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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医院建筑 基建管理
[Abstract] Article according to the characteristics of hospital buildings, combined with the Shenzhen Municipal People's Hospital of reality, make the hospital infrastructure, management of infrastructure projects for different management approaches and management of the process of recommendations.
[Key words] hospital buildings,Infrastructure management
引言
现代化医疗建筑已不是单纯进行医病的场所,而是一个人文化、生态化、智能化、艺术化的建筑群,其基础设施是这一建筑群的基础。医院基础设施最重要的部分就是医院建筑,而医院建筑的管理,是给公众留下医院整体性和综合实力的第一印象的关键。特别是对于大型综合性医院,医疗建筑更应努力改造医院的就医环境,营造绿、静、美、安的诊治气氛。这就要求医院的基建管理部门以病人为中心,以为临床一线服务为宗旨,将基建工作抓紧、抓好、抓细,为患者提供一个温馨、顺畅的环境,为医院争创一流环境、一流业绩和一流效益打下坚实可靠的基础。
深圳市人民医院始建于1946年,已有61年的历史,总建筑面积11万平方米,现有建筑多为上世纪80年代后改扩建的。最新的建筑已经使用10年了。总体来讲,建筑物的水、电、医用气体、电梯及建筑结构、装修均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我们采取了以下管理方式,以保证医院的正常运转。
一、做到心中有数
基建管理人员对各科室的位置、面积、建筑状况、水、电、气及装修情况、使用情况一定要清楚,对科室的病床数、医护人员数、门诊量等医疗参数也要了解,这样对于科室存在的问题、可能出现的问题及问题的性质,才能做到心中有数。针对不同的问题,制定出相应的管理条例,并认真按条例执行,管理起来才会得心应手。
二、勤巡查
以每月(30天)为单位,在月初制定出全月的巡查计划,力争做到每周、每日都有计划地巡视,走访各科室和病区,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尽可能保证不影响临床工作,并减少安全隐患。
三、有计划统一管理
依据上级相关部门文件,制定出适合医院具体情况的基建工作一系列管理条例,经院内党政联席会通过后,严格执行,并按期补充修改,使其日臻完善。
1.依据工程大小,划分工程类别
深圳市人民医院基建工程按造价分为三类:
(1)零星修缮工程:一般造价在5万元以内的工程;
(2)实行院内公开招标的工程:造价在5万~20万元以内;
(3)实行社会公开招标的工程:20万元以上的工程。
基建管理人员根据自己具备的专业知识,估算出工程预算,确定工程的大小。按以上分类,属于零星维修工程,填《零星工程维修表》,包括工程内容、工程量及估算,经科室主任、基建管理员签字,方可开工;属于院内公开招标工程,严格按照医院规定并在院纪律检查科的监督下进行招标,确定中标单位后,签订国家统一的施工合同;属于社会公开招标的工程,按照国家规定,在规定部门进行招标。
2.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医院建筑的专业性、复杂性、多样性、公共性的特点,要求基建管理人员在一项工程开工前务必做好前期工作,前期工作做好做细,是工程顺利进行的前提。明确工程的目的及要求,与临床科室医护人员多沟通,了解他们的需求,找出既能满足临床要求又合乎建筑结构的施工方案,并反复推敲,使方案具有实用性和可实施性,一旦确定,尽可能不要再修改,以确保工程如期保质完工。
