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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 导致民间金融高风险的主要原因不是放贷主体是民间机构或者个人,而是放贷时的畸高利率。这种畸高利率导致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诱发了很多暴力犯罪。我国应当尽快在全国性的金融法律中规定法定最高贷款利率上限,并在刑法中设立放高利贷罪。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降低民间金融风险,使民间金融走上法治化、规范化、阳光化之路。
论文关键词 民间金融 畸高利率 刑法规制 放高利贷罪
一、对“高利贷”的界定
本课题所指的高利贷不是指超出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所有高利率贷款,而是指那些畸高利率的贷款。在将放高利贷行为规定为犯罪的国家,这种贷款就是指超过法定最高利率的非法借贷。这种贷款违背了经济规律,利息高到几乎必然损失的地步。例如年化利率50%、100%以上的高利贷。
二、民间金融“崩盘”的严重后果
从2011年开始,浙江省频现民间借贷“崩盘”事件。所谓“崩盘”是指民间借贷关系中的债务人由于还不起债务而导致一连串的借贷合同违约,最终酿成群体性事件。例如,很多企业主因为还不起高额的民间借贷本金和利息而逃跑或者自杀。他们逃跑、自杀后,当年筹集资金贷给他们的放贷人由于被“下家”(放贷人的集资对象)追债,也不得不逃跑、自杀。有些没有逃走的,被“下家”活埋以逼债的有之、被下家灌辣椒水以逼债的也有之。这两种人都逃走或者自杀后,那些将毕生积蓄借给放债人的真正的资金出借者也只能对天哭泣。有人因此被配偶赶出家门。很多企业主不仅借了民间贷款,还借了银行的贷款。其“跑路”后,银行的贷款也变成了呆账,无处追回。所以,民间资本“崩盘”的后果是极其严重的。其不仅会严重冲击金融管理秩序,还会影响中小企业的生存,诱发一系列暴力犯罪,导致很多家庭破裂。故,政府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民间金融“崩盘”。
三、浙江省民间金融频频“崩盘”的原因
关于民间金融“崩盘”的原因,众说纷纭。课题组经过研究认为:中国民间金融的实践证实真正导致民间金融出现大问题,导致大量的群众的资金不能得到归还的根本原因不是放贷主体是民间机构或者个人,而是畸高的利率。前几年,浙江很多地方的民间借贷年化利率达到120%,即月利率10%以上。一个正规经营的企业是无法获得这么高的利润的。但是,它又急需资金,而由于人性的贪婪,全社会的资金都是这个价格。于是,企业主不得不用这么高的利率来借款。而在借了大量不可能偿还的资金后,企业主当然只有逃走了——民间金融也就“崩盘”了。
需要指出的是:此时,真正受损害的并不是直接借钱给企业主的人,这些人一般是从其他人手里以较低的利率收集了资金,然后以更高的利率借给企业主。所以,企业主逃走后,真正受损失的是那些把钱交给中间人的普通民众。
我们认为,如果没有超高利率,那么即使不进行任何管制,民间金融也不会出现问题。因为在借款的人具有偿付能力的情况下,恶意逃债的现象是很少发生的。
很多人认为民间借贷是你情我愿的事情,政府不应当干预。在民间金融领域,应当充分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政府不应当设定法定最高贷款利率。我们认为这一观点值得商榷。
虽然国家允许民营资本进入金融领域,浙江也确实新成立了很多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但是,私人之间的借贷,而且是大额的、用于生产经营的借贷仍然将长期存在。在民间吸收他人资金,然后以个人名义转手放贷的私下借贷行为也仍然将长期存在。
在浙江,大量的放债人是很难被有效监管的个人,这些人一个人的放贷金额甚至高达数十亿。个人的放贷行为很容易盲目、不理性,这是由资本逐利的本性决定的。例如,即使大家都知道这个利率太高了,企业是赚不回来这么多钱的,但是,只要别人的钱是以这个利率借出去的,那么自己的钱也要按照这个利率借出去,没有人肯主动降低利率。由于整个社会的资金价格都偏高,企业主也不得不接受这种畸高的利率。这就为日后的“崩盘”埋下了种子。在这种情况下,单纯依靠借贷双方自律,希望他们自觉将利率限定在合理的限度内是不可能的。
