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民间借贷存在问题及对策

民间借贷存在问题及对策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民间借贷存在问题及对策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民间借贷存在问题及对策

民间借贷存在问题及对策范文第1篇

民间借贷,法律没有准确的界定,学者对其也众说纷纭,有些学者认为其行为应限制在公民之间,也有学者认为除与正规金融机构发生的借贷关系外的所有,都应归纳入民间借贷的范畴。就笔者而言,民间借贷是指在不违背国家法律的范围内,通过个人与个人、个人与非金融机构之间的协商一致达成的以转移资金用益物权为目的的一种非正规渠道的金融活动。民间借贷之所以成为中小企业创办和发展的主要资金来源,其意义在于其弥补了国家金融信贷资金的不足,其存在和发展有其逻辑合理性和客观必然性,是整个金融活动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同时它也是一种直接的融资渠道,也对社会经济发展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二、我国民间借贷存在的突出问题

借贷是最常发生在我们身边的民事行为,每个人一生或多或少都势必要接触借贷这一行为,当前民间借贷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如下:

(一)民间借贷利率过高。

1.高利存在的原因。从古至今,供不应求一直都是高利贷顽固存在的原因,当银行信贷紧缩,间接融资渠道被堵塞,人们对于资金的强大需求无法得到满足时,寻求直接融资渠道就成为唯一可以解决问题的途径,一般情况下,民间借贷没有抵押品可以拍卖和转让,一旦借款人违约,会给资金贷放者造成巨大的损失,作为对高风险的补偿,资金贷放者在放贷时会提高利率,利率中包含了风险溢价的因素。

2.高利可能造成的后果。一是高利会给个人或企业增加财务负担。从借贷目的上看,民间借贷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中小企业的资金困难,填补正规金融机构无法填补的资金缺口,但是以长远来看,企业必然要承担着很大的风险,如果这笔资金运用得宜,企业就可以转为危机,如果不能将其妥善运用,很可能导致企业业绩下滑、无力偿还贷款,甚至走向关停倒闭的命运。二是进一步拉大贫富差距。目前,中国已经成为世界上贫富差距最大的国家之一,资金的强大需求与资金的弱小提供之间的矛盾,意味着越是贫穷的借款方,其对资金的需求就越迫切,不可避免的其民间借贷资金的利率水平夜越高。三是容易引发违法犯罪行为,造成社会的不稳定。受民间借贷高收益的诱惑,很多原本没有足够资金进行发放贷款的个人或者企业,以非法集资、诈骗金融机构或者挪用公款等违法方式筹集资金来进行放贷,而当债务人无力法偿,债权人急于收回贷款时,也容易催生出另一个违法团体——黑社会。

(二)以借贷为名义的非法集资行为。

根据《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1.问题存在的原因。资金相当于企业的血液,一个企业是否拥有足够的资金是企业的能否生存和发展的关键。目前,我国中小企业普遍存在“融资难”,这已经成为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之一。中小企业对于风险的承受能力都不足,对于资金的需求类型多、频率高,特别是在向银行申请贷款时需要提供一定的抵押品,但我国目前现状规定,土地是属于国家所有与集体所有的,这就给企业贷款设置了很高的门槛。同时,我国整个金融体系并未真正实现市场化和商业化,银行为了降低贷款风险,实际上其贷款大都是面向大型企业,或者是由雄厚背景的企业,这在客观上大大减少了银行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服务能力。企业要发展,就必须另辟蹊径,亲朋好友、内部职工以及一些非金融机构在中小企业融资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2.非法集资可能造成的后果。一是民事责任。非法集资中的集资者很可能因为经营不善而无法如期向集资对象支付约定的利息或者报酬,导致集资对象要求进行清退,企业面临破产。《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明确规定:因参与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集资等非法金额业务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他金额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后,有剩余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就地上缴中央金库。二是行政责任。当企业面对集资对象的,中国银行介入调查取缔,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规定:“非法金融机构一经中国人民银行宣布取缔,有批准部门、主管单位或者组建单位的,由批准部门、主管单位或者组建单位负责组织清理清退债权债务;没有批准部门、主管单位或者组建单位的,由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清理清退债权债务。从事非法金融业务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是刑事责任。企业的非法集资这一行为还可能涉嫌《刑法》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179条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第192条集资诈骗罪、第225条非法经营罪等。

