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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既违背了会计的客观性原则,又因账上无法提供全面的会计信息,使得在填报会计报表时因需对账上数字进行一一甄别、分析计算而增加了难度,难免造成账表不一的现象。
笔者经过对《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总预算会计制度等进行深入研究,并参照有关法规和其他行业会计的原则,在对此类会计业务做了充分调研后,提出以下商榷意见,以供业内人员参考。
一、乡镇与街道办事处,的总预算会计核算方法应有所不同
根据《预算法》第二条:“国家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设立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五级预算”的规定,乡镇作为一级政府应设立一级预算。并根据《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等各级财政部门的总预算会计”的规定,乡镇政府财政部门应设立总预算会计,对本级财政预算收支进行独立核算。
根据上述《预算法》第二条及《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派出机关,根据本级政府授权进行预算管理活动,但不作为一级预算”的规定,街道办事处属区政府派出机构,非一级政府,它代表区政府执行政府各项行政职能。因此,街道办事处不能作为一级预算,而须将其财政收支纳入区本级预算,接受区人大的管理、监督。
按以上所述,街道办事处即相当于区政府的本级部门。并且,依据《总预算会计制度》第二条的规定,街道办事处未包含在该制度的适用范围。因此,似乎应将街道办事处视为区政府的一个行政部门来处理相关预算缴拨款和预算收支会计业务。但是,由于街道办事处本身具有他有别于一般政府行政部门的独特性质,其行政管理模式特点上更近似于乡镇政府,在实际操作中也难于将其归入《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适用范畴。
值得一提的是,在实践工作中,为调动街道办事处的工作积极性,发挥其参与经济建设的能动性。各区政府在制定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时,通常也将街道办事处视同乡镇政府,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划定其一定的财政收支管理权限。
根据以上所述,笔者认为,由于街道办事处在与区级财政办理上下级财政决算和乡镇政、府财政的近似性,其总预算会计还是应参照《总预算会计制度》来执行。但根据《预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街道办事处又不得作为一级预算。因此,区、街两级总预算会计在核算相关会计业务时,应采取与乡镇政府总预算会计核算方法既相近、又有区别的核算方法。
二、有关乡镇财政(未设立国库)的总预算会计核算方法
《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提倡已具备条件的乡镇一级财政设立国库。但我国目前情况,大多数乡镇均尚未具备条件设立国库。因而采取的办法是,各地区根据当地财政管理体制,将应属乡镇的财政收入通过税务所或财政所收缴后尽数纳入区国库,待年终上下级结算时再予区分、确认。因此,对县区级财政总预算会计而言,其年度中日常会计核算所体现的收入是所属全辖区的财政收入,而支出则是区本级的财政支出,乡镇财政总预算会计账中体现却只有财政支出,而没有财政收入。因此,尚需对上下级之间有关往来办理年终决算。
笔者在实践中发现,有的县区级财政总预算会计在处理业务时,未将根据当地财政管理体制应属乡镇的各项财政收入进行一一冲转,而是采取在年终结转预算结余时,直接冲转预算结余的方式,或通过补助支出科目来体现乡镇的预算收入,导致账上数字脱离客观真实。根据《总预算会计制度》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补助支出是本级财政按财政体制规定或因专项需要补助给下级财政的款项及其他转移支付的支出”的规定,笔者认为,补助支出科目应用来核算各项转移支付资金的结算,将其同时用于核算乡镇一般预算收入的结算易造成会计事项的交错、混淆。此外,这种核算方法也不利于县区级总预算会计参预并监控县区与乡镇的上下级结算过程。
三、街道办事处的相关总预算会计核算方法
街道办事处的总预算会计与乡镇政府的总预算会计,在核算方法有些近似,但也有明显区别。
1、预算收人的确认:街道办事处年度中将各项预算收入收缴纳入区级国库,因这些预算收入应届区本级财政收入,区级财政总预算会计按常规直接确认为本级预算收入即可,不需另行会计处理。这一点与乡镇财政的相关总预算会计核算方法有着根本的区别。
