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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属性;法理分析;意义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村集体组织成员及其他民事主体对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合同的规定对其依法承包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一定处分的权利。但是当前在家庭承包责任制的积极效应释放完毕之后,它自身的种种缺陷对农业的进一步发展所产生的负面效应逐渐暴露出来。特别是近年来国务院批准海南省国际旅游岛建设后,投资海南省新农村建设的项目与日俱增,从而也带来一系列的土地承包权方面的纠纷。究其原因主要是:农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属性不清,从而导致土地市场尚未形成,土地流转受限,土地资源无法进行优化配置,使土地这一基本的人类财富未能更好为农民造福。
1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理分析
1.1 农地承包经营权的债权属性和物权属性之争
就财产关系而言,主要包括物权和债权。所谓的物权是指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直接支配特定物并对抗第三人的财产权利。所谓的债权是债权人享有的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债权是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而产生的,债权人所取得的债权的内容也由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两者的区别在于:在权利性质上,物权为支配权,债权为请求权;在权利发生上,物权为法定主义,债权为任意主义;在权利效力所及的范围上,物权为绝对权,债权为相对权;在权利效力上,物权所具有的效力为支配力,债权所具有的效力为请求力;在有无期限的区别上,物权中的所有权为无期限的权利,债权为有期限的权利。
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性质,在学术界曾存在债权说和物权说两种不同的观点:
债权说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是由合同确立的,承包经营权本质上是一种联产承包合同关系,它仅仅发生在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基于联产承包合同取得的农地使用权(即目前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债权性质,尤其是从土地转包来看,承包人取得的权利都是短期性的,承包人也不能自主转让承包权,而须经发包人同意,这种转让方式完全是普通债权的转让方式。
物权说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为内容的权利,性质上只是对物的支配权。“承包经营合同所确立的承包经营权,是对标的物直接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因而是物权;承包经营权的作用主要是保障承包人对发包人的物进行使用和收益,所以它应属于用益物权。”
1.2 我国当前土地承包经营权立法的债权属性分析
《民法通则》第80条第2款规定:“公民、集体依法对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承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照法律由承包合同规定。”《土地管理法》第14条第1款也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30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从上述法律规定看,我国农民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由承包双方的承包合同确定的,而不是由法律直接确认,其权能也需要由承包合同约定。
1.3 我国当前土地承包经营权立法的物权属性分析
在我国公有制条件下,土地属于全民所有或集体所有,广大的农民是非所有人,他们要想获得对土地耕种的权权利,就需要在他人所有的物上设定他物权,确切地说是用益物权。用益权制度起源于罗马法。在罗马法中,“用益权是对他人的物的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但以不损害物实质为限。”罗马法创制的用益权制度为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所继承并加以发展。从法、德民法典的规定来看,用益权是指在不损坏物的实体的情况下使用他人之物并收取孳息的权利。我国现行的民事立法中虽然没有使用“用益权”的概念,但是,随着《农村土地承包法》的颁布实施,特别是《物权法》的颁布实施我们认为,我国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能明显加强,已经具有了明显的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已经由债权性质的权利转化为物权性质的权利,是用益物权的一种类型。这主要表现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与用益权有许多相类似处:(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与用益权的客体一样均属他人所有之物。我国是社会主义
