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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献综述
经济发展对保险发展的促进作用既是理论共识,也为实践所验证。Skipper(1999)对有关经济增长与寿险和非寿险需求关系的文献作了归纳,提出经济增长世界是保险需求最重要的因素。林宝清(1993)、孙祁祥、孙金勇(1997)、肖文和谢文武(2000)、栾存存(2004),Sigma(2005)等的实证研究都表明了经济发展对保险业发展的推动作用。
在考察经济发展水平对保险业发展的影响机制时,已有的文献主要关注两个方面:一是保险是一种消费行为;二是居民的风险态度会对保险业发展产生影响。
将保险作为一种消费行为的观点在实证研究中往往是一个默认的前提。在对保险和消费之间关系的分析中,保险是作为一种特殊的消费来对待的,保险决策也被作为一种消费决策来进行分析。
居民风险态度对保险业发展的影响,体现在对保险业发展趋势和发展阶段的分析之中。保险业发展的倒U形假说认为,在一定财富水平下,人们的风险态度数与风险偏好型,不会购买保险产品;随着收入的增加和财富的积累,风险态度逐渐转化为风险厌恶型,产生保险需求,并且保险需求随着财富的增加而增加;但是,由于财富的增加也带来风险转嫁渠道的增加,保险需求逐步放缓。徐为山、吴坚隽(2006)采用78个国家和地区1991-2003年的人均GDP与人均保费数据进行面板分析,结果表明不同收入群体的边际保险消费倾向呈现“倒U形”分布特征。
但是,从保险业的发展实践来看,一方面,保险业已经突破了消费领域;另一方面,居民风险态度之外的因素对保险业发展的影响起到更重要的作用。人寿保险及投资连接保险的发展,使得保险已经成为一种投资工具,而不再是单纯的消费商品。按照Eric Briys对最优保险规模的文献的总结,大量文献在资产组合框架下分析最优保险规模,并认为最优保险规模受潜在损失与背景风险(background risk)的协方差的影响。由于保险业竞争的加剧,保险费中对应风险态度差异的风险费部分已经大幅降低,除企业保险中风险费仍占较高的比重之外,家庭保险、人寿保险中的风险费都几乎可以忽略。
因此,对于经济发展水平对保险业发展的影响机制,不能简单的认为是收入增加促进了保险消费,也不能仅仅以风险态度来解释保险业在不同经济发展阶段的不同趋势,而要进行更加深入的分析。
二、模型构建
保险费可以分解为三部分:
其中, 为预期赔款和给付, A为管理费, R为保险公司作为风险承担者的预期报酬,或称风险费。经济发展水平对保险业发展的影响机制,可以分别从预期赔款和给付、管理费和风险费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经济发展水平对预期赔款和给付的影响机制
在大多数对保险业发展的分析中,忽略了财产保险与人寿保险之间的区别,尤其在实证分析中,往往采用同一回归模型分析经济发展对财产保险和人寿保险的不同影响。但是,财产险和人寿险的区别是很大的。本文根据财产险和人寿险的不同性质,我们分别构建其模型。
1.财产险保费模型
财产险的涵盖范围较广,通常进一步分为家庭保险和企业保险。无论是家庭保险还是企业保险,都可以概括为对人们非人力财富的保险。对家庭保险而言,这一点是显而易见的。对企业保险而言,我们将民营企业中的财产作为个人的非人力财富,将集体与国有财产作为集体与国家的非人力财富进行处理。
对于保险标的所面临的可保风险,当从整个保险业的角度进行考虑时,整个保险业面临的是保险标的的系统风险,如果不存在大的外部冲击,可以认为这种系统风险的概率分布是比较稳定的,所以每一期损失的期望也是近似相等的,即损失等于可保财产的某一比率K。所以,财产保险业的总预期赔款和给付表示为:
其中, K为总预期赔款和给付与可保财产的比率,At 为非人力财富在第t期期初的价值。
无论是国家、集体还是个人,均遵循个人预算恒等式:
At +yt=ct+At+1
其中, yt为第t期的收入, ct为第t期的消费。据此,可将个人生存时非人力财富的动态变化表述为:
不难发现,非人力财富总是由初始财产与当期之前的储蓄累加而成的。为便于分析,不妨将时间无限延伸到过去,则财产是由当期之前无限期界的储蓄累加而成的。据此,财产保险业的总预期赔款和给付进一步表示为:
其中, St为第t 期的储蓄。
可见,当风险的分布不变时,影响保险预期赔款和给付是当期的非人力财富总和。经济发展水平对财产保险预期赔款和给付的影响,是通过改变储蓄,进而改变非人力财富存量实现的。也可以说,财产保险业的预期赔款和给付由一个国家或地区过去的发展路径决定。
2.人寿保险保费模型
人寿险的保单可以视为“生存保险”和“死亡保险”的线性组合,它们的预期给付表示为:
生存保险的预期给付
死亡保险的预期给付
其中,为t 时点的死亡率,为t 时点的贴现因子, 为t 时点发生给付条件时的给付金额。
根据所罗门・许布纳建议的寿险给付计算式 ,寿险的给付取决于未来的收入路径。所以,生存保险的预期给付表示为:
死亡保险的预期给付表示为:
可以发现两点结论:其一,生存保险和死亡保险的预期给付取决于发生给付条件时的给付金额从现在到未来无穷期界的积分,对于生存保险和死亡保险的任意线性组合而言,其预期给付同样取决于给付金额的从现在到未来无穷期界的积分。其二,由于发生给付条件时的给付金额取决于居民收入的未来路径,所以,经济发展水平对人寿保险业的预期给付的影响是通过对未来收入路径的影响实现的。
3. 不可保风险向可保风险的转化对预期赔款和给付的影响
随着经济的发展,部分不可保风险会向可保风险进行转化。学者们对可保风险的定义是不同的。第一种定义,是可保风险要求风险的发生可以根据统计观察的相关概率进行可靠的估计。第二种定义,是只要针对某种风险的保险合同可以签订,这种风险就是可保风险。第三种定义,是存在较强的“逆选择”和“道德风险”的风险是不可保风险。无论是按哪一种定义规定的不可保风险,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都会有一部分向可保风险转化。首先,是随着经济发展,保险技术也逐渐提高,一些既无统计数字也无理论分析可能的危险也可以被承保。比如商用通讯卫星保险,在其发展初期,通过估计各个零部件故障发生概率的方式来确定发生损失的概率。可见,保险技术的提高和保险技术的积累会使得原来既无统计数字也无理论分析可能的风险可以采取一些替代方式来进行度量。其次,随着经济发展,原有的一些不具有普遍性的风险会逐渐变得具有普遍性。例如,随着一个产业从萌芽到成熟,生产规模逐步扩大,起初属于各企业特有的风险也会转化为整个行业的普遍风险。比如计算机病毒所造成的损失,在初期是孤立的风险,但是,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计算机在生产中的使用普遍化,计算机病毒造成的损失也就成为具有普遍意义的风险。再次,随着经济发展,对逆选择和道德风险的控制措施也逐渐发展。例如,随着经济的发展,对各类人群的健康情况可以积累更翔实的数据,从而在保户投保人寿保险时将高风险的保户区分出来。
