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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乡村治理 困境 对策
【中图分类号】C912.82 【文献标识码】A
经过30多年的快速发展,国家的治理体系和能力已经难以适应不断变化了的现实和实践,面临着市场化、民主化、法治化、科技发展、人民生活质量提高、社会结构分化和整合等给治理带来的挑战。作为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乡村治理的难题和挑战就更明显,乡村治理的现代化显得更为紧迫。
变迁中的乡村治理困境
相比城市治理,乡村治理的难题不仅在于区域大、差异明显,而且在于体系更不健全、能力更为薄弱,长期以来得不到重视,更重要的是乡村社会基础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变化。过去三十多年,是中国乡村社会变化最激烈的时期。为什么这么说呢?我们先来看改革前的中国乡村,从比较中才能看出这种激烈的变化。
从20世纪50年代到70年代末,国家发动合作社运动乃至后面的运动,对乡村社会进行了彻底的结构性改造和重构:土地实现集体所有制,传统的士绅阶层和地主阶层基本上被消灭了;广大农民被编入了以生产队为单位的政经合一体制,传统的家庭、家族等以血缘为组织原则的结构大为弱化;政治动员、行政管理取代乡规民约,成为社会秩序的维护和运行机制;户籍制度将城乡分割为两个不能自由交流、交换和流动的封闭性社会。在这种结构性环境中,个人的自主性、自由度、选择性非常之少,相比传统时代,这个时期的乡村社会处于强整合状态,社会结构更为单一,政治身份替代经济地位、传统声望和文化资本成为社会等级的唯一因素,自主、自治的社会空间几乎不存在。这对于乡村社会秩序而言不仅不构成任何挑战,反而是坚强的基石。如果说当时乡村治理有什么问题的话,那就是没有活力以及政治运动的破坏性影响。
改革开放以后的乡村情况就大为不同,既没有回到革命之前的传统时代,又缺少时代的强制性超稳定,乡村社会结构和基础处于急剧变迁之中。中国的经济改革起步于农村,即农村实现。这一改革诱发农村社会的全面变迁。首先,实现后,生产单位从生产队回归到家庭,家庭不仅是消费、生育养育、教化的生活单位,而且也是生产单位,生产功能得到重新肯定和发展,家庭有权安排自己的劳动力,由此引发家庭的多种经营模式。与此相关的是,村落内部的经济联系在削弱。虽然中央一直提倡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但是实际上,农村“统”的体制机制非常微弱,在很多村庄几乎不存在了,农村水利设施和其他基础设施建设由于政府没有钱、集体经济瓦解、村庄联系纽带削弱等而得不到维护和建设。相应地,农村体制演变为乡政村治体制,特别是从80年代后期开始,乡村实现了村民自治,政府与村庄的联系远不如以前密切,税费和计划生育成为政府干预乡村社会的最主要手段,但是也是最容易造成与村民冲突和紧张的节点。到了20世纪90年代中期,农民负担过重和严厉的计划生育工作,引发农村干群关系极度紧张,一度曾在不少地方出现干群冲突事件。这个时期(80年代初到90年代后期)乡村的治理困境至少有三:一是村庄公共事务缺乏供给主体;二是干群关系紧张;三是新的治理制度建构缓慢。
当然,改革开放以后特别是从20世纪90年代市场化改革确立以后,对乡村治理构成最大挑战的还是乡村社会结构的变迁。乡村社会结构变迁主要体现在三个维度上:一是人口结构维度。自从实现改革后,农民不仅获得了自主的农业生产经营权,而且获得了劳动就业选择权,由此,原来被束缚在农村土地上的剩余劳动力得以大量释放,在随后快速的工业化、城市化、市场化和对外开放进程中,农村劳动力纷纷外出务工经商,形成了“民工潮”。如果说80年代只是剩余劳动力外出,那么进入90年代,外出的不仅仅是剩余劳动力,连农村和农业所需要的劳动力都在外出,因为农业劳动无法增加农民的收益,甚至成为负担,这一趋势一直延续到现在。由此,中国农村青壮年人口纷纷离开,出现农村人口迅速老龄化以及大量留守儿童问题,农村人口结构呈现“386199”(妇女、儿童、老人)三留守现象,大批村庄“空心化”、“老龄化”、“空壳化”,我们曾用“农村很散、农民很老、农业很弱”来描述新三农,这就是新的乡村治理困境。在人口老龄化的背景下,农村治理首先遇到的一个困境就是缺乏治理人才;不仅如此,一些农村地区,连基本的治安都难以维护;更大的挑战就是农村养老问题,农村养老不但缺钱,更缺人力。人口结构变迁背景下乡村还存在许多其他治理问题,比如村庄公共事务难以正常开展,民主自治无法正常运行,乡村现代化更是困难重重,新技术、新观念难以推行,更谈不上社会创新。
第二个维度就是乡村社会分化。在过去三十多年中,工业化、城市化、市场化为社会分化提供了契机,乡村社会分化与城市社会分化都非常快、非常明显。一方面社会分化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表现,相比于计划经济时代的“平均主义”,社会分化体现了社会经济发展为不同能力的人提供了各显神通的机会,从而使不同的人在社会经济发展中获得不同的地位,另一方面由于转型过程中存在着制度不合理、权力寻租和市场行为不当不法(如假冒伪劣)等因素的影响,使得社会分化存在着严重的不公问题。与此同时,社会分化又反过来进一步影响和左右下一步的分化。具体到乡村,不论是收入分化还是阶层分化等,都是相当明显的。农村收入差距扩大成为事实。与收入差距相关的就是乡村社会阶层的分化。在计划经济时代,乡村社会虽然也有所谓的“地富反坏右”,但是这更多的是政治符号,当时主要只有两个阶层:干部与社员。而改革开放后,乡村社会分化成至少有8个阶层:农业劳动者阶层、乡镇干部阶层、乡镇企业家阶层、农村个体工商户阶层、农村雇工阶层、农村知识分子阶层、乡镇企业工人阶层、农村私营企业家阶层。不同的社会阶层有着不同的社会经济地位,有不同的社会影响力,更有不同的利益取向、需求和行为。在这样的阶层格局下,乡村治理显然比以前更复杂、更具挑战性。最大的挑战就是在乡村治理中如何合理地体现不同阶层的利益和需求,既要防止上层阶层对中下层阶层的剥夺,又要避免中下层对上层的对抗,阶层之间的社会团结成为乡村治理的头等课题。乡村社会阶层分化,改变了乡村治理的社会基础和目标,如果能实现阶层的社会团结,那么乡村的治理和发展将不再是难事。
第三个维度就是村庄类型多样化。由于历史传统、地理位置、人口结构、社会经济因素以及其他因素的不同,不同村庄在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中表现很不同,呈现出多样性态势,不再像之前那样绝大多数农村都是一种产业形态、相同的管理模式和社会构成等。中国有60多万个行政村、几百万个自然村,每个村庄都有其个性。有的人将当前的村庄划分为“城中村”、“空心村”、“新型社区”、“超级村庄”等。由于划分标准不同,可以有不同类型的村庄分类,比如根据人口进入和外出情况,也可以分为三类村庄:外来人口多的村庄、外出人口多的村庄、没有外出和进来的村庄;还可以按地形划分:平原村、丘陵村、山村、高寒村、高原村等等。虽然有些类型是自然形成的,如按地形形成的不同类型村庄,但是这种自然因素也会影响村庄的社会经济,从而影响村庄治理。比如中国目前最穷的连片特困农村大多位于高寒偏远、沙漠戈壁等地理条件和环境非常恶劣的地区。这些地区的村庄由于贫困或者不发达,它们面临的治理问题显然不同于其他地区的村庄。村庄的多样化和个性化,表明村庄治理应该是多样性的、个性化的。在这种情况下,固守于一种治理模式,采取“一刀切”的治理方式,已经不足以解决问题、满足村民的需求和实现村庄的团结、发展。
