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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建立公正、开放、竞争、有序的安全评价中介服务体系,提高安全评价水平和服务质量,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评价机构、安全评价人员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安全评价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对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评价人员实行资质许可制度。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取得相应的安全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统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安全评价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方可执业。
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及其安全评价人员,不得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第四条资质证书分为甲、乙两级,并根据安全评价机构的专业特长、资质条件确定其业务范围。
取得甲级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根据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取得乙级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根据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在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甲级资质证书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统称国家局)审批、颁发;乙级资质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颁发。
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其所辖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矿企业安全评价活动的安全评价机构乙级资质证书的审批、颁发;未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其所辖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矿企业安全评价活动的安全评价机构乙级资质证书的审批、颁发。
甲级、乙级安全评价机构从事安全评价的项目或者企业的规模由国家局另行规定。
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安全评价资质监督管理职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或者监察机关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取得资质证书的条件和程序
第六条安全评价机构申请甲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有与其申请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办公设施;
(三)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300万元以上;
(四)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和质量管理体系;
(五)有12名以上取得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的专职安全评价人员,其中至少有5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并且从事安全工作3年以上;
有与其申报从事安全评价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基础专业的评价人员;
(六)安全评价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应当通过相关安全生产培训、考试,并且从事安全工作3年以上;
(七)安全评价机构专职技术负责人有安全评价人员资格,具有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安全评价工作经历、并且从事安全工作5年以上;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安全评价机构申请乙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有与其申请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办公设施;
(三)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100万元以上;
(四)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和质量管理体系;
(五)有8名以上取得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的专职安全评价人员,其中至少有2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并且从事安全工作2年以上;
有与其申报从事安全评价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基础专业的评价人员;
(六)安全评价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应当通过相关安全生产培训、考试,并且从事安全工作2年以上;
(七)安全评价机构专职技术负责人有安全评价人员资格,具有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安全评价工作经历、并且从事安全工作3年以上;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申请甲级资质证书,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具备资质条件的申请人将安全评价资质申请表和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材料报国家局;
