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环境污染的含义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关键词:环境侵权;举证责任倒置;举证责任分配
中图分类号:D91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1)36-0141-02
我国在环境立法中,虽然已经对环境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有了一些规定,但还不够清晰,在环境民事诉讼的司法实践中,在对举证责任倒置的理解上,以及对原被告各自应对哪些事实负举证责任的认识上存在着不同程度的混乱。
一、举证责任倒置的概述
(一)举证责任倒置的概念
我国在1989年修改颁布的《环境保护法》第41条第一款中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1]。1992年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意见》规定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中,减轻了原告的举证责任和法院的工作负担及费用,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被告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但还是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2001年的《证据规定》对在环境侵权诉讼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相关问题作了具体规定。
举证责任倒置是大陆法系提出的一个概念,大陆法系学者主要从三种含义上使用举证责任倒置[2]。第一种含义指在诉讼的审理进行中,承担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先说明要件事实,然后相对方承担提供证据的责任。第二种含义是让相对方承担证明责任来维护法政策或法秩序的需要。第三种含义的举证责任倒置是通过“造法”方式确定了新的的证明责任分配标准。笔者认为,举证责任倒置是指一方当事人对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不由其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而是由否认的当事人从相反的事实加以证明的一种证明责任分配方式。
(二)环境侵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的特点
环境侵权中举证责任倒置在构成要素上有以下几个特点[3]:
第一,基本规范上的前置性。举证责任倒置以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为前提条件,认为主张权利的当事人,应就权利发生规范的要件事实负举证责任,否认权利的当事人,应就权利妨害规范、权利受制规范、权利消灭规范的要件事实负举证责任。
第二,倒置对象上的局部性。在环境案件中,并不意味着所有案件事实都“倒置”由相对方当事人承担,而是将部分要件事实倒置给相对方当事人承担。被告作为侵害者,对所实施的行为能很好的找出证据,同时还能证明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没有因果关系,不承担责任。
第三,待证事实上的相反性。举证责任倒置之所以称“倒置”,原因在于这种对特定要件事实的举证责任承担不仅在主体上发生了变化,而且在举证责任所指向的客体上也发生了性质上的变化。
第四,承担主体上的对换性。在环境案件中,被告不仅要对诸如不可抗力、合法授权、紧急避险等免责事由承担本应承担的举证责任,而且还要承担诸如因果关系不存在等从原告方倒置给被告的举证责任。
二、环境民事侵权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及理由
(一)原告承担的举证责任及理由
在处理环境污染纠纷过程中还是需要提出赔偿请求的一方首先提供证据,其提供证据的范围通常要包括这样几个方面[4]:
1.受害人是环境污染中遭受损失的实体权利的享受者
虽然放宽环境民事诉讼的资格是势在必行的,但是就请求赔偿这种责任方式来讲还是应当要求原告主体适格,否则其请求赔偿的基础部分不存在。只有自己在环境法上的民事权益受到环境污染的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执时,才能有资格请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或者司法机关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被告实施或者可能实施了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
是否存在污染或破坏环境的行为应由原告负举证责任。提供证明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的损害系排污者的排污行为所致的证据。但要注意的是在一些累积性、潜伏性环境事故中,原告可能不容易直接证明被告有污染环境的行为,这时可能提供间接事实的证据证明被告可能实施了污染环境的行为即可。
3.有损害事实的存在
行为人只有在其行为造成了损害事实的情况下,才能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虽然实施了某种行为,但并没有对他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事实,行为人便不承担民事责任。若损害事实原告最清楚,应由原告举证。
4.对因果关系提出一定程度的证明
因果关系的证明多涉及科技与证明远近等很专业的问题,原告一般情况下不可能作出完全的证明。这里的“一定程度”还涉及到证明标准,也就是说原告对因果关系的证明达到法官对其请求的确信和支持,才可能依法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二)被告承担的举证责任及理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排污者应当就下列问题提供证据[5]:
