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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消防安全;防火墙;新农村
中图分类号X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4-6708(2011)53-0043-02
1 农村消防安全管理不可忽视
1.1农村消防安全管理刻不容缓
在农村火灾中,起火原因多是用火不慎、电器引发和玩火等。因此提高农村家庭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恢复确保消防水源的正常使用,刻不容缓。因此,扎实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就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在抓好城市防火工作的同时,努力探索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新途径,积极推进农村消防工作,通过完善基层组织网络、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建立多形式消防队伍等方面不断加强和完善,农村消防工作得到了进一步的夯实。
1.2农村生活现状制约了消防安全的工程建设
首先,住宅密集。由于缺乏统一规划,住宅布局较为紧密,建筑间防火间距小,通道比较狭窄;其次,交通不便。农村道路多为自然土路,路面狭窄不平,雨、雪天泥泞难走,一些乡镇尚没有公路,不通公路的村庄则更多;第三,可燃物多。农村住宅多系土木、砖木、石木结构,门窗、屋架多为木质材料制成,耐火性能差。住宅内家具、食物、家用电器等生活用品不断增多,有的屋内还堆放柴草等燃料;第四,水源不足。有些农村住宅建筑密集的地方,离天然水源较远,有的虽有水源,但由于道路、取水设施等原因,消防车不易靠近吸水;第五,私建乱建情况严重。由于缺乏统一的规划,往往造成仓房、牲畜棚、车库等建筑随意搭建,直接与住宅毗连,缺少防火分隔和防火间距不足现象普遍存在,造成了建筑火灾危险性增大,且给火灾的控制与扑救带来了很大难度。
1.3消防组织不健全,制度不落实
首先,国内大多数乡镇没有消防组织,即使少数乡镇成立了防火安全委员会,也是形同虚设;其次,作为具体实施消防监督管理行为的基层派出所,受警力有限等限制,工作重点也主要放在查处案件、调处纠纷等治安管理方面,难以落实具有较强群众性、经常性和技术性的消防工作;第三,担任防火安全委员会领导职务的乡(镇)长更是忙于应对多种繁杂事务,消防工作没有提到应有的位置。这些情况都非常不利于火灾的及时扑救;第四,消防责任不明确。消防安全不能结合农村生产生活实际,制定包括防火灭火常识的村规民约、防火安全公约和其他有关消防安全的管理制度,难以形成自我管理、自我教自查自改、自我控制的自觉行为。同时,防火安全责任书没有签到基层村组织,未得到较好的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不能得到有效贯彻和执行。
1.4消防知识匮乏,消防意识不强
当前,消防宣传教育作为社会教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却在农村遭到忽视,消防宣传工作无人管。农村普遍存在没有消防安全意识或意识淡薄,消防安全知识匮乏,自防自救能力差的问题。当问及发生火灾是否懂得扑救时,除“不知道怎么救火”,甚至不会拨打火警电话“119”。消防知识和意识都不强。
2 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途径分析
2.1适时开展消防宣传和培训,提高农民消防安全意识
首先,公安派出所要履行消防法赋予的义务和职责,不失时机地宣传消防法律、法规、防灭火常识;对农民工要面对面开展消防宣传和培训。其次,对居民防火要发挥村委会作用,成立联防组织,采取形式多样活动开展消防宣传,重要季节可组织灭火演习,人人参与,激发人人监督的积极性,调动广大群众人人注意防火的自觉性。同时,村委会要及时成立护村、护屯组织。针对农村春、秋、冬季节火灾多发时期,要在开展防火宣传的同时,分组定人进行巡逻,提高村民的火灾意识和法律意识。第三,建立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机制,建立乡(镇)、村消防安全宣传网络。要根据乡镇特色,充分利用有线广播、宣传画廊、电影下乡、有线电视等宣传平台,运用农村人喜闻乐见的宣传方式,宣传消防安全基本知识特别是居民家庭防火等与百姓息息相关的消防知识,要不断采取新形式、拓宽新渠道,使消防宣传深入千家万户
2.2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对构筑“防火墙”工程进行再动员再部署,进一步明确各级、各部门职责,动员各行业、各系统抓好落实。各地政府或防火委纷纷成立组织、制订方案、层层部署、落实责任。二是强化部门联动。各级防火委或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加强协调,建立健全消防工作部门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安监、环保、消防等部门联合开展了包括消防安全在内的安全生产检查,建设、公安、安监、工商、电力等5部门深入开展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公安、建设、质监等3部门联合部署开展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整治,教育、旅游等部门专门开展学校、星级宾馆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
2.3消防部门深入指导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
切实提高了基层派出所监督执法能力,强化民警业务素质,也提高了派出所民警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实效,使各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执法工作各方面更规范化,为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2.4整体统一规划、同步实施发展
