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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碳经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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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碳经济政策

低碳经济政策范文第1篇

低碳经济已成为世界经济发展的大势所趋,世界各国都先后加入到应对气候变化、发展低碳经济的队伍中来,并逐渐摸索和实践适合自己国家的低碳经济发展模式,采用了众多的政策措施。本文简要分析了英德日美印五国的低碳经济政策和措施,并论述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政策,指出中国应充分审视其他国家的发展策略,根据实际情况,寻求适合本国的低碳经济发展道路。

关键词 全球气候变化低碳经济新能源

随着全球气候变化的加剧,世界经济也步入到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利用高新技术、实现低能耗、与环境保护相适应的新的经济发展模式已经基本成型,其中,“低碳经济”被大多数国家普遍认可并逐渐盛行起来。世界各国都根据国情制定了一系列有利于低碳经济发展的政策。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在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这一原则的同时,要充分借鉴其他国家先进的管理经验,加快中国低碳经济发展的进程。

一、英德日美印低碳经济政策

从1972年的《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宣言》到1992年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到1997年的《京都议定书》、2007年通过的“巴厘岛路线图”,再到2009年的哥本哈根会议和2010年的坎昆会议,全世界坚持实现经济发国际经济合作2012年第3期展与环境保护并行的努力从未松懈。同时,各发达国家在国内也实施了众多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政策,这其中不乏一些行之有效的低碳经济战略。

(一)英国:低碳经济立法的先行者

英国是全世界倡导发展低碳经济的先行者。“低碳经济”这一概念首先就是由英国在2003年颁布的《能源白皮书》即“我们能源的未来――创建低碳经济”中提出的。该书充分体现了英国对于能源安全与气候变化的重视,明确了英国坚持发展低碳经济的能源政策。2006年,以尼古拉斯・斯特恩爵士为代表的英国政府经济顾问专家组编写了著名的《斯特恩报告》,以此正式向世界宣告全球变暖的经济影响,呼吁全世界在经济发展的同时重视降低碳排放量,向低碳经济转型。2008年11月,英国议会在王室正式批准后,通过了《气候变化法案》,成为了世界上第一个将发展低碳经济的目标纳入法律的国家,该法规定,英国政府到2050年要实现温室气体减排80%的目标,同时成立了为政府提供专业碳预算的“气候变化委员会CCC。这项法案的推出,为世界各国发展低碳经济提供了模板,同时也推进了全世界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进程。2009年7月,英国政府再次公布了《英国低碳转型》的国家战略,它详尽地阐述了英国公共部门、产业领域等社会经济的各个组成部分截至2020年的行动路线图,指明了在能源的有效利用与产业规划、应对气候变化等多方面同时进行改革的路径。随后还出台了《低碳交通战略》、《英国低碳工业战略》和《英国可再生能源战略》等一系列配套方案。近几年,英国已逐步建立了政府部门、各产业领域与全体公民共同参与的低碳经济发展互动体系,以政府为主导,为发展低碳经济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为世界各国向低碳经转型做出了表率。

(二)德国:能源利用的标杆国家

能源的有效利用是发展低碳经济的重要途径。欧盟国家中最为注重对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进行开发和利用的就是德国,可谓这一领域的标杆国家。同时,德国在高效利用能源和节省能源方面也给予了高度的重视。2002年,德国率先颁布《节省能源法案》,其中,就老旧建筑的节能改造和新建建筑的能耗标准都做出了明确规定。2004年制定《国家可持续发展报告》,提出建立新的“燃料战略”,鼓励改变能源驱动方式,采用节能环保的替代新能源,以此促进碳排放的降低。为积极配合2006年欧盟公布的《欧洲能源战略绿皮书》和《能源效率行动计划》,德国政府于同年推出“德国高技术战略”,明确指出要将新能源开发和可再生能源的有效利用作为战略发展目标,以期在未来占据世界高新技术发展前列。随后颁布了《生物燃料配额法》,其中,重新修订《能源税收法》,拟用税收的方法改变传统的石油利用,将环境保护的费用明确地体现在传统燃料的价格中。使新兴的节能环保企业从免税中得到切实的鼓励。2007年,德国政府“气候保护高技术战略”,内容就应对气候变化包含气候的预测、保护、变化影响、适应方法以及政策措施等多个领域。2008年,德国又出台了《可再生能源供热法》、《可再生能源发电并网法》等,继续激励可再生能源的大力开发和有效利用。这项法案与2009年4月欧盟公开的《可再生能源指令》可谓不谋而合。通过多年的努力,目前,德国已基本建立了一套适应气候变化和发展低碳经济的法律体系,其涉略范围之广泛、内容之丰富着实值得其他国家学习和效仿。

(三)日本:国家的能源战略

日本发展低碳经济,着重强调整个社会的通力配合与相互影响。2000年日本颁布《推进建立循环型社会基本法》,提出了发展循环经济的构想。2007年6月,公布了《2l世纪环境立国战略》,进一步确定了发展低碳经济的战略目标。随后,在2008年7月,日本内阁制定了“低碳社会行动计划”,正式提出了发展低碳经济的具体规划。2009年4月,日本通过了《绿色经济与社会变革》的草案,以夯实低碳经济的地位。这样,日本政府一步一步逐渐明确了建设“低碳社会”的基本理念,即实现碳的最低排放、实现富足的简朴生活及确保二氧化碳吸收源。日本也是目前世界上低碳经济立法最为全面的国家之一。在资源与能源法领域早在1979年,日本就颁布了《节约能源法》,之后相继出台了《关于促进利用再生资源的法律》、《能源合理利用法》等法律法规,通过立法有效地约束了资源和能源的使用和排放,实现了节能减排的目的。在环境保护领域,日本颁布了《环境保护法》、《促进建立循环社会基本法》、《推进地球温暖化对策法》,同时更具体制定了《特种家用机器循环法》、《建筑材料循环法》、《可循环性食品资源循环法》等一系列法案,用法律更好地促进了环保行动,同时再次强调了建设循环社会和低碳社会的战略方针。在法律约束与新能源政策的基础上,日本政府还加大了税收、贷款和价格补贴的政策力度,鼓励企业和民众主动投身于低碳社会的建设中来。在征收碳税方面,日本是世界上第一个在本国境内实行商业领域强制性减排规划的国家,可见其向节能社会转型的决心。

