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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奉贤区绿化景观存在的问题及优化设想
奉贤区位于上海市南部,南临杭州湾;北倚黄浦江,属上海市的郊区之一。要制定奉贤区优化绿化景观规划,首先要进行现状调查。上海世博会前,经过全面踏查和现状分析,概括奉贤区绿化景观存在以下问题。
1.1奉贤区老城区景观效果差
奉贤的中心城区分为新老两部分,其中老城区的绿化多建于上世纪八十至九十年代,由于建设时间长,绿地布局不合理,某些植物生长过于杂乱密集,急需调整布局,优化植物配置,更换长势差的植物。
1.2奉贤区老绿地植物品种少
奉贤老绿地的植物配置以常绿树种居多,香樟(Cinnamomum camphora)、雪松(Cedrus deodara)、广玉兰(Magnolia grandiflora)、瓜子黄杨(Buxus microphylla)等植物在绿地中占有较大比重。时间长后绿地郁闭度过高,蚜虫、霉污病等各类病虫害发生严重,景观面貌差。根据多年绿化工作实践,究其原因一是种植时注重近期的绿化效果,密度过高,植物经过数年生长,生长空间重叠,相互拥挤,难以保持完整的树型,出现长势差或死株的情况。二是设计时对植物的生态习性考虑不够。没有按照植物的光照需求、冠幅大小、下木等因素合理选择种植品种。
1.3沿街绿地和主干道路色彩单一
奉贤南桥镇的主干道路,其两侧绿化是城区的绿色廊道,但原有植物配置以绿色植物为主,缺乏其他色彩。另外,沿街绿地和隔离带的植物在生长过程中由于受人为因素的干扰而长势不良。这些情况在南桥镇解放路和S4入口处表现比较突出。
1.4绿化景观优化设想
奉贤区迎世博优化绿化景观工程针对区内部分绿地景观面貌差,植物配置不合理,缺乏层次色彩,植被缺损空秃等问题进行了改造,规划完成绿化整治150公顷、优化调整40公顷、布置花坛花境0.68公顷、新增立体绿化1.75万平方米、布置立体花坛9处。
2. 绿化景观优化的理论
2.1生态位理论
生态位是指一个种群在生态系统中,在时间空间上所占据的位置及其与相关种群之间的功能关系与作用。生态学认为任何生物维持自身生存与繁衍都需要的一定的生态位。同样,植物生长也需要足够的空间,以获取生长所必须的光照、水分和营养物质条件。将生态学中的生态位理论应用于绿地的整治改造中,是城市绿化长效管理的有益尝试,充分展现了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城市绿化理念。
2.2生物多样性理论
天然形成的植物群落一般由多物种组成,与单一物种的植物群落相比具有更大的稳定性,能更有效的利用环境资源。因此,物种多样性是促进城市绿地近自然化和美化景观的基础,也是提高绿地生态系统功能的前提。针对奉贤区绿化多常绿树种、色彩单一、草坪老化、地被植物少或空秃等缺陷,在绿化景观优化中补种开花植物、色叶植物,空间开阔的地带种植花境,空间狭小的地方适当安排垂直绿化,从而丰富绿化景观的多样性,构建具有不同生态功能的植物群落。
2.3适地适树理论
立地条件与树种特性相互适应,是选择绿化树种的一项基本原则,绿化种植应把握地带性群落的种类组成、结构特点和演替规律,合理选择上、中、下层植物,尤其要大力推广栽植乡土树种。我国很早就认识到适地适树在绿化种植中的重要性。北魏贾思勰所著《齐民要术》对适地适树有所阐述:“地势有良薄,山、泽有异宜。顺天时,量地利,则用力少而成功多,任情返道,劳而无获”,精辟地反映了适地适树的重要性和意义。
3. 绿化景观优化的实践
3.1根据生态位理论营造植物适宜的生长空间
通过调查统计我们认为有150公顷的绿地需要进行绿化调整和整治。根据生态位理论,在绿化景观优化中适当采用“减法”和“加法”方式。一方面,对绿地中的植物材料加以删减,以达到视觉的最佳构图、最佳景观效果,保证植物生长的最适环境;另一方面,绿化工程的加法则是对植物生长过于稀疏或空缺的地方进行补种,营建完整的植物群落结构与功能。基于这一思路,我们采用了以下一些做法。
(1) 疏伐过密和生长不良的植株,保证植物获得充足的光照、水分和养分等环境条件。植物的疏伐一般按照灌木避让乔木,速生树避让慢生树,弱树避让壮树的原则进行,在实施中还要根据现场具体情况灵活调整。
(2) 对部分杂乱无章法的植物配置加以调整优化,从实地条件和绿地功能出发,合理组织密林与疏林、乔木与下木、乔灌草(地被)的结合,展现丰富的自然景观。
(3) 抽稀下来的植物合理组织安排,用于空缺区域的补种,使“加法”与“减法”相结合,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体现节约型绿化建设方向。