三、规范和引导我国民间借贷行为的建议

(一)健全民间借贷机构,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规定,任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必须予以取缔。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非金融机构不得擅自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等金融业务活动。换句话说,企业要想发放贷款,就必须委托有经营贷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颁发。对于民间借贷,笔者认为应该充分发挥市场的调控作用。

我国可以针对一些农村或者是一些贫困的地区开设专门给中小企业的小额贷款机构,也就是所谓的适应中国国情的孟加拉式“乡村银行”模式,国家将一部分权利下放,允许一些有能力、有信誉的个人对其管理,国家对其经营不得进行干涉,但是必须定期向负责机构汇报工作情况,接受负责机构的监督检查,并在一年度结束时向社会公开其经营状况,做到公正透明。让企业能从更规范的渠道借钱,加强金融服务,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活跃基础经济体直接融资的渠道,解决“融资难”的尴尬境地,才能真正的引导正确的民间借贷行为。

(二)完善相关法律,健全借贷制度。

我国法律对于民间借贷的规定散布于《民法通则》、《 担保法》、《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当中,且涉及面窄,对于民间借贷行为的界定存在不清晰、不规范现象,对此笔者认为,应该抓紧研究和制订《民间借贷法》,使民间借贷活动的原则及其相关的政策规定得到统一,同时也尽快出台关于规范各种形式的民间借贷活动的运作法规和各种配套制度,包括存款保险制度、审计制度、人员管理制度和财会制度等等,确保民间借贷活动持续、健康、稳健发展。特别是针对一些个人之间的借贷合同需要注意的一些问题,如格式、时间、保证人等做出明确的规定,让借贷双方有法可依,有法可循。

对民间行为做出规范的同时,我们还必须重视对《刑法》进行补充,加大对违规者的惩罚,特别是针对发放高利的个人,一旦认定为高利贷行为,双方借贷合同即无效,贷款方以不当得利返还出借方本金,但国家必须向贷款方收取同期的银行利息,以免借贷方借此来侵犯出借方的利益。当高风险得不到高回报时,违法也就变的没有意义了。加大惩罚力度,不仅可以避免借贷双方的违法行为,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震慑了其衍生的黑社会行为,维护了整个社会的和谐。

(三)设立相应的监督管理部门。

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并不是这些年才突然出现的,过去此类纠纷之所以不多,只是因为人们对于其不公已司空见惯,在短时间内要想改变这种社会无意识状态几乎是不可能的。所以,单是提高内在的个人意识和完善外在法律制度还是远远不够的。民间借贷,其资金分散,借贷行为隐秘,数据来源不一,即使作为权威机构的人民银行也只能抽样调查,不能准备掌握民间借贷规模、区域分布、流动特点等。近年来,虽然民间借贷问题得到相当重视,各方的调研成果也在如火如荼地进行,但几乎都是针对某一典型地区的进行,如温州,但没有任何一个人或组织有能力完成全国范围的调查。因此笔者认为,国家应该专门建立一个民间借贷的信息处理和收集的管理公司,或者以银监会牵头,下设独立部门,用来监督管理民间借贷机构或个人的借贷,以便随时对民间借贷的动向进行监测。

(四)建立充分的信息披露和风险预警制度。

由于借贷双方信息的不透明,没有一个正规的机构对贷款方进行信用验证,这无疑增大了借贷的风险,笔者认为建立充分的信息披露制度是很有必要的,出借方可以在有关机构或者网站上查询贷款方的信用度,减小借贷风险,如20__年以来,温州市政府联合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建设的“信用温州”就在这个方面取得了成功的经验。同时,可以将当地的一些学者聚集起来,组成一支专门对民间借贷进行追踪分析、预测以及风险预警信息的民间团体,这不仅可以使人才得到合理利用,同时也能给研究者带来宝贵的实际数据,为国家提出更多更有效的建议。

