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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概念
自从资产证券化诞生以来,学者们就对其作出了不同的定义。有学者认为,资产证券化是指股权或债权凭证的出售,该股权或债权凭证代表了一种独立的有收入流的财产或财产集合中的所有权利益或由其所担保,这种交易被架构为减少或重新分配在拥有或出借这些基本财产时的风险,以及确保这些财产更加市场化,从而比仅仅拥有这些基本财产的所有权利益或债权有更多的流动性。①有学者认为,可将资产证券化的内涵定义为这样的一个融资制度的安排,发起人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在未来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现金流的资产或资产集合(在法学本质上是债权)出售给 SPV②由其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分离和重组资产的收益和风险并增强资产的信用,转化成由资产产生的现金流担保的可自由流通的证券,销售给金融市场上的投资者。③还有学者认为,证券化,证券化又称“权利证券化”,指某项资产的基础性权利(包括民商法上的债权性权利、担保性权利、社员性权利等)通过转换方式、衍生方式将其转变为可依证券法自由流转的证券性权利的过程。证券化有传统意义上的证券化和资产证券化之分。传统意义上的证券化是指将公司股权或公司债转变为公司股票、公司债券等流通性强的金融商品的过程,资产证券化则是指为提高企业及金融机构所持有的资产及债权流动性为目的,将资产或债权予以出售或担保,设计并发行新形态的证券,公开出卖给市场投资者,以实现权利人和权利性质变动的过程。
以上三种观点均突出了资产证券化的流动性提高创新功能,即将原本存在于特定当事人之间的缺乏流动性的债权债务关系,通过证券化过程转化为金融市场可流动的证券形式。笔者认为,第三种观点将证券化分为传统意义上的证券化和资产证券化,并且对资产证券化的过程进行了精练的概括,较为可取。
商业银行的信贷资产是由其贷款债权所形成的资产。相应地,信贷资产证券化即可定义为运用证券化处置商业银行信贷资产的一种方式,即商业银行作为发起人将符合证券化条件的信贷资产出售给 SPV ,由其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分离重组资产的收益和风险并增强资产的信用,转化为由资产产生的现金流担保的可自由流通的证券,销售给金融市场上的投资者,以化解潜在的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简单的讲,信贷资产证券化就是以证券形式出售信贷资产的结构性融资活动。
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一般流程
信贷资产证券化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六个步骤:首先,商业银行汇集符合证券化条件的信贷资产;其次,组建资产证券化的特殊目的载体SPV;第三,商业银行将信贷资产转移于SPV,实现“真实销售”;第四,信用增级和评级机构对信贷资产和拟发行的资产担保证券进行信用增级和信用评级;第五,资产担保证券在证券市场上公开发行;第六,SPV按照证券购买协议约定对投资者进行偿付(下附流程图)。
三、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意义
资产证券化最早出现在上世纪70年代美国金融市场,随后之所以被众多成熟市场经济国家接受和采用,近年来又在多数新兴市场国家得以推行,主要因为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对拓宽融资渠道、发展金融市场、维护金融稳定是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作用:
第一,有助于提高银行资产的流动性,加速信贷资金周转。贷款业务一旦发生,银行的本金回流期限就被合同限定,如果发生数宗的大额中长期贷款业务,银行资产就可能出现流动性不足的风险。通过资产证券化,银行可以将需要在一定期限后才能收回的本金提前变现,再开展新一轮业务,从而加速了信贷资金周转,提高了银行资产的流动性。笔者认为,资产证券化这一金融工具的最主要的功能即在于提高资产的流动性上。
第二,有助于提高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资产证券化是一种可以提供表外融资的融资方式,因产出售而取得的现金收入,反映在资产负债表的左边――“资产”栏目中。这既不同于向银行贷款、发行债券等债权性融资,其反映在资产负债表的右上角――“负债”栏目中;也不同于通过发行新股、配股、优先股等股权性融资,其反映在资产负债表的右下角――“所有者权益”栏目中。后两种方式都将增加筹资人资产负债表的规模,而资产证券化则具有非负债型融资的优势,信贷资产证券化可以提高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
