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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危机的认识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经济危机的认识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经济危机的认识

经济危机的认识范文第1篇

    关键词:经济法的地位;法律体系;法律部门;调整对象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通知,鉴于在实际的庭审过程中,当事人关于经济的纠纷往往与民事、刑事或行政纠纷结合在一起,而导致经济法庭审判的效率低下,所以宣布取消经济法庭的设置。这一举措,是否意味着经济法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不再有一席之地了呢?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我们有必要再次重申经济法的地位问题。

    1.经济法地位的涵义

    经济法地位,也就是经济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是指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经济法是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其重要性如何。

    由于法律体系是由多层次的法律部门组成的,因此要回答经济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问题,必须说明它是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如果经济法是某一层次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则表明它在法律体系中具有一定地位;如果经济法在任何层次上都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那就是说它不是法律体系中的组成部分,在法律体系中没有什么地位可言。

    任何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都在法律体系中具有一定的地位。但是,由于它们各自发挥着不同的作用,因此它们在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程度又是不同的。要回答经济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问题,还必须说明它的重要性如何。

    2.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在经济法是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问题上,国内外法学界存在着严重的分歧。有些学者认为,所谓经济法,只是一个综合性概念,它是关于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的总称,其中包括分属于其他许多部门法的法律规范;有些认为,经济法虽然不是一个独立部门法,但可以把各种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综合起来,作为一个学科来加以研究;有些学者把经济法看作是民法或行政法的一种特别法;而直至现在,我国还有人将商法与经济法等同起来,认为经济法其实就是指属于商法的一些法律。

    当前,起码在中国,认为经济法是独立部门法的人越来越多,已经争论不大。经济法之所以成为,能够并且在某些国家实际上成为—独立部门法,是有其内在根据的。

    1)经济法的产生是符合法的发展规律的。认为,法是随着经济基础的发展而发展变化的,法律部门的划分并不是不变的。经济法的产生决非偶然,它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是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规律的。20世纪初的西方社会,自由资本主义发展到垄断资本阶段,严重地破坏了市场竞争的公平原则,从而极大地限制了市场经济所具有的自由竞争规则的活力。以禁止垄断、反不正当竞争为核心的新型法律部门便脱颖而出。

    2)根据我国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分析,表明经济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是其他法律部门不能调整的,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的特殊性,是确立经济法是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主要依据。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本身就是那些需要由国家干预和调整的经济关系。经济法的调整不同于经济政策的调整,它是指国家将其意志深入到物质关系,使其成为经济活动的行为准则。通常认为,经济法的调整,从功能上分为两方面:一方面是促进、保护、指导;另一方面是限制和禁止。国家对那些有利于统治秩序的经济关系,需要加以促进、保护和指导;而对那些危及其经济基础和正常经济秩序的社会关系要加以限制和禁止。这些关系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1,确认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所产生的经济关系。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是指市场主体参加市场活动时在法律上所有的主体资格。如企业的设立、变更、终止等经济活动中产生的经济关系。

    第2,调控市场,维护市场秩序所产生的经济关系。市场秩序的内部包括市场交易秩序、市场竞争秩序以及市场主体的利益保障机制等。

    第3,为克服市场经济的盲目性、限制其负面作用,进行宏观调控所产生的经济关系。宏观调控的内部包括计划调控、投资调控、财政税收调控、金融调控以及其它宏观调控关系。

    第4,涉外经济关系。它是指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在涉外经济活动中,发生的具有涉外因素的经济关系。如调节与涉外企业的税收优惠问题,反倾销、反补贴问题,三资企业的利益保护问题等。

    3)经济法有着自身特有的基本原则和完整的独立体系。经济法基本原则是经济法立法宗旨的具体体现,是经济法的规范和法律文件所应贯彻的指导性准则,也是经济法的灵魂和经济法成为独立法律部门的依据之一。其包括平衡协调原则、社会总体经济效益优先,兼顾各方利益公平原则、国家宏观调控与市场机制相结合原则等。经济法基本原则同其他部门法的基本原则是不同的。如民商法调整各自然人和法人这些“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其基本任务和立法宗旨重在保护各个体的合法权益,其基本原则是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等;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和命令与服从。除此之外,经济法还有着完整的独立体系。经济法是由各个方面、各个层次和环节的法律规范所构成,各种法律规范互相关联,互相衔接,并且有着贯彻于全部经济法具体规范的基本指导思想、原则和法律制度,这些经济法规范有机结合,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

    4)从经济法与行政法、民商法的比较中可以看出,经济法不能不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

