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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畜禽养殖业;环境污染;污染治理;可持续发展
近年来,我国的畜禽养殖业发展迅猛,从而导致了畜禽粪尿及废水的污染负荷超过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的总和,成为城市郊区的污染大户…。养殖小区和养殖场的污染,不仅影响到农村经济,特别是畜牧业经济的健康发展,对农民的身体健康也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为了控制畜禽养殖造成的污染,我们必须对其进行调查和评价,并将其纳人环境保护规划中。因此,必须全面认识畜禽养殖污染的性质才能有针对性地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防治。
l我国畜禽养殖业概况
因其丰富的自然资源和市场需求,我国畜禽养殖规模增大,分布比较集中。国家环保总局最近公布的在全国进行的规模化畜禽养殖业污染情况调查结果表明,规模化养殖主要分布在广东、山东、河南河北和湖南等地。对环境影响较大的大中型畜禽养殖场80%集中在人口比较集中、水系较发达的东部沿海地区和诸多大城市周围。
由于多种原因,我国许多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分布于居民区内,8%一10%的规模化养殖场距当地居民水源地的距离不超过50m,30%一4o%的规模化养殖场距离居民或水源地最近距离不超过150m。养殖场选址不当不仅构成了对周边地区的环境压力,还在许多地方造成了畜禽养殖场主与周围居民的环境纠纷。
过去一些地方将规模化畜禽养殖作为产业结构调整、增加农民收人的重要途径加以鼓励,环境意识相对薄弱,污染治理严重滞后。我国长期以来又把环境工作重点放在工业污染防治上,对畜禽养殖场的污染治理缺乏相应的管理经验。畜禽场的宏观环境管理水平普遍较低,全国90%的规模化养殖场未经过环境影响评价,60%的养殖场缺乏干湿分离这一最为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另外,养殖场环境污染投资力度明显不足,80%左右的规模化养殖场缺少必要的污染治理投资。
由于上述畜禽养殖点多面广,污染物排放量大,处理水平低下等原因,迅速发展的畜禽养殖业严重影响了城郊环境和居民健康。
2畜禽养殖业引致的环境问题
畜禽养殖业带来的污染物主要有畜禽养殖场有机废水、病原微生物、饲料添加剂中的抗生素、畜禽产品中的药物残留,以及将来可能出现的转基因生物污染。目前,畜禽粪便集中、量大,同时污染治理没有跟上,造成城市郊区环境污染。畜禽养殖业对水资源、土壤和大气环境造成的污染已相当严重。
2.1畜禽排泄物的污染
畜禽排泄污染物包括从畜禽体内排出的有害气体、粪便及其分解产生的臭气以及体表掉落的毛屑、绒毛(羽毛)等。1999年我国畜禽粪便产生量约为l9亿,是我国固体废弃物产生量的2.4倍,河南、湖南和江西等地甚至超过4倍。中国畜禽粪便的总体土地负荷警戒值已经达到0.49(<0.4为宜),北京、上海、山东、河南、湖南和广东等地已经超过0.49,达到较严重的环境压力水平。畜禽场大量的粪便和垫料分解产生的H:S、NH等有害气体不仅影响人畜健康,而且污染大气、水和土壤环境。
2.1.1对大气环境的污染
畜禽排泄物迅速腐烂发酵,产生HS、NH3、胺、硫醇、苯酚、挥发性有机酸以及吲哚、粪臭素、乙醇、乙醛等上百种有毒有害物质。氮沉降是构成当前环境危害的重大因素,它可造成酸雨、水体富营养化,甚至导致同温层臭氧浓度的变化。据测算,在饲养100头母猪的猪场内,一年通过蛋白质给猪饲喂14氮,其中7.5t会随粪便排出而成污染物。1992年英国NH,排放量达630万t/a,其中畜禽养殖业占85%。由此可见,畜禽养殖业排放的氮最多,它已引起了世界的关注。
2.1.2对水环境的污染
畜禽粪便淋溶性极强,若不及时处理,便通过径流污染地表水,进而通过土壤渗滤污染地下水。畜禽粪便和废水中含有大量的有机物、N、P、K、ss及致病菌等污染物并有恶臭。
未经处理的高浓度有机废水的集中排放,大量消耗水体中的溶解氧,使水体变黑发臭。水中N、P等营养物促使水体富营养化,或使地下水中的硝态氮或亚硝氮浓度增高,例如北京市集约化畜禽养殖废水中BOD含量每年为3O万t,为该市工业和生活污水中BOD含量(1O万的3倍;仅有不足3%的粪尿等废弃物在排放前经过无害化处理,绝大部分就近排入水渠汇入河道或渗入地下;一些养殖场距地面100m地下水中的氨、氮含量已超出正常值的2—3倍,严重危及养殖场周围地下水水体的质量和居民的健康,也影响了养殖业自身的可持续发展。
2.1.3对农田环境的污染
当前畜禽粪便主要的消耗途径是作为有机肥料直接还田。畜禽粪便中含有的N、P、K是作物生长必不可少的营养元素,但是如果不加限制地还田,反而起不到肥田的效应,作物会“疯长”,使产品质量下降,产量减少。对上海市郊207个乡和l5个农场关于使用畜禽粪便负荷量的调查表明,约有27.3%的使用地区,其负荷超出了农田环境的消化能力,对环境构成了污染威胁。
2.2畜禽场废物的污染
由于废物管理不科学,畜禽场中的洗刷用具、场地消毒和畜禽饮用后的污水,死的畜禽、孵化残余物(蛋壳、死胚、绒毛、胎粪)以及屠宰场的废物、污水、下水、废气等随意丢弃或排放,造成养殖场周围臭气弥漫,污水四溢,滋生大量蚊蝇和各种有害疾病,直接危及居民的健康,也造成畜禽发病率和死亡率的上升。
2.3畜禽体和畜禽产品中残留的有毒化学物质
