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信托公司资产证券化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关键词 财富管理 信托理财 信托业
一、引言
随着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中产阶层及富裕阶层人数不断增加,在中国高通胀和产业转型的大背景下,越来越多的高净值人群认识到财富保值增值、资产配置和风险管理的重要性。
信托制度作为一种财产管理制度,具有风险隔离、长期规划、弹性设计、受益人权益最大化等一系列的优点。正是由于这些鲜明的特点,信托理财成了财富管理的重要规划工具。
目前,信托产品呈现出高度同质化的单一性特征,资金的运用方式和资金投向机构过于集中。信托公司所募集的资金,绝大多数集中在房地产、金融、交通运输、制造业、电燃水等方面。信托机构应该采用新思路,开发出一系列具有信托特色的财富管理产品和服务。
二、信托理财产品发展的新思路
(一)家族信托
家族信托是指个人作为委托人,以家庭财富的管理、传承和保护为目的的信托,受益人一般为本家庭成员。家族信托使得资产的所有权与收益权相分离,富人一旦把资产委托给信托公司打理,该资产的所有权就不再归他本人,但相应的收益依然根据他的意愿收取和分配。
国外的家族信托主要为了规避遗产税。但就国内来说,目前家族信托最主要的功能仍是财富传承,特别是在第一代创富人难找到合适接班人的情况下,借家族信托可实现将财富传承多代,这也是目前很多超高净值群体考虑采用家族信托的核心因素。
家族信托的美妙之处还不仅于此,除了能够进行家族财富与企业的传承外,它的财产安全隔离功能,也为众多家族企业竖起了一道防火墙。例如,香港上市公司龙湖地产主席吴亚军,正是通过一个详细而周密的家族信托计划,将自己和前夫蔡奎的股权巧妙分开,使两人的个人财富得以隔离,即便在夫妻婚姻变化后,依然未对公司运营产生影响。
对于国内高净值人群而言,其核心特点就是国际化,如人的国际化和资产的国际化,在资产配置上,很少会局限于某一个司法管辖区。如此一来,高净值人士在进行家族信托规划时,就可以尝试两条腿走路:一方面,在国内现有的法律环境下,对于境内资产,可以选择专业的信托机构进行家族信托设计;另一方面,对于境外资产,可以选择英美法系下的专业信托结构进行财富管理。
对于未来中国家族信托的发展,首先要借鉴海外的家族信托,学习别人是怎样设计的,因为家族信托毕竟是舶来品。然后再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进行本土化的改造。
(二)私募股权投资信托
私募股权投资信托,是指信托公司将信托计划项下资金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或中国银监会批准可以投资的其他股权的信托业务。相较于公司制基金、合伙制基金两种其他方式,以信托契约设立基金从事私募股权投资业务,具有机构治理灵活、激励机制高效、避免双重征税等优势。
2010年,银监会提出,鼓励信托公司研究创新中长期的私募基金型信托计划,要求信托公司自主研发,按照风险可控、成本核算、信息披露充分的原则进行产品设计。在监管政策鼓励和公司展业动力双重作用下,私人股权投资信托将成为信托公司未来发展的一个重点领域。一些信托公司在这方面已经开展了实务,进行了积极地探索,积累了业务经验,形成了较好的市场环境和较为成熟的客户群体。
信托财产从事股权投资业务。按照投资方式来看,可以分为直接股权投资和间接股权投资两种形式。直接股权投资以信托财产直接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间接股权投资不仅包括信托PE方式,即信托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以信托资产作为出资参与私募股权投资机构,持有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的出资份额或股权,通过私募股权投资机构间接投资并持有拟上市公司的股权,还包括采取其他途径间接进行的“类股权投资”活动,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持有拟上市公司的股权的创投机构的出资份额,投资拟上市公司的股权收益权或投资拟上市公司股东的股权收益权。在一些创新方式中,信托公司也可以不设立信托计划,而只是以“投资顾问”的身份参与其中,采用信托公司PE征募+投资顾问的模式。
(三)资产证券化业务
因为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仅仅只有信托投资公司可以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而且资产证券化业务是一个市场容量非常庞大的市场,尽早占领该市场对信托投资公司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由于法律、税务、会计等相关制度尚不完善之时,在企业资产证券化领域,信托公司目前主要从事非标准化的准资产证券化业务,而未来标准化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将是大势所趋。
类似的银行信贷资产、大型企业集团及其相关公司的应收账款资产、道路桥梁的收费权资产、出口企业退税资产都是实施准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优质标的。
信托在资产证券化市场不仅仅可以获得承揽费用,还可以通过以及持有转让获取市场波动收益,信贷资产证券化对于大的信托公司仍是有利可图的业务。
在企业资产证券化领域,由于涉及多方监管,采取双SPV模式,通过特定目的的信托计划与券商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对接,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发行与交易问题。而且在资产支持票据领域,如果信托型ABN成功推出,或许是信托公司不错的业务选择。在传统信托业务受到挤压,行业间面临激烈竞争的环境下,资产证券化业务将会成为信托公司新的业务蓝海。
通过一段时间的实践后,信托投资公司如果能够在准资产证券化业务中做大做强,那么一旦条件成熟就可以迅速推出资产证券化业务。这样准资产证券化、资产证券化业务就是可以成为信托投资公司常规的一项核心业务。
(四)另类投资信托
在房地产信托、银信理财产品不断被监管层叫停的情况下,投资者对另类投资的青睐度进一步上升,一些信托公司开始尝试进入金银、玉器等高端珠宝市场,通过分享行业整体增长红利,争取获得较高的投资回报。
另类投资信托是指信托资金投资于包括酒类、艺术品、茶类、古董以及贵金属在内的领域。此类信托理财产品是为了满足部分客户的需要而存在,它对于投资者的要求很高,具有一定的流动风险。
由于始于2008年的国际金融危机以来全球流动性持续泛滥、通货膨胀风险不断加剧所引致的资产保值增值的旺盛需求,另类投资基金本身的高回报率,我国经济转型的不断深化、消费升级加速、富裕人群的扩大和投资风险偏好的改变等因素,另类投资信托业务将拥有更为广阔的市场空间,迎来快速增长的发展。
