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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长三角地区海洋渔业环境的污染问题也凸显出来,其中的“罪魁祸首”之一就是不可遏制的排污行为,违规排污严重污染了毗邻海域环境,见表1。面对不断恶化的海洋环境,江浙沪意识到合作治理污染的紧迫性,并迈开了合作治海的步伐。在正式的合作治海之前,长三角各地方政府间就存在着分散的、自发的合作,这些合作多是由跨界水污染纠纷引起的。直到2002年10月,国家海洋局、江浙沪海洋主管部门首次就长三角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合作事项展开协商,才真正拉开合力治海的帷幕。从产生合作治海的萌芽到基本形成合作治海理念,再到采取合作治海的各种尝试直至现在合作机制的日趋完善,江浙沪三地的合作初见成效。合作方式也从最初的信息交换、高层领导会晤等浅层次、非正式的合作走向开展联席会议、建立联席会议办公室、海上联合执法等深层次、正式的合作。十几年来,两省一市举行了各种形式的座谈会、研讨会、协调会、讨论会,合力编制、共同签订了多项合作协议、计划或规划,见表2。
二、长三角海洋渔业环境污染合作治理中的问题
尽管长三角两省一市从开始合作治海到现在,初步取得了成效,近海水域的污染问题也有所缓解,但仍有些问题不容忽视。例如,虽然每年两省一市都举行例会,商讨海洋环境保护的重大事项,但这种高层领导或部门间的交流、合作还不够常态化;所达成的部分合作事项,因为种种原因,没有正式启动,以致一些老百姓把长三角的合作称为一个诱人的“画饼”;江浙沪的合作就目前来说还处于初级阶段,主要是共同制订计划、协议等,然后各省市按照计划或协议上的要求去执行,也就是说,三地的合作还多停留在文件上,而不是更多地表现在实践中。具体说来,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合作治理主体———比较单一合作治理的内涵要求治理主体应该是平等多元的,市场和社会应在污染治理中发挥更多更大的作用,而政府主要起引导、服务和协调的作用。这既有利于在污染治理政策制定之初听取不同利益群体的意见,促进政策制定的科学化和民主化;也有利于在政策执行阶段,能够得到更广大群体的配合与监督。反观长三角的合作治理尝试,从最初的合作倡议到中间合作事项的商议再到最后合作计划的实施,各个环节无不是政府在全程包揽,市场和社会的主体地位明显缺失。这种命令—控制型的治理方式把市场和社会置于被动的服从地位,使他们的积极性大大降低。因此,企业缺乏社会责任感,违规排污行为屡禁不止;公众由于海洋环保意识和公民意识较弱,也缺乏保护海洋渔业环境、监督违规排污行为的自觉性。
(二)合作治理方式———制度化程度低“一般而言,地方政府间能否合作,取决于能否构建良好的制度环境、合理的组织安排以及完善的合作规则。其中,制度环境是基础保障,组织安排是结构保障,合作规则是约束保障。”长三角区域在合作治理中主要是通过开展访问,举行会议,签订宣言、倡议书或协议,制订规划,成立组织机构等约束力比较弱的方式,整个过程中没有良好的制度环境(如宏观层面的法律法规),没有合理的组织安排(缺乏相应的协调和监督机构),没有完善的合作规则(主要是集体磋商“,没有一套制度化的议事和决策机制”[2]),因此,他们所做的努力往往流于形式,操作性不强,没有约束力,各地方政府作为一个独立的利益主体,行政力量不相上下,遇到利益相关的事项很容易开展合作。一旦彼此间出现强大的利益冲突,就难以协调,这些约束力弱的协议和不成熟的机构就会“不堪一击”。
(三)合作治理过程———沟通不畅长三角是一个完整的地理单元,江浙沪地方政府在制定各自的海洋环境保护政策及规划时不仅要着眼本辖区,还要着眼大局,针对区域性的、共性的海洋环境问题与周边的地方政府形成良性的沟通关系。然而,现实中两省一市却缺乏类似深入的沟通与合作,致使各地制定的海洋环境保护政策或规划在具体内容上差异很大,导致出台的政策或规划无法对接和协调,表面上是三地合力治污,但实质上还是“各人自扫门前雪”。例如,针对沿海从事港口、码头、旅游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江苏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和《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都对此作了相应的规定(上海目前对此项还没有详细的规定),但在法律责任的承担上,两地有明显不同。《江苏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不处理作业、经营产生的污染物、废弃物,污染海洋环境的,由依法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清除其使用的海域范围内的生活垃圾和其他固体废弃物,并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而《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拒不清除生活垃圾和固体废弃物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使用海域或者海岸线的单位和个人承担,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同一事项,两地的罚款数额差异很大,产生不公,不利于长三角日后在海洋渔业环境污染的合作治理中进行联合执法。所以,长三角在今后的合作中,应开展更加广泛和深入的信息交流和沟通,并把沟通内化到日常的管理工作中去。
(四)合作治理目标———本位主义本位主义是一种只顾个人而忽视集体,只顾局部而忽视整体利益的思想或行为。利益当前,选择合作与否是地方政府经常要面临的选择。如果每个地方政府都作出只顾本地利益,背弃整体利益的选择,就会使集体陷入“囚徒困境”。长三角曾经轰动一时的江浙边界污染事故就是个非常典型的例子。麻溪港位于浙江省王江泾镇和江苏省盛泽镇之间。20世纪90年代初,上游盛泽镇大力发展纺织印染业,却没有配套的污水处理设施,所以工业污水未经处理就直接排入了麻溪港,导致下游王江泾镇的水产养殖业受损。为此,两地纠纷不断,相关部门多次介入处理,但双方总是站在各自的立场上不肯让步。上游的利益代表者重本地经济轻环境保护,包庇纵容本地企业;而下游的利益代表者因水域污染给本地水产养殖业带来很大损失,更看重环境保护。双方各有偏好,分歧比较大,总是协商无果。2001年,愤怒的王江泾镇渔民自筹资金100万元,动用4台推土机、数万只麻袋,自沉28条水泥船,截堵上游污水,把反污染推向。此次事件最终惊动了国务院才得以平息。
