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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资产证券化资产证券化发展策略
一、资产证券化概述
资产证券化(AssetSecuritization)是把缺乏流动性但具有未来现金流收入的信贷资产(如银行的贷款、企业的应收账款)经过重组形成资产池,并以此为基础来发行证券。按照被证券化的资产种类不同,可分为住房抵押贷款支撑的证券化(Mortgage-BackedSecuritization,MBS)和资产支撑的证券化(Asset-BackedSecuritization,ABS)。在典型的资产证券化流程中,通常由发起人将预期可获取稳定现金的资产组成一个规模可观的“资产池”,然后将这一“资产池”销售给专门操作资产证券化的特殊目的机构(SpecialPurposeVehicle,SPV),由SPV以预期现金收入为保证,经过担保机构的担保和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向投资者发行证券、筹集资金,并用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来清偿所发行的有价证券。
资产证券化对发起人来说,可以降低资金成本、改善资本结构,从而有力于资产负债管理,优化财务状况。对投资者来说,提供了一种崭新的投资选择,尤其是那些在投资利产品上受到诸多限制的机构投资者,有了合规的投资,并可以借此扩大投资规模、多样化了投资产品。资产证券化应该遵循以下四个原理:基础资产的现金流分析原理,资产重组原理,风险隔离原理,信用增级原理。其中第一个原理是核心原理,因为资产证券化其实就是基础资产现金流的证券化,以上的四个资产证券化原理也常常被简称为“一个核心原理,三个基本原理”。
资产证券化最早起源于美国,它的推出改变了银行传统的“资金出借者”的角色,使银行同时具有了“资产出售者”的职能,对商业银行的竞争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资产证券化可以使贷款成为具有流动性的证券,同时,这种证券又是具有贷款信用风险的证券,从而有利于改善资产质量,扩大资金来源,分散信用风险,缓解资本充足压力,提高金融系统的安全性。在国外金融发达国家,资产证券化已成为金融机构尤其是商业银行在竞争中取胜所应具备的技术。
亨利·考夫曼是这样评价资产证券化的:“资产证券化很可能是现代金融中影响最为深远的发展,它改变了金融市场的性质以及市场行为的特点,……堪称造就了当代金融史上最有影响和最有前途的变革。”可见资产证券化有多么重要。当前,资产证券化已经成为世界金融领域的重大趋势之一。
二、我国资产证券化发展现状及障碍
相对而言,我国资产证券化的起步较晚,但在监管当局的大力推进和金融机构的积极参与下,我国资产证券化经历了一场从无到有,并快速发展和不断突破的过程。我国在1992年,自海南首推“地产投资券”的项目开始,我国就首次开始了证券化的尝试,1996—2002年,又间续性发展了几起离岸证券化的案例。2000年,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相继获准实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试点,但由于诸多原因,一直没有得以实施。2003和2004年分别有少量准证券化的案例,到2005年3月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获准作为试点单位,将分别进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试点,这也标志着我国本土证券化的试点将正式开始。2005年年底,国开行41.7727亿元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和建行30.19亿元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在银行间市场顺利发行,这也是我国首批政策规范下的资产支持证券,标志着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我国的证券化市场迈开了从理论走向实践的重要一步,2005年也被业界有关人士称为资产证券化元年。
经过2006年快速稳定健康的发展,使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市场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加快了我国银行、证券、信托等金融市场的融合,增强了银行信贷资产的流动性,也增加了金融市场的产品种类,促进了国内金融市场的创新。当然,这与主管部门的大力推动,各项法律、法规的相配套密不可分。至2007年初我国证券市场化呈现以下几个特点:
(一)市场规模迅速扩大、发行品种不断突破
从发行市场规模来看,我国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规模从2005年171.34亿元增长到2006年的471.51亿元,增幅达到了175.20%,产品种类也由两类发展到五类,资产证券化产品的种类和规模均实现了较大突破,截止到2006年12月底,我国证券化产品累计发行规模达471.51亿元。资产证券化产品的种类日益丰富,涵盖行业也日益广泛,涵盖了银行、电信、交通、电力、地产等诸多行业。产品期限从0.18年到5.34年不等,其收益率也从2.29%到5%各异。从产品所占百分比上看,专项管理计划所占比例最大,达55.87%左右,其次是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为27.41%,准ABS信托产品所占比例最低,仅为0.17%。
(二)一级市场表现活跃而二级交易市场较为冷清
目前国内的资产证券化产品,主要在沪深两地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市场上发行,从产品数量和发行规模上来看,沪深两市的企业资产证券产品比银行间市场的资产支持证券略胜一筹。统计显示,2007年共有28只资产支持证券在交易所市场发行,通过大宗交易系统挂牌交易,银行间市场仅4只。
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一级市场之所以活跃,从发行者角度看,由于券商具有一定的研究储备,具有较高的技术研究支持。其次,管理层的积极推动、企业的迫切融资需求、相关环境的逐步完善等都为一级市场的活跃奠定了基础;最后,交易所市场中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保险等潜在机构投资者众多,一定程度上也刺激了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快速发行。相比较而言,银行间市场中的主要参与者为银行,而银行本身对资产支持证券的兴趣并不高,所以发展相对较弱。
相对于一级市场的加速扩容,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却并不乐观,具体见表1的数据说明。出现此种现象,主要症结在于产品的流动性不高,此外,一级市场还处在一个前期试点的阶段,认可程度并不高,市场还需要一个熟悉的过程。