一、金融租赁机构发展资产证券化的可行性
在我国,根据监管和审批主体的不同,租赁公司分为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两类。金融租赁公司由银监会审批和监管,属于非银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审批和监管,不属于金融机构。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即金融租赁公司将大量用途、租期等方面存在较大相似性甚至完全一致,具备生成较稳定且规模较大现金流可能的租赁资产进行有机集合,并将其转化成金融市场中具有流通性证券的过程。金融租赁公司发展资产证券化更具优势和可行性。
第一,金融租赁在租赁行业占比大,租赁资产优质。目前开业运行的金融租赁公司主要为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资产管理系金融租赁公司。投放企业多为国有企业、上市企业等优质企业。投放领域多为船舶、农机、医疗器械、飞机等能产生稳定项目收益的类型上。金融租赁在股东背景、资金成本等方面都较为理想,因而其基础资产方面优势明显,而且在担保服务的作用下,基础资产现金流的稳定性明显提升,风险明显降低。
第二,租赁项目稳定收益属性适合资产证券化。为了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很多租赁合约本身自带担保,即出租人无法支付租金时,将由担保方支付合约约定的租金,这样便增强了基础资产现金流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金融租赁公司在开展业务时看重租赁物的特性,与资产证券化基于资产信用融资的属性不谋而合,因而金融租赁资产是最适合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之一。
第三,资产证券化法律环境不断改善。企业资产证券化从2005年?允际缘悖?期间发行了不少资产证券化产品,而后虽有经历一段停滞时期,但其具体操作规范以及法律投资环境也在不断完善进步之中。2014年3月银监会新修订了《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首次提出允许经营状况良好、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经批?屎罂煽?办资产证券化业务。这为资产证券化在金融租赁行业的开展奠定了法律基础。
二、资产证券化对金融租赁的重要促进作用
目前金融租赁行业发展迅速、资产规模越来越大,金融租赁企业越来越来越受限于资本不足。将金融租赁资产进行证券化是一种非常合适的补充金融租赁企业资本、促进金融租赁行业进一步发展的方式。
第一,通过租赁资产出表,改善金租企业资产负债结构。《金融租赁管理办法》规定,金融租赁公司的租赁资产规模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的12.5倍。近些年,金融租赁公司发展迅速,资产规模不断增加。资本相对不足成为制约金融租赁行业进一步发展的瓶颈。一方面,金融租赁公司资本沉淀在已投放租赁项目上;另一方面,金融租赁公司缺乏足够的资本投放新项目。通过优质项目资产证券化来实现真实出表,则可以减少对资本金的消耗,提高金融租赁公司的资本充足率水平,满足监管要求。
第二,降低金融租赁公司流动性风险。金融租赁的业务项目主要是中长期项目,业务期限一般为三年以上,而其融资来源多为银行借款等短期资金为主,缺乏足够中长期资金。这种短借长用的业务模式使得金融租赁公司资产负债错配情况严重,需要不断地借新还旧,流动性风险较大。资产证券化使金租企业获得更多的中长期资金,有利于降低金融租赁行业流动性风险。
第三,拓宽金融租赁公司融资渠道。利率市场化后,金融租赁公司的融资成本将会上升,租赁业务的盈利水平将会下降。金融租赁公司融资压力增大,会阻碍金融租赁行业进一步发展,限制更多资本通过金融租赁向实体经济流入。此时,通过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可以减缓其融资压力。
三、租赁资产证券化的障碍
新出台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已经明确了金融租赁公司可以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但从现实情况来看,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存在诸多障碍。
第一,租赁资产证券化交易大部分未实现“真实出表”。“真实出表”的情况下,租赁公司几乎不再承担租金资产的风险,转而由投资者承担风险。因此“真实出表”往往代表市场对于租金资产或证券化交易安排的高度认可,有助于作为发起人的租赁公司和作为计划管理人的证券公司提高市场影响力。大部分租赁资产证券化交易中,作为发行人的租赁公司自留次级权益或提供财务担保比例过高,承担租金资产的风险过大,未实现“真实出表”。
第二,推行租赁资产证券化存在税收障碍。资产证券化交易流程中,租赁公司向SPV转让租金债权之后,相当于在SPV与承租方之间建立了租金收付关系,因而应由SPV向承租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但是依据目前税收法律法规,SPV并不具备开出增值税发票的资格。租赁资产证券化目前就被迫局限于不开增值税发票的资产:不动产等;避免要开增值税发票的资产:有形动产等。
影响企业资产证券化除了上述影响因素以外,还有诸如基础资产集中度的问题、资产支持证券真正落实的问题、资产证券化与银行保理及其他融资渠道比较劣势的问题、投资者结构单一及二级市场交易不活跃的问题、监管相对独立缺乏高层次法规制度问题、相关中介机构缺乏权威性等问题。目前证券化试点过程中的额度管理制约了金融租赁公司资产证券化的发行规模,也不利于提高租赁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流动性。
四、促进租赁资产证券化发展建议
促进租赁资产证券化不仅需要各市场参与方积极做大发行规模,形成可持续的市场流量和存量;更需要监管机构顺应市场发展趋势,站在整个市场的高度将资产证券化的顶层设计核心问题不断梳理、明确、完善,营造“监管有序、监督有效、多方参与、严格自律”的市场环境,从而租赁资产证券化发展更为顺畅。
第一,简化发行管理程序。目前监管部门对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的监管流程相对较长,审批效率和监管透明度有待进一步提高。应简化发行管理程序,基础资产选择、发行数量、发行窗口及发行时机由发行主体自主选择;充分发挥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作用,强化信息披露、信用评级等市场化约束机制。继而通过多方面的努力,不断扩大一级市场发行规模和二级市场交易规模,包括创新产品设计、壮大投资者群体、完善质押回购融资功能、尝试引入做市交易等。市场规模逐步扩大、产品期限和类型逐步丰富、交易逐步活跃,有利于最终形成合理的资产证券化的发行成本曲线与收益率曲线