3.基建工作质量为本
医用建筑是最为复杂的建筑类型,涵盖多项技术领域,有诸多特殊要求。要求我们从工程立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设计、监理、合同签订、招标、施工、竣工,从估算、概算、预算、结算全过程进行管理。与监理单位共同严把质量关,而对于一些没有工程监理的零星维修工程、隐蔽工程,基建管理员一定具备高度的责任心,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全程监控质量,做好施工日志,做到每一环节都有据可查,并建立风险制度,如果出现质量问题,要追究法律责任。
4.造价管理
医院基建管理员的一个重要工作就是核实工程量,这就要求基建管理员具备专业建筑知识,具备一定的施工经验,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现场核实,做好施工日志。基建管理员审核确定了工程量,再经基建会计审核后,送交权威中介部门按照国家相关定额及各省市有关规定(例如深圳市建筑工程综合价格)进行结算,最后以权威部门的结算价作为工程的最后造价。
每一项工程都经过了基建管理员、基建会计和造价工程师三步审计,以确保工程造价的准确。
5.工期问题
医院工程有其特殊性,首先考虑到不同科室患者就医的季节性,安排好施工时间。其次在施工前做好施工的一切准备,一旦开工就不能随便修改,保证工程如期完成。例如:如果进行眼科的装修改造,一定错开寒、暑两个假期。因为,学生眼病患者最多,又一般在假期治疗,寒暑假患者就医数通常等同于其他月份患者总数,因而一定错开寒暑假,且在寒暑假之前做好基础设施的检修,为迎接大批患者的到来,做好准备。
6.工程款的支付
严格按照相关条例,依据合同按期付款,这是保证工程顺利进行的重要因素。
7.基建管理员应具备的素质
基建管理员必须具备专业建筑知识,这是进行基建工作的基础,同时面向市场,了解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各种材料行情、造价指数,相关规范内容及变更,要有高度责任感和敬业精神,加强学习,充实自我,与现代化医院建筑的发展同步。
关键词:内部审计;医院管理
随着医院体制改革进程的逐步深入,医院管理中,一种得到干部职工普遍认可、能够适应时代需求的人际关系,将对促进医院发展起到凝聚力和催化剂的作用,对内部审计活动亦是如此。内部审计是由单位内设的审计机构从内部对其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经营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监督,具有典型的内向服务特点,由此可以看出,内部审计的工作性质,决定了医院内审人员在工作中不可避免地要遇到人际冲突和矛盾。内部审计人员处理人际关系时主要采用人员沟通和组织沟通。因此,笔者就如何加强沟通,建立医院内部良好的内审活动人际关系,谈几点粗浅的认识和看法。
一、与单位负责人进行有效纵向沟通是搞好内审工作的关键
组织负责人对内审机构计划的批准、工作的授权、权限的界定、审计建议的采纳与实施、与被审计部门矛盾冲突的解决与协调等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甚至是决定性的影响。内部审计的独立性,与国家审计、社会审计相比,在地位上存在较大的差异,加上医院属于财政差额拨款单位,绝大部分工资、费用支出还是依靠自行经营所得,这些在根本上制约了内部审计独立性的有效实施。内审人员主要按照医院总体工作思路,根据单位负责人的意志开展审计工作。因此,内部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需要单位负责人的授权和支持。内部审计机构应通过积极、主动的方式与医院管理层进行适当的沟通,根据医院发展规划和工作重点开展审计项目,并将审计结果以审计报告、审计建议书的形式向负责人报告,定期或不定期地向组织负责人进行请示、汇报、交流。通过沟通,获得领导的理解、支持,明确审计目标和方向,纠正工作中的错误,保证审计工作的正常开展和审计意见的具体落实。