1.其污染环境行为与环境污染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1)从证据距离的角度来说,加害人更容易收集证据。在环境污染案件中,受害人本来必须证明所受的损害与加害人释放的污染源之间有因果关系,但是污染物从排入环境到造成损害往往有一个积累的过程,涉及到复杂的科学技术问题,受害人难以确定。
(2)从是否有利于实现实体法的宗旨角度看,由被告承担证明责任更有利于实现受害人的法律权利救济。被害人缺乏相关的科学知识、取证手段等,加害人一般为企业集团。为此,在证明责任的分配上,法律也需要向受害者倾斜。
2.免责事由
(1)不可抗力。即受害人受到的环境污染损害是由于发生了不可抗拒的事件所致。被告必须证明:一是有不可抗力的存在,尤其是证明不可抗力的不可预见性;二是损害必须完全由于不可抗力造成,即不可抗力是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如果有加害人的过失行为,就不能免除其责任;三是必须“经过采取及时合理措施”仍不可避免。
(2)受害者自身责任。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55条四款规定,环境污染损害是由于受害者自身的责任引起的,排污单位不承担责任。受害者自身责任这一免责事由也要被告承担举证责任,被告要证明两点:一是受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二是受害人的心理状态为故意或重大过失。当然受害人的心理状态,被告难以证明。
(3)第三者的过错。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55条第三款规定,环境污染损害是由于第三人的故意或过失造成的,应当由第三者承担责任。这时排污者既要证明第三者的完全过错,又要证明自己完全没有过错。
三、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的不足及其完善
我国现行法律中所规定的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有诸多不足之处,而且有些规定是自相矛盾的。从长远的角度,许多问题需要澄清,许多地方需要改善。
(一)确定民事基本法中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归责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中第1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这看似是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定,但在无过失责任下,侵权责任的成立不考虑加害人的过失,这不仅与国外有关通说、判例和立法所持的污染源遵守公法标准和要求并不免除其民事责任的立场或规定相反,而且与环境基本法及各单行法的有关规定相矛盾。为此,我建议在今后制定民法典时应当将《民法通则》第124条关于“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改为“因环境污染造成他人损害的,加害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除能证明损害是由不可抗力、第三人或受害人自身的过错所为者外。”
(二)扩大无过错责任原则在环境侵权领域的范围
我国规定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只是对环境污染侵权领域适用,但是如生态破坏、地面沉降等自然资源破坏也面临着同环境污染同样的难题。由于此类现象因果关系难以判定,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不利于对受害者的保护,同时生态破坏也具有类似于环境污染的潜伏性、持续性等特点。所以在生态破坏侵权行为,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比较合理。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新能源、新材料产品不断诞生,其在实践中造成的侵权行为应该运用法律手段予以规范,也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三)明确举证责任倒置与因果关系推定原则
由于环境污染侵害的特殊性,受害方往往由于认知水平的限制,以及加害方生产工艺的保密性,无法举证证明加害方有过错,使得受害方处于不利的诉讼境地。笼统的将因果关系作为一个整体进行分配并将其称之为举证责任倒置,却带来了混乱。其一,举证责任倒置是建立在“正置”的基础上的,没有举证责任的“正置”何以“倒置”。其二,因果关系本来就是多方面的,将“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倒置”给被告,只能解决责任成立的问题,并不能解决责任承担的问题,因此对因果关系制度还应该有进一步的规定,对此可以借鉴外国法中行之有效的方法。
(四)完善相关的保险制度与赔偿原则
由于环境污染侵权往往具有社会性,其受害地域广阔,受害人数众多,赔偿数额巨大,加害者一般都难以承受。对此,许多国家为确保受害人得到充分的赔偿,都对从事有高度风险的企业进行强制性责任保险。这样,因环境污染侵权而致赔偿责任时,就可通过保险的渠道将巨额的赔偿分散于社会,从而实现损害赔偿社会化。这既保证了生产的安全,又有利于及时救济,避免各种矛盾和冲突的发生。同时引入惩罚性赔偿是对极端无理之人的吓阻[6]。在现实中环境侵权既有合法行为,又有故意行为。
参考文献:
[1]汤维建.论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J].法律适用,2002,(6).
[2]王政,马品懿.论环境侵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J].环境保护科学,2006,3(23).
[3]林汉沂.浅议环境污染侵权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制度[J].海峡科学,2007,(6).
[4]朱艳艳.论环境侵权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J].江西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5,(2).