迈向多元自主的乡村治理
在过去三十多年,乡村社会在变化,而乡村治理也没有停滞,问题在于乡村治理的调整变化跟不上乡村社会的整体变化,因此乡村治理的困境和挑战由此而生。乡村治理的调整和变化基本上按照这样的轨迹进行:从国家与乡村的关系上,乡村治理更多的向着自治方向演变,但是出现自治与行政化摇摆不停的问题。一方面由于乡村经济基础发生了明显的变化,传统的集体化治理机制已经不再有效,由此国家将村民自治机制和制度引进乡村。但是另一方面乡村依然承担着农业生产、支持城市、工业发展的重任,于是国家对乡村既有巨大的政治需求,但是又无力承担乡村公共服务。在这样的情况下,国家既希望于让渡权力让村庄自治,由村庄自身解决一些公共服务和公共事业发展问题,与此同时,又不能不向乡村汲取更多的资源为国家工业化和城市化服务,因此又得强化对乡村的行政控制、管理和动员。村民自治制度就是为了满足这样两种有着明显张力的需求而设计的。在自治层面,由于不同村庄的人口结构、经济条件、历史传统不同,有不同的表现,尽管有少数村庄在自治过程中不仅能完成政府的任务、有效解决问题,而且还能增进村民的福祉和村民团结,但是大多数乡村自治并不尽人意。
虽然不同村庄特别是不同类型的村庄面临的治理问题有所不同,但是,它们也有一些相似之处。具体而言,当前乡村治理存在着这样一些具有普遍性的问题:第一,公共服务供给严重不足,城乡存在着明显的公共服务差异。虽然这几年国家不断加大公共服务投入,但是,公共服务质量远不能满足农村居民的需求。第二,既有的公共服务存在传递不足问题,不能很好地抵达村民那里,这里的约束因素是公共服务人才缺乏以及公共服务机制不健全。许多农村公共服务存在有事没人干,或者有人干不了,比如农村由于缺乏高质量的村医,因此农村医疗健康服务包括公共卫生健康服务无法得到很好的传递。在村庄,由于没有公共服务的专门机构,因此村委会就担当着政府公共服务的一些职责,但是村委会不但人手不够,而且由于不具备政府功能,因此难以胜任公共服务的传递,反而损害了其担当村庄民主自治功能。第三,村庄公共事务有事没人做、有事没人愿意做、有事没钱做的情况越来越普遍,这里的原因很多:一是大量人口外出,村里只剩下老人;二是村庄合并,行政村下面有很多自然村,村民对自然村的公共事务可能感兴趣,但是对行政村公共事务冷漠;三是村庄原子化、个体化日趋严重,认为公共事务是政府的事或是村干部的事,与自己无关。第四,村庄的社会团结出现问题。一方面也是由于原子化和个体化问题,人们更加追逐自己的利益,另一方面在公共事务中存在一些不公平、不合理、不透明问题,影响到村庄的社会公正,从而导致许多不满、纠纷乃至冲突等,直接影响到村庄团结。第五,传统的村规民约和团结文化在城市化、工业化、市场化和科层化中遭受损害和破坏,村民变得更加自我和个体化。同时不同村庄也有自己一些特殊的治理问题,比如超级村庄存在外来人与本村人的分割以及村干部的贪污问题;城中村存在着治安、外来人口管理、环境卫生问题等;欠发达村庄存在贫困、空心化等问题。
总括起来说,当前乡村治理存在机制不健全不合理、能力不足、供需错位、村民参与不足和团结不高、共同体衰落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首要的还是要求政府发挥更大、更合理的作用。具体地说,政府应在公共资源投入与机制改革两个方面发力:首先政府应该加大公共服务资源的支持力度,目前的力度还不足以解决公共服务短缺问题。公共服务应该由政府全面承担和提供,特别是在欠发达农村,中央政府和省级政府应该承担更大的公共服务投入责任。在公共服务方面,不仅要注重生活性公共服务投入,还要增加对生产性公共服务投入,包括道路交通、饮水、污水和垃圾处理、教育、医疗卫生、信息设施、技术服务等。其次,政府在资源投入和运作机制上进行创新改革,资源投入和运作应以培养治理能力、激发村民参与和合作、满足需求为目标,不能仅仅为了投入而投入。在机制上,国家应该还村委会以自治本来面目,让其真正从事村庄公共事务的治理,而在村庄层面建立公共服务运行机制时,一方面要强化公共服务的专业化,另一方面将公共服务更好地与村民需求对接。这里的前提在于公共服务人才的培养和引进,现有的公共资源配置或者不能有效地解决公共服务人才待遇问题,或者不注重这个问题解决,更不注重加大农村公共服务人才的培养。目前农村公共服务吸引不了人才,即使引进的人才也想办法逃离,严重地影响到农村公共服务的质量。国家在一些贫困地方实施特岗教师政策,吸引了不少刚毕业的大学生到贫困地区特别是农村学校任教,不仅解决了农村学校师资短缺问题,而且大大地提高教师质量,明显地改善了当地的教育条件。这个实践经验可以应用于乡村其他公共服务人才引进和培养上。与此同时,国家还需要拿出一些公共资源,改变配置方式,诱发村民参与村庄公共事务治理上,比如实施以奖代补的财政配置机制,加大向村庄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力度。不管怎样,国家资源配置机制改革应该以激发村民参与、合作为先决条件。只要每个村庄有更好的自治机制、自主参与机制和合作机制,那么就可以有效地解决村庄治理中出现的难题。
乡村治理能力的提升还有赖于外部力量的援助和帮助。这里的关键还是国家要鼓励外部的社会组织进入乡村,帮助培育村民的合作和组织能力,更要激发他们参与村庄治理的动力。在这方面国家有两套工具可以使用:一是政策工具,比如可以采用税收优惠政策或者便利的注册政策支持参与农村治理的社会组织发展,另一个是财政工具,政府可以购买一部分社会组织的服务,让社会组织参与到乡村公共服务建设之中,由此借助于社会组织,增强村民的治理能力。早在20世纪30年代,有一批知识分子就凭借着他们的知识技能,发动乡村建设运动,试图解决当时阻碍中国发展和民族救亡的“愚、弱、穷、散”痼疾。虽然这个运动由于历史原因并没有成功,但是它依然激励着当今一少部分知识分子尝试着在乡村开展建设,其中乡村治理是他们所重点关注的。如果国家对这些行动给予政策和财政的支持,将会激发更多的社会组织参与到乡村的发展之中,会大大地提升乡村的治理能力和水平。
关键词:乡村社会;法律选择;不知法;知法
一、是法律选择乡村社会还是乡村社会选择法律
(一)乡村规范与国家法的矛盾
随着社会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社会治理结构的重新审视,一时间,原本相对独立的乡村社会也被纳入到这种新的社会秩序构造中来。乡村社会固有的、传统的乡村规范体系“曝光”于国家法治建设面前,面对这一看似与国家法治建设格格不入的东西,究竟怎样协调平衡成为现阶段不断讨论的话题。什么是乡村规范,有的学者称为“民间法”、有的学者称为“习惯法”、还有的学者称为“软法”等。无论称其为何,基本上在传统性、民间性、内部性等方面达成一致。①目前,就乡村规范与国家法之间的关系上,大多数观点认为:“乡村规范属于非国家法,具有一定的适用范围和地域性,国家法要吸收一部分乡村规范;而乡村规范也要向国家法靠拢,逐渐将部分乡村规范上升到国家法的层面”。持这种观点的往往前后自相矛盾,在前面承认乡村规范具有一定的适用范围而之后要上升到国家法。因为既然作为国家法,就必然具有普遍适用性或普遍指导意义,然而乡村规范只在一定地域内部人们基于身份关系或者血亲关系而形成的长时期的、延续的约束本地域人们行为的规范法则。自然这与国家法的基本特征相违背,又怎能具有普遍的适用性。还有部分观点认为:“乡村规范与国家法格格不入,自然要实施国家法废除乡村规范,要在乡村社会中依照国家法来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对此,这种观点是法律万能论的体现或者说是法律中心主义的表达。