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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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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的风险

资产证券化的风险范文第1篇

关键词:车贷险;风险;资产证券化

一、中国车贷险业务的发展现状

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以下简称车贷险)业务自1998年在深圳地区推广以来,以年均200%以上的速度迅猛增长,它对配合国家金融政策的调整,刺激消费需求的增长,促进银行消费信贷业务的开展,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车贷险随之而来的风险也日益凸现,高赔付率、高贷款逾期率、高风险率、低保险金率和低追偿成功率等都成了车贷险的致命所在,各家保险公司开办的车贷险业务最后几乎全部处于亏损状态,巨大的风险使得保险公司不得不放弃车贷险。2003年8月开始,北京、上海、南京、广州、深圳等地的部分保险公司相继宣布停办车贷险业务,连财险“老大”――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也于2003年8月1日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停售他们苦心经营了7年的车贷履约险业务。一度红火的车贷险淡出市场。2004年4月,沉寂了一年时间后的新一代车贷险重新闪亮登场,却再次遭遇冷落。

二、车贷险业务存在的经营风险和发展前景

(一)车贷款业务的经营风险

1、诈骗、挪用资金、恶意拖欠及经营不善引发的拖欠贷款问题较为严重,致使保险公司车贷险业务赔付率很高,经营风险很大。

2、车贷险业务中涉嫌诈骗案件和法律纠纷较多,使保险公司陷入大量的刑事案件和诉讼纠纷中。

3、为清理逾期贷款,保险公司投入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为此付出了很高的管理成本,经营压力很大。

车贷险业务经营风险形成的主要原因,一是信用体系不健全,缺乏信用监督和惩罚机制,失信者不会受到应有的制裁,极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二是车贷险产品设计不合理,责任范围过大,极易诱发借款人道德风险。三是保险公司对车贷险业务的风险性认识不足,盲目发展,管理松弛,对风险源控制不力。四是社会环境变化对车贷险经营影响较大。如部分地区车辆抵押登记制度不完善;汽车大幅降价,车辆贬值速度加快;国家信贷紧缩政策;政府治理违章超载等,都对借款人的还款意识和能力产生较大的影响。五是保险公司抗风险能力不强,不善于进行资产重组积极融资,有效分散和转移风险。

(二)车贷险业务的发展前景

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统计,2003年,全国汽车产销量分别达到了444万辆和439万辆,同比增长三成以上。根据发达国家经验,当人均GDP逐渐达到5000美元-6000美元这个水平时就会出现汽车消费的高峰,中国一些大城市如北京、上海、广州等地人均GDP已经达到或超过3000美元-4000美元,正逐步达到这一临界点。到2010年,中国将成为仅次于美国和日本的全球第三大汽车市场,占全球市场份额的6%。现在中国只有10%左右的消费者买车时选择了贷款,而国外这一比例则占到了70%。2010年,中国车贷市场的融资量将达到2万亿元,十几倍于目前市场。对于开办汽车贷款的机构来说,这就意味着成百上千亿的贷款总额和利息收入。汽车信贷消费市场有着巨大的潜力和空间,即使车贷险退出也不会影响贷款买车,汽车销售也不会萎缩。

车贷险的退出反映了当代中国市场经济的不完善,这是中国车市的悲剧。但是车贷险在目前经营水平和市场环境下的淡出,并不是从此退出市场。保险市场正待完善,相关制度正在建全,车贷险业务终究会重新回到保险的领地。

三、利用资产证券化化解车贷险风险

保险公司除了应该积极防范车贷险风险,主动融资,比如资产证券化,也是非常有效的化解和分散风险的途径。

(一)资产证券化的含义

所谓资产证券化是指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现金流的资产,通过结构性重组,形成可以在金融市场上销售和流通的证券,并据以融资的过程。广义的资产证券化分为抵押贷款证券化(MortgageBackedSecuritization,简称MBS)和资产支持证券(AssetBackedSecuritization,简称ABS)。一种资产是否能够证券化,主要取决于证券化的成本与收益之间的关系,只有收益大于成本,才适宜证券化。而决定这种资产证券化成本高低的关键因素在于资产的信用、还款条件和期限的长短。汽车消费贷款以汽车为抵押品,配合保险公司相应保险,其安全性较强,符合证券化资产必须是优质资产的内在要求。加上汽车消费贷款债权这种资产具备了信用特征简单、还款条件明确、评估费用低等特点,因而其易于证券化。

抵押贷款证券化在美国自1970年起至今已有多年历史,且规模日益庞大,其他国家如日本、英国、加拿大等国也纷纷仿效,众多金融机构开始将债权出售并发行证券,以取代从资本市场或吸收存款等传统的筹资渠道,成为资金的新来源。中国的资产证券化经过十余年的理论探讨和试点,以2005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公布《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为标志,进入了规范运作的发展轨道。2005年12月15日,国家开发银行的信贷资产证券化-ABS“开元”和中国建设银行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建元”同时面世,分别发行41.77亿元、30.17亿元,并正式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

(二)资产证券化有助于保险公司有效融资

资产证券化产品是在高风险的股票和低风险的国债、金融债之间的新型投资品种,为保险公司提供了低风险、高信用等级的优质投资工具,其期限结构也与保险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比较吻合,对保险公司建立有效的投资组合有可操作性,可以帮助保险公司有效地融资。

