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经济发展困难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关键词:农业经济;发展;实际困难;改善策略
中图分类号:[S-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432(2012)-09-0004-1
农业经济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是整个国民经济中重要的组成部分,随着时代的发展,科学技术的不断应用,农业现代化已经成为我们关注的重点,实现农业现代化也是我们发展农业经济的重要发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业机械化和社会经济技术紧密结合,面临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如何有效的提高我国农业经济,有着重要现实意义。
1.1 粮食生产形势十分严峻
近些年,由于受自然环境、自然灾害以及农资价格上涨等多方面影响.我国农业粮食生产形势十分严峻。从生产方面来看,一方面是实际种粮所获得收入效益比较低,致使农民生产积极性不高,宁愿离开农村去城里打工,也不愿意种地;另一方面是,近些年自然灾害的频繁发生,以及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滞后,已经成为目前实现粮食安全的最大障碍。近年来,我国各地经常遭遇罕见强霜冻袭击,很多地区出现严重旱灾以及虫害,这对我国农业生产造成了严重的影响;第三,粮播面积也开始逐渐减少,基本上已经降到历史最低点,这在一定程度上威胁了我国的粮食生产安全。
1.2 农村信息网络的落后
虽然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农村也开始逐渐科技化,电脑已经逐渐普及,但我国农村人口数量庞大,很多地区的农村居民获取信息的渠道,仍然十分有限。很多农村村民因为家庭负担过重,没有经济条件进行电脑等高科技使用,没有更多的渠道来了解市场看行情,所以大多数居民获取信息的方式,主要是与别人交谈,或者来自收听广播。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我国农村农民的视野。目前的现状是,农民农业经济信息十分闭塞,对市场行情缺乏一定的了解,这就导致我国农村农民农业生产和结构调整,依然处于肓目被动状态。
1.3 农村劳动力进城打工越来越多
当前,我国农村中,越来越多的劳动力开始转向城市发展,大多农村外出劳动力一般只有初中文化,由于缺少文化素养,加上不懂技术,有没有什么专业技能特长,这就大大加大了农民进城打工的风险。同时,政府也很少组织进城打工人员的技能培训,而农民自身因为受经济条件制约,没有机会参加培训,这就导致农民进城打工十分艰难,而且经常会出现拖欠农民工农资情况。还有在农民进城打工过程中所出现的工伤不能及时治疗、没有劳动保障合同等问题也十分严峻,严重影响了农业经济的发展。
1.4 农村科技推广工作没有有效落实
要想把我国农业发展水平提升到世界发达国家的农业发展水平,重要的就是要依靠科技的力量,这是发展农业经济的根本途径。但实际工作中,却往往差强人意。因为很多基层农业技术推广的经费不足,导致农村技术推广人员十分有限,加上除去进城打工的劳动力,农村中剩下的都是一些素质不高的农民,种种原因最后造成了当前农业科技推广工作的难以展开。此外,农村技术服务功能也严重滞后,没有起到相应的作用,严重影响了农业经济的发展水平。对于农民自身来说,由于在实际耕种过程中,对于所使用的化肥以及种子和农药等,没有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致使在实际耕种过程中经常出现浪费,这就会大大增加生产成本,影响农民的经济利益。
2 加快我国农业经济发展的有效策略
2.1 加强对农产品市场以及农村市场的宏观调控
对于农产品市场价格会出现波动的可能性,相关监管以及调控部门要及时进行准备。如果发现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以及农村消费品市场出现异常情况,要及时采取经济、行政、法律等手段,把农产品市场和农村市场价格不正常上涨势头控制住。
2.2 改善农村实际生产条件
对于农业基础条件的改造,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主要任务。只有充分利用自然、改造自然,变不利因素为有利因素。才能保证农业经济发展的有效进行。此外,各级部门要做到末雨绸缪,事先计划,针对可能会导致农业减产等多方面不利因素,农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做好事前预报以及应急管理工作。
2.3 落实好农村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工作
我国每年大约有六千多项农业科技成果发明,但实际在农村的推广率以及普及率却只占三分之一左右,这造成了很大的科技成果浪费。要想加快农业现代化进程,必须要选择相应的科技成果,要选择那些增产效果明显、覆盖面大、投资较少的农业科学技术。比如说水稻旱育稀植以及抛秧技术、玉米良种技术、节水灌溉以及地膜覆盖技术等。实践证明,采用这几项农业科学技术,实际的增产效果十分显著。比如说水稻旱育稀植抛秧技术的实际应用,不仅节省耕种面积以及节省种子,而且每亩稻田可增产一百斤以上。北方一些地区的玉米地膜覆盖技术,有效的解决了抗旱保苗等实际问题,每亩玉米田可以增产三百斤左右。
参考文献
[1] 陈印军,吴凯,卢布,袁璋,许越先.中国不同区域耕地资源变化状况、原因及保护措施[J].中国农学通报,2005,(08).
[2] 朱启湖.衢州市农业机械化工作取得的成效与发展对策[J].现代农业科技,2010,(11).
[3] 钱茜,王玉秋.我国耕地安全问题及保护措施[J].广东农业科学,2008,(10).
