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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灭火器;配置
1. 前言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火灾事故近年来呈现频发现象,虽然国家自上海静安区“11.15”特大火灾事故后出台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下称《技术规范》),以规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但多数施工现场并没有严格执行该安全技术规范,普遍存在灭火器的配置仅仅按照经验随意设置的现象。继上海静安区“11.15”施工现场特大火灾事故,2012年10月10日清晨,陕西周至县境内某项目部12间三层活动板房着火,造成12人不幸遇难。据国内、外有关火灾统计资料表明,约有60%~80%的建筑初起火灾,都是在灭火系统启动之前或消防部队到达之前,使用灭火器完成灭火任务的,因此,我们要强调火灾事故初期防范。如何具体结合施工现场各类场所的使用性质和安全要求,正确合理地进行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是十分重要的。在此,就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灭火器配置设计中几个关键环节做以浅析。
2. 施工现场灭火器配置设计关键环节
2.1 正确选择设计参考依据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下称《设计规范》)适用于生产、使用或储存可燃物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灭火器配置设计,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这一特殊场所的灭火器配备并没有具体规定,而在《技术规范》编制过程中就考虑到这一盲区,并通过充分调查和论证分析,辨识出了应该配置灭火器的区域及场所,规定了灭火器在各类场所配置的最低标准以及最大保护距离。
2.2 正确辨识需配灭火器的区域及场所
《技术规范》第5.2.1条已列举在建工程及临时用房应配置灭火器的场所,不仅解决了我们需要在哪些区域或场所考虑配置灭火器的问题,同时也明确了灭火器配置要结合施工现场各工序的消防工作特点和现场临时建筑物的规划及用途来进行。所以,我们在配置设计时仅需对应场所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分类罗列即可。
2.3合理选用修正系数
《设计规范》第7.3.1条规定了计算单元的最小需配灭火级别计算方法(即 Q=K(S/U)),其中从修正系数K值取值的变化可以看出,在已设置消火栓和(或)灭火系统的室内场合,国家规范允许按照不同情况和不同比例减配灭火器。但我们的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内设置消火栓和(或)灭火系统的极少,仅在我们租用的当地办公楼内才有设置,现场不要为节约投入、减少开支而擅自利用该系数进行减配设计,一定要结合临时消防水系统的设计情况而定。
2.4 正确划分计算单元及设置单元
《设计规范》第7.2.1条对灭火器配置场所的计算单元的划分进行规定,而在《技术规范》第3节“总平面布局”以及第4节“建筑防火”中,从施工现场实际出发,在严格规定施工现场的临时建筑物的层数、整层面积以及单个房间面积的同时,也对施工现场的临时建筑物布局提出明确的防火分区要求,这样依据临时建筑物的设计布置就很不难进行计算单元的划分。
2.5 综合考虑灭火器的设置点
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根据不同的配置场所按照《技术规范》表5.2.2-2“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所示选择,设计计算时要注意设置单元内任何一个可能着火点(尤其是最不利点即距离灭火器设置点最远点),均应至少得到1具灭火器的保护。现场我们会遇到两种情况:一是灭火器设置室内(如技术室、会议室等大空间房间),直接以灭火器拟设置点为圆心,以灭火器为最大保护距离为半径,保证室内各点均覆盖到;二是灭火器设置在室外(如同一楼层几个相同类型的房间组合为一个设置单元),应满足距每个房间最近的灭火器拟设置点至房间门口中心距离加上门口中心至房间内最远点的直线距离(不考虑室内设施的障碍)之和不大于灭火器最大保护距离。设置点位置应明显、醒目,同时能够使人们便于取用灭火器。
2.6 合理选用灭火器类型
选用灭火器的类型时,应着重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考虑:一是灭火器的灭火剂要求与火灾类型相匹配;二是同一配置场所配置的不同类型灭火器的灭火剂必须相容;三是要特别注意灭火器内填充的灭火剂对于环境的影响。综合上述三个方面,结合施工现场的实际――施工现场的多数场所既可能发生固体火灾,也可能发生液体或气体火灾,且常伴有电气火灾,应选用能扑灭多类型火灾的灭火器,市场上的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是最佳的选择,这样也便于现场的集中采购和维护。
2.7正确理解并运用灭火器的灭火级别
灭A、B类火的灭火器的灭火级别是有级别之分的(灭C、E类火无级别划分),它是综合考虑其有效喷射时间和喷射距离,通过对标准试验模型的灭火试验测定的,与灭火剂类型及额定充装量的大小有直接关系,一般数字表示级别大小。以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为例:对应充装量为2kg、代号为MF/ABC2,其灭火级别为1A、21B;对应充装量为6kg、代号为MF/ABC6,其灭火级别为3A、89B;