2、财政支出资金的调度和预算支出的确认:①县区级财政总预算会计平时根据街道办事处年度预算列支财政拨款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一般预算支出――x x x x(支出科目)――x x街道办
贷:国库存款
该笔业务,街道办事处总预算会计则列:
借:其他财政存款
贷:与上级往来
以上作法,会导致年度平时县区级财政与街道办事处的往来款不相符,需等年终结算后方能一致。但此作法有利于县区级财政总预算会计账真实体观本级预算支出执行的序时进度情况。
有另一种核算方式值得推敲,它采取与处理乡镇的日常支出需要类似办法,年度平时通过往来款来调度资金,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与下级往来――x x街道办
贷:国库存款
街道办事处总预算会计亦列:
借:其他财政存款
贷:与上级往来
待年终区与街道办事处办理决算后,区级财政再根据决算情况将街道办事处的预算支出决算数字予以列支,作以下会计分录:
借:一般预算支出――x x x x(支出科目)――x x街道办
贷:与下级往来――x x街道办
这种核算方法可使上下级之间的往来款保持相符,但笔者认为,这种方法违背了《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及《总预算会计制度》第十一条:“总预算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财政收支执行情况和结果。”、第十二条:“总预算会计信息,应当符合预算法的要求,……”的规定。因为街道办事处不作为一级预算,其预算纳入区本级的预算,因此在区财政根据街道办事处年度预算拨款时就应该确认为预算支出,才符合会计客观性的一般原则。
②街道办事处平时根据年度预算列支财政拨款时,则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一般预算支出――x x x X(支出科目)
、贷:其他财政存款 ,
③如街道办事处需要调入区级资金时,区级财政应列:
借:与下级往来――x x街道办
贷:国库存款
街道办事处应列:
借:其他财政存款
贷:与上级往来
④如果有市级专项补助或其他转移支付时,区财政应列:
借:补助支出――x x x x(专项补助)――x x街道办
贷:国库存款街道办事处总预算会计应列
借:其他财政存款
贷:与上级往来
3、年终决算:街道办事处总预算会计在办理年终财政决算时,应依据实际决算情况分别作出会计处理。
①将划人本街道办事处管辖权限的预算收入从往来款中冲转:
借:与上级往来
贷:一般预算收入――X x X x(收入科目)
②其他结算事项:
借:与上级往来
贷:补助收入――X x x x(专项补助)
借:上解支出
贷:与上级往来
③而区级财政总预算会计则只需对街道办事处上解收人作以下分录:
借:与下级往来――x x街道办
贷:上解收入――x X街道办
一、资金来源
**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资金年度资金总额度为1000万元。**市财政局每年在“文化创作与保护”预算科目中安排资金200万元,在“工业发展资金”中安排资金800万元。年度预算资金使用在经市人大审议批准后执行。
二、资金使用方向
**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资金的使用方式为专项补助。
**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资金重点用于**传统工艺美术人才和技艺保护,促进行业振兴与发展。发展资金具体使用在以下七个方面。
(一)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基地和大师工作室的建设;
(二)技艺抢救、保护和创新;
(三)发放大师带徒津贴,促进人才保护和人才培养;
(四)征集、收藏、宣传、出版传统工艺美术技艺资料和优秀工艺美术代表作品;
(五)组织工艺美术大师创作优秀作品;
(六)工艺美术方面的科研和产品开发;
(七)举办大师作品展览会,组织参加国内外交流活动。
三、资金申报及拨付
(一)根据《**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规定,**工艺美术行业协会协助市财政局、市工业促进局做好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资金使用的具体管理工作。
(二)凡在本市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单位或个人,不分所有制和隶属关系,只要符合资金使用方向,均可向**工艺美术行业协会提出申请,或通过市工业促进局工业发展资金网上申报系统进行项目申报,并提供项目可行性报告。已申报政府资助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三)**工艺美术行业协会根据申请情况组织行业专家进行初审,并提出下年度具体项目及专项资金预算,每年9月30日前报市工业促进局、市财政局。重点项目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工业促进局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审核论证。