经济危机的认识范文第2篇

一、金融危机下,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

在经济动荡,前景不明朗形势下,更多的毕业生涌向政府公务员等较稳定岗位,但岗位数量有限不可能接纳所有的毕业生,并且也不现实。

金融危机对毕业生的影响,包括求职所需的时间、可供选择的职位和行业、薪酬水平、就职空间、招聘人数等,是一个逐步波及和渗透的过程,并不一定在当年完全呈现。

劳动力需求不足和新增劳动力需求萎缩,直接导致了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压力增大,即使最终能够就业的毕业生,个人、家庭通常面临巨大的生活成本压力。

就业前景不理想,会促使更多的毕业生选择留在校园、继续升学,等待时机再就业,而非就业。国家教育部也通过扩大硕士研究生招生来缓解就业压力,此法只是治标,而并非治本。

二、新的经济形势下探索应用型本科人才的实践能力与创新能力培养途径

在新的经济形势下,各高校应加大实践环节比重,提高学生的各种适应社会能力,为培养应用型本科人才提供有效途径,为社会输送更多更好的实践能力强、具有创新精神的人才。

在理论教学中,为学生提供锻炼胆量的机会,如阐述自己的见解、质疑问题、上台讲课,演讲等;让学生自学、阅读教材、参考书、学术期刊,通过调查、设计实验方案,撰写自学报告和实验报告,举办交流学习体会、小型学术报告会。这种方式有利于学生学习积极性、主动性和思维批判性、创造性习惯和精神的养成。教学过程中,教师结合自己的科研实践项目,突破书本与课堂的局限和范围,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最大限度地调动其参与的积极性、潜能。

在实践教学中,增加开设实验课程的门数,增加综合性、设计性实验数目,减少验证性实验,增加技能训练项目、面对师生开放实验室,针对土木工程专业和电子信息工程专业学生培养其工程意识和工程能力,培养其学习习惯和学习能力,提供适应就职就业的针对性训练、适应职业变换能力的教育,更好的达到课内培养与课外培养的一致性。

课外活动是学生开展创新实践、培养创新素质、能力的重要途径。学科竞赛是提高学生创新创业能力的重要方式。我校将其作为整合课内外培养的重要环节,努力创造条件,组织并鼓励学生参加各级各类学科竞赛(电子设计与制作大赛、结构设计大赛、物理教学技能、物理实验大赛、测量比赛、力学比赛等等),激发学生的创新欲望,培养其创新思维。开展课外科技创新活动,自主进行结构设计、试验方法设计、技能展示和实施,大大培养了他们提出问题、分析和解决问题的兴趣和能力, 形成课内与课外并重的有利于创新人才成长的课外实践教学体系,进而为学生未来就业、发展提供必要的素质培养。

充分利用其他高校良好的实验资源,培养学生主动性、合作与协作能力、团队精神。合理规划使用良好的实验资源,达到资源共享,提高实验效率,简捷、巧妙的达到预期成果。

利用现代化教育技术条件,调动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而且越来越趋于通过视觉、听觉、嗅觉和触觉全面开发利用学生的潜在能力,使学生在短时间内高效率地接受、理解和掌握大量信息,达到融会贯通的教学目的。现代化的教育技术不仅改变了教学方法和教学方式,甚至改变了人才培养方式和高等教育的存在模式,有效地提高了人才培养的质量。

营造创新氛围,教师首先应在教学基础上,开展高水平的学术科研活动,从自身方面培养“双师型”教师,致力于教学、科研、实践。学校经常邀请各个学科领域著名专家、学者举办学术讲座、报告会、座谈会、交流会等以营造浓厚的创新、科研氛围,使学生深层次了解学科前沿、专业动态、就业前景、发展形势。

创立“创新基金”,鼓励并激发学生的创新精神,磨砺学生的创新、创造个性,提高学生的创新素质。

在金融危机时期,信息的公开和及时传导至关重要,是辅助个人做出抉择、调整规划的前提。高校就业部门应做到信息的细致收集、认真评估和全面公开,及时为复杂经济形势环境中的大学毕业生营造良好的就业气氛。只有充分给予学生信息,才能帮助他们做出正确的选择。在网上向所有学生公开每一年毕业生流向、就业率、薪酬水平等具体信息,针对金融危机,邀请其他国家和地区、各行各业的专业人士举办专题讲座,而不是让学生自己需求出路,以致曲线发展。

另外要多方面拓宽毕业生的选择面。加强学生就业导向,加强毕业生心理健康辅导,避免毕业生不切合实际以造成恶性竞争就业倾向及不平衡心态。我国正处于发展时期,未来十年需要大量的社会服务组织、新增行业和专业人士。社会服务行业一直以来是金融危机中吸纳毕业生的主要力量,毕业生应具有健康心态,摆正自己社会位置,去除干扰因素,积极面对社会,适应社会,找到适合自己的职业。