消防规划对于宏观消防工作来说,具有重要意义。所以,我们要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各级、地方党委、政府汇报,推行“防火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定点挂钩”和“四定一书”制度,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了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与经济发展、城市建设同步规划、协调发展。另外,要结合农村扶贫开发、易地扶贫搬迁、小城镇建设和农村村改造同步实施,把村民住宅的消防安全布局、消防通道、消防水源和单位建筑改造材料建设纳入农村建设规划,与村容村貌的治理改造同步实施。各乡镇、发展工加快经济建设的基础上,按照规划适当增加和完善消防设施,充分利用农村的水资源,设置消防水池。
3 结论
总之,只有从主观上加强对新农村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的重视和管理,才能提高全社会的消防意识,才能充分发挥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职能作用,才能达到消防安全群防群治的目的,才能使全社会有个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才能提升“四个能力”水平的关键,才能切实有效地“防火墙”工程的有效开展。
参考文献
分析上述典型火灾案例,不难看出,违章用火用电是施工现场火灾频发的主要直接原因,但施工现场的火灾隐患才是导致火势蔓延、酿成大灾的内在原因。
1.1用火用电管理不规范
跟随施工进度的临时性用电多,且安装不规范;工人宿舍、食堂等电线、插座私拉乱接现象比较严重,电炉、火炉、液化石油气等被普遍使用;电、气焊、切割等明火作业时的现场防护、可燃物清理等措施不落实;电焊工无证上岗或不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的现象普遍存在;施工现场吸烟、烟头乱扔等问题十分严重。
1.2易燃可燃物品多且乱
工棚、仓库、食堂等临时性建筑多由木材、竹子、油毡、聚氨酯夹心板等可燃材料搭建;脚手架和安全防护物多为可燃物;混凝土早强剂、防冻剂亚硝酸钠,环氧树脂、酚醛树脂等防腐材料,油漆、油漆稀释剂等易燃可燃物大量使用。并且,这些材料随意堆放、相互毗邻,导致施工现场火灾荷载大,且一旦起火极易火烧连营。
1.3消防设施配备不到位
大部分施工现场没有配备灭火器或配备数量不足,还有的因害怕丢失、损坏而将灭火器锁起来或几种存放,导致使用不便;施工现场大多采用临时水源,无消防水源或压力不足现象十分普遍;一些施工现场不能按要求随进度敷设室内消火栓系统,或者敷设了但无水、无相关器材。
1.4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
一些企业片面追求工程进度和经济效益,对消防安全不重视,多数施工现场没有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均不明确,建设、施工、监理等各方消防安全责任划分不清,每日巡查、定期检查、用火审批、现场防护、入场培训、定期演练等消防工作制度不落实,形同虚设。
1.5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不强
素质不高。很多施工负责人消防安全意识淡薄,不知道、不履行自身消防安全职责。同时,建筑工人多数来自农村且流动性大,文化水平低,又极少经过消防安全培训,消防知识和逃生自纠能力差,加之大量工人集中居住,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人员伤亡。
2预防的对策措施
2.1严格落实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119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成立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和义务消防组织,负责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明确项目经理为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全面负责;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开展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在各班组、工段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并对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切实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消防安全责任网络。同时,监理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纳入监理范围,督促指导施工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2.2认真贯彻《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
施工单位要按照《规范》要求,合理安排施工现场总平面部局,满足各项防火间距要求,配备、设置符合要求的消防设施,加强日常防火管理,确保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具体技术要求不再赘述)。
2.3细化对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人员进场前,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重点讲授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防火技术方案、灭火及应急疏散预案,临时消防设施的性能及使用方法,扑救初起火灾及逃生自救常识等。施工作业前,施工现场的施工管理人员应向作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技术交底,介绍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火灾的部位或环节,施工过程应采取的防火措施及应配备的临时消防设施,初起火灾的扑救方法、逃生路线等。要特别注重对电焊、气焊作业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其消防安全意识,督促落实动火审批、现场防火等制度,确保用火用电安全。
2.4加强施工现场消防安全长效机制建设