第三,有助于分散信贷风险。资产证券化是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它在对贷款按照不同的期限、不同的利率、不同的种类等进行分解的基础上,将贷款进行重新组合和给予重新定价,并以此为基础发行具有不同风险和收益特征的“结构性信贷证券”,银行在转让信贷资产的部分或全部权益的同时,也转让了部分或全部风险。这是一个将银行独立承担风险转化为银行、证券机构、众多投资者共担风险的运作,必将大大提高银行系统的安全性。
第四,有助于发展资本市场。数十万亿金融资产淤积在银行,间接投资比重过大,直接投资比重过小,资本市场不够发达,是我国金融结构十分突出的不合理现象。这与西方发达国家形成鲜明对照。资产证券化显然对改善我国金融结构、促进资本市场发展有很大作用。首先、它有利于分流储蓄资金,壮大资本市场规模。2004年4月我国全部金融机构存款余额为23.46万亿元,而股票市价总值刚刚突破5万亿元。股票市场只能起到部分分流资金的作用。数万亿信贷资产证券化,以及它在二级市场的放大效应,将是分流储蓄的重要手段。其次,信贷资产证券化将不具备流动性的资产转变为信用风险较低、收益较稳定的可流通证券,为资本市场提供了新的证券品种,为投资者提供了新的储蓄替代型投资工具,无疑会丰富市场的金融工具结构,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形成。第三,信贷资产证券化需要多种类型机构和多种制度组合运用,可以大大提高资本市场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第五, 有助于疏通货币政策传导渠道,提高货币政策传导效率。资产证券化改变了投资品种结构,提高了货币流通速度。这些势必对已有的货币市场供求格局产生很大影响。资产转化为债券后,可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市。这种债券就可能成为央行公开市场操作的工具。证券化资产的比重越高,规模越大,货币市场的流动性和交易性就越强,央行公开市场操作对商业银行流动性的影响就越显著,货币政策的传导效率就越高。信贷资产证券化将有助于增大银行间证券资产的交易规模,从而使货币市场的交易利率具有更大的代表性,对基准收益率、存贷款利率等起到引导作用。
四、信贷资产证券化的风险
信贷资产证券化使不具有流动性的信贷资产转化为可以在公开市场上流通的资产担保证券,原本由银行承担的放贷风险转化为由广大投资者承担的投资风险,如果资产担保证券最终不能顺利获得偿付而导致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受到损害,则可能影响资本市场甚至金融秩序的稳定。具体来说,风险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投资风险。投资人通过购买资产支持证券,获得了资产池资产的所有权,既获得了这些资产所带来的收益,也必须承担这些资产可能出现的风险。例如,当资产池内一部分信贷资产因为借款人死亡而无法还本付息,从而导致这一部分资产的现金流中断时,投资人就将承担相应的损失。对证券市场、资本市场的投资者而言,收益和风险是可进行比较的两个变量,购买股票时如此,购买资产支持证券时也一样。
第二,市场风险。资产证券化通过信贷资产的出售和以这些出售的信贷资产为偿债基础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为信贷市场和资本市场的连接搭起了桥梁。一旦广大投资者得不到偿付,原本信贷市场的风险即转移到了资本市场,则有可能造成资本市场甚至金融秩序的不稳定。
第三,法律风险。由于我国实施信贷资产证券化面临许多法律障碍,按照《公司法》、《信托法》、《证券法》、《税法》、《担保法》等基本法律的规定,我国根本不能进行信贷资产证券化操作,我国目前规范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规范性文件是《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由于其内容和效力的局限性,其并不能对资产证券化操作提供全面且完善的规范。
综上,信贷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新型的金融衍生工具,有利有弊,我国商业银行在推行的过程中,如果能够摸索出适合我国国情的操作方式,将风险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则其在推进银行改革、活跃证券市场、维护金融秩序等方面大有可为。
