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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域经济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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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域经济研究报告

县域经济研究报告范文第1篇

全国农村有劳动力4.9亿之多,其中有1.2亿进城务工。今后除继续挖掘大中城市的就业潜力外,如何进一步发展县域经济,就地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值得各地认真研究。国家发展改革委农经司调研组日前到江苏、吉林两省就此开展专题调研,提出了促进县域经济发展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就地转移的相关建议。

发展县域经济对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就地转移具有重要作用

(一)当前我国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的基本特征

总体上看,有3个明显特征:一是第三产业是我国农村劳动力转移的主渠道;二是外出务工是近年来我国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的主要增长因素;三是县域经济已日益成为吸纳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的主体。

(二)农村富余劳动力就地转移程度与县域经济发展水平有着很强的关联性

从重点调研的几个县市的情况看,可以得出以下两条基本结论:

第一,县域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由于其第二、三产业能够创造出较多的就业岗位,农村富余劳动力实现就地转移比较容易。江苏省太仓市和吉林省通化县就属于这一类型。如太仓市乡镇企业众多,县域经济发达,市场就业空间广阔,不仅当地现有农村劳动力已基本实现就地转移,还吸纳大量外来农村劳动力就业。同样,吉林省县域经济比较发达的通化县,紧紧围绕制药做文章,不断加强药材基地建设,延长药材生产产业链,加快第三产业发展,吸纳当地农村富余劳动力就地转移。

第二,县域经济不发达地区,由于二、三产业发展难以满足当地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劳动力外出务工成为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的主要形式。江苏省阜宁县和吉林省东辽县就属于这一类型。阜宁县是江苏省重要粮食产区,人口106万,其中农村人口76.9万,农村劳动力41.4万。受经济发展水平制约,当地二、三产业难以吸纳大量农村富余劳动力,推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外出务工成为当地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近几年来,这个县加强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努力拓宽劳务协作渠道,强化农民工权益保护等各项措施,已经逐步形成了政府推动、市场运作、流动有序、管理规范、服务完善的城乡一体化的劳务输出格局,目前有万人到外地就业。东辽县也是典型的农业大县。全县人口40万人,其中农业人口32万人。为壮大县域经济,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近年来,当地政府紧紧抓住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契机,实施项目兴县战略,努力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就地转移。同时,该县不断加强对农民的培训力度,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外出务工。

(三)发展县域经济对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就地转移具有重要作用

1.发展县域经济,加快小城镇建设,有利于低成本、高效率地吸纳农村富余劳动力。与大中城市相比,县域经济是城乡结合的经济,县域内有连接城乡的县城,有星罗棋布的小城镇,还有很多乡镇企业,在经济发展中对技术含量的要求相对较低,从而吸纳农村富余劳动力所需就业费用和城市基础设施费用也低。农民就近就业,亦工亦农,农时务农,闲时务工,进退自如。据有关专家测算,在城市中安置1个劳动力需要4万?5万元,而乡镇企业吸收1个劳动力仅需4000元。

2.发展县域经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可以更多地吸纳农村富余劳动力。一是中小企业大部分是劳动力密集型企业,具有较强的吸纳劳动力的能力;二是中小企业吸纳就业的要求相对较低,适应我国农村现阶段劳动力的素质水平;三是中小企业投资规模小,容易创办,适应民间资金的规模特点;四是中小企业的产生和发展动员了民间资金的生产投入,为农村经济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从而推动了城镇化建设和农村第三产业的兴起,进一步扩大了就业领域,有效地转移了农村富余劳动力。近年来,有一大批农村劳动力在城市奋斗有成,积累了创业的资本,通过优惠措施,引导这部分人回农村发展,可以带动更多的人就业。

3.发展县域经济,有利于发展农村第三产业,提高对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吸纳能力。一是随着县域经济的发展,分散居住的农村人口不断向小城镇聚集,增加对电力、交通、供水、餐饮、娱乐、商业及社区服务等需求,促进第三产业的发展;二是随着县域经济的发展,小城镇连接大中城市和广大农村的桥梁作用日益加强,从而促进农产品交易市场、农村资金市场及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的发育。