2、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消防安全职责、责任和措施;
3、建设、安监、公安消防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实施监督;
4、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标时,应对投标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和信誉进行审查;
5、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进度,及时从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中拨付,确保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作业环境及施工措施所需要的费用;
6、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依据各单位职责落实整改时限、措施和责任;
7、设计单位对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涉及到消防安全的,应当在设计中提出预防火灾事故的措施建议;
公安消防机构作为非营利性质的公共组织,职责任务复杂、多样,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其绩效目标一般涉及到科学、效率、服务质量、社会效果和公众的满意程度等。笔者根据消防工作的职能,认为消防工作绩效目标包括责任目标和社会目标两个方面,并以此来确立消防工作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责任目标是指那些能够直接客观反映公安消防机构的业绩、成就和实际工作的指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消防监督和灭火与救援是公安消防机构的两大责任目标。因此,笔者将其责任目标分为两个方面来阐述:(1)消防监督。根据《消防法》赋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职责,消防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消防监督检查、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火灾事故调查与火灾统计。可通过以下指标反映:火灾隐患整改率、消防行政处罚率、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验收、建设工程的备案抽查率、火灾事故处理率、执法规范化水平。(2)灭火与救援。灭火与救援是消防部门的一项重要的职能。虽然影响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的因素很多,如消防装备的配备和质量、执勤战备水平等,但是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水平的高低能够集中体现这些因素的情况,反映消防部门履行灭火救援职责的能力。因此,为了能够直接客观反映消防部门灭火与救援的业绩、成就和实际工作,在评价指标体系中主要通过火灾扑救成功率和应急救援救助率2个指标来反映。
社会目标是指能够客观反映消防工作社会效益的指标。其目的是为了满足公众的利益并及时获取公众对消防部门所提供服务的意见、建议和批评。消防工作的社会目标主要由公共服务和消防安全状况反映。(1)公共服务。消防部门除了具有对社会单位和个人消防安全行为的监督职能之外,更多的是为社会提供服务,如火灾扑救、应急救援、对社会进行消防宣传与教育、为社会消防工作提供咨询与指导服务等都属于公共服务。消防部门的公共服务对象,即社会单位和公众。因此,公众和单位的防灾自救能力以及公众对消防部门公共服务的满意程度,集中体现了消防部门公共服务状况。可以通过以下指标来反映消防部门的公共服务水平:公众对消防部门的满意度、公众的安全意识、公众消防知识知晓率、单位消防安全水平。(2)社会消防安全状况。社会消防安全状况从一方面反映了消防部门消防工作的效果和质量。一个地区的消防安全状况可以通过该地区的整体火灾情况来衡量。主要通过以下指标反映消防安全状况:火灾死伤率、火灾发生率、火灾直接经济损失率。责任目标与社会目标其实是一个不可分割的统一整体,从不同的角度反映消防部门职能的发挥情况,其评价指标是对消防工作绩效全方位的评价标准。在确定消防工作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的目标层时,应该将责任目标和社会目标化为一个整体目标去构建评价指标体系。此外,由于消防工作的投入,如消防经费、消防基础设施、后勤装备等,主要由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而且它所产生的影响都能在消防部门履行职责的能力中集中体现,所以在构建消防工作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时,对消防工作的投入不做过多考虑。
指标体系的具体构建
绩效评价指标的确定是建立绩效评价体系的中心环节,为保证绩效评价指标的有效性,笔者在全面分析消防部门职能的基础上,从消防工作的责任目标和社会目标两个层面出发,分析总结并撰写了如表1所示的消防工作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该指标体系将消防工作绩效作为目标层即一级指标,下设4个二级指标,每类二级指标包括若干个三级指标,共有15个三级指标。火灾隐患整改率C1指消防部门对火灾隐患整改督办的工作完成情况,反映消防部门履行火灾隐患整改督办职责的情况,从一方面反映消防部门的消防监督水平。该指标可以由整改的火灾隐患数量与发现火灾隐患数量的比值来衡量。整改的火灾隐患数量是指消防部门督促单位完成火灾隐患整改的数量;发现火灾隐患数量指在实施消防监督管理过程中或对举报、投诉的消防违法行为进行检查的过程中,发现存在的火灾隐患数量。行政处罚率C2指消防部门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的情况。可由给予行政处罚的数量与发现违法行为数量的比值来衡量。发现违法行为数量指在实施消防监督管理过程中或对举报、投诉的消防违法行为进行核查过程中,认定应当受到消防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数量。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C3指消防部门对依法纳入消防行政许可的建设工程实施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的工作情况。