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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资产证券化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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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资产证券化现状

不良资产证券化现状范文第1篇

关键词 不良资产;证券化;制约因素;对策建议

一、浙江辖内信贷资产证券化开展情况

据统计,截至目前,已有浙商银行、杭州银行等6家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发行规模超过100亿元,涉及600多笔贷款。所选取基础资产主要为优质中小企业贷款,以信用和保证贷款为主,并采用风险自留方式进行内部增级,优先级产品的利率介于5%到6%间。相关产品均在银行间市场发行交易,投资者主要为商业银行、信托公司和基金公司,商业银行及商业银行理财计划是主要投资者,占比80%以上。

二、当前推进不良资产证券化面临的难题

从国际看,信贷资产证券化比较成熟的美国、日本、韩国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配套支持体系都比较完备,业务模式和交易结构设计多样,投资者构成较为广泛,对盘活不良资产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从我国实际看,现阶段推进不良资产证券化面临着政策制度、技术管理、市场条件、信用环境及道德风险等诸多制约,亟待破解。

(一)资产证券化相关法律制度不完备。信贷资产证券化过程及各参与主体间的法律关系极其复杂,如果没有良好的法律制度和完善的法律体系调整这些法律关系,保障各个环节良性运转,有可能导致风险失控。尽管相关部门已经出台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资产证券化业务起到一定指导作用,但层级偏低,更未对不良资产证券化问题做出任何规定。调研中,很多机构都要求对不良资产证券化立法。

(二)现有监管规定存在一定制度障碍。一是信托公司作为信贷资产证券化SPV(特殊目的载体),但不允许批量接收不良资产。按照现行规定做法,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主要通过信托公司作为SPV,实现真实出售和风险隔离,但《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财金〔2012〕6号)第三条规定,批量转让是指金融企业对一定规模的不良资产(10户/项以上)进行组包,定向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的行为。因此,信托公司虽然可以作为信贷资产证券化受托机构,但无法批量受让不良资产。另外,该文件规定,资产管理公司购入的不良资产应采取债务重组的方式进行处置,不得对外转让,因而信托公司也无法从资产管理公司批量受让不良资产。综上,信托公司无法成为不良资产证券化SPV。二是资产管理公司具有不良资产管理专业优势,但不允许作为不良贷款服务机构。一般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中,基础资产较为优质,对贷款管理能力要求不高,基本委托发起机构作为贷款服务机构。不良贷款的有效管理、清收、处置需很强专业能力,资产管理公司作为贷款服务机构相比发起机构更有优势。但《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贷款服务机构应当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具有经营贷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担任,而资产管理公司不具有经营贷款业务资格。三是投资者资格准入上存在一定限制,不利于投资者多元化。如,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保监发[2012]91号)规定,保险资金投资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入池基础资产限于五级分类为正常类和关注类的贷款。

(三)道德风险较难防范。不良资产证券化发起人对基础资产池拥有信息优势,在相关制度不健全、信息披露不充分的情况下,容易引发道德风险,导致贷款人将重心放在规模扩张上,放松贷款审查标准或将贷款投向高风险领域。

(四)配套支持政策和操作手续亟待优化。一是抵押权属变更不顺畅。不良信贷资产往往有抵押物作为增信措施,且大多为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或房屋抵押,但抵押权批量变更登记存在登记系统限制或登记机关不予操作的情况。此外,在信托公司受让不良资产时,大多数抵押登记机关不予办理由银行变更为信托公司的登记,信托公司在此情况下能否对抵押物行使权利,法院的观点也不一致。二是税收负担重。财政部、国税总局对SPV的纳税问题进行了规范,并给予了一定优惠,但只是暂时政策。三是评估定价难。不良资产证券化对信用评级等中介机构提出更高要求,但目前国内公信力强、认可度高的评级机构不足,外部信用增级机构和信用增级工具有限。

(五)交易市场和投资者主体发展不足。一是投资者主体单一。目前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仅在银行间市场发售,商业银行持有比例超过70%,基金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机构投资者参与程度不足,个人投资者和大多数非金融企业无法参与其中,风险仍然在银行体系内部集聚。二是产品缺乏流动性。受投资者主体单一、银行间市场缺乏流动性支持机制、产品禁止再证券化等因素制约,投资者基本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利于市场发展。

三、推进不良资产证券化相关对策建议

(一)推动立法保障。建议出台专门法律法规指导资产证券化业务常态化发展,规范证券化过程中的SPV设立、破产隔离、真实出售、贷款担保、资产池管理、会计处理等关键问题,融合各部门现行的监管规定,明确监管职责,为各部门制定具体操作细则以及实现资产支持证券的跨市场交易确立规范统一的法律框架。特别是对不良资产证券化业务,应规范信息披露,建立良好市场约束机制。