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就地转移的工作重点

(一)大力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挖掘农业就业潜力。要从资源条件出发,全面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实施种植业、养殖业等优势产品区域布局规划,推进优势农产品生产基地和产业带的建设,形成专业化优质高效农业生产体系,促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大力发展粮食加工业,提高粮食综合效益,使粮食产业成为粮食主产区农民增收的支柱产业。大力发展畜牧业和农牧林产品精深加工,拉长产业链,提高产品附加值。支持以农产品加工和流通企业为重点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加快发展,重点引导扶持农民、企业发展自律性的农产品行业协会和以农产品生产或营销专业户为主体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逐步形成专业农户、专业加工企业和流通企业、农产品行业协会构成的农业产业化经营体系,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

(二)加快乡镇企业和农村二、三产业发展,拓展本地就业空间。当前,乡镇企业和农村二、三产业仍然是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的主渠道和蓄水池。要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鼓励、支持、引导乡镇企业发展。要进一步加快体制机制创新和二次创业,提高乡镇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建立新型乡镇企业。要按照现阶段我国乡镇企业梯度发展的规律性要求,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做好乡镇企业的空间布局和产业接续转移,促进乡镇企业的产业升级和产品升级换代。要大力发展农村二、三产业,支持农产品加工业、农村手工业、特色旅游业发展,支持建立农村专业商品交易市场,完善生产要素市场。充分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各类中介服务机构的作用,发展经纪人队伍。

(三)加强小城镇建设,发展小城镇经济。充分发挥城市对农村和整个国民经济的带动作用。加强对县域小城镇建设和村庄集镇建设的规划指导,逐步形成以县城和有条件的建制镇为基础,有机联系一般集镇和中心村的城镇体系。县城建设要完善城市综合服务功能,增强集聚和辐射能力,发挥地域性经济、文化、商贸中心的作用。继续开展经济综合开发示范镇项目建设,引导小城镇发展特色经济,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小城镇功能。坚持保护资源和环境,严格土地利用整体规划管制,依法用地,加强城镇建设规划、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水资源综合规划的协调,严格按功能区规划建设。

(四)加强农村基础教育和农民工培训工作,提高农村劳动力素质。一是要加强农村中小学基础教育。应尽快扭转全国教育资源分配不均的局面,进一步加大对农村地区的基础教育投入,减轻农民教育负担。全力推进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大力推动农民职业教育。二是要整合农村教育资源,加大农村劳动力培训力度。不断扩大农民工免费培训规模,提高农村劳动力技能。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农民工培训。进一步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建设。

(五)尽快消除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障碍,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一是要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二是要完善土地制度,推进农民承包土地合理流转,保护农民在土地流转中的合法权益。三是要健全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农村医疗、养老和失业保险制度。四是积极推进财政管理制度改革,加强县级公共财政建设。五是继续深化农村税费改革,加快乡镇机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和县乡财政体制改革。六是改进完善县域金融服务体系,促进县域经济发展。

此外,还要进一步加强农民合法权益的保护,加大对农民工维权的支持力度。

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的相关建议

(一)坚持把发展县域经济作为实施统筹城乡发展战略的切入点来加以推动。县域经济的发展,既为大中城市提供了各种生产生活资料,又为大中城市的发展提供了巨大市场需求。要充分发挥县域经济产业聚集的平台作用,把“三农”问题的解决提升到统筹城乡发展、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的层次,转换工作思路,真正跳出就“三农”抓“三农”。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农村社会经济协调发展,才能加快我国“三农”问题的解决。

(二)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扩大县域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建议进一步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提高县市配置资源的权利和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要研究合理划分县级事权,加强和完善县级政府的社会管理权、公共服务权、市场监督权等经济和社会管理权限,使县级政府有更大的发展自和决策权,激发县域经济发展活力。要强化产业政策的指导作用,按照投资体制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减少行政审批项目,下放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将投资项目的决策权下放给各类投资主体。

(三)进一步加大对县域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一是要加强规划指导。二是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加强县域特别是广大农村交通、通讯、供水、供电、教育、卫生、广播影视、信息网络等基础设施的统一规划和建设。提高县城连接干线公路网络的公路等级,加快县乡公路、乡村道路建设。加强城镇生活及工业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加强城乡防洪、排涝设施建设。增加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搞好生态环境建设。三是要加强对县域产业发展的协调和支持。通过制定产业政策,加强协调指导,支持各类优势企业进入县域发展特色产业,加强不同地区之间、中心城市与县域之间的经济交流与合作,鼓励沿海发达地区向内地转移劳动密集型产业。对县域经济支柱产业、特色产业项目给予专项支持。加强对中小企业发展的产业指导和技术服务。四是进一步完善省以下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加大对县级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力度。中央对省级的转移支付资金重点补助到县(市),省级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以县(市)为单位进行测算核定,确保按时足额到位。不断拓宽筹资渠道,加大对农村社会公共事业的投入。要进一步降低对欠发达县公共投入和基础设施专项资金的县级配套比例。

