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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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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的原因

污染环境的原因范文第1篇

关键词:畜牧养殖;环境污染;原因分析;对策

近年来,云南省水富县改变以往传统畜牧养殖发展模式,在“多元化、规模化、专业化”上下功夫,提升畜牧养殖现代化水平,提高畜牧产业市场竞争力,实现该县畜牧养殖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水富县结合国家相关畜牧产业发展规划要求,积极转变发展思路,创新发展模式,在畜牧产业发展上由原来的分散、小规模家庭养殖转变为集中、大规模专业化养殖。随着地区畜牧产业规模进一步扩大,畜牧养殖环境污染问题日趋严重,面对这些问题,就需要我们及时采取措施将其解决,保证地区畜牧养殖产业实现可持续发展。

1 畜牧养殖环境污染的原因分析

1.1 相关法规建设不完善

畜牧养殖环境污染问题的出现,其中一十分重要的原因就是相关法规建设不完善,现阶段,国家和地区关于环境保护的法规大多数都是针对企业生产和城市生活等方面而制定的,而关于畜牧养殖环境污染问题的相关政策和法规建设严重滞后,从而导致了畜牧养殖环境污染治理过程中缺乏相应的法律规矩;其次,在一些经济比较落后的地区由于地方财政部门在人力、物力和财力等方面投入有限,无法真正对畜牧养殖企业和个人进行相应的约束,对畜牧养殖环境污染缺乏相应的科学评价;最后,在一些个别地区,政府部门迟迟不能将畜牧养殖环境污染纳入到地区环境保护体系中,即便是有些地区出台了相应的有关畜牧养殖环境污染的治理政策,但在具体实施和执行过程中流于形式,政策常常无法高效落实到位。

1.2 环境保护意识淡薄

我国畜牧产业发展过程中,之所以会出现严重的畜牧养殖环境污染问题,归根结底就是政府、畜牧养殖企业和养殖个人对环境保护意识比较淡薄,畜牧养殖环境污染问题没有引起充分重视。现阶段,我国畜牧养殖产业发展过程中,不管是地方政府部门还是养猪户和养殖机构,他们更加重视发展养殖业能够为自身带来多少经济效益,而在很大程度上忽视了对畜禽粪便、尿液、污水、未全面利用饲料以及兽药等科学处理,因而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再有,政府机构即便是对畜牧养殖环境污染有一定的认识。但也由于认识不够全面,对地区的养殖场缺乏科学的规划和设计,在养殖项目实际推进过程中,难以做到对环境进行科学保护,不能及时对畜禽养殖中所产生的各种粪便进行及时有效的处理。

1.3 畜牧养殖模式落后

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较,我国畜牧产业发展还是比较落后的,虽然最近几年,我们在积极发展集约化和规模化养殖模式,但是家庭小规模养殖是现阶段乃至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畜牧养殖产业的主要现状。现阶段,不管是养殖规模、产业化进程还是发展水平方面都比较低下,整体的养殖模式还比较落后,有些养殖户的养殖设备十分简单,根本没有专业化污染治理设备。一些小规模的养殖户随意排泄粪便,根本不会对粪便进行处理,从而造成很多环境污染问题。

2 治理畜牧养殖环境污染的对策分析

2.1 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相关法规

如果想要更好的治理畜牧养殖环境污染问题,防治畜禽污染,首要做的就是完善相关法规政策。国家和地区的政府部门应该高度重视畜牧养殖环境污染的立法工作,强化对养殖企业和养殖人员的约束力度,结合地区畜牧养殖环境污染的现状和未来发展趋势,逐渐对相关法规和制度进行完善,真正做到依法管理,严格执法。同时,还要积极推广先进的养殖技术,强化对畜牧养殖过程中饲料、兽药的监督和管理,确保饲料配比科学,药物规范使用。避免药物对环境造成污染。

