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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区规划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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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区规划与管理

景区规划与管理范文第1篇

【关键词】水库型 水利风景区 规划要点

伴随经济的飞速发展,现代水利兼具众多领域的先进科技,涵盖了防水、生态、旅游等多个功能,水利风景区的概念应运而生[1]。

1 水利风景区的含义和意义

水利风景区,依托水体、水域、水利设施,选取质量高,位置好的风景资源,经过建筑单位的重点开发,形成一个集观光、旅游、娱乐、科研为一体的活动区域。水利风景区是组成国家经济建设体系的重要部分,是开展环境建设工程的主要途径,对于开发利用水源,释放景区自然魅力,满足居民消费需求,实现水利可持续发展有着全面拉动作用,也是保持生态多样化,实现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现代水利事业的必然要求。

2 水库型水利风景区发展现状

2.1 水库资源现状

众所周知,我国幅员辽阔,众多江河贯穿其中,大小河流星罗密布,加上大量可利用的湖泊、冰川,水资源比较丰富充裕。古代人们就重视水利建设,如著名的都江堰工程,现如今,我国水库数量多以万计。悠长的水利建设历程,和富饶的水库资源,使得水库风景区的建设有着高度的成熟性,可行性。

2.2 水库利用概况

水库利用,根据基本功能,不外乎以单纯利用水源的天然属性,发展渔业养殖,适度开发建设这三种方式,全面深耕开发的力度小,水库利用率效益不高。在适合建设水库型水利风景区的规划范围内,与旅游同步开发建设的水库资源占比偏低。同时在已适度及建设的水库资源中,雷同度过高,缺少与当地资源的匹配开发意识。加上水库开发中出现一些水源利用不当,项目建设不合理的情况,恶化了水生态,出现了一系列亟需解决的水环境问题。

2.3 水库水利风景区建设项目

随着水利技术的发展,水库在功用上也发生了一些嬗变,成为从单一化的蓄水储备发展到以发电、供能、旅游集一身的绿色工程。如我国着力建造的三峡大坝工程,通过合理杂糅各种资源,已经成为世界水利工程的范例。此外,水资源丰富的贵州,浙江等地都开发建造了不同规模的水库水利风景项目,在资源就近开发上,探索出了一条经济快车道[2]。从总量上看,我国水库建设数量逐年增多,水库利用趋向于保持水文生态稳定的前提下,综合地区人文景观,旅游热点,进行深度精开发。

3 水库型水利风景区规划要点

在进行水库型水利风景区规划前,要全面考虑当地的生态环境特点,验证是否存在明显的脆弱性,在不破坏水利生态的前提下进行规划研究。建设过程中,将水利作为媒介,连接本地的特色资源,在风景区建成后的运转,维护等方面要有着清晰的前瞻和条理的步骤。

3.1 坚持原则

(1)全面可持续;在进行水库型水利风景区的建设上,首要原则就是遵循可持续发展。在全面合理的设计思想指导下,对水库型水利风景区进行资源配置及开发,具备统筹兼顾的眼光,以不损害区域群众利益为主线。建设中协调各方关系,避免产生纠纷,为以后水利风景区良性循环发展奠定基础。(2)因地制宜;在进行风景区规划时,抛弃照搬主义和拿来主义,根据本地资源的特殊性,因地制宜,合理开发。风景区的独特性,也是景区规划是否奏效,利用率能否到位,效益能否提高的重要衡量标准。(3)安全、高效;景区的安全性是决定能否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前提,要依托科学技术,确保景区各部位安全运行,同时,在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上,也要以安全为第一保障,用优质的景区服务拉动地区经济发展。

水库型水利风景区规划是开发、利用、维护、管理高度统一的结合体,需要以高效化的运营为原则,侧重水利设施的高效,服务的高效以及景区项目的高效,根据国内外先进技术及发展趋势,适时加深景区内容,形成品牌化的景区形象。