反映消防部门履行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可以由完成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数量与受理数量的比值来衡量。建设工程指依据《消防法》纳入消防行政许可的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的备案抽查率C4指消防部门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抽查的工作情况。可由建设工程备案抽查数量与备案数量的比值来衡量。火灾事故处理率C5指消防部门对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工作情况。可由火灾事故处理数量和应当进行火灾事故处理的数量的比值来衡量。这里,应当进行火灾事故处理的数量是指消防部门依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应当进行火灾事故处理的数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火灾事故调查过程中,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1)涉嫌失火罪、消防责任事故罪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立案侦查;涉嫌其他犯罪的,及时移送有关主管部门办理;(2)涉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调查处理;涉嫌其他违法行为的,及时移送有关主管部门调查处理;(3)应当给予处分的,移交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执法规范化水平C6指消防部门是否严格依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消防监督工作。该指标数据可以通过上级消防部门对下级的内部监督中的一般监督得出。一般监督的监督方式主要包括报告工作、执法检查、审查等,内容主要包括:有关消防执法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各项监督执法工作的实施情况,有关消防执法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涉案情况,有关消防执法的、举报、投诉案件的办理情况以及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执法职责的情况。
火灾扑救成功率C7指消防部门成功扑救火灾的能力,从一方面反映消防部门的灭火救援水平。可由消防部门成功扑救火灾数量与参与火灾扑救总数的比值来衡量。火灾扑救成功指消防部门通过及时的火情侦查、科学的战斗部署,采取正确的战术措施,合理协调控制灭火行动,将火灾及时扑灭或成功控制住火势,防止了火灾事故的扩大蔓延,避免了不必要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避免了社会的恐慌。应急救援救助率C8指消防部门成功处置(成功处置即成功消除事故危险源或成功救出被困人员)应急救援事故的情况,反映消防部门履行应急救援职责的情况。C8=应急救援处置成功次数/(参与应急救援总数×应急救援装备完备度)。由于应急救援活动受救援装备的影响较大,缺少某种救援装备可能将直接导致救援的失败。#p#分页标题#e#
而我国的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不均衡,各地的应急救援装备差异较大。所以在衡量应急救援救助能力时,考虑了应急救援装备的因素。应急救援装备完备度指消防部门按国家规定配备应急救援装备的完备程度。例如,某消防大队配备了按国家规定应配备应急救援装备的80%,其完备度即为0.8。公众对消防部门的满意度C9指公众对消防部门消防工作的满意程度,反映消防部门消防工作的效果,从而反映消防部门的公共服务水平。该指标是一项主观性指标,可通过抽样调查取得。公众的消防安全意识C10指个人消防安全动机和行为达到自觉的程度,反映消防宣传教育、社会培训工作成效,从侧面反映消防部门的公共服务水平。作为一项主观性指标,其数据可通过抽样调查取得。公众消防知识知晓率C11指公众对消防安全常识的掌握程度。消防安全常识指有关消防安全的基本常识,如在火灾后应该及时报警,火灾发生时不能乘坐普通电梯而要走疏散通道等等。该指标反映了消防宣传教育、社会培训工作成效,从侧面反映消防部门的公共服务水平。此指标也是一项主观性指标,可通过抽样调查取得。
单位消防安全水平C12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达到消防安全的程度。根据公安部61号令,单位应当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有效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防火检查和巡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灭火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演练等方面。单位消防安全水平的高低是一个总体评价,不光通过检查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完成情况来判断,还需要通过单位是否真正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来判断。如,一家超市虽然有每日防火巡查的记录,但是并没有真正巡查过,这样的单位消防安全水平肯定较低。单位的消防安全水映了消防部门的监督服务水平。该指标可通过专家的评估打分取得,其数据应建立在单位消防安全情况抽查的基础上。火灾死伤率C13(逆指标)指辖区每百万人口火灾死伤率。C13=1-火灾死伤人数(人)/辖区人口数量(百万人)×100%。火灾发生率C14(逆指标)指辖区每十万人口火灾发生率。C14=1-火灾起数/辖区人口数量(十万人)×100%。火灾直接经济损失率C15(逆指标)指辖区每亿元国民生产总值火灾损失率,C15=1-火灾直接损失(万元)/辖区国民经济生产总值(亿元)×100%。
一、切实加强消防工作组织领导