设定最高贷款利率不仅不违背市场经济规律,而且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因为只有有可能偿还的借款才是真正能对市场的发展起到促进作用的借款。只有这样的借款才能让借贷双方获得双赢。
五、国外和香港地区对放高利贷行为的规定
课题组查阅了很多国家的法律,发现在允许借贷利息存在的经济体中,多数国家都通过立法规定了国家允许的最高利率,借贷超过法定最高利率就构成“高利贷”。高利贷属于非法,如果超出法定最高利率,则全部债务无效。如果利率超出法定最高利率很高则构成严重的刑事犯罪。在这些国家,超高利率的贷款被认为是掠夺性的、不正义的。美国、加拿大、德国、法国、澳大利亚、日本都有这样的规定。美国的一些州禁止高利率的短期紧急贷款(short-term emergency lending),如发薪日贷款(payday lending)。在佐治亚州,发行发薪日贷款被明确列入敲诈勒索罪的行为方式,可以被处以五年以下的监禁或者1万美元以下的罚金。另外一些州虽然允许短期紧急贷款,但限定其最高利率。在德克萨斯州,25万美元以下的贷款的年利率不得超过24%。日本《出资法》第5条规定,一旦行为人签约或领受超过法定上限利息,就要受到刑事处罚。2003年日本国会通过的《金钱借贷业限制法修改案》和《出资法修改案》中规定,对于一般私人贷款而言,最高的年利率为109.5%,超过该额度则合同无效,同时对高利贷黑店处以1亿日圆的罚金。
香港地区的《放债人条例》第24条规定:任何人(不论是否放债人)以超过年息百分之六十的实际利率贷出款项或要约贷出款项,即属犯罪。任何人犯本条所订罪行─ (a) 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罚款$500000及监禁2年;(b) 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罚款$5000000及监禁10年(由1994年第82号第33条修订)。
六、增设“放高利贷罪”的必要性
我国目前并未规定法定最高贷款利率。在我国,目前存在的问题是官方对正规金融机构的利率管制太严重,导致利率不能市场化。所以,2013年7月,中央人民银行宣布取消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下限。浙江省制定的《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取消了原本打算制定的禁止年化利率超过48%的规定。据说,这是因为中央有关部门有明确的不同意见。我们认为这是很遗憾的。民间金融出现风险的根本原因就在于高利率。作为众望所归的第一部监管民间金融的法律却没有规定法定最高贷款利率,这可能会降低本法化解民间金融风险的能力。
我们认为,我国应当借鉴很多国家的做法,将放高利贷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并且在民法上规定:凡是签订了这种合同的,整个合同无效,且贷款人连本金都无权收回。因为该行为是犯罪行为。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这种高利贷会诱发严重的暴力犯罪。这种高利贷不是指比正常贷款利率略高的贷款,而是指畸高利率的贷款。例如温州原来拟规定的年利率48%以上、香港的60%以上或者日本的109.5%以上的贷款。这种贷款的利息高到几乎无法偿还的地步,如果再加上复利,很多借款人是根本还不起的。此时就会产生暴力犯罪。例如“活埋”债务人、非法拘禁债务人、故意伤害债务人等。
其次,按照非法经营罪来处罚职业放高利贷者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很多实践部门的同志认为:不必增设放高利贷罪,只要将职业放高利贷行为按照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即可。但是,这是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因为非法经营罪的处罚对象是违反国家规定的各种非法经营行为。例如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我国的金融法律并未规定合法放高利贷的条件,即放高利贷并不是一个需要经过国家批准的行为。那么放高利贷行为也就不是“违反国家规定”的非法经营行为。所以,将放高利贷的行为认定为非法经营罪并无刑法上的依据。
