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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29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7年2月24日
近几年来,由于气候变化及环境承载能力的原因,使得我国城市水生态面临着两个极端:一方面是城市内涝严重;另一方面则是大部分城市缺水严重。因此,要保持城市健康持续发展,必须修复城市水生态。海绵城市建设是修复城市水生态的一条路径,能够解决我国城市水生态面临的上述两个极端。即在降雨的时候,通过建设“吸收、存储、渗透、净化”系统来吸收雨水,在干旱时用来补充地下水,调节水循环的一种城市建设系统。
最近几年,每当雨季来临,我国多个城市频繁出现城市内涝、水资源污染等问题。尽管季节性内涝严重,但同时大部分城市又是缺水的,水资源供应不足是制约城市发展的瓶颈。在我国660多个城市中,缺水的城市大约有400个,严重缺水的120个左右,以北方城市居多。即便是在水资源充足的长江流域,仍然有近60个城市缺水。如果按照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的标准来评价,我国缺水的城市更多,年缺水量超过70亿立方米。
一、海绵城市概念与建设原则
海绵城市就是将城市的河流、湖泊以及地下水系统进行有机的结合和协调,通过相互之间的协调将城市水污染防治以及生态修复进行有机的结合,让城市的水生态系统能够像海绵一样在城市雨季的时候将雨水吸收起来,然后在城市干旱期将吸收的水分再还给城市,这种雨季和干旱期的水分吸收循环使用的方式能够有效地防止城市出现内涝灾害。
海绵城市的建设首先必须遵守生态优先的原则,城市的建设要求能够将自然环境和人工措施进行有机结合。海绵城市的建设首要的前提是保证城市能够有效地实现排水防涝,在安全的保证城市排水防滞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实现城市雨水的区域积存、渗透和净化处理,促进城市雨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推动城市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发展。所以,在现阶段“海绵城市”的发展建设过程中,必须做到通透城市降水、地下水以及地表水的系统性,协调城市排水以及给水工程,推动城市水资源循环开发和利用;同时,“海绵城市”的发展还需要考虑到城市水生态的长期性和复杂性。
海绵城市的建立主要包括了城市河流、湖泊、池塘等水系,同时也包括了城市绿地建设、花园设计以及可渗透路面工程,海绵城市的建设要求城市雨水能够通过这些城市建筑实现雨水资源的下渗、滞蓄、净化以及回收利用,最后剩余的雨水部分进行外排。同时,对于一些特殊的城市来说,还需要建设一定规模的城市海绵体,通过城市海绵体的建设来提升城市建筑对雨水的收集作用,例如城市道路、广场建筑设施的建设以及城市绿地工程可以通过使用透水铺装来实现雨水的下沉收集和回收利用。借b国外做法,研究实施雨水排放收费制度,建立责任制。要按照海绵城市建设的目标要求,设置若干自然的、人工的工程项目,把目标要求工程化、具体化。
二、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思想
海绵城市的核心思想是“一片天对一片地”,实现立体、多层次、多功能分流分滞,在基本遵循自然产汇流规律的基础上,城市建成后实现“一片天对一片地”,利用城市空间对降雨“化整为零”进行收集和储存:就地渗排,构建分散立体多层次、多功能的分流分滞系统。对所有新建或可改造的房屋屋顶进行屋顶绿化,可有效储存对应面积的雨水100~300毫米;对所有新建或可改造的绿地进行改造,实现旱可高效补灌,涝可快速渗排;修订地下消防水池国家标准,扩建地下消防水库,利用自然湖泊或新建人工蓄水池进行错峰调节,削减径流峰值。科学合理地将城市新建或可改造的广场、小区活动中心广场改成下陷式多功能广场,汛期作为分洪储水的人工景观湖,少雨季节恢复广场和活动中心,应对城市特大暴雨洪涝。
第一项任务:海绵体的建设。城市海绵体:既包括河流、湖泊、湿地、坑塘、沟渠等水系,也包括绿地、花园、可渗透路面这样的城市配套设施,海绵体的建设从点到线到面。要有效地保护现有河湖海绵体,要全面修复受损海绵体,要大力构建城市新海绵体。点状海绵体:蓄水池。在城市小区或公园里设置地下或半地下的雨水蓄积池,将小区屋顶的雨水、花园地面的产流收集起来,用于无雨日的绿地灌溉。线状海绵体:河湖水系。首先是做好河湖海绵体的拓展。增加河流系集蓄、滞留、承泄能力;在中下游建设生态缓冲带,在入河口恢复滩/湿地。做好河湖海绵体的连通。研究河湖连通的可能性及连通方案,提高城市水体流动性及调配灵活性。还有蓄洪区海绵功能开发以及海绵体整合。面状海绵体:绿地及透水地面系统。