(四)市财政局会同市工业促进局对项目进行综合论证后,下达下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市财政局根据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在每年第一季度将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资金拨付到市工业促进局,市工业促进局与立项单位签订合同后拨付资金。
四、资金的监督检查
(一)市财政局和市工业促进局负责对项目进度及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或委托专业中介机构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二)**工艺美术行业协会协助市财政局和市工业促进局,对使用**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资金的有关单位进行日常监督。
(三)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规范项目资金管理,在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要及时向市工业促进局汇报;每半年应向市工业促进局报送项目实施进展、资金使用、项目效益等相关材料。
(四)实行单位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负责对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管理。对有截留、挪用、骗取资金等违法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责任。
五、附则
关键词:国库业务;监管职能;国库监管
一,新形势下国库监管工作内涵和外延均发生明显变化
国库监管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在依法经理国库,执行预算收支任务的过程中,依据有关规章制度对国库资金核算和使用的全过程实施的监督和管理行为。包括对财政预算单位,征收机关,国库经收处等部门在执行预算收支任务中涉及国库工作以及与其紧密相关的其他业务进行的监督;对国库业务机构办理国库业务的合规性进行监督;对辖内国库业务办理的合规性进行管理,对国库资金风险进行防范控制等等。
国库监管大体可划分为内部监管和外部监管。内部监管主要指对国库内部执行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外部监管主要是对财政机关,征收机关,国库经收处,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商业银行等部门执行国家预算收支有关规定的监督管理。会计核算是国库管理工作的基础。因此,按照预算资金的时间流程,可以确定国库监管范围的上限和下限,国库监管工作范围是预算资金收支整个过程中与国库工作密切相关的包含于国库监管工作上下限在内的全部工作。
国库监管范围上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家金库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国库监管应该从经征收机关确认的预算收入资金从付款人账户划出之时开始,此为国库监管范围的上限。国库监管范围下限:按照《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七条和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国库监管范围的下限,就是按地方预算,根据财政部门开据的库款支拨凭证将预算资金拨给指定的用款单位。用款单位若不按预算合理使用资金,则主要由财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二,当前基层国库监管工作面临的严峻挑战
(一)国库监管法规制度相对滞后,不利于监管工作的有效开展
一是国库监管工作的上位法规定不够详细,指导性不强。《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国人民银行法》等相关法律,对国库工作规定的相关条文比较原则笼统,均未对国库监管工作做出明确,详尽的具体规定和要求,可操作性不强,对实际监管工作开展发挥的参照借鉴作用不大。二是《国家金库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虽然对国库的基本职责和权限作出相关规定,但由于其制定于1985年,当时的一些相关规定与当前实际情况不相吻合,有的甚至明显过时,很难适应国库监管新形势的需要。三是国库部门出台的制度规章法律层次低,且不够系统,外部监督监管约束效力有限。当前国库监管的工作部署主要出自人民银行系统内部,相关制度规定也仅限定在对国库内控制度建设,国库业务处理风险要害环节,各个岗位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等国库内部监管范围内。国库人员在对外监管工作方面缩手缩脚,甚至退化到了“柜面监督”的微小领域,形成国库内部监管日渐严格,外部监管依旧乏力的尴尬状态。
