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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哲学原理》《政治经济学》和科学社会主义 3个部分内容,用哲学原理和政治经济学的知识来解释世界,解释资本主义的缺点,来证明资本主义社会必将灭亡,而被无产阶级推翻建立里社会主义社会。
所以可以说是来指导社会主义的实现和美好。是一种方法论也是一种世界观,用作为理论基础建设社会主义!所以说两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是辨证的,如果没有的观点就没有社会主义的观点。两者又是和谐统一的。
(来源:文章屋网 )
关键词:例证法、哲学教学
中图分类号:G63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9795(2014)05(c)-0000-00
在职业学校德育课程中,开设《哲学与人生》课程对学生进行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教育,有助于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然而由于哲学知识理论性较强,原理较多,加上职校学生本身的学习主动性较差,要想上好此课,除了教师要熟悉、领会教材之外,还要结合职校学生的实际情况开展教学,增强哲学教学的时代感、针对性和实效性。在实际教学过程中,例证教学法对激发学生学习哲学的积极性、让学生学会如何做人、走好人生路能够起到较好的推动作用。
1例证教学法及其运用
语文中所说的例证法,是论说文章中亮明观点后举出具体实例证明观点的论证方法。在中职哲学课教学中将例证法运用到讲课中,就是借助诗词、名言、寓言故事、事例、漫画、图示、时事新闻等或借助于多媒体手段,把生活中一些具体事例通过简单明了的例证方法展示给学生,从而把一些抽象的哲学原理简明化、形象化,帮助学生加深对哲学原理的认识和理解,再引导学生自觉将原理、方法论运用到人生发展过程中,让学生感受到哲学其实就在自己身边。在哲学原理的讲授中,可根据原理的难易情况,采用先讲解,后例证,或先例证,后讲解的方法,但是,不管采用哪种教学方法,目的都是增加学生的感性认识,活跃课堂气氛,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活跃学生的思维,提高知识传授和思维训练的效果,提高教学质量。例证法教学的内容和形式多种多样,可根据教学需要灵活运用。
1.1结合学生职业规范运用例证教学法,加强对学生的职业道德教育
中职学生学习基础差,学习主动性差,少数学生甚至厌学,但这并不代表他们的情商也差。职校生入学时,年龄基本都在十六七岁,对新生事物充满好奇,接受新生事物能力较强,具有较强的可塑性。在教学过程中,将例证法和学生的专业相结合,以职业规范要求为例融入到教学之中,既能让学生对自己的职业规范有新的认识,达到德育教育的要求,又能让学生更好地理解原理和方法论,将枯燥的哲学变得生动、活泼。
如在讲到“普遍联系与人际和谐”时,结合实际工作中处理的学生打架、吵架实例,让学生分析这些现象给其他同学来带的影响,引申到学生所学护理专业,思考在医院实习或工作的医护人员与病人之间的关系应该如何维系,如何树立自己的职业形象,然后教师再讲述哲学中联系的原理、方法论要求学生应该如何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创造快乐人生。