1、资产证券化有利于优化金融市场的融资结构,拓宽保险业的发展空间。中国目前的金融体系中,银行贷款等间接融资比重过高,证券、保险、信托等行业的功能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实际上,美国、英国、日本三国保险和商业养老金公司资产已经分别占到金融业总资产的40%、38%、28%,而中国保险资产仅占金融业总资产的3%左右,还有巨大的发展空间。保险业通过吸收长期性的居民储蓄资金,并按照资产负债匹配的原理直接投资于资本市场,实行集中使用、专家管理、组合投资。这种金融资源配置的方式是保险业所特有的,与基础设施投资、住房消费信贷等长期资金需求天然匹配,应该在金融体系分工中发挥重要的作用。相反,银行大量投资于基础设施、基础产业、支柱产业等需要长期大量资本投入的行业,“借短贷长”的期限错配风险相当大。通过资产证券化,由保险业承接银行业的一部分长期信贷资产,既可以有效地分散银行体系的信贷风险,改善银行的资产负债结构,又可以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实现银行业和保险业的“双赢”。

2、资产证券化有利于改善保险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解决资本金不足的问题,提高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资产证券化是一种表外融资方式,将证券化资产从资产负债表剔除后,发行人资产负债表的资产和负债同时发生变化,从而减少负债比率,达到优化资产负债结构的目的。同时在其资本额不变的情况下,因资产证券化所获得的资金,提供给保险公司更多业务的营运空间,增加其资本的杠杆效果。由于资本没有变化,资产负债率的降低带来承保能力的扩大和偿付能力的提高。在美国,按照全国保险监督官协会(NAIC)的监管要求,保险公司持有ABS可以大大节省为满足资本充足率要求所需要的资本金。举例来说,对于人寿保险公司,持有不动产的准备金系数为10%,持有BBB级的资产支持证券则为1%。也就是说,对于保险公司同一笔数额的资本金,可以用来支撑证券化资产的数额将10倍于支撑不动产。资产支持证券作为信用等级高、收益稳定、资本集约的资产,得到保险公司的青睐也就不足为奇了。

3、资产证券化有利于保险业优化资金运用结构,提高资金运用效益和流动性。资本证券化能加强金融机构资金的流动速率,让资金从抵押贷款中释放出,有利于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提供新资金来源,增加其运用效率,降低资金筹措成本。而且因证券化而筹集的资金并非存款,保险不须提存准备金与支付存款保险费,故可降低保险公司的营运成本。

中国的资产证券化市场正处于爆发性增长的前夜。无论是可证券化基础资产的供给还是对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场需求都具备了大发展的条件,随着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监管制度的逐步完善,会计制度与国际标准的逐步接轨,以及信用评级等相关中介机构的逐步成熟,可以预见,在政府的推动和各方努力下,资产证券化市场将迎来一个快速增长的时期。中国保监会主席吴定富指出,要“积极研究探索保险资产证券化”,“研究保险资金投资股权、物权、产权和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政策,提高保险资金参与金融市场的深度和广度。”保险业在这个历史机遇面前,必须掌握主动,积极参与,使资产证券化成为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的重要举措,成为有效化解车贷险等业务风险的方式,成为保险业又快又好发展的新的市场力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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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孙玲.中国资产证券化困境及对策分析[J].技术与市场,2008(6).

资产证券化的风险范文第2篇

(一)电影资产证券化产生的背景

我国电影产业发展至今,已经积累了相当数量的具有商业潜力、能产生稳定现金流的电影版权,电影版权不仅是一种具有排他性、能有效增强企业市场竞争能力的武器,还因其在泛娱乐、全产业链布局中的重要作用,而被作为一种金融资产在融资中使用。电影资产证券化是指以电影版权或版权收益权为基础资产,以基础资产未来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再通过结构化设计进行信用增级,并在此基础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过程。从电影产业的角度看,电影产业有大量融资需求,由于电影资产证券化方式允许电影版权人保留证券化资产的所有权,而仅仅将收益权作为支撑进行融资,因此,对于具有大量版权或未来现金流收益稳定但又急需资金进行规模扩张的企业来说,资产证券化融资方式具有非常大的吸引力。从投资者的角度看,电影产业市场化程度较高,特别是由于计算机售票系统的普及,电影票作为电影所对应的产品其标准化、信息化程度较高,因此,许多文化产业领域的投资机构都是以电影产业为抓手,选择投资方式。

相较于传统投资方式,电影资产证券化具有以下特征:一是资产信用为支撑的特点,电影资产证券化不同于企业发行股票、债券等借助企业一般信用的融资行为,而是以证券化资产及其产生的现金流作为证券收益来源,信用评级机构也主要依据证券化资产的质量和交易结构的设计来评定证券的信用等级。电影资产证券化这一特点使得一般信用等级的企业,可以突破自身主体信用的限制,挑选高品质的资产,以此发行信用评级较高的证券,有效降低融资成本;二是电影资产证券化具有结构性融资的特点,所谓的结构性融资,是指发起人将证券基础资产中的风险和收益要素进行结构性重组,按照信用等级、利率、偿还方式、期限等条件进行分解和配置,能够满足不同收益要求和风险偏好程度投资者的需求,从而提升整体效用水平。综上所述,电影企业的特点、证券化所具有的优势都使得证券化这一新型融资工具非常适合于以无形资产为主要资产类型的电影企业的融资需要。