(二)对国库业务机构约束激励机制不健全,增大日常监管难度
随着地方行政区划的变更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整合力度的加大,基层国库业务不可避免,但由于相关管理机制没有得到相应完善,对国库机构的监管相对薄弱。在管理权限方面,《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明确规定:未设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地区,由上级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商有关的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后,委托有关银行办理。依此规定地方财政部门在决定国库业务机构方面享有重要的协调,督导职责,但由于人民银行和地方财政部门分属不同行政序列,加之相当部分地方政府认为国库分支机构的设置是人民银行自己的事,机构存撤和日常管理完全依赖人民银行,互相协调,共同管理的工作变成在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内部唱“独角戏”,工作的有效开展受到一定程度限制。经费拨付方面,按照国家相关制度规定:国库支库的代办业务费,按受理各种原始凭证的笔数,以适当标准计付,具体计付标准和拨付办法由上一级人民银行与当地财政部门商定后,由当地财政拨付至人民银行,再由人民银行拨付至行。这就决定了在支付支库的代办业务费方面地方财政部门应履行义不容辞的付费职责。然而,由于缺乏操作性好,约束力强的相关制度规定,加之部分基层政府财政资金相对紧张,机构代办业务费拨付不及时甚至拒绝履行付费义务现象时有发生,大大影响机构业务开展的积极性。
(三)国库监管形势日益复杂,面临的挑战更多
一是国库业务范围不断扩大,涉及面更广。目前国库业务涉及到财政,国税,地税,海关,国土资源,环保,财监办,社保,商业银行等多个部门,国库监管范围随之大大延伸,地方财政的国库单一账户业务,国税部门的出口退增值税业务,财监部门的一般增值税退税业务,地方财政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业务,地方环保部门的排污费征缴业务,国土资源部门的土地出让金和新增建设用地审批业务等等,都是政策性强,牵扯面广的业务,业务处理稍有不慎,就会给国库工作质量带来负面影响。二是国库政策性资金受到商业占的可能性更大。随着商业化经营意识的增强,国库经收处受利益驱使,延压税款结算资金,以适当方式增加预算资金结算周期的倾向更加明显,截留甚至挪用资金现象屡禁不止,国库结算秩序不能得到很好维护。其他如地方财政以“往来款”方式将大量财政存款从国库划至在商业银行开户的财政集中收付中心,形成客观存在的“第二国库”,已经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被大量人为滞留在各家商业银行机关团体存款账户不能及时入库等行为,大大削弱了人民银行经理国库的预期效果。
(四)监管主体间沟通协调不够,监管效率大打折扣
在现行管理体制下,对国库财政性资金征收,报解,使用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核监管,国库,财政,征收机关,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均有一定监督管理权力,不同环节有不同的管理部门。实际工作中,地方财政部门的工作重心更加侧重于督促各征收机关完成预算收入入库进度,侧重于预算单位按预算使用资金,至于预算收入资金在入库过程,以及国库资金在地方财政存款账户上滞留情况,则很少问津;征收机关重纳税申报,轻税款缴纳。财政部门,征收机关,国库部门各管一段,互不相干,职责权限的划分不尽明晰,客观上造成了各部门都应对国库资金进行监管,但又都不能彻底实施监管的“可管可不管”的不正常局面,重复监管和监管真空现象并存,职责既存在交叉又有断档。各部门间缺乏政策沟通意识,加之尚未健全稳定的定期信息交流沟通机制,相互之间对其他部门政策规定知之甚少,监管合力难以有效发挥。