[关键词] 投资;投资规模、投资结构;优化投资环境
[基金项目] 河南省政府决策研究招标课题“河南投资问题研究”(2012B035)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 张扬,河南理工大学万方科技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农村资本运营等,河南 郑州,450002
[中图分类号] F12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7723(2013)03-0013-0004
投资、消费和净出口需求被认为是拉动经济增长的三大最基本的动力因素。而投资是拉动经济增长的直接动力,投资规模和投资水平直接影响着河南省经济发展状况。近几年以来,河南省各项投资迅猛增长、居民消费能力大幅度提升、净出口额大幅度增加,国民经济也一步一个脚印地稳步向前发展。社会经济总量增长迅速,连续几年GDP位居全国第5位,已经成为全国的农业大省、新兴的工业大省和文化大省。特别是中原经济区正式上升为国家战略后,显著提升了河南在全国发展大局中的地位,对河南改革发展既创造了历史机遇,也提出了新的挑战。
改革开放以来,河南省各项投资都取得了长足进步。2011年,河南省外商直接投资突破100亿美元,人均收入增长超过了60%;外贸出口总额突破300亿美元,其中外贸出口增长80%左右。全社会资产投资17766.78亿元,比上年增长25.8%,同比加快4.8个百分点。其中,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农户)16932.15亿元,增长26.9%;农户投资834.63亿元,增长6.1%。民间投资13343.49亿元,增长28.8%;港澳台商控股投资208.12亿元,增长17.0%;外商控股投资159.81亿元,增长38.0%。第一产业投资641.02亿元,第二产业投资9126.37亿元,分别增长9.5%和增长34.0%;第三产业投资7164.75亿元,增长20.6%。这些可喜的成绩为实现中原崛起奠定了良好基础。
一、 河南省资产投资取得成就
(一)资产投资发展历程
根据全社会资产投资总额的绝对值及相对增长指数,可把河南省30多年的增长历程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投资起步阶段(1981~1989年)。因为处在改革开放的初期,对于各项投资对经济增长的作用认识不深,资产投资主要表现为投资绝对数量较小,相对指数呈现为大起大落的现象。1981年资产投资额为47.25亿元,最多的1988年204亿元。只有1984年、1985年的相对指数达到了30年历史的最高峰,分别是141.58%和146.04%,本阶段其他年份都在110%左右。
第二阶段为快速发展阶段(1990~1996年)。国家逐步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投资对经济的增长的认识进一步清晰。资产投资主要表现为投资总额增长较快。河南省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从200亿元左右增长到1000亿元出头,增长近5倍。
第三阶段为巩固、稳步发展阶段(1997~2002年)。受国际国内宏观形势的影响,特别是亚洲金融危机的影响,使资产投资增长面临着巨大的压力,直接表现为投资绝对额增长缓慢,年增长率都在10%以下。河南省政府通过宏观调控等措施,没有出现投资增长现象,投资总量在巩固、调整中稳步地向前发展。
第四阶段为飞速发展阶段(2003年~至今)。加入WTO、西部大开发和中部崛起等区域政策影响,河南省资产投资绝对额快速增长。2003年,河南省的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迈上了2000亿元的台阶, 2008年超过10000亿元,2011年达到了17770.51亿元。
(二)河南省资产投资的特征
首先,河南省资产投资规模逐步扩大。自改革开放以来,河南省社会经济发展迅速,资产投资总量逐年增加且达到了相当大的规模,年均增长速度超过了国家的同期平均水平。河南省在“六五”期间,投资规模达到了376.05亿元,“七五”期间达到903.21亿元。自“八五”时期以来,河南省投资增长迅猛,达到了2458.78亿元,“九五”时期达到了6220.92亿元,“十五”时期和“十一五”时期分别达到了13237.05亿元和54699亿元。
第二,资产投资和民间投资增长较快。从河南省历年来的投资数据来看,“六五”时期只有民间投资和基础设施投资,分别为166.66亿元和56.05亿元。到“七五”末期,民间投资和基础设施投资分别提高到了434.88亿元和126.11亿元,比“六五”时期分别增长了160.94%和125.00%;固定资产投资和农户投资分别为593.42亿元和309亿元。到了“八五”时期末期固定资产投资和基础设施投资增长最快,投资绝对额达到了2094.71亿元和588亿元,增长率分别达到252.99%和366.42%。在“十一五”时期,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51362.87亿元,比“十五”时期提高近3.5倍,民间投资达到了40417.09亿元,比“十五”时期提高了4.87倍,也是在各类投资中增速最快的。这也充分说明,进入“十一五”时期以来,河南省经济快速发展对资本要求急增,但正规金融投资还远远不能满足其需求,这就为大量的民间资本提供充分投资空间。
从投资比重上分析,固定资产投资比重较高且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农户投资比重较低且呈现不断下降的走势。在“七五”时期,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为65.70%,农户投资比重为34.30%。在“八五”时期末,固定资产投资比重提高到了85.19%,提高了20多个百分点,农户投资所占比重却下降了20多个百分点,为14.81%,在“九五”时期虽然有所上升,但从长期看处于下降趋势。到“十五”时期和“十一五”时期,分别为12.78%和6.10%。固定资产投资却分别上升到86.52%和93.90%。民间投资在全社会资产投资总额的比重呈现不断提升趋势。在2000年以前,民间投资所占比重分别在50%以下,在此之后,民间投资所占比重不断提高,到2008年以后,达到70%以上,2011年达到了79.63%。
第三,河南省投资资金来源主要来自筹资金和国内贷款。2000年,河南省资产投资资金为206.12亿元,其中自筹资金为153.2亿元,比重为74.33%;国内贷款达到了26.91亿元,比重为13.06%。2011年,河南省资产投资金额达17770亿元,其中自筹资金和国内贷款分别为13990.31亿元和2100.74亿元,其比重分别为78.73%和11.82%。自筹资金所占比重一直保持在70%以上的高位。2000年,来自于地方和中央的资金分别为142.54亿元和63.58亿元,其比重分别为69.15%和30.85%。2011年,河南省投资资金来源于地方的达到了17515.83亿元,比重达到了98.57%,中央的资金也只有254.68亿元。