应当对学生是否继续升学做出前瞻性、先导性预测,高校配以相应的师资力量和硬件条件,避免政策滞后,造成不利因素。

经济危机的认识范文第3篇

经济危机是招人的良机,经济危机使得不少企业经营不景气,或濒临破产,或直接破产,使得大批人员失业,而大批求职者同样难以找到工作,这就使得人力资源市场人才“丰沛”,这些失业、待业人员中更不乏企业精英和称职员工,如此一来就更容易招聘到企业急需的人才以及合适的职员。经济危机时招聘的宣传费用和组织费用都较低,因为求职者众多而招聘者不多,僧多粥少,物以稀为贵,自然求职者闻风而动、应声而到,求职者减少了等待、选择的时间,而招聘企业也因此节省了招聘的时间,对企业来说就是节省了成本提高了效率。经济危机时招聘职员更容易树立企业的形象,在众多企业裁员之际如有企业独树一帜,反其道而行之,大批的招聘给各类人员,表面上企业是在招聘职员,实际上对外透漏的意涵则是:企业发展良好、实力雄厚、有发展潜力等,这是无声的广告,更能使政府、社会对企业刮目相看,能树立非常良好的企业形象,对企业品牌的推广和产品的销售都有积极作用,这比花钱做广告的效果更深刻、更直观。经济危机时招聘是雪中送炭,对上符合党和政府的期望,对下顺应普通百姓的民心,更能赢得党和政府的贷款、税收等各种优惠政策地支持,也能赢得百姓的良好口碑和拥护支持,对企业的产品销售也有较好的推动作用。还好,前几日看媒体报道有上海金融企业大批招聘员工,昨日从电视上又看到广东一相当知名的日化企业也在大规模地招兵买马,我想这些企业正是在利用经济危机的关键时期组建自己的生力军,无疑他们的做法是非常聪明的。

经济危机是留人的良机,对于真正的人才来说,经济危机对他们的择业和跳槽影响可能不是很大,但多多少少也是有所影响,这些精英级人物的择业和跳槽也因此变得谨慎,这时企业若能把握时机对他们进行“安抚”,不是用“裁员”来警示他们,而是通过人性化的关怀,提高他们的薪水和福利待遇,以及恰如其分的沟通交流,充分掌握他们的心理动态和行为表现,使他们真心与企业融为一体,休戚与共,使他们彻底摈弃“跳槽”的念头,踏踏实实的为企业奉献自己的聪明才智。当然对于占企业人数最多的普通职员也要倍加呵护,关心他们的家庭和生活,尤其他们面临的困难和压力,要急员工所急想员工所想,及时而又全面的解决员工的后顾之忧,同时要对这些员工的工作、工资给予保障,如果有条件的话提高薪水和待遇则更能征服人心,给员工吃下定心丸,使这部分最敏感、最易受社会因素影响的员工安心、专心、全心工作,有利于企业产品质量的稳定,更有利于企业提高工作效率和经营效益。从人性角度看,人都是知恩图报的,受人滴水之恩当以涌泉相报,职员在经济危机的“非常”时刻、“危急”时刻,企业挺身而出施以援手,职员自然会感恩企业,并把感恩之心融于工作之中,而且还能增强企业的凝聚力,使职员荣誉感、归属感、忠诚感倍增,如此若企业偶遇困境,职员也会与企业携手并肩、生死与共、力克时艰。再说经济危机时拿出实际行动来维护职员利益,比平时谈企业文化时强调与职工心心相映等,不知要强多少倍,这才叫知行合一,是真正的践行企业文化。

经济危机是用人的良机,俗话说“养兵千日,用兵一时”,经济危机当前正是人才决胜沙场的时候,是骡子是马子拉出来溜溜,平时说得再好也不管用,关键时候职员能否撑得住干得好,便一目了然!危机当前如果职员能不离不弃,与企业同心协力,与企业一起及时应对面临的困境,弘扬正气扎实工作,尽心尽力干好本职工作,积极为企业出谋划策,帮助企业找出解决问题的关键,甚至帮助企业开辟一片新的领地,那自然是企业“力挽狂澜”的的大英雄,若有合适岗位企业则会立马提拔!危机当前如果职员知难而退,畏缩不前,思想不稳,个人利益至上,不但自己不好好工作,甚至见风使舵,散布不利消息,瓦解军心,影响或妨害其他职员的正常工作,那么这个职员不仅仅是个“狗熊”,更是害群之马,当然企业也会毫不客气地迅速将其开除,决不能让一个苍蝇坏了一锅粥!企业可以把经济危机当做用兵拉练的机会,这就能充分检验团队的整体素质,比如可以看出团队的团结协作、灵活应变、快速反应、目标达成等方面的能力,以此可以找出团队自身的优势和劣势,以便于取长补短和扬长避短,也能为日后团队培训、提升提供参考依据。

