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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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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的类型

民间借贷的类型范文第1篇

关键词:网络借贷;民间借贷;刑法规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中图分类号:F830.3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0017-2016(1)-0024-07

网络借贷是新兴的一种借贷方式,是对传统民间借贷的颠覆或者称为对传统借贷方式的延伸与发展。传统民间借贷即线下交易,而网络借贷则突破线下交易这一局限将交易扩展到虚拟的网络中。通过网络平台的借贷方式不再是局限于某个地区、某个领域的借与贷,其影响范围是所有可接触到网络终端的任一社会个体或组织。无疑,信息科技发展的结果极具效果性的扩展了借方与贷方的“主体”范围,但网络虚拟世界中面临的各种风险也不容忽视。网络借贷是线上交易,交易双方不需要“面对面”交易,一旦交易成功,资金交割完成后某一方毁约对于缔约相对方而言会带来经济损失,且网络交易的必然难题是难以找到真实的交易双方。如果将争议诉至法院,网络借贷条约的合同效力以及各种借贷的证据,其法律效力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不能得到充分的认可。这对于追究毁约方的法律责任带来巨大风险。同时,网络借贷属于“灰色地段”,网络借贷平台一旦超出合法经营范围就将面临法律的责难。刑法第176条规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该罪规制的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面临时代的发展,法律应当作出与时代相应的进步,对于网络借贷中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本罪有当然的适用效力。法律条文是死的,但是对于法律条文的适用与解释应当是活的。本文通过分析新兴借贷手段的各种特征与问题,探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何在新型借贷方式中运用,以发挥刑法与时俱进的应对问题的能力,化解社会风险。

一、网络借贷缘起与问题

借贷是资金共享的一种合理的资金分配形式,资金富足者通过“贷”把多余的资金借给资金需求者,而资金短缺者通过“借”获取己方所需求的大量资金。借贷双方之间通过借贷行为满足了各自的需求,同时也带动了经济流通,甚至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传统的借贷方式有民间借贷与官方借贷,而官方借贷是指法定的金融机构即拥有吸储、借贷资金权限的银行或者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借贷活动;民间借贷在2015年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前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明确规范民间借贷活动,使民间借贷处于合法与非法的变动之中。《规定》颁发后,民间借贷有了规范的法律依据,但相对于线下的民间借贷而言,线上的网络借贷仍面临较大的法律困境。

(一)网络借贷的缘起

网络借贷是民间借贷的网络化,《规定》中对于民间借贷的定义为:“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而网络借贷作为网络化的民间借贷,本质上为民间借贷,形式上采用了互联网平台,故而其概念可作如下定义: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利用互联网借贷平台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当代流行的网络借贷模式与小额贷款的开创者孟加拉经济学家・尤努斯有着密切的联系。被称为“小额贷款之父”的尤努斯创立的格莱珉银行开启了“乡村银行”的风暴,并因其借贷银行被授予“诺贝尔和平奖”。而现代意义上的网络借贷平台最早产生于英国,2005年一个被称为Zopa网络借贷平台在英国诞生,这是世界上最早的网络借贷平台。其后2005年11月美国最早的借贷平台Kiva诞生,其是非盈利性的,2006年美国最大的借贷平台Prosper诞生。2006年,唐宁创办了“宜信”,最早将P2P网络借贷概念引入国内。但宜信最初只是引进了概念并没有实际运行网络借贷,直到2008年才推出“宜信P2P信贷服务平台”。而在此之前中国第一家网络借贷平台“拍拍贷”已于2007年成立,并开启了国内网络借贷平台的浪潮,之后各种网络借贷平台蜂拥而起,如红岭创投、青岛贷款网、搜好贷、人人贷等网络贷款平台如雨后春笋般出现。但在2011年之前,我国法律、法规对网络贷款尚无明确规范,网络贷款平台和业务基本处于监管真空状态,其风险令人堪忧。2011年8月23日,银监会办公厅了《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首次对P2P贷款平台的风险作出提示。

网络借贷平台英文表示为P2P即peer to peer或者person to person其意为:人与人之间的借贷。只不过网络借贷是线上的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而不是传统意义上得自然人借贷,它突破了面对面交易的局限,扩张了借贷的手段。线下的民间借贷一般意义上是熟人社会的产物,借贷双方是朋友关系或者有血缘关系,在借贷双方之间对于借贷合同、利息等要求不甚严格。这种借贷也在某种意义上属于救济性的、非盈利的。随着市场经济和城镇化的推进,乡土社会的“乡土气”被冲淡了,传统的民间借贷也被带进了城镇社会的环境中。加之公民手中拥有部分的闲置资金,有借出资金以挣取资金利益的欲望,异化了传统意义上救济性的民间借贷,借贷双方超出了“关系”而更多地在于追求借贷中的利益诉求。网络科技的发展更加剧了这一步伐,借贷双方属于纯碎的金钱交易,没有救济的概念。网络借贷的发展异化传统民间借贷特质的同时,产生了新的特点与问题。

(二)网络借贷的特点与问题

线上的网络借贷是利用互联网的扩展性与易得性展开的,信息时代互联网的普及性难以想象,中国的网民达到了世界之最。这当然有人口基数的问题,但不能否认中国互联网大国这一现实。互联网时代公民的生活离不开网络,手机等易携带、便捷性用户终端被普及。普通民众可以很廉价地获取互联网,并利用网络与生活进行深层次的交流:网上聊天、网上购物、网上订餐。网络借贷也是顺应这一潮流而产生的,在2015年的“双十一”中仅阿里巴巴一天的营业额为912亿人民币,京东商城的营业额也是再创新高,阿里巴巴旗下的“蚂蚁花呗”与京东商城的“京东白条”亦为一种网络借贷平台。在各种网络借贷平台充斥的社会中,相关的法律、法规还未健全,催生了许多问题引人深思。

网络借贷本质上属于民间借贷,只不过其利用了互联网技术。也正是因为其利用网络的优势导致网络借贷相比于传统的线下借贷活动有更多的负面效应。线下民间借贷中所隐藏的违法犯罪特性并没有被网络借贷所克服,恰恰相反,网络借贷“膨胀了”线下民间借贷所包涵的违法犯罪性。网络借贷的信息扩散快、覆盖面广、吸放资金效率高等优势也加大了资金断裂时的金融风险。一旦吸金人或者网络平台拒绝还款甚至恶意吸收资金,则其带来的危害将是塌陷性的,波及领域不在是某个地区而是全国范围内相当部分的公民。2014 年上半年,四川等地数百家担保公司被注销;同年11月因担保公司跑路,四川财富联盟倒闭,2亿多资金去向不明,另有上百家担保公司、P2P平台和借款公司陷入危机。这都要求通过刑法规制网络借贷。

(二)网络借贷中刑法应当有所作为

借贷业务属于银行等合法金融机构的专属业务,国家通过控制金融行业的市场准入秩序以保证有资格的信贷机构经营资金吸储业务,避免不具备资质的组织、个人非法吸收资金破坏稳定的金融秩序。2011年银监会颁发的《通知》中列出人人贷中介业务的七大风险与问题:(1)影响宏观调控效果;(2)容易演变为非法金融机构;(3)业务风险难以控制;(4)不实宣传影响银行体系整体声誉;(5)监管职责不清,法律性质不明;(6)信用风险偏高,贷款质量差;(7)其他风险隐患。七大问题中所显现网络借贷的风险必然带来对金融秩序的破坏,其中(1)将是对宏观金融秩序的威胁;(4)(5)项则在制度方面对现有金融体制造成破坏性的影响,使法定金融机构整体声誉污损,监管责任不清也带来违法风险;(3)(4)(7)项的隐蔽风险在金融风险中更加凸显,网络平台借助网络的无限能量所来的风险更加难以预防,一旦实现其后果将是难以承受的;(7)项则涉及到非法金融机构的设立与网络平台非法借贷公众资金业务,这一系列的风险与问题都要求法律有所作为。