1.2结合时事政治运用例证教学法,培养学生爱国主义情感
由于中职学生学习主动性差,加之学校条件局限,即使有学生有条件用手机上网,也只是关注一些娱乐小报和QQ聊天,学生不会主动去关注身边的新闻、国家大事。故在《哲学与人生》课程教学中,可适当引用时事新闻来举例,帮助学生理解哲学理论的同时,也可了解学习时事政治,在教学中逐步培养学生的爱国主义情感。
1.3结合多媒体展示、寓言故事、笑话、漫画、名人名言及事迹等各种形式运用例证法
结合多媒体展示、寓言故事、笑话、漫画、名人名言及事迹等各种形式运用例证法,唤起学生的学习动机与兴趣,达到教学目的.学习动机是指直接推动学生进行学习活动,达到某种目的一种内部动力。学生的兴趣是唤起学生学习动机的重要因素。中国古代哲学家顾炎武说过:“非器则道无所寓”。哲学所讲的抽象的“道”,如果离开了得以存在的载体,即各种各样、形形的具体事物,就会“无所寓”,就是纯抽象的、无意义的,也就不会使人感兴趣,不被人理解。而教师如果借助各种“器”进行例证教学,上升到“道”,即从具体到抽象,则有助于集中学生的注意力,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
例如:讲“认识是在行动当中不断地得到验证,不可能一次成功,具有反复性。面对人生道路上的成败要始终保持良好的心态,只要勇于实践,坚持知行统一,必将获得成功。”可利用多媒体播放刘欢的歌曲《从头再来》;通过“天堂和地狱的区别”寓言故事告诉学生“正确处理利己和利他的关系”;通过“聪明的理发师和秃头顾客”的笑话,讲解“掌握科学思维方法对提高人生发展能力有重要作用,如何培养合理的想象力和创新思维”;通过“你敢剪吗?”漫画讲解“矛盾的两个属性统一性和对立性,如何正确认识人生中的矛盾”;运用流沙河和袁隆平等名人名言讲“理想对人生发展的重要作用”;讲“肯德基从艰苦创业到成功”的事迹告诉学生“实现理想要有坚强的意志”。
除了以上所提到的例证法外,还可以有许多其他形式将例证法运用到哲学教学中去,达到教学目的,实现德育目标。但在使用例证法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2使用例证法应注意几点:
2.1举例应贴近学生生活
哲学课程的原理性较强,传统的“灌输”模式肯定激发不起学生的学习兴趣。在案例教学中,例证教学法可以充分发挥教师和学生的主观能动性,使哲学课堂不再那么沉闷、枯燥,也可以使学生的主体地位得到充分体现。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教师例证的内容让学生感到陌生、遥远,那就不能激发起他们的学习兴趣。因此,例证内容一定要贴近生活,这样,教师的例证才能引起学生的共鸣。
如讲到“用发展的观点看问题,一切事物都处于发展变化之中”时,例举互联网上的关注热点。淘宝网站的经营策略的发展变化,由原来在淘宝网上免费开店到现在收15万元的保证金的调整,分析其中的利于弊,贴近90后学生的生活,能引起学生的讨论并在其中理解事物处于一切发展变化之中,没有一成不变的事物。
2.2举例应符合学生理解能力
例证不宜过于复杂,难度也不宜太大,否则学生理解不了,也就不会产生学习的积极性,自然也就达不到预期的教学目的。例如在“正确对待失败和成功的态度”这一问题上,举例蒲松龄正是在多次落第后才写出了《聊斋志异》时,汉族学生都能理解其中失败与成功之间相互转换的关系,但其中有部分少数民族同学就不懂“落第”是什么意思,这时,还需要特别解释该词。故使用例证法时要考虑是否符合学生的理解能力,否则就是白费力气。
