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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装饰装修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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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装饰装修管理条例

住宅装饰装修管理条例范文第1篇

住宅小区装修管理的现状

1.住宅小区装修期间的安全问题

住宅小区装修阶段,由于会出现集中装修的状况,于是施工电器同时使用会造成用电负荷加大;还有有些非正规装修公司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较低,可能会因施工用电违章操作,发生短路火警甚至触电伤亡事故。

2.住宅小区装修期间的施工问题

业主对房屋进行二次装修时,经常会出现以下违规装修现象:擅自更改房屋的使用功能;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设为卫生间;擅自更改房屋套内结构。这些违规现象不仅会影响到整座房子的结构安全,同时还会引起邻里纠纷。

3.住宅小区装修期间的环境问题

住宅小区装修期间,有些装修工人不按规定处理装修垃圾,随意将装修垃圾丢在后楼梯、楼道、电梯旁、小区的拐角后就一走了之,导致小区环境脏、乱、差,影响了相邻业主的休息。

4.住宅小区装修期间的责任归属问题

业主在装修时会碰到因装修而产成的房屋质量问题,而这个问题会牵扯到物业公司、开发商、装修公司等各方主体,于是就出现责任归属的难题,而业主在这种情况下,往往会先迁怒于物业公司,所以会加大物业公司代人受过的可能性。

住宅小区装修管理混乱的原因

1.业主的原因

有的业主装修意识薄弱,在请装修队时比较随便,不签正规的装修合同,不查装修人员的资质;而有的业主装修知识欠缺,往往会无法监管装修行为。

2.施工方的原因

有的施工方不够专业,在装修过程中分辨不出什么是承重墙,看不懂平面图上的水管走向,于是会出现乱拆墙等违规操作;还有的施工方与物业公司缺乏有效的沟通,完全不顾所做的装修行为会影响外观或影响邻里,甚至会留下装修隐患。

3.物业企业的原因

有的物业公司在小区装修期间宣传力度不够、导致业主无法很清晰的明白哪些属于装修禁止行为,哪些属于装修注意事项;还有的物业公司对装修行为监管不到位

4.法规制度的原因

目前我国由建设部颁布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规范只是对业主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作了限制,但对于在装修过程中由业主自装还是一片空白,没有相应说明,于是导致无法可依,实行监管比较困难。

改进住宅小区装修管理的对策

1.物业公司应切实加强监管,确保房屋质量安全

物业服务企业首先应切实加强住宅小区装修管理过程中的监督巡查,发现未经批准擅自

开工、不按装修方案施工或破坏房屋结构行为的,责令立即整改。同时物业服务企业还应进一步强化竣工验收环节的管理,发现影响结构质量安全的问题,应要求装修人和装修企业改正,并报政府主管部门处理。

2.物业公司应提高服务水平,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

在住宅小区装修管理中,物业公司会遇到许多意想不到的困难和干扰,因此在这一过程中物业管理人员一定要注意方式方法,切不可轻易使用停水停电、没收装修工具、罚款等激化业主产生矛盾的手段来解决,以免导致业主、装修企业反感。

3.装饰装修企业应加强自律、加大员工培训

针对装饰装修企业造成的违规操作,可以在装饰装修行业积极开展创优评先活动,加强行业自律,同时装饰装修企业还应定期组织开展相关培训,提高装修人员的质量意识和技术水平,从而杜绝违规操作。

4.业主应加强学习装修法规条例,彻底改变旧观念

业主在进行装修之前,应通过各种途径多方面了解装修管理的相关法规条例,从根本上加强对装修管理的认识。因此作为业主最好先去正规的装修公司咨询,不去聘请没有装修资质保证的装修游击队来施工,这样就会避免因随心所欲地装修而带来的后遗症。

5.行政主管部门应完善装修管理制度,落实相关责任

各地区建设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本地区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制度,落实装修人、装修企业和物业服务企业等住宅管理单位的责任。同时还应加快建立装修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严格对装修人和装修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6.居委会、业主委员会应发挥监督协调作用

居委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经常与物业管理公司进行沟通,并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和服务状况,督促房屋装修施工人员遵守有关的法规和公约,及时调解装修不当引起的邻里纠纷,对业主或使用人违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督促其整改。