3.2 工程规划

水利工程本身繁复驳杂,但具体到景区规划来讲,可以适度从简,工程侧重点在于景区大坝和库岸工程两部分。

(1)景区大坝;景区大坝是水利景区的主体,主要有挡水坝区,水塔、水闸等有关设施。基本功能在于分流水源,洪涝时调控水量。景区大坝追求坝体的磅礴大气,因此在保留原有基础功能上,要着重设计坝体外观,使之简洁美观实用。在色彩运用上,根据地区特色,可以灵活变通,营造或庄重,或轻盈,或明亮的坝体外表[3]。三峡大坝作为世界上综合效益最大的水利枢纽,具备恢弘壮观的外表,被国外媒体评为世界最美大坝之一,在口碑效益、实用性能、旅游价值等方面都是突出典范。除了色彩、外观之外,在规划水利景区时,还要注意选择大坝的最佳落点。找出观察欣赏大坝的最佳位置,吸引人群关注,产生重复消费欲望。(2)库岸设施;库岸设施是连接主坝和地面景观的通道,呈现形式以带状,块状为主,是分割水区与景观的纽带。在库岸设施建设中,要以库岸的稳定为首位,按照其自身地质规律进行开发。在景区的用地范围,拓展圆周上科学划分,尽量或不让景区建设造成库区居民的迁建,以免人为因素影响库岸的地质稳定,从而破坏景区生态系统[4]。在库岸设施的建设中,根据库岸区地质敏感程度,合理用力,避免大修大建,与景区大坝一样,库岸设施也要在安全实用的基础上,增强设施的吸引力,规划时注重驳岸线性的美观、大气、自然。

3.3 景区分区

在规划水利风景区时可以按照景区的功能及需求,对景区进行细化归类,以免游客被过多过密的内容搞得不明所以。具体分区一般包含以下几方面:

(1)文化展示区;在水利景区开辟水利知识普及及当地民俗文化展览。可以根据当地水利发展历史及景观沿袭,让游客领略景区的独特韵味。如都江堰景区,就具备了厚重的历史色彩。(2)娱乐休闲区;主要指与自然水利景观相匹配的商业配套设施,如宾馆,别墅,饭庄等,是景区增值的主要项目,现代大部分水利风景区都在这方面投入较大精力,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3)大坝,水体景观区;大坝与水体是水利风景区的最大优势,也是吸引游客的第一因素,可以结合当地水势,开展水景欣赏,水上运动等形式各样的游览项目。(4)绿地,公园及森林景观区;将水利风景区联合当地周围自然风貌独特的绿地,公园或森林,构成一体化的景区系统,既能供游客游览观赏,也可作为保护景区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促进生态良性循环。(5)景区设备管理区;一个完整运转的水利风景区,必然拥有庞大的设备予以支撑,需要开辟专门区域储存,保管这类基础设备,另外,景区管理人员也需要专门区域用以运营安排景区总体事宜。(6)生态隔离保护区;侧重指风景区与外界相连的中间地带(道路,岸区等),是水利风景区提高景区质量,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防护区域,需要细致建设,合理绿化,起到维持生态平衡的缓冲作用。

4 结语

水利事业的深入发展,提示我们需要重视水资源的多样功能。建设水库型水利风景区,既做到了对水资源本身的有效利用,也是探索水资源产业模式精细化的重要步骤。要明确规划重点,确保水区自然生态与人力建设的相互平衡,适配,在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充分挖掘利用水资源,同时,规划配套相应的增值设施,将水利风景区发展成生态绿色,稳定和谐的新型产业。

参考文献:

[1] 刘娟.水库型水利风景区项目社会效益评价研究[J].项目管理技术,2014(8):40-43.

[2] 邵婷,童纪新.浙江省水库型水利风景区旅游开发现状及发展对策[J].水利经济,2014(3):71-74.