(二)电影资产证券化的架构设计

电影资产证券化包含一系列构架建设的问题:首先,对证券化资产进行打包,构建资产池。如何构建电影资产证券化的资产池可以说是证券化最关键的一个步骤,决定着证券化的成败;其次,设立特设载体,并将基础资产从发起人转移给特设载体。特设载体是资产证券化结构性重组的核心主体,通过“真实销售”成为证券的真正发行人,它可以采用信托制、公司制等组织形式;再次,构建交易结构,并在信用评级的基础上信用增级。交易结构的设计与完善能够降低证券化的风险,经过风险分散和重构后的证券对投资者而言具有更大的吸引力,内部评级结果决定着下一阶段所需的信用增级幅度。另外,安排证券发行和销售。证券可以是定期还本付息的债券的形式,也可以是所有者权益证书,在结构化分层的情况下,还可以同时包含以上两种形式,这样有利于满足不同投资者对风险和收益的不同偏好情况。到这一步证券化的过程并没有结束,最后还有证券发行以后的管理。服务机构实施资产管理,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收入经由托管机构的收款专用账户准备用于对投资者支付收益。

整个流程当中,资产证券化三大基本制度是关键:即“资产重组”“风险隔绝”和“信用增级”。“资产重组”运用一定方式和手段对资产进行重新配置和组合;“风险隔离”将基础资产从发起人名下隔离出来以实现破产隔离和基于资产信用融资的目的;“信用增级”通过内部的保障和外部的担保措施,降低融资成本,最终促成证券的发行。三大制度不仅是构建证券化交易结构的步骤,也是降低证券化风险的重要手段,但由于电影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与传统的证券化资产的不同,导致其特殊的基础资产风险,以及权利转让环节的复杂性和风险程度的提高。

二、基础资产风险与风险防范

基础资产质量是证券化中的关注焦点,也是交易各方协议安排以及证券定价的重要基础。不同于传统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被早偿”的风险,电影资产证券化所面临的是基础资产高待履行性所带来的风险、权利瑕疵风险以及道德风险。

(一)高待履行性所带来的风险

传统的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往往是企业应收账款、抵押贷款一类,发起人或服务机构只需要消极等待就能履行合同义务,但在电影资产证券化中,支付证券收益的来源通常是电影票房或者授权合同的未来收益。因此,基础资产具有高度的待履行性,风险也因此产生,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未完成电影的制作质量和发行情况依赖于电影片方,审查风险和完片风险较大,电影的票房和衍生产品收益具有高度的不确定性;2.影院的未来票房收益取决于发起人的经营情况,此外,还会受到电影行业发展趋势和技术变化的影响;3.已完成电影的授权合同有可能因被授权方经营状况恶化而无法履行,或者因为授权方未按约定履行合约项下的实质义务,造成被授权方拒绝支付授权金,无论哪种情况,最终都导致了证券预期的现金流减少或丧失,无法向投资者支付收益。

为了防范上述风险,就必须结合待履行契约的相关理论,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比如在信息披露上,发起人必须将所需履行的义务、履约的计划和手段以及用于履约的资源配置等情况向投资人披露;在交易架构的设计上,可以通过出让剩余索取权以及引入保险担保机构等措施降低高待履行性所带来的风险。

(二)权利瑕疵风险

所谓权利瑕疵,是指在经济活动中,标的物所有权一方将权利移交另一方时,其标的物上存在第三人的权利。电影证券化的客体无法像有形资产一样,通过存在彰显其所有权和相关收益权。版权界定的特殊性必然导致证券化过程中权利瑕疵的法律风险。

权利瑕疵问题首先表现在权属状态,比如标的物的所有权全部或部分属于第三人。权利的不清晰会影响收益权的法律基础,减损从第三方获得的现金流从而造成证券投资者受损,并使得特设载体承担欺诈或者信息披露不实的责任。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曾经在一起涉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诉讼主体资格案件中,由于未能明确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使主体是联合摄制中的哪一方,从而做出不予立案的裁决。其次,电影版权范围争端。电影版权的可分割性导致同一版权可能存在多个担保利益,或不同权利主体对同一客体享有权利,这一方面放大了电影版权所有者的盈利能力,但另一方面有可能引起各权利人对权利范围的争端,进而影响证券化交易的平稳进行。再次,标的物所有权是否受到限制,比如电影作品是原创作品还是演绎作品。演绎作品是在他人作品基础上的“二次作品”,其权利会受到原作品版权人的约束。最后,标的物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无论是剧本抄袭还是分镜抄袭,都有可能使电影项目惹上官司,影响电影的上映或者遭到观众的抵制,最终影响证券化资产的价值。

在其他资产证券化交易中,对于权利瑕疵风险一般可以通过尽职调查来解决,但尽职调查并不完全适用于电影资产证券化,对电影版权而言,其权利归属状态通常比较复杂,侵权或无效案件的判断具有高度专业性,也存在着模糊地带,较难通过尽职调查来辨明瑕疵。对于这一风险,需要建立一套明确的、有效率的登记制度,因为有信息技术的支持,登记制度对交易的影响日趋正面。此外,受让人可以根据对产业的了解和合理的商业风险,决定是否在价格上要求风险溢价,并要求发起人履行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在证券化期间,一旦资产被诉存在第三人权利,发起人有承担回购或替换的责任。

(三)道德风险

道德风险,一般用来描述经济学家在市场经济中观察到的“经济人”的自利动机,如“搭便车”和在交易中隐瞒部分事实的行为。由于这种行为,市场机制无法将资源配置的功能发挥至最优,从而导致总体经济效率和效用水平的下降。