7.媒体应强化宣传装修知识、营造良好环境

为了更大范围的普及住宅装饰装修基本知识,各个地方可以充分发挥宣传舆论的导向作用,利用网络、电视、广播、报纸和杂志等宣传手段,增强广大业主维护自身权益的法律意8.尝试推广全装修房

各个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尝试制定出台相关扶持政策,引导和鼓励新建商品住宅一次装修到位或菜单式装修模式,从而逐步达到取消毛坯房,直接向消费者提供全装修成品房的目标,进而避免住宅小区违规装修的现象。

结束语

住宅装饰装修管理条例范文第2篇

一、装饰、装修程序物业公司将严格执行建设部[2002]第100号令,对无《资质证书》的装修企业禁止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禁止私自装修。

⑴装修申报

①购房有效证件。②申请人身份证。③施工企业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和法人委托书等有关复印证件。④装饰装修方案。包括:施工图纸(平、立面图)。地面设计资料。厨房、卫生间、洗衣房给排水系统设计图。电器施工图。⑤装修期限。⑥增加楼面荷载,应向原设计单位提出并得到批准。⑦详细填写装修申请表。

⑵签订《装修管理协议》

⑶交纳装修保证金等费用:各项费用如下:①装修公司交纳装修保证金:2000元/户(平层)、3000元/户(跃层)。②装修公司缴纳装修监管费:2元/平方米。③装修施工许可证工本费:5元/证。④施工人员临时出入证工本费:5元/证。⑤住户交垃圾清运费2元/m²。

⑷领取装修施工许可证、办理装修人员临时出入证:①身份证原件(复印留底)。②壹寸证件照每人壹张。

⑸业主服务中心房管部向业主办理房子交验手续。

⑹装修过程中物业管理公司房管员、保安员及工程人员随时可进入施工现场巡查,以确保按照装修规定或装修申报进行。

⑺退还装修保证金。装修过程中无违章行为发生,向物业公司交还核发的装修许可证及临时出入证,装修施工审核符合要求的,水电等改动部分无异常问题,经业主签字认可后,六个月或供暖试压运行后可退还装修保证金。

⑻装饰装修的保修装修完毕,装修企业应向业主出具质量保证书。主要保修内容是:住宅室内保修期最低为两年,卫生间、厨房防渗漏保修为五年。

二、装饰、装修规范:

㈠装饰、装修注意事项:

1、任何时候不得改变房屋的柱、梁、板、承重墙和建筑结构,上下水管道、电路等,如确需改动,应提出书面申请,经物业公司业主服务中心房管部和物业保障中心工程部审定后批准方可施工。

2、不得封闭阳台、安装防盗网、雨阳棚、晾衣架、太阳能、广告牌或其他伸出物。如需安装其他电子防盗设施,必须提出书面申请,批准后方可实施。有花园的业主不得改变围墙栏杆和花园用途。

3、不准擅自改变原有外门、窗的规格及外立面墙面装饰。

4、禁止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不准凿除房屋地面,以防破坏防水层结构和地辐式供暖管网,屋顶打眼不得超过6公分。

5、室内排水管、地辐式分水器,装修时不得封包死,如需包封,经书面申请允许登记后须包成活动的,以便今后检查维修。各类计量表阀门不得包封。

6、天然气属专业公司管理,为防止天然气泄漏造成不安全隐患,装修时严禁封包死和改动天然气管道、阀表,如需改动必须报天然气公司书面同意。

7、严禁改动地暖分水器、可视对讲、配电箱等。

8、根据室内地面荷载,不得用砖、大理石等超重材料进行装修。

㈡装饰、装修时间装修时间为每天上午8:00至12:00,下午14:00至22:00。双休日、节假日为上午10:00至12:00,下午14:00至20:00不得延长施工时间,以免影响他人休息及安全。

㈢施工规则

1、装修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小区各项管理规定,执行消防条例,对小区内的消防设施,设备不允许擅自动用或变更。