景区规划与管理范文第2篇

一、主要成效

在实施新的后期扶持政策工作中,特别是在江西省扶贫和移民机构整合后,办党组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充分发挥扶贫和移民工作的互补作用,紧紧围绕“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有新改善,移民群众收入有新增长,移民自我发展能力有新提高”的总体目标,不断完善扶持政策,创新扶持方式,加强规范管理,实施了一系列惠及水库移民的民生工程,有力地促进了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促进了社会稳定。

一是通过实施基础设施工程,改善了移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解决了近60万移民的“饮水难”,80多万移民的“行路难”,98%以上的移民户用上了电,改善灌溉面积67.8万亩,扶持修建移民区校舍、卫生院所,为1万多户移民修建了住房。

二是通过实施移民示范村建设工程,改变了移民村的面貌。紧密与新农村建设相结合,每年集中县(市、区)50%以上的结余资金,每个村扶持原不少于20万元,去年不少于30万元,已重点扶持建设576个移民示范村,其中亮点示范村200个。去年6月,召开了全省移民示范村建设经验交流现场会,熊盛文副省长到会讲话,并编印了《亮点一水库移民示范村集锦》画册,为进一步推进全省移民示范村的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移民示范村的建设,不仅从整体上改变了移民村组的落后面貌,而且成为江西省新农村建设中一道亮丽的风景,得到了国家移民局的充分肯定。

三是通过实施移民增收工程,提高了移民群众的收入。根据当地基础设施条件改善情况,在尊重移民村群众意愿的基础上,按照“因地制宜,产业牵引,多种形式,多数受益,扶持到户”的思路,结合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和当地发展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产品生产基地、生态旅游业、扶贫开发产业项目,积极探索扶持移民群众发展生产的路子。每年由县级安排20%的年度项目资金用于产业方面的扶持,扶持移民产业100多个,使3千多户移民直接受益。全省移民年人均纯收入从2006年的2467元,提高到2011年的4580元。

四是通过实施移民培训工程,增强了移民的创业和自我发展能力。创新移民就业和创业培训的理念,因地制宜,采取多种形式,与扶贫开发“雨露计划”相结合,突出实际效果,培训移民10余万人,提高移民自主创业和劳动就业的能力。通过培训移民不仅在本地创业,而且走向了全国。如资溪县移民的面包店、武宁县移民的装修公司遍布全国各地。

近年来,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的改善,经济社会的发展,得益于中央的好政策,得益于各级党委政策的高度重视,得益于全省水库移民工作者的辛勤工作和努力奉献。但也应当看到,由于水库移民工作具有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区域特定,对象特殊的特点,是一项既有行政管理职能,又有相关行业要求,面向农村的社会性工作,涵盖了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方方面面,关系到农村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因此,做好水库移民工作责任重大,意义深远。

二、实施管理的主要内容

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项目的实施与管理,江西省既牢牢把握国家的政策,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要求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8]37号)的规定,执行好、落实好政策。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突出解决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与经济发展的重点和难点问题,使有限的资金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一)突出实施重点

实施经济发展规划项目,要在编制好规划的基础上,结合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罗霄山特困片区扶贫攻坚、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突出水库移民示范村建设,积极探索产业扶持,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强化移民技能培训四个方面:

一是水库移民示范村建设。这是加快改变移民村(组)落后面貌,使移民群众直接受益的有效途经。主要是通过整村推进方式,按照“村容村貌整洁,户户硬路相通,家家改水改厕,垃圾集中处理,民主管理规范,文化生活丰富,特色产业形成”的标准,把列入了当地新农村建设点、扶贫重点村整村推进、库区扶贫移民搬迁新村建设和移民所占比例高、群众积极性高的移民村(组),优先安排移民示范村建设项目。

二是产业扶持。要根据当地基础设施条件改善情况,在尊重移民群众意愿的基础上,按照“因地制宜,产业牵引,多种形式,多数受益,扶持到户”的要求,结合当地发展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产品生产基地、生态旅游业、扶贫开发产业项目,引导和扶持移民群众发展生产。

三是基础设施建设。要相对集中资金,解决突出问题。对后期扶持规划项目没有覆盖到或没有列入相关部门专项建设规划的道路、改水改厕、水利灌溉、农田整理、垃圾处理、沼气、生态保护、文化、卫生、教育等建设项目,进行重点扶持。对列入了相关部门专项建设规划的项目,对项目建设给予配套补助。