(二)国家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经审查合格的,颁发资质证书;不合格的,不予颁发资质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申请乙级资质证书,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具备资质条件的申请人将安全评价资质申请表和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材料报所在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经审查合格的,颁发资质证书,并报国家局备案;不合格的,不予颁发资质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参加安全评价人员的资格考试:
(一)取得安全工程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5年以上;其他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7年以上;
(二)取得安全工程专业本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其他专业本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5年以上;
(三)取得安全工程专业研究生以上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1年以上;其他专业研究生以上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
第十一条安全评价人员应当公正、公道、正派,熟悉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标准和有关规定,具有相应的安全评价知识,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安全评价人员考试管理办法由国家局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安全评价机构不得伪造、转让或出借资质证书。
资质证书遗失的,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及时申明,并向原资质证书颁发机关申请补发。
安全评价机构不得转包安全评价项目。
第十三条甲级、乙级资质证书的有效期均为3年。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资质证书颁发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四条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资质证书颁发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一)机构分立或者合并的;
(二)停业、破产或有其他原因终止业务的;
(三)法定代表人变更的。
第十五条甲级、乙级资质证书由国家局制定统一式样。
第三章安全评价机构
第十六条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标准的规定,遵守执业准则,依法独立开展安全评价工作,如实反映所评价的安全事项,并对其安全评价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安全评价机构承担安全评价项目时,应当依法与委托方签订安全评价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八条安全评价机构从事安全评价工作的收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行业自律标准或者指导性标准收费。
第十九条安全评价机构及其安全评价人员在从事安全评价活动时,应当恪守职业道德,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泄露被评价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第二十条安全评价机构及其安全评价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不得拒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进行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安全评价机构及其安全评价人员应当每年填写安全评价机构工作业绩记录表和安全评价人员工作业绩记录表,分别报国家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安全评价机构工作业绩记录表和安全评价人员工作业绩记录表是安全评价机构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审查、颁发资质证书。
对已经取得资质(资格)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评价人员及其安全评价活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进行监督检查。
国家局定期向社会公布取得资质(资格)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评价人员的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指定生产经营单位接受特定的安全评价机构开展安全评价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实行地区保护,不得干预安全评价机构的正常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或者方式向安全评价机构收取费用或者变相收取费用,不得向安全评价机构摊派,不得在安全评价机构报销任何费用。
第二十四条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评价资质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工作人员、、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安全评价机构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擅自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给予警告,并处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证书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或者应当办理变更手续而未办理、继续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责令停止工作,限期补办延期或者变更手续,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补办延期或者变更手续、继续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八条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转让或者出借资质证书的;
(二)转包安全评价项目的;