第四,第二、第三产业投资比重较高。在20世纪90年代以前,河南省投资于第一产业的比重还没有超过1%。进入21世纪,特别是2003年以后,农业的基础地位进一步加强,所占比重才达到3%;而投资于第二产业比重达到了50%左右,投资于第三产业的比重也占40%以上。第二、第三产业投资比重过高,与河南省农业大省的地位不相符,同时,农业基础设施薄弱也会影响工业化、城市化的进程。
第五,河南省投资于农林牧渔业和工业的比重在逐年升高,由2007年的3.57%逐步上升到2011年的4.06%。建筑业的比重在下降,由2007年的0.35%下到了2011年的0.08%。第三产业中,房地产业投资比重上升较快,2011年达到了25.08%;而教育业和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的投资比重下降较快,其他大部分行业比重都比较稳定。
第六,河南省资产投资主要分布在以郑州、开封和洛阳等为核心的中原城市群。河南省下辖18个地级市主要划分为以郑州、济源、焦作、新乡、开封、许昌、漯河、平顶山、洛阳等为核心的中原城市群,以安阳、鹤壁、濮阳为主的豫北经济区,以三门峡、南阳为主的豫西南经济区,以驻马店、商丘、周口、信阳主体的黄淮经济区。2011年,中原城市群投资额为10121.48亿元,豫北经济区域投资额为1887.56亿元,豫西南经济区投资额为2236.78亿元,黄淮经济区为3526.7亿元。其比重分别为56.96%、10.62%、12.59%和19.84%。
二、河南省资产投资中存在的问题
首先,投资规模问题。一是河南省投资规模总体偏小。从投资绝对数额看,河南资产投资额已经不算小,但是与河南作为中原经济区核心地带、承东启西的桥梁,国家安全战略腹地等区位看,河南投资规模就相差甚远。中国的改革开放是从东向西逐步推进的,改革开放初期,内陆地区投资比重高于东部地区。1981年,河南、河北、陕西、湖北的比重分别为7.08%、7.99%、3.43%、5.02%。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江苏、浙江、广东等资产投资提升较快,占全国的比重达到30%,如果加上山东省,就是40%。因此,河南投资总额在全国比重就显得相差较大了。二是投资主体不尽合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非公有制经济所占比重提高,造成投资在基础设施等公共基础设施方面资金不足,制约了经济和文化事业的快速发展。外商投资及民间资本投资比重较低,造成投资资金紧张。三是资金来源单一。河南省全社会资产投资来自于地方,只有20世纪90年代地方投资资金的比重在70%~80%左右, 2003年以后,地方投资资金所占比重快速提高到90%以上,2011年达到96.55%。与沿海发达省份相比,民间投资低且增长趋势放缓。从民间投资的总量来看,河南省的民间投资低于其他几个发达省份,分别是浙江省的55.9%,山东省的60.4%,广东省的67.4%。
其次,河南省投资结构问题。一是三大产业结构投资不合理。目前,河南产业投资结构问题比较突出,总的来说是第一、第三产业的投资力度明显不足, 2011年,河南省第一产业完成投资占城镇投资的比重仅为4.06%,第三产业投资比重44.58%,第二产业投资过热,比重为51.36%。二是投资在各个行业的投资量有升有降,增长速度有快有慢。近年来,河南省力主走新型工业化道路,但是投资于基础产业资金短缺,同时基础建设滞后制约着河南省经济的快速发展,而其他行业投资的绝对量在稳步上升。三是投资区域结构不合理。中原城市群、豫北地区、豫西豫西南地区和黄淮地区四大区域投资状况不均衡、不合理问题凸显。中原城市群凭借其重要的地理位置与良好的投资环境,其投资总量占全省的份额达到50%以上,其他经济区域所占比重相对较小。
第三,河南投资效率问题。政府投资周期长且需要考虑到社会公平、环境保护等各种社会公共事项,导致当年的政府投资产出上的回报率较低。与非政府投资相比,理性投资者会更多考虑投资回报问题,因此,非政府投资者投资产出效应比较大。另外,由于河南省各地区经济发展状况不一样,社会经济发展的基础之间相差也比较大。中原城市群、豫北地区由于在能源、资源、交通区位等基础上的优势,投资效率较高。豫西经济、豫西南经济处于中间层次,黄淮经济区由于工业基础薄弱等原因,资产投资效率最低。资产投资的产出效应也不尽相同。同时,资产投资在不同产业上投资效率也有明显的差异。河南省投资于第一产业的效率较低,这与河南省农业基础设施较为薄弱、农业科技推广应用率低有直接关系。
第四,河南省投资环境问题。一是河南省基础设施还比较薄弱,特别是在公路、桥梁、各种运输工具和通信设施等还比较差。但是,在这种基础设施的条件下,各种基础设施的利用效率还比较低。二是社会文化环境满意度还不高。综合考虑河南省物质生活水平和精神文化生活水平,居民生活已经由单一追求温饱进入到追求更高生活质量阶段。但是,河南省服务业发展滞后,特别是涉外服务水平较低,致使城市生活水平还处在较低的水平。目前,河南省存在一些不利于投资环境优化的价值观念,主要有法律制度价值观念、“官本位”现象、垄断思想,有利于各种资金投资的软环境还没有真正形成。三是政府工作还存在许多不到位的地方。如行政审批手续繁多、审批时间较长等方面题比较突出,透明度较低;各种优惠政策落实不力,土地价格上升过快,中介机构收费高、服务差等还普遍存在。
三、优化投资的途径及建议
首先,拓展投资来源,扩大投资规模。河南省在加大投资的同时,尽可能多地争取中央投资;充分利用中西部发展战略,争取更多的项目,敢于与东部争外资。同时,还要鼓励民间投资,逐步形成多元化的投资渠道。
其次,调整投资结构,加强基础建设。政府应加强第一产业、工业和基础设施的投资,减少第三产业的投资。具体到详细的行业中,应加重对教育的投资,在现有水平的基础上,继续提高相对比重。
第三,建立科学合理的政府投资体制。投资应考虑到经济社会的长远发展,科学合理的政府投资决策体系。充分利用互联网通讯技术,建立政府投资信息互通技术体系,提高政府投资效率,降低政策决策成本。建立政府投资综合考核制度,建立绩效评价体系。
第四,优化投资环境。加强区域发展战略的协调性、科学性,做好产业转移规划、产业结构调整与产业升级协调并形成产业合力。调整产业政策,加强工业园区建设。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调整和完善政府机构设置,建设规范高效的依法行政环境,加快建立健全市场体系和公平竞争机制。营造可持续发展的投资环境,必须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力求实现地方经济、企业与金融业发展“多赢”的局面。完善民间投资企业内部融资机制和民间投资外源融资体系,降低投资风险与投资收益率。
[参考文献]
[1]张平山.我国固定资产投资绩效的实证分析[J].金融教学与研究,2004,(4).
[2]王威.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和经济增长关系的实证研究[J].时代金融,2009,(1).
[3]葛帮亮.我国固定资产投资与经济增长关系的实证分析[J].经济论坛,2008,(1).
[4]赵书茂,张银鹤,马秋香.河南省经济增长周期性分析研究[J].地域研究与开发,2005,(3).
[5]王光鹏,皇甫小雷,孙磊.河南省经济周期性波动与宏观调控[J].决策探索,1995,(5).