(4) 绿化的补种要兼顾近期和远期景观效果,植物材料的种类选择、种植规格、间距要适度,确保绿地长期、持久的生态景观。
3.2 通过提高绿地生物多样性构建景观多样性
绿地生物多样性的增加,可以提高绿地的稳定性,同时也能提高绿地景观的多样性。根据规划我们在40公顷的绿地增加植物种类,通过布置花坛花境,新增立体绿化,布置立体花坛等手段丰富景观多样性,具体采用了以下做法。
(1) 针对植物配置单调的问题优化绿化景观。抽稀拥挤的常绿树种,补种开花、色叶植物,如樱花(Cerasus serrulata)、垂丝海棠(Malus halliana)、木芙蓉(Hibiscus mutabilis)、海滨木槿(Hibiscus hamabo)、金丝桃(Hypericum monogymum)、红枫(Acer palmatum var. atropurpureum Schwer)、红叶石楠(Photinia serrulata)等适宜本地生长的植物品种。
(2) 推广新优品种的应用。在空间开阔的广场以丛植、孤植的方式种植挪威槭(Acer platanoides Crimson king)、洋白蜡(Fraxinus pennsylvanica)、北美红栎(Quercus rubra)等新品种,目前这些植物生长良好,取得了理想的景观效果。
(3) 丰富主干道路的景观。在奉贤南桥镇的主干道路解放路,在保留绿色廊道功能的基础上,针对原有植物配置以绿色植物为主,缺乏其他色彩的情况,改造中运用大花金鸡菊(Coreopsis grandiflora)、醉鱼草(Buddleja davidii)等多个植物品种形成花境,增加了群落的层次感,营造出色彩丰富、花繁叶茂的城市景观道。
(4) 增加立体绿化等的表现形式。在一些单位和居住区周边隔离护栏上因地制宜地种植粉团蔷薇(Rosa multiflora Var. cathayensis)、凌霄(Campsis grandiflora)、紫藤(Wisteria sinensis)等植物进行垂直绿化,丰富绿化的表现形式。对于部分老城区的道路,两侧建筑密集,空间狭小,采用花箱的方式增添道路绿化色彩。在城市广场、高速公路出入口等重要的景观节点布置立体绿化的主题景点,烘托世博会欢乐、祥和的氛围,塑造出城市绿化亮点(见图1、图2)。
图1:S4高速公路出口“世博门”主题景点
图2:S4高速公路出口“腾飞”主题景点
3.3按照适地适树原则选择合适的植物种类
优化绿化景观工程中植物的配置尽量选择在奉贤地区表现良好的品种,根据不同植物在空间和营养生态位的差异,进行合理的组合,配置成多层次复合的群落结构。例如以榉树(Zelkova schneideriana)、香樟(Cinnamomum camphora)作为上层优势种,以乌桕(Sapium sebiferum)、白玉兰(Magnolia denudata)作为中层小乔木,以桃叶珊瑚(Aucuba japonica cv. variegata)、龟甲冬青(Ilex crenata cv. convexa)、构骨(Ilex cornuta)等作为下层灌木,林缘有紫荆(Cercis chinensis)、红叶李(Prunns cerasifera)、红枫等开花色叶的植物,形成了景观丰富、生态位相互补充、植物长势良好的绿化景观。
4. 绿化景观优化的体会
奉贤区迎世博优化绿化景观工程是以“八无三规范”标准作为整治的目标。通过整治、调整、优化和持续改进,使奉贤区的绿地在世博期间基本做到绿地内无垃圾、无大型杂草、无黄土、无设施破损、无积水、无死树枯枝、无明显病虫危害、无明显漂浮物;也基本做到绿化种植规范,植物修剪规范,养护作业规范。经过我们的努力,奉贤区完成了优化绿化景观的既定目标,奉贤区城市绿化总体水平和城市景观面貌得到了提升。
在绿化调整改造中,笔者认为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例如:老居住区的大树影响通风采光问题以及停车难问题均十分突出。一方面老居住区的大树生长高大密集,影响到室内的通风采光。以往是通过修剪来缓减大树对居民生活的影响,但这种方法并未能从根本上改变大树过密的问题,如果将大树进行搬迁在技术上存在难度,也不符合改善生态环境的要求。另一方面老居住区建筑密度高,公共空间少,没有规划机动车停车区域,破坏绿化停车的问题普遍。这些难题的解决需要理论的创新,更需要有待智慧的园林绿化工作者通过不断的实践,探索更好的解决方案。
参考文献:
[1] 王祥荣.生态园林与城市环境保护[J].中国园林,1998,(2):14~16.