2、为确保小区安全,装修人员一律不准在小区留宿。

3、装修人员携物出小区,需到安全保卫部办理《放行条》。

4、施工时不得占用公共场地和损坏公共设施。材料搬运只能经消防通道,不得进入客运电梯。砂子、水泥和垃圾等必须装袋运输。防止碰伤和污染公共墙壁、楼梯及环境。如有污染及碰伤,装修公司必须负责清理或赔偿。

5、装修时不得将乳胶漆、水泥残渣等建筑垃圾及杂物倒入厕所或下水道,施工时预留管口应采取适应的遮蔽措施,以防堵塞排水管道。

6、进入小区运送材料的车辆,应遵守《小区车辆管理规定》,即停、即运、即卸、即走,卸运水泥、砂石,必须铺垫彩条布等,不得直接倒在路上。

7、装修公司对装修垃圾必须做到袋装化,不得堆放楼道内,应堆放在楼下指定的地点,由服务管理中心统一运出小区。

8、装修人员、住户不得高空抛物,更不得抛垃圾。

9、空调的安装,必须按物业的统一要求指定位置,不得随意安装。墙体打空调孔,经申请由物业公司统一安排施工,费用业主承担。

10、装修时应认真做好卫生间及厨房的地面防水,以免对楼下造成损失。

11、装修施工现场建议安装简易马桶,并不准使用电炉、煤气炉做饭。装修公司在装修现场应备手提灭火器。如动用明火必须向管理公司申请。

㈣监理、验收

1、装修期间物业公司有权对施工现场工作进度以及公共设施情况执行监督管理。

2、装修施工许可证需贴示于装修物业的户门上,以便检查,一户一证。

3、所有装修工程只限在《装修施工许可证》指定的住户室内进行,装修材料需放在装修户室内,不得占用走廊、通道或其它公共地方。

4、物业公司管理人员有权检查、抽查装修人员的临时出入证及相关证件。如发现证件过期,立即没收,请其重新交款登记办理并按过期天数每天追交5元的违约金。

5、物业公司有权停止违章施工的行为,凡多次违章者,物业公司有权采取限制供应措施,并按建设部的规定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直至取消企业在物管区域内的装修资格,同时扣除装修保证金,造成的一切后果,违章者自负。

6、装饰、装修完毕,施工企业和业主向物业管理公司申请验收时,应交回《装修施工许可证》和《临时出入证》,如有丢失在装修保证金中扣除50元/证。

7、装修完毕,从装修企业保证金中视情况扣除150-200元,用于维修装修期间造成的公共部位的损坏。

三、装饰装修责任

1、因住宅装饰装修造成相邻住宅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损坏等,装修公司(业主)应负责修复和赔偿。

2、装饰装修前发现上述问题,由物业公司或装修人聘请专业维修人员负责修复,费用由装修人承担。

3、装修发生违章行为,业主、装修公司均为第一责任者,均应独立承担责任损失和接受处理。

四、违章装修处罚办法

住宅装饰装修管理条例范文第3篇

根据我国住宅工程建设阶段的划分,可将其分为前期策划、建设、使用和拆除四个阶段。同时,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条文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后将进入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修期,在竣工验收交付后,即使用阶段质量责任的阶段划分如图1所示。

1.缺陷责任期

实际完工后的一段时间里,由承包方对列入“实际完工证书”上的缺陷进行修复,并对在此期间显现出的任何缺陷进行免费维修,这一期间在国外称为“缺陷责任期”。我国法律文件中并未明确给出“缺陷责任期”的定义,只是规定了缺陷责任期的时间及起算时点。《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算;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6个月、12个月或24个月,具体可由发包方和承包方在合同中约定。

2.质量保修期

《建筑法》第62条规定,我国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是指对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予以修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规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同时也规定了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

3.损害赔偿责任期

在保修期届满后,住宅工程即进入损害赔偿责任期。与保修期内的责任形式不同,保修期内只要发现质量瑕疵,不管是否造成损害,承包商均有义务修复,不修复将承担一定的后果;但在保修期后的损害赔偿责任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要有损害才能向责任方主张赔偿。《建筑法》第80条规定:“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期内,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受到损害的,有权向责任者要求赔偿。”即在住宅的保修期届满后,只要因质量不合格造成损害的,均可要求责任者承担赔偿责任。

