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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县委组织部的关心、支持和监督下,我坚持立足监管职能,团结干群一心,紧紧围绕“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认真贯彻落实各级关于煤矿安全生产的指示精神,切实解放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以项目建设为第一抓手,以安全生产为第一工作,以维护企业稳定为第一责任,真抓实干,勇于创新,争创一流,开创了经济发展和社会效益共赢局面。
、全市、全省小煤矿安全管理现场会在我县召开,推广了我们的成功经验,兄弟县区先后莅临我县参观学习。荣获县政府安全生产先进单位,被省煤炭局评为安全管理工作先进单位,被咸阳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评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先进单位。-连续三年被县委、县政府评为目标管理先进个人。
“文明创建没有最好,只有更好。”我们根据形势变化,不断调整文明创建内容,把抓素质、树形象作为文明创建的重点,努力开创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新局面。任期内,我始终做到思路清晰,主次分明,整体联动,协调推进,加大工作力度,从点到线,从线到面,全面构建煤矿安全工作新格局。
一、抓好班子,带好队伍,树立机关良好形象
一是加强组织建设。我从上任开始,就注重班子建设,在局班子自身建设上通过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对局班子成员的思想、作风、纪律进行了全方位约束。同时改进领导方法,引导大家不断加强学习,努力提高领导艺术和领导水平,进一步增强班子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在中层干部建设上我以机构改革为契机,调整科室人员使其知识结构、专业结构得到最大的优化,大大提高了中层干部的整体水平和素质。在一般干部调整上,我尽力做到促进人员合理流动,实现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通过坚持不懈的加强班子和队伍建设,为全县煤炭事业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障。二是加强作风建设。在全局开展“给一张笑脸、递一杯热茶、做一件实事、保一份满意”的“四个一”活动,严格遵守社会公德和公务员行为规范,提速工作过程,提高工作质量,做到随到随办、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局班子以身作则和优良的工作作风,为全局工作人员树立了榜样,工作上一呼百应,力争上游,形成了勇于创新、争创一流的团队精神。三是加强行业管理。充分发挥指导、管理、监督、协调、服务作用,促进了煤炭企业的安全和谐发展。四是强化基础设施建设。任期内,改善了办公环境,装修了办公室,购置了办公桌椅,添置了电脑,购买了小车,固定资产得以增值,树立了较好的机关形象。
二、规范执法,理顺管理,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
为规范执法,我坚持从基础抓起,逐步推进规范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一是加强法律法规清理,明确执法依据。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事项、标准、依据等以及各股室的主要职责、办事内容和程序、服务承诺等内容进行了公布,简化办事程序,提高行政效率,接受群众监督。二是强化培训,提高素质。按照要求,安排组织专业人员参加了执法学习培训,执法人员均办理了《行政执法证》;三是加强学习,规范执法行为。利用每周五学习时间,认真组织机关干部学习《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通过自学和辅导相结合的方式,提高了执法者的素质,规范执法行为,在执法过程中坚持文明执法,亮证执法。我任期内未发生一起因安全执法引起的社会矛盾和纠纷。
三、廉洁自律,规范守纪,互融共进勤政廉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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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区审计局的《审计报告》(临委审办报〔2020〕5号)收悉后,我局高度重视,多次召开党委会,对照审计报告提出的问题和建议,研究整改措施,并制定《整改方案》,将整改任务逐项逐条分解到相关科室及下属单位。现将整改落实情况报告如下:
一、问题整改的总体情况
审计报告要求我局整改的主要问题共有10个,已完成整改10个,整改完成率100%。
二、问题整改的具体情况
(一)基金使用管理方面
1.关于“部分人员死亡后仍领取养老待遇”和“养老待遇重复发放”的问题
整改情况:已完成。
根据临审决〔2020〕3号的审计建议,加强稽核人员力量,全面依规开展对审计中发现问题人员的追讨,已按照有关规定完成所有追讨程序。截至8月底,已追回应追回的72.8%,尚未追回部分因追讨对象均为死亡人员,其家属确实经济困难无力一次性偿还,但已知晓关于死亡多领待遇的情况并签署承诺书,明确承诺一旦有相应经济能力后一定偿还(追讨结果已另行书面反馈)。
(二)大学生创业园管理方面
1.关于“委托运营企业存在占用园区资源现象”问题
整改情况:已完成。
一是制定出台《杭州市大学生创业园(临安)管理办法》,明确人才管理服务中心对大创园管理的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入园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入园流程、创业企业管理以及第三方运营机构监管等内容。二是完善监管考核机制。制定出台《区大学生创业园管理考核办法》,每月对园区进行巡查,根据第三方运营商月报表,绘制园区平面图,一一对应核查,及时掌握了解园区项目情况和运营情况,每季度定期走访企业,且不定期对园区企业进行抽查。