关键词:旅游景区;旅游资源管理局;两权分离;市场化经营
中图分类号:F59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9)26-0060-02
自20世纪90年代后半期起,我国各地相继出现了旅游景区拍卖活动。建设部一再重申风景名胜区不能交给企业管理,不能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出让或变相出让风景名胜区资源及其景区土地,但各地拍卖之风却是屡禁不止,这一问题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争论。
一、我国旅游景区管理现状
1.旅游景区的所有权状况
在我国,以自然、人文旅游资源为依托的旅游景区的所有权大体可分为三种:一是私人所有;二是集体所有;三是国家所有。上述三者中,国家所有的旅游景区占绝对多数,它们的经营和管理也成为各地争论的焦点。国有景区主要由政府代表国家统一行使所有权,政府又委托各地的行政机构对旅游景区代为管理。本文主要以国有旅游景区作为讨论的对象。
2.旅游景区的管理现状
目前,代表国家对旅游景区行使管理权的部门有:(1)旅游部门,负责对全国的旅游景区宣传、管理、质量评定等,如A-5A级旅游区的评定。另外,还管理旅游星级酒店、旅行社的评定、审批等业务;(2)林业部门,负责对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的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进行统一管理;(3)文化部门,负责对各种遗址、遗迹、古建筑、石窟、石刻等文物的保护和管理;(4)宗教部门,负责对各种宗教道观、庙宇、道姑、和尚等的管理;(5)水利部门,负责对水域类的自然保护区、水库等的管理;(6)建设部门,主管全国风景名胜区的工作;(7)各地政府部门,负责旅游景区的审定、公布、上报等工作。
3.我国旅游景区管理存在的弊端
旅游景区在管理中存在政出多头、管理混乱、效率低下的现象。首先,一个景区被多部门同时管理,导致管理混乱。如山西的广胜寺,文物、宗教、旅游等三个部门均参与其业务管理,多头管理导致管理混乱,景区的发展也无从谈起。其次,我国景区资源保护和开发资金十分有限,多头管理下,使得有限的资金更加分散。景区无资金开展统一的、高水平的规划,资源的保护也只能是分头进行,结果是景区因缺乏整体规划很难有旅游吸引力,景区资源因缺乏资金而无法得到保护,而各部门的单打独斗又使整个景区的建设缺乏统一的风格,且质量不高,最终的结果只能是游客日少,景区走向衰退。这种情况在我国旅游景区中并不少见。再次,国有国营的经营体制,使所有权的行使者既是管理者又是经营者,缺乏有效的监督约束。同时,国有事业单位吃大锅饭的体制,使管理部门缺乏必要的激励,从而影响了旅游景区发展的活力和景区服务质量的提高。
二、旅游景区所有权、经营权两权分离的现实
1997年,北京通大公司买断了湖南张家界黄龙洞50年的经营权。此后,四川碧峰峡、山东三孔、四川海螺沟、山西绵山、湖南碧峰湖、宝峰湖等景区也不约而同地出让了经营权。2001年后,山西壶关县、浙江杭州市、陕西长安县、四川省等地区分别通过拍卖、招标等方式转让区内旅游景区。四川、福建等省明确规定旅游资源的经营权可以出让,但应通过拍卖、招标或协议方式进行。国内旅游景区出让经营权的行动已越演越烈,大有如火如荼之势。而建设部多次发文禁止旅游景区经营权出让的规定在现实面前显得有点苍白。
从两权分离后的景区经营状况看,分离后的许多景区均取得了很大的发展。黄龙洞出让给北京通大公司后,不仅经济效益逐年攀升,景区知名度不断提高,北京通大公司还投资1亿元用于对定海神针的开发和保护。四川碧峰峡景区在经营中将环保与开发并举,以深生态的理念开发资源,不仅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开业3年,带动当地相关产业创收6亿元,而且使景区的资源得到有效保护,森林覆盖率达96%,保持了碧峰峡的原始生态。其他景区如绵山、海螺沟、宝峰湖、碧峰湖等也都取得了健康、快速的发展。
当然,由于转让或拍卖规定并不严格,又缺乏相关法律条款的限制,在景区转让时也存在隐忧。有的景区在转让时并未引入市场机制,往往是当地主管部门和企业直接签订开发经营协议,其他利益主体并不参与协议的商定,同时缺乏竞争企业的参与,这样容易造成企业的寻租行为。有的景区虽然采取了公开拍卖的形式,但由于将景区拆分进行,使转让经营权后景区的统一开发和经营很难进行,存在很大的弊端,如2001年山西省壶关县的太行山大峡谷经营权拍卖,将大峡谷内的景点单个拍卖,十多个景点分属于不同的个人或企业,这种独立开发、分散经营的状况势必为景区的发展和保护埋下隐患。另外,拍卖价格过低让人怀疑景点能否得到高质量的开发和保护,如羊肠板拍卖了3 800元,女妖洞拍卖了6 700元。
三、我国旅游景区市场化经营的构想
景区经营权的转让符合市场规律,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不能把旅游景区完全当作公益事业来经营的现实情况的客观要求。我国旅游景区目前存在的最大弊病就是产权不明晰,虽然国家是旅游资源的所有者,但具体行使所有权的却是各级政府部门,而政府部门又同时行使管理权和经营权,这种体制下,经营者缺乏必要的监督和激励,从而导致资源管理的效率低下。
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旅游景区的市场化经营可通过三条途径进行:
1.实行政企分开,组建专门的景区管理公司。对于那些世界性的或全国性的、具有很高的资源价值的旅游景区可暂时采取这种措施。在不改变景区国有性质和保护资源的前提下,通过资产划拨的方式,组建旅游景区管理公司,专门负责旅游景区的经营活动。陕西旅游集团公司的组建是这方面的有益探索,通过国有资产无偿划拨的方式构建了直属省政府的国有独资公司,将陕西省内的一些重要的旅游资源整合在一起,打破地区、行业和所有制的限制,实行政企分开,实现了景区的市场化经营。促进了景区的良性发展和景区旅游资源的保护。陕西省的文物保护费用从旅游集团组建前的700万增加到了集团组建后的3 000万,改善了文物保护状况。
2.组建国家控股公司。组建国家控股公司,在不改变景区国有性质的前提下,使企业按照市场法则运营,充分发挥股份制公司在资金筹集、自我约束机制等方面的优势,保证景区发展所必需的保护、开发资金,促进景区的良性运营。同时,由于国家控股,又使企业在经营目标选择上不仅要考虑经济目标,而且要考虑社会目标和政府政策意图,体现景区经营的公益性。组建国家控股公司,应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使景区股份化的活动有法可依,避免假公济私行为。当地主管部门应发挥监督管理作用,严格景区项目审批程序,加强对景区发展方向和资源保护费用的监管。
3.健全旅游法律体系,以公开招标方式,有偿转让旅游景区经营权。目前,我国许多地方已经进行了经营权转让的尝试,但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保护和规范化的程序使许多景区在转让活动中过于草率,有可能会因约束不当而造成景区资源的破坏。从我国景区经营的现实情况和转让经营权后景区的发展情况看,两权分离是可行的,关键在于从法律、政府的监督职责以及转让的具体规定等几个方面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定,使景区经营能在市场机制的调节下顺利实现。
首先,完善现有法律法规体系,将景区两权分离的实践用法律形式予以界定。我国现有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已经不适应变化了的形势,对于新出现的问题,需要有新的法律法规来解决。针对目前许多景区存在多头领导的状况,各省、市、县可成立旅游资源管理局或委员会,采用资源划拨方式,将国有旅游资源统一划归旅游资源管理局管理,景区原来的东家如建设部、文化部、林业部等不再直接参与景区的管理,避免因政出多头而导致的管理混乱和低效。同时,用法律的形式使旅游景区经营权的转让合法化,实现景区管理的规范化。实行旅游景区经营许可证制度,对不同等级的旅游景区,企业在申请经营许可证时的要求不同,以限制进入的方式净化旅游景区经营市场。通过旅游景区经营许可证将企业的责、权、利以法规形式确认,获得许可证的企业每年需交纳一定数额的管理费和使用费。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且不得转让。企业应与主管部门签订经营合同并交纳一定的景区环境保证金,用于企业经营中违反合同规定的企业。通过严格的法律条文规定景区经营权转让的程序和条件,规范转让活动,并将企业因寻租动机而可能产生的破坏资源情况降至最低,通过市场运作保证景区的未来发展。
[论文摘要]从我国旅游景区转让经营权的原因与转让的必然性,对旅游景区经营权转让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一一列举,最后对旅游景区经营权转让的对策提出了建议。
1997年,湖南省分别以委托和租赁的形式向北京和马来西亚的两家公司分别出让了张家界黄龙洞和碧峰湖的经营权;2001年,四川省旅游局宣布出让九寨沟国家森林公园等十大景区的经营权;2002年,广东国旅买断湖北神农架的专营权。据统计,截止到2006年全国至少已有25个省(市、自治区)的400多个大小不一的旅游景区(点)租赁、转让或出卖其经营权。
一、旅游景区经营权转让的原因
(一)经营体制上的原因
1.一定时期特殊的经营模式对旅游景区经营管理的作用。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的旅游景区是由国家通过景区管委会行使所有权和经营权,在这种特殊的经营模式下,旅游景区的所有经营决策和经营风险全部由国家承担,缺乏经济驱动和相应的激励,使得旅游景区开发缓慢、管理滞后、保护不力。
2.低层次的市场运作。旅游景区由国家直接经营管理的体制,往往伴随多头管理现象,产权不清。以福建泰宁大金湖旅游区为例,就分属三家,出现“政企不分、企事不分”的局面。由于产权不清晰,利益和责任不明确,导致资金投入不足,基础设施落后,产品粗糙,景区吸引力下降,形成“低投入、低保护、低产出”的低层次运作[1]。
3.资金匮乏,严重阻碍旅游业的发展。以九寨沟为例,2000年前的投入不足1亿元,而要保护好这一人类瑰宝,据统计所需的费用每年至少就需要4000万元。政府的财政拨款对旅游景区的保护和开发简直就是杯水车薪,从客观上要求我们为旅游景区的发展寻求新的出路。
(二)客观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
