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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公共品;市场
在传统的经济学里,市场一般指私人品交易的市场。公共品由政府供给,政府是不以赢利为目的的组织,供给公共品不存在交易问题,因而不存在公共品“市场”。本文研究指出,公共品的供给与需求同样由一个特别的“市场”来决定,同样有其本身的运行规则和秩序。
一、公共品的涵义
公共品的英文名为publicgoods,在国内被译为公共品、公共物品、公共产品、公共益品、公共货物、公共财产、公共商品等。目前较普遍接受的概念为公共品、公共产品和公共物品。公共产品和公共物品译法容易给人以Publicgoods是有形物品的误解,而事实上Pubicgoods在较多的情况下是劳务(服务),是无形态的产品,较少的情况才表现为实物形态。故“公共品”的译法较合乎其本身的经济含义。
公共品是与私人品(privategoods)相对应的概念,其严格定义首先由萨谬尔森于1954年提出:“每个人对这种产品的消费,都不会减少其他人对它的消费。”这是公共品的基本特征“消费的非竞争性”之一,用数学语言可表达为:
n
X=Xi=∑Xi(i=1,2,3,…,n)
i=1
X为某一公共品的消费量,Xi为某人i消费这一公共品的消费量,即任意消费者i的消费量与所有消费者(包括消费者i)加总的消费量相等。从经济学意义上来说,公共品的边际消费成本等于零。
而对私人品来说,消费是具有竞争性的,增加一个人的消费必然减少另一个人的消费,消费量具有累加性。用数学公式可表达为:
NX=∑Xi≠Xi或X=∑XiЭXi(i=1,2,3,…,n)
i=1
即对任一群体的消费者,其消费私人品的消费量是各自消费量的加总。
公共品的另一基本特征为“消费的非排他性”,或称“消费的难排它性”,即在技术上无法将没有购买者排除在消费的范围之外;或是技术上可行,但由于排除成本高于排除带来的收益而造成经济上的不可行。而对私人品来说,通常其消费是严格排他的。私人品也存在消费上的非排他性,存在这种特征的私人品常称为“准公共品”(quasi-publicgoods)或是具有外部性(externality)的私人品(见下分析)。
公共品的两个基本特征“消费的非竞争性”和“消费的非排他性”之间有一定的影响,但并没有必然的联系。“消费的非竞争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消费的非排他性,”消费效用的不变使得公共品的所有者成员缺乏排除外来者的激励。“消费的非竞争性”主要来自消费品自身因素,即本身的消费容量。消费容量的决定来自消费品的规模和特性,一般物质类消费品的消费容量决定于其规模,如国防设施;能量类消费品的消费容量决定于其规模和特性,如广播、电视决定于其覆盖面(特性),而电力决定于其规模;信息类消费品的消费容量决定于其特性,如法律法规、知识、技术,其消费容量趋于无限大。
公共品的“消费非竞争性”特性来自其消费容量对共同消费群体来说充分大,以致每个消费者的消费效用并没有影响到其他消费者的消费效用,即使再增加部分的外来消费者,每个人消费效用水平仍然不变。理论上,具有这种足够大消费容量的产品称为纯公共品。现实中,纯公共品常见于信息类产品,如法规、政策、推广技术、新闻等,物质、能量类的纯公共品较少见,仅有国防、航灯、广播、电视等少数产品。
相对于纯公共品,如果一个产品的消费容量有限,并仅供一个人消费时其效用水平才最大和不变,则该物品为纯私人品。现实生活中,还有相当一部分产品的消费容量处于纯公共品和纯私人品之间,这部分产品随着消费者的增多,容量会满载而出现拥挤,消费者的效用将出现递减。这类产品常称为拥挤性公共品或俱乐部产品(clubgoods),如高速公路、公园、学校、社区游泳池等。
公共品的“消费非排他性”既来自自身的因素,也来自外部因素。自身因素方面,是产品主体(个体或集体)无法控制产品的消费流量或范围,原因是产品在消费时呈现效用外散效应,而这种效用又不可分割。如航灯,当其闪亮时,其灯光照便布满了所服务的海域,使得航灯的所有者很难把没交费的船只排除在外。这是一种效用散发型的外部性导致的“消费非排他性”。此外,还有一种毗邻效应的外部性导致的“生产消费非排他性”,即某一产品在生产或消费时,会引发出另一种产品的生产或消费效用,这种效用可正可负,却又无法避免。如某人在自家的院子里种果树,目的是收获果子,同时对周围的生态无形中贡献出一份绿化;又如某人喷自感良好的香水,却引起周围人的恶心。对效用散发型外部效应,不仅公共品有这一特性,部分私人品也有这种特性,如某人在自家门口栽花,其“美化”却无偿与周围的邻居分享。同样,对效用毗邻型的外部效应,公共品和私人品都存在,只是私人品存在的情况较多。无论哪种外部性,如果其外部性覆盖面是全局的,并且具有以外溢效用为主、外溢效用不可分割的特征,便为纯公共品,反之,则称为准公共品或纯私人品(外溢效用忽略不计)。
俱乐部产品和外部性产品虽然在性质上有相异之处,但两者都具备‘稍费效用不可分割“的公共品共同特征,都可称为准公共品。准公共品按消费人群可分为地方公共品、城市公共品、社区公共品、公司(集体)公共品、家庭公共品等类。纯公共品的提供者是政府,准公共品的提供者既可以是政府,也可以是市场里的经营法人、自然人。公共品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的公共品从消费的不可分割性出发定义公共品,广义的公共品从提高公共福利的高度上定义公共品。”按广义公共品定义,政府的所有服务均列入广义公共品的范畴,包括界定和保护产权、保持宏观经济稳定、提供社会基础条件、提供社会公共服务、提供社会保障条件、提供社会发展条件。提高社会公共福利等方面。
二、公共品市场