(二)推动完善发展环境。在切实防范风险的基础上,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解决各类市场主体参与不良资产支持证券投资、受让不良资产、参与贷款服务等方面存在的政策障碍。协调抵押登记机关优化抵押变更登记流程,允许不良资产涉及抵押物的批量变更登记。推动税务部门实施税收优惠政策,减少流转环节的税费。

(三)推动各类市场主体发展。一是促进业务发展由外部推动向内生推动转变,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充分吸收国际经验和教训,夯实内部制度建设,着手培养熟悉证券化操作和不良资产管理的业务团队。二是大力发展不良资产证券化业务所需信用评级、信用增级、资产评估、贷款服务、财务顾问等中介机构。

(四)推动建立协调推进工作机制。不良资产证券化涉及多个监管部门和市场主体,要加强司法、财政税收、抵押登记、金融监管等各部门工作联动,立足于优化经济金融发展环境,推进配套环境建设,强化投资者保护,鼓励更多投资经验丰富、风险管控能力强的非银行机构投资者参与。

作者介绍

林祖松,2005年7月北京大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到浙江银监局工作,先后在非银机构监管处、国有银行监管一处、非现场监管一处(其间在银监会挂职锻炼10个月)工作,2011年9至今担任政策法规处业务创新监管科科长(2014年4-11月在中信银行杭州分行挂职部门总经理助理)。获得中国银监会党委授予中国银监会系统“监管标兵”、浙江银监局系统“监管标兵”等荣誉称号。

参考文献

[1]姚卫巍.3万亿资产证券化启航.证券市场周刊.2013(32)

[2]韩鑫韬,古曼.韩国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启示.中国金融.2013(21)

[3]刘元根.中国资产证券化现状及发展探讨.经济研究导刊. 2013(5)

不良资产证券化现状范文第2篇

【摘要】资产证券化有利于分散较为集中的风险,保障金融的稳定性;同时还能有效的构建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为金融投资拓宽渠道。目前国内的资产证券化发展较快,但是在发展过程中,依旧存在着一些问题,如规模小、种类单一等,这些问题制约着国内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因此,在资产证券化发展进程中,应该设立专门的立法,完善资产证券化的监管体系,并且规范相关的信用评级制度;吸收国际上资产证券化发展的经验和教训,对资产证券化进行专项监管,促进其健康发展。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现状;应用;发展趋势

资产证券化主要是指把流动性较差,但是在未来具有一定的现金流的资产,进行收集然后通过结构性的重组,从而将这些资产转换为在金融市场上出售、流通的证券。资产证券化最早是起源于美国,在二十世纪七十年代,美国政府根据按揭住房发行了资产抵押支持证券,这种资产证券化的做法在当时取得了巨大的成功。从此,资产证券化开始被广泛的运用在经济领域,并且为资金的筹集提供了有效的途径。加之资产证券化独特的创新融资方式,适应了经济发展的要求,因此,在金融产品领域的发展极为迅速。近年来,中国的资产证券化发展较快,已经成功的由在境外设立spv发展到在境内设立,实现了资产证券化整体融资流程的境内化管理。但是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发展起步晚,缺乏经验,没有完善的监督体系,与国际水平相差较远,因此,应该完善资产证券化的监管,促进其快速、健康的发展。

 

一、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现状和运作过程

(一)我国资产证券化的现状

1.资产证券化的历程——境外融资历程

资产证券化在我国的发展不到半个世纪,上世纪八十年代,我国开展基础设施建设采用的资金筹集手段是“收费还贷”,经常出现资金与建设的脱节,资金紧张问题严重制约着基础设施的建设。由于当时法律体系和资本市场的不健全,资产证券化还不能有效的实施。基于这样的情况,融资企业在境外设立了spv,利用国外完善的法律和成熟的市场,进行境外的融资建设[1]。其中较为有名案例的就是珠海政府建设公路时,在开曼群岛注册spv,筹集资金修建公路。由珠海高速有限公司以珠海市机动车管理费和外地过境机动车所缴纳的过路费为支撑,在美国成功发行了总额2亿美元的债券,用于广州到珠海的铁路及高速公路建设,开启了我国基础设施收费境外证券化融资的先例。20世纪90年代后期,我国高速公路项目通过境外证券化融资共筹集约15.5亿美元资金,取得了不错的效果。

 