(五)大力宣传法治观念。

民间借贷存在问题及对策范文第2篇

关键词:民间借贷;特点;海南省

中图分类号:F830.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12-0062-02

一、海南省民间借贷的七大特点

近年来,海南省民间借贷呈逐步上升势头,由于民间借贷隐蔽性强,难以监测,据海口中心支行监测调查,2012年第四季度海南省民间借贷(其他样本规模)发生额1 386.9万元,加权平均利率为28.1489%,并呈现以下七大特点:

1.隐蔽性强、借贷手续简捷。民间融资最大特点是借贷双方均不太情愿向外界透露借贷信息,不知道民间借贷从何处融资。因借贷双方多为亲朋、熟人、乡邻,彼此相互了解与信任,借贷行为发生时,只要贷款人立据后即可取得资金,时效性强,手续简便快捷。

2.区域性较强。从海南省来看,民间融资具有明显的区域性:一是经济发展快的地区,民间借贷相对活跃。如农业产业化发展、民营企业、个体工商业的快速发展,经济成分的活跃及区域信贷供给不足,形成了民间借贷的生存土壤;而经济发展缓慢的地区民间借贷相对平稳;二是城乡结合部,民间借贷突出。在城乡结合部因交通便利,吸引了大量的外来人员,为了谋生从事个体经营较多,在资金短缺时,主要通过民间融资的形式聚集资金,扩大经营。

3.个体经营者和私营企业成为借贷主体。由于银行贷款手续麻烦且时间长,个体经营户和私营企业在资金紧张时,往往从亲朋好友处直接进行借贷。这类民间借贷往往时间集中、额度不大,但发生频率很高。如东方市参与民间借贷人数众多,从公职人员、教师、普通市民都有参与。二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成长型中小企业、受国家宏观调控的中小企业。这些企业由于种种原因,很难从金融部门贷到款,其流动资金主要靠民间借贷完成。如琼中县域英意天然橡胶有限公司与海口市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发生一笔民间借款,金额200万元,年利率为7%。

4.以个人信用为主,并发生法律纠纷。无论是个体工商户还是私营业主在融资时均以个人信用为基础,资金借出者首先考虑的是借入者的个人信用和人品,其次才是所要融资的项目能否获利。近两年民间借贷一般都能按期偿还,但也有部分民间借贷不能按期归还的。如从琼中县法院立案庭了解到,2012年9月份琼中县因民间借贷引起的经济纠纷案件5宗,涉案金额27.15万元。另一方面,也引发了一些社会问题,如扰乱当地的金融秩序、滋生社会暴力事件等。如儋州市已发生多起因民间借贷纠纷而引起的伤害事件,甚至出现了人命案件。民间借贷问题已上升到影响社会稳定问题,应引起高度重视。

5.借贷额度不断增大,期限较长且灵活。民间借贷少则几千元,多则达200万元以上,绝大部分借贷额度在5万元左右。随着借入者经营形势的逐步好转,借贷额还有不断增大的趋势。当前民间借贷的期限多为一年或一年以上,以往三个月、六个月短期约定已不多见,在借入者到期时若出现临时资金周转困难,还可以商量行事,较易延期。

6.民间借贷出现中介化、职业化、组织化特征。如琼海民间借贷开始出现中介化、职业化、组织化的新特征,出现借款协议或借条被一些职业放贷人格式化的新动态,这些新动态改变了以往点对点借贷的特征,民间借贷资金通过中介聚集流转后,往往形成资金洪流流向同一个投资标的,容易导致风险的发生。

7.利率较高,风险较大。目前,县域民间借贷的短期限和高利率特性导致了资金成本风险。如民间借贷的利率大多均呈高位运行,有的民间借贷利率已远远超出了当地实际经济发展水平和借贷方的实际承受能力。

二、加强海南省利率政策管理和操作的建议

1.完善民间借贷的监测管理制度,正确引导民间借贷规范发展。一是通过定期采集民间借贷活动的有关数据,组织深入实地的调查,及时掌握民间借贷的资金规模、借贷方式、利率水平、交易对象、借贷期限的最新发展,逐步建立起有效的调查体系和数据库,为有关部门制定宏观政策提供数据支持。二是为防止民间借贷行为的非法运作,人民银行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监测和管理。对涉及众多自然人,借贷范围超出熟人社区的民间借贷,给予密切关注,根据其可能产生的风险和危害程度,采取不同的措施。对涉嫌非法集资的,人民银行将配合银监部门积极处理。