1.电影资产证券化中道德风险存在的样态与成因

(1)损害声誉的行为

利用证券化交易制度,发起人可以通过转让电影版权或收益权资产,把静态还未实现的权利,转化为动态而在手的现金,但是即使发起人已经与证券化资产分割,发起人的行为仍可能影响证券的价值。比如电影剧组成员由于个人言行、政治倾向或者作风问题,导致影片受到抵制,或者出品方遭遇严重的公关危机,就有可能造成证券化所能产生的现金流因声誉损害行为而减少;反之,出品方和剧组成员对于本身声誉的经营,则可以产生反效果。

(2)逆向选择

在电影资产证券化中,发起人有可能利用信息不对称进行逆向选择,把更具潜力的电影留在手中,而把较为次等的电影进行证券化。比如相对论媒介与索尼的拼盘项目中,索尼便将《蜘蛛侠3》排除在片单之外。

(3)竞争行为

竞争行为是指因版权可分割处置的特性而产生的道德风险。影院上映、电视播映、新媒体发行,这几种电影产品的发行时间根据不同的电影在发行序列上会有所不同,而建立这样一个时间序列的理论基础就是时间窗理论。时间窗理论强调各窗口之间的时间长度与对应产品的价格能否共同配合以避免引起替代效应,最终目的是创造最大盈利。但在不同财产权被分开转让、授权或出质的情况下,每个权利人的目标在于自己手中所拥有的窗口期产品的价值最大化,而不考虑是否会引起替代效应,损害其他权利人的利益,这就构成了间接竞争,证券投资人原先期待的将来收益,有可能因此而减少。

(4)数据造假

电影资产证券化在现金流评估时一般是根据基础资产历史表现分析其未来盈利,为了更好地发行

融资,降低融资成本或获得更好的评级,一些发起人人为地制造近期收益剧增的账面假象,特别是版权长期以来就面临着难以准确估值定价的问题,在实务中常常成为关联公司转移价格的工具,这一特征加剧了证券化的道德风险。

对于这一现象,中国证监会在《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中提出“交易基础应当真实,交易对价应当公允,现金流应当持续稳定”,亦即对基础资产提出了真实性要求,限制了为了进行融资而制造交易和应收账款的基础资产构造行为,如企业非正常经营项下所获得的财务补贴款,无真实交易背景支持的企业应收款。对基础资产的尽职调查包括基础资产的法律权属、转让的合法性、基础资产可特定化的情况,基础资产的运营情况或现金流历史记录,同时应当对基础资产未来的现金流情况进行合理预测和分析。

2.道德风险的防范

证券化机制产生的杠杆效应,风险的后果及影响可能会被放大,使市场投资者和社会经济遭受损失。基础资产信息披露是投资者识别风险、进行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有利于证券市场公平价格的形成、防止证券欺诈,进而保障投资人的权益。发起人、服务机构和受托机构要高度重视信息披露工作,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此外,信息披露工作也离不开外部的监督管理,当前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规则》主要针对的是信贷资产证券化,而企业资产证券化暂无明确的规定,邱成梅等(2013)认为,由于真实销售问题和特设载体的存在,资产证券化结构存在着多重的委托关系,一方面确实能够实现风险隔离,但另一方面却导致信息不对称问题更加严重。宋红波(2011)认为出于对投资者保护的初衷,“对于特设载体自身组织与经营状况的信息披露,总体上可以比照对上市公司的要求来规范”。然而,这样将会丧失证券化这一融资方式的优势,增加其成本,因为企业上市或发行债券依据的是企业整体的信用,而资产证券化属于资产支撑证券,收益来源于证券化资产及其产生的现金流,因此,披露的内容应集中于资产本身的内容,如资产池的构成、经营状况、发展前景等,而不过多要求对发起人资信情况的披露。如果将证券法中的信息披露标准照搬于资产证券化,要求全面、过多的信息披露,将违背资产证券化的初衷,有可能扼杀市场的活力,最终使得所有参与者无法透过市场机制来寻求自身效用的最大化。合规成本过大意味着融资成本的上升和投资者剩余的减少,最终导致资本市场竞争力的下降。因此要在保护投资者和促进融资效率这两个价值取向中取得平衡。

三、权利转让环节的风险与风险防范

电影资产证券化遵循的是证券化交易的一般模式,然而由于我国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在融资领域的不完善以及证券化制度对无形资产的适用性问题,电影资产证券化相对于传统的证券化交易,在权利转让环节具有特殊的风险,如何确保权利转让的有效性以及可执行性,对交易各方自然形成一种挑战。一般来说,在权利转让环境可能会面临以下两方面的风险:交易结构风险以及法律风险。对风险进行梳理和分析有助于对投资人的保护以及保障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定。

(一)交易结构风险

从电影资产证券化交易过程看,交易结构风险主要来自发起人破产而破产隔离机制不健全所带来的风险、许可协议的破产隔离风险以及特设载体的破产风险。必须在事先为这可能的风险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以尽可能减少投资者的损失和对市场造成的冲击。

1.发起人破产风险

被证券化资产从发起人转让到特设载体是证券化交易最重要的环节。资产转移及破产财产的认定受到现行债权转让制度和破产制度的直接影响,若特设载体的设立或风险隔离机制失效,则有可能当发起人面临破产或重组时,被证券化的基础资产被归入发起人的破产财产,从而导致证券化的失败。