(三)投资范围逐步扩大
2006年5月,中国证监会了《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有关事项的通知》,准许基金投资包括符合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相关规定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证监会批准的企业资产支持证券类品种。紧接着,6月份,国务院又颁布了《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鼓励保险资金直接或间接投资资本市场,稳步扩大保险资金投资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规模和品种。
2006年我国资产证券化产品市场的投资主体获得重大突破,有20余只证券投资基金了关于投资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公告。在交易市场,我们可以看到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投资公司、保险等资金涉足证券领域的身影。
但同时,我们也看到,虽投资的限制已取消,但众多机构投资者热情并不是非常高涨,流动性不足问题并没有因此而得到根本性改观,究其原因,主要还在于我国目前的资产证券化产品仍属于大宗交易范围,处于间歇性发展和间断易阶段。资产证券化产品的非连续竞价,抑制了产品交易的活跃性,也一定程度上成了投资者涉足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一道屏障。此外,个人投资者参与率也非常低。
(四)资产证券化市场发展障碍因素
虽然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在管理层的大力推动下,取得了快速发展,但资产证券化的顺利发展离不开发达成熟的金融市场,离不开完善的法律、会计、信托、税收等环境,和发达国家相比,目前我国仍然存在诸多现实的障碍。
一是制度障碍。我国目前还没有建立资产证券化所需要的独立法律法规,而妥善解决资产证券化过程中所涉及的会计、税收问题又是能否成功证券化的关键,直接关系到证券化资产的合法性、盈利性和流动性,也关系到参与者的切身利益。从法律制度角度来说,比如我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阻碍了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债权转让的进行;法律也没有对资产证券化的核心步骤“真实出售”的界定作出规定,不能有效防范发起人的违约破产风险,投资者的权益也就得不到真正的保障;而我国《公司法》对设立公司的限制,使SPV所起的风险隔离无法有效实现;还有根据破产法规定SPV没有优先追索权,将造成证券化资产中的超额担保部分无法与原始权益人进行破产隔离,难以达到信用增级的目的,无法真正实现表外融资。而从会计和税收制度来说,2007年的新会计准则虽然已经对资产证券化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但在具体的实施中还有许多问题需要解决,而税收制度也有待补充。
二是中介服务上的障碍。资产证券化涉及到多家中介服务机构,其中最重要的包括资产评估机构和信用评级机构等。然而,目前我国证券评级业整体运作不规范,没有一个统一的评估标准,评估机构发展相对较弱,公信力还不是很高,评估难以做到独立、客观、公正,评级机构难以得到广大投资者的认同。
三是资本市场上的障碍。我国目前除股票外,房地产抵押贷款、银行应收款、信用卡应收款等市场不够发达,也一定程度影响了证券化产品的设计,降低了产品的吸引力;另外,资本市场的不发达限制了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流动性,影响了证券化产品的加速发展。
三、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策略
我国资产证券化虽然在2005年才真正进入了规范运作的发展轨道,但在实务上已有十几年的历史,而且不乏许多成功案例,可以为今后发展提供经验,如:1992年海南三亚地产投资券,是海南三亚开发建设总公司通过发行地产投资券的形式开发三亚的丹洲小区,是实物资产证券化的案例;1996年珠海高速公路证券化,该证券的国内策划人为中国国际金融公司,承销商为摩根·斯坦利公司,以高速公路过路费为担保,是国内资产证券化的成功例子;2000年中集集团应收款证券化,是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股份有限公司与荷兰银行签署的贸易应收账款证券化项目协议;2005年12月国开行和建行顺利“试水”资产证券化,国开行41.7727亿元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和建行30.19亿元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在银行间市场顺利发行,也是我国首批政策规范下的资产支持证券,标志着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同时,从2005年3月我国本土证券化的试点正式开始至今已有两年的历程,已有了更多的实践经验和理论成果,特别是经过二十多年的改革开发和经济建设,我国已经初步具备了实施资产证券化的基础。特别是在2007年以来我国的资金市场的供大于求的现象越发凸显,因此应该在借鉴欧美等资产证券化发展先进国家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抓住时机加快资产证券化发展建设步伐。
(一)加快制度和环境建设
我国目前还需建立一个统一的法律框架,完善资产证券化的相关环境,进入资产证券化资产池资产还缺乏统一的选择标准,需要一个更加明确、透明、更加严格的审核与评估机制,对于进入资产池的资产的质量状况以及这些资产背后的企业信息、项目信息,应进行更加充分披露,需要建立有效的信息披露机制。
我国资产证券化发行和交易市场、法规及财务制度等诸多问题还有待完善。我国目前银行间市场与交易所市场的分割状态限制了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并且缺乏一个规范有序的交易系统,不过,最近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已经设计了适合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和交易的债券综合业务系统,可以承担试点扩大后更大规模的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和交易。