(一)落实政府部门消防工作责任。各区县政府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应认真落实消防安全“一岗双责”制度。各职能部门应依法履行消防监管职责,将消防安全与本行业、系统工作一并部署、考评,完善部门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形成横向互通、上下联动的消防工作协作机制和责任体系。建立“全民”消防工作机制,整合社会各方资源,积极规范和发展公益消防组织、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
(二)加强消防规划编制和实施。将消防规划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同步编制、同步审批、同步实施。总体规划中没有消防规划专篇的,规划、住建部门不予审批。总体规划中确定的消防站位置和用地,规划部门应严格予以控制。主城区超过本区消防队保护半径的大型商业街区、高层建筑密集区规划建设时要同步考虑规划建设“微型消防站”。供水部门应根据城市建设进度,建设消防给水管道和供水设施,并加强各类供水设施的维护保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挤占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用地。
(三)筑牢基层火灾防控基础。各区县要推进“消防之友”俱乐部建设,对社区消防监管工作站提档升级。深入开展农村、社区消防安全达标创建活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建立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明确1—3名消防专兼职人员,有条件的地方建立消防工作专门机构,成立消防安全委员会,搭建消防工作沟通交流平台。全市乡镇、街道及行政村、社区全部实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乡村主要道路应当满足消防车通行需要。
(四)加强建设工程消防源头管理。本市行政审批部门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凡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公安消防部门严禁擅自降低消防安全标准进行审核验收,并建立重大消防安全违法行为“黑名单”制度;规划、住建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相关许可证照;安监部门不得核发相关安全生产许可证照;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文广新、人防等部门不得批准开办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社会福利机构、人力资源市场、医院、博物馆和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旅游园林部门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宾馆、景区,在限期改正、消除隐患之前,不得评定为星级宾馆、A级景区。
(五)加强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各区县政府每年针对辖区火灾易发、高发和频发的区域、场所和行业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持续加大公众聚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高层和地下建筑整治力度,解决消防安全突出问题。对存在影响公共消防安全的“城中村”等区域性火灾隐患要纳入城乡改造、综合治理范畴,实行挂牌督办,及时督促消除火灾隐患。要严格落实重大火灾隐患立案销案、专家论证、挂牌督办和公告制度,各区县政府在接到报请挂牌督办、停产停业整改报告后,要在7日内作出决定,并督促整改。要建立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及时查处受理的火灾隐患。
(六)完善地方消防经费保障机制。贯彻落实财政部《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各级财政应将同级武警消防部队作为预算单位,并将地方消防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将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经费、招聘的合同制消防员、文职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所需经费,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纳入相应的经费渠道予以保障,对因公伤亡的非现役消防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各项抚恤待遇。提高经费保障标准,保证消防经费投入与地方财政收入同步增长。
(七)健全消防工作量化考评机制。各区县政府、各职能部门要研究建立与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相适应的消防安全指标体系,对消防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将消防工作任务具体量化,纳入任期责任目标考评、年度责任目标考评、政绩考评、政务督查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严格督查考评,将督查考评结果作为评先评优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各区县政府要加大街道、乡镇消防安全工作考核力度,每年11月底前将本地区消防工作落实情况向市政府专题报告。市政府每年组织对各区县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八)健全消防工作表彰奖励机制。设立政府消防安全专项基金,对热心消防公益事业、举报投诉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主动报告火警和扑救火灾的单位及个人应给予表彰奖励。鼓励社会各方力量参与消防慈善捐赠,有关部门对捐赠的社会单位和个人支持落实相应的税收减免政策。
二、落实单位场所消防监管责任