第二项任务:排水设施建设――多尺度排水系统构建。小尺度排水系统建设:针对常见雨情,源头雨水控制,通过渗、蓄、滞策略排水。考虑城市用地布局、竖向设计和道路竖向设计对雨水综合利用和排放。中尺度排水系统:针对城市洪涝标准内雨情,通过中小河道、雨水管道、泵站提标改造、增设行泄通道、调蓄区、蓄涝区等策略,通过常规的雨水管渠系统收集排放。大尺度排水系统:针对超常雨情,设计暴雨重现期一般为50~100年一遇,由隧道、绿地、水系、调蓄池、道路等组成,通过地表排水通道或地下排水深隧,输送极端暴雨径流。
第三项任务:科学调度管理。在理清各部门职责的条件下,研究城市海绵体和排水系统联合调度的可能性及分工,制定海绵体个体与群体之间、上下游及左右岸之间分散滞蓄、缓释慢排的调度方案;研究通过海绵体渗、滞、蓄、净、用、排来实现城市生态补水的长效机制;最大限度地发挥海绵城市建设的防涝及生态补水功能。
三、以海绵城市思想构建水生态文明措施
海绵城市的建设使得城市雨水能够成为城市生态发展的宝贵资源,所以海绵城市的建设使得城市的发展从生态破坏逐渐地转变为生态恢复,这是建设海绵城市的最根本原则。现阶段,海绵城市建筑的发展和建设是一个庞大的系统性工程,一方面包含了城市雨水利用系统的多层次工程性措施;另一方面还包含了城市汛期洪水利用领域的其他非工程性措施。海绵城市建筑发展的工程性措施包括:
(一)从城市建筑工程性措施的角度来看,海绵城市的建设要求的是城市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城市防洪减灾的要求,所以首先就要求海绵城市建筑工程性措施必须是多层次性的,需要从建筑雨水利用以及对环境的低影响开发的角度进行考虑。从源头选择减控措施,以此来应对城市较小重现期的降水,最大限度地将城市进行资源化利用,实现城市生态环境保护层面的要求。一方面包括城市防洪建筑工程基础设施;另一方面需要包括雨水入渗地下、回收利用和调控排放功能。
(二)要注重城市建筑雨水排水管道系统的完善和技术改进,使得城市建筑能够有效地调控、利用以及排除中等程度的重现期降水,降低城市中等程度重现期雨水径流的影响,满足城市防洪减灾的要求。
(三)通过城市地表径流通道、蓄水池工程以及城市河流湖泊等建筑设施的建设,更好地应对超过城市雨水管道网络排水设计要求的大幅度降水,在满足防洪减灾的前提下,要合理地兼顾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通过城市水库、闸坝以及堤防等建筑工程来应对重大的重现期洪水。
(四)现阶段我国海绵城市构建的发展,一方面需要先进的技术支持,同时更重要的还需要法律法规的支持。具体来说,就是国家要制定各种法律法规,通过相应体制的改革和完善,逐步强化海绵城市发展和管理监督职能,通过这些措施的发展和完善来推动我国海绵城市朝着更加规范化和法制化的方向发展。逐步建立健全我国海绵城市建筑建设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政策体系,为海绵城市的发展提供可靠的国家制度保障,同时各级地方政府也要逐步改革和完善城市雨水管理机制,加大社会监督的管理力度,强化社会大众对海绵城市建筑建设项目立项、规划设计以及施工等环节的有效监督。
四、建议
(一)坚持规划先行。城市规划中应科学划定蓝线和绿线。城市开发建设应保护河流、湖泊、湿地、坑塘、沟渠等水生态敏感区,优先利用自然排水系统与低影响开发设施,实现雨水的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和可持续水循环,提高水生态系统的自然修复能力,维护城市良好的生态功能。
(二)加强组织领导。良好的组织领导,是开展海绵城市建设和水生态文明建设的前提和保证。海绵城市建设和水生态文明建设时间跨度长、涉及范围广、投入资金多,只有加强领导、精心筹划、严密组织、落实到位,才能保证海绵城市建设和水生态文明建设取得实效。
(三)坚持统筹推进。要坚持突出重点,统筹好自然与人工、城市与农村、流域与区域、海绵城市建设和水生态文明建设之间的关系。要坚持科学发展,将改善城乡人居环境、提升水安全保障能力、支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作为海绵城市建设和水生态文明建设的核心。
(四)加强资金投入。建立政府引导、地方为主、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多元化筹资机制,用好国家、省、市的支持政策,积极争取中央及省的资金支持,有效整合地方财政资金。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带动作用,积极探索并创新投融资机制。
主要参考文献:
[1]张宇,刘意等.济南水生态文明建设与海绵城市建设分析[J].山东水利,2015.11.
[2]邹宇,许乙青,邱灿红.南方多雨地区海绵城市建设研究――以湖南省宁乡县为例[J].经济地理,2015.9.
一、政府购买服务的基本情况
(一)政府购买服务体系和制度框架