景区规划与管理范文第3篇

第一条旅游风景区民居建设与管理是景区建设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旅游景区民居建设与管理,是提升景区品味,打造景区特色,实现景区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为加强对旅游风景区民居建设与管理,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旅游资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旅游风景区民居建设依照《建筑法》、《城乡规划法》、《风景区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风景区总体规划》、《风景区建设性详细规划》、《风景区民居建设风貌改造规划》等依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景区内的所有单位、民居必须严格遵照本办法进行建设、管理与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检举、揭发。

第四条县旅游局对旅游风景区民居建设进行统一规划和管理,发改委、财政局、民政局、林业局、水保局、环保局、文化局、建设局、国土局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有关乡镇从各自角度配合旅游局履行风景区建设与管理职责。

第五条景区内建筑(机关、企事业单位和民居)由县旅游主管部门按照风景区《总体规划》、《建设性详细规划》进行审查后,按照国家建设审批程序进行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建设。

第二章目标与原则

第六条建设目标:坚持以人为本,以规划为先导,以保护生态环境、提升景区档次为主要内容,整治景区环境、打造景区特色,实现可持续发展为目的,着力推进旅游风景区民居建设与管理,努力打造生态良好、风格统一、特色鲜明、设施完善、服务配套的精品景区(点)。

第七条旅游风景区民居建设与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1、旅游风景区民居建设必须符合景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原则;

2、风格与风貌统一,特色突出,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的原则;

3、不破坏生态环境与绿色环保的原则;

4、改建和新建结合,前期整治与后期管理结合的原则;

5、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

第三章建设与管理

第八条旅游风景区民居建设,要按照景区总体规划和建设性详细规划要求进行,必要时应另行编制旅游风景区民居风貌改造规划。旅游风景区民居建设风格应突出当地民族民俗特色,避免“百村一面”;要适应小康社会生活标准,努力提升档次和品位;要充分体现保护生态和节能环保的理念,并统筹安排好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第九条旅游风景区应按照景观的观赏价值、历史价值、科学价值与不可再生性特点划分为景观核心区、建设控制区和接待服务区,实行分类管理。景观核心区严禁建设与资源保护以及旅游服务无关的各项建设内容,景观核心区内的民居应逐步搬迁、拆除;建设控制区可适应建设为景区接待服务所用的建设内容,原有的民居建筑应根据景区规划要求改造为旅游服务设施;接待服务区的民居应根据景区规划要求,按照统一风格进行改造,开展旅游服务。

第十条本办法颁布前在景区内已建造的原有民居和其它建筑物,由县旅游主管部门统一进行核查。凡不符合景区规划要求,与景观不协调,需要改建或拆迁的民居,应有计划地进行改建或拆除。对成片的民居建筑应通过风貌改造打造为旅游服务区。

第十一条在景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翻修的各种建筑物(包括民居),其规模、体量、高度、造型和色彩等都应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严禁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

第十二条在景区内施工,必须保护景物及附近的林木、植被、水体和地貌,不得造成污染和破坏。施工完毕,必须及时清理周围场地,进行绿化,恢复环境原貌。在主要风景游览区内施工应尽量避开旅游旺季。

第十三条对景区内被确定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民居院落,由文化部门牵头采取相应措施进行保护,对文物保护单位周围影响其历史风貌、建筑风格的建筑物及其附属物应予拆除。特别要注意保留散居在村落中有利用价值的旧民居,应作为景观进行保护、开发利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破坏景区内的古建筑及其文物古迹。

第十四条景区内重要古建筑的修复,应按照“修旧如旧”的原则进行,尽量保持原有的历史风貌。古建筑修复由县旅游主管部门按照景区规划要求,与文物、宗教部门协商确定,有计划地进行修复。

第十五条景区内的商业服务业网点由县旅游主管部门统一规划设置,凡不适合在风景游览区设置的经营网点要限期迁出。

第十六条景区内的单位和民居都要按照规定的卫生责任区,搞好卫生保洁,严禁随意倾倒垃圾、污水、堆放粪便或其它杂物。饲养家禽必须远离景观和道路实行圈养。

第十七条要充分发挥政府对旅游风景区民居建设和管理的资金投入和引导作用,充分利用国土整治、扶贫开发、新农村建设、以工代赈、生态移民等各种项目,支持景区民居搬迁与改造。同时要加大对景区民居建设与改造的信贷支持力度,积极拓宽融资渠道,形成多元化的资金投入体系,保证景区民居建设与管理措施有效实施。