《设计规范》第7.3.4条规定,每个计算单元中每个灭火器设置点的最小需配灭火级别计算计算方法(即Qe = Q/N );《技术规范》表5.2.2-1“灭火器的最低配置标准”中,规定了不同场所单具灭火器最小灭火级别。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数量根据每个灭火器设置点的最小需配灭火级别除以单具灭火器最小灭火级别得到,且满足不小于2具。若选择规格较小的灭火器,就会造成其灭火级别小于《技术规范》的最小灭火级别的灭火器而违反规定;而如果选择了规格较大的灭火器,虽然计算出的灭火器数量较少,而根据最大保护距离及每个设置点不少两具的要求,则尚需增加符合要求的灭火器,造成不必要的浪费。
2.8 做好灭火器配置的图示
灭火器配置图示是设计成果的体现,也是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要求的基础资料,对现场初始配置和日常检查维护有重要的指导意义。现场实践中,我们往往忽视这项工作。图示可以利用施工组织总设计平面(局部的可以放大),利用《设计规范》附录2中的图例将每个设置点均标示出来,并将灭火器的类型、规格和数量等信息也标记。例如,在某点应配置2具3kg手提式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则在需设置灭火器的部位绘出图示符号,并在引出线上标注: MF/ABC3X2,上述标记中的MF/ABC表示此配置点配置的是手提式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3X2表示该点灭火器充装的灭火剂重量为2kg,其数量为2具。
3. 结束语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灭火器配置设计是现场消防安全工作前期策划的关键一项,它可以有效避免施工过程中无计划采购、随意配置等行为,也为过程中的消防安全检查提供合理的依据。但进行了灭火器配置以及临时消防给水系统的设计等也只是一个开端,在日常工作中还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编制施工现场灭火及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进行安全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安全技术交底,定期组织消防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消防检查,对现场的灭火器要积极维护、定期更换药品,确保灭火器能够在一旦发生火灾时起到扑灭火灾,杜绝施工现场火灾事故的再次发生。
参考文献:
【关键词】监理;工程消防;作用;质量;问题
中图分类号:TU99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前言
建设工程消防质量关乎建筑的安全,不仅与企业的生产息息相关更是和每一个公民的生命安全联系紧密。因为消防质量不过关,导致的无数无辜生命的失去以及巨大经济损失的案例不计其数。而在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质量的工程中质量监理是就显得尤为重要,建议监理在建设工程消防质量监理管中的作用也成为我们研究的重要课题。
二、国内外建设工程监理现状与发展
1、国外建设工程监理现状与发展
建设工程监理在英、美等发达国家被称作工程咨询,是国际上普遍实行的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制度。是指针对工程项目建设,社会化、专业化的工程建设监理单位接收建设单位的委托和授权,根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以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所进行的,旨在实现项目投资目的的微观监督管理活动⑴。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工程建设项目前期投资的咨询服务,对拟建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或技术经济分析论证,以判断项目是否具有可行性或有一定的收益;二是项目实施阶段的监督服务,通过与业主签订合同,受业主委托,代表业主进行项目管理并维护其利益。
2、国内建设工程监理现状与发展
我国最早的建设工程监理出现在1982年布鲁革水电站建设,按照世界银行的贷款要求,组建了一个独立于“鲁布革工程管理局”运作的“工程师机构”,该机构由工程师代表、驻地工程师和检测员依据国际合同管理方式组成,代表业主对施工现场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此处的“工程师机构”即为我国工程建设监理的雏形。从1988年开始,我国正式开始推行监理制,其发展过程大概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1988-1993工程建设监理试点阶段。这阶段,通过在各指定城市开展建设监理试点以总结经验和教训,以及验证监理制度在我国的可实施性。
1993-1995工程建设监理稳步发展阶段。这期间,建立制度在我国得到了较好的发展,节省了工程建设成本,为我国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1996年到现在,工程建设监理全面推行。在国家和政府部分的大力支持下,我国工程建设监理制度逐渐走向法制化,得到了全面推广和长足发展。
三、监理工作在消防质量把关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合同中虽然明确了监理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消防质量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但是对合同的合法性、严密性缺乏认真审查,往往出现形同虚设,合同纠纷等因素,把合同纠纷控制在最低范围内,以保证合同的全面履行,保证监理工作的顺利执行。