关键词:产业集聚发展;环境污染;关系;研究
基金项目:2015年度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成果(名称:基于VAR模型的河北省产业发展与环境污染关系研究;编号:HB15YJ017)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政策的不断深入,我国经济和社会获得快速发展,并且在制造业领域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产业聚集化程度不断提高,同时,生态污染问题也不断凸显,例如雾霾严重、沙尘暴频繁发生、耕地不断退化、水土流失日益严重等环境问题。面对日益突出的生态污染问题,我国政府相继制定和出台了一系列的措施与政策开展环境保护工作,但是形势依然不乐观。各种工业污染物被大量排放,截止到2016年,我国已经成为世界最大的温室气体排放国家,但是通过相关分析,产业聚集程度越高的地区,其环境污染程度也不断下降,从逻辑角度分析,两者之间具有一定的必然联系,因此,针对环境污染与产业聚集之间的关系进行研究,对改善我国生态环境现状具有积极意义。
1.体现产业聚集与环境污染关系的重要因素
1.1产业聚集的特点
产业聚集的关键特征是,区域内产业规模持续扩张,随着产业规模的不断扩大,各N污染物的数量也势必会出现一定的增加,由于在发展中国家,工业以及制造业基本集中于同一区域,随着产业聚集程度化的加深,会导致该地区污染程度的加剧,从产业聚集的特点分析,产业聚集可能对生态环境污染带来负面影响。
1.2产业聚集的优势
产业聚集程度化的加深,也可能会对环境污染起到一定的缓解作用。产业聚集具有外部性效应,由于产业聚集的发展,会诱发竞争效应、技术扩散以及技术进步,而竞争压力和技术进步都迫使相关企业,通过提高自身的技术程度以及环保能力,提高其区域竞争优势,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同时,随着产业聚集程度的加深,知识外溢和技术扩散也为企业优化生产技术,缓解环境污染提供了可能。在企业的各项成本中,环境污染控制和治理成本并非关键因素,同时也不是企业进行区域迁移的动力,因此,产业集聚在很大程度上绥解环境污染。
1.3产业聚集的发展
一方面,随着我国各个地区环境保护标准的变化,这对企业的城市化发展规划、劳动力供给以及区位选择带来重要影响,进而对产业聚集的发展和形成带来直接影响。在我国经济发展之初,为了有效推动产业的进步与发展以及提高工人的整体收入,只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另一方面,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改善,经济收入的提高以及环境意识的增强,人们对环境保护给予了更多的关注,政府也意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并且提高了环境保护的标准,产业集聚出现了一定的衰退,虽然人们的经济收入受到负面影响,但是生活质量却获得明显改善。
2.研究结论
通过对产业集聚与环境污染关系的三个重要因素进行分析,我们得出如下结论:第一,在短时间内,产业集聚对缓解生态环境污染具有正面的积极效果,产业集聚不仅不会加剧环境污染,同时还可以在很大程度上缓解环境污染;第二,在长时间内,产业集聚所带来的外部效应我们目前还很难确定,但是大量工业污染物的排放势必会为当地环境带来负面影响,因此,产业集聚对缓解生态环境污染没有必然关系。
上述结论具有一定的政策含义,第一,在短时间内,产业集聚不仅是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也是工业以及制造业发展的必然趋势,从环境保护角度出发,其符合我国绿色发展以及可持续发展的经济理念,这体现,我国各个地区,尤其是中西部地区,产业集聚可以起到振兴工业以及制造业的作用,因此,无论从环保角度还是经济角度来看,产业集聚都是科学的;第二,从长远角度分析,我们工业以及制造业正在从东部地区向西部地区进行转移,这会对生态环境较差的西部地区造成严重的生态破坏,因此,在长时间内,产业聚集对缓解生态污染没有必然关系,产业集聚不能从根源上治理以及缓解环境污染;第三,环境保护作为一项公共事业,需要国家通过科学的法律和制度,规范工业以及制造业企业的生产行为,从经济方面激励企业,进而实现产业发展与环境保护的良性互动;第四,国家相关部门要客观分析环境污染和产业集聚之间的关系,并且根据不同地域产业集聚程度的不同,制定针对性的差异化政策,通过环境规制、外商投资、科技创新等方式改善当地的环境污染情况。
结语
新时期下,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持续改革,产业格局出现了很大程度的改变,因此,我们要动态地看待环境污染和产业集聚之间的关系,并且对产业集聚进行优化,从根源上改善我国的生态环境,实现社会经济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
参考文献:
[1]南光耀,刘昱.河南省产业集聚发展与环境污染关系的实证研究[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6,04:462-468.
[2]刘习平,盛三化.产业集聚对城市生态环境的影响和演变规律――基于2003-2013年数据的实证研究[J].贵州财经大学学报,2016,05:1-11.