国家,法律明确规定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或属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人等都是对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享有者在行使权利过程中亦不得损坏物的实体。(3)用益权是一种动态权利,其价值的实现必然要在物的使用、收益及有限改造的运动中完成,而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亦是如此。(4)上述权利与用益权一样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而设立,其享有者既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是自然人。总而言之,就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土地的具体内容而言,它们实质上都是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依照合同的约定对国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部分处分的权利。而这些权利与传统民法中的用益权并没有本质的差别。
2 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债权属性的负面影响
承包经营权的债权属性是立法和实践中都不可否认的现实,对其流转的制约也就体现在债权流转的有限性方面,具体而言,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受到承包期限的限制,由于承包经营权的债权属性,承包经营权设置了一定期限,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剩余期限,这对于投入大,生产周期长的规模化现代农业生产来说显然是不利的;二是由于承包经营权的债权属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完全按照市场方式自由流转。三是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救助效力较弱,无法对抗来自政府和基层干部方面强大的公权力。
3 确定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属性的重大意义
在有关农地承包经营权的诉讼中往往是承包方基于发包方的违约行为提起诉讼,如发包方违约收回土地,进而将其发包给他人,原承包方就此提起诉讼。此处争论的根源在于:农地承包经营权虽为法定物权,但该权利是以承包经营合同之债权方式设定的。也正是这个原因才有学者如前述所言,认为农地承包经营权其实是债权。尽管承包方可选择提起物上请求权或债权请求权之诉,但作为并不熟悉法律的村民来说,其诉讼请求不可能像学理划分的那样清晰,往往只是要求救济等笼统表达,从而其对竞合请求权之选择行使的权利转而成为法院给予物权救济或债权救济上的自由裁量权。而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法院基本上将涉及农地承包经营权的案件作为债权纠纷处理。也就是说,法院把其作为债权纠纷处理时,往往仅判决发包方承担赔偿损失之违约责任即可,而承包方之恢复原状——返还土地——的诉求无从得以满足。对该法律规定间的竞合关系问题。笔者以为,应在裁判时着重考虑法律规范中的价值选择。也就是说,《物权法》赋予农地承包经营权以物权效力,对于保护承包经营权人的利益、提高农村土地利用效率、调整农村土地利用关系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具体来说,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农村土地承包权的物权化能增加农村土地效益。制度在配置社会经济资源的过程中,起着很大甚至决定性的作用。在不同的制度条件下,往往产生截然不同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物权化与债权化作为两种具有较大差异的制度模式,必然会导致农村土地效益的相差悬殊。依法赋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以物权的效力,不仅保证承包经营权人自身拥有使用土地获得收益的权利,还充分保障土地能够朝着最佳的使用方向合理流转,确保土地在流动中发挥其最佳的效益。与此同时,物权化中的土地承包权期限法定化要求,使得承包经营权人具有了向土地中进行长期投入的动力。这不仅有助于土地地力的逐步改善,同时也有助于承包经营权人获得更大的土地收益。