2.2 加大执法力度,强化环境保护意识

首先,加大执法力度。联合畜牧、城管等部门进行联合执法,督促已经建成投产的畜禽养殖业户,必须设置固定的废渣储存场所,并要有防止粪液渗漏、溢流的措施,禁止直接将废渣、粪便倾倒入地表水体或其他环境中;其次,加大处罚力度。对群众反映强烈、不符合环保要求及污染物不能达标排放或粪便不经处置直接排入环境的畜禽养殖场,实施限期整改或搬迁,并进行严厉处罚,严防粪便、废水污染环境。通过执法,逐渐改善养殖户不注重环境保护的意识,从根本上解决畜牧养殖污染问题。

2.3 科学规划,综合防治

首先,规划先行,不留后患。根据水富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国家标准化畜禽规模养殖场建设标准和要求,进行畜牧发展区域规划,科学确定禁养区、限养区和养殖区并向社会公示。坚持“先规划、后选址,先报批、后建设,确保环保设施建设与养殖场舍建设同步”的原则,实行规模养殖申报备案制度,企业或个人在兴办畜禽规模养殖场前,必须依法履行申请、审查、备案程序,必须先过环评,先上环保设施,确保畜禽养殖规划科学、布局合理、管理规范;其次,规范管理,源头防控。严格实行新建养殖场审批制度,坚决制止查处未批先建养殖场的行为。严格控制生猪养殖总量,实现禁养区生猪零养殖、禁建区和适度养殖区达标排放或零排放的目标;最后,分门别类,综合防治。在全县开展养殖业污染情况拉网式调查,彻底摸清家底,分门别类,对症下药,对小型养殖场推行标准化生产技术实施标准化改造,对大中型养殖场采取立体循环模式实行种养结合,对临近水源地的养殖场早日转产转行,对高污染养殖场坚决关停。

参考文献:

[1]肖瑞杰,蒲敬海,舒拉.畜牧养殖中的环境污染现状与治理[J]. 畜牧与饲料科学. 2015(12)

[2]肖瑞杰.农村畜牧养殖的科学化和规范化发展措施[J]. 畜牧与饲料科学. 2015(12)

污染环境的原因范文第2篇

喷雾机械优化带来污染。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不断发展,农民外出务工人员增加,农田向种田能手、种田大户集中,在新塍镇承包种田3.33hm2以上的大户就有90多户,致使在治虫作业上,由原来的背负手动喷雾机,替换成机动高压喷雾机,使喷雾量大、喷雾距离远,造成直接污染范围面扩大。如2012年晚秋蚕期:新城街道一种田大户在9月29日用高压机械喷雾器治虫,导致一条小河对面约20m之外的陡门村8户养蚕户0.8hm2桑园受到农药污染,造成16张蚕种中毒死亡。类似这种利用高压泵治虫造成蚕中毒事故发生的近年来明显增多。

农药使用习惯难以改变。除了种田大户购置使用机动喷雾器之外,绝大部分是种植面积较少的散户,还是用背负式手动喷雾器,并且大部分利用早、晚在露水期间施药,求高浓度、快速度,达不到理想的防治效果,更没有掌握在害虫发生盛期施药,致使有些农民认为害虫“越治越多”,从而连续用药,造成重复污染。

桑园治虫污染桑叶近年来由于环境污染日趋加重,早秋蚕饲养每年有20%户颗粒无收。从2004年开始停止饲养早秋蚕,夏蚕种也只有19%养蚕户饲养,因此从春蚕结束至饲养中秋蚕有3个月的间隔。在这段时间里,桑园害虫发生时间长、品种多、频率高,特别是桑螟、桑蓟马等害虫,世代重叠,面广量大,为害严重。如不进行多次治虫,就会出现虫抢桑叶吃的现象。因此,每年7—8月要进行4次以上的治虫。有些农户为了减少治虫次数,采用高毒、残效期较长的甲胺磷等农药进行桑园治虫。如2006年新庄村12组部分养蚕户,在7月底至8月初用甲胺磷治虫,治虫后连续34d晴天无雨,导致中秋蚕大蚕用下部叶片,造成蚕中毒情况发生。另外,由于千家万户养蚕,治虫时间难以统一,桑园使用治虫农药品种随意性较大,施药观念落后,认为浓度越高、剂量越大越有效,导致桑叶农药残留大,中毒较深的蚕食叶后吐水乱爬,最终死亡。中毒较轻的蚕一般不会表现明显的症状,长期食用这些低残留毒叶,就会出现微量农药积累性中毒,老熟后往往会出现吐乱丝、吐平板丝,结薄茧或不结茧等症状。