公共品供求理论属公共财政学、公共经济学范畴,其中,公共选择理论是其核心。在公共选择理论里,布次南通过研究政治投票与公共收支的关系,推出公共选择所依据的“政治市场”理论。公共品市场在国内外文献中是个空白的概念,因为一般认为,公共品是政府或集体团体供给的产品,并没有通过市场交易,因而就无所谓市场的存在。对此观点,国内理论主流持赞同态度。另一方面,国内部分学者持有不同的认识,如吴俊培1994年提出Publicgoods应译为公共商品,刘心一1999年提出“公共商品满足公欲,私人商品满足私欲,市场是两类商品的综合体”的见解,倡导公共品存在市场的学术观。
公共品是否存在市场,应从市场的构成、运行规则、产权特征等方面来考察。何谓市场,市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市场指有形市场,即商品交换的场所;广泛的市场包括有形市场和无形市场,无形市场是指没有固定交易场所,通过多种交易形式达到交易的市场。现代市场随着交易形式的扩展,已形成多样化的市场体系,对市场的理解应上升到交易总和的高度上来理解,只要存在交易主体和交易对象,便会形成一个市场。当然,市场有规范市场、残缺市场,公开市场、地下市场之分,严格意义上的市场应指完善规范的市场,这种市场的构造必须具备四个基本要素:(1)有完全产权的市场主体。这里的完全产权,指产权主体具有独立排他的所有权,能自由交换所有权派生权能和获得产权交易的剩余;(2)有合法的交易对象,即有产权被社会保护的可交换的商品;(3)交易遵守市场一般运行规则,主要包括市场进出自由原则、自愿交易原则和公平竞争原则;(4)违反市场规则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即进入市场的主体的产权受到法律的保护。
从产权角度,市场之所以形成,是因为产权主体在法律保护和市场运行规则框架下能够自由地交换产权。从交易的本质上来说,商品的交易首先要完成产权的交易,然后才有商品的完全交换或部分交换。如农户甲用一只羊交换农户乙一袋米,这种交换过程首先发生在两者同意完全交换各自的所有权;如果农户甲把一只羊租给农户乙,每月收取1公斤米的租金,则这种交换是部分交换,即所有权派生权能束中的使用权交换。这两种交换都是交易双方先订立契约(产权交易),后才付诸交易行动,实行实物交换或使用权租借。
市场里的产权主体,既有独立的自然人,又有各种形式的组织(法人),如家庭、企业、各种赢利和非赢利机构。应注意的是,各种组织是通过独立自然人的产权市场交易,才以共同产权主体的形式“法人”进入市场的。如企业便是以相对稳定和长期的契约代替“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瞬间契约而形成产权共同体(企业法人)。市场里产权共同体存在的原因是通过较固定的产权交易形式能够降低交易成本,从而带来市场效率;或是共同产权增加的收益大于组织的交易费用。
对私人品来说,由于有着明确的产权边界,即生产和消费都具有明确的竞争性和排他性,因而能通过私人生产和市场交换来生产和消费。而对公共品来说,由于消费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使私人生产者无法收回生产成本(消费的非竞争性使消费的边际成本为零,非排他性使消费者容易搭便车,不愿意生产或购买)。因此,公共品必须由公共产权主体去提供,这个产权共同体便为政府。
按市场形成的四个基本要素及市场的产权特征,公共品的供求是否存在市场决定于两方面的条件:一是政府是否是社会公众通过公平的契约交易而形成的产权共同体;二是政府生产和供给公共品是否遵循市场原则。如果这两个条件具备,公共品的产权契约交易与私人品没有本质上的区别,政府就象一个特殊的企业组织,私有产权的主人——社会公众谋取福利,以公共产权主体形式参与市场运作,生产和供给公共品,弥补私人产权单独交易基础上的“私人品市场”所固有的缺陷。
关键词:公共物品;基本药物;政府责任
中图分类号:C9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13-0268-03
过快增长的医药费用,特别是居高难下的药品费用给居民生活、社会经济都带来了显著的负面影响。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保证群众基本用药”,使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保障群众基本用药需求。国家基本药物疗效确切、不良反应小、价格合理,简言之,是物优价廉的药品,应当成为群众用药首选。但中国的推广工作并不尽如人意,基本药物覆盖面比较窄,有失公平,且社会认知度低,在生产、流通及使用等环节也存在诸多问题。政府有责任推广普及,促进公众合理用药。
一、公共物品的内涵
从大卫·休谟到亚当·斯密,从庇古到林达尔,公共物品概念愈见清晰,萨缪尔森将其定义为:“每个人对这种物品的消费都不会导致其他人对该物品消费的减少”,突出了公共物品消费的非竞争性。后期,他又强调公共物品具有收益的非排他性。效用的不可分割性、消费的非竞争性和收益的非排他性是公共物品的基本特征。效用的不可分割性是指公共物品的提供对象和受益者是全体社会,不能将效用分割为若干部分并规定某部分效用归某一个或一部分消费者所独有,消费者使用的增加并不能增加该物品的效用。消费的非竞争性指任何一个消费者对某物品的消费不会减少其他消费者对该物品的消费,整个社会对该物品的消费量等于个人对它的消费量。也就是说在一定的生产条件和生产水平下,增加一个人对该物品的消费不会带来边际成本的上升。收益的非排他性指某种物品一旦被提供,就不能排斥该社会中其他人消费该物品,或排他的成本很高以至于不必要。
布坎南(1965)则指出,物品的公共性取决于其供给者的性质,而非物品的消费属性。即使某物品不完全具备消费的非竞争性以及收益的非排他性,但若是由政府、第三部门等公共部门提供,则该物品理应被划分进公共物品之列。