再次,只有设立独立的放高利贷罪,才能以刑法的威慑力遏制畸高利率的放贷行为。有学者一方面认为:高利贷的危害之大已经完全符合了犯罪的本质要件,应当用刑法加以规制。一方面又认为现有的非法经营罪已经足以涵盖放高利贷的行为。前已述及,这种观点没有考虑到放高利贷的行为并不满足“违反国家规定”的条件,因此是不足取的。刑法规定的现有犯罪中并无可以适用于放高利贷的行为的犯罪,因此只能通过修改刑法,增设独立的新罪的方式打击这种危害性极大的行为。很多放高利贷的人之所以肆无忌惮,就是因为刑法未将此行为独立成罪。所以,我们应当尽快设立放高利贷罪,以便运用刑法的威慑力打击此类行为。
摘要:民间借贷的利率属于内生定价机制,是由借贷市场的供求状况所决定的,它反应着市场的资金状况。强行的干涉利率上线并非长久之计,政府应努力为民间借贷创造一个稳定的货币环境,并建立完善的借贷市场,让我国的民间借贷健康发展,以“看不见的手”控制其利率。
关键词:管控 民间借贷 利率
正如三鹿奶粉事件发生后,政府决定要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和食品监督机制一样。温州发生“跑路潮”以后,从中央到地方决定大力规范民间借贷市场。其中呼声最高的就是要实现民间借贷的“阳光化”和“法制化”。然而效果却不尽人意,迄今为止任还未取得应有的成效。本文试从宏观经济政策对民间借贷的影响和政府对民间借贷利率的控制来分析政府对民间借贷应该做些什么。
一、宏观政策变化过快应对温州“跑路潮”负责
据公开资料显示,到2011年11月为止,温州至少有90多家中小企业老板因资金链断裂而跑路,企业倒闭。很多人都认为这是民间借贷高利率惹的祸。据中国人民银行温州中心调查显示,2011年温州民间借贷利率大约在25%,基本在国家法定贷款利率(同期银行利率四倍)内。此外,在2003年到2010年之间,民间借贷利率和银行贷款实际利率比较接近,民间借贷高5%—10%,从2010年第三季度开始,利率差逐渐扩大到7%—10%左右。
据此分析,高利率确实是导致温州发生“跑路潮”的重要原因。然而这里还存在两个疑问。首先,据中国人民银行温州中心数据显示,温州的民间借贷并不是第一次出现如此高利率,但以前并没有出现“跑路潮”。其次,温州的借贷利率也不是一直很高,在金融危机以后的一段时间,利率甚至降到15%一下,为何在2011年突然变高。因此,我们认为民间借贷高利率并不是导致“跑路潮”的根本原因。
国家政策是民间借贷利率的主要因素。当信贷政策宽松是,市场资金充足,借贷的需求下降,利率也随之下降,反之亦然。据中国人民银行温州中心数据显示,2008年金融危机以后,政府为应对金融危机的冲击而出台了4万亿经济刺激计划,宽松的政策极大的降低了中小企业从正规企业融资的难度和成本,这也正好导致了2008年民间借贷利率的降低。不少企业在这个阶段开始扩展或开展新的项目。但是从2010年开始,我国的通涨压力不断扩大,持续了一年多的宽松货币政策突然转向紧缩,银行提高了企业贷款的门槛。企业从正规银行贷款无门,需求大幅度转向民间借贷,导致民间借贷利率升高,而企业的新项目还没有产生经济效益,整个企业陷入困境。不仅如此,随着民间借贷利率的增高,部分企业将资金从实业抽资转投民间借贷,当贷款企业不能还款时,自身资金链断裂也不足为奇了。
据以上分析,国家的宏观政策变化过快、转变弧度过大是导致温州发生“跑路潮”的根本原因。高利率不过是民间借贷资金市场供给平衡的自然产物,却成为了“跑路潮”的替罪羊。
二、对利率上线的控制不利于民间借贷的“阳光化”
据上文分析,虽然政府的宏观经济政策可以影响民间借贷利率,然而民间借贷又是一种经济现象和法律现象的结合体,利率是民间借贷市场的自发产物。就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民间借贷利率在政府管控之下并未完全发挥出正式金融制度的补充作用,而成为一种制度安排不足的半成品。
民间借贷利率是有资金借贷市场供需平衡所决定的,具有自发性,它反应借贷市场的资金供求状况。自此情况下,定义利率上线会产生两种情况。如果规定的利率上线高于资金市场供需平衡点,这时利率上线就失去了其存在的必要性。相反,如果利率上线低于资金市场的供需平衡点,此时资金市场的供给减少,然而,我们知道,在政府的宏观经济政策一定的情况下,借款需求几乎是刚性的。在这种情况下,超出供给的需求只能接续在“地下”进行,从而不利于民间借贷的“阳光化”。如果一定要设定利率上线,则应高于民间借贷资金市场的供需平衡点,而不应继续沿用二十年前规定的银行同期四倍利率。