(二)经济发展水平对保险管理费和风险费的影响
1.随着经济发展,保险管理费会有所降低
保险管理费指在保险合同签订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以及保险公司的日常运营经费。尽管保险管理费在商务保险之中的比重可能较低,但是在家庭保险中的比重则是不能忽略的。传统上认为总保费的1/3用于管理费是正常的,因此,当经济发展水平对保险管理费产生较大的影响时,也会对保险业的发展产生较大的影响。
随着保险业发展,保险公司的竞争也更加激烈。对既定的经济发展水平而言,预期赔款和给付的规模是既定的,如果保险公司通过降低保费进行竞争,就只能通过降低管理费和保险费来实现。对于家庭保险而言,保险费的比例是很低的,降低保费的渠道只有压缩管理费。
经济发展使得管理费的压缩成为可能。首先,经济发展降低了厘定保费的费用。由于各保险标的风险状况存在差异,为了避免逆向选择或道德风险行为的存在,就需要对各保险标的风险状况进行区分,并实行差别的保费费率。随着经济发展,保险标的的范数量增加,每一类风险状况的保险标的都拥有一定的规模,这就使得对一些保险标的的费率厘定可以有直接或间接的参照,从而降低保险管理费中厘定费率的部分。其次,随着经济发展,一张保险合同中承保了更多的风险,从而降低了管理费。在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时期,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通常较窄,针对专门的保险公司占有较大比重,承保人需要一系列的保险合同来承包面临的所有风险。随着经济不断发展,一家公司可以为承保人提供“综合的”或“多重危险”的保险合约,将曾经被认为是互相独立的险种集合起来,而不是分散到经营这些相互独立险种的专业保险公司之中。这种在同一张保单中承保尽可能多风险的方式可能会减少保费的等级,但在降低管理费方面的影响也是明显的。
2.随着经济发展,人们的风险态度也发生变化,从而导致风险费的变化
在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上,人们的风险态度也不同。保险和赌博这两种倾向常常并存在同一个经济个体之上,即“弗里德曼――萨维奇之谜”。对此的解释很多,如弗里德曼提出的非单调效用函数、卡曼尼和特维斯基的“期望理论”、等级依赖效用等等,但是,对于面临损失的风险越大,就越倾向于保险这一点仍然是比较一致的。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面临损失的绝对量也在增加,这就促使人们对保险更加偏好,也愿意提供更高的风险费。
(三)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增加了其他风险管理工具的机会成本
保险并非唯一的风险控制方式,风险管理一般要经过风险辨识、风险评估、风险防范的过程,一般而言,人们通过规避风险源头、自留风险、转移风险(包括保险)等方式来对风险进行管理与控制,保险产品也面临着其他风险控制方式的竞争。
不同的风险控制方式有着不同的成本,这些成本会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变化而变化,这就使得在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上,这些风险控制手段得到的应用程度不同。以对风险源头进行规避为例,为规避风险,就要对风险进行识别,对引起风险的条件进行控制。然而,风险的识别要求获取关于风险的信息,信息的取得又是需要成本的。可以说,任何风险管理的措施都会对应着一定的要素投入,这些要素投入在其他生产过程中能够带来的产出就是获取风险信息所支付的机会成本。当经济发展水平较低时,单位时间的平均产出较少,将时间、精力用于风险识别和风险源头控制的机会成本也较低,这时控制风险源头,减少风险的手段更富有竞争力。但是,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上升,单位时间的平均产出也随之增加,将时间、精力用于风险识别和风险源头控制的机会成本也随之增加。此时,在减少风险和对风险进行保险这两者之间进行选择,控制风险源头这一手段的竞争力将下降,保险这一手段的竞争力将上升。
三、模型检验
根据上述模型,经济发展对保险发展的影响,是通过对预期赔款和给付的影响、对管理费的影响、对风险费的影响,以及对其他风险管理工具机会成本的影响来实现的。其中,预期赔款和给付的影响通常占保费的2/3左右,因此,经济发展对预期赔款和给付的影响是经济发展对保险发展的主要影响机制。并且,预期赔款和给付的模型显示出财产保险保费对总资本的关联,以及人寿保险保费对经济发展路径的关联。为检验上述模型,本文以我国保险业发展的时序数据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截面数据进行检验。
1.财险保费模型的实证检验
根据上文的财产险保费模型,财产保险业的总保费收入取决于一个国家或地区过去的收入路径,或者是当前的非人力财富。我们采用后一个结论,即财产险保费和非人力财富存在强相关。
我们已当前的资本存量来近似代表当前的非人力财富。对于1997―2006年固定资产投资流量数据,根据永续盘存法,以公式
来计算资本存量。其中,K和I分别为资本存量与固定资产投资,为资本折旧率,假定为3%,基期年的资本存量以下式计算:
其中,g为样本期投资的年均增长率。
根据所得数据,做1997-2006年全国财产保险保费收入与资本存量的散点图如下:
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网站
从这一散点图可以直观看出,财产保险保费收入与资本存量之间存在很强的正相关。
本文进一步以2005年各省、市、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保险业发展截面数据进行检验,仍以公式:
计算各地区的资本存量,其中,g为1996-2006年间的固定资产投资年均增长率。
仅考虑财产保险保费收入与资本存量之间的关系,列回归方程如下:
其中, y1为财产保险保费收入,χ1为资本存量。回归结果如下:
(0.14)(16.45)
R2=0.91,F=270.62
进一步进行协整检验,ADF=-11.6,在1%的水平显著。
因此,可以认定在截面数据中,财产保险保费收入与资本存量之间也存在较强的正相关。
2005年各省、市、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财产险保费与资本存量散点图如上:
这一散点图更加直观的显示出财产险保费收入与资本存量之间存在高度的正相关关系。
2.人寿保险保费模型的实证检验