作者简介:
关键词:城市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发展;含义
中图分类号: TU984 文献标识码: A
前言:
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城市人口数量呈现出逐年上升的局面,城市面临的人口过分集中、交通显拥挤问题、空气质量问题、能源资源危机问题,归结为城市规划问题,城市本身是一个复杂的系统,然要实现可持续的发展,必须先要进行合理的规划评价。城市规划是将可持续发展战略落实到城市建设的重要手段,而将环境影响评价与城市规划相结合,可以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与有效性,进而推动城市建设发展。环境影响评价应用于城市规划的良好效果尤其体现在城市生态环境维护与资源环境维护方面,环境评价可以将城市规划执行时有可能造成的环境污染情况提前估测出来,是订立环境治理措施的重要依据,对城市环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基于环境影响评价和城市规划对城市建设的重要作用,本文笔者重点研究在城市规划中环境影响评价的应用发展,并提出一些环境评价的具体应用方法。
一、环评在城市规划中的发展概述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对环境评价系统进行了大量实践探究,例如我国在1985年公布的《开远市区域环境质量评价及综合防治对策研究报告》详细分析了云南开远市开发项目的环境评价,这表明我国早在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已经具有建立环境评价系统的意识,还开积极开展了探究实践。继开远市开发项目环境评价报告发表后,全国各个城市积极响应,纷纷着手建立当地的环境影响评价系统,将环境评价应用于城市规划中,对当地的开发项目进行了环境评价,是我国在环境保护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进入21世纪,国务院颁布了《人口、环境与发展的白皮书》,文件中指出,各地政府要将环境影响评价系统应用于城市规划发展中,对一切工程投标建设项目都要执行环境评价,对有可能造成重大环境污染的工程项目予以坚决取缔。随着我国环境评价系统逐渐发展完善,环境评价系统将被应用到更广泛的产业领域中。
二、城市规划与环境评价影响评价的含义
1. 环境影响评价的含义
环境影响评价是一种预估环境污染情况的评价系统,它可以通过相关数据和实际环境状况,对拟定的开发项目或工程建设计划进行详细分析,评估这些项目计划在实行后是否会对城市生态和资源环境造成污染,并且预计污染的严重程度。环境评价系统对开发项目的评价,是项目是否可以实行的重要参考依据,它的出现大大促进了城市环境保护,筛除了许多会对城市环境造成重大危害的工程项目。
2. 城市规划的含义
城市在订立发展方向或某一发展目标后,针对目标设计具体的实施计划就是城市规划。城市规划是城市发展的重要战略指导,因此必须以可持续发展方针为实施纲要,不但要为广大人民创造兴旺发达的城市环境,还要兼顾城市生态环境与资源环境的维护,开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和谐局面。我国的社会经济不断发展,工业生产水平逐渐提高,城市化进程不断演进,促使人口基数激增。随着人口饱和度上升,与工业生产的泛滥,造成了人与自然之间不可忽视的矛盾,即资源短缺和生态破坏。但事实上,城市发展与环境保护并不是对立的,二者之间存在着密不可分的联系。一方面,城市需要从环境中获取发展资源,另一方面,城市发展造成恶劣的环境污染又会限制城市发展的脚步。因此,我们必须将城市发展与环境保护统一起来,既要推进城市化也绝不放松环境保护力度,只要这样才能将可持续发展方针落到实处。
三、城市规划环评的内容
城市规划环评是城市规划在环境保护方面的进一步完善,一方面要对城市规划可能产生的环境问题进行是监测、识别、预测,并提出防治保障措施;另一方面,要识别规划布局基础上城市功能和目标的提升值,对规划区内的环境功能进行重新定位,为环境规划中的城市规划布局提供科学的依据。具体的城市规划环评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1. 规划地区城市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背景调查分析
城市是在自然环境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人工环境。自然环境为城市提供了物质基础,自然环境又决定了城市污染物的输送、稀释、扩散和净化能力。显然,自然环境背景对城市环境质量有显著的制约作用。因此,在进行城市规划环评的过程中,首先要对自然环境背景进行调查。自然环境包括城市地区的水文、地理、地形、地貌、土壤、植被等。与此同时,城市是人类适应生产力发展的水平,按照人们对城市发展的意志和愿望对自然环境进行强烈改造的人工环境单元。所以,进行城市规划环评必须对城市社会环境背景进行调查了解。
2. 现状污染源的调查和评价