2.3举例应帮助学生加深对知识的理解和印象
教学中的例证教学法在选择例子时,应把许多抽象的哲学原理简明化、形象化,使学生更易于理解和接受。如讲到“内因和外因的辩证关系”时讲到“苍蝇不叮无缝的蛋”的例子,课后,仍然有学生拿此例与同学开玩笑,能够正确运用内因和外因的辩证关系。
【关键词】高考 生活与哲学 复习方法 探究
人的生活是丰富多彩的,它植根于人的情操、情趣和情爱的感性世界之中。本文以其为主线,通过对哲学学习方法的归纳总结,具体地、现实地领悟哲学与生活的关系,为中学《生活与哲学》的高考复习提供学习方法,以及学生将哲学真正应用于学习提供一点哲理上的启示。
一、哲学范畴复习法是通过对哲学范畴的分类了解来学习《生活与哲学》的方法
哲学范畴是哲学里概括与抽象程度较高的概念,如物质与精神、信息与能量、运动与静止、必然与偶然、规律与混沌、对立与统一、系统与要素、结构与建构、理性与信仰、利己与利他等。在这里我们将其分门别类。主要分为四大块:辩证唯物论(辩证唯物主义)、唯物辩证法、认识论、唯物史观(历史唯物主义)。 通过从宏观到微观的学习,掌握哲学范畴的整体思路和框架。
二、关键词复习法
是根据高中《生活与哲学》每单元的小章节关键词理解和扩展记忆的学习方法。在《生活与哲学》这门课程里,学生对关键词的把握异常简单,如下图就清晰的建立了关键词链接起来的整个学科知识点,学生根据关键词对课程有了详尽的了解,通过关键词引导学生思考回忆知识点,在这里就起到了从学习到复习的整个方法和思路。
三、原理复习法
物质和意识辩证关系原理等30多个哲学原理构建了《生活与哲学》的整个框架,通过对原理的掌握是学习哲学的重要方法,这也是哲学课目考试惯常的考试重点。学生具体的理解原理的内容,按照原理的分类了解哲学的整个脉络和思路,从而学好高中《生活哲学》这门课程。
四、利用热点材料进行问题探究和分析归纳法
这是通过对时事热点的主动分析方法,是通过学生对具体材料运用哲学的方法分析理解,提高学生运用哲学思想的习惯,同时帮助他们养成哲学的思维习惯,将来源于生活的哲学应用于生活,从而轻易在考试中取胜。发现生活里的哲学,学习和应用应有效结合。
为什么有《教师法》没有《学生法》?为什么国学热?我们失去了,我们的教育忘了本,所以速食文化应运而生;第一:舍本逐末,对外来文化激励表彰,跃跃欲试,英语四级六级八级,却看不懂古汉语。哪个国家的历史文化有中国深厚经典,有中国人的直接、豪爽、血腥。韩非说法治的时候,西方发达国家还给我们纳岁币着,当时他们的名字还叫蛮夷、异族。庄周梦蝶 《逍遥游》 一辈子学一点点庄子的潇洒,你活得不一定富有,但一定怡然自得。孔子说“贤者,回也”“一箪食,一瓢饮,在陋巷,人不堪其忧,回也不改其乐”——活着,追求什么舒服而已。第二:过分的注重全面发展,培养不出来高精尖人才,领头羊迷失了方向——没有绝对的对、错,这是辩证法。聪明的人最早闻到变质的气息。SARS好多人发了财,口罩,大蒜,体温计;汶川地震的时候有照片拍到有人在废墟里捡破烂,他们有两种人,第一种生活所迫;第二种想发国难财,我觉得很合理,他自己愿意冒险,去追求他的利益也不犯法,为什么要谴责,这样积极向上的生活态度为什么要鄙视。
哲学来源于对生活的思考,神秘的错误观念是学生对其本质的模糊接触造成,对《生活与哲学》的教授,正确的方法,才能够帮助学生更准确地了解哲学的本源,从而使学生发现哲学对生活真切的解析和对我们的学习和生活温和的指引,知识在这个时候才能成为学习的欲望,考试当然迎刃而解。无论是应试还是学习,《生活与哲学》都是很好的方法论启蒙。
【参考文献】
[1]卢邦柱. 高中生活与哲学原理课教学存在问题的成因与对策[J]. 教育导刊,2010(01).