根据上文的人寿保险保费模型,人寿保险业的保费收入取决于未来的收入路径。对于一个收入路径而言,只要知道了初始的收入和各期收入的变化,就可以得出未来收入路径的整个序列。由于未来的不确定性,为未来收入路径的估计是通过预期来实现的。人们采取的预期形式,可能是简单的外推预期、适应性预期和理性预期等。我们采用理性预期的观点,认为预期值与实际值的差异是期望为零的随机变量,用下一期的实际经济增长作为这一期对经济增长的预期,若将这一趋势外推,则下一期的实际经济增长就反映了收入增长的路径。应该说,这种用经济增长来描述经济增长路径的方法只是对未来经济增长路径的一种近似。
本文只对1997-2006年的保险业数据进行分析,做1997-2006年全国人寿保险保费收入与下期经济增长额的散点图如下:
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网站
从这一散点图可以直观看出,人身保险保费收入与下期经济增长额之间存在很强的正相关。
本文进一步以2005年各省、市、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保险业发展截面数据进行检验,考虑人身保险保费收入与下期经济增长额之间的关系,列回归方程如下:
其中, y2为人身保险保费收入,为下期经济增长额。回归结果如下:
(0.96)(7.40)
R2=0.62,F=54.79
进一步进行协整检验,ADF=-8.45,在1%的水平显著。
考虑到北京2005年中意保险的大单因素,去除北京市的样本,回归结果如下:
(1.03)(15.96)
R2=0.89,F=254.68
进一步进行协整检验,ADF=-6.37,在1%的水平显著。
因此,可以认定在截面数据中,人身保险保费收入与下期经济增长额之间也存在较强的正相关。
2005年各省、市、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人身险保费与下期经济增长额散点图如下:
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网站
这一散点图更加直观的显示出人身险保费与下期经济增长额之间存在高度的正相关关系,这也暗示了人身险保费与经济发展路径之间的正向关联。
四、结论
以上分析表明,经济发展对保险业发展的影响是通过多个渠道进行的,包括经济发展增加了预期赔款和给付、降低了管理费、增加了风险费,以及提高了其他风险管理工具的成本,增强了保险产品的竞争力。从各经济变量对保险业发展的影响来看,财产保险与资本存量存在很强的正相关,人寿保险和经济发展速度(或经济发展前景)存在很强的正相关。如果将当前的资本存量视为对已有经济发展的总结,那么认为任意一个时点的财产保险和人寿保险一起对人们的整个生命周期进行了保险。这就意味着能够改变人们持久收入、储蓄和未来经济发展预期的因素都会对保险业的发展产生影响,这也意味着我国的高储蓄率和良好的经济前景对我国保险业的发展有着强有力的推动作用,是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推动我国保险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关键词】 城镇化 经济发展 作用机制
我国发展战略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是城镇化,实践证明,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城镇化水平和生产要素集中程度直接影响着该国家或地区的经济效益。可见,认识和了解城镇化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是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前提。我国应当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充分发挥城镇化的促进作用,最终实现我国经济水平的有效提高。然而,关于中国特色的城镇化发展道路到底是什么,几十年的发展过程中,基本不变的城镇发展方针逐渐得到优化和调整,应当先搞清楚道路,然后再开始“化”。随着城镇化建设进程的不断深化,国内农民逐渐大规模地向城镇迁移,这是值得反思的问题,城镇化发展过程中采取的是怎样的空间模式,城镇化对经济发展的作用是怎样的是值得深入研究的课题。
一、城镇化促进经济发展的理论分析
现阶段我国经济发展还没有实现与社会发展的同步,城乡、区域之间的协调发展还需加强,这进一步扩大了基本社会公共服务非均等化的态势。在市场的宏观调控下和市场机制的作用下,农村中的分散人口、非农产业和资本要素向城镇逐渐集中的过程即是城镇化的过程。随着城镇规模的扩大,乡村被渗透了更多的城镇中的政治、精神和物质文明,更大的发展空间因此而衍生出来,进而提高了中国城镇化水平。
提供符合人民群众生活条件、适应中国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的公共服务以及产品是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市场经济的公平公正原则在基本服务均等化的过程中得以充分体现。分析我国经济发展的实际状况可知,偏向城市的公共产品供给制度是产生城乡公共服务非均等化的根本原因,农村中公共产品收益不平均、产品短缺等众多问题无法解决是这种制度的必然结果,进而难以改变城乡发展不平衡的状态,最终使农村经济的持续发展受到阻碍。因此,中国城镇化建设是真正实现城乡经济共同发展的重要出路。
1、刘易斯模型二元经济结构理论
发展经济学中关于转移劳动力的理论模式是著名的刘易斯模型二元经济结构理论中的重要内容。该理论模式的具体内容是利用现代方法进行生产的收益好、效率高的经济部门和利用传统方法进行生产的资源丰富但劳动报酬少、生产效率低的经济部门应当在发展国家被建立。随着工农之间效益水平差距的扩大,城镇中的工业领域汇总涌入了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被城镇中的各个经济部门吸收后加入到扩大再生产的活动中,更多的利润也由此产生,越来越多的劳动力被吸收,进而实现将更多生产力转为资本的目的,再生产再次被扩大,最终获得更多的利润。通过上诉过程,在城镇现代部门扩大再生产的作用下,城市中涌入更多的农业剩余劳动力,传统农业部门中的剩余劳动力不断转移,进而使得其劳动生产效率逐步提升并接近工业生产率,改造和进步同时进行,使得整个社会经济发展被不断向前推动。
2、工业反哺农业