刑法是后盾法,也是保障法,在其他法律没有对相关违法行为规制之前应当保持应有的克制,避免刑法的扩张与泛化。刑法的谦抑性要求刑法保持谦抑的精神,正如刑法谦抑理论内涵的最早界定者平野龙一教授所言,刑法谦抑是指刑法的“补充性、不完整性和宽容性”。补充性指称刑法是其他部门法的补充法、后盾法,只有在其他部门法“无能为力”“有所漏洞”时刑法才得进入;不完整性从某种意义上也属于补充性之范围,因为刑法只规范其他法律无法规范的行为,当其他部门能够有效规制时刑法保持沉默不干涉,这样刑法能够所规制的行为范围是有限的、不完整的;宽容性似乎是对前两个内涵的升华,刑法应体现人性,具备人道主义精神克制自己的犯罪圈,“有所为,有所不为”。刑法谦抑性所要求刑法在危害行为面前不是积极的前进而是保持冷静的有限度的进攻。正如有学者所言:我国刑法学者对于谦抑性的基本含义有较一致的认识,即着眼于限制刑法发挥作用的范围和适用刑法的必要性,强调刑法的最后手段性。肯定刑法谦抑精神无可厚非,但是刑法谦抑不是一剂治疗百病的万能药水,不能在任何场合都倡行刑法的谦抑。如果将刑法的谦抑扩张到整个刑法领域,即表现为一种非刑法化的趋势,而我国国情表征着犯罪化的需求强于非犯罪化。特别是在金融犯罪领域,我国刑法体系不够严密,立法存在些许疏漏,如果一味倡导刑法谦抑性、推行非犯罪化,必会放纵金融领域的违法犯罪现象,给国家金融秩序造成无可挽救的破坏,甚至带来局部性的金融塌陷等社会问题。因而,在网络借贷中刑法保持克制的同时应该在现有刑法体系内对犯罪行为以有力打击,这也符合储槐植教授所提倡的“密而不严”的刑法理念。正视刑法谦抑“是刑法应当具备的品格,谦抑性的贯彻确实对某些问题的解决不无裨益,但运用谦抑性存在诸多理论与现实难题的根本原因不是尚未形成系统的制度,将解决问题的希望寄予系统的谦抑制度,实在是令谦抑性负载了其不能承受之重”。故而,网络借贷中涉嫌犯罪行为时,刑法应当有所作为。

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这一条文是对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规定,正如条文所言刑法规制某种犯罪行为必须以某种犯罪行为已被刑法明文规定为前提,否则“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网络借贷这一名词在所有的刑法条文中都没有规定,属于“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但刑法是否一定不能处罚该种行为?答案是否定的。网络借贷的实质是民间借贷,只不过是民间借贷利用了互联网这一虚拟环境通过新型的手段完成传统的借贷行为。网络借贷中利用的借贷平台需要取得国家许可的资质方能在互联网上开展借贷服务,而且该平台也仅能开展借贷服务而不能超过其平台范围经营提供其他服务。一旦网络借贷平台超出其准许的经营服务范围,则必然要面临法律的规制。而其超出范围的服务通常为非法借出资金行为或非法吸收资金行为,该行为方式进入了刑法的犯罪圈,运用刑法进行规制将是必然。刑法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规制的是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而第174条非法设立金融机构罪规制的未经国家机关批准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的行为。前罪与后罪有牵连关系或者手段关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机构或个人其在吸收公众存款时,通常会通过一个外化的金融机构,并通过该金融机构以获取存款人与借款人的信任,因而在具体案件基于牵连关系或者结果行为,吸收手段行为的考量可以把非法设立金融机构罪的行为因素加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中。因而,网络借贷虽不同于线下民间借贷行为,但其民间借贷的行为本质意味着民间借贷中存在的犯罪行为也存在于网络借贷中,以刑法中的相关条款打击非法的网络借贷行为,不是对罪刑法定原则的背离,而是贯彻罪刑法定原则。故而,罪刑法定原则也要求刑法在网络借贷中有所作为。

三、网络借贷中刑法如何为:刑法第176条的展开

网络借贷中刑法应当有所作为,但不是任意而为。罪刑法定原则所要求刑法对某一行为的刑罚规制需要以法条的明文规定为准,且刑法的最后手段性也要求刑法“退居二线”。这必然要求刑法克制其犯罪圈,合理、合情地规制犯罪行为。网络借贷是民间借贷的一种新型形式,则民间借贷的犯罪特长被网络借贷所承袭,并且在互联网平台中借贷的效应被扩大化,其后果更不具有可预测性。网络借贷的犯罪风险要求刑法的介入,而刑法是克制的介入即以解释论的视角将网络借贷中存在的犯罪行为纳入传统民间借贷中可能涉及的犯罪类型中。具体言之,以刑法第176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规制网络借贷中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

网络借贷中是否会扰乱金融秩序?换言之,网络借贷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是否侵犯了刑法第176条保护的法益?网络借贷平台在超出其合法服务范围之外自主提供资金借贷业务,其行为特征符合《解释》的四项规定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行为符合了条文所规范的行为类型其必然侵犯了规范所保护的法益。详言之,某一行为符合了刑法某一罪名所要求的行为特征,行为本身是“合法的”即符合构成要件的该当性,而构成要件符合性本身便包涵了违法性与有责性,即“构成要件是将违法、有责的当罚行为在法律上的类型化,因此,构成要件既是违法行为的类型(违法类型),同时又是责任类型。只要是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就可以推定同时具有违法性和责任。”故而网络借贷中的行为符合《解释》中的要求便具备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在具体案件中如无其他违法阻却事由,如“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便应运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予以规制。

四、总结

网络借贷是网络化的民间借贷,相对于传统的线下,民间借贷网络借贷拥有较大的借贷优势。互联网的开放性可以为网络借贷提供更为广泛的客户、更加便捷的信息共享平台,同时网络借贷存在诸多风险与问题。面对网络借贷中存在的风险与问题,法律不能保持沉默,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刑法可以有效地规制网络借贷中存在的一切违法犯罪问题。刑法的谦抑性与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刑法在法无禁止时不规范,在其他法律能够有效规制时不介入,而网络借贷中滋生的一些新型行为本质上可以落在原有刑法中的某些罪名的犯罪圈中,此时刑法当然可以介入。刑法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于非法民间借贷的规制具有合理性、合法性,同样也适用于网络借贷中国存在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在具体案件中详细明确网络借贷平台是否存在《解释》中规定的四个特征,再无其他违法阻却事由时,应当以非法吸收存款罪规制网络借贷中的非法借贷行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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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宣刚.论P2P网络借贷犯罪的刑法适用[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4,(6):45-51.

