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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高等教育的职业特点和公安院校的办学方向是决定公安院校与公安机关构建紧密型校局合作关系的现实依据。一方面,我国公安高等教育具有鲜明的职业特点,由此对构建紧密型校局合作关系提出了客观要求。具体表现在:第一,我国公安高等教育具有较强的政治性,要培养政治坚定、业务精通、警纪严明、雷厉风行的法律捍卫者、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守护者。作为公安机关有机组成部分的公安院校,只有与公安机关加强密切合作,才能保障其在政治上与公安机关保持同步,同时这种政治上的要求会被同步要求在人才培养的过程中。第二,我国公安高等教育具有明显的专业性,是为公安工作特殊岗位培养专业人才的教育。一般来说,公安院校培养的是公安机关各专业岗位的应用型人才,是按照公安机关的专业需求进行人才培养的。要促进专业对口,符合公安机关的人才需求,必须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合作共同育人。第三,我国公安高等教育具有一定的地域性。教育与社会具有互动发展的关系,随着社会发展速度加快,职业教育服务地方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发展的功能越来越强大。在公安院校教育教学改革中,应重视组建有当地公安机关专家、领导参与的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聘请当地公安机关领导或专家参与教学改革,修订培养方案,改进教学内容,调整教学方法;在当地公安机关选聘一定数量的教官参与教学工作。通过与当地公安机关加强合作,确保人才培养较好地服务于地方需求。第四,我国公安高等教育的教学内容应突出应用性。我国公安院校培养的学生在培训内容、培训方式等方面应该通过强化实训,强化教学内容的岗位针对性训练来促进学生熟练掌握应用技能。除了通过在校内实施模拟训练以外,通过校局合作在校外建立实战化教学基地是增强教学内容实用性的最佳途径。第五,我国公安高等教育的培养目标应具有前瞻性。多年来由于体制和机制等约束,各公安院校都或多或少存在教学落后实战的问题,在国家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新形势下必须改进知识老化、技能落后的状况,需要关注基础理论前沿,同时关注公安机关最新管理方法和应用技术,并在培养目标、专业和课程设置、教学内容安排等方面及时调整和吸纳。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学生顶岗实习,直接接触新设备,吸纳新知识,掌握新技能。第六,我国公安高等教育培养对象的就业去向具有特定性。公安院校学生的就业就是应该到公安工作岗位上从事公安工作。目前国内有些公安院校到公安机关的就业率较低,这是上级公安机关应该加强与有关部门协调重点予以解决的问题。公安院校应主动争取公安机关和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通过校局紧密合作,努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培养公安机关满意人才,促进毕业生到公安机关专业岗位就业。
另一方面,我国公安院校的办学方向要求在教育教学的主要环节上应有明确的职业对应性,由此也为构建紧密型校局合作关系提供了客观基础。具体表现在:第一,在培养目标上,要以到公安机关就业为导向。公安院校必须始终明确自身的职能定位,为公安机关培养和输送专业应用人才,人才培养的着眼点应放在对学生公安业务能力的培养上,通过紧密型校局合作,努力提高学生相应专业能力,提高学生在公安机关的就业率,从而形成招录、培养与就业的良性循环。第二,在培养规格上,要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立足点。公安院校在人才培养上应重点强调学用结合,培养学生分析和解决公安工作实际问题的能力,现场问题处置能力,对人员管理、机制运行等方面的组织协调与管理能力。成为具备开展群众工作、侦查办案、纠纷调解、治安保卫、行政管理、信息处理与应用等能力的公安专门人才,培养出能够从事公安基础理论研究与技术应用的高层次技术和管理人员。第三,在师资队伍建设上,要以培养“双师型”教师为目标。“双师型”教师既具备较强的专业理论功底,又有熟练的专业技能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德国,职业教育的教师除了要求教师有较高理论水平之外,还特别重视教师从事专业实际工作的能力,教师大都要有两个职称,即工程师和教师。①目前公安院校大多以校内教师与实战教官组成团队的形式开展教学,今后公安院校应通过校局合作加强教师实践锻炼,以及从实战单位引进理论水平较高的教官,不断壮大“双师型”师资队伍。第四,在专业设置上,要以坚持公安机关岗位需求为标准。公安院校按照职业教育的基本要求,在专业设置上应注意根据公安机关体制与机制改革变化情况,结合在社会管理创新、侦查破案机制创新等方面的需求进行详细调研,通过科学论证,再决定设置哪些专业或专业方向。当然专业设置需要具有前瞻性和相对稳定性,同时需要考虑学校师资情况和设施条件,否则办学质量难以保证。第五,在课程设置上以理论课为基础,要以实践训练课为主导。