任何社会,都有其自身发展的规范约束,倘若社会只能依赖于法律,可想社会将会凝固,陷入一片拘谨当中,整个社会的发展会受制于各式各样的条条框框当中,这样的社会会发展?那历史是如何进步的?因此,这种观点完全否定了社会变迁发展的连续性,忽视了历史的进步性,陷入法律万能论当中。基于上述两种具有代表性的观点,笔者认为:乡村规范首先是一种文化,是一种法律文化,既然作为一种文化必然具备传统性、延续性的特点。而且这种文化是约定俗成的,一般不会轻易做出改变[1]。赋予其法律文化的内涵,是因为在文化的大系统中,乡村规范起到了法律的作用,尽管这种作用在现代观念当中有时显得不可思议或难以理解,但是对于一个充满乡土气息、人员流动缓慢的地方而言是最适合不过了。其次,在乡村社会中,规范的选择是基于人们的偏好,就好比一个消费者在选择商品的时候会综合考虑自己的经济能力、商品的性价比、用途等等,最后在琳琅满目的商品中选择最优化的商品。再次,与其说是选择规范不如说是选择文化,因为在一个相对封闭的地域内,长期基于身份关系建立的熟人社会已经形成,面对国家法的不断冲击下,其往往表现出抵制或不认同。这种抵制或不认同不是两种社会治理结构的博弈,是两种文化之间的较量,它们各自表达不同的意愿,国家法所表达的是“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而乡村规范表达的则是“乡土社会的乡土正义、熟人社会的连续性”。因此,两种不同的意愿表达不存在吸收与被吸收的关系,也不可能存在优劣之分,只是文化所体现的不同的社会治理模式,而且在短时期内这是不能消除的,也是社会发展正常的表现。
于是乎这并存于社会中的两套规范体系被广泛热议。如果说非将乡村规范吸收于国家法之中,这多此一举。当然,并不是说不能吸收,这就必须要考虑效益问题、在吸收的过程中成本与收益是否成正比等问题。笔者认为:乡村规范在一定地域内起到的规范约束作用见效快、人们普遍认可和信服。它是一种社会延续的产物,完全可以由国家法来实施外部监督和适当改变(这里说的改变是不改变乡村规范的本质内核,使一些不符合现代法治要求的规范趋于合法化)。不必排挤乡村规范使之没用存在的空间,也不必完全废除,况且既然说其是一种文化,它是一种深埋人们内心的东西,已经根深蒂固于乡村社会之中没办法废除之。因此,在既要建设法治又要面对乡村规范的矛盾中,可以采取国家法对乡村规范的外部监督使其在不改变原有文化内核的同时逐渐合法化,并存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
(二)乡村社会的法律选择与法律选择乡村社会的矛盾
初看这句话似乎有些矛盾,其实不然。“乡村社会的法律选择”中,这里说的法律是广义的概念,包含了乡村规范。而“法律选择乡村社会”,这里的法律仅指国家法。也就是说,前面是从静态的角度阐述国家法与乡村规范的矛盾,这里从动态的角度去阐释。在不断进行的法治建设中,乡村社会也摆脱不了法治框架的干预。在这一过程中,乡村社会表现出消极、抵牾的态势,但国家法的强行进入使得原本不愿意接受的乡村社会只能被动去接受这些看起来条条框框的东西,至少是表面上接受了。原本传承的特有文化受到了国家法的影响,乡村社会开始反思其本域内的规范,试着去接受国家法。然而,在“试用行”中,乡村社会发现本土社会不适应强制的、冷冰冰的东西,对于国家法的强行介入,以往存在于乡村社会固有的社会治理结构受到冲击,熟人社会受到国家法的外在束缚。所以,每当乡村社会发生一些纠纷矛盾时,他们还是会依赖于长期传承的温和、高效、便捷的乡村规范。因为,固有的社会状态是长期保持的结果,他们所追求的不仅仅是法律上的公正,更多的是乡土的公正[2]。一旦国家法适用其中,就会僵化保持已久的社会氛围,而且很难恢复其共同维持的社会秩序,后续问题要比现实纠纷重要得多。所以,建设法治社会不仅仅是政策性的,更多的是多元化的,不仅仅是国家法的强行推行,不单单是法律宣传、法治教育等停留在表面化的措施,更多的要考虑基层社会,尤其是乡村社会的社会环境、文化状况、人员文化程度、当地乡村规范等等一系列实际因素,倘若只是盲目地追求法治化的指数、指标的完成百分比这只是一时麻痹公众的眼睛,没有从根源上实现法治建设。如果一味的把国家法作为法治建设的重要手段,每当出现一些事件时就批评社会法制不健全、体系不完善等制度性的原因,那么社会将受到各种条框的约束,每个人行为时考虑的因素往往比不为行为的成本要大,故而人们更多的去选择小心谨慎办事,一旦稍有不慎,将会有法律制裁。试问,这样的社会怎么发展怎么进步?
二、知法还是不知法
目前,每当乡村社会出现发生一些棘手的案件时,总是批评该地区法治建设落后,百姓法治观念欠缺等一系列论断。而且这种论断似乎成为当今正统的论断。初看这样的观点,觉得有些道理,但细细推敲,会发现一些问题。(一)对个案的分析趋于表面化,没有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而且这种观点呈现出一种公式化、套路化的姿态。(二)政治性色彩浓厚,往往这些腔调出现在政府公文或者新闻报道中,这就使得这类语言得到“普及”为人所熟知。每当发生于乡村社会一些案件时,究其原因时,这些套话就跃然而起。(三)这种观点呈现出扩大化、覆盖化的趋势,缺乏对个案的深入分析,因为每一个案件的发生表面上看似相同或相似,但究其原因都会有各自不同的背景。仅仅从表面上类推一些相似案件就套用这种观点似乎有些不负责任。当然,我并不否认在分析案件时可以比照相类似的案件,比照分析只是方法,但是不能套用结果。
多年来,我国的普法工作没有停止,难道是普法工作没有做好?还是另有原因?按照上述公式化的分析,就会得出这样的且是这样的结论:
这样的程式化的推导只是表面上符合逻辑,但缺乏理论支撑,不能让人信服。当然很多时候也不排除一些基层地方(特别是偏远山区)可能确实不知法,但这样的面积毕竟很小,不能肆意扩大。就一些案件而言,根本不是不知法这样简单的原因所致的。当违法者与受害人面对可能要受到国家发的制裁时,就会选择作出一种充满文化意蕴的理性选择[3],选择乡村规范更有利于恢复打破的社会关系,更有利于恢复以往的熟人社会。通常这样的选择被看作是不理性的、越轨的,但是其实是处于他们的理性选择。不是他们不知法,更多的是一个利益的权衡与选择。因为他们知法才会去平衡去选择,倘若真的不知法,还会去权衡吗?去选择吗?这时是没有退路的,唯一的选择就是国家法。因此,针对目前出现的这样观点,认为乡村社会不知法是缺乏依据的。
在社会的发展中,社会治理方式不同也是正常的,毕竟社会是一个文化表达载体,不同的地域所表现的文化不同。知不知法只是人的一种主观认识,而文化的存在是客观的,如果过分追求社会对国家法的认知,无疑是要通过主观的改变去改变客观存在,这是不可能实现的或者说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法治建设不仅要把目光放在国家法的健全与完善,还需要考虑现实的广大乡村社会内部实际情况,正确看待乡村规范、正确处理国家法与乡村规范的关系、正确认识乡村社会的文化底蕴。(作者单位:1. 宁夏大学政法学院;2.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巴里巴盖垦区人民法院)
注释:
① 谢晖教授称之为为“民间法”,高其才教授称之为为“习惯法”,罗豪才教授称之为为“软法”
参考文献:
[1] 梁治平.法辨[M].广西: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5.