(1)担保与提前清偿

在实务中,通常利用担保机制,如第三方担保或超额抵押,在基础资产上,通常也会设定担保利益,在发起人破产的情况下,特设载体可以取得对被证券化资产的第一顺位求偿权,以质权人的身份将担保品变现求偿。此外,还可以在合同中设定资产置换协定,当资产池中某些资产现金流不佳时,发起人有义务将其替换为获利性较高的资产,以保证现金流的稳定性;在发起人未履行这一约定或是发起人替换资产后资产池整体情况仍不尽如人意,滑落到事先预定的某一水平时,触发事先约定的“提前偿还机制”(TriggeredEarlyAmortization),如此一来,在发起人财务状况真正恶化以前,投资者就可以全身而退,避免造成重大损失。

(2)候补服务机构

证券化交易中经常会出现服务机构即是发起人的情况,发起人破产有可能带来因缺少维护而折损版权价值的情况和证券化出现权利行使缺位的状态。在欧美知识产权证券化中有“候补服务机构”(BackupManager)的安排,所谓候补服务机构,是一个熟悉基础资产情况、一般与发起人属同一产业的第三方机构。在原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达不到承诺水平或遭遇财务、经营上的困难时,候补服务机构将取代原服务机构,接手基础资产的经营管理工作,甚至参与发起人的破产清算程序,当然,候补机构在职责的履行上会受到破产制度框架的制约。

2.版权许可协议的破产隔离问题

(1)版权许可使用

版权的许可使用是指版权所有权人以一定的方式,在一定的空间和时间范围内授权他人使用其作品,当约定的时间届满,被许可人自然就失去了使用的资格,而版权仍属于许可人。它与版权转让的最大不同在于,转让时版权的主体发生了变更,由某一主体转让到另一主体,而许可使用权利的主体没有变更,并且许可使用如果是非专有使用权,版权所有人还可以继续把权利授权给第三方使用,从而获得授权收入。版权许可作为知识产权的商业化应用形式,在证券化中占有极重要的地位。

(2)许可协议的破产风险

许可协议的破产风险主要指许可协议的一方当事人出现破产的情形时,另一方当事人有可能面临意外的损失。在特设载体是被许可人的情况下,许可人是破产申请的债务人,如果许可人拒绝继续履行版权许可协议,那么特设载体将失去该版权的许可使用权,只能向破产人提起违约诉讼,该违约诉讼的赔偿请求权作为一般债权纳入破产债务。

在特设载体是许可人的情况下,被许可人是破产申请的债务人,那么特设载体就将失去该版权许可带来的收益,直接影响资产池中的现金流。第一种情况下,当许可人破产时,最佳的风险防范策略是赋予被许可人一定的选择权,即除了作为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外,还有权选择保留该许可协议下的权利,这样就给予了版权继续用于商业开发的动力,许可协议的破产风险将不复存在。对于第二种情况只能寻求重新授权。

(3)特设载体破产风险

特设载体破产可分为自愿性破产和非自愿性破产。对于自愿性破产风险的防范,主要通过限制特设载体申请破产的权利来限制:一是通过特设载体的章程予以限制;二是通过设置独立董事予以阻止,独立董事在提交破产申请、修改公司组织文件以及实质性地改变公司目标时享有否决权,在对特殊目的公司立法时,需要明确独立董事的权利与义务,确保其监督职能的实现。对于非自愿性破产风险的防范,主要通过限制特设载体的债权,常见措施有:一是业务范围的限制,为避免与证券化无关的业务活动所产生的债务导致特设载体的破产,在特设载体的章程中将其经营范围限定于资产证券化业务;二是对特设载体的相关担保和负债作出限制,特设载体除了承担证券化业务的债务和担保义务外,一般不能为其他机构或个人提供担保,也不应当发生其他债务;第三,特设载体在对投资者清偿之前不能发生重组或兼并,确保基础资产不受任何影响。总之,在特设载体设立与存续期间,对其经营范围、债务和担保进行规范,一方面可以规避其自愿和强制性破产风险,另一方面也是保障特设载体与其交易皆为独立实体交易的必要手段。此外,在证券化制度中必须明确投资者遭受侵害后的权利救济,目前国内缺乏投资者要求获取索赔的相关法规,应加强配套立法,使投资者能在较明确的法律规定下,通过司法救济手段获得赔偿。

(二)法律风险

在证券化交易过程中,不可避免地需要法律制度的支撑。电影资产证券化由众多法律共同规制,比如《证券法》《合同法》《信托法》《破产法》和《著作权法》《电影产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理》《著作权质押登记办法》《文化企业无形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等部门规章,规定了证券化的法律关系、相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共同构成了电影资产证券化运行的法律基础。但是目前电影资产证券化在我国还是新兴事物,相关法律体系尚不完善,现有法律制度中还存有阻碍证券化发展的内容,由此带来了法律风险。

1.关于“真实销售”的法律障碍

资产证券化要实现资产信用融资,关键在于确保产生现金流的资产与发起人相隔离,以便不受发起人破产的影响,因此,“真实销售”是证券化极为关键的一步。当前关于“真实销售”的规定有2003年颁布的《关于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从事应收债权融资等有关业务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要求“企业将应收账款出售给银行等金融机构时,应按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进行会计核算,对交易的经济实质给予充分关注。对有明确证据表明交易事项满足销售确认条件的,应按出售应收债权处理,并确认相关损益;但如果交易中规定由追索权条款,则应当按质押借款处理。对没有证据表明交易事项满足销售确认条件的,则应按应收债权出质取得借款进行会计处理。”财政部2006年颁布的《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金融资产转移》中也规定“在金融资产转让过程中,如果企业已经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转入方,就应当终止确认该项金融资产,将该金融资产或该金融负债从企业的账户和资产负债表中予以转销,即视为真实出售。”以上两条是基于会计处理规则的“真实销售”的标准,但在法律领域,对“真实销售”与实体合并的认定仍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这必然导致整个交易结构的风险相应增大。此外,我国《企业破产法》赋予破产清算人解除待履行合同的权利对证券化的破产风险隔离有一定影响,不利于实践中证券化的风险防范。