(四)美国:“妥协”的选择

1997年达成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京都议定书》即《京都议定书》,是世界各国经过长期谈判最终以法规形式确立的限制温室气体排放的一项伟大举措。众所周知,美国作为世界上温室气体排放最多的国家于2001

年竟然宣布退出议定书。这一决定使全世界推进节能减排的步伐受到重大影响,直到2007年的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上,美国才在众多国家的敦促下做出妥协,通过了“巴厘岛路线图”。明确了所有发达国家的减排目标和高新技术转让的义务,强调了全世界国家“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这一原则,并制定了未来应对气候变化的时间表。可见,美国在全球合作适应气候变化的进程中始终扮演着一个模棱两可的角色。

但实际上,美国在国内发展低碳经济的决策却从未放松过。早在2003年,美国就建立了全世界第一家“自愿+强制”减排碳交易市场,众多公司加入到其中,在法律的约束下完成减排目标。虽然2011年不再进行第三期交易,但前两期已完成了10%的绝对减排指标。这种以碳排放限额交易实现减排的方法以得到许多国家的广泛关注。2005年,美国政府颁布了《国家能源政策法》,这一法案使发展低碳经济受到了法律的保护和约束。在能源的节约、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和财税政策上都做出了相应的规定。2007年7月,美国参议院正式出台了专门《低碳经济法案》,为低碳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2009年1月,时任美国总统奥巴马了“美国复兴和再投资计划”,阐述了未来美国的能源利用和安全规划,将发展低碳经济上升为国家战略发展目标。随后在2009年的6月,美国众议院通过了《美国清洁能源和安全法案》,首次针对适应气候变化制定了法律法规,内容涉及降低碳排量、碳排放限额及交易机制等,美国的这一降低碳排量的明确表态,也使得其参与国际合作的政治意愿得到了肯定。

(五)印度:发展中国家的步伐

印度作为发展中国家有着和中国相似的发展诉求,那就是持续且快速地发展经济,但是迈人新世纪,发展中国家不能单一效仿发达国家几十年前以高能耗、重污染换来的经济效益,而要顺应国际趋势,在保证经济正常稳定发展的同时加紧发展低碳经济。2001年,印度就出台了《能源法》,针对能源的有效利用问题做国际经济合作2012年第3期出了相应调整,以稳固经济发展的动力基础。1982年,印度成立了“非传统能源部”,2006年11月将其更名为“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部”。专门负责国家有关新能源领域政策、方针、立项等制定和协调工作。2007年,由印度总理直接领导的高级别环境顾问委员会正式成立,主要负责将之前的全部有关节能减排的政策措施进行梳理整合,以便进行后续的相关工作。2008年,高级别环境顾问委员会了《气候变化国家行动计划》,内容涵盖节约水资源、发展可持续发展农业、开发太阳能等清洁能源和应对气候变化等若干国家战略。同年,印度政府正式启动了孟买与美国芝加哥碳交易市场相呼应的有关碳信贷的期货交易,开创了这一领域在发展中国家拓展的先河。2010年,印度中央电力监管委员会施行了《可再生能源交易制度》,主推交易“可再生能源证书”。在印度,现阶段还是大规模采用传统的火力煤炭发电,这一举措可以有效地鼓励企业开发新能源,更多地运用可再生能源,既要保证经济的正常运转,又要在此基础上,确保能源安全,实现能源、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与此同时,印度政府还成立了能源效率局,颁布了新的电力法案,都在根据发展低碳经济的需要不断地完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和政府的组成部门,构建完整的适应低碳经济长足发展的国家战略。

二、对中国的启示

中国早在1997年就积极参与了《京都议定书》的签署,一方面维护了发展中国家应有的权益,另一方面也承诺将履行自己的减排义务。总理更在2009年12月18日举行的哥本哈根气候变化会议的讲话中明确提出中国到202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50%。足可见中国降低碳排放量,发展低碳经济的决心和开展国际合作的诚意。

目前,中国尚处在低碳经济的发展初期,在鼓励发展低碳技术,以低能耗实现高效能的同时,已出台了一些相关的政策措施和法律法规。但是,由于2007年6月,中国成立了由国务院总理出任组长的国家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2008年国家发改委设立应对气候变化司,担负起制定应对气候变化的战略决策等工作。就制度建设而言,目前我国在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的宏观管理能力和经验都还略显不足。具体到低碳经济领域,相应的法律法规、战略政策等多个层面也都只限于一些指导性文件,制定和修改已有环境保护法领域的个别法条等,并没有形成完整的低碳经济法律体系和政策管理体制。据此情况,中国在大力发展低碳经济的同时,也正在逐步强化低碳经济各领域的法制建设和政策引导工作。

当前,世界各国采取的低碳经济发展策略基本上都还处在初级阶段,良莠不齐,中国应对其进行认真研究和细致评估,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并坚持从本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制定适合本国的低碳经济发展的战略规划。

第一,确立国家发展战略。发展低碳经济已成为全世界经济发展的大势所趋,中国虽然是发展中国家,但同时作为一个有责任的大国,正在积极地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中的义务,联合世界各国进行应对气候变化的低碳经济转型义不容辞。因此,首先要将发展低碳经济上升到国家发展战略的高度,作为一项基本国策进行坚决地实施。