【关键词】村庄 善治 公共财
【中图分类号】C912.82 【文献标识码】A
乡村治理秩序或者乡村系统的相对稳定,以村庄治理秩序为载体,需要相应的经济资源集聚机制为基础。当现代市场社会的核心发展越来越取决于产业化利益的时候,以广大小农为对象的村庄治理,必然会与公共资本―“公共财”密切相关。那么,村庄要想达到善治状态,即“通过治理以实现农村社区公共利益最大化的动态管理过程”①,这块公共财应该是多少?从何而来?用向何处?在缺乏公共财的传统农区村庄,是否有可能重新生成公共财?地方上有无这样的经验性探索?这正是此文需探讨的。
公共财,是村庄善治可持续的关键
改革开放以来,一方面,乡村经历了一个对于小农村社制度的去组织化过程,其既有自治平衡结构支离破碎,大多数村两委缺乏集体收入;另一方面国家面临经济危机,财政紧缩,对乡土社会治理欠缺充足的投资。于是,乡村劣治便出现了。在缺乏集体公共资金的情况下,以前是以三提五统的方式,通过向农民摊派治理成本,来维持对乡土社会的治理。
自2005年起全面免去农业税之后,又出现另一种形式的治理问题,即自上而下地给钱,才能形成对上负责的乡村治理。税费制度取消,变成了由上级政府特别是中央、省两级承担对农村公共开支责任,这是一个重大变化。其结果是:谁给钱我对谁负责,上面给钱,我村两委就变成了只向上负责,但是上面的指导并不必然与村庄内在的具体需要合拍,甚至未必从村两委干部的实际需求和愿望出发……发展下去,基层治理不但要以钱为手段,而且成本不断增加,也难以做到有效和实事求是。
例如,你要求我建立党员活动室,哪怕每一天都锁着门我也建了;你要求建立电脑室,我也建了;有了电脑室还得有一台电脑,我再给你增加一份审请报告;此外,还得有人管电脑,再增加一份钱。按照现有的这套自上而下的体系,任何一项所谓的治理都必须拿钱。这些钱并不意味着增加成本同时其功能也增加。这是今日乡村治理所出现的机制性问题。
无论是农业税费时代的乡村治理问题,还是免去税费之后的新问题,其实质在于:乡村治理需要公共资本―“公共财”。在基层,有财才有政;有私财则有私政;有公财则有公政,才会增强基层治理活力,形成相对持久的公共治理,强化以广大小农为基本立场的村庄善治。
公共财正是公共空间存在的必要条件。我们曾经对村级收入与村级有效治理的相关性有一个经验性判断:以浙江湖州为例,一些村两委由于土地出租金以及门面房等第三产业收入,使得村级收入能占到全村经济总收入的5%以上,这样的村庄能够维持良好的村级治理。无论村两委是谁当政,也勿需考虑村干部的能耐、水平如何,也不必看它有多少老党员、好干部,只要有充足的村级收入,便能形成有效的治理。因为就算村民不出资,开办村里活动还是有收入可以维持。完全空心、空壳的村庄,彻底将集体财产分干净、没有任何收益的村庄,在广大村民生老病死等各种杂事问题的处理上,谈不上构成起码的村级治理,不管上级是否给足了村两委启动资金。基层治理主体弱化的问题,本质上是基层公共财缺失的问题。农村基层党建有的能维持,有的瘫痪,区别主要在于有钱与否:没钱便管不了事,发挥不了作用;村里有地租或者经济林收入,便有实力来应付各种复杂治理问题。
在传统农区,利润从农业不断流入二、三产业的经趋势下,如何形成基层公共资金增量?这块公共资金,其主要的逻辑关系,只能是内生型的,即生于基层用于基层。假如其主要逻辑已经变成了外生型的,即取之于上级,村两委便只想着对上负责;那么便难以杜绝应付、投机等对待小农的现象。但薄弱的基层总还要有辅助的、引导性的条件或者环境支持,为了区别于“等靠要”的外生型逻辑,可称之为外发型逻辑。
公共财的“内生型”逻辑
公共财的“内生型”逻辑,源于村两委主导的社区综合合作社。十多年来,当代乡村建设的主要目的之一是以村两委主导的农民合作为纲,形成区别于分散小农的组织化主体,以有组织的农民经济活动、社会活动乃至文化活动,形成乡村治理的良性结构,为乡村善治形成有价值的机制性探索。其中,关键在于,形成村两委主导的综合性农民经济合作社,以其经济活动的内部化良性循环机制,主要是以第三产业内部服务于第一、第二实体产业的形式,生成一块用于良性治理的村庄公共资金。以这块公共财,服务于村庄社会、文化、教育、生态、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事务,以形成乡村善治。
为什么说需要村两委主导的社区综合合作社呢?首先,在农村基层,要把农民组织起来,行政村是最适合的基础性单元。因为村民自治委员会本是建立在村庄集体土地所有制基础上的农民自组织,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开展村庄各种服务工作,本就是村党支部、村委会分内的工作职责。其次,虽然合作社是市场经济的主体,但是大多数不是村两委主导下的合作社组织,因缺乏体制内的资源和条件借用,能实质运行的并不多,服务能力强、信誉好的生产型合作社就更少,群众信任度不高。形成小农立场的乡村治理,这样的组织系统管理,本质上是在一定的经济财产占有、生产、分配、服务基础上的社会管理。要强化小农立场的乡村治理,以村两委主导的农民综合合作社为组织载体,提振农民组织,形成农民群体的主体性人格;重建乡村系统,形成农村地域范围的主体性实体,可能实现这一点。
如何在第一、第二产业无利、微利的传统农区,形成一块旨在促进乡村良性治理的公共资金?分散小农只能产生处于生计线上的家户资金,并不能产生公共资金。单纯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只能产生合作社成员资金,何况假如不借用村两委的体制内资源条件,其变异的可能性极大,存在着不可持续的生存风险。村两委具有体制内动员力;农民经济合作尤其是金融合作或其它服务业合作,相对具有一定的利润空间。李昌平认为,发育村社“内置金融”合作是村民主体性发育的根基。村社有了“内置金融”,农户土地承包权就可以抵押贷款了,村两委和村民综合性合作组织就有了心脏和血液,内生之动力就会自发生成。杨团认为:以村庄为基础单元的综合农协―合作社要办信用部,在合作购销功能上增加合作金融功能,是三农改革的突破口。综合农协的农技推广、村容和环境治理、老年人照护与儿童教育等社区服务和文化开支,都是农民合作组织通过规模化、社会化的经济服务获得的收入。
以兰考县南马庄村两委主导的农民生态合作联社发展为例。从2004年起成立至今有11年了,合作社的小杂粮、大米产业的推广发展,村留守妇女、返乡青年创业,均可以成员身份从合作社的资金互助部进行12‰的借贷。资金互助部服务于小农生产发展,加工实体也返利于成员,给大家带来利益。迄今,南马庄的资金互助达1000万,每年产生的利润,为社员承担其生活用电费;也为老年人协会进行捐赠支持公益事业;还为6个月~15岁的合作社成员子女购买保险……以金融合作为核心把小农组织起来,合作社资金互助部资金的绝大部分,从农民的农业收入、打工收入中来,其利润又回馈于农民,为农民的文化福利、社会福利买单。在这种村社内部良性循环的模式中,会培养一批公心的组织带头人,形成信息业、金融业、服务于实体经济的好方式。
再以胡寨村村两委主导的农牧业专业合作社的综合发展为例。发展了10年的胡寨村综合合作社以紧抓各种服务来聚人气。在农业经济上,合作社做种植、养殖、加工等的产前、产中、产后的技术、种子、农资、销售等服务;还直接搞资金互助,现有100多万互助资金直接服务于社员的资金需求,还以其自身利润用来支撑村庄幼儿园的发展,以及村庄老年协会、腰鼓队、广场舞的社会文化需求。正是因为村庄综合合作社的发展,在村两委班子选举时,合作社出面组织人参与选举相当顺利。对于村民而言,离开了村两委主导的合作社,产品没办法加工;农产品不知道卖给谁;蔬菜怎么种,技术上没办法掌握解决;农田没办法进行水利灌溉……离开了合作社的农民组织,无法更好地生产、生活,于是大家的心就凝聚在一起了。
总之,兰考以南马庄、胡寨为代表的合作社发展都是村干部领办的综合型合作社,属于政社合一,体现了村社血地缘关系与党政体制内资源有机结合的合作社成长规律。其共性在于:采取的是村两委主导的“合作金融+实体产业+公益服务”的程式:首先指的是一种“内部化”的经济机制,即以村社为边界的农业、加工业和农村金融业三业并进,能够内部化收益互补并降低外部风险的经济;其次,在村社文化共同体层面上,即以“内部化”经济收益为保障的维系村社文化共同体的公益服务。正是种方式,小小村社成为再造农民人生价值和生命意义的基本场域。
公共财的“外发型”逻辑
公共财的“外发型”逻辑,源于政府涉农部门及涉农企业为主的社会参与力量。多年来的一个共识是:任何外部参与力量进入乡土社会面对分散小农的时候,会有不可克服的高成本交易。这里所说的社会参与力量,包括各级政府部门、各类涉农企业、社会公益机构、个体行动者力量等。只有克服了与分散小农之间高成本代价的社会参与才是有效参与,只有克服了与分散小农之间交易成本过大的治理才叫有效治理。亦即,尽管小农村社内生力已损其根,外发力量再猛烈、再强大,也只能属于外发的、辅的力量,也得在发育和弘扬内生力并尊重其为主体的基础上,才能发挥外在环境条件的作用。
显然,小农社会在目前强势的城市市场力量目前,并不能自行组织起来,仅以残存的村社资源力量,也很难形成像样的农民组织。“内置金融”、“综合农协”,均要发育农民内生的主体性组织力量,采取“外发促内生”的方式使改善外部政策、经济、社会条件或者外部力量适当介入,以促使合作力量组织起来的内力发展的办法。这里,强调乡村治理所凭借的经济增量的增加以及内在的综合性合作组织的创建。早在基层做乡建试验的时候,笔者就提出“外发促内生”的动员模式。今天再来提“外发促内生”,是想更为强调产生公共资金的动员机制。“外发促内生”的外发力,主要来自于不失灵的政府涉农部门,以及有效的新型企业。在中国国内经济面临结构性矛盾―劳动力,产能和金融“三大过剩”压力的宏观背景下,在广大村庄内部化降低外部风险的机制普遍削弱的情况下,会有不失灵的政府部门参与经验,以及有效的新型企业出现吗?
