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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景区的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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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景区的安全管理

旅游景区的安全管理范文第1篇

引言

中国旅游资源丰富,中国的旅游行业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而得到了全面高速的发展。生态旅游景区依托于自然生态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与控制,人员配置与培训,管理理念的引进与优化、环境重视与保护等方面需要景区管理部门进行不断的强化,甚至是积极的重视与建设。面对生态旅游景区发展所产生的问题,我们应该积极的重视,提高相关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识,建设专业化的景区管理队伍,规范服务人员素质,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保障生态旅游景区的全面管理,提高景区的综合质量。

一、生态旅游景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生态旅游景区的知名度不高,宣传力度不强

由于生态旅游景区主要依托于自然基础环境,其观赏性旅游项目多,体验式旅游项目少,使得游客对于自然生态旅游景区的缺少必要的关注度,使得自然景区的旅游知名度不高,而自然生态旅游景区对于旅游宣传以及景区建设的力度不够。

(二)生态旅游景区基础设施不完善,无法保证游客的基本旅游生活

由于生态旅游景区主要是对于自然环境的展示,其基础设施建设不够全面,甚至有些基础开始老化,无法满足游客在旅游过程中的基本生活保障,使得生态旅游景区缺乏旅游实务的竞争力。

(三)安全管理意识弱化,不安全事件时常出现

自然生态旅游景区以自然环境为主,其景区通常具有一定的开放性,加之面积大,相关的基础设施以及安全措施不完善,常常会出现一些不安全的事件出现,导致生态景区管理工作面临新的困局。

(四)景区的旅游环境下降,优秀的自然环境资源恶化

由于旅游旺季以及旅游景区热度的影响,使得生态景区容易超出他们的生态承载量,其实是在旅游的过程中产生的垃圾,对于自然生态环境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导致自然环境质量不断的下降,使得自然环境逐渐的恶化,无法满足生态旅游的基础。

(五)服务人员基本素质不完善,服务体系建设不全面

在自然生态旅游景区中,由于基本的旅游商业少,使得相关的从业人员的素质没有办法得到保障,容易出现一些低素质的服务人员,同时生态旅游景区的服务体系不完善,使得无法满足游客的旅游服务要求,造成一定的消极旅游服务体验。

二、提升生态旅游景区管理质量的有效措施

(一)加强景区管理队伍建设,引进新的管理理念

生态旅游景区应该积极的引进先进的旅游景区的管理经验,强化对于旅游景区的实务的管理,成立相应的专业化、责任化的景区管理队伍,对景区管理进行全面的监控,指导详细的旅游管理细则。

(二)强化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游客的旅游体验

在保护旅游景区自然资源的同时应该积极强化对于旅游景区的基础设施的建设,不仅要需要改善旧的基础设施设备,同时还应该积极的建设新的基础设施,保障游客在旅游过程中的基础旅游生活的有序进行。

(三)加强旅游景区自然环境以及自然资源保护,强化自然环境保护意识

景区应该积极的加强对于景区自然环境哦保护意识,强化对于旅游景区的自然资源的保护,成立专业的旅游景区环境监测与保护的工作队,提高旅游景区的管理水平。

(四)强化安全旅游宣传,降低旅游景区不安去事件的发生

景区应该加强旅游景区的安全宣传,积极的做好各项预防不安全事故出现的预案,保障在旅游景区中如果出现不安全的事件,可以及时有效的进行处理,保障游客的安全权益。

(五)完善景区从业人员管理,定期进行旅游事务培训

旅游景区管理工作中,应该定期的进行相关的旅游服务人员的招聘与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专业素质,提高他们的服务意识,规范他们的服务流程规范,只有这样才能提高游客的旅游提高,提高景区的知名度与好感度。

三、结束语

旅游景区的安全管理范文第2篇

伴随着现代服务业充分发展,交通等基础设施全面完善,出门旅游变得简单容易,旅游观念也随之发生了明显转变。旅游者不再满足于“”上车睡觉、下车拍照“的旅游形式,滑雪、探险、徒步、滑翔伞、登山、漂流等具有参与性的体验式旅游活动更受旅游者的青睐。由于这些旅游活动参与性强,风险高,体验式旅游活动的安全管理就显得更加重要。

关键词:体验式旅游 安全管理 研究

2001年6月,在一份关于澳大利亚旅游业发展报告中首次提到“体验式旅游”这个新概念,所谓体验式旅游是指“为游客提供参与性和亲历性活动,使游客从感悟中感受愉悦。”