2、监理单位在认识上仍不强,仍然存在消防工作是消防机构的事的思想,在消防施工单位资质把关、消防产品和防火材料质量进场把关、消防设施的施工程序把关等方面存在得过且过的情况。
3、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承包商的各种具体要求并非都经过监理方,因
而降低了监理方应有的作用,而且使施工承包方在执行过程中受到多头管理,左右为难,无所适从,反面影响了工作的正常进行。
四、消防监理工作的基础和必备手段
从大量工程建筑的火灾事故调查表明,不严格执行国家消防技术法规和施工规范是造成工程质量隐患和事故的重要原因。加强工程建筑消防标准的实施监督,对保证消防工程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消防施工和验收规范也分为高层建筑及建筑工程两大部分。其中高层建筑一般按专业分为总平面布置和平面布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火、防烟和建筑构造,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消防给水和自动灭火系统,通风和空调系统以及电气电源等。建筑工程一般分为厂房、仓库、民用建筑和消防车道等。在实施监理时,对于以上各系统施工规范和验收规定都应根据所监理的工程项目范围,要针对性地参照有关国家消防规范进行学习。如:在高层建筑施工中,防烟分区内的排烟口距最远点的水平距离;排烟支管设置防火阀的条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中,对点型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火灾报警控制器及消防控制设备的安装等都有严格的要求。在验收规范中,如对卤代烷、泡沫、二氧化碳、干粉等灭火系统的抽验,应在符合现行各系统设计规范的条件下,按实际安装数量的20%~30%抽验,其控制功能,人工启动和紧急切断试验1~3次。如果在施工中不掌握以上规定,一旦出现意想不到的火灾事故,分析事故原因和责任,监理人员也是不能推诿的。因此,掌握消防施工及验收规范是每一个消防监理人员必须具备的条件。
五、监理工程师对施工过程消防质量把关
1、把好消防设施施工单位资质关。目前,市场上消防设施施工单位水平参差不齐,施工单位的资质颁布以及施工单位的管理仍然说法不一,没有一个更为规范的程序,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承包资质没有明确规定,更多的是参照建设工程其他标准执行,因此监理单位在消防设施施工单位资质上一定要严把关,防止弄虚作假,根据施工业绩等合理把关,挂靠单位一定要有该单位的合同和委托证明材料。
2、把好消防产品、防火材料进场质量关。消防产品、防火型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进场之前,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必须提供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认证证明材料,监理单位对进场消防产品质量有异议的可联系当地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消防机构对消防产品进行把关。
3、把好消防设施施工程序关。工程一旦准备开工,监理工程师首先审查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是否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以及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综合施工质量水平评定考核等制度,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到位。仔细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检查和审查工程材料、设备的质量,杜绝质量事故的隐患。针对工程的特点和合同中签订的质量等级,建设方的要求、施工单位的施工技术力量等情况,确定监理方的监控目标,制定监理的各项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做到施工质量监理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4、把好建设工程消防质量验收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公安部令第106号《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依法应进行消防设计审核和验收、备案审查抽查到的建设工程,监理单位有义务配合公安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消防质量验收,并提供相关资料记录。对未纳入审核验收行政许可、在备案审查又未被公安消防机构抽查到的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应对该建设工程消防质量施工过程中的监管负有主要责任。
七、结束语
建议监理在建设工程消防质量监理管中有着重要的作用,在工程施工过程以及验收过程中监理对于质量的控制以及保障是尤为重要。同时,实际工作中除了要按国家有关规定按章办事之外更应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严格要求。
参考文献
[1]李清立.建设工程监理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管理实务[M].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
[2]石瑛.当甜工程建设监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J].科技资讯,2007.