有两例正在成长中的经验性探索,一是小额信贷公司经验;一是政府涉农部门―县级农委会的经验。例一:北京宜农贷小额信贷公司的“爱心金融+协会或合作社+农民”模式,作为“无形之手”,为有利于乡村善治的农民组织提供了经济动力。宜农贷作为北京宜信公司于2009年推出的公益理财助农平台,致力于促使社会上有爱心的出借人,通过宜农贷的高科技网络平台,直接将富余资金出借给那些远在中西部地区需要资金支持的农村借款人。借款人及宜信均不以盈利为目的,每年象征性收取1%的宜农贷管理费和2%的借款人爱心回报费,使受益方承担起创造价值的责任。宜农贷以网络平台的技术优势以及宜信公司的理财业等的内部收益互补机制,在青海、宁夏、陕西等多个省份自治区的20余个贫困农村地区,进行公益性和商业性有机结合的探索。其中一个有价值的经验是:宜农贷会给合作的协会或者合作社注入几十万、上百万的社会爱心资金,以参与资金互助所得来的大部分利润(合作社向借款社员收1分2,给宜农贷和借款人3厘,剩下9厘成为合作社的利润)留在持小农立场的合作社内部,助其成长壮大。2015年4月20日,宜农贷在国家级贫困县―河南省兰考县,推出“宜信―谷雨”战略,决定在兰考已注册的700余家合作社中推广“爱心金融+协会或合作社+农民”模式。在资本化时代金融产业异化于实体产业的大背景下,以合作社为平台扶持农民组织化发展的经济试验,作为一种“可持续扶贫”的创新公益模式,是在尝试解决普惠制金融与小农社会治理关系的大难题。
例二:江苏射阳农委会发起的“联耕联种”体制创新,作为“有形之手”,指导服务到位,为乡村善治提供了政府部门不失灵的好经验。2013年起,江苏射阳县农业委员会在全县发起了联耕联种的农村经营体制创新。即在平原地区在不改变农民土地承包权、经营权的前提下,通过村两委引领和农业部门服务,带动专业合作建设,把农户组织起来,使农民破除田埂、进行有组织的家庭合作,有联耕联种、联种联管、联种联收三种基本形式。三年内,联耕联种带来了节本增效、提高了劳动生产率,带动了大农机和新机具的推广应用;还促进了集成技术的运用,破解了适期播种难题,带来了粮食稳产增产;实现了秸杆全量还田,有利于化肥农药减少使用,改善了农业生态环境。中央农办调研认为,联耕联种有利于稳定和完善农村家庭经营制度,是土地不流转也可实现规模经营的新路子,适合约占全国耕地近三分之一的6.2亿亩平原宜耕耕地的传统农区。②
联耕联种的诸多调研材料大都强调其经济体制创新作用。实际上,其实施和推广,至少属于县级涉农部门在解决三农问题上灵验的典型;同时,它又成为改善乡村治理的一个良好契机,为小农立场的乡村善治形成了经济体制改革的基础。在小农打交道过程中普遍失灵的背景下,射阳县农委会为什么不失灵?原因在于他们认识到,中国有2亿多农户,小规模经营自家承包耕地的普通农民仍占大多数并将长期存在,分散的农户完全可以通过联合,依托社会化服务组织,实现土地规模经营,所以,不需要走以土地流转让大户发财而促发土地流转纠纷问题祸乱乡村的路子。首先,在射阳县农委办的县级顶层设计下,全县村组干部以行政组织为强有力的抓手,把分散农地集中起来,进行组织、协调和安排,将各种现代农业生产要素注入家庭经营;其次,村组干部在组织协调过程中,通过引导甚至主导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将村里农机手、农资大户等组织起来,利用联耕联种之机,可以大力发育集机耕、机收、育秧、条播、植保、开墒、烘干等业务的综合合作社组织,构建农民组织与市场相配合的多元社会化服务结构。这里面,有商机,有利润,有增量的公共财。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作为国家综合安全基础的乡村治理结构与机制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之一,项目编号:14ZDA064)
【注释】
①张金明:“地权变动下的乡村善治理念与机制创新”,《农业工程》,2013年第1期。
【关键词】乡村治理 村落教育 人的新农村建设
【中图分类号】C912.82 【文献标识码】A
乡村治理中的主体弱化和“人的新农村建设”
中国乡村治理作为一个深具本土性的课题,以往对之的研究和实践主要围绕着“县―乡―村”三级的乡村政权结构、村民自治、农村和农民的组织形式、城镇化中的城乡关系、乡村社会利益分配格局等维度,也即乡村经济和乡村政治建设两大维度来展开。更为具体的内容便可归结为诸如计划生育、土地流转、拆村并居、“钉子户”的治理等。新时期的乡村治理主要是通过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来进行,力求在实现生活富裕、政治民主、乡风文明、生态良好、村容整洁等目标基础上,同时实现农村社会管理体制机制的创新和完善,最终实现农村社会稳定、良好的秩序。新农村建设开展以来,农村的水、电、路、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得到了全面改善,农田水利工程、危房改造工程、村容村貌整治等工作进展顺利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借助于新农村建设,乡村治理研究和实践充分在“物”的建设上做文章,农民们的经济生活水平不断得到改善,农村的物质条件、基础设施建设处于加速增长的时期。
这一“见物不见人”的新农村建设倾向导致了三个问题:首先,乡村治理主体弱化。由于片面强调“物”的建设,忽视人的教育和培养以及乡村就业,大量青壮年劳动力不断地逃离乡村,乡村空壳化趋势愈发明显,出现了严重的老龄化问题和“三留守”问题。留守人口普遍受教育程度低,参与村级事务能力弱,乡村产业凋零、土地荒芜,反过来制约乡村“物”的发展,基础设施无人管护,乡村卫生状况令人堪忧,老年人孤独无助的心理十分普遍。因此,人的新农村建设要能留住人,为人的发展创造条件,这是乡村治理的基础。其次,乡村治理空间环境优势丧失。传统乡村的自治基础是以村落特定形态为基础的,熟人社会、开放的农户、村落的公共空间、密切的交往、频繁的交流、共同的参与、相互的示范等,构成了传统乡村治理的天然优势。但是,随着乡村建设机械地模仿城市,有些乡村的原有空间结构和社会结构被破坏,村落共同体消失,形成了农民的原子化,产生了大量的农村“三留守”人口,本来理应作为乡村治理主体的人失去了彼此联系、守望相助的社会关联的基础,甚至乡村居民不能获得旧时记忆和情感的依托。推倒村落的基础上重新形成的社区遭遇了悲戚的尴尬境地―既失去了乡村社区的特质,也不具备城市社区的功能和性质,曾经是有着文化根脉村落的空间孤立化。其三,乡村文化及其载体被丢弃。任何文化都有其存在的条件或载体,当文化的载体被消灭后,文化就无以附着,自然难以传承和发展。由于对乡村优秀文化的现实意义认识不足,也由于对乡村优秀文化的载体缺乏必要的了解,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有意无意地造成了乡村文化载体的破坏。结果是所谓的“乡村文明”建设,实则成为无根的文化。这里的文化不单指书本上的知识和技艺,更多的是凝聚着人们长久积累而成的经验智慧的共同记忆和朴实情感。伴随传统记忆逝去的是在熟悉的土地上延续了几千年的生活,正如李培林在《村落终结的社会逻辑》一文中对村落终结有过这样的描述:“过去的四分之一世纪的时间里,羊城村向我们展示的,是一个数千年农耕生活消失的过程,这种农耕生活,曾一直是我们古老文明的根基和脉络。它养育了我们,似乎只是为了它最终的毁灭。它走的那么悲壮,千年古风,一朝逝去,没有乡愁,也没有挽歌。”①有些乡村被城市化而消失,是城镇化扩张的必然趋势,但是,有些乡村消失却是人为制造的。忽视或破坏了乡村传统文化建设,使乡村治理失去了重要的社会文化依托和有效途径。结果只能是建构出了新的大量需要被治理的对象。