通过工业发展的物质和技术积累来支持农业的发展是工业反哺农业的基本过程。工业产业或工业厂商对农业的直接反哺并不是工业支持农业的全部内容,而是要抽出部分以工业为基础的整个国民经济所提供的经济剩余对农业的发展进行扶持、促进农民收入的提高。与此同时,市场对资源的配置起基础作用是实现这种支持的基础,这种支持的实现依据是生产发展政策和公共财政手段,简单的农产品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直接转移以及不同生产主体之间的直接转移不是这种支持的本质。政府通过公共服务、金融、财政补贴、税收、价格等财政手段调节农业生产经营者的收入和引导相关行为实现这种工业对农业的支持,而不是直接干预农业生产,并最终为农业发展和生产提供动力。政府通过公共财政和产业发展政策支持农业是工业支持农业的本质。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实现、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上升到一个新的高度、农村经济会得到长期快速的发展是工业支持农业的必然结果。
3、城市辐射作用
城市文明的发展和向农村扩散和传播的过程在某种程度上就是城市化进程的本质。农民的视野会因城市化的发展而得到开阔,农民的传统观念会因此而得到改变,农民的行为规范、生活方式、生产方式会在城市化过程中得到根本转变。城市化的作用还表现在促进农民收入的增加、实现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促进土地生产率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变革农业经营理念和操作方式、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实现、带动第三产业发展、农村工业集约和集中经营的实现。城市化进程在缩小城乡差距和加强城乡联系的同时,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进行协调。
二、城镇化对经济发展的作用机制
1、经济增长的影响因素
物质投入因素和人口增长因素是影响我国经济增长的主要因素。人力资本和知识资本是人口因素的组成部分,经济发展中的影响因素是知识资本,经济的发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口素质的高低即知识资本。对美国数学家与经济学家道格拉斯建立的生产函数公式Y=AK?琢L?茁进行分析,经济的总产出由Y表示,物质资本与劳动投入用K与L表示,物质资本与劳动产出的弹性由?琢、?茁表示,A是常数,也就是生产效率系数。同时一些学者主张适当改变这个公式,在其中引入知识资本、人力资本、物质资本,进而得到公式:Y=AK?琢H?茁D?酌,知识资本、人力资本、物质资本分别由D、H、K表示,技术、文化、制度等影响因素由A表示。换算后得到:lny=lnA+?琢lnk+?茁lnh+?酌lnd。将上述变量带入相关公式利用逐步回归法进行计算,同时分析我国2000―2014年经济发展数据可以发现,对我国经济增长贡献率最高的是物质资本,我国经济增长主要依靠投资是产生这一结果的重要原因,现阶段物质资本的投入仍是促进我国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人力资本是仅次于物质资本的贡献因素,现阶段我国经济发展受到人力资本的推动作用不高。人口素质问题应当在未来经济发展过程中得到重视,要在提升数量的同时,提升整个民族的文化素养,进而为经济发展提供强大动力。对人力资本进行提升的过程中,应促进资源的整合度和优化配置的进一步提升,为人力资本的规模化发展和人力资本的稳定提供保障。
2、城镇化对经济增大的影响
分析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经济增长情况可知,第三产业产值比重、人均人力资本、人均物质资本是影响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人力资本、物质资本的发展有赖于城镇化发展,而且相对于人力资本,物质资本从城镇化发展中受益更多。我国城镇化模式主要是以农村逐渐转向城市,给生活和生产需求带来了较大影响,与此同时城市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也在这个过程中得到建设和发展,进而使得投资经济和生产制造获得深入发展。但农村劳动力多、素质较低是城镇化发展的特点,知识资本和人力资源从中受益相对有限。
3、城镇化发展的策略
利用物质资本的不断积累实现经济增长是我国城镇化发展现阶段的本质。但是知识资本和人力资本等要素并没有在城镇化过程中获得明显的积累和推动。在全球化不断深入的过程中,城镇化发展的决定性因素是知识的积累和技术的创新。所以,应当优化和整合城镇化发展,进而发展信息、技术、资本等相关要素,使这些要素的作用能够得到充分发挥。与此同时,应当为这些要素在城市中的有效流动和聚集提供保障,使原有的推动作用得到提高。应当结合我国大多数城镇化发展与经济发展不协调的情况,分析城镇化对经济增长作用不明显的问题,并对城镇化与经济发展之间的联系进行探索,采取相应措施解决问题。从社会经济发展的视角分析,超出经济发展、社会就业增长能力的城镇化,过高、过快的发展都是不正常的。需要说明的是造成这一现象的根本原因并非工业化造成的,而是由于大量的失地农民、大量的失业人口带来的负面影响所造成的。从国内各个时期、各个阶段的城镇化发展历程来看,应当充分考虑产业支撑能力以及现有资源的环境条件承载力,同时还要参考当前先进的国际经验,在今后一段时期内,保持我国城镇化年均增长率不超过1个百分点,并且在中长期发展过程中保持在0.8~0.6个百分点范围之内。各地区、各区域在国民经济以及社会发展规划编制过程中,应当立足实际;在土地利用、城镇体系以及城乡总体规划建设过程中,应当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根据具体情况研究并制定符合本地实际情况的发展目标,坚决避免城镇化率、城镇发展指标等层面的盲目攀比。总之,只有立足实际,结合社会经济发展现状,协调好经济建设与城镇化发展之间的关系,才能实现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才能确保我国城镇化建设向着科学化、合理性以及规范化的方向发展。
三、结语
总而言之,在全球化不断深入的今天,城镇化发展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应当得到充分认识,从思想上真正地重视起来,并且在对城镇化发展模式进行选择时应当综合考虑区域的实际情况,进而为技术、信息以及资本在现代城市的流动和聚集过程中提供基础和保障,最终实现城镇化对经济发展的有效促进,从而保障国民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 朱多策、黄传新:安徽省城镇化对经济发展的作用机制分析[J].洛阳师范学院学报,2015(9).