二、与被审计部门或人员的适当沟通是搞好内审工作的基础
内部审计在于协助医院管理机构监督、评估内部控制制度,适时提供改进建议,以求内部控制制度得以健全和完善,其主要目的是监督和评价医院控制,本质上是为了使医院达到一定目标所采取的一系列行动和过程,不是以审查和评价部门或个人的差错为根本目标。因此,内审机构应加强审计沟通,在审计目的、审计程序、审计人员的指派等方面与被审计部门或个人达成共识,消除审计过程引起的误解,以提高审计效率和效果。例如,首先,在审计医院物资管理情况时,向科主任送达审计通知书,就审计目的、审计时间、需要该部门协助的内容等事项进行告知,取得被审计部门的支持;其次,在出具正式报告前,对审计发现的管理制度不健全、盘盈物资的数量和金额等问题与科室进行适当沟通,征求其意见;最后,与科室协调配合,搞好审计建议的落实与执行。这样,在不违背原则性和独立性的前提下,既合理地完成了审计工作,又恰当地处理好了人际关系。
三、与相关职能部门加强横向沟通是搞好内审工作的前提
内审工作具备一定的独立性,但其工作方式不是孤立的。在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中,内审部门需要从其他职能部门获取被审计部门的经营数据、人员构成等相关情况;在提出审计意见或建议时,需要其他职能部门协助寻求最佳方案;在审计建议的落实和执行过程中,更需要其他职能部门予以协作支持。例如,在对某医技科室进行成本核算审计工作中,信息科、财务科提供了可比期间大量的有关经营收入、材料支出、人员费用等数据资料。同时,内部审计人员根据已有资料结合周边医院相同科室的经营情况,确定了具有可操作性的审计计划和目的,最后三部门共同制定了针对该医技科室行之有效的成本考量体系。
四、与外部机构建立良好的斜向沟通是搞好内审工作的重点
内部审计工作需要从外部机构获取充分、可靠、相关的审计证据,例如,从药品和卫生材料经销商函证取得可靠的往来账目资料;对某些更加专业的领域,寻求外部专家的帮助;获取审计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对内审人员的后续职业教育培训等。因此,内审部门要顺利有效地开展各项工作,离不开外部机构的支持和协助。
五、增进审计机构成员之间的沟通是搞好内审工作的保证
审计机构成员之间的沟通包括机构负责人与内部审计师在审计计划、岗位轮换、保密制度、后续教育等方面的沟通;审计项目负责人与审计小组成员就审计程序、工作分工等方面的沟通;内部审计师对于经验成果的分享与交流、审计重点的建议等方面的沟通。
[关键词] 妊娠;乙肝;孕妇;心理
[中图分类号]R47 [文献标识码]C [文章编号]1673-7210(2008)08(c)-225-02
我国是乙型病毒性肝炎(简称乙肝)大国,乙肝表面抗原阳性即乙肝携带者约占人口数的10%,其中孕妇产前检出乙肝携带率为6%~15%。妊娠合并乙肝的孕妇心理压力很大,容易出现一系列的心理问题,这种不良心理必给孕妇身心健康和胎儿的发育带来不良影响。现代整体系统护理要求护理人员要更多地接触患者,观察和诊断患者的生理和心理方面的问题并采取相应的干预措施[1],下面就妊娠合并乙肝的孕妇的心理问题及相应的心理护理措施综述如下:
1妊娠合并乙肝孕妇常见的心理问题
1.1乐观开朗型
此类患者对所患疾病持无所谓态度,实质对疾病的预后知晓不多,好似初生牛犊不怕虎一样。但是妊娠合并乙肝孕妇并发症多,消化道症状明显,产后大出血较常见,相当一部分患者病情反复且重,甚至可发展成重症肝炎,疗效欠佳,病死率也较正常妊娠高。所以要做好该型孕妇的宣传护理工作。