二、住宅工程各相关方合同关系及住宅质量问题的特殊性

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住宅工程的投资者,从住宅工程的构思开始到住宅销售,在整个工程建设过程中居于主导地位。房地产开发企业有权选择住宅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承包单位,通过与勘察设计单位签订勘察设计合同,由勘察设计单位对住宅工程建设所需的勘察成果、设计文件负责;开发企业通过与承包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由承包单位负责住宅工程的具体建设,并对永久性工程承担全部责任,承包商在完成工程的保修责任后,其合同责任才全部结束;通过与咨询单位签订工程咨询合同,由咨询单位负责工程项目的项目管理工作;对于部分甲供材,开发企业还会与材料供应商签订材料采购合同,材料供应商应当对其所提供的材料质量负责。

此外,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与购房者签订购买合同,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给购房者,相比其他建设工程,住宅工程所有者的特殊性也在于此,即住宅工程的最终所有者并不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而是住宅的购买者(小业主)。小业主在取得房屋所有权之后,通过与装饰装修单位签订装修合同,由装修单位负责住宅的装修工作,并对装修质量负责。住宅工程各相关方的合同关系如图2所示。

住宅工程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从勘察设计到竣工验收,各个环节都可能存在质量隐患,很多质量问题也只有通过长期使用才能逐渐被发现,而小业主作为住宅的最终所有权人,一般只在验房时才第一次接触到所购住宅,对住宅质量不可能有很清楚的认识。

我国法律文件规定保修期除地基基础与主体结构外,一般为1~5年,相比住宅50年的设计寿命或更长的使用期来说,显得太短。住宅质量问题一般是在使用过程中逐渐显现出来的,等到质量问题出现时,经常发生住宅保修期已过的情况。即使在保修期内,也可能存在因设计缺陷、施工阶段存在的质量隐患、装修单位野蛮装修、小业主使用不当等,造成责任主体不明确、责任方相互推诿,导致缺陷修复一拖再拖、得不到及时解决。这些质量问题的出现以及由此带来的纠纷都将对小业主的居住、生活等产生重要影响,应由谁来承担责任是业主最为关心的问题。

三、住宅交付后各相关方质量责任义务分析

1.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质量责任义务

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住宅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主体。《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3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当房屋出现质量问题时,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互相推卸责任,购房者的权益就会受到损害,此时,与购房者具有直接合同关系的开发企业应当首先承担保修责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建设单位在办理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时,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同时,建设单位在与小业主签订买卖合同时,应向小业主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其作为合同当事人,应当对所出售的住宅质量负责,若房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义务

施工单位作为住宅工程的直接建造者,对公程的质量负责是毋庸置疑的,几乎所有法律法规在规定工程质量责任时,均对施工单位的责任进行了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1条规定,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9条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施工单位在接到保修通知书后,应当到现场核查情况,在保修书约定的时间内予以保修。发生涉及结构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抢修事故,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现场抢修。该条规定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虽然小业主与施工单位之间并不存在合同关系,但是只要质量缺陷是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小业主就可以以“房屋建筑所有人”的身份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要求施工单位承担保修责任。

3.装饰装修企业的质量责任义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30条规定,住宅工程装饰装修竣工后,装修人应按照工程设计合同约定和相应的质量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出具室内装饰装修质量保修书;第32条规定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保修期自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即住宅装修出现问题时,小业主可通过主张保修责任,要求装修单位对住宅进行相应的维修,但该质量问题却很容易引发责任纠纷,一般人很难判断某一质量问题的产生到底是因施工单位的偷工减料,还是因装修单位的野蛮施工而造成的。一旦产生这样的纠纷,责任主体是谁、到底应由谁来负责等问题将耗费业主相当长的时间,有可能导致质量问题不能得到及时解决。

4.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责任义务

我国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中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只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的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并不对工程的实体质量承担责任。因此,在住宅工程交付后出现的质量问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可能成为责任主体。

