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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停车场(库)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满足停车需求,改善交通状况,保障停车场(库)经营者和停车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库)的规划、建设、使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停车场(库)包括公共停车场(库)、道路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库)。
第三条(管理部门)
*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以下称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停车场(库)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库)的管理工作。
*市陆上运输管理处和区(县)陆上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陆上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库)的日常管理工作。
本市规划、建设、市政工程、公安交通、房地资源、财政、价格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行业协会)
本市停车服务行业协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并可以接受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协助做好本市公共停车场(库)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鼓励和推广)
本市鼓励多元化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库),鼓励专用停车场(库)向社会开放,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公共停车场(库)和道路停车场。
第二章停车场(库)规划与建设管理
第六条(规划编制)
公共停车场(库)专业系统规划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布局结构和交通需求状况,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编制,经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并报市政府审批后,纳入全市总体规划。
区(县)政府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与公共停车场(库)专业系统规划相衔接。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征求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七条(用地控制)
公共停车场(库)专业系统规划确定的停车场(库)用地属道路广场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改变用途。
第八条(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
公共停车场(库)和专用停车场(库)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停车场(库)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
本市停车场(库)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编制,经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配套建设)
新建公共建筑和居住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停车场(库)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场(库)。
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库)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条(补建)
下列公共建筑未按国家和本市停车场(库)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场(库)的,应当在改建、扩建时补建:
(一)火车站、客运码头、机场、省际道路客运站以及公共交通与自用车辆换乘的枢纽站;
(二)体育(场)馆、影(剧)院、图书馆、医院、会展场所、旅游景点、商务办公楼以及对外承办行政事务的办公场所;
(三)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旅馆、餐饮、娱乐等经营性场所。
前款规定的公共建筑因客观环境条件限制,无法补建停车场(库)的,公共建筑所有人应当向市、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有关专家技术论证报告。
第十一条(建设审查)
本市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公共停车场(库)的建设进行审查。
市、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查公共停车场(库)建设工程的规划方案和初步设计方案时,应当征求市、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二条(竣工验收)
市、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对公共停车场(库)建设工程进行规划验收时,应当通知市、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第三章公共停车场(库)经营管理
第十三条(经营登记备案)
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并在工商登记后15日内,持有关材料向陆上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变更登记事项或者歇业的,应当按规定向工商、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自变更、歇业之日起15日内向陆上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同时向社会公告。
第十四条(改变使用性质的审核)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已建成的公共停车场(库)挪作他用。
改变公共停车场(库)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市、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停放车辆服务规范)
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服务规范:
(一)设置醒目、统一的停车场(库)标志牌和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停放车辆规则,公布监督电话;
(二)制定停放车辆、安全保卫、消防等管理制度;
(三)配置完备的照明设备、通讯设备、计时收费设备;
(四)指挥车辆按序进出和停放,维护停车秩序,确保停车设施的正常运行;
(五)执行停车收费规定,在醒目位置明码标价;
(六)工作人员佩戴服务牌证。
第十六条(驾驶员行为规范)
机动车驾驶员及其随车人员在公共停车场(库)停放车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服从工作人员的指挥,有序停放车辆;
(二)不得损坏停车设施、设备;
(三)不得停放装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的车辆。
第四章道路停车场管理
第十七条(设置原则和方案)
道路停车场的设置应当严格实行总量控制。
道路停车场的设置方案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原则编制:
(一)符合区域道路停车总量控制要求;
(二)与区域停放车辆供求状况、车辆通行条件和道路承载能力相适应;
(三)区别不同时段、不同用途的停车需求。
在本市外环线以内的公共停车场(库)300米服务半径内设立道路停车场的,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举行听证。