三、长三角海洋渔业环境污染合作治理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主体单一———传统官本位思想的阻碍长三角是个经济发达、对外交流多、比较开放的区域,民主意识相对较强,但还是难以抵挡我国传统官本位观念的影响。地方政府在污染治理中大包大揽,长期固守传统,不肯放权或授权于市场和社会,唯恐失掉政府的权威和全能型政府的形象,因而处处抑制公民社会的成长。公民社会难以壮大使得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远远落后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经济使人们的个体意识觉醒,让公众意识到自身的价值,不断追求经济利益。而民主政治建设的相对落后,使公众的民主意识相较个体意识略显不足。这种不平衡导致人们在政治领域趋向于作出更自利的选择,而不是更民主的选择。因而,多数人揣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想法,不愿掺和政府的事。
(二)制度化程度低———法律法规的不完善长三角两省一市在合作中会涉及方方面面的事务及权责,如果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就会出现地方割据、无序竞争、利益分享不均衡等问题,使合作陷入僵局。因此,高效的合作必须有刚性的制度来作保障,这些刚性的制度规范首先需要国家从宏观上对地方政府间的合作形式、权责等予以规定,其次是地方政府根据本区域的特殊情况和现实需求制定更详细的合作协议。然而,在现实的合作治理中,却没有一部专门规范和促进地方政府间合作治理的法律法规。“《水法》、《水污染防治法》及《关于预防与处置跨省界水污染纠纷的指导意见》中对跨区域的水污染治理的权力行使、责任分担等没有明确规定,对责任追溯程序及赔付金额也没有明确规定,地方政府不合作将得不到任何惩罚,很难保证地方政府之间的合作行为。”
(三)沟通不畅———彼此间信任的匮乏合作治理作为社会治理的一种新模式,在我国还处于摸索阶段。一些地方政府对合作治理的理念不够了解,心存顾虑。加之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怕因合作带来本地利益的“外溢”或“亏损”,因而不愿意沟通或是在沟通中不积极,甚至故意隐瞒信息,最终导致沟通不畅。此外,由于我国的公共参与机制不健全,政府对社会也缺乏一定的信任,未能开辟广泛的渠道把社会力量充实到部分社会管理事务中来,使得一些有心参与合作的社会团体和公众不知该通过怎样的方式来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阻碍了上行沟通。
(四)本位主义———分税制与绩效评估制度的漏洞1994年,我国实行的分税制使地方政府成为独立的经济实体,这既刺激了地方政府的积极性,也为地方政府片面追求本地经济的增长、不顾区域环境容量埋下了隐患。长三角各地方政府为了加快本地经济的发展,不断出台各种优惠政策,招商引资。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哪怕是污染性项目也敞怀迎接。由于利益上的一致性,加之“在制度不完善的条件下,流域政府对辖区内微观主体负外部往往采取默许甚至自觉支持的地方保护行为,以此在短期内降低辖区总体经济成本或提高总体经济收益,并且增加官员个人的经济和政治收益”。近年来,长三角一些地区伴随着经济的发展陆陆续续出现了很多“癌症村”就是地方政府重经济发展轻环境保护的恶果。此外,我国的政府绩效评估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也助长了地方政府的本位主义。政府绩效评估本是提高政府效能和公众满意度的一种手段,政府效能的高低,公众对政府的工作是否满意,本该是由最广大的社会公众来评价的,可我国的绩效评估方式却是“上对下”的,这就导致地方政府只需对上级领导负责,而无须对公众负责,因而公众反映上来的海洋环境污染问题,很多被推诿搁置。例如,浙江省坞里村的工业区自1994年以来入驻了二十多家化工企业,在那以后当地的水和空气都受到严重污染。村民们为此苦不堪言,经常向当地的环保局举报,终因证据不足等各种原因被搁置。同时,过分注重GDP的考核指标也给了地方政府一个以污染海洋环境换取经济增长的冠冕堂皇的幌子,使地方政府常常借口发展经济在即,不断招商引资,而忽视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职能。其结果是经济在飞速发展,社会在缓慢“爬行”,人民的满意度、幸福感在降低。
四、优化海洋渔业环境污染合作治理机制的建议
当前,我国的四大海域都出现了不同程度的污染问题,尤以近岸海域的污染最为严重。对此,各海区周边的地方政府几乎都有合力治理的意愿。虽然各海区有自身的特性,但在实际的合作中还是有许多共性的问题。比如,政府在合作治理中大包大揽的行为很普遍。海洋污染的治理是一项复杂的大工程,不仅需要发达的技术、高素质的人才,更需要有雄厚的财力作保证,如果这巨额的费用单由政府来提供,从长远来看显然是不够的。所以,应该尽快把市场和社会的力量充实进来,改变过去政府作为单一治理主体的状态。通过对长三角各地方政府目前开展的合作治海尝试的分析,发掘其中的问题,深究其背后的原因,可以为今后各海区污染的合作治理提供借鉴。
(一)合作治理主体———多元化政府不是万能的,大量实践表明政府在公共事务的处理中也有失灵的时候。海洋渔业环境的污染问题,本质上属于公共问题。政府在公共事务领域唱了多出的“独角戏”之后,逐渐暴露出它的“势单力薄”。而厦门PX事件、汶川大地震等又一次次证明了公民社会在社会治理中完全可以发挥重大作用。因此,地方政府应该吸纳强大的社会力量,让私营企业、非政府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到海洋渔业环境污染的治理中来。合作治理的主体概括起来说,就是政府、市场和社会。在海洋渔业环境污染的合作治理中,首先要明确三者之间的关系。政府应该放权或授权于市场和社会,由原来的控制型职能转变为服务型职能,自己主要起“掌舵”的作用。其次,海洋渔业环境的污染多半是市场过分追求经济利益的伴生物,充分调动市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对污染的治理有着非同寻常的意义。政府可以采取经济手段来严格控制或调节企业的排污行为,采取法律手段规范企业的经济行为,采取道德手段向市场引入环保理念,使市场在经济与环境的平衡下实现可持续发展。最后,社会是海洋渔业环境污染最直接的受害者。近年来,跨省的水污染纠纷不断,因海洋环境污染造成各方渔民的利益频频受损的案例更是此起彼伏。这都说明海洋渔业环境的污染问题早已不是单纯的环境问题,它的触角正伸向社会领域,且已衍生出一系列的社会问题,给社会的稳定带来隐患。由于目前我国公民社会的发展还不成熟,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健全。因此,在海洋渔业环境污染的合作治理中,政府仍起着主导性的作用,市场起辅作用,社会是中坚力量,起着基础性作用。三者的关系如图1所示。