四、目前我国住宅工程保修制度存在的问题

尽管我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都规定了工程保修制度,对包括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在内的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责任作了严格规定,但我国勘察设计、监理单位长期以来实行的是低价格、低利润政策,行业自身累积严重不足,很多因勘察设计或监理单位的原因而导致的工程质量损害,其赔偿金额可能远远高于勘察设计费和监理酬金,大部分勘察设计、监理单位都不具备经济赔偿能力,导致其赔付不能,因此实质上难以将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赔偿责任落实。加上小业主与这些单位之间也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不可能直接向其要求索赔。

除此之外,小业主向相关方主张质量责任时,还存在以下问题:其一,当房屋出现质量问题时,小业主只能主张保修责任,而不能主张由质量瑕疵损失而导致的其他赔偿责任;其二,工程保修期短,若业主发现房屋质量问题时已经过了住宅质量保修期的,施工单位可以以此为由拒绝承担保修责任;其三,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别是项目公司的注销管理存在明显的漏洞,项目开发完成后,项目公司即注销,出现质量问题时,找不到责任人,也无从追究保修责任;其四,因引起质量问题的原因难以分辨,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装修单位存在质量责任交叉,责任主体难以确定,很容易出现相互推诿责任的情况;其五,一旦出现纠纷,小业主作为弱势群体,很难与庞大的建设单位抗衡,真正维护自己的权益。

通过分析不难发现,虽然我国现行住宅工程保修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偏向保护小业主的权益,如住宅工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缺陷时,小业主可以房屋所有人的身份直接向与之没有合同关系的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但这些仍不足以从根本上保护小业主的利益。

五、住宅质量保证保险制度下各相关方质量责任义务的变化

国外对于住宅工程交付后的质量问题主要是通过住宅质量保证保险制度来保障的。住宅质量保证保险源于法国,名为“潜在缺陷保险”(Inherent Defects Insurance,简称IDI)。该项制度在设立之初是为了保障小业主和其他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工程质量,而后逐渐发展为工程建设各参与方依照法律或者合同约定,对因工程质量问题给业主或第三方造成损害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一种财产保险制度。住宅质量保证保险制度的推行,不仅起到了分散住宅工程建设潜在风险,保护小业主的合法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的作用,同时通过法律手段,还起到了促使参建方重视工程质量,提高进入建筑市场的门槛,规范市场运作的作用。

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经验,在我国推行住宅质量保证保险制度应当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住宅交付后质量责任不清、解决不彻底等问题,使购房者的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那么,在住宅质量保证保险制度下,住宅工程交付后各相关方质量责任义务又该如何划分呢?

推行住宅质量保证保险制度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住宅工程的直接责任人,由其对待建住宅进行投保,在项目前期即与保险公司签订投保意向书,并交纳一定的保费。在投保意向书中应约定当住宅质量等级达到要求,双方则签订正式保险合同;保单最终由住宅购买者持有,当出现质量问题时,购房者可凭保单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可以聘请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对住宅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参与竣工验收。

保险公司作为承保人,有权跟踪住宅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并聘请相应的质量检查机构对住宅工程及竣工验收后的住宅质量进行检测。对符合质量等级要求的住宅承保后,当出现质量问题时,购房者直接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经过质量检查机构检测认可后,保险公司履行理赔责任,若发现质量问题产生的原因由第三方造成,则由保险公司向质量问题责任方追究责任。

质量检查机构独立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作为工程建设中真正的第三方,应由国家成立专门的组织、机构来认定和监督。质量检查机构受聘于保险公司,但需各参与主体共同认可。其依照与保险公司的合同约定代表保险公司实施质量检查,并参与住宅工程的竣工验收,根据《住宅性能评定技术标准》等对住宅进行评级,在竣工交付后,对出现的住宅工程质量问题作出鉴定,并将鉴定报告如实交给保险公司、业主及相关方,该鉴定报告将作为保险公司处理理赔的依据。

小业主作为保单的被保险人,是该保单的受益人,在购房的同时获得保单。住宅出现质量问题时,小业主可持保单直接通知保险公司进行维修,经过质量检查机构检测认可后,由保险公司负责对该质量缺陷进行维修,因维修所产生的专家鉴定费、人工材料费等均可直接从保费中支付。