(三)超出业务范围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
(四)评价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合的;
(五)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
(六)泄露被评价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的。
第二十九条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三十条安全评价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资格,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资格条件变化,不再具备从业资格的;
(二)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
(三)泄露被评价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的;
关键词:煤矿;通风;安全评价;安全措施
中图分类号:TD72 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9-9166(2011)017(C)-0217-02
一、煤矿通风管理制度安全评价的意义
目前,国内的煤矿灾害和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人的不安全行为或操作失误,一个是物的不安全状态或技术故障。物,大多都是指煤矿井巷(采面)的设计与施工、矿山机械设备的管理、矿山安全设施的准备和矿灾急救系统的完成以及煤矿矿井安全生产环境等,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生产人员、物品管理、环境设置和矿井管理。
在对大量矿灾事故的数据分析之后,笔者认为在四个重要因素中,煤矿安全生产中人的因素是最重要的,而煤矿安全生产相关的规章制度指引着开采人员在煤矿的开采生产过程中如何实现煤矿矿井安全生产,规范的规章制度在避免人为因素对煤矿生产的影响方面有着无法替代的作用。在煤矿开采及生产过程中,从始至终都存在“一通三防”的安全事故隐患。“一通三防”事故在煤矿安全生产事故中占有较大比重。特别是重大恶性瓦斯、煤尘爆炸等事故严重威胁着煤矿安全开采、生产以及矿工的人身安全。
如何减少甚至消除“一通三防”隐患,把防止重大瓦斯以及煤尘事故作为安全开采和生产的工作重点,加大煤矿综合管理安全防范的力度,实现煤矿的安全生产。本文采用层次分析法对通风安全管理制度进行评价,探求通风管理制度在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中的作用,并对其做出相应定性和定量的分析。
二、煤矿安全评价方法
煤矿通风管理制度安全评价方法是通过各种监控、数据根踪方法对煤矿安全生产体系可能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并对其危险、危害程度进行科学分析、评价。当前,国内煤矿行业已经开发研制出多种形式的针对不同特点、适应不同范围和不同条件的具体评价方法,按照其不同特性可划分为定性和定量两种安全评价方法。
除了定性定量安全评价法以外,还有根据通风系统稳定性的高低及煤矿安全划分的安全评价方法,如煤矿通风的基础资料评价,煤矿测风的评价等多种方法,本文重在探讨的是层次分析法在安全评价中的应用。
1、定性安全评价。定性安全评价法,是指在煤矿生产中,借助于对煤炭的温度、湿度等肉眼可以看到东西,以及以往接触该类事物的经验、解决方法和观察,对事态发展变化规律的有一定了解,再进行科学地进分析和判断。
2、定量安全评价。定量安全评价法是根据在煤矿生产中的汇总的数据、安全检测过程中的数据、同类型和类似体系中的数据资料,按照相关的标准,运用科学方法构建煤矿生产模型从而进行定量评价的方法。
3、煤矿通风基本资料的评价,瓦斯、二氧化碳含量的鉴定,生产和开采煤炭层的自燃可能性、开采煤层的煤灰爆炸性等鉴定的结果,是反映煤矿本身是否存在发生灾害的可能性的基础资料。
4、煤矿的测风评价。测风是煤矿通风的一种日常管理工作。通过测风得到的相应的数据,一方面可以全面的了解煤矿的通风状况,另一方面必须真实、准确的应用数据改良通风系统。
5、煤矿通风系统的评价。煤矿通风系统管理必须应以保证煤矿矿井下各通风场所的风流、风压的稳定性为基础。煤矿的通风系统可划分为中央并列式、对角式以及分区式通风。
6、煤矿通风的管理评价。通风系统管理中应对煤矿矿井的通风管理机构的规章制度、通风系统的日常管理规章,反风演习规制以及相应的技术资料规制、系统变更保障通风系统稳定性的措施等规章制度进行有效性评价。
三、层次分析法在煤矿通风管理安全评价的应用
1、建立相应的层次分析结构模型。通过模型,我们看到,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并不是一个系统或者是一个人就可以完成,必须是多个系统相结合,煤矿矿井的所有生产部门紧密配合,才能有效完成煤矿通风的安全管理。
2、通过加权平均值法在煤矿通风管理制度安全评价中,建立安全管理结构模型只是第一步,在接下来的工作中,通过加权平均值法,将所有的因素进行排列,再通过矩阵分析法,对煤矿矿井的安全管理进行总体评价。在用加权平均值法进行生产的安全评价过程中,应对各相关评价指标权重系数进行确定,实际上确定了各种安全指标对通风管理安全制度的影响程度。
3、层次分析法。应在建立了相应的分析模型的基础上运用层次分析法,对煤矿通风安全管理制度进行有效的层次关联分析。层次分析法中有一个重要的评判指标,就是重要性排序以及权值。在煤矿安全生产中,通风管理责任制度、生产安全管理机构、通风瓦斯调配制度、通风瓦斯检查制度、安全措施费用、生产巷道的设备维修、煤矿灾害的应对处理措施、瓦斯报告的审批制度、检测装置的使用制度这几个重要制度是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管理制度。
4、建立严格的通风管理制度。通风管理安全责任制的疏忽是造成煤矿安全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煤矿的安全管理系统与煤矿的通风管理系统是相当重要的安全因素。因此,在完善通风安全管理制度时,必须加强安全管理和通风管理制度的全面改进。
5、评判指标制度。在检测煤矿生产安全管理水平过程中,通常存在针对性不一样的评判指标,不相同的指标对评判煤矿安全管理水平高低,管理制度是否完备,管理方法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通过采用层次分析法来评判煤矿通风安全管理制度,实现了相应数据的量化处理,致使评价标准更为客观科学,是将定性和定量评价相结合的综合分析方法。
6、自然风压通风管理。在煤矿生产安全管理工作中,由于矿井巷道的风流风压差异较大,矿井的温度差较高,井口的高低差别有异,从而造成风流密度有所不同。在安全评价中,自然风压是重要的指标之一,自然的风压能在一定程度上帮助矿井通风排压,也会在一定程度上阻止矿井的通风,因此具体评价时应根据矿井的具体特点进行有效计算煤矿矿井的自然风压,结合煤矿矿井的正负压、通风供风等具体的数据,形成煤矿矿井中自然风压对矿井的影响程度评价。