第二,研究解决证券化过程中的税收问题。解决租赁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存在的债权转让后承租人无法获得增值税发票的问题。在信托公司等未明确实行“营改增”前,应研究制定相应政策。允许金融租赁公司在资产出表后继续按租赁合同向承租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第三,强化市场约束,打破刚性兑付。市场参与各方能够尽职履责,以市场规则替代刚性兑付。首先是发起机构要忠实履行资产证券化契约,落实如实告知义务,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确保信息披露及时全面、重点突出、风险提示到位。取信于投资人,满足投资者对风险识别、评估需求,使投资者能够较为全面地获取资产证券化产品内含风险和收益的信息。其次是提升中介服务能力和服务价值,为投资者的风险判断和识别提供及时、客观、专业的意见。最后是坚持“卖者有责、买者自负”的原则,在发起机构完善履行信息披露和资产管理责任的基础上,逐步打破刚性兑付。
第四,充分利用两个市场,促进租赁资产证券化发展。银行间市场具有市场容量大、交易相对活跃等特点。目前金融租赁公司资产证券化项目主要是在银行间市场进行。对于证券交易所市场,2014年11月证监会《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取消资产证券化事前行政审批,并将租赁债权明确纳入基础资产范畴。从特殊目的载体形式看,目前银行间市场的信托模式具有法律中明确的风险隔离作用,而对于交易所市场的券商和基金子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模式,其风险隔离作用尚未得到法律层面的认可。应在各个发行市场上充分利用信托模式的优势,促进资产证券化交易结构清晰、风险有效隔离,保护交易各方参与者的合法权益。考虑到各个市场具有自身特点,应积极推动发起人按照市场化原则,自主选择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市场,充分利用各市场的优势,提升租赁资产证券化的发行效率。
第五,完善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法律法规。资产证券化的核心应当是基础资产的“独立性”或“破产隔离”、资产产生稳定现金流以及“真实出售”。但是在中国目前的法律法规体系下,公司法层面上是否可以设立SPV、破产法范畴内如何真正实现破?a隔离、合同法和民法通则范畴内对真实出售债权资产如何界定都处于一个比较模棱两可的境地。同时对于资产转让以后的登记和公示程序,目前的相关配套制度和程序都存在着很大的缺失,这对SPV和投资者权益的保障上存在着较大的隐患。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水务基础设施;融资
1 水务基础设施建设融资存在的问题
基础设施建设是城市经济发展的先行和必要条件。随着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供水、排污等水务工程建设融资需求较大。据中国水网预测,2011-2015年期间,我国城市供水行业的投资需求为2200亿元,城市污水处理行业的投资需求为7000亿元,污水再生利用投资为300亿元。除了城市供水和污水处理外,农村污染源也将是流域治理的着力点,预计未来将需要投入超过900亿元资金用于建设城乡污水处理系统,以保障饮用水安全。
由于水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巨大,仅依赖于传统的财政投入和银行贷款的融资模式往往会造成一定时期内资金短缺。同时,原有的银行贷款、政府投资等融资模式的融资成本相对较高;而水务基础设施建设周期长、资金回收慢的特点又造成其积压了大量资本,使得资本效率低。由于水务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主体较为单一,融资风险相对集中,这在一定程度上也降低了项目顺利完成的可能性。
因此,如何通过市场化融资创新,实现水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快速低成本融资是当前重要的课题。
2 国内外资产证券化发展概况
资产证券化就是指将缺乏流动性的资产转换为在金融市场上可以自由买卖的证券的过程[1-3],其正式出现始于20世纪70年代的美国,是近年来世界各国广泛运用的金融创新工具。如今,已从最初的居民住宅抵押贷款证券化(Mortgage-backed Securitization,MBS)扩展到了以汽车贷款、基础设施、应收账款等的金融资产证券化(Asset-backed Securitization,ABS)。数据显示,1987年美国资产证券化发行余额仅为6900美元,2012年全美发行2.3万亿美元资产证券化产品,仅次于美国国债2.3万亿美元的发行量(数据来源http:///)。我国资产证券化的运作正式始于2005年,试点3年共发行了667.85亿元人民币的资产证券化产品。2012年9月重启后由国开行首发了101.66亿元的证券化产品。我国也不乏准资产证券化和试点项目运作成功的范例。例如,1996年8月,珠海市以交通工具注册费和高速公路过路费为支持发行2亿美元的债券,该债券发行的收益被用于广州到珠海的高速公路建设。此后,广州―深圳高速公路证券化、建元2005、浙元2007等证券化产品不断涌现。
3 水务基础设施ABS可行性分析
首先,由于基础设施是典型的缺乏流动性但有预期收益的资产且资产质量较高,近年来被广泛选作为基础资产入池进行证券化包装上市,从而实现融资。国内外关于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的理论研究及实践较多[4-5],我国庞大的水务建设项目融资亦可借鉴。
其次,采用资产证券化融资模式,其资金的筹资成本低于从商业银行贷款等其他融资方式的成本。例如,南京污水处理资产证券化融资的综合资金成本为5.25%(相当于以该利率获得7.21亿元4年期贷款),低于同期银行贷款1-1.5个百分点,节约财务费用3000余万元。以长春市第五水厂供水工程为例,该工程于2013年3月开展施工工作,预计将于2016年9月全部完成。工程总投资为154901.87万元,70%建设资金来自于商业银行贷款,贷款金额为100000万元,约占建设资金的70%,贷款利率为6.55%,还款期为10年(不含建设期)。类似这种情况,完全可以采用资产证券化的金融创新模式,以常规预计能够节省1-2个百分点成本。
最后,近年来我国政府颁布了《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十二五”建设规划》、《“十二五”水污染防治规划》。2012年5月《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提出了“扩大基础资产池种类”、“扩大参与试点的金融机构数量和种类”等创新思路;2013年3月证监会了《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以上表明我国政策导向支持资产证券化业务向常规化发展,为水务建设项目寻求创新融资模式提供了有力地支持。