1.2焦虑恐惧型
此类患者敏感多疑,格外关注自己身体的生理变化,十分注意各项化验检查,经常打听与乙肝合并妊娠有关的医疗信息,甚至提出一些不适合自己的治疗或护理要求。特别是了解感染乙型肝炎病毒后,在宫内和生产时可垂直传播,使胎儿也受感染甚至还可引起早产、死胎、畸胎;了解乙肝的治疗期长,病情易反复发作,妊娠可加重肝炎症状,加重肝功能损害。她们担心胎儿发育畸形或感染乙肝病毒,害怕自身病情反复,又怕长期住院治疗加重家庭经济负担,从而加重孕妇焦虑恐惧的心理。
1.3悲观压抑型
对此类患者来说妊娠是一个痛苦的过程,没有将为人母的喜悦。她们对疾病缺乏治疗信心,整天闷闷不乐,自暴自弃,对医护人员不信任,表现出一种冷漠,无动于衷的悲观态度,不配合治疗,行为拘谨、寡言、长吁短叹、痛苦自卑,心理伤害大于生理伤害。
1.4自卑忧虑型
此类患者因肝炎具有较强的传染性,需要严密消毒和隔离,妊娠和乙肝都影响夫妻性生活,所以乙肝给孕妇蒙上一层心理阴影,生活中无形又拉开了孕妇与家人的距离。在妊娠这段特殊时期,孕妇心理表现很矛盾,即需要家人更多的关怀照顾,又怕家人被传染。部分患者又怕丈夫及家人嫌弃自己,从而产生自卑感和孤独感,拒绝与人沟通交流。被隔离而感觉压抑,感到生活单调、无聊、孤寂。因此忧心忡忡。
2心理护理
2.1把握沟通技巧,正确认识疾病
医护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语言沟通技巧,使用角色互换思维,护理人员对患者应热情接待,特别是对待乐观开朗型,既要给患者充分的同情与关心,又要让患者认识到疾病的严重性,从而配合医疗检查,减少和控制垂直传播。同时应该尊重孕妇的人格和意愿,为患者保密,以免给患者带来不必要的心灵伤害,取得患者的信任,也为建立良好的护患关系打下基础。
2.2加强孕期宣教,进行系统的孕产期检查和随访
合并乙肝的孕妇对胎儿的关注远胜于对自身疾病的关心。因此,护理人员应适当增加孕期健康知识讲课,向孕妇提供妊娠的生理卫生、饮食营养和自我生理变化等知识,及时告知胎儿的生长状况。研究表明文化背景如孕妇文化程度、孕期听课、接受咨询和指导次数与产后抑郁症的发生率呈负相关[2],常规进行产前检查,在产前开始进行初级预防和早期干预是十分重要的,也是目前研究所提倡的。
2.3重点加强对疾病的治疗与护理,增强自信心
护理人员应掌握妊娠与乙肝的关系,了解最新的疾病、治疗和预后的动态,进行有效的疾病观察和护理,及早发现异常情况并妥善处理,以便积极配合医师完成有效的治疗。可以通过事实和成功病例,纠正患者以往对本疾病的错误看法和悲观情绪,提高患者的心理应对能力,帮助其建立战胜疾病的信心,使她们对妊娠分娩充满信心,积极主动地配合治疗和护理工作。
2.4及时与家属联系,争取社会家庭的支持
产前对包括患者的丈夫、公婆及父母等家庭成员进行有关心理卫生宣教,正确处理好与患者之间的关系,让患者拥有一个温馨和谐的家庭环境,充分发挥社会支持系统的良好作用,稳定孕妇的心理状态,以利母婴平安地渡过围产期。临床实践证明[3,4],丈夫及父母等家庭成员和医护人员的关心有助于孕产妇保持心情愉快。
妊娠分娩对女性来说是一种伴随不安的期待体验,尤其当同时合并乙型病毒性肝炎时, 生理的巨大变化加上本身疾病的发展和预后会使她们产生各种心理改变,甚至导致严重的身心疾患。在临床工作中,我们深入分析孕妇心理状态,采取针对性的心理护理措施,不但增强了护患感情,还可提高孕妇的自信心,积极配合治疗,从而战胜疾病,获得较好的分娩结局。
[参考文献]
[1]戴晓阳,佟术艳.护理心理学[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1999.2-3.
[2]张荣莲,陈起燕,李艳华,等.产后抑郁症发病因素的探讨[J ].中华妇产科杂志,1999,34(4):231-233.
[3]贾守梅,冯正仪.产后抑郁症的病因评估及预防[J].上海护理,2002,3(8):50-51.