小结:煤矿矿井通风系统安全评价,对整个煤矿生产都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本文重在探讨如何为煤矿通风评价提供行之有效的方法,用什么样的方法,能够有效提高煤矿生产的安全性,本文的目的就是为了通过评价找出煤矿通风系统存在的不足,并且保留安全评价过程的全部信息,为改良煤矿通风,提高煤矿生产的安全性,提供科学的依据。在这里,笔者再一次总结影响矿井通风的矿井灾害因素,主要有以下几点,①在煤矿中通风系统管理中各用风场所对保证通风的影响;②矿井开采对通风管理系统的影响;③煤矿矿井中的低风速管理区、高风速运作区;④煤矿矿井中的漏风点、危害性质等进行详细说明;⑤自然风压对煤矿矿井通风系统的影响程度。
作者单位:连云港市煤炭工业公司贵州省金沙县川达煤矿
参考文献:
关键词煤矿安全;中介服务机构;风险管理
煤矿安全检测检验、职业卫生检测与评价、安全评价等技术服务机构的属性与运行机制决定了其自身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风险,并且其所服务的对象—煤矿企业目前因受“五期叠加”的影响,经济下滑,经营形势严峻,安全投入维持相对低水平,也对其带来了一些风险。在此情形下,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决策者如何充分认识到自身与外部环境的风险,加强风险管控,提高自身发展能力,显得尤为重要。
1风险的主要来源
1.1管理体制不健全没有建立完全相适宜的组织机构、管理体系、管理制度等,内部管理无章可循。内部审核、管理评审流于形式,不能做到有效改进。譬如文件控制程序执行不严格,标准审查检索缺失、导致有关技术标准过期失效或替代标准不进行备案;未进行能力再确认;对频繁使用的设备,不按要求进行维护、溯源、运行检查、期间核查等,造成设备稳定性差、精准度降低,不能保障所测数据的准确性。1.2能力达不到要求主要有人员配备不当或人员更新快、有的未经培训,技术水平不能满足要求;仪器设备配置不当或环境设施不符合要求;超授权范围开展检测检验、评价,出现违法违规行为。1.3过程控制出现问题检测检验、评价的方案针对性差,依据的标准、选用的方法不当;样品的抽取、处理、运输、存储和制备等各个环节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样品形状改变、样品状态稳定性失常;检测设备使用频繁,运行检查失当,或者环境条件不能满足检测检验、评价要求,导致数据有误;原始记录不完整、数据处理不当,不具有可溯源性;缺少安全预案,特别是一些大型机电设备、高电压设备的检测检验操作不当、应对失当,轻则损害设备、重则会造成人身伤害;检测检验、评价实践经验不足,对异常现象不敏感,引用的数据、资料不当,导致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发现或未及时发现;1.4结果报告发生失误编制、审核不负责任,非授权签字人签发报告;格式不规范,内容不完整,定性不准确、结论不正确。报告中未注明报告的适用范围与时限,以及仅对检测检验、评价当时状态负责,特别是一些动态设备、现场,性状及物理特性随时改变。报告上CMA、行业检测检验、评价资质标识使用不规范等。1.5行政、商业干扰来自内部的、商业的、外部的压力因素,导致的不真实、不符合实际的检验结论;目前的技术机构主要有两类:一类是事业单位(科研院所校等)或国有企业投资成立的机构,一类是民营机构。这些机构或多或少的都会受到来自财务方面(内部承包、薪酬、奖励)、市场竞争、技术服务费支付(以结论合格为条件)等方面的压力。1.6经营风险供需比例失调、竞争激烈,签订的合同、协议条款中双方权利与义务不完全对等,技术机构处于劣势地位,带来一些无效劳动,甚至技术服务费难以收回;有的受去产能、矿井关闭等因素影响,技术服务费成为呆账、死账,影响了技术机构的正常运作。经初步了解,近几年有的煤矿因亏损严重无法支付技术服务费,一些技术机构被拖欠的技术服务费已达数千万元,被拖欠数百万元的也不在少数;
2风险的主要原因
2.1内部管理弱化一些技术机构轻管理、重业务,没有严格按要求建立健全组织机构,配备齐全合适的人员,管理制度形同虚设,管理手段简单;有的认为管理体系是用来评审的、给人看的,未严格按照《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关于印发〈安全评价过程控制文件编写指南〉的通知》、《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条件评审项目标准及认可工作程序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管理体系;有的即使建立了符合要求的管理体系,但认为不产生直接效益,实际工作中不能得到完全的贯彻执行,说一套做一套,造成“两张皮”现象。2.2检测检验过程失控标准规范没有学透、学深。技术人员受素质,从业经历等方面的影响,对检测检验、评价标准、规范理解不到位,制定的方案、作业指导书指导性不强或未严格执行;过程控制缺乏有效性,对一些现象习以为常、熟视无睹。责任心不强,仪器设备保管使用不规范,数据记录及处理不规范;报告编制习惯于照搬套用结论,编审、校核、签发等未按过程控制程序文件要求进行。质量监督、纠正措施、不符合整改等不到位。2.3外部应对不足对“新常态”认识不到位,对安全风险、技术风险估计不足,在市场竞争压力下屈从于经济利益,无视合同与协议的公平性,委曲求全,合同无法履行,或合同虽履行但技术服务费拖欠、难以收回。
3风险的管控
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但也是可以避免或减少的,这需要技术机构不断把握新形势,主动认识和查找风险点,积极分析和管控风险,有效规避风险,把风险降低到最小程度,在取得社会效益的同时,不断提高经济效益。3.1组织与人员保障应建立与所开展业务相适宜的组织机构,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落实责任制;建立“信息管理系统”,促进管理水平提升;配备满足要求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并且要不断培训,加强素质建设,推动业务建设发展。3.2质量管理体系保障管理体系的建立、完善与持续改进,是技术服务机构最基本要求,也是有效提高组织运作能力、工作质量的有力保障。要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制定切合本机构实际的“质量方针”、“质量目标”,认真编制《管理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管理制度》等体系文件,抓好管理体系的运行,通过内部审核、管理评审对管理体系的符合性、适宜性进行验证、完善,持续改进。3.3设备、设施、环境保障科学、合理的配置与所开展的检测检验、评价项目相适应的检验设备、仪器仪表。要正确配备进行检测检验(包括抽样、样品制备、数据处理与分析)所要求的所有抽样、测量仪器设备(包括软件)及标准物质;要对所有仪器设备(标准物质)进行正常维护、检定或调校与期间核查;检测检验、评价设施及环境条件要符合要求。3.4检测检验、评价过程保障为保障检测检验质量,做到公正、客观、准确、可靠,从项目接洽、现场勘查、资料收集、方案制定、原始数据记录、报告编制、报告审核、签发等环节严格监督把关。遵守行为规范,遵循作业程序,严格技术操作,注重过程安全。依据的标准要正确,方法要得当,检测检验、评价方案科学合理;仪器设备应由经过授权的人员操作,评价要有资质的人员进行,数据处理符合要求,现场记录真实、可靠,能达到复现要求,质量监督切实有效;报告编制人、审核人、授权签字人要有责任心、使命感,确保合格的产品—报告出炉。3.5安全预案保障目前煤矿的现代化水平越来越高,装备也越来越先进,设备越来越精密,技术等级越来越高。