参考文献:
[1]彭冰:《资产证券化法律问题分析》.北大出版社,2001年版,第14页
[2]special purpose vehicle 特殊目的机构,是专门设立的用于资产证券化这一特殊目的的载体。
[3]洪艳蓉:《资产证券化法律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7月版,第6页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微观风险;宏观风险
一、资产证券化的概念及交易流程分析
目前,学术界对于资产证券化并没有一个公认的概念,简而言之为:将具有稳定未来现金流的缺乏流动性的资产集中起来,重新组合成可以在市场上自由买卖流通的证券的行为。资产证券化对基础资产的要求至少应符合两个条件:一是资产必须为缺乏流动性或者流动性较差,二是资产必须能带来可预见的未来现金流。
一次完整的资产证券化过程应包含以下十个步骤:(1)确定基础资产并组建资产池;(2)设立特别目的机构(SPV);(3)发起人向特殊目的机构(SPV)出售资产;(4)信用增级;(5)信用评级;(6)发行评级;(7)发行证券;(8)资产支持证券的上市交易;(9)管理资产池;(10)清偿证券。
二、资产证券化的风险分析
1.资产证券化的微观风险
资产证券化微观风险有很多表现形式,比如利率风险、汇率风险、信用风险、现金流风险、提前偿付风险等。本文主要介绍微观风险中的隔离风险、提前偿付风险和法律风险。
资产证券化的实质就是风险隔离,风险隔离在资产证券化风险研究中占有重要地位。如果证券化资产不能与发起人或SPV的破产风险相隔离,那么发起人或SPV一旦破产,证券化资产将可能成为发起人或SPV的资产参加破产清算,从而损害投资者的利益。提前偿付风险是指借款人因种种原因在贷款到期之前,偿还其部分或全部借款;或借款人破产后其资产被拍卖偿债,从而造成贷款者的现金流量出现非预期性变化,导致其信贷计划遭到破坏的风险。法律风险包括欺诈风险、相关文件或证券失效风险、法律的不确定性和法律条款变化的风险等,属于非系统性风险。
2.宏观风险
(1)金融危机。资产证券化产生的初始目的是风险转移和风险分散,然而,受到利益的驱使以及在法律制度的漏洞下,资产证券化逐渐被过度利用和滥用,由此产生的风险也逐渐被放大,最终会对金融市场的稳定产生不利影响。
(2)通货膨胀。资产证券化就是将缺乏流动性的资产经过结构化重组,将其转变为可以在市场上自由买卖和流通的证券的行为,但可被证券化的资产的前提条件是必须具有可预见的未来现金流。正因为如此,资产证券化市场规模近年来迅速膨胀,达到了惊人规模。这些资产证券化的债券可以作为抵押向银行贷款,一旦贷款成功,大规模的货币就会流向市场,最终,如此规模的货币增发必然导致严重的资产通货膨胀。
(3)逆向选择。以美国的次级抵押贷款证券化为例,贷款金融机构为获得高利润,会降低信贷标准,这样大量不合格的贷款者获得金融机构的贷款,产生了逆向选择。证券化机构又将这些信贷作为基础资产证券化,通过独特的风险隔离,再加上信用?级,使得资产支持证券结构变得很复杂,进而透明度降低,导致投资者对基础资产的价值、风险等信息了解甚少,市场的信用评级机构便成为获息的唯一渠道。于是投资者通过选择那些高收益的证券,使得高风险的次级抵押贷款盛行,再通过市场上反复的交易和买卖证券,风险得到不断的放大和传递,最终可能酿成不可控制的风险。
(4)资产证券化的监管风险。资产证券化监管风险,是指政府或监管部门在监管资产证券化运作过程中,由于自身原因或其它不确定原因而造成的各参与方损失的可能性。包括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具体经济损失和社会福利损失等。
(5)资产证券化的道德风险。由于在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发起人可能隐藏资产的负面信息和债券的交易风险,比如抵押贷款的款项可能是贷给了还贷能力很差的贷款者。另外,信用评级机构在“发行人付费”模式的激励下给予超出债券本身信用的评级,之后证券发行机构在没有尽职调查的情况下就直接进行了产品的承销,放松了相关风险管理的要求导致资产的高风险转移给了没有充分信息的投资者。
三、总结
对于资产证券化的风险管理,既要从源头上对其进行控制,也要在其实施过程加强管理,比如在住房抵押贷款发放中,贷款机构要严格要求借款人的贷款标准,提高资产支持证券的产品质量,从而从源头上降低风险;在信用评级过程中要加强监管评级机构公正合理的执业;在资产支持证券的承销过程中承销商要充分揭示证券的风险等等。在资产证券化的风险管理上政府应该扮演重要的角色,政府在加强和完善监管体制、构筑资产证券化所需要的法律环境、规范发展金融中介机构等方面的措施,对于资产证券化的健康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高 峦 刘宗燕:资产证券化研究.第1版.天津:天津大学出版社,2009.