还有一种从外部性的角度来定义公共物品的方式值得借鉴。物品的公共性程度取决于其外部性的大小,生产或消费某物品产生的外部性越大,该物品的公共性就越强。当外部性影响到部分社会成员时,该物品是准公共物品,在极端情况下,若这种外部性影响到全体社会成员,那么该物品为纯公共物品。公共医疗、基础教育、社会保险、环境保护、基础设施等给社会带来的效益恒大于给个人带来的效益的物品,都属于公共物品。在物品具有正外部性的情况下,无法排除不付费的人从中获益,满足收益的非排他性。而物品原本的收益并未因其外部化后而有所减少,满足萨缪尔森对消费的非竞争性的定义。从这个角度来看,这部分外部化了的收益是非竞争且非排他的。
若某物品同时满足效用的不可分割性、消费的非竞争性和收益的非排他性,则为纯公共物品,如国防、社会治安、环保等;若满足上述三个特征的一至两条,则为准公共物品,如教育、医疗、公路等。社会中的准公共物品最多,只是其中有些准公共物品的私人物品属性强些,有些则是公共物品属性更强些。
二、基本药物公共物品属性分析
基本药物制度的目的是提高全社会人群尤其是贫困人口对基本药物的可及性,同时促进合理用药。然而,对于基本药物的经济学性质的确定,学者们依旧持有不同意见。
本文认为基本药物属于公共物品中的准公共物品。首先,某一患者使用了某一单位的基本药物后,那么别的患者就无法同时使用该单位的基本药物,每一个患者对基本药物的消费量不能等同于整个社会对其的消费量。每增加一个患者,所需的基本药物的成本也增加,或者说每个人对基本药物的消费都需要从他人对它的消费中扣除,因而具有消费上的竞争性。基本药物显著的正外部性不能排除不付费者从基本药物中受益(如减少了受某种疾病感染的风险)。《世界人权宣言》规定,人人有权享有为维持他本人和家属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准,包括食物、衣着、住房、医疗和必要的社会服务;在遭到失业、疾病、残废或者其他不能控制的情况下丧失谋生能力时,有权享受保障。《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这意味着使用基本药物应当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其目标覆盖所有公民,每个居民都能从中受益,即具有收益的非排他性。综上所述,基本药物具有消费的竞争性以及收益的非排他性,属于准公共物品。
其次,从供给角度看,基本药物从目录的选取到招标采购、流通环节、零售定价、报销比例等均由政府负主要责任,即供应基本药物的组织有很强的公共性,无法完全依靠市场力量实现有效配置。根据布坎南对公共物品的界定,基本药物属于公共物品范畴。
最后,从外部性的角度讲,基本药物作为基本医疗的一部分,具有较强的正外部性。基本药物的推广使用能有效提高常见病的治愈率,从而提高劳动者健康水平,而其中针对传染病的药品更可以防止疾病的蔓延与扩散,惠及社会其他人群。由此可见,基本药物对全社会带来的正外部性大于患者个人的效用,而这样的正外部性并非趋于无穷,其影响范围是有限的,仅限于与患者接触者及与患者有利害关系者,因而从这个角度来看,基本药物也是准公共物品。
基本药物虽然具有明显的正外部性,但由于需要制药厂商制造后以市场化方式流通到医院、药店,参与其生产的企业和社会资金必须得到应有的一定的回报,方能生存并保持继续参与,因而基本药物是需要适当收费的,但其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由政府负担主要成本。
三、政府推行基本药物制度的必然性及存在的问题
1.政府推行基本药物制度的必然性分析。通过上述分析可知,基本药物是准公共物品。其具有公共性的同时必然会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利益外溢性使得“搭便车”行为成为可能,个人和企业往往无力、无意或无法提供。基本药物作为公共物品,使以价格为核心的市场机制无法对其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存在严重的市场失灵,其供给无法实现市场化。且这类市场极易形成垄断,导致药品的高价、低产量,致使大量低收入人群买不起药看不起病,威胁社会稳定。政府的一项基本职能便是保证公共物品的充分、恰当的供给。即使从实现其政治合法性目的出发,政府也必须以国家财政保证基本药物的合理生产与供给,在资源配置中发挥主导作用,从而保证医疗卫生事业的公益性。
2.政府推行基本药物制度存在的问题。基本药物的性质决定了政府必须参与提供。政府提供公共物品有两种形式:(1)政府生产,政府供给,这适用于纯公共物品;(2)市场生产,政府供给,这适用于准公共物品。国家基本药物的提供采取第二种方式,即政府不直接从事药品生产,但在其政策制定已经流通推广中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缺乏相应的法律体系,政策文件的刚性不足,关于基本药物制度的规定也过于笼统。党和国家的重视未能反映到立法层面上,基本药物制度至今还没有相应的法律地位,《药品管理法》中也没有对其有所涉及。基本药物制度的立法缺失,从根本上导致该项制度的执行力不足,难以用国家强制力对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有效规范。政府各监管部门的职能协调不力,基本药物的遴选、定价、招标采购等程序均不严格,在生产中由于政府限价而遭遇“市场失灵”,在医院的推广过程中因利润空间小而得不到医生的积极响应。政府制定基本药物政策的出发点是好的,却不够灵活有效,缺乏相应的使用干预与激励机制。社会大众对基本药物的认知度低,缺乏相关的知识,且存在一定的误解。
四、对政府推行基本药物制度的建议
要使基本药物制度能有效落实,提高其在群众中的可及性,体现公共物品的价值,政府应注意如下几个方面的改善:
1.完善法律法规。应尽快制定基本药物相关法律,严格规范基本药物的遴选、定价、招标采购、配送等流程,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以及基本药物从生产到配送流程涉及的各医药厂商、医疗机构、药店,均在法律的框架下有序运行。各级政府在规划医药卫生事业、行使政府权力、安排政府卫生预算时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以法律的刚性保证基本药物财政投入上的刚性,并减少直至杜绝卫生经费被挤占、挪用等问题。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要定期对国家基本药物的可及性、使用效率、公平性进行考察,以确保资源得到的高效利用,人民群众能获得低价而又安全有效的药物。
2.改革“以药养医”,建立基本药物补助机制。中国公立医院融资与补偿渠道主要包括三大部分:财政补助、医疗服务收费和药品加成收入。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医疗机构使用价格较低廉的基本药物,必然导致其经济收入减少,影响正常运行。因此,仅从政策上强制规定医疗机构使用基本药物的比例是远远不够的,而应当按照新医改方案的要求,采取有效方式改革“以药补医”机制。针对中国目前对卫生财政支出严重不足的现况,应调整政府财政支出的结构,重视对公立医院使用基本药物后的亏损进行补偿,落实政府对医院基本药物销售额的15%的补贴承诺。还可以加设药事服务费,以弥补公立医院缩水的药品加成费用。
3.加大基本药物宣传力度。医药领域存在天然的信息不对称和医生诱导需求,加上人们普遍认为只有进口药、贵药才是好药的错误观念,具有较好的成本—效果比的基本药物未能得到应有的重视。政府作为基本药物的重要推广者,有责任加大力度向公众普及国家基本药物的特点及用药目录,提高全社会对基本药物的认知水平,从而满足群众基本用药需求,促进合理用药。
参考文献:
[1] 王高玲,申俊龙,朱晓涛.推进公立医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激励策略研究——基于委托理论[J].南京中医药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3).
[2] 彭露,郭靖,陈丹镝.基本药物制度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影响[J].中国药房,2010,(21).
[3] 王洪波,万志刚,单杰.社区基本药物制度的实践探索[J].中国卫生经济,2010,(29).
[4] 王福重.公共物品理论的发展及其对中国财政问题的认识意义[J].财贸经济,2000,(9).
[5] 李洪超.基本药物和基本药物制度的公共产品性质分析[J].中国药物经济学,2009,(4).
[6] 杨帅.中国基本药物制度实施问题研究[D].南京:南京中医药大学硕士论文,2011:47.
[7] 梁学平.公共物品内涵的多角度诠释[J].商业时代,2012,(3).
[8] WHO.How to develop and implement a national drug policy[M].2nd edition.Geneva: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2001.
关键词:农村 养老保障 南通
莫尼汉(Moynihan)指出:“一个民族的文明质量可以从这个民族照顾其老人的态度和方法中得到反映。”可见,养老保障问题有着重要的意义。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农村人口老龄化间题日益突出。南通市地处长江三角洲,濒江临海,自古为“崇川福地”,今有“长寿之乡”的美称。作为中国沿海的一个经济比较发达的地级市,在农村养老保障问题上同样也面临着挑战。
1农村养老保障的性质
一些学者认为,农村养老保障是一种公共物品,其实并不全然如此。经济学家对公共物品的定义比较多,其中经济学大师萨缪尔森对公共物品的理论界定具有一定的代表性。1954年,萨缪尔森在《公共支出的纯粹理论》一文中提出“公共物品”这一概念,他认为公共物品是这样一种物品:即每一个人对该物品的消费不会造成其他个人消费的减少。通常而言,公共物品在消费上具有两个基本特征:(1)非排他性。这是指在技术上没有办法或者很难将不付费的消费者排除在公共物品的收益范围之内。一般而言,公共物品一旦提供给社会中的某一个人,社会中的其他人也都可以从该物品中受益。(2)非竞争性。即公共物品既定的情况下,消费者数量的增加不需要追加任何生产成本,“某个人或厂商对公共物品或劳务的享用不排斥也不妨碍其他人或厂商享用该物品.也就是说.增加一个消费量的边际成本等于零。”此后,布坎南在《俱乐部的经济理论》中指出,萨缪尔森所定义的公共物品只是少数的纯公共物品,他认为公共物品是“出于某种原因,有集团或社会团体决定并通过集体组织提供的物品或服务”。现实世界中绝大多数的物品介于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之间,被称之为“准公共物品”。
考察我国农村养老保障,其实现方式有三种:自我养老、家庭养老和社会养老。由于实现方式的不同,农村养老保障的性质存在很大的差异,而并非就是单纯的公共物品。自我养老和家庭养老,由于其提供主体是私人,并且具有排他性,所以属于私人产品。社会养老是指由社会提供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籍的职责,社会养老保障的提供主体可以是集体,可以是商业组织,也可以是政府。其特点也是不同的:集体提供的养老保障其范围比较小,对象比较集中,且每增加一个人会使整体成本增加,或是降低原有成员的福利,可以看出是具有半排他性的,是准公共物品。商业组织提供的养老保障是以盈利为目的的,但是具有非排他性,所以是公共物品;而政府提供的养老保障范围比较广,同样具有非排他性,也是公共物品。
2南通市农村养老保障现状
2.1人口老龄化加速与农村老年人口激增