我国对于畜禽饲料的质量很难进行控制和检测。南方一些地区,经常用发霉的粮食喂养畜禽;一些农产品生长环境和水源受到严重污染的地区,饲料和饮水中的许多有害物质会残留在肉、奶、蛋中。其次,养殖场为预防某些传染病和疾病的发生,对畜禽进行疫苗的免疫和抗菌素的服用,这些药品的残留物会部分地存在于畜禽体组织内。这样畜产品中有害的和残留有毒化学物质可通过肉、奶、蛋转移到人体内,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3控制畜禽养殖业污染的对策
要解决养殖业对环境的危害,单纯依靠终端治理方法,无论在经济上、土地上和技术上皆不堪承受。必须针对畜禽粪尿的特性,遵循综合利用优先、资源化、无害化和减量化的原则,充分开发利用废弃物的肥力、能量资源,开拓一条资源开发和废弃物处置相结合的道路。
3.1加强立法与管理。增强养殖户的环保意识
俗话说:“解铃还需系铃人”,因此,最根本的是要提高养殖户的环境意识。同时应广泛宣传,切实做好畜禽养殖污染的整治工作,加强技术指导和服务,帮助养殖户解决实际问题。
另外,建章立制,严格按章办事是解决畜禽污染问题的重要手段。针对禽场建设管理、禽畜粪便和污水的排放等方面规范畜禽养殖,合理布局,控制发展速度和饲养密度,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原则。
3.2通过营养调控降低禽畜排泄物的污染
为获得高生产性能而给畜禽提供过量营养是造成环境污染的主要原因之一,通过营养调控来最大限度地提高动物对营养物质地利用率是解决问题的重要手段。饲用酶制剂是一类高效、无毒副作用和环保型的饲料添加剂。在畜禽养殖中应用饲用酶制剂既能提高饲料的消化率和利用率,又能减少畜禽排泄物中氮、磷的排泄量,保护水体和土壤免受污染。
3.3改善畜禽养殖业的饮水方式和粪便收集方式
采取清污分流和粪尿的干湿分离等措施,实现清洁养殖,可减少地下水的开采,改善畜禽养殖场的生产环境,减少畜禽的死淘率。同时可以减少对地表和地下水的污染,提高水资源的重复利用率。养殖场还应给畜禽定下用水额度,如每头猪每天5kg水,尽量节省资源。建立粪便收集池,定点收集垃圾;设置畜禽废渣的储存设施和场所,采取对储存场所地面进行水泥硬化等措施,防止畜禽废渣渗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恶臭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采用雨污分流、固液分离等污染防治措施,达到减量化的要求,做到达标排放或零排放。
3.4研制畜禽养殖业废弃物资源化技术
畜禽养殖业污染严重,治理工程利润低,风险大,因此不能像工业污水、生活污水防治那样,走单纯治理的路子。粪便绝对是放错了地方的宝贵资源,畜禽粪尿含有丰富的N、P、K成分,经合理处理后,可制成优质、高效的有机肥料,而且还可经厌氧发酵成沼气作为能量来加以利用,因此,资源化利用是治理畜禽污染的首要原则。畜禽养殖场应采取将畜禽废渣还田、生产沼气、制造有机肥料和制造再生饲料等方法进行综合利用。
应用生物技术与生物工程,综合利用畜禽排泄物,通过厌氧发酵,走沼液、沼渣及沼气利用之路。在畜牧业高度发展的英国,畜禽粪便经过处理后,全部作为肥料,既避免了环境污染,又提高了土壤肥力。对于牲畜养殖场,实现废弃物的资源化处理有两种基本工艺方案:一是高温堆肥;二是沼气发酵。
3.4.1高温堆肥。
粪尿厌氧发酵处理后,气体部分可提供能量,固体部分进行高温堆肥。许多有先见之明的养殖场已经走在前面,把畜禽粪便经过处理后卖给农户当肥料,取得了可观的经济效益。当前国内的堆肥发酵技术、粪肥还田实用技术等已经成熟,有的还超过国外。把污染物通过无害化处理,加工生产有机肥,这正是目前我国农业发展的大方向。通过对粪便高温烘干灭菌及高压膨化除臭,添加N、P、K及多种元素,制成适合小麦、玉米、蔬菜、瓜果和花卉等高效有机肥。
3.4.2沼气发酵
防治畜禽养殖废弃物污染的重要手段之一就是沼气综合利用。推广沼气处理技术,利用沼气对畜禽粪便进行厌氧发酵,发酵产生的沼气成为廉价的燃料,用于燃料、仔猪舍保温等;沼渣、沼液则成了优质肥料,不但保护了环境,而且提高了经济效益。进行广泛的国际、国内沼气生产的技术、企业管理、项目开发、工程安装、系统设计及运行维护方面的经验等技术经济信息交流。许多实践与研究证明,猪、鸡粪厌氧发酵能使寄生虫卵灭活,减轻土壤污染与水污染,将沼渣与无机肥制成复合肥,能增加土壤有机质、TN及碱解氮、速效磷及土壤酶活性,使作物病害较少,降低农药使用量77.5%,提高农作物产量和品质。沼液含有17种氨基酸、多种活性酶及微量元素,可作为畜禽饲料添加剂。此外,沼液养鱼,能提高鱼的成活率。超级秘书网
3.5畜禽废水的终端人工处理
当代生物技术完全可以将畜禽养殖废水处理到排放标准,但是,采用生物技术清除相当于数千万人口当量的废水中的有机物及N、P,其所需费用之巨可想而知。但是因地制宜地采用一些净化系统,如稳定塘、养鱼塘、水生生物塘及土地处理系统等进行处理,是非常经济可行的。
关键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环境保护;供需冷淡;立法执法
一、 引言
研究表明,中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始终无法脱离政府支持,真正实现市场化运作(环境保护部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2015);而试点范围的局限性也并不匹配事故频发、损失严重的现状,影响了制度长效机制的发挥(盛和泰,2015)。针对上述问题,吴冲(2011)建议将渐进性环境损害行为作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除外责任;骆少鸣(2014)认为政府应该加大对保险公司的扶持力度,通过财政补贴或者发行巨灾债券等方式激励保险供给。综上,国内学者对制度试点进行了详尽研究,但针对市场供需冷淡现象的根本原因少有分析。另外,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已实行一年有余,目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市场的运行情况如何,政府还应采取哪些措施完善相关制度,这些问题还有待探索。