2.关于“大创园日常监管存在漏洞”问题
整改情况:已完成。
一是组织人员全面核查大学生创业园管理出现的问题,落实专人加强园区管理,进一步提升工作人员工作责任心和业务能力,加大对第三方运营机构运营的监管力度。二是加强企业入园联审和园区运营监管力度,对入园申报材料实行纸质和电子版双重存档,建立财政、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联审制度,指定专人对已成立的企业进行信用、税务审核。三是对4家不符合入园规定的企业下发整改通知书,目前已全部清退出园,并及时追缴违规享受政策期间的所有费用,现已全部追回资金。
(三)政策执行管理方面
1.关于“重大项目决策履行不严谨”问题
整改情况:已完成。
一是修订完善《党委工作规则》,对涉及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安排使用等“三重一大”事项进行细化和明确。二是规范会前议题征集和准备工作,严格执行党委会工作程序,严格落实“三重一大”事项研究决策制度,涉及人财物及重大决策等事项全部纳入党委会研究范围,充分听取和交流班子成员内部意见,认真执行集体分工负责制。三是专门指定人员负责局党委会议、局长办公会议的会议记录、纪要整理以及归档等工作。
2.关于“政府采购政策执行不到位”问题
整改情况:已完成。
已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和有关规定,从政采云系统中或询价比价等方式规范采购。
(四)人才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方面
1.关于“超标准补助活动经费”问题
整改情况:已完成。
一是分管领导对就业培训科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进行警示谈话,并对各类技能竞赛活动补贴是否超标进行全面排查,未发现其他超标核拨补贴情况;二是在就业培训科内部加强各类培训补贴政策的学习,强调政策刚性和风险防控的重要性,做到经费开支有章可循、有理可据。三是及时退回超标准补助款,已协调餐饮协会退回并上缴至财政专户。
2.关于“个别专项资金实施办法不够严谨”问题
整改情况:已完成。
一是出台《临安区打造人才高地若干意见》及相关细则,明确大学生申报创业项目资助的信用状况以“信用杭州”平台查询结果为准;二是出台《关于支持大学生创业就业实施意见的通知》及相关细则,明确园内房租政策为“免费使用100平米内办公场地和园内公共设施,期限不超过3年”,并于入园前书面告知超过100平米部分以市场价计算支付。
3.关于“个别补助项目审核程序执行不到位”问题
整改情况:已完成。
一是贯彻落实《杭州市临安区大学生自主创业扶持实施办法(试行)》(临人社发﹝2018﹞50号),与区财政局做好联合初审工作;二是严格执行《临安区打造人才高地若干意见》有关规定,按照审批流程严格审查申报对象及资格条件,同时明确专人审查各申报企业的信用状况。
(五)财务管理方面
1.关于“培训场租费打入个人账户进行支付”问题
整改情况:已完成。
一是抽派局财务人员对技工学校财务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核查,出台局《财务及资产管理制度》,规范系统财务管理,指导下属单位规范使用财政资金;二是进一步规范技工学校社会培训工作,制定出台《杭州市临安区技工学校社会培训管理办法》,按照政府定点采购有关规定,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校外培训场地,培训实施由专人监督、核查,场地租赁费以财务转账方式进行支付。
三、审计建议的采纳情况
审计提出的4条建议均已采纳。一是进一步完善制度并严格执行。进一步修订完善《党委工作规则》《内部控制制度》《合同管理制度》等各类规章制度,严格执行集体研究年度预算、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加强政策制度学习和制度执行监督,明确科室和下属二级单位负责人为执行第一责任人,发挥制度控制作用,同时对相关业务工作人员、财务人员进行培训,熟悉制度内容,实现业务工作与财务工作相衔接,有力地推进制度规范执行。二是进一步强化财务管理。制定出台《财务及资产管理制度》,印制下发《财务制度汇编》,明确资金使用、财务结算以及报销审批流程等。强化财务监督和业务指导,通过举行财务法规知识培训班等形式,深化财务人员专业知识,防范财务风险。严格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纪委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扎实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巡查,完善巡查内容和方式,增强巡查工作的实效。三是进一步规范大创园管理。制定出台《杭州市大学生创业园(临安)管理办法》,细化管理职责、入园流程、创业企业管理等内容,加强第三方运营机构的监督管理,充分整合园区资源提高使用率。对现有大创园运营模式进行调查研究和评估,提升运营和绩效水平,提高服务保障能力,加大监管和整改力度,拓展就业空间,推动双创升级,优化大学生就业创业环境。四是进一步增强资金使用效益。认真谋划和科学编制部门项目预算,梳理对所有补助项目的政策依据及流程,进一步完善补助项目评审办法,确保补助项目评比的严谨性和公正性,实施项目经费绩效目标管理和跟踪监控管理,发挥资金最大使用效益。同时,树立项目资金管理责任意识,资金使用要严格按照财政规定和审批程序,保障资金使用规范高效。