(九)加强行业系统消防安全监管。公安、商务、教育、卫生、文广新、民政、旅游园林等部门应加强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学校、医院、公共娱乐场所、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社会福利机构、烈士纪念设施、旅游景区景点等单位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管,督促其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严格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安监、工商、质监、交通运输、铁路、公安等部门应加强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管,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运输、经营危险化学品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十)加强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监管。住建、公安消防等部门依法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合理划分临时办公、生活、生产、储存、作业等功能区,设置符合规定的临时消防设施、消防车道,严格动火管理,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巡查,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确保消防安全。
(十一)加强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监管。安监、住建、人防、公安等部门对易燃易爆单位、高层建筑、地下公共建筑、人员密集场所等火灾高危单位应实施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监管,督促其采用先进适用的消防技术,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十二)加强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监管。质监部门对生产、经营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应依法取消其相关产品市场准入资格;工商部门应依照《消防法》和《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吊销其营业执照;公安消防部门对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的,应依法从严查处;公安经侦部门对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或者未销售货值金额达15万元的,应依法从严查处。
三、落实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十三)加强消防安全自我管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建立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动态考核机制,按照公安消防部门部署,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达标创建活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季度、其他单位每半年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本单位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评估。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要逐步建立专兼职消防队伍。易燃易爆、高层、地下公共建筑、人员密集场所等火灾高危单位应按要求配备急救和防护用品,按照《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商业步行街、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和住宅区应保证消防车通道畅通。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的单位应建立终身负责制。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执业人员应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严禁擅自降低消防安全标准。
(十四)加强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应认真落实《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各项规定,建立建筑消防设施日常维护保养制度,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应与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联网。严格落实消防控制室管理和应急程序规定,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埋压、圈占、损坏公共消防设施。
(十五)严格建设工程施工行为自律。实施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单位外保温材料一律不得使用易燃材料,严格限制使用可燃材料,并符合新修订的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实施建筑室内装修单位所用装饰装修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消防安全要求。属于公共建筑的单位在营业、使用期间不得进行外保温材料施工作业。负责居住建筑节能改造的单位作业期间应撤离居住人员,严格分离用火用焊作业与保温施工作业。各类建设工程施工单位严禁在施工建筑内安排人员住宿。
四、加强灭火应急救援基础建设
(十六)加强消防站和救援中心建设。各区县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市“十二五”消防事业发展规划》,每年制定年度实施计划,多渠道推进消防站建设。六合区、高淳县、溧水县完成消防应急救援中心建设任务。新建消防站要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要求,一次性配齐所需的消防装备,并按照每站30人配备合同制消防员。