砖瓦厂等企业的有毒物质污染20世纪80—90年代,全镇先后建起砖瓦厂8家、铝材厂6家、水泥厂1家,在此期间时有氟化物中毒事故发生。特别是秋蚕桑叶污染更为严重,在污染企业附近桑园中下部分叶片氟化物含量超过190mg/kg,大大超过了蚕正常发育的极限浓度,从而使蚕食桑缓慢,眠起不齐,龄期延长。

做好蚕作安全防护工作在春蚕生产前,市、区政府连年下发“关于认真做好蚕桑生产期间防治氟化物污染和防止杀虫双等农药中毒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春蚕生产期间4月25日至5月25日砖瓦厂、水泥厂、冶炼厂等排氟企业停工1个月,确保春蚕生产安全,保证蚕农利益;并要求各级政府,明确职责,分级负责,同时在发种前,为严肃停工纪律,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分片包干,检查停工执行情况[1]。在此基础上,镇政府根据市、区有关精神,在4月和7月连续下发“关于禁止销售和使用杀虫双等农药的通知”,要求全镇农资供应店和全镇农户,在4—10月蚕桑生产期间,禁止销售和使用杀虫双类和菊酯类农药。实行谁供货、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制度,有效控制环境污染对蚕桑生产的影响[2]。

做好部门间情报互通农业植保与蚕桑加强联系,及时掌握和了解信息[3]。近年来,8—9月是水稻防病、治虫最频繁的时期,也是中、晚秋蚕饲养最为忙碌的时期,为避免蚕桑生产受农药污染,考虑到农业生产与蚕桑生产利弊关系,在禁止使用杀虫双类与菊酯类农药的基础上,选用一些高效、低毒的农药进行防治,并在防治技术、用药安全等方面做好宣传引导工作,创造良好的养蚕环境[4]。

针对性做好桑园害虫的防控正确及时做好桑园病虫害的预测预报,在桑园治虫上做到统一时间、统一药剂、统一浓度,同时要求桑园治虫有专用药械,不用田沟水配药,推广使用桑园专用农药,如桑宝、桑虫清、护桑等残毒期短、容易掌握、使用安全的专用农药[5]。

污染环境的原因范文第3篇

关键词:饮用水源;客水;污染;预警

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是一项高度敏感的民生工程,《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强调,要以饮水安全和重点流域治理为重点,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地处沂沭泗流域下游的沭阳县等地区,地表水源地极易受到上游客水污染,政府及相关部门如何提高水源地管理能力、保障水源水质安全,显得极为重要。

1.水源地污染隐患分析

1.1沭阳县主要水系及饮用水源地取水口

1.1.1沭阳县主要水系概况

淮沭河、新沂河为沭阳县两大河流。淮沭河河道设计流量为3000m3/s,由南向北纵穿该县,南接洪泽湖、总六塘河(泗阳县尾水通道),北连古泊善后河(连云港市送清水通道),属地表水Ⅲ类功能区,六级航道;新沂河河道设计流量为6000m3/s,由西向东横贯该县,西接沭河、骆马湖,向东流入黄海,为新沂市、山东沂蒙地区及宿迁市区重要尾水通道,沭阳县境内分为南偏泓、北偏泓,分别属地表水Ⅲ类和Ⅳ类功能区,在县城西北处,南偏泓与淮沭河交汇,北偏泓建有上清下污地涵(设计流量为50 m3/s),淮沭河清水通过地涵上方向北通过沭阳新闸,新沂河上游尾水由地涵内东流,汛期大流量泄洪时,南偏泓和北偏泓平槽,当水位高于淮沭河,将对淮沭河产生顶托,并向南倒灌至沭阳闸,为保护淮沭河上游水质,此时须关闭沭阳闸。

1.1.2沭阳县饮用水源地取水口

沭阳县城区地面水厂于2006年初投入运营,供水能力5万吨/天,水源取自淮沭河,沭阳县城南6千米为淮沭河沭阳闸,在该闸北侧600米的南关洞闸,建有城区饮用水源第一取水口;在沭阳闸南部上游,2008年又建设了第二取水口和饮用水源水质自动站。