根据今年立法计划,为做好对《浙江省价格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审议工作,从7月份开始,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在听取省政府法制办、省物价局立法情况汇报的基础上,先后赴部分市县开展调研,召开有10个省级相关部门参加的立法座谈会,并将条例草案印发至11个设区的市人大征求意见。省人大常委会冯明副主任参加座谈和调研活动。在认真梳理研究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财政经济委员会于9月13日召开全体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情况报告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自1998年5月1日起实施起来,对规范价格行为、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群众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价格法制定时间比较早,随着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放开价格的商品和服务不断增加,一些规定已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国家又出台了多个部委规章,而且当前价格行为不规范的现象仍较突出,群众合法利益受侵害的情况时有发生,社会反响比较强烈,需要通过地方立法进一步细化、补充有关规定。同时,价格部门职能定位相对过去有了新的转向,价格法对价格服务没有明确规定,我省价格工作在实践中行之有效的一些制度、做法和经验,也需要通过地方立法加以总结、规范和提升。
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加快制定价格方面地方性法规十分必要。省政府提请审议的条例草案符合价格法等法律法规要求,较好地归纳、总结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在一些重要内容上进行创新,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条例草案总体是可行的。同时,根据调研情况,提出以下意见建议。
一、关于新型消费方式的价格监管。调研中,很多地方和部门提出,近年来我省网上购物、电视购物等发展迅速,其凭借低价格、高效率等优势,受到广大消费者的青睐。但一些购物网站、电视购物节目存在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诱导他人进行交易、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等价格违法行为,手段不断翻新,价格纠纷日益增多。相对于现场购物方式,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更困难,政府相关部门依法查处难度也更大。建议增加并细化对网上购物、电视购物等新型消费方式价格行为的监管内容。
二、关于禁止价格欺诈。条例草案第八条列举了价格欺诈的七类具体行为。调研中,人大代表、企业普遍反映,价格欺诈是当前扰乱市场秩序、影响公平竞争的突出价格违法问题,在商业领域特别是房产、移动通讯设备、数码产品等商品销售过程中较多存在。大家提出,为积极应对不断变化的价格违法新手段,建议对价格欺诈行为进一步细化,对标示最低价、特价、惊爆价,价外馈赠不如实标明品名,虚假打折等作出禁止性规定,进一步提高可操作性,更好地保障群众合法权益。调研中还了解到,随着汽车维修行业迅速发展,一些汽修店以虚报维修项目、维修工时等方式乱要价、乱收费的问题日益增多,群众意见比较强烈。建议对汽车维修行业的价格行为予以明确和细化。
三、关于相对封闭区内的价格行为监管。条例草案第十三条规定,对相对封闭区域内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管。很多地方提出,风景区以及机场、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区域由于地理位置特殊、市场竞争不够充分、租金较高等原因,一些商品确实存在价格偏高现象,已成为社会关切的价格热点问题,对此加强价格行为监管很有必要。但由于相对封闭区域内绝大部分商品和服务仍属于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范畴,第一款所提的依法规范商品和服务价格、和报送价格信息等内容在实践中难以操作,建议予以修改调整,并在第五章“价格检查与服务”中,增加对此类区域加强价格监管、切实维护市场秩序的内容。同时,该条第二款提出鼓励同城同价,实际中很难操作,建议修改调整。
四、关于中介服务收费。条例草案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对中介服务收费作了专门规定。很多地方对这一创新条款予以肯定。很多企业反映,目前中介服务价格仍然过高,企业负担偏重,建议条例草案明确,将市场竞争不充分、存在行业垄断的中介服务收费纳入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并根据中介机构的资质等级、社会信誉,以及服务的复杂程度,科学合理定价。一些部门还反映,我省经过新一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当前省级部门以专业服务机构出具的报告作为行政审批条件并收取服务费用的共计54项,其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收费的不到10%。鉴于中介机构比较复杂,有的是赢利性质的民营企业,有的是行政审批机构下属的直属事业单位,中介服务收费是否都必须由法律、法规、规章予以规定,如何兼顾各方利益事关重大,很多地方和部门意见不尽统一。建议对该条第二款 “所涉专业服务机构因提供服务向行政审批对象收费的,应当有法律、法规、规章的依据”进行认真研究和论证。
五、关于价格监测行为。条例草案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对做好价格监测工作、指定价格监测单位作了规定。一些地方提出,价格监测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变动情况进行跟踪、采集、分析、预测、公布的活动,对正确引导生产、流通和消费,保持市场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但第二十七条对价格部门采集、分析、价格信息的规定过于原则,建议予以细化。同时,对于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签订价格监测协议的规定,很多地方提出,价格监测是一种行政行为,物价部门目前也没有采取签订协议的方式开展价格监测。此外,签订价格监测协议属于价格部门的具体管理行为,在部门文件中予以规定更合适,建议对第二款进行修改调整。