The Regulation of the Criminal Law on the Network Lending

――From the Aspect of the Crime of Illegally Absorbing Public Deposits

LI Xueliang

(Tianjin University of Commerce, Tianjin 300134)

民间借贷的类型范文第2篇

【关键词】借贷;民间借贷;民间借贷类型

卡多佐说:“法律的终极原因是社会的福利。未达到其目标的法律规则不可能永久性地证明其存在是合理的。”我国法律体系中,一直以来都将超过法定利息上限的民间借贷界定为金融违法行为或非法金融活动,通过适用刑法相关条文进行规制。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金融市场创新手段的多样化,曾经正当的法律手段,在今天的体系下解决民间借贷问题、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已无法达到社会福利状态,也就是说这一法律规则对于现行的实际是不符的。

一、民间借贷的语义分析

春秋时已出现了赊贷业,放债取利是那时增殖财富的一种方法。以后随着各个朝代的不断发展丰富,借贷一词的语义分为两种:其一,向人借用钱物。其二,将钱物借给他人。法律意义上的借贷不仅指个人之间的借贷关系,还包括了个人与企业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贷集资关系。

根据《合同法》,民间借贷合同作为借款合同的一种,又可定义为三种:(1)民间借贷合同指个体与个体之间的借款合同,称之为个人借贷合同;(2)是包含个体间、个体与企业间的借款合同;(3)包括个体间、个体与企业间以及企业相互之间的借款合同。总的意义上,可以将民间借贷定义为:民间借贷是指脱离于官方监管范围内的,广泛存在于个体之间、个体与企业之间以及企业与企业之间的一种民间资金融通活动,是国家信用和金融法律法规控制之外的一种金融形式。

二、民间借贷的类型

作为一种在中国社会经济活动中存在了上千年的资金流通形式,现实中比较广为人熟知的是以下几种典型的形式。

(一)个人借贷,指单独个体因为日常生活、生产而发生的因资金周转的需要,向其他个体借取资金以解燃眉之急的借贷行为。此种借贷规模一般较小,在农村非常普遍,是农村民间借贷的一种主要形式,且主要发生在亲戚朋友之间,是一种熟人借贷。

(二)高利贷,是一种以高息出借资金的行为,其借贷利息往往远远高于法律规定的高于银行四倍利息的规定。是一种法律明确禁止的违法行为,该行为损害了银行的利益,不利于金融市场秩序的稳定。

(三)地下钱庄,是一种旧式的金融组织机构。其资金来源于企业主的个人资本或投资、以高利贷吸纳的公众存款和特殊背景下的银行贷款。此种借贷在一定程度上对高利贷起着一定的抑制作用,但是其资金来源往往成为洗钱的主要渠道。

(四)典当行,指通过将实物进行抵押,得到经营者认可,同意借给所需资金使借贷者取得借款,并规定期满后还本付息,赎回实物的借贷行为。现行发展中,一些典当商行逐渐演变成吸收存款、发放抵押贷款的变相钱庄,此种行为具有隐蔽性,对金融秩序的稳定造成了不良影响。

(五)合会,是一种传统的民间借贷形式,这一形式最早产生于商品经济发展较快的沿海地区,后来内地也开始仿效。现在的合会一般具有规模大、涉及面广、月息高、以会养会等特点。

(六)其他:如私募基金、金融服务公司等。

三、民间借贷的原因

许多学者都认为,我国民间借贷问题的根源在于“金融抑制”,是由政府金融监管即金融抑制下的金融体制与经济发展之间的相互制约而产生的。具体到导致我国民间借贷问题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国家的宏观调控是导致民间借贷大肆盛行的最主要因素。金融危机以来,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手段逐步到位,人民银行采取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采取紧缩银根,控制信贷增长过快势头的措施,导致信贷资金的供给大幅减少。各金融机构缩紧银根,压缩流动资金贷款。中小微企业为了筹集资金开展生产,不得不向民间资本求助,借助民间资本的力量自救于金融危机之中。

(二)民间存在大量的闲置资金是民间借贷得以蓬勃发展基础。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手中拥有了大量的闲置资金或者说储蓄。由于将这些钱借贷给企业可以获得比银行高得多的利息,所以他们愿意将手头资金借贷给企业。一方面可以从中赚取高于银行数倍的利息,另一方面可以在需要时随时向企业收回借款而无任何损失,这就催发了民间借贷市场的蓬勃发展。

(三)对金融的监管不完善一定程度上纵容了民间借贷。由于国家对金融体制的改革,使得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发生了转换,其不再对企业的融资行为进行监管,而银监部门也未明确对民间借贷的监管,这就使民间借贷处于自发状态,使民间借贷处于盲区之中;加之我国对金融的管理属于条条管理,地方政府机构没有相应的机构职能,这也使得对民间借贷的官方监管不足,助长了民间借贷大肆无序发展的气焰。

四、规范民间借贷问题的建议

(一)进行民间借贷立法。马克思曾说:“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只有有了明确的法律法规进行界定,民间借贷罪与非罪的界限才能得以明确化,自由、健康的民间借贷行为才能顺利开展,可以说一部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文本就是广大中小微企业借贷自由的圣经,有了这样一部“圣经”这些企业的“自由”才有了保障。

(二)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当前由于立法的滞后,现实中还没有一部民间借贷法典,建议在这样一部法典出台之前赋予法官以自由裁量权,由法官根据其内心的意思表示自由裁量民间借贷罪与非的标准。

(三)坚持公证的方法。通过对民间借贷进行公证,赋予民间借贷法律依据,当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时,相对方可以凭有效的公证文书寻求法律帮助,以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利益。公证在现行民间借贷行为中可以发辉出良好的效果。

(四)发挥地方政府的作用。由政府专门机构对民间借贷市场进行监督,一方面监督借贷企业通过合法形式进行借贷,合理运用借贷资金进行生产经营的作用;另一方面增加互信,减缓借贷双方因企业信用记录缺失和信息不对称等引起的问题。在法律缺乏规定的中间地带由政府提供必要的协助和配合,保障借贷程序的合法化,正当化、通畅化。

(五)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民间借贷多是借贷双方的自愿行为,是意思自治基础之上的自由借贷合同。对于此种借贷行为,最高院提出的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无疑应成为今后解决民间借贷案件应坚持的一项重要原则。笔者认为此种处理方式,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法律默认了民间借贷的合法性,这对广大中小微企业来说无疑是一大利好消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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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的类型范文第3篇

2011年开始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持续上升,至2012年更是以几何式倍数增长,至此它已经成为法院案件收案的重要类型。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呈现案件总量高位运行,案件审结低位徘徊的现象。为缓解办案压力,部分基层法院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一概以速裁程序审理,也有基层法院则对一些系列案件采用立案调解的模式审结,这种方式在提高审理效率的同时也或多或少存在问题。

(一)固有模式之现状

1、异军突起的速裁程序

速裁程序作为民事诉讼程序的简化形式,通过合理会赔法官与当事人诉讼事项,以及通过强化法官的诉讼指挥权和当事人的促进诉讼义务等方式来加快诉讼进程的效果。

自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落实23项司法为民具体措施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对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速裁,减轻涉诉群众的诉累"之后,速裁庭如雨后春笋般建立起来,也成为东部沿海城市在应对2011年-2012年期间高发的金融案件必不可少的机构之一。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作为案情简单,法律关系单一的案件,一方面当事人为节省诉讼时间,另一方面法院为加快案件办理效率,通常会选择速裁程序进行审理。正是速裁程序的异军突起,极大地缓解了民间借贷纠纷等金融案件带来的高收案量的冲击。虽然我们倡导适用速裁程序需要当事人合意,也提出速裁程序适用于诉讼的各个阶段,但没有具体的规定。因此,在东部沿海地区,一些基层法院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立案后,先全部移送至速裁庭,因而大部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2、调解中心与商事业务庭