4 水务基础设施ABS融资项目运作基本思路
从国内外资产证券化运作经验来看,水务基础设施ABS融资项目运作首先应当重视基础资产的选择。资产证券化与传统融资方式的重要区别就是两者的信用基础不同,其不依赖于借款人的整体信用而与入池资产本身的质量息息相关。因此,首选未来收益明确的基础资产入池,例如未来能够收回水费、污水处理费等收益的基础设施项目。同时要有针对性地分析水务基础设施资产的特征,制定选择标准,以利于对不同类型的基础资产分别进行证券化设计。
证券的顺利发行还涉及多方角色,需要明确各方职责,充分合作。一般来说,证券化可以通过设立特殊目的机构(SPV)的途径来完成。水务集团对辖区内的供水、排污等建设项目进行投资、建设、运营和养护,并拥有项目的收益权,然后由经营企业作为发起人将项目的收益权委托给一家具有资格的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财产,再由信托公司发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发行信托凭证的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购买项目收益权。这种模式能较好地实现破产隔离,且在现行的法律环境下具有可操作性。参与方还包括信用增级机构、信用评级机构、证券承销商、服务结构及境外投资者等。应当寻求有实力的机构为项目担保,适当进行信用增级别以提高投资者的信心。在这一过程中,还应通过合理的规则设计防范由于各方信息不对称而引发的道德风险。
此外,ABS结构设计也尤为关键。美国次贷危机的形成的原因之一就产品结构过于复杂,不断被包装使得证券化风险越积越多。因此,水务基础设施ABS不应过度包装,并应先采用试点的形式进行过度。可以采用层次结构设计,将水务基础设施ABS产品分为A、B、C等档次,以风险由高到低、时间由短到长为依据,同时,对B、C两档次要加上一定的风险补偿,具体的补偿额度要依据具体的资产池结构,因此风险补偿后的B、C档次可能会高于一般性企业债的收益率。
5 总结
水务行业关系国家建设和民生,对于水务设施设备的建设和投资的重要意义不言而喻。资产证券化可以较好地解决水务基础设施项目融资困境,盘活水务资产,依靠自身资产进行融资,提高社会资源配置效率。在实际的水务基础设施ABS项目运作和管理过程中,应先以试点实施,积极培育机构投资者,鼓励个人投资者参与。还应注意防范利率、信用等方面带来的风险,不断完善资产证券化相关法律法规,构建良好的金融环境。
【参考文献】
[1]Bhattacharya A., Fabozzi F., Asset-backed Securities[M]. New York: Frank J Fabozzi Associates,1996.
[2]OECD.Trends and Developments in Securitisation[J].Financial Market Trends,1999,11.
[3]吴戈,常可.城市水务资产证券化的信用增级研究[J].征信,2013,5L27-30.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风险隔离;SPV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6)03-0044-06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6.03.09
一、资产证券化概述
资产证券化制度自上世纪70年代于美国问世以来,便作为一项伟大的金融创新风靡全球。这是因为,资产证券化可以通过巧妙的结构化设计,将流动性差的资产转换为流动性强的优质资产,实现企业表外融资,在不提高企业资产负债率的同时,又为企业带来扩大生产经营所需的现金流。但由于资产证券化制度同样处于变动不居的市场环境,不可避免地面临诸多系统性、非系统性风险,若不采取适当的风险隔离机制,适时适地构建多层“防火墙”,资产证券化的效用必将大打折扣。
关于资产证券化的定义,目前尚无一致说法[1]。中国证监会于2014年11月了《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其中第二条指出:“本规定所称资产证券化业务,是指以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通过结构化等方式进行信用增级,在此基础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业务活动。”同时第四条还规定,现行资产证券化融资方式中,由证券公司或基金子公司专门设立的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担任“特定目的机构”(Special Purpose Vehicle,以下简称SPV)角色。
通常认为,资产证券化是指发起人将具有稳定现金流的金融或非金融资产(即基础资产)出售给SPV,SPV将这些资产汇集成资产池,并对该资产进行信用增级之后,再以该资产为基础向投资者发行证券,SPV将由此获得的投资者资金支付给发起人,并以该资产日后产生的稳定收益偿付投资者本息。不难看出,资产证券化的运作程序往往较为复杂,需要多方专业主体、中介机构的共同参与,并经一系列流程操作,才能构建相应的完整架构。其中,主要参与主体包括发起人、SPV、信用增级机构、信用评级机构、投资者等。主要流程包括组建或选择SPV、选择合格的证券化资产、SPV以信用增级后的资产为依撑自行或委托发行证券产品组合、投资者认购后定期收取本息这四个环节。
资产证券化制度之所以被认为是一项伟大的金融创新,最重要的原因是它开拓了一条崭新的融资路径,即强化局部资产的效率,从而解决筹资者因整体信用不足而无法筹措足额资金的问题[2]。在可供企业选择的传统融资方式中,贷款机构往往是商业银行,而商业银行对企业的贷款资质审查近乎严苛,通常只有实力雄厚的国有企业等大公司能通过审核,取得商业银行的资金支持,而那些真正需要资金的中小企业却时常因为资金链断裂、现金流匮乏而经营岌岌可危。在这样“千呼万唤”扩大企业融资渠道的时机,资产证券化无疑是筹资者的福音。相较传统融资,它只强调那些拟用于证券化的基础资产是否符合条件,而在一定程度上无视企业本身的资质优劣。
没有哪一种金融创新产物的成长道路不是布满荆棘,资产证券化同样面临着诸多风险的威胁。有学者将这些风险分为两类:传统资产证券化风险和现代证券化风险,前者包括隔离风险、现金流风险、提前偿付风险、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汇率风险等,其中获得较多关注的是隔离风险、现金流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后者包括评级风险、监管风险、道德风险[3]。这些风险无一例外均发生在资产证券化运作的四个环节中,因此,要进一步发挥资产证券化在企业融资中的作用,降低其中风险,当务之急便是在这四个环节中建立起“防火墙”,完善风险隔离机制。