六、其他具体修改建议。
1.条例草案第十七条对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作了规定。一些部门提出,除了开展调查、委托专业机构实施调查工作以外,还应征求行业协会意见,以进一步提高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科学性。建议予以修改。
2.条例草案第二十五条规定,建立价格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向困难群众发放基本生活补贴。这项内容在省政府有关文件中已有明确规定,建议条例草案不再重复。
为做好《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审议工作,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提前介入,认真听取省政府法制办、省交通运输厅立法情况汇报,先后赴杭州、湖州、嘉兴、舟山、丽水市及部分县区开展立法调研,广泛听取市县有关部门、乡镇(街道)、人大代表和水运企业的意见,实地考察航道、渡口、涉水企业等,征求13个省级相关部门和11个设区市的意见,并赴外省考察相关立法工作经验和做法。省人大常委会冯明副主任参加了座谈和调研活动。在认真梳理研究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财政经济委员会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情况报告如下:
水上交通是公共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安全管理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我省水运资源丰富,沿海航道最高可通航30万吨级船舶,内河航道通航里程达9762公里,主干航道日均流量超过1000艘次。2014年,全省完成水路客运量3581万人、水路货运量7.3亿吨;沿海港口货物吞吐量10.8亿吨、集装箱吞吐量首次达到2136万标箱。目前全省95%的外贸物资由水路运输,浙北内河航运一直承担着全社会60%以上的货运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分别于1983年和2002年实施,对维护水上交通秩序和保障民生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省水运业的迅猛发展和水上各种活动的增多,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安全监管任务愈益繁重。地方普遍反映,制定体现我省特色、实用性强的地方性法规,以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保障人身、财产安全,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是十分必要的。
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省人民政府提请的条例草案,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吸收总结了我省各地的成功经验,总体可行。根据调研情况,财政经济委员会提出以下意见建议。
一、关于条例草案的适用范围。条例草案第二条规定,在本省沿海、内河水域从事航行、停泊、作业以及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有的地方、部门、企业和人大代表提出,条例草案的适用范围,从管理水域讲,除水运航道外,还应包括湖泊、水库、城市园林等封闭水域;从水上行为讲,除水上交通外,还应包括渔业、旅游、体育等水上活动;从管理主体讲,除政府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外,还应包括与水上交通安全活动有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作进一步研究,将涉及水上交通安全的其他水上活动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调整范围。
二、关于水上交通安全的管理体制。一些地方、部门和企业认为,条例草案关于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体制的规定还不够清楚,存在管理边界不清、职责模糊的问题。应该通过立法进一步健全完善水上交通安全的管理体制,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管理职责,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部门主管、海事管理机构具体实施安全监管的职责,还要更明确安监、公安、渔政、水利、旅游等涉水管理部门的职责,形成交通行政部门主管和其他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条块结合、合力推进的监管体制,解决部门边界不清、职责模糊形成的管理盲区问题。建议对此问题进一步调研后,予以修改完善。
三、关于水上交通安全的管理责任。条例草案第二章对安全责任作了规定。一些地方、部门、企业和人大代表认为,条例草案只规定了政府及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管职权,没有明确其应承担的相应责任,同时对经营主体安全管理责任的规定也不够清晰。建议作进一步调研,明确管理主体的管理责任,并设定相应的罚则。
四、关于乡镇(街道)的管理职责。条例草案第六条对乡镇政府职责作了规定。一些地方、人大代表和乡镇(街道)反映,对于农(林)生产自用船舶和长度小于5米的其他船舶,只规定由乡镇(街道)登记,而没有明确具体的管理事项,没有明确相应的处罚权。建议明确乡镇(街道)安全宣传、安全考评、船舶登记和管理等具体的管理职责,并可由县级人民政府委托执法。