【关键词】哲学基本观点 思想品德课 渗透 教学方法论
哲学是一门对学生进行基本理论教育的课程,同其他政治课一样不是单纯的理论教育课,更主要的是思想教育课。讲清哲学原理是提高学生思想觉悟的基础。提高学生的思想觉悟是讲清理论的归宿,是哲学教学的目的。怎样在初中《思想品德》课教学中渗透哲学原理,让学生感觉到这门课的趣味性、实用性是我们的责任。因此,在教学中单凭空洞的理论说教、不结合当前社会实践、不结合学生实际是不可能达到教书育人的目的的。必须结合具体的教学内容,合理地、适当地贯彻思想教育,才能培养出德才兼备的初中生,为高一级学校输送合格的人才。
根据新课程改革的精神和要求,初中思想品德课应以学生发展为宗旨,以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从根本上提高学生的思想品德素质和人文素质。而哲学是关于世界观的学说,它对我们每个人的生活、学习和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让初中生了解一些哲学思想和方法,有利于他们正确处理学习、生活和成长中遇到的各种烦恼和困惑,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提高实践能力。
笔者认为,在初中思想品德课教学中,有意识地渗入哲学思想,会取得较好的效果。例如,在对初一学生进行“锻炼坚强意志,积极对待挫折”的教学时,可向学生提出“挫折是好事还是坏事”的思考题。多数同学会不假思索地回答:“坏事。”首先应肯定学生的回答,指出挫折本身并不是好事,也可以说是坏事;然而,也有人能战胜挫折,成就一番事业。如我国明代医学家李时珍曾三次参加科举考试,都失败了,但李时珍并没有因此消沉,他立志学医,终于写成了流芳百世的医学著作《本草纲目》。又如瑞典化学家诺贝尔研制炸药屡遭失败,甚至因此失去了亲人,但他坚定不移,继续努力,终于获得了成功。之后,请学生思考:我们应怎样正确看待挫折?通过讨论、分析,学生体会到挫折是有负面效应的,但只要我们正确对待,挫折能对人产生促进作用、增力作用、清醒作用,能对人产生重要的影响。许多有作为的人,都是在挫折中成长起来的。这时,适时地进行点拨小结,其实世界上许多事物和挫折一样都是具有两面性的,“塞翁失马,焉知非福”,我们要学会“一分为二”地、全面地看问题,既要看到消极不利的一面,又要看到积极有利的一面。努力克服不利的因素,充分利用有利的一面,使事物向好的一面转化。这样,运用唯物辩证法关于矛盾的观点,使学生懂得了培养坚强意志和顽强毅力的重要性,对学生起到了强烈的激励作用。
违法和犯罪是初二法律知识教育中的两个重要概念。两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违法是犯罪的前提,犯罪是违法发展的必然结果,两者在本质上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它们在本质上都是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一个人如果经常做违纪违法的事,不思悔改,发展下去,就可能导致犯罪。有这样一个案例:王某从小经常打架、破坏公物,还逃学到网吧或游戏厅上网玩游戏,没有零花钱就偷拿同学的钱物或敲诈小同学,经老师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因为他认为自己没犯罪,犯点小错误没事。后来,因偷窃邻居的财物被公安机关送去劳教所劳动教养。但劳教回来后,仍恶习不改,一次因参加一团伙抢劫被逮捕,经人民法院审理,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在引导学生分析王某“违纪——违法——犯罪”的过程中,有意识地渗入哲学上的“量变与质变”原理。指出大量的违纪是违法的前提和准备(量变),违法则是违纪的必然结果(质变),违法之后不思悔改,继续行窃,就是在做量的积累(新的量变),久而久之必然导致走向犯罪的深渊(再次发生质变)。