目前,要在借鉴国际经验基础上,制定和完善符合我国国情的《资产证券化法》、《资产评估法》、《离岸金融法》、《资产证券化会计准则》的相关法律法规,加快与国际接轨,如2007年新会计准则就已经填补了在指导、规范资产证券化交易方面存在的空白,《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对披露金融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主要交易安排及其会计处理进行了规定就是很好的措施。同时,要继续放松禁令,允许机构投资者参与资产证券化,特别是我国保险机构。2006年6月国务院提出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鼓励保险资金直接或间接投资资本市场,稳步扩大保险资金投资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规模和品种,开展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和创业投资企业试点,就是此目的。
当然,还要加快我国的信用体系的建设,毕竟社会信用环境的好坏将直接成为制约资产证券化发展的突出问题。同时,政府相关部门必须制定和建立专门的监管机构,建立健全监管法规,提高监管程序的透明度,为资产证券化创造良好的运行环境,防止可能出现风险。
(二)发展基础资产的选择
根据基础资产的不同,资产证券化一般分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MBS)和资产支持证券化(ABS)两大类。其区别在于:前者的基础资产是住房抵押贷款,而后者的基础资产是除住房抵押贷款以外的其他资产。ABS其实是MBS技术在在其他资产上的推广。ABS种类繁多,有:基础设施收费证券化、汽车消费贷款证券化、商业抵押贷款证券化、信用卡应收款证券化、商用房产抵押贷款证券化、贸易应收款证券化、门票收入证券化、中小企业贷款支持证券化、租赁应收款证券化等。但是,并不是所有的资产都可以拿来证券化,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应该具备:有可预见的稳定的现金流,持续的低违约率,具有一定的规模,本息偿还分摊于整个存续期,债务人分散化,有良好的历史记录,有明确的担保支持,具有同质性,清算价值高等。而我国资产证券化刚刚起步还在探索之中,更应谨慎,并结合国情寻找开发出好的基础资产进行资产证券化,才是当务之急。
首先,在目前我国大力发展MBS是具备一定条件的。我国的住房抵押贷款已具备一定的规模,各种制度对MBS障碍较少,特别是它的损失和拖欠的风险小而且容易估计,即有着质量高、现金流稳定、违约率低、本息偿还均匀分摊与整个存续期、有明确的抵押物、清算价值高、发展前景好等,是理想的基础资产选择。
其次,基础设施收费也是很好的基础资产。我国是发展中大国,需要建设的基础设施量相当大,而且基础设施收费具有现金流稳定的特点。这样通过基础设施收费证券化可以改变建设资金主要依靠政府财政和银行贷款的局面,也是解决我国基础设施建设所面临资金缺乏的有效途径。
再次,汽车按揭贷款也是很好的基础资产选择。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2006年我国汽车销售量为721万台,居世界第一,大部分是私人购买,那么汽车按揭贷款规模将会很大。由于汽车按揭贷款门槛高,违约率低,并且有信用担保,所以说汽车按揭贷款是很好的基础资产选择。
还有,不良资产也是很好的证券化基础资产的选择对象。我国由于历史的原因,特别是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存在大量的不良资产,国家成立了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政策性不良资产,虽然政策性不良资产的处置已近尾声,但我国的不良资产市场仍具有很大空间。不良资产证券化也被认为是解决不良资产的一种较好的选择。特别是不良资产关系着国家市场的安全,所以不良资产也应该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基础资产选择。
最后,出口应收款应该逐渐成为我国资产证券化的重要的基础资产选择对象。我国是一个出口大国,出口应收款规模很大而且现金流稳定,同时因为进出口公司的资金周转要求高,所以实行资产证券化有很大的意义。但是,由于各个进出口企业规模和应收款质量的限制,还有待进一步探索,但它毕竟是今后可以选择的一种重要基础资产。
四、总结
通过以上对我国资产证券化的介绍和分析,可以知道我国资产证券化对基础资产的选择和定位还有突破的空间。对资产证券化的模式选择上,应该着重对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基础设施贷款证券化和不良资产证券化三个模式进行完善和发展。
经过2006年快速稳定健康的发展,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市场已经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加快了我国银行、证券、信托等金融市场的融合,增强了银行信贷资产的流动性,也增加了金融市场的产品种类,促进了国内金融市场的创新。随着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的进一步发展,资产证券化市场将成为投资者的又一个有利的投资渠道,对于减少金融市场的压力,降低整个金融市场的系统性风险,稳定我国的金融市场,促进中国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支持作用。中国的资产证券化市场正处于增长的前夜,无论是可证券化基础资产的供给还是对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场需求都具备了大发展的条件,随着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监管制度的逐步完善,会计制度与国际标准的逐步接轨,以及信用评级等相关中介机构的逐步成熟,可以预见,在政府的推动和各方努力下,资产证券化市场将迎来一个快速增长的时期。
参考文献:
1.何小锋.投资银行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2.何小锋.资产证券化:中国的模式[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3.永亮.资产证券化及其在我国的发展研究[D],2006.4
关键词:城市基础设施 资产证券化 融资
在城市经济发展当中,一切的社会活动、经济活动等,都需要以充实的基础设施为前提,同时在城市生存和发展当中,城市基础设施也是重要的基础。因此,对于政府部门来说,应当高度重视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但是,由于受到各种因素的限制,很多城市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中,难以投入足够的资金,延缓了城市经济发展速度。对此,可以利用城市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的方式进行融资,获取充足的资金开展城市建设,以推动城市经济的更快发展。
一、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历史及发展现状