伴随着现代服务业充分发展,交通等基础设施全面完善,出门旅游变得简单容易,旅游观念也随之发生了明显转变。对现在的旅游者来说,旅游已经成为一种享受生活的全新方式,身在路上的“旅”不再是出发的唯一意义,追求快乐的“游”与身心放松的“憩”更为重要。旅游者不再满足于“上车睡觉、下车拍照” 的旅游形式,滑雪、探险、徒步、滑翔伞、登山、漂流等具有参与性的体验式旅游活动更受旅游者的青睐。由于这些旅游活动参与性强,风险高,体验式旅游活动的安全管理就显得更加重要。

一、体验式旅游活动中安全管理的重要性

对于旅游管理部门、旅游景区、旅游企业以及旅游从业者而言,旅游地的形象和效益都是至关重要的。一个旅游目的地、一条旅游线路或是一个旅游企业的打造,包括策划宣传、市场营销、资源开发、服务质量、成本核算等环节,任何一方面做不好都会影响到旅游地的形象,进而影响效益,各项工作是相互依存又相互制约的一个有机整体,而安全管理是其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份。

体验式旅游活动中本身就伴随着一些风险隐患,而一些旅游景区或旅游地为了经济效益盲目上马体验式旅游项目。既没有制定应急预案,平时的督导工作也流于形式,或者消极应付上级检查,更有甚者将意外事故视为忌讳避而不谈,一旦出现问题,就会手忙脚乱,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对于开展体验式旅游活动的旅游地来讲,安全管理更为重要。

二、影响体验式旅游活动安全的主要因素

(一)交通游线设计与体验式旅游活动组织不合理

从已发生的一些景区安全事故中可看出,交通游线的设计与体验式旅游活动组织的不合理是造成事故发生的重要诱因。由于户外探险类体验式旅游活动线路设计不合理,容易误导去往一些危险的地带,非常容易出现安全事故。

(二)景区管理人员和游客安全意识薄弱

前者主要表现在景区管理人员工作疏忽、思想麻痹大意,抱着侥幸心理。特别一些景区在节假日安保人员短缺时,临时抽调无任何相关工作经验的员工承担安保工作,对安全隐患重视不够而引起的安全事故发生。后者主要包括游客出游前的准备意识与旅游过程中的没有把安全纳入意识中。许多游客在出行前对于自我保护的准备和自救常识、求救的安排都一无所知,就开展探险旅游等高危险旅游活动;或者在旅游活动过程中过于兴奋,高估自身应对能力,不遵照景区规定及相关管理人员的指挥,开展超出安全范围、具有挑战性且高危的旅游活动而出现的旅游安全事件。

(三)景区设备设施不足

我国许多景区的设备设施较为落后,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如景区游览设施设备老化、配套不齐全、产品质量不合格;设施设备设计不合理,缺乏设施功能性、实用性考虑;景区游步道、护栏等不安全的设备设施。开发体验式旅游产品,但相关配套安保设施却未能跟上等。

(四)安全管理机制不健全

主要表现在旅游景区管理者与政府主管部门两方面。景区管理者对安全管理的认识不足、安全管理专业人才较少、管理水平较低,导致预警体系、应对方案等管理机制不健全;而政府对体验式旅游活动安全管理不够重视,监管力度较小,尤其是一些不具备开展体验式旅游活动的景区并将没有及时予以整改。

(五)对于突发自然灾害没有足够的防范和预警

全球变暖直接引发了洪水、泥石流、滑坡、地震、海啸等自然灾害,这些自然灾害对户外体验式旅游活动的安全管理带来严重的威胁,而许多旅游企业对这些自然灾害的应对能力非常薄弱。

三、对体验式旅游活动中安全管理的几点建议

(一)增强旅游安全意识

首先,要提高旅游景区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开展经常性安全教育,让景区工作人员充分认识到旅游安全对于旅游业的重要性;其次,通过各种媒体和渠道的积极宣传来提高游客的安全防范意识。第三,提倡游客在出行前应掌握一定的急救常识,有充分的自我保护的准备和自救、求救的安排。

(二)建立健全体验性旅游活动安全管理机制

一方面,开展体验式活动的地区的安全管理应以政府为核心,严格落实领导责任制,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政府应从政策法规上制定体验式旅游活动的安全管理机制,从法律上规定其责任与义务,邀请专家评估了旅游活动的安全性,对于可能发生的安全问题,做出相应的预案。另一方面,景区从业人员应建立安全保障机制,要将旅游活动安全责任到人,积极组织景区管理人员参与相关的培训,加强景区安全保障能力建设。对于参与体验式旅游活动的游客进行评估,评估其的体质和适应力是否适合旅游景区的各种旅游活动。

