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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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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的特点

环境污染的特点范文第1篇

【关键词】农药污染;农业发展;环境污染

农药泼洒是农业生产的必要条件,农药在帮助农作物的抵御病虫害的时候,会对周围环境造成巨大的破坏,污染了周围的环境,农田周围的水、土地在受到污染之后通过水循环以及渗透作用,影响了更大的面积,造成了环境的大面积污染现象。在现在这个人们格外重视环境保护形式下,控制好农药的污染,减少污染物的扩散非常重要。

一、农药的污染的现状分析

我国的农药污染种类非常多,因为我国的农药生产厂家也非常多,每一家厂商的农药产品的成分也不相同,这就造成了农药的污染物种类达到上千种。我国是农业生产大国,我国的农业面积很大,每年使用掉的农药也是一个惊人的数字。在农药中杀虫剂的比例极大,而杀虫剂的毒性也最强。按照毒素累积得原则,农药受害最严重就是人类本身。

二、农药的对环境的危害

(一)农药对人体的危害。农药对人体的危害分为多种形式。主要分为三种形式,第一种为误食危害、第二种是扩散危害、第三种是累积危害。第一种维护一般是在农民喷洒农药或者使用农药的时候,没有做好相应的防护措施引发的误食现象。如果农药少量,会对人的消化系统造成较大损害。如果误食量过多就容易造成人员的死亡,或者瘫痪等。第二种危害是农药扩散造成的,一般是因为农药的扩散现象,造成在一段时间内吸入一定量的农药气体造成轻微的农药中毒,中毒效果不明显,表现为头晕、头痛、恶心等。第三种危害形式也是最难以避免的形式,农药通过生态循环,不断的进入自然环境中,在动物和植物体内累积大量毒素,人作为食物链最顶端的生物,这就造成了毒素累计,人体虽然对毒素的反应不灵敏,会让人体产生癌变、畸形等现象。

(二)农药对其他生物的危害。农药对其他生物的危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农药直接将有益的鸟类、微生物、兽类杀死,破坏食物链,不利于生态系统维持平衡。二是农药滥施、滥用,使病虫害抗药性增加,导致后续生产过程中农药的使用量越来越大。农药残留在土壤、作物及水体中,给人类及其他生物生长带来了潜在危害,会导致一系列严重的后果。

(三)农药对生态环境的污染。一是农药对水环境的污染。在实际生产中,农药对水体造成污染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①为了防治蚊子等害虫,喷施有机杀虫剂于水面。②为了防止渠道、水库、湖泊中的杂草,将水生型除草剂喷施于水面。③制造和使用农药过程中农药瓶或其他包装物随意丢弃。二是农药对土壤的污染。农药污染土壤主要通过以下几种方式:①农药直接进入土壤,包括喷施于农作物的农药,在施用过程中喷施在土壤中的部分。②撒施在农田中的农药。③随着大气沉降于灌溉水和植物残体中的农药。三是农药对大气的污染。根据农药在大气中不同的浓度和分布密度,将大气中的农药分为3个带:①药源带。农药的浓度在该带中最大,农药通过这一带进入空气。②空气污染带。在这一空气带中,农药的浓度因为对流作用而降低,一般低于药源带。但也可能会由于气团不能够完全混合,导致局部地区空气中农药浓度偏高。③大气中农药迁移最宽和农药浓度最低地带。

三、治理对策

(一)建立有限的完善的农药管理法律体系。很多农药污染现象是可以避免的,比如农药瓶的随意丢弃现象,就是完全可以监管的行为。但是我国所有的法律法规没有规定随意丢弃农药瓶是一种违法行为,所以要加强农药的管理首先应该完善法律的立法,出台相应的农业生产的法律,而不是地方的规定,在农业的发展中需要这样的法律对农业操作的具体行为进行详细的规定,这样就能让监管部门有法可依,在管理中能够按照统一的标准,同时也便于农业的宣传,更具有威慑力。自然农药的管理效果会不断提高。

(二)加强农药生产的管理工作。农药的生产管理是一项重要的工作,为了保护环境很多农药已经不让生产,比如敌敌畏等,这些高毒的农药已经为国家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但是有些不良厂商私自生产,销售渠道也比较隐蔽,治理这样的现象就必须从源头抓起,做好生产厂商的管理工作,对于那些非法生产的黑作坊严肃的查出,并追究刑事现象并通过媒体手段向其他没有被监察到厂商敲响警钟。同时接受整个社会的监督和公开信息。