因此,机构一定要结合自身情况,制定安全预案,并熟悉装备性能、测试标准要求、现场实际操作规定,以应对检测检验、评价过程中突发的意外情况,做到有备无患,尽量避免和减少由此带来的对设备及人员的损害。3.6履行法律法规的保障《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监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12号令)、《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50号令)、《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3号)、《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4〕3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对煤矿安全中介服务机构所承担的义务与责任都做了明确规定。规避风险就是要在国家法律、法规的范围内,合理、灵活地运用规范及标准,提高规避风险的能力。(1)检测检验、评价的对象、过程、结论必须具有合法性,对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工艺、材料等要引起足够的重视。(2)尊重事实,双方认可,尤其是现场检测检验、评价一定要留有证据,包括图纸、资料、设备状态的证据(照片、视频等)。(3)避免急功近利,丧失原则的签订合同协议,导致合同协议无法履行,或者履行合同协议后,不能收回技术服务费。(4)检测检验机构要互惠共存,不能恶意竞争;要有差异化,不要大而全;要多做交流,不要各自为战。多交流、多沟通,平和竞争,维护良好的检测检验、评价秩序,推动形成健康发展环境。3.7主动接受监督监管保障接受主管部门、资质管理部门监督检查,主动查找、整改自身存在的不足,做到为煤矿企业安全发展提供技术服务,为煤矿安全监察提供技术支撑。
4结束语
检测检验、评价质量是技术服务机构的生命线。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机构必须以不断提高工作质量来求发展,以不断提高信誉来求生存,由于安全检测检验、评价的特殊性,其服务对象均为高危行业,要抵御风险应依靠机构的内部管理,增强自身实力,通过合理管控,提高抵御风险的能力,从而使机构不断得到发展壮大。
【参考文献】
[1]国家认监委.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S].2016,33号.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统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前款所称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从事安全监督监察、行政执法的安全生产监察员和煤矿安全监察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危险化学品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等。
第四条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统称国家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对所辖区域内煤矿企业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安全培训机构
第五条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活动,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资质证书分四个等级。
一级、二级资质证书,由国家局审批、颁发;三级、四级资质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颁发。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从事煤矿安全培训活动的培训机构三级、四级资质证书的审批、颁发。
第六条取得一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安全生产监察员、煤矿安全监察员;中央企业的总公司、总厂或者集团公司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工作的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和一级以下安全培训机构教师的培训工作。取得二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察员;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和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工作的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和二级以下安全培训机构教师的培训工作。
取得三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特种作业人员;市(地)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取得四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除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上一级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下一级安全培训机构的培训工作。
第七条安全培训机构申请一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100万元以上;
(二)有专职的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四)有15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8名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并且经国家局培训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
(五)有固定、独立和相对集中并且能够满足同期10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150平方米以上;
(六)安全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安全培训机构申请二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80万元以上;
(二)有专职的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四)有10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5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且经国家局培训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