在仔细的分析中,使学生认识和理解了违法和犯罪的联系,懂得没有“小错不断,大错不犯”只有“小错不断,大错必犯”的道理。因此,我们平时要严格要求自己,防微杜渐,“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以防止违法犯罪的发生。
又如,内因和外因辩证关系原理在九年级教材中有多处体现。“改革开放增强了我国的综合国力”即改革是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重要动力和对外开放的必然。教学中,可一方面介绍党的以来我国改革开放的实践及取得的巨大成就,让学生获得直观感性的认识;另一方面,将事物变化发展是内因和外因共同作用的结果,事物是普遍联系的等观点穿插其中。指出内因是事物发展的根据,是事物发展的源泉,外因是事物发展的条件,内因和外因在事物的发展过程中同时存在,缺一不可。我们在观察事物、分析和解决问题时,要既看到内因,又看到外因,坚持内因和外因相结合的观点。使学生知道改革是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内部动力(内因),而对外开放则是外部条件(外因),引导学生对改革的重要性和开放的必要性进行理性的思维,懂得我们这样大的社会主义国家搞现代化建设,必须坚持独立自主、自力更生的原则,并在此基础上不断深化改革。但是,独立自主并不是盲目排外。在自力更生的基础上坚持对外开放,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是我国顺利进行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条件,是我们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国策。
综上所述,在初中思想品德课教学中渗入哲学思想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但我们在实际教学中,要充分考虑学生的知识基础、年龄特征、认识特点和理解能力,用简明通俗的语言、生动有趣的事例,引起学生的兴趣。教学实践中表明,在教学中把握以下几个方面,有助于获得理想的教学效果。
第一,寻找机会,适时渗入。在进行初中思想品德课教学时,我们要认真研究教材,挖掘教材所蕴涵的哲学思想。在帮助学生理解和掌握基础知识的过程中,有意识地引导学生进行分析,揭示出相关的哲学思想,使学生的认识和理解更进一步,由特殊具体的知识上升到一般普遍的原理,体会到哲学基本观点和原理对我们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实际指导意义,从而激发学生的求知欲望,提高学习的积极性。
第二,把握尺度,适当渗入。初中思想品德课毕竟不是哲学原理课,我们只是想让学生对哲学知识有个初步的了解。因此,只要抓住与教材内容紧密相关的哲学基本原理,用通俗的语言和适当的方式予以介绍即可。让学生在对比的基础上有所感悟,从而训练学生的思维,增长学生的智慧,使学生更灵活、更聪明,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要避免脱离学生的实际将哲学原理讲深讲透的做法,以免增加学生的学习负担,达不到预定的目的。
第三,循序渐进,逐步渗入。初中思想品德课教材,特别是九年级教学内容蕴涵着许多哲学思想,如普遍联系的观点、矛盾分析的方法、量变质变原理、内因和外因辩证关系原理、实事求是的思想等。我们一方面渗入哲学思想,另一方面要启发引导学生经常运用已了解的哲学原理学习新的内容,达到温故知新。在经常运用中,加深哲学思想的理解,使学生懂得哲学并不是抽象空洞的理论。
作者:王振 武立松 单位:江西科技师范大学