[2] 胡洋、陈闻君:新疆城镇化对经济发展的作用机制研究[J].经济论坛,2014(8).
摘 要 本文以海洋环境污染的刑罚处罚为视角,分析当下我国海洋污染事故的处罚手段对海洋污染力所不逮,并重点阐释我国新修改后的《刑法》仍然存在的环境污染犯罪刑罚处罚的具体不足,最后针对这些不足提出进一步拓展《刑法》中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行为范围、刑事责任体系设计、加大刑罚处罚力度等完善建议。
关键词 海洋环境污染 刑罚处罚 污染事故
作者简介:韩琦,华东政法大学法学硕士,漳州市人民检察院干部。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8-081-02
一、海洋污染事故的刑罚适用
海洋环境污染损害,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地把物质或者能量引入海洋环境,产生损害海洋生物资源、危害人体健康、妨害渔业和海上其他合法活动、损害海水使用素质和减损环境质量等有害影响。从国家环保部每年在《中国环境公报》中公布来看,海洋污染事件呈上升趋势,现阶段仍处于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高发期。2011年发生的渤海湾溢油等事件,说明我国海洋环境急剧恶化的情况没有得到根本遏制,此次渤海湾溢油事故的处理,仅停留在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的追究上,而该案就学理而言并不排除刑法的适用。在美国墨西哥湾石油泄漏一案中,bp公司在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强大压力下,不但更换了公司总裁,同时加大损害赔偿力度,充分说明刑事责任的震慑作用不容小视。
当下我国海洋环境保护的刑事法律法规,《刑法》第338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此外,《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以及《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都对海洋环境污染做出相关规定,但为何却对频发的海洋污染现象起不到很好的震慑效果,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力所不逮,这值得我们进一步探讨。
二、我国海洋环境的刑法保障机制的不足
(一)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行为范围过窄
我国刑法涉及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名包括污染环境罪等15项具体罪名,虽然《刑法修正案(八)》第46条对《刑法》第338条所规定的内容进行了修改,降低了犯罪成立条件,扩大了刑法对污染环境行为的调控范围。令人遗憾的是,到目前为止,我国刑法未将海洋污染纳入刑法调整的范围,只能以污染环境罪进行兜底。笔者以为,立法者当初希望通过规定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具体追诉范围来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但社会在不断进步的同时进入刑法调整的破坏环境资源犯罪行为范围越来越小,必然导致如海洋环境污染等严重损坏环境的行为游离于刑法控制之外。
从有关国际公约和国外立法来看,大都将环境污染以及环境污染的危险状态纳入刑法调控的范围。虽然我《刑法修正案(八)》取消“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表述,使污染环境罪的成立标准为“严重污染环境”,但这不意味着我国刑法环境污染罪中规定了危险犯。一方面,环境污染罪过形式是过失,过失犯罪一般只有在造成严重后果时才能构成,对有可能造成环境污染危险的行为不能以环境污染罪论处;另一方面,该罪成立的条件是污染环境行为达到“严重污染环境”程度,但实践中,污染环境既可以是突发性的环境污染,也可以是继发性或渐进性环境污染,对尚未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行为显然不能定罪处罚。可见我国刑法缺乏环境污染危险犯的规定,势必对包括海洋环境污染在内的海洋环境保护不利。
(二)刑事责任体系设计有待完善
我国对海洋环境污染的追究往往以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为主,忽视刑法保障机制的惩罚作用,在实践中,海洋环境污染行为往往都以行政处罚解决,但行政处罚远低于环境恢复的费用,手段在功能上显然无法与刑罚措施相提并论,而且造成环境污染结果多数由国家来买单。
从我国环境污染的刑事责任体系来看,一方面,当前刑罚体系缺乏非刑罚处理方法。刑法虽然规定了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五种主刑和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三种附加刑,另外还规定了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行政处罚等非刑罚处罚措施。但在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中,刑法规定的刑罚种类只有自由刑和罚金。与国外发达国家的刑事立法相比,国外对环境污染犯罪刑事责任大都在刑罚处理外也进一步明确如民事补偿和环境恢复义务等非刑罚处理方法,可见我国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法定刑的种类略显单薄。另一方面,在刑事责任的刑罚实现问题上,由于环境污染犯罪大多发生在工业生产和经营领域,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是这类犯罪的重要动机,所以加大罚金刑的处罚力度具有重要的预防和惩治作用。但是,我国刑法没有予以充分的重视,仅仅规定“单处或并处罚金”等,与此同时并没有对罚金的数额做出相对明确的规定,从而导致实践中实际判处罚金刑的数额往往较低。
(三)刑罚处罚力度过轻