第十八条旅游风景区民居管理由旅游主管部门、风景区管理单位和风景区所在乡镇共同管理,各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支持,要逐步建立和形成旅游风景区民居建设与管理的长效机制。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对违反《建筑法》、《旅游风景区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风景区总体规划》、《风景区建设详细性规划》和本办法,在景区随意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除由有关部门依照国家有关土地、森林、环境保护、文物保护、治安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外,旅游主管部门和风景区管理单位有权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赔偿经济损失,并视情节给予警告、经济处罚。

第二十条负责景区民居建设与管理的工作人员,因,,造成景区资源破坏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在民居建设、保护、管理工作中作出重要贡献或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旅游主管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五章附则

景区规划与管理范文第4篇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旅游景区的经营和管理,合理有效地开发旅游资源,提高旅游景区的服务质量和水平,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单位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旅游景区以国家标准《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7775—2003)定义为准。

第三条汉台辖区旅游景区的规划、开发、经营、服务、管理以及进行旅游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旅游景区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区旅游局负责全区旅游景区的管理工作。区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旅游景区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旅游景区可以依法成立行业协会。旅游景区协会应当制定行业服务规范,加强行业自律,按照协会章程开展活动。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旅游景区规划建设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开发、加强保护、持续发展和面向市场的原则,充分发挥资源优势,突出地方特色。

第七条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景区进行资源评估,制定旅游景区发展规划,按相关程序进行评审和报批后公布实施。

旅游规划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因特殊情况需调整、变更的,必须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景区旅游规划,应当与市、区旅游发展规划相衔接,并遵循下级服从上级,局部服从全局的原则。

第八条新建、改建和扩建旅游景区建设项目及旅游配套设施建设项目,要符合旅游发展规划,其建筑规模和风格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不得破坏旅游环境。

旅游景区建设项目及旅游配套设施建设项目,有关部门在论证时,要征求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

旅游景区建设项目必须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

第九条增加政府对旅游景区开发建设的导向性投入。区政府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的景区开发建设资金,主要用于景区规划编制、基础设施建设、旅游项目建设和旅游环境保护等。

区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对旅游景区配套的道路交通、安全保障、供水供电和环境卫生等方面给予政策、资金支持。

第十条鼓励境内外有实力的企业、组织和个人采取多种形式投资旅游景区开发建设,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一条积极推行旅游景区“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旅游资源经营权转让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诚信原则,通过拍卖、招标等方式进行。

第三章管理与经营

第十二条区政府可以在景区成立相应的管理机构。

第十三条旅游景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依照法律法规进行登记,明确产权归属,由区人民政府设置界标,保护产权者的利益。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旅游资源。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在旅游景区及规划范围内从事损害生态环境的采石、采矿、挖砂、取土、伐木、烧荒等活动,不得向旅游景区及规划范围内排放污染物。

第十五条旅游景区内污染环境、破坏景观、妨碍游览的建筑与设施,由区政府或相关部门限期治理或拆迁。

在旅游景区内施工的单位和个人,要采取必要措施保护环境和资源,维护景物完好,保障游客安全。

第十六条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或者调整旅游景区的门票价格前,应当与区旅游局衔接沟通,并召开价格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第十七条旅游景区严格按照国家标准《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7775-2003)进行规划、经营和管理,积极参与等级评定,创品牌效益。

配合上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标准,对景区进行质量等级评定,并颁发证书和标志牌。

未取得质量等级的旅游景区,不得使用质量等级标志和称谓进行广告宣传或者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旅游景区要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和设施;对旅游景区有可能给旅游者造成危险的路段、游览设施等,设立明显警示标志,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同时,必须制定应急预案和救护措施。

要加强旅游景区的治安、防火等安全工作,旅游高峰期间要制定游客安全疏导工作方案、确定安全人员、救护人员,确保旅游者的人身安全。

第十九条区旅游局、旅游景区管理机构要加强对景区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遵守职业道德。