在资产证券化风险隔离机制的设计中,SPV被认为是资产证券化之所以能隔离风险的绝对核心所在。因此,在下文中,笔者将围绕SPV,探究资产证券化“防火墙”的构建。
二、SPV的构建
SPV的构建是资产证券化制度的“妙笔”,组建或选择SPV是资产证券化的第一环节。从法律意义上看,SPV作为一个独立实体,只拥有名义上的资产,而无其他一般意义上的公司所需要的基础设施。它更像是一个“壳公司”,主要工作、业务基本由其他主体完成,如证券化资产由发起人管理,信用增级由担保机构进行,信用评级由评级机构负责,证券化产品仍由券商投行发行和承销。可见,SPV不仅作为发起人与投资者之间的桥梁,还连接着担保机构、信用增级、信用评级、证券承销商等,是整个结构性融资的核心。由于SPV作为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主要环节,各国在法律法规及市场实践两个层面上,都不约而同地对其设有若干特殊要求。
(一)SPV必须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目前,国际上主流的SPV设立方式包括信托型、公司型,另有美国一家独用的有限合伙型,但因其特殊性较强,可移植借鉴之处颇为有限,本文不作探讨。
1.信托型SPV
信托型SPV又称特殊目的信托(Special Purpose Trust,简称SPT),即引入信托公司作为证券化资产的受托人和证券化产品的发行人。发起人将基础资产转移给SPT,并与之建立信托关系,再由SPT作为发行人,向投资者发行代表对基础资产享有权利的信托受益凭证[4]。SPT模式现由许多国家、地区广泛采用,得益于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一是在英美法中,当信托财产由委托人转移给受托人之后,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亦随之移转给受托人,受益人享有相应的利益;我国《信托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也具有类似规定,信托财产不仅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也与受托人所有的固有财产相区别。由此,信托财产得以稳固特殊的“第三方”独立地位。二是我国《信托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还对信托财产的强制执行、抵销做出了限制,进一步加强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通过信托型SPV进行的资产证券化,符合风险隔离要求,具有长期规划性质,又能充分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在实践中应用普遍。在我国实践中,特定目的信托主要是由金融机构发起,将其信贷资产予以证券化,并由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进行认购投资。
2.公司型SPV
公司型SPV又称特殊目的公司(Special Purpose Company,简称SPC),也是实务中常用的载体之一。不同于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份公司,它是专为资产证券化而设,有很强的工具性,其业务范围特定并且往往已经事先确定,不需要进行积极的商业经营行为。就公司形态而言,若选择有限责任公司,则主要是考虑到SPV需与资产本身的风险相隔离;若是采用股份有限公司,则是因为SPV需发行证券,而股份公司可以支持多种证券的发行[5]。另外,SPV更像一个“壳公司”,因此降低运营成本是SPC的重任之一,法律对其多以强制性规定为主,以此保护投资者。
由于种种原因,特别是我国《公司法》对公司公开发行证券资格的获取、公积金提取的强制性规定等,使得我国尚不具有设立公司型SPV的法律条件[6]。另外以公司形式设立SPV需在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这对于业务范围受限、收入本就“拮据”的SPV来说无疑是一大难题。由此可见,公司型SPV在我国现有法律环境和市场背景下难以存继,必将有碍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健康发展,应在将来的立法、实践中予以修正。
(二)SPV的业务范围应受到严格限制
无论是信托型SPV,还是公司型SPV,毫无疑问均是专为资产证券化而设立的,可以认为,SPV是联系发起人与投资者的一个平台,通过这个平台,发起人可以获得融资的通道,而投资者也可以取得投资的渠道。这便要求法律与市场将SPV的权利能力限定在特定范围,由此限制其业务种类,即只允许从事法律和资产证券化计划确定的相关业务。
对SPV的业务范围进行严格限制是现今多国的通用做法。一是若不严格限制SPV只能从事资产证券化相关业务,很可能诱发SPV作为平台的道德风险,引起投机行为,如SPV可能利用基础资产开展其它“圈钱”活动,资产证券化很可能就此“流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也无法得到切实保障。二是出于扩大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等政策考虑,各国往往赋予SPV诸多税收优惠政策,若允许SPV从事与资产证券化不相关的业务,不仅立法初衷无法实现,SPV不履行“本职”,还会导致国家税收蒙受损失,市场秩序混乱。
(三)对SPV的其他限制性规定
由于SPV构建的成功与否直接决定了资产证券化的成败,因此各国往往还会对SPV有其他限制性规定。常见的一是在SPV中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制度有助于大大提高SPV的整体独立性,以此防范SPV内部控制人做出不利于投资者的举动,损害投资者权益。二是禁止SPV随意、恶意“死亡”。实践中,当投资者的本息未清偿完毕时,SPV往往不被允许进行兼并、清算、重组、解体等,从而防止因SPV本身产权的变动而对投资者造成损害。
正是得益于上述关于SPV独到的设计,令其在资产证券化风险隔离中功不可没。
三、资产证券化风险隔离机制
(一)构建破产隔离防火墙
在SPV所能发挥的诸多风险隔离作用里,破产隔离被认为是SPV的核心功能。甚至有人认为,SPV的设立就是为了将证券化资产与发起人破产风险相隔离,以确保该资产产生的收益、现金流,仍能按证券化交易契约的约定,向投资者偿付本息,而不受发起人破产与否的影响,以此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在资产证券化流程中,在发起人与基础资产、发起人与SPV之间建立“防火墙”显得举足轻重,前者表现为“真实销售”要求,后者则表现为“防止实质合并”。
1.真实销售