(2)农村土地承包权的物权化有利于控制发包方的非法干预,充分保护农村土地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有效防止发包方对承包权人的干预和侵犯,确保承包权人在土地承包关系中与发包方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是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的一个主要目标。目前,经营权人所面临的危险主要来自于发包方的越权干预,依法直接明确承包经营权人的权利范围并赋予其强有力的救济方式,将十分有助于承包权人地位的提升,充分实现其应得的承包经营收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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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环境问题已经作为一个不可回避的重要问题得到广泛的关注。近年来我国环境不断恶化,大气污染日益严重,雾霾等环境问题成为社会的焦点。国家“十二五”规划指出国家要绿色发展,建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我国发展现状,提出将单位GDP能耗降低17. 3%的目标。低碳经济的发展不仅受到社会的关注,更受到国家的重视。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和实施可持续发展是我国的重要发展战略,企业作为重要的社会组织在促进经济发展,保护环境方面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在当前发展低碳经济的背景下,企业更应承担起相应责任,减少碳排放。而审计作为一项重要的监督检查手段在低碳经济的发展中更要发挥应有的作用,在促进环境保护规范企业行为方面都应得到应用,碳审计作为新兴的审计领域就是来担负这样的责任的。而我国企业的碳审计还处于新兴阶段,存在着很多问题,本文的研究目的在于探索我国企业碳审计存在的现状,揭示我国企业碳审计存在的问题,并为解决问题提出相对应的对策建议。
二、文献综述
(一)国外研究综述
在碳审计的定义方面,2003年2月24日英国时任首相布莱尔在《我们的未来的能源――创建低碳经济》报告中正是提出“低碳经济”(Low Carbon Economics)由此引发社会的广泛讨论。国外关于碳审计的定义是从环境会计开始,逐步提出碳审计的概念。“碳核算”的广义定义是由Hespenheide等人给出(2010年),他表示,碳审计一方面是碳排放和清除另一方面是财政的影响的测量。这个定义意味着,从组织的角度来看碳审计包括非货币性以及货币方面,他们还描述了碳核算的内部和外部的应用程序。KPMG(2008)、Hespenheide等(2010)提出碳会计事务所是对减缓气候变化到财务等方面一体化讨论的会计公司。
当前国外碳审计主要集中于英国、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且研究多集中于实务方面。英国环境审计委员会于2009年12月7日了2008~2009年工作情况报告是英国环境审计委员首次对与低碳相关问题进行的全面审计报告。美国国会众议院于2009年6月26日通过的《美国清洁能源安全法案》中明确规定“碳关税”条款。
(二)国内研究综述
国内研究还处于探索阶段,相关审计研究案例少,以规范研究为主。
在碳审计的定义方面,曹梅、郭晓莎(2011)提出,碳审计就是由独立第三方对政府以及企业履行碳排放责任进行检查和监督,评价碳排放管理活动及其成果的独立性和有效性。李兆东、鄢璐(2010)阐述了碳审计一般概念,指出碳审计应包括低碳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低碳财税资金的审计、低碳经济行为和产品的审计认证三方面主要内容。陆婧婧、苏宁(2010)等都对碳审计的含义和内容进行了阐述。
在碳审计的动因和对策研究方面,王爱国(2012)在对比国外碳审计研究成果上提出“积极主动、抓大放小、顶层设计、完善法规、政府主导、公众参与、科学发展、绿色考核、以人为本、借智发展、加大宣传、培育意识”开展我国碳审计工作的新思路,赵放(2014)指出我国碳审计的相关问题并提出从宏观与微观相结合的视阈,对碳审计工作进行系统的规划,加强碳审计依据的顶层设计,建立“三位一体”的分类分层碳审计体制,建立复合型、高素质的碳审计专门人才培养体系,构建符合中国现实国情的碳审计机制。
三、我国碳审计问题分析
摘 要:近些年,随着环境污染越来越严重,政府明确提出将低碳经济的发展作为国家战略,一时间低碳经济下的绿色会计的研究成为学术界的探究热点。论文在综述了国内外研究文献的基础上,结合我国低碳经济下绿色会计的发展现状,发现其在我国发展中存在的诸如绿色会计理念并未确立、绿色会计体系不成熟、绿色会计发展的监管不足、专业绿色会计人才匮乏等问题以及形成的原因,并针对这些问题和原因提出有意义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低碳经济;绿色会计;利益相关者
一、引言
随着工业技术的发展,世界经济进入高速发展阶段,低碳经济主题跃然成为学术界探究热点,中国政府在2009年年底召开的哥本哈根会议中明确提出将低碳经济的发展作为国家长期战略,并严格制定了二氧化碳排放的约束性指标,将低碳经济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可见,低碳经济的发展势在必行,中国经济进入低碳经济时代。
在中国,绿色会计的发展是受到多种因素影响的,它涉及了情况十分复杂的各个方面。绿色会计并不仅仅是会计行业的问题,也是针对现阶段的主要社会、环境问题应运而生的主要内容,它是以政府和企业合作为前提,需要政府对其进行大量推广活动,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做好环境保护,节约能源,走可持续发展道路。
二、文献回顾