二、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的发展与现状
1991年,中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自大连、长春等重工业城市首先推行。由于认识水平和技术水平有限,试点的市场规模小、费率高、承保范围窄、赔付率低,到九十年代中期已近停滞。2007年,辽宁、江苏等省份在危险化学品、石油化工等高环境风险行业重新推行试点并取得了一定成效。此后,相关领域法律法规的相继完善为试点市场的发展注入了活力:2013年,环保部联合保监会《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各地区在高环境风险行业推行强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2015年,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正式实施,加大了对企业违法排污的惩处力度,并将环境质量纳入官员的考核评价,还首次规定“国家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经历了二十余年的发展,当前的试点市场呈现以下特点。一方面,供需主体多由试点地区地方政府划定。尽管《环境保护法》修订案明确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为自愿保险,但各地大多划定了鼓励或应该投保的行业及企业范围,并以制定试点名录的方式间接强制投保;此外,承保公司亦由试点地区政府确定。另一方面,保险产品和服务则遵从普通商业保险的规则。例如,产品的保险责任主要是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引起的直接损失,包括第三方所遭受的人身伤害和直接财产损失,为控制污染物造成污染损害而带来的清理费用以及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后为应对诉讼而支付的法律费用,而累积渐进性的污染事故造成的损害多被列为除外责任;产品价格上,环境污染责任险费率按照行业的不同而有所区分,一般高于其它商业险种的价格水平。
尽管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绝大多数地区都再次陷入僵局:投保企业需求疲软,保险公司供给不足,较实际发生的环境污染事故数量,责任险产品杯水车薪。可以说,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仍然处于发展初期,想要做到全面推广和真正落实还面临着较大挑战。
三、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面临的问题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自推行以来一直依赖于政府的鼓励和引导,市场供需双冷的态势一直难以扭转,根本原因值得深思。
1. 需求疲软。国际经验表明,企业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需求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违法排污的成本,即政府的环保立法和执法力度,从根本上说,这与该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密切相关。
(1)经济发展水平制约政府的环保力度。在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落后的国家和地区,经济增长需要依靠低端制造业,这些行业往往高污染高能耗,因此政府要在经济增长和环境保护之间平衡取舍;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科技进步成为增长的主引擎,随着产业结构向高端服务业过渡,高污染制造业将逐渐遭到淘汰。因此,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国家的环保措施和力度也往往悬殊(Tesfaye,2013)。
在世界最不发达的国家之一埃塞俄比亚,促进经济增长是第一要务,即便牺牲环境也在所不惜。原则上,企业必须获得政府颁发的许可证才能排污,而公民也拥有污染索偿权。但实际中,政府没有设定具体的排放标准,造成污染规制形同虚设;同时,法律规定公民索赔时无权要求环保部门或污染企业公开相关数据,更无权状告政府环保执法力度不足。相形之下,发达国家则非常重视环境保护,瑞士就是典型代表。为了做好污染预防,瑞士法律不仅详细规定了企业各类污染物的排放标准和对厂房、设备的环保要求,还要求企业必须在开工前就为可能遇到的环境问题做好预案。此外,瑞士对于违法排污的惩处力度较大,企业必须承担第三方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支付环境清理费用,严重时还需承担刑事责任。