(一)发展历史
在我国,资产证券化的想法出现在20世纪末,相关部门对此进行了细致的研究。2005年,银监会、人民银行等部门建立了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协调小组,同年发行了住房贷款支持证券、信贷资产支持证券;2007年,进行了第二批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试点;2011年,证监会对企业资产证券化进行了重新审批;2012年,财政部、银监会、人民银行联合颁布了相关通知,对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进行重启。
(二)发展现状
经过多年的研究和发展,在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中,取得了较为理想的效果,参与主体范围逐渐扩大,产品的种类日益丰富,基础资产的范围也随之增大。在我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面临着融资困难的问题,随着城市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要求也不断增加,然而很多城市政府部门并没有充足的资金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同时融资渠道难以扩展,民间资本因素不足,因而对资产证券化融资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城市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融资的基础资产研究
在资产证券化当中,基础资产主要包括了分传统资产、可证券化的金融资产、金融衍生产品、住房抵押贷款、住房抵押贷款之外的贷款和资产。基础资产风险指的是基础资产价值的不确定性,由于其是资产证券化的源头,因而基础资产风险就是资产证券化风险的滥觞。通常来说,基础资产风险主要表现为资产泡沫化、债务人负债率上升、信息不对称等。担保抵押债券则与转递证券不同,其不但对债务债权人的关系进行了改变,同时也对债务债权结构进行了改变。通过对不同形式、不同等级债券的创造,实现本息的分期、分级偿付,具有更高的多样化和灵活性,可满足更多投资者的需求。较为复杂、细致的分工和流程,涉及到了受托管理人、信用评级机构、信用增级机构、投资银行、发行人、服务人、发起人等诸多参与方。
由于城市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融资运行当中,可能存在一些不确定的因素,因此,还需要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政府、保险公司、银行等中介及金融机构的参与。在城市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融资的运行当中,首先由发起人对目标进行确定,对资产池进行构造,然后项特设载体SPV出售城市基础设施资产。SPV获取项目资产,通过相应方法对资产进行信用增级,对证券发行及销售进行设计安排。发起人通过资产管理对现金流进行累积,受托人则进行监督和管理。投资人对ABS进行购买及出售,从而使其流入二级市场。资产证券化是一种新型的金融产品,涉及到方方面面的主体及因素,因而会对社会经济产生较大的影响。
三、城市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融资的发展趋势
在城市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融资的未来发展中,相关法律制度环境会更加完善。作为一项系统、复杂的工程,资产证券化融资与税务、会计、法律、证券、金融、经济等领域都具有联系,因此,未来会对税法制度、会计制度,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进行完善,为资产证券化融资提供更加充足的保障[4]。由于我国当前并不具备大规模开展资产证券化融资的条件,因而在未来的发展中,会以合适的市场为试点进行开展,不断总结经验加以完善,以得到更大的发展。
四、结束语
在我国当前城市经济发展的进程中,面临的一个很大的问题就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不足的问题,严重阻碍和制约了城市化进程和城市经济发展速度。资产证券化融资作为一种以资产预期收益为导向的融资方式,能够对金融市场中国的资源进行优化配置,实现更高效的融资。因此,通过对城市基A设施资产证券化融资的开展,能够极大的推动城市建设及经济发展的进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苏娅,祝雅辉.城市轨道交通资产证券化融资研究――以昆明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为例[J].商业时代,2012
关键字:信贷资产 证券化 发展 问题
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是在金融改革形势下所探索出的资产负债管理模式。它与传统的贷款方式既有本质的区别,又有内在的联系。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是指银行把欠流动性但有未来现金流的信贷资产(如银行的贷款、企业的应收帐款等)经过重组形成资产池,并以此为基础发行证券。资产证券化已经成为新时期我国金融业发展创新的一个新起点,它所带来的优越性是无可比拟的,但是,由于我国特殊因素的影响,资产证券化还有待于进一步探索研究。
一、我国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发展状况
早在1983年我国就有人开始介绍西方的资产证券化技术,但直到20世纪90年代初,资产证券化探索研究的热潮才开始在中国兴起。1992年三亚地产的投资证券、走出了中国资产证券化的第一步。1996年8月,为了建设广深珠高速公路,珠海在国外发行了2亿美元债券,这是国内第一个完全按照国际化标准运作的离岸资产证券化案例。2000年,中国工商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成为住房贷款证券化试点单位,标志着资产证券化被政府认可。2005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以及之后财政部颁布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银监会颁布的《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为我国的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试点搭建了一个基本的法律框架,为资产证券化的规范化运行创造了条件,也为今后我国资产证券化的深入发展奠定了制度基础。2005年12月,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分别发行了第一期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信托资产支持证券,这两个证券在市场的成功发行,标志着我国信贷产证券化工作迈出了实质性步伐,国内信贷资产证券业务正式开展。