2.资产证券化的现状——境内融资

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完善和经济市场的逐步成熟,国内的资产证券化融资模式逐渐显现:如最先实施的中国联通计划,然后是国家开发银行发起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计划等等,随着基础建设的扩大,境内融资试点也逐步推广开来,在天津、武汉、重庆等地正在研究以路桥资产等收费权为支撑的基础设施证券化产品。国内实施资产证券化有效的解决了建设资金的筹集难题,提高了固定资产的流动性,也降低了融资成本[2]。2006年12月18日,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以信托型spv模式合计发行了37亿元的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次级证券合计3.5亿元,由信达和东方自留),盘活了信达公司部分不良资产。

 

(二)资产证券化的运作过程

资产证券化一般是通过如下的步骤实现的:

1.“资产重组”——构建资产池。根据融资需求和资产的情况,选择资产的证券化,然后,把资产汇集成资产池。能够实现证券化资产的条件:(1)未来可以产生稳定的现金流。(2)资产有良好的质量,具有同质性[3]。(3)资产证券化的收益率和现金流容易计算。

 

2.“风险隔离”——设计资产的隔离。这个步骤是实现资产证券化的核心步骤。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必须成立一个特定的目的机构spv,用于隔离资产池和其它资产。spv受母公司托付,把资产转换成在金融市场上出售、流通的证券。

 

3.“信用增级”——提高资产证券的信用等级。在证券化的交易中,资产的信用、现金流与投资者的需求往往不相吻合。这就需要spv机构把资产证券化的交易进行信用增级。“破产隔离”、“担保公司信用担保”都是常见的信用增级。

 

4.spv聘请信用评级机构、券商发行机构,对资产证券进行评级,然后发行证券,同时将募集的资金用于项目建设。

二、案例分析-中国网通资产证券化分析

中国网通资产证券化的主要过程如下:

1.聘用特定的信托投资机构,并把中国网通未来几年的盈利收入以具体的协议形式出售给信托投资机构。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公司给予受益凭证的aaa级信用评级,中国国际金融公司是本次受益凭证的计划管理人。

 

2.中国网通和中国工商银行为信托机构发行的证券提供担保。

3.信托机构把中国网通出售的资产转化为证券,并在市场中寻找投资者。

中国网通资产证券化的优势:中国网通在市场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可以吸引较多机构投资者的参与,同时是网通直接融资,降低了企业融资的成本,以资产证券化的方式为企业融资提供了低于同期银行的贷款利率,节省了成本。

 

三、国内资产证券化监管方面的问题和解决措施

(一)资产证券化监管中出现的问题

我国目前资产证券化还处于初级阶段,因此在很多方面还不健全,缺乏一个有效的监管机制,不能对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面临的风险进行有效的监管,从而使风险增加,严重阻碍了我国的资产证券化的发展[5]。特别是在证券化进程中信息的披露和风险的隔离上,存在着很大的漏洞。此外,有关资产证券化的税收政策、信用评级、增信制度中都有待进一步完善。例如,信托与证券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使信托监管制度不能成为资产证券化共享的基础性制度单元。资产证券化监管平台的不统一,对资产证券化分散风险的功能有一定的影响。

(二)资产证券化的监管措施

由于中国目前尚处于资产证券化初级阶段,在信息披露、风险隔离规定、税收政策、信用评级、增信体系、合格投资者方面仍与国外成熟市场存在较大差距,仍需进一步完善。尤其是目前法律法规不完善,没有完善的监管体系,影响到资产证券化的监管。

我国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应该不断的完善法律法规,加强法律的监管职能,对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和惩罚。用法制手段来规范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同时也应该不断的借鉴外国先进的管理水平和积累的丰富经验,再加上完善的法律制度,这样才能确保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健康、长远的发展。

我国应建立权威性的资产、信用评级机构,并且对该评级机构进行监督管理,保证其能够客观公正的进行评级。同时应引进发达国家先进的管理模式,并用法律规范评估步骤,提高信用评级的可信度。

四、我国资

产证券化发展的趋势

我国处于资产证券化发展的初级阶段,与外国成熟的运作有着较大的差距,需要不断完善法律制度、提高监管力度、规范监管职能。通过不断的发展完善,逐步做到与国际接轨。具体可以从以下五方面着手:(1)在资产池结构上,改变资产池单一的现状,丰富资产池品种[6]。(2)完善信用评级体系。(3)提高资产证券化的流动性,丰富投资主体。(4)有效的实现资产证券化的风险隔离,降低风险。(5)完善法律法规,增强法律的监管职能,促进资产证券化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史晨昱.中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发展现状及展望[j].金融论坛,2009(04).

[2]苏雪.我国资产证券化现状分析[j].河南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03).

[3]刘元根.中国资产证券化现状及发展探讨[j].经济研究导刊,2013(05).