公安院校应按照公安工作专业岗位对应用能力的需要来组织教学,基础理论教学的原则是“必需、够用”,不一定追求理论知识的系统与完整,应强调业务技能的熟练性和执法的规范性。在教育教学中应注重实践性教学,在分析确定岗位能力的基础上以能力培养为中心,从职业信念、职业态度、职业知识和职业技能等方面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和公安业务的基本实践技能,强化培养学生的专业技术、综合实践能力以及规范执法能力,尽力缩短毕业生进入工作岗位后的适应期,减少用人单位在学生就业后二次培训的压力。-105-第六,在教学条件配置上,要以加强实践性教学基地建设为重点。公安院校校内实训基地要根据公安机关实战要求结合教学的特点进行建设,要求符合仿真性高、模拟性实、开放性大等基本要求,具备基本的模拟技术教育学习环境。同时通过校局合作建立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利用公安机关的资源联合培养应用型人才,真正提高实践教学效果。建设好校内实验、实训设施,既可以发挥学校培养应用型人才的作用,还可以发挥其在职培训和对外服务的功能;建设好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可以减少学校的办学成本,提高办学成效,实现学校教育与公安工作运行的有机融合,达到校局双赢的效果。
二、建设紧密型校局合作的主要环节
紧密型校局合作的内容比较广泛,从公安院校教育教学各个环节来说都可以开展合作,但从公安机关的业务角度来说合作的形式必须有所选择。第一,在招生与就业方面双方进行合作。公安院校公安专业学生的招生规模、各专业招生人数,应与公安机关协商确定,按计划招生;学生毕业时,由公安机关按照公务员招录条件和程序要求招录公安院校毕业生,按照岗位需求安排就业;招生和就业程序由校局双方合作共同完成。第二,在专业设置与培养方案制订方面的合作。培养什么样的人、培养何种专业的人公安机关用人单位最有发言权,公安院校应通过广泛的调研,在弄清需求的基础上,与公安机关协商论证设置公安机关需要的专业,拟订培养目标,确立培养模式,形成联合培养人才的培养方案。第三,在课程设置与教材编写方面的合作。在确定了培养目标的基础上,为实现培养目标开设什么样的课程,课程教学的基本内容与教学方法,乃至业务教材的编写,公安院校应协调公安机关各业务部门并组织相关业务专家详细进行研讨与论证,确保教学内容科学合理,能够实现培养目标。第四,在师资队伍建设方面的合作。公安院校定期选派教师到公安机关挂职锻炼,公安机关选择业务能手和专业骨干到学院参与教学活动,通过定期的双方人员交流的换岗实践,在学校形成“双师结构”的师资力量,努力培养出“双师型”教师,促进教学贴近实战。第五,在科研方面合作。要充分利用学院研究人才的优势与公安机关合作开展课题研究,共同解决公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比如,江苏警官学院专门成立警务研究中心,近年来每年组织人员与省公安厅和地市公安机关合作开展警务课题研究,每年都形成一批有价值的研究成果并促进了这些成果在实践中转化,为江苏公安工作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第六,在实践性教学环节方面开展合作。公安院校的实践性教学环节包括学生的实训、实验教学,学生见习与实习,学生毕业论文与毕业设计等方面,可以组织学院老师与实战部门的教官共同开发实训和实验项目,共同设计学生见习与实习方案,共同设计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选题,教师与教官组成团队共同开展实践性教学环节的教学指导以及考核工作。第七,在大型活动安保等公安业务方面的合作。近年来国家的大型活动很多,从奥运会、亚运会、青奥会、亚青会、大运会等大型赛事活动,到演唱会、展览会、灯会以及重大节日庆典等大型活动的安保工作需要大量的警力,往往需要学院的学生参与安保活动,这就要在公安机关的主导下,校局双方共同研究安保方案,共同协调警力部署;在民警的主导下,组织学警开展安全检查、执勤巡逻、重要场所警戒等工作,通过双方的密切配合,共同完成安保任务。另外,公安院校结合自身条件与公安机关在侦查破案、公安信息化建设、专项业务培训等方面也可以开展合作。
三、校局合作中应注意的问题
校局合作一般是基于校局双方共同需求建立的合作关系。学校一方对公安机关的实战环境、信息资源、教官资源等有需求;公安机关面临的是警力不足,人手紧缺,需要实习生作为警力补充,双方的需求构成校局合作的基础。但在校局合作中也会出现一些偏差或问题,需要注意避免。
(一)公安机关对实习生的需求是校局合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但不能盲目服从这种需求。校局合作是公安院校为适应经济、社会对人才的需求,为公安机关培养应用型人才的模式,也可以说是公安职业教育的基本范式,公安院校的专业建设、课程设置、教学内容安排等教育教学环节,以及校局合作的动机、过程、合作方式和基本方案,都应符合公安机关的实际需求,但并不是说公安机关缺什么人才,学校就得办什么专业,培养什么人才。从公安院校现有的条件和运行体制来看,学校培养的人才只是公安机关人才来源的一个主要渠道,有些专业性很强的人才,诸如计算机工程、医学等高级专门人才需要从其他社会大学招录,因为多数公安院校还达不到国内相关专业的领先水平或不具备相关专业的办学条件。