因此,为防止乡村治理中过于强调“物”的建设而轻“人”的建设,克服重视形式而忽视实质的倾向,中央提出“物的新农村建设”与“人的新农村建设”同步发展。就是要在改善乡村硬件建设的同时要体现以人为本。在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上强调“让城市融入大自然,让居民望得见山、看得见水、记得住乡愁,在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中,要注意保留村庄的原始风貌,慎砍树、不填湖、少拆房,尽可能在原有村庄形态上改善居民的生活条件”。这是对物的建设与人的建设最形象的诠释。“留得住乡愁”也即留得住人们的文化记忆,2014年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又旗帜鲜明地正式提出了“人的新农村建设”的命题。这对于缓解乡村治理中的主体弱化问题无疑具有重大意义。“人的新农村建设”需要解决三个问题:第一,要解决留住人的问题,特别是留住一部分致力于乡村建设的年轻人,解决农业和乡村后继乏人的问题,要留住年轻人就需要有就业岗位,就需要发展乡村产业,特别是要在发展第一产业的基础上实现乡村的产业融合,让农民获得较高的收入。这是人的新农村建设的基础。第二,乡村建设要满足村民的生产与生活的需要。不能按照少数决策者的想当然来建设乡村,也不能机械地照搬城市建设理念改造乡村。新农村建设要符合乡村发展规律,要尊重村民的需要。第三,要有助于提升村民素质。特别是要培养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职业农民,这些内容是十分丰富的,包括培养农民的科技意识、科技知识和运用科技的能力;包括生产规划、产业创新、农产品品牌建设与管理营销能力;也包括村民参与村级事务的能力和遵纪守法的意识与观念;当然还包括了传统优秀文化的传承与传统优秀品格的培养,如尊老爱幼、守望相助、诚实守信、尊重自然、和谐相处等品质。都是现代社会发展和乡村治理不可或缺的重要基础。
需要指出的是,解决“人的新农村”建设问题,不仅是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新农村建设的根本目的。人的新农村建设离不开村落环境,因此要研究乡村对人的意义和价值,乡村不仅是村民生产和生活的空间,也是对人的价值观念、生活态度、行为方式、精神信仰等实施有效影响的重要场域。村落中蕴藏着“化民成俗”的独特资源,乡村治理应当及时从对“物”的改造转向对人的培育,将乡村中的人培育成有文化的人,须借助村落的教育,只有这样方能遏制乡村治理中“人物不齐”的主体弱化趋势。
村落教育的构成要素和作用机制
乡村教育,是指借助于在农民共同的生活世界中长期积累起来的背景资料和乡土知识,比如村规民约、村落传统、和仪式以及农业劳动等载体,实现对村民春风化雨般的教育,帮助村民个体顺利实现乡村社会化并帮助其主动地纳入到与他人一起构造的记忆共同体和情感关联中。也就是说,乡村教育依赖的是它本身固有的独特教育资源。但是,现在的农村教育是以城市为价值取向的体系,“远离农业和农村”、“到城市去”、“升官发财”、“成名成家”等强势的宣称和鼓动成为渗透在农村教育历程中的主导价值并成为人们的普遍追求。这些教育资源和教育理念的输入将农村中的受教育者于丰富多彩的教育空间中挤出,成为乡村建设的异化者,而那个被挤占的空间往往蕴藏着具有独特价值的、来源于并指导着人们生活世界的直接性教育资源。在乡村生活中长期生长积累起来的淳朴生活经验和乡村智慧具有更显著的教育效果,具有更强烈的生活气息,也具有更深刻的教育指导意义和价值。
乡村地域文化中长期积淀而形成的地域、民俗文化传统,以及乡村生活现实中原本就存在着许多合理的文化因素,有着对于乡村生活以及乡村生活秩序建构弥足珍贵的价值成分,换言之,乡村地域文化中原本就潜藏着丰富的教育资源。我们关注乡村教育,不仅需要给他们提供更多的教育资源配置,还有一个同样重要的问题,即如何真正使他们真实拥有的教育资源发挥最好的教育效用。②乡村本身生长着丰富的活化教育资源,重视并有效地利用它就可以化解现代教育资源输入的尴尬。因此,活态的教育资源恰是乡村教育这棵大树得以根深叶茂的生长点;相对于城市教育或者片面的学校教育的“成功”学,乡村教育的“化民成俗”的“教民成人”教育是乡村教育资源独有的特性和优势所在。
人们常说,乡村是中国文化的“根”,乡村是传统文化的“载体”,但是根在何处,载体又在哪里?迫切需要研究者给予回答。当我们从文化的视角审视村落时,会发现这里的一砖一瓦、一草一木、人们的一举一动,都被赋予深刻的文化意义和乡土情怀。当人们试图对乡村做改变的时候,会发现就像动一件精雕细琢的工艺品,无从动手,生怕碰坏了什么。孔子曾说“礼失求诸野”,这里的“野”即村落,乡村教育展演的首要空间是村落,因此,乡村教育得以发生作用的条件也务必要到村落的结构和特性中去寻找。村落作为构建乡村社区内生型秩序的公共空间,是乡村教育的基础。村落的教育要素十分丰富,具体说来,我们可以把与乡村教育相关的要素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有形的教育要素如民居、庭院、村落结构,庙宇、祠堂、标志建筑,文化设施、农业景观,甚至古树、戏台、水井等都可以成为凝结乡土记忆的公共空间,对生活在其中的居民发挥着教育的作用。无形的载体就更丰富,诸如农业种植制度、乡风习俗、生活习惯、节日庆典、日常礼仪、道德传统、价值观念、乡土知识与民间信仰等。诚实守信、守望相助、尊老爱幼、勤俭朴素、孝敬父母、热爱家乡等一系列优秀品质就凝结在这些载体上,有些实施教育的文化载体是不可以替代的,一但消失就难以恢复。因此,研究乡村治理,决不能仅仅照搬西方治理理论,而是要研究和揭示乡村固有的教育价值和发挥作用的条件。
村落的教育功能是由村落的特性所决定的。村落为什么有教育价值呢?与城市社区相比,乡村社区具有三个显著特点:第一,农家院落是透明的,不管谁家发生了什么事情,村落的人都清楚,有了透明,才能有“街谈巷议”,才形成了村落的公共舆论空间。第二,在家户透明的基础上产生了村民之间的监督,村落舆论是非常重要的监督力量,是约束村民行为最重要的措施和渠道。第三,乡村对乡村成员实施周期性的强化,无论是红白喜事等习俗,还是节日礼仪和日常生活,都潜移默化地使人受到熏陶。③
乡村对人的行为的塑造是自然而然的,教育过程是潜移默化的。村落教育是一种文化,即“以文化之”的经验过程,所依托的是村落中长期积累起来的传统文化,包括优秀的风俗、象征仪式、传统孝道和礼节、庆典、耕作方式等,这些文化是具有深刻内化力的经验和智慧;村落的教育具有跨时空的关联性,不仅可以通过父辈和子代之间的代际传续来实现,也可以通过乡村的文化载体和横向的示范途径来实现。村落的教育是潜移默化的,村落教育的根基或土壤是乡土文化,乡土文化对人的影响是“春风化雨”般的“化民成俗”,言传身教的教育方式也具有很强的示范性和非制度性。从而使人的行为受到深刻的内在影响。由此可见,乡村教育的内容具有多面性,乡村教育的途径具有综合性。