在施莱尔马赫认为,理解是解释技术的根基,解释学问题的关键就不是对各种解释技术的肤浅讨论,而在于理解本身。这样说来,如何有效破解“文本会造成误会”这个问题就成了解释文本理论的核心所在。他主张解释者应该参照作者以及作者最初的所处的语言领域来确定给定文本的含义,应该参照文本中一个词与周围词的共存关系来确定该词的含义。尤其重要的是,解释者应该努力穿越时空,深入到文本作者的心灵世界,以作者的思维立场与价值诉求去进行文本阐释。解释者若仅仅是表明自己对文本的看法,这是一种任意,是不足取的。施氏将理解看做文本解释的基础的观点,在狄尔泰看来还远远不够。狄尔泰说:“我们说明自然,我们理解心灵”。因为自然科学与人文科学同是人类智慧创造出来的真正的科学,两者的差异性仅在于认知理性的路径有别。自然科学是以外在的视角来揭示世界的可证实性与可认识性,而人文科学则是内省的视角来理解世界的精神生命。如是之故,狄氏确信,理解就是重新体验过去的精神和生命,理解就是精神科学的基石和人文科学的普遍方法。这样,诠释学就完成了从文本解释之技术到精神科学的方法论阶段的转变。由于二人同是站在方法论和笛卡尔、康德式的主客两分认识论立场上来构建其诠释学理论,因而这一时期的诠释学被称为认识论和方法论的诠释学,也即“作者中心论”意义上的诠释学。将解释学界定为主客两分关系的认识论与方法论层面的高度,这样认识的目的归结就是探索文本作者的真实含义,求得对作者意义的唯一正解。这样的看法遭到了尼采的反对。为了追求一种彻底的反实证主义的路径(反对所有简单的既定事实的模式),尼采最终完成了一种痛苦的视角主义(anagonalperspectivism),一种作为折射为多种解读和解释的实在的观点。他说:“基本的预设是,存在着一种完全正确的解释——或者更确切地说,一个单一的正确解释——对我来说,这在经验上是谬误的……,并不存在单一的美妙的解释”。[7]于是,诠释学迎来了其从认识论、方法论到本体论转向的第二次“哥白尼式的革命”,[8](52)这次转向的思想巨匠是海德格尔与伽达默尔。海德格尔不再把理解束缚于一种理念性的人的与物质相对的精神样态,他把理解从科学方法论中彻底地解套出来,认为理解属于“此在(Dasein)”的存在方式,是此在的现在进行时的自我解释,亦即是人生存在世的方式。[9](15)在海德格尔这里,“在(Sein)”是确定在者作为在者的那种东西,是一切在者得以可能的基础和先决条件,是使在者宣示其为在者的活动与过程。[10](592)而“此在(Dasein)”指的是人。海氏认为,任何一个在者均有其在,但一般在者对自己何以在、怎样在并无所感知与思考,他们无力生发关于在的问题也不可能企望由他们来追问在。而只有人这种特殊的在者才能对为何“在”、如何“在”提出问题并探索之。所以“此在”指的是“人”而非“人在存在”。这样一来,每一种解释行为都是建立在人的理解的基础之上的。理解是本体论的,它构成人存在的必要因子。申言之,海德格尔实现了从方法论、认识论的解释学到本体论的解释学的本质性转变,从此解释学就不再是主体对客体解读的二元构造而成为对人存在本身的现象学诠释,成为一种哲学解释学。
作为海德格尔学术思想的继任者与超越者,伽达默尔在完全赞同海氏关于理解和解释是人的存在方式的立论的基础上更进一步指出:凡是理解均存在一个前理解的问题,在理解文本时,理解者都是在自己前理解的基础上进行的,理解者不可能是一张白纸,总会受到自身前理解的约束与推动而无法从根上消除之。也可以说,前理解是理解的前提条件,正是因为前理解,理解者的理解才得以可能。这个前理解在结构上是由前有(fore-having)、前见(fore-sight)和前概念(fore-conception)三部分[11](35)组成的。前理解的存在表明,要做到像传统解释学那样,穿越时空的距离,将解释者置于作者那样的地位去理解作者本意是不可能的。人的历史性存在决定了解释者不可能完全复原文本的视域,而是会进行一个“视域融合”的运动过程,也即自己的视域与文本视域进行融合,并由此形成一种全新的视域。在解释的过程中,解释着与文本作者的关系是一个语言对话的相互理解的过程,双方不是简单的自说自话而是相互受到对方的影响并逐步向一种新的观点过渡的过程,因而解释始终是一种创造性的行为。因语言形式表达的文本具有多义性,而解释者与作者对语词的理解会有不同,这就决定的解释结论的多样性。也就是说,解释具有循环往复、螺旋式上升的本性而非一次性完成的工作,解释具有稳定性,但此稳定性是一种相对而非绝对。也因此,可以说解释无所谓终局性谢幕演出,也无所谓“唯一正解”。本体论解释学极大地消融甚至全面否定了解释对象的客观性,而力挺解释主观性的核心角色地位,因而是一种读者中心论的解释学。这引起了许多学者的质疑与反对。