本文针对本地区站前商业广场的实际工程,简要介绍建筑电气消防配电工程的设计、施工及验收相关事项,并围绕辽宁省地方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检验规程》(DB21/T1204),结合新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来分析建筑电气消防配电工程中存在问题,提出相关规范、标准的依据及建议。
关键词:
建筑电气;消防配电;火灾自动报警;消防验收
0引言
一个大型商业广场的建设工程其消防安全是尤为重要的,建筑电气消防配电工程的设计、施工是最终工程验收的保证。辽宁省地方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检验规程》(DB21/T1204),是在国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基础上,更加细化更具有可操作性制定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检验规程》总共分为13大项共156个检查项目,所有检查子项目划分为A、B两类,其中A类为保证项目。消防工程系统验收时,若A、B类项目不合格,可由施工方进行限期整改,复验时若任有A类项目不合格,则系统判定为不合格;若B类项目不合格数超过14个,则系统判定为不合格,同时注意在复检时抽样数量应加倍。以下主要对消防配电工程容易混淆的事项加以分析。
1供电方式问题
本工程建筑面积13万m2大型商业广场,地下两层、地上局部29层,由于类似地标建筑,建设方请上海一家大型设计院设计。设计说明中电源由市政引两路10kV独立电源至变电所,而建筑中不设置柴油发电机组,其中消防用电设备(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消防风机、火灾自动报警及应急照明等)用电按一级负荷供电。《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10章的条文说明别强调:当设计采用取自城市两路高压供电时,其中一个回路可作为备用电源;当设计引取一路高压(10kV级)供电,而备用电源取自自备柴油发电机;同时又强调作为一级负荷的电源应引自两个35kV以上的区域变电站。《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2009版中对一级负荷供电电源给出了双重电源的定义,即“一级负荷应由双重电源供电,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其相应条文说明又进一步解释,因为地区电力网都是并网的,供电部门无论从电源引出几回供电回路,也无法得到严格意义上的两个独立电源,而自备发电机组作为消防备用电源是实际而可靠的。本工程的设计依据相关规范其设计是符合要求的,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依各个地区不同情况,如本地区所在的四线城市很难做到两路10kV双重独立电源,最终消防部门要求增加自备柴油发电机组,工程的变配电及供电回路都发生较大变更。
2管路敷设问题
2.1暗配管选择
建筑电气消防工程的管路敷设按照分项工程的划分,可分为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管路敷设及消防配电系统的管路敷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第11章关于室内布线中规定,在管路暗敷设金属管,也可采用B1级以上的刚性塑料管保护。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10章消防电源及配电中也做了类似规定,但是不同点在于本项规定的条文说明,其特别强调消防配电线路应穿金属管,而不可以穿B1级以上的刚性塑料管,因为一个是火灾报警线路,一个是消防配电线路,不能两者混淆。但是在2008版的《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第13章,消防供电线路敷设的第3条款中所规定的管路暗敷设时,应穿金属导管或难燃型刚性塑料导管保护,这条规定是与新的建筑防火规范相矛盾的,这里一定要注意按照新规范执行。
2.2明配管及桥架的防火涂料施工问题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10.1.10条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第11.2.3条都有相应条文规定,消防配电线路、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控制线路需要在火灾时继续工作,并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当其管路采用明敷时,在金属管及桥架上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施工中通常做法是在金属管外刷防火涂料。防火涂料的施工要严格按照工艺要求,电气管路耐火极限一般低于1.5h,因此应选择薄涂型防火涂料,使用前应将金属管表面清除干净,第1遍防火涂料必须干透,间隔6h方可涂刷第2遍,涂刷厚度应根据防火规范要求而定。