近些年,研究者注意到了村落公共空间的教育意义,认为村落公共空间属性涉及到两个方面:一是乡村社区内人们可以自由出入并进行各种思想交流的公共场所,如中国乡村聚落中的寺庙、戏台、祠堂、集市,甚至小河边、水井、场院、碾盘周围,人们可以自由地聚集,交流彼此的感受,传播各种消息;二是乡村社区内普遍存在着的一些制度化组织和制度化活动形式,如村落内的各类经济组织和社会文化组织、乡村文艺活动、村民集会、红白喜事仪式等,为人们提供了进行交流、交往机会。④村落公共空间也是乡村教育发生作用的逻辑起点,公共生活的实践所发展的公共性和公民性是人性教育的核心,公共生活展示人的品质,如果脱离了公共生活,或者没有形成公共性和公民性,面向人性优秀的教育或发展根本就不可能,因为人性恰恰是在公共生活中形成并展示的,也只有在公共生活里才能够被提升。⑤活动在公共生活中的农民身份上两个很重要的特点便是自由和无区隔化。这也是构成农民身份和城市市民身份的主要区别。这里的自由主要是生活的自由。我们往往用“乐活人生”来形容农民们的生活状态,农民的生活可能不是富裕的,但却极有可能是幸福的。农民身份上的无区隔化表现为其生活空间是极具关联性的,生活界限模糊构成熟人社会的基本前提,也是村落公共空间形成的基础。
乡村对人的影响具有的综合性,为培养“全人”提供了条件。在农业劳动中可以以让人们体验劳动的艰辛,养成珍惜劳动成果的品质;在与自然打交道过程中,人们养成了敬畏自然、尊重自然、顺从自然的品质,掌握了利用自然的生存智慧;在乡村的社会生活中和各类仪式活动中学会了与人相处,掌握社会规范、明辨是非善恶的标准,培养了感恩与祈福的情操;在参与乡村事务过程中形成了参与意识,锻炼了参与能力。正因如此,近些年来人们十分重视农业劳动价值和乡村社区行为矫正功能的研究与实践。乡村对人的教育既注重向人们正面灌输道理,又注意结合日常活动使人们在不知不觉中达事明理,其效果要比单纯的宣传说教深刻而有效。教育作为诸多学科学者的研究对象,其重要性不言而喻。无论是教育学意义上的教导训化,还是社会学意义上的社会化或社会控制,或是人类学意义上的濡化,都体现了教育对人行为的规范与引导、控制和教育作用,而且是以潜移默化的形式深入人们的内心世界,从而内化为行为的指导准则。村落随着现代化和城市化的进程发生了一系列的变化,因此成为诸多学者关注和研究的热点。
各个地方在新农村创建过程中,对教育途径进行了很多创新。如文明评选、“文明户”评选、文化墙、文化大院以及文化“驻乡”、新乡贤协会等的创建等。乡村教育途径的创新促进了村民尊重自然的品质,形成了家庭和睦、邻里互助、社会和谐氛围,引领着社会主义新农村以及和谐社会的建设进程。不管是弘扬尊老爱幼的礼孝文化,还是为农村培养可留得住的文艺人才,都对乡村文明有着现实的促进意义。
村落教育构建与乡村治理方式
村落中生长着形态多样的教育资源,这些资源并非是静止不动的,而是活态的策略。恰如流淌在人们脑海中的代际传接文化记忆,具有很强的能动性,所以我们认为文化不只是一个名词的概念,更有着深刻的动词属性。人们通过或主动或被动地汲取这些资源来形塑自己的乡村社会观,即按照乡村社会所普遍承认的优秀合理的行为标准来为人处事,并推己及人,这种行动逻辑在家庭内部、家庭之外的邻里和更远的社区中不断地推演开来,形成内生型的村庄秩序。与外部推动力(如法律和国家权力等)形塑的乡村秩序相比,建基在村落固有的行动逻辑之上的内源性秩序更具有持久性和稳定性。况且,随着城镇化速度的加快和外来文化的冲击,乡村秩序被不断地解构,乡村衰败引起了人们对乡村价值的反思,新农村建设和人们对乡村价值的不断发现,村庄内生性秩序也获得了重构的机会。农民获得了相对自由的实践理性,他们可以按照村庄本身具有的文化规则和沟通理性来构建新的公共生活空间。村庄这种固有的文化规则和沟通理性最大的特点即教育性。
村落教育功能的构建要通过乡村文化规则和沟通理性来实现,主要包括家风、村规民约、节日和习俗等,农业劳动作为广义的文化实践也被包括在内。
家风或家规,是家庭作为人类社会最基本的构成单位,逐渐发展出来了一套社会组织法则与伦理体系,主宰人们日常生活以至抽象思维的一切。⑥家风影响后代的品格,也成为约束个人、教育个人的无形力量。家风对家庭成员的影响主要是通过示范和感化来实现的。从家庭的范围推展开去,村规民约是传统的乡规民约与社会发展新内容的有机结合,并进一步发展出了各种形式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对于村民们的行为具有很强的规范性,维护着农村社会中的基本秩序。
在维系乡村价值系统中,习俗和节日仪式占据着重要位置。习俗和节日作为村民进行公共活动的媒介,同时作为建构公共空间的媒介,形成了村民们共同拥有的价值意义,对协调村民的行为、以引导的方式解决彼此之间的纷争具有重要作用。习俗和节日中体现着共同的价值观,在此价值观引导下的行为趋向于形成无争的秩序,且经常会得到周期性的强化,成为稳定且持续的乡村秩序的重要来源。
史书记载,农业劳动最初是统治者作为教民稼穑进而形成稳定的统治秩序的一种手段。进入文明社会以后,从生产的农业到生活的农业再到生态的农业,农业活动的价值意义不断丰富。农业劳动可以培养人的优秀品质,对人具有很好的教育意义。卢梭在《爱弥儿》一书中就提倡人们到乡村去找回失落的精神,祖田修在《农学原论》中也认为“农活儿”是人性的综合,它包含循环型、多样性、互动性以及自我创造性等四个方面,每个内容都是人性的重要体现。
现代乡村治理方式并不是要求乡村社会结构回归传统,而是要吸收传统教育要素,继承和发展乡村社区的教育功能,营造教育的空间条件和社会氛围。就目前而言,乡村治理的重要方式依然要发挥乡村家庭、组织、文化的作用,协调人与环境、人与人的关系。教育学中把教育分成家庭教育、社会教育和学校教育三大教育。随着人口流动、撤点并校以及普遍的寄宿制学校诞生,乡村家庭教育被削弱了。因此,乡村治理首先要努力克服家庭教育缺失问题,强化家庭的教育功能。如减少寄宿制学校,创造就近就业机会,减少父母与子女的分离状态,在学校教育中增加农业劳动、亲情教育和乡土教育的内容。其次要提高农业的组织程度,不仅要转变农村基层组织的职能,实现从管理到服务的转变,而且要促进乡村各类组织的发育,农民的合作组织、文化组织、社会组织以及老年与妇女组织等都在和谐社会构建中发挥着重要职能。如在浙江绍兴利用乡贤文化传统,成立的新乡贤协会,对乡村治理和新农村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在北京的延庆县,通过文化驻乡工程,培养大批乡村文化人才,活跃的乡村文化组织,不仅满足了村民的精神需要,也达到了寓教于乐的目的。其三要强化乡村民主制度和促进向村民规范参与村级事务。村民对村级事务的参与不仅是民主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改变农民态度,实施教育以及提高农民发展能力的有效途径。其四是发挥习惯、习俗、节日庆典、民间信仰以及生活方式的教育力量。其五要发挥现代教育机构的教育功能,农民学校、远程教育、各类农民职业教育都承担着农民教育的职责,以往的农民教育重视科技教育,但忽视观念与责任教育,更缺乏信仰教育,未来的农民教育必须是全人的教育,教育机构要开发综合性课程,不仅要教育农民的科技知识,还要培养农民的责任与权力意识,只有把未来的农民培养成有文化、懂技术和会经营的新型职业农民,才能担当起乡村治理主体的职责。
“人的新农村建设”对克服当代乡村治理研究和实践中存在的“见物不见人”倾向提供了新的思路,对于纠正乡村治理中对于“物”的建设的理念以及忽视农民主体的倾向具有指导意义,对为避免拆村并点和强制村民上楼,延缓大量村落被迅速终结的命运具有重要意义。“人的新农村建设”恰成为我们反思上述问题的切入点。乡村的秩序是文化秩序,文化秩序的重构须强化乡村主体的意义和地位。乡村主体培育离不开乡村社会的教育与熏陶,村落中经代际延续的家风家规、乡规民约、节日习俗以及农业劳动成为村落内生型秩序重构的资源和方式。因此,解决乡村治理中主体弱化的问题以及推进“人的新农村建设”,关键在于保存乡村社会结构以及良风美俗得以展演的空间。因此,研究乡村价值对乡村治理的作用,研究乡村对置身乡村的人们的教育作用,是新农村建设和乡村治理最富有挑战性的工作之一。