2.积极引导、支持民间借贷组织向正规金融转化。金融监管部门在对民间借贷活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探索一套新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方法,对有一定规模和影响的民间借贷组织,在审查合格的前提下,采取核发金融业务许可证的方式,以利于对民间借贷的规模、用途、利率进行监管。组建以主要吸收民间闲散资金包括民间借贷资金参股、为中小客户服务,并给予相应的存贷款利率浮动政策,使之兼具民间资本的优势和正规金融的专业化特点,积极推动民间借贷向规范化、法律化的正式金融转化。

3.建议县域金融机构要切实加强和改善金融服务。在保障银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尽量满足有市场、有效益、守信用的中小企业合理的资金需求,对符合贷款要求的中小企业简化贷款手续,及时给予信贷支持;同时积极发放个人经营性贷款,缓解个体工商户在经营过程中急需资金周转的困境。

参考文献:

[1] 方伶俐,李文芳,王雅鹏.浅谈中国农村民间借贷[J].安徽农业科学,2005,(7).

[2] 张丹,廖正娟.浅议中国农村民间借贷金融的现状及对策[J].安徽农业科学,2007,(9).

[3] 万江红,张远芝.农村民间借贷行为与态度的研究[J].现代农业科技,2006,(9).

[4] 杜伟.农村民间借贷背景与约束分析[J].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1).

[5] 李云超,王炎龙,金国清.民间借贷的功过是非[J].百姓生活,2007,(2).

[6] 熊德平.农村小额信贷:模式、经验与启示[J].财经理论与实践,2005,(2).

[7] 钟小玲,韦群,黄传军.农村民间借贷持续发展的原因及对策探讨[J].重庆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6,(1).

[8] 简佩茹.农村民间借贷的形成机制和外部性影响分析及监管[J].财政监督,2008,(6).

民间借贷存在问题及对策范文第3篇

【关键词】农村联保贷款 信用风险 对策建议

农村信用社作为农村货币政策的传导主体,其自身的缺陷及资金的不足导致了支农乏力的现状。为了有效解决农民贷款难的问题,2000年,中国人民银行下发了《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联保贷款管理指导意见》,大力推行农户联保贷款制度。但作为一种新型的信贷支农方式,在具体实行过程中必然存在一些不足。鉴于此,本文对着重分析了农村联保贷款制度的必要性、存在问题及成因,并有针对缺陷提出了可行性的对策建议。

一、我国农村联保贷款的必要性

我国农村联保贷款是对于农村小额信贷支农惠农的补充制度。因此,其产生与发展对于改善我国农业发展结构是有必要的。其必要性主要表现为:就信贷机制而言,我国存在农户与金融机构信息不对称、农户无法提供符合抵押贷款担保品等现象,从而限制了农户金融信贷市场的可能;就信贷机构而言,俗称“草根金融”的民间借贷存在担保、监管缺乏、操作不规范等问题,而其他商业贷款也缺乏支农的针对性。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农村联保贷款应运而生。其独特的支农机制设计,在农村贷款方面较之民间信贷、其他商业贷款、小额信贷等有较大优势,具有不可替代性。

二、我国农村联保贷款特点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对信贷管理的规定,对农户一般的种植业、养殖业的资金需求,在一定限额内,农户申请可无需担保。超过限额的可采取农村联保。作为新型支农政策,农村联保贷款存在以下特点:

(一)联保贷款供给稳定、持续性强、覆盖面积大。自2000年来,我国农村联保贷款规模迅速扩大(见表1、图2)。获得贷款农户达到7742万户,占全国农户总数的32.6%,受惠农民超过3亿。由此可知,农村联保贷款制度其稳定性、持续性促进了农村信贷的投入和农村金融的发展。

图1 我国发放“农户贷款”覆盖率变化图 单位:(%)

A 当年发放农户小额信贷和联保信贷覆盖率

B 当年农户小额信贷和农户联保信贷覆盖率

(二)小组成员互保,充分利用个人信息,部分地解决了信贷风险问题。联保信贷制度以小组联保为基础,由农民自行建立贷款联保小组,由此大大降低了“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见图2)。由图可知,农户联保信贷不良率低于农户小额信贷不良率,其对于降低信贷风险有较大的作用。