第二,积极推进低碳经济立法。中国是传统的以政策为主导的国家,在立法上的建设相对薄弱。但是,作为国家管理的重要依据和经济发展的有力保障,制定与低碳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法律法规是不可缺省的步骤。只有在法律上予以足够的保障和适当的约束,才能使低碳经济在发展初期有所为有所不为,奠定扎实的基础。也使得政府的管理和企业的行为有法可依。

第三,完善新能源和可再生资源立法。配合低碳经济的发展步伐,新能源与可再生资源的立法是十分有力的支撑。原有的法律在经济发展的新阶段应做出及时地修订和增补,一方面起到有效的激励作用,另一方面也保证了能源和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四,财税政策的支持。在政策法规的基础上,设立专项基金,通过资金的投入和征免税等举措的实施,充分表明政府发展低碳经济的决心,更在鼓励企业研发高新技术的同时,通过税收手段有效地调节奖惩。

第五,宣传低碳理念,构建全社会低碳互动体系。政府通过新闻媒体、教育系统等综合渠道对低碳经济、低碳生活的理念进行大力宣传也是不可忽视的一个环节,只有使低碳理念深入人心,才能形成自上而下的创建低碳社会的互动体系,无论是企业或个人都有意愿积极地加入到低碳经济建设的队伍中来,才能使政府的政策措施得到全面的拥护和贯彻。

(作者单位:吉林大学经济学院)

参考文献:

低碳经济政策范文第2篇

内容摘要:广西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公共财政政策措施主要表现为节能减排和发展新能源的财政预算政策、节能减排和新能源的税收优惠政策、政府绿色采购等,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政策措施协同欠缺、手段运用不充分、绿色采购无法落实等不足。因此,笔者认为需从提高政策措施协同性、丰富政策手段、加强政府绿色采购等方面进行完善。

关键词:低碳经济 公共财政 政策 广西

广西与发展低碳经济相关的公共财政政策现状

(一)节能减排和发展新能源的财政预算政策

1.广西支持节能减排的财政预算政策。主要包括增加节能减排的财政支出、整合现有涉及节能减排的专项资金倾斜安排用于支持节能减排项目、创新财政补贴方式等政策手段。一是增加节能减排财政支出。自治区本级财政用于节能减排的专项资金2008年2.1亿,2009年达到3.5亿,增幅66.7%;二是整合有关专项资金向节能减排倾斜。广西整合自治区本级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环保专项资金、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城镇建设专项资金、生态广西建设引导资金、水资源费等各项资金,倾斜安排用于支持节能减排项目。节能减排资金重点支持工业企业技改节能、淘汰落后产能、建筑节能、二氧化硫减排、化学需氧量减排以及节能减排监测能力建设等;三是创新财政补贴方式。2008年,自治区财政厅积极创新财政支持方式,提出主要采取以奖代补,实行财政奖励资金量与节能减排量挂钩的方式。自治区本级财政安排的2.1亿元节能减排奖励资金与全区当年的节能减排目标挂钩,重点支持60个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和317个主要污染物减排项目建设。对部分节能减排项目,采取贷款贴息或前期经费补助方式予以支持。

2.发展新能源的财政预算政策。《广西新能源产业发展规划》提出,到 2020年要实现新能源产业销售收入超过620亿元,建设全国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示范省(区)。为支持新能源发展,广西自治区积极争取国家对少数民族地区给予适当的政策倾斜,同时,积极出台扶持性优惠政策,增加政府资金投入,重点支持新能源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支持能源清洁利用、可再生能源开发等关键技术,以及核能等前沿技术的研发;加大对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示范工程、农村清洁能源工程、城市太阳能利用工程建设的支持等。具体财政支持措施主要包括:加大农村沼气建设财政投资和补助。2001-2006年,广西自治区财政安排用于沼气池建设的补助资金每年均以较快的速度增长,年均增幅达到14.7%。2006年广西自治区本级财政安排用于农村沼气池建设的补助资金达9800万元。2008年又投入资金1.1亿元,新建20万座沼气池;对非粮燃料乙醇的生产原料―木薯生产,依照国家有关原料基地补贴和示范基地补贴的规定每亩补贴180元。

(二)节能减排和发展新能源的税收优惠政策

2010年,广西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了《关于加强和改进税收征管促进节能减排工作的通知》,明确了下列税收优惠:对自治区级以上(含本级)主管部门确认为资源综合利用的企业,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在2010年底前,可以享受西部大开发国家鼓励类税收优惠政策;对纳税人为节能减排而调整产品结构、改进生产工艺、运用高新技术和环保技术、推广节能设备和产品等原因,导致自用房产应缴纳的房产税和自用土地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按照税收管理权限,经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酌情给予减免照顾。另外,为支持新能源发展,自治区积极向国家申请优惠的税收减免政策。广西中粮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以非粮作物木薯为原料生产的燃料乙醇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自2008年3月1日起享受以下税收优惠:免征消费税,已征的消费税予以退还;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

(三)政府绿色采购政策

2004年底,财政部与国家发改委出台了《节能环保政府采购实施意见》,成为我国第一个政府采购促进节能与环保的具体政策规定。广西也出台了一系列政府绿色采购的地方政策,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内部制定了鼓励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的政策,从招标文件的制定以及评标环节对产品进行一定程度的加分,鼓励采购人购买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为了规范节能产品采购,广西还实施了一系列地方节能标准,如《通风与空调系统性能检测规范》、《路灯节能装置标准》、《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等。