第十八条(管理者的确定)
道路停车场管理者确定的办法,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计费方式)
道路停车可以采取按时或者按次方式计收停车费。
道路停车采取按时计费的,可以根据周边地区的道路交通状况,采取累进计费或者限时停车的办法计费。
第二十条(收费方法)
道路停车场管理者可以采用电子仪表方法或者人工方法,收取停车费。
第二十一条(收费管理)
道路停车场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上缴财政,支出由财政按批准的预算核拨。
第二十二条(撤除)
道路停车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经征求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意见后,应当及时予以撤除,并通知市市政工程管理部门:
(一)道路交通状况发生变化,道路停车已影响车辆正常通行;
(二)道路周边的公共停车场(库)已能满足停车需求。
道路停车场撤除后,道路停车场管理者应当及时恢复道路设施原状。
第二十三条(道路停车服务规范)
道路停车场管理者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五)、(六)项规定以及下列服务规范:
(一)在道路停车场划设明显的车位标志,配备必要的照明设施;
(二)不得擅自扩大占路面积;
(三)采用电子仪表收费方法的,在醒目位置明示电子仪表收费设施的使用说明,并加强对设施的维护保养,确保设施整洁、完好。
第二十四条(道路停车行为规范)
机动车驾驶员在道路停车场停放车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二)按照规定支付停车费;
(三)在限时停车的道路停车场不得超时停车。
机动车驾驶员在采用电子仪表收费方法的道路停车场停放车辆的,应当将交费凭据放置在车辆前挡风玻璃内的明显位置,以备查验。
第五章其他相关管理
第二十五条(收费价格管理)
本市停车场(库)服务收费根据不同性质、不同类型,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停车场(库),应当区别不同区域、不同停车时间,并按照同一区域道路停车高于路外停车的原则,确定停车收费标准。
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停车收费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票据管理)
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收取停车费,应当使用由市地方税务部门监制的统一发票。
道路停车场管理者收取停车费,应当使用由市财政部门监制的专用收费票据。
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或者道路停车场管理者不按规定开具统一发票、收费票据的,停车者可以拒付停车费。
第二十七条(信息化管理)
本市实行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管理。
*市陆上运输管理处应当组织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的建设,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公共停车场(库)和道路停车场,并负责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运行的监督管理。
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和道路停车场管理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将其停车信息纳入全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
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的联网管理规定和有关标准,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统计)
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和道路停车场管理者应当按照规定,向陆上运输管理机构如实报送统计资料。
专用停车场(库)的所有人或者其委托的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申报停车场(库)的泊位数。
申报专用停车场(库)泊位数的办法,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资源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专用停车场的调用和开放)
本市举行重大活动期间,公共停车场(库)不能满足社会停车需求时,专用停车场(库)的所有人或者其委托的管理人应当按照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在满足自身停车需求的条件下,向公众开放。
在公共停车位不足的区域,应当采取措施鼓励专用停车场(库)向公众开放。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行政处罚)
市、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道路停车场管理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二)、(三)、(四)、(六)项和第二十三条规定,可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机动车驾驶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责令改正,补缴停车费;对拒不缴纳停车费或者超时停车的,可处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可处以警告或者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三)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道路停车场管理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处以警告或者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道路停车场管理者、专用停车场(库)所有人或者其委托的管理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可处以警告或者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划、建设、价格、票据、道路、交通安全等管理规定的,由相关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一条(委托行政处罚)
市、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陆上运输管理机构实施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二条(妨碍公务的处理)
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要求)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秉公执法。对、、、索贿受贿、枉法执行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临时停车场管理)
利用闲置空地开设经营性临时停车场,以及为为期30日以上重大活动临时开设经营性机动车辆停放点的,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专用停车场的经营管理)
专用停车场(库)向公众提供经营性停车服务的,按照本办法有关公共停车场(库)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有关用语的含义)
本办法有关用语的含义:
(一)公共停车场(库):指根据规划建造的以及公共建筑配套建造的经营性机动车停放场所;
一、两个新建停车场的使用和客运车停放安排
1、马兰滩停车场(西客站)停放的客运车共计43台。包括:古交到河口的公交客运车(11台)和古交到东塔(11台)、原相(8台)、岔口(8台)、白家沟(3台)、阁上(2台)5条线路上的乡村客运车。其中古交到河口线(11台车)为经营权有偿使用的城市公交线路。
2、铁磨沟停车场(东客站)停放的客运车共计86台。
论文百事通包括:古交到马兰(25台)、屯兰(4台)、雁门(26台)、加乐泉(19台)4条线路上的公交客运车和古交到大南坪(2台)、曹坪(3台)、三岔口(4台)、石千峰(2台)、神堂岩(2台)5条线路上的乡村客运车。其中古交到马兰、屯兰、雁门、加乐泉4条线(共73台车)为经营权有偿使用的城市公交线路。