2.3防火封堵问题
火灾时消防设备需要持续供电,这对消防供电回路的可靠性尤为重要,因此在消防用电设备供电线路应采取防火封堵措施。防火规范规定:消防用电设备供电线路在以电缆桥架、电缆竖井、线槽等明敷设方式时,比如:管线由室外进入室内的外墙处及配电间、控制室的电缆沟入口处;电缆桥架及管线穿越不同的防火分区;在电气竖井内穿越楼板;进出配电间及竖井的位置;电缆在进入配电柜及箱的开孔部位。这里需要重点注意的是,在封闭的电缆桥架内往往忽视防火封堵,其施工方法应参照《民用建筑电气设计与施工图集—室内布线》(08D800-6)第61页金属线槽过防火墙安装、85页电缆桥架穿墙防火做法,在封闭的桥架内应采用柔性膨胀型有机防火堵料,同时注意施工中若气温过低,可将堵料装置于40~70℃的温水中加热再进行操作,保证封堵严密镇实,且在防火封堵两侧的电缆桥架应用涂覆水性电缆防火涂料,长度不小于1m。
3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具应符合国标《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17945-2010)的规定。应急照明系统的智能故障报警及自检功能,系统在主电源工作48h后,应每隔30d会自动转入应急状态工作30~180s左右,而后恢复主电源工作状态;系统持续主电源工作应能每隔1a,自动由主电源工作状态转入应急工作状态,至电池放电终止,而后自动恢复至充电状态,且持续应急状态不少于30min;当灯具的月自检应急时间达不到30s,或年自检应急时间不够30min时,系统会发生故障语音报警现象,及时更换蓄电池或灯具。在这里要注意:1)即使设计为集中电源的非自带蓄电池的应急照明灯具,也不能用民用照明灯具替代,应采用具有消防检测认证的应急灯具,且标准按照第6.17.4条规定应急照明系统部件外壳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氧指数>28),第5.1条防护等级不低于IP30。2)自带蓄电池的应急灯应在充电24h后断开电源,使消防应急灯具转入应急工作状态,此时记录点亮时间,从而判断其应急工作时间是否大于90min。3)检查应急灯的自动应急转换情况,连续3次按试验按钮,应急转换时间不应大于5s。4)应急照明配电回路属于消防电源,无论是明配还是暗配都应用金属管保护,不得采用的刚性塑料管。
4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10.2.4条规定了哪些建筑及场所的非消防用电负荷宜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第9章规定了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如何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GB14287-2014)定义了系统的组成及其系统相关技术要求、质量检验指标。在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计中,监测点的设置位置至关重要。当系统选择探测器为剩余电流式时,规范规定应以设置在低压配电系统首端为基本原则,宜设置在第一级配电柜(箱)的出线端。但是,监测点的设置还要考虑两点,一是配电回路的自然泄露电流对测量的影响;二是电气火灾易发生的部位。因此,在供电线路泄漏电流大于500mA时,宜在其下—级配电柜(箱)设置,并应选择参数合适的探测器,探测器报警值宜为300~500mA。《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第13.12.5条也做了相应规定,主要是考虑对自然泄漏电流的影响采取措施进行抵消,当干线的自然泄漏电流对测量影响有限时,将监测点设置在电源侧,即回路容量较小线路较短时,宜设在变电所低压柜的出线端;如果是干线较长、自然泄漏电流影响较大,500mA不能满足测量要求时,检测点宜设置在楼层配电箱(配电系统第二级开关)进线处,并采用下限连续可调的分段报警方式抵消自然泄漏电流的影响。因此,在实际设计中应结合建筑实际情况综合考虑相关规范的应用。
5结语
建筑电气消防工程通常分为强电和弱电两部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一般由建设方直接发包给具有相关资质的消防公司,其具有较强的专业素质和水平,其施工较为规范,而由总包单位承建的消防配电工程往往是较为薄弱环节,因此注重建筑电气消防配电工程的施工质量,是消防工程整体验收的重要保障。
作者:高忠于 单位:辽宁咨发建设监理预算咨询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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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高层建筑自动消防设施存在火灾隐患原因分析
(1)一些设计单位的设计人员不熟悉相关消防技术规范,未严格按照规范设计,单位内部未建立严格的设计审查制度。有些建筑设计单位不重视建筑防火设计,相关消防设计专业的技术人员缺乏,致使在设计中建筑自动消防设施设计不配套[3],加之一些建筑工程建设时间紧,设计周期短,各专业设计人员沟通协调不够,致使建筑工程设计图纸不全以及设计图纸不能满足施工要求,甚至有些建设工程边设计、边施工的,给建筑消防设施的安装施工留下了隐患。