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行,一方面丰富了我国资产证券化产品种类,开辟了商业银行批量化、市场化、标准化处置不良资产的新渠道,并将进一步推动我国资本市场发展。但另一方面,资产证券化在国内一直得不到投资者足够的响应:首先,国务院,银监会等国家监管部门希望通过推行证券资产化来改善商业银行负债结构,提高资产的流动性和融资比例,使得资产证券化成为了一种调控手段;其次,不良资产在我国银行的资产结构中利用率一直处于较低的水平,我国商业银行证券化的标的大部分都是不良资产,很少有银行愿意拿出优质信贷资产进行证券化。同时,信贷资产的二级市场相对狭隘,流动性明显不足,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主要集中于银行间债券市场流动,投资者对此反应冷淡。这就导致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不温不火。
二、我国银行信贷资产的特点
我国经济体制和金融体制的发展演变,以及我国企业与银行间的特殊关系,决定了我国银行的信贷资产有其自身的特点:
1、信贷资产单一,结构比例不合理
在我国银行信贷资产的结构中, 中小型企业和民营私有企业贷款比例较小,国有大中型企业贷款比例大。银行信贷资金投向的特定性,使得国有企业贷款成了银行的最大资产。我国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对银行信贷资金的依赖性较大, 国有企业贷款占了我国银行信贷资产的90%,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种状况既不利于银行提高效益,又不利于企业竞争,促成优势企业发展,提高社会整体经济效益。传统的银行存放贷款经营模式,加之我国特有的经济体制和金融体制特点,使得我国银行信贷资产品种单一,结构不合理。
2、信贷资产周转慢、效益差
银行的不良资产降低了资金正常的周转速度,造成了资金沉淀,影响了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行。由于贷款存量大,缺乏流动性,阻碍了资源的合理流动和配置,产业结构也就难以实现合理调整,信贷资金投资效益自然较差
3、信贷资产膨胀快、规模大
目前,我国银行信贷资产膨胀速度较快,许多企业资金大部分依靠银行贷款,企业本身积累少,负债率高,甚至一些企业连最基本的铺底资金都靠银行统包。信贷资产是我国金融机构的最主要资产,占了全部银行资产的绝大多数。每次经济过热都是银行信贷资产膨胀的结果。
4、信贷资产沉淀严重,流动性差
我国部分企业由于经营不善,效率不佳,企业亏损,负债率较高,导致银行的贷款成了死账,不仅贷款本金沉淀、呆滞、呆帐居高不下,而且欠息与日俱增。我国银行信贷资产由于缺少二级市场可以变现,没有实现流动,使银行的信贷资产流动性受到很大限制,银行很容易陷入流动性困难危机,金融风险加大。
三、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存在的问题
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虽然有很多有好处,但是由于中国的特殊国情,其发展路途中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信用评级问题
证券的评级是投资者进行投资选择的重要依据,在实施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对资产池中的资产进行严格、公正、正确的信用评级,对于证券化的资产定价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国发展资产证券化过程中评级机构的经验有限,评级标准的客观性和一致性较低,银行担保导致信用评级形同虚设,没有形成行业评级标准,不能形成对产品设计的指示作用。
2、法律规范问题
由于我国资产证券化处于起步阶段,许多法律还没有完全制定。在我国信用环境不佳、法制意识薄弱的条件下,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备意味着提高了风险水平,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健康发展。
3、二级市场问题
目前国内银行的资产证券化产品,主要在银行间市场上发行和交易。一级市场飞速发展,但二级市场的交易情况却非常冷清,信贷资产在二级市场缺乏足够的流动,导致银行金融风险加大。制约了资产证券化的发展。交易的流动性问题已成为中国发展资产证券化市场最核心的问题。
四、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改善建议
1、建立健全相关法规制度。资产证券化涉及到很多新的法律问题,我国的法律制订往往滞后,尤其对于金融领域的体制创新和工具创新反映更是如此。政府应积极推动相关的修法与立法工作,对于目前法律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或者是模棱两可的部分, 必须在法律上进行明确,以保障发起人和投资者的利益。。此外,法律还应对证券化的产品标准化,对其发行、审核、承销、上市、托管及交易场所、交易规则做出明确规定,以避免交易过程中不确定性。加快健全完善全面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法律制度环境步伐。
2、健全信用担保和评级机构。信用担保和评级机构在资产证券化的信用级别的构造中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可由政府或专门的组织机构建立一批具有一定的实力和信誉的担保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应是全国性和权威性的,应是市场投资者普遍接受和认可的中立、规范的信用评级机构。
3、加强金融市场监管。监管重点主要包括:对SPV产权组织形式的监管;对资产转让与真实销售的监管;对SPV资产管理与权益信托、具体运作和资产负债表的监管。同时,还要加强对参与证券化银行的信用风险、最低资本金和信息披露的管理,以维护公平、稳定、有序和高效的金融体系。
4、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加大对现有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未来人才的培养,辅以引进吸收国外专业人才,加快建立高素质的资产证券化专业人才队伍。