3、古交到邢家社的客运车辆(4台)在头南峁蔬菜批发市场停放。
二、组织实施和时间安排
整个迁移过程分三个阶段进行,从2005年5月20日开始至6月25日结束。
(一)宣传教育阶段:从5月20日—5月25日。
由市客运办负责,市交警大队和新闻单位参加,向经营者和群众宣传城市客运发展规划及合理设置城市客运场站设施有关规定和知识;宣传停车场迁移对优化城市发展服务环境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动员经营者积极配合做好迁移前的准备工作,确保顺利迁移。
(二)完善场内设施阶段:从5月26日—6月9日。
1、由市客运办负责,交警大队和实业公司等单位配合,制定两个新建停车场场内的车辆停放、运行计划,确定场内各线路车辆的停放顺序和位置,划定停靠线,安装标志牌。
两个新建停车场内设置不锈钢停车标志牌、公示宣传栏需资金110950元。其中包括:①马兰滩停车场28个(包括市内车、长途车、出租车等)标志牌,制作费28×1500元/个=42000元,安装费28×150元/个=4200元。②铁磨沟停车场15个标志牌,制作费15×1500元/个=22500元,安装费15×150元/个=2250元。(3)两个停车场各需公示栏和宣传栏4个,共8个,制作费8×5000元/个=40000元。此项资金由市财政解决。
2、由市客运办负责,交警大队配合,在马兰滩停车场到铁磨沟停车场之间的滨河南路路段为古交到河口、马兰、屯兰、雁门、加乐泉5条客运线路规划30个候车站点(道路两边各15个,每条线路3个),设立30个候车站牌。候车站点相对集中在牛角上、原露天剧场附近和建设路路口处。
站点设置需资金49500元,其中包括:站牌制作费30×1500元/个=45000元;安装费30×150元/个=4500元。此项资金由市财政解决。
(三)统一迁移阶段:从6月10日到6月15日。
由市客运办和桃园办事处负责,交警大队和城管派出所配合,关闭滨河停车场。所有城市客运车辆按计划进入规定的停车场停放。具体步骤:
1、由市建设局和客运办于6月8日组织召集各线路负责人和有关单位的负责人,传达市政府关于停车场迁移的决定和通知。
2、由桃园办事处负责,市交警大队、客运办和城管派出所配合,于6月10日上午正式关闭滨河停车场,禁止所有车辆(包括客运车、货运车等)继续进入场内停放。同时,由市客运办和交警大队在两个新建停车场安排专人负责管理车辆停放秩序。
3、从6月10日开始的每天7:00—20:00,由市交警大队和客运办在马兰滩停车场和铁磨沟停车场之间的滨河南路上合理安排警力和管理人员,负责指挥引导各线路车辆进入规定的停车场,并按规定的线路、时间运行,在规定的候车站点停靠候客。
三、组织领导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客运办;办公室主任任长春(兼)。
各成员单位的主要任务及所需工作人员:
市客运办重点负责两个新建停车场内的设施装配和秩序管理,滨河南路上候车站点的设置及候车秩序的管理。需安排工作人员15人,其中在滨河停车场稽查管理的3人;在两个新建停车场内专门负责管理的各3人(共6人);在滨河南路上稽查管理的6人。
市交警大队重点负责停车场内停放和行驶秩序,滨河南路上的交通运输秩序管理。需安排交警队员15人,其中在滨河停车场指挥管理的3人;在两个新建停车场内指挥管理的各1人(共2人);在滨河南路指挥管理的10人。
城管派出所重点负责维持滨河停车场和两个新建停车场内的治安秩序,清理场内影响迁移工作小商小贩及摊点等。需安排干警4人,其中在滨河停车场管理的2人;在两个新建停车场管理的各1人(共2人)。
桃园街道办事处负责清理滨河停车场原有的票房、站牌等设施。
市物价局负责重新确定各城市客运线路的客运票价。
市政处负责滨河停车场关闭后的日常保洁维护工作。
四、亟待解决的问题
1、长途汽车站必须同时迁移。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
一是我市长途汽车站内的停车场地小,大量的长途客运车长期占用滨河停车场及其附近的滨河南路路段,使滨河南路上经常出现交通堵塞等问题。如果长途汽车站不迁移,就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滨河南路的交通管理混乱问题。
二是我市城市客运市场秩序会受到长途客运车的影响。我市许多乡村客运线路与长途客运线路在古交境内有重叠,如果长途汽车站不同时迁移,则长途客运车仍可直接进入市区,而乡村客运车却进不了市区,原本乘坐乡村客运车的乘客就会就近搭乘长途客运车,乡村客运车的客源必然减少,在长途客运车和乡村客运车之间就会形成不平等竞争和利益分配的不合理,进而导致两类客运车之间的经营冲突和矛盾,甚至造成一些不安定因素。例如古交—清徐的长途客运车,一直从我市大川西路穿行载客,既加重了市区内的交通压力和环境污染,又直接带走了许多古交—邢家社的乡村客运车的乘客。在我市古交—东塔、古交—阁上等乡村客运线路上都存在着同样的问题。
为此,根据《山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关于长途客运车进入城市“应当按指定线路行驶”并“进入指定的场站载客”的规定,建议长途汽车站同时迁移到马兰滩停车场(西客站);同时明确规定所有的长途客运车一律不得在市区内通行。
2、两个新建停车场的具体管理机构要明确。
为了切实加强对两个新建停车场的管理,根据山西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暂行条例》关于“城市公共客运场站设施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所属的城市客运管理机构,负责城市公共客运的具体管理工作”的规定,建议马兰滩停车场和铁磨沟停车场由市客运办负责管理。新晨
五、措施和要求
1、各单位必须高度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既要严格落实责任,依法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任务;又要针对迁移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个别经营者和群众不理解、不配合等问题,积极主动地做好解释和说服教育工作。
2、滨河停车场关闭后,所有客运车辆不得在滨河停车场及其附近继续停留候客。市客运办和交警大队要相互配合,加强稽查管理,加大处罚力度,对故意妨碍迁移工作,扰乱管理秩序的经营者,要依法从重处罚,直至取缔其经营资格。市交警大队要尽快拿出以两个停车场之间为重点的滨河南路交通管理方案,明确责任和措施,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确保滨河南路正常的交通运输秩序。
【关键词】城市停车难;应对;策略分析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和小汽车家庭化进程的加快,全国大中城市的交通拥堵和停车难问题已日益显现,尤其在车位配建不足的老城区尤为严重,占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和小区通道的停车现象逐步扩大,停车难正成为困扰各大城市管理者和群众的社会问题。从典型城市的案例入手对当前国内城市停车难问题进行研究分析,并提出了改善机动车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的相关策略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成都市中心城区停车难现状
1.总量不足,结构性矛盾突出
成都市中心城区现有机动车停车泊位数50.3万个,其中路外备案停车场的泊位约47.8万个,占道临时停车泊位约2.5万个。路外停车场主要分布在三环路内外约28万个,一、二环路之间约11.1万个,一环路内约8.68万个。而同期中心城区汽车保有量却已突破100万辆,停车位缺口达50%以上,老居民院落配建车位严重不足,大量刚性停车需求不得不通过挤占小区通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解决。另一方面,住宅配建停车场、企业和单位停车场又呈现出“两多”现象,即住宅区车位白天空置多,企业和单位车位晚上闲置多,供需结构性矛盾突出。
2.技术手段落后,服务水平低
现有停车场中绝大部分除简单的自动计时收费功能之外,安防检测、泊车引导、取车提示、通卡支付、车位查询及预订等现代化管理与服务的功能还不具备, 中心城区仅40余家停车场的运行信息实现了数据联网,所占比例仅1.5%;另有约30多家停车场虽在剩余空位信息,但还是独立运行的信息孤岛。由于信息不对称,一方面是空闲车位利用率低,另一方面则驾车人寻找车位困难。此外,车位难求还带来大量道路无效交通量,加剧交通拥堵。
3.经营主体多,行业自律性差
目前,成都市的机动车停车场总体上呈现主体多、规模小、服务水平低的格局。中心城区现有备案停车场约2624家,泊位数约47.8万个。其中,泊位数超过500个的特大型停车场229家,占总数量的8.7%;泊位数在500至300个之间的大型停车场231家,占总数量的8.8%;泊位数在300至50个之间的中型停车场1306家,占总数量的49.8%;泊位数小于50个的小型停车场约858家,占总数量的32.7%,中小规模停车场数量约2164家,超过总量的80%。停车场的经营者多由物业管理公司、停车管理公司或个体经营者与权属单位签订经营协议代管,构成复杂,从业人员在职业素养、服务意识、专业技能、政策把握等方面参差不齐,特别是部分停车场的权属单位或经营者受利益驱使,随意改变停车场使用性质,转而经营其他效益好、获利快项目的现象十分普遍。由于成都市尚未成立停车行业协会,行业自律性差,在停车行业发展“多、小、散、乱”的现阶段,政府部门因受制于财力和人员配置不足,规范管理力不从心。