环境污染源的调查是评价工作中的基础性工作,是规划环评中关于环境质量评价的关键性工作。城市中各种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种类繁多,是城市环境质量发生变化的主要因素,因此在规划环评调查阶段就应该查明现有的城市周围的工业企业以及产生的环境污染物的种类、性质和排放总量。
3. 规划布局基础上的环境预测评价
在规划布局方案基础上进行环境影响识别并建立评价的指标体系,对现存的和规划布局中即将出现的企业的污染物,结合规划区域的地理、气象等各种条件,选择合适的预测模型进行污染物浓度扩散的预测,并做出污染物浓度扩散曲线。进行规划布局的合理性分析,为规划布局方案的调整和替代方案的确定提供科学的依据。
四、环境影响评价在城市规划中的具体应用策略
基于环境影响评价对城市规划发展的重要意义,笔者结合自身经验,对环境影响评价在城市规划中的具体应用做出如下方法总结。
1. 分析规划项目,制定环保措施
要通过环境评价系统对城市规划拟定的发展项目进行全面分析,对项目可能造成的污染总量和废物排放量进行合理估算,综合环境评价结果与项目内容来评定项目可执行性,并提前定制减少污染、降低排量的环境保护措施。
2. 引入专业技术,重点评价发展规划的建设性
随着科学技术不断进步,将先进工程技术和掌握技术的专业人员投入到环境评价系统运作环节中,是环境评价系统发展健全的必然趋势。在对城市发展规划项目进行评定时,可以通过先进科学技术和专业技术知识对项目进行更为深入的研究分析,准确评估出开发项目的科学性与建设性。
3. 运用地理系统,模拟工程环境
在对工程项目进行评价时,可以运用地理信息系统,根据工程的相关数据和工程选址的地理情况,建立项目虚拟模型,通过模型可以更直观地对项目进行环境评价,提高评价结果的准确性,以便有关部门提前制定保护环境的具体措施。
五、结语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不断发展,城市建设也在逐渐完善,在城市建设发展过程中,城市规划是指导方针,环境影响评价是重要基础。因此,必须将城市规划与环境影响评价结合起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在城市规划中的实际应用,加强环境、资源保护,推动我国城市建设事业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胡自伟,黄海平.城市轨道交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技术要点探讨与分析[J]. 环境污染与防治,2010,(06):12-15.
[2]韦正乐,黄碧纯.城市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探讨[J].广州环境科学,2008(01):54-56.
关键词:社会经济发展;环境污染;环境库兹涅茨曲线
作者简介:罗洎(1977-),四川理工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讲师,经济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环境与灾害经济、经济与金融计量分析。
中图分类号:F127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3.07.03 文章编号:1672-3309(2013)07-06-03
历史发展经验表明,经济发展与客观环境存在相互制约又相互促进的关系。一方面,经济发展必然会产生大规模的经济活动和大量消耗物资能源,由此会导致环境污染和破坏生态环境,随之环境恶化又会反过来影响经济发展的速度和质量。另一方面,经济发展会促进科技进步和社会环保意识的提高,进而有利于改善环境。近年我国一直提倡发展绿色GDP,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的两型社会,可见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经济增长与环境污染关系是值得人们关注的探究议题。
环境库兹涅茨曲线模型是对经济发展过程中环境污染水平进行定量分析的重要工具,它是由美国环境经济学家Grossman 和Krueger等人于20世纪90年代初根据经验数据研究而提出的。该理论假定,环境污染水平会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国民收入增加而提高,当经济发展达到一定程度后,随着国民收入增加,环境污染水平会下降。如果在二维坐标系中,横轴表示经济增长指标,纵轴表示环境污染指标,那么经济增长与环境污染水平之间的关系曲线呈“倒U”形,即环境库兹涅茨曲线。然而国内外许多学者的研究结果表明并不是任何国家或地区的环境库兹涅茨曲线都呈“倒U”形,由于不同国家和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的差异也会导致其环境库兹涅茨曲线存在一定的差异性,还可能存在U、N、W、水平、上升或下降等形状特征。四川省作为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受益者,在经济发展方面取得巨大成功的同时也加剧了环境污染问题,经济增长与环境质量关系备受社会关注,但目前对两者关系的实证研究甚少,因此本文将基于相关理论通过计量分析软件进一步阐述探究它们之间的关系及其环境库兹涅茨曲线特征,同时结合研究结论提出一些宏观政策建议。