三、结论和建议
首先,制定平稳的宏观货币政策。2011年我国民间借贷利率增高主要原因是货币政策的调整太快,直接从宽松的货币状态转向货币紧缩,从而导致民间借贷乱象,利率上升。因此,建议政府在对货币政策的调控更注重稳健,给企业生产投资足够的反应空间,民间借贷市场利率趋于平稳而避免投机行为。
其次,加快对金融市场化的改革。因为借贷市场信息的不对称性导致民间借贷通常是贷方市场,借款人借款无门,使贷款人将利率抬得过高。因此,应尽快建立完善的民间借贷市场,真正做到“阳光化”,那么因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高利率问题将迎刃而解。
最后,不能过度干涉借贷利率问题。利率既是民间借贷市场所决定的,则应尊重市场行为,强行的干涉只会造成市场的混乱而不利于其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政府把握好宏观的货币政策,建设完善的民间借贷市场,让民间借贷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正规金融的补充效用。
参考文献:
[1]新编民间借贷实务379问.金永熙.法律出版社,2008-8
民间借贷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企业和个人财富逐步积累、产业资本向金融资本转化、而正规金融又不能有效满足社会需求时的必然产物。民间借贷在中外各国均长期存在。它的存在与发展,既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金融体系结构有关,也与其自身所固有的、正规金融机构融资无法比拟的竞争优势有关。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增长,民间资金日渐充裕,同时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发展迅速,各类市场主体资金需求旺盛,在金融机构信贷规模不断增长的同时,民间借贷市场亦日趋活跃。相对正规金融而言,基于地缘、人缘、血缘等关系而产生和发展的民间借贷有其特殊的竞争优势。一是具有获取大量非正规财务信息等额外“软”信息的优势,信息搜集和加工成本低;二是手续便捷、方式灵活,可以针对不同的借款人提供个性化的信贷服务,交易成本低;三是具有特殊的风险控制机制和灵活的贷款催收方式。
我国民间借贷市场的发展呈现以下特点:一是融资规模逐年扩大。据调查,2006年末至2008年3月末,样本企业民间借贷户均余额由54.3万元到74.1万元,增长36%;样本自然人民间借贷户均余额由1.1万元到1.6万元,增长45%。二是随着通货膨胀压力加大及银行利率上调,民间借贷利率逐步攀升,但涨幅低于金融机构利率涨幅。各地民间借贷利率以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为参照,依区域经济发展水平、资金供求关系、借款主体类别、借款用途等不同而有所不同,利率水平差异较大,利率市场化特征明显。三是借贷期限短期化趋势明显,贷款更多地用于弥补企业流动资金不足以及个体工商户和农户的生产经营性资金。四是民间借贷的活跃程度与各地经济总量、民营经济发达程度以及区域金融生态发展水平相关。北京、上海、天津等正规金融机构多、金融生态环境好的大城市,中小企业民间借贷相对不活跃;西部欠发达地区的民间借贷规模相对较小,利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一些民营经济较为发达地区,民间借贷规模居全国前列,利率水平大多数超过全国平均水平。五是资金来源以个人为主,融资渠道及形式多元化。除个人和企业间直接借贷、企业集资(集股)、私募基金、合会或抬会、资金中介以及地下钱庄外,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担保公司、自发性金融与产业协作组织等机构大量参与民间借贷,组织化程度有所提高。