从2003年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允许非公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没有禁止进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领域”开始,到2005年国务院出台政策“鼓励支持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经营性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建设”,政府购买服务的政策指向愈加明晰。到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改革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方式,引入竞争机制,扩大购买服务”,再到2013年7月国务院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专题研究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事宜,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正式步入前台。
随后,国务院办公厅于2013年9月26日颁布《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意见》(〔2013〕96号),对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善公共服务作出重大部署。明确要求在公共服务领域更多利用社会力量,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财综〔2014〕96号)对购买服务的主体、服务事项与目录管理、购买方式、流程、预算等内容作了全面规定。近年来,国务院办公厅又相继出台了关于在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海绵城市建设、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推进交通运输领域政府购买服务、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等方面,采用和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的相关规定。2014年1月开始实施的《山东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办法》为推动和促进政府购买服务快速、健康发展提供了坚实基础和法制保障。事实上,这些要求和规定从整体上完善了政府购买服务的体系和制度框架,确保了政府购买服务从“纸面”到“地面”的顺利落地。
(二)政府购买服务的内涵和外延
从内涵上说,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从广义上讲,政府购买服务是指将原来由政府直接提供的、为社会公共服务的事项交给有资质的社会组织或市场主体来完成,并根据社会组织或市场主体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评估后支付服务费用,即“政府承担、定向委托、合同管理、评估兑现”,是一种新型的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随着服务型政府的加快建设和公共财政体系的不断健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将成为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重要方式。
从外延上看,在“企业为主、政府引导”的投融资体制改革以及“应买尽买”的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的背景下,基于创新和完善公共服务供给模式、加快建设服务型政府的改革目的需要,政府购买服务已从传统意义上的基本公共服务层面,逐步扩展到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储备、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等投融资、建设及运营维护一体化服务以及连片开发等更为广泛的公共服务领域。
(三)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势需要与目标价值
政府购买服务把政府公共服务的分配者角色同生产者剥离开来。由政府分配公共服务,以保证公共服务领域基本方向和公平正义;由市场生产公共服务或产品,以保证公共服务领域的竞争与效率,从而较好地体现公平与效率的高度统一。通过制度和长效机制,将政府购买服务赶进“笼子”,帮助政府从传统的公共服务生产者向组织监管者的角色转变,能有效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提供公共服务供给水平和效率,解决公共服务短缺问题,对老百姓、政府都是“惠而不费”的好事。