旅游景区内从事收费导游的讲解员必须取得国家旅游局或相关部门颁发的导游(讲解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条旅游景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统一管理、分散经营、方便游客的原则,对旅游服务经营点进行统一规划和建设。

旅游经营者必须在指定的地点和项目范围内经营,经营项目、旅游商品必须明码标价,质价相符。不得擅自摆摊、圈地、占点,妨碍旅游观光、摄影;不得纠缠、诱骗或者胁迫旅游者购买商品、接受有偿服务。

第二十一条旅游景区设置的各种引导标识(包括导游全景图、导览图、景物介绍牌、标识牌)、公共图形符号等,要美观醒目,制作规范,其材质、造型、色彩要与环境相协调。

第二十二条各旅游景区应公布旅游投诉电话,健全投诉处理制度,及时有效处理各类投诉,并完整保存记录档案。

第二十三条各旅游景区应当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卫生管理的规定,健全卫生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并保证完好有效。

第二十四条旅游景区周边环境与市场秩序治理整顿工作由所辖镇乡办事处负责,景区内的市场秩序治理整顿工作由旅游景区管理机构负责。

公安汉台分局、工商汉台分局、卫生、物价、交通、旅游、质监汉台分局、林业、水利、建设、文化等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作,加大旅游市场综合整治力度,净化旅游市场环境。区旅游局做好旅游联合执法检查的组织工作。

第二十五条旅游景区管理机构依法执行旅游统计制度,按时向区旅游局报送统计报表。区旅游局要按时向市旅游局报送统计报表。

第二十六条旅游景区管理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对现役军人、新闻记者、老年人、在校学生等特殊游人给予门票减免。

第二十七条对在旅游景区的开发建设、经营管理、资源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区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章法律责任

景区规划与管理范文第5篇

《福建省武夷山景区保护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6月13日省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长黄小晶

二五年九月十二日

福建省武夷山景区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保护、永续利用武夷山风景名胜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福建省武夷山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条例》,结合武夷山景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武夷山景区范围内,从事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的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武夷山景区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管理应当遵循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武夷山景区风景名胜资源是不可再生的国家资源,应当依法严格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和非法转让。

任何组织、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义务。

第五条保护管理武夷山风景名胜资源,应当维护群众利益。因保护管理需要给当地群众生产、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二章保护管理机构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设立武夷山景区保护管理协调委员会,负责协调武夷山景区保护管理的重大事宜。

协调委员会议事规则、办事程序等经协调委员会通过,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南平市人民政府应当对武夷山景区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等重大事项进行协调和监督。对景区在保护管理方面需要省武夷山景区保护管理协调委员会确定的重大事宜,应当由南平市人民政府审核后上报,并对省武夷山景区保护管理协调委员会确定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武夷山市人民政府应当把武夷山景区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各项工作,协调与武夷山景区内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有关管理机构的关系。

第九条武夷山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武夷山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称景区管理机构)履行下列保护管理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保护武夷山风景名胜资源及其生态环境;

(三)组织实施武夷山风景名胜区规划;

(四)管理、维护和完善武夷山景区配套设施;

(五)制定武夷山景区的管理制度,负责景区内环境卫生、服务业的监督管理;

(六)负责武夷山景区的安全工作,定期检查其安全设施,维护交通、旅游秩序,保障游客的人身安全;

(七)依法查处武夷山景区内违法行为;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武夷山景区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由景区管理机构行使,具体权限、范围等方案由武夷山市人民政府拟定,经南平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一条涉及武夷山景区的行政许可事项,由实施行政许可的机关征求景区管理机构意见后依法作出。

第三章规划和建设

第十二条武夷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是武夷山景区保护、建设、管理的重要依据。武夷山风景名胜区规划经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确需对武夷山风景名胜区范围、布局等重大内容进行调整或者修改,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武夷山景区属于特别保护地带,依照《福建省武夷山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条例》规定,由武夷山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确定后设立标志。

在武夷山景区内,禁止建设水电站以及武夷山风景名胜区规划外的任何项目;符合武夷山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建设项目,其布局、高度、造型、色彩、规模等应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并按法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经依法批准的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人文和自然景观及周围的林木、植被、水体、地貌;施工过程中形成的废弃物必须运至指定地点进行填埋或销毁;竣工后,必须及时清理垃圾,进行绿化、复原,恢复环境原貌。