经济危机是育人的良机,经济危机使企业经营受挫,生产订单或工作任务减少,这就使很多职员工作不再紧张,或者说比较空闲,企业可以利用这段相对清闲的空挡,来给职员充电,开展企业全员学习,提高企业自身素质,可以通过企业人力资源部门来组织企业内部培训,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引进技术专家、高校教授来企业进行培训,当然也可以把职员外派培训,总之企业可以不拘形式,通过一切力所能及的方法,充分利用这段时间来培养企业的人才队伍,如此不仅可以提高职员的素质,还能避免职员因空闲而变得懒散懈怠。

经济危机的认识范文第4篇

Keywords: design; environmental art; aesthetic;

中图分类号: S6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前言

室内环境艺术设计首先要满足人的生理需求,最大限度地适应人的生理特点与行为特征及其规律,从而创造出更符合人需要的生存生活环境空间。在人和环境组成的环境系统中,人是核心,因此环境设计理所当然应“以人为本”,把满足人的生理和心理需要放在第一位。空间设计首先要保证人们能安全、高效、便捷地进行日常的学习、工作及其它活动,保证人在各种环境当中能够顺利、便捷地获取需要的信息。此外还要满足人的心理上的安全感和舒适感。

室内环境艺术设计要把工作生活在期间的“人”的精神需要作为依据,把特定环境空间中的人的情绪或感情要求纳入到整体设计构思中,重视人的心理感受满足人的心理要求,满足个性化的情感与价值意义要求,从而真正实现“以人为本”。

室内环境艺术设计中“以人为本”的体现

室内环境艺术设计是根据建筑的使用性质、所处环境和相应的标准,运用技术手段和美学原理,创造功能合理、舒适优美、满足人们物质和精神生活需要的室内环境。这一概念包含着两层含义:

1.室内环境艺术设计中的“环境”所指示的范围:一方面指室内空间环境、视觉环境、物理环境、心理环境等;另一方面指自然环境、建筑室外环境等的有机组成与融合。

2.室内设计的核心是“人”,这就决定了室内设计从物质上和精神上都要以“人”为本,以“人”为出发点与归宿点,在内容和形式上都要为“人”服务,并能为“人”感知、理解并为“人” 所接受。体现在室内环境艺术设计中,就要求室内环境艺术的创作不仅仅要注重视觉效果和设计主体的情感表现,而更要关注期间生存并生活着的“人”的生存发展,以“人”的需求为依据,以“人”的感受为设计的基本出发点,创造一个美好的“生存生活环境空间”。

室内设计首先要符合人体尺度的基本要求。特定地域的物质空间为人类提供了建筑室内与室外、城市与自然等相互渗透的硬质环境,建筑内外的空气、声、光、热等的传递与变换构成软质环境。“软”、“硬”环境因人的参与而产生场所意境。这样在场所中就包含了景观的自然美和人工美、人文美和意境美,意境美因人存在、因人而异。由此可以看出,设计师在营造环境氛围时的使命并不在于完全满足人的视觉心理享受,而在于营造一个令人心动的超越视觉审美的体验:环境中造型、色彩、空间宜人的比例尺度,材质肌理、家具、绿化、陈设等给人的良好感受,都体现了人性化关怀。此外,室内设计还要适应特定空间特定人群的行为特征和规律。例如设计中要考虑老年人这一特殊的人群,根据其特定的行为特征进行设计,最大限度地适应老年人的生活习惯与行为方式。为老年人夜间活动而设置的感应灯;卫生间里设置扶手与急救电话;用防滑地板代替光滑大理石;房间里设置双极开关等等,对人性的关怀要体现在设计的每一个细节当中。

2.注重室内空间“意境”的营造

室内空间的“意境”是空间的品位与气质的升华与传达,是一种潜在的、无形的“磁场力”,是外化空间的“灵魂”,它更多地强调人的参与,以满足人们心理上的归属感和认同感为最终目标。设计者应该特别致力于激发人们更多的互动及多种空间元素的组合而给予室内空间更大的自由,应着重于空间与使用者的对等性。空间之构成及表现之手法,可借由设计者的创造性思维及多元化的设计元素,衍化出最能融合使用者本身独有生活及空间的存在形式,以艺术设计的形式传达空间的“意境”,以取得美学与舒适的最大平衡。室内空间设计应该最大限度地追求人与空间的情境互动,设计师可以赋予空间更多的幻想与力度。二者的表现可以摩擦出强烈的不可抵挡的魅力,充满了新奇。多变的设计,呈现着短暂而又永恒的视觉印象,人们去触摸它,翻阅它,改变它,组合它们,分离它们……室内空间在静态与动态的相互来往穿梭间,必将产生奇妙的吸引力。室内环境艺术设计提供的是一种“过程”,过程中的所有元素进入人们的感觉系统,构成人的感官体验,而人们对室内空间的认知也是由视觉、嗅觉、触觉、听觉等符号共同承载的。室内环境艺术设计就是动态地组织空间的设计元素,让人们在工作生活的“过程”中得到满足。