1.2水源地污染隐患分析

淮沭河、新沂河两岸建有防汛河堤,县内无排污口。根据水源保护需要,沭阳县依法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并完成了水源保护区专项整治。根据相关水系特征,目前水源污染主要威胁为四方面:一是汛期新沂河客水污染,倒灌汇入水源地保护区;二是水源地保护区上游淮沭河水源污染;三是水源地保护区内外的水陆运输泄漏事故污染;四是人为破坏。以上四方面实际发生概率依次递减,地面水厂投运以来,发生最严重的水源水质事件就是2007年7月2日,新沂河南北偏泓发生平槽,上游污染导致南偏泓总磷、氨氮分别超过三类水质标准17.3倍和34.0倍,南偏泓水向南倒灌进入淮沭新河南关洞渠,致使饮用水源地遭受污染,城区地面水厂停水近两天。

2.预警响应体制和机制

2.1预警响应组织体系

成立饮用水源预警响应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水质监测工作组、环境监察工作组、协调处置工作组、信息保障工作组。

2.1.1水质监测工作组:负责保障水源自动监测站正常运行,并对饮用水源人工采样和实验室分析,也可提请省市环保部门实施水质同步监测。

2.1.2环境监察工作组:负责掌握可能威胁水源地的安全生产和水污染事故,对可能的污染源防范排查,跟踪协调对污染源采取隔离、消解措施。

2.1.3协调处置工作组:负责统筹应急演练,及时了解周边天气形势、水文情况,牵头分析水污染可能到来和持续的时间,指导和协调应急期间的供水保障及调水冲污。

2.1.4信息保障工作组:根据应急领导小组指示,负责信息处理汇总上报、人员调配及后勤保障等工作。

2.2预警应急响应机制

当有信息显示水源地可能或已受到污染,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应急领导小组分析确认,根据实际形势,分别启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四级应急响应。

2.2.1蓝色级应急响应

根据周边天气形势、水文情况,可能将有客水下泄,或者饮用水源受到其他威胁,但尚难以确定近日会直接影响饮用水源,应启动蓝色级应急响应机制。在此期间,着重作好监测、监察、气象水务信息通讯、信息分析上报工作,并及时作好提升响应级别准备。

2.2.2黄色级应急响应

根据预警,上游有大流量污染客水下泄,或者饮用水源水质受到其他威胁,将于近日影响饮用水源水质,应启动黄色级应急响应机制。在蓝色级的应急内容外,还须对污染源落实有效隔离、消解处理措施,科学实施调水冲污。

2.2.3橙色级应急响应

当饮用水源地污染已经形成,但污染程度轻微,地面水厂可以对净水工艺实施强化处理,也可启动第二取水口及地下井备用水源,则实施橙色应急响应机制。在黄色级的应急内容外,还须落实供水应急保障。

2.2.4红色级应急响应

当饮用水源地污染严重,必须暂时关闭地面水厂,立即启动备用地下水井等应急措施,则实施红色应急响应机制。在橙色级的应急内容外,还须启动城区地下水井备用水源、采取调集周边洁净水,保证安全供水,必要时,鼓励部分企事业单位在应急期间有计划进行调休。

3.边界污染联防联治快速反应工作规则

加强预警应急工作保障,必须在改善预警应急装备、提高人员素养基础上,针对客水型污染特征,畅通上下游水务、环保部门的联络,完善联防联治联席会议制度,落实边界污染联防联治快速沟通和处置工作规则。

3.1环境信息快速通报交流工作规则

3.1.1适时通报重污染项目建设信息。邻域上游地区建设化工、农药、印染、酿造、制浆造纸、冶炼、电镀等重污染项目时,应及时向下游通报,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抄送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简本。