当前公共财政政策的成效与不足

(一)支持广西低碳经济发展的成效

广西自治区财政在支持低碳经济发展上投入了大量资金,用于支持节能减排与新能源发展,包括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淘汰“两高一次”落后产能、推进城乡建筑节能、鼓励高效节能产品使用、加快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等方面。得益于上述财政政策与资金的支持,近年来广西发展低碳经济取得了一定成效:一是节能减排方面,“十一五”前四年广西单位生产总值能耗累计下降13.4%,完成“十一五”目标的89.1%;二氧化硫排放总量累计下降13%,完成“十一五”目标的130%;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累计下降8.76%,完成“十一五”目标的72.1%,为全面完成“十一五”目标任务打下了较好基础。2010年10月29日,广西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消息,2010年1-9月,广西规模以上工业万元增加值能耗同比下降3.1%。全区年耗能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416户重点耗能企业,万元工业总产值能耗为1.238吨标准煤,同比下降3.93%,累计节约能源116.89万吨标准煤。自治区财政2010年安排节能、清洁生产专项奖励资金9500万元,支持了全区实施重点工程的节能、清洁生产项目124项,这些项目和去年项目的建成投产,为广西自治区重点耗能企业万元产值能耗同比下降3.93%提供了有力的支撑。二是新能源开发利用方面,目前沼气池入户率已超过40%,为全国沼气池入户率最高的省区;风电、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加快利用,全区规划风电装机容量达到200多万千瓦,太阳能热水器利用面积达到20万平方米以上;核电开发也进入实施阶段。广西中粮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年产20万吨燃料乙醇项目已经投产。三是政府绿色采购方面,通过上述一系列措施,2008年广西区本级节能产品采购占到同类产品采购比例的25%以上。而在2007年,广西区本级节能产品政府采购规模为770万,仅占到同类产品采购金额的13%,节能空调占同类产品采购金额比重仅为2%,只有5.4万元。

(二)与低碳经济有关的公共财政政策的不足

1.政策措施协同性欠缺。使公共财政支持低碳经济发展成效最大化的关键是最大化相关政策的协同作用,最小化相关政策的制约作用。从目前情况来看,我国运用公共财政政策支持低碳经济发展经验欠缺,没有形成全面系统的支持低碳经济发展的公共财政政策体系。从广西当前采取的一些支持节能减排和新能源发展的公共财政政策来看,各项政策措施相对孤立,措施间缺乏相应的协同促进能力,没有形成一套完善的发展低碳经济公共财政政策体系,导致政策措施结构断层和功能失衡,抑制了低碳经济政策整体功能的发挥,难以实现“1+1>2”的政策效果。

2.政策手段运用不充分。我国低碳政策工具主要以“命令-控制”类的行政手段为主,与发达国家以市场为主的政策工具有较大的区别。这也造成我国在发展低碳经济时对以市场为导向的财税政策运用较单一。广西同样也存在财政政策手段较单一的问题。譬如,对新能源的税收优惠形式过于单一,以减税和免税为主,没有将加速折旧、再投资退税、延期纳税等方式应用于新能源税收优惠中。

3.政府绿色采购无法真正落实。虽然广西制订了一系列旨在增加对节能环保产品采购的政府绿色采购政策,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因为绿色采购成本过高、采购人员绿色采购意识不到位,以及采购人员不能有效的获取环保产品的信息等原因,无法做到真正的绿色采购。

优化当前公共财政政策的建议

(一)提高公共财政政策措施协同性

低碳经济是一种全新的经济发展模式,也是在后金融危机时代,争取全球新一轮经济增长点的必然选择。低碳经济模式涉及经济发展的各个领域、各个环节,具有经济形态的网络性和发展的互动性。因此,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公共财政政策体系也必须适应这种新经济模式的内在要求,要注意政策的纵向上下衔接、横向相互协调。

从广西当前公共财政政策情况来看,要提高政策协调性,应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开征企业排碳费。碳税是国外发展低碳经济重要的约束性财政政策手段,并取得良好效果。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开征碳税,建议先开征企业排碳费,对高耗能企业征收排碳费,如高耗能企业能完成规定的节能减排任务则对其免征。王金南等的研究成果表明,征收碳税对GDP的影响有限,最高只有0.45%左右,同样,开征企业排碳费对GDP影响也是有限的。但对“高耗能、高排放”的企业发展会形成制约,对抑制温室气体排放和促进低碳经济的发展作用较明显。二是完善低碳财政补贴结构,增加对居民低碳消费补贴。为促进低碳消费,国外对居民低碳消费补贴较普遍。广西应采取对居民低碳消费财政补贴的方式,来鼓励节能环保产品使用和消费。可以对居民安装太阳能设备等低碳消费给予适度的地方财政直接补贴。三是加大专项资金整合力度。通过上述措施提高广西公共财政政策协调性,充分发挥财政政策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效用。

(二)丰富公共财政政策手段

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公共财政政策手段,主要包括:预算政策手段,如预算拨款、政府投资、财政补贴等;税收政策手段,碳税或类似税收、低碳税收优惠等;基金收费政策手段,如专项基金、排放费等。丰富广西发展低碳经济的公共财政政策手段应从以下方面着手:一是设立支持新能源发展和节能减排的财政专项资金。建议在整合各项与节能减排相关的资金项目的基础上,专门设置新能源发展和节能减排的专项资金项目,各级财政应当将其作为重点项目专门立项,并且要保证每年一定的增长速度。在具体预算安排过程中,应当将每年财政收入增量的一定比例用于该项目。该项目资金具体用于:节能减排与新能源技术研发支出;节能减排与新能源技术推广应用支出;节能减排与新能源宣传与服务支出。支持核能和生物质能等新能源开发、节能减排技术开发应用和节能服务产业发展。二是扩大低碳地方税收优惠。对从事低碳技术开发的企业,除享受自治区高科技企业所享受的全部税收减免优惠之外,还应允许这些企业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对企业用于购置低碳设备的投资,可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并对设备实行加速折旧,从而鼓励企业对先进低碳设备的购置与使用;另外,对低碳技术开发投资实行投资退税。对于节能服务产业,要落实2010年4月发改委等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 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中规定的税收扶持政策,暂免征收营业税、减免所得税。另外,还应将节能服务企业认定为高科技企业,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三是建立自治区政府投资的碳金融公司,创新金融制度和金融工具,为低碳产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三)加强政府绿色采购