3.尊重主体(人)的审美价值取向

现代社会人们追求个性化、异性化,人与人之间的差异被转译为物的差异。个人(群体)的丰富性被转化为物的丰富性。人群的分类体系被映射于物质的分类体系。人们追求着新奇、异性或自我的外化,物是这些需求最好的载体。

随着现代科学和技术的快速发展,实现目标主体追求个性化的手段动因不断得到发展,但如果不知道目标用户的需求,那么现代技术也就无所适从。因此,室内环境艺术设计必须深层次的探寻目标用户的审美、价值、情感需求,而不是停留在表面上的肤浅的设计上。

用户的差异化、个性化趋势增加;设计者与目标用户的分离导致了室内环境艺术设计成为了设计者自己个人的表演舞台,设计不是设计师的自我表达,设计不是表达与其特定的社会宗旨相矛盾的个人感情的场所,因此造成了设计者与目标用户的“无知的对等性”。用户与设计者、使用者与创造者都是独立的行为主体,有着不同的意识形态、审美观、价值观和意义体系。因此,作为“意义制作”者位于“客位”的设计师应该更多地转向作为“意义解释”者位于“主位”用户的不确定因素的探寻,建立与用户的“主体间性”,达成“视域的融合”。

室内环境艺术设计一方面要考虑到目标主体(特定环境中的人)的审美取向。目标主体的审美取向受到历史、文化、地域、风俗、职业、年龄、性别、兴趣等的限制与制约,因此在具体的室内设计中只有充分的考虑上述因素,室内设计才能与目标主体的审美取向相和谐,融入目标主体的审美情感之中,被目标主体所感知、所感悟、所感动、所接受。另一方面室内设计作品要以正确的价值取向和积极的审美情趣来引导目标主体的审美价值取向,以特有的形式去感化目标主体,从而构建起一座室内设计与目标主体之间融合、互动的桥梁。

3.1心理需要的和谐构建

人和许多动物一样,将居住空间,看作其隐私的一部分,只是其私密性涉及更为广泛。 比如在一定空间范围内的视线的单方向隔绝性和声音的完全隔绝性,他们或许希望能看到的更多,但对于室外之人,往往希望隐藏的更多,而在居住类室内空间中要求更为突出。和私密性同时存在的还有人的“尽端趋向性”。在日常生活中,集体宿舍中先进入住宿舍的人,如果允许自己挑选床位,他们总愿意挑选在房间尽端的床铺,可能是由于生活、就寝时相对地较少受干扰。同样情况也见之于就餐人对餐厅中餐桌座位的挑选,相对地说人们最不愿意选择近门处及人流频繁通过处的座位;餐厅中靠墙座位的设置,由于在室内空间中形成更多的“尽端”,也就更符合散客就餐时“尽端趋向” 的心理要求,所以这也成为人们经常选择的位置。人是一种更复杂的生灵,因此在我们的设计中,更要考虑客户的主观意向。

3.2营造归宿感和安全感

我们都把家称作避风港或者温暖的港湾,因此,在设计中构建它给人们带来的包括归宿感和安全感的依托感显得格外重要。生活、活动在室内空间的人们,从心理感受来说,并非单纯的越开阔越宽广越好,人们在大型室内空间中,通常更愿意有有所“依托” 的物体。比如在火车站和地铁车站的候车厅或站台上,人们并不是较多地停留在最容易上车的地方,而是愿意待在柱子边,因为在柱边人们感到有了“依托”,更具安全感,所以人群会相对散落地汇集在厅内、站台上的柱子附近,适当地与人流通道保持距离,当然,这只是我们在设计中考虑到一个因素,在很大程度上,开阔的视野对人压力的缓解仍然是不可忽略的。