(二)合作治理方式———制度化“制度的重要功能就是使复杂的交往行为过程变得易理解和更可预见,起着有效协调和信任的作用。”合作的过程也是一个建立信任关系、调和各方利益的过程。如果合作方式游离在制度之外,没有制度作为约束和保障,彼此间就无法建立长久的信任关系,当发生冲突的时候,也没有相应的机制来化解。因此,采用制度化的合作治理方式在政府间的合作治理中是非常有必要的。要实现制度化,首先必须保证民主,否则就会出现“霸王条款”。地方政府要充分尊重市场、社会的主体地位,给予企业、社会组织、公众一定的自。具体说来,在污染治理政策的制定过程中,政府要尽可能吸纳不同领域的利益代表者参与协商和讨论,听取不同意见,了解不同群体的利益诉求;在污染治理政策的执行阶段,鼓励不同群体间互相监督,并开拓多种渠道方便群众检举和报告;在污染治理政策的反馈阶段,要对收集上来的意见或建议认真整理、调查和分析。其次,国家应该抓紧出台规范地方政府合作行为的法律法规,从宏观上为地方政府之间的合作构建健全良好的制度环境。地方政府要提高自身的制度创新能力,根据现实需要制定出合理的适合本区域、本合作事项的区域性政策,建立相应的执行、协调和监督机构。最后,在合作治理中,各主体要遵循一定的合作规则,比如出台的政策、协商好的制度、签署好的协议,任何一方都要切实遵守和履行,互相监督,切实做到公平、诚信、友好。
(三)合作治理过程———互信化互信是地方政府参与合作治理的基础和前提,只有在互信的基础上,才能实现共赢。首先,地方政府要有开放自由的心态,培养合作精神,积极主动地与周围省市交换和共享信息;同时还要鼓励和支持第三部门、私营企业、公众参与合作治理,在合作中提高政府的公信力。其次,市场和社会要信任地方政府的能力,关注、支持地方政府出台的政策,配合、监督地方政府的执法行为,勇于检举和报告企业的各种污染、破坏海洋渔业环境的行为。最后,互信应该是贯穿合作治理始终,是连接地方政府与其他治理主体的纽带。只有政府、市场和社会在合作中始终坚持互信,才能建立起有效的合作治理机制,维护好整体利益。
(四)合作治理目标———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对“地方政府”来说,它既是地方利益的维护者,也是区域公共利益的维护者,这种双重责任常常让地方政府陷入两难境地。对“地方政府官员”来说,“一方面,工作性质要求他们从整个地方的全局利益出发,客观、公正、努力地实现全局利益,如就业率、GDP、生态环境质量等;另一方面,政府工作人员本身是社会中的一员,有着自身的利益取向,如增加个人收入、升迁职务、展示和发挥个人能力等。”上述因素都会影响到地方政府将在多大程度上偏向公共利益。市场的目标是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在没有任何管制的情况下,市场很难自觉地去维护公共利益。社会是污染的最终受害者,作为受害者,他们有权利要求企业停止污染或损害,也有权利要求政府治理和改善海洋环境,维护最广大人民的合法利益。因此,社会是最强大最有可能偏向于维护公共利益的主体。
综上分析,要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需要明确各治理主体的利益附着点,并充分挖掘他们的合作潜力。如果把国家比作一艘船,那么政府就是船上的舵手,时刻掌握着方向;市场是船员,船要航行离不开市场这个充满活力的划桨者;而社会则是船体,是承载舵手和船员,支持和保障航行的基础性力量,见表3。首先,政府作为公共服务的提供者,公共利益最权威的维护者,应以身作则,扮演好“公共人”的角色,凡事从大局着眼。地方政府要摈弃以往的本位主义、地方保护主义,树立起合作共赢的理念,积极与市场、社会建立起互动合作的关系。把环保理念引入市场,鼓励发展绿色产业,采取多种手段调控企业的排污行为。优化公共参与机制,使社会团体和公众可以通过多种渠道参与合作治理。其次,企业要培养起社会责任感,在生产中严格遵守国家的环保法律和法规,采用绿色环保技术,生产提供绿色产品和服务,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最后,社会,特别是公众要强化自身的公民意识和社会责任感,自觉保护海洋环境,积极主动地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电话等渠道了解海洋环境信息,参与海洋渔业环境污染的治理行动。
五、结语
严重的海洋环境污染引起了舟山市人大代表的高度关注。2008年初的舟山市五届人大三次会议上,钱自行等代表提出了《关于加大海洋环境污染治理力度的建议》。
建议指出,浙江是海洋大省,舟山是海洋大市,舟山乃至浙江经济对海洋的依赖度非常高。而要建设海洋强省、海洋强市,保护海洋环境是先决条件。代表们建议,一定要加大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宣传力度,增强全民对保护海洋环境重要性的认识,提高全社会的环保意识。同时,加强对污染源的控制,切实做好污染源的这标排放。包括对重污染行业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对污水直排入海的水产企业加大整治力度,对新建的工业园区必须先行建设油污水处理装置,加大港区航行作业船舶排污的专项整治,加快城区污水处理厂和截污管线的建设,尽快使城区的雨污合流管道分离。
另外,要建立健全的海洋环境监测网络,为海洋环境质量的评价和污染事故损失的索赔提供科学的依据;建立海域污染补偿机制,开展海洋生态修复。
办事结果 坚持标本兼治打造海上花园
代表的建议引起了舟山市政府的高度重视,舟山市环保局和市海洋与渔业局共同协作,进一步加大了海洋环境污染治理力度。
为强化环保宣传力度,增强公众环保意识,舟山市环保局着重对重点污染治理工程建设进程进行跟踪报道,对污染严重的企业进行曝光,并加大处罚力度,以引导企业正确处理好开发海洋和保护海洋的关系,从而提高全社会海洋环境保护意识。