在追究渤海湾溢油事故责任方经济赔偿的时候,人们赫然发现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法》第73条,责任方最高罚金只有20万元,既难以起到震慑企业不犯类似错误的作用,也远难抵消给当地渔业、旅游业、海岸景观、生态环境等带来的损失。可见,我国刑法对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的处罚程度却明显过轻,这一结论我们可以从与不同罪名法定刑的比较中得出。例如,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一人以上重伤并且五人以上轻伤的”是构成环境污染罪最低要求的情形之一,其最高法定刑是三年,最低法定刑是拘役。而根据《刑法》第233条的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通过对比可以看出,污染环境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若都造成一人死亡的结果,前者的适用的法定刑幅度是拘役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后者的法定刑幅度是六个月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很显然,在危害程度一样甚至污染环境的危害程度更大的情况下,当下刑法对其所施予的刑事处罚明显轻于对过失致人死亡的处罚,而且环境污染罪危害结果不仅深远而且难以估量,不仅造成财产损失和人身的损害,而且包括海洋环境在内的环境资源破坏具有难以修复性,甚至不可逆性。因此过轻的刑罚只能使违法者更加有恃无恐,使刑罚的威慑力也将大打折扣。
三、海洋环境的刑法保障机制的完善建议
(一)拓展刑法处罚范围
根据刑法中关于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规定的行为过窄,迫使我们必须扩大刑法对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调控范围。一方面,应该将海洋环境因素都纳入刑法保护的范围,考虑到其独立特殊性和重大影响性,应增设独立的“污染海洋罪”,通过刑法规范的指引和规范功能,使社会公众普遍地确立
海洋环境保护意识。另一方面,应增设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危险犯。考虑到包括海洋污染在内的危害环境行为可能造成严重的危害结果,因此刑法将足以造成环境的污染和破坏的行为规定为犯罪,降低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成立标准,将危险行为犯罪化,有利于通过刑罚适用从源头上预防环境污染和破坏行为。英美法系国家将某些环境犯罪的规定严格责任,要求那些从事环境相关活动的人负有对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严加防范的特定义务,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引起危害环境结果的行为,就无须考察其主观上有无犯罪的故意或过失。因此,建议今后修改刑法时,对海洋石油污染等行为增设环境污染罪的危险犯,当污染行为造成了实际危害后果,则加重处罚。
(二)完善罪刑罚体系
刑法对污染海洋环境的犯罪的刑罚设计要受现有刑罚体系的制约,即在我国现有的刑罚种类条件下,事实上已经没有增设刑罚处罚方法的余地。借鉴英美法系国家的做法,对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适用资格刑,由于环境资源污染犯罪的刑罚种类有限,建议将来通过修改刑法扩大刑罚种类的范围。
另外,由于石油溢油等所导致海洋污染犯罪多为多为贪利性犯罪,因此还要对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罚金刑的规定加以完善。如通过判处罚金刑剥夺犯罪所得的经济利益,从而有效预防和惩治这类犯罪行为。虽然刑法已经对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罚金刑做出了规定,但立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未明确具体的罚金数额和确定标准。根据《刑法》第52条规定,“判处罚金,应该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对此,我们建议在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司法解释中加以明确,在考虑犯罪情节时除了应把握污染环境的行为人的过错程度、犯罪事实、性质及对环境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等因素外,还应当评估被污染环境的修复成本,判令犯罪分子为恢复被破坏的环境支付必要的费用;与此同时,根据《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还应把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考虑进来。只有综上因素纳入到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刑罚体系中,才能有效防止因罚金数额过低而不能发挥罚金刑所应有的作用或者因数额过高而致使判决难以维继的情况发生,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罚金刑的功能,也符合罪行平衡的刑法原则。
(三)加大刑罚处罚力度
如前文所述,当前我国刑法对环境污染刑罚的处罚力度显然不够。对比我国刑法的相关罪名的规定,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刑罚力度普遍轻于各类财产犯罪的刑罚力度,普通的侵权财产犯罪的最高法定刑可以达到无期徒刑甚至死刑,而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处罚大都采3年以下有期徒刑,最严重的也只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由此可见环境污染犯罪法定刑设置明显轻于财产型犯罪。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加重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尤其是海洋环境污染犯罪的法定刑,使犯罪人所受的处罚与其对海洋环境的损害程度相当,从而才能有效地惩治和预防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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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李艳岩.突发环境事件立法研究.黑龙江社会科学.20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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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徐祥民.环境污染责任解析:兼论《侵权责任法》与环境责任法的关系.法学论坛.2010(2).