国家对旅游景区既拥有所有权,又拥有使用权和经营权,随着旅游业的快速发展,这种落后的体制已经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反而制约了旅游业的发展。经营权是属于市场的问题,只要符合市场法律的规定,谁都有资格来经营[2]。除了国有资本可涉足旅游业外,其他资本也可以介入。出让经营权本身是符合市场规律的。
(三)经营权转让的积极意义。
1.有利于引进资金和先进的管理经验,盘活资源。旅游景区大都位于比较偏远落后的地方,交通不便,信息不畅,开发成本和开发难度较大,经营权的转让,不仅将大量的资金投入到景区的开发、保护中,同时也带来了先进的管理经验,也有效地盘活了资源,提高了景区的知名度。
2.增加地方财政收入,使当地老百姓尽快脱贫致富。大量资金注入的同时,带来了大量的人流、物流和旅游流,活跃当地经济,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提供更多就业机会,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和老百姓的收入。如成都万贯集团参与开发四川碧峰峡景区后,为当地一年多带来1.6亿元的收入。
3.有利于改善环境,促进资源保护。在旅游景区的开发中,处理好开发与保护的关系,就可以促进景区的良性循环发展。如黄龙洞股份有限公司在获得张家界黄龙洞景区经营权之后,为洞内石笋定海神针投保1亿元,并对景区进行了维修,完善灯光、护栏、观光走廊等设施,从而强化了对资源的保护和设施的完善。
二、旅游景区经营权转让中存在的问题
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合一,是计划经济体制的基本特征之一。风景名胜资源是特有的国家资源,实行市场化经营有其必要性,然而也存在不少值得探讨和思考的问题。
1.缺乏战略策划,急功近利。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某些地方政府为了政绩,对旅游开发企业缺乏认真的评估和可行性论证,仓促地转让经营权,造成了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生态灾难。
2.国有资产的流失。由于对旅游资源价值很难准确衡量,其评估又缺乏一个统一的标准,就出现投机行为并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因此,在旅游景区经营权的转让中,转让价格成为一个“灵活”的问题,这就使某些企业的投机行为有可乘之机。
3.转让的年限问题。无论企业还是旅游景区,都有其生命周期,转让年限并非越长越好,旅游景区的衰退期是什么时候,转让年限多少才合适,是我们应当慎重探讨的问题。
4.对旅游资源的掠夺式开发,造成环境污染甚至生态破坏。企业都是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第一目标,在旅游开发企业获得经营权之后,为了实现利润的最大化,就可能出现盲目地、掠夺式的开发行为。如至今令人心痛的“水洗三孔”事件。为了避免上述状况的出现,如何从社会舆论和法律上建立一套监督体系,是一个值得重视的问题。
5.引而不发,粗放经营。有些开发商在取得旅游景区经营权之后,在利润的驱使下,以旅游开发之名行房地产之实,大搞“山水住宅”,严重地破坏旅游景观。另有一些开发商是门外汉,对景区的开发起点不高,忽视了旅游景区的文化内涵,缺少特色与创造性,导致旅游景区出现“城市化、商业化、人工化”的现象。
6.转让内容。据有关专家认为,对于公益性和专业性较强的景区,如国家森林公园、重点文物保护区等不宜转让经营权,只适宜由国家经营,并由国家委托专业人士或专业机构经营管理。
7.对景区缺乏统一协调的管理监督。一个旅游景区,同时归口旅游行政机构、园林部门、林业部门、文化部门等多家管理,这种管理体制,造成了对旅游资源管理不力、被动保护甚至破坏事情的出现。
三、旅游景区经营权转让的对策
在旅游景区经营权转让方面,我国还正处于一个逐渐发展阶段,在实际操作运行中,造成了很多争议和纠纷的存在。结合旅游景区经营权转让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提出以下对策。
1.明晰产权,责任分明,推行“三权分离”。旅游景区是特殊的产品,具有产权的属性。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旅游资源所有权归属国家,地方政府和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拥有管理权,同时拥有经营权,导致产权不清,责任不明。在实施经营权转让之后,最重要的就是要明晰产权,实现所有权、管理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是旅游景区实施市场化经营的先决条件。
2.谨慎选择、严格审核转让企业的资格。旅游资源具有不可再生性和唯一性,一旦破坏就无法恢复。因此,在确定转让其经营权之前,要严格审核其经营资质。可以从专业资格、资金能力、信用等级、经营绩效、经营范围、经营经历、社区居民意见、企业文化背景等七个方面审核。
3.科学制定资产评估系统,准确评估资产价值,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4.签定合同,明确旅游景区资源保护的方法。
5.经营权转让年限并非越长越好,关键要保证可持续发展。