图2 我国发放的“农户贷款”质量变化图 单位(%)

C 农户小额信贷不良率

D 农户联保信贷不良率

(三)管理严谨、操作规范、办理简便,服务弱势群体。有别于民间借贷、其他商业贷款。我国农村联保贷款立足服务农村,是我国支农惠农金融政策的制度之一,其管理更为严谨,办理流程便捷。

三、推行联保贷款中存在的问题

推行农户联保信贷以来,我国农村经济获得了较大发展,有效缓解了农村金融供需矛盾。但是作为舶来品,农村联保信贷在推行中也存在一定的问题。

(一)排除最贫穷农户与无法满足部分专业农户资金需求。在推行农户联保信贷过程中,联保小组是自行建立,因此最贫穷农户往往被排除在联保小组之外,无法获得联保信贷。因农户联保信贷额度限制,部分专门农户,如种植专业户、个体工商大户等,无法获得充足资金。

(二)贷款期限较短,上浮幅度较高。目前我国农村信用社提供的联保贷款期限一般为一年。在利率方面,农户联保利率在人民银行公布基准利率之上上浮40%,个体工商联保信贷利率上浮50%。期限短不利于生产周期较长的农业发展,从而影响贷款的回收;利率上浮幅度大加重了农民的负担。

四、建议

鉴于我国农户联保贷款中出现的问题,本文提出提出以下建议:

(一)将最贫困农户纳入农户联保信贷范围。农村实行联保信贷制度的真正意义在于充分运用农村金融的独特性帮助农民脱贫致富,因此,将最贫困农户纳入农户联保信贷是对我国推行农村联保信贷制度的执行和完善。在实践过程中,农村金融机构可以通过降低申请门槛、引导联保小组等方式,将最贫困农户纳入到联保信贷范围之内。

(二)明确联保贷款中借款人与联保人之间的权责关系,分清责任。在订立联保贷款协议时,要清楚明确、协调借贷人与联保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确保借贷人按时、按量还款,从而降低信贷风险。

参考文献

[1] 郝芳.农村信贷的思考-联保贷款的缺陷与创新[J].价值工程,2006(10).

[2] 杜金向.农村信用社应把农户联保信贷作为主要的信贷产品[J].农业经济,2005(12).

[3] 人民银行苍梧县支行调查组.浅析农村信用社联保贷款[J].广西金融研究,2001(8).

民间借贷存在问题及对策范文第4篇

>> 我国农村地区金融生态失衡的现状及对策探讨 浅谈我国农村水环境污染现状及原因 浅谈我国农村水环境污染现状及治理对策 我国水环境现状及水环境质量评价研究 我国水资源现状及水环境保护现状评析 浅析我国水环境现状及城市污水的处理 我国水环境检测现状及存在问题 我国水环境污染现状及防治策略分析 浅谈我国农村环境污染现状及治理措施 我国农村环境污染现状及防治措施的探讨 我国农村环境污染现状及治理措施 我国农村环境现状及保护措施 我国农村生态环境的现状及治理措施 我国农村地区太阳能热水器应用现状调查及预测研究 山东农村地区抗震设防现状及对策 我国农村地区开展健康管理的现状与思考 我国农村地区学前教育发展现状分析 我国农村地区中学英语教育现状与途径探析 浅析我国农村地区的民间借贷 我国农村地区金融发展问题研究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2007-06-25.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2011)[M].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11.

[4] 王海燕,杜一新, 梁碧元.我国化肥使用现状与减轻农业面源污染的对策[J].现代农业科技,2007(20):135-136.