(三)强化旅游安全保护设施建设与管理

首先,科学设计体验式旅游活动路线,并在景区游线地图上明确标明哪些地段可能存在哪些具体的安全隐患,让游客提早针对性做好防范措施。特别是在一些容易受到天气影响的路段做出警示标志,必要的话封闭一些有安全隐患的路段。

其次,加强旅游景区安全保护设施的建设与维护,景区内放置的警示牌上应加注英文、日文、韩文等多种语言进行安全提示以提醒自助游的外国游客,并加注景区紧急电话。保证活动范围内有GPS信号,能够通过监控装置了解游客动向。

(四)加强景区安全管理预警系统建设

景区安全预警系统建设具有如下几个主要手段:

第一,利用多种媒介方式特别是新媒体,如微信、微博等及时景区安全信息,例如将安全提示、出行准备、避免方式与自救方法等在景区官方微信公众号上等。

第二,在景区网站、景区门票、景区宣传单上进行安全提示,做出行为规范提醒。

第三,在景区内有安全隐患处设立警告牌,并随时检查警告牌的完好情况,做到及时醒目地提醒游客。

(五)建立安全应急救援体系

第一,对体验式旅游活动高风险区域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要提前科学制定科学合理的事故应急预案及疏散避难对策。

第二,在这些区域应提供简单有效的救生防护设施,并定期组织旅游管理安保人员进行救援演习,熟悉救援程序,掌握相关技术规范及技能要领,以便在事故发生时能为游客提供及时有效的救助。

第三,定期举行必要的安全知识与救援技能培训,要增强旅游者和旅游从业人员双方面的安全意识,增强游客自救和景区救援能力。

体验式旅游活动是旅游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只有旅游监管部门、旅游从业人员和游客共同把安全放在第一位,才能促进体验式旅游活动更快、更好地发展。

参考文献:

[1] 杭华. 旅游安全问题的成因分析及应对策略[J]. 旅游纵览(下半月). 2014(01)

[2] 罗景峰. 我国乡村旅游安全研究现状与展望[J]. 安徽农业科学. 2013(33)

作者简介:

旅游景区的安全管理范文第3篇

[关键词]安全保障义务;补充赔偿责任;抗辨事由;连带责任

问题的提出

2005年5月5日原告吴文景、张恺逸与受害人张渊等17人参加了由被告康健旅行社组织的牛姆林二日自驾游。进入景区游览时天色变阴,原告一行建议导游调整行程,但导游坚持带队上山。不久下起了暴雨,导游没有就近安排避雨,而是要求大家原路返回,致使张渊在返回的途中被一棵折断的马尾松砸伤,经医治无效死亡。法院认为,旅游服务机构及其导游负有保障游客安全的责任,本案导游不顾恶劣天气坚持带游客冒险进入林区的错误行为,被告牛姆林公司管理不善致使马尾松折断伤人,事件发生后又未尽最大救助努力,这3个因素均是导致被害人张渊死亡后果发生的原因。判令被告康健旅行社承担10%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55051.58元,被告牛姆林公司承担90%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495464.22元。这是法院运用安全保障义务确定景区赔偿责任的典型案例,本文以该案为切入口,研究和探讨旅游景区安全保障义务。

一、旅游景区安全保障义务

安全保障义务是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负有的合理限度范围内的照顾、保护他人免受人身损害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首先确认了安全保障义务,是司法解释发展法律的重要成果,是调整景区经营管理者与游客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法律依据。旅游景区是指任何一个可供旅游者或来访游客参观游览或开展其他休闲活动的场所,是旅游者参观、游览的主要场所。旅游景区以其独特的自然、人文景观和愉快轻松的环境带给游客愉悦的心理感受和体验,成为主要的旅游吸引物。旅游景区作为一种重要的公共空间受到各种人为或自然因素的影响,使旅游景区的安全备受考问和挑战。安全是旅游的生命线,旅游景区发生的这些旅游安全事故不仅给游客的人身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也严重损害了景区旅游形象。

游客进入景区与景区经营者建立旅游服务合同关系,景区应按合同提供相应的旅游设施和服务,满足游客的旅游休闲需求和精神满足。为何在合同之外规定景区安全保障义务?一般认为基于以下理由:

(一)危险控制理论

经营者开发经营旅游景区,其具有的专业知识和社会经验使他们比一般游客更了解设施、设备的性能、状态,景区内部及周边地区的情况,包括社会治安状况、气候、地质地貌、相关法律规定、文化状况等等,具有预见损害的信息优势,更能采取更低成本的避免和减轻损害的措施。因此,“在属于不作为责任原始形态的对他人侵权行为之责任领域内,监督者控制潜在危险的义务通常来源于他对危险的控制力”。

(二)信任理论

游客进入环境优美、景色宜人、文化厚重的景区,获得愉快的精神享受,有合理的理由相信景区凭借其经验、知识、职业要求能发现潜在的危险,并采取措施避免和制止危险。这种基于双方的合同关系及一系列宣传的信任关系是旅游景区承担安全保护义务的又一理由。

(三)收益与风险相一致理论

旅游景区经营者从事旅游经营活动,并从中获得收益。而景区人员集中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危险,景区应从其收益中支付安全成本,维持安全的旅游环境。服务安全成本是现代社会商务成本的构成要素之一,就其支付方式而言,可分为积极支付和消极支付。积极支付是经营者以性能可靠的安全设备和周到严密的管理,主动保障游客的人身、财产安全。消极支付就是经营者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下,对游客的人身、财产损害予以赔偿所支付的费用。积极支付与消极支付呈反比关系,积极支付多则消极支付少,反之亦然。虽然资源保护型景区具有公共产品属性,但一般靠收取门票作为管理和维护费,也应承担维护安全的成本。

我国安全保障义务确立的直接原因是,社会公众在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场所遭受第三人侵害,因侵害人无法确定或无力赔偿使受害人无法得到救济,同时经营者未采取措施制止侵害行为具有不作为的过错,而对不作为侵权行为的法律依据缺乏使某些相同类型的案件因法官认识的差异而呈现出不同的裁判结果。为统一相关案件的裁判尺度,我国以德国侵权法中的一般安全注意义务理论和我国目前的社会发展程度为基础,以利益平衡为方法论在司法解释中确立安全保障义务。最高法院的《解释》列举的经营者未包括旅游经营者,但一般认为这里的经营者采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认定方式,即指从事社会活动并从中获利的人,因此,应包括旅游经营者。

旅游景区安全事故类型有不同的划分方法,李洪波、郑向敏将旅游安全事故根据景区类型分为自然资源类旅游目的地安全事故和人文资源类旅游目的地安全事故。张进福、郑向敏将旅游安全形态总结为犯罪、交通事故、火灾与爆炸、疾病或中毒及其他意外事故。根据发生原因,侵害游客人身权益的安全事故,分为人的行为造成的伤害、景区旅游服务设施设备造成的伤害、自然灾害(包括动物)造成的伤害、游客自身疾病。景区的安全保障义务就是防止上述侵害后果或防止侵害后果的扩大。由于景区的义务是与特定的时空特征、环境条件相结合,因此景区义务范围受到诸种因素的影响,如可预见性(损害事件的现实可能性)、可能结果之严重性、导致损害发生行为的社会价值、避免危险的费用、社会的合理期待等。

1可预见性。是指“被告能合理预见到他的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会对原告造成损失或损害,那么被告就被认为存在注意义务”。景区经营者应对其能预见到的损害承担保障义务,如景区能预见到景区栏杆破损未修理,游客可能会掉下悬崖,就负有维修栏杆的义务。对于不可预见的危险如罪犯在景区对游客突然实施抢劫杀人行为,事前没有任何征兆,具有突发性、不可预见性,不可能让景区承担责任。如若课以景区防止犯罪发生的义务,景区不堪重负,将危及行业的发展。虽然景区没有防止犯罪发生的义务,但在事故发生后有积极救助、报警的义务。

2可能结果的严重性。有些危险虽然可能性很小,但一旦发生损害却极大,应责令经营者对此承担保障义务。如设置标志牌,虽然不设立发生损害的可能性小,但一旦游客误入禁止区域或迷路,损害就大了。

3导致损害发生行为的社会价值。有些旅游活动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但因具有娱乐和教育功能而容许其存在。如儿童冒险游乐、攀岩、蹦极、海底探险等活动均具有发生损害的危险性,旅游景点对这些危险性活动应负有较高程度的注意义务。