在展开分析之前,需要说明的是,现代由私人或私人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与民事诉讼法学者研究的集团诉讼问题密切相关。按照日本学者谷口安平的解释,集团诉讼作为“旨在追求一定集团成员的共同利益或实现他们共有的权利而提起的诉讼”,在现实生活中一般表现为共同诉讼、代表诉讼、典型性诉讼(试验性诉讼)和团体诉讼四种形态。[2]由于公益诉讼维护的是社会公共利益,涉案人员众多,往往不可能由涉案的所有人员参加,因此,除共同诉讼在公益诉讼中运用很少外,其余三种形态的集团诉讼与公益诉讼都存在不同程度的交叉、重叠关系,在诉讼性质上并无太大的区别,都是旨在维护多数人共同的权益而不仅仅是个体的私人权益,因此很多学者都把公益诉讼包括经济公益诉讼视为是集团诉讼的一种典型形态。[3]本文也是依据这种通常看法,在相同意义上视情况交替使用公益诉讼和集团诉讼这两个术语,在以下引证学者们对集团诉讼的一些评论时不再专门说明。
一、公益诉讼原告的代表能力
相对于传统的民事、行政等以维护私人权益为目的的私益诉讼而言,公益诉讼最大的不同点是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这种诉讼目的的不同,表现在具体诉讼技术方面就是公益诉讼对传统诉讼中原告适格理论的修正和扩展,即某些依据传统的原告适格理论不具有起诉资格的私人或私人组织,如与所诉事项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私人或私人组织,在公益诉讼中享有起诉资格。这种起诉资格的修正和扩展,一方面当然是由于原告适格理论限制了司法救济的范围,使许多涉及众多社会成员的公益问题无法交由司法来处理;另一方面,这种修正和扩展还基于这样一种预设,即认为私人原告在公益诉讼中能够很好地代表并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然而,社会公共利益本身所具有的多元性、复杂性决定了私人原告在公益诉讼中的这种代表能力是非常有限的。
首先,社会公共利益并不是单一的,在一个具体的公益诉讼案件中,所诉事项实际上往往潜藏着多种社会公共利益的冲突和选择。按照庞德著名的利益分类学说,“社会利益”也即我们通常所称的社会公共利益“是从社会生活角度出发,为维护社会秩序、社会的正常活动而提出的主张、要求和愿望”,具体包括一般安全利益、社会组织安全的利益、一般道德的利益、保护社会资源的利益、一般进步的利益、个人生活方面的利益六大类,每一大类下面又包括多种小类。[4]尽管我们不一定要同意庞德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具体分类,但庞德的划分无疑表明了社会公共利益是一个集合概念,是由多种利益构成的复合体。而在公益诉讼关心的公共问题中,往往正是涉及多种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和选择。如在关于环境保护问题的公益诉讼中,常常就交织着庞德所称的“保护社会资源的利益”、“一般进步的利益”(如发展经济)、“个人生活方面的利益”(如个人身心健康、最低生活条件的保障)等多种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矛盾和冲突。
在这种情况下,由于诉讼具有一种必须判明是非曲直、对错输赢的特点,因此通过诉讼形式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就只能是在多种社会公共利益之间进行明确的取舍,而不可能面面俱到地去考虑案件涉及到的所有社会公共利益。换句话说,诉讼自身的对抗性特点决定了公益诉讼较少具有利益妥协的性质,相反,它具有一种输赢立判、“黑白分明”的特点。其结果则是将多种并存的社会公共利益化简成一种单一的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是使其中的一种占据绝对的优势地位。这样一来,公益诉讼的结果就与设立公益诉讼制度的初衷发生了某种程度的背离。因为公益诉讼之所以要对传统起诉资格的限制进行修正和扩展,或者说现代公益诉讼之所以产生,一个重要原因“正是因为人们对任何单一公共利益的存在失去了信任,也是因为随之而来的人们要求把政府政策问题融入一个受影响的利益相互妥协的过程。”[5]然而,公益诉讼本身又难以产生这种利益妥协的结果,难以出现“双赢”的局面,因此,从这种意义上讲,公益诉讼在倡导社会公共利益多元化、反对社会公共利益单一模式的同时,又不可避免地“从终点回到了起点”,在事实上并没有促进社会公共利益多元化的发展。
其次,与社会公共利益多元化问题相联系,公益诉讼的私人原告一开始就必须对其所欲代表的社会公共利益进行挑选,选择去代表自己最关心的那一种或几种社会公共利益,但不可能去代表争诉问题涉及到的所有社会公共利益,否则的话,这些私人原告将无法提出明确的诉讼请求。这样一来,私人原告(包括其诉讼支持者)的个人偏好就不可避免地卷入了公益诉讼的过程,并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诉讼的结果。例如,在美国针对行政机关提起的一些公益诉讼中,能够得到充分体现和维护的社会公共利益,常常是那些为推动诉讼进行的公益律师、基金会或者其它提供诉讼资金的私人组织所关心的利益,而真正为普通公众所关心的那些社会公共利益并未在诉讼中得到应有的体现和维护。[6]可见,私人原告的个人片偏好并非就是社会偏好,私人原告声称代表的社会公共利益并非就是真正重要的社会公共利益。更重要的是,私人原告的这些被视为是“社会公共利益”的个人偏好,有时还只是为这些私人原告或与之处于同一立场的某部分人所珍视的价值观念和文化信仰,用美国学者斯图尔特的话来讲,这些“社会公共利益”也许仅仅只是私人原告自己的“意识形态利益”,即是“个人维系其道德或宗教原则的利益”。[7]如果我们通过公益诉讼来维护这种“意识形态利益”,实际是在运用司法力量来强制灌输某种意识形态观念,然而,“如此强制实行正统观念违背了社会契约论的前提假设:大众一致同意分享合作努力的成果,并不是承诺奉行他人的意识形态。” [8]从这个角度来看,公益诉讼实际上潜藏着推行某种“正统观念”的危险,这与现代社会推崇价值多元化的发展趋势是不相吻合的,容易在不经意间损害和限制个体的信仰自由。尤其是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各种价值观念和文化信仰之间的碰撞、冲突十分激烈。在这种情况下,更不宜用对抗式的诉讼方式来简单地在各种观念和信仰之间贴上对错输赢的标签。相反,需要的是在各种观念和信仰之间寻求沟通、交流与合作,以防止倒退到传统社会那种缺乏生机与活力的同质化状态之中。