欲求木之长者,必固其根本。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解决好群众利益问题,关键要抓住根本,从制度建设人手,把解决群众利益问题的有效做法和成功经验,以制度形式固定下来、坚持下去,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创新,使解决群众利益问题的各项工作经常化、制度化,形成一整套符合和谐社会要求的健全有效的长效机制。从实际情况看,当前应着重在五个方面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一、着眼于利益关系和谐,建立健全各方利益协调机制
利益关系和谐是社会和谐的核心。必须正确把握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现阶段群众的共同利益和不同群体的特殊利益的关系,统筹兼顾各方面群众的利益。现阶段,我国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已超过1000美元。从国际经验看,由人均1000美元到3000美元的时期,既是“黄金发展期”,又是“矛盾凸显期”。在这一特定时期内,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主要表现在城乡差距、地区差距和社会各阶层之间的贫富差距的不断扩大。据国家统计局测算,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居民收入分配的基尼系数在增高,已经上升到0.45,超过0.4这一国际公认的警戒线,社会不平等问题越来越突出。黑龙江与全国一样存在利益关系不协调问题。从工人群体看,以国企改革为例,“并轨”人员经济补偿标准偏低,企业职工承担了较大的改革成本,自身利益受损,生活比较困难,工人阶级的主体地位日趋淡化。从农民群体看,与城镇居民收入相比差距较大,增长缓慢。2005年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8237元,农民人均纯收入3221元,二者之比为2.5:1。另外,征地拆迁中农民利益受损、进城农民工合法权益欠保障等问题仍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从区域发展看,虽然是资源大省,历史贡献较大,但目前已经面临资源枯竭的压力,原油、木材可开采量逐年递减,有相当数量的煤矿濒临资源枯竭。资源消耗居高不下。资源型城市中的林城和煤城职工的收入更低、生活更加困难。因此,必须兼顾国家、企业、群众三者利益,规范国有企业改革,建立合理经济补偿制度,对分流下岗职工和置换身份职工给予合理经济补偿,实现国有资产不流失、职工合法权益不受损、投资者合法权益不被侵占;建立新型劳动关系,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和集体协商制度,健全劳动保障监察体制和劳动争议调处仲裁制度,逐步建立劳动者和经营者的协商、对话机制,保证每个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必须兼顾城市居民和农民利益,健全完善征地补偿制度,严格实行依法拆迁和拆迁公示制度;健全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完善和落实促进农民增收的具体政策和制度。必须兼顾发达地区与落后地区之间利益,健全完善资源开发补偿和衰退产业援助机制,支持资源枯竭型城市加快经济转型进程。
二、着眼于发展成果共享,建立健全城乡社会保障机制
发展成果共享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原则要求。必须加快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为贫困地区、贫困群体编织一张救助保障网,不断提高社会的公共服务水平,让全体社会成员共享改革和社会进步带来的成果。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仍然存在着覆盖范围比较窄、制度不够健全、管理基础比较薄弱等一系列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我国60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已超过10%,已进入老龄化社会,导致城镇养老负担和医疗费用加重。我国城镇化率将以每年1个百分点的速度提高,由此带来的劳动力转移和社会保障问题更加突出。随着就业形式日趋多样化,大量劳动者以灵活方式就业,传统的以“单位”为本位的社会保障体系已不适应这种分散化、流动性强的就业格局。黑龙江省近几年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不断加强,但是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尚不能完全得到保障。城镇居民“低保”水平还比较低,2005年全省“低保”补差标准仅为65元,广大农民还不能享受社会保障,养老保险尚处于探索阶段,农村“低保”还在部分地方试点,低水平的新型合作医疗也仅覆盖了一半的县。因此,必须适应人口老龄化、城镇化、就业方式多样化,逐步建立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相衔接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进一步完善扩面征缴政策,强化扩面征缴管理,重点落实非公有制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工作,落实扩面征缴和发放责任,完善对困难市县和森工、农垦等困难行业的养老保险的补助机制。逐步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健全和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完善随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相应提高“低保”标准的机制。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健全优抚对象和老龄、孤儿保障服务机制。完善农村五保户供养、特困户救助、灾民救助、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制度。加快建立适应农民工特点的社会保障制度。
三、着眼于民计民生问题,建立健全弱势群体帮扶机制