出于对解释主观性过于招摇的不满,意大利学者贝蒂指出,无论主观性在解释中的作用如何重要,影响如何深刻,但客体总归是客体,是一个真实的存在,在对客体的解释中始终应该蕴含有一种客观上可得证实的意义存在。解释学要遵循现实性原则与相符性原则,前者强调理解者在重构原创造精神时需把文本解释为他自己的生活存在,而后者意在保证解释者的精神或思想必须与原作者的精神或思想相一致。[4](809)保尔•利科也认为,诠释学关注的主题应该是文本本身:“诠释学的核心关切并非是透视深藏于文本背后的意图,而是显影文本面前的世界”,“真正的自我理解如海氏与伽氏所欲言的,乃是某种可以由文本的内容所框定的事物”。[12](469)但是,利科的解释学观点并非是简单肯定解释客观性的历史回归,而是一种主客观性辩证统一基础上的时代超越,是一种“本体论与方法论的统一”意义上的综合诠释学。科里主张,在作者、文本与理解者三者之间,存在着以文本为活动中枢的两个环节上的主客观性的统一:其一是“文本形成环节”,在此环节作者的主观性意图与文本客观性内涵之辩证统一;其二是“文本解读环节”,在此环节文本客观性内涵与理解者主观性视域之辩证统一。这种诠释学理论首先体现了黑格尔式的主客观调和的善的理念。黑格尔在《法哲学》(thePhilosophyofRight)中指出,公共的伦理世界证明了客观的既定法和解释人或市民的主观自治之间的调和。主观性与客观的和绝对的善的统一是伦理世纪或道德生活;在其中,我们发现了和解,因为它符合(善的)概念。[7]而且,立刻还主张,作者和读者这两种主体性的存在物以文本为桥梁得以实现相互之间的勾连与融通。利科的解释学就不仅仅是解释主观性与客观性的辩证统一,更是一种主体间性的哲学诠释学理论,代表着诠释学理论新的时代高峰,必将对包括刑法学解释在内的法律解释学产生深远的影响。
“哲学变,一切变”[13](514)诠释学的演变轨迹也对张明楷先生的刑法解释学产生了极为深刻的影响,这主要表现在其刑法解释学的“读者中心论”之本体诠释学根据和刑法解释学与刑法哲学之关系论两个方面。首先,我认为张明楷先生的刑法解释学的诠释学基础是“读者中心论”之本体诠释学。在张教授看来,发现刑法的漏洞不是本事,而把有漏洞的刑法解释得没有漏洞才是真正的学术贡献。以下是学界十分熟悉的张先生的刑法解释学箴言:“刑法解释是一种创造性活动,而不是消极地、被动地去发现立法者的原意。”[3](33)在此,张教授首先突出了解释者的主观性。“一个用语的通常含义,是在生活时事的不断出现中形成和发展的;刑法条文没有固定不变的含义,对成文刑法的解释不可能有终局性的结论,任何解释均只具有相对的合理性。解释者理应充分关注刑法文本的开放性,需深深懂得无限丰富的生活现实会不断充盈刑法的含义,不仅在法条文字中、而且在具体的生活事实中发现刑法的真实含义,从而使刑法具有生命力……为了从生活中发现法律的真实含义,解释者必须正确对待自己的先前理解。……解释者不可固步自封于己身的先前理解,而应将自己的先前理解置于刑法正义理念之下、法典相关条文之间、多变生活事实之中进行检验。”[14](2)这里,张教授勾勒出他对解释前理解的非常之重视。那么,如何具体实现解释者与刑法文本之间的视域融合呢?张教授认为:“刑事立法是将正义理念与将来可能发生的事实相对应,从而形成刑法规范;刑事司法是将现实发生的事实与刑法规范相对应,从而形成刑事判决。作为解释者,心中当永远充满正义,目光得不断往返于规范与事实之间……解释者心中必须始终怀有一部自然法,以追求正义、追求法律真理的良心解释法律文本。”[15](序说)“而不能大脑一片空白,目光仅往返于法条文字与汉语词典之间。”[16](145)最后,张先生坚定地指出:“在东海扬尘、白衣苍狗的时代,一个解释者不能两次对同一法条作同一解释。”[2](前言)这样,本体诠释学“解释结论的多样性”与“无所谓终局性解释,也无所谓绝对正确、完美而唯一的解释结论”的主张完全得以呼应。然而,正如前述,本体论诠释学刻意消融文本客观性的哲学主张并非完美科学,招致了多方的质疑与批判。而且事实上,本体诠释学因其所倡导的“诠释学循环”从其产生的那一刻起就大面积侵入法学领域,从而引发激进的视角主义的深深恐惧。在激进的视角主义看来,解释有时被描述为一种建设性或构成性实践,偶尔解释者会认为一种接近的权力高于文本。