摘 要:资产证券化是金融领域的一项重要创新,从金融市场来看,资产证券化向市场提供新的投资品种,同时,银行可以提高流动性,促进转型,进而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形成。从2014年起,我国的资产证券化进程开始加快,因此,研究资产证券化现状、存在的问题并进一步明确方向便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CLO;现金流
2014年,资产证券化,是中国金融界最值得关注的话题之一。其在中国突然进入爆发性增长阶段,共发行3000多亿元,相比2013年增长了10倍。但目前我国资产证券化的规模相对于发达国家来说是很低的。数据显示,截止2014年底,中国信贷资产证券化资产只占银行贷款的比例0.3%,占GDP的比重更是不到0.5%,而在欧美等发达国家,这一比例分别为60%和22%。因此,通过国际经验来看,中国资产证券化有着非常广阔的前景。本文以信贷资产证券化为例,探讨我国资产证券化的现状以及未来需要改革的方面。
一、信贷资产证券化概述
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一般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主要是商业银行,同时也包括金融管理资产公司等金融机构,通过将流动性低、但预期可以产生稳定现金流的信贷资产打包出售,然后SPV(特殊目的载体)购入并将此信贷资产的预期收益的资产池进行分割、重组,转换成一份份能够在金融市场上出售转让的有价证券。最早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出现在1970年,是由美国发行的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如今国外资产证券化的产品主要还是分为MBS和ABS,而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来看,按照基础财产的不同分类,目前资产证券化产品应该分为CLO(贷款抵押债券)和非CLO产品。CLO主要是政策性银行、国有大行和股份制银行以对公贷款为基础资产的产品,目前能占到国内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的85%左右的市场份额,其余15%是以车贷MBS为主,此外还有一些较小产品。
二、信贷资产证券化主要历程
一般认为,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从2005年开始,由国开和建行发行的CLO还有RMBS产品为开端,但2008年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被迫暂停,直到2012年恢复试点,还是由国开行领衔,额度在500亿左右。然后到2013年,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要进一步扩大试点的概念。在2014年底,全国成功发行了66单贷款证券化产品,完成了2825亿元的规模。
三、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CLO分析
(一)CLO的产品设计
首先从基础资产的选择看,应该根据产品的主定义表中的规定,选出具有合格标准、没有法律瑕疵的正常贷款,此外还要关注金额日期利率的限制问题。其次,要注意借款人级别和集中度的平衡问题,一般来讲,借款人金额越大,企业的资质越好,但是这会导致借款人集中度较高。同时还有行业和地区集中的问题,企业会受行业周期的影响,所以不应太集中。最后,在产品设计问题上,第一,中小银行应尽量选择担保贷款,这对于预期回收和整个资产池的评级来讲,都是有利的;第二,现在处于降息周期,不受降息的影响的固定利率证券相比浮动利率证券要受欢迎;第三,从实际情况来看,分期摊还比一次性到期还款稍好,这样现金流会更加均匀平稳。第四,对于中小银行,期限不要太长。
(二)CLO的交易结构特点
CLO的产品,整体特点应该是同质化比较强,典型的分为三档,优先A、B和次级,这也是现在最流行的三档。
信用增级上,主要有两个措施:优先次级结构和超额抵押。优先次级结构就是为了满足不同风险偏好的投资者而设计的层级,收益与风险正相关。而超额抵押一种是初始超额抵押,另一种是利差带来的超额抵押,有时贷款利率远超过债券的发行利率,而利息流入在分配之后,剩下的钱用来偿还本金,本金减少,就形成了超额抵押。
支付方式上,分为过手型和固定摊还型,固定摊还指在确定的日期才还款。支付频率目前来讲的话,按季支付比较多,部分按月。比如CLO按季支付的较多,而在车贷产品中,绝大部分是按月来支付。
违约时现金流的分配顺序上,整体来看,现在触发机制设置是为了保证优先级证券的本息支付。违约事件分为违约事件前和违约事件后,很多情况利息账户和本金账户独立,违约事件前利息账的顺序为税费、前置服务费、优先级利息、后置服务费、弥补本金违约、次级收益,违约事件前本金账的分配顺序为补足收益账、优先本金和劣后本金。而当触发违约事件之后,就不分为利息帐和本金帐了,则顺序为税费、优先本息和劣后本息。
(三)CLO评级简述