(四)要把壮大民营经济作为县域经济发展的突破口。要采取“抓大促小带中间”办法,促进民营经济的整体提升和群体拓展。“抓大”就是要引导规模企业,通过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施强强联合,以龙头优势辐射带动民营经济整体水平的迅速提升。“促小”就是通过采取典型引路、示范带动、结对联谊、政策扶持等措施,鼓励支持更多的农户介入务工经商,壮大民营经济群体规模,扩大富裕面。“带中间”就是通过龙头企业带动小业户群体的发展,促进中小企业在现有基础上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发挥优势,扬长避短,在某一产品、某一环节上做优做强,提高市场竞争能力。要进一步消除民营经济发展的体制障碍,凡是法律规定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农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都可以进入。同时,国家要在税收、投融资、资源使用、人才政策等方面,对农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给予支持。

(五)进一步加快推进县域特色经济发展。县域经济发展的生命力在于特色。目前,我国东部“长三角”和“珠三角”等经济发达地区,已经形成了较为完整的产业集群和“一镇一品”的特色经济发展格局,中部地区部分县市的“一县一特”型县域经济也已出具规模。要适应国际制造业中心向我国转移的有利时机,加快实施区域化布局、[本文转载自[专业化生产和产业化经营。下一步,各地要进一步结合本地优势资源、综合考虑交通区位、产业结构、市场定位、科技水平等综合因素,在全国、全球经济发展新格局中,打造自己的特色,扩张自己的优势,建立自己经济发展的“坐标系”,大力培植“人无我有、人有我优、人优我特”的市场“亮点”,开辟适合自己发展的新路子。

县域经济研究报告范文第2篇

民间金融也有称地下金融、非正式金融、体外循环金融、灰色金融、场外金融、隐形金融、非公金融等。根据2004年12月由中央财经大学地下金融课题组对全国20个省份进行的首次实地调查显示,到2003年年末地下金融的规模在7400亿元至8300亿元之间,相当于正规金融机构贷款业务增加额的近30%。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农村定点观察站的数据显示,2003年全国农户户均借款来源中,来自银行及信用社的贷款只占26%,而来自私人的贷款则占71%。根据花旗银行一份研究报告估计,在2004年5月到10月期间大陆银行居民存款流失额在9000亿元左右,而这些资金都用于自己投资或民间融资,报告认为由于地下信贷的原因,官方信贷的降低可能转向了地下信贷。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银行研究表明,2004年7~8月大陆约有1000亿至1400亿的民间资金流入固定资产、投资领域。根据人民银行抽样调查显示,浙江、福建、河北民间融资规模分别为550亿、450亿和350亿元,相关于各省贷款总量的15%~25%。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稳定报告统计,我国2005年在金融管制体外的民间融资测算为9500亿元,占GDP6.96%左右,占本外币贷款的5.92%左右。

我国民间金融存在的原因和发展民间金融的必要性

民间资本充裕,资金供应旺盛。一是民间积聚的大量财富需要寻求出路。2004年各地区城乡居民收入特别是农村居民收入继续较大幅度提高,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9422元,比上年增长7.7%,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936元,比上年增长6.8%。2004年全国金融机构本外币存款平均增速达15.3%。二是民间金融领域投资回报高。为了提高收益率,民间资本投向了民间借贷、各种盈利性集资、标会等非正式金融领域。

非公有制经济的快速发展对民间资金需求量增大。一是民营经济的发展要求民间融资给予资金支持。目前我国非国有经济对GDP贡献率已达63%,对工业增加值的贡献率已达74%,国有部门对工业增加值的贡献率只有24%。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相关分支行的抽样调查显示,2004年浙江、福建、河北省民间融资规模分别约在550亿、450亿和350亿,相当于各省当年贷款增量的15%~25%。二是民间金融的需求领域拓宽。在民间金融的总规模中,生产性融资比重仍远远高于生活互的民间融资。