不同于不惜以环境为代价发展经济的贫困国家和有能力将增长让位于环境的发达国家,现阶段中国需要在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之间寻求平衡,因此对环境污染的惩处力度往往较轻。比如,在立法方面,《大气污染防治法》对于污染事故单位的罚款金额上限仅为50万元人民币;另外,企业只需缴纳显著低于经济利益的排污费就可超过法律规定的标准排放污染物。在执法层面,地方政府往往受到经济发展水平所限,使得法律体系本就并不完善的污染治理更打折扣。可见,经济发展水平对于制约了我国的环境保护,政府只能选择在保证经济增长的约束下最大化对环境污染的打击力度。
(2)政府的环保力度影响企业保险需求。政府对于环保的态度和力度主要体现在相关立法执法上,这又将直接决定企业的环境污染成本,进而影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需求。如果政府的环保态度强硬,对于造成污染事故的企业惩处严格,并要求企业向受到事故影响的第三方支付较高的赔偿金额,则出于降低成本的考虑,企业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需求将增加。简单的经济学分析能够更清楚地进行说明。
假设某企业的产品价格和销量外生,分别为a和y。企业生产可以选择使用环保或者不环保的设备。选择不环保生产设备的总成本为c,导致污染事故的概率为p,带来损失为w,法律规定的罚款和赔偿比例为θ(即赔偿金额为θw),保险公司提供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为α。因此,企业采用不环保生产设备进行生产且不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预期利润为:
π=(ay-c)(1-p)+(ay-c-θw)p=ay-c-pθw
可见,如果企业的产品价格和销量外生,不投保企业的预期利润将取决于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概率和事故后需要依法支付的赔偿金额。如果将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视作总体,则特定企业污染事故的发生概率p由总体的分布性质决定,可视作外生,因此,当事故造成的损失额w一定,企业的预期利润完全取决于法律所规定的罚款和赔偿义务,即θ。
当政府的环保力度较弱,企业为污染所承担的处罚和赔偿比例θ极低甚至趋近于零时,环境污染事故发生与否对预期利润完全没有影响,企业自然不会考虑购买成本更高的环保设备,也不需要通过投保来分散污染事故带来的罚款和赔偿风险;反之,当政府的环保力度较强,企业的预期利润将与其所承担的赔偿比例θ负相关,一旦发生环境污染事故(p=1),企业的利润为:
π=ay-c-θw
若θ<(ay-c)/w,则π>0;若θ>(ay-c)/w,则π<0――也就是说,当政府环保力度较强,企业需承担的罚款和赔偿比例θ>(ay-c)/w,一旦发生污染事故,使用不环保设备且不投保的企业将面临亏损,因此需要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分散风险,保证无论是否发生污染事故都能正常经营。不过,由于生产设备环保与否会影响污染事故发生的概率,保险公司将对不同类型的企业收取差异化的费率。
假设企业产品价格和销量仍旧外生且不变,分别为a和y。企业以环保设备进行生产的总成本为c′(c′>c),引发污染事故的概率为p′(p′
四、 促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发展的对策
首先,加大环境保护领域的立法和执法力度,提高企业的环境污染成本。目前,中国只有《环境保护法》和《侵权责任法》两部基本法规涉及到了环境污染赔偿的相关事宜,但都未明确规定企业应承担的罚款和赔偿标准,其他作为具体执法依据的行业环保法规对污染企业的处罚也都数额较小或者非常模糊。立法环节尚且如此,受到经济增长目标约束,地方政府的执法力度只会更加堪忧。因此,促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发展需要在环保领域的立法执法上更加严格,在相关法律中明确环境事故主体应承担的刑事和民事责任,并且切实强化责任的追究,提高企业的环境污染成本。
第二,完善环境保护责任保险发展所需的配套条件,为增加保险供给提供支持。环境风险评估是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设计和定价的基础,但目前国内对评估的标准、程序、机构、费用等均未形成规范,且不同行业所需的评估方法各不相同,这些无疑提高了保险公司经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成本。考虑到市场需求的数量本来就达不到大数法则和规模经济的要求,供给曲线弹性较低又使得供给对费率提高并不敏感,只有尽快完善制度发展所需的基础配套条件,切实降低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才能促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供给的增加。对此,可以学习江苏无锡试点的成功经验,借助社会机构的力量实现风险评估的专业化和市场化;此外,还应建立统一的环境污染事故损失核算及理赔标准,保证理赔环节有据可依,促进环境保护责任保险市场的规范化发展。
参考文献:
[1] 环境保护部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双轨制”困境与解决方案[J].环境与可持续发展,2015,40(1):47-51.