一般每种资产证券化产品评级都能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基础资产的分析,去分析违约分布,第二部分是交易结构建模,分析现金流。以下是某信用评级公司的评级过程简述:①对单笔贷款资产进行信用分析;②对资产池进行组合信用分析,确定必要的信用增级量;③对交易结构进行分析,包括现金流支付机制、结构化安排等; ④构建现金流模型进行现金流分析及压力测试;⑤资产证券化过程中涉及到的法律、税收、参与金融机构等要素分析。
四、资产证券化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中国现行的金融监管体制提出了新的挑战
资产证券化的创立、发行、交易等环节,涉及各个监管部门。而中国现行的一行三会模式,使得证券化发行成本大大提高,也造成了资源错配。同时,资产证券化的发起、审批和运作操作过程中,信息分散在各个监管部门,这就造成在监管当中存在一些灰色的,甚至于真空地带。因此,监管套利和资源错配情况降低了资产证券化的效率,这是未来资产证券化进一步发展要解决的首要问题。
(二)资产证券化项目审批效率不高。首先,从审批流程上看,国内金融机构申请报批证券化项目,需分别向银监会和人民银行取得“资格审批”和“项目审批”。这样的双重审批形式,交叉重复。其次,从审批内容来看,现在的审批过程是把证券化项目里的资产拆开逐笔审批,造成效率低下。
(三)资产证券化产品的风险没有转移出商业银行体系。从投资者的结构来看,最大的投资者还是商业银行,大概占市场比例的2/3,但在美国,推出一款证券化产品,它的投资者会包括保险公司、年金还有基金公司,非银行金融机构参与度很高。
五、结论及建议
随着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快速发展,将有更多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通过交易所上市和流通。通过交易所发行和交易,将使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交易更透明,更被金融市场认可。单靠政府和政策推动,已经很难使信贷资产证券化快速前行,市场化才是最好的内生动力。在这种情况下,信贷资产证券化要想更好的推进,需要做好以下方面:
第一,放宽对证券化基础资产的限制。监管部门应减少对证券化基础资产的限制。如果基础资产一直是经过筛选的 优质银行资产,将不符合资产证券化的实质,长此以往,会造成政府隐性担保的错觉,基础资产的限制应适度放开。资产证券化的实践告诉我们,只要做好后续的贷款监管控制工作,不影响未来现金流期的偿付,不会造成恶劣影响。
第二,改进产品的发行审批方式。首先,要简化审批的流程。对于资格审批,需要明确是一次性审查还是要重复审查。如果发起金融机构有成功发行的经验,再次发行证券化产品,可以省去其资格审批环节,直接进入发行审批环节。其次,要明确审批的内容。监管部门不必对基础资产解包审查,当多家机构参与了整个证券化产品业务的尽职调查之后,监管部门只需加强尽职调查环节的监管即可。
第三,要拓宽证券化产品的投资渠道和投资品种。首先,政策上要允许各类机构投资者都可以投资证券化产品。其次,要解决个人投资者购买证券化产品的通道问题。第三,采取适当措施促进其他品种如MBS的发展。如此才能提高市场的交易活跃度。尽管现在做起来一定不容易,但这是有客观需要的,是未来发展的方向。
(作者单位:天津财经大学)
参考文献:
[1] 邹晓梅.美国资产证券化的实践:起因、类型、问题与启示[J].国际金融研究,2014(12):35-37.
1、应用概况。融资难一直是房地产行业的发展的瓶颈,房地产证券化的出现不仅提高了房地产投资的灵活性和安全性,也解决了房地产市场的融资难题。发达国家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已经相对成熟,而我国还处于初步探索阶段,还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房地产投资信托,这便限制了我国房地产行业的发展。不过,经过房地产业界的努力和国内外金融机构的支持,我国已经出现了类似于房地产投资信托的业务运作模式。如,房地产投资基金和中外合资的房地产投资基金。
2、国内信托产品与国外房地产信托产品的差别。我国产业基金法目前还是个空白,这导致我国现有投资基金全部属于证券投资基金。因此,我国证券市场上的房地产信托产品与国外的房地产投资信托产品差别很大,我国的房地产信托产品还无法通过投资组合来有效分散投资风险,只是一种不成熟的、初级的、过度的金融产品。
二、我国发展房地产投资信托面临的问题
目前,我国发展房地产投资信托面临以下一些问题:
1、金融市场不成熟。发达国家有具有发达的金融市场,而中国的金融市场仍然不成熟。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需要在短期内以私募方式形成规模巨大的资金。显然目前中国的金融市场还无法做到这一点。另外,国内封闭式私募基金的流动性差,难以进行多项目投资,这就不利于发挥房地产投资信托风险分散功能。
2、法律制度不够完善。各种房地产信托经营业务的政策法规以及具体实施细则,在我国的现有的法律制度环境下还是一个空白。关于房地产投资信托如何运作、享受的税收优惠,相关的税收财务和证券交易的法律法规迟迟未出台,这些都是房地产投资信托在我国的发展的瓶颈。
3、专业人才缺乏。美国的成熟房地产投资信托与其吸收和利用人才有很大的关系。吸收优秀的复合型人才,这对房地产投资信托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而我国目前房地产投资信托的专业人才比较缺乏。