部分未设立速裁庭的基层法院,也有一些法院设立了调解中心,对简单的案件进行立案前的调解,并制作法律文书予以确认。调解中心的出现,其性质上与速裁程序接近,但又有所区别。在民间借贷纠纷高发期间,调解中心同样起到了减少当事人诉累,合理分配司法资源的作用。

当然调解中心不是真正的诉讼程序,因此,在这些法院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主要还是负责商事案件的业务庭,其审理也按照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二)固有模式之分析

纵观上述几种审理模式,不论是速裁程序还是调解中心的调解或者商事业务庭一般审理,笔者发现,经速裁程序与调解中心的案件,其再审率较其他程序审理方式高。

笔者以近三年L市再审案件为蓝本分析如下:

1、基本情况

2010年至2012年期间,L市共受理的再审案件52件,其中民间借贷案件37件。2011年,L市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收案总量达1562件,随之而来的是民间借贷再审案件达32件,较上一年度上升433%。2012年在受理的5件再审案件中,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占40%。

2、案件总体特点:

一是以虚假诉讼为主。从2010年、2011年受理的案件总量上看,涉及虚假诉讼的案件占当年总量的0.46%和2.05%。以2011年为例,当年L市受理的再审案件中涉及虚假诉讼案件达100%。

二是经速裁程序或者调解程序进入再审为主。

以2011年为例,当年进入再审程序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一审均以调解结案;又以2012年为例,该年涉及民间借贷纠纷的案件,由于被告方送达不至径直判决的占20%。原本以期通过速裁程序或者立案调解给当事人减轻诉累的初衷,却被一些当事人恶意利用,成为牟取自身利益的工具。

三是案件标的额较大,牵涉面较广。

调解案件以当事人自愿为基础,而速裁案件则要求案情简单明了。从近年进入再审程序的案件上看,部分一审期间调解或者速裁的案件,其标的额较大,尤其是系列案件,总标的额达百万,且此类案件牵涉的面较广,涉及人员达数十人。在2011年再审的民间借贷纠纷系列案件中,涉及人员达三十多人,涉案的标的额最大的达45万元,最小的也有3.5万元。

较高的再审率和改判发回率,我们不得不思考,固有模式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出现的缺陷与不足。

二、现行审理模式之缺陷

(一)缺陷之一:自由选择之下的个人非法利益的牟取

采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前提是"双方当事人均同意放弃或者缩短法律规定的有关应诉答辩和证据交换期限等诉讼期间。"也就是说,速裁程序的启动需要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事实上,东部沿海的大部分基层法院,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大多先由速裁庭进行审理,而这些案件也大多以调解的形式结案。虽然当事人程序的选择权已然融入实际操作中,但过多的自由选择也出现了弊端。

实践中,涉及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当事人互相串通,利用速裁程序自由选择、程序简单等特点,虚拟案件事实,骗取法院裁判文书的情形屡见不鲜。近两年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高发,一些濒临破产的企业主利用速裁程序,或者虚构民间借贷事实,或者虚构债权人,或者自愿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骗取法院法律文书,参与执行分配,以达到躲避债务,转移财产的目的。但在随后执行中,往往被其他关联案件当事人发现,继而进入再审。

(二)缺陷之二:案件效率与程序公正的冲突。

采用一般程序审理的案件,一方面为提高案件审理效率,缩短案件审理期限,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而言,就意味着案件从立案到审结只要短短的几天,另一方面被告送达地址的缺失为案件顺利审结造成极大的困扰。大量的实践证明,送达仍然是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面临的主要问题。从送达方式而言,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被告或因欠债外出打工或因地址变更,甚至无法查询,因此通常采用公告送达或者留置送达。法律上所规定的留置送达必须要有见证人在场并签字,从实践上看,这一做法很难实现。另一种公告送达的方式虽然在程序上合理合法,但由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被告送达地址的不确定性,容易造成原告为达到诉讼目的,刻意隐瞒被告已变更地址的事实。在2012年所受理的案件中,就有因原告刻意隐瞒被告变更地址的事实,继而进入再审程序的案件。

送达问题在任何一个程序中都存在,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高发的现在,问题尤其突出。提高审判效率为优先,那么在送达案件的问题上,送达的责任更多地转嫁给原告,极有可能造成程序上的不公正;若严格送达程序,未送达案件需要逐一进行后续的地址确认,责任更多地由法院承担,那么在审判效率上势必有所影响。

缺陷之三:单打独斗式审理

从目前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来看,法院是应对民间借贷纠纷的主要部分,而商事业务庭则是首当其冲。单一的审理模式出现的是人手短缺、司法资源严重匮乏、错案瑕疵案层出不穷的局面。规范民间借贷制度尚未建立,小额贷款制度尚在摸索阶段,政府引导力度不够,越来越多的民间借贷纠纷随着经济的起伏涌向法院。法官一面忙于应对不断增长的案件,一面无暇顾及可能会出现的差错,也就谈不上案件讨论、审执兼顾、预防虚假诉讼几个字了。

近年来类似于一审阶段送达不至、审核材料不仔细、执行不到位等已经成为案件再审、改判发回重审的案件主要原因。

三、建立科学的民间借贷案件审理模式

随着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在数量上的增多,其法律关系也从原本简单到现在复杂多变的,笔者认为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应建立科学的审理方式:

(一)提高诉讼效率:建立小额诉讼程序

小额诉讼程序是指基层法院及排除法庭审理的数额较小、案件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某几种特定类型的案件所适用的简易程序。①它区分于速裁程序,更为便捷和简单,建立小额诉讼程序能够缓解短缺的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适合小额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1、小额的限定。笔者认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对于小额诉讼案件,比如一万元以下或者五万元以下案件,可以以当事人选择为基础进入该程序。

对于诉讼标的的确定,不妨参考其他国家。在日本,规定30万日元以下,德国则规定为1200马克以下。②我国最高院也成规定了"对当事人的划入关系单一,事实清楚,争议标的金额不足5万元(含本数)的给付之书,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可以适用小额速裁程序。"因此笔者认为,可以参照这一规定,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进入小额诉讼的标的最高限定为5万元。

2、当事人的选择权。速裁程序中,要适用速裁程序必须要求当事人合意。小额诉讼程序中,应当以原告选择权为主。比如在德国,小额诉讼的适用取决于原告诉状的确定的数额而不需要当事人的申请。日本则赋予原告对程序的选择,也赋予被告程序转化的权利。我国法律充分保护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权利,因此既可以按照诉状的数额来确定,也可以按照原告方的申请来启动,当然对于被告方应当赋予异议申请的权利。

(二)保护当事人权益:完善速裁程序

速裁程序是目前普遍适用的程序,笔者认为虽然最高院规定了速裁程序的适用范围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但仍然比较宽泛。就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而言,大部分案件都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而且争议也不大。也就是这样的案件,却在当下最容易被虚假诉讼案件所伪装。

因此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不能够单一地,一概地划入速裁程序,只可以对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标的额较小的案件采用速裁程序,以避免当事人利用速裁程序进行恶意诉讼。

1、对于金额问题的限定,在学界有许多不同的划分。笔者认为我国最高院已经规定了"对当事人的划入关系单一,事实清楚,争议标的金额不足5万元(含本数)的给付之书,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可以适用小额速裁程序。"因此笔者认为,可以参照这一规定,与小额诉讼程序一样,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进入速裁的标的最高限定为5万元。

2、当事人的选择权的限定。基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特点,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选择速裁程序,但是过度的自由选择适得其反。笔者认为有两种情况应当限定:

一是对不能够进行直接送达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能够自由选择速裁程序。公告、留置等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有可能会出现被告地址不确定、被告真实性确认等复杂问题,这些问题是查明案件是否是虚假诉讼的关键,因此这种情形下,当事人不能够单一地选择。

二是超过速裁程序限定标的额的案件不能够自由选择速裁程序。大标的额或者较大标的额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往往涉及到企业破产或者个人非法集资等问题,牵涉面较广,牵涉案件类型较多,这类案件极有可能混杂着部分虚假诉讼案件,因此不能够选择。

(三)加强审查力度:一般程序中案件的审理

一是标的额较大案件需要经过谨慎审查。要对一些标的额较大、涉案被告为同一被告的系列案件,以及原、被告完全由委托人特别授权的借贷案件重点审查。这类案件不能够轻易进入速裁程序或者进行立案前的调解,应当以一般的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使原、被告双方进行充分的答辩。

二是证据认定的细化。对涉及借贷事实的有关证据,特别是现金交付的案件,要对交付凭证、交易习惯、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等进行详细审查,对非现金支付的案件,要对银行交易凭证、当事人支付能力以及支付方式等进行详细核查,进行综合判断。对利率超过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4倍之外的利息明确不予保护,对可能涉及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及时移送公安进行侦查。

(四)更新审理理念:仔细对待每一个案件

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曾一度停留在案件法律关系简单,借贷关系明了,审理难度不大的层面上,即便是出现几个虚假诉讼案件,也是极其个别。直到近几年,虚假诉讼案件上升,民间借贷纠纷出现复杂化,比如赌博借贷、模糊借贷、集团案等出现,使原本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方式受到前所未有的冲击。

因此,笔者认为,应当摒弃原有的审理观念,为了调解而调解,为了结案而结案,要与时俱进,将每一个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进行仔细审核、分析,要尽可能地避免虚假诉讼案件出现。

(五)社会联动:健全民间借贷相关制度

一是规范小额贷款制度。近两年之所以民间借贷案件突发增长,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大量的小型企业受到国际金融影响,继而破产。这些小型企业的资金主要来源是周边的朋友、亲属等熟人关系介绍的借贷。一旦企业破产,无法归还欠款,继而产生系列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因此规范小额贷款制度有利于规范民间资本的规范流动。

二是设立民间借贷登记备案制度。民间借贷登记备案制度使民间借贷合法化、规范化,明确民间借贷的资金用途,并能够避免高息非法借贷的发生。目前温州已经开始试点实施了这一制度。

注释:

民间借贷的类型范文第4篇

【关键词】民间借贷 产业升级 中小企业 金融监管

一、引言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它是民间资本的一种投资渠道,本质上属于直接的融资形式。自从2003年以来,我国逐渐放开了对民间小额信贷的限制,并且出台了一系列支持政策,此后我国民间借贷市场得以迅速发展。有民间资本“晴雨表”之称的温州民间借贷市场极为活跃,据公开资料显示,目前为止温州民间资本的总规模约为6000亿,参与民间借贷的约有1100亿,其中只有35%的资金投向实体经济,其他的则投向了房地产、民间中介、社会主体等,以上约各占20%。目前温州民间借贷市场处于阶段性活跃时期,民间借贷利率也处于阶段性高位,年综合利率水平为24.4%,最高年利率超过40%。如此规模的民间借贷以及如此之广的范围,造成这一现象的根本原因是什么呢?

二、温州民间借贷市场产生的根本原因

民间借贷市场是我国经济迅速发展对金融的需求与落后的金融体制不能满足其需求之矛盾的必然产物。

(1)民间资本的需求。改革开放以来,温州经济飞速发展,特别是民营经济创造了发展之神话,为世人所公认,被称为“温州模式”,可以说温州是中国民营经济最为发达的地区之一。但是温州经济发达的背后却是较低的产业层次――以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为主。这一类型的产业在劳动力成本比较低的时期能凸显其优势,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收入水平的不断增加,劳动力成本的不断上升,这一产业就会慢慢丧失其优势。特别是近几年我国劳动力成本上升很快,这些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经营越来越困难,需要大量的资金才能维持其生产。即使一些企业进行了转型升级,然转型升级亦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我国目前企业获取资金的主要途径是银行贷款,但从银行贷款并不容易,特别是中小企业若从国有大型商业银行获取贷款更是难上加难,这就迫使企业另寻他径,催生出了对民间资金的需求。

(2)民间资本的供给。有需求就有供给。温州这些年来经济发展非常迅速,人们的收入增加很大,许多居民也包括一些企业手中有了不少余钱。但是我国的金融市场不发达,金融产品单一,而银行里利率又非常低,大量闲散资金找不到出路。一方面对资金需求得不到满足,另一方面大量余钱无处可投,而银行作为金融中介机构又没有发挥好资金融通作用,自然而然民间借贷市场出现了。而温州民间借贷市场之所以特别发达则是温州的特殊经济模式的在特殊时期的特殊体现。

三、民间借贷市场的利与弊

民间借贷就像一把双刃剑,既有其有利的一面,亦有其不利的一面,只有积极引导其有利的方面,防范并遏制其不利的方面,才能更好发挥其对经济的促进作用。

(1)民间借贷市场的有利方面。民间借贷市场的存在对经济发展最大的好处莫过于对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起到了很好的作用。长久以来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一直都是影响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我国的金融体制是以银行为主导的间接融资模式,银行对贷款的条件要求比较苛刻,只有规模较大信誉良好大型企业才容易获取银行贷款。而大量的中小企业,由于规模较小,可抵押资产不多,则很难获取银行的贷款。而这些企业对资金有着较高的需求,因此融资难就成为制约着这些企业发展的最大问题。同银行贷款不一样的是,民间资本借贷门槛低且程序灵活简便,深受中小企业的欢迎。因此大量的民间资本通过民间借贷市场流入中小企业缓解了中小企业对资金的需求。

(2)民间借贷市场的不利方面。民间借贷固有其有利的一面,但其不利的方面更不能忽视。我国关于民间金融相关法律法规非常缺乏,民间借贷市场极不规范,再加上民间借贷本身就具有很强的隐秘性,对其监管难度很大,而民间资本过分的追求收益,忽视风险,这些风险积累到一定得成程度,一旦政策或经济环境发生变化必然会爆发出来,对经济社会产生不利的影响,甚至会引发经济社会危机,本次温州民间借贷危机就是很好的例证。

四、政策建议

温州的民间借贷已经生存了许多年,对于民间借贷不能打压,应引导其向积极的方面发展。应该着眼长远,从本质原因入手,采取根本性措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这些措施包括:

(1)改革落后的金融体制。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良好的金融市场会对经济发展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而落后的金融体制则会阻碍经济的发展。因此,政府应以此次危机为契机,尽快改革落后的金融体制,在可控的范围内进一步放开金融市场,加快实现利率市场化,积极引导民间资本流入到正常的途径上来,这才是根本之道。

(2)加强法制建设。民间借贷市场的不规范在很大程度上源于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的规范,许多借贷方式和借贷行为是合法还是违法难以界定,这就会使一部分人铤而走险,为危机的发生埋下了伏笔。因此,要加要加紧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以求从法律和制度层面来规范民间借贷市场。

(3)加强政府监管。民间借贷的模式多种多样,有的借贷方式非常隐秘,许多资金都游离于监管之外,而且涉及的范围非常广,单靠一两家金融监管部门的力量是不够的。所以对于民间资本的监管,现有金融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沟通,密切配合,信息共享,发挥各自优势,必要时可以考虑成立一个联合监管部门专门行使民间借贷市场监管职能,这样才能更加有效的监管民间借贷市场。

参考文献

[1]嘉思瑶,宋若峰.中小企业民间融资行为探讨[J].金融理论与政策,2009(4).