[2] 骆少鸣.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发展及推进策略――基于生态文明建设的视角[J].福建金融,2014,(4):11-15.
[3] 盛和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应有之义[J].金融博览:财富,2015,(6).
[4] 吴冲.我国建立环境责任保险制度需要攻克的几个难点[J].上海保险,2011,(7):24-26.
[5] 阎建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J].中国金融,2015,(10):22-23.
关键词: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PPP模式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5)35-0074-02
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是国外生态环保实践的先进经验之一。目前第三方治理主要存在企企合作、院地合作、政企合作三种模式,其中企企合作是最大化利用社会资本的途径,也是今后我国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发展趋势。“企业参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是指引入第三方市场主体参与环境污染治理,排污方与第三方企业主体签订合同,由第三方企业根据合同有偿提供污染治理和管理服务,使排污方完成减排或污染治理义务。
一、企业参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可行性分析
(一)企业参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政策支持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建立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生态环境保护的市场化机制,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这是我国中央政府首次正式提出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标志着我国环境管理制度的重大创新。随后,国务院和发改委先后出台《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关于2014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任务的意见》,其中都提到“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问题。直接推动“第三方治理”进入环保实践的是国务院办公厅出台的《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该意见就第三方治理机制、治理市场、政策支持、组织协调等方面提出了指导性意见。随后,各省纷纷出台实施意见,贯彻落实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
(二)企业参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优势
企业参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是环境污染治理的市场化途径,并不违反环保法确立的“谁污染、谁治理”原则,相反,是对该原则的创新性实践[1]。
第一,企业参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可以拓宽环境污染治理的资本筹集途径。即使是在经济高速发展的情况下,单纯依赖政府独自承担环境污染治理,也会出现资金短缺的瓶颈,而且实践表明,政府承担环境治理也存在资金利用率低的弊端。可见,在经济发展的新常态下,必须拓宽环境污染治理的资本筹集途径,将社会资本引入环境污染治理,弥补政府单独承担环境污染治理责任的弊端。目前我国正大力推行的PPP机制是引入社会资本的极佳契机。通过引入社会资本,让第三方企业参与环境污染治理,可以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也提高环保资金的融资水平。
第二,企业参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有利于提高治污效率和治污质量。营利性决定了企业并未将排污作为企业的生产核心环节,因此在资金、人力投入等方面都相对薄弱,也导致企业自身承担排污责任的效果差。而如果实施企业参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将会由专门从事排污的企业通过专门的资金、技术、设备投入实现排污,这样就大大提高治污的效率和质量,提高应急处理污染事故的能力[2]。
第三,企业参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可以实现生态环保工作市场化。通过市场优化资源配置,实现排污效益最大化。并且,随着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完善,可以进一步实现生态环境治理的市场化。
二、企业参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面临的法律问题
目前,企业参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在我国还处于探索阶段,还没有完善的与其配套的法律制度,因此,在实施中必然会面临许多法律问题。
(一)第三方治污企业的市场准入问题
以前,我国对环境服务类企业实行资质行政审批制度,但是,现在已经取消了国家的行政审批权,也导致治污企业的市场准入程序简化,条件降低[3]。随之而来的问题是治污市场中治污企业层次参差不齐,很多治污企业设施不完备、技术不先进、资金不到位、治污效果差、履约能力低。因此,亟须通过法律专门规范第三方治污企业的资质、确保第三方治污企业规范运行。
(二)第三方治污企业的融资担保问题