发达国家对于绿色会计(早期称为环境会计)的定义研究起步很早。英国学者比蒙斯(1971)在期刊《会计学月刊》上就发表了论文论述了污染的社会成本转换的研究。而在1973年,马林讨论了污染的会计问题,这是两篇开启绿色会计研究的文献。Stewart Jones(2008)最早提出了“碳会计”这一全新的定义,他定义了碳排放会计,认为碳排放会计是将碳排放及其排放权交易和相关鉴证等的会计问题的统称。Alan Mann(2012)认为将碳成本与实际排放的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量紧密联系起来,有利于成功应对全球气温升高造成的威胁。
20世纪90年代,中国的会计从业者开始对绿色会计展开了研究与讨论,但遗憾的是由于环保意识欠缺,导致整个社会对其关注度很低。中国的绿色会计理论是从介绍发达国家绿色会计的研究情况为起步点。在绿色会计的袁增申(2011)教授在他的研究中强调绿色会计是一门具有传统会计特征,更兼有可持续发展观的哲学特点的综合科学。
三、低碳经济与绿色会计
低碳经济顾名思义就是要将“低碳”和“经济”归集于一体,它是现代社会在应对环境日益恶劣的情况,实现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发展的一种全新模式。低碳经济具有能耗低、碳排放低、污染程度低等三大基本特征,其核心在于两大技术分别是能源技术和节能减排技术。
绿色会计又可以称为环境会计,最早起源于二十世纪初的西方国家。传统会计将能源和原材料等归入了成本,但并没有将环境成本核算到其中。绿色会计与传统会计不同,它运用了绿色理念对传统会计理论体系进行进一步整合,对企业的经济活动进行的独立的核算与控制的综合管理。
绿色会计是低碳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目前来看绿色会计的提出,是因为机器化大生产对自然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全球气温升高、社会经济发展遭到环境的威胁的背景下而造成的,绿色会计的提出是为了跳出传统会计的局限性,为经济模式的转变服务,坚持走社会主义可持续发展的道路,也就是为了实现我国低碳经济的发展必然要求绿色会计体系的健全。
四、低碳经济下的绿色会计的发展现状及问题
绿色会计对于低碳经济的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而且绿色会计对于当今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实现以及环境污染的现状的改善也能够起到一定的作用。由于绿色会计牵涉到一系列的复杂问题,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会遇到许多困境。
绿色会计的体系还没有完全成型。我国的低碳经济发展还处于初级水平,所以还有许多环保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需要建立和完善。绿色会计体系需要较长时间的理论构建和反复实践证明才能够完整地建立起来,在这段体系构建的时期内必然会存在一定程度的绿色会计事务的混乱。
绿色会计的法律法规不够健全,存在诸多漏洞。环境污染长期得不到解决,与政府的监管力度密切相关,绿色会计制度的发展也缺乏相应的监督,导致了发展的不完善。因此,要提高我国的绿色会计发展水平,需要政府、社会以及企业自身的广泛参与,对绿色会计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督。
企业对于绿色会计的了解不够深入,在目前的外部环境下也不够重视绿色会计相关人才的储备,所以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方法不合理以及操作不规范等问题。但是,由于发展的时间较短,我国的绿色会计理念提出的时间不是很长,在企业内还没有完全确立,绿色会计的体系还不够完善,其概念也还没有被人民群众广泛地熟知。
五、政策建议
(一)强化利益相关者绿色会计意识
对于企业来说,由于其经营活动具有外部性,尤其是有些制造型企业的生产过程会产生大量的废水废气,排放到环境中会产生污染,产生负的外部性。绿色会计制度的实施通过影响企业的成本对企业的经营决策产生影响,管理者在做出决策时就必须要将环境因素考虑在内,从而在源头上达到治理环境污染的目的。对于公众来说,要提高他们的绿色会计意识,可以通过媒体的宣传来达到效果,例如在电视上投放公益广告,在网络上积极宣扬环保小措施,以达到潜移默化的作用。
(二)健全会计准则,完善绿色会计体系
要保证我国低碳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完善绿色会计体系就是实现这种发展的基础。积极引导企业实施绿色会计制度,制定一系列的优惠政策来鼓励企业的会计制度改革,根据研究出来的绿色会计理论框架,补充具体的绿色会计实施制度,满足市场和社会的需要,积极实施绿色会计核算制度对促进企业建立科学完善的绿色会计体制有巨大的作用。
(三)加强利益相关者监督力度
加强对于绿色会计实施过程的监管,需要针对各个阶段的不同情况分别进行,不能够一刀切,以免对企业造成不良的影响。企业每年独立编制环境报告书,对绿色费用和收益、资源资产和折耗等表内信息,以及废弃物利用水平、环境规定落实情况、质量状况等表外信息进行披露,而且要结合多个专业领域的专门机构对此加以评估和审计,通过这种方式来提高绿色会计信息的披露质量。
(作者单位:湘潭大学)
参考文献:
[1] 比蒙斯(F.A.Bcams).控制污染的社会成本转换研究[J].会计学月刊,1971,(3):24-28.
[2] 马林(J.T.Marlin).污染的会计问题[J].会计学月刊,1973,(2):18-22.