4避免危险的费用。在考察预防措施的合理性时也应考虑经营者的经济负担,不能为保护游客使景区承担过重的负担。如果景区要防止犯罪的发生,必须建立严密的监控系统,每个路段派人站岗,对进入景区的人进行严密的身份审查;对随带物品予以严格检查。如果这样,景区将不是景区而是军营,这是景区不能承担的。不能将景区视为保险箱,而应在危险的可能性和预防危险的费用之间加以权衡,在景区能承担也应承担的范围内确定义务。

5社会的合理期待。游客进入景区,对景区的设施设备和服务的安全予以信任和合理期待,景区应在社会公众通常的期待范围承担义务。如游客相信景区不存在隐蔽危险,景区经营者应对这些危险予以消除、提醒、标示等等。

旅游景区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首先来源于法律法规规定,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风景名胜区条例》、《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及地方旅游管理条例,都对景区的安全管理作了详细的规定。旅游经营者应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和设施,建立安全的游览环境。安全管理规定是景区保障游客安全最低限度的强制性要求,违反该规定会招致行政处罚、民事赔偿。其次,安全保障义务来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道德观念的法律化,要求民事主体应善意地履行义务、行使权利,不得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景区经营者应以游客为中心,为游客所想,急游客所急,消除任何潜在的危险,为游客提供安全和舒适的游览环境。前例张渊案中,导游按行程带游客上山游览,没有听从游客的建议改变行程,应认为是一位尽职的旅游服务人员。但恶劣的气候条件下,导游应预见到可能发生的危险,不考虑特定情形冒险带游客上山,将游客置于危险境地并最终致张渊死亡,对损害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导游违反的不是法律规定,而是一个专业人员应尽到的善意的谨慎的义务。

旅游景区保障游客安全的义务总体上分为积极的防止损害发生的义务和给予提示、告知、警告等消极的防止损害的义务,具体包括:

(一)预防措施有效

1建立安全防范系统。景区必须配备与景区范围大小、等级相适应的安全工作人员,并配置相应设施设备。在景区内建立报警点、巡逻点,组建巡逻队,在景区值勤巡逻,及时发现潜在危险,维持良好的秩序。

2设施设备和交通工具安全、有效。景区内的游乐设施、防护栏、电力设施、消防设施、缆车、索道、交通工具等安全可靠,不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隐患,并能保证通畅运行。

3设置标志牌和警示牌。景区应在适当位置设置规范的景区平面图、示意图、线路图,使游客知晓景区地形地貌、景点布局、距离远近及自己所在位置。在游客集散地、主要通道、危险地带、禁止区域设置安全标志。安全标志应设置在明显位置,不可有障碍物影响视线,也不可放在移动物体上。转4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对景区的游览线路、设施设备进行巡查,一旦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消除。如清除有碍通行的各类路障,铲除游道旁松动的山体危石,对森林中的危树加固或拔除。景区服务人员对于游客不安全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如人员拥挤应积极疏导,不正确的操作应即刻纠正。

5旅游服务人员善意谨慎地为游客提供旅游服务。旅游服务人员本身就是旅游产品的一部分,除按职业要求完成职责外,应处处为游客想,为游客提供周到、细心和安全的服务。

(二)救助措施及时

事故发生后旅游景区应立即启动紧急救援体系,景区工作人员应立即赶赴现场,积极进行疏散,将游客带离危险区域。同时,医疗人员对受害游客进行及时的医治,尽量将事故损害降低到最小。

二、旅游景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性质

游客进入景区与景区建立旅游服务合同关系,在景区受到伤害的游客可提起违约之诉。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确立了景区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景区未履行该义务,致游客伤亡,应承担侵权责任,为此,游客也可提起侵权之诉。

景区的侵权行为有两种类型,一是景区因有瑕疵的设施设备或不当服务行为致游客遭受人身损害,景区的行为与游客伤害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一是景区未能制止第三人对游客的伤害,景区的不作为行为与游客伤害之间具有间接因果关系。不管哪种情形,景区均对其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过错行为承担责任,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判断景区是否有过错的标准是看景区是否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安全管理,是否善意谨慎提供旅游服务。前例张渊案中,原告方提供的证据证明折断的马尾松顶端是秃的,从中心开始向外朽烂,说明景区经营者疏于对被折断的马尾松的管理,显然具有过错。虽然当时景区遭受历史罕见的强对流天气(飑线)的袭击,.导致马尾松被大风刮断,但景区经营者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请求免责。

(二)责任类型

景区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游客伤害,应承担的责任类型有:

1全部赔偿责任。景区经营者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被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这是景区经营者对自己过错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2补充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游客的伤害是第三人侵权造成的,由实施侵权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景区在提供旅游服务过程中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这种责任与全部责任不同:首先,游客的人身损害是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的,不是景区经营者造成的,按照责任自负原则由第三人承担责任。其次,第三人的侵害行为与受害者的损害后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景区经营者只是能够防止损害却没有防止,从而为第三人的侵害提供条件,加大损害发生的盖然性,其不作为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间接的因果关系。第三,实施侵害的第三人作为第一责任人,由其赔偿受害者的全部损失。只有在第三人无法确定或不能全部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由景区经营者在第三人不能赔偿的范围承担赔偿责任。第四,景区经营者的责任是过错责任。景区如果能够证明自己当时已经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可以不承担责任。第五,景区经营者在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实施侵害行为的第三人追偿。可见,景区经营者对由于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是对他人损害后果承担责任,似乎有背自己责任原则。但实际上经营者是对自己能够制止而没有制止的过错行为承担责任,当然,安全保障义务也体现了侵权行为法旨在社会营造积极救助的人文关怀氛围的公共政策。

(三)抗辩事由

抗辩事由是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得以免除或者减轻责任的合法事由。事故发生后,景区经营者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和在何种情形下拒绝承担部分或全部责任的问题目前法律没有规定,而这点涉及准确认定被告赔偿责任的问题。笔者认为,在以下情况下可以减轻或免除景区经营者的赔偿责任。

1景区尽到了合理的保障义务

景区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了有效的预防措施和应对事故的救助措施。游客伤害事故的发生不是由于旅游景区的设施和旅游服务,而是由于景区不能够预见和控制的其他事件造成的。景区对这些事件的发生没有过错,且在事件发生后积极救助。景区是一个公共活动空间,事件如犯罪发生的突发性和不可预见性及及时的救助,阻却了行为的过错性,景区不承担责任。

2游客的故意或过失行为

游客不遵守景区规定,不听从景区工作人员的指挥,实施危险行为导致损害发生,应由游客对其过错承担责任。游客作为理性之人也负有保护自己安全的责任,如果游客不遵守规定,使自己陷于危险处境,按风险自负原则应由游客自担其责,景区当然不承担责任。但景区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游客明知危险却执意所为。

在实际旅游活动中,旅游环境状态与旅游者行为之间存在双向影响,且两者互为因果关系…。如果游客故意或过失行为与景区不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结合造成损害,构成混合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1条“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的规定”,可以根据游客过错的大小减轻其赔偿责任。为保护游客利益,使景区尽最大努力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2条规定“侵害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为此,景区只能就游客故意和重大过失为由请求减轻赔偿责任,对游客一般过失行为不能要求减轻责任。如游客因景区工作人员未说明清楚危险活动的操作规程,游客操作失当致受到损害,就属于一般过失,不能减轻景区责任。

3第三人已经承担了责任

如果游客所受损害是由于第三人的侵害行为造成的,应由第三人承担责任。第三人已经按照法律规定承担了全部赔偿责任,作为承担第二位责任的景区就不需承担赔偿责任。

4免责条款的效力

免责条款是当事人以协议排除或限制其未来责任的合同条款。旅游景区可否通过门票上的免责条款来免除责任?免责条款是由双方协商的,景区未与游客协商自行拟定的要么同意要么走人的条款,为格式条款。约定免责事项的格式条款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才能生效,否则无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旅游景区下列免责条款无效:(1)免除造成游客人身伤害的条款;(2)免除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游客财产损失的条款;(3)格式条款免除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由此可见,景区不能通过免责条款免除自己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游客人身伤害的责任。

5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洪水、雷电等自然灾害伤害游客,景区自身没有过错,就不承担责任。但对于自然灾害,景区能预见而未预见或能采取措施而未采取措施,景区就有过错,就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请求免责。张渊案中牛姆林景区遭受了强对流天气(飑线)袭击,出现雷雨、大风,树木被折断。如果树木长势良好被折断,是不可抗力所致,可以免责;但砸伤张渊的马尾松树根部从中心向外部朽烂,景区显有维护、管理不周之错,当然不构成不可抗力,不能免责。

三、影响景区责任的其他因素

(一)动物侵袭与责任

游客在海滨浴场游玩,被海蛰毒死的情况下,景区是否有过错?判断的标准是按通常情形下景区是否能预见及是否采取警告、制止的措施。如果该地区从来没有出现过海蛰,不知什么原因海蛰来到这里,景区不可能预见到,则景区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如果该地区出现过海蛰蛰人,而景区疏忽大意,既不告之游客,又不采取防止措施致游客受伤或死亡,景区就有过错,应承担责任。