第三方治污企业在融资中遇到的最大问题即担保问题。治污企业可提供的担保物有限。首先,治污企业没有土地使用权可供抵押,因为治污所占用土地属于污染企业;其次,治污企业的治污设施不能作为抵押物,因为治污设施与污染企业的生产设施附着在一起。因此,亟需通过法律为第三方治污企业融资担保提供制度支持。
(三)污染责任的承担主体问题
污染企业与第三方治污企业一般通过签订治污服务合同的途径建立法律关系,将治污责任转移给治污企业,但是,这仅仅是存在于污染企业与第三方治污企业之间的合同关系。除此之外,尚缺乏专门的法律规范第三方治污行为。现有的环保法仅仅规定了国家环保部门对排污企业的处罚权,而如果第三方治污企业存在超排等行为,尚无法律规定支持环保部门对第三方治污企业行使处罚权。因此,亟须通过法律专门规范第三方企业治污行为。
(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监管问题
通过环境服务合同将环境污染治理责任转移给第三方治污企业,不可避免地增加了环境污染治理监管的难度。如果没有严格的环境污染治理监管制度,则第三方治污企业可能会倾向于不履行或不严格履行治污责任,进而影响环境污染治理效果。我国在环境监管方面仍然存在基础设施和技术落后、体制不顺畅、人员素质不高等缺陷。因此,亟须通过法律专门规定第三方治理的监管办法、程序等问题[4]。
三、企业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法律问题的解决
(一)完善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企业的市场准入
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企业的资金、设备、技术、人员等要素对污染治理效果起决定性作用,因此明确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企业的市场准入条件,是规范环境污染第三方市场的重要基础性制度,也是确保治污效果的重要制度性保障。使环境污染治理进入市场领域,必然会出现低价恶性竞争的现象,从而导致很多污染治理企业的设施、资金、技术不到位,进而影响治污效果。因此立法应当按照治污类型明确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企业的市场准入标准,从源头上为第三方治理市场规范化运行提供保障。
(二)拓展融资担保渠道
针对从事污染治理业务的第三方治污企业,国家应当支持其通过债权、上市等方式融资。同时鼓励银行创新贷款模式,接受第三方治污企业提供的收费债权、应收账债等权利作为质押标的物提供担保贷款。
(三)立法明确相关主体法律关系
企业参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主要是在污染企业与第三方排污企业之间存在环境服务合同关系,双方按照合同的约定分别享有和承担一定的权利和义务。该环境服务合同不同于一般的合同关系,合同履行的结果不仅仅只涉及双方当事人,还涉及公共利益,是污染企业是否履行环境义务的标准。因此,环境监管部门要参与到污染企业与第三方排污企业履行环境服务合同的过程中,对合同双方是否履行合同义务以及是否履行适当进行监管。综上,亟须完善第三方治理立法,对三者的权力、权利和义务予以明确规定,以保证环境污染治理效果的实现。
尤其要明确污染治理责任主体。国务院出台的《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也指出要明确环境污染治理相关各方的责任。因此,立法应当明确污染治理责任主体应当包括污染企业和第三方治污企业。就排污企业而言,其与第三方环境污染治理企业签订环境污染治理合同的目的即转移治污责任。如果立法确定治污责任转移给第三方企业,则污染企业将不再承担监管责任,可能因为第三方企业的违约等行为不能达到预期合同目的;如果立法确定治污责任仍然由污染企业承担,则污染企业可能不会选择第三方治理,那么现有的污染企业自己治理污染的弊端将无法解决。因此要通过立法明确污染企业和第三方治污企业双方同时为污染治理责任主体。虽然污染企业与第三方治污企业通过签订污染治理合同明确了第三方治污企业的治污责任,但这只是双方合同的约定,在行政法律关系上,污染企业的治污责任仍然没有解除,污染企业仍然要承担环境污染治理的责任。如果第三方治污企业没有履行环境污染治理的责任,则污染企业仍然要承担环境污染治理的责任,这样规定实际上是赋予污染企业对第三方环境污染治理的监管义务,以确保污染治理效果的实现。同时,第三方治理企业根据环境污染治理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合同责任。我国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也明确了排污企业的环境治理责任。根据该规定,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并不能解除排污企业的治污责任[5]。
(四)立法完善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监管机制
建立专门性监管机制。为了确保第三方环境污染治理的模式的正常运作,政府部门应当建立专门性监管机制。根据第三方治污企业的经营状况,由专门的政府监管部门对治污企业进行监控、评估,对没有实现治污目标的企业做出警告处理并帮助改进治理方案,确定整改期限和措施,确保环境污染治理目标的实现。
成立第三方监测机构。由于污染治理具有高专业性,因此,单纯依赖政府监管部门实现对第三方治污企业的监管并不现实。只有成立专业性强、技术性高的第三方监测机构,才能适应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市场化运作形势。对此,政府可以考虑联合公众、公益性组织、项目投资者等,形成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社会共治机制。
目前,全国有很多省市都已经启动开展环境保护第三方治理试点工作。在这样的背景下更需要解决企业参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所面临的法律问题,为企业参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扫清法律障碍并提供保障。
参考文献:
[1]范占平.我国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机制构建的困境及对策[J].郑州大学学报,2015(2).
[2]骆建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发展与完善建议[J].环境保护,2014(20).