二、城市停车难症结分析
无独有偶,上述成都市中心城区停车难所呈现的诸多现象在国内大中城市里均在不同程度上有所表现。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城市机动车停放问题已经成为了困扰广大市民和城市管理者的重大社会问题。事实上,城市停车难问题已经远远超出了交通管理的范畴,涉及中央及地方经济发展领域和行政事务管理的多个方面,具体为:
1.缺少战略规划指导
当前普遍存在的机动车停车设施不足的问题表面上是城市规划对于机动车快速增长的前瞻性不够,应对不足所致。但追根到底,则是中央和地方政府层面缺少城市发展的战略规划指导。比如:国家的汽车产业发展激励政策与倡导公交优先战略之间存在明显矛盾,如何平衡矛盾,积极应对汽车产业发展带来的城市交通拥堵及停车难问题,不管是负责宏观经济调控的国家发改委还是负责城市规划建设的住建部,至今尚未研究出台可延续的战略指导性意见。反观汽车产业大国东邻日本,早在上世纪五六十年代相继颁布《车库法》、《停车场法》、《道路交通法》等十余项法律法规,在汽车保有量高速增长的初期,抓住了时机,为日本1965年以后汽车快速增长时期的交通规范化管理包括停车管理打下了基础。近年来,以汽车产业为代表的现代制造业因其产能大、需求高、见效快、拉动就业、财政增收等优势,在国家产业布局和经济结构调整时期,受到不少二、三线城市的青睐。但地方政府对于汽车发展引发的城市交通拥堵、环境破坏、停车困难等问题的解决似乎仅停留在以“以交通论交通”的层面,但全球多个城市的实践均表明交通问题的治理并不能仅靠强化交通建设与管理解决,还涉及经济发展与社会管理的多个方面。
2.规划工作尚需加强
多数城市确立了“配建停车为主、专业停车为辅、占道停车为补充”的规划建设思路,但在具体操作环节,还未形成与发展思路相适应的工作流程和技术方法。例如,建设项目车位配建标准划分过于简单,住宅类的配建指标仅考虑到自有需求,但忽略了其配套营业房经营时派生的停车需求;商业项目的配建指标不按员工自有和社会外来两大需求分别配建,在机动车快速增长又缺少政策调控时,停车泊位供不应求的问题由此而来。另一方面,针对城市综合体、大型商场、娱乐设施、学校、医院等停车需求旺盛的特殊项目,在其配建停车位难以满足需求的条件下,缺少相应的机制在周边规划公共停车场作为补充,以致占道停车规模难以控制,周边交通出行环境不断恶化的后果难以避免。
3.配套政策缺失,专业停车场发展缓慢
在成都市现有2624家备案停车场当中,专业停车场数量极少,仅11家,共有泊位数2187个,占备案停车场总量的4‰。机动车停车场前期投资大,建设成本回收期长。据调查估算,专业停车场的建设成本约15万元/泊位(含100万/亩土地协议出让金),而中心城区执行市场调节价的专业停车场日均每车位收入仅20元,需20年左右才能收回投资成本。因此,建设和经营机动车停车场的市场积极性一直不高。目前天津、西安等多个城市为应对日趋严重的停车供需矛盾,相继出台了扶持专业停车场的若干项优惠政策,包括减免土地出让金、减免城市配套建设费和经营所得税、给予财政性补贴、简化建设审批程序等等,可在一定程度调动市场的积极性,对于缓解停车难起到积极作用。
4.价格机制有待优化
越来越多的国内城市已开始重视价格对交通管理的作用,纷纷制订了“白天高于夜间、路内高于路外、地上高于地下”等差别化停车收费政策,但对规范管理的实际效果却差强人意。其实质问题在于两个方面:其一,国内停车价格标准普遍偏低,这既是车辆拥有者的利益诉求,也有管理者认为商品价格应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消费者的承受能力相当,停车收费不应偏高的管理思路所致;其二,包括成都市在内的国内不少城市对于停车收费均采取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定价三种管理模式,由此在同一区域存在价差较大的停车场,受价格对供求关系的影响,自然出现一部分停车场供不应求、另一部分停车场利用率低的情况。笔者认为,在政府做不到公共资源和环境容量按需供给的客观条件下,对小汽车行停消费的定位应与水、电等居民基本消费品有所区别,小汽车出行带来的资源占用和空气污染等社会边际成本较高,停车收费理应保持在一个较高的水平,这既是香港、新加坡等、日本等发达地区和国家历史经验的证明,也是对绝大多数不开车出行者的政策公平。同时,通过建立经营收益与投资回报相适应的价格机制,有效引导市场供需趋于平衡,才是缓解城市停车难问题的治本之策。
5.管理体制还需完善
在现有的行政管理格局下,城市机动车停车场的管理部门往往涉及国土、规划、建设、城管、公安、交通、物价、工商、地税、房管、公安消防等多个部门的职能工作,牵头管理部门因各地情况差异而各有不同。在此情形下,部门间的默契配合和开放的信息共享度往往是搞好停车场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关键。以前述成都市的停车难问题为例,为改变结构性的停车矛盾,政府可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错时停车合作,但须负责产权管理的房管局与负责运营管理的交通部门相互之间开放信息,并协同制订有关管理细则,预防可能出现的小区治安隐患或协调错时停车合作双方之间的纠纷;负责路外占道停车的管理部门应与交通部门建立工作联动机制,坚决取消车位利用率低的路外停车场周边的占道停车,确保既有的停车设施得以有效利用;负责用地审批的国土部门应与规划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做好停车场用地的规划控制,严禁随意挪用、占用停车场规划用地的情况等等。
三、结论
1.停车作为交通出行的初始和末端环节,是交通运行全过程的重要组成,静态交通是否高效运转还会对动态交通造成极大影响。有关部委应结合国家经济发展战略规划及相关政策,对机动车发展制定战略性指导意见,用以指导各地包括静态交通在内的交通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地方政府需根据各地实际,按动静交通相结合的原则,制定出台切合本地实际的停车行业发展政策。
2.地方规划部门应创新工作方法,优化规划技术管理工作。宏观层面应按照以道路通行能力决定机动车发展规模的原则来确定停车设施总量需求并提前做好规划布局;中观层面要高度重视大型卖场、城市综合体、学校、医院、交通枢纽、大型公建场所的交通需求综合分析,充分发挥交通影响评价工作的作用,根据建设项目的使用性质和交通生成量,并结合周边公共交通资源条件,进一步细化停车设施配建指标的分类及标准设定;微观层面要开展住宅区临街商铺停车需求的分析研究,按照项目业主必须具备消化全部停车需求能力的原则核发规划设计条件,逐步改善商业、娱乐集中区域大量占用中小街道停车的情况。
3.按照公交优先发展的思路,建立与小汽车出行方式的定位相一致的价格管理机制,推动停车场的投资与收益相平衡的价格体系逐步成熟完善,充分发挥价格对供求关系的影响力和作用,运用市场机制调控停车供需矛盾逐步趋于缓和。在地方财力有限的条件下,政府可通过适度的行政干预,在供地、规划、建设、税收等环节出台优惠政策,鼓励和吸引社会力量加大停车设施的供给。
4.重视现代科技对静态交通管理与服务的重要作用,积极推广停车行业智能化、信息化技术应用,加快停车场运行信息的联网建设和数据共享,将停车场的运行状况纳入计算机系统,逐步实现车位的户籍化管理。鼓励专业运营商加强停车信息诱导,开展车位的查询和预定业务,拓展公众信息服务范围。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加强行业自律,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意识,推行行业资质认证和服务质量考评制度,推动停车行业发展向高水平迈进。
5.地方政府应鼓励和提倡单位与个人开展错时停车合作,并制定具体管理办法,保证错时合作停车模式得到具体落实,并实现规范管理。引导社会团体与个人开展网上握手协议等中介服务,充分挖掘现有停车资源,缓解城市停车的结构性矛盾。
6.完善并健全停车行业政府管理的体制机制,在充分发挥部门各自的职能优势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协作与工作联动,切实做好停车场规划用地的控制,严格不得改变停车场使用性质的规划管理规定。整合有限的行政资源和执法力量对非法经营的停车场、未经审批的占道停车等违规、违法行为加大管理力度,逐步规范停车市场,切实保障停车人和守法经营者的权益,促进停车行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 5022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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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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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11.
