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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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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制度

奖励制度范文第1篇

第二条本省公民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的,适用本条例。

本省公民在本省行政区域外或者非本省公民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的,参照适用本条例。

外国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的,参照本条例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见义勇为行为是指:

(一)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的;

(二)不顾个人安危,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事迹突出的。

前款规定不包括职务上负有特定义务的人员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四条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公民,实行精神奖励、物质奖励和社会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本条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构负责。

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工会、妇女联合会、共青团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组织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公民的工作。

宣传、文化等部门和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宣传见义勇为公民的先进事迹。

第六条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基层组织和有关部门应当将见义勇为公民的事迹材料向所在县(市、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构申报。

公民可以向当地公安机关、基层组织或者有关部门要求确认本人或者他人的见义勇为行为。公安机关、基层组织和有关部门对上述要求,应当调查核实,确属见义勇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七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构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派员调查,并分别情况作以下处理:

(一)对符合本条例规定见义勇为条件的,提出奖励、保护的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见义勇为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对见义勇为公民,给予下列表彰、奖励:

(一)因见义勇为牺牲或者事迹特别突出,有特殊贡献的,由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构报请省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公民”荣誉称号,颁发奖章和荣誉证书,给予五万元以上的奖金,在全省范围内公开表彰;

(二)见义勇为事迹突出,有重大贡献的,由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构报请省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公民”荣誉称号,颁发奖章和荣誉证书,给予三万元以上的奖金,在全省范围内公开表彰;

(三)见义勇为,有较大贡献的,由州(地、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构报请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授予“见义勇为公民”荣誉称号,颁发奖章、荣誉证书和奖金,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开表彰;

(四)见义勇为,有一定贡献的,由县(市、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构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公民”荣誉称号,颁发奖章、荣誉证书和奖金,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开表彰。

前款被表彰、奖励公民要求为其保密或者有关部门认为应当保密的,表彰、奖励不公开进行。

第九条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公民所需资金的来源:

(一)同级政府财政拨款;

(二)见义勇为基金会接受的捐赠;

(三)其他收入。

前款规定的资金用于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公民,不得挪作他用。具体管理使用办法由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构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对见义勇为公民及其近亲属,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防止其遭受不法侵害。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基层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公民发现因实施见义勇为行为负伤的,应当及时送医院救治,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拖延。

第十二条见义勇为公民的医疗费用按下列顺序解决:

(一)由加害人承担;

(二)由见义勇为公民所在单位或者医疗保险机构承担;

(三)从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公民资金中支付。

第十三条见义勇为公民因伤治疗、康复期间,原享有的工资、奖金、福利等待遇不变。

第十四条在同等条件下,见义勇为公民享有就业、升学、入伍、晋职、晋级、承包经营等方面的优先权。

大中专院校招生时,因见义勇为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的学生,享受加分照顾;符合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的,可以保送省内院校入学。

第十五条因见义勇为牺牲的公民,符合《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规定条件的,批准为革命烈士,其家属享受烈属待遇;不符合革命烈士条件的以及负伤致残的公民,属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其抚恤、工资、福利待遇按照因公(工)伤亡人员的规定办理;无固定收入的农民、城镇居民和学生等公民,由民政部门参照国家对因战伤亡的民兵民工抚恤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因见义勇为致残的农民、城镇居民、学生等公民的伤残等级评定由民政部门负责;有工作单位而无评残管理部门的,伤残等级由县级以上劳动伤残鉴定委员会评定。

第十七条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见义勇为公民,有工作单位但不适合继续在原岗位工作的,由其所在单位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伤残保险或者办理退休手续。

第十八条因见义勇为牺牲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招工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其一名近亲属。

第十九条见义勇为公民因牺牲、伤残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由其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参照遗属生活补助标准给予补助;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应当给予帮扶。

第二十条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履行救治、保护见义勇为公民职责,见义勇为公民或者其他公民可以向当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构提出救治、保护的要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基层组织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应当申报见义勇为公民的事迹材料而不申报的,由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构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二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十条规定,不及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或者对有关救治、保护见义勇为公民的要求不及时处理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构责令其改正;导致见义勇为公民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贪污、挪用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公民资金,除追回资金外,情节较轻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诬告陷害、打击报复见义勇为公民及其近亲属,情节较轻的,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救治见义勇为公民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造成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负有保护见义勇为公民责任的部门和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构责令改正。

第二十七条负有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公民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奖励制度范文第2篇

第二条考核评选的原则

坚持考核评比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可操作性;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科学”的原则进行考评;坚持以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和提高质量、效益相结合,鼓励做大做强的原则。