3.3趋光性与避光性

光线对心理的影响在现代生活中已经受到了普遍的重视,它的合理运用,能让人身心愉悦,反之会影响人的身心健康。目前,城市的飞速发展,使居室采光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因此,在设计中,我们除了考虑自然采光的合理性这一第一要素之外,对室内外的光线“构建”,对居住和使用者的影响,我们同样应该充分的考虑。但人们往往是对光线强度的适宜和光线的色彩要求更高一些。从一些公共场所内发生的非常事故中我们可以观察到,人们在室内空间中移动时,具有从暗处往较明亮处流动的趋向,紧急情况时趋光性引导会优于语言和文字的引导。但同时,由于私密性心理等等复杂原因的存在,人们往往又有避光的心理。上述心理和行为现象提示室内环境的设计者在创造公共场所室内环境时,首先应注意空间与照明的导向性。标志与文字的引导固然也很重要,但从紧急情况时的心理与行为来看,我们的设计师更应该对空间照明等予以适当优先考虑。

经济危机的认识范文第5篇

【关键词】责任;经济法律责任;独立性

凯尔森说:“法律责任的概念是与法律义务相关的概念,一个人在法律上对一定行为负责。或者他在此承担法律责任,意思就是,如果作相反行为,他应受到制裁。” i法律责任是法学范畴体系中一个重要的概念,是法律运行的重要保障机制,是实现法治的一个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法的强制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律对责任的合理界定,缺少了法律责任的部门法是不完整的,其法律能发挥的作用也是微乎其微的。按照传统法理学“主体――权利义务――行为――责任”的逻辑思维,经济法学也必须具备其相应的法律责任体系,虽然经济法学作为一个新兴的法学学科,其理论发展并不完善,甚至很多学者对其是否具备独立地位都持否定态度,但这并不意味着经济法没有自己的责任形式。任何一门法学的产生、发展都是实践和现实需要的产物,从来也不是学者主观臆断凭空编造出来的,经济法学作为对于传统民商法学和行政法学的超越,它的产生和发展均晚于传统意义上的部门法,一开始就是对传统法学理论的挑战,所以我们应该站在一种新的视野中去认识传统部门法,去认识经济法以及以后可能产生的其他新的部门法学,我们也不应该过多的关注经济法学是否是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学,经济法律责任是否具有独立性,而应该关注于如何更好地构建经济法律责任,如何使经济法律责任更好地保障和促使经济法律关系的运行,更好地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促进社会的和谐进步。

一、对“经济法律责任”概念的界定

责任来源于角色、职权、道义或者正义、精神状态、能力及法律规定,它在《现代汉语词典》中的含义首先是“份内应该做的事”,,其次是没有做好应做的事而应当承担的后果。法学界一直以来的主流,是在词典解释中的后一个意义上理解责任,也即违法的不利后果。法律责任作为责任的一种,不同的学者对其进行了不同层面的理解,导致在如何理解法律责任的问题上,学理界存在很大的分歧,有的学者把法律义务归结为法律责任,认为履行法律义务就是在尽法律责任,称之为“积极责任”;有的只把违反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否定性后果才称之为法律责任,谓之“消极责任”。笔者认为,法律责任本身不具有责任中的积极含义它属于消极责任,是指因损害法律上的义务关系所产生的对于相关主体所应当承担的法定强制的不利后果。

在经济法律关系中,我们可以从法条中看出经济法律关系可以有多种手段来调整,包括民事、刑事、行政和其他的手段,相对应的责任形式就有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其他责任。对此我们可能会有这样的疑问,经济法律关系的责任到底是什么呢?它与传统的法律责任形式的关系是什么?

纵观各种经济法论述,对经济法律责任有多重定义,甚至对于“经济法律责任”一词也是莫衷一是,归纳起来主要由两种观点:一种是一元论,一种是二元论。一元论者认为:经济法律责任是与一定的违法行为相联系的,它是违法行为所要承担的不利后果;二元论者认为经济法律责任就是一种法律后果,既包括不利的后果,也包括一般性义务,还包括有利的后果。但是,依据我们前文关于“法律责任”的界定,责任还是应该指的是不利的一面,将褒奖和一般性义务定为法律责任是不妥当的,它们都是法律后果的一种。因此依据一般法理,经济法律责任是指经济法主体因实施了违反经济法规定的行为而应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或者说是,因实施了违法行为,侵害了经济法所保护的法益,而应受到经济法上的制裁。

二、经济法律责任的独立性

经济法律责任的独立性,是指经济法责任作为经济法中的有机构成,能够在内涵、功能、目的和价值方面符合经济法独立体系的要求,并因之与传统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相区别、相并列ii。考察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问题,需要弄清楚两点:经济法律责任与传统法律责任的关系,经济法律责任区别于其他责任形式的特征。