6.缩短所有权链条,分清部门责任。对于旅游景区的那些是可以转让的,那些是不可转让的,通过法律法规明文规定下来,从而避免“混乱”的局面;同时为了给受让企业创造一个良好的经营开发环境,放活经营,则必须缩短所有权链条,进一步分清部门责任[3]。
7.建立完善的监督体系。具体的监督形式包括:(1)法律监督。(2)技术监督。(3)管理部门监督。(4)当地居民监督。(5)新闻媒体监督。(6)旅游景区经营权转让实行拍卖形式。
参考文献
[1]裴泽生,旅游景区(点)开发建设中的认识问题,《中国旅游报》2002年9月18日
关键词:旅游景区 行政管理 管理模式
旅游景区行政管理是旅游行政管理的一个重要内容,它直接关系到旅游景区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公共行政管理和旅游行政管理的基本理论观点,旅游景区行政管理可以初步理解为: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人民政府,通过其授权的相关旅游职能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方针、遵循旅游景区自身的发展规律和特点,对本国、本地区的旅游景区进行总体管理和综合调控的过程。简言之,就是旅游行政部门对旅游景区的总体管理。
张听竹对风景名胜区的政府规制研究中指出,应取消地方政府对公共资源类景区的直接管理,使旅游景区变成一个小级别的行政单位,把资源保护的职能内生化,将旅游景区的所有权、管理权、经营权、收费权一体化,而刘秉升却认为旅游景区作为旅游经营单位,从事企业化经营,政府在这个过程中应加强管理的力度,尤其是法制管理、规划管理及技术管理。张凌云认为当前我国旅游景区实行行政事业性管理必须采取市场化的经营方式,推行企业化管理。张吉林在研究我国西部旅游景区管理模式时认为采用特许经营权委托的方式可能更有利于政府和企业目标的实现。
旅游景区资源特征分析
(一)景区资源垄断性特征
旅游景区位置的独特性、资源特点的唯一性、景区资产的不可分割性、游客观光体验的差异性,决定了景区的不可替代性和自然垄断性。这种自然垄断性意味着对景区经营者收费必须实施经济管制,否则,景区经营者可能滥用其垄断地位,为获取垄断利润而制定较高价格,从而损害公众利益的实现。
(二)景区资源公共物品特征
经济学研究表明,公共物品在不具有排它性的同时,根据其有无竞争性又可分为纯公共物品和准公共物品。准公共物品一个非常重要的特点就是具有“拥挤性”,即公有资源消费者的数目从零增加到某一个可能大的正数,即拥挤点时,公有资源消费就显得十分拥挤。在没有超过拥挤点的范围内,可以增加额外的消费而不会产生竞争,即每增加一个消费者的边际成本为零;当超过拥挤点之后,增加更多的消费者将减少所有消费者的效用,增加额外消费者的边际成本趋于无穷大。按照以上理论,风景名胜资源无疑属于准公共物品。
(三)景区资源外部性特征
景区资源外部性表现为旅游者的消费不仅可以给景区带来收益,而且景区所在地居民也都能从中获利。因为旅游产品不仅可以给游客带来休闲和娱乐,提高所在地区的环境质量而且带动了当地的基础设施建设,提高了当地的知名度,增加了就业机会与隐性收入,从而提高了当地的整体社会福利,旅游地整体形象的推广能大大促进当地旅游业的发展,会使旅游目的地的企业从形象推广中获得收益。
(四)景区资源信息不对称性
信息不对称性是指经济效益的双方对商品价格与质量的有关信息了解程度不一致。在选择出行旅游时,旅游目的地对旅游者来说是一个陌生的对象,旅游者在获得关于产品的信息方面处于劣势,旅游产品的提供者与需求者显然在信息方面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对称会导致市场竞争秩序的紊乱,甚至会出现“劣品驱逐良品”的现象。景区资源只有通过政府正确信息的才能实现资源合理利用及社会公平。
基于委托理论的旅游景区行政管理模式
(一)委托理论概述
委托理论是过去30多年里契约理论最重要的发展之一。它是20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一些经济学家通过深入研究企业内部信息不对称和激励问题发展起来的。委托理论的中心任务是研究在利益相冲突和信息不对称的环境下,委托人如何设计最优契约激励人。委托关系也广泛地存在于旅游业中, 但是在旅游业中的研究和应用却几乎空白。
委托关系是随着生产力大发展和规模化大生产的出现而产生的。其原因一方面是生产力发展使得分工进一步细化,权利的所有者由于知识、能力和精力的原因不能行使所有的权利了;另一方面专业化分工产生了一大批具有专业知识的人,他们有精力、有能力行使好被委托的权利。实际上不管是经济领域还是社会领域都普遍存在委托关系。为了使人的行为符合委托人的效用函数,委托人一方面对其人进行激励;另一方面充分发挥“经理人市场”的监督作用。
(二)委托管理模式
如果说公共型景区资源特征是旅游行政管理委托模式的必要性,那么旅游景区企业作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企业则有权利根据自己的实际以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产出。依据委托理论,旅游景区资源行政管理过程中就产生了一系列的委托关系(如图1)。