二、政府购买服务的成效与经验
(一)主要成效
2016年,滨州市市直共有60个部门(购买主体)申报政府购买服务390项,其中购买项目246项,购买岗位144个。经严格审核,由编办提交,经编委研究,通过市直33个部门政府购买服务项目33项,既涵盖公共交通运输、公共教育、公共文化、人才服务等基本公共服务事项,也包含法律援助、慈善救济、公益服务、人民调解、社区矫正等社会管理服务事项,涉及5大类21款33项的购买服务,项目概算总额达249.79亿元,融资额达110多亿元,其中项目概算投资额或拟贷款额超亿元的项目11个,购买岗位362个(部分项目通过岗位实现),均已纳入2016年度政府政预算。
从购买服务类型上看,在2016年市直部门(单位)申报的390项购买服务事项中,基本公共服务45项,占11.54%;社会管理型服务26项,占6.67%;行业管理与协调9项,占2.31%;技术23项,占5.89%,政府履职所需辅事项达272项,占69.74%;其他服务事项15项,占3.85%。
(二)主要做法
1.注重协调配合、规范引导。一是做好政府购买服务与机构编制管理相衔接。统筹考虑购买主体现有机构、编制和人员的实际情况,能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实现的事项,不再增设机构和增加编制。努力实现机构编制与政府购买服务的同步调整,坚决防止一边购买服务,一边养人办事的“两头占”现象的发生。二是做好与财政部门的协调、联动。编制部门“依”指导目录、“看”服务范围、“审”履职实际,财政部门见文列预算、核专项、批投资。
2.注重问题导向,破解难题。一是解脱和释放了政府无形的手。过去,一些不需要由政府直接提供的公共服务,政府直接管了,结果是政府该管的没管好,又管了很多不该管、管不了也管不好的事情。通过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和范围审核,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进入公共事业领域,改变了政府大包大揽的传统做法,减轻政府压力,提高政府效率。二是规范政府用工行为。近年来,伴随着机构编制管理制度的进一步健全和规范,在编制总量有限的境遇中,部分单位临时用工情况有所显现,特别是在教育、卫生等领域尤为突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推进和实施,对部门、单位招聘的政府雇员和所属事业单位自行招聘的临时用工行为起到了良好的引导和规范。仅2016批复的政府购买服务岗位中,规范用工行为268个。三是明确政府购买服务主体不明确和有关情形解决办法。按照要求,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应是经费由财政承担的各级行政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等,而实际工作中,各类开发区、园区主体地位不够清晰和明确,为确保各项重点民生事业顺利开展,滨州市对相关业态进行了集中和规范,例如,对涉及多个县区、开发区、园区的城镇化建设、农村公路生命安全防护工程和危桥改造、解决中小学大班额等项目,分别指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教育局作为购买服务主体。
原批复的政府雇员等,规范纳入购买岗位范围。原无编外人员,属新增职责任务,如市科技馆、博物馆等,可结合实际考虑核定购买岗位。涉及公改革,一般公务车辆驾驶员不纳入购买岗位范围,检测车、执法车等特种车辆,根据现聘用编外人员情况,可予以考虑核定购买岗位。
3.注重围绕中心,服务民生。2016年,滨州市政府承诺新办的民生实事有10件,其中有5件是由编办审核、编委同意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来实现的。包括城市老旧小区改造、农村厕所改造、南外环道路拓宽、滨惠大道建设、大幅度投入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等。当然,在做好“大保障”的同时,滨州市还充分考虑“小服务”的个性需求,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提报的城市“小广告”保洁服务,港航局承担的港口危险化学品装卸、仓储的监督、检查、评估项目,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市民健身广场和“一馆三中心”的运营管理和维护服务等基本公共民生事项均已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