2000年时,南通市65岁以上人口为943 453人,占总人口的12.03 % ; 2001年,南通市的老年人口比例已经达到12.3 %。这一比例,大大高于同期江苏的9.1%与全国7%的水平,与同期美国的13%接近,也与其他发达国家的14%差距不远。截至2005年11月,南通市共有常住人口734万人,65岁及以上人口为111万人,占常住人口的15.12 %。这表明南通市人口老龄化趋势正在加速。联合国认为,如果一个国家(地区)60岁以上老龄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超过10%或65岁以上老龄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超过7%就被称为人口老龄化国家(地区)。据此,南通市人口年龄结构已进人老龄型。据预测,南通市老年人口在未来30年时间里将快速增加,到2036年,65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将达到215万人,是2000年的2,28倍。
【关键词】 公共物品;法律;异化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2)04-081-01
一、公共物品的基本理论
“公共物品”这一概念是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随着学术界对政府职能和国家财政等有关“公共”问题的研究而引入西方经济学的。公共物品理论认为,公共物品是相对于私人物品而言的,它是指由全体社会成员共同消费的物品或服务,而不是专门为任何个人所单独消费的物品或服务。也有学者提出,公共物品不仅可以是物品或服务,也可以是遵守同一的行为准则,履行一致的交易方式、政策、制度法规(如政府管制),使公共物品具有广义的内涵。在这里,我们主要讨论狭义上的公共物品,即所指的公共物品是处于某种实物形态(如公园、道路、灯塔)或服务(如教育、医疗、治安、国防)的一种社会总产品。传统理论认为,公共物品具有以下两个基本特征:一是非排他性。对于私人物品而言,购买者支付了价格就取得了该物品的所有权并可以较容易的排除他人消费该件物品。而公共物品的消费是集体进行,共同消费的,其效用在不同消费者之间不能分割。二是非竞争性。对私人物品来讲,一个人消费了这一物品,别人就无法再消费了。而公共物品一旦提供出来,任何消费者对公共物品的消费都不会影响其它消费者的利益。公共物品存在消费上的非竞争性、非排他性特点,会产生“外部性”和“搭便车”行为。公共物品具有非竞争性,这就是指每增加一个消费者的边际成本为零。按照自由市场的边际成本定价原则,这些物品就应该实行免费供应,可是公共物品的生产成本却无法弥补。所以,公共物品若让私人按市场机制来提供,必然与社会消费需求的最优水平不一致,要么是供给短缺,要么是消费闲置或消费不足。竞争性的市场不可能使其供给量达到帕雷托最优。因此,公共物品必须由政府通过不同于市场机制的需求偏好显示和强制性融资进行供给。
二、法律公共物品属性的异化
从上面的理论分析,可以看出,一个物品要成为公共物品必不可少的两个条件是:一是非排他性。二是非竞争性。法律的公共物品属性已然被大多数人所接受,其作为保卫社会正义的最后防线,理当站在高处不受任何人的拘束与左右,其理应作为公共物品独立于私人属性的控制,其理应由作为人民代表的国家供给。但在我国现实生活中,在法律的适用,特别是行政法的适用方面,法律渐渐的具有了脱离公共物品属性常态的趋势。特别是表现在非排他性方面。
非排他性是指对于私人物品而言,购买者支付了价格就取得了该物品的所有权并可以较容易的排除他人消费该件物品,而公共物品的消费是集体进行,共同消费的,其效用在不同消费者之间不能分割。法律作为一种资源的正常状态应当可以被每一个需要的人所使用,保护每一个人的权利。但由于法律相关制度的设计和相关私权的介入使得很多人难以得到法律的保护,被排除在了法律保护的范围之外
若是单从法律条文来讲,其承载的只是一种法律规范,是权利与义务的一种抽象表达,它并不会像具体是实物那样存在物质上的局限性,相反,他可以无限制的自我复制来满足社会公众的需求,也就是说“消费者”消费的不是法律文本本身,而是其所记载的内容。从这个方面来说,法律的确是具有非竞争性。
但是“消费者”消费法律显然不仅限于法律条文本身的,他还需要一系列的法律制度来支撑法律的实施,否者,法律只能是一张白纸,根本无法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法律的排他性就表现在法律制度上,主要可分为三个方面:
(一)司法资源的有限性排他
司法资源的有限性排他的原因:一、由于法律供给的主体只能而且必须是国家,具有单一性,这就决定了相应的法律制度的设计、法律实施机构的设置是有限的,很难满足社会对于法律的需求。二、由于我国相应的民间仲裁制度及调节制度还不是很发达,社会可以提供的调解纠纷的法律替代品资源有限,这就导致了大量纠纷未经过任何过滤就直接流向法院,导致法院案件累积,司法资源紧张,法官工作量加大。
因此,一方面,法院为了减少工作量,往往会在法律规定的立案条件上附加其他的条件,例如要求有充足的证据,要求标的额达到一定的限度等等,这样就排除了一些对法律的消费。另一方面,有些法院干脆在接到一定数量的案件后对一般的案件直接就不再受理,我国法律对于这种情况的救济途径非常有限,只能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但是当事人很难证明自己向法院提交过诉状并符合立案条件,这样法院就可以很自然的排除一部分人对法律的消费。
(二)诉讼成本排他