第三,社会公共利益的多元性还使我们在具体的公益诉讼过程中面临着一些操作上的困难。例如,由于对某个公益诉讼所体现的社会公共利益的认识不同,如果某些社会公众或组织认为提出诉讼的原告或其诉讼代表人并不能很好地代表他们意图追求的公益目标,因此要求直接参加诉讼,由自己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既有效保障这些社会公众的诉讼权利同时又不因参加人数过多使诉讼过于复杂,就成为一个颇为棘手的“两难”问题。即使我们从诉讼技术的角度,强制规定在这种情况下,要求直接参加诉讼的其它社会公众或组织,要么是只能作为辅助参加人参加诉讼,要么是“另选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在申请参加诉讼的人数不多时,可以直接参加,其参加人的诉讼地位与其诉讼代表人一起构成共同诉讼人。”[9]从表面上看,这种强制规定保证了诉讼的继续进行,但如前所述,公益诉讼的产生、发展,本身就是对社会公共利益单一模式的怀疑和否定,其本意就是要尽可能扩大人们的诉讼权利,尽可能多地赋予人们的起诉资格,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这种采取“厚此薄彼”的一刀切的强制规定方式,仅仅依据参加人数的多少来允许某些人直接参加诉讼而不允许另一些人直接参加诉讼,本身就有违公益诉讼的设立宗旨。
二、公益诉讼的纠纷解决成本
首先就原告负担的成本来看,学者们在讨论这一问题时,往往是将注意力集中在对胜诉原告的费用补偿上,如主张借鉴美国包括反垄断法在内的一些联邦制定法的规定,对胜诉原告遭受的损害给予加倍的惩罚性赔偿,并补偿胜诉原告的诉讼费及合理的律师费等等。应当说,这种旨在降低原告诉讼成本的费用补偿制度对于鼓励私人提起公益诉讼具有很大的促进作用。然而,从长远来看,这种鼓励起诉的费用补偿制度并非总是有利于原告,它在免除当前原告承担的诉讼成本的时候,这种成本不只是被转移到当前的被告身上,同时也会转移到潜在的未来原告的身上,容易出现当前原告向未来原告的权利“透支”现象。
之所以这样讲,是因为这种费用补偿制度,用波斯纳的话来说,实际是一种“降低诉讼门槛”的简化诉讼的方式。然而,诉讼门槛一旦降低,很容易造成案件负担的增长,“因为它会鼓励当事人以诉讼替代其他争议解决方式”;而案件负担一旦增长到一定的限度,又势必产生司法服务供不应求的“拥堵”现象。[10]为了解决案件积压造成的司法“拥堵”问题,法院只能采取一些简化措施来提高办案效率,以求尽快了结纠纷。这样一来,法院的司法质量相对于法院“畅通”时期的司法质量就会有所下降,从而损害未来原告的合法权利。如在美国的集团诉讼中就存在这种倾向,即“法院拥塞可能导致法院仅仅为了避免审判而批准损害原告的和解方案。”另一方面,这种费用补偿制度在降低诉讼门槛、刺激案件负担增长的同时,还“可能增加缺乏根据的诉讼的比例”,而“当某类诉讼中充斥着缺乏依据的诉讼,法官就会(往往是无意识地)形成一种预期,认定该类诉讼中的下一个会同样缺乏依据。此种预期会使法官们对新诉讼的反应发生歪曲。”[11]其结果当然会使新诉讼中原告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和保护。
由此可见,公益诉讼中对胜诉原告的费用补偿制度尽管有助于强化对当前原告合法权益的保护,但它同时又削弱了对公益诉讼未来原告合法权益的保护。尽管我们可以说任何制度都并非十全十美,但对任何制度而言,忽视制度的长期效应显然不配称为“制度”,因为制度存在的本身就在于解决长期而非短期的问题。从这种意义上讲,如何平衡对当前原告和未来原告的权益保护是公益诉讼费用补偿制度中的重要问题。然而,公益诉讼自身追求降低诉讼门槛的特点,如主张任何个人和组织都应享有起诉资格、免除胜诉原告费用负担等等,又使得解决这一重要问题成为了整个公益诉讼所面临的一个重要“难题”,用波斯纳形象的话来说,“……这依然是一个建设一条更好的公路同时却不对使用该公路的行为征收堵塞费的问题”,[12]就目前来看,我们还没有什么好的办法来解决这个两难问题。
其次,即使不考虑费用补偿制度对潜在的未来原告的影响,单就当前原告而言,由于费用补偿只能是原告胜诉之后的事,而在具体诉讼过程中,所有这些费用都是需要原告先行预支的,因此原告面临的诉讼风险仍然很大,因为谁也没有百分之百的把握保证胜诉。即使对胜诉有十分的把握,但有些具体费用的存在仍然可能令原告无法继续诉讼。例如,对集团其它成员的通知费用就是原告面临的一项巨额费用。尽管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对通知费用的负担问题未作明确规定。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1965年的一个判例中明确指出,这种对集团成员进行个别通知的费用必须由原告负担,否则诉讼就不能作为集团诉讼进行。[13]这种要求对集团成员作个别通知的强制规定虽然只适用于集团成员内部存在分歧的情况,但具体就经济公益诉讼而言, “集团”内部的分歧不仅是常有的事,而且“集团成员”的人数有时甚至可以说是“天文数字”。在这种情况下,要求对成员进行个别通知,巨额通知费用不仅令原告难以承受,而且整个诉讼的进行对社会而言也可能是得不偿失。如在美国发生的一起反垄断案件,虽然受害人的平均赔偿费估计仅为4美元,但由于受害人多达 600万人,因此仅递送起诉通知书估计就需要40万美元。对此,有学者评论指出,在某些集团诉讼中,“不用说其他费用,就是庞大的通知费也将抵销诉讼的正效益”,尽管“这也许不是集团诉讼的问题,而是诉讼这种方式本身的问题。但不管怎么样遇有集团成员数量大而单个赔偿额小的情况,也确实给适用集团诉讼带来了问题。”[14]
第三,对于上述困扰公益诉讼原告方的费用问题,人们也许会说,为了推动公益诉讼的顺利进行,我们应当在费用补偿制度的基础上再向前推进,干脆由立法强制性规定免除原告在公益诉讼中所承担的一切费用,不仅原告无需预支相关的诉讼费用,即使是原告败诉也无需承担诉讼费。暂且不说这种设想对法院案件负担等所可能造成的实际影响,单从理论上看,这种设想就难以成立。在免除原告所有费用负担的情况下,公益诉讼高昂的诉讼成本仍然存在,这种成本要么由国家财政负担,要么由被告负担,抑或由二者分担。在国家财力有限,只能负担一部分成本或者完全不负担成本的情况下,公益诉讼的大部分成本甚至是全部成本势必只能由被告承担。尽管公益诉讼中的被告不少是财力雄厚的大公司、大企业,但是巨额的诉讼成本仍然可能使这些公司、企业面临破产的危险,甚至可能使被告所在的整个行业面临崩溃的危险。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我们从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来考虑,承认并不是所有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的被告都应该被“置于死地”的话,那么完全不顾被告的“死活”而强令被告承担所有诉讼成本,实际上是在维护以原告为代表的一种社会公共利益的同时,有意无意地以牺牲另一种社会公共利益为代价,因为从整个社会经济发展的角度来看的话,这些作为被告的大公司、大企业,其存在本身就是促进经济发展这种社会公共利益的体现。