首先,要严格执行国家《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等绿色采购相关文件精神,提高采购人员环保意识;其次,要落实好优购政策、首购政策和订购政策,敦促采购人采购节能环保产品。应建全绿色采购标准,建立节能产品政府采购统计体系,绿色采购清单,公开绿色采购信息等措施;第三,自治区应采取一些减税措施来降低“绿色产品”采购成本,各级政府应支持建立采购信息数据库,成立绿色采购网络组织,推动成立各地绿色采购团。

参考文献:

1.王金南等.应对气候变化的中国碳税政策研究[J].中国环境科学,2009,29(1)

低碳经济政策范文第3篇

1.1 经济发展现状

“十一五”以来,厦门市工业发展迅速。由《厦门201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可得:2013年厦门市全市实现生产总值(GDP)3018.16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比上年增长9.4%,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25.99亿元,增长0.2%;第二产业增加值1434.79亿元,增长11.1%;第三产业增加值1557.38亿元,增长7.7%。2013年,厦门市全市规模以上工业累计完成工业总产值4678.45亿元,比上年增长13.1%;其中,规模以上工业中,重工业完成产值3294.49亿元,比上年增长19.1%;轻工业完成产值1383.96亿元,下降0.4%,重工业与轻工业之比为2.4:1。第二产业是厦门市经济发展的主要力量,工业是厦门市经济的支柱,尤其是重工业。而工业是厦门最大的用能主体,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厦门能源消费走向。目前厦门市工业用能仍然以煤、电为主,都会产生大量碳排放。如表1所示,厦门市工业主要消费的能源产品是原煤、热力、电力、燃料油等,虽然排碳主体原煤的消费比重有所下降,但是绝对数量值仍然很大,是厦门工业消费的主要能源产品,工业成为厦门市最大的排碳主体。

从近几年三次产业对厦门生产总值的贡献来看,根据厦门经济特区年鉴得到的数据,可得到图1。如图1所示,第一产业贡献率呈现逐年下降的趋势,占比很低。而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贡献率都在50%左右。从总体趋势上看厦门第二产业的比重在大部分时间里都大于第三产业,且占比较高,其中主要以传统工业为主。在产业结构中,传统产业占比过高不利于低碳经济的发展。厦门市低碳经济仍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1.2 能源消耗

厦门是以原煤、电力、石油制品等作为工业能源的主要消费主体,且工业是厦门经济发展的主体,工业能源消耗情况将很大程度地影响这厦门能源消费走向。由《2013年厦门经济特区年鉴》可得2013年厦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消费原煤490.74万吨、消费电力917986万千瓦时、综合能源消费量545.26万吨标准煤。厦门市能源消耗量仍很大,且其主要消费的能源种类多数都极易产生大量的碳排放。因此,能源问题是厦门发展低碳经济的面临的最直接、最主要的问题。

1.3 经济发展方式

30多年以来,厦门虽然经历了飞速发展,成为中国经济较为发达的城市,然而经济发展很大程度上主要依靠土地、劳动力、资源的大量投入以及各项优惠政策吸引外资,属于粗放型的经济发展方式。在能源利用方式上,厦门大部分加工制造企业也没能从根本上改变粗放型的生产方式,高能耗、高排放、高污染和低效益的中小型低端制造业仍占很大比重。而以燃烧煤炭、石油等化石燃料的粗放型能源利用方式将会产生的大量废气、废水和废渣,粗放型的经济发展方式已经成为厦门市发展低碳经济的重大阻碍之一。厦门市应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改变传统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实现集约式增长,提高生产效率。

2 国内外发展低碳经济的财税政策对比

2.1 国内外现有财税政策对比

在全球气候变暖和温室效应的压力下,世界各国都意识到发展低碳经济的必要性。各国政府都为了实现本国低碳经济的发展采取了相关措施,提出并实施了促进本国低碳经济发展的财税政策。厦门作为我国对外开放的前沿阵地,要与时俱进,跟上时展的步伐。本文选取国内一些省份、国外一些国家的低碳财税政策与厦门市采取的相关低碳财税政策进行对比(见表2)。

2.2 厦门低碳财税政策存在的不足

1.税收体系不够健全。迄今为止,我国仍未真正建立起比较完整健全的环境税收体系。在低碳经济发展的环境税制研究方面,许多发达国家都探索出具有本国特色的税收体系。如表6中美国、英国、日本都已经在本国实行了较为完善的环境税收体制,开征了多种针对低碳经济的税种。与这些发达国家相比,在我国的税收体系中,只存在少部分带有温室气体减排性质的税种,其中主要是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缺少独立的环境税种,针对性不足,影响了其促进低碳经济发展导向作用的发挥。

2.政策体系覆盖面小。厦门发展低碳经济的政策主要表现为设立财政专项资金,扶持高新技术等新兴产业。具体措施主要有实施绿色照明工程、重点单位分类监管、示范项目带动建筑节能等。然而,由于政府财力有限、投资项目过于分散等原因,虽然在节能减排和新能源发展方面给予了一定的支持,但是这些政策都比较分散,未能形成全面系统的政策体系。此外,厦门财税政策主要涉及工业改进技术、加大节能力度,建筑节能等,在居民低碳消费、低碳生活等方面并没有相关地方财税政策支持,覆盖面比较小。

3.财政资金投入不足。对低碳资源和低碳产品给予财政补贴是减少碳排放一项重要的财税手段。中国虽然在“十一五”期间不断加大了对节能环保的预算,但是,节能环保方面的财政预算占全国财政预算的比重仍比较低。加上地方财力有限,我国尚未形成全国统一的支持低碳经济发展的财政预算支持制度,低碳经济的发展仍存在很大的资金缺口。厦门虽然经济比较发达,但是由于支持科技创新,推广低碳技术需要投入大量的财政资金,不仅需要大方政府财政支持,更需要中央财政预算的大力投资。