【关键词】 低碳旅游 乡村生态旅游 可持续发展 路径探索
一、引言
随着传统乡村旅游蓬勃发展和全球生态环境保护热潮的兴起,基于可持续发展理念的乡村生态旅游这一新型旅游活动得到人们越来越多的关注。乡村生态旅游是依托其保存较好的近乎原始而秀美的自然环境、传统的农耕文化、淳厚完美的民族习俗而发展起来的一种旅游类型。然而,基于一些旅游经营者在乡村生态旅游的本质和价值、乡村生态旅游的实现手段与措施等问题上还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困惑,目前我国乡村生态旅游发展还不尽如人意。近来,随着一些以“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为特征的乡村低碳旅游示范点的涌现,乡村生态旅游的内容得到了丰富,并且为探索如何解答上述困惑提供了新的思考路径。因此,在低碳旅游背景下深入理解乡村生态旅游内涵及乡村生态旅游可持续发展的实现路径这一课题,对乡村旅游的可持续发展、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全面建设、城乡统筹发展的实现、和谐社会的构建等都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但是,尽管低碳旅游在乡村生态旅游实践中的重要性得到越来越广泛的关注,但从已有的我国乡村生态旅游相关文献来看,研究主要集中在对乡村生态旅游的概念、开发意义、规划设计、开发成效等方面,而有关如何实现低碳旅游与乡村生态旅游发展相结合方面的研究还鲜有涉及,也就无法有效地探寻低碳旅游与乡村生态旅游发展的结合途径和行动建议。鉴于此,本文试图从低碳旅游角度入手,通过分析现阶段乡村生态旅游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提出低碳旅游与乡村生态旅游发展有效结合的对策建议。
二、低碳旅游与乡村生态旅游:内在契合性分析
1、低碳旅游。“低碳旅游”源于国际社会对于旅游业如何应对气候变化问题的关注,并在此过程中得到提炼和界定。在低碳旅游的概念研究方面,国外对低碳旅游相关概念研究尚不系统,主要成果集中在旅游业碳排放量的定量化研究结论、旅游业碳减排的应对策略等。国内对低碳旅游相关概念的研究,则主要基于“低碳经济”对“低碳旅游”的影响,一般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界定“低碳旅游”的概念。从宏观角度出发,蔡萌、汪宇明提出低碳旅游是指在旅游发展过程中,通过运用低碳技术、推行碳汇机制和倡导低碳旅游消费方式,以获得更高的旅游体验质量和更大的旅游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的一种可持续旅游发展方式。此外,刘啸和江丽芳、王晓云等也都提出了基于不同宏观层面的低碳旅游概念。从微观角度出发,王辉、宋丽、郭玲玲认为低碳旅游是指旅游者在旅游活动过程中,树立“低碳”意识,将各种旅游消费行为的碳排放量控制在合理的水平,并尽量减少碳排放量的一种新型旅游方式。郑琦提出低碳旅游是指以低能耗、低排放、低污染为行动指南的绿色旅行消费活动等。尽管这些概念分别从不同研究需要出发,对低碳旅游的内涵进行定义,由此导致定义的侧重点各有不同,但在实现低碳旅游的手段措施、期望目标等方面还是取得了一定共识,普遍认为通过运用低碳技术、推行碳汇机制和倡导低碳旅游消费方式,以更少的旅游发展碳排放量来实现更大的旅游经济、社会、环境效益。它强调的是作为旅游对于低碳经济的回应,低碳旅游的实现主要是通过低碳技术的运用、碳汇机制的推行和低碳旅游消费方式的倡导,以低碳经济模式与低碳生活方式相结合来实现旅游的生态化和可持续发展。
2、乡村生态旅游。我国现代乡村生态旅游始于20世纪90年代。目前对乡村生态旅游还没有一个明确和普遍接受的定义,多数学者基于自身研究的需要,对乡村生态旅游的内涵进行阐述,导致实践中不可避免出现对乡村生态旅游概念的滥用、误用以及泛化。但在乡村生态旅游性质、目标方面还是取得了一定的共识,即从乡村旅游自身发展历程来看,乡村生态旅游是乡村旅游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环境破坏、文化扭曲等不良后果后进行的自我调整、升级,是一种改变了以往单纯追求经济效益为目的,转而以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结合为目的的新型乡村旅游形式。乡村生态旅游对可持续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强调,体现了当前国际社会为应对气候变化和实现可持续发展而采取节能减排和碳总量双约束指标控制的时代精神。