从公安院校的角度看,校局合作培养技能型人才的条件和能力有限,面对公安机关对各类人才的不同需求,只能根据自身实际,集中人力、财力、物力,选办公安机关最紧缺、学生岗位适应性较广的专业,并办成品牌特色专业,产生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二)校局合作是培养专业技能的有效途径,但不能削弱校内教育。校局合作是公安院校提高办学质量的重要途径,随着形势的发展,会逐步扩大合作范围,逐渐增加合作内容,不断提升合作水平和合作效果。校局合作在应用型人才培养上具有较强的优势,但学校不能过度依赖校局合作,更不能因此削弱校内教育。校内教育包括文化知识传授,专业理论学习和专业技能实训,特别重要的是思想品德教育以及警察基本素养的养成,校内教育在培养学生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知识结构、思维方式等方面是别的教育无法替代的。公安机关实战岗位上对学生实践能力培养过程中,由于民警的个人素质、业务水平参差不齐,以及过早接触社会黑暗面较多,都会对学生产生负面影响。因此在校局合作中应树立正确的观念,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校内教育是合格警务人才培养的重要阵地。我们通过校局合作,加强学生实习工作,开展教学向实战单位延伸,同时也要防止学生在校外公安机关实战单位时间过多,导致校内教育作用淡化。
(三)校局合作重点是全日制学生的培养,也要注意不断拓展合作空间。目前各公安院校与公安机关的合作一般大多停留在对全日制本、专科生的培养上。从培养对象来说,还可根据各个学校的实际情况,在民警培训、研究生培养方面开展合作,从培训或培养计划的制定,到教师的选择,教学过程的组织等都可以共同合作完成。从业务范围来说,既可以在人才培养方面合作,也可以在警务课题研究、科研技术攻关方面开展合作;既可以在教学各环节方面开展合作,也可以在公安机关大型活动中合作。校局合作的深度和广度,取决于当地公安机关对公安高等教育的重视程度,也取决于公安院校自身办学理念、办学思路以及开展校局合作的积极性与主动性。
关键词:会计专业;实训基地;困境;破解思路
中图分类号:G4文献标识码:Adoi:10.19311/ki.16723198.2016.19.081
1会计专业(司法方向)实训基地建设现状
辽宁政法职业学院会计专业(司法方向)于2002年获批开办并于当年9月正式招生,现已累计招收800余名学生入院学习,生源主要来自辽宁、新疆和四川,毕业生主要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会计师事务所等从事出纳、会计等工作,及政法机关和司法鉴定机构从事司法会计检查助理、司法会计鉴定助理等工作。
1.1校内实训基地建设情况
会计专业(司法方向)在2013年成功获批“辽宁省对接产业集群省级职业教育示范专业”的基础上,利用辽宁省财政资金70万元对原有校内实训基地进行改扩建为司法会计手工与数字一体化实训室、司法会计检查鉴定实训室和会计实务综合实训室。
司法会计手工与数字一体化实训室建筑面积120平方米,配备高性能计算机55台,安装用友等先进的财务软件以及多媒体教学软件,可以满足会计专业(司法方向)会计信息化学习的需要。会计实务综合实训室占地面积100平方米,配置48套电脑及会计实务操作平台和会计实训设备等。为保证司法会计检查鉴定实践教学任务的质量,提高实践教学的效果,司法会计检查鉴定室配备有种类丰富、数量充足的开展司法会计检查与鉴定实践教学所需的耗材、设施及设备等。
1.2校外实训基地建设情况
会计专业(司法方向)建有社会通用型校外实训基地和司法特色型校外实训基地共7个校外实训基地。社会通用型校外实训基地是与一般企事业单位,如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沈阳分所、辽宁正昊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沈阳华航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等企事业单位合作建立。司法特色型校外实训基地依托辽沈地区公安政法机关,如沈阳市公安局经济侦查支队、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合作建立,具有较强的司法特色。
2会计专业(司法方向)实训基地建设中存在困境
2.1校外实训基地合作程度浅
会计专业(司法方向)所建的两类实训基地,受限于会计资料的性和政法机关工作的特殊性,会计专业(司法方向)与所建的社会通用型校外实训基地与司法特色型校外实训基地在合作层次上仅达到满足较低程度的专业认知、情景观摩、工(警)学结合、顶岗实习等要求,难以开展较深层次和领域的合作。
2.2校外实训基地接待容量小
由于一般企事业单位的会计部门所设会计岗位和会计工作人员数量有限、办公场所空间有限,无法提供大量的工作岗位和安排较多的会计专业学生实习实训。而政法机关内设的司法鉴定机构或社会性司法鉴定机构也存在着类似的情况。因此会计专业(司法方向)校外实训基地接纳实训学生的能力有限,难以做到同时安排大批量会计专业(司法方向)学生实习实训的要求。
2.3校外实训基地合作热情低
会计与司法鉴定是两项具有较高要求的专业技术性工作,在校学生难以胜任会计与司法会计鉴定工作岗位要求并独立开展工作。学生在校外实训基地进行顶岗实习需要校外实训基地安排专人予以培训指导,而校外实训基地的工作人员本身已承担一定的工作任务,难以安排额外的时间与精力指导学生的实习实训,导致校外实训基地对指导学生缺乏主动性与积极性。