第十五条对不符合武夷山风景名胜区规划,妨害安全、污染环境或者有碍武夷山景区风貌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武夷山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限期改造、拆除或迁移。

第十六条武夷山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武夷山风景名胜区规划,组织有关部门做好武夷山景区内道路、输变电线路、通讯、供水排水、供气等主要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七条武夷山景区内村镇房屋需翻修、改建的,应当符合武夷山风景名胜区规划要求,并应征求景区管理机构意见后依法进行。

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新村的规划及其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第四章保护和管理

第十八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在武夷山景区内均应自觉遵守有关规定,爱护景区的景物、林木、设施和环境。

第十九条在武夷山景区内应当按照保护生态兼顾观赏相结合的原则,进行绿化造林和封山育林。鼓励和支持在景区从事有利于绿化和生态保护的活动。

禁止在武夷山景区内采伐林木,采集珍稀、濒危的野生植物,伤害和捕猎野生动物;不得擅自采集标本、野生药材和林产品。

第二十条应当做好武夷山景区内的水土保持和水资源的保护工作。禁止毁林开荒、垦山种茶、采石、采砂、取土和建造坟墓等改变山体、水体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武夷山景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依照法律法规进行登记,明确产权归属,保护产权者的利益。

第二十二条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对古树名木、珍稀植物、古建筑和文物史迹设置标志,建立档案,并采取防腐、防震、防火、防洪、防窃、避雷、防蛀及防治病虫害等保护措施,确保安全。

第二十三条景区管理机构负责安全防范、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安全防范教育,组织有关部门定期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护林组织,负责巡山护林和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合理设置防火设施,规定森林防火期,划定防火区域,设立明显的禁火标志,及时森林火警信息,切实做好森林防火的预防和扑救工作。

武夷山景区内各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消防法律法规,加强用电、用火管理;建立群众性的安全保卫、消防队伍,落实安全、消防措施,提高自防自救能力。公安机关和公安消防机构应加强指导、监督。

第二十四条景区管理机构根据武夷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编制的旅游专用公路规划,经武夷山市人民政府审定后,按法定程序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二十五条在武夷山景区内推广环保型车船作为交通工具,应当严格按照武夷山风景名胜区规划的要求,由景区管理机构拟定具体方案,经科学论证,按程序报请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武夷山市人民政府依据武夷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要求,从保护管理需要出发,对武夷山景区内的居民实行有计划的外迁时,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和安置;同时应当对外迁居民的生产经营活动予以引导、扶持。

第二十七条景区管理机构应当依据保护管理的要求,及时客流信息,有计划控制客流量。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在客流高峰期采取有效措施及时组织分流,维护旅游秩序,保障游客安全。

第二十八条景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统一管理、分散经营、方便游客的原则,对旅游服务经营点进行统一规划和建设。经营者必须在指定的地点和项目范围内经营。

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完善旅游服务经营点的管理。旅游服务经营点经营者的确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安排给武夷山景区内的村民经营;如面向社会选择经营者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九条武夷山景区经营者可通过成立行业协会进行自律管理,景区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对景区内各类行业协会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条在武夷山景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建筑物、史迹、岩石、树木上涂改、刻划;

(二)擅自引进与景区生态环境不相协调的外来动植物;

(三)毒鱼、炸鱼、电鱼、网鱼和钓鱼;

(四)攀树折花、损坏植被;

(五)燃放烟花爆竹、野外用火、禁烟区吸烟;

(六)乱扔纸屑、果皮、杂物等废弃物,超标排放污水、噪声和大气污染物;

(七)在九曲溪内游泳;

(八)其它破坏景区自然和人文景观的行为。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景区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由景区管理机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二条景区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依法管理和保护景区风景名胜资源及参与经营活动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所称武夷山景区是指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福建省武夷山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定的东至崇阳溪;西至遇林亭??星村镇;南至东山埔??前兰;北至黄柏翁家村(跨过黄柏溪)面积64平方公里的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