(2)部分消防工程施工队伍人员素质不高,安装施工水平低,不能满足消防验收的标准。一些施工安装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对消防技术规范不熟悉,不掌握消防工程专业技术知识,不按图或不按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规范施工,擅自降低标准,造成安装时留下火灾隐患;有些施工安装单位工程技术水平低,技术人员配备不到位,无相应消防设施工程施工方面的专业人才;有些消防工程公司承包到工程后临时招聘施工人员,施工队伍不稳定,无固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施工操作人员,施工质量无法保证;部分单位和个人借用或者挂靠有资质的单位承揽工程,造成消防工程施工水平低,无法保证消防工程施工质量;有些施工安装单位在工程投标中故意降低工程量,压低价格竞争投标,甚至垫资承包,造成工程建设资金严重不足,出现了以次充好、偷工减料、降低标准的问题,大大降低了建筑消防设施安装施工质量[4];一些工程在多个施工安装单位同时施工时,缺乏相互配合,出现问题后互相推诿,造成消防设施无法正常稳定工作、经常维修;还有施工现场许多产品安装后,消防设备没有采取防护措施,致使有些消防设备部件被污损,而无法正常使用。
(3)部分消防监督员对单位建筑消防设施监督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由于消防部门专业从事建审的人员少,各地工程项目又多,部分干部业务素质低,在对设计图纸的消防设施进行审核时不能及时地发现存在的问题,提出审核意见不全面、不准确;一些消防监督员对建筑工程的消防验收不重视,对消防产品、消防设施不熟悉,在验收中依赖中介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站对建筑消防设施的检测[5]。部分消防监督员在平常对建筑消防设施的监督检查中,由于对消防设施工作原理、操作规程不了解,走马观花的采取简单手段来判断消防设施的正常,未采用消防专业仪器设备进行测试,就不能发现建筑消防设施运行方面存在的问题;有些消防监督部门对使用单位在建筑消防设施维保中存在的问题执法不到位,对在检查中发现了建筑消防设施方面存在的问题,只是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使用单位整改,没有按照要求,责令维保单位整改并依法立案查处。
(4)建筑单位对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有待提高。有些单位工作人员职责不健全,消防设施操作维护规程不完善,未明确和规范各阶段消防系统所需进行的维保操作内容,没有履行好对消防设施的维保职责;一些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不了解掌握建筑消防设施知识,消控控制室操作人员不能及时发现处理建筑消防设施运行中存在的问题,造成单位的建筑消防设施不能正常工作;还有部分使用单位对维保单位提出的更换维修消防设施部件的正常维护费用不能及时解决,致使火灾隐患长期不能整改。
提高建筑工程建筑消防设施质量的措施
(1)严把建筑消防设施设计审核质量关。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及相关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不得随意降低防火设计标准,设计单位应建立消防设计责任制,建立设计人员消防设计终身负责制。设计单位内部实行消防专篇和自审制度,消防专篇包括建筑、结构、电气、暖通、给排水等方面的消防设计内容,开展设计图纸自检自审工作,法定代表人要对消防设计负管理责任,总工程师对消防设计进行审核,设计人员对消防设计负直接责任。同时设计单位人员必须与建设、施工单位人员经常交流协调,以减少在建筑设计与实际施工时的火灾隐患。
(2)加强对消防设施施工过程的监督管理。建筑消防设施的施工企业应具有相应的消防工程专业施工资质等级。消防设施的施工安装单位必须重视施工安装质量,严格按规程、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进行施工。消防设施施工单位要有相对稳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及施工人员,不断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加强对施工操作人员基本操作技能的培训。在施工安装中要配备施工安装质量检查人员,对施工安装质量检查要全面、细致,逐步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加强对隐蔽工程施工安装质量的监督,实行消防设施施工安装监理制度,以对施工安装质量进行有效的监督,确保工程施工安装质量。