2.4校内实训基地仿真性差
会计专业(司法方向)较强的实务操作性要求授课内容应该紧贴企事业单位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工作实际。如果校内实训基地硬件设施过硬,实训教师能力突出,实训环境与实际环境能够有效对接,将在很大程度上提升校内实践教学的效果。然而,校内实训基地依然存在仿真性不强、与实际生产管理环境脱节的问题,无法完全实现校内实训教学的要求,达到实践教学的目的。
3破解会计专业(司法方向)实训基地建设困境的思路
3.1以创办司法鉴定所为重点,有效带动“校中厂”型校内实训基地建设
“校中厂”是校企合作的创新模式,通过校企双方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合作双方的职责,依托高职院校已有的场地和人力资源,将企业引入校园,将学校的教学活动融入真实的生产管理环境之中,可以有效实现高职院校人才培养目标。它集“教学、经营和社会服务”功能于一体,其中教学功能主要为学校培养人才和为企业提供培训;经营功能是安排实训和顶岗实习的需要;社会服务功能是获得社会认可的需要,三项功能紧密衔接,从而形成“产、学、研”一条龙。
3.1.1创办辽宁政法职业学院司法鉴定所
创办辽宁政法职业学院司法鉴定所有助于会计专业教师通过参与司法鉴定所的实际工作提高专业实践能力和社会服务能力,同时其所产生的经济效益又增强教学和科研资金的投入,能够促进专业健康持续发展。同时,可将司法鉴定所作为校内实训基地开展《司法会计鉴定》、《司法会计综合实训》等实训课程的教学活动、安排顶岗实习,拓展职业能力和提高就业能力。
国家为会计专业(司法方向)创建司法鉴定所提供了政策的保障。我国规定,具备下列条件可以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1)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和鉴定机构负责人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公职处分;(2)司法鉴定机构的负责人应当由执业司法鉴定人担任;(3)有规范的鉴定机构名称,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在五项以下(含五项)的,称“司法鉴定所”;六项以上的,称为“司法鉴定中心”。(4)有司法鉴定机构(具独立法人资格的提交)章程;⑤有明确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6)有50万至100万元以上的人民币资金数额的证明;(7)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仪器;(8)有100平方米以上适合开展司法鉴定活动的执业场所;(9)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未通过国家认证认可的应提交认证认可计划);(10)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3名以上专职司法鉴定人,鉴定机构有6名以上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应有3名以上本省户籍鉴定人),其中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不少于3人。
会计专业(司法方向)还拥有强大的政法背景,专业依托的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辽宁政法职业学院)是辽宁省政法系统唯一一所集普通高职教育、成人学历教育、省内政法系统在职干警培训和人民警察警衔晋升培训于一身的高等院校,主办的“辽宁政法理论年会”和“辽宁省法学会犯罪学研究分会”在辽宁省理论界和公安政法系统具有广泛的影响力。
会计专业(司法方向)的教学团队为创办司法鉴定所提供强大的人力资源基础。该教学团队2005年被评为院级教学团队,现已形成一支年龄梯次适中、职称结构合理、专兼结合、素质优良的“双师”型的教学队伍。在7名专职教师中,教授1人、副教授4人、讲师1人、助教1人;具有研究生学历的6人;除具有教师资格证外,还有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会计师、统计师和工程师等资格证书;2014年,会计专业(司法方向)引入一名具有海外学习背景的青年教师,丰富了会计专业教师队伍的多样性,并开拓了会计专业的国际视野;7名专职教师全部具有公安一线挂职锻炼或调研学习的经历。从物质基础而言,创办司法鉴定所还有利于会计专业(司法方向)对现有的实训实践场所和仪器设备整合资源,进行科学合理的利用。
3.1.2在校园内设立合作企业的分支机构
辽宁政法职业学院(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地处沈阳市棋盘山风景区,毗邻沈北新区辉山经济开发区与抚顺高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区域内企业数量多,会计专业(司法方向)可以与辽宁正昊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加强深度合作,在校园内设立该公司的分支机构作为“校中厂”校内实训基地,充分发挥会计专业现有师资及学生低成本的优势为我院区域内的广大中小企业提供记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咨询等活动,将扩大专业的社会服务能力,促进学生就业。