[4]祁小伟,宋群超.信贷资产证券化理论及中国的实践[j].科学与管理,2009(03).

不良资产证券化现状范文第3篇

一、准确把握消费信贷创新的结构与内涵

奥地利学者约瑟夫•熊彼特最早提出创新概念时,就指出创新就是在原有的制度结构里增加“新的组合”,引起“生产函数的变动”,即通过引入新技术、采用新方法、开辟新市场、构建新组织,改变生产函数的技术构成,引起效率提高和产出增长。笔者认为,金融创新就是一种针对银行活动的创造,一层意思是创造一种新的制度、市场、机构与产品,表现为一种金融制度增量;另一层意思就是对现行制度的一种否定与扬弃,表现为一种金融制度质的规定性的提高。据此,我国消费信贷创新最主要的就是消费信贷增量创新,即制度、市场、机构与产品的创新。这些要素之间相互作用,沿着特定的路径演进,形成内在的创新模式与机制。如何看待和监管消费信贷的创新?对于微观上的消费信贷创新的监管,由于我国目前消费层次还比较低、技术含量也不很高,目前尚未成为银行监管当局的监管重点,但正在密切关注住房消费按揭贷款的风险问题,特别是“房奴”问题,笔者认为,“房奴”问题实质上是掠夺性开发住房消费信贷者的购买力,这种购买力如果濒临枯竭,就会传导和表现在银行的账簿上。消费信贷风险具有长期性、隐蔽性。住房按揭贷款过度发放,造成房地产虚假繁荣,甚至是泡沫问题、“房奴”问题。经历一个经济周期的冷热叠加,会加剧宏观经济的动荡,甚至是经济倒退,日本的房地产泡沫引发的严重经济低迷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消费信贷过度引致。

二、正确把握消费信贷创新的现状与趋势

银监会唐双宁副主席将我国金融创新状况评价为“起了步,上了路,水准低,不平衡”。笔者认为,这不仅符合中国实际,也符合当前消费信贷创新的特点与现状。过去几十年,银行业务一直是传统的老三样:“存贷汇”,但贷款的业务领域则发生了深度变化,表现在消费信贷创新则是住房按揭、汽车按揭,贷款范围更是扩大到教育贷款、医疗贷款、婚丧嫁娶、休闲旅游贷款、信用卡消费透支等,以及与消费结算相适应的电话银行和网上银行业务。2004年,针对房地产不良资产,尝试“准资产证券化”品种,募集资金支持各种“胡子工程”和“烂尾楼”建设资金需求,由于缺乏切实可信的信用担保、“资产池”难以保证未来收益要求权等问题,未能全面推开,但是消费信贷创新由此迈出了“实质性创新第一步”。由于我国消费信贷的蓬勃发展,业务规模快速增长,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2006年4月末,某市消费贷款规模达到39.7亿元,较年初增加3.03亿元,增长8.27%,同比增加7.8亿元,增长24.4%。其中:住房消费贷款余额28.9亿元,较年初增加0.68亿元,增长2.4%,同比增加4.7亿元,增长19.6%;汽车消费贷款余额5.6亿元,较年初增加0.03亿元,增长0.5%,同比增加0.09亿元,增长1.6%。置放POS机613台,工行“金融e通道”、农行“金e顺”、中行个人网站、建行e路通、华夏互联通等网上银行全部开通运转,各类银行卡持有量达到116.4万张,2006年1-4月份累计刷卡消费15亿元。传统的“节约就是节俭”、“消费就是浪费”的观念正在发生悄然变化,当然也出现了一些不切实际的超前消费问题。在消费信贷创新水平上,消费信贷制度趋于规范统一,行为更标准,发展更理性;消费信贷市场趋于完善和发达,容量和规模不断扩大;消费信贷品种趋于多元化,信贷方式更加丰富和灵活。金融创新的层次、技术含量、附加值还较低。消费信贷产品主要也是简单地复制与模仿国外产品,特别是机械地营销上级行推出的相关产品,服务的同质化现象严重,人无我亦无,人有我亦有,怠于创新,惰于开拓。消费信贷市场容量相对狭窄,市场环境有待完善,商业银行消费信贷营销的人力资源配置不合理,消费信贷创新意识差、运作经验少。各机构、各地区之间差距较大。在产品开发、市场营销、风险控制等方面还存在很多问题。