(三)加强农药零售商家的监管。农药的零售商是监管的重要方向之一,因为零售商这里出现的问题最多,同时也比较容易管理,在农药的监管过程中,要经常突击检查,或者采用暗访的方式。对于零售商出售的每一批农药都要有完整的进货渠道,以及产品质量鉴定合格证书。在监管中要注意产品生产批号的检查,因为产品生产批号一般都是假冒伪劣产品的破绽所在,对于出售假冒伪劣和已经被禁止销售的产品的零售商严肃处理,剥夺其销售资格,另一方面加强农药类产品许可证的颁发审核机制。

(四)研究开发新型农药。尽快调整农药产业发展方向,加快研究开发新型生物农药产品,鼓励大型企业研发新农药、研究新剂型,推广使用生物农药,保障我国农业产业健康持续发展。

四、总结

在农药的使用中,虽然会对环境造成巨大的影响,但是为了农业的生产又不得不用,所以这就需要做好农药使用的规范工作。另一方面禁止一些高毒性农药的生产、销售、以及使用。要做到这些首先要做好农业使用农药的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完善工作,让农业生产的行为得到规范,减少随意丢弃农药瓶的现象。同时做好农药生产的管理工作,对于非法加工高毒性的企业立即查处,对于零售商也是一样,通过零售商顺藤摸瓜严格打击农药黑作坊,保护环境。除此之外,国家应该加大新型农药的研发工作,实现农业和环境的共同发展。

参考文献

环境污染的特点范文第2篇

[关键词]研究 分析 环境污染 纠纷 行政处理

[中图分类号] X507 [文献码] B [文章编号] 1000-405X(2014)-8-252-10引言

我国是一个“法治”国家,但是在解决环境污染纠纷时,采用行政手段来处理,存在着许多的不足。在解决纠纷时,调解法受到环境保护机关的认可,下文就着重讲解了调解法的优点。

1行政处理的含义和特点

1.1行政处理是当事人发出的请求

行政处理程序的启动是指由环境污染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申请。在我国的《环境保护法》中的第41条2款中有着明确的规定,关于环境污染中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如果双方无法达成统一的意见,无法自己自行处理。那么当事人可以提出相关的请求,让环境保护主管(或者是或者是依照法律行驶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来进行处理。如果当事人对其处理结果不满意的话,也可以向相关的人民法院,我国以下的几条法律都做了相关的规定,具体是:《水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几项法律都做过明确的规定,从上述的法律可以看出,行政手段并不是解决环境污染纠纷的必经途径。是当事人对处理方式的不满意,而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请求。在我国的《环境保护法》中,由于环境污染而引起的纠纷,并不是一种强制性管辖。只有双方当事人对其处理结果不满意时,可以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只要双方当事人一旦向法院提出请求,相关的环境保护的行政部门和环境监督管理的职责部门,才能处理这起环境污染纠纷。也就是说,环境污染纠纷的当事人只要向法院提出请求,选择用行政手段来处理,那么,环境保护行政机关也就产生了相关的职责,并且要认真履行,把自己岗位上的事情做好。这是国家机关为了保护人民的财产生命安全,而做出的决定,如果不按照执行,那么就是行政不作为。

1.2处理环境污染纠纷的机关必须要具备法定的环境监督职能

对环境污染纠纷进行处理时,必要的条件就是要根据我国的《环境保护法》中第41条的规定,并结合环境污染纠纷的类型(以及所涉及的环境因素)来进行处理。根据《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环境保护不止是行政主管一人,还包括了以下部门,具体的有:①渔政渔巷监督、②港务监督、③交通、④公安、⑤民航管理部门、⑥铁道等。县级以上的行政部门包括:①农业、②水利、③林业、④矿产等。以上这些行政部门都应该都应该依照法律规定对环境保护做出保护和监督的职责。

2运用行政手段调解环境污染纠纷

2.1行政调解

由环境污染而引发的纠纷,表明双方当事人在协调的过程中,意见没有达到一致,才引发的纠纷。双方本来就有一定的积怨,在双方的内心都会产生一定的敌视心理。双方当事人在赔偿责任以及赔偿金额等问题上,由于各自意见的不一致,已经形成了对抗心理。如果任由对抗进行发展,不进行正确的调解,即使是相关的法律机关做出了判决。但是双方还是会对产生积怨,并不能消除当事人之间的隔阂。所以,行政手段用在环境污染纠纷中,并不合适。在生活中,对于环境污染纠纷,大多数都是采用的调解。因为调解可以缓解双方当事人的对立气息,而且也是进过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在调解的整个过程中,都贯串着双方当时互相体谅、换位思考的氛围。正是由于调解具有如此多的优点,所以,行政调解得到了环境管理监督部门的肯定,是解决环境污染纠纷最受欢迎的方法。因此,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和其他的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在调解环境污染的过程中,应该遵循以下原则:第一种原则是:把产生环境污染的是非调查清楚,查清楚产生环境污染的具体原因;第二种原则是:在解决环境污染纠纷时,应该遵循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意见,如双方意见达成一致,都同意调解,才可实施;第三种原则是:在双方均同意调解的情况下,并最终达成了协议,那么,该协议的内容必须是合法的。