3.2以代账公司为重点,建设“厂中校”型校外实训基地
近年来,辽沈地区代账公司蓬勃发展,一方面代账公司客户多为中小企业,因此对代账公司的工作人员的专业能力要求相对较低;另一方面代账公司人员流动性较大,需要大量吃苦耐劳、有会计从业资格证的会计人员,因此代账公司的上述特点为接纳会计专业在校学生实习实训提供了可能,既解决了代账公司需要大量工作人员的问题,又解决了学生的实习问题,可谓相得益彰。由于代账公司服务的客户群涉及行业广而全,有利于学生们熟悉了解多行业会计业务以更快适应社会的要求。会计专业(司法方向)一直鼓励学生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证、初级会计资格证、全国涉外会计岗位专业证书等资格考试,显著提高学生“双证书”通过率,应该有效利用现有的“双证书”优势,与代账公司合作创办“厂中校”式校外实训基地,在学生顶岗实习、职业培训等方面与代账公司及其客户开展深度合作。会计专业(司法方向)的专业教师通过参与代账公司的工作,有助于真正了解和体验会计工作岗位要求,避免企业锻炼流于形式,保证专业教师队伍的成长,促进“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
师生在代账公司能体验到真实的会计实务操作环境,“教、学、练、做”一体化为学生将专业知识转化为实际操作提供了重要保障,效破解会计专业学生的实践教学难题、促进学生零距离上岗。同时也促进学校与企业的亲密接触,便于发挥专业优势为企业排忧解难,增强社会服务能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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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推进,人们法律意识日益增强,法学专业也成为人们比较认同的专业。传统观念里,法学专业与检察官、法官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因此,即使在法律专业就业压力日趋加大的情况下,每年高考报考法学专业的学生也非常多。如何能够让这些学生成为合格的法律人才,教学工作成为最关键的一环。为了适应新的就业形势和社会环境,改革教学方法、打造应用型人才,成为许多法律教学工作者潜心钻研的课题。作为一名讲授法学专业课程的老师,结合自身的教学经验,从以下几方面探讨法学专业教学改革,以提高学生就业技能,打造应用型人才。
一、结合司法资格考试,夯实学生的
法学理论基础与其他专业毕业生相比,法学专业毕业生的就业带有显著的行业特点。一是职业化的门槛高。只有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资格考试,才可以获得从事司法工作的初始资格,司法考试制度的实施提高了法律职业的门槛,而全国统一司法考试,因其是所有国家职业资格考试中过关率较低的,被民间誉为“天下第一考”。现在,各院校法学专业都比较重视司法考试过关率,以其作为衡量教学质量的一个重要标准和促进就业的一项重要措施。二是与法学专业相关的工作较少,检察官、法官、律师成为法学专业学生的首选。而从事其他工作则被认为与本专业脱节。学生都比较看重司法工作岗位,无形中增大了法学专业的就业压力。针对以上特点,在教学过程中,应注意结合司法资格考试,夯实学生法学理论基础,为学生司法考试做好服务。法学学科教育要求学生具备基本的法律意识、理念和知识,而司法考试注重法律知识的实际运用和分析判断的能力。为此,在教学计划的设计上,可以将专业课分为专业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专业必修课应该只涉及专业基础课,如法学理论、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目的是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使学生具备法学专业的基本理论修养和专业基础。现有的课程设置中,可以适当增加如法律思想史等课程,以利于学生建立基本的法律理念和正确的思考方式。现有的一些必修课,比如法学逻辑、中国法制史、国际经济法等,司法考试涉及的内容不多,可以改为专业选修课。专业选修课的设置旨在帮助学生认识自我,规划职业生涯,对法律某一领域的知识作进一步深入的学习,学生可以根据个人喜好和特长,确定未来的职业方向,并选择学习对未来就业有直接影响和作用的专业课程。因此,法学本科生的第三、四学年,可以通过专业教育与职业教育的选修课等方面的系统学习,使得学生对未来职业有必要的准备,打下入门的基础。比如,未来的职业去向是公检法部门的,可以重点选修证据学、司法文书、司法逻辑、刑事侦查、诉讼程序、法庭论辩技巧等课程。在课时量的设计上,由于司法考试的范围主要以专业必修课内容为主,应加大必修课的课时量,减少选修课的课时量;教学方式上,专业必修课应注重考试辅导式教学,比如教学过程中加入司考特点、司考重点内容以及历届司法考题的讲解等;专业选修课应采用如专题报告、讲演、座谈、社会调查等灵活的方式对学生进行教育,既节省课时,又有利于培养学生的专业兴趣。
二、加强职业技能培训,真正做到即学即用