旅游景区实施委托模式的建议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目前,国家所颁布的有关旅游区(点)经营管理上的主要法律文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以及《旅游景区(点)的质量等级规划与评定》等。这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旅游景区(点)的经营,促进了环境与资源的保护。但是,也应看到,随着旅游业的发展,旅游景区在旅游业中的地位、作用已经不可同日而语,其所面临的制约性因素也相继发生了变化,一些条例在立法的高度和操作性上都已无法适应旅游业发展的需要。
此外,有很多是以“暂行条例”、“暂行规定”、“暂行办法”等形式存在。这种法律的不成熟和不稳定大大削弱了旅游法律的权威性,使其对旅游活动的管理、规范、指导和保障作用等功能被大大削弱。因此,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对现有的旅游法规、规章进行完善的基础上,对不同归口管理单位的法律法规进行整合至关重要;同时,应加强旅游行政执法的力度,统一处理旅游违法行为;此外,还可借鉴国际旅游发达国家的旅游立法经验,促进旅游法制建设的现代化和国际化进程。
(二)合理规划旅游景区
目前,在旅游景区的经营过程中,由于旅游资源大多属于公共资源,大部分经营者、管理者都只追求其经济利益,规划缺乏长远性,过度开发、先开发后治理的现象普遍存在。这就要求有关部门摒弃以往的资源导向的开发战略,转向创新规划开发。创新规划开发即景区必须面向市场、适应市场、对内部资源进行筛选加工。因此,国家相关旅
游行政部门特别是各地方政府旅游局首先应对旅游规划工作给予足够的重视。其次在规划编制单位由旅游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开招标,规划编制完成后力求认真实施,使其在开发经营景区的过程中注重景区的长远发展,加强对景区资源的长远保护,将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结合起来,以实现旅游景区的可持续发展。此外,在景区的开发经营过程中要顾及到周围社区的发展,实现共赢局面。
(三)景区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
景区景点多头管理是我国目前旅游景区发展过程中面临的一大顽疾,而其中最令人关注的就是旅游景区的所有权和经营权问题。因此,政府作为国家的最高管理者应该继续推行产权制度改革,不仅要实现政企分开,把一部分职能转让给有能力、有责任的企业和承包商,从宏观上给予企业一定的指导;而且政府应根据景区资源隶属不同的行政管理主体的现状,基于委托理论,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该作为国家旅游资源归口管理的唯一法人,集中行使景区的行政管理权,原有归口部门对其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和委托管理。这样一来,旅游管理部门就有了明确的权限和职能,企业有了明确的责任,激发了企业的积极性和热情。
(四)改善景区投资环境以扩宽资金来源
虽然近年来地方政府越来越重视旅游业的发展,相继投入了大量资金,但是单靠政府单方面的投入是远远不够的,致使许多景区景点的开发项目得不到资金支持。因此,积极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吸引和引导投资成为摆在地方旅游管理部门眼前的迫切问题。首先,要积极促成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由于中国旅游企业以中小型为主,因此个体私营经济在发展旅游业、完善旅游各个领域供给方面具有特殊意义。但是目前大多自有资本运作时,不能享受外资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政策。此外,在费改税之后,部分收费项目模糊,因企业而定,在这种情况下旅游企业通常要承担比其他企业重的费用负担。部分地区的相关部门巧立名目,对景区内的企业乱摊派,这就需要旅游主管部门对乱收费现象予以制止,提高企业投资的积极性,增加企业投资的信心。其次,增大银行贷款力度。旅游管理机构应该本着发展旅游业的目的对旅游项目进行细化财务分析,做可行性研究和宣传,以赢得银行的信任和支持,努力增大银行的贷款规模;再次,采用景区资源归口管理单位、企业和当地社区各出一部分资金的办法成立旅游发展专项基金,由旅游管理部门负责基金的具体运作,景区资源归口管理单位、企业和当地社区给予一定的监督以保证资金的实际用途。
(五)注重交叉地带景区的开发与管理
目前,处在交叉地带的许多景区景点,由于在行政划分上同时属于多个地区管理,导致出现了实际上的无人管理,或只从自己受益的角度规划与开发,注重局部利益,没有形成大旅游的观念。鉴于全国都存在许多处在交叉地带的旅游资源,建议在这些区域打破行政界限成立高于行政划分之上的专门的旅游发展组织,负责交叉地带旅游资源的规划与开发,地方不再对其进行直接管理,而是托管形式。该组织直属上一级旅游局并对其负责,但在景区的规划与开发过程中地方各级相关部门要给予一定的配合和支持,争取发挥特有资源的优势,实现帕累托最优的共赢局面。
(六)加强景区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