事实上,不用说免除公益诉讼原告所有的费用负担,单是一些国家如美国现行的费用补偿制度对被告方的影响都是十分巨大的。一方面,由于公益诉讼涉及的利益主体众多,可能提起诉讼的潜在原告不在少数,被告为了避免今后多次卷入同类诉讼的麻烦,有时会“横下一条心”来“杀鸡给猴看”,不惜血本地争取在本次诉讼中获胜,以发挥“以敬效尤”的功效。这就容易诱使被告为了胜诉而进行大量的超额投入,使得本可以节约的大量资源被消耗了,造成社会资源的无端浪费。另一方面,也容易迫使被告与胜诉可能性极大的原告达成“条件慷慨的和解”,迫使被告去尽可能地满足原告方的索赔请求甚至是不惜出巨资来满足原告方某些并不合法的索赔请求,其结果则是被告方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15]可见,单就费用补偿制度来看,其影响也是多方面的,它不仅对原告起诉有激励作用,对被告应诉甚至对整个社会都存在相应的影响。因此,当我们设想免除公益诉讼原告的所有费用负担的时候,不能仅注意这种设想对原告起诉的影响,同时也应考虑对被告乃至对整个社会的影响。事实上,免除原告所有的费用负担,表面上看原告负担的私人成本没有了,但这些成本并没有消失,只不过是以另一种负担方式转嫁给被告乃至整个社会了。在无法有效降低公益诉讼的成本总量的情况下,这种成本转移只不过是“拆东墙补西墙”的权宜之计,在根本上是无法消除公益诉讼本身成本过高这一难题的。
三、法院和法官的角色定位
公益诉讼自身运作过程中存在的矛盾和困难,不仅表现在私人原告代表能力有限、纠纷解决成本过高等当事人方面的问题,就法院方面来看,公益诉讼对法院的司法能力也带来了相当大的冲击和影响。因为从根本上讲,“‘公共诉讼’建立在这样一个观点的基础之上,即存在一种法官能够认定和维护的可确定的公共利益。”然而,往往为公益诉讼支持者所忽略的一点是,当法官在每个具体的公益诉讼案件中都致力于“认定和维护”某种“可确定的公共利益”时,司法自身的性质和功能就会发生相应的变化,即会导致司法更少保守性、更多创新性,或者说更强调法官的“造法”功能、法院的政策形成功能。这点尤其应引起我们的重视。
这是因为,一方面,公益诉讼案件所争诉的公益问题超出了原告个人的私人利益,关系到原告之外的其它众多社会成员的利益,因此,案件的处理结果不仅与原告而且与原告之外的众多社会成员,即某个或某些社会集团或社会群体的地位、生存状况的改变直接相关。从这种意义上讲,公益诉讼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实际上是旨在寻求改变现行的公共政策或确立一项新的公共政策。因此,法院在处理一个具体的公益诉讼案件时,其处理常常会“拔出萝卜带出泥”,即案件的处理结果常常与潜藏在案件背后的公共政策的调整、现行立法的修改和完善等社会性的大问题密切相关。[17]
另一方面,由于对这些社会性的大问题或者说公益问题,是采取诉讼的方式来加以争辩,而诉讼本身又只能表现为对某种法定权利的确认和保护,这样一来,法院在把这些处于利益形态的公共问题转化为具有可司法性的权利形态的法律问题时就面临着相当大的矛盾和冲突,即要么是现行立法尚未将案件所争诉的利益赋予特定的权利表现形式,要么是现有的权利体系无法容纳甚至是排斥、否定这种新产生的利益主张。例如,2001年在北京发生的吸烟少年状告国家烟草专卖局及全国24家烟草企业侵害未成年人知情权案中,法院的终审裁定就明确指出,上诉人要求25名被告加强吸烟有害的社会宣传的主张,“涉及烟草市场、计算机网络、商品宣传等管理方面的立法问题,或应进一步规范完善的问题,对此,国家尚未制定强制性法律规范”,从而认为吸烟少年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维持一审法院不予受理的决定。[18]事实上,这种“于法无据”的利益主张在公益诉讼案件中大量存在,即这种利益在现行立法中或者是只有原则性的笼统规定,如体现在宪法性文件中,或者是未作具体明确的规定,如体现在某个或某些部门法的总则性规定中,或者是完全未作规定等等。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将这些处于利益形态的公共问题纳入诉讼,使之成为司法案件,并进而裁判原告胜诉的话,其结果无疑是“……承认了该利益具有作为法的利益即权利的资格,则实体法体系关于权利的目录中又增加了一个新项目”,这样一来,公益诉讼以及其它集团诉讼的展开过程,在很大程度上就变成了“有关集团的新的权利逐渐生成的过程”,因此,从这种意义上讲,我们可以说包括公益诉讼在内的“集团诉讼通过主张一定范围的集团共同利益,具有对现行的实体法进行修正或形成新的实体法的可能性。”[19]
然而,这种修正现行实体法或形成新的实体法的要求,即对法官“造法”功能的过多强调,与遵循先例、尊重现行立法的司法的保守性要求,是存在相当大的矛盾和冲突的。尽管人们也许会说在英美法系就更注重法官“造法”,但从总体上讲,英美法系的司法仍然非常强调对现行立法、对先例的尊重,正如霍姆斯的名言所概括的:“我毫不犹豫地承认,法官必须而且确实立法,但他们只是在间隙中这样做;他们被限制在克分子之间运动。一个普通法法官不能说,我认为对价原则只是一些历史的胡言乱语,在我的法院中将不实施这一原则。”[20]由此可见,尽管英美法系的法官相对于大陆法系的法官而言表现出更多的创新性,但这种创新性也仅仅是运行在立法的“间隙”中,受到遵循先例、尊重现行制定法的司法原则的严格约束,英美法系司法没有也不可能去完全替代立法机关的功能。正因如此,卡多佐才认为司法的“造法”问题虽然在两大法系中有所不同,但这种不同也“只是在程度上而不是在种类上有所不同”。[21]换言之,在任何一个现代国家,立法和司法之间相对确定的社会分工决定了司法的“造法”功能只能是在尊重现行立法的前提下,通过具体个案的处理,渐进地、极其缓慢地充实和完善现有的权利保护体系,而不可能超越甚至是凌驾在立法之上来“自主地”确认和保护某种新的“权利”主张。