手续简便为民间金融提供了发展空间。一是借贷金额较小。据对全国15个省份的农户的调查,通过民间借贷途径获得的资金占农户借贷规模的55%以上。而农户的单笔贷款数额一般较小,通常只有几百元。二是期限灵活,借贷手续简便。民间借贷多为信用贷款,以人际关系为基础,一般不需要抵押物,也无须担保,风险防范以亲朋好友获取的信息为保证。三是借贷双方信息对称。民间金融提供的多为信用贷款,彼此知根知底,容易了解借款人的经营状况、项目前景和信用水平。

融资渠道不畅是导致民间融资存在的外因。一是银行融资主渠道不顺畅。国有商业银行加快了商业化改革步伐,出于资金安全性和效益性的综合考虑,经营重心向大城市、大企业集中。农村信用社名曰为农村经济服务,但由于规模小,难以承担起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重任,造成县域金融主体的缺位。二是国有银行对民营企业资金投放不足。三是直接融资渠道有限。截至2005年6月底,我国境内A股市场共有139家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为民营企业,上市的民营企业占上市公司总数的比例仅为11.84%。四是民间融资的互补效应。大量的资金流向非正式的资金市场,民间融资的发展形成了与正规金融的互补效应,在间接融资比例过高的情况下,减轻了中小民营企业对银行的信贷压力,转移并分散了银行的信贷风险。

支持发展民间金融的必要性。一是民间金融促进了我国非国有经济尤其是中小型私营企业的发展。二是民间金融有利于三农问题的解决,推进了农村城镇化的进程。三是民间金融缓解了资金供求矛盾,加速了社会资金的流动和利用。四是民间金融活动给整个金融体系注入了市场因素和竞争因素,为银行商业化、市场化提供了非正式的试验场所和有益借鉴。五是民间金融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民营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局面,促进了民营经济的发展。六是民间金融的发展有利于按市场化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七是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形成了互补效应,是我国金融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八是民间金融具有正规金融所不具备制度创新、信息对称、成本低廉、速度效率四个优势。

促进和引导民间金融发展的若干建议

中国人民银行在2005年5月份的《2004年中国区域金融运行报告》明确指出:民间融资具有一定的优化资源配置功能,不仅能优化融资结构,提高直接融资的比重,为中小民营企业、县域经济融资另辟蹊径,还可以减轻中小民营企业对银行的信贷压力,转移与分散银行的信贷风险。这一表述不仅是央行为民间借贷再度正名,更意味着有关金融管理部门已经开始正视、承认并积极引导和规范民间金融的发展。

支持民间金融发展的立法保障和制度安排。一是正确引导,疏堵结合,促其规范。政府部门要改变对民间融资活动放任自流的做法,做到正确引导,堵疏结合。要大力搞好宣传工作,让群众了解民间融资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的原则。对于互的民间借贷,应承认其在经济体制中的合理性,确立其合法地位。二是建议出台《民间借贷管理条例》,将民间借贷纳入法制化轨道,纳入金融监管范围,为规范民间借贷构筑一个合法的活动平台。三是在民间借贷活跃的地方,可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或咨询机构,为借贷双方提供诸如《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对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等法律服务,减少因法律盲区引起的民间纠纷。建议《物权法》和《破产法》的修改考虑小额信贷问题。

实行民间金融自主定价,推进利率市场化进程。一是扩大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和自主定价权,提高贷款利率市场化程度和信贷风险的补偿能力,保持金融机构的持续经营。二是实行存款浮动利率;扩大农村信用社利率市场化改革试点范围。配合贷款浮动利率,增强放贷能力,加大对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的信贷支持力度。特别是农村信用社实行贷款利率浮动,与民间借贷展开利率竞争,不仅可以保证自身经营业绩,还使民间借贷的高利率下调。三是小额贷款重在利率自由化,可以通过收取高利息例如15%到20%的办法来吸引民间资本做小额贷款项目。世界银行已经证明,小额贷款要取得突破,关键在于利率实现自由化,一些成功的案例甚至把利率定在20%到30%。四是当前贷款利率已基本放开,但存款还实行严格的管制政策,随着金融改革开放的深入,需要用市场供求关系来调节和平衡资金价格,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允许存款利率上浮,建立新的市场竞争体系,促其增强对民营经济信贷支持的积极性。