虽然目前旅游从业人员日渐增多,但其从业人员整体素质水平层次不齐。根据《中国旅游业发展“十五”计划和2015年、2020年远景目标纲要》要求,首先制订旅游人才建设整体规划。其次,从委托理论出发,对旅游从业人员进行指定地点的集中培训,提升区域整体服务质量。此外,加强对旅游教育的管理,包括控制和调整旅游教育整体结构;强化旅游人才素质教育;加强旅游学科和课程建设等。
参考文献:
1.高鸿业.西方经济学[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0
关键词:度假旅游;开发;模式
1 我国度假旅游的开发模式
(1)整体租赁经营模式。是指在一个旅游度假景区内,将景区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由政府统一规划,授权一家企业较长时间地控制和管理,组织一方或多方投资,成片租赁开发,垄断性建设、经营、管理该旅游度假区,并按约定比例由景区所有者和出资经营者共同分享经营收益。这是一种由政府出资源,企业出资金,政企共同受益的旅游度假区治理模式,是一种市场化经营公共度假旅游资源的模式,体现公共性资源、企业化经营、专业化管理、市场化发展的特点。
(2)股份制企业经营模式。是指旅游度假景区为了筹集开发建设资金,对景区经营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并由政府委托股份制企业独家经营旅游度假区,或者在景区经营企业的基础上新组建一家股份制公司,政府授权其独家经营景区资格的方式。这种模式构造了景区经营强大的市场融资能力,广泛吸纳了社会资本的注入,同时借助股份制企业的先进机制,依靠对旅游度假区的垄断经营,以投入高额资本、创造优质旅游产品、追求高额投资回报为目标。
(3)上市公司经营模式。是指旅游度假景区经营企业经过股份制上市以后,受景区管理机构的委托,经营包括景区门票在内的一切旅游业务,成为景区内唯一负责旅游经营的机构,对旅游度假区实行垄断性经营的方式。采用这种模式进行经营的旅游度假区,其所有权归属于景区管理机构,其经营权由景区管理机构委托给了上市公司;景区上市公司统一负责景区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而资源的保护工作由景区管理机构承担。这一模式是典型的景区管理权与经营权、开发权与保护权“四权”完全分离的度假旅游景区经营模式。
(4)整合开发经营模式。是指对于依托公共文物资源的旅游度假区,在保证国家完全拥有文物资源所有权和有效保护的前提下,由政府统一安排,对文物旅游度假区的文物类公共性资产和非文物类经营性资产进行统一整合,按照政企分开、事企分开、所有权主体与经营权主体分离的原则,将文物景区的文物事业发展职能和旅游市场经营职能分开,事业部分统一归文物部门,按照事业规律管理,企业部分组建经营开发实体,统一划归政府直属国有独资的旅游集团企业统一管理,科学开发,市场化经营。
(5)网络复合治理模式。是指一个度假旅游景区设立拥有政府管理权限的景区管理机构,同时行使同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职权,对旅游度假区实施一体化(只有一个管理主体)、封闭式、全方位管理的方式。景区的所有权与经营权都属于作为政府的景区管理机构,但景区经营由景区管理机构的独资企业采取部分直接经营,部分由与社会资本共同组建规范的股份公司经营的方式进行,景区的旅游业务开拓紧密依托旅游部门的市场网络开展,在这个模式中,旅游度假区的经营权绝大部分控制在景区所有者——景区管理机构手中,少部分控制在合资公司中;景区旅游资源的保护权主要在景区管理机构手中,景区经营企业主要负责旅游资源开发,但同时在开发过程中有保护资源的绝对责任,是一个所有权与经营权、开发权与保护权部分分离的度假旅游景区治理模式。
2 我国度假旅游开发存在的问题
长期以来,由于旅游景区体制复杂、政出多门的宏观管理格局,加之普遍存在的区位制约、交通等基础设施薄弱、资金投入不足和人才匮乏,使得国内度假旅游景区在经营发展中存在很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1)多头管理,多重目标。目前,我国度假旅游景区的宏观管理格局是政出多门,体制混乱。现行的管理体制的主要问题是多重目标与企业经营之间的矛盾,而随处可见的多重管理加剧了这种矛盾。
(2)秩序混乱,服务较差。度假旅游景区安全隐患较为严重,旅游者的权益得不到切实保证。这几年发生的大的旅游安全事故,相当一部分就是因此引起的。急功近利,内部机制不合理,不科学,管理混乱。有的景区层层转包,各行其是,秩序混乱。
(3)资源破坏,环境污染。我国度假旅游景区资源与环境保护的问题,表现在景区破坏性建设严重,自然景区城市化突出。有些素质不高的企业胡乱开发度假旅游资源,如酒店、别墅、停车场等,使景区建设庸俗化,对自然资源的破坏很大。许多度假旅游景区出现资源退化,不仅有客流量大造成的自然退化,更主要的是保护不力。景区的环境污染问题也很严重,由于生活垃圾处理不好,环保技术不过关,造成景区卫生不好,由此而引起污染问题普遍存在。
(4)条块分割,名实不符。在我国的度假旅游景区内,往往出现建设、文物、林业、水利、旅游等多个部门插手管理。在条块分割、各据一方的情况下,在地方、部门、 单位、个人利益的驱动下,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貌似建设、实为破坏,名为保护、实为垄断的现象极为常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