住宅质量保证保险制度通过明确保险公司为住宅质量缺陷的唯一责任人,使得责任人单一、法律关系简单,大大降低了产生责任纠纷的可能性。住宅交付后,一旦出现质量问题,小业主即可凭保单向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根据质量检查机构对质量问题的检测结果来判定是否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情况,若符合约定,则由保险公司负责对质量问题进行维修和赔偿,保险公司在赔偿之后可根据造成该质量问题的原因向相关责任人追偿。该制度的实施与推广将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住宅交付后,因工程质量缺陷而产生的责任人消失、责任主体不明、责任人无力赔偿等问题,切实保护小业主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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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郭振华 郑迎飞 庄贺铭 吴志方.我国实施强制工程质量保险制度的法与经济分析.建筑经济.2007.2

3.韩同银 王淑雨.完善我国工程质量保修制度的思考.建筑经济.2004.9

4.秦士先 许祥云.住宅质量保证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开发与建设.2005.9

5.吴正红 张帛宁.国外住宅质量保证保险制度及其对我国房地产业发展的借鉴.中国房地产.2009.11

住宅装饰装修管理条例范文第4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物业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规约。

第二条 本规约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须共同遵守。

第三条 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规约一致。

第四条 本物业管理项目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南安市宝龙花园小区;

座落位置:南安市梅山镇竞丰村宝龙花园;

物业类型:高层住宅;

建筑物总面积:60873.48平方米。

物业管理区域:东接梅九公路;西接配电厂;北接中年山宝龙花园北围墙;南接中年山宝龙花园南路。

第二章 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和表决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七)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八)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等;

(六)在小区进出和其它活动时,应文明礼貌,亲善对待小区邻里。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物业的使用

第七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共有权:

(一)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等基本结构部分,走廊通道、门厅、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防空避难层、设备层或其它配套设计等结构部分;

(二)由住宅业主或其与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垃圾通道、排烟排气通道、水箱、水泵、邮政信箱、避雷装置、消防器具、消防栓、排水管道、窨井、化粪池、垃圾箱、规定标识、建筑智能化系统(含安防系统)、消防控制系统等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三)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物业。

第八条 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第九条 业主应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第十条 业主应按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需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在征得相邻业主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业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一条 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并按协议的约定从事装饰装修行为,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尽量减少影响邻里生活。

每日施工时间为上午7:30-11:30,下午14:30-17:30 ,其他时间不得从事敲、凿、锯、钻等产生严重噪声的施工。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

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或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业主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按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

第十三条 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应遵守该电梯使用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车辆行驶和停车规则,不得停放大门口、占停其它通道,也不得随意占用他人车位。

第十五条 在日常生活中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或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擅自移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

(二)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三)乱抛垃圾,高空抛物;

(四)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

(五)擅自在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张贴、涂改、刻画;

(六)践踏、占用绿地,损毁树木、园林;

(七)夜晚11:00后大声猜拳、酒后闹事等不文明言行;

(八)聚赌、盗窃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行为。

第十六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饲养动物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并应遵守以下约定:

(一)禁止无证饲养宠物,饲养宠物的业主或使用人须到物业服务企业领取“饲养宠物许可证”,饲养宠物不得制造噪音或威胁他人安全;

(二)不得饲养家禽家畜,严禁制造尿便等臭味,杜绝禽流感根源。

第四章 物业的维修养护

第十七条 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予配合

第十九条 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但未能提前通知相关业主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向相关业主说明情况,并在第三方(如、居委会、派出所或业委会委员)的监督下,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事后相关责任人应及时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二十一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二十二条 全体业主要按规定缴存、使用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第五章 业主的共同利益

第二十三条 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经业主大会同意,授予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活动中行使以下权利:

(一)根据本规约配合业主委员会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二)以批评、规劝、公示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业主要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在扣除相关费用后,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的,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害及业主利益损失的,其他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和业委会有权劝阻、制止;业主拒不改正的,服务企业可暂停为该单元供电、供水,甚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业主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未按规定交付的,业主委员会督促其限期交付,业主逾期仍不交付的,业主委员会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物业管理服务费收交缴情况,并注明欠交费用的业主房号进行催讨;仍不交付的,业主大会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物业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的,相关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约所称物业的专有部分,是指由单个业主独立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本规约所称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单个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属于多个或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或使用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住宅装饰装修管理条例范文第5篇