根据国务院《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要求,要把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在财务管理中的基础地位牢牢确立起来,形成以国库集中支付体系为基础,资金缴拨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会计集中核算作为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有益尝试,对于加强财政收支管理,规范财经秩序,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也暴露出了一些缺陷和不足,主要是在会计集中核算体制下,财政部门资金拨付到会计核算中心的单一账户,造成部分资金闲置,没有从根本上解决财政资金沉淀问题;同时,也存在财政收支不透明、地方和部门利益强化等问题,权力缺乏有效监督,而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必须综合运用国库集中收付和会计集中核算,对所有财政性资金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规范收支行为和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一、我国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近年来,会计集中核算作为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有益尝试在全国很多地方得到推广,淮阳县会计集中核算改革始于2003年9月,按照“积极稳妥,循序渐进,分类实施,逐步到位”的原则,实行“集中管理,单一账户,分户核算”,将县乡两级预算单位全部纳入会计集中核算。纳入的资金范围包括:财政供养的行政经费、事业费及专项经费、上级拨款、预算外资金、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及其他收入。基本职能是:在预算单位的资金使用权、财务自不变的情况下,集中办理各单位的会计核算和监督业务。
(一)会计集中核算的运行成效
1、规范了会计核算,提高了会计信息质量
实行集中核算前,部分单位会计人员不具备从业资格,有些单位没有专职会计人员,会计基础工作十分薄弱,账户设置比较混乱。实行集中核算后,会计核算中心的会计人员,在公开、透明的操作环境下,对所有的会计业务按照统一、规范的核算程序和要求进行处理,保证了会计核算的规范性和会计信息的有效性。
2、强化了会计监督,从源头上防止和遏制了腐败
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后,各单位的收支都必须通过会计核算中心账户,在中心人员的公开监督下进行。一方面各单位遵守财经纪律的意识得到增强,一些不合理、超标准的支出明显减少,许多单位在办理有关经济业务前,先向中心咨询其合理性、合法性,把一些不合理、不合法的支出消灭在萌芽状态。另一方面,通过中心人员的日常监督,严格按照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和中心的审核标准,认真审核每一笔支出。四年来,淮阳县会计核算中心共拒付各种不合理开支3896笔,金额达3678万元。经过会计人员的严格把关,严肃了财经纪律,预防和遏制了违法乱纪行为。
3、会计集中核算的成功运行为部门预算和政府采购改革的纵深发展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
会计集中核算为部门预算的编制提供了准确的信息和基础的资料,也促使单位严格执行预算,保证其支出的有序性、计划性;会计集中核算的运行为政府采购的纵深发展提供了发展的空间,严格执行政府采购规定是核算中心审核的重要依据,凡规定纳入政府采购的物品或劳务,预算单位违规的,核算中心将予以拒付,凡部门预算中没有纳入的采购项目,单位自行办理的,核算中心将不予报销。核算中心使政府采购真正实现了采购权、物品使用权、资金拨付权三权分离。
4、提高了工作效率,降低了行政成本
实行会计集中核算,改变了原单位会计核算普遍采用的手工记账方式,实行了会计电算化,加快了“金财工程”的建设步伐,提高了工作效率。核算中心20名工作人员,承担了原来367家单位530多名会计人员的工作任务,节省了人力、物力、财力,大大降低了行政成本。
(二)当前财政国库管理体制存在问题
1、缺乏规范的预算管理机制,不利于核算中心进行有效的监督
目前,县级财政部门实施的部门预算工作尚未完全到位,各预算单位在预算支出方面存在一定的随意性,而预算对各单位实际支出的约束十分有限。在集中核算体制下,主要履行预算单位的会计核算和资金支付职能,核算中心对各预算单位支付的申请是否符合预算执行具体要求,以及占用何种经费指标不是了解的十分清楚。核算中心会计不直接参与预算单位的业务活动,对报账支出的真实性很难把握,单从票据规范性、合法性来判断经济业务的合理、合法是不严谨的,难以实施有效的监督和管理。
2、缺乏配套的政府采购机制,集中核算的优势难以充分发挥
在预算单位经费支出中,采购支出占较大比重,也是难以控制的方面,对预算执行影响很大,有效地控制和管理好采购经费的发生,是预算管理的重点。目前,从全县政府采购总的规模和数量上看,行政事业单位的物品采购、服务采购等虽纳入政府集中采购,但采购行为呈现随意、零星和规模偏小的特点,不能完全发挥集中采购的效果,没有形成规模效应。
3、经费开支的执行标准不规范,不利于核算中心协调和平衡各种财务关系
目前,县级财政的收支矛盾比较突出,对各单位经费供给十分有限,一些单位执行的经费开支标准远远落后于实际,各类预算单位执行不统一的经费开支标标准,或者没有按经费开支标准执行。