鼓励民间金融在改革中创新融资方式和机构类型。可先试先行,引导民间金融浮出水面,让其阳光化,逐步向正规金融组织演化。一是组织民间小额贷款机构,通过信托方式将民间资金委托农村信用社点名放贷,促进民间资金正规化,并解决农民贷款难问题。成立可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设立专门由民间资本出资的“只贷不存”的信贷银行为中小企业服务。二是扩大贷款抵押物的范围,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继续开展林权、海滩、旅游未来收益抵押贷款试点。探讨农作物动产抵押贷款问题。开展存货(产成品、原材料)、应收帐款、出口退税、收费权等动产抵押、质押,尤其是中小企业应收帐款保理业务,缓解中小企业流动资金紧张状况。三是发行企业短期融资券,尤其是民营企业,满足其短期资金需求。四是推进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改革重组农村信用社。改革邮政储蓄制度,建立有效的农村资金回流机制和政策性贷款统筹协调。允许农村民间金融组织合法化,允许外资金融和个人入股形式介入农村金融业务,鼓励各种形式的合作金融。五是支持中小企业“二板”上市和境外融资。吸引境外民间资金。选择资信度高的国内或在港证券和信托投资机构,在境外发行基金,吸引海外华侨和企业资金,投资重点产业和重点建设项目。支持民营企业境外上市筹措资金。

改造并且优先重组民间金融存量。一是对私人钱庄、各种基金会等民间金融机构,对一些确已具备一定的注册资本金、能够依法经营、履约率较高的私人钱庄等“非法”金融机构,应允许其在一定期限内转为合法民间金融机构,对其加强管理和监督。二是对存在于民间的一些“非法”集资形式,有不少是自助的资金组织,只要有一定的信用保障措施和严格的监管,可以扬其利避其害,把它们发展成规范的合作金融组织。通过整合,引导民间金融转变为民营金融,给予其合法地位,要求其合法经营。三是借助银行的信用中介职能,逐步开展个人委托贷款业务,为民间融资供求双方牵线搭桥。四是积极发展投资基金和信托基金,引导民间资本(个人储蓄存款)进入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建设等国家经济领域。

发展增量构建全新民营金融机构。一是让民间投资人以股份合作的形式加入地方中小金融机构,成立地方性股份合作银行。二是对农村信用社进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改造,使民间资金持有者成为农村信用社的合法股东;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成立农村合作银行或农村商业银行。三是由民间资本成立的贷款组织按按照“只贷不存”原则,同时控制股东人数,在不违反《高利贷法》的情况下,民间贷款组织的资本金、贷款利率可不受特别限制。四是发展名副其实的合作金融组织。建议推广非公有制经济促进会,会员间互相担保和以民营经济为核心内部融资的做法。五是通过制度创新引领民间金融民营化,最终建立民营银行。以现有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社为基础,通过吸引民间资本实现民营化产权改造,或以自然人、企业为发起人,通过定向募集民间资金新建民营银行。

培育多层次的民间金融直接融资市场。通过扩大企业债券发行、中小企业上市、开展股权交易等各种方式拓宽直接融资渠道,把更多的中小企业引入合法融资渠道。鼓励金融创新,推进商业票据、短期融资债券、金融衍生产品的发展。加强创业板市场的建设和完善,发展场外交易市场、柜台市场和无形市场,更多引入境内外的风险投资机构。修改《公司法》,认定民营企业发行公司债券的资格,适当降低发债公司净资产额的限额规定,根据企业的注册资本、净资产、经营状况、现有规模等综合指标来确定企业的发债规模。发展投资基金和信托基金,引导民间资本投入基础设施建设、公益事业或其他生产等领域。可以考虑把更多的原由国有企业垄断经营的领域放手给非公有制企业来经营,营造宽松的环境,让民间资金通过购买投资基金、信托基金及更多的融资方式,实现市场运作,投入到经济建设。

引导民间金融向正规金融组织发展实行试点。小额信贷试点方案审查通过后即可招标公告。明确发起人组成的试点组织形式,以及在领取营业执照并发展到一定规模后,可申请金融业务许可证。试点组织依照《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为增强小额信贷组织实力,在其运营正常后,经发起人同意,允许非发起人的自然人或法人投资入股,或接受金融机构和有关实体的批发资金。贷款利率实行市场化利率,自主经营,自主定价,但必须控制在法律保护的范围之内。试点一定要有可复制的推广意义,实施非审慎的监管。建立风险控制和风险补偿基金。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