民间借贷作为正规金融有益和必要的补充,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小企业和“三农”的资金困难,增强了经济运行的自我调整和适应能力,并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正规金融不愿涉足或供给不足所形成的资金缺口。规范、有序发展的民间借贷,有利于打破我国长期以来由商业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垄断市场的格局,促进多层次信贷市场的形成和发展。但是,民间借贷游离于正规金融之外,存在着交易隐蔽、监管缺位、法律地位不确定、风险不易监控,以及容易滋生非法融资、洗钱犯罪等问题,需要制定相应的法规予以引导和规范。近期部分地区出现了一些年化利率很高的民间借贷,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据调查,此类借贷主要用于调剂企业短期头寸不足,或是银行还旧借新的“过桥资金”等,期限往往很短,一般在10天至1个月,最长不超过3个月,因此尽管利率较高,但利息支出仍在企业可承受范围内。其中用于偿还银行到期贷款的“过桥资金”容易掩盖企业经营困境,可能会给银行信贷带来潜在风险,应当引起商业银行的关注。
总体来说,在进一步发展正规金融的同时,针对民间借贷的特点、作用及潜在问题,应着手为其提供更好的法制环境,形成民间借贷与正规金融和谐共生的环境,完善多层次融资体系,并有效防范相关风险。应加快我国有关非吸收存款类放贷人的立法进程,适时推出《放贷人条例》,给民间借贷合法定位,引导其“阳光化”、规范化发展。对民间借贷区别对待、分类管理,弱化行政手段,强化法律和市场约束,建立跟踪监测体系,为经济决策及宏观调控提供更为全面的信息。同时,加强金融知识和舆论宣传教育,提高民众金融素质,对民间融资的潜在风险进行必要提示,增强群众的金融风险意识和风险识别能力。
(一)民间融资的概念
民间融资是指出资人与受资人之间,在国家法定金融机构之外,以取得高额利息与取得资金使用权并支付约定利息为目的而采用民间借贷、民间票据融资、民间有价证券融资和社会集资等形式暂时改变资金使用权的金融行为。
民间融资的方式主要有民间借贷、有价证券融资、票据贴现融资、企业内部集资等。实际上,民间融资主要分为两种形式:直接借贷活动和以通过中介结构进行的借贷活动。
(二)民间融资的特点
1、灵活便利。直接的民间借贷活动没有繁复的手续和考察,相比于正规金融机构的各种程序和手续而言,具有很强的灵活性和简便性。
2、融资主体多元化且融资行为趋于理性。民间融资以其高于银行的利息率吸引着越来越多的普通民众参与其中。伴随着民间融资行为的扩大和发展,民众对于融资的认识也逐渐趋于理性,人们的融资行为更趋于经济人行为。
3、利率高,弹性大。由于民间融资资金获得方式的灵活便利性,其利息率也较高,一般在10%-30%,利率会在一定程度上根据借贷双方之间的亲疏有一定浮动。
二、河南民间融资市场现状
2011年以来,受银行信贷紧缩政策的影响,中国民间借贷市场供需两旺,借贷利率一路走高,平均年利率超过20%,部分地区曝出的最高利率令人瞠目。随着我省经济的快速发展,资金供需矛盾日益凸显,民间融资规模也随之呈现不断扩大的趋势,尤其成为中小企业取得流动资金和建设资金的重要渠道。我省的民间借贷市场主要呈现以下几个特点:
(一)民间融资规模和范围不断扩大
近年来,河南省民间融资规模迅速扩大,2010年的融资额2815.5亿元,是2001年融资额的5倍多。同时,不仅融资总量不断攀升,参与的层面更加广泛。
(二)民间融资参与度提高,已由自发性、互向逐利性方向发展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 以自有资金参与民间融资的家庭范围在扩大,乡村和建制镇家庭成为民间融资的主体,借贷动机也由传统的婚丧嫁娶、子女上学和求医治病等纯消费性融资转向经营性融资。
(三)中小企业参与民间借贷程度较高
中小企业在当前“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战略当中有着重要作用。2009年,河南中小企业总数已达14.94万家,占全部法人资格企业总数的99.99%,实现增加值4484. 5亿元,占全省工农业生产总值的50%以上,占全省出口总额的48.23%,占全省全部税收的56.23%,已成为河南经济快速增长、优化经济结构、扩大财政收入、缓解就业压力的重要力量。
三、民间融资对经济发展的影响
(一)正面影响
1、有效的缓解了中小企业、农户融资难的问题