因此,包括公益诉讼在内的集团诉讼本身存在的创造性司法或者说“造法”要求,与司法自身的保守性之间存在相当程度的矛盾和冲突。正如有学者在讨论经济法的司法保障问题时所指出的,经济诉讼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要求法官“必须负起通过审判创造法和权利的责任”,但“由于以往的民事诉讼法理以实现既存的权利这种观念形态为前提,并不能为这种创造活动提供足够的程序法理论,因此经济审判有必要摆脱传统的诉讼理念,尤其是民事诉讼理念的局限,创建新型的诉讼理念,这才是经济审判庭唯一也是最好的出路。”[22]然而,这种“新型的诉讼理念”如何才能形成,或者说,现行司法模式应当如何变革才能满足公益诉讼修正现行实体法或形成新的实体法这种创造性司法的要求呢?在这方面,日本学者棚濑孝雄构想的诉讼的 “参加模式”为我们讨论这个问题提供了参照。因为棚濑构想的这种未来司法的新型模式,与公益诉讼所要求的创造性司法是一致的,可以看成是一种与公益诉讼相适应的新的司法模式。因此,下面即以棚濑构想的这种“参加模式”为例来讨论我们能否成功变革现行司法模式以适应公益诉讼的要求。
关键词: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养殖业;优势;困难;目标
中图分类号:F326.3;F321.4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31-0000-02
前言
保山市隆阳区党委、政府不断加强养殖业的发展力度,并加大了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扶持力度,以此来加强对隆阳区养殖业的管理和监督,推动该区域养殖业的规模化建设工作。所谓的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就是人们所了解的农村合作社,该种组织能够以其独特的管理方式来将隆阳区的零散养殖农户归拢到大规模的养殖区域当中,从而使粗放的养殖模式转化为集约型的经营管理模式,从而改善农村的养殖生产环境和生产条件,使农村的养殖业发展更加具有科学性。
一、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在养殖业发展中的优势
农村合作社的存在使隆阳区的养殖行业具有一定的组织,呈现出规模化的趋势。隆阳区的农户都具有多年的养殖经验,其在饲养生猪以及牛羊禽等方面积累了很多经验。但其在发展的过程当中,由于停留在零散的养殖现状当中,因此无法使隆阳区内的养殖业快速提升,养殖户所获得的利益也比较少,无法从其他的地方获取更多的技术知识。该种单打独斗的小规模的养殖方式,使隆阳区养殖方面的资源支持造成了浪费,经济效益没有达到最大化[1]。农村合作社的出现将隆阳区养殖户的资源都归拢起来,其规模也在逐渐扩大,促使很多养殖户们能够集合在一起来讨论养殖行业的未来发展方向。农村合作社的管理方式最大程度的挖掘了养殖户的养殖经验,能够实现养殖行业资源的优化配置。养殖规模的扩大促使隆阳区的养殖户能够经受住养殖行业所存在的市场风险,不再担心牲畜价格的波动。在农村合作社比较专业化的管理下,养殖户能够共同承担养殖过程中所存在的风险,实现养殖规模产业化。隆阳区的养殖业将向着科学化的模式前进,将零散的养殖户变成专业形式且具有规模的连片饲养,使养殖业成为隆阳区农业发展的主要产业支柱之一。在农村合作社的规范下,隆阳区的牲畜养殖产业将降低畜禽的发病率,成功的缓解畜禽养殖的卫生条件,降低了养殖成本,提高经济收益,实现隆阳区的富农目标。农村合作社的用途是帮助养殖户来监控对牲畜疫病的防疫工作,并且落实监控和防疫并举的措施,从而对畜禽所食用的饲料以及兽药等做好管理工作,促使养殖户科学、合理的进行畜禽喂养,保障该区畜禽养殖的安全、生态。农村合作社还能为养殖户选择合适的养殖地点,以此来避免养殖户花费高价租用养殖地及规避养殖户出现资金周转困难等问题。
二、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在养殖业发展中面临的困难
在隆阳区,畜禽养殖产业一直受到政府的支持和关注。在农村合作社的建设方面,虽然隆阳区委、区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实施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行动的意见》,但因区级财政比较困难对其扶持力度还不够大,以至于在建设养殖合作社的过程中出现了资金匮乏、发展后劲不足等问题。养殖合作社的建设不仅仅需要该区养殖户的支持,还需要拥有一定的配套设施,以及养殖户的努力[2]。除此之外,农村合作社在发展养殖业的过程中承担着监督和管理的责任。隆阳区的牲畜防疫工作还比较严峻。该区内的养殖户主要是以分散饲养的形式来发展畜牧业,其养殖方式促使其无法对畜禽进行严格的管理;加之养殖户的文化水平大多较低,科学养殖的思想意识比较薄弱,对于科学合理的养殖方式没有具体的概念,导致合作社在管理上有较大的阻力。
三、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在养殖业中的发展目标
隆阳区政府已经为养殖业的发展建立了目标,期望能够通过农村合作社的领导,达到预期的发展目标。预计到2020年,促使整个区域内的畜牧业的产值增加到40亿元,并且使畜牧业的产值持续增加。在农村合作社的管理下,隆阳区的畜牧业的综合生产能力将得以提高,其肉蛋奶等养殖业产品总量预期在2020年达到17.8万吨,其中的肉产量也将稳步排在全市的第一位[3]。隆区的养殖业也将走向更为标准化的饲养模式当中,使生猪及牛羊等的规模达到合理的比重,并且提升养殖户的养殖技术水平,使其能够在专业化的养殖技术引导下,使肉类产量持续增加。养殖户们将扩大养殖规模,使养殖业形成完整的产业链,从而使企业对肉类进行深加工处理,实现养殖业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在未来的时间里,经过农村合作社的领导和组织,隆阳区的畜牧业将做好防疫工作,因疫病而损失的牲畜将大幅度减少,其养殖业的产品也更加安全。
四、结论
当前状态下,保山市隆阳区应“十三五”的发展需求,在内部展开了养殖业的建设工作,需要将传统的畜牧养殖方式转化为现代化的养殖方式,从而使养殖业形成一定的规模,其内部必然需要建设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农村经济组织将对隆阳区的经济建设提供一定的帮助,为畜牧业的养殖工作提供安全保障,能够带领养殖户集中规避养殖过程中将会面临的风险。总而言之,隆阳区的畜牧业养殖将在农村合作社的带领下更加快速的步入正轨,为隆阳区实现富农惠农的目标打下良好的基础。
参考文献:
[1]田挺,赵意,傅建球.贫困地区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发展策略研究――以永州市为例[J].沿海企业与科技,2014,04:26-29.