一、四川省社会经济发展与环境污染状况
自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以来,四川省社会经济发展迅速,从1999年到2011年,名义GDP增长5.76倍,年均增加36.63%,1999年人均GDP仅为4540元,到2011年已上升至26133元,年均增加36.5%。三次产业结构不断调整优化,三种产业产值比由1999年的25.4:41.9:32.7调整为2011年的14.1:52.5:33.4。依据钱纳里的工业化阶段划分理论,从城镇化水平、人均GDP、三次产业产值比、工业增加值占GDP比重等方面来综合判断,可以看出四川省产业结构调整取得较大成功,已经步入工业化中级阶段,但目前第三产业比重偏低,仍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工业化中级阶段主要依赖于制造业尤其是重型工业的高速增长。目前,四川省已形成矿产金属开采洗选加工制造业、食品加工制造业、化学原料及制品制造业、纺织业、造纸及纸制品业等几大支柱产业的工业体系。2011年四川省共有工业企业单位13706个,其中重工业就有8942个,总产值为15613.92亿元,占工业总产值的67.45%。
产业结构重型化也导致了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在西部大开发战略发展前期,四川省工业废水排放量上升趋势明显,直到2005年达到122590万吨的排放量最高峰后才得到有效遏制。2011年工业废水排放量虽然比2010年下降了0.9%,但仍有80428.6万吨。从1999-2011年四川省环境统计数据来看,工业废气排放量和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随着经济发展而逐年增长,工业废气排放量由1999年的4671亿标立方米上升至2011年的23171.85亿标立方米,增长了4.96倍,比2010年增加了14.7%;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由1999年的4396万吨上升至2011年的12684.47万吨,增长了2.89倍。在工业化加速发展进程中,环境污染物排放是不可避免的,但只有对环境污染问题加以重视,加大对防污治污的投资力度,走环境友好型的工业化发展道路,才能实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四川省社会经济发展与环境污染关系的定量分析
(一)研究指标选择
为了探析四川省社会经济发展与环境污染水平之间的相互关系,本文选取四川省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人均GDP)作为社会经济发展指标(X),工业废水排放量(Y1)、工业废气排放量(Y2)、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Y3)和工业固体废物排放量(Y4)作为表达四川省环境污染状况的指标。其中人均GDP的数据来源于《四川省统计年鉴2012》,2000-2002年、2011年的环境污染数据来源于《中国统计年鉴(2001-2003)》和《2011年四川省环境统计公报》,1999、2003-2010年的环境污染数据来源于国家统计局官方网上公布的环保统计专题数据。
(二)四川省社会经济发展与环境污染的关系曲线模型
根据环境库兹涅茨曲线理论,以四川省人均GDP人均(X)为自变量,环境污染指标(Y)为因变量,利用EVIEWS5.0软件建立1999-2011年四川省的环境经济计量模型。一般形式的环境库兹涅茨曲线方程表达式为:,式中y为环境污染指标,x为经济增长指标,模型参数,ε为随机误差项。但对上述变量分别进行二次和三次曲线方程拟合,结果表明三次曲线方程拟合效果更佳,所以在上述方程中加入一个三次项:,式中β3为三次项系数,其他参数含义不变。由表1可知,在1%显著性水平下,各曲线方程均通过R2、F值检验,说明曲线模型拟合效果很好。
图1-4分别是1999-2011年四川省人均GDP与工业废水排放量、工业废气排放量、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和工业固体废物排放量关系的环境库兹涅茨曲线图。由图1可知,工业废水排放量的环境库兹涅茨曲线与理论上的环境库兹涅茨曲线一样成“倒U”形,其中2005年是转折点,此前的工业废水排放量与人均GDP成正相关,随着经济增长而增加,此后则与人均GDP成负相关,随着经济增长而下降。造成这种曲线特征的主要原因在于西部大开发前期四川省过分追求工业发展而忽视了环境环保,走先污染后治理的经济发展道路。2003-2005年四川省加大了环境保护的治理投资力度,各年环境污染治理投资总额分别占当年GDP的1.09%、1.17%、1.06%,同时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的显著提高也促使了排放量的明显下降。由图2和图3可知,工业废气排放量和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的环境库兹涅茨曲线并没有出现先上升后下降的“倒U”形变化轨迹,反而是随着经济增长略有波动,这说明四川省曾一度在工业废气排放和固体废物产生方面加大投资治理力度,措施较为得当有效,但就所研究年份来看两者仍呈明显的上升趋势。随着环保生产科技发展,2011年四川省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已提高至57.5%,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和处置量也明显增加,因此,从图4可以看出工业固体废物排放量随着经济增长呈现明显的下降趋势。