乡村生态旅游的实质是在传统乡村旅游中融入了生态文明理念,其核心理念是保证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完美结合。因此,低碳旅游倡导的“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的低碳特性与乡村生态旅游追求生态文明的核心理念在内涵上是共通一致的。正是由于乡村生态旅游与低碳旅游存在着这种内在的契合性,乡村生态旅游作为生态旅游在乡村发展的形式、应对气候变化、节能减排方面有着明显的先天优势。在发展乡村生态旅游过程中,低碳旅游概念的引入将不仅促进乡村的可持续发展、“三农”问题的解决、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而且对于推动低碳教育、传播低碳理念和展示我国在低碳行动方面的努力有着极强的示范效应和窗口效应。
三、低碳旅游:乡村生态旅游可持续发展的内涵拓展
低碳旅游这一概念的提出,作为一种可量化、具有很强操作性的旅游形式,为乡村生态发展的转型升级注入了新的活力,帮助乡村生态旅游进一步廓清了其对象、方式和发展方向。
1、拓展了乡村生态旅游的对象。乡村生态旅游的对象,在已有的定义中,一般局限于一些保存较好的近乎原始而秀美的自然环境、传统的农耕文化、淳厚完美的民族习俗。而低碳旅游是以能耗少、污染小为标准来衡量旅游对象,换言之,凡是具备能耗少、污染小特征的旅游对象都可以作为低碳旅游对象。
2、明确了乡村生态旅游的方式。乡村生态旅游强调具体的乡村生态旅游实现方式,就旅游“六要素”而言,就要求有相应的乡村旅游食、住、行、游、购、娱的生态方式,但什么样的具体方式才是生态方式,迄今为止尚未明确。而低碳旅游强调通过运用低碳技术、推行碳汇机制和倡导低碳旅游消费方式来促进人类生态文明建设,要求旅游企业推进节能环保,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采用旅游业生态和节能新材料应用,将太阳能、生物能等清洁新能源应用到旅游业中,实施旅游生态补偿和生态保育建设以增长碳汇,发展旅游资源环境保护与循环经济发展模式等,以切实提高旅游业科学发展、生态发展和可持续发展能力。这些带有很强行动指向性的具体措施与对策,就明确为乡村生态旅游的实现方式指明了一个具体的发展方向。
3、指明了乡村生态旅游的发展方向。乡村生态旅游追求的目标是在发展旅游的同时,注重保护当地乡村生态环境,但是如何衡量乡村生态好坏,在实践中往往缺乏可操作性的标准。而低碳旅游把衡量生态好坏的标准确定在碳排量这一技术指标上,通过低碳这一量化目标将旅游业所担负的生态社会责任分解到旅游全过程中,通过每一个旅游要素来体现节能减排,以具体指标来诠释和谐社会、节约社会和生态社会的内涵。这就为衡量乡村生态好坏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标准,进一步廓清了乡村生态旅游的发展方向。
四、低碳旅游:乡村生态旅游可持续发展的思路创新
在低碳技术的广泛渗透、碳汇机制的普遍推进及低碳生活方式的广泛倡导这样的时代背景下,如何有效地将低碳旅游概念引入到乡村生态旅游,将是一个漫长而艰苦的过程,需要政府部门、旅游企业和旅游者等利益相关者的共同努力。从发展趋势上看,应建立起在碳交易制度基础上乡村生态旅游向低碳发展的利益引导、保证、约束机制,将发展低碳乡村生态旅游所增加的内部成本外部化,将由乡村生态旅游企业承担的个别成本转为由全社会来分担。以保证乡村生态旅游的低碳发展方向。
1、引导机制。一个有效的导向制度将起到明确的行动引导、示范效应。在发展低碳乡村生态旅游之初,对于乡村旅游企业,要运用财政、税收、经济补偿等方式区别对待,对于高效能、高排放、高污染的旅游企业实行关停;对利用低碳或零排放的企业,采用可再生能源的旅游企业,如太阳能、风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应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税收减免或生态补偿。
2、保证机制。保证机制主要是从制度标准层面对乡村生态旅游向低碳方向发展确定一个可供操作性的指标体系。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尽快出台低碳旅游产品、服务、管理的相关质量标准,使旅游业开发、经营、消费、管理达到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同时协调旅游、环保、能源、交通、财政、税收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管理与服务职能,共同推进乡村生态旅游低碳化、循环化。