因为政治的侵入,法治处于一种堕落为“人治”的危险之中。这一危险引出了一连串的相关担忧:在此法律不是变成了武断任性,特定解释者的随心所欲的俘虏或工具吗?在此我们不是证明了权力对于法律,意志对于理性(这是诠释学循环希望消除的)的胜利吗?对于罗森而言,诠释学的政治意义源自于它与权力政治的共谋,它的对于尼采式权力意志的或多或少公然地支持。用政治术语说,有教化意味的诠释学(也许甚至无启示意义的诠释学)是一种中产阶级对于真理之暴力与镇压的性质的恐惧的表达。[7]所以,张教授的刑法解释学因为其哲学根基的不牢靠而使得其解释结论的合法性大打折扣,不能不引起笔者的审慎质疑。其次,我认为张明楷先生关于“刑法学是刑法解释学与刑法哲学的统一”的观点也涉嫌“认知上的片面性”。张教授认为:“解释学不是低层次的学问,刑法解释学也不是低层次的学问,而是含有深层的哲学原理;刑法解释学与刑法哲学并非性质不同的两种学问,这也是本书将刑法学理解为刑法解释学与刑法哲学的统一体的理由。”这里首先存在的问题是张教授误读了伽达默尔的本体论诠释学,没有意识到真理与方法在伽氏诠释学中的对峙关系。欧洲社会的近代史,就是一部科学发展史。随着人类在自然科学领域的许多重大发现,使得人类第一次以自身的理性实现了对自然界的主体性认知,第一次以自身的力量实现了理性的除魅。自然科学方法在现世世界全面开花结果,昭示了人类前所未有的掌控自然界的巨大能量,随后演化出实证主义哲学的哲学新领域——方法论哲学时代就此登上人类社会发展的舞台,并领衔主演了一幕幕美奂绝伦的精彩剧目。然而,与人类普遍对自然科学方法论的沾沾自喜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伽达默尔却显得忧心忡忡,他深邃地指出了方法论时代的可悲后果,那就是人类的“被物化“或者说”异化”。在此,人与方法的逻辑关系由前者主宰后者异化为前者被后者所主宰,并成为使人物化的原因,方法从人的仆从的位置僭越到控制人的主体地位。
在这种主客异位的异化面前,真理不再是扮演对人生存在与意义揭示的角色,而成了与人相异的东西,并以一种咄咄逼人的姿态释放这样的信息——人类只有通过方法才能获得真理。“因此,他首次提出要让真理与方法区隔开来,即方法并不能保障人获得真理,方法并无能力给人们提供一条通往真理的必由之路。恰恰相反,真理魅惑着具有方法的人,方法不仅使真理异化,而且将其彻底放逐在外。”[17](47)其次,说刑法解释学蕴含着深层的哲学原理,这当然无可厚非,因为哲学的品性就是对其他科学的高屋建瓴的指导,但由此裁定刑法解释学与刑法哲学就没有性质上的不同,则为笔者不敢苟同。哲学虽然在一段时期曾被称为科学的科学,是一切学问的指导,但是事实上哲学不能代替具体学科的发展,哲学原理无法替代各门学科自己的原理与定则。“就刑法适用而言,刑法解释当然比刑法哲学重要,但因为前者重要并不能就此证成两者之间的区隔界限的不存在。事实上,刑法解释学与刑法哲学虽是以刑法本身为其共同的观察研究对象,但二者的研究视角、思维路径和行为范式却是有着明显的不同。再者,二者把握问题的层次有着阶梯形的差异,其研究的方法也不可能完全相同。”[18](173)正所谓刑法之中研究刑法为注释刑法学,也即刑法解释学,而刑法之上研究刑法才是刑法哲学。因此两者尽管可以相通但绝非可等量视之。第三,刑法解释学的特殊价值取向决定了本体诠释学的理念不能完全应用其中。本体论诠释学的解释文本之“非唯一正解”与“创造性活动”理念,如果是针对美学、文学等学科领域来说是恰到好处,因为“一千个读者心中会有一千个哈姆雷特”,对作品进行创造性的体认与解读,或者说读者对作品的理解比作者可能会更胜一筹,都实属情理之中,并且是应当积极追求的价值取向。这也是文学、美学之所以引人入胜的原因之所在。但是,刑法解释是一个审慎考量对于一个公民的生杀予夺的过程与活动,在这其中对稳定性与可预期性的唯一结论之重要性如何重视都不为过。所以说,刑法解释学与刑法哲学是相通的,但绝不是相同的。由此,笔者再一次质疑张教授的刑法解释学之哲学根基,而对其在相关刑法问题解释的结论之妥当性需在以后的研究中作进一步体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