2.2行政处理决定

由于环境污染纠纷引起的行政处理决定,具体的意思是指:有管辖环境污染权的行政机关和部门,对当事人发生的纠纷进行调解时,由于意见达不到一致,可以根据已经调查到的事实和是非来进行处理,来做出最终的判决。使用行政手段来处理环境污染纠纷,可以避免哪些久调不决的案子,这种做法,充分的维护了法律的公平公正原则,还可以提高法律处理事情的效率。环境保护机关对环境污染纠纷作出的判断,如果得到了双方当事人的认可,那么,该法律就是有效的,有义务的一方就应该按照判决,来履行自己的义务。反之,该判决引起了一方(或者是多方)不服的话,那么该判决也就失去了法律效益了,任何不服的一方都有权利提讼,从而得到司法的处理。

在我国的《环境保护法中》也做出了相关的规定,如果双方当事人有一方对其判决不服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但是列谁为被告,有着多种说法,但是笔者认为,在没有明确规定诉讼性质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其“行政处理决定”的特点,以及不服处理判决而提讼的目的来确定应列谁为被告。

3结束语

近年来,我国的经济发展迅猛。但是在发展的同时,没有将环境保护的理念给贯串实施好。导致我国近年在环境污染问题上,频繁的发生纠纷。为了解决环境污染纠纷,大多数都是采用的调解法,如果是使用调解法解决不了的问题,就可以采用行政手段来处理。行政手段具有维护法律公正、公平的特点,维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陈松.论环境污染纠纷的行政处理决定及提讼的法律性质[J].贵州环保科技,2012,04:8-12+17.

[2]鲍学杰.环境污染纠纷行政处理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J].城市环境与城市生态,2012,04:48-50.

环境污染的特点范文第3篇

关键词 井下作业;环境污染;防治

中图分类号 [TE99]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674-6708(2010)18-0092-02

井下作业是油气田勘探开发的重要环节,它是对油、气、水井施行油气勘探、修理、增产措施、维护正常生产及报废前的善后工作的一切井下施工的统称。由于其工艺复杂、环境状况差异等原因,容易对环境造成污染,而且污染物种类多,成份复杂。所以,加强井下作业过程的环境污染防治,是油气田开发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

1 井下作业主要污染物产生的原因及特点分析

井下作业产生的污染物种类较多。本文对井下作业所特有的,或井下作业产生的主要污染物进行分析总结。

1.1 落地原油

井下作业过程中,造成原油落地的原因很多,其中量大而又经常发生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油井投产前。油井投产前,由于地面集输管线尚未经建成,射孔替喷时原油进井场内土油池;

2)试油、试采。试油、试采作业所产生的原油部分进井场内土油池;

3)修井作业。修井作业中,压井替喷、不压井作业的跑、冒油,以及在起下钻杆、油管、抽油杆过程中带出的原油;

4)钻杆、油管、抽油杆,在井场放置、清洗而散落在井场内的原油;

5)生产事故。如发生井喷、管线刺漏造成的落地原油。

原油落地后往往与水、砂、泥土形成混合物,在露天暴露时,其中的溶解气、轻烃类会挥发进大气,造成大气污染;渗入土壤会造成土壤污染;特别是有时由于土油池泄漏或大雨造成溢油,使原油流入水域造成大面积的水体污染。

1.2 废水

井下作业产生的废水主要有以下几类:

1)试油或修井作业时排出的压井卤水、无固相压井液;

2)修井作业,如冲砂等工艺中使用循环水,使用后的水变为含油污水而排放的部分废水;

3)洗井后排出的洗井水。

上述废水的特点是:水中固体含量高、颗粒粒径小;有机物含量高,如灰发酚、硫化物等;矿化度高,腐蚀性大,大量外排对环境危害较大。

1.3 泥浆

泥浆在井下作业中主要用于压井。近年来,由于胜利油田部分油区地层能量的下降和出于油层保护的需要,加上无固相压井液的使用,井下作业中泥浆的使用量逐步减少。但泥浆的成份比较复杂,含有的对环境有害的物质是盐类、可溶性重金属以及有机硫化物和有机磷化物等。泥浆对环境和人体的影响更为严重。