3 厦门发展低碳经济的财税政策建议

3.1 建立健全低碳税收体系

厦门发展低碳经济,应该充分发挥财税政策作用,在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充分借鉴国外低碳财税政策经验,建立一套完善的、有针对性的税收体系。以资源税为例,我国目前虽然已经存在资源税这一税种,但是这个税收法规一定程度上仍存在问题或缺陷,需要进一步加以完善。中国目前征收的资源税,难以达到遏制对自然资源的过度开采的目的,不能有效促进低碳经济的发展。因此,我国在资源税征收上,应该进一步扩大资源税的征收范围,除了对矿产品、盐征税之外,将耕地、林地、土地、地下水、原木、电等纳入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内,建立全面系统的“绿色税收”体系。[3]

3.2 扩大低碳政策覆盖面

系统性的低碳经济政策体系,特别是低碳财税政策体系,应该包括两个主要组成部分:一是财政支出政策体系,可以激励市场主体进行节能减排。二是税收政策体系,可以约束市场主体的耗能排放行为。

1.财政支出政策体系。目前,我国支持低碳经济发展的财政政策主要是对有利于低碳经济发展的项目实行财政补贴,其中厦门主要通过设立财政专项资金及支持相关低碳产业。从财政政策上看,都属于财政补贴范畴。对于其他财政政策工具,如政府采购、转移支付、财政贴息担保等的使用比较少见,财政政策比较单一。因此,我国应该加快建立健全低碳财政政策体系。

2.税收政策体系。我国税收政策对低碳经济的重视不够,各个税种之间相对独立性强,尚未形成系统性的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绿色税收体系。因此,为了建立“绿色化”税制,应该进行税制调整与改革。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及所处的发展阶段,比较适合借鉴第二种渐进式的改革方式。首先,可以适当加大我国资源税、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其次,应该取消高耗能、高污染、高碳排放的产品出口退税待遇、对碳排放量大的进口产品征收比较高的进口关税或者环境附加税。

低碳经济政策范文第4篇

一、我国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主要财政政策

最近几年来,我国出台了很多关于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财政政策,其主要内容体现在以下两点。

(一)节能环保产业的财政支持政策

政府为了促进低碳经济的发展,制定了一系列支持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的财政政策。一是加大对节能技术改造中财政奖励资金的投入,奖励资金的额度是按照项目工程中节能技术改造以后,在实践中取得的节能量以及根据有关规定的标准确定的,这种财政政策有利于增加节能技术改造的动力,带动低碳经济发展。二是鼓励节能产品的研发以及惠民,比如说一些高效的节能照明产品的研发与使用,不仅减少了居民用电额度,也降低了能源的浪费。三是加大对再生节能材料利用时的补助,比如说,国家增强对于再生节能建筑材料在再生产过程中的补助,对这部分企业贷款贴息,或实行相应的奖励政策。

(二)可再生能源的财政支持政策

该政策主要是针对太阳能、风能、地热能、生物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而言的,旨在通过财政政策的引导,进一步优化我国的能源结构,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量。如对“金太阳”工程实行财政上的补贴;国家对“太阳能屋顶计划”的财政支持;对风力发电工程设置专项的财政资金;对秸秆循环利用实行的财政补助;对节能汽车或者新能源汽车在推广使用环节的财政补助政策等。

二、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财政政策体系存在的问题

为促进低碳经济发展制定的一系列财政政策,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经济产业结构的转变以及调整,带动了我国能源的利用率,推动了我国能源结构的优化。但是,从发展低碳经济这一总体目标而言,目前的财政政策仍然存在着很多的问题。首先,财政支持的投入力度不高,针对性不强,国家要想大力发展低碳经济,要面对的首要问题便是经济结构调整和科技创新等方面的问题,但是由于国家对于节能环保技术以及新能源研发与利用技术方面的财政资金支持力度仍然较低,缺乏稳定性和长期性,所以财政政策对低碳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还没有得到充分的体现。因此,国家还需要结合低碳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与支持的力度,以便使低碳经济处于一个长期稳定的发展环境之中。其次,现在的财政政策很多缺乏市场机制的有效引导,我国目前没有形成以市场机制为主导的财政政策体系,有关资金与担保方面的市场引导机制不够健全,这就容易造成财政政策的制定脱离低碳经济发展的市场需求,造成财政资金利用率偏低、针对性不强等方面的问题。此外,我国目前也没有形成比较完善的市场节能服务体系,这都不利于财政政策发挥应有的作用。再次,在财政资金的管理上还存在一定的漏洞,国家为了促进低碳经济的发展,投入了大量的财政专项资金,但是因为资金管理的组织机构不健全,资金管理制度的建设相对滞后,所以在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以及行政审批等环节存在很多的漏洞,导致资金利用效率低,甚至存在专项资金挪用的现象,导致很多节能工程无法正常的运转。

三、促进我国低碳经济发展的财政政策建议

(一)规范财政资金的投入与管理

为了进一步促进低碳经济的发展,需要进一步健全财政资金的投入与管理。一方面,政府要加大对财政资金的投入力度,这是促进低碳经济发展最直接也是最有效的方式。在对低碳经济的财政投入中,应该重视有关节能减排、开发清洁高效能源、改造低碳技术等方面的资金投入,进而为低碳经济的发展提供稳定的资金投入,从而为低碳经济的稳定发展提供长期的资金保障。另一方面,政府要加强有关低碳经济专项资金的管理,保证资金合理的使用,提高财政资金的利用效率,从而促进低碳经济持续发展。此外,政府还要明确财政资金支持的重点领域,不断调整我国的产业结构,从而推动节能减排工作的进行。如加强科技创新方面的扶持力度,多开发一些低碳技术,优化能源利用结构,支持一些低耗能以及清洁能源企业的发展;要重视一些污水管理、新能源开发、环保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推动原有的大型企业以及建筑节能方面的技术改造等。