2.关于债权让与的通知制度

我国《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由此可知,债权让与在我国并不存在法律障碍,但是在实践中如何实现债权的有效转让,即履行通知义务就成为一个问题,特别是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在基础资产数量或债务人人数众多的情况下,逐一通知债务人将降低资产转让的效率,并增加证券化的成本。因此,在实践中通过设置“权利完善措施”来进行变通,但对这一做法的法律有效性方面尚待商榷。

3.特设载体的设立欠缺法律支持

资产证券化的风险范文第3篇

【关键词】信贷 资产 证券化 风险 成因 管理

一、引言

信贷资产证券化是将原本不流通、欠流通的金融资产但未来有现金流的信贷资产经过重新组合形成资产组,且在此前提下发行证券。这是在金融改革的形式下创造出来的一种新型资产负债管理的形式。我国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主要是商业银行针对企业贷款证券化以及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而作为一个新型的产品种类总是一种“双刃剑”,即推动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也在运行中暴露出了很多的问题。

二、风险表现在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中

商业银行在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时,由于参与主体众多,结构比较复杂等,在各主体发挥作用的时候诱发的不确定因素使交易主体获得的损失与收益是不能预测的。所以要到达收益最大化和风险最小化。要对其潜在的风险进行分析,了解不同的成因,进而才可以控制风险,达到最佳收益。

(一)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在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与参与主体联系非常紧密。也称为违约风险,特指信贷资产证券化参与主体到期不能履约,使交易过程中其他参与主体遭受损失的可能性,任何一方违反合约规定对资产证券化运行过程中所造成的风险。包括债务人信用风险、发起人信用风险与受托人信用风险等。在信贷资产业务中,发起银行可以在很短的时间内将资产的所有权或收益权转移给不同参与者,从而形成了风险的分散与对冲机制。在现行国际上,信用风险的测量主要:KMV模型、信用度量模型、CreditRisk+模型和CreditPortfolioView模型。

(二)提前支付风险

也称为早偿风险,这是一种很特殊的风险,主要是债务人在确定的还款周期内超出还款约定所规定的还款额度偿还本息。按照抵押贷款余额在确定的还款时间内偿还的多少,分部分早偿和完全早偿。造成提前支付的行为的因素很多,有利率、贷款年限、总体经济环境等。而提前偿还的行为必然会影响资产池的现金流:

1.提前还款发生会引起前期本金偿付额的增加。

2.偿还的本金额也由原来的逐渐增加变为逐渐减少。

3.早偿使原本的利息总数达不到预期的,影响了信贷资产现金流流通,造成了信贷资产证券化后期现金流不足或没有现金流的现象。这会导致特殊目的的投资人无法对投资人支付计划的本息。

4.早偿的发生也会使特殊目的的投资人提前收回本金,但不能再及时找到合适的投资渠道,进而造成一定的损失。

为了能减少提前支付风险造成的损失,就要能准确地测算早偿风险。目前作为早偿风险的基本测度指标有:条件早偿率(CPR)、单月死亡率(SMM)。

(三)结构风险

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结构影响证券化交易的信用质量的优劣。它是一种在基础资产与信用增级过程中产生现金流分配给投资者的方式,交易结构的可靠性越强,向投资者分配现金流效率越高,反之亦然。所以,交易结构的可靠性对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作用很大。结构风险的影响因素主要包括:资金混用和再投资、信用损失的分配方式、回购条款和利差等。

(四)法律风险

由于在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时,涉及的参与主体很多,且不同主体之间的权力义务交错相织是一个复杂的运行过程。这不仅是一个经济过程,也是需要法律来规范的过程。但因为法律在某些时候的不确定性、法律条款的更改、法律漏洞的出现导致了银行在运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时得不到良好的保障。目前,信贷资产证券化中有关于税收、利率、监管以及投资者保护等方面提供的法律制度,产生的风险概率很大。

(五)发起人、债务人与证券投资者以外的交易参与人风险

发起人、债务人与证券投资者以外的交易参与人风险也称为第三方风险,一般含有服务商、信用增级机构、提供审计的注册会计师、提供法律意见的律师事务所、负责保管资产池的管理机构等。由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是利用信用链的延长实现风险的分散与转移,而每一参与方组织形式与运作规模的低效率,使得它提供的服务不能做到客观、公正、独立,进而众多的参与者都可能影响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效果。结果就造成了信贷资产证券化风险的不断放大化。

三、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风险管理体系

信贷资产证券化既是一种创新的金融工具,也带动了金融市场创新和金融制度创新。虽然我国的投融资体制、信用机制、资源配置方式、风险管理和金融监管等金融结构因它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但另一方面也促进了我国金融结构的调整和优化。在当前,应借鉴美国次贷危机的经验教训,系统的进行分析研究,解决信贷资产证券化中所遇到的问题,制定出一套科学合理的风险防范体系。