资产证券化的魅力之处在于它可以将发起人信用不足之处予以屏蔽,将某个特定质优资产的效用最大化,并不受发起人经营结果优劣、财务状况好坏,乃至破产的影响[7]。“真实销售”要求的存在便是为了实现这一追求。它要求发起人将证券化资产转移给SPV时,必须满足《会计法》、《破产法》的一定条件,使得就该特定资产而言,发起人与SPV之间建立起了“防火墙”。这里的条件主要是指会计准则上对资产确认原则的规定[8]。就此而言,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世界上主要发达国家均经历了从风险报酬分析法到金融合成分析法的转变,我国也正处于其中的“转轨期”。
风险报酬分析法是将资产的风险和收益是否完全移转作为资产是否“真实出售”的判断标准。只有当与该项资产有关的风险和收益都由发起人转移到SPV时,发起人才能终止确认资产。相反,若发起人在转移资产时还保留一定的追索权,就不能认为该交易符合销售的标准。风险报酬分析法为资产转移的确认提供了一个便于操作的标准,但并不全面,特别是由于金融市场的日益发展,金融产品设计愈加繁杂,在此情境下该方法并不能完整地反映资产转移的实质。如期权的出现使得资产的风险和收益相分离,买方选择权使得风险由卖方承担,而价格下降的收益则由买方享有,此时就无法用风险报酬分析法来判断交易的性质。此外,风险报酬分析法由于强调风险和收益的不可分割性,会导致将资产证券化作为担保融资处理的倾向,不利于发挥资产证券化的积极作用,从而会损害金融市场、金融产品的创新性。
金融合成分析法正是为了迎合金融市场的发展应运而生的,相比较风险报酬分析法,它更符合会计上“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只有在对交易进行实质分析的基础上,做出该资产的控制权已经转移的判断之后,才能认为实现了真实出售。“控制权”较为抽象,因此各国往往还会通过会计准则等做出更细致的规定,如美国FASB就《金融资产转让和服务及债务清偿的会计处理》指出,可以对资产经济利益的控制权作为判断的基准,即当受让人获得收取与该资产有关的未来现金流量的权力时,就可认为该资产的控制权发生了移转。除此之外,还有一些相辅的条件,如转让人与受让人对该资产转让的处理应该相互对称,资产的确认不应受交易顺序的影响等[9]。
比较上述两种方法,后者偏向于将资产转移作为真实出售处理,而前者则有将资产转移作为融资担保的倾向。回想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之所以煞费心思对其进行复杂而精巧的结构设计,无非是受资产证券化所能提供的表外融资空间所鼓舞。从这个意义上讲,从风险报酬分析法到金融合成分析法的转变,体现了会计界与法律界的规则制订者做出的妥协,毕竟“真实出售”要求是资产证券化成败的基石[10]。
纵观国际做法,对“真实出售”的识别与认定往往仅通过会计准则对资产转移的规定作出,而缺乏法律标准作为统一的判定基础。如何完善相关法令,既不扼杀资产证券化乃至金融创新蓬勃的生命力,又在发起人与基础资产之间建立起保护的“防火墙”,以免殃及池鱼,这是在未来相当长一段时间内,资产证券化实践给法律界、会计界提出的一大难题。
2.防止实质合并
若SPV与发起人实质合并,那么资产证券化所作的一切努力都将付诸东流,不仅发起人与SPV之间的破产隔离机制被打破,连发起人与基础资产之间的隔墙也会被。这不仅意味着发起人的债权人可以对已经证券化的资产行使追索权,投资者利益受到威胁,而且企业想要通过资产证券化实现表外融资的目的也落空。凡此种种,都为资产证券化在发起人与SPV之间建立“防火墙”提出迫切要求。
SPV设立方式包括自行组建和委托独立第三方设立。通常而言,发起人自行组建的SPV被合并的风险较大,因其独立性往往易受质疑。英美国家就曾出现如下判例,当发起人破产时,SPV由于缺乏与发起人之间充分的隔离(通常表现为追索权的存在),独立人格被否定,法院因此将SPV与发起人实质合并,并由此重新确认资产转移的性质,将整个交易认定为担保融资。如此一来,经证券化的资产将被纳入发起人的破产财产,直接面临着发起人的破产风险。相比较而言,在独立第三方设立的SPV中,法院通常无法基于实质合并否认SPV的独立人格,极大地提高了SPV的风险隔离作用,而这也正是资产证券化追求的目标。
为了防止SPV被实质合并,除了采取上述委托独立第三方设立的方式,还有更为重要的方面,即SPV必须具有业务运营上的独立性。它应该在法律地位和经济利益上都保持独立,既不与发起人混同,也与投资者保持间隔。在会计上,SPV应单独记账,独立核算,如果同时开展不同项目,还应该在各个项目的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簿记录等方面划清严格的界线。此外,SPV还应该独立于信用增级机构和信用评级机构,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增级和评级结果的公正性和可信度,以免投资者受到误导或者伤害。
无论是真实出售,还是防止实质合并,无不彰显了资产证券化制度的意义所在。在资产证券化的实际操作中,必须构建好发起人与基础资产、发起人与SPV之间的“防火墙”,才能“避”开公司法“揭开公司面纱”、破产法“实质合并”、会计法“资产确认”等原则的修正,从而达到表外融资的目的。
(二)证券化资产合格
选择合格的基础资产是资产证券化的重要环节。如果说破产隔离是对一项证券化计划的外在要求,那么合格的基础资产则更多是对其提出的内在要求,它好似整个计划的“源头之泉”,稍有差池,整个证券化过程难以维继。理论上说,基础资产的优劣应由市场自主进行“优胜劣汰”。然而,为了防止资产证券化被滥用,发起人、SPV等恶意欺骗投资者,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等市场失灵现象,国际上通用做法仍会对基础资产提出一定要求,以保护投资者免受无辜伤害。
1.基础资产的法律标准
首先,基础资产应具有可转让性。鉴于资产证券化的第一步即是发起人将资产转移给SPV,而证券化资产通常是应收款项等债权,因此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债权原则上可以转让,但不能出现依合同性质不得转让、按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及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情形。进一步而言,资产证券化中的债权主要系普通金钱债权,因此鲜有来自合同性质或法律规定的限制,多是源于当事人约定。值得一提的是,基础资产具有可转让性,不仅仅是要求法律上允许其自由转让,更深层次的要求是,受让人在这样的资产转让过程中居于安全、受保护状态。我国现行法律过分强调债权财产的静态安全,如《担保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该条款表明,若保证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则债权的转让需经保证人同意。这将置债权受让人于不利地位,很可能到手的受让债权不再享有担保,从而会挫伤债权的转让性。因此,SPV除了审查基础资产是否具有可转让性,还应该审查该转让是否遵循必要的法律手续和履行必要的通知义务等。