三、辩证看待金融创新带来的风险问题

消费信贷创新打开了居民消费的闸门,扩大了居民消费的缺口和空间,形成居民消费在时间与空间上资金安排错位,给商业银行开展消费信贷创新提供了条件和基础。但消费信贷创新风险具有两面性,一方面就是出于规避风险的需要防范了大量的风险,另一方面也创造了大量的风险。在加入WTO的后过渡期,随着经济全球化、金融一体化和金融自由化、业务信息化的发展,受电子信息技术、流程银行再造等新技术、新思想、新观念的冲击,各种金融衍生产品、资产证券化产品、理财产品等层出不穷,创新浪潮方兴未艾。面对金融创新的持续发展,应当主动适应和调整消费信贷创新的风险监管理念、方法、手段。金融消费信贷创新是大势所趋、是历史潮流,必须面对、必须适应、必须跟上。不创新就要落后,不创新就要被淘汰。发展是硬道理,创新是银行业发展的不竭动力,必须在“发展中化解金融风险”,必须要坚持“鼓励与规范并重、培育与防险并举”的消费信贷风险监管战略。

(一)对消费信贷创新的认识不足。在经济全球化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过渡期即将结束的宏观背景下,中资银行面临着尽快提升市场竞争力的紧迫要求,监管部门要积极鼓励和支持商业银行的消费信贷创新。商业银行要按照“需求跟进”与“供给领先”的模式,加大金融创新的力度,第一步就是要引入国际上比较先进、成熟的消费信贷制度、市场、机构与产品,进行跟进、模仿和移植,实现跟进制度本土化,同时加大消费信贷基础建设,达到一定的消费信贷规模,实现数量扩张型消费信贷创新。第二步就是要建立健全符合我国消费习惯的消费信贷制度,积极培育消费信贷市场,引进国外消费信贷机构的战略投资者,能够自主创新消费信贷产品,以消费信贷供给引导居民需求,进行内涵式消费信贷创新。

(二)消费信贷创新的机制不完善。从我国消费信贷创新监管实践和经验看,构造消费信贷创新的内在机制,是保持商业银行具有消费信贷创新的持续动力。综合国内外成熟的做法,笔者认为,当前商业银行要加强消费信贷资金的对称、消费信贷的质量保证延伸、消费信贷要素分解、消费信贷条款的增溢与组合、消费信贷风险管理技术扩展机制建设,实现商业银行消费信贷创新所带来的风险能够在资本的约束下,实现自我平衡、不断降低。

(三)消费信贷创新的风险可控性问题突出。加强消费信贷市场制度建设,扩展消费信贷市场的功能,合理安排消费信贷序列,针对消费信贷东中西部梯次明显、城市优于农村、消费贷款比重低、风险偏高等特点,着力扩大消费信贷市场,吸收和消化消费信贷风险。商业银行要改进消费信贷服务,推动居民消费升级,创新消费信贷级次和梯次。不断提高消费信贷的覆盖面,优化消费信贷的地区、客户结构,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加强资本约束。建立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信贷文化,提高消费信贷风险管理技术,形成不同的风险组合。实行模块化管理,降低消费信贷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促进消费信贷的稳健发展。

(四)消费信贷创新与规避监管的关系处理失当。进一步理顺商业银行消费信贷创新与监管的组织架构,提高对金融创新风险管理的认识,有效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创新活动,严格消费信贷产品市场准入的风险管控标准和政策,并加强跟踪调查和研究,为消费信贷创新监管提供专业的和技术的支撑,厘定消费信贷创新的审慎监管标准,规范消费信贷创新的监管专业化操作规程,确定符合我国国情的消费信贷创新业务监管总体策略,提高风险监管的水平。

四、消费信贷创新的风险监管建议

(一)加强消费信贷的基础制度建设,完善消费信贷创新运行环境。重点要制定《消费信贷促进法》、《个人信用管理法》、《物权法》等法律制度。完善个人破产程序,修订《破产法》。改进消费信贷司法审判制度,明确消费信贷的债务纠纷不得援引“保护和支持弱势群体”原则。建立消费信贷监管制度,维护消费信贷秩序,增强信贷消费安全。开展消费信用调查,加强消费信贷的对象、程序、用途以及消费信息的披露,维护消费信贷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消费信贷法制化发展。

(二)活跃消费信贷市场,提高市场运行质量。要推动商业银行按照“先城市,后农村;先中等阶层,后低收入阶层;先东部,后中西部;先住房与汽车,后医疗与旅游”的原则,创新消费信贷级次和梯次,实现消费信贷产品的多元化,以点带面,实施立体营销,细分消费信贷客户,引导城乡居民消费。同时规范和深化一级市场管理体制改革,逐步建立和完善消费品抵押二级市场,提高消费信贷资产的流动性,鼓励商业银行发行按揭抵押证券,为按揭贷款建立起了全国性的、甚至是国际化的市场,推动消费信贷国际化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