传统法学教育侧重理论教学,学生毕业后走上工作岗位往往需要一段较长的适应过程。这给毕业生及其所在单位都带来一定的困扰。现在的法学本科教育不仅要夯实学生法学理论基础,而且要培养学生职业能力,即要求学生不只会学而且会用。因此,在所有教学环节中,应把加强职业技能培训作为重中之重来抓。目前,英美法系国家的案例教学模式受到普遍推崇。然而,法学教育是在一定特定的文化环境中形成的,具有一定的自身独特性。现有的以讲授理论为主的教学方式与中国实行大陆法系的立法模式是分不开的。大陆法强调系统性、抽象性、理论性、概念化、科学性和纯粹性,成文法的立法模式为系统的教育提供了现成的材料。法学教育不在于提供解决问题的技术,而在于对基本概念和原理的教导。法学教育所要求的内容并不是对实际情况的分析而是对法律组成部分的分析。笔者认为,普通法系的案例教学方法源于其独特的法律发展轨迹,如果对这些教育模式产生和发展的背景和环境把握和理解不足,势必削弱其应起到的效果和意义。在中国的立法体例和模式之下,摒弃现有的从一般到个别的法学教育方式,完全采用从个别到一般的案例教学方法并不可取,甚至有可能产生水土不服的效果。可以考虑在讲授基本理论、原则的基础上,适当应用案例作为对理论问题进行说明和解释的方法,加深对基本理论和原则的理解和认识。课堂教学中基本应做到每堂课都有案例分析,帮助学生理解理论知识,提高应用理论知识的能力。就职业技能教育而言,法学专业的毕业生尤其应加强分析、判断、逻辑推理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的培养和训练。对此,在课堂教学上可以选择有代表性的案例,将学生分成若干小组,进行角色分工,在教师的指导下,自行完成案情分析报告、证据收集和整理、庭审程序和内容、主要争论焦点的归纳和总结以及裁决意见,直至出具法律文件等。教师可以对每一组同学的表现,包括文字的和口头表达的内容进行评判,并且应该让学生知道教师评判的标准和思路,以便总结进步。这样可以让每一位同学都参与和配合集体的工作,并在对案件发表个人意见的过程中,每一个人都有表现的机会。对同学们担任各种角色的表现,也可以进行横向比较,使得学生在职业角色的演练中,得到卓有成效的训练与提高。在实践教学上,学校(学院)应同司法机构和相关单位广泛联系,建立了若干教学实习点。在教学过程中不仅课堂上要经常组织案例讨论、模拟法庭等活动,而且应经常联系各教学实习点,组织学生进行法庭审理的旁听活动和其他观摩、考察活动,以强化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理解,提高学生的专业兴趣。
改革开放这么多年,我们的监狱似乎步伐慢了点、步子小了点……
上个世纪80年代中期,我国曾一度兴起对关押改造罪犯实行科学分类制度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继而在全国监狱系统逐步推广开展起“分押、分管、分教”工作;即所谓的“三分”工作。走过二十年的历程,尽管各地在对待“三分”的原则、尺度的把握上不尽相同,工作开展的持续性上也存在差异,但“三分”工作作为一种发展趋势,对我国监狱工作在行刑观念上所产生的深刻改变和重要影响是不容忽视的。只是,笔者撰写此文的目的不是要和大家探讨“三分”工作的成效及进一步努力方向,而是要重提二十年前在开展“三分”工作时本人所持的一个观点,那就是:就近收押应作为分押分管的先决条件。
笔者当年从一个基层管教工作人员的一线视角,集多年工作的经验与思考,撰写文章,提出对罪犯实行“三分”应以就近收押为前提的观点,其理由主要侧重阐述对罪犯就近收押有利于改造工作落实“三个延伸”。基于当时提出改造工作要向前、向后和向外延伸,本人认为:延伸的终极目标所指无非是罪犯家庭、原籍有关部门及团体,实行异地关押,对落实“三个延伸”必然带来许多困难和障碍;而实行就近收押,诸多困难就会迎刃而解。一是会有利于监狱与罪犯当地侦查、公诉、审判机关建立较密切的联系,便于掌握罪犯犯罪的有关情况,以利于改造工作有的放矢,也便于刑罚执行机关与上述三机关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二是有利于地方有关部门、团体到监狱集中开展帮教活动,也方便罪犯亲属探视帮教;三是有利于监狱根据当地的自然资源、经济环境、技术需求、就业特点等,搞好罪犯的职业技术教育,也便于同当地的一些企业建立安置刑满回归人员的协作关系;四是便于改造机关对刑满回归人员进行改造质量的跟踪考察;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节约经费支出。
同时,本人也从监管改造工作的其它方面对实行就近收押的另一些益处进行了简析:譬如一是可以减少罪犯因浓厚的乡土观念和特殊的心理需要进行地域性结伙和滋事的可能;二是可以依据罪犯所处的文化环境背景趋同的特点,在对罪犯的教育上,增强教育内容的针对性,即内容上实现与罪犯的整体意识合拍,层次上实现同罪犯的大致接受能力合拍;三是可以根据罪犯的饮食生活习惯相近搞好伙食调剂;四是有利于落实累进处遇制度,便于那些改造表现好符合条件的罪犯就近享受准假探亲和周末与家人团聚等奖励措施。综合上述理由,本人以为,在进行“三分”实践时,首先应该考虑对罪犯按地域相对划片就近关押改造,考虑其它分类次之。对罪犯实行就近收押观点的拙文当初在中央劳改劳教管理干部学院《劳改劳教理论研究》1989年第6期上刊发后,曾受到一些专家和同行的重视,20__年,司法部在编写首批重点科研课题项目《中国监狱现代分类制度理论与实践研究》一书中,该文也被列为参考文献之一。然而,在这些年的实际工作中,对罪犯实行就近收押并没有达到广泛认同和普遍采用。那么,采取异地混合关押和采取相对就近收押,,究竟哪种方式利大弊小,这个题目放在今天的政治、社会、经济环境背景下,本人依然认为有继续深入讨论的必要。