其次,基础资产应该具有长期规划的属性,即具有可预期性。这要求在选择基础资产时,需深入考量以下因素:一是债务人的信用,表现为债务人的支付行为、习惯是否良好。债务规模大小、债务人信用记录以及债务人未来是否有再融资计划往往会影响债务人的信用。二是债务人的支付能力,表现为债务人违约的风险大小。资产证券化过程中资金的健康流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债务人依约履行还款义务,从而保证投资者如期收取本息,使得整个项目得以良性运作。
2.基础资产的经济标准
证券化资产必须具有收益性,有能力带来稳定的现金流,即未来收益持续可估。实践中,基础资产主要分两类。一类是应收款项,即企业基于已出售商品或已提供服务而产生的债权。这类资产符合会计上的资产确认原则,系过去交易或者事项的结果,债权人因已经履行合同义务从而享有法律上的付款请求权。另一类是未来收益,尤指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形成的未来收入,这是因为该类产品或服务的市场往往具有政府调控性质,法律上的确定性和经济上的稳定性均很强,因此可预测性强,可以轻易且准确地预测预期现金流入。理想的证券化资产还应该在上述两类资产的基础上,具有足够大的规模,以产生规模效应降低证券化成本。不仅如此,与基础资产相关的现金流应是分期支付的,才能产生持续稳定的未来收益。
此外,基础资产应具有安全性,即其风险应限定在一定范围内,SPV对超过风险水平“红线”的资产应不予纳入资金池[11]。可考虑因素主要有:(1)债务人的分散化。证券化资产的债务人若拥有广泛的地理、人口和行业分布,债务数额分散,则会有效降低整体违约风险,从而保证现金流动。(2)资产的信用。通常可以通过观察发起人持有资产期间,资产的信用记录是否良好,是否有影响资产质量的相关不良历史记录。此外,与该资产相关的担保物若效用或变现价值较高,且易于变现,则资产的安全性也会较高。
值得一提的是,基础资产的合同条款标准化程度高,将大大提高某资产组合符合证券化的水平。实际操作中,发起人往往将一系列同种类的资产打包出售给SPV,从而形成资金池。如被认为最具资产证券化条件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由于每份合同基本上系由某银行统一印制的标准格式合同,条款清晰,且债务人通常没有修改合同的权利,因此在证券化过程中,当事人容易对资产进行分组、计算,进而捆绑、组合、发售,从而达到降低成本、提高资产稳定性的效果。
总之,基础资产只有同时满足法律标准和经济标准,才能率先在符合条件的资产与其它资产之间构建起天然的“防火墙”,隔离可能发生的风险。
(三)信用增强、信用评级客观公正
在市场经济中,信用既作为交易的基础,又规范着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如果没有信用,交易将无法达成,即使达成,交易成本也会很高,资源无法得到合理配置,更谈不上效率。资产证券化产品作为金融市场的参与者,不可避免地要进行信用增强及评级。经过信用增强,可以有效隔离证券化资产可能发生的种种风险。而信用评级同样可以帮助投资者在众多金融产品中选择“绩优股”,降低风险。
信用增强是指发起人或第三方为了担保基础资产能够如期偿付投资者本息所做的诸多努力,从而使通过SPV发行的证券产品比发起人直接发行的更有信用,达到吸引投资者、实现证券化融资的效果。其中,若主体为发起人,则为内部信用增强;若主体为发起人以外的第三方,则为外部信用增强,常见的第三方包括发起人的关联公司、保险公司、商业银行等。常见的信用增强措施包括:
一是SPV对发起人的直接追索权。即发起人直接为基础资产的损失提供全部或部分担保。一旦基础资产出现问题,到期无法如约支付投资者本息,甚至虽未到期,但债务人出现丧失偿债能力的情形,SPV可对发起人索要相应的赔偿,以此保证投资者利益不会受损。二是第三人提供信用支持。即由财力雄厚、信誉高的公司或机构(如中国工商银行)通过信用证、安慰函等方式,在证券产品出现亏损时提供补偿。三是SPV向保险公司投保。即SPV就与基础资产有关的风险向保险公司购买保险,从而在发生不可预见的损失时获得赔偿。
信用评级是指SPV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评级机构对发行的证券化产品进行评级,并将结果予以公布,以供投资者对产品加以判断、选择。实践中为了提高评级结果的可信度,SPV往往委托独立的评级机构。公布评级结果的同时,评级机构还应将相应的评级标准、评级方法、发行人情况报告等信息一并。由于我国评级机构发展较晚,以及特殊的政治、经济因素,国内资产证券化面临更为艰巨的评级风险,一方面是因为国内信用评级体系不健全,缺乏成熟的机构;另一方面是由于法律、有关部门对评级机构的监管不力,极易出现寻租风险和机构的道德风险。因此,亟需在信用评级过程中构建“防火墙”,加强评级机构的信息披露,并加强监管力度,构建合理的评级机构责任承担机制,严惩不实、欺诈信息的机构,建立评级机构的“退市”制度,就严重违规的机构坚决予以取缔[12]。只有这样,才能切实提高信用评级信息的质量,构建保护投资者的风险隔离屏障。
总而言之,在信用为王的市场经济社会,特别是金融市场上,信用增强、信用评级是资产证券化市场的重要基石。只有保证两者的过程和结果客观公正,为任何可能出现道德风险、寻租风险的环节设立“防火墙”,才能有效促进资产证券化发展。
四、结语
作为金融创新浪潮中的“璀璨明珠”,资产证券化发挥着扩大融资渠道、风险转移、提高流动性、信用增强等创新功能。但在处处充斥着“惊涛骇浪”的金融市场,风险隔离机制的构建已然成为资产证券化结构中的核心。SPV作为资产证券化制度的“妙笔”,当之无愧地成为整个隔离机制的枢纽。值得注意的是,构建SPV需保持其独立的法律人格,并限制权利能力,仅允许其在严格限定的业务范围内活动。同时,还需在发起人与基础资产之间建立起“真实出售”的防火墙,在发起人与SPV之间“防止实质合并”,选择符合法律、经济标准的基础资产,这些主要是为了防范资产证券化的外在风险。资产证券化本身的风险隔离,则需保证信用增强、信用评级的过程及结果尽可能客观公正。唯有这样多管齐下,才能为资产证券化积极发挥效用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1]陈裘逸.资产证券化定义和模式的检讨――以真实出售为中心[J].金融研究,2003(10).
[2]张文强.论资产证券化中风险隔离机制的构建[J].当代经济科学,2008(1).
[3]王保岳.资产证券化风险研究[D].北京:中国社会科学院2009.
[4]伍治良.我国信托型资产证券化理论和实践之两大误区――兼评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J].现代法学,2007(2).
[5]王绍凯.试析我国资产证券化SPV的法律组织形式[J].商业时代,2008(21).
[6]高峰.我国资产证券化结构中SPV的法律构建问题[J].当代经济管理,2009(7).
[7]黄荷懿.资产证券化“真实出售”之探析与完善刍议[J].法学杂志,2010(10).
[8]付同青.资产证券化中的核心会计问题研究[J].审计与经济研究,2006(6).