特别是2015年以来,滨州市按照省编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审核办法的通知》(鲁编办发〔2015〕4号)精神,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拟定印发《滨州市政府购买服务岗位管理暂行办法》,办法主要规范岗位的审核审批、人员聘用、工资待遇、聘用时限、预算经费以及管理考核等内容。该办法的出台,既有利于市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整体推动,又对具体操作环节进行了细化和规范,进一步增强了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可操作性。
(三)需要注意的问题
可以说,2016年,滨州市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迎来了扩面、增量、提质的新变化,政府用市场有形的手解放了自身拘束的无形之手,腾出更多的精力和财力去管理和服务必须由政府买单的工程和事业。当然,在政府购买服务的过程中,既要解决买什么、怎么买等内部问题,也面临着买不到、买不全等外部障碍,如何解决报价低廉与服务最差的尴尬,实现“物有所值”甚至“物超所值”期盼,还需要我们不断思考和细化工作。
一是应以财政预算可执行、不增加政府债务为前提。政府购买服务审核范围丰富、类别广泛,仅凭范围审核需要批复的项目和岗位远远超出了政府预算或是中期财政规划。因此,政府购买服务的成效不在于批复了多少项目、增加了多少岗位,而在于通过编制部门的范围审核、职能界定,合理确定购买项目、岗位的类别和数量,财政部门用可支配财力执行到位,提供急需、高效的公共服务或产品。经初步统计,2015年滨州市市直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和岗位通过率分别为13%和10%。
二是应促进社会组织、企业的健康、良性发展。社会组织、企业要承担起服务生产者角色的关键,需拥有足够的发育成熟的良好行政生态环境。唯有通过深化改革、转变职能,改善政企关系、政社关系,拓展社会组织、企业发展空间,尤其是放宽对社会组织的严格控制,才能形成数量充足的公共服务生产主体,也才能形成公平竞争的良好发展环境和局面。
三是应尽快建立和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的市场准入制度。政府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不高,主要根源是政府垄断公共服务供给而排斥竞争,政府垄断又根源于集权的行政管理体制。要尽快建立和完善公共服务市场准入制度,开放公共服务市场,让社会组织、企业有机会成为公共服务生产主体,打破公共服务领域政府一家独大的垄断地位,让更多、更丰富、更优质的公共服务惠及社会。
三、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的初步建议
(一)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的全程监管和评估机制。完善的评估体系是一项制度良性运转的关键。在实际工作中,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符合要求、财政拨付到位,那服务是否购买?购买的服务是否与审核的职责对应?是否满足公众需求?这些问题都需要我们在下一步工作实践中,将事前立项、事中操作及事后后续管理、结果考核等逐步纳入和实现。对于那些履约周期长、社会影响面广的项目,例如,基础教育投入、农村土地整理、农田水利设施改造升级等,更要通过有效的事中事后监管、评估、信用评定等方式来保障服务效果。当然,对于这些重大项目更应该简化审核程序,通过规范购买周期、形成年度报告等形式促进民生事业健康发展。同时,把这种监管和评估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实现购买主体与承接主体的良性互动。
(二)要正确处理好向社会购买服务和向市场“卸包袱”的关系。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的创新是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和方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崭新尝试。除去列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的事项外,还存在政府直接提供的履职服务事项和政府提供服务效益明显高于市场提供的服务事项等两大类事项。这些事项就是政府法定职责“必须为”。例如,国家安全、行政处罚、最低生活保障等等。实施主体必须为政府部门,政府部门应当切实全面正确履职,防止推向市场“卸包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