其次,从源头上控制污染排放。着重加强对城市生活污水、水产品加工业及船舶修造企业等重点污染源、环境风险企业及工业园区的污染治理;加强对化工行业、油品业等高环境风险企业的监管力度,把有毒有害物入海污染的环境风险降到最低。2008年,舟山市先后新建、改造了5座污水处理厂,污水日处理能力这8万吨以上。同时,通过对全市56家涉污企业进行关停及结构调整等举措,较大幅度地减少了陆域污染物排海量。
目前,国家海洋局东海分局还在舟山成立了“舟山海洋工作站”,建成了岱山、嵊泗两个县级站和六横岛观测站,另有两个区级站和金塘、大巨岛观测站也已着手筹备。为加强对入海排污口的监督监测,强化对海洋污损事件及赤潮、风暴潮等海洋灾害的监视监测,还大幅增加了海域环境监测临时站点。据统计,监测站点已从2005年的23个,增至目前的100个,监测频次也从原来的每年1次增至每年2次。
与此同时,舟山市海洋与渔业局还在全省率先实施建设项目海洋生态补偿机制,由相关涉海企业出资,在有关部门的监管下,对特定海域进行渔业资源增殖放流等海洋生态修复。截至2008年4月,全市已对8家新建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引入海洋生态补偿机制,共筹集海洋生态补偿资金近300万元,并于2008年7-8月组织了一次大规模的资源增殖放流。
海洋环境科研要为提高海洋环境管理和宏观决策、实现碧海行动计划目标和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服务。其任务是:进行基础理论研究,探索污染物在海洋环境中迁移转化的规律,为制定海洋环境保护法规、标准和控制海洋污染提供科学依据,为应用技术开发提出理论依据和方法;进行应用技术研究,在改善经济结构过程中,寻求对污染实行源头和全过程控制的最佳模式和高效、低耗污染防治方法;开展海洋环境综合性、预测性研究,从发展战略上,进行人口、资源、发展与环境的关系研究,为制定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海洋经济和海洋环境的宏观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实施碧海行动计划的技术支持涉及的内容包括环境监控的软件建设、污染治理及生态恢复工程的实用技术和设备的筛选、重大环境问题的研究等。其核心是利用高新技术的力量使碧海行动计划顺利实施,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改善及恢复海域的生态环境。
第一节*-*年的技术支持行动计划
一、海洋环境监测能力建设计划
(一)监测站位方案
根据国家海洋监测规范(GB17378-1998)和《山东省近岸海域监测站位布设原则》的要求,山东省沿海7市地共设立101个监测点位,覆盖各个环境功能区,基本能够控制和反应山东近海环境质量状况。山东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将着眼于山东近海环境质量监测,结合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和确定的污染治理重点区、生态保护区和敏感区,本着内密外疏的原则,合理布设和优化山东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点位。
(二)监测能力建设
1.不断完善沿海市、县两级海域监测体系,全面开展全省近岸海域水质、沉积物和海洋生物等有关项目的监测分析工作。
2.随着海水水质监测工作的开展,有计划地培养海洋环境监测专业人员,及具备相应技术指导和技术监督能力的人员。
二、建立山东近岸海域环境管理信息系统
为了合理利用海洋资源,保护海洋环境质量,提高海岸和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的质量和工作效率,山东省环保局于1997年1月下达了《山东近岸海域环境管理信息系统》课题,由山东省环保局和青岛海洋大学共同承担,建立了《山东省近岸海域环境管理信息系统》。“信息系统”作为一种现代化手段,将使环境管理部门及时了解山东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状况、变化趋势、现存和潜在的环境问题等,有助于科学管理和正确决策。“山东近岸海域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包括环境基础信息数据库系统、环境基础信息空间数据库系统和数值模型库系统,有助于山东海洋环保工作总体工作水平的提高。应进一步完善改进“信息系统”,使其更便于操作,更具实用性。
三、筛选支持示范工程的实用技术和设备
以推广啤酒废水处理技术为重点,筛选并推广化工、制药、染料等行业废水处理技术和设备。
由于海洋污染主要是T-N、T-P污染,山东省拟推广以下实用技术和设备。
(一)氮肥企业的稀氨水回收
1、生产尿素但无碳氨生产装置的企业
采用深度水解技术,将尿素解吸残液水解为NH3和CO2,与稀氨水一起经解吸塔解吸出NH3和CO2,用于尿素生产。
2、具有碳氨生产装置的企业
将各车间、工段产生的稀氨水(含氨2-3%),集中于氨回收罐,经处理,塔顶气冷凝后得到含氨>20%的浓氨水,用于生产碳酸氢铵。
3、硝酸铵及硫酸铵生产企业
采用膜分离技术,将NH3从稀氨水中分离出来,用稀硝酸或稀硫酸吸收后,用于生产。NH3脱出率可达99%。
(二)推广磷肥行业清洁生产技术,废水不外排
(三)城市污水处理厂采用高效脱氮、脱磷工艺技术
四、建设海洋环境自动监测系统与赤潮灾害监测系统
充分利用“十五”期间的海洋环境保护科研成果,以环保和海洋部门为主,基本建成海上溢油与赤潮灾害监测系统。
在莱州湾、胶州湾等赤潮高发地区设置海洋水质与赤潮观测站,增加监视次数,在赤潮发生期间,进行赤潮跟踪监测。建立环境要素数据库,建立赤潮发生次数、赤潮生物种类、赤潮发生面积和持续时间、藻毒素分布等数据库。适时开展赤潮预测预报研究,建立环境状况与赤潮灾害发生模型,进行环境状况与赤潮灾害发生变化趋势的预报预测。
五、建立包含氮、磷等非保守物质的水质预测模型,开展水质预测(氮、磷)和估算容量总量
建立海域水质模型是一项研究污染物迁移、转化规律和进行污染物控制以及保护海域水质的重要手段。通过水质模型,定量计算水体的负荷量与水质的关系,可以对污染源进行有效的控制。“十五”期间,水质模型的研究要在保守物质的输运扩散模型研究的基础上,以氮、磷等非保守物质为研究对象,在胶州湾、莱州湾等重点海域开展生态动力学模型(富营养化模型)研究;开展非点源污染物通量研究,建立入海污染物与海域水质的输入响应模型,为实现氮、磷的容量总量控制提供科学依据。
六、面源(地表、地下径流)和河口污染控制技术研究