[9]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10.
[10]广州市停车场建设与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2010.
[11[宁波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条例,2011.
[12]长沙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2011.
[13]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2005.
[14]Donald Shoup,2011,The High Cost of Free Parking.
一、工作目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严格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加大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停放、装卸作业等环节的集中整治力度,增强联合执法合力,强化路面执法管控力度,实现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按规定时间、路线、速度通行,杜绝超速、超载、乱停乱放等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秩序,确保全县道路交通安全。
二、组织领导
县政府成立由县政府党组成员、公安局局长赵玉坤任组长,县交通、公安、安监等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危险货物运输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各镇、经济园区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并根据职责分工,以满足工作需要为标准,组建集中整治专项工作队伍,负责危险货物运输集中整治工作。
三、时间安排
全县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集中整治工作从2016年1月上旬为集中整治动员部署阶段;2016年1月15日至2016年9月30日为严格管理、严厉查处等违章违规集中整治阶段;2016年10月1日至10月30日为清理取缔非法停车场阶段和督查验收阶段。
四、整治重点
按照“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危险货物运输、交通秩序和装卸环节的监管,防范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不按规定停放、超速、超载、违反操作规程等违法违规行为。
(一)危险货物运输企业
1.未经许可和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为;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自有车辆违规停放行为;
3.无资质人员非法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为;
4.安全防护措施不全,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行为;
5.未按规定维护或者检测检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及车载罐体行为;
6.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车载终端行为;
7.压力容器和罐式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定期检验和维护保养情况。
(二)交通秩序
1.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超载、超速、违法停车行为;
2.使用安全技术条件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3.危险危化品运输车辆未悬挂、喷涂警示标志,或者悬挂、喷涂的警示标志不符合标准要求的;
4.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不配备押运人员的;
5.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在城区道路不按指定路线、时间和规定速度通行的;
6.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非法改装或伪装的。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
1.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未建立和落实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出入厂区安全管理制度的;
2.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未落实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和从业人员资质检查制度的;
3.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装卸中未实施静电接地的;
4.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装卸现场未配备安全监护人员的;
5.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未落实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出厂检查制度的。
(四)危险货物运输停车场
1.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自有停车场地不符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有关要求的;
2.未取得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停车场许可,违法经营的。
五、整治措施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镇、经济园区要强化危险货物运输管理集中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交通、公安、安监部门实施联合执法,全面加强监管,同时,突出重点路段、重点区域和高峰时段的执法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处罚。
(一)严格管理
1.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必须按规定及时年度审验,严把危险货物运输市场准入关。
责任单位:县交通局
配合单位:县交警大队
2.2016年3月10日前,完成卫星定位装置正常使用,保持车辆运行实时在线的排查治理工作。
责任单位:县交通局
配合单位:县交警大队
3.2016年3月15日前,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装卸作业规范标准执行情况进行全面的排查治理。
责任单位:县安监局
4.加强重点路段、重点区域、重点时段的监督管理。
围绕北方新材料产业园、得胜工业园区、吴家精细化工产业园、古城子生物质能化工产业园区等化工产业集聚区和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的分布,要在305国道路、中心线等重点路段、重点区域开展集中整治。公安交通管理大队、交通部门要加大对禁行路线、重点路段的执法检查,确保每月不少于2次的联合执法行动,强化对路面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管理。要保证重点时段的不间断监管。
责任单位:县交警大队
配合单位:县交通局
5.严格城区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通行路线的监督管理。
加强要对305国道—府前路—外环路早、中、晚高峰期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禁行的严格管控。
责任单位:县交警大队
配合单位:县交通局
6.加快危险货物运输停车场建设。
2016年9月30日前,完成新建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停车场建设。
责任单位:
7.加强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自有停车场管理。
2016年2月28前,完成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自有停车场地整治,对不符合条件的停车场,报请市运输管理处吊销经营许可。
牵头单位:县交通局
配合单位:各镇、经济园区
8.实施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自有停车场对外开放。
2016年5月31日前,符合条件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自有停车场对外有偿开放。
责任单位:县交通局
配合单位:县交警大队、各镇、经济园区
9.加大取缔非法停车场的力度。
2016年10月24日前,完成未取得许可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停车场的清理取缔工作。
责任单位:县交通局
配合单位:各镇、经济园区
(二)严厉处罚