1.4 压裂液和酸液

从井口返排出来的压裂废液成分较复杂,含有原油、地层水多种化学添加剂等有害物质,如果直接排入环境,将会对水体、土壤造成污染,对人、动物、植物有一定危害。

酸化排出的残液及添加剂中的有毒物质会对环境造成污染。酸化所用的酸液(盐酸、氢氟酸),具有强烈的腐蚀性,排入土壤后会使土壤酸化;酸液与硫化物的积垢作用可产生有毒气体硫化氢;用于配制醋酸的醋酸酐可产生刺激性很强的蒸汽,直接接触会造成严重烧伤。

2 井下作业环境污染的特点

2.1 污染源分散,排放不规则

油、气资源分布的广阔性,决定了油田开发区内油、水、气井分布的分散性,进行井下作业必然就形成高度分散的点污染源。污染物的排放在时间上不连续,且无一定的排污量、无固定的排污口,造成随机性、临时性、突发性排污。

2.2 污染环节多,流动性大

井下作业的工艺复杂、施工类型多、工序差别大,在生产过程中多道工序流水作业,不同作业工艺都有各自的排污特点,可能造成污染的环节多。实行小分队流动式生产施工,作业的流动性大,给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增加了很大的难度,如果不能及时治理污染,会给开发区域留下污染隐患。

2.3 污染范围大,涉及面广

由于污染源分散,排污范围大,不可避免地会有部分污染源处在农田、浅海滩涂、养殖区等环境敏感地区,如发生大面积污染,造成的损害一般较为严重,而且涉及的单位多、面积广,容易引发工农纠纷等。

2.4 污染的种类多,污染物成分复杂

试油、修井作业、压裂、酸化都可能造成污染,泥浆、压裂液等污染物成份复杂,危害性较大。

3 防治井下作业环境污染的主要措施

防治井下作业环境污染的主要管理措施是:制订健全、严密的施工作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并严格监督执行,是最直接有效的手段;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各级领导的环保意识,增强作业施工人员的环境保护意识,是防治井下作业环境污染的切实保障;研究推广使用新工艺、新技术,从根本上防治污染,是最终杜绝井下作业环境污染的途径。目前,防治井下作业环境污染的主要技术措施有:

1)井下作业污水处理。一是具备进污水处理站条件的污水应进污水处理站;不具备进污水站条件的污水要用罐车拉至污水处理站;二是循环使用;三是作业施工结束,立即组织回收井场器材,清理井场,做到无污染、工完料净场地清、恢复原地貌,向甲方交无污染井。

2)废压裂液的处理。废压裂液应组织回收,重新利用;对于变质压裂液处理后可作活性水使用。

3)残酸的处理。浓度大于10%的废酸液应回收利用,回收利用方法有自然结晶法、真空浓缩-冷冻结晶法、自然结晶-扩散渗析法;低浓度酸性废水用中和法处理,包括用废水中和、药剂中和、石灰石滤池过滤中和等。

4)泥浆的处理。回收后重复利用;不能重复利用的泥浆要做固化、无害化处理。

5)预防或减少井下作业废气污染的措施:

(1)作业施工前或作业放喷时,放压产生的气体要经流程管线进计量站。

(2)试油、试气施工中产生的气体能进站的要进站处理,不能进站的直接燃烧。

环境污染的特点范文第4篇

关键词:环境污染;管理模式;中国

中图分类号:F1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15-0201-02

一、中国环境污染的现状

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环境问题引起了人类重视,至今仍然是人类社会讨论的一个热点问题。中国的环境污染也日趋严重,因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失成千上万甚至上亿元人民币。据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统计局于2006年9月7日首次的《中国绿色国民经济核算研究报告2004》研究报告[1]表明,2004年因环境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为5 118亿元,占GDP的3.05%。其中,水污染的环境成本为2 862.8亿元,占总成本的55.9%;大气污染的环境成本为2 198.0亿元,占总成本的42.9%;固体废物和污染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为57.4亿元,占总成本的1.2%。虚拟治理成本为2 874亿元,占当年GDP的1.8%(这次核算没有包含自然资源消耗成本和环境退化中的生态破坏成本,只计算了环境污染损失)。环境污染损失成本包括20多项,这次仅核算了其中的10项,①地下水污染、土壤污染等重要部分都没有涉及。