关键词:农村区域;经济发展;应对策略
我国幅员辽阔,地区之间由于地理位置,特色产业,地方政策等不尽相同,也导致了各个区域之间经济发展的不均衡。我国东中西部地区农村经济与东部沿海地区的农村经济相比还有巨大的差距。当前我国中西部农村还是比较贫困的,同时贫困人口的数量也比较多。不均衡的农村区域经济对于长远的发展是不利的。
1、农村区域经济发展现状
目前我国农村的经济产业结构依然以第一产业为主,且规模相对城市较小,从中看出我国农村的产业结构相对滞后。另外,农村区域的第二第三产业不发达也拖了农村经济的后腿。同时,无论是经济发达的农村地区还是经济不发达的农村地区均存在内部发展不协调的情况。即在同一乡镇,几个自然村之间,因为过多原因有着显著的经济差距,且产业特征也极不协调。
2、农村区域经济发展遭遇的问题及困难
随着我国经济深化改革,农村区域也面临着经济转型,产业结构调整,建设可持续型经济等众多挑战。
2.1农村区域经济整体落后,产业结构调整困难。我国目前农业经济总量相对比较低,而在这些农业经济当中,有比较大的一部分并不是来自于农村,而是来自于一些涉及农业的第二产业。农村的经济发展水平直接决定着农村人口的收入高低,并切实影响着农村人口的物质生活。目前我国东部沿海地区虽然有部分经济较为发达的农村区域,但是绝大多数的贫困人口依然分布在农村区域[1]。农村人口的收入低也是直接导致农村区域经济较为落后的主要原因。当前,我国农村区域的农业产业有着生产规模小,生产效率低,同时缺少专业化管理及标准化运营等特点。同时和第二,第三产业的连接不够密切,产业链不够完善,直接导致了生产,供应,销售,服务等环节相互脱节。另外,在农村因为受到生产力,成本等条件的限制农业经济比例依然偏低,对于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依然困难。
2.2资金支持有限,人才资源不足。资金是带动农村区域经济增长的重要因素。但我国大多数农村地区金融产业水平依然相当落后,无法满足农村区域经济发展的需要,所以农村区域产业发展需求大量资金远远得不到满足。我国大多数的金融机构都在城市中,农村的金融机构少之又少,所以农村人口和农业生产企业获得的金融服务相当有限,根本无法满足农村经济发展的需求。经济发展与金融支持息息相关,没有相对应的金融服务支持,必然会影响农村经济的发展脚步。比如,一个农民想要承包水塘,扩大生产经营,但无法贷到足够的钱款,就不能够购买扩大生产所需的材料,设备等。科技是第一生产力,想要发展科技就需要各种人才。人才是带动农村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资源。农村人才资源稀少,人才质量不高等因素严重影响了农村经济的增长。我国大部分农村地区面临着教育资源少,质量差,特别是高等教育资源更是极为缺乏,这极大限制了农村获得高质量人才的途径。同时农村因条件限制对人才的吸引力不足,且农村自身还面临着人才向外流失的不利情形,这使得农村地区人才需求愈加捉襟见肘,给农村经济的进步带来了极为不利的影响。比如,一些需要专业人才的高新产业因为人才资源的匮乏根本难以在农村发展。
2.3城镇化缓慢,基础设施落后。在城镇化进程中投入的资金不够,直接影响了农村城镇化的速度,也导致了农村地区的基础设施相对较为落后。“想要富,先修路”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交通对于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农村基础建设及道路设施的落后严重影响着物资的运输与流通,同时对于该地区的招商引资更是有着诸多不利,基础建设及道路交通对于投资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先决条件。比如某农村基础设施落后交通不便,农产品无法便捷的运往各地,这会极大地影响产品销售。
3、应对农村区域经济发展现状的对策
3.1城乡统筹一体化,制定科学发展计划。选取部分城中村或城乡结合部作为试点,尝试以城带动村,以点带动面,加速农村产业升级,加快农村经济发展步伐。另外要加速农村土地转化,加速农村城镇化进程。政府部门应该根据当地的特点,制定科学有效的发展计划。另外,政府还要加大对本地农业龙头企业的扶持力度,同时鼓励有资金的农民创办企业并予以相应的帮助,从而解决农村区域大量过剩劳动力就业问题,帮助农民增加收入。
3.2加大金融支持,开发人才资源。金融在经济发展过程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针对农村区域金融产业较为落后的情况,相关部门应当积极建设能够满足农村经济快速发展,且与农村特点相融合的金融体系。国内金融产业应当相应的向农村倾斜;国家应推出对应的金融扶持政策,从而吸引各种金融机构在农村建设服务网点,为农村区域经济快速发展带来足够的资金支持。农村地区还需增大人才资源的开发力度。政府应当加大对教育的投入,提高教育质量,并着重发展职业教育,培养与经济发展相对应的专业人才。同时要通过给人才建立优秀的工作平台及发展空间,增强农村本身对人才的吸引力。
3.3加速城镇化,加强优化基础设施。政府要加快农村城镇化的步伐。加大对农村基础建设的投入,优化完善农村地区的道路交通,在基础设施设计规划方面一定要有长远的眼光,为农村区域经济发展制造有利的环境[2]。好的基础设施可以吸引更多的投资,带来更多的资金,为农村区域的经济发展提供巨大的助力。
4、结束语
农村区域经济发展是一项持续且艰巨的任务,这需要农村地区能够正确认知到经济发展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及困难,不怕挑战,抓住机遇。从制定科学的发展计划,加强对人才资源的开发,完善基础设施及道路交通建设等等方面入手,排除农村经济发展道路上的问题和困难,为实现农村区域经济健康快速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作者:杨国梁 单位:福建农林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