民间借贷存在问题及对策范文第5篇

【关键词】林权抵押贷款 农户融资 融资偏好 影响因素

一、引言

农户是最基本的农业经营组织,作为不同于企业和个人的一类经济主体,20世纪60年代开始有许多学者关注农户的经济行为,并对农户融资行为进行了广泛深入地研究,主要集中在农户的融资动机、融资特征、融资渠道、融资偏好和影响农户融资行为的因素上。其中,关于农户的融资偏好已有不少的研究成果。但在以往农户融资偏好的研究中,并没有出现林权证这一抵押物。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背景下,林权抵押贷款作为一种创新的农户融资方式,首次将森林资源作为一项可抵押资产纳入农村金融体系中,破解了抵押瓶颈,为农户融资提供了新的选择。林权抵押贷款就是农户以林权证所载明的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作为抵押物的融资方式。这无疑是林业融资史上的创新,更是农村金融改革的一次突破。随着林权抵押贷款在各地的相继开展,众多学者热衷于对当前林权抵押贷款的模式、存在问题及对策、意愿及其影响因素等几个方面进行探讨。然而在林权抵押贷款政策的实施对于农户融资偏好的影响方面缺乏系统性的研究。本文基于农户融资的视角,分别对农户融资偏好和农户林权抵押贷款的相关研究进行了梳理,以为相关的研究拓宽新的视角。

二、农户融资偏好研究

(一)农户融资偏好顺序研究

由于农村金融市场的两元供给特征,面临着正规金融和非正规金融两种不同的渠道。关于农户融资偏好问题,诸多研究表明存在融资顺序。

因为政府管制,发展中国家农村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往往较低,因而主流观点一直假定农户的融资顺序为:首先争取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如果还不能够满足需求,才去求助于非正规金融机构(Bell等,1997)。在此前提下学者们给出了两个部门共存的解释。Bhattacharyya and Kumbhakar(1997)等指出,非正式部门充当了正式部门“溢出”需求的接收者。那些因无法向正规金融机构提供合适抵押物而被拒绝的农户,会转向非正规放贷人寻求信贷支持。国内学者如胡士华和李伟毅(2006)、陈鹏和刘锡良(2011)、牛荣(2012)等也认为农户倾向于选择正规金融机构。

然而,有更多学者得出了相反结论。如Kochar(1997),Mushinski (1999)、Barry(2000)、Boucher and Guirkinger(2007)认为大多数农户由于缺乏抵押物首先会向非正规金融渠道融资,并强调非正式部门在交易成本方面的优势,农户面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十分严重,从正规机构融资时需要花费较多的时间和更高的成本;而非正规放款人往往与农户生活在同一社区,交易成本几乎为零,因而能够以更低的实际成本提供贷款,因而非正规融资必然是农户面临资金需求时的首选。国内学者何广文(1999)、史清华(2002)、朱守银(2003)、霍学喜(2005)、黄祖辉(2007)、马晓青(2010)等通过对农户的调查发现,非正规渠道是满足农户借贷资金需求的主要渠道。孔荣(2009)与丁志国(2011)的研究也发现农户融资更偏好于非正规渠道,农户会按照从非正规金融机构融资、从正规金融机构融资、既向非正规金融机构融资也向正规金融机构融资的路径啄序选择融资路径。熊学萍(2007)的研究也表明农户少量小额度贷款主要由私人借贷满足。钱水土(2008)分析发现,相对于正规金融而言,非正规金融更能满足不同收入等级农户多样化的资金需求,因此农户融资时更偏好于非正规金融。

(二)农户融资偏好的影响因素研究

农户融资偏好的影响因素的研究一直是学者研究关注的重点。总结农户融资偏好的影响因素,概括来讲可以分为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

1.农户自身因素的影响研究。农户自身因素对融资偏好的影响,多从农户的基本特征出发,以年龄、受教育程度、家庭规模、性别、收入水平等进行融资偏好的研究。金烨、李宏彬(2009)对农户的贷款需求及分别向正规金融机构和非正规金融渠道获得贷款的情况进行了计量分析,结果发现,农户家庭特征对农户融资偏好具有重要的影响。一般来讲,农户的年龄越大对融资的偏好程度越低,越不愿意通过借贷的方式获得资金上的需求,这种结果一方面可能受到思想上的约束,另一方面年龄本身和财富之间也可能存在很大的关系,财富可能会有一定的积累,因此对融资的需求会相对降低。然而,尽管性别及教育程度与农户对融资行为的认识存在相关关系,但对农户融资的偏好的影响并不显著(李锐,李超,2007)。