[3]第三方治理遭遇瓶颈[J].环境经济,2015(4).
随着我国加入WTO以及国际市场对优质纺织和服装产品需求增加的趋势,我国纺织和服装产品在国际市场上表现出较强的竞争优势,不断扩大我国纺织和服装产品的生产与出口具有很大的商机,但由于我国纺织业早期受各种因素的影响,生产技术水平低下、生产工艺和设备落后、高能耗低产出的现象极其严重,而且,生产过程中的环境问题也相当突出。为了更好地了解我国纺织行业所存在的环境污染问题,文章对纺织行业污染现状进行了介绍,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法。
1 纺织行业存在的主要环境问题
1.1 废 水
纺织行业的环境污染主要包括废水、废气和噪声三个方面。废水是纺织行业最主要的环境问题。纺织部门是一个用水量和排水量较大的工业部门之一,近年来纺织工业废水排放的情况如表1所示。
由表1可以看出,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纺织行业废水排放总量一般都在11亿t以上,在国内各类工业废水排放量中约占6.5%,位于各行业废水排放量的前十位。COD排放量约为30万t,占全国工业排放量的5%左右。其中废水相当一部分还是采取直排入海的方式,排放达标率除2001和2002年有所提高外,在此之前一直很低。
关键词:农村 环境污染 环境保护
中图分类号:X5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3973(2011)008―128-02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在城市环境逐步改善时,农村污染问题却越来越突出。在在工业化城镇,农村环境质量下降与经济社会发展已形成了强烈的反差。农村环境污染问题对农村社会发展和农民福利改善的阻碍也将日趋明显,解决农村目益突出的环境问题已迫在眉睫。
1 农村环境保护涵义
农村环境是指以农村居民为中心的乡村区域范围内,各种天然的和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0。它包括该区域内的土地、大气、水、植物、交通、设施等。农村环境保护是指对农业或农村环境资源的保护与管理活动。农村环境是农业环境的中心,也是保护农村经济和社会持续、协调发展的需要,对于提高农村环境质量水平,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环境可持续发展均具有重要意义。
2 农村环境污染现状
目前在农村中,农药、化肥使用造成水质变坏、土壤污染、大气不同程度的污染,严重影响了农业产品的质量,危害农业生产,严重影响居民健康。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农产品化肥、农药的污染。化肥、农药使农村环境,如耕地和地下水等受到污染,严重制约了农产品质量提高。我国化肥、农药的使用量排世界第一。化肥使用量按播种面积算,达40t/km2,远远超过发达国家的25t/km2的上限。此外,由于化肥流失率比较高的原因,不仅使农田土壤污染,还对加重了水体的有机污染。
(2)农村生活污水污染严重。农村的生活污水大多不经任何有效的处理,直接排放到农村的河流与地面上,最终对饮用水以及地下水源造成污染。我国的污染灌溉面积由1980年的5100km2增至2005年的45000km2,约占全国总灌溉面积的11%。农村每年产生的约为130亿吨的农村生活垃圾几乎全部在露天中存放,这直接导致农村周围的环境质量污染下降。
(3)养殖污染严重。农村畜、禽等的养殖基本上为无序分散,大量污染物未处理直接排放到环境当中,造成当地地下水环境污染,成为农村环境污染新的污染源,对居民健康造成了极大的威胁。
(4)乡镇企业布局不是很合理。工业废气、废液、废渣的污染非常严重。目前,农村工业化已成为现实趋势,工业污染物导致环境破坏,这直接导致污染治理难度的加大,破坏了农村的自然环境。乡镇企业的废水和固体废物等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呈逐年增加的趋势,总量已经占到了污染总量的64%以上,再加上布局的不规范,也导致工业废弃物的处理程度明显比其他污染物处理程度要低很多。
3 农村环境污染防治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3.1资金不足制约着污染的治理
由于资金投入严重不足,导致农业生产资料的产品结构不能适应发展现代生态农业的需要。城市环境污染向农村扩散,而农村从财政渠道却得不到污染治理和环境管理能力的资金,也难申请到专项治理排污经费。
3.2打破了传统农业的布局
在农村,以前发展养殖业一般以户为单位,养殖规模不大,能够将种植与养殖联系起来,将养殖中产生的粪便可以作为绿色肥料,能够被植物吸收,减少了污染。随着养殖业规模的扩大,农村养殖业发展壮大,规模化养殖已成为一种趋势,动物的粪便不能与种植业很好的联系起来,处理不当,这直接导致了环境污染。有的地区进行水产养殖,由于向池塘中投放鱼饵饲料、肥料等,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水环境的污染。
3.3对环境保护的意识不够强
没有加强环保意识,使在农业生产过程中,只关注农产品质量,而对农药化肥使用对土壤环境的严重污染却没有注意。。目前,农民对合理用药与施肥的认知不够,测土配法施肥不合理,只单纯地加大剂量盲目施肥,滥施农药,结果造成化肥农药利用率不高,还污染了环境。
3.4没有一个完善的监管体系,管理人员素质不高
目前,环保部门缺乏一个完善的监管体系,没有对工作管理人员进行正规的培训,导致管理人员的素质不高,而且也缺少对农产品的标准化生产操作规程的制定与质量检测。
4 农村环境污染治理对策与措施
4.1加强宣传,提高人们的思想认识
把广大农民群众发动起来是农村环境污染防治的关键,让他们积极地去保护与关注周围的生态环境,真正掌握科学的污染防治技术。让村民利用各种媒体,通过各种有效方式,开展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环保宣传和科普教育,宣传环境保护的意识,以不断提高人们的思想认识。