第三条考核评选的范围

凡**县辖区内年销售收入在5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企业、规模以上商业企业(批发企业为2000万元、零售企业为500万元、餐饮企业为200万元)和三级以上建筑、房地产企业(不包括非商品经营性的金融、保险、通讯等企业,以下简称“规模企业”)。

第四条考核评选的指标体系

**企业10强的评选,主要从反映企业生产经营规模、发展能力、贡献能力等综合因素,在全面反映企业经济综合实力的基础上,重点突出经济效益、社会贡献方面的成就。指标体系(权数)主要包括以下5个方面:

(一)固定资产总额,分值为15分;

(二)销售(经营)收入,分值为20分;

(三)利润总额,分值为15分;

(四)入库税金,分值为40分;

(五)从业人员,分值为10分。

权数反映各项经济指标的重要程度和政策导向,根据近期企业经济运行中的问题和特点进行确定。分值的计算实行加权法计算。

参评企业总分=各项指标值分别除相应指标平均值(规模企业)乘权数之和。

按照得分的多少评选出**企业10强。

第五条考核评选的组织及实施:

(一)各规模企业的考核评选资料统一由各街镇乡、各经济主管部门的财务、统计人员负责统计,各街镇乡和各经济主管部门审核、签注意见后统一上报县企业经济评价考核办公室。

(二)由县企业经济评价考核办公室会同县目标办、建委、财政局、统计局、贸易局、企业发展局、国税局、地税局对各企业上报的指标数据进行确认。计算出全部规模企业以上企业的位次排名。

(三)县企业经济评价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审议各企业的考核评选结果,并将审议后的结果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六条对参评企业年度内发生重特大安全、质量事故,企业职工未参加养老保险以及在考核评选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实行一票否决制,取消评选资格。

第七条奖励对象及方式

奖励对象:**企业10强的现任厂长(经理)领导集体。

奖励方式:对评选出的**企业10强,由县政府授予“**企业10强”称号,颁发荣誉牌匾、荣誉证书,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奖金实行“基本奖+贡献奖”的结构奖励方式。所在街镇乡在综合目标考核时相应加2分。

(一)基本奖

凡被评为**企业10强的企业,分两档计奖:

前5名的10强企业,分别奖励10000元;第6名到第10名的企业,分别奖励5000元。

(二)贡献奖

企业同时达到以下条件的方可计奖:

实现利税总额在100万元及以上的规模企业;规模企业人均实现增加值为全县企业平均水平的1.5倍;规模企业连续两年盈利,应上交税收总额比上年增加,当年入库率达95%以上。

凡符合奖励条件的规模企业,其应得贡献奖在剔除政策性增减因素后,以财政实得税收额为依据。凡当年入库税收净增额在1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按净增额1%的比例计发奖金;凡税金净增额在100万元以下,5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按净增额0.8%计发奖金;凡税金净增额在50万元以下,2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按净增额0.5%计发奖金。

“基本奖+贡献奖”的最高获奖额不超过20万元。

第八条奖金渠道

获奖企业的奖金由县政府列入财政预算支付。

第九条奖金分配原则

(一)获奖企业的法人即董事长或厂长(经理),按不低于奖金总额40%的标准分配奖金,其他现职厂级领导的奖金分配由企业自主决定;

(二)获奖企业员工的奖励,由企业自主决定;

(三)获奖企业员工奖金的具体分配方案及分配实施结果,须报县企业经济评价考核办公室备案;

(四)进入重庆工业50强、民营企业50强和获市优秀领导集体的企业按市的规定标准进行计奖(若由县财政支付的,就高不就低,不重复计奖)。

第十条其他:

(一)获县政府奖励的厂长(经理),企业正常的奖金仍可按规定领取。

(二)为落实、体现县政府对有功企业领导者给予奖励的精神,获奖者的奖金归个人所有和支配。

(三)**企业10强的考核评选,必须严格执行《统计法》、《重庆市统计管理条例》和《会计法》的规定,每年由县企业经济评价考核办公室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获奖企业进行定期、不定期抽查,对采取弄虚作假手段骗取荣誉,一经查实,要予以严肃通报批评,取消**企业10强荣誉称号,并追缴荣誉证书、牌匾和奖金。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奖励制度范文第3篇

第一条为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充分发挥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鼓励科学技术创新,加速我市科学技术事业和经济、社会的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级科学技术奖,分为二类:

(一)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

(二)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三条市级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市级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组织

和奖励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鼓励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项。社会力量设立面向全市或者市内跨区域的科学技术奖励,应当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其奖励活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奖励范围

第六条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授予下列公民、组织:

(一)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

业化中,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

(二)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要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突出建树的。

第七条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技术发明、技术开发和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下列公民、组织:

(一)在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有重要科学发现(指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认可,具有重要科学价值或者对推动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或者应用科学基本原理取得创造性研究成果的;