农户的收入水平及与之相关的财富水平是影响农户融资偏好的相对重要的因素,农户的土地拥有量与农户的融资偏好之间存在着显著的正相关关系(李锐,李超,2007),这种关系表现在农户的土地拥有量越大越倾向于选择融资,而且往往通过正规的金融渠道获得融资。也有学者得到了相反的结论,这种不同的结论因地区或者研究对象的差异而有可能存在差异。马晓青(2010)、秦建群、吕伟忠和秦建国(2011)认为农户的财产或者财富越多,往往融资的意愿会越低,而低财产水平的农户可能会有更加强烈的融资需求,但往往这种需求又会产生一定的偏差,并不是财产越少的农户越会有融资偏好和需求。

其他的学者研究发现农户的经营规模、投资力度、负债额度等等都与农户融资偏好存在着一定的关系(周小斌,2004),表现为经营规模及投资额度越大越倾向于选择农户融资的行为,负债越高也倾向于选择农户融资。且不同地区之间的农户融资也会存在着不同的差异,地区间的差异不仅仅受到农户自身因素的影响也受到外部因素的影响,该种影响介于农户自身和外部因素之间,富裕的地区和贫困地区的融资需求、融资频率、融资额度等等存在着显著的差异(马晓青,2010)。

2.外部因素的影响研究。外部因素概括的来讲可以总结为与提供融资对象相关的因素、相关政策方面的因素等,如信贷市场的完善性与否、信息不对称程度、贷款的期限灵活性、贷款担保抵押的多少、年利率的高低等等。李超、李锐(2007)实证研究表明,农户对年利率低的、担保抵押少的、期限灵活的,而且所需决策时间短、满足程度高的贷款更加偏好。马晓青、黄祖辉(2010)研究表明信息不对称、交易成本、保险性需求、利率水平等是决定农户偏好非正式融资渠道的主要决定因素。马永强(2011)基于中国人民银行农户借贷情况问卷调查分析小组收集的农户调查数据,发现信贷约束、利息成本、风险因素对农户选择非正规金融渠道都有重要影响,但对民间无息借贷和民间有息借贷的影响有很大差异。

外部因素对农户融资偏好的影响研究仍然相对较少,随着农户信贷市场的完善及国家对农业的大力支持,该方面的研究也必然会越来越多,并且在一定的时期将有可能促使正规的融资渠道成为一种主流。

三、林权抵押贷款研究

(一)林权抵押贷款的模式研究

林权抵押贷款产生以来,全国各地在推广林权抵押贷款工作中形成了各种不同的运作模式。国内众多学者纷纷对福建、四川、浙江、江西、云南、辽宁、黑龙江等地的林权抵押贷款模式进行调查研究,认为比较典型的有六种模式:林农个体直接林权抵押贷款,农户联保林权抵押贷款,专业担保公司担保林权抵押贷款,林业合作经济组织、林业经营大户或林业企业林权抵押贷款,林业信用共同体贷款模式及信用基础上的林农小额贷款(黄庆安,2008)。杨云(2008)以福建省案例研究时得出其中除专业担保公司担保以外的五种模式。毛善华(2014)研究浙江丽水的模式主要有林农小额循环贷款、林权直接抵押贷款、森林资源收储中心担保贷款三种。叶朝坤(2011)根据浙江丽水市庆元县林权抵押贷款实践,介绍了“林权IC 卡”林权抵押贷款创新模式。韩立达、王静、李华(2009)则从林权抵押贷款参与主体的角度将贷款模式分为五种:林权证直接抵押贷款模式,林农+担保公司+金融机构模式,林农+信用平台+金融机构模式,林农联保贷款模式,林农+龙头企业+金融机构模式。孙霄(2009)等在对福建省永安、屏南、尤溪模式等林权抵押贷款模式进行的汇总研究中也有相似总结。

(二)林权抵押贷款存在问题及对策研究

关于林权抵押贷款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大多数学者的研究基本上趋于一致。主要围绕着法律规定、宣传程度、融资成本、融资程序、金融机构金融产品的创新、政府部门政策扶持等几个方面展开。