面源污染控制由农业部门和环保科研部门共同承担,主要研究农业中使用的化肥、农药等未利用部分在地表水、地下水中的迁移转化规律及最终入海量,为海域环境管理提供依据。
入海河口污染控制技术由水利部门和环境科研、设计部门共同承担,主要研究在保证河口的水利作用条件下,河水及底泥的入海污染控制技术。
七、养殖自身污染控制技术研究
建立完善养殖系统自身污染的监测体系。重点开展自养(贝藻)与异养(鱼虾)复合养殖系统的研究,水产废弃物的综合利用研究(包括水产废弃物在养殖动物饲料中的应用及水产废弃物中生物活性物质的提取等),养殖饵料改良、提高饵料利用率研究,养殖废水处理、养殖场底泥消化处理研究等。
第二节*-2015年的技术支持行动计划
一、海域受损生态系统恢复工程研究
建立近海海域环境污染损失估算与分配模型,进行地区环境污染、生态系统恢复研究。在已有研究成果及其应用效果总结的基础上,通过实验室内模拟试验和海域小规模试验研究,提出并研究设计受损生态系统恢复工程建设体系,工程建设内容,工程投资及工程建成后效益评估预测方法。
二、大气沉降控制工程研究
在已有研究成果基础上,研究大气沉降污染发生、迁移、沉降、污染机理和规律,通过对国内外已有大气沉降污染研究成果的收集与分析,筛选控制大气沉降污染的技术和方法。通过对这些技术、方法的试验研究及结果分析,提出并设计控制海域大气沉降污染的工程。研究陆源污染产生的SO2、NOx、TSP等的污染防治和及其在大气中的迁移、转化、沉降规律,以及最终入海量,找出大气沉降与海水污染的相关性,提供大气污染沉降入海的防治措施、投资估算和预测评估工程建成的环境效益及经济效益分析。
三、面源和河口污染控制工程研究
在山东省近岸海域几条主要入海河流的入海口之前建立城市污水处理厂,并进行提高氮、磷去除效果的工艺和管理技术的研究,有效削减市政污水中氮和磷对海域的污染影响,对近岸海域水质的改善将发挥重要作用。
关键词:海洋环境 法律 措施
中图分类号:X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82(2015)09-0256-02
一、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律的建立和发展过程
1.产生背景及现状
随着人类社会进步,海洋资源的开采,海洋环境的压力日益增大,海洋污染加重,为了使海洋环境免受污染,这些已是国际社会达成的共识,海洋环境污染问题仅仅靠个别国家的整治远远不够,这需要世界各国共同合作,需要建立一整套完善的海洋环境保护的国际法规,国际海洋环境保护立法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近数十年来,国际海洋环境保护立法以国际与区域协定为主,辅以国际惯例与一般法律原则,最终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整合下,构建了比较完整的国际海洋环境保护法律框架。
同时美国、加拿大和英国在海洋环境保护方面都进行相关的环保实践:三个国家都有相对统一的海上环保执法机构,能够统一行使海上行动,都有各自的海洋环保法律体系,注重加强在海洋环境的各方面之间的合作。
九十年代以来,在我国海洋环境方面污染十分严重,在渤海、黄海、东海和南海四个海域中,渤海和东海污染程度较重,在我国受污染海域,主要集中在入海口污染程度相对严重,近几年的海洋沉淀物污染的潜在风险较低,但部分近岸海域沉淀物受到比较严重的污染,尤其是一些河口、海湾的污染较重,我国海洋生态所能承受的范围已经达到极限,因此需要我国进行大力整治,以实现我国海洋经济的持续发展。
2.发展过程
上世纪五、六十年代,我国在海洋事业方面制定了一些法规,只是为了加强海事行政管理,却没有颁布一些关于海洋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总的来说,还是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保护海洋环境的作用,为以后制订海洋环保法律奠定了一定的基础。七十年代,我国为防止沿海岸海水受石油污染,1974年1月国务院正式批准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沿海水域暂行规定》,在对沿海水域环境保护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这成为中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史上的重要转折。八十年代,我国国家议事,议程层面已经将海洋环境保护的问题,正式提到议面上来,自1982年4月国务院颁布《海水水质标准》标志着我国在海洋环境保护法制建设有了更加迅速的发展,也进一步完善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九十年代以后,我国在海洋环境保护方面更加重视,制定了一系列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更加推动中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的形成。目前我国现行的海洋环境保护体系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的有关海洋保护的规定为依据,以《环境保护法》为基础,以专门的法律法规为主体,以有关海洋环境保护的行政法规为补充,同时与国际公约相协调的海洋环保法律体系。
二、我国海洋环境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1.立法滞后
我国现行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制建设存在相对滞后性,其原因在于海洋环境本身具有不可逆性,隐显性和灾害放大性,这些特点客观上要求我们须在立法上要有提前预知性,超前性,同时这种立法也告诉我们不能只等到发生了污染环境的时候才想到进行立法,可能在立法过程中会有更多的事情又接连发生,这样只能使海洋环境受到更大的损失,希望立法部门能及时发现,相关政府部门提高警惕。
2.立法空白
我国早在1979年提出要对海岸带进行管理立法,在实施建立海洋环境保护体系开端之时就被提出反对意见,结果导致海洋环境保护仍未制定,我国海洋环境保护体系是随着我国经济法制建设的发展而建立起来的,在初步建立阶段总会有很多不足和立法空白,相比发达国家,如美国、法国等均制定符合本国实际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加强对海洋环境进行治理。