(二)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做出重要技术发明(指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经实施应用一年以上并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技术开发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中,完成重要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四)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和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经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五)在实施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中,率先应用新技术、新方法,项目的整体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以上,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六)已实施的重大专利技术成果;

(七)域外人员或组织同本市公民或组织进行合作研究、开发,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为促进本市与域外的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做出突出贡献的。

前款第(五)项规定的奖励,只授予组织,但在完成该项目中有科学发现、技术发明的公民,可推荐前款第(一)、(二)项规定的奖励。

第三章评审和授予

第八条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每两年评审一次;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九条市政府设立市级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市级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办理日常工作。

第十条评审委员会由符合下列条件的有关专家、学者组成:

(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二)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工作;

(三)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本学科、专

业领域国内外的科学技术发展动态;

(四)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良好的思想道德,坚持原

则、秉公办事。

第十一条市级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或候选人由各县(市、区)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市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归口部门)或者符合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进行初审、推荐;驻*部队和中、省直驻*单位的科学技术成果,可由其科技部门直接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申报。

第十二条推荐市级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应当填写统一的推荐书,提供完整、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推荐项目进行形式审查。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书面告知申报人在15日内予以补正,申报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三条评审委员会对候选项目进行评议,并提出获奖人选及等级的建议。

第十四条市级科学技术奖励实行公开异议制度,经评审委员会提出的推荐获奖项目、人员及等级的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自公布之日30日内,如有异议,由有关推荐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裁决。

第十五条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由市长核准授予;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授予。

第十六条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不分等级,每次奖励的集体和个人总数不超过6个。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属个人的,颁发奖励证书和10万元奖金;属集体的,颁发奖状、奖励证书和10万元奖金。

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分别颁发奖状、奖励证书和2万元、1万元、0.5万元的奖金。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50项。

第十七条市级科学技术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在当年预算中列支。市财政每年拨付55万元用于科学技术进步奖;每两年拨付70万元用于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市政府可根据本市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适当提高市级科学技术奖的奖金数额。

第十八条市级科学技术奖的奖金应按照贡献大小合理分配,主要完成者所得奖金,不得少于奖金总额的50%,其余部分发给与项目有关的人员。

第十九条对获得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的个人和集体的首席人员,同时授予市劳动模范称号。

第二十条市级科学技术奖的获奖结果,应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评定专业技术资格和享受有关待遇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一条剽窃、侵夺他人的科学技术成果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级科学技术奖的,由授奖部门撤消奖励,追回奖励证书和奖金,取消相应待遇,并视情节轻重,建议其行政主管部门对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级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评审委员会成员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由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社会力量未经登记,擅自设立面向全市或者市内跨区域的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奖励制度范文第4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中国名牌产品”是指由国家质检总局授权,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统一组织评定,以国家质检总局的名义颁发“中国名牌产品”证书及授予奖牌的产品。“中国驰名商标”是指由国家工商总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的驰名商标。“自治区名牌产品”是指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自治区质检局)统一组织评定并以自治区质检局的名义颁发证书及授予奖牌的产品。新疆“著名商标”是指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局认定并颁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著名商标”证书及授牌的商标。

违犯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对社会公共利益、环境资源造成危害的产品,均不在申报范围。

第三条名牌产品、驰(著)名商标奖励企业的评选工作,坚持自愿、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每年评选一次,评选名额不定。奖励资金及评选费用由**市财政安排,名牌产品、驰(著)名商标奖励资金总规模为500万元/年。

第四条为做好全市名牌产品、驰(著)名商标的推进工作,成立**市名牌战略推进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委,负责评选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凡参加评选的产品,应在申报前2年内通过自治区级以上鉴定验收或登记备案,并己投产半年以上,按以下条件分为一、二等奖:

一等奖:获得过国家级名牌产品、驰名商标称号。市场潜力大,社会经济效益高,在同行业处于高盈利水平。

二等奖:获得过新疆名牌产品称号和著名商标的产品。市场潜力较大,社会经济效益较高,在同行业处于较高盈利水平。

对通过最终评审的新创名牌产品、驰(著)名商标进行一次性奖励(对同一驰(著)名商标下系列产品只奖励一次)。

第六条申报程序:

(一)由名牌产品生产单位,向所在区(县)经计委(经委)、两个开发区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报,无行业主管部门的,直接向市经委申报,按要求填写《**名牌产品奖励资金申报表》,并附加有关材料:相关证书及奖牌、专利证书、检测报告、研制报告、彩色12寸产品照片、用户意见及效益证明(以税务部门数据为准)。

(二)各区(县)经计委(经委)、两个开发区行业主管部门对各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将资料汇总后报送市经委。

(三)市经委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评。

第七条评审程序:

(一)由市经委负责组织召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有关专家会议进行综合评审,并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确定获奖项目名单,一、二等奖须经到会全体成员半数以上同意,其中一等奖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采取综合评议与定量评价相结合的方法,得出初评结果,将推荐获奖名单及审查情况报送**市委财经领导小组审批,并在新闻媒体公示。

(二)获奖项目自新闻媒体公示之日起15天后正式生效,如有异议,由原行业专家评审组提出处理意见,报市经委。

第八条奖励办法:

(一)获奖项目由市人民政府颁发奖状和奖金,并按以下标准进行奖励:一等奖35万元,二等奖20万元(如果某等级奖无符合条件的申报产品,该奖项可以空缺)。

(二)获奖单位可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的精神,对开发有贡献人员进行奖励。

第九条各有关单位推荐和评审工作应客观公正,对营私舞弊、弄虚作假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提请有关单位给子处分。

第十条申报单位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在新闻媒体上公布其行为,收回政府奖励给企业的奖励证书和奖金,3年内停止该单位**市名牌产品驰(著)名商标奖励的申报权。

第十一条获得**市名牌产品、驰(著)名商标奖励的产品,原则上2年内不予重复奖励。

奖励制度范文第5篇

Abstract: The incentive system of scientific research in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is a series of scientific research incentive policies and measures to raise the level of scientific research, promote discipline construction and development, and mobilize the scientific research enthusiasm of broad masses of teachers and researchers. This paper combined with the reality, introduced the status of research work and incentive system, analyzed the problems, and put forward some specific observations and recommendations for the scientific awards system.

关键词: 高校;科研奖励制度;科学化

Key words: university;awards system of scientific research;scientific

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2)24-0317-02

1 我校科研工作与科研奖励制度现状

我校是由原北京机械工业学院和原北京信息工程学院合并组建而成。学校在电子信息、现代制造与光机电一体化、知识管理与技术经济等领域形成了明显的优势与特色。“十一五”期间,学校科研总经费达到2.85亿元,实到经费1.79亿元;共新增科研项目国家级49项、省部级80项;共4283篇,进入三大检索论文917篇,出版学术著作86部;获得行业、省部级及以上科技奖励32项,取得发明专利37项、软件著作权133项。更难能可贵的是,学校连续以第一完成单位获得4项国家科技奖励。其中,2007年获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1项;2008年获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1项,国家技术发明二等奖1项;2009年获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1项。

为进一步提高科研水平,促进学科建设与发展,调动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的科研积极性,我校于2009年出台了最新的科研奖励办法。我校科研奖励办法中分别对科研项目、国家发明专利、国家级和省部级科研获奖、学术论文等不同项目规定了相应的奖励措施。具体奖励办法详见表1。

2 我校科研奖励制度存在的问题

在学校科研奖励制度的引导下,我校近年来科研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是,我们的科研奖励制度也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不断加以完善。

2.1 科研奖励主要偏向于科研成果的数量,对质量重视不够 我校目前的科研奖励主要的对象还是所发表的论文和一般的科研项目,侧重的是科研成果的数量,对质量的要求还不太高。学校的科研奖励办法中对取得国家级的科研项目和科研成果都予以重奖。但实际上,取得这些国家级的项目和奖项难度很大。我校连续三年获国家科技大奖,是我校整体科研实力的集中体现。大奖的获得需要的是高水平的科研成果和高质量的项目作支撑。在科研奖励的实际操作中,学校主要依据的是教师和科研人员的数和科研项目到款数来计算科研奖励。学校对科研项目的质量情况则是基本不予考虑,对发表的论文则只对所发表的刊物的合法性有要求,对论文质量的好坏没有特殊要求。这样的科研奖励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对科研水平的进一步提高起着阻碍作用。

2.2 科研奖励没有突出团队激励,对科研团队的作用重视不够 我校的科研奖励办法中规定,所确定的科研奖励是学校对在科技工作中取得高水平成果、获得高等级奖励、争取高级别立项、发表高水平论文的单位、团队、个人的鼓励和褒奖。而实际上,科研奖励最终的奖励对象是个人,团队的作用还未被充分的重视。在核对科研奖励时,学校按照科研项目或论文的完成人署名来确定奖励数额。排名靠前的奖励多,靠后的则少,甚至没有任何奖励。做出贡献的人是一个团队,只不过由于课题申报或署名的限制,团队中的成员只能做出牺牲。在这样的情况下,团队的作用无法得到最大程度的释放,对科研工作而言不能不说是一种损失。实际上,科学研究往往需要凝聚很多人的智慧,需要团队的共同努力来获得。单枪匹马或许能搞出高质量的科研成果,但如果能通过团队的努力则能收获更大的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