二、中国环境污染问题传统行政管理模式

中国对环境资源的管理模式基本上停留在行政管制模式上,即具体的管制费用由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对为数众多的污染源进行直接的管制,这样就必然过问各种复杂的问题,从而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从事资讯工作,造成不必要的浪费。另外,在环境资源的管理上,中国受传统的发展观的影响,过分强调发展,单纯追求经济发展,这样的发展必然以牺牲环境为代价而获得,其结果只能是“欲速则不达”――未来将受到环境的更大的报复。当然,我们也不能为了保护环境而追求“零增长”的发展,这样也是不现实的,这样将造成极大的贫困,贫困也是最大的污染。因此,必须从中国的现实出发,贯彻环境保护和经济建设协调发展的管理理念,建立一个符合中国实际情况的环境管理模式,有利于促进中国经济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传统环境管理模式主要以行政管理为主,存在着几个弊端:(1)防治污染成本高。环境行政管理部门,通过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和执行,进行水环境质量保护,实效很低。忽视企业之间的成本差别,统一排放标准的收费效果不好。(2)阻碍企业效益提高,依照现存环境行政管理模式,企业污物排放标准是由环境行政管理部门人为事先规定的,这种人为排放标准导致一些重污染企业负担过重,不利于企业提高效益。(3)妨碍环保科技水平发展。传统环境行政管理模式下,企业缺乏发展科技,治理污染的内驱力,企业担心采用新的科技后,行政主管部门会提高环境排污标准,从而使其技术创新收益为零。这样就存在着企业在提高环保科技水平问题上,跟有关部门讨价还价。(4)不利于商品经济发展下的公平竞争。中国环境行政管理模式是与计划经济时代相一致的。在计划经济时代,政企不分,企业安照政府的行政命令运行,这样违背了市场价值规律,不利于生产的发展。(5)容易形成环保系统的不正之风。在当前形势下,行业的不正之风比较突出,环境行政管理模式在客观上,滋生了环保系统的不正之风。

从以上可以看出,传统的环境行政管理模式存在着管理费用过高,经济效率低下,阻碍企业进一步发展,阻碍环保科技水平的提高,不利于形成平等、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不利于环保部门更好地发挥职能,不利于环境保护和环境治理工作的开展和实行。

三、环境市场管理模式的特点

1.环境市场管理模式的产生及发展。既然传统的环境行政管理模式存在着很多弊病,为了顺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必须建立以市场为本位的环境管理模式,本文称作环境市场管理模式,用这种模式来取代环境行政管理模式。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把环境权当做产权。环境污染成为全球性的公害后,许多国家立法保护人的环境权,即人类每个人在其生存的自然环境方面享有权利和义务。企业经营生产中取得排污权一一排污指标必须付费给国家――全体国民的受托人,就像企业在取得土地使用权须付土地使用费一样。因此,环境权作为一种有价值的产权,企业须为取得这种产权而付费。这样,作为环境资源要素市场化的第一步――明晰的产权关系确立了。(2)重视企业的利益导向。企业作为一个经济理性人,它总是不断追求自身经济效益最大化。在法律基础上设计市场,则是建立一种激励机制――激发企业物质上的自利动机,以促使公益的实现。当把环境权当成产权后,企业生产须为环境污染付费,即须考虑污染防治费用。否则污染防治费用则会转嫁给社会。(3)主张建立排污机制。在产权关系明确的前提下,企业排污指标是有偿取得的。当然他可以将富余排污指标拿到市场上去做交易,也就是说排污指标可以赠与,租赁和买卖。这样有利于发展规模经济和企业间的联营、兼并,从而有利于环境保护。

2.环境市场管理模式的优点。(1)降低污染防治成本和环境管理费用。环境管理模式的追求目标应该是污染防治边际成本和环境管理成本最低化。(2)有利于环保科技水平提高。在市场管理模式下,由于建立了市场激励机制,企业则千方百计地提高科技水平,防治污染,以求得更好的效益。(3)有利于环境管理一体化。采取环境市场管理模式会减少环境管理意识形态方面的阻力,有利于加强国际社会在环境问题上的互相协作,有利于环境管理的一体化,在环境问题方面互相合作。(4)有利于经济发展。国家出售排污指标,可以将防污的繁重任务转交给企业,建立排污交易市场,企业可以获得最佳的经济效益,因为可以通过买卖排污指标,兼并排污指标,发展规模经济。

以市场为本位的管理模式是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它从满足企业作为一个经济理性人的欲望出发而设计的一种管理模式,即用经济利益诱导企业主动将环境保护纳入自己的商业活动。国家环境行政管理机关的功能主要在于对各地区环境总量的控制,对环境实行定价等宏观管理方面。

四、环境多元管理模式的特点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单纯由市场来管理的环境模式也不能应对环境问题的复杂性和综合性。另外,根据中国国情和环境问题的特点,如果单独只依靠某一种模式都不能很好地解决中国的环境问题。面对着环境问题的综合性、广泛性和潜在性等特点,有必要探索另一种更适合中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环境管理模式,环境多元化模式顺应了这种需求。

环境多元管理模式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讲究区域间横向紧密联系,纵向垂直监管以生态特点作为主要的划分管理依据,以实现环境管理组织结构的“扁平化”为目标,遵循“扩省、缩市、强县”的思路进行环境管理机构改革,即增加省级机构数量、同时减少市级机构数量,加强基层机构建设。“环境是以某一事物为中心的特定地域空间,它受到不同地理位置、气候条件、资源状况、社会经济发展程度以及其他条件影响而呈现出不同特点”,“环境管理针对不同地区环境特点进行,从而具有明显区域性。”[2]