4、难获得税收优惠。房地产投资信托在美国之所以盛行,是因为其得到了税收优惠。然而,在中国现行税收上,存在双重征税的问题。依照我国现行公司法,房地产投资信托要先交纳公司税,投资者还要纳所得税,重复征税,使得房地产投资信托的资金回报优势不明显。我国现有的税收政策严重制约着中国房地产投资信托的发展。
三、我国发展房地产投资信托的对策建议
1、加大房地产投资信托的法律和监管力度。完善的法律环境是房地产投资信托业务健康发展的保证。因此,尽快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法》,同时借鉴国外经验,在投资基金法基础上,制定《投资者保护法》、《中外合作基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房地产投资信托的发展离不开有力的监管。既要加强监管机制又要增强信托行业自律机制,还要引入委托人和受益人监督机制。因为投资公司与资产管理公司可能因追求自身利益而伤害客户利益,所以引进委托人和受益人对受托人的监督是必要的。
2、积极借鉴国际发展经验。我国的金融相对不发达、房地产市场规模巨大、税制税法改革的滞后等经济金融现状,决定了我国不能照搬其他国家的现有模式,因此,我国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发展需要充分借鉴国际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发展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国情,加强对房地产投资信托的规范和金融创新。
3、建立、健全政府支持体系。房地产投资信托主体需要政府出面组建,这不仅提高了房地产信托投资的信用等级,又为房地产投资信托交易提供了制度保证。政府还应制定相关支持政策。如合理的税收政策就能够避免房地产投资信托被双重征税,降低房地产投资信托业务的融资成本。最后,政府应加强资信评估机构建设,重点扶持或者专项建设确立一批权威评估机构。
4、注重培养房地产投资信托专业人才。房地产投资信托既是金融新品种又是大规模的运作资金,所以,一支精通金融业务,深入了解房地产市场的专门人才必不可少。首先,可在高校可设房地产投资方面的相关课程,还可采取在职培训的方式,对房地产或金融领域的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其次,房地产投资信托对基金管理者的要求较高,在人才培育方面,要更多的引进竞争机制,既要培养国内人才,又要注重引进国外管理人才。另外,还要注重培养相关配套人才的支持,如会计师、律师、资产评估师等专业人员。这些配套的相关人才对于我国房地产投资信托业务的成熟和专业化具有关键作用。
关键词:艺术品证券化;资产证券化;金融创新
自2011年底,国家相继出台《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和《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加强文化产权交易和艺术品交易管理的意见》,艺术品份额交易再次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艺术品并非首次进驻资本市场,艺术品投资基金等投资模式在西方已经发展起来,并且在我国也进行了尝试。但艺术品证券化,并在文交所进行交易则是诞生于我国的独特设计。
一、艺术品证券化的理论基础
1.艺术品证券化与资产证券化
艺术品在文交所进行证券化交易的主要模式为:首先由文交所与画廊等机构合作,选择适合证券化交易的艺术品。在权威机构对艺术品进行鉴定、评估的基础上,将一个资产或多个资产打包成的资产包的所有权拆分成相应数量的份额,进行上市发售,亦可在二级市场按照市场规则进行流通转让。艺术品份额持有者以其所持有的份额享受艺术品价值变化所带来的收益。
这种交易模式在学界产生很大争议,一方面,一些学者认为艺术品升值较慢,难以产生稳定的现金流,对艺术品份额的交易只是单纯的投机活动。而另一方面,一些学者认为艺术品证券化是一种金融创新,艺术品证券化具有艺术品价值发现的功能,是将小众的艺术品交易市场转变成大众化商品交易的有效途径。事实上,在完善的交易模式和市场环境下,对于证券化的艺术品可以进行定期的展览或拍卖使其产生较为稳定的现金流,因此,艺术品证券化可以看作是资产证券化的一种特殊形式。资产证券化是将那些缺乏流动性,但能产生可预见现金收入的资产出售给特定发行人,通过创设一种以该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为支持的金融工具或权力凭证,进而将这些不流动的资产转化成可以在金融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证券的一种融资过程或融资方法。资产证券化有标准的操作步骤和严格的参与主体。
2.资产证券化的一般过程与参与主体
首先,发起人对自己拥有的能够产生未来现金收入流的信贷资产进行清理、估算和考核,重组可预见现金流资产,构造证券化资产。其次,组建特设信托机构(SPV),实现风险隔离,完成资产权属让渡。之后,信用增级机构将对证券化资产进行信用增级。接着,引进信用评级机构对未来资产能够产生的现金流以及对经过信用增级后的拟发行证券进行评级,为投资者提供投资选择的依据。前期准备阶段完成后,由SPV安排证券销售,向发起人支付购买证券化资产的价款。证券发行完毕后,SPV还需管理资产池,对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进行回收和分配。