五、其他问题。
1.有的地方和人大代表反映,条例草案的转致性规定较多,不少转致性规定(如第四、五、七、十七、十九、三十九条等)来自于政府、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符合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要求。建议对相关条款予以研究和修改。
2.有的地方、人大代表和企业提出,对船舶护航是公务活动,条例草案第二十一条不适宜对费用的内容作出规定。建议对条款作进一步研究和修改。
3.条例草案第五章对水上搜救作了相关规定,有些地方、部门、企业认为,应增加关于水上搜救力量的规定。建议对有关条款作进一步研究和补充。
今年8月16日,收到省人民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议案后,教科文卫委员会即将条例草案印发11个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和14个省级有关单位征求意见,并专门召开全体会议,听取了省卫生厅关于我省艾滋病防治工作情况和条例草案调研起草情况的汇报。8月下旬,教科文卫委员会会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和省卫生厅的同志,赴舟山、宁波等地进行调研,分别听取了当地政府关于艾滋病防治工作情况汇报,召开了由当地人大、政府及有关部门、省市人大代表、医疗卫生单位负责人和艾滋病防治专家参加的座谈会,就条例草案的立法必要性和主要内容的可行性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在听取了各地综合意见的汇报后,省人大常委会徐志纯副主任于9月4日主持召开省级各有关部门和专家座谈会,听取大家的意见。9月11日,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党和国家高度重视艾滋病防治工作,把它作为关系民族兴衰、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国家安全的战略问题,总书记、总理、吴仪副总理分别为此作出重要指示和讲话。我省历来重视艾滋病的防治工作,省政府分别于2003年12月、2005年8月出台《浙江省艾滋病性病防治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意见》,有力地推动了我省艾滋病防治工作。但是,由于艾滋病的传播流行与人的行为密切相关,防治工作复杂而艰巨。近两年来,我省与全国一样,艾滋病疫情呈现快速上升势头,正从高危人群向一般人群扩散,艾滋病防治形势十分严峻。自1985年首次检出因注射进口血液制品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感染者以来,截止2005年底全省累计报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1288人,艾滋病病人210例,累计死亡100例,根据我省艾滋病防治专家运用国际通用的方法进行估算,我省实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约1万余人。2005年全省共检测报告新发现艾滋病病毒感染者436例,新报告病人70例,分别比2004年上升51.9%,52.2%,今年1至7月底又新增报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351人,比去年同期上升43.9%。目前,我省艾滋病防治工作还存在宣传教育不够广泛、疫情监测不够落实、干预措施不够普及、防治力量薄弱、技术手段欠缺、一些地区和部门对防治工作认识不够等问题。国务院于今年颁布了《艾滋病防治条例》(以下简称国务院《条例》),对艾滋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四免一关怀”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我们认为,随着艾滋病疫情的发展,防治工作的目标和要求将更高,为进一步做好预防、控制艾滋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公共卫生,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十分必要。
教科文卫委员会认为,省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条例草案,总结了多年来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经验,吸收了各方面意见,内容基本上是可行的,建议提请本次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同时,条例草案在有些方面还需要作进一步的研究、修改,主要是:
一、关于政府及部门职责
艾滋病防治不仅仅是一个公共卫生问题,更是一个政治问题和社会问题。同志说过,如果我们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出问题那将是一场国难。艾滋病防治工作首先是政府的责任,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各级人民政府和卫生主管部门要起主导作用和主要作用。同时,艾滋病的防治工作不能只靠卫生行政部门一家,需要其他相关部门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建议条例草案在这方面进一步细化,明确政府及相关部门各自的职责,并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增加相应的规定,即各级人民政府如果未履行领导、组织、保障等工作职责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各级政府相关部门未履行宣传教育、预防控制职能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社会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十分必要,建议条例第五条第二款中增加计划生育协会,特别是对农村和流动人口的艾滋病防治工作,计划生育协会能发挥很好的作用。