[9]胡志成.资产转移确认中风险报酬法同金融合成法比较研究[J].云南财经大学学报,2010(5).
[10]刘燕.资产证券化会计确认问题的法律视角[J].四川会计,2000(9).
关键词:资产管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专项资产管理业务
资产管理业务即接受委托人资产的受委托人帮助委托人提供理财服务行为。资产管理业务是在传统证券经营模式的带动下新兴的券商业务,它的最大优势在于通过训练有素的委托专业人士为委托人取得稳定收益,减少风险,此外对证券市场的发展也有着积极稳定的作用。随着《关于推进证券公司改革、创新发展的思路与措施》拟定,资产管理行业在国家的积极改革推动下面临着全新的挑战,形成新的行业竞争格局,其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专项资产管理业务三大分支形式业务在整个券商资产管理业务体系中也发挥着核心作用。
一、资产管理行业竞争格局
就我国的资产管理业务市场竞争格局来看,是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市场的必然走向,其基金、银行、信托、保险、券商资管共同竞争的新型竞争模式,掀起了创新浪潮,促进了产业发展,使整个资产管理行业进入了全面竞争,共同发展的新时代。由实际出发,我国现阶段的竞争格式从规模的角度来说,截至2012年,银行、保险、信托、基金和券商资管的管理资产以银行为首,凭借其长此以往的庞大营销渠道掌握着24.71万亿元的资产,而券商资管的资产最少,仅仅拥有1.89万亿元的资产规模。保险、信托、基金居中,分别占有7.35万亿元、7.47万亿元和2.86万亿元。从收益和客户群体的角度来说,介于券商资管和信托的高定位,其理财投资产品多适合于高端机构及个人,而基金、银行、保险产品则多以普通民众为适用人群。相对来说信托公司产品的收益最高,银行及保险产品收益平稳,基金和券商集合理财与股指有关,受大盘影响。总体来说作为受用于中、高端客户群的券商集合理财业务,随着政府的重视和政策的放宽,券商理财产品收益越来越高,风险越来越得到规避,发展空间也有了新的提升。
二、券商资管业务现状
1.集合资产管理业务
总体来说,由于受到政府政策的限制,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虽然有着业务链的强大支持和浑厚的销售渠道支撑,但仍对风险没有较好的规避和分散,其投资业绩也大打折扣,效果不佳。自2008年以来,呈现暴增式势态的集合理财业务规模稳步提升,债券型产品的销售幅度最高,具有可灵活操作特性的混合产品也稳居高位。但由于受股指的直接影响,随着股指的下调,集合理财产品销售滞待,低风险品种产品数量和资产净值相对最低。
2.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定向资产业务是券商资产管理业务中比重最小的分支板块,受通道类业务爆发式增长的影响,资管业务发展事态迅猛。目前以银证合作票据业务为主,作为商业银行委托券商的定向资金管理模式,自2011年底便获得70%的增长幅度。券商用管理的表外资金购买票据类资产收益权或银行承兑汇票,规避了风险,提高了收益,促使了券商资管在银证合作票据业务领域的发展。其他通道类业务包括委托贷款、债券投资计划等等,虽然规模宏大,但收益受限,风险较大,只能作为短期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起点。
3.专项资产管理业务
专项资产管理业务最初是为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平台的开展设立的管理业务,随着我国政策的放宽,券商资产管理行业的兴盛,专项资产管理业务预计将会成为券商资产管理业务的重要创新舞台。截至2012年,企业资产证券产品累计募捐资金达到283亿元,产品仅有11个,对于国家批定的A级标准还相距甚远,企业资产证券业务的申报工作受阻,目前仅作为试点阶段开展于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工作。
三、券商资管业务发展趋势
1.建设共同基金的核心地位
恰当的共同基金的建立对于带动投资、合理理财、改善资金管理多元化、提高市场效率等方面都有着积极地作用。作为世界储蓄最多的国家之一,我国的储蓄业务由银行直接经营,奠定了银行的资金收拢渠道基础,使得银行占据资产管理竞争格局中的首要位置,不利于券商资产管理业务的实力的提高和创新能力的改善,资产管理市场竞争模式无法充分发挥其积极效应,金融体系效率大打折扣。因此,为了稳固券商资产管理业务在整个资产管理市场的地位,促进券商资产管理的创新和发展,必须要建设共同基金的核心地位,通过基金来带动券商资产链的运转。
2.独立理财账户的建立
独立的理财账户让个性化的投资成为可能,不仅带动各项理财产品的销售,其自身包含的金融功能也很好地促进了金融市场的运行。独立理财账户的最大优势在于其不固定性,以著名的现金管理账户CMA为例,客户可随时的从账户中存款取款,而对于账户剩余资金客户又可以通过券商的合理预算,设计个性化的投资计划,取得最大收益。因此专户理财成为未来券商资管业务的发展的基础形态之一,通过个性、集中的资产管理业务开拓券商资管业务新市场,提高各券商业务公司实力,奠定大型机构客户基础。
3.集合理财产品差异化
大集合管理费下行,小集合业务比例上升是集合理财产品差异化总行动方针,平衡盈利来源,打破盈利限制。扩大产品投资范围,规避风险,提升利润是券商资产管理的总目标,总方向。要想实现银行、信托、基金、保险、券商资管为一体的竞争模式,集合理财产品差异化,提取业绩报酬是至关重要的一步。具体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包括对风险收益的科学划分,对客户不同风险偏好及承受能力理财需求的正确定位,以及对市场走向的合理预测。在同行业竞争局势下推动不同形式的管理费用的下调或增幅,实现证券公司的绝对收益,奠定券商资管在产业竞争中的优势地位。
四、结语
资产管理业务顺应时展潮流,展开基金、银行、信托、保险、券商资管为一体的全新竞争模式,在证券市场中占据越来越突出的地位。其中新兴的券商资产管理业务正处在资产管理领域的发展阶段,其多元化的业务方式和灵活的业务手段对资管业务的发展发挥着不容忽视的作用,本文就券商资管的现行业务和未来发展趋势做出大概的分析,望促进券商资管业务在整个资产管理领域的提高。(作者单位: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吴万华,焦志常.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发展探讨[J]. 证券市场导报. 20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