我们今天所处的大的环境背景是什么?党和政府大力倡导科学发展观及以人为本、和谐社会,这应该是我们各行各业当前和今后长时期一个共谋的发展方向及发展目标,监狱机关作为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理所应当在其中扮演好自己的角色,担当起应担当的责任。除了应在自身职能领域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和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外,做到执法为民,一切为百姓着想应是题中之义。那么,罪犯亲属作为我们改造罪犯工作中一支不可或缺的依靠力量,尽可能地替他们着想,征得相互支持与理解是作为监狱机关首先要想到和做到的。如果对罪犯采取就近收押,就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关乎民生的其亲属的探监成本,为其提供较便利快捷的探监条件。也将会有助于亲属协助我们做好改造工作,促使罪犯安心改造。
联系到刚进入20__年的这场雪灾,突如其来的大范围雨雪,造成了许多公路、铁路运输中断,导致大量旅客被滞留在机场、车站。那其中也应该不乏有一些是前往监狱探亲和从监狱接见返家的罪犯亲属。因为每到春节前后,前来监狱接见的罪犯亲属比平日会有大幅的增加,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每逢佳节倍思亲”,罪犯及其亲属也不例外,春节前后监狱形成接见高峰应属正常现象。可以想见,中国目前的家庭结构将会使以后的服刑罪犯在其家族成员中的关注度更为提高。一人牵动几家心的情况将更为明显。常年会有一支探监的大军奔波行进在旅途当中。然而,我们国家人口众多,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所带来的人员大范围流动,使我们的交通体系始终处于超负荷运行,到了春节前后就更是不堪负重。尤其对于承担远距离运输的铁路大动脉而言,用“人满为患”形容绝不为过。面对这种因人员过度流动而给人们出行带来的诸多不便,有人开始质疑大学的大交叉招生,认为同类专业同层次学校本省就有,为什么硬要到外省去读?提出能否把大学分散修建或分省招生,以控制于小规模流动,还有的提出农民工应首先引导安排在本省就近打工或者对于在某地打工的农民工,所在企业应尽量使其转正为长期
合同制工以便安家定居。总之,面对这种人员大流动有人开始忧心忡忡,认为并非是一种社会十分安定的表现。固然今年雪灾严重影响人员出行是个特例,但哪年春节前后的铁路不是有着“一票难求”的现象。因此,我在想,把监狱工作放在全国“一盘棋”的角度考量,如果能调整改进收押方式,对在外省犯罪的长刑罪犯都能基本遣送回本省关押改造(个别因在当地结婚生育申请留下的除外),省内也能定向按地域划片相对就近收押,这样,把罪犯亲属探监压缩限定在较小的范围流动,在一定程度上对缓解交通体系的压力,减轻探监人员与其他乘客挤占原本就颇为紧张的交通运力资源就会带来正面影响。放大/!/了说,这无疑是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的又一份贡献。
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是深入贯彻落实十精神,更加规范执法、服务人民群众的重要任务,是适应我国社会结构和利益格局的发展变化,加强和改进社会管理的必然要求。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梦想,建设和谐美好社会,是履行检察职能的应有之义,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是检察机关履行职能又一重要举措。笔者结合自身工作实际,结合检察机关的工作职能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新理念,认为检察技术部门也可参与社会管理创新。
一、社会管理创新的提出
2004年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推进社会管理体制创新”, 并把“社会管理体系更加完善,社会秩序良好”作为和谐社会建设的目标和主要任务之一。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最大限度激发社会创造活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此时,社会管理被纳入更完备的体系性框架之中。加强社会管理建设已成为一个重要的任务。2012年党的十报告提出了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这是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在实践认识上不断深化的重要成果。十报告把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关系国计民生的教育、医疗、就业、收入、社会保障、社会管理等作为下一步改革和建设的重点。至此,推进社会管理创新被提升一个新的高度,检察机关要把检察工作放到“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中去谋划和推进,综合运用打击、监督、教育、预防等职能,紧紧围绕社会建设,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主动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促进提升社会管理法制化、规范化水平。