[2]邵兴忠.正规金融与民间金融的对接研究――以浙江省为例[J].上海金融,2008(9).

民间借贷的类型范文第5篇

[关键词]家庭禀赋;农户借贷途径;正规金融;非正规金融

一、引言

资本的累积性增长促进经济的增长,成为经济增长的主要影响因素之一。对国家和地区而言,获得金融资本可以促进地域范围内的经济发展;对家庭而言,获得金融资本可以增进家庭财富积累和改善生活水平。家庭作为社会的细胞,其由资本增长所影响的收入和消费水平的提高,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由西南财经大学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组织的中国家庭金融调查2011年的统计结果显示,中国家庭总资产均值为72.8万元,城市家庭总资产均值为156.9万元,而农村家庭总资产均值仅为15.4万元。农村家庭总资产均值大大低于全国家庭平均值,更是远低于城市家庭平均值。在区域分布方面,中部家庭户均资产仅为东部家庭户均资产的14.2%,而西部家庭户均资产更是仅为东部家庭户均资产的12.1%。从数据反映出中国家庭资产的分布严重不均衡,不同地区之间家庭资产分布差异也非常大,而农村家庭无论是与全国家庭还是与城市家庭相比,都尤为明显。绝大部分农村家庭处于资产均值以下水平的现象,这将导致其在面临扩大再生产或者平滑消费时需要寻求外部借贷。

改革开放后,我国经济环境有所改善,但金融体系发展仍相对滞后。长期以来,银行贷款成为市场资金融通的最主要渠道,银行扮演着促进经济增长的重要角色。然而,随着民间资本的快速发展,银行贷款对经济增长的重要性在逐渐下降。中国人民银行的《2013年社会融资规模统计数据报告》显示,2002年社会融资总量中仅人民币贷款所占的比重就高达91.9%,2008年下降为70.3%,2013年已经下降至51.3%。伴随着以银行借贷为代表的正规金融机构借贷比重的下降,包括向亲朋好友借款在内的民间借贷比重日益增加。农村地区作为我国城镇化发展的重要战略区域,无论是村域还是农户个体都需要大量资金进行生产与消费。在此种背景下,当农户自有资金无法满足生产或消费时,如何解决家庭资金的需求或农户借贷的需要,通过扩大再生产或者平滑消费来提高农户收入与生活水平,最终促进整个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这些将是农村城镇化进程中所面临的问题。

二、文献综述

国外对于农户借贷的研究起步较早,关于农户借贷途径的研究也较为广泛、深入。比如在农户借贷途径的表现上,Pischke等通过对发展中国家农户的正规借贷进行研究发现,亚洲、拉丁美洲的农户从正规金融机构渠道获得贷款的比例仅为15%,而非洲更是只有5%。麦金农通过对智利农户借贷的情况进行调查,发现70%的农户是通过非正规借贷获得借款的。Kellee s.Tsai也通过对中国和印度的农户借贷进行研究,发现农户的主要借贷渠道是非正规金融机构,并且占绝大数比例。Ghate同样认为与正规金融机构借贷相比,农户通过非正规金融借贷方式获得借贷要普遍得多。

在农户借贷途径的影响上,Pal通过对印度农村家庭的借贷途径进行调查研究发现,农村家庭的工资性收入、耕地价值以及信用评级对家庭正规借贷具有重要影响。Ho.G研究发现。信贷约束对农户正规金融机构借贷具有显著性影响。因此,为避免被信贷约束,Bell认为借款者倾向于与非正规金融借贷机构保持必要的长期合作关系,以备不时之需,Aleem指出,非正规金融机构在作出是否放贷决策时往往也是通过与借款者的长期合作关系来筛选对象,合作时间越久,关系越紧密的借款者将是优先考虑对象。另外,有关农户借贷途径的其他研究,比如正规金融机构借贷与民间借贷之间的替代性问题,Kochar认为民间借贷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具备市场化特性,其可以通过两者之间存在的竞争性来影响与平衡金融市场,因此正规金融机构借贷与民间借贷之间具有完全替代性。但是,Hoff和Stiglitz等提出相反的论点,认为正规金融机构借贷与民间借贷之间不存在完全替代性,原因在于两者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民间借贷可以利用低信息成本、紧密的社会网络优势,降低交易风险,其在农户借贷中更具优势。

国内学者于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对农户借贷进行了大量研究,并取得丰硕成果。关于农户借贷途径的表现研究,史清华等通过对农村家庭实地调查研究发现,农户借贷多为“亲朋好友”关系的民间借贷,并且贫困农户对民间借贷具有较强的依赖性;同时,高利贷现象在农户借贷中较为普遍。韩俊等研究发现,不同地区的农户借贷渠道的比例不一样,无论是正规金融机构借贷还是民间借贷,其比例均高于均略高于中东部地区。而周宗安通过对山东省地区的农户借贷调查发现省内东中西部地区农户借贷渠道的比例基本持平,也即是正规金融机构借贷与民间借贷之间的比例相当。

关于农户借贷途径的影响因素,汪三贵以贫困县的446个农户为调查对象,调查发现优质土地面积、村干部身份、耐用消费品价值以及信用社人均借贷资金等对农户获得正规金融机构借贷具有正面影响,财富与社会网络对农户获得非正规金融借贷有重要影响。方文豪研究发现,农户对信贷政策的认知程度同时正向作用于正规金融机构借贷与非正规金融机构借贷。颜志杰研究指出,上学子女的个数、老人的个数越多,该农户越难获得非正规金融机构借贷,同时老人个数越多的农户也难以获得正规金融机构借贷。冯旭芳认为,耕地面积、固定资产价值、金融资产指标等反向作用于非正规金融借贷,正向作用于正规金融机构借贷。曾学文等对全国十二个省市的农户进行调查,分析认为农户收入、借贷利率、借贷期限以及地理位置对正规金融机构借贷具有重要影响。贺莎莎对农户借贷途径进行研究,发现劳动力水平正向作用于正规金融机构借贷与非正规金融借贷。金烨、李宏彬认为,农户家庭总收入、家庭资产、户主年龄、户主受教育程度是影响农户获得正规金融机构借贷的主要因素,而农户家庭的劳动力人数以及家长是否为女性主要作用于非正规金融机构借贷。

但现有的研究存在以下不足:

1.农户借贷途径的主要影响因素考虑不够全面。在甄选家庭内部因素时,大多都能考虑到从家庭劳动力、经济收入、社会网络以及耕地等方面进行研究,但这些作为家庭禀赋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是被零散地加入到研究中,现有的研究中还尚未系统地将家庭人力资本、经济资本、社会资本与自然资本进行综合考虑来研究家庭禀赋对农户借贷行为的影响。

2.在对变量的选取上,出现内生性问题。比如有些文献将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作为农户借贷的影响变量,而这很容易导致内生性问题。

三、数据、方法与结果

(一)数据来源

本文所使用数据来源于中山大学社会科学调查中心于2012年开展的中国劳动力动态调查(cLDS)。该调查旨在通过对我国城乡以村/居为追踪范围的家庭、劳动力个体开展的全国性动态追踪调查,系统地监测村/居社区的社会结构和家庭、劳动力个体的变化与相互影响。在具体抽样上,该调查采用多层次、多阶段与劳动力规模成比例的概率抽样方法。2012年中国劳动力动态调查问卷包括村居问卷、家庭问卷和劳动力个体问卷。本文使用的数据为其中的家庭问卷样本数据,剔除城市家庭样本后,共得到6892个有效农村家庭样本。