(二)完善财政补贴细则,引导企业发展低碳经济

利用国家财政补贴机制,引导企业大力发展低碳经济,是促进我国低碳经济发展的有效方式。所以,各地必须针对当地的实际,进一步完善财政补贴的具体细则。一是要利用财政方面的补贴,给予企业有关环境治理费用以及稀缺资源保护费用方面的补贴,从而引导企业加强对环境的保护以及对资源的节约;二是对于一些开发使用清洁能源、对废物实行回收再利用的企业,进行贷款贴息;三是对自觉进行污水、排放气体治理的企业,在其贷款利率、还贷条件等方面给予政策上的优惠;四是对使用的清洁能源要进行价格上的补贴;五是对企业能源、节能减排等技术方面的改造给予补贴。除此之外,利用国家财政补贴,引导地方政府在公交、私人汽车、出租车等汽车领域积极推广清洁能源以及节能汽车,也能起到有效的促进作用。

(三)健全与之相关的财税制度

针对目前我国环境保护以及节能减排的实际状况,应该加大对现行税收制度的调整以及完善,形成对财政政策的有效补充。对此,要积极研究制定有关环境方面的税收政策,实行环境税与碳税等新型的税种,保证环境资源有偿使用,达到节能减排、保护环境的目的。第一,要对那些使用之后会造成环境污染的产品征收消费税,并且提高这些产品的税收征收标准,以资源的稀缺程度来制定产品的单位税额。对那些不可再生资源并且稀缺性较大的产品要提高征税比例,以此来提高对于这些能源的利用效率,避免资源的浪费。第二,要开征碳税,碳税的征收不仅有利于资源的节约使用,提高利用效率,也能够减少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排放,以免加剧温室效应。

(四)制定能源价格财政补偿机制

为了实现能源的高效利用,我国应该把能源直接引入市场机制,并且根据市场中的价格规律以及市场的供需状况,对能源的价格进行有机的调节,最终让环境的成本能够在市场的价格中反映出来,建立起一个系统的完整的能源价格体系。伴随着能源价格体系的建立,政府部门要进一步建立起科学的有关能源成本的核算体系,使煤炭、电力、石油、天然气等能源的定价机制更加完善,让其可以及时准确地反映出国际市场中的价格变化情况,以及在国内市场中能源的供求平衡状况。在此基础之上,国家要进一步完善能源价格的财政补偿机制,即通过财政政策上的优化,鼓励开发与优先使用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当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价格过高时,要实施财政补偿,减少劣质煤、劣质油等污染物排放量大的能源,以促进我国能源结构的不断优化,更好地服务于低碳经济的长远发展。

四、结语

低碳经济政策范文第5篇

关键词:碳税;经济低碳化;政策选择

中图分类号:F81

文献标识码:A

原标题:我国的碳税途径研究和经济低碳化下的碳税政策选择——基于国际碳税征收经验

收录日期:2013年1月31日

一、引言

随着可持续发展观的提出,国际上普遍开始注意环境对经济的反作用力并着力采取环境政策来改善环境状况。环境经济学家认为,既然市场机制是分配社会资源的最有效途径,那么只有将环境政策与市场机制相结合,把污染环境的成本加以经济的约束,那么才能形成有效的环境资源配置,促进节能减排。基于这种经济思想,环境税作为一种经济手段,被国际普遍接纳并用于各种环境污染下的环境保护。

环境税的概念最早出现于1920年英国经济学家庇古的《福利经济学》一书中,强调存在环境负外部效应下政府采取的征税环保措施。目前,学术界对环境税并没有一个统一、明确的概念,但从其根本目的广义地来看,只要具有环境保护、消除不利环境因素的税收或补贴政策,都属于环境税范畴。随着不同时期的环境问题和保护治理目的的不同,环境税的主要表现形式也呈现不同。从20世纪九十年代以来,以全球气候变暖为特征的“温室效应”成为新一轮的环境挑战,因而针对二氧化碳排放所征收的碳税成为新时期最主要的环境税之一。

二、国际上的碳税征收经验

从1990年开始,以丹麦、芬兰、荷兰、瑞典和挪威等为代表的一些北欧国家陆续开征碳税,并在此领域取得一定经验,从而为其他国家考虑征收碳税提供了操作上的借鉴。

(一)丹麦。早在20世纪七十年代,丹麦就开始了针对家庭和非增值税纳税企业的能源消费税征收。为了将2000年的二氧化碳排放量保持在1990年的水平,刺激能源节约和替代消费,丹麦于1992年将其碳税的征收范围扩大到除了石油、天然气等以外的所有二氧化碳排放中去。后又经过对碳税收入的合理利用,不仅逐步提高了碳税税率,还促使更多的家庭和企业加入到自愿减排的计划中来。

(二)芬兰。1990年芬兰为了在九十年代末实现碳排放0增长而正式引入二氧化碳税收,并以含碳量为税基对矿物燃料征税。在之后的实践中,芬兰逐步调整税率和征税范围,根据二氧化碳排放不同对不同燃料分项分税率征收,实现了一定碳税减排的目标。

(三)荷兰。荷兰在20世纪八十年代末开始实施环境税,但真正开征碳税始于1992年。其二氧化碳税的征收范围包括任何使用能源的行业,包括家庭和小型能源的消费者,但一些大型天然气消费者在征收碳税的基础上可豁免一定能源税。通过税收调整和自愿减排协议,芬兰在能源替代使用上取得一定成效。