关键词:农经管理机制;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农村经济管理工作的主体思路是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业综合收效。农经管理工作主要以农村经营体制为突破口,在自身制度的指导下不断完善和创新,将农村经济管理工作推向法制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在借鉴国外、国内其他地区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创造新的工作方法,使方法更适合本地农经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1农经管理工作的意义
1.1推动农村经济快速发展
农经管理工作任务主要是增加农民收入、实现农业经济增长和促进市场在农村资源配置的决定作用,加快农业生产经营方式的转变,最终维护农民的合法利益。做好农经管理工作,对现有农村资源进行科学配置,盘活资产存活量,充分挖掘资产的增值潜力,才能促进农村集体的积累,推动农村经济快速发展提高农民生活水平。
1.2做好三农问题的保障
农经在三农问题中占有很重要的分量,因为它的工作中增加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和仲裁,增加了对农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的指导和对土地流转的监督等任务。这些任务已经成为农经管理工作中的日常工作,农经管理工作占到乡村农村工作量的1/3之多,有着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
2农经管理主要工作任务
2.1加强农村财务管理
技术的发展使得对财务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但目前农村财务管理环节还是比较薄弱的。农经管理的一个主要工作就是要加强农村财务管理,强化审计职能。在改革原有的财务管理制度基础上,推行会计委托制度,使农村财务管理制度适应新形势下农村经济的发展。同时积极推进财务民主管理,有条件充分的地区设立示范点,在试点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并把经验推广到其他地区。
2.2减轻农民负担
农经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减轻农民负担,这也是国家和人们最关心的问题。关于农民减负的政策,国家已实施多年,落实到位的情况也比较好,目前农经管理主要就是监督政策的落实,平时做好实际调查,和监测以及案件查处工作,防止发生反复现象。
2.3推进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及农业产业化经营
农村经济的发展离不开市场的丰富,所以要根据农村实际情况和市场需求出发,建立农民合作组织,这些组织可以与示范点进行结合,以激发农民参与合作组织的积极性。在此基础上加强对农村承包的土地流转的管理,为农业生产产业化提供前提条件。要根据当地实际条件和产业优势加强基地建设和龙头产业建设,提升农产品科技含量,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
3做好农经管理工作的措施
3.1加强对农经管理的认识
农村经济管理可以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提高农民收入,对实现农业现代化建设、产业化经营有推动作用。各级政府及工作人员要高度重视农经管理工作,把这项工作列为日常重要工作来抓,努力为做好农经管理工作献计献策。
3.2加强农经管理队伍建设
人才是农村经济管理顺利开展的保证,一支高素质且稳定的管理队伍可以推动农经工作快速开展。要保证队伍的稳定性,特别是对于基层农经管理部门来说,一定要配备专门人才负责这项工作,做到定岗定编。要适时对农经管理人员进行培训。科技发展使得农经管理工作的相关内容也在不断发生变化,只有加强培训,加强农经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才能使其业务水平不断提高,责任心不断加强。要建立科学严谨的考核制度,对于人员聘任和在岗人员的考核都要严格遵照制度执行,以选拔出优秀人才和激励员工做好本职工作。
关键词:循环经济主体;动力机制;经济利益
循环经济涉及生产、流通、消费等各领域,影响到产品生命周期的各阶段,因而与企业、消费者和各级政府密切相关。作为循环经济系统的成员或主体的企业、消费者和政府在循环经济运行中,各自承担着不同的职能。这些主体必须遵循循环经济的内在要求,自觉发挥各自的职能并相互协作。这样,整个循环经济系统才能顺畅运转起来。然而,在现行的经济条件下,循环经济不会自发实现。事实上,当消费者还没有接受绿色消费的理念时,不会购买再生利用产品,选择可持续的消费方式。同样,当循环产业无利可图或资源能源监督都未能形成外部压力的情况下,企业也不会转变增长方式,选择循环经济的发展道路。因此,在明确循环经济各主体职能的基础上,通过制度创新,构建循环经济的动力机制,就成为发展循环经济的关键。
一、循环经济主体的职能
企业、消费者、政府构成了循环经济系统的主体。这三个主体通过各自不同的职能推动循环经济的发展。其中,企业既是资源消费者,又是废弃物的排放者。它在循环经济系统中的职能主要表现为:尽可能采用可再生和便于回收利用的资源,并减少资源的消耗;向市场提供能有效减少环境负荷并有利于再使用和再利用的产品和服务;通过开发清洁生产技术和废弃物再使用、再利用技术等发展循环产业;对企业自身排放的废弃物实施再利用和适当处置;构建企业间的废弃物和副产物循环利用的工业生态链,实现废弃物的零排放。消费者是包括循环型产品在内的各类产品和服务的最终消费者,也是废弃物的排放者。其职能应为:自觉控制容器包装的使用和废弃物的排放;遵守废弃物的分类回收等制度,以促进其有效地回收再利用;购买环境负荷少的产品和资源循环利用产品;尽可能延长物品的使用寿命,采用注重功能、服务的享用而非物品占有的消费方式。政府是国家和地区发展循环经济的决策者和推动者。由于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在生态环境问题上的无能为力,因而政府干预就成为必要的解决办法。也就是说,循环经济不会自发地发展起来,而必须有政府的推动。政府的职能主要表现为:为国家和地区循环经济的发展指出方向和目标;制定和实施相关的政策和制度,借以引导和规范企业和消费者的行为,为建立国家和地区的循环型经济系统创造条件;作为集团消费者通过自身的绿色采购行为直接推动循环经济的发展,并为企业和居民做出表率。
为使循环型经济系统顺利运转起来,企业、消费者、政府这三个主体必须通过建立彼此间的合作关系,形成一个互为条件的整体。首先,企业和消费者要通过市场建立起良性互动关系,共同推动循环经济发展。如,企业要制造节约资源的环境负荷小的产品,消费者也要实行绿色采购,优先购买此类产品。在这里,企业把保护环境纳入经营宗旨和消费者确立绿色消费理念是二者在循环经济发展中实现良性互动的条件。其次,要建立循环型经济系统中各类企业之间的合作关系,包括生态工业园区围绕废弃物和副产物资源化再利用的上下游企业之间的合作关系和城市或区域范围内废弃物排放企业与废弃物回收、运输、资源化再利用、无害化处理等所谓静脉企业之间的合作关系。上述各类企业都是循环经济系统链条中不可缺少的环节,如果相互间不能建立良好的协作关系,系统整体就无法顺利运行。再次,要建立政府与企业、消费者之间的合作关系。如,政府应通过制度设计,运用适当的政策手段,影响企业和消费者的市场行为,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企业和消费者也应通过确立环保经营和绿色消费的理念,适应政策的变化,以求减少政策执行阻力,达到政策的预期效果。此外,在发展循环经济过程中,政府的各相关部门之间必须建立良好的协作关系,以保证政府制定的目标、规划、法令、政策等得以有效地贯彻实施。