另外,还有一些重要的海洋环境标准没有确立,如海洋生态健康标准,生物多样化的标准等等,这些也需要我们进行重视,同时还有法律与法律之间还有很多矛盾和冲突,也需要进一步解决。
3.执法不严
海洋环境保护需要多个部门进行规范化管理,涉及多方面的问题,光仅仅靠一个部门进行处理是不够的,但是问题就来了,尽管我国规定了各海事部门的职权范围,明确分工职责,但仍然存在部门与部门之间相互交叉问题。“五龙治海”的局面就形成了,环保部门,海洋部门,海事部门,渔政部门和军队环保部门共同参与海洋环境治理,这样一来,产生办事效率低下的现象,整体影响海洋环境保护,海洋环境污染治理的效果。
自从《海洋环境保护法》颁布实施以来对解决海洋环境保护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有着重要意义,促进我国海洋经济健康发展,可是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有些规定模棱两可,不符合国际要求。当然我国的法律应根据本国国情出发,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但是,海洋环境保护法规中,有很多技术规范的内容,我们如果没能及时发现,甚至不管不问,必然会影响到法律的执行,例如《环境保护法》和《水污染防治法》的冲突,《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还有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也就是说,《环境保护法》规定企业缴纳排污费,就可以超标排污,而2008年修订后颁布实施的新《水污染防治法》中第九条就规定:“企业应遵守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提出的禁止性要求,不得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同时,《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二者之间存在着冲突,如果不及时发现、及时修订,那么就不能找到明确的法律依据,一旦发生相关的事故,就容易发生纠纷。
三、针对我国海洋环境问题的应对措施
1.加强立法、有法可依,完善法律存在的不足
针对立法空白的现象,应当加强对海洋环境立法的完善和填补,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从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制定和完善与《海洋环境保护法》有关的法律法规,坚持与时俱进的方针,使之能真正反映出中国现阶段海洋环境保护状况。针对一些特殊情况进行特殊对待,总结过去一些法律经验,进行整合完善,切实加强对我国海洋环境的治理。
除此之外,针对某些条目存在立法空白进行适当补充修改,真正做到依法治海,有法治海,实现海洋的可持续发展,同时要发挥地方制订法律法规的积极性,因地制宜地制订和颁布有关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律法规。同时将地方法律法规同宪法的法律相结合,进一步实现发生纠纷矛盾,通过法律进行制约,减少法律法规的立法不足所引起的各种法律纠纷,从而提高我国对海洋环境保护的治理和监管工作。
2.符合国际公约的要求,及时查漏补缺避免法律之间冲突
我国在海洋环境保护方面的立法还有不符合国际公约的要求的地方,因此我们在制定法律时要向国际法律看齐,取长补短,建立本国健全的有关海洋环境保护体系的法律法规,实现法律的公平公正,同时要防止出现个别法律法规之间步调不一致的现象,以避免出现法律之间的矛盾和冲突。
我国的法律质量还达不到国际公约的认可,很多国家也同样不认可中国的在海洋环境方面的法律法规。面对这样的困境,我们更应该加强对立法质量的标准化和国际化方向发展。进一步增强我国在世界上关于海洋环境方面治理监管。同时要积极参与世界海洋环境保护的相关活动,努力在维护海洋环境,保护海洋环境的国际活动中提供自己的一份力量。
另外,还应学习借鉴国外其他国家在海洋环境方面的经验,同时根据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不断完善法律法规,真正实现海洋强国的道路。
3.进一步明确职责,执法必严,加强执法部门之间的分工协作
各部门分工明确,有序执法,针对出现“多龙治海”的现象,各海事部门应加强部门之间的分工,确定海域管理,确保规范化管理,有序执法,强大执法队伍,加强监督任用专业海事人才,引进专业海事装备,组建强有力的执法队伍,做到执法必严,执法及时,提高我国海事执法能力,壮大执法队伍。
我国目前在海洋方面依然有很多不足,需要我们进行及时改进,如果不及时处理,很多关于海洋法律法规将不会强有力地执行下去。通过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做到分工明确,细致合理,执法严格有序,处理海洋问题合理,从而得到人民认可。不断在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方面实现我国发展海洋强国的目标。
四、海洋环境展望
随着我国经济迅速发展也带动了海运业的繁荣,我国海洋资源丰富,在海洋环境事业方面的纠纷法律案件日益见多,海洋环境法律法规的完善属于国家海洋事业的组成部分对国家治理海洋,管理海洋具有重要作用。因此我国必然会建立一套完整的海洋环境法律体系来维护国家海洋环境,从而更大程度上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也会针对现在海洋环境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进一步去改进,多方面入手,更好地完善海洋环境保护法律体系,提高法律质量,促进国民经济和海运经济的发展,维护国家的海洋权益。相信通过我们的共同努力,在不久的将来一定能呈现出一片洁净、健康、生机勃勃的蔚蓝海洋。
参考文献
[l]《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2]杨紫煊.《经济法》.(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
[3]谭永烈.《浅议海事立法与执法》《中国水运》.2002年4期。
[4] 鹿守本.《海洋管理通论》
[5] 实建刚.《海洋环境保护概论》
[6]《海事法规汇编》.(上下卷)人民交通出版社.