我国法律规定了诉讼费用制度,不同的案件根据其标的额要收取一定的费用。在实践中,诉讼费用的缴纳通常是法院立案的前提。在某种程度上,诉讼费用变成了法院牟利的工具,很多法院也将收取诉讼费用的多少作为考量法官业绩的标准。但是正是这一制度使得生活在社会最底层的人因为交不讼费而难以使自己的权利得到保障。除此之外,打官司还需要花费其他很多成本,例如聘请律师需要律师费、打官司会耽误工作时间等方面,这些诉讼成本使得很多人望而生畏,因而法律也就间接地将他们排除在了法律保护的范围外,而渐渐蜕化成富人维护其既得利益的工具。
关键词:公共信息资源管理;体制建构;模式创新
一直以来,以政府所主导的公共信息资源供给模式,在实践中逐步形成了一套固化的公共信息资源管理体制。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拓展和公共事务的复杂性日趋增强,传统意义上的政府信息资源管理体制和模式需要重构和创新,在寻求建构以政府主导,第三部门辅助,企业积极参与的公共信息资源管理综合体系的同时,还应对公共信息资源管理的模式予以全方位和多视角的考察,以期实现公共信息资源管理供给模式的创新。
一、公共信息资源管理的概念界定
公共信息资源是相对于私人信息资源而衍生出的一种资源类型。通常意义上,私人信息资源主要是由私人生产和提供,其信息成本由私人承担,遵循市场等价交换的供给模式,即“信息付费者=信息使用者”。公共信息资源一般是指政府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服务人民大众而予以提供的信息资源。到目前为止,人们对公共信息资源概念的界定还尚未统一。从国外来看,美国的《田纳西州公共信息法案》中指出,公共信息是在法律或法令以及与官方事务相联系下所收集、组织和保管的信息,包括: ①政府部门产生的信息; ②为政府部门所生产以及政府部门所拥有的信息或有权获取的信息。保罗·乌勒( pauluhlir) 在给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起草的《发展和促进公共领域信息的政策指导草案》中把公共领域的信息定义为“不受知识产权和其他法定制度限制使用以及公众能够有效利用而无需授权也不受制约的各种数据来源、类型及信息”。[1]实际上,公共信息资源与政府信息资源是两个极易混同的概念。美国联邦信息资源管理备忘录中认为,政府信息是指为联邦政府或者由联邦政府创建、采集、加工、或处理的信息[2],而政府信息资源则是一切产生于政府内部或虽然产生于政府外部但却对政府各项业务活动有影响的信息的统称。[3]
从国内来看,对公共信息资源的概念界定主要从政府的角度、广义的角度以及社会性的角度予以阐释:(1)政府的角度。莫力科与王沛民在《科学学研究》中撰文指出:“以政府为主体的一切负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包括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委托的组织,来源于纳税人税款的政府财政拨款的社会团体、组织等公务事业法人和社会组织) 在行政过程中产生、收集、整理、传输、、使用、储存和清理的所有信息,称为公共信息。”[4](2)广义的角度。谢俊贵在《公共信息学》中强调指出,“所谓公共信息是一种特定的实用型信息类型, 它是指所有发生并应用于社会的公共领域, 由公共事务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管理, 具有公共物品特性, 并能为全体社会公众共同拥有和利用的信息”。[5](3)社会性的角度。从社会性角度解读公共信息资源管理,即可将其细分为公共事业信息资源管理和公共资源信息管理。其中, 公共事业信息管理研究的是社会公共服务事业部门的信息管理问题, 包括社会医疗保险、社会劳动保障、社会保险、人力资源管理、行政管理服务等公共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信息管理。公共资源信息管理主要研究的是社会公共信息资源管理问题, 包括社会公共信息资源开发利用, 如标准信息资源、专利信息资源、文献检索系统、信息搜索引擎等应用系统的建立与维护。[6]
综上所述,尽管国内外对公共信息资源概念的理解不尽相同,但其表达的本质内涵是相互一致的。首先,公共信息资源的“公共性”决定其反映的是社会公共性问题。在逻辑上遵循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有关公共政策的推行、公共议程的设置、相关公共利益的维护和制度的合理安排都可将其纳入公共信息资源管理的范畴。其次,公共信息资源的“边界性划分”是同公共生活演进的过程相联系。尽管早期政府信息资源与公共信息资源在内涵和外延上没有明显区别,但是,进入现代性社会以后,随着相关社会事务日渐复杂, 政府生产和掌握的信息资源并不能覆盖所有社会公共事务领域,特别是随着西方新公共管理运动的兴起,第三部门的空前活跃, 这为整个社会信息资源管理权力体系的平衡和公共信息资源的合理配置创造了组织条件和社会环境氛围,政府信息资源与全面反映公共生活的公共信息资源在外延和内涵上的区别渐渐明显。[7]当前看来,传统意义上的政府信息资源管理仅仅局限于政府内部信息资源的循环流动,强调官僚体系对信息流动过程的监控,这已经在某种意义上严格限定了管理的目标、对象以及价值取向,我们应采用公共信息资源管理,创新传统意义上的政府信息资源管理体制和模式,拓宽信息管理的对象和内容,以保证公共信息资源的效用得到最大化发挥。
二、公共信息资源管理的基本特征
(1)公共性:公共信息资源管理的本质特征。在整个信息资源运作体系中,公共信息资源管理的对象只针对社会公共信息资源,即一定时期内与社会共同体成员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信息,以满足和服务于社会每个个体成员对信息的普遍性需求,比如同老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事务以及公共利益变化状况的信息报道等。正是由于公共信息资源管理的公共性特征,其必然反映的是社会公共事务、公共议题以及与公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信息报道,信息的管理状况直接关乎每个社会成员的切身利益。事实上,“公共性”构成了公共信息资源管理的最本质概念,只要逻辑上同公共利益密切相关、公共政策的制定与执行、相应的制度安排以及相关的公共事务信息均可列入公共信息资源管理的范畴,并组构成公共信息资源管理的范畴体系。