3、约束机制。事后的碳排放量审计核算机制,是保证乡村生态旅游发展中政府公共部门、旅游企业行为符合低碳发展要求、落实节能减排责任的有效约束。一方面,从政府宏观管理层面来看,要在探索建立科学的低碳乡村生态旅游统计核算体系基础上,通过设计一个合理的指标框架对乡村生态旅游的碳排放量进行准确计算,对乡村生态旅游业生态目标和阶段性减排任务进行科学评估,借此强化监督政府及其公共职能部门在旅游环境规划科学性、旅游管理程序的合法性等方面的有效性,促使政府及其公共职能部门发展地方旅游业的行为举措更加理性科学、更加环保低碳。另一方面,从企业微观管理层面来看,要建立乡村生态旅游企业绿色审计体系,对旅游企业实行以碳排放量为核心指标的资源、环境价值核算,将因乡村生态旅游对环境产生的负外部性通过行政或经济途径纳入到旅游企业运营成本之中,将旅游企业具体经营活动低碳化纳入到可控性、可调性的范畴。
五、结束语
低碳旅游逐渐成为当前国际旅游的新时尚与新热点。低碳旅游概念的提出,不仅大大丰富和拓宽了乡村生态旅游的内涵和对象,为乡村生态旅游的发展指明了新的方向,而且对于乡村旅游的可持续发展、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全面建设、城乡统筹发展的实现、和谐社会的构建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但是,低碳旅游还是一个新生事物,如何有效地将低碳旅游概念应用于乡村生态旅游将是一个艰苦的探索过程。但总体而言,倡导乡村生态旅游低碳发展方式,选择一些条件适宜地区构建低碳乡村生态旅游发展示范区,不啻为实现乡村生态旅游向低碳旅游发展方式转型的一种有益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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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低碳经济”发展历程
推动“低碳经济”发展,发达国家领先一步,相关政策规章逐步完善;国内“低碳经济”推进工作已经提上日程,借鉴国外经验,依据中国国情,发展前景看好。
(一)国际方面
英国2003年首先明确提出“低碳经济”,2007年6月出台的《气候变化法案》成为全球首部为应对气候变化问题而对二氧化碳排放所立法案。英国政府制定了一个连贯的中长期减排目标:2020年,碳释放量减少2300万—3300万吨;2050年,总排放量削减至少60%。英国“低碳经济”的政策思路是政府为企业和投资者提供一个长期稳定并明确的政策,运用市场机制,鼓励资本投入,支持低碳技术的研发和应用,分工明确,形成合力,最终实现“低碳经济体”的建立。
美国参议院于2007年7月提出《低碳经济法案》;2009年出台《清洁能源安全法》;2009年哥本哈根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前美国总统奥巴马做出承诺,到2020年,美国温室气体排放量将会较2005年下降17%,到2025年减排30%,2030年减排42%,2050年减排83%。美国政府投巨资于生物能源,太阳能设备等新能源产业,鼓励企业实施自愿减排。奥巴马政府着力实施新能源政策,以发展新能源作为振兴美国经济的主要政策手段,确立了“总量控制和碳排放交易”计划。
(二)国内方面
2003年以后,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社会经济发展的战略方针,明确提出要实施科学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2007年9月,主席在APCE会议上提出了“发展低碳经济,研发低碳能源技术,促进碳吸收技术发展”的战略主张。2009年哥本哈根会议,中国政府宣布到2020年中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
二、“低碳经济”对于我国的影响
“低碳经济”因其“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的特征在国际上被认为是人类社会继农业文明、工业文明之后的又一次重大进步。低碳经济的实质是人类社会在经历了对自然的疯狂掠夺而面临日益严峻的生存危机后,有识之士所作的有关于人类发展的深刻反思,是一场涉及生产模式、生活方式、价值观念和国家、人类权益的全球性能源经济革命。这场革命将对全人类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我国已不能置身其外。