三、结论与建议
综合上述可知,在四川省社会经济发展进程中,只有工业废水排放量的环境库兹涅茨曲线呈“倒U”形特征,四川省经济增长与工业废水排放量和工业固体废物排放量成显著的负相关,与工业废气排放量和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成显著的正相关。西部生态环境较为脆弱,所以要实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四川省应该从宏观上采取以下措施来促进经济增长与环境关系的协调发展:
第一,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继续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和区域布局。不能延续过去“高消耗、高增长、高污染”的社会经济发展路径,摒弃“先污染后治理”的发展思想,把社会经济发展方式由粗放型转变为集约型,走环境友好型的社会经济发展道路。逐步淘汰和取缔高耗能、高污染、工艺落后的企业,对污染源企业进行规划选址布局,重点发挥区域优势逐步建立以旅游服务业和知识技术密集型企业为主导的产业体系。
第二,发挥市场机制对环境污染治理的调节作用,推动环保科技发展,走新型工业化道路。把排污权交易及收费制度引入到环保工作来,强化排污申报和征费工作,坚持“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和破坏者恢复”的原则,让社会经济主体成为环保投资的主体。先进的生产技术不但可以降低污染物的排放量,还可以提高废弃物的综合利用率,所以应继续加大对环保人才的培养和技术设备的开发研究,走循环经济工业化发展道路。(下转第46页)
第三,加大对环境污染治理的投资力度,进一步完善环保监管体系,加强环境监管和执法力度。根据发达国家经验,在经济快速发展时期,环保投资要占到 GDP 的1%-1.5%,才能有效控制环境污染,达到3%才能使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虽然近年四川省环境污染治理投资总额增加明显,但环保投资占GDP的比重都在1%以下,且呈下降趋势。政府是环保监管的主体,但也要发挥社会公众与舆论的监督作用。应加强对矿产金属、化工纺织、造纸印染等重点污染行业企业的排污监管,监管要做到公开透明、严格高效,防止出现监管真空。
参考文献:
[1] 沈满红、许云华.一种新型的环境库兹涅茨曲线: 浙江省工业化进程中经济增长与环境变迁的关系研究[J].浙江社会科学,2000,(04):53-57.
[2] 吴开亚、陈晓剑.安徽省经济增长与环境污染水平的关系研究[J].重庆环境科学,2003,(06):9-11.
[3] 陈华文、刘康兵.经济增长与环境质量:关于环境库兹涅茨曲线的经验分析[J]. 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02):87-94.
1、种属混淆。概念之间往往存在从属关系。如A概念包括B概念,而B概念则是A概念中的一部分。像“水果”和“梨”两个概念,“水果”包括“梨”,而“梨”则是“水果”中的一种。“梨”和“水果”两个概念是种属关系,在写作涉及到这两种概念时不能并列写这两个概念。如:“今年市郊水果和梨都获得了丰收”,这样并列写法是不对的。
2、交叉并列。两个概念有一部分相同的含义,有一部分不相同的含义,则这两个概念就有交叉关系。“青年”与“工人”两个概念之间有交叉关系。在公文写作中,不能将互相之间有交叉关系的概念并列。
3、限定与概括不当。用概念表述某个事物或意思时,所用的概念应当能准确地表示所要表示的事物或意思。如:“城镇环境污染属煤烟型污染。”在这句中“环境污染”的概念太大了,与煤烟型污染相配不当。如果改为“大气环境污染”则就合适多了。
4、定义模糊。定义是揭示概念内涵的逻辑方法。因此,给一个概念下定义,必须揭示概念的内涵。如果没有揭示概念的内涵,则就犯了定义模糊的错误。如:“生命是常青之树”这里只是作了个暗喻,并没有说明“生命”的本质属性,所以这句话不能代替定义。
5、标准不一。在同一句子中,划分各子项的标准应该是同一的,用不同标准划分的子项,不能并列在同一句子中。如:“国营、集体、个体及千元以上销售额的饭店要带头使用型煤。”这里“国营、集体、个体”的划分是依据生产资料所有制,而“千元销售额”又是以销售货款为标准。标准不一放在一个句子中就范了概念混淆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