2.公民积极参与,非政府组织健全。环境问题的复杂性、多样性,单纯依靠政府来应对环境问题显得力不从心。传统环境管理观念强调政府完全负责,把普通民众排除在外,不利于环境问题解决。在中国,政府失灵更成为环境资源问题形成的主要原因 [3]。环境问题本身所具有广泛性和社会性,也决定了它的解决必须依靠政府与社会公众的共同参与。公众参与环境管理的众多途径中,以社会团体为代表的非政府组织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在欧美国家,非政府环境保护组织比比皆是,环境保护群众运动和活动持久不衰,以各种绿色团体或绿党为代表的环境保护社会团体引发了一场‘绿色革命’。”[4]有关环境保护的非政府组织虽兴起较晚,但近年来发展较为迅速。这类组织在中国以“中国文化书院绿色文化分院”(简称自然之友)为典型代表[5]。

3.市场导向,法律为基础。注重运用法律手段,实现环境管理法制化法律是国家进行环境管理的重要手段。法制对国家环境管理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它不仅要求广泛运用法律手段实施环境管理,而且还要求将行政、经济等所有环境管理手段的运用都统统纳入法制的轨道。

4.加强县乡两级为主导的基层管理。在中国环境管理的现实中,宏观方面有待加强,而微观方面却严重不足。目前中国“一些地方的环境质量仍在恶化”,“部分地区生态破坏的程度还在加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在一些地区已成为危害人民健康、制约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6]造成这一局面的因素众多,忽视基层机构建设便是其中之一。鉴于中国目前环境状况,县级环境管理机构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加强县级环境管理机构建设,将有利于环境监督管理的强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贯彻和遵守以及环境法制观念的增强 [7]。至于乡镇级环境管理机构,更是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主战场,在环境保护任务重且具备条件的乡镇,建立相应的环境监测分站或环境监理所作为县(市)环境保护局的派出机构,担负监测和监督双重职责,以完善环境监测和环境监督网络建设。

综上所述,中国的环境管理模式不同,所呈现的特征也不同,实行环境管理的多元化模式是中国环境管理模式的主要发展趋势,它顺应了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符合中国和谐社会的建设需要,因此,对这个问题要继续深入研究下去。

参考文献:

[1]环保总局、国家统计局绿色GDP核算研究成果[EB/0L]新华网:news.省略/fortune/2006-09/07/content-

5062167.htm,2009-09-06.

[2]吕忠梅.环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139-140.

[3]张璐.“经营之法”的形成――市场化条件下环境资源法的理论拓展[G]//吕忠梅,徐祥民.环境资源法论丛:第3卷.北京:法律出

版社,2003:27.

[4]蔡守秋.论环境保护社会团体和公众参与环境保护[J].中国环境管理,1997,(3):7.

[5]赵秀梅.北京非政府环境保护组织的特点与作用[J].环境导报,1998,(6):42.

环境污染的特点范文第5篇

关键词:绿色保险;内涵;外延;属性;特征

中图分类号:F8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05-0166-03

自2008年初国家环保总局和中国保监会联合《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指导意见》,我国正式确立了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路线图。然而,几年时间过去了,从总体上看,我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仅限于在少数几个省市试点,投保企业较少,且虽然目前国内已有多家保险公司可提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但其所开发的此类险种并不丰富,我国的环境污染责任险体系发展依然缓慢。究其原因尽管有很多,但有一点不容忽视,那就是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理论研究的滞后。因此,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质的规定性进行理论上的阐述对推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活动的健康发展很有必要。

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内涵与外延

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质的规定性研究首先要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内涵与外延进行界定,即只有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定义进行科学规范后,才能在此基础上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其他基本理论范畴进行更科学地分析。