资产证券化是一项比较复杂的金融创新,涉及面广,对经济金融运行影响很大。随着各方面环境的改善、条件的成熟和法律法规的健全完善,这项业务将在我国呈现很大的市场潜力,发挥出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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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从广义来是指某一资产或资产组合采取将其价值形态转化为证券资产的资产运营方式,其由实体资产证券化、信贷资产证券化、证券资产证券化以及现金资产证券化四种方式组成。由于广义证券化范围过于宽泛,精准研究存在一定障碍,本文重点探讨狭义资产证券化业务。狭义的资产证券化一般指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现金流的资产,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对资产中风险与收益要素进行分离与重组,进而转换成为在金融市场上可以出售的流通的证券的过程。它一般包含引于美国的“住房抵押贷款支撑的证券化(MBS)”和“资产支撑的证券化(ABS)”两种资产证券化流程:
二、资产证券化对市场的影响
对资产市场而言,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出现和推广拓宽了投资者的投资渠道,同时也达成了收益与风险的相互匹配。投资资产证券化产品不仅能够分散风险,而且在通常情况下,优质资产的占比较高,能够让投资者获得优先级的低风险收益。而次优级资产的高收益率也可以使得投资者有希望获得潜在的超额收益。
对银行系统而言,随着政府对于经济市场稳步前进的调控手段进一步深入,银行在整个经济形式中承受了巨大的风险,贷款需求的迅速增长和存款的缓慢增速导致了银行系统的金融体系结构性失衡。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目的是将银行贷款转化为证券。而这就将原本不可流通的信贷资产转化为可流通的证券化产品。这在很大程度上分散了银行系统面对的高风险,提高了银行资金的使用率,也能够提高资本市场的灵活性。
对宏观市场而言,资产证券化是在市场经济中相对特殊的一种市场化方式。它与商品市场化对应,但更加深化的市场化体现。主要设计产权的市场化和资产的市场化,其中信贷资产化就是主要涉及收益权市场化而企业资产证券化则是涉及所有权和收益权两者兼具的市场化。
三、资产证券化的发展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在现阶段我国的资产证券化业务主要分为三种方式:由人民银行和银监会主管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证监会主管的企业资产支持证券以及交易商协会主管的资产支持票据。其中资产支持票据并没有导致资产出表和风险隔离,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并不能算是资产证券化。三种实现形式在具体的监管和实际业务操作中存在一定的差异。
(一)资产证券化业务处于多头监管格局。在我国,金融领域实行的是分业经营和多头监管,因此资产证券化业务也无法避免的处于多头监管的格局下。比如在中国规模最大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主要由银监会、人民银行监管。而券商创新业务下的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主要受证监会的监管。这样的监管格局结果是导致了证券化产品的基础资产、发行场所被人为割裂,很大程度上限制了金融机构之间的主动合作。再者由于我国的资产证券化业务法律环境不完善,缺乏国家层面的专门法律法规约束,仍以试点管理办法以及一系列不同监管机构的通知为主要依据,但是不同的监管机构在具体管理细则上存在差异,这就限制了业务的大规模发展。
(二)产品流动性较低。根据统计数据显示,2015 年前11个月资产支持证券的二级市场交易额仅为105亿元,并且主要集中在证监会监管的企业支持证券,占同期债券总交易额的0.014%,流动性较低。出现这种现象主要缘于证券化产品结构较为复杂,信息披露不够全面,没有详细的现金流披露,导致估值存在较大难度。此外,目前发行规模最大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投资者主要是银行,大多选择持有至到期,并未在二级市场进行交易。
(三)产品需求范围较小。资产证券化其实是一种融资化过程,它需要稳定的资金保障,需要比较稳定和宽泛证券投资者。而目前的资产证券化产品投资者以机构为主,其中金融机构为主导,参与投资的主体范围偏窄。只有持续的拓展投资者群体,引入其他类型的投资者才能保证资产证券化持续快速发展
(四)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目前国内制度规定投资人仅在发行期间可以查询证券化资产,但代表投资者的估值机构查询以及入库分析尚未完全放开,这种信息的不公开会直接影响到资产证券化业务一级市场的定价公允程度和二级市场的活动程度。
四、对策和建议
(一)完善符合我国证券市场的法律环境。资产证券化想要在中国的资本市场中发展壮大,其所涉及到的每一个环节都必须在法律的保护和约束下。完善全面的法律环境需要符合我过资产市场发展水平的大环境,不同于西方发达国家的成熟市场,我国的资产证券化虽然正开始迅速发展,但是整体的经济大环境还存在众多的问题,市场监管不利,众多法律法规之间还存在这空白的地方。因此在借鉴西方成熟的法律体系基础上需要对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基础做出修改和补充,除了完善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法律法规以外,还需要加强其他一系列民商事、经济等法律法规,例如《证券法》、《银行法》、《银行业监管法》、《会计法》 等等。通过建立一套完整的资产证券化法律体系,保证对于资产证券化的监管。
关键词:国有资产 证券化 制度保障
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逐步深入及企业内部现代管理制度的逐步完善,如何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便成为了国有企业改革及结构调整是否成功的关键。回顾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历程,虽然企业改组、改制、兼并、出售与转让等措施得到了广泛的运用,但是从实际效果来看,有关国有资产流失与低效率的问题仍然未能获得明显的改善。因此,我们有必要从经济或者金融技术层面重新考虑如何提高国有资产的质量与数量问题,采用新的技术来提升国有资产的运用效率。资产证券化是国内外金融理论界及实业界广泛讨论的热点话题之一,已经同债权融资和股权融资并列为全球资本市场中最为重要的三种直接融资工具。所谓资产证券化是指将缺乏流动性但是能够产生可以预见的稳定的现金流的资产,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转化为在金融证券市场上可以转让和流通的证券的过程。据此来看,通过国有资产证券化既可以完成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又可以在不增加企业负债或资产的基础上完成融资目标,最终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一、我国国有资产证券化发展现状