(2)广泛性:公共信息资源管理的主体特征。传统意义上都把政府作为公共信息资源管理的主体,但“公共部门在管理信息资源时有自身独有的问题, 公共部门管理者比私人部门管理者要处理更大的系统间相互依赖性、更多的繁文缛节、采购硬件时的不同标准以及更广泛的组织外连接”。[8]事实上,随着“行政国家”的兴起以及政府公共性职能的扩张,政府的相关公共事务日益膨胀和复杂化,这必然决定了政府在应对公共信息资源管理的局限性和有限性,使得传统公共信息资源管理的主体由单一化走向多元化。公共信息资源管理的主体不再局限于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立法机关等国家机关以及各种非政府组织(ngo)、第三部门等都应当成为公共信息资源管理的主体。
(3)互动性:公共信息资源管理的运作特征。随着公共信息资源管理主体的日益多元化,社会成员主体更加积极全程参与和监督公共信息资源管理的运作,这种参与方式和监督方式使得公共信息资源管理呈现政府与社会的良性互动。政府以“竞标”和“外包”的方式将公共信息资源的开发和管理转移给社会上的企业运作,此外,政府还鼓励和引导更多社会组织实现社会公共信息资源的自我管理与服务,加快政府电子政务系统的开发和建设,扩大信息共享空间,提高公众信息的辨识能力与获取能力,与此同时,第三部门、企业和社会大众自觉关注和参与公共信息资源的开发和管理,这些“互动性行为”进一步促推了政府公共信息资源管理的效率提高和开放程度。
三、公共信息资源管理:体制建构与模式创新
公共信息资源的配置与管理,其涉及到信息共享的秩序与信息公平问题。由于公共信息资源管理的目标主要是为实现信息的共享性与信息利用的效用最大化,由此,要确保信息的共享性与效用最大化,公共信息资源管理就必须防范公共信息的部门垄断和私人垄断。当前看来,公共信息资源的有效管理有赖于体制的建构,以保障信息流通的秩序与信息共享的公平。随着公共信息资源管理的主体趋向多元化,这种涉及多方主体参与的管理活动其管理体制的建构也应多元化,即构建一个政府主导,第三部门辅助,企业积极参与的公共信息资源管理综合体系。
(1)政府主导:公共信息资源管理体系的核心。毫无疑问,政府主导下的公共信息必然是公共信息资源的主要组成部分,与社会共同体成员密切相关的公共基本信息,比如相关法律法规条例,住房改革政策,医疗保障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都是关乎民生利益所需的最基本的公共信息。对这类涉及民众利益和关乎社会公平的信息资源的管理和把关,政府扮演着重要的核心角色和承担着不可推卸的责任。此外,政府应设立专门的公共信息资源管理机构,对社会整体的公共信息资源管理做统一规划和配置安排,并制定公共信息资源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以规范各方主体对公共信息资源管理获取和利用的途径及方式,从而保证公共信息资源的效用最大化发挥。
(2)第三部门辅助:公共信息资源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据联合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的标准,如果一个组织一半以上的收入不是来自于以市场价格出售的商品和服务,而是来自其成员缴纳的会费和支持者的捐赠则是非营利的第三部门组织。第三部门主要包括慈善组织、民间社团等,具体表现为各种各样的行业协会、商会、学会、研究会、学校、医院、福利院、图书馆、文化馆、美术馆、博物馆、体育馆等,它与政府部门、市场部门共同构成当代社会协调运转的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正是由于第三部门在其运作过程中会产生各种信息,而其非赢利性的特质则决定了这类信息的公共特性,因此,第三部门所公布的信息也应纳入公共信息资源范畴。当前,由于第三部门种类繁多,主体参差不齐,其公布的相关公共信息还需要进一步把关和管理,由此,加强第三部门的公共信息资源管理成为社会公共信息资源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随着第三部门的不断发展壮大,其必将成为政府信息资源管理的重要合作伙伴。
(3)企业参与:公共信息资源管理体系有机运作的剂。我们都知道,市场机制是围绕公民之间互动的自愿交易而建立起来的,该机制的适用性受制于“搭便车”现象(free-rider)发生。由于公民团体规模的扩大,自愿交易的方式会导致“囚徒困境”(prisoners’dilemma)的情形,因此,一部分产品或服务必须通过权力的手段来提供(mueller,1989)。事实上,前面我们已经论述,政府主导和生产公共信息资源的同时,也可以“外包”给私人企业经营和管理,这在某种意义上缓减了政府对公共信息资源管理的压力和提高了公共信息管理运作的效率。随着私人部门和公共部门的交叉与合作,私人企业披露的相关信息也逐渐具备了公共信息的性质,比如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企业的年度运营报表、企业重组交易信息等都可归入公共信息资源。尽管在相关公共物品的资源配置上,个人私利与公共利益之间总存在着矛盾,难以实现“趋同一致性”。但是,依照经济自由主义的观念,个人私利与公共利益是兼容的,而能够实现这种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兼容机制是市场的选择规则。充分竞争的市场选择能够基于任何个人的最大化行为,从而实现整个社会的资源配置效率即公共利益。[9]由此,企业积极参与公共信息资源管理的同时,不仅促推了公共信息资源管理体系运作的灵活高效,也实现了企业自身的利益和发展。