受宏观经济环境和金融机构改革的影响,县域金融的服务面和支持面开始收缩,金融机构在县城网点呈持续减少之势,即从2002年末的8999个,降为2005年6月的7538个,降幅为15.47%。金融支持面的下降迫使县域经济中的中小企业、农户融资对民间融资的依赖性增强,从某种意义上讲,民间融资的发展缓解了银行信贷的压力。
2、交易便利有利于资金流动
民间融资具有一定的信息优势和区位优势,便于发放者更加动态地掌握和分析投资项目的风险、发展前景和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因而,有利于判断风险和选择投资项目。
3、有利于推动利率市场化
民间融资利率因地而异、因人而异,随行就市。因此,民间融资的利率能够一定程度地反映出一定时间、空间内的资金成本和稀缺程度,能够起到银行利率调节无法达到的预期效果。可为国家制定利率政策、推动利率市场化提供参考。
(二)负面影响
1、一定程度上削弱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的效力
一般而言,资金需求旺盛、信贷渠道不畅的项目,往往是国家限制的过热行业、重复建设和高能耗的污染项目这就使得这些过热行业和低水平的重复建设项目在宏观调控下有了发展的真空地带,从而一定程度上抵削了国家宏观调控的效果。
2、有可能诱发金融风险
目前发展不完善的民间借贷所依赖的约束机制是信用和社会资本等软约束机制,缺乏相应的硬约束机制。由于信息不对称,当债务人预计到其违约收益会高于因此而丢失的信用所带来的收益时,道德风险便随之而来。当大规模的道德风险发生时,就有可能导致全社会范围内的金融风险爆发。
关键词:小微企业;融资;民间借贷
本课题系2012年度河南省政府决策研究招标课题:河南省小微企业融资与民间资金直接对接渠道建设研究(立项号:2012B454)阶段性成果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3年3月14日
小微企业,是将中小企业再细分后形成的概念,属于广义上的中小企业范畴。小微企业这一概念真正确立来源于2011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该通知中标准根据行业特点,结合从业人员、资产总额、营业收入等多项指标把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
小微企业融资困难是世界性难题,我国小微企业融资困难问题尤其突出。在我国,由于小微企业很难从银行等正规金融体系中贷款,被迫转向民间融资,民间借贷一直是我国满足小微企业融资的重要渠道。但长期以来,我国民间借贷一直处于边缘地带,缺乏监管和引导,民间借贷乱象丛生。本文分析无序发展的民间借贷对我国小微企业融资环境的严重破坏,并就民间借贷方面提出建议以改善我国小微企业融资环境。
一、我国小微企业融资依赖民间借贷原因分析
我国小微企业融资严重依赖民间借贷主要有以下原因:
1、小微企业较高贷款不良率使银行不愿对小微企业放贷。小微企业在发展成长中往往投入不足,抗风险能力弱,内控制度不健全,决策缺乏民主性,生命周期较短,破产、倒闭现象时有发生,企业可持续经营能力差。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高企不下,为了防范金融风险,银行不愿向小微企业发放信贷资金。
2、小微企业经营不规范,财务信息失真,给金融企业的放贷设置了障碍。小微企业的生产成本居高不下,盈利水平不高。为减少损失,小微企业的经营者铤而走险,采用设立内外账等非法会计手段来避税,会计报表列示的虚假财务信息,给银行信贷人员了解企业的资本运作状况和分析资金流量设置了重重障碍,在对经营业绩无法作出清晰判断时,金融企业不敢给小微企业放贷。
3、小微企业规模较小,缺少优质资产,导致抵押贷款不能实施。抵押担保是银行贷款的最主要方式,小微企业由于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存量普遍较少,往往缺少有效的抵押、质押物,导致银行不愿对小微企业放贷。
4、民间借贷是弥补银行对小微企业信贷不足的重要途径。由于小微企业从正规金融机构得到相应的融资服务门槛很高、难度较大,加之目前小微企业直接融资市场尚未真正发展壮大,因此小微企业求助于民间借贷也是自身生存发展的需要。而相对于大型银行,民间借贷在服务小微企业方面具有信息和成本等方面的优势,而且民间借贷手续便捷、形式灵活,能够较好地满足小微企业融资时不同期限的要求。