参与上述资产证券化过程的特殊机构包括特定目的机构或特定目的受托人(SPV)、资金和资产存管机构、信用增级机构以及信用评级机构,这些机构的参与保证了资产证券化的顺利进行。
二、我国艺术品证券化的发展现状
自2010始,我国艺术品证券化交易迅速发展起来。据统计,截至2011年6月30日,全国已有18家文交所挂牌成立,另有6家正在筹备中。2010年5月,成都文交所推出首个艺术品资产包“汪国新·朋友”,该艺术品份额仅仅6天便认购完毕。同年6月,成都文交所推出“翰墨长安”资产包,该艺术品资产包由西安画派王西京、杨霜林两位艺术家的国画作品组成。值得一提的是,从《翰墨长安》开始,成都文交所引入了艺术品保险机制,降低了艺术品投资的风险。2010年7月,深圳文交所推出“杨培江美术作品”资产包。2010年12月,上海文交所发行了“艺术品产权组合1号——黄钢艺术品”。2011年1月,天津交所发售了画家白庚延的两幅作品《黄河咆哮》、《燕塞秋》,2个月内价格翻了17倍之多。作为进行艺术品证券化交易的典型代表,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和天津文化艺术交易所的交易模式不尽相同。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在推出“杨培江美术作品”资产包时采取的是“权益拆分”的模式,也就是将画家杨培江的四幅油画和八幅宣纸彩墨作品进行打包后估值,然后在文交所抑价发行,艺术品证券交易采取了会员制的方式,同时为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规定发行经纪人与商在公开交易两个月内暂时保留部分份额作为初始保留权益。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采取的“权益拆分”模式的基本流程如下:
第一步,由交易商选定合作的画廊,两者共同挑选适的艺术家及其作品。
第二步,将数件艺术品打包成一个资产包,并确定每份所有权份额的原始价值。在针对特定的投资人进行路演推介询价后,确定所有权份额的发行价格,并集中认购。
第三步,艺术品资产包所有权份额在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挂牌,在市场中持续流通,并由画廊及交易商对资产包中得艺术品及艺术家进行推广,获得更多潜在投资者的关注和了解。
第四步,将资产包中的艺术品通过拍卖进行兑现,投资者获得分红收益,或者资产包整体通过被收购或拍卖,摘牌退市,投资者实现最终的投资回报。
相比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天津文化艺术交易所在推出艺术品证券化产品后,几个月内就对交易规则进行了多番调整,准入门槛不断提高,申购模式也由一开始的定价改为竞价定额,涨跌幅限制一再下调,甚至提出了“特别处理”的概念。
天津文交所艺术品证券化交易的基本流程如下:
第一步,由交易所审核待发行的艺术品相关材料,组织专家对艺术品进行鉴定,并对艺术品的价值进行评估,确定艺术品的上市价值。
第二步,在确定艺术品上市价之后,交易所与托管机构进行艺术品托管,与保险机构签订艺术品保险合同。
第三步,投资人到交易所指定银行开立交易结算资金账户,并下载交易软件,之后方可参与投资交易。
第四步,投资人强制要约收购。
自各地文交所成立并运行以来,推出了多种艺术品份额交易产品,受到投资者的疯狂追捧,份额价格涨幅巨大,严重偏离艺术品的实际价值。同时艺术品份额化交易模式仍不成熟,配套制度和法律法规仍不健全,交易所交易规则朝令夕改,导致市场秩序混乱,已违背了艺术品份额化的初衷。针对这种状况,2011年12月30日,等五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加强文化产权交易和艺术品交易管理的意见》,该意见明确指出:“文化产权交易所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不得采取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 将艺术品份额化交易严格排除在合法经营范围之外。该《意见》体现了国家严格整改和规范艺术品证券市场的意图和决心,反映出国家意图为艺术品证券化的发展提供健康和谐的环境。
三、我国发展艺术品证券化的创意缺陷
作为一种金融创新产品,艺术品证券化在其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问题。
第一,艺术品份额定价不合理,评估机构缺乏专业性。资产评估是基于市场价值理论和折现理论对特定资产的价值进行合理评估,前者是参考市场上同类资产的价格得出,而后者与资产的未来现金流及其贴现价值密切相关,因此,要对艺术品份额合理定价,就必须将同类艺术品的历史成交价作为参考,并将艺术品未来可能产生的现金流考虑在内。在天津文交所发行《黄河咆哮》和《燕塞秋》的艺术品份额前夕,上海中天拍卖有限公司在新年书画拍卖会上将一幅名为《燕塞秋》的画作以6.38万元拍卖成交,而按天津文交所以每份额1元的价格将《燕塞秋》分割成500万份发行来计算,其市值高达500万元,而两幅同名画作仅在尺寸上存在差别,若将面积因素考虑在内,天津文交所份额化的画作面积为被拍卖画作面积的3.2倍,则份额化的《燕塞秋》市值应在20万左右,这与其500万元的定价相差甚远。