当下,国有资产证券化在全国各地得到了广发的推广。上海、重庆及广东依据本地国有企业自身特点,相继制定了“十二五”期间国有资产证券化的规划目标。上海市明确提出,将在“十二五”规划期间完成超过90%的产业集团整体或者核心资产上市计划。除此之外,通过采用“合并同类项”的方式实现分板块上市、跨集团重组及推进IPO。重庆市将采用四条路径完成本市国有资产证券化,分别为拟定企业集团整体上市,完成融资;通过私募股权融资等方式,拓展资金来源;采取信托及债权方式,将例如高速公路收费权在内的存量国有资产进行证券化转化;建立不同层次的资本市场,力争建设起国内具有影响的家畜产品远期交易市场。广东省确立了明确的国有资产证券化工作时间表,表示截至2015年年末,实现省内国有资产证券化率突破60%,另外80%以上的集团公司完成控股一家或一家上市公司的计划。为了实现这一时间表,广东省将工作重点放在以下三个方面:借壳上市;IPO;定向增发。
二、国有资产证券化的利益分析
国有资产是以国家产权作为主体的资产,其影响着国家的经济基础与经济利益。是否拥有与控制国有资产决定了国家当前利益及预期利益能否等到正常体现。我国现阶段仍然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所以国有资产在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中作用便更加显著,地位更加重要。国有资产涉及到了国民经济的方方面面,因此一旦实现国有资产证券化,必定会给不同参与者带来不同程度不同方面的利益:
对国有资产发起人而言,进行资产证券化将为其提供更为专业的新型融资工具。各级政府作为资产发起人的主体,其弊端在于行政化干预普遍存在于企业管理过程中、融资渠道单一。资产证券化在提升资产负债管理能力的同时增加资产的流动性。资产证券化使资金来源的渠道多样化,进而可以降低融资成本,为发起人带来更高的收益。
对国有资产投资者而言,针对国有资产的投资项目在期限、收益率以及流动性上通常相对固定。通过资产证券化可以形成更多不同期限、不同流动性及不同风险收益率的金融产品组合。投资者因此将获得相较于过去更多的投资选择,进而根据不同产品的特性,将投资风险进行分散。
对国有资产债务人而言,资产证券化可以向其提供更为宽广的资金来源渠道。债务人通过资产证券化,可以将对国有资产的债权进行出售,进而充裕自身的流动性资产,提高资本充足率。同时,债权人可以利用证券化设计出不同的利率不同期限的贷款方案。这样债务人便可依据自身经营及财务现状,获取充足的项目支持。
对国家金融管理当局而言,采取资产证券化能够相对便捷的提升资产的变现能力,这有助于维持国家所需的稳定的流动性。另外资产证券化是由市场机制自发产生的监督力量进行监督,所以债权品质必然会有相应的提升,这对于金融管理起到了很大的帮助。资产证券化同时也有利于基层金融机构角色的转变,由过去的国有资产管理者及持有者的身份,逐步转变为国有资产服务者。
三、国有资产证券化的功能定位
(一)通过资产证券化实现间接金融的直接化,降低金融风险,促进国有资产健康发展
世界金融业发展的主流趋势便是由间接金融向直接金融进行过渡。资产证券化正是间接金融直接化的主要方式,并且在客观上起到了金融风险分散转移的效果。当前我国证券市场仍然不够发达,因此资金供给方面仍然以间接融资为主。银行通过揽储获得资金储备,然后放贷给企业。这样的过程使仍以国有银行为主导的金融体系中积聚了大量的风险。资产证券化正可以将过去大量积聚在国家的风险向市场进行分散,完成剥离、转化与分散国有银行金融风险的目的。
目前,在我国传统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结构中存短贷长的问题仍然普遍存在着,因此银行资产负债在期限结构上出现失衡。采用资产证券化的方式,银行可以将缺乏流动性的资产转化为更具流动性的证券,从而使得商业银行在不改变负债的基础下上提高了资产流动性。有效地改善了资产负债的结构,解决了关于盈利性、流动性与安全性之间的矛盾。另外,资产证券化可以有效地分散贷款组合的非系统性风险。我国长期以来由于体制方面的原因,国有商业银行的客户来源受到政府政策的影响较大,主要客户群体多为某些特殊企业群体。虽然从企业经营来看,客户群体的相对稳定是降低单项信贷风险与成本的有效方式之一。但是,这也限制了银行采取分散化经营的战略性原则,在某种程度了放缓了银行发展的步伐。采取资产证券化,银行可以在维持过去稳定的客户来源的基础上,将贷款业务中的非系统性风险通过分散组合的方式进行降低。最后,银行利用资产证券化可以将风险贷款转变为等级较高的证券,达到国际对于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要求。
(二)通过资产证券化拓宽国有资产的投融资渠道,增强企业的融资能力
通过不同机构间的合作,对资产产生的现金流进行风险、收益与权利的组合,进而联通资金需求者与供给者,增强资金的流动性,这便是资产证券化的核心。通过资产证券化可以为企业形成特殊的信用机制。资产证券化突破了传统银行或者证券机构过度依赖债务人整体信用的局限,将资产从发起人资产负债表中进行剥离,进而形成新的独立的责任资产。在传统的信用体制下,债权人需要一系列复杂的主客观指标来对债务人的清偿能力进行评估。在新的信用体制下,采取破产隔离设计可以将信用指标更加客观化,同时也能使债务人获得相较于传统信用体制下更高的评价。这既能降低债务人发行证券的成本,也能提高证券发行的成功率。另外相较于自我完成资本积累的过程,资产证券化可以将未来资金流提前变现,使得企业能够立即获得资金用于生活或者继续投资,提高了资金配置的效率。
由于国有企业在市场中的特殊地位,使得其获得国有商业银行的大部分贷款,企业内普遍存在着过度负债的问题。银行可以通过资产证券化的方式,将过去持有的大量贷款进行分割,向其他投资者进行转让。通过此举,国有企业的债权由过去单一的国有商业银行持有转化为众多投资者共同拥有。企业通过资产证券化用新债务进行融资或者股权进行融资获取的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既可以缓解企业过度负债的压力,又可以改善资本结构,实现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另外资产证券化可以通过国际化的运作,使得国有企业可以利用流动性差的资产在国际市场中换取流动性强的资产。同时,资产证券化仅仅以出让国内部分市场为代价,而不必像其他融资方式一样需出让或者稀释国有资产的企业股权,便可以有效地吸引外资,壮大国有资产,增强国际竞争力。国有资产进行证券化后,可以将债权转变为流动的产权,从而提升整个社会资源的配置效率。
(三)通过资产证券化盘活国有资产,改善国有企业财务状况
当前,我国国有企业很大程度上受困于存量资产的僵化上。国有企业拥有着大量的优质资产,但是由于这些资产本身缺乏流动性,使得其对外又须承担巨额的企业债务。国家对此虽然每年都会进行增量资本的投入,但是由于企业内部缺乏有效地管理手段,因此并没有真正的将国有资产盘活,反而使其沉淀在了企业之中。资产证券化的主要功能便是将资产的流动性进行加强。通过证券化的方式,把企业存量资产中原本缺乏流动性的部分释放出来,从而真正完成国有资产盘活。具体而言,国有企业可以通过资产证券化一部分流动性差但是具有良好未来收益的资产,将其提前变现,进而提升资产的流动性。并且通过“真实出售”将该部分资产从财务报表中移除。这样便可以充分的降低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同时增强了企业的流动性,提升了国有资产的周转效率。