(五)有固定、独立和相对集中并且能够满足同期8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120平方米以上;
(六)安全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安全培训机构申请三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50万元以上;
(二)有专职或者兼职的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四)有8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5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培训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
(五)有能够满足同期5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100平方米以上;(六)安全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安全培训机构申请四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30万元以上;
(二)有专职或者兼职的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
(四)有5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3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培训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
(五)有能够满足同期3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60平方米以上。
第十一条申请一、二级资质证书,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具备资质条件的申请人将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申请书、安全培训机构设置批准文件或者企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和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材料报国家局;
(二)国家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符合条件的,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申请三、四级资质证书,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具备资质条件的申请人将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申请书、安全培训机构设置批准文件或者企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和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材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符合条件的,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并报国家局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安全培训机构的教师应当接受专门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执教。
第十四条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不得出借、出租给其他机构或者个人。
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30日内向原颁发证书的机构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五条对安全培训机构及其教师的考核发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章安全培训
第十六条安全培训应当按照国家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制定的安全培训大纲进行。
安全监督监察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与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及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由国家局组织制定。除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以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制定。
第十七条国家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每2年组织一次优秀教材的评选。
安全培训机构应当优先使用优秀教材。
第十八条国家局负责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察员、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煤矿安全监察员的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中央企业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察员的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省属生产经营单位、所辖区域内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指导和监督所辖区域内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安全培训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
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与其所从事岗位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应当对其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条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工作的收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行业自律标准或者指导性标准收费。
第四章安全培训的考核
第二十一条安全培训的考核应坚持教考分离、统一标准、分级负责。