1石油天然气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工程质量验收即石油天然气建设工程承建单位在对竣工质量自我检测与评价确认合格的基础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部门与单位对检验批等建设质量进行抽样检查,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对工程的质量进行书面总结,分析判断是否合格。质量验收与过去的质量检验评定有着明显的区别,实行验收与评价分别进行的方式。过去的质量控制体系主要有评定标准、质量验收组成,两者之间重复性内容较多、矛盾复杂。另外,质量验收保证了工程相关的各个单位与部门都能参与其中。在评定中,采用等级制度对质量进行划分。在质量验收中,建设、监理、监督等单位都必须履行自己的职责,也能行使自己的权利。石油天然气建设工程内容繁琐、条目众多,质量验收程序十分复杂,所以将整个工程进行科学合理地划分对加强验收的可操作性、有效性具有重要意义。若划分方式不科学,就会导致整个验收内容混淆或者出现重大安全问题,而且这些问题隐藏在复杂的工程中,不容易被验收人员发现。在保证系统完整的前提下,合理地将验收内容划分为几个层次,每个层次以及子工程指派专人进行跟踪、负责,分工更加明确,工作内容也更具有针对性。另外,在质量验收中还能及时发现其中存在的质量问题与安全问题,及时整改,有效保证石油天然气建设工程施工质量。
2关于石油天然气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划分的研究
2.1石油天然气建设工程安全建设主要内容。安全作为石油天然气建设工程的重中之重,需要给予足够的重视。安全建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管材与管件。对城镇燃气工程管材的选用要根据工程的技术要求,管件选用的材料、壁厚、介质、使用温度、施工环境等按《钢制对焊无缝管件》GB/T12459-2005可以满足要求,PE管用管件应符合《燃气用埋地聚乙烯管件》GB15558.2-2005;土方工程。城区燃气管道(不包含庭院管网)设计压力≥0.8MPa时,管道沿线应设置路面标志。若设计有特殊要求时按设计要求执行;地下燃气管道与相邻建、构筑物或相邻管道之间的水平净距及垂直净间距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相关要求。2.2施工质量验收划分目的。石油天然气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主要是对施工过程与工程竣工验收阶段进行有效控制,是保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与设计标准的重要手段,将质量验收划分成科学、合理的层次具有必要性。通过对划分层次的检验与最后验收部门的最终确定,能够实现对石油天然气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的过程与终端的有力控制,保证质量与决策时确定的质量标准相契合。2.3施工质量验收划分层次。单位工程;子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检验批。2.4施工质量验收划分依据。工程设计图纸、SY4200-2007验收通则、GB50300-2001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2.5施工质量验收划分原则。(1)石油天然气建设工程中需要用到的专业知识很多,为了保证工程划分的科学性,将整个工程项目划分为单项工程。(2)石油天然气建设建筑安装工程竣工验收时执行GB50300-2001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其余部分以SY4200-2007验收通则为标准[1-2]。(3)划分检验批的依据:施工标准、质量控制标准、专业验收需要。石油天然气建设工程通常将一个设计系统、组别、设备台套等划为一个检验批。2.6施工质量验收划分。家用、商业、工业石油天然气建设工程均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相关规定。1991年建设部、劳动部和公安部联合颁布的第10号令《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中要求城市燃气工程在质量验收时,应组织城建、公安消防、劳动等有关部门及燃气安全方面的专家参加。2.7其它。质量验收中本文中未提到的划分部分参见SY4200-2007验收通则与GB50300-2001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3结语
石油天然气是国家当前阶段的经济发展中不可缺少的能源之一。为保证能源的合理利用,国家应该加强对石油天然气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与划分重视程度,对参与工程的各个人员以及牵涉到的众多环节进行严格控制,依照质量验收划分标准对工程进行质量控制与安全控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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