4.2加强领导,划定责任区域
把农村环境污染防治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进一步明确各单位的职责。环境保护部门切实加强对农村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研发农村生活污水生态化处理的技术研究,抓紧研究制订农村环境污染防治的规划;农经部门对养殖业、种植业等污染防治工作和水产养殖业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努力加快农业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步伐;建设部门加大农村村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切实抓好农村生活垃圾收集处置系统的长效管理,完善投入运行机制:水利部门要加强对河道的整治工作,开展生态河道建设;镇乡、街道作为辖区范围内的全面管理者,也应切实加强镇乡、街道的环境保护队伍建设,落实专门机构和专门人员,建立完善的镇乡、街道环境管理的体制,可以考虑把农村环境污染防治工作作为乡镇长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真正做到责任、措施、投入“三到位”。
4.3完善环境立法,加强对环境的监管
农业农村的污染防治必须要做到有法可依、依法治理。完善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加速对农业环保的环境立法。作为政府部门要及时出台相关政策与措施,如农村污染物处理办法、化肥使用管理规定等措施,能够对农村污染的防治与治理起到一定的作用。增强农村环境污染防治措施的可操作性;重视加强与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的使用规定的相关条款,做好土地的使用权管理,注重加快发展发展现代生态农业与污染治理相结合0。对农村的养殖业与养殖农户制定相关的措施,如建立许可证制度,不定期对养殖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不遵守或不达标的用户,村集体有权对其暂停养殖的处罚,令其整改,以实现环境污染物排放的达标。要对农村养殖户进行规范统一管理,对环境违法事件进行查处。
4.4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要及时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加强对环境的管理与监督,坚决杜绝违反相关规定,严重污染农村环境的行为。本着企业出资、群众出力、政府出台有关政策的原则,政府及有关
部门加强协调和落实。一是要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将养殖总量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削减限养区内畜禽数量,全面完成规模化养殖场(户)的治理任务:努力加快推进生态养殖小区建设,大力推广生态养殖技术、“一场一厂”畜禽粪便资源化处理模式和“猪一沼一作物”等能源生态农业模式。二是加强水产养殖污染防治,积极推行生态型、健康型水产养殖模式,建设一批绿色水产品基地;全面禁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建设一批化肥农药减量增效控污示范区。三是因地制宜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加快农村改水改厕进程,实施好百万农户生活污水净化沼气工程和农村生活污水生态化处理试点。四是完善农村生活垃圾收集处理系统,出台农村卫生保洁收费制度;五是全面完成“万里清水河道工程”,坚持生态治水理念,开展河道整治及生态河道建设,定期对河道清淤、清障和清除水面漂浮物,并通过道路硬化、沟渠硬化、块石护岸、生物护岸来控制水土流失,美化环境。积极创建生态村镇,努力提高农村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整体水平,共同来搞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4.5大力发展绿色农业
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必须发展绿色农业,发展绿色农业必须依靠科技进步。充分发挥科技、农业、环保等部门的技术优势,联合和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积极开展绿色农业研究与建设。近期以发展绿色农业为目标,建立无公害农产品基地为基础,着重加快无公害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建设步伐。一是制定并严格执行各类无公害农产品包括基地、生产、流通、储运加工过程中的环境标准和技术、质量要求,加快无公害农产品标准的贯彻实施。二是加强无公害农产品的技术指导,按标准建立无公害产品基地,增施有机肥料,减少化肥用量,采用生物农药和生物技术综合保防治病虫害,严禁高毒高残留农药使用,减少农药使用量。三是按照一定程序对有一定规模的生产者进行资格认定,对符合要求者发给证书和标志,准予生产和经营。四是畅通绿色市场通道,加强市场监管,一方面确保无公害农产品的市场渠道,设立专柜和专业市场,让无公害产品真正体现其市场价值,鼓励和引导农民的无公害种养积极性;另一方面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和产品质量检测,为市场提供“放心菜”、“放心肉”、“放心粮”,满足社会对农产品安全质量的要求,提高无公害农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和经济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