对危险货物运输集中整治中发现的下列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1.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超越许可事项的,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或者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3.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4.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5.对公安部门抄告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不按规定路线行驶、超载、超速,拒不改正列入黑名单的,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自有车辆不按规定停放的,报请市运输管理处依法处理。
牵头单位:县交通局
配合部门:县交警大队
6.超过运输车辆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安全技术条件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的;未取得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未悬挂或者喷涂警示标志,不配备押运人员的;途中需要较长时间停车,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发生流散、泄露等情况,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采取必要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或者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8.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超速的,处驾驶员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驾驶证扣3-12分。其中超速50%以上的并可处吊销驾驶证;
9.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对驾驶员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扣留车辆,驾驶证扣3-12分;
10.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不按规定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未悬挂警示标志、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分别对驾驶员处200元罚款,驾驶证扣6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违法停车的,对驾驶员处100元罚款;
11.非法改装或伪装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移交或抄告交通运输部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对聚众闹事、暴力抗法等严重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予以严厉打击。
牵头单位:县交警大队
配合部门:县交通局、县公安局公共安全大队
13.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万以下罚款;
14.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装卸人员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责成生产经营单位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引发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5.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时,未采取静电消除等可靠安全措施的,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下罚款。
牵头单位:县安监局
配合部门:县公安局公共安全大队
16.危险货物运输企业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牵头单位:市场监督管理局
配合单位:县交通局、县交警大队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整治责任。各镇、经济园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危险货物运输管理集中整治责任,细化工作措施,强化贯彻落实,坚持“严格执法、严厉处罚”,全力开展集中整治工作,确保集中整治工作扎实有序开展。
(二)密切协调配合,形成联动机制。各镇、经济园区、县直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密切协作,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抄告相关部门,实行追踪处理,加强职能互补,形成联合执法合力。
(三)加大执法力度,确保取得实效。各镇、经济园区、县直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各自职能,加大对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集中整治工作力度,一律按上限从严从重查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集中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物业管理服务风险类型及防范
物业服务涉及客户生活的方方面面,有事就找物业服务公司,解决不了或解决得不满意
就是物业公司服务不好,有时甚至开口就以不交物业服务费相威胁,出了事故就向物业服务
公司索赔,这是物业服务公司所面临的严峻问题,也就是物业管理服务风险。我们要防范各
种物业服务风险,就先得从分析这些风险来自哪些方面,有何种防范措施来规避物业服务风
险。物业管理服务风险主要包括治安风险、车辆管理中车辆的损坏及丢失风险、消防事故和隐患风险、物业及公共设施设备造成的风险和公共环境不安全因素造成的风险等。
治安风险及防范
所谓治安风险主要是指由于外界第三人的过错和违法行为,给物业管理服务范围内的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造成人身损害、丧失生命和财产损失等风险,导致了物业管理服务风险。目前因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我国人口流动率日益增高,社会各层次的收入差距日渐增大,该社会问题产生的治安问题已明显体现在物业管理服务行业里。入室盗窃、抢夺、抢劫和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各类事件相继发生在各个小区,给物业管理服务工作带来极大的压力和风险。怎样防范治安风险
?可从如下几方面考虑:
1、首先应明确物业服务单位的法律地位和职责。每一个物业都是社会的组成单元,都面临社会治安问题。应该明确的是包括每一个物业的治安是由公安机关自责的,物业服务单位的义务是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物业项目的公共秩序。这一点作为物业服务单位和业主都应明确,物业服务单位仅仅是依法成立的公司法人主体,不享有超过法律规定的任何行政管理职权和行政处罚权。物业服务单位的工作人员,包括安全管理人员都不具有超出普通公民的任何特权。因此,物业服务单位的治安防范义务是在一定限度内的、有限的义务。
2、物业服务单位在明白自身法律地位职责的基础上,物业服务单位应在自己一定限度内、有限协助公安机关维护辖区物业的公共秩序,防范治安风险。防范治安风险,针对不同管理服务区域的具体不同情况,制定相对完善和实用的制度,组建和设置相应的机构和人员,实施和执行制度规定。制度中应明确对辖区物业往来人员的管理,制定关于定时安排人员巡逻和巡视,针对治安事件的处理程序等。鉴于每一个不同性质的物业及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的不同需求和特点,对于人员的往来管理是有区别的。住宅小区可以采用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凭密码和智能卡进出,来访者采用登记或经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同意后进入。大厦是以办公为主的商业区域,因为人员进出过于频繁,进出人员数量过大,逐一登记制度是不必要和难以落实的,多数采用对从大厦搬离物品进行登记,并凭当时在业主或合法的非业主使用人八住时预先所留的印鉴或签名确认。往来人员的登记和管理是由固定岗位的工作人员完成的,同时必须配备相应的其他人员进行定时的流动式巡逻和巡查工作,对已进入小区或大厦的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和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第一时间进行报警,协助公安机关制止和防范违法犯罪行为、保护事发现场,以实现协助公安机关维护公共秩序的职责。物业服务单位应根据物业的不同情况与业主委员会协调共同组织一定数量的业主,结合自愿原则,建立业主防范体系,配合和促进物业服务单位的治安防范工作,既针对非法侵害行为,也可以监督和发现物业服务单位工作漏洞,最终形成不同层次的防范体系。作为物业服务单位在严格依据经过业主大会确定的各项管理规定,履行了自己义务,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物业服务单位不再承担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因第三人非法侵害导致的人身和财产损失赔偿责任。