乙方(业主或使用人):

为了规范小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以下简称装修)活动及管理行为,维护小区正常秩序和公共利益,根据国家《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对本小区_______栋_________房装修管理服务事宜,达成本协议:

一、乙方应遵守装饰装修管理相关规定和《装饰装修消防安全承诺书》(详见附件二),并在协议约定的时间范围内施工,施工期限自**日止。

二、装饰装修申报流程:

(一)装修前七天乙方需向甲方申报,详细填写《房屋装饰装修申请表》。

(二)乙方需向甲方提供以下资料:

1、乙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非业主办理装修手续,须持乙方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装饰企业营业执照正本、资质证书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4、房屋的装饰装修方案及设计图纸。

(三)甲方工程部队装饰装修方案及设计图纸进行审批。

(四)签订《装饰装修管理协议》。

(五)交纳装修各项相关费用,明细如下:

1、装修保证金:住宅:面积

2、装修垃圾清运费:

3、装修管理费:面积面积

4、装修公司交纳《施工人员临时出入证》工本费押金

(六)经甲方工程部对装饰装修方案及设计图纸审核符合要求后,发放《装饰装修施工许可证》。

三、装修施工时间规定:

自通知收楼之日起,三个月为装修施工期,如需延期请及时办理延期手续交纳相关费用。装修施工期间每天的施工时间为:平时上午:节假日上午:下午:下午:

乙方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时间施工,晚上18:00后不得进行凿、敲、钻、割等产生噪音的工作,以免影响他人休息及安全,甲方18:00安排工作人员检查施工现场清理情况。

四、装修施工技术要求:

(一)严禁私自对房屋的承重墙、梁、柱、楼板等承重结构,进行拆改、钻切。

(二)禁止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及拆除连接阳台的砖墙或混凝土墙体。

(三)禁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四)卫生间、厨房、阳台等有防水技术要求的,施工不得破坏原防水层,装修过程中禁止在顶棚、地面等处随意敲砸、打孔(因为住宅室内为地辐热)等。

(五)禁止随意改变房屋原有的设计用途。

(六)对卫生间马桶、浴缸安装时,严禁变动下水排水甩口位置。

(七)室内排水管在装修时不得改动、封包,厨卫上下水管路装修时必须欲留检修口(尺寸应大于350mm*350mm),以方便今后检修维修。

(八)禁止拆改和封包天然气管道、阀门、计量表。

(九)禁止私自改动上下水管道及电路。

(十)禁止随意安装空调室外机,空调室外机必须安装在统一预留位置上,空调冷凝水管必须接到预留集水管内,禁止安装空调雨篷。

(十一)禁止在窗户外安装防护网、遮阳篷及其它伸出物。

(十二)禁止擅自改变原有门、窗的规格及外立面墙面装饰。

(十三)禁止随意增加房屋荷载,尤其是在对楼面装修时不得使用超重设备和材料等。序号项目使用活荷载种标准1234卧室起居室阳台厨卫备注(相当于)

(十四)房屋装修变动不得影响毗连房屋的正常使用和邻里生活。如违反以上规定,甲方有权责令责任方限期整改,并由责任方承担全部责任。

五、施工人员管理规定:

(一)施工人员在施工前必须到客服中心办理《临时出入证》,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和一寸证件照片两张,并交纳工本费及押金,《临时出入证》不得涂改或转借他人,如丢失或破损应及时补办。

(二)施工人员必须将《临时出入证》佩戴在胸前,在指定区域内工作,自觉接受安保人员及物业管理工作人员的检查和监督。

(三)施工人员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品、电炉、煤气罐等危险物品进入小区,如在装修中确需使用易燃品,施工单位必须在物业客服中心登记备案,并采取相应的消防措施。

(四)施工人员禁止在小区内进行大声喧哗、酗酒、打架、聚众闹事、留宿、搞破坏等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活动。