二、关于宣传教育
预防为主、宣传教育为主是我国艾滋病防治的一项重要的方针政策,也是艾滋病预防控制的首要环节。由于艾滋病的特殊性,特别是人们对艾滋病认知的程度和社会环境,更加突出了艾滋病防治工作中宣传教育的重要性和重要地位。国务院《条例》将宣传教育作为第二章作了较全面的规定。条例草案将宣传教育放在总则中,只作了二条六款补充规定。调研中,各地各部门普遍反映不够突出,建议将宣传教育单列一章或与预防控制并为一章。大家认为,地方法规对宣传教育应进一步细化,要结合浙江实情,要有浙江特色。一是艾滋病防治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且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宣传教育应当体现针对性、专业性和科学性,要规定宣传、卫生等部门应为其他部门开展宣传教育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二是广大农民、进城务工人员和流动人口由于文化程度比较低,缺乏艾滋病预防知识,对他们进行宣传教育是整个预防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条例草案应增加对农村、进城务工和流动人口加强宣传教育的内容和具体规定。同时,对外来流动人口集中的企业等经济主体(包括公共场所),规定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的职责,并在法律责任一章中规定相应的罚则。三是学校是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的重要阵地,艾滋病防治工作重在未来,重在年轻一代,条例草案对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要明确其职责,学校不但要开设艾滋病防治课程,而且应规定相应的课时。四是条例草案要增加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内容,明确组织人事等部门的职责。应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必须开设艾滋病防治咨询服务电话,并向社会公众公布。
三、关于投入和保障
艾滋病防治工作是一项紧迫而长期的艰巨任务,国家和我省近几年来都增加了艾滋病防治经费的投入。但是,随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增多、防治工作进一步的拓展及“四免一关怀”政策的实施,艾滋病防治经费的缺口逐年增大。条例草案第三十四条虽然对艾滋病防治工作经费作了相应的规定,但调研中大家普遍反映,内容比较原则,实际操作困难。建议根据浙江省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和补充相关内容。如,各地各部门均肯定了条例草案第十四条的规定,但同时提出所需经费应由各级人民政府承担,这是花少量的钱办大事,政府应该做,而且能够做。条例草案第三十五条规定减免抗机会性感染治疗药品的费用,但没有明确相关的减免标准,特别是对外来流动人口的减免标准。此外,我省的艾滋病防治工作人员与外省相比人数非常少,且大多是兼职人员。目前,全省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艾滋病防治工作专职人员107人,兼职人员128人,距国家要求的每个中心5至7人的标准有较大差距。建议条例草案增加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要确
保艾滋病防治机构的人员编制,加强艾滋病防治队伍建设等内容。同时,明确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艾滋病防治经费的监督管理,做到专款专用。
四、关于自愿检测和强制检测
艾滋病自愿检测是艾滋病预防、治疗和关怀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国务院《条例》在规定了艾滋病自愿检测制度的同时,也授权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预防、控制艾滋病的需要,可以规定应当进行艾滋病检测的情形。目前,卫生部已会同有关部门对一些应当检测的情形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如对监狱、劳教所的羁押、收教人员,职业暴露的医务人员,孕产妇等。因此,在地方立法时,要正确处理艾滋病自愿检测和强制检测的关系,既要充分尊重人的基本权利,又要充分考虑到艾滋病防治的需要。在规定强制性检测的人员范围时,要严格按照国务院《条例》的规定,与卫生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应当检测的范围相一致,不能随意扩大强制检测范围,建议对第二章预防与控制中的个别条款进行修改、完善。对一些艾滋病防治工作过程中需要增加的检测情形应及时向卫生部及相关部门反映。
五、关于艾滋病病人与感染者的权利和义务
关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检测与确诊后的告知,以及治疗和管理问题。条例草案既应该保护他们的个人权利和隐私,体现政府对他们的帮助,社会对他们的关爱和不歧视,也应该规定他们对社会应尽的义务和责任,这方面应加强调研、探索,找出一个较好的平衡点。关于艾滋病病人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信息告知和公布问题。条例草案应区分政府内部管理与对外公布,不同的层面应作不同的规定要求。建议条例草案第二十七条改为“……告知其本人或监护人,并给予医学指导。卫生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将其有关信息告知民政、教育、公安、司法等相关部门”;第三十条改为“……不得对外公布其姓名、住址、工作单位和病史等信息”。
六、其他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