第二,角色划分不明确,缺乏信用评级和信用增级等中介机构。艺术品份额交易作为一种类证券化的交易,其涉及的主体应包括艺术品持有者、发行商、交易所、投资者及必要的中介机构。而目前我国艺术品证券化交易过程中,各类参与者角色分工不明确,各地文交所除提供交易场所外,往往还扮演着发行商、经纪商等角色,这种多重角色集中于一方的情况不利于形成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也不利于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同时,艺术品证券化交易中缺乏权威的第三方资产评估机构以及独立的信用评级和信用增级机构,而且并非所有进行艺术品份额交易的文交所都与保险公司、托管机构等合作,对标的艺术品采取保护措施,目前艺术品份额交易仍缺乏规范的交易制度和完善的交易流程。
第三,标的物组合方式不科学。艺术品份额交易过程中,天津文交所将单个艺术品作为标的资产,将其的权益进行拆分,这种方式所带来的投资风险较大,一旦艺术品出现损坏、被盗等情况,投资者将蒙受巨大损失。因此文交所应将多个艺术品资产捆绑在一起,组成一个资产包,以这个资产包为基础,进行权益拆分进而上市。这种方式既可分散投资风险,又有利于投资者获得不同资产价值升高或参与展览等活动而得到分红,提高了投资者的收益。但在现有几个文交所的交易模式中,组成这些资产包的艺术品大多属于同位或同派作家,作品风格相近,年代相近,风险水平相近。这种组合方式没有充分考虑资产组合的期限结构和风险结构,是不科学的。
四、我国发展艺术品证券化的对策建议
自艺术品证券诞生至今,其先后经历多次涨跌停牌,巨幅波动的艺术品证券市场令众多投资者望而生却,但因此而将艺术品证券化全盘否决的做法显然是不可取的。
首先,我国的艺术品市场起步较晚,发展缓慢。欧美国家的艺术品市场较为完善,形成了以画廊为主的一级市场和以拍卖公司为主的二级市场,而我国艺术品市场的市场结构尚不完备,交易机制不稳定,各方面均明显落后于西方。艺术品证券化有助于弥补我国艺术品市场存在的缺陷与漏洞,进一步推动其发展。
其次,近年来,虽然我国金融市场发展较快,但公众可选择的投资渠道依然狭窄,大部分集中在股票、基金与房地产领域。伴随股市萎靡不振、房地产市场动荡及通货膨胀压力剧增,艺术品投资市场开始受到广大投资者的青睐。艺术品证券化拓宽了投资渠道,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加开阔的投资空间。
再次,我国公民产权与版权意识淡薄,赝品在艺术品市场肆意横行,扰乱了艺术品市场的正常秩序,造成了大量的产权与版权纠纷。艺术品证券化有助于规范艺术品市场,促进艺术品的合理有序交易。
由以上三点必要性可以看出,我国发展艺术品证券化迫在眉睫,但目前各地文交所艺术品证券化的发展情况并不理想,其部分做法甚至与资产证券化的理论相背离。为推动艺术品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行,我们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改进。
第一,证券化标的物必须是有较高艺术价值、可产生较稳定的预期现金流的艺术品。在选择证券化标的物时,SPV应与画廊等艺术品经营机构合作,根据一定的标准共同指定具备高艺术价值的艺术品。另外,在筛选、甄别可证券化的艺术品时,SPV需评估艺术品可产生的预期现金流,并判断该现金流是否具有连续性与稳定性。
第二,艺术品证券化形成的一般程序必须与资产证券化的标准步骤相一致。就资产证券化而言,首先应该组建资产池,设立特设机构,并进行证券化资产所有权转移。在出售证券之前,证券化资产信用增级与信用评级是必不可少的。另外,SPV在支付证券化资产价款之后,还应该进行资产池管理。
第三,艺术品证券化的过程中必须要有足够的第三方机构参与,其中包括特定目的机构或特定目的受托人、资金和资产存管机构、信用增级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天津与深圳文交所分饰多角,使得艺术品交易平台不客观、不公开,扰乱了艺术品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只有第三方机构活跃于艺术品证券市场,才能保证资产证券化步骤的顺利完成。
第四,完善艺术品证券交易机制,遏制信息不对称情况的发生。信息不对称不仅不利于艺术品价值的客观评估与艺术品证券的合理定价,也会使投资者对艺术品证券的价值产生非理性预期。盲目跟风将会导致艺术品证券价格的暴涨暴跌,扰乱艺术品证券市场,损害投资者的切身利益。
第五,建立健全艺术品证券市场的监管制度,明确监管政策,实现相关文化部门、证监会与第三方机构的联合监督。只有严格、公正的监管才能保证艺术品市场的参与机构各司其职,保证艺术品证券化的合理合法,保证艺术品交易信息的公开透明,进而维护投资者的切身利益。
总而言之,艺术品证券化是一种有益的金融创新,虽然目前艺术品证券市场仍然存在缺陷,但是新生事物的成长和完善都需要一定的过程,艺术品证券化不可因噎废食。艺术品的证券化、大众化是一种不可避免的趋势,但在其发展过程中不可过于冒进,艺术品证券化只有在产权明晰、监管有力、制度健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才能促进文化市场与金融市场的共同发展。
参考文献:
[1]张 进:《我国艺术品投资证券化模式研究》[D],华南理工大学,2011.
[2]杨胜刚 周思达:《艺术品证券化_资产泡沫还是金融创新》[J],艺术市场,2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