第二十二条安全监督监察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标准,由国家局制定。
除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以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考核标准,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国家局负责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察员、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煤矿安全监察员的考核;负责中央企业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察员的考核;负责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和中央企业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
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的考核,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
第二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培训的考核制度,建立考核管理档案。第五章安全培训的发证
第二十五条接受安全培训人员经考核合格的,由考核部门颁发相应的证书。
第二十六条安全生产监察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生产监察员证;煤矿安全监察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煤矿安全监察员证;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含IC卡);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上岗证;其他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培训合格证。
第二十七条安全生产监察员证、煤矿安全监察员证、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含IC卡)和上岗证的式样,由国家局统一规定。培训合格证的式样,由负责培训考核的部门规定。
第二十八条安全生产监察员证、煤矿安全监察员证、安全资格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监察员证、煤矿安全监察员证、安全资格证的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期满前2个月内向原发证部门办理延期手续。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有效期为6年,每2年复审一次。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需延期或者复审的,应当于期满前1个月内向原发证部门或者异地相关部门办理延期或者复审手续。复审内容包括责任事故记录、违法违章记录、参加培训记录等。复审不合格的,经重新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办理延期手续。个人在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在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有效期满时,经原发证部门或者异地相关部门同意,不再复审,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有效期延长2年。
第二十九条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和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考核颁发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对安全培训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审查、颁发安全培训机构的资质证书。对已经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每3年进行一次评估检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已经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对安全培训机构开展安全培训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安全培训机构的违法违纪行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或者举报。
第三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工作履行安全培训工作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第七章罚则
第三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工作人员在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工作中、、循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没有违法所得的,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
(一)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
(二)专职教师未经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而从事安全培训工作的;
(三)将安全培训资质证书出借、出租给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的。安全培训机构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安全培训活动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三十七条安全培训机构评估检查不合格继续从事安全培训活动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没有违法所得的,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的;
【关键词】通风安全;基础材料;测风;风压
0 前言