民计民生问题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中之重。必须把解决民计民生问题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千方百计抓好就业工作,通过建立健全扩大就业的长效机制,解决好就业这一民计民生的根本问题。当前,我国的就业面临城乡双重压力,总量问题与结构问题交织,新增劳动力与失业人员并存,如何扩大就业成为当前突出的社会矛盾之一。同时,我国广大农村还较普遍地存在着“隐性失业”现象。黑龙江省资源型城市比重大,全省13个市地中有7个市地是依资源而建,危困行业较多,非国有经济和第三产业发展滞后,2005年全省生产总值中非公有制比重仅为33%,导致就业岗位严重不足,就业和再就业矛盾一直较为突出。而随着国企改革力度的加大、高校扩招导致的大学毕业生数量激增、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步伐加快等因素,使就业和再就业的压力加大。困难群众看病难、看病贵,子女上学难、上学贵的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建设远远不能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因此,必须把扩大就业和再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目标,通过发展解决就业问题,增强就业政策的连续性和普惠性,形成经济发展和扩大就业良性互动的局面。进一步完善和落实鼓励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增加就业岗位,扩大就业空间。强化政府促进就业的职能,增加就业再就业资金投入,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对贫困劳动力实行免费培训,统筹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加强对大学毕业生、退役军人就业的指导和帮助,帮扶残疾人就业,扩大就业再就业政策支持范围,健全再就业援助制度,着力帮助零就业家庭、就业困难人员和被征地无业农民就业,努力减少长期失业人员数量。加大经济适用房建设力度,不断
完善廉租房制度。同时,在就业、吃饭、住房、供暖、教育、医疗、法律援助等方面对弱势群体进行帮扶和救助。
四、着眼于理顺分配关系,建立健全收入分配调节机制
理顺分配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机制。必须建立改革与发展的成本合理分担机制,使经济增长带来的财富实现公平分配,让各种社会群体承受改革与发展成本的比例与他们获得改革与发展成果的比例相近。当前我国社会收入结构仍然是一种底层最大、中层与高层较小的“金字塔”结构,而不是一种中层最大、底层与高层较小的“橄榄形”结构。分配不公问题,主要表现在不同行业、职业和阶层,下岗失业人员只靠每月一、二百元的失业保险或低保资金生活,农村的贫困户全年的人均收入只有几百元。而一些垄断行业的职工年人均工资三、四万元,林业职工的年人均工资还不到5000元。因此,促进资源平等分配,防止财富过分集中,已经势在必行。必须制定和完善效率与公平并重的经济社会政策,进行分配机制的调整,完善收入分配制度,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加强对收入分配的调节,提高低收往上者收入水平、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调节过高收入,坚决取缔非法收入。建立健全最低工资标准制度,逐步提高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健全公务员工资制度,加快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形成企业职工收入随企业效益提高而提高、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收入随财力增长而增长、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随在职职工收入增加而增加的机制。完善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制度,规范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收入,确定管理者与职工工资合理比例。加快垄断行业改革,建立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保障所有者权益,严格实行工资总额控制。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加大扶持力度,逐步建立农民增收长效机制。
五、着眼于保持社会稳定,建立健全社会矛盾化解机制
1.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前,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2.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后,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同居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3.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
4.离婚后双方未再婚,未履行复婚登记手续,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一方起诉“离婚”的,一般应解除其非法同居关系。
5.已登记结婚的一方又与第三人形成事实婚姻关系,或事实婚姻关系的一方又与第三人登记结婚,或事实婚姻关系的一方又与第三人形成新的事实婚姻关系,凡前一个婚姻关系的一方要求追究重婚罪的,无论其重婚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均应解除后一个婚姻关系。前一个婚姻关系的一方如要求处理离婚问题,应根据其婚姻关系的具体情况进行调解或者作出判决。
6.审理事实婚姻关系的离婚案件,应当先进行调解。经调解和好或撤诉的,确认婚姻关系有效,发给调解书或裁定书;经调解不能和好的,应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
7.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一方要求“离婚”或解除同居关系,经查确属非法同居关系的,应一律判决予以解除。
8.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9.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10.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
11.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12.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13.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如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可以配偶身份按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如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而又符合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可根据相互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