(一)环境责任保险的内涵

环境保险可从广义与狭义两个角度来进行归纳。所谓广义的环境保险泛指一切有利于绿色经济发展、环境保护、社会和谐等有机协调发展的保险的统称,是保险业发展的一种全新的理念、路径与目标。狭义的环境保险是指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一种以被保险人因污染环境等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损害赔偿为标的的责任保险制度,所侧重的是对被保险人在正常营运中或发生事故时致使环境受到污染或破坏,并因而对他人人身权、财产权造成损害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环境责任保险的基本内容可以归纳为如下几点:第一,环境责任保险是一种准公共产品。将环境责任保险定位于准公共产品的范围是非常重要的,尽管对准公共产品的界定还不完全统一,但在准公共产品的主导者是国家或政府这点上理解是一致的。而国家或政府行为的目的是以追求经济发展与社会安定为目标,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通过环境污染外部性内部化的机制,可以有效解决环境问题与经济发展之间的矛盾,维护受害者利益,保证企业稳定经营,减轻政府财政负担,保障社会安定。第二,对于环境责任保险的投保方式宜采取以强制责任保险为主,任意责任保险为辅的立法模式,通过设立政策性保险机构与商业保险公司分工协作来实施。我国企业的保险意识普遍偏低,通过保险分散环境污染赔偿责任的意识更为薄弱,现在的环境责任保险试点大多属于自愿性保险,多数企业没有参加该项保险,通过自愿保险的方式难于达到将企业污染产生的社会负外部性内在化的目的。基于此,对环境侵权责任保险应实行以强制保险为主、以自愿保险为辅的投保方式,采取就地承保、风险分散的策略而由不同方式的承保机构来承办。即对存在高度危险的突发性环境污染行为应采取强制投保方式,而对危险程度不高的突发性的环境污染行为可采取自愿投保方式;对持续性的环境污染行为应采取强制投保方式,但对危险程度较小或已采取清洁生产等有效环保措施的单位,其持续性的环境污染行为可采取自愿投保方式。对于采取强制投保方式的,可由政府出资设立一个专门的政策性环境保险机构来开展相应的业务,对于采取自愿投保方式的,可由现有的当地财产保险公司就地直接承保。第三,环境责任保险应实行行业差别费率与企业弹性费率。目前,我国的环境责任保险费率是按行业划分的,即针对不同行业适用不同的保险费率,但由于同一行业内不同企业的生产地点、生产流程各不相同,经营环节、技术水平各有特点,对环境造成污染的可能性和污染的危害性都不一样,因此,对不同企业要实行弹性保险费率,保险公司应根据被保险人的风险防范措施、危险增加程度等因素,在规定的行业费率范围内有区别地制定保险费率。第四,实行环境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制和索赔期限。现代化的大生产本身是一种高风险的生产,生产过程产生的废弃物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往往是不可避免的,由于生态环境是一个系统,一旦造成环境污染事故,其损害既有当前的实际发生的损害,又有潜伏性的、在一定期间滞后发生的损害,有可能是数千元的经济损失,也可能是数以亿计的经济损失,这在事先是无法预料的。我国现阶段的保险机构,资产规模和盈利能力都有限,如果对环境侵权责任保险实行全部赔偿,保险机构自身就会陷入无限的经营风险之中,这种结果无疑不利于环境侵权责任保险的开展。笔者认为,在环境责任保险中,在给予受害人赔偿时,应实行责任限额制,由被保险人自己选择,被保险人选定的赔偿限额便是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超过限额的经济赔偿责任只能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同时,为平衡受害人和保险人的利益,应该在保险单中使用“日落条款”,即在保险合同中约定自保险单失效之日起最长2年的期间为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的最长期限。任何人超过这一期限向被保险人请求环境责任赔偿的,保险人不应当承担保险责任。在此期限内,对保险单有效期内发生的被保险人环境侵权索赔事件,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

(二)环境责任保险的外延

环境责任保险的外延主要是指环境责任保险的险种构成,而环境责任险的险种构成又与科学合理的行业环境风险评估准则和污染损害赔偿标准密切相关。行业环境风险评估准则主要用于测定行业的环境风险等级,评价行业的实际污染与危害,确定哪些行业需要实施强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而污染损害赔偿标准则主要用于规范损害赔偿范围,核算污染实际造成的损失。目前,国家环境保护部就环境损害评估和损害的赔偿鉴定的相关领域,以不同的形式由不同单位开展了相关研究,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在险种设置上应与之相对应。现阶段至少可以开办以下一些环境责任险种:(1)核事故风险责任险。即以核泄漏、核辐射、核污染、核爆炸等核风险为责任范围的责任险。(2)海洋环境责任险。即以海洋环境污染而引起的环境损害为责任范围的责任险。(3)水污染责任险。即以生产者或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各类水体污染或所排放的污水所造成的损害为责任范围的责任险。(4)声震污染险。即以生产者或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噪音以及震动所造成的损害为责任范围的责任险。(5)辐射责任险。即以计算机、移动通信工具以及其他辐射源的生产者,因其产品辐射所造成的损害为责任范围的责任险。

二、环境责任的性质界定

环境责任保险是随着环境污染事故的频繁发生和公众环境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由公众责任保险发展而来的。随着环境问题引起越来越多的国家重视,环境侵权领域发生了一系列有利于受害人求偿的变化。但是企业排污难免,因此背上了更加沉重的包袱,甚至面临破产、倒闭,造成纵然受害人得以胜诉求偿,但污染者无力对所有受害人赔偿其损害。环境责任保险的开展就是要将环境侵权责任风险转嫁出去,实现环境侵权责任社会化,分散危险、分摊损失、进行经济补偿正是环境责任保险属性的体现。