二、无序发展的民间借贷严重破坏小微企业融资环境
当前,我国民间借贷多处于地下状态,脱离监管,民间借贷的野蛮生长、无序发展,不仅不利于小微企业的民间融资,而且增加了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增加了小微企业的融资难度。
1、缺乏监管的民间借贷,借贷利息畸高,使民间资金在逐利的驱使下,注重投机,偏离实体,直接进入小微企业数量偏少。虽然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民间借贷利息不准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但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以内的利息,也大大超过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而且很多时候,地下的民间借贷利息往往突破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四倍,尤其随着通货膨胀率的增加和CPI值的逐年增加,资金持有者不愿意把钱投入实体,而是投入到民间借贷中以获取高额利息。所以,我国民间借贷的一个突出问题是相当比例的资金没有进入实体经济,而是流入“钱生钱”的投机性利益链条中。这种以钱炒钱的方式,成倍放大了风险,使民间借贷出现高利贷化的危险倾向。一旦出现问题,必会对当地实体经济、金融体系产生影响,其冲击力和影响力都会是区域性的。
2、民间资金和小微企业缺乏直接的对接渠道,小微企业民间借贷中间环节过多,大大加重了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超过小微企业的承受能力。小微企业的民间借贷中,虽然有一部分是通过亲戚、朋友之间的民间借贷,亲朋之间的民间借贷,资金供应者和资金需求者之间直接沟通,没有过多的中间环节,这种民间借贷利息虽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但相对比较合理,借款的小微企业往往愿意接受也能承受。但亲戚朋友之间的民间借贷数量毕竟有限,所以小微企业的民间借贷往往通过各种各样的社会中介机构来进行,如投资担保公司、典当行、甚至还有从事地下借贷的行会等。通过中间机构进行的民间借贷,很多时候表面看来借贷利息在法律允许的同期银行存款利息的四倍以内,但除利息外,中间机构还要求借款者缴纳担保服务费、融资服务费、财务顾问费等,而这些费用没有明确的费率标准,中间费用超过借款利息费用的情况也屡见不鲜,所以小微企业通过中介机构的民间借贷最终成本之高是难以想象的,高额的民间借贷成本对利润微薄的小微企业来说又是雪上加霜。
3、缺乏监管的民间借贷负面效应比较大。由于民间借贷机构属于非正规金融组织,必然蕴藏一定的风险性,违约率高,易受市场形势和政策变化的影响。它吸引了城乡居民大量闲置资金,长期游离于国家金融监管体系之外,形成监管真空,存在着交易隐蔽、监管缺位、法律地位不确定、风险不易监控,以及容易滋生非法融资、洗钱犯罪等问题,并且容易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
综上,积极采取民间借贷的阳光化措施,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监管,引导小微企业的民间借贷进入良性循环,构建多方面的民间资金和小微企业的直接对接渠道,减少民间借贷的中间环节,降低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是解决小微企业民间融资问题的首要内容。
三、规范民间借贷,优化小微企业民间融资环境
1、肯定民间借贷的合法地位,将其纳入政府管理系统。民间借贷是小微企业直接融资途径中的一种,我国历来对合法的民间借贷是予以认可的。只是长期以来对民间借贷疏于监管,导致民间借贷乱象丛生,出现了大量的以民间借贷为名的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放贷及高利贷等不正常现象,而这才是要予以打击禁止的对象。对法律许可范围内的正当的民间借贷,有利于小微企业融资困难问题的解决,应旗帜鲜明地确认其合法性,并予以鼓励和支持,以便于社会上有投资需求的民间资金顺利进入小微企业。并且,在承认民间借贷合法地位的前提下,将其纳入正规金融管理系统,在法律的规范和监督下运行,才能有效减少地下钱庄、非法高利贷等隐蔽的非法金融活动。