(一)政治层面
“低碳经济”是人类社会发展理念的一次升华,无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无不对之持赞同观点,我国作为具有全球性影响的负责任大国,必将扛起发展“低碳经济”的大旗,顺应国际潮流,然而,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加速阶段的中国,在资金、技术落后条件下,这无疑给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增添了障碍和困难。一方面,是国际上的“道义”,另一方面是国内发展问题,“两难权衡”考验着中国的政治智慧。
1.对外贸易方面
改革开放30年,我国的国际贸易日益活跃,有资料显示,到2009年,我国的外贸依存度已经超过了60%,长期的外贸顺差,招致越来越多国家强烈不满,从某种程度上说。“低碳经济”给予了发达经济体尤其是美国解决贸易逆差的机会,短期内,中国的产品不能达到发达经济体的能耗水平,这样通过根据发达经济体的水平制定的商品能耗标准对中国出口的产品征收特别关税就是合乎“道义”的,中国商品的成本优势丧失,就会丢掉在发达经济体中的市场份额。中国出口的减少,改变了原来的贸易形势,对于国内企业来说,出口减少,众多外贸型企业将出现严重的生存危机,进而引发失业上升,并带来严重的社会问题,此时,如果国家继续施行传统的扶持政策将是十分不明智的举动。因为,在这样的情况下,政府补贴将通过商品这一载体转移到国外,实质是外国政府收税,中国政府买单,造成财富的易手。
2.就业
短期内,在节能减排压力下,国内企业将通过资本、技术投入形成行业内一段时期的机器更新、改造、升级浪潮,由此带来部分工人的失业;长期来看“低碳经济”必然是所有企业追求的目标,知识、资本密集型发展的方向,在优化了产业结构同时必然会排斥掉更多的就业者;土地规模化经营,又将一部分农民从农业中排挤出来加入到寻求就业群体中来。综合以上三类,发展低碳经济与中国城镇化、工业化的加速发展的重叠,对于国内就业问题将是严峻而又长期的考验。
3.与发达经济体的差距
“低碳经济”理念的提出,从某种角度上说,是美国在经历了新经济的衰落后培育的新的经济增长极。发达经济体试图通过能源新战略的实施而主导全球低碳经济发展。低碳经济是对传统理念的一种颠覆,其中蕴含了巨大的商机,仅以碳交易市场为例,据预测,到2020年这一市场规模将达3.5万亿美元之巨,发达经济体(尤以美国为最)早在经济危机之前就已经开始低碳经济方面的研究,在技术、政策、金融配套工作、标准制订等方面走在了前列,占据了先发优势,拉大了与新兴经济体之间的距离。
三、危机之下,有所作为
在经历了30年的高速增长后,中国经济迫切需要找到新的发展引擎,推动发展持续下去,借“低碳经济”这种外在的强力,加强市场机制建设,理顺经济内部结构,破解改革过程中的深层次问题,规范政府行为方式,提高效能,摆正国企、民企位置等等,“低碳经济”带给中国经济的必将是一种系统性的升华。
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着力:一是大胆探索市场作用。提升政府的宏观引导能力,完善系统性的法律、规范、政策建设,借助于“低碳经济”这一全新载体,树立政府参与经济活动新形象。二是明确企业在“低碳经济”发展中的主体性地位。以效率为指标,引导、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创新管理形式,创新技术发展形式,使各生产要素合理参与分工,形成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合力。三是大力开展金融工具创新。在美国,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相互促进,创造了世界上独一无二超级经济体;在中国,虚拟经济的探索早在时期即已开始,之后走走停停,上个世纪90年代,股票市场出现,2010年4月,股指期货推出,中国金融工具的落后使得实体经济难以呈现几何式发展。
“低碳经济”的兴起为中国开展金融创新提供了绝佳的机会。通过金融创新,实现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同步发展,实现经济的良性发展结构,产生强大的发展动力,成为助推中国经济发展的又一引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