(一)一般属性

环境责任保险的一般属性主要是从环境责任保险的功能来进行定位的,环境责任保险的功能在于分散和转移被保险人对第三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即具有第三者责任险的性质。第三人对被保险人享有赔偿请求权是环境责任保险合同得以适用的基础。如果没有第三人存在,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无从发生,保险公司也就无须支付保险金。在这个意义上讲,环境责任保险的意义很大程度上是为受害人的利益而存在。

(二)特殊属性

环境责任保险尽管属于责任保险的范畴,但除了具备第三者责任保险一般属性之外,它也有其自身的特殊属性。这主要与环境责任保险属于准公共产品的特点有关。虽然环境责任保险的主要功能在于分散和转移被保险人对第三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但是环境责任保险本身所具公益性特点决定了它具有自我保险的性质。污染破坏环境产生的影响具有综合性和牵连性。假如被保险人的自有场地受到污染破坏而无能力抢救治理,相邻地区的人乃至整个人类将会受到牵连。倘若被保险人自有场地受到污染损害而无力治理,受损害的又何止是被保险人呢?因此,环境责任保险不应只针对第三人受到的损害,还应针对被保险人受到的损害。从这点而言,环境责任保险是由保险人既保障被污染者利益,也保障污染者利益的一种双重保障机制。这也是世界各主要发达国家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所采取的政策导向。

明确环境责任保险的一般属性,就能对环境责任保险活动进行理性定位,使环境责任保险活动能较规范运行。同时,把握环境责任保险的特殊属性,就能明确环境责任保险的发展方向,使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更加完善,更加有效率。

三、环境责任保险的基本特征

环境责任保险作为一种责任保险,既有一般责任保险的特征,也有其自身的特殊性。

(一)环境责任保险的一般特征

1.环境责任保险的标的不是人身,也不是有形的财产,而是投保人的民事法律风险。作为环境责任保险承保对象的“责任”,是一种法律的创造,而法律体系完善和普及程度是推动环境责任保险的先决条件,它在某种程度上决定了赔偿责任能不能得到确认,如何确认以及确认以后向经济补偿转化的标准等问题。因此,环境责任保险产品的有无以及市场拓展必须以相关法律法规的普及程度和人们的法律意识为前提。

2.环境责任保险的承保方式具有多样化的特征。从环境责任保险的经营实践来看,它在承保时一般根据业务的种类或被保险人的要求,采用下列承保方式:(1)独立承保方式,保险人签发专门的环境责任保险单,是完全独立操作的保险业务;(2)作为一般财产保险业务的附加险承保的方式;(3)作为公众责任保单承保的方式。

3.设置赔偿最高限额制。环境污染往往造成巨大损失,赔偿责任难以估计,其金额之高有可能使得企业陷入经营困难甚至破产的境地,若在责任保险中没有赔偿额度的限制,保险人自身就会陷入无限的经营风险之中。因此,保险人在承保环境责任保险时,有必要设置赔偿的最高限额。一般赔偿限额的设置分为三类:一是保险期间的累计最高赔偿额;二是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三是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

(二)环境责任保险的特殊性?

环境责任保险除具有责任保险的一般特征以外,相对于其他责任保险来说,又有其自身的特性:

1.承保条件严格,承保责任范围受到严格限制。环境污染具有广泛性、复杂性和不确定性等特征,一旦发生污染事故赔付额较高,因此,保险公司在调查和赔付的过程中需要付出大量人力和财力,出于经营利润和收益平衡考虑,往往对承保责任和范围做出严格的限制。

2.保险利益的不确定性和认定的复杂性。环境污染发生具有即发性或延时性的特点,因此其保险利益的一方面是确定的,即虽合同成立时,利益尚不能确定,但环境污染事故发生时必能确定。另一方面,是不确定的。如保险利益存在时间的不确定性,可能是显性的也可能是隐性的,显性的如突发性的环境污染事件,隐性的如累积型环境侵害。其次,赔偿责任的不确定性,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发生在保险单有效期内的污染而造成的损害无法把握。

3.个别确定保险费率,具有特定性。环境责任风险的确定过程中需要较高技术水平和专业水准,而且被保险人的利益千差万别,因此,保险人须对每一保险标的都进行实地调查和评估,单独确定保险费率和保险条件及承保范围以降低风险,使每一份保险合同的内容都有特定性。

参考文献:

[1] 张梓太.环境法律责任研究[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