2、扩大民间借贷范围,扩大小微企业借款资金来源。根据我国现行规定,民间借贷限于公民之间、公民与企业之间,企业之间的借贷则不属于法律保护的民间借贷范围。这种禁止企业间借贷的做法,已然不适应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就目前我国的民间借贷情况来看,绝大部分借贷资金均投入到扩大再生产的生产性消费,故借贷资金往往数额巨大,个人出借资金不能满足需求。其次,企业资金需求往往具有需求频繁、时间紧迫且归还迅速的特征。因此,企业之间的互相借贷就成为小微企业的常见融资方式。这种企业之间的借贷,并没有损害企业和社会的利益,而且这种企业间自发地资金调剂,可以调节资金的供需平衡,解决资金闲置和资金需求的问题。应该说,禁止企业间借贷很大程度上是制度层面为了保证金融机构的行业利益,这种思路应有所改变。适当的条件下允许企业以自有资金出借,有利于扩大小微企业民间融资资金来源。
3、严格执行合法的民间借贷利率标准,加强民间借贷利率监管,切实降低小微企业借款成本。针对我国现实民间借贷中利率畸高,经常有超过法定的银行同类贷款利率4倍的情况,有观点认为,应适应社会需求,放松对民间借贷利率管制,或者提高我国民间借贷利率的上限,如提高到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6~8倍,以符合民间借贷的实际情况。笔者以为,这种做法实际是有着把高利贷合法化的危险,不仅所谓的利率市场化利率自动平衡回落的效果无法产生,甚至在资金掮客的推动下,民间借贷的利率会推上更加疯狂的高峰,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将会更加繁重。
近些年来,合法的民间借贷利率即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以一年借款利息来说,大约在20%~30%,这样的收益率对民间资金的真正出借人来说是完全可以接受的,甚至出借人期望的收益率要低于这个水平。现实中,借款人的融资成本经常大大高出合法民间借贷的利率水平,原因在于民间资金与小微企业缺乏直接对接的渠道,民间资金从真正出借人到借款企业往往经过了资金掮客、投资担保公司、典当行等中介机构,这些中介机构以各种名义向借款人收取的各种费用大大加大了融资企业的融资成本,导致借款企业的最终借款成本大大超过合法的民间借贷利息。所以,我国当前小微企业的民间借贷中一个突出问题是:资金掮客、中介机构攫取了大量的中间利润。这种情况下,笔者以为,现阶段我国不宜实行完全的利率市场化,也不宜再提高民间借贷的利率上限。反而,在现阶段应严格执行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规定,对高利贷或变相的高利贷应严厉打击,坚决予以取缔,以切实降低借款企业的借款成本。同时,对民间借贷中各种中介机构的收费应规定明确合理的收费标准并切实执行,因为缺乏明确的收费标准,各种中介机构随意确定收费标准,导致借款企业的实际成本大大增加,如有些地方投资担保公司的担保服务费超过了借款利息。
4、政府应积极采取措施,为民间资金与小微企业直接对接提供平台,减少民间资金到小微企业的中间环节,以降低小微企业民间融资成本。为减少民间资金到小微企业的中间环节,降低小微企业的民间借贷成本,政府应积极采取措施为民间资金与小微企业提供直接对接的渠道。各地政府可根据需要设立专门的服务机构,用以登记民间资本的供应方和需要借款的小微企业,为小微企业融资的民间借贷进行直接撮合,同时提供资产评估、信用担保、法律咨询等服务并收取合理费用。这样,一方面减少了民间资金与小微企业的中间渠道,大大减少中间费用;同时,把小微企业的民间借贷纳入政府的管理、监控之下,进行必要的风险防范,并通过这种形式,把非法的高利贷等民间借贷中不正常现象挤出市场,最终将有利于小微企业民间融资环境的改善。
主要参考文献:
[1]黄孟复主编.中国小企业融资状况调查[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第一版),2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