(二)旅游景区与旅行社之间责任的划分

旅游景区的安全管理范文第4篇

一、整治目标

通过开展旅游行业安全生产活动,使广大旅游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进一步提高,旅游安全生产秩序进一步规范;建立旅游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旅游发展理念;全面落实县政府下达的旅游安全生产各项指标,保持旅游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避免一般事故,确保不发生重特大旅游安全责任事故,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旅游安全环境。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A级旅游景区尤其是“五一”、“十一”等重要节假日期间的安全管理。配合相关部门对A级景区内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备设施、轨道游览车辆等特种项目实行安全监管和隐患排查,强化设备设施的日常安全维护和维修检测,坚决杜绝旅游设施带病运行。

(二)坚决防范重大涉旅交通事故。严格执行“旅游包车”资质认定、行车前播放“安全旅游温馨提示”宣传片和落实“导游员专座”制度。坚决克服侥幸心理,将各类涉旅交通安全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

(三)有效防范A级旅游景区发生拥堵踩踏事件。指导A级旅游景区景点依法向主管部门申请核定并对外公布景区最大承载量,落实最大承载量临界峰值预警提示、完善高峰期客流疏导方案,开展应急演练,提请景区有关主管部门及属地政府加强对景区周边道路交通、景区运营秩序的安全管控,引导游客安全、错峰、文明、有序出行,确保客流高峰期景区不发生拥堵踩踏事件。

三、重点工作

(一)大力开展旅游安全执法检查工作。

1、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景区安全管理机构建设、景区安全设施配备情况、紧急医疗救援体系等完善情况检查。

2、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对酒店客栈、旅游村寨、涉旅餐厅、农(藏)家乐、景区、旅行社、旅游客运公司、精品旅游村、购物点、文艺演出场所等涉旅企业的消防安全、食品安全及黄金周接待准备情况进行检查。

3、对景区、旅游客运公司、出租车公司、旅行社、观光公司(车)等的涉旅业务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查看应急救援体系是否完备。

4、景区及涉旅企业是否针对暑期小孩多的情况进行了专项部署。

5、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对旅游沿线的道路交通安全情况进行检查,排除安全隐患;对沿线旅游环境卫生情况及旅游厕所卫生情况进行检查。

6、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对旅游市场购物环境进行检查,打击游商浮贩、强买强卖等扰乱旅游环境秩序的行为。

(二)加强景区的安全检查。

一是检查景区内高风险项目是否办理了安全经营许可和安全检测合格证照,是否开展定期安全检测。二是检查是否制定了高风险项目安全应急预案,并组织预案演练。三是检查是否落实从业人员安全常识、安全技能和应急救护教育培训工作,是否落实特殊岗位人员持证上岗措施。四是检查是否建立了医疗急救站点,站点工作人员具备急救技能。五是检查是否与高风险项目的经营者(承租户)签定安全协议,督促经营者(承租户)自觉落实营业前安全检查、营业中安全巡查和营业后安全维护工作措施,并将次纳入景区安全巡查、隐患排查范围;六是检查是否承保高风险项目责任险和游客意外险。

(三)加强旅行社的安全监管。

1、加强旅行社内部安全制度管理,重点检查安全制度的建立、突发事件迎接预案的建立,对导游人员及工作人员安全法律法规的培训等。

2、加强对旅行社的检查。一查是否在与游客签定旅游合同时,书面告知游客旅游安全注意事项,引导游客承保意外险。二查是否对旅游团队进行出游前安全教育,旅游途中安全提示,高风险项目安全警示工作,对有心脏病、高血压等不适合项目活动的人群进行必要的劝阻。三查是否按照《旅游安全管理办法》规定,制定旅游团队和特殊游客安全应急预案,并开展应急预案出行前演练。

3、从严查处旅行社使用“黑车”从事旅游接待业务的行为。对不按规定擅自租用单位及个人的社会“黑车”接待旅游者,不签订《旅游车辆合同》等行为依法查处。

四、时间安排

从2020年7月至2022年12月,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0年7月至8月)。我局制定下发专项整治方案,组织完成任务部署,把上级相关要求传达到各乡镇、旅游企业以及相关主管部门,层层抓好落实。

(二)集中整治(2020年9月至12月)。各乡镇及涉旅企业根据专项整治方案,结合当地实际及时排查解决旅游安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改进行业监管办法,完善安全监管机制,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三)重点攻坚(2021年)。各乡镇及旅游企业及时总结阶段性工作,对重点难点问题进行专项治理,对暂时不能解决的难度问题,要登记造册,逐级上报到县政府及县安委办、应急管理部门,确保整治行动取得扎实成效。