(一)信贷资产证券化环境的科学完善是资产证券化有效运行的良好保证

1.改进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和配套制度

信贷资产证券化是一个系统性的工程,因涉及的参与主体多且作用不同,所以诱发了多项法律制度对其进行规范,使得金融系统可健康发展。因此,不仅要对信贷资产证券化制定专门的法律制度,还要将与之相关的配套法律制度(证券法、公司法等)协调发展。充分避免专门的法律制度与配套法律制度相冲突。

2.建立独立的信用评级机构,规范信用评级制度

信用评级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对投资者选择有很大的影响。权威的信用评级机构出具的客观合理的报告结构投资者较容易信任。所以我们要整合现有信用机构,先发展一批具有权威性、信誉性等的信用评级机构,再带动整个信用评级机构行业。要达到此效果,必须完善相关的制度,为信用评级机构开展业务活动营造良好的经营环境,保证其职业行为的独立性。由于我国的信用评级机构还处于发展阶段,所以要借鉴国外先进的信用评级技术,吸收信用风险识别理论模型,逐步的完善适合我国的信用评级体系,不断的提高信用评级水平。

3.在信贷资产的源头上控制信用风险

依据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含义来说,要使其能顺利发行、流通,就必须要选择具有一定信用标准、可预测的稳定现金流作为基础资产。这样才能及时避免信用风险的传播与蔓延。目前,在我国以住房抵押贷款为代表的抵押类贷款,已经达到了良好的规范,所以它的违约率就相对较低、契约也达到标准化等等,所以可优先选择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业务,不断积累成功经验为其他资产业务的发展提供基础。

4.完善信息披露机制

依据信息披露的重点建立整个信贷资产证券化全过程的信息库,给投资者与监管者提供便利的查询条件。并且要借鉴《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有关规定,制定信贷资产发行人、资产管理人与保管人等信息披露的范围、时间制度,信息的完全流通使得投资者在做选择和评判的时候有充分的考量价值。

(二)构建强有力的金融监管体制框架

2005年证监会批准首单产品到现在资产证券化业务已初步建立了业务管理制度,业务开展也从试点转为常规。监管和自律法规体系是监管部门重点完善的领域。现在,已形成了从证券公司监管到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再到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的一套初步法规体系。

1.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审核标准、流程及政策在不断完善。信贷资产在我国不断的发展,逐渐达到成熟,所以监管部门放松管制、加强监管,降低了资产证券化业务准入门槛,缩短了审核周期,也在防控风险的前提下适度放宽对基础资产、交易结构等方面的监管要求。

2.在监管部门督促下逐步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券商资产证券化业务相对应的合规管理制度和风险管理体系。同时,要严格的规范内部管理人员与具体操作部门管理机制,明确其业务操作、交易管理与风险控制等岗位职责。

3.监管部门还加强了对获批资产证券化项目的持续检查。证监会制定严格有效的非现场及现场检查制度是监管部门对资产证券化持续检查的制度保障。对各参与主体的持续履约状况,相关账务往来和原始资料等等进行实地检查。

4.加强行业自律组织的建设。银行业协会、证券业协会执行对信贷资产证券化中介机构的自律监管,对其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检查,并建立标准化、完整化的资产证券化信贷资产信息库,便于投资者决策。

参考文献

[1]李景欣.信贷资产证券化问题研究[M].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2008.

[2]涂永红,刘伯荣.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0.

[3]蕫龙训.信贷资产证券化的风险控制[J].中国金融,2012(19).

资产证券化的风险范文第4篇

【关键词】 资产证券化; 灰色系统理论; 风险评价

一、引言

资产证券化是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作为一种重要的创新型金融工具,在发达国家已经非常盛行,并对经济发展产生了重大的推进作用(扈企平,2007)。但是,资产证券化也具有两面性,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也会给经济带来危害,次贷危机印证了这一点。中国发展资产证券化已经有近20年的历史,但是总的来说还是没有快速发展起来。究其原因,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包含的风险使我国政府和监管机构非常谨慎,不能使其自由发展。作为一种创新型的金融工具,资产证券化并不能消除风险,而只能转移和分散风险(何晓峰,2003)。这就需要建立一套风险评价指标体系,从而明确资产证券化风险,为决策者提供决策依据。本文使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灰色系统理论这一分析方法,评价资产证券化的风险。

邓聚龙教授在1982年创立了灰色系统理论这门学科。灰色系统理论的研究对象是不确定性系统,这一不确定性系统是以“信息部分已知,部分未知”为条件的,这一理论是根据生成的部分已知信息、有价信息的开发提取进行科学预测的,从而使系统的运行、认识和监控演化规律得以实现(刘思峰,2008)。灰色系统理论的实施步骤为:1.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建立层次结构);2.各层指标权重的计算;3.评分等级的确定;4.评价样本矩阵的确定;5.综合评价值的计算;6.得出结论(许晓云、王爱云,2010)。

二、确定评价指标体系

资产证券化的风险主要包括系统风险和非系统风险。系统风险是指环境风险,而非系统风险主要是指信用风险、技术风险和操作风险。

环境风险包括四个方面,分别为经济、法律、政治和自然环境风险。经济环境风险是指经济活动中的某些因素突然发生变动,导致经济活动主体遭受经济损失的可能性,其主要包括利率风险、汇率风险、税率风险等。法律环境风险主要是指相关法律的不完善和未来法律的不利变动引起的风险。政治环境风险是指由政治体制、政局稳定以及政府政策引起的风险。自然环境风险主要是由于自然因素的不确定性而引起的风险。