(一)经济法律责任与传统法律责任的关系

从法学发展态势来看,责任作为法理学中及其重要的范畴,其理论研究已相对成熟且各部门法如民商法、行政法、刑法也发展出各具特色的责任体系和责任形态。根据传统的责任理论,法律责任的具体形态可能有多种,但学界对其具体包含的内容却有所争议,形成了以下几种观点:其一,只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周永坤:《法理学――全球视野》);其二,除上述“三大责任”外,还包括违宪责任(沈宗灵:《法理学》);其三,除上述“四大责任”外,还包括诉讼责任和国家赔偿责任(赵震江、付子堂:《现代法理学》)。综观对法律责任的各种分类,我们不禁会产生疑问,既然我们以部门法性质为标准对法律责任进行分类,那么就必须从部门法的划分出发,根据现有的部门法划分来确定法律责任的具体种类,上述观点,特别是“三大责任”说占据了主导地位,甚至被延伸为似乎是真理性、权威性的学说。但是,问题在于,这些真的能够穷尽所有的责任分类吗?而且法律责任的形式本身就是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而发展的,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只不过是按照部门法和责任主体承担责任的性质所作的划分,那么必然法律制度越成熟,就越难发展出新的责任形式。当近代的和现代的法律制度逐渐成熟之后,法律所能使用的责任形式就基本上被民法、行政法和刑法等传统法律部门占领完毕,那么就必然会出现这样的现象,就是责任主体能被限制和剥夺的权益种类是有限的,现实社会司法实践中会出现各种新的责任形式,这些新的责任形式是以上已经形成定论的责任形式无法概括的,那么这些新出现的法律和法律责任形式该何去何从呢?比如经济法、劳动法和其他社会法部门。一方面传统法律部门理论体系已趋完整,独立地位不可撼动,另一方面新兴社会法日益发展,对原有的传统法学理论体系造成冲击,这些新兴的社会法被一部分法学家所不能接受,他们既不能被纳入到原有法学部门中,同时也不容许它们独立成一个新的部门法学,很多学者质疑这些新兴社会法的独立地位,以它们没有独立的责任形式来批判社会法的独立地位,但实际上,这是毫无意义的。经济法和其他社会法学的出现是社会分工专业化、技术化的结果,这意味着原有的法律部门的划分已经不符合时代的潮流,我们应该抛弃过去那种责任形式之间井水不犯河水,泾渭分明的僵化观点,更多的时候我们会发现,不同类型的法律责任之间,实际上存在一定的交叉和内在的联系,各个不同的部门法只是对某种类型的责任形式更加侧重而已,各个部门法的责任形式中更多的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比如,民法中的惩罚性违约金、行政法上的罚款和刑法上的罚金;行政法上的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如果从实质和内容来看它们是一样的,真正区分它们的是各自的成因和所属的部门法性质。所以,同样偏重于财产罚的经济法与民法,它们之间区分的关键还是在于法律责任的成因和部门法的性质不同。

经济法是为解决现代问题而产生的现代法,因此它的发展必要站在传统部门法发展的基础上,人为地割断经济法与传统法的关系是不科学的。经济法律关系是一个多元体系,并呈现出行政、权力、公共性等与经济、权利、个别主体权益等相融合的基本特征,而且,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也表现出更多的具体性和角色化特征。因此,我们要用复合和多层次的视角去理解、把握经济法律关系。基于经济法的公与私、经济与行政、权利与权力交融的特点,以及经济法律关系的复合型的特点和经济法实施机制的多元和动态的特点,经济法律关系的责任或者说是后果形式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还包括资格罚、能力罚、声誉和信誉罚等专业及社会性责任,以致引咎辞职等责任。所以我们说经济法具备独立责任形式,但它的责任形式并不是对传统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简单相加,而是对三者综合化、整体化和系统化的提升,经济法律责任是对传统法律责任形式和内容的补充、超越与创新,经济法律关系的责任或后果形式并非学者们正在努力“证成”的特殊和独立的一种责任形式,而是各种法律责任围绕着特定功能的创新和综合。此时,即使是传统的法律责任形式,也是经由经济法理念和原则的统合而呈现出“1+1+1>3”的效果。

(二)经济法律责任的特征

经济法律责任是在综合传统法律责任的基础上,具有自身新的特点的新型法律责任,它突破了传统的责任形式及其内容,而是形成了与经济法的各项制度、各种规范相一致的特殊责任制度体系,这也使得经济法更具专业性和技术性,使经济法律责任与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相区分,使之具备独立性。经济法律责任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综合性,即经济法主体要承担的责任比较重,且多为多种责任的竞合。经济法律责任在形式上大量采用传统上的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虽然在民法、刑法和行政法中也有采用其他部门法的法律责任的情形、但仅仅是个别情况,而经济法则具有明显的综合性,因为经济法作为高级法、现代法,其所要解决的问题多属于复杂问题,单靠某一种类型的法律责任很难实现经济法的宗旨和目标。例如,从中外经济法的具体立法来看,在税法、金融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经济法主体往往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可能受到法律制裁。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不仅在经济法中单个或并列使用,而且在经济法中还可能产生道义责任、政治责任等新型的责任形式。