(四)总结提高(2022年)。总结专项整治行动情况,梳理好的经验做法,健全完善旅游安全常态化管理机制,进一步理顺旅游安全管理体系,全面提升我县旅游安全管理水平。

五、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明确责任。开展旅游安全生产检查是中央、省、州的一项重要决策部署,是有效防范和遏制安全事故、保障旅游者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举措。要充分认识开展涉旅安全生产检查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做好安全检查工作,层层分解责任,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各相关单位要结合市场实际,制定实施方案,落实责任,务求实效。

(二)深入检查,及时整改。坚持边检查边整改,以检查促整改。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能整改的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改;暂时不能整改的,要制定并落实防范措施,限期整改、跟踪落实;对安全不达标的设施设备,坚决不予使用。对检查中未发现的隐患或对发现的隐患整改不到位而导致发生重特大事故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加强部门协作。要依法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及时向县政府加强汇报,加强与旅游客运、酒店客栈特种设备等主管部门的联系协调,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确保步调一致、目标一致,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取得良好实效。

旅游景区的安全管理范文第5篇

结合当前工作需要,的会员“xnpc”为你整理了这篇食品安全工作自查情况报告范文,希望能给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参考借鉴作用。

【正文】

为进一步做好食品安全工作,按照《赣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情况的方案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文件精神,我局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加强监督管理,强化宣传工作,多效并举,扎实推进食品安全工作。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监管

我局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安全的工作要求,认真部署,狠抓落实,始终坚持把食品安全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好、抓实。一是认真研判。认真分析食品安全形势,提高思想认识,增强责任意识,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认真指导旅游景区(点)、重大文体活动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工作,要求从正规渠道购买食品,切实保障食品的安全性,做好食品留存备查,确保食品的安全使用。二是强化审查。加强对新闻媒体播放保键食品等的监管力度,加大播放内容审查工作,保证播放的合法性,杜绝食品安全虚假广告发生。

二、强化宣传,营造氛围

一是组织学习。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知识,掌握本领要领,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提升学以致用能力;二是提升效率。通过自媒体平台深入宣传,广大群众对《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知晓度得到了提升,切实增强广大群众的思想认识和安全认识;三是宣传多样。在文化馆、图书馆、纪念馆、文化艺术中心、旅游景区、星级酒店、旅游民宿等场所醒目位置悬挂宣传横幅、标语,并利用展板、橱窗、户外电子显示屏宣传公筷公益广告,营造良好旅游食品安全宣传氛围,积极推动旅游食品安全工作的长效发展;四是发放资料。组织人员参加各类宣传活动,共发放旅游安全宣传资料800余份,提高了市民对食品安全意识;五是加强指导。对旅游景区(点)、重大文体活动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宣传工作,督促指导经营者按照规范化、标准化要求做好食品安全工作。

三、强化督查,认真做好食品安全工作

一是坚持部门联合、上下联动。全力协调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对食品安全各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强食品安全防范,强化源头管理,确保食品安全监管无死角,避免食品安全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二是认真组织实施、自查自纠。各旅游景区、星级乡村旅游点、星级饭店、重大文体活动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者严格按照市场监管和卫生健康部门的工作要求,制定并悬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好食品在采购、运输、加工、贮藏等环节的安全管理措施,做好厨房“四害”防治工作,做好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工作,切实保障广大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督促旅行社选择卫生信誉良好的餐饮单位就餐,并要求导游(领队)对游客做好注意食品安全、预防食物中毒的提醒工作。对于在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旅游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坚决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四、工作成效

一是宣传到位。采取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大力宣传食品安全知识,进一步提高了广大群众的知晓率,也充分认识到非法加工食品带来的危害性,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的辨别能力;二是监管到位。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力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确保旅游景区(点)、重大文体活动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使用。三是调研到位。深入企业认真开展食品安全调研工作,加强指导,采取措施,着力解决问题困难,促进企业的良性发展。截止目前,文化和旅游企业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五、存在问题

食品宣传力度不够强,宣传不广泛,内容不丰富,利用媒体宣传食品安全有差距。

六、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是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微信、公众号、融媒体等媒体对食品安全进行宣传,确保宣传工作取得成效;二是加强监督管理。认真做好食品安全的指导,深入旅游景区(点)、重大文体活动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检查工作,从源头上保障食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