(五)现有国库人员素质偏低,难以适应监管工作的需要
从人员数量方面看,目前在一个地级市中心支库管辖范围内,国库经收处一般超百个,多则数百个,而基层国库人员定编一般只有10多人,完成日常核算报解任务尚十分紧张,更无法对属地国库资金合法合规情况实施有效监督管理。从人员素质情况看,当前国库工作对内部控制,资金安全和风险防范的要求更高,懂金融,懂财政,懂税务,懂核算,懂调研,懂监管几乎成了国库工作人员必备的基本素质,然而,当前从国库干部队伍远远没有达到上述要求,国库业务量成倍增长,使多数国库人员整日忙于日常核算业务工作,参加脱产学习,培训的机会极少,人员素质与业务形势发展要求相比差距较大,国库外部监管工作尤显乏力。
三,提高国库监管工作效率的政策建议
(一)规范立法
建议结合国库工作的发展状况,对《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家金库条例》,《条例实施细则》等法规关于国库监管工作的内容进行重新定位和完善,站在不断提升整个预算执行效果的高度,充实,丰富各预算执行部门在配合国库部门业务开展中的职责作用,有效提高国库的外部监管工作效率。合理确定各预算执行部门和商业银行在预算资金收纳,报解,入库,支拨等各个环节中应负的主要责任,明确责任主体,建立健全奖惩处罚机制,体现立法功效。
(二)树立财政在预算管理工作中的绝对权威地位,规范各预算执行部门的业务操作
一是真正维护地方财政部门在国库机构选择上的决策权力。充分体现地方财政部门对国库业务的指导和监督作用,本着利益共享原则,在充分谋划财政管理预算工作,提高财政预算资金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同时,合理考虑国库机构的经济利益,使其权力,义务与经济收益趋于平衡,对等。调动商业银行国库业务的积极性,使其对地方财政真正负起责任来,从而实现财政,国库,银行等部门的利益双赢,多赢。
二是全力加速财,税,库,行横向联网推广进程。最大限度地减少预算收入入库中间环节,加速预算收入无纸化办公推广速度,取消纸质凭证在征收机关,纳税人,银行,国库等部门的低效传递,以横向联网的强大功能优势,影响国库经收处及早撤出纳税大厅,削减预算资金在途风险隐患,提高国库监管工作可操作性。
三是加快库款支拨电子化推广进度,积极拓展单一账户业务覆盖范围。推广财政库款支拨业务在财政与国库部门之间的远程控制与操作,实现库款支拨业务电子化,无纸化。充分利用现代化支付系统的功能优势,实现库款按预算直达最终用款单位。逐步变商业银行直接支付业务和授权支付业务,为人民银行国库部门直接受理直接支付业务和授权支付业务,拓展单一账户业务覆盖面,取缔财政集中收付中心中间业务操作,消除预算资金在商业银行的人为滞留,为区支库业务最终收归人民银行国库部门经理创造先决条件。
(三)加强财政,征收机关与国库部门的政策沟通与配合,规范业务操作
一是建立法规,政策沟通机制。地方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发挥在预算制定与执行过程中管理作用,加强与上级财政的政策沟通与联系,保证财政政策执行效果;组织征收机关与国库部门之间的政策传输与辅导,在加强国库外部监管方面多倾听国库部门的建议和呼声。最大限度地让国库部门能够及时,准确获得相关部门最新的政策,制度信息,以增强国库监管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二是增强预算管理政策公众透明度和国库信息反馈的及时性。国库监管工作的作用范围可上至国家机关,下到普通百姓。特别是退库业务,政策依据繁多,涉及各类经济主体,国库,征收机关,纳税人等各方需要有统一的政策标准。在日常工作中,要注重利用各种网络,媒体优势,搞好对服务对象的政策宣传,增强预算管理政策的透明度,合理利用各种信息资源和人力资源,在提升国库服务水平的同时,增强国库监管工作力度和实施效果。
(四)搞好国库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和现场指导
首先,定期举办横跨财政,税务,国库等部门业务的高层次国库业务培训。把加强国库工作人员业务培训,提高国库工作人员综合素质的工作制度化,以增进国库工作人员对国库相关业务知识和各项政策的认知程度。
其次,合理利用国库业务交流网络平台,拓宽国库工作人员异域业务交流领域。定期梳理国库规章制度,建立内控制度交流机制,实现国库工作人员智慧共享。打造应急业务快速反应团队,为全体国库在岗工作人员提供远程即时业务支持。筹划国库监管电子预警系统,实行国库监管站位前移,发挥事前监管群体优势。
参考文献:
[1]黄红梅,2005:《当前国库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武汉金融》第3期。
【关键词】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化;管理模式;建议
国库集中收付的建立,首先国家可以有效的控制、调整资金,集中资金合理化使用,解决了财政资金滞留、预算资金滚动慢等问题。其次加快了政府资金周转速度,有助于国家实现市场经济宏观调控,减轻国家政府财政资金的浪费。