3.1.2适时通报环境保护敏感目标信息。邻域下游地区建设饮用水源地等环境保护敏感目标时,应及时向上游通报。

3.1.3超前预警紧急排污讯息。当遇汛期泄洪或突发性污染事故,相邻县(市)之间要在第一时间通知对方,主动、实时通报河水流量、污染物浓度、水利调度等讯息。

3.2边界环境保护快速执法处置工作规则

3.2.1提前开展污染防范性的联合检查。在汛期到来之前等可能会发生环境污染情况下,经协商同意,开展污染防范性的联合检查,加强重点污染源监管,可适时提请召开临时联席会议,商讨预防与处置调度方案。

3.2.2快速处置突发性的环境污染事故。在遇到跨界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时,相关县(市)应迅速赶赴现场,按照睦邻友好、相互支持的原则,共同协调磋商、共同处理解决边界污染,积极构建和谐、安全的区域生态环境。

参考文献:

[1]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国务院,2006.

[2]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环保部, 2010.

[3] 关于沭阳县地面水厂取水口受上游客水污染调处情况的报告, 沭阳县环保局, 2007.

污染环境的原因范文第4篇

随着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修八)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更改为污染环境罪,引发了学界关于污染环境罪是否已经设立了危险犯的问题的思考。现行刑法及司法实践仍将污染环境罪成立实害犯而非危险犯,但是污染环境罪不应以实害结果为定罪有其必要性和可行性:必要性主要由环境类犯罪具有的性质决定――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法益侵害的紧迫性、潜伏性、发病周期长等;在可行性方面,国外成立危险犯的成功经验和积极作用对我国有很好的借鉴意义,环境权理论的引进和推广为我国污染环境罪成立危险犯提供了孕育的土壤。成立污染环境罪的危险犯的思考希望在推进环渤海区域生态文明建设和规制各主体的污染行为方面有积极的作用。

【关键词】

环渤海经济区;生态文明建设;危险犯;污染环境罪

环渤海经济区主要指渤海湾沿岸的城市,包括冀、鲁、辽三省及京津地区。改革开放以来以其得天独厚的优势得到飞速发展,工业基础雄厚,产业结构主要以第二产业为主,但仍旧存在生产方式粗放的问题,影响生态文明建设进程的推动。为了实现物质文明建设与生文态明建设协调发展,实现绿色低碳经济,必须把环境治理提到议事日程上来。在环境治理过程中将污染环境罪成立危险犯不失为有益的理论研究。

在理论上,我国刑法学者早有对实害犯和危险犯的理论界定,尤其是在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犯罪中危险犯成立既遂罪名有很多,比如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等。随着修八将重大污染环境罪改为污染环境罪,在此罪中成立危险犯引起学者的关注:支持实害犯的学者比如陈君在北京理工大学学报发表《关于污染环境罪规定的理解与探讨》,还有马松建等人;支持危险犯的学者代表为高铭暄、李希慧、冀华锋等都有相关论述。在此基础上本论文的创新点主要为以环渤海区域为试点分析此罪成立危险犯的可行性及必要性,为环渤海区域生态文明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

国外好多国家在环境犯罪中都设立了危险犯,例如日本《公害罪法》,规定:“由于工业或企业的业务活动排放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致使公众的生命和健康产生危险的,应受处罚”, 还存在好多关于环境保护的单行法规设置危险犯;德国颁布的《水法》《城市法》也规定了污染环境罪的危险犯:“企业取得报酬……以伤害他人为目的,污染水体的行为,应受刑罚”, 此外,《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宣言》宣誓着人类保护环境的诉求和愿望,美国、奥地利、英国、澳大利亚等国也有类似危险犯的规定,对我国污染环境罪进一步深入探讨和研究有重大意义。

1 污染环境罪的法律规定

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防治环境污染的法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严重,依照法律应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修八修正后,入罪门槛也相应降低,针对污染环境罪是否已经设立危险犯的问题法律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引起了学者的思考,现行污染环境罪是实害犯还是危险犯?造成严重环境污染该构成要件仍然侧重理解为需要实际造成对他人法益侵害的实际后果,在实害结果与现实危险之间没有明确的界限加以限定和规范。