第二,社会性,由于经济法的社会公共利益导向,经济法对法律责任的规定在诸多方面都是基于社会公共利益考虑,经济主体的违法行为,不仅损害了特定主体的经济利益与权利,而且还可能给整个社会公众的利益带来极大的损害。因此,经济法主体的违法责任更为严格,并且表现为多种责任,起责任承担的目标、内容、方式,不仅有经济性的,而且有社会性的;不仅有补偿性的,而且有惩罚性的,同时还要考虑到社会成本,站在全社会的高度来规定主题的法律责任,是经济法不同于其他部门法的重要特征,这也充分体现了经济法是以社会为本位的法,经济法律责任的价值取向即为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维护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和国家的经济安全。

第三、权利义务的不对等性,不均衡性,在经济法主体的构成中,主要有经济行政主体和市场主体,经济行政主体是指具有市场规制和宏观调控职能的政府机构,市场主体则主要由经营者、竞争者、消费者组成。在市场运行的过程中,经济行政主体和市场主体并非同类,且不属于同一层面,因此规范其行为的法律规范性质也不同,规制经济行政主体的法律规范主要在宏观调控法中,规制市场主体的法规主要在市场规制法规中二者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不同,分别承担的法律责任也有差异。例如:在市场规制法律规范中,对市场主体的义务规定较多,如《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经营者义务的规定;在宏观调控法律规范中,是以规定经济行政主体的义务为主,如财政机关、征税机关、金融监管机构的法定职责,相应的其法律责任的规定也较多。由此可见,经济行政主体和市场主体间权利义务的不对等和不均衡,导致了经济法律责任明显的不对等和不均衡,这是传统部门法律责任所不具有或不明显的。

第四、功能上兼具补偿性和惩罚性,传统民法认为“损害――补救”过程是一个受损的权益的恢复过程,而民事责任的功能就在于促使行为人“补偿”,恢复权益受损前的状态,。传统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的功能具有明显的惩罚性,其直接目的在于惩罚犯罪行为和行政违法行为,使行为人承担损害后果。而经济法律责任不仅兼具“补偿”和“惩罚”这两项功能,而且还能够起到“防患于未然”的作用。比如,在经济法律责任中确立的巨额赔偿制度,两罚乃至多罚制度,扩大责任主体制度以及鼓励受害人为获得赔偿而寻求救济等制度设计,能够对违法者和其他社会公众起到遏制的作用。

第五、在经济法律责任的主体上也有不同与传统法律责任主体的特点,经济法责任主体有由个人责任向团体责任转变的扩大化趋势。“任何人不对非因自己的行为所致的损害承担责任”这是传统法在责任主体确立上所遵循的原则,刑法明确规定“罪责自负”的原则,民法和行政法也确立了违法行为人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或侵权行为承担责任的规则。但在经济法中由于法律关系与利益结构日趋复杂,完全的个人责任未免显得有失公平,而且在涉及到公共利益的经济领域,作为责任主体扩大化体现的团体责任,突破了个体行为人只承担自己行为所发生的一切后果的理论。

三、经济法律责任的重新定位

综上所述,经济法律责任是一种新型的法律责任,是传统法律责任围绕经济法的功能所进行的一种综合和创新,是以传统法律责任理论为基础发展起来的,它有着完全不同于传统部门法的特点和体系,使之完全可以称得上是一种独立的法律责任。在秉承大陆法系的我国,我们不得不面对这样的尴尬,一方面传统的法律部门划分理论根深蒂固,各个法律部门泾渭分明,一方面各种新兴的法律实践和法律法规不断冲击着传统的理论大厦,使得我们不断反思质疑传统的部门法划分理论,这看似客观的、以法律责任为标准的法律部门划分实际上是经不起实践的检验的,应当按照所调整的社会活动的领域和法律的宗旨来划分法律部门,才能适应日以专业化、技术化的社会实践需要,避免陷入理论自娱自乐的泥沼之中。我们关注经济法律责任的独立性是因为它给我们提供一个新的看待法律责任的视角,将那些一直被传统法律责任理论掩盖之处发掘出来,将它与传统法律责任相区分,认清经济法律责任的特殊性才能更好完善经济法律责任的制度设计,使之更加的平衡公正,更好地发挥经济法的功能。

注释:

i 转引自沈宗灵:“论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载《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4年第1期。

ii 李昌麒主编,《经济法学》,法律出版社,2007年1月第1版,P657.

【参考文献】

[1]李昌麒.经济法学[M].法律出版社,2007.

[2]沈宗灵.论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J].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