二、循环经济的动力机制
为保证循环经济主体实现各自的职能,必须构建有效的动力机制,包括经济利益诱导机制、环境责任约束机制和绿色价值观影响机制。经济利益诱导机制和环境责任约束机制都是通过外在力量影响经济主体的行为,而绿色价值观影响机制则是通过经济主体价值取向这种内在力量,使其自觉规范自身的行为。
(一)经济利益诱导机制。指当某种制度能使经济主体获得预期的最大利益时,就会使其积极作为,以适应这种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循环经济作为一种新的经济模式,只有当它使企业有利可图时,企业才会积极推动或适应其发展,从而成为发展循环经济的内在动力。如,当绿色消费的理念日益深入人心、资源节约型产品和循环型产品的市场空间日益扩大,循环型产业成为一种巨大的商机时,企业就会积极地适应这种变化,推动它的发展;当资源循环技术日趋完善,企业进行废弃物资源化能大幅降低原材料成本,提高经济效益时,企业就会从追求低成本高利益出发,发展循环经济。利益诱导机制对企业主体主要表现为追求循环经济中潜在的最大利润,对消费者则主要表现为以较低价格获得预期需求的满足。如,消费者的消费行为通常决定于对商品效用与价格的比较,在效用相同或近似的情况下,会选购价格较低的商品。当循环型商品与原有同类商品相比效用相同或近似而价格低于或仅略高于原有同类商品时,就会对消费者产生吸引力。可见,通过对消费者进行这种以低成本获取需求满足的利益诱导,会开拓和扩大循环型产品市场,推动循环经济的发展。
(二)环境责任约束机制。指通过法律、政策等手段赋予企业、消费者等主体在循环经济运行中所应承担的责任,使这种运行成本在内部转化为各主体的成本,从而形成由环境责任约束而产生的动力机制。如,实施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要求企业承担管理、处置废弃产品的经济责任,使由此发生的成本内部化为生产企业的成本。这样,会激发企业积极开发产品回收处置系统,努力降低回收处置成本,并从产品的设计和制造的各环节努力减少废弃物的产生,使产品报废后便于回收利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同样,当生活垃圾由政府统一处理时,消费者没有成本意识,也不会主动进行垃圾减量化,而当实施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使生活垃圾处理的经济责任由消费者承担时,由于消费者有了成本意识,就会产生回收再利用资源、减少垃圾排放的内在动力。政府在发展循环经济中起关键性作用,如果政府的决策忽视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则循环经济将无法实现。因此,必须通过立法形式赋予政府各相关部门在发展循环经济中所应当承担的环境责任,并建立和
实施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法定责任的监督和考核制度,形成政府履行环境责任的约束力。这种环境责任的约束力就会成为各级政府推动循环经济发展的内在动力。
(三)绿色价值观影响机制。每个经济主体的行为都是在一定价值观的支配下进行的。通过教育和学习,使人们树立起尊重自然、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维持人类持续生存能力的价值观,就会产生自觉推动循环经济的动力。在循环经济主体中,绿色消费者是在绿色价值观影响下最先涌现出来的循环经济主体。这里所谓的绿色消费不仅指消费者消费时选择未被污染有利于健康的产品,还包括选择环境负荷少的节约资源的回收再利用产品。因此,绿色消费不仅在于倡导崇尚自然、追求健康舒适的生活,还在于关注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实现可持续消费。正是由于消费者接受绿色消费的理念,并用来指导自己的消费行为,因而出现了日益扩大的绿色产品的市场空间,促进了循环经济的发展。企业的经营行为是在一定经营理念支配下进行的。在传统的发展模式下,企业以追求最小投入获得最大利润为唯一出发点,不考虑自身环境行为后果。也就是说,企业经营只追求经济效益,而不考虑社会生态效益。随着全球环境危机的加深和人们环境意识的提高,绿色消费者群体日益扩大,政府有关保护环境、节约资源和发展循环经济的政策法规日趋完善,国际公约中的环境法规也日益严格。在上述背景下,企业的环境行为逐渐成为其获利乃至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有利于环境保护和节约资源,能兼顾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循环型产业正在成为企业新的发展机会。因此,从可持续发展角度看,企业良好的环境行为已成为自身发展的新的力量源泉。正是这种经营理念的深刻变化,成为企业发展循环经济的内在动力。政府的全部执政活动都是在一定的执政理念指导下进行的。执政理念是政府的价值目标和价值取向的集中体现,也是政府执政活动的动力所在。为保证政府在经济建设中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除通过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确立对政府的环境责任约束机制外,还必须确立对政府的绿色价值观的影响机制,通过政府执政理念的转变,形成政府主体发展循环经济的动力源泉。
三、构建循环经济动力机制的措施
(一)运用经济措施构建循环经济的利益诱导机制。运用经济措施保证企业和消费者从循环经济的发展中得到实际的经济利益是构建其动力机制的关键所在。其内容主要包括:第一,建立环境资源的有偿使用制度,使生态环境和基本资源作为生产要素进入市场,明确其产权关系,规定其交易和补偿机制,以促进环境成本的内部化,使企业产生珍惜环境和资源的内在动力,从而推动企业致力于资源能源的减量化和再循环。第二,制定支持和鼓励企业发展循环经济的政策。包括制定税收政策,对浪费资源、损害环境的企业征收环境税,对实行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有利于改善环境的企业给予税收优惠。制订财政政策,政府投资兴建大型资源循环利用的公益性项目,强化政府主体对循环经济的投入力度。对有利于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的技术研发和生产项目给予财政补贴或从排污收费建立的生态环境基金中给予支持。实施政府的绿色采购政策,要求政府必须优先采购节能、环保的绿色产品。制订金融政策,对有利于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资源循环利用项目,通过银行的优惠贷款或运用证券和债券等融资手段给以支持。第三,制订鼓励消费者参与废弃物回收利用等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政策措施。包括建立押金返还制度,鼓励消费者回收饮料容器、电池等可再利用和危害环境的物品,形成良好的环境意识;建立生活垃圾排放收费制度,促使消费者避免过度的饮食消费,减少生活垃圾排放;建立罚金制度,推动消费者重视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