3、在目前物业服务行业中,有一部分企业将协助公安部门维护物业公共秩序的工作委托给专门的安保公司,协商约定对外支付一定保安服务费,由保安公司根据物业服务单位的具体要求提供一定数量的保安人员,按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单位要求的服务。该做法实际也是物业服务单位与其他主体分担法律风险的措施。但众多的保安公司往往在合同中要求排除因小区盗窃和抢劫事件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而法律目前对保安公司的的义务尚没有明确的规定,造成聘请专业保安公司分担法律风险变得极为有限。
车辆管理风险及防范
所谓车辆管理中车辆的损坏和灭失主要指在物业辖区内的停车场经营车辆停放服务过程中,车辆发生车身受损、车辆灭失等情况。车辆停放服务是由辖区物业管理服务附带产生的附加服务,通常由物业服务单位接受开发商或辖区业主委员会的委托进行停车场的经营管理,并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车辆停放期间车辆外表可能被儿童包括其他第三人用器具划伤,也可能会被其他停放车辆有意或无意碰撞而损坏,也有可能在停放期间被盗窃或抢劫,这些就是车辆管理的风险。怎样防范此类风险,可从两方面着手:
1、从停车场硬件建设及维护来防范风险。停车场经营管理需要向公安机关依法取得许可证,向物价部门取得收费许可证。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前提是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符合法律规定。物业服务单位必须确保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同时须负责相关停车场设施的维护和维修保养;将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的内容制作成公示牌,放置在停车场显著位置,明示停车场经营单位是否承担车辆的保管责任等,停车场内因维修工程等原因可能造成停放车辆损害时,应以指示牌等形式向车辆停放人明确告知,并将可能造成车辆损害和危险的区域进行单独围拦来隔离,明确禁止车辆停放在上述区域。
2、从车辆停放管理软件上防范风险。在停车场硬件完善并符台要求后,还应制定车辆停放管理制度,对车辆的出入严格管理。停车场的工作人员对进入停车场的所有车辆发放停车凭证,该凭证可以是一次性的停车票,或者是多次反复使用的停车卡。该停车凭证应由物业服务公司或下属管理处加盖公章,停车凭证上应记载车辆牌号、进入停车场时间、发卡的经办人,对车辆明显已有的损害和破损应记载在凭证上;同时对停车场停放服务的具体内容和车辆停放人应注意的事项记载在该凭证上,告知车辆停放人。当车辆进入停车场后,停车场工作人员负责对车辆的停放位置和停放秩序进行规范和指挥,及时制止不规范的停放行为。防止造成停放车辆的损害,履行自身的管理职责。车辆驶离停车场时,停车场管理人员应向车辆驾驶人员收取停车场发放的凭证,并仔细核对凭证上记载的车牌号和其他情况是否与车辆相符。当不一致时,应及时核对车辆行驶证件、驾驶人员的证件,与发放凭证的人员联系确认是否在记录中存在错误。确认驾驶人员后,予以放行;收取停放服务费,给予收款凭证,收款凭证上应记载停放的时间和车辆的牌号。如果车辆停放凭证丢失,应由车辆停放人持车辆行驶证件和驾驶人员的身份证前往管理处或物业服务单位,办理相应的凭证挂失手续,重新领取车辆放行凭证。上述管理规范程序就是风险防范的过程,其目的在于确保停放车辆车身不被损害,确保停放车辆的完好。如果车辆停放人,有意不按停车场的管理规定停放车辆,而停车场已进行明示告知,管理人员已进行劝止,停放人拒不纠正导致损害的,应由车辆停放人承担责任。
消防风险防范
消防事故和隐患其实也是物业公共设施管理服务风险之一,但由于消防设施自身的特殊性,同时消防往往影响广大业主重大生命财产安全,将此项风险单独列明有利于物业管理服务风险的防范和广大业主公共安全利益的保护。消防设施的日常维护和养护以及确保火灾发生时,消防设施能够发挥正常功效满足消防部门处理消防事故的要求。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不善、无消防用水供应、消防报警系统失灵都可能导致重大人身和巨大财产损失,物业服务单位面临如此的风险不仅要承担经济赔偿的民事法律责任,直接责任人和单位主要负责人还可能因此而承担刑事法律责任。
l、物业的消防问题是关系到广大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生命、财产安全的关键问题,同时也是具有一定专业性的管理事项。物业服务单位首先在接手物业时,尤其是针对新建的物业,应查验是否已通过消防部门的验收,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在物业未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之前,物业管理单位可以提前进入,但业主不能办理入伙手续。即使是开发商要求入伙,物业管理单位应坚持不办理入伙手续。如果在此情况下,为业主办理了入伙手续,发生消防事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物业管理单位将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2、业主入伙后,在二次装修过程中,物业管理单位审查业主申请装修项目,是否影响结构安全,使用的材料是否符合消防要求。同时在装修过程中,应监督业主是否按照消防要求配备消防灭火器械、在装修现场应严禁明火等:监督业主在装修过程中,是否损坏公共消防设施和器械。对损坏公共消防设施和器械的行为应及时制止,造成重大损坏或后果严重的,物业服务单位应向消防主管部门报告,由消防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3、物业服务单位在进行物业服务过程中,对物业辖区内的消防设施和器械进行日常维护和养护。消防设施的维修和养护事项已委托给专业消防公司的,对消防设施需要中修、大修等以及根据消防部门检查的整改意见需整改的,应依法律规定的程序,经业主大会同意,从维修基金中开支。
4、在辖区物业发生消防事故时,物业服务单位应在第一时间报警,并协助;消防部门进行事故处理;确保消防设施、器械完好和功能正常;相关人员能够熟悉和掌握消防设施的正确使用。
设备风险防范
物业本身及公共设备和设施的管理不善都可能造成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的人身和财产损失,此项管理服务义务是物业管理单位主要的义务之一,同时因物业、公共设备的多样性和分布的分散性特点,随之而来产生了风险的频繁发生。物业本身主要包括房屋本体及属于物业管理服务范围的房屋建筑物的附着物、坠落物和悬挂物:公共设施和设备包括供水、供电、安全报警系统、排水和排污系统、配套的娱乐活动设施等;概括地讲可以认为是辖区物业内不属于业主个人所有和承担管理责任的其他部分。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全体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物业本身及公共设备和设施的管理是物业服务单位的主要工作内容。物业公共设施、共用设备管理以及维护方面潜在的隐患也是物业服务风险的主要方面。为防止上述风险,物业服务单位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首先,物业服务企业与开发商或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与原开发商或业主委员会、原物业服务单位进行交接过程中,应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进行交底和记录,了解以往曾出现的故障和隐患,各方进行书面确认,这些记录和情况作为以后防范风险的参考资料。对于交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损坏和人为原因造成的事故,根据不同情况,确定责任和修复费用的承担主体。
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物业服务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接收下列资料:(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验收资料;(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四)物业管理所必须的其他资料等。
在各方交接的过程中,向新的物业服务单住移交上述全部资料,是原开发商、业主委员会和原物业服务单位应履行的法定和合同义务,如果不履行,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已没有过错的除外。物业服务单位根据上述规定,应首先明确自己的服务责任范围,服务责任范围决定风险责任承担的范围。建筑物基本可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属业主自己入住的由业主自己维修和养护的范围,相应的责任和费用都由业主承担;如业主阳台放置的物品或者悬挂的物品坠落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失的,由业主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如果证明是受害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由受害人承担责任。在此情形下,无论是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的过失行为造成或者是业主未成年子女,来访的未成年人的行为导致的损害,业主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物业服务单位分清上述责任,是防范自身风险的举措之一。
3、提高物业服务单位工作人员防范风险的意识尤为重要。工作人员的防范风险意识指导他们日常的管理服务行为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律化,没有工作人员的防范风险意识,一切防范风险的措施都将成为纸上谈兵。
为防范风险,物业服务单位必须对所管理的全部建筑物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设备,按照经业主大套通过的各项管理制度的规定,做好日常检查、维修、保养工作,保持建筑物公共部位完好,共用设施和设备的正常运行。对房屋公共通道所属的窗户和公共天台、通道应定期检查是否完好,是否需要更换,考虑在大风等特殊天气时,是否可能发生损坏,从而导致人身和财产损害,造成物业服务单位承担法律的赔偿责任。