(四)瑞典。瑞典的二氧化碳税是作为能源税的部分补充和替代于1991年引入的。为了维持其二氧化碳排放水平,瑞典决定对私人家庭和各产业消费的含碳燃料征收一定碳税,但出于企业竞争和技术革新的考虑,对部分工业企业实行部分的税收减免或全部豁免。鉴于国际经济竞争的压力,随后瑞典又适当地对工业碳税税率实行一定下调,对私人家庭税率实行上调,对工业部门减免力度也进一步加大。

(五)挪威。挪威维持二氧化碳排放量的计划也是始于1991年,但最初的征收范围仅限于汽油、天然气和矿物油,直到1992年才又扩展到煤炭类燃料。挪威的碳税征收更为细致,不仅在含碳燃料类别上有较多种征收税率,在不同行业或同一行业的不同企业也都有不同的征收标准。

除了上述国家,德国、意大利、法国和英国等也在国内能源消费的基础上相继开征碳税,不仅在二氧化碳减排上取得一定成效,也在一定程度上刺激和促进了企业环保技术革新和新能源替代使用。Nakata和Lamont(2001)基于偏均衡模型对存在碳税情况下的日本能源体系进行研究,结果表明碳税除了有降低碳排放作用外还使得日本能源利用结构由煤炭向天然气转移。Wissema和Dellinke(2007)也对碳税在爱尔兰二氧化碳减排中起到的作用进行了实证研究,经CGE模型量化的指标数据表明,与同一价格的单一能源税相比,碳税导致碳排放更大程度地降低。此外,美国和部分欧盟国家甚至考虑是否要对来自没有强制减排国家的进口品实施碳关税压力。在这种情形下,国际二氧化碳减排趋势下的碳税改革显得更为重要和迫切。

三、我国的碳税途径研究

我国的二氧化碳排放量位居世界首位,在2009年哥本哈根会议上的国际承诺使我国在二氧化碳减排上面临着更大的挑战和压力,因此碳税改革也是我国环境政策实施的重点研究方向。事实上,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就关注到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并在治理环境污染(尤其是二氧化碳减排)方面坚持不懈地努力着。实践中,除了采取社会公益宣传和自主激励措施外,我国还从行政命令的角度制定了有关碳排放约束措施。2009年正式出台的燃油税既是我国积极致力于二氧化碳减排的一方表现,也是我国碳税改革过程中的一个过渡。

基于国际经验,学术界对我国碳税改革也有较多的研究和探索。贺菊煌等(2002)对碳税对我国经济的影响进行了探究,通过CGE模型对我国1997年投入产出表分析,他们认为碳税的征收将对我国GDP没有较大影响,只是会造成煤炭等燃料价格上涨,能耗下降,进而促使产业结构有所调整,劳动力也由高能耗工业向低能耗工业及第三产业转移。林柏强和何晓萍(2008)估计了我国油气资源的耗减成本,并据此分析对油气开采业征收资源税产生的经济效应。研究表明,20%以下的资源税征收在宏观层面上对我国经济影响不大。王金南等(2009)也研究了碳税的二氧化碳减排效果,研究得出低税率的碳税方案不仅能大大减缓二氧化碳碳排放增长,而且很小程度上影响我国经济的结论。姚昕和刘希颖(2010)探究了我国最优碳税征收路径,结果表明,碳税征收在节能减排、产业结构优化调整和可再生能源开发使用等方面有不可忽视的推动作用,是我国发展低碳经济的有效手段之一。

根据上述研究可知,碳税的开征虽对我国经济有一定影响,但影响并不大,且碳税的环境效应却是可观的。所以,未来我国碳税改革具有较大的可操作性。但是,国际经验和我国实证研究均表明,碳税的实施必须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从征收对象到税基税率都必须符合国家经济实际发展情况和社会经济特征,由窄到宽,由低到高,逐渐推进,而操之过急或准备不足只会适得其反。由于一国的碳税体系不仅会直接影响产业、能源政策的调整,还会影响一国消费、财税和金融体系,所以选择正确的碳税途径显得尤为重要。

四、我国经济低碳化的碳税政策选择

碳税是实现二氧化碳减排和发展低碳经济的有效手段,因此确立我国合理碳税途径,实现经济低碳化,政策实施是首要考虑的问题。在国内外研究的基础上,可确定碳税的开征主要涉及家庭、产业、能源、国家财税和经济等几个方面因素,从这几个主体出发,可总结出我国开征碳税、实现低碳经济的宏观政策选择。

(一)家庭碳税政策。家庭的二氧化碳排放是碳税征收范围之一,因此合理实施家庭税收政策是碳税发挥作用的一个重要方面。家庭燃气等消费虽是维持家庭正常生活的必要消费,但征收一定合理碳税不仅能够引导家庭节能减排,也能起到引导家庭低碳消费的理念。因此,制定家庭碳税政策主要以引导为目的,从而在社会范围内倡导低碳消费风尚,进而引导企业的低碳化生产。

(二)产业碳税政策。工业产业是我国碳税征收的重点对象。目前,我国的工业多以高消耗、高污染为主,因此针对我国工业产业制定合理碳税是实现我国碳减排目标的最直接手段。产业碳税政策应以征收为主、奖励为辅,不同产业区别对待,实现“谁排碳,谁交税,多排碳,多交税”的政策体系;同时,针对重点产业实施税收减免用于低碳排能源替代使用研究。除此之外,通过碳税的征收可提高高碳排产业的进入门槛,优化产业结构,增强二氧化碳减排的市场调控机制。

(三)能源碳税政策。针对能源的碳税政策是以能源消费品种确定碳税税基和税率的政策,对高碳排的能源消费实行高税率,低碳排的能源消费实行低税率。这样不仅能够从能源替代使用的角度减少二氧化碳排放,使我国经济的碳因素减少,而且能积极促进我国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和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