[7]张海光.《试述我国立法中的部门倾向及其克服》.摘自中国法院网.
渤海海洋环境问题已经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长期以来渤海“碧海工程”整治专项等工作都集中在渤海内部环境科学治理上,未能对引起海洋环境污染的源头进行规划治理,难以达到治本的目标。本文将治理渤海海洋环境的视角从海域转移至陆域,认为研究沿海社会经济活动对渤海海洋环境的影响是破解“渤海难题”的关键。环渤海地区已经凸显出其经济迅猛发展的趋势,未来一段时间该地区将成为中国经济发展的热点区域,开发力度和强度都会随之加大。
多个国家和地区发展规划都紧紧围绕渤海沿岸而制定,新一轮的发展起点将渤海区域再次推入快速发展的队列,形成了环渤海的开发建设格局。渤海海域在为未来经济发展提供港口航运、发展空间的同时,其海洋环境在这种高开发强度背景下必将承受更大的压力。未来的经济开发活动会对渤海造成什么样的影响?国家和地区的发展规划要在环渤海地区布局哪些产业?农业的现代化进程以及农业结构的改变对渤海环境造成多大的压力?工业结构的调整是否有利于渤海环境的改善?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对渤海环境是否有影响?调整产业发展方式能否成为解决渤海环境问题的有效途径?这些问题都需要我们对环渤海地区社会经济活动的影响趋势有个宏观的把握。
一、30多年来渤海环境发生急剧变化的主要原因
过去的30年环渤海经济取得的成就有目共睹,经济总量增长了76倍,以中国4.39%的土地面积创造了中国21%的经济总量,工业经济密度为全国平均的4倍,其工业发展对中国经济整体增长的贡献更是不可替代,形成了雄厚的工业基础。城市人口在过去30年增加了4600万,仍然保持了较高的增长率。城市建设在近20年里,扩张了一倍多,即在20年里又建成了一个1986年的环渤海城市群,其扩张速度让人震惊。
伴随着环渤海地区社会经济活动强度不断加大,渤海海洋环境在过去30年的时间尺度内亦发生了急剧的变化。上世纪80年代,渤海海水质量几乎全是一类水质,二类水质比例很小,而2000年左右,以三大海湾为主,海水水质出现了三类水质,其中以二类水质为一般状态,一类水质比例急剧减小,时至今日,渤海三大湾的水质主要以四类和劣四类水质为主,一类水质海域几乎没有,而且每年的变化趋势均是较清洁水域面积减少,污染水域面积逐年增加。
渤海环境质量问题已成为很多政府部门、专家学者关注的环境问题,甚至有些专家学者提出,如按此状态发展下去渤海将成为“死海”。根据海洋局监测资料统计,海上活动及临岸活动的污染贡献约20%,而陆域社会经济活动对海洋环境影响的贡献占80%,工业生产、农业生产和居民生活是陆源污染的三大来源。陆域经济活动产生的废水通过排污口、地表径流、河流排入海中,而通过河流入海的污染物量又占入海污染物总量的80%以上,其中携带大量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石油类、重金属等污染物。
因此,渤海环境在如此短暂的时期内发生了这么巨大的变化,究其原因自然因素应该排除在外,渤海周边人类的开发活动应该是其最主要原因。目前环渤海地区的开发力度相比过去的30年更是有增无减,该区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产生大量的废水,污染物经由40余条河流注入渤海,渤海容纳了该区域几十年来的生产废水,其环境压力巨大,时至今日渤海仍承受着巨大的环境负担。
二、社会经济活动影响渤海海洋环境的压力分析
(一)农业污染可能成为最重要的因素
与20世纪80年代的传统农业相比,农业生产在发展规模、产业构成、现代化生产方式等方面都发生了显著地变化,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农业的生产规模迅速增长。30多年来,环渤海地区农业总产值增长了40多倍,其中种植业产值增长25倍,畜牧业产值增长110倍,渔业产值增长160倍。粮食产量由4000万吨增加到6800万吨,增长了70%,水果产量由291万吨增加到3513万吨,增长了10倍多。
2.农业的产业结构发生明显变化。传统农业中种植业占绝对优势,比例达80%以上,随着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们对肉、蛋、奶等畜产品的需求将不断增加,现代农业中畜牧业产值占农业总产值的比重也由1978年的13%增加到2011年的34.6%,畜牧业与种植业共同成为农业发展中的支柱产业。环渤海地区畜牧业具有排污量大而处理率低的特点,从污染排放量上畜牧业排污量远大于种植业,快速发展的畜牧业已成为渤海地区水体污染的重要源头。
3.农业现代化的生产方式。农业生产规模在过去几十年的快速增长,除农业科学技术的贡献之外,这些成绩大多仍是依靠了大量的物质和能量的投入而取得的。大量的农药化肥用于经济作物的生产,农业化肥施用量增长了4倍,农药增长了3倍(相比1990年),化肥施用量和农药施用量超出安全施用量上限2倍多。传统的农业生产方式在物质和能量投入水平上对于渤海环境而言并不能构成多大的影响,这种现代农业生产方式也快速加重了农业生产这个面源污染源的强度。可见,过去30多年的时间里,农业总体规模的增长、农业结构和生产方式的改变是推动环渤海地区农业面源污染不断加剧的最主要原因。