二、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依据
(一)法律监督的定位,为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提供了法律依据。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该规定,使检察机关的性质获得了明确的宪法基础,也使检察机关在我们国家政权体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宪法地位。检察权的有效行使,反映了加强民主法制建设的必然要求。同样,该内容在《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又有了更为详细的规定。因此,法律监督的定位,为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也成为检察工作永恒的主题。
(二)执法办案的职能,为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提供了基本途径。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必须通过执法办案来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执法办案是履行一切检察职能的本源和归宿,也是新时期检察机关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基础性工作。离开执法办案,检察职能便成了空中楼阁,社会管理创新更无异于纸上谈兵。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充分发挥审查逮捕、审查等职能作用,全面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法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还可以结合执法办案,建立健全检察环节社会矛盾排查化解、执法办案风险评估、检调对接等工作机制,努力探索化解矛盾纠纷的新途径新举措等等。因此,通过执法办案,为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提供了最可靠的保证。
三、检察技术部门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方式方法
检察技术工作是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运用科学技术手段,依法收集证据、审查证据、鉴别证据,以查明案件事实的一项专门性工作,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检察工作的一项基础性的业务工作,贯穿于各部门办案的全过程。在新形势下,检察技术部门应以深化社会管理创新为动力,以服务经济发展大局为核心,以强化内外监督为保证,不断加大技术办案工作力度,以检察技术工作创新推动社会管理创新,着力维护社会稳定,着力实现公平正义,实现检察技术为检察业务和社会管理创新服务的新飞跃。
(一)要增强价值认同,牢固树立大局意识。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对社会管理创新的要求上来,进一步明确并准确把握好检察机关在社会建设和管理中强化法律监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职责任务,同时立足于本部门的工作实际,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
(二)完善自身职能,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一是围绕绩效考核抓能动。强化能动意识,主动拓展案源,保证检察技术为业务工作服务的效果。通过强化检察技术工作机制,深入业务部门,及时提供检验鉴定和技术协助,有效防止案源流失。二是围绕职能作用抓促动。牢固树立“加强技术办案,服务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理念,充分发挥检察技术在法律监督中的职能作用,以科学的鉴定结论树立检察机关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三是围绕证据审查抓推动。两个“证据规定”的出台,对检察机关案件侦查、刑事犯罪案件审查和出庭公诉涉及的证据提出了更高的标准。为了提高证据质量,技术部门不断强化证据意识,对案件中存疑证据进行鉴定,为执法办案提供科学的技术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