信用风险又称违约风险,是指交易主体到期不能履行约定,而使交易过程中其他交易主体遭受损失的可能性。其主要包括发起人信用风险、债务人信用风险和第三方信用风险。债务人信用风险包括债务人违约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

技术风险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分别为资产池构建、信用增级、破产隔离和产品定价风险。资产池构建风险是指基础资产的质量风险,基础资产的质量直接影响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成功与否。信用增级风险是指避免资产支持证券与基础担保品相联系的风险,信用增级包括外部信用增级和内部信用增级。破产隔离风险是指在证券化的过程中将资产池资产的风险与发起人其他资产的风险进行隔离,把证券化资产的风险转移到投资者,从而给各参与方带来收益,即证券化的资产从发起人转移到SPV必须是真实销售。产品定价风险是指评级机构采用不同的定价方法以及证券化所具有的创新性和复杂性而引起的风险,主要受利率和提前偿付的影响。

六、结语

笔者首先通过层次分析法确定资产证券化风险评价指标体系的权重系数,进而通过灰色系统理论对资产证券化的风险进行了定量的分析,为进行资产证券化提供了一定的依据。但是,由于评价结果受评价者的主观影响,所以,在实际风险评价中,应选择经验丰富的专家,从而更准确地评价风险的等级。

【参考文献】

[1] [美]扈企平.资产证券化:理论与实务[M].李健,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10-20.

[2] 何晓峰.资产证券化——中国的模式[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160-164.

[3] 刘思峰,谢乃明.灰色系统理论及其应用(第四版)[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8:80-82.

资产证券化的风险范文第5篇

关键词:ABS;融资;风险管理

一、ABS资产证券化方式的基本内涵

随着国内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与走向成熟,金融创新正在改变着资本市场的格局作为近20年来最具生命力的金融创新工具一资产证券化,在中国的实践正进入一的时期。为了理解资产证券化发展的内在机理,本文坚持从国际比较的角度,分析发家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动因,并试图从数据的逻辑中寻找证据,以期能提出资产证券化国的实践突破方向。

ABS作为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的应用延伸和发展,其涵盖了如资产支持商业票据、信用贷款、商业应收款、固定资产租金,基础设施收费等领域,其核心的思想是:以标的资产未来可预期的现金流为支持,向投资者发行债券,从而达到资产变现的目的。

二、ABS带来公司融资创新方式创新分析

ABS资产证券化的真正意义在于它的创新性,资本证券化是间接融资的直接化,打通了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之间的通道,构建了金融体系中银行信用与市场信用之间的转化机制。

1 ABS为中国企业开辟了全新的融资途径与产品。长期以来,中国企业过分依赖于银行的间接融资,大量资质良好的中小企业由于缺乏银行必要的信用评级,被挡在银行的门外,不得不求助于民间资本,这种融资需求之大,已达万亿级的规模,近年来发展迅速的民间借贷和地下钱庄,就是很好的例证。ABS资产证券化带来了这样的融资机会,企业不管大小,只要拥有能产生预期现金流的资产,通过资产转移和信用增级的技术处理,就可以通过资产证券化过程融得资金。

股票具有比较的高风险,资产证券化产品由于有基础资产的支持,并经过了专业机构的信用评级,投资风险明显要低得多;而比之国债,ABS资产证券化产品获得的收益更高,所以,它是介于股票和国债之间的一个相对低风险高收益的投资品种,是机构投资者分散风险的理想的投资组合对象。

2 ABS能够增加资产的流动性。银行持有的房产抵押贷款是中长期的缺乏流动性的资产,而企业持有的物业或大型装备,也有同样的特性。ABS资产证券化使得这些缺乏流动性的资产能提前变现,从而降低了银行或企业面临的流动性风险,并解决了可能出现的短期资金窘迫问题。

3 ABS为国家的基础设施开辟了新的融资渠道。基础设施关系民生,投资大,建设周期长,比如高速公路、桥梁、码头等,资产证券化能以这些设施的未来收益现金流作为支持,通过证券化技术的处理,把基础设施资产变现,使得政府的投资能迅速回笼,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率,从而加快了政府对公共设施的投入,在这个意义上,ABS资产证券化的作用如同投资的助推器。

三、ABS发展方向与风险管理分析

我们发现,资产证券化发展的驱动力来源于经济实体的融资需求如,银行将其长期信贷资产通过证券化方式提前变现,可以优化其存贷结构,增强抗能力;大型企业通过将不良资产证券化,可以减少负担,提高资产的运营效率;中小把应收货款或者存货进行证券化,可以融得相对成本较低的资金,支持企业的发展。观察国外成熟资本市场的数据,可以得出这样的判断,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MBS和支持证券ABS是发展最为迅速的方向。那么,应如何在发展过程中,进行风险规避和管理呢?本文认为应该从三个方面认识这个问题:

1 最安全可靠,风险比较低的是商业银行的住宅抵押贷款证券化,但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是住宅贷款是商业银行增长最快和最优质的资产,但中国正处在贸易顺差快速增企业储蓄过剩的宏观环境之下,银行的流动性十分充沛,而中央银行抑制中长期投资的意图明显,所以,银行目前并没有实施住宅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动力。

2 ABS可以中小企业开展资产证券化中获得更大发展空间。由于在信用评级上的先天不足,企业融资难一直是急需解决的难题。在现有的法制规范之下,中小企业以其商业应收存货为基础资产,通过证券化技术处理,可以使发行的证券获得比中小企业本身更高用评级,从而降低融资成本,并一定程度上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