作为公共物品特质的公共信息资源,从公共物品的生产方式和提供方式来看,传统意义上的政府信息资源管理实质上主体过于单一,实际上,我们不应仅局限于以政府作为公共信息资源管理主体的单一考量,而应对公共信息资源管理的模式予以全方位和多视角的考察,以寻求公共信息资源管理供给模式的创新。
(1)新公共物品管理模式。coase(1974)指出分析,在一定的技术条件和制度安排能引起“排他成本”降低的情况下,纯公共物品由私人提供不仅可行且更有效率。[10]自drucker(1969)提出“民营化”一词之后,公共物品领域的市场化改革迅速在世界各地蔓延,并逐渐成为新公共物品管理模式。民营化意味着政府减少干预,增加私人供给机制功能以满足公众需求。savas于1922年总结得出政府促成私营部门进入公共物品领域的三种途径:委托、撤资、以及替代。[11]不难发现,公共信息资源的生产和供给选择新公共物品的管理模式,其必然促推政府权力的下放,并随着竞争机制的引入,供给主体的多元化将实现重大突破,并通过产权制度激发私营部门参与公共信息资源供给的热情。当然,随着私人产权的引入极有可能导致政府对公共信息资源监控权的弱化,并形成私人供给公共信息的垄断优势,这些负面影响不容我们忽视。
(2)ppp模式。reymont(1992)首创公共物品供给ppp模式(public—private—partnership),即公共部门与私营部门的合作伙伴模式,这种模式强调政府同私营部门加强合作伙伴关系的建立,并以“契约约束机制”督促私营部门按政府规定的质量标准进行公共物品的生产,政府则根据私营部门的供给质量分期支付服务费,ppp这一模式追求全新的“双赢”合作理念作为公共物品的供给模式。公共信息资源管理采取ppp模式,能最大化地提高公共信息资源供给和生产的效率,并且确保整个公共信息资源管理项目的供给执行过程都在政府的稳步控制下,从而有效规避公共信息资源由私人龚断的潜在危险。但是,由于政府部门与私营部门都有“利己主义”的动机,两者之间的“交易点”成为滋生腐败及违法行为的土壤,并且契约履行过程中“信息不对称”容易导致公众利益的受损,形成“契约失灵”,对此,应采取适当的规避和防范措施。
(3)互补管理模式。weisbrod(1986)认为:第三部门的出现是市场失灵和政府公共物品供给不足的结果,它被视为一支独立的第三方力量在公共物品提供上实现公平与效率的最优结合,同时也在防范政府与私营部门对公众利益的侵害方面具有重大意义。[12]然而,正如政府和市场会产生“失灵”,第三部门也常常会偏离志愿机制,在提供公共物品上产生功能性和效率上的种种缺陷,salamon(1987)将此类失灵称为“志愿失灵”。[13]事实上,对第三部门的“志愿失灵”,政府的刚性制度恰好是弥补其不足之处的关键,此外,第三部门对公众需求的回应性具备良好的弹性,这样,二者在各自的特征上具有极强的互补性,它们之间可以建立起“合作关系”。从西方发达国家对公共信息资源管理的实践经验来看,这种合作互补关系被视为积聚两者优势解决复杂问题时的有效方式,应用极其广泛。其最典型作法是由第三部门协助政府生产和管理公共信息资源,而政府主要提供资金和政策上的扶持,并以特许经营、公私合营的形式与第三部门合作。
参考文献:
[1]夏义堃.公共信息资源管理的多元化视角[j].图书情报知识,2005,(2).
[2]office of management and budget of united states . circu2lar no. a - 130 revised ( transmittal memorandum no.3) memorandum for heads of executive de2partments and establishments subj ect: manage2ment of federal information resources. 1996.
[3]马费成.信息资源开发与管理[m].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2004.1.
[4]莫力科、王沛民.公共信息转变为国家战略资产的途径[j].科学学研究,2004,(3).
[5]谢俊贵.公共信息学[m].长沙: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45.
[6]李兴国.信息管理学,http:ppglxy. hfut.edu.cnpxxglxpjxnrpdzsgp81.htm.
[7]夏义堃.政府信息资源管理与公共信息资源管理比较分析[j].情报科学,2006,(4).
[8][美]尼古拉斯·亨利.公共行政与公共事物(第八版)[m].北京: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265.
[9]毛寿龙、李梅.有限政府的经济分析[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0.378.
[10]coase,r,h,the lighthouse in economics[j]. 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 1974,(2).
[11]savas ,e. s“privatization” in mary hawkeaworth and mourice koganceds encyclopedia of government and politics [m].newyork riutledge ,19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