安全评价是指运用定量或定性的方法,对建设项目或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职业危险因素和有害因素进行识别、分析和评估,以此判断工程和系统发生事故和职业危害的可能性及其严重程度,提出安全对策及建议,制定防范措施和管理决策的过程。我国的煤炭工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具有重要的基础地位,为了保证煤矿矿井建设和生产过程的安全,安全评价在煤矿企业中显得极为重要,通过对煤矿生产系统潜在危险进行相关评价,找出事故原因,建立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环境。本文旨在介绍煤矿安全通风评价的基础上,探讨如何确保煤矿的安全通风。
1 煤矿通风安全评价
1.1 对矿井通风系统的评价
煤矿通风系统要以保障煤矿井下各用风地点风流稳定为出发点。煤矿的通风系统分为中央并列式、对角式、分区式等。要根据通风系统的特点,识别留设煤柱或岩柱是否满足该矿通风系统的要求;判别各种通风设施如风门、风窗、风桥、密闭是否符合要求,矿井负压是否符合要求;矿井的风机、反风设施是否符合要求。判别煤矿通风系统中存在的角联部位,特别是煤矿多水平生产,多井口进风的角联,分析、保障角联井巷中通风稳定的措施。合理的采(盘)区通风系统是保障采掘各用风地点实现独立通风、通风稳定的条件。如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盘)区,高瓦斯、或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采区,开采容易自燃的煤层,必须设置专用回风巷。低瓦斯开采煤层群,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盘)区必须设置专用回风巷。回采工作面的通风系统有上行、下行通风之别,由于煤矿瓦斯密度较空气轻,上行通风风流与瓦斯自然流动状态一致,便于带走瓦斯。因此《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大于12°的煤层必须采用上行通风,如要采用下行通风,工作面的风速必须大于1m/s。煤矿总回风巷的瓦斯及二氧化碳是煤矿通风各使用点通风稳定晴雨表,要通过煤矿一定时期总回风巷瓦斯测定记录,总回风巷瓦斯及二氧化碳浓度稳定或者变化,来判定通风系统中是否存在问题。
1.2 对矿井通风管理评价
对矿井的通风管理评价,需要建立并且完善通风管理制度、日常管理机制和反风演习制度,这些不仅是进行通风管理评价的保证,而且也是保持煤矿通风稳定的根本措施。对煤矿通风管理进行评价,可以及时发现影响矿井通风安全的因素,了解各个通风地点对通风系统的影响作用,为不断改善通风系统提供可靠的依据。
1.3 对煤矿通风基础材料的评价
煤矿比较容易出现瓦斯和氧化物质。煤矿通风的基础材料包括对瓦斯、氧化物浓度检测以及煤层自然发火性和爆炸性的检测结果。根据我国有关的法律规定,矿井每年都要对瓦斯、氧化物浓度进行鉴定,具体包括二者的涌出量和绝对涌出量,再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在煤矿管理机构备案。同时我国法律对自然发火性和爆炸性也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1.4 对煤矿测风的评价
煤矿测风工作是通风管理的一项日常工作。测风数据一方面必须真实、准确,同时测风地点要全面,能反映出通风的状况。测风地点应包括进、回风井,主要进风巷、回风巷,采(盘)区进、回风巷,采掘用风点进、回风巷;可能漏风区域如:风门、风桥、密闭等;低风速区域:掘进工作面,回采工作面上隔角,角联巷道等。
根据矿井测风数据,计算矿井各用风地点的风流风速。煤矿井下风流状态要求为层流,紊流可将井下有害气体如瓦斯、二氧化碳等有害气体随风流带走,紊流状态要求井巷中的风流风速必须大于《规程》规定的最小风速。同时由于巷道风速低的特点,低风速区域也是瓦斯容易积聚的地方,是管理重点。井巷风流风速过大,容易造成煤尘(粉尘)的飞扬,必须低于《规程》规定的最高风速。根据《规程》163条的规定,通过计算评价各用风地点的风量是否满足需要。漏风是矿井的必然现象,通过测风,要计算矿井外部漏风、内部漏风。内部漏风又分直接进回风间的漏风和漏到采空区的漏风。外部漏风,直接进回风间漏风影响矿井的通风效率,而漏入采区的风量,对于开采有自燃发火性煤层的矿井将是严重的自燃发火隐患。
1.5 评价结论的阐述
根据上述内容进行评价、计算、判断,对下述问题作出结论:①影响矿井通风的矿井灾害因素。②井下各用风地点对保障矿井通风系统的影响因素。③矿井开拓开采对矿井通风的影响因素。④说明矿井低风速区域、高风速区域。⑤对矿井漏风地点、大小、危害性质作出说明。⑥矿井自然风压对矿井通风影响程度。
2 煤造成煤矿通风安全问题的因素分析
2.1 煤矿系统还不完善
通风系统不完善指的是通风方法和方式不符合煤矿的实际生产情况。通风系统混乱会直接影响系统风量不足,导致采掘面处于微风甚至是无风的状态下,瓦斯积聚增多,达到爆炸的浓度。
2.2 煤矿通风设施不安全、不可靠
从已经发生的煤矿事故可以得出,很多煤矿企业的通风设备存在一定的问题,有的甚至还会出现漏风的现象,这样使得矿井环境处于微风的状态下,很容易使瓦斯积聚,甚至会发生爆炸。例如:山西大同发生的瓦斯爆炸事故的主要原因就是由于煤矿的通风设施不可靠,使设施破坏,出现严重的漏风现象,最终导致悲剧的发生。
2.3 煤矿安全管理秩序混乱
有些煤矿事故是由局部通风不合理造成的,有时安装多个通风设施时运用串联的方式,串联的风机和出风口没有密封的装置,也没有负压风机协助工作,这样并没有把地面上的新鲜空气送到地下,只是产生大量的循环风。所以,矿井产生的大量有害气体没有被排出,在矿井内积聚,严重时会导致人中毒死亡。
2.4 盲巷管理不严格
煤矿企业对盲巷的管理不按照一定的规章制度进行管理,很容易发生煤矿事故。对于盲巷工作区域没有进行封闭工作,工作人员可能会违章误入,导致死亡。对于需要修复的盲巷,更应该引起重视,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防止密闭瓦斯的渗入,留下爆炸的安全隐患。
3 做好通风安全的措施
3.1 煤矿企业应该把自身的实际情况作为出发点,制定出一套合理的、科学的通风系统方案。
3.2 矿井都是在变化的,根据变化对通风系统加以改进,从而保证矿井的作业安全。对通风系统的改善要坚持以控制通风的稳定性为前提,避免不合理串联通风的出现,从而使煤矿生产得到一定的保障。
3.3 在注重通风管理方面的问题时,还要加强监控管理,不断提高矿井装备的水平,避免出现瓦斯超限工作,甚至发生爆炸。矿井企业要安排专业的瓦斯检测人,对矿井下的瓦斯随时进行检测,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有效的措施去处理。每周或者是每个月都要对全体职工的安全技术进行培训工作,提高全体人员的素质和安全意识,不断完善矿井安全制度。
4 结束语
对于煤矿企业来说,做好煤矿通风评价是必不可少的工作程序,这样较科学的判别出在煤矿通风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这样我们才能对症下药,找到问题的根本,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和防范措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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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评价.北京:煤炭工业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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