一、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意义
1.有利于政府财政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还需加强除财政拨款以外的资金,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建立实行加强了各预算部门的资金管理,进一步细化到具体项目和使用部门,保证了国库集中收付信息的效益性、准确性,从而实现办公现代化、传输网络化和决策科学化。
2.有利于政府对预算部门的资金管理,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对部门资金支出规范化管理、合理化管理,通过国库单一账户对预算部门的资金集中管理,解决了以前政府资金拨付慢的问题,解决了一级或本级预算部门收入、支出过程中的繁琐,加快了预算资金拨付速度,使预算指标按年度准时完成。
3.有利于政府对财政预算部门的监管,同时可以提高整个财政管理的目标、职责分工、责任明确、同一安排、相互制约的管理机制,科学合理地编制预算,将部门所有的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预算,使各预算部门和财政资金有效使用,充分落实到位。
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对政府管理模式的影响
1.国库集中收付制度需完整细化、科学合理的管理模式,各项资金要细化到具体项目和使用部门,综合考虑增减变动因素,使各项收支数据科学合理;根据《预算法》的条例;规定加强对项目资金管理和监督,确保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和挪用,对于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给以安排;但并没有系统、准确指出预算部门资金模块不应逾越的类、款、项,在国库集中支付过程中,并未实施监管预算部门账户发生剩余的资金调动;期待进一步落实好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法律体系。
2.国库集中收付制度要求修订的相关法律法规,如《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的税收征管理法规、《财政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等,政府把非税收入也纳入预算资金管理,由此可见,以上方面的落实将使得政府资金管理规范细化,提高了法制化水平,需长期坚持管理和使用的原则,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尤其是财政和金融部门对预算部门控制方式实现了行政干预为主的制度化管理,使集中支付制度、政府采购制度等一系列管理制度成为政府具体管理的模式,政府管理模式应适应市场宏观经济体制的要求。
3.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建设不够规范,信息系统建设不够健全,由于使用的信息系统和网络系统运转慢,给财政和预算部门的工作带来了影响,国库集中收付系统需完善管理操作系统,才能体现政府管理信息化的重要性,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改革,需要各预算部门从原始手工作业务转向计算机处理业务,相应地促使财政各部门与预算部门网络化,如果计算机网络实现不了全面应用,就会影响政府指标的下达,预算部门计划的完成,因此,通过信息网络管理系统使拨付、汇缴、支付资金实现高效和安全运行。
三、建立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措施及建议
1.国库集中收付与政府部门和预算部门是相互关联的,各部门按照《预算法》严格编制预算,预算指标下达及时做出用款计划,通过国库集中支付进行资金划拨,国库集中收付制度要求各级政府支出部门,根据年初预算合理确定各项目的商品服务支出所需拨付的资金数额,因此预算编制、计划上报本质上就是决定政府的支出安排,这有利于预算指标的执行完成,防范和制止预算执行中的不规范做法,便于预算审查和监督;深化财政管理改革,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既要安排好预算资金,也要利用好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资金,保证各项资金合理、科学应用。
2.国库集中收付的显著特点是资金流转速度快、支付程序简捷,各预算部门有资金的直接支付配权,可是收付制度还不能满足政府支出的绝对科学合理、确保专款专用;在政府采购中有可能无法制止支出部门与供货商共同侵吞财政资金的可能性,所以在采购过程中应遵循《政府采购法》、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要充分发挥强化预算约束和监督、强化执法监督是有效发挥国库支付职能的重要保障,应增强采购过程中的透明度,提高政府资金使用效益,加强科技资源的统筹协调和有效整合。