为培养物业服务单位工作人员防范风险的意识,除对工作人员按公司管理制度进行培训和规定操作训练外,还需要对工作人员进行专业的法律知识培训,学习同行业和其他物业服务单位已经发生的教训是提高风险防范意识最有效的方法之一,既直观又深刻。通过培训,工作人员对照案例分析自身服务行为的潜在风险之处,加以纠正和规范。作为物业服务单位的高层管理人员和各管理处的主任不仅需要知道规范的管理制度,还需要知道为什么制定如此的管理制度,这样才能有效地在物业管理服务中控制和防范各类风险的发生。
作为物业服务单位的高层管理人员应该将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不折不扣地贯彻在日常的各项管理制度和工作中,有的物业服务单位都已经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但往往过多流于形式和表面,没有与法律风险的防范结合在一起,造成对风险防范不是很有效。物业服务单位和各项制度的草拟应加入法律专业人员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各项工作的管理流程设计也应征求法律专业人员的意见,将风险控制真正落实和渗透到具体工作的每个环节中,严格控制每个环节的法律风险,提高整体的管理效率。随着社会专业分工的日益细化,物业服务单位应聘请专业的法律顾问,为企业提供法律专业服务;除对物业服务单位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流程提供法律专业意见外,针对物业管理服务过程中出现的纠纷和事故,第一时间采取紧急措施应对和处理,还应征求律师或法律顾问的意见,将法律专业知识与物业服务有机结合在一起;做好证据保全工作,依照法律规定采取谨慎有效的应对措施,为日后分清责任做好准备工作,避免责任和损失的扩大。事件发生后,相对人已通过律师发函或通过诉讼、仲裁途径解决纠纷和争议,物业服务单位需要将时间内的所有资料移交给律师或法律顾问,并由当时的经办人将事情的主要情况介绍给律师或法律顾问,由律师或法律顾问负责进行下一步的处理和应对,以避免由于法律专业的不足,造成进一步的不利和责任的扩大。
4、在建筑物及公共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管理中,物业服务单位全体人员应特别明确的一个问题是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按照民法通则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由于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或附着物、悬挂物和坠落物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害诉讼,举证责任由建筑物或设施的管理人和所有权人承担,通俗地讲就是损害发生后,不是由受害人向法庭证明损害发生的原因,受害人只需要证明损害结果和该结果是由建筑物或设施导致的。而物业服务单位在法律上有义务证明自己在管理过程中是没有过错或损害的,结果是由受害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如果不能证明这一点,法庭将依法推定管理人和所有权人负有过错责任。物业服务单位所管理的房屋共用部位和公共、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人是物业的全体业主,受害人很难向所有人追索,而且目前的司法实践中也难以操作:同时根据物业服务单位与开发商或业主委员会的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通常由于容易发生损害的设施设备区域,应建有相应的监控设备,对现场进行监控和录像,定期存储。另外物业服务单位平常对房屋、设备设施的维修、养护等应进行书面和现场施工记录,如果是委托其他专业公司和人员完成的,应签订有关合同,保留履行合同的所有证据,以证实自己已履行了义务,可以向该公司追索,以降低物业服务的风险和赔偿责任。
5、物业服务单位将物业服务中涉及的电梯、绿化、清洁等专项管理,委托给专业的公司,由专业公司提供专业化的服务。上述分项发包形式也是物业服务单位防范风险的措施之一。
物业服务单位在专项管理分包中,选聘电梯.绿化、清洁等专业公司时,首先必须审查承包公司的法人资格和专业资质;电梯维修保养专业公司不具备专业资质从事承包工作,不仅是违反法律规定,被法律所禁止。同时分包给没有专业资质的公司,物业服务单位负有明显的主观过错。如果设备造成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的人身和财产损害后果,物业服务单位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其次,在物业服务单位与专业公司的承包合同中,应明确约定,专业公司在承包期间因维修保养不善造成设施本身的损坏或给第三人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失的,由专业公司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一些物业服务单位为追求更大的经济利润,自己单位在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情况下,委派单位内部人员从事电梯设备等日常维修、保养。形式上采用挂靠有资质单位的名义,每年交纳一定的管理费。这种做法是违法的,实际上承担了巨大的法律风险,上述做法是不可取的。
6、在公共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管理和养护过程中,如果发生事故和损害事件,应向有关部门报告,由相应的部门对事件进行调查,并作调查报告,对事件和损害发生的原因进行认定;该原因就是日后各方,包括法院认定过错和责任的依据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唯一依据。因为在很多情况下,如果当时不进行调查和认定,在诉讼过程中由于距离事件发生的时间太久,很难查清和证明原因;而法院也不是专业机构,只能依法委托专门的机构进行鉴定,但时间太长、现场已不存在,专业鉴定机构也无法鉴定,物业服务单位也将不得不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后果。事件和损害发生后,应积极面对,暂时的回避是解决不了问题的,责任也是无法摆脱的。
公共环境风险防范
物业公共区域的绿化、消杀、环境污染的整改和公共区域施工等规范管理都是消除公共环境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必要工作。
物业因公共设施维修工程或其他供水、供电、有限电视、网络、通讯等单位施工需要,在公共场所、辖区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物业服务单位应监督施工单位或由物业服务单位在施工现场周边,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等,避免造成他人人身和财产损害的。
物业服务单位在上述情形下,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与相关施工单位在施工前签订协议,对物业辖区施工现场管理和风险防范、法律责任分担问题进行约定,降低物业服务单位的法律风险和责任。施工结束后,应当将-陆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消除风险和隐患。
物业公共区域的绿化和消杀工作是维护物业辖区良好生活环境的保障之一。但物业服务单位在上述工作中,应注意避免由于上述工作本身给广大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带来的潜在风险和隐患。在绿化养护时,物业服务单位往往时新种植的草坪和其他植物,采用围栏方式阻止行人通过,以实现养护的目的。用来围栏的很多采用带刺的铁丝,而该铁丝在黑夜时,行人很难看清楚,容易造成行人被绊倒或摔伤。对于物业服务单位在公共区域设置的临时物,首先必须考虑所使用的障碍物本身是否会造成对他人的人身损害,应选择安全的障碍物,例如可以将铁丝更换为光滑的原形竹竿,加以夜间反光材料;其次,在障碍物前需要设置明显的提醒行人注意的标识,告知行人注意和绕行。在消杀前应在物业公示栏告知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消杀的时间安排,注意未成年人和宠物的安全;消杀过程中,对作业的区域
应适当加以封闭,暂时阻止行人通过:消杀完成后的一定时间,应在作业区域周围设置明显的提示和告知标识,避免因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
对辖区物业中商业用途的房屋管理也是物业服务单位面临的难题之一。商业用途的房屋如果用于进行饮食业,会给辖区尤其是周围邻近的业主带来一定程度的油烟和排污、气味的污染。物业服务单位在饮食场所开业前应审查排污染、排油烟设施的建设以及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开业后,继续跟踪监督和管理,针对其他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的投诉,应及时调查取证,及时限期进行整改,对整改无效或拒不整改的,应依法向有关部门以书面形式反映情况,提交政府部门处理和处罚,因为物业服务单位不具有行政处罚的权利。而拖延和不作为,可能发生新的风险和安全隐患。
针对物业服务单位发现的,在管理范围区域内的业主个人所有的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物业服务单位应书面通知责任人及时维修养护,要求业主给予配合;同时将上述情况书面告知给物业辖区内的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委员出面协调,督促责任人履行自己的义务。在采取上述措施都无效的情况下,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维修养护。相关费用再由责任人承担,向责任人追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