杜静(2012)研究认为林权抵押贷款法律法规不健全、宣传不够、金融机构参与度较低。韩立达、王静、李华(2009)归纳得出:抵押对象限制过严、期限短暂且单一、融资成本过高、程序繁杂等,并分析其制约因素:法律法规不完善、评估机构不健全、缺乏保险机制、配套机制不完备。毛善华(2014)也认为立法修法未跟进,还指出司法介入不积极、抵押物品处置难以及金融机构偏爱大户,小户利益难惠及,评估机构不健全、评估结论欠客观,利率、评估成本高、农户难得真实惠等。

针对存在问题,提出相应对策有:积极推进林权抵押贷款立法、扩大宣传、加强“银林合作”,创新金融产品(杜静,2012)。韩立达、王静、李华(2009)从林农、金融机构和政府部门三方面提出对策:林农完善自我、主动出击;金融机构积极创新、加强监督;政府部门创造环境、提供保障。毛善华(2014)提出完善的设想:加快立法修法速度、机构设置须加规范、扩大社会担保主体、金融机构多让利益、鼓励吸引民间资本等。

(三)林权抵押贷款意愿及其影响因素研究

近几年来,部分专家学者纷纷利用各省各县市的农户调查数据,从实证的角度对农户林权抵押贷款意愿及其影响因素进行分析,影响因素主要涵盖户主个人特征、农户家庭特征、农户家庭经济状况、金融服务以及政策扶持等几个方面。

孟全省(2010)以陕西省宁陕县为例进行实证研究,发现林农文化程度、风险偏好、贷款投资项目、林区交通情况、政府支持力度是影响林农参与林权抵押贷款的重要因素。石道金、许宇鹏、高鑫(2011)通过对浙江省丽水市当地3个县(市)9个乡镇28个行政村591农户林权抵押贷款需求状况的实地调研,利用调查数据进行计量分析。研究表明:农户家庭拥有的林地面积、家庭支出和贷款贴息政策等因素对农户的信贷需求产生正显著影响;户主年龄、贷款用途是否限制对农户的信贷需求产生负的显著影响。曾维忠(2011)利用四川省5个省级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县(区)32个村508个农户调查数据,对农户林权抵押贷款意愿及其影响因素进行了实证分析,数据分析结果表明农户的性别、受教育年限、是否担任过村干部、非农就业人数比重、是否获得过信用贷款、投资风险承受能力、林木林产品销售比例、是否与企业签订购销合同和政府的支持等9个因素对农户林权抵押意愿都具有显著的影响。廖文梅、孔凡斌、曹建华(2011)基于江西省288份林农调研数据表明,有以下影响显著变量:户主文化程度、农户所在地区、林地面积、林地交通是否方便、林地经营方式、是否参与林业合作组织、林地资金投入的主要来源、林地边界是否清晰、有亲友在政府部门工作、贷款利率高低。韩锋、赛斐、温亚利(2012)利用2011年在江西省遂川县的115户农户调查数据,对林农家庭的基本属性、土地拥有情况、年收入与支出三大类的19个变量进行回归分析。研究结果表明:受教育程度和家庭生产性支出对农户的信贷需求产生正的显著影响;个体经营收入对农户的信贷需求产生负的显著影响。朱冬亮、蔡惠花(2013)根据2012年在福建等8省26县抽样调查的数据进二元逻辑回归,表明:林农是否参与林权抵押贷款除受其年龄和家庭年纯收入影响外,还受到承包林地分布、林地总面积、森林保险、林地资金投入等因素的显著影响。

四、研究评述

通过以上的综述,在农户融资偏好、林权抵押贷款等相关方面,国内外研究领域均已取得了一定成果。尤其是农户融资偏好的研究文献十分丰富,农户融资偏好的顺序及影响因素等已经在现有文献中得到深入细致的研究。近几年来,我国专家学者对林权抵押贷款的研究日益增多。从研究内容上看,主要集中于林权抵押贷款模式、存在问题及对策、意愿及其影响因素等几个方面,但缺少对于林权抵押贷款政策的实施如何影响农户的融资偏好这个问题的研究,现有文献较少涉及这一领域。在缺乏明确抵押物的农村金融市场的背景下,将“林权证”纳入到农村金融体系中,成为农户融资的金融工具,从农户的视角深层次地探究林权抵押贷款对融资偏好的影响应该成为未来研究的新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