3.为确保财政资金有目标的规范管理,组织监督检查、财务审计、项目验收、绩效考评,保障预算资金有效和使用,各地各部门加快支出进度完成预算指标,提高预算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预算执行,全面激活存量资金,降低财政资金运行成本;进一步加强财政人员素质管理,通过业务培训,考核评比,增强敬业精神,激发工作动力,加强政府部门及预算部门工作人员的素质;制定实施有效细则或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实施办法,为国库收付管理打下良好的基础,完善基础制度。
参考文献:
孙利斌.试论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建立管理模式及影响,2012(1)
2016年,__县财政局将继续以法治财政标准化建设为抓手,着力提高财政干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能力,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深入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
一是严格履行法定程序。明确规范性文件制定要经过公众参与、合法性审查、局长室讨论研究、公开、备案等程序,同时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以及后评估工作,保证规范性文件合法、规范;创新科学、民主、公开、规范的决策机制,重大决策事项须经过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积极开展财政政策后评估工作,加强对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实行行政决策责任追究机制,对在决策中违反规定、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严肃追究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二是加强财政业务管理。严格遵循新《预算法》规定,完整编制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保基金预算等四本预算;建立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管理制度,完善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创新资金分配机制,清理整合各类专项资金,严格实行专项资金因素法分配、申请、审核承诺责任制;完善绩效评价体系,扩大绩效评价范围,强化预算绩效评估结果的运用;全面推进乡镇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加大对财政资金运行的实时动态监控;全面推行县级和部门预、决算、“三公经费”决算公开工作。深入推进财政部门办事公开。妥善做好依申请公开工作,规范答复程序,落实法律审核。
三是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积极开展行政指导和行政调解工作,开展行政行为风险提示,将行政行为缺失和法律纠纷化解在萌芽阶段;继续开展执法案卷评查,提升执法质量;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坚持行政执法人员上岗前法律培训、考试制度和持证上岗制度,组织行政执法人员业务知识、法律知识更新培训,全面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健全全面监督机制,依法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和社会监督。
四是加强法治宣传教育。研究制定全县财政“七五”普法规划,确立财政普法的目标、方法、步骤和安排;突出普法重点,提高财政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处理事务的水平;组织学习即将出台的新《预算法实施条例》等财政法律法规,推动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法治化;继续开展财政宣传月和12.4国家宪法日宣传活动,实现惠民普法、科学普法和精准普法,营造浓厚的财政法治宣传氛围;落实党组中心组每季度一次学法活动、新录用人员岗前法律考试制度、中层干部任职前法律考试制度;组织乡镇财政干部开展基本技能学习竞赛活动,重点学习基本财政法律法规和乡镇财政基本业务;坚持网上学习和学法笔记本使用相结合,同时加强学法情况督查,促进学法行为常态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