2 污染环境罪成立危险犯的制度建构之必要性

根据上文的论述,我国污染环境罪从种类上讲属于实害犯,这就导致对环境造成严重危险的行为可以逃避刑法的处罚。这样的结果与建设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实现产业结构调整和生产方式转变,实现低碳经济和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是背道而驰的,不利于保护大多数人对于环境改善的诉求。下面就污染环境罪增设危险犯的问题从必要性与可行性的角度进行分析,探讨这一立法的正当性依据。

设立危险犯的犯罪形态来看,大多都要求该罪的危害行为带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及法益侵害的紧迫性。伴随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产业结构的变化及第二产业的快速发展,高能耗高污染的企业产值成为经济发展的主要推动力量下,环境污染的解决刻不容缓。严重环境污染的案例不仅数量激增,而且危害性也越来越大,这样的一种严峻现实,也就为污染环境罪增设危险犯提供了客观上的必要性。

另一方面,环境类犯罪往往具有潜伏性的特征,发病周期长,归责困难,决定了污染环境罪不应以实害结果为定罪的依据。这是因为众所周知,通常环境危害行为发生后,其实害结果的出现往往要经过一段时间,而且犯罪行为通常不易被发现,这样就增加了该罪因果关系认定上的难度,最后不免造成犯罪人逃之法外的严重后果。比如在河流上游建有一家化工厂,居住在下游的居民长期饮用喝水,一方面有可能致使部分村民发生病变但是依靠个人的力量很难证明其原因就是有害喝水所致。另外一方面这种发病周期有可能是很长的有的甚至在死亡时都没有激发潜伏在体内的致病元素,但这种损害对人民的健康是及其严重的。我国刑法将污染环境罪仍然规定为一种实害犯,这就预示着刑法的处罚适用以危害结果实际发生时为前提,但不能因为没有损害结果的事实发生就使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企业任意排放有毒有害物质而置之不理,与环境污染行为的潜伏性、周期长的特征是相冲突的。因此可以说在污染环境罪增设危险犯,就可以从危害行为的源头对罪行加以规制,从而有效避免上述后果的发生。

3 污染环境罪立危险犯的制度建构之可行性

危险犯是对行为所具有的侵害法益的危险性进行处罚,危险的有无应以行为时的情况为基础进行事前判断,而不是考虑事后行为的损害后果,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污染环境罪增设危险犯是对相关人法益在结果发生之前进行合理保护的一种表现,有其设立的可行性。在文献综述部分可知,国外通过在污染环境罪增设危险犯,能够以高效便捷的方式控制和规制环境污染和破坏行为,保护公民的基本生存权利,维护公民的健康,在宏观层面上有利于国家的生态文明建设。

环境权理论的引进和推广同样为增设环境危险犯提供了可行性。一方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55条关于公益诉讼的规定,对于环境污染的行为,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关及其相关组织可以提起公益诉讼以维护生态环境的良性发展,这也是环境权理论在我国生根发芽的表现之一。 另一方面,作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所侵犯的客体主要为财产权和公民的生存健康权,而修八对“污染环境罪”客体在前罪基础上转变成了对国家公民环境权的保护以及对自然环境本身的关注。可见,环境权成为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正在被我国所接受,这同样为污染环境罪增设危险犯扩宽了道路。

将重大污染环境事故罪更改为污染环境罪,仍要结合实际不断深入研究和细化以满足我国国民对环境保护的急切需要和诉求并切实保护我国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和环境权益,实现对碧水蓝天的渴望。因而我们需要在污染环境罪当中增设危险犯,增大处罚力度,健全和完善污染环境罪的法律规定,增强司法维护环境保护的力度, 为环渤海生态文明建设提供良好的法律支持。

【参考文献】

[1]李慧芳:《中日环境犯罪比较研究》,中国海洋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年。

[2]王世洲:《德国经济犯罪与经济刑法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3]马松建、李琪:《新形势下我国环境危险犯立法探析》,《中州学刊》,2013年第8期。

污染环境的原因范文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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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过一本书,书名叫《小精灵报复人类》书的内容是:原本善良的小精灵因为人类不爱

护环境变成了老鼠,白天污染环境,晚上偷米、鸡蛋等食物,人类后悔急了,可是,小精灵到人间之前说过一句话:“如果我变成了老鼠我就再也变不回精灵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