(十七)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的意见》,2015年前,消防站数量未达到国家标准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年均接(处)警超过300次的消防队辖区;建成区面积超过5平方公里或者居住人口达5万人以上的镇;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密集的镇;全国和省级重点镇、历史文化名镇;省级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旅游度假区、风景名胜区全部建成政府专职消防队。
(十八)加强消防水源设施建设。2015年前,全市增补市政消火栓4616个;各行政村消防水源建有率,目标值达到90%。新建开发区、工业园区的消防水源设施建设应严格执行国家标准,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共同规划,统一实施。在玄武湖、内秦淮河流域、长江流域等处设置一定数量的消防取水平台(码头)。
五、深化社会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十九)深化消防宣传教育。贯彻国家八部委联合下发的《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各区县应对年度消防安全教育工作进行专题部署,将消防宣传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依托消防队(站)、博物馆、文化馆、公园、学校,建成1个以上功能设施齐全、同时容纳50人以上参观的消防科普教育场馆,并积极申报“全国消防科普教育基地”。积极推进消防志愿者俱乐部、高校消防志愿者联盟等民间社团建设,吸收经济、科教、党政等社会各界热心消防事业的代表人士参与,搭建交流互动平台。
(二十)加强部门分工协作。公安部门应根据消防安全形势需要,研究制定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重点。教育部门应分级实施消防安全教育,指导各区县培育2所“消防安全教育示范学校”,指导中小学每年开展不少于1次的全员应急疏散演练。民政部门应指导居(村)委会协调物业服务企业每年至少组织居民开展1次灭火应急疏散演练。卫生部门应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做好伤员救治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文广新部门应指导新闻媒体积极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安排专门时段、版块刊播消防公益广告,利用互动电视等媒介,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安监部门应将消防法律法规纳入注册安全工程师和特种作业人员考试内容。
(二十一)开展消防安全培训。贯彻落实《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大纲(试行)》,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领导干部、公务员在职培训和社会再就业培训内容。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培训,积极培养社会消防专业人才。公安消防部门应加强对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和消防设计、施工、监理人员及保安、电(气)焊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
六、创新社会消防安全管理机制
(二十二)建立符合地方实际的消防规章体系。市政府法制部门要牵头组织调研建设工程防火设计、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消防产品质量监督和市场准入、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灭火救援等方面的先进经验,制定《市消防监督重点单位名录管理规定》、《市消防公益基金管理办法》、《市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市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等符合地方实际的消防规章和技术标准。
(二十三)建立消防安全评估申报制度。公安消防部门要建立消防安全评估制度,每半年对消防安全形势进行分析研判和综合评估,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建立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制度,将评估结果作为单位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实行单位消防责任人管理人变更、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定期开展消防安全评价“三项申报”制度。
(二十四)建立消防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消防部门要探索建立注册消防工程师、消防职业经理人等制度,推进社会消防从业人员职业化建设。加强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试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等取得职业资格持证上岗制度。
(二十五)建立单位和个人消防安全信用体系。金融系统、有关行业要将单位和个人消防安全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将火灾隐患、火灾事故、消防违法行为等不良记录纳入单位和个人信用重要内容,增强社会各方做好消防工作的自觉性。
(二十六)推动消防科学技术创新研发。鼓励企业、科研机构以消防工作实际需求为导向,重点开展新型防火、灭火和应急救援关键技术及新型防火材料、新型灭火剂、新型消防装备的技术研发。推广应用消防安全新技术、新产品、新装备,以科技手段为降低火灾风险提供有力支撑。
七、严格实行消防工作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