(二)工业结构调整趋势不利于环境改善
环渤海区域经济目前正处于工业化阶段中后期,主导产业仍然集中在工业部门,且工业结构整体呈现重型化特征,钢铁工业、石化工业和装备制造业所占比重远远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对经济增长拉动作用明显。从环渤海地区主要重化工业行业未来的发展趋势上来看(见表1),钢铁、石化、装备制造等重化工业产业发展势头迅猛,重化工业在各省市工业结构中的支柱地位将不断加强,同时重化工业布局呈现向渤海沿海集中趋势,包括山东半岛的城市群,河北唐山的曹妃甸、黄骅港,天津的滨海新区,辽宁沿海城市群等。
由于钢铁、石化工业等重化工业属于资源依赖型产业,也是高能耗、高污染产业,环渤海地区工业结构重型化趋势势必会加大对资源的消耗,还会带来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等问题。同时,主要重化工业行业呈现向渤海沿岸集中的趋势,当众多重化工业企业在小范围内集中时,其污染物排放强度增大,这对渤海环境肯定会造成比较大的压力。因此,未来的重化工业发展对渤海环境的影响还将持续,生产废水如果处理不当则对渤海环境的破坏将加剧。
(三)城镇化加剧环境压力
由于城镇居民生活废水经管道排放,容易排入河道,入河系数高,污水处理规模和程度较低,导致城镇居民生活产生的废水入河量较大。随着城镇化率的大幅提高,城市规模将不断扩大,城市地表径流污染量也逐渐增加,城镇化将成为加剧渤海环境压力的重要因素。“十二五”期间,环渤海地区城市化进程将进入到了快速增长阶段,三省两市提出的城市化目标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最高达到了90%(见表2)。以沈阳为核心的“五带十群”发展规划指出至2015年城镇化率要达到80%以上,这些因素将使辽宁城镇化在“十二五”进入加速发展期。
山东省“十二五”期间城镇化发展目标为,城镇化水平达到55%以上,年均提高1个百分点,每年从农村转移出120万人口。河北省提出要进入全国城市化发展先进行列,未来的发展要把城市群作为主攻方向,构筑环首都城市群、冀中南城市群和沿海城市带“两群一带”城镇化空间新格局,大力推进城镇建设水平。随着环渤海地区周边城市群不断扩大,渤海周边城市人口的增长在未来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仍是发展趋势,居民生活废水排放将加剧对渤海环境的压力。
三、缓解渤海海洋环境压力的解决对策
(一)转变农业经济增长方式
农业污染物排放量与农业经济发展规模直接相关,而农业经济规模的发展壮大是地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转变农业经济增长方式是农业污染治理的根本出路。以转变农业经济增长方式为主线,选择集约型、生态型、精细化的农业生产经营模式是降低农业污染的根本途径。畜牧业生产方面,逐步取消“一家一户”的养殖经营方式,通过建立畜禽养殖小区,将各养殖专业户在空间上集中起来,使畜禽养殖污染的面源特性转变为点源,实施污染物的统一收集、统一处理和循环利用。种植业生产方面,应完善和发挥有机肥与低毒农药使用的补偿机制政策,引导种植业生产向低成本、高利用率、低污染的模式发展。
(二)调整工业发展方式
根据相关规划环渤海地区未来的重工产业将会更快更好的发展。因此,调整工业发展方式,发展循环经济,走集约化生产、清洁化生产、低消耗高产出的发展之路将是降低工业污染的重要出路。一方面,金属冶炼与压延加工业目前不仅在环渤海地区,甚至在全国范围内都处于一个供过于求的状态,同时由于该产业高耗能、高污染的特性,因此,该产业生产规模需要得到有效控制,并通过技术更新和企业重组等途径对冶金产业进行有效整合,提高产品生产质量的同时有效控制工业污染。另一方面,石化工业属于资源消耗型产业,环渤海地区依托资源禀赋在石油开采、储存以及粗加工方面有着竞争优势,但石化产业链下游工业产品的研发和生产能力不足,是典型的粗放型生产模式,因此应深化产业结构调整,加快企业整合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和技术水平,积极推进产品向高端化、精品化、专业化发展。
(三)提高污水处理规模与水平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镇居民生活污染物产生量将不断增加。加大城市废水治理投资,提高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提高污染物消减率,避免污水直接排入雨水管道以及河流、湖泊、水库等环境水体是治理城镇生活污染的最根本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