(二)变量选取与测量

家庭禀赋是家庭各种资源的综合体现,在一定程度上能反映家庭的偿债能力。因此,无论是正规金融机构、民间借贷组织还是亲朋好友,都会将借款方的家庭禀赋作为是否出借资金的重要考量以减少风险。在进行测量时,由于样本中所包含的家庭禀赋数据存在不同量纲,因此本研究采用z标准化方法来处理。首先根据各个指标的不同影响程度进行权重赋值,然后将各个指标的得分与相应权重结合计算每个指标的综合得分,进而得出家庭禀赋中四种资本的数值。

人力资本。本文对家庭人力资本的测量选取了三个指标,分别是生产能力、知识能力和综合素质。生产能力是劳动的基本要素,用家庭劳动力人口总数来反映。知识能力是相对于生产能力更高的一种劳动要素,用家庭劳动力平均受教育程度来反映。综合素质弥补了生产能力、知识能力局限于家庭劳动力人口的缺点,将非劳动力人口或丧失劳动力人口综合考虑进来,因为一个家庭如果非劳动力人口或丧失劳动力人口较多就会增加家庭的抚养或赡养成本从而降低家庭偿债能力。在此通过家庭成员的年龄和职业的综合情况进行赋值,随后进行加总得到家庭综合素质综合得分(见表1)。在计算人力资本综合得分时,分别为生产能力、知识能力和综合素质赋予0.3、0.3、0.4的权重。

经济资本。本文对家庭经济资本的测量同样选取了三个指标,分别为物质财富积累、住房状况和工资性收入。物质财富积累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避免了借贷与之形成反向因果关系,这里的物质财富积累值利用家庭的生产性资产和消费性资产来测量。住房状况是家庭经济资本的重要体现,因本研究所使用数据中住房相关数据的大量缺失,再加上家庭有可能将所获得借贷用于改善住房状况,故本文利用“家庭社会地位自评”这一变量进行测量。家庭社会地位也是长期积累的过程,不是偶然的借贷行为可以促成的,同样避免了反向因果关系的出现。家庭经济资本的第三个指标是工资性收入,指的是家庭所有工作人口的工资总和。按照石智雷和杨云彦的研究中对家庭经济资本的测量,其中的一个要素一般是家庭总收入,但因本研究的特殊性,利用总收入这一变量有可能因为家庭利用借贷扩大再生产而导致内生性。因此,本文利用家庭工资性总收入进行测量。物质财富积累、家庭社会地位和工资性收入三个指标分别赋予0.4、0.3、O.3的权重,家庭经济资本的综合得分为三个指标的加权求和。

社会资本。在注重“关系”的中国,社会网络显得尤为重要,尤其是农村地区。本文对农户社会资本的测量有两个指标,分别是礼品、礼金的年支出和主事者的政治面貌。礼品、礼金作为家庭社会网络的重要媒介,反映了家庭社会网络的综合状况,这也得到许多现有研究成果的支持。杨云彦和石智雷将主事者的政治面貌视作家庭社会资本的重要指标,以“是否为党员”进行测量。除了主事者的政治面貌会给家庭社会资本带来一定影响之外,主事者的职业也会影响家庭的社会资本,但前文中已将主事者的职业情况结合年龄考虑到综合素质中,故在社会资本中不再重复测量。社会资本的两个指标分别赋予0.6、0.4的比重,并进行加权求和得到家庭社会资本的综合得分。

自然资本。本文所指自然资本包括耕地、林地、果园、草场、池塘和菜地的面积总和,这是农户重要的生活保障,是可资长期使用的重要生产料源。对于拥有充足土地资源的农户,很有可能通过借贷进行扩大再生产。同时,如果家庭所拥有的土地资源价值较高,土地流转也能为家庭获得借贷有一定帮助。

在考虑家庭禀赋的同时,本文也将家庭类型考虑进来,家庭类型不同,意味着有较强支付能力(也即偿债能力)的成员构成不同。类似的做法有胡枫和陈玉宇将家庭人口总数作为反映家庭规模来研究对农户借贷的影响。这种做法考虑了偿债能力的“量”,却忽视了偿债能力的“质”,因为家庭人口总数越多,并不代表有偿债能力的成员越多,而家庭类型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偿债能力的人口数量和质量。本文家庭类型分为四类,分别是核心家庭、直系家庭、联合家庭和其他家庭,其中其他家庭包括隔代家庭与独身。

对于农户的借贷行为,除了家庭禀赋以及家庭类型对其有重要影响外,户主的个人特征也不可忽视。Jianakoplos等认为户主的性别会影响农户借贷的偏好,女性户主较男性户主更趋于保守,男性户主在金融决策上更加激进。年龄方面,胡枫和陈玉宇认为中年户主更容易获得借贷,因为中年户主正处于事业的高峰期,还贷能力较强。受教育程度也是影响户主进行农户借贷的影响因素,一般受教育程度高的户主收入水平较高,偿债能力强,也更熟悉正规金融机构的借贷程序,因此在农户借贷途径上有所偏好。在我国,家庭中男性作为户主比较普遍(丧偶、独身等原因导致户主为女性的情况除外),过去的传统家庭中户主在家庭中具有最高决策权。然而,近年来随着女性经济地位的提升,使得家庭中女性的话语权在不断增大,甚至大过作为户主的男性。此外,具有决策权的成年子女(没有脱离原户口)可能比拥有户主身份的父母亲更具有话语权。因此,在农户借贷中,我们不考虑户主的个人特征,而以主事者的个人特征替代,包括主事者的性别、年龄、受教育程度等。最后,中观层面上的区域,也将作为控制变量考虑其中。

(三)描述性统计

有关自变量的统计显示(见表2),家庭类型上,核心家庭的比例最大,占55.6%,其次是主干家庭,占17.3%,最少的是联合家庭,仅为1.7%;另外,包括隔代家庭在内的其他家庭占25.4%。从以上数据可知,核心家庭仍是我国家庭结构的主体,这与王跃生对我国2010年家庭结构研究的结果一致。主事者个人特征上,男性主事者占82.6%,女性主事者占17.4%,说明尽管女性主事者的比例已经已有小幅上升,但主事者仍以男性为主。主事者年龄方面,30~59岁的中年人占绝对比例,高达68.3%,60岁及以上主事者占22.9%,最少的是青年主事者,仅为6.4%。主事者受教育程度方面,未读过书、初中和小学所占比例最大,分别为36.7%、31.2%、30.5%。区域上,东部占44.4%,中部占27.0%,西部占28.6%。

农户借贷途径的选择是融资决策的结果,不同的农户会根据自身的状况选择不同的借贷途径,一般来说包括银行、信用社、民间借贷组织或个人、亲友等途径。图1(a)显示,所有农户中通过银行、信用社等为代表的正规金融机构进行借贷的占24.35%,通过民间借贷组织或个人进行借贷的占8.67%,通过亲戚、朋友之间进行借贷的占85.87%。这说明尽管我国农村经济发展迅速且农村金融市场不断完善,但在农村亲朋好友之间的借贷仍是农户借贷的主要途径,银行、信用社等正规金融机构借贷还不是很普及,这与金烨、杨汝岱、Turvey等的研究结臬一致。