(五)施工人员如携带物品、材料、工具等离开小区,必须事先到物业客服中心办理《大宗物品出门凭证》。

(六)施工人员只能在《装饰装修施工许可证》指定的现场作业,不得乱窜场地,更不得私下承接工程,无证施工。

(七)施工人员必须遵守社区内环境卫生的管理规定,禁止衣冠不整、随地吐痰、随地大小便、乱扔杂物等影响环境的不文明行为。

(八)施工人员高空作业时,必须佩戴安全绳。

(九)施工人员禁止在社区内张贴、散发名片、传单等资料。如施工人员违反以上规定,甲方将视情节扣除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从装修保证金中扣除)或取消施工人员的施工资格,情节严重者交

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六、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一)装修时应将《装饰装修施工许可证》复印件贴示在入户门右上角处以便检查(须有超期现象须及时补办延期手续);物业管理工作人员有权随时进入户内检查,施工人员应积极配合物业管理工作人员的检查。

(二)施工现场应文明施工禁止大声喧哗、吸烟、酗酒、留宿、烧水做饭等行为。

(三)施工现场严禁私自动火施工,因装修确需动火或烧焊时,必须事先到物业客服中心办理《装饰装修动火许可证》并严格按照消防制度及,《装饰装修消防安全承诺书》(附件二)执行。

(四)装修施工时严禁将装修垃圾、油漆、涂料等任何物品倒入下水管道,以防管道堵塞;施工前应对各管口、地漏等采取遮蔽措施,如有违反,后果由责任方自负。(五)严禁将任何物品由窗户、阳台向外抛出,若由此造成地面人员伤亡、车辆、设施设备、建筑物等损坏的,由责任人承担法律责任并赔偿损失。

(六)在搬运装修材料时,由甲方统一安排,进入小区运送材料的车辆,应遵守小区车辆管理规定,进出时自觉接受安保员的检查,在小区内要做到即停、即卸、即运、即走,卸运水泥、沙石时必须铺垫彩条布做好防护,禁止随意卸倒在路面上,而且要做到当天用多少运多少。

(七)楼梯、过道、天台、道路及其他公共部位禁止施工、堆放材料和垃圾,装修施工过程中不得破坏共用部位和公用设施设备的完好与整洁。

(八)装修施工用电不得超过装修住宅单元的装表容量,严禁擅自乱接、拉电源线。

(九)离开施工现场时,施工人员必须关闭水、电、门、窗,并及时清理装修垃圾。装修期间乙方如违反以上规定,甲方将采取及时制止或扣留装修施工工具等必要措施,情节严重者甲方将扣除责任方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从装修保证金中扣除),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承担全部责任。

七、装修垃圾收集与清运:

装修垃圾必须做到日产日清,要求在室内袋装后外运,并按照甲方制定的位置、方式和时间进行堆放;对违章堆放、抛弃装修垃圾的,甲方有权责令限期清理,并视情节扣除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八、房屋装修质量的验收与装修保证金的退还:

(一)乙方装修施工完毕后应提前三天通知甲方验收,甲方根据施工图纸进行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限期整改,再行复验,直至合格。

(二)验收合格后乙方应交回《装饰装修施工许可证》原件和施工人员的《临时出入证》。

(三)装饰装修工程完工验收合格满三个月后,乙方应持验收合格的《装饰装修验收记录表》及保证金收据前往物业客服中心,无因装修导致各类问题出现的,经物业客服中心相关人员检查复核后办理装饰装修保证金的退还手续。

(四)装修保证金不足以抵扣违约金或损失赔偿时,乙方须另行交付不足部分。

九、违约责任:

(一)装修过程中发现违反第四、五、六、七条规定由责任方承担全部责任,情节严重者取消其在本小区内的装修资格或报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二)在装修过程中,如发现破坏房屋承重结构及共用部位设施设备、场地等,发生的一切后果由责任方承担全部责任,情节严重者报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十、对本协议中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保留最终解释权。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乙方应严格遵守本协议规定,文明施工,为创建小区安全、文明、卫生、和谐的装修环境而努力。

本协议附件:1、《装饰装修承诺书》;

2、《装饰装修消防安全承诺书》。

甲方:***物业管理公司 乙方(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