四、国有资产证券化的制度保障
(一)完善法律制度
健全的法律保证是资产证券化能够在西方国家发展并壮大起来的重要原因。完善的法律法规可以切实的约束证券化过程中每一环节的各个参与者。正是由于资产证券化所需的环节较多,因此要与之配套建设起相对应的法律体系。《合同法》要完善好资产发起与出售的相关规定;《证券法》要将所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界定明确;《会计法》要对证券化过程中的会计操作进行规定;《税法》要对证券化后的收入是否缴税和缴税金额规定清楚。另外,《商业银行法》、《担保法》、《保险法》也都与资产证券化业务密切相关。法律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资产证券化的结构安排,降低了证券化的成本,提升了证券化的效率,降低了证券化的风险程度。因此,制定出对资产证券化有利的法律法规是证券化成功的关键。
我国国有资产证券化应当立法先行。在资产证券化最核心的三个环节,即资产发起、特设交易机构的设立以及融资结构的确立,都要有与之相对应的法律法规。证券化过程中涉及到的不同市场主体间的权力与义务也必须以相对应的法律为标准。国有资产的特殊性,使得在进行法律法规设计的时候尤其应当谨慎。除了建立起基础的法律制度外,还应配套设计好相应的法规,从而形成完整的法律法规框架,充分的保障证券化过程的各个环节。
(二)增加政府的政策和制度性支持
从资产证券化在国外的发展历程中不难得出,政府在证券化过程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政府为资产证券化提供了政策及制度保障,具体包含了贷款政策、保险政策、资产证券化政策等等。在美国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发展过程中,政府通过建立以国家信用为保证的多个机构,采取为证券发行提供抵押贷款与保险计划的方式,保障贷款发起人同证券投资者的根本利益。政府的这一举措,极大的推动了证券化市场的进步,带来了今日美国市场的繁荣。我国同样可以采取政府引导的方式,推动国有资产证券化战略的发展。
同时,在我国现行的税收制度下,由于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包含着众多的利益主体及复杂的业务环节,因此必然会产生相对较多的税费。税务费用由此构成了证券化的主要成本之一,直接影响着证券化能否顺利进行。国家在税收制度的制定层面,应当采取政策倾斜。在国外,各国政府通用的方式便是设立特定的交易机构,在机构内对购买特定资产支持证券的购买人在税收上给予相应的优惠条件。我国当下的税收制度仍然不够完善,现行的收税体系中,印花税、营业税以及所得税将会影响到证券化的各个流程。因此应当考虑免除部分证券发行及交易过程中的印花税,就特定主体购买特定证券的利息收入减少收税。通过税收政策的支持,降低资产证券化的成本。
(三)明确会计确认方法
相较于传统意义上的一般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而言,国有资产证券化的会计处理过程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尽管我国现阶段的会计制度正在逐步改革,而且2005年6月颁布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就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会计处理已经做出了明确规定,但是现有的会计处理仍然不能满足国有资产证券化的发展要求。
在国有资产证券化的会计处理过程中,首先要在资产负债表中将发起人资产和相关债务进行分离,理清标的资产的真实出售问题。我国会计准则在资产出售的确认过程中,处理应收账款出售事项时仍以传统的风险报酬分析方法为核心。然而,当今日益复杂的金融环境使得传统的会计处理方法已经很难适应新业务的要求。为此国际会计标准委员会同美国财务会计文员会相继采用金融合成分析法。在这种分析法下,对已经确认过的金融资产因为发生转移易所面临的再确认或者终止确认处理的关键便在于转让方的销售意图,即控制权是否已由转让方转移到受让方是一项资产能否进行销售处理的关键。另外,应当不断完善会计处理过程中的信息披露制度。目前为止,我国仍没有一套关于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方面全面、系统的规定。从国际会计标准委员会和美国财务会计委员会对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的相关要求中不难看出,向信息使用者展示完整的财务状况以及量化后的财务风险是整个信息披露的关键。因此,我国在国有企业资产证券化事务中应当充分参照国际惯例。一方面规定在财务报告中披露说明资产证券化给企业带来风险或者改变企业风险过程中会产生哪些风险,以及企业管理当局处理这些风险的具体举措。另一方面将表内反映与表外披露相结合,对企业面临的财务风险的数量信息进行充分披露,就资产证券化整个过程中面临的全部风险因素向各权益主体进行详实的说明。
(四)建立中央优先权益登记系统
标的资产无论是在转让还是出售的过程中,都会涉及有关优先权益的问题。因此在国有资产证券化的具体操作过程中,应当首先建立起相应的制度对优先权益进行确认及保护。各国已有的资产证券化的经验显示,建立中央优先权益登记系统是保证优先权益登记与监管的重要措施之一。中央优先权益登记系统可以保障标的资产在转让过程中,受让方能够有客观的路径确切的获知该项资产之前是否已经被转让给第三方。一个切实有效地中央优先权益登记系统需要能够同时满足以下两点要求。首先,能够明晰的确认被转让资产上已经产生的优先权益;其次,实施有关法律,对资产上的优先权益进行监管。目前发达国家中已经普遍采用中央优先权登记系统来保证优先权益的确立,在发生资产转让交易的时候会对债务人进行及时的通知。但是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下,并没有针对优先权益登记建立起相应的机制。由于资产证券化的整个过程中存在着很多的权益主体,而且国有资产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因此为了更好的保障国有资产主体的权益,政府有义务也有责任建立起完善的有限权益登记系统。
我国国有资产增值保值的过程中,应当充分发挥好资产证券化的作用,利用该项金融工具针对国有资产开发出相应的金融产品,进而改善国有企业的金融结构、丰富投资品种、分散金融风险,为企业开辟新的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因此为了有效发挥证券化的金融功效,同时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目标,应当采用较高标准对资产证券化进行制度设计。
参考文献:
[1]贾希凌.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功能定位及制度保障[J].商场现代化,200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