另外,图1(b)显示,仅通过一种途径获得借贷的农户有2121户,其中仅通过银行、信用社等获得借贷的农户有282户,仅通过民间借贷组织或个人获得借贷的农户有52户,仅通过亲戚、朋友之间获得借贷的农户有1787户。同时通过两种途径获得借贷的农户有303户,其中通过银行、民间借贷的农户有13户,通过银行、亲朋借贷的农户有228户,通过民间借贷组织、亲朋之间获得借贷的农户有62户。同时通过银行、民间借贷组织、亲朋三种途径获得借贷的农户有92户。从图1(b)中可以看出,农户以单种途径获得借贷的居多,可见农户借贷途径十分单一。

本研究意在考察家庭禀赋对农户借贷途径的影响。关于家庭禀赋对农户借贷途径的影响将使用二元logistics回归模型进行实证考察,并利用Bipmbit模型进行稳健性检验。本文使用的模型简化如下:

Y=aX1+bx2+c

式中:Y是因变量,为农户借贷途径的选择结果;变量x,为本文关注的核心变量,表示样本数据中的家庭禀赋(人力资本、经济资本、社会资本、自然资本);变量x2包含家庭类型、主事者个人特征(性别、年龄、教育)以及区域等相关信息。

(五)实证结果

由于民间借贷组织或个人的借贷样本相对较少,所以本文将其与亲友借贷归为非正规金融机构借贷,而银行、信用社等的借贷归为正规金融机构借贷。从表3的分析结果来看,经济资本、社会资本与自然资本对农户获得正规金融机构借贷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对于经济资本的作用,可能的原因是正规金融机构作为理性“经济人”,是非常看重农户偿贷能力的,在获得一定利润的基础上,正规金融机构会尽可能降低放贷的风险。社会资本对农户获得正规金融机构借贷的正向作用,原因在于“人脉”作为一种资源,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可以降低信息成本,信息对称的同时也降低了正规金融机构的借贷风险,因此社会资本越丰富的农户,越容易获得正规金融机构的借贷。自然资本丰富的农户,可以通过抵押土地经营权的方式获得正规金融机构的借贷,同时国家对农村(特别是农业产业化的农户)小额贷款的倾斜政策,降低了农户获得借贷的门槛。家庭禀赋对非正规金融机构借贷主要表现为:人力资本对非正规金融机构借贷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经济资本对非正规金融机构借贷具有显著的负向影响。对于前者,人力资本的丰富程度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未来偿贷的能力,所以人力资本越丰富越有利于获得非正规金融机构借贷。对于经济资本消极作用于获得非正规金融机构借贷,原因可能是经济资本丰富的农户对于非正规金融借贷的需求较少。另外,如果是小额借贷,经济资本丰富的农户以自身的经济水平完全可以自给自足,而大额借贷一般的亲戚、朋友难以满足其需求,继而走正规金融机构渠道进行借贷成为最终的借款方式。

家庭类型方面,主干家庭相对于核心家庭更容易获得非正规金融机构借贷,其他家庭获得非正规金融机构借贷相对于核心家庭来说较难。对于前者,主干家庭常常表现为父母或父母的一方与已婚子女共同居住,而核心家庭主要以夫妻与未婚子女共同居住为主,主干家庭中如果父母仍具有劳动能力,其偿贷能力相对于核心家庭来说更强,即使主干家庭中父母不再具有劳动力,但其本身所具有的社会网络关系仍在,依然可以提高该农户借贷的可能性。本文中其他家庭主要是以隔代家庭、独居等形式存在的家庭,无论是从劳动能力上讲还是社会网络关系上讲,都不如核心家庭,因此其偿贷能力也弱于核心家庭,进而降低了该类家庭获得非正规金融机构借贷的可能性。在主事者年龄上,无论是正规金融机构借贷还是非正规金融机构借贷,年龄越大的主事者家庭更难获得借贷,也即是中青年主事者的家庭比老年主事者的家庭更容易获得借贷,因为中青年相对于老年来说具有较强的劳动能力,也就意味着具有稳定的收入,因而其偿贷能力也相对更强。在主事者受教育程度上,主事者受教育程度对农户获得非正规金融机构借贷具有显著的负向影响,这可能与主事者的风险态度有关,主事者受教育程度越高,其对待风险的态度越谨慎。地域方面,东、中部地区的农户在获得正规金融机构借贷上相对于西部地区农户较为困难,并且东部地区获得正规金融机构借贷也比西部地区农户困难。对于前者,可能的原因是,西部地区经济发展较为落后,农村传统的社会网络关系保存完好,而东部地区因为经济快速发展,冲淡了农村原有的紧密网络关系,进而变得更加商业化、利益化。因此,传统的靠社会网络关系进行的非正规金融机构借贷在东、西部之间具有显著差异。对于后者,这可能与东、西部金融市场的发展以及国家的政策有关。东部由于金融市场的完善,融资行为进入饱和状态,对于借贷条款具有更高的要求,西部处于欠发达地区,也是国家重点扶持的地区,因此在金融市场政策上,放宽了对西部农户借贷的要求。

图1(b)显示,部分农户通过多种途径进行借贷,即使本文分为正规金融机构借贷和非正规金融机构借贷,也有13.18%的农户同时通过正规金融机构与非正规金融进行借贷。如果只是简单地通过以上二元logistics进行回归分析,可能会对研究家庭禀赋如何影响农户借贷途径产生一定偏误。因此,我们有必要考虑误差项之间的相关性问题,对此本文接下来采用Biprobit模型进行研究家庭禀赋对农户借贷途径的影响,以及验证上文中采用二元1ogistics回归分析结果的稳健性。

表4的Bipmbit模型回归结果显示,两者之间误差项的相关系数达到O.328,并且显著。可见,通过二元logstics回归研究家庭禀赋对农户借贷途径影响的结果确实存在一定偏误。与表3相比,表4在考虑了两者之间存在一定偏误的基础上,其相关变量系数变小,但其影响方向及显著性程度都与表3完全一致。可见,通过二元logistics回归模型研究家庭禀赋对农户借贷途径影响的结果具有稳健性。

四、结论与讨论

从实证结果可以看出,家庭禀赋不同要素对农户借贷途径呈现多样化的影响。具体表现为:

(一)人力资本越丰富,越有利于获得非正规金融机构借贷。本文中的人力资本的丰富与否并不仅仅表现在劳动力人口的多少,更表现在劳动力人口的职业是否优质,同时对家庭人力的年龄与健康做了一定考虑。因此,人力资本丰富意味着劳动力人口多,职业优质,年龄偏向于中青年,并且体质好。而具备这些人力特点的农户,很大程度上可以给家庭带来较多的收入,无形之中给未来的偿还贷款提供了有利保障。国家与政府在农村劳动力的就业上需要加大保障力度,营造良好的农村劳动力转移环境。

(二)经济资本丰富的农户,其融资需求很难被非正规金融机构借贷满足,从而转向正规金融机构借贷。研究结果显示,经济资本对非正规金融机构借贷产生负向影响,而正向作用于正规金融机构借贷。可能的原因是,以亲友之间的借贷为大多数的非正规金融机构借贷,其资金的供给量往往较小,对于大额的借贷需求很难满足,而经济资本丰富的农户,其融资需求一般也较大,如果融资需求较小,完全可以自给自足。当非正规金融机构借贷无法满足其需求时,经济资本丰富的农户更倾向于向正规金融机构借贷。其实从另一个方面也可以看出,经济资本不太丰富的农户较难获得正规金融机构借贷。因此,加大正规金融机构在农村的布局,降低农户借贷准入门槛成为较好的解决办法。同时,应该促进民间资本的合法化,将微型金融作为满足农户融资需求的主力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