【注释】
①李培林:“村落终结的社会逻辑―羊城村的故事”,《江苏社会科学》,2004年第1期。
②刘铁芳:“乡村教育的问题与出路”,《读书》,2001年第12期。
③朱启臻,赵晨鸣,龚春明:《留住美丽乡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第七章。
④曹海林:“村落公共空间:透视乡村社会秩序生成与重构的一个分析视角”,《天府新论》,2005年第4期。
⑤金生v:“人性的教育何以可能―论共同体、公民性与人性的关系”,《教育学报》,2011年第3期。
关键词:土地确权;顶层设计;乡村自治
中图分类号:F1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428(2016)07-127 -03
农村承包地的土地确权指的是各级政府推进的对农村承包地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通过解决承包地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登记簿不健全的问题,实现“四相符”即承包地面积、承包合同、经营权登记簿、经营权证书的相符,“四到户”即承包地块、四至边界、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权证书到户,同时还要分级建立省、市、区(县)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息管理系统,进一步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从行政法与管理学的角度来说,确权是各级政府以国家的法律、政策为指导,经过入户调查、实地测量、公示、审核批准、登记注册、颁发权证等一系列的程序,最终确认某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等权属关系和权利内容。
一、土地确权的顶层设计属性
顶层设计是网络工程学中的一个学术词语,英文是Top-Down Design,国内学者将其翻译为“顶层设计”。Top-Down Design的本意是在明确目标后,从高层开始自上而下的层层设计,让所有层次和子系统能够围绕着总体目标产生所预期的整体效应。由此可见,顶层设计应该是自上而下的层层设计,而不是我们一直误以为的高层设计。顶层设计作为改革的战略思想是有其深刻的意义的:一是改革进入“深水区”“攻坚期”后,原有的利益格局和体制机制制约了经济社会的发展,我们难以仅仅靠“修复”来解决问题;二是单纯“摸石头过河”的改革方式已经很难满足当前形势需要,得从长远和整体出发,系统、科学地设计改革路线;三是今后的改革更像“网络工程”,应有全局性意义的“蓝图”来指导推进。土地确权工作从其目的、内容和实施方式来看,更具有顶层设计的性质,而不仅仅是对底层需求的呼应和以往探索的总结。土地确权的理论源泉就是土地权利束的概念,政策目的在于强化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激发农村生产要素的内在活力,所以从一开始就带着明晰权利的烙印,是一种产权制度的安排。从其的推行方式来看,中央统一部署、地方全面负责,则可以看出土地确权的行为主体是各级地方政府,具体来说实践的主体是乡镇政府和村自治组织。所以土地确权工作不是农村基层农户自发组织的行为,也不是部分地方政府因地制宜的政策探索,而是全局性有着明确蓝图目标的顶层设计。
二、传统利益观与产权明晰的冲突
裴宜理通过中西方权利观念比较发现,中国人的权利观念更多集中在生存权和发展权,奉行实用主义而非抽象的产权和政治权利,更多体现的是“规则意识”而非“权利意识”。相比起学理上的排他清晰的产权认识,农民更关注的是实际的土地种植或流转收益。土地确权的理论内核决定了其更多出于对个体权属的尊重,尤其在当下的农村社会,个体权利意识的觉醒正当其时。但站在农村社会传统的公平价值取向以及土地承载的道德意义而言,土地承包权是一种“成员权”,利益均沾才是集体行动的逻辑。集体力量的运行往往会借由“集体”的名号而超越个体的权利,这就容易导致个体权利与集体行动逻辑之间的尖锐张力。在权属关系混乱、二轮承包未开展或者不规范开展,治理条件差的村组,政策因无法适应村庄社会需求而导致表达与实践之间的脱节,则会出现土地确权工作遭到基层自治组织(主要是村委会和生产队)、农村社会以及农民的抵制。但土地确权有着强大的行政背书不得不推行下去,农村社会和农民就会被动式的接受而非主动式的体认,最终很可能导致土地确权在打破了现存的村庄秩序和利益分配格局却没有马上植入一套契合于农村社会现实和农民需要的秩序机制。
三、土地确权中政府介入的外部性
学者汪锦军认为,构建一个有效的农村社会管理体制,政府的介入是必要的。但伴随着政府介入,其产生的外部性很可能不完全是正外部性的。下文将探讨土地确权工作中,政府介入的外部性。
(一)正外部性
对于中国社会而言,由于乡村社会自身发育的不完善,很多时候必须依赖强制强制性外来制度为农村社会构建运行机制,而政府的介入可以有效避免村民自治可能出现的停转,同时也有以利于优化村干部队伍结构和素质,为政府、社会、农民三者间互动创造良好条件。以土地确权工作为例,首先这是一项需要财力、物力、人力支持的工程浩大的活动,如果没有各级政府的介入,是无法全面、高效地开展这项工作;其次土地确权是对目前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一种改革,具有前瞻性甚至是需要打破惯有的平衡,如果没有政府介入建立一个制度框架,仅凭乡村治理的力量很难克服现有的利益钳制;最后土地确权很可能带来乡村社会土地产权利益的洗牌,所以面对大量的涉土矛盾,如果没有政府介入,很难保障乡村社会的稳定。中央提出在成都、安徽等试点的基础上,用五年时间完成全国的土地确权工作,如果没有政府牵头对农地产权进行明晰,在全国这么大范围开展确权工作几乎是不可能。而在五年的任务面前,各地推进的效率也是有目共睹,以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为例,区委区政府下发的《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实施意见》中指出要用两年时间基本完成全区农村土地确权工作。
(二)负外部性(行政侵蚀)
政府介入是一把双刃剑,正如福山所指出的,国家过多地介入社会内部会削弱人民进行组织和协调的能力。学者汪锦军把政府为加强管理而侵蚀农村社会生长的政府管理模式称为行政侵蚀。一方面,政府介入一旦加大,很可能会放大缺陷,比如说基层自治组织(村委会)已经从传统的民间组织变为半正式的官僚组织,其科层化、正规化、行政化和渗透力得到前所未有的加强,如果这一过程中乡村自治能力却没有与之增长,则极有可能政府介入是以乡村社会的退出为代价,乡村自治能力被破坏和取代。而且政府介入加大后,控制力和影响力也会逐渐膨胀,最终也可能演变成马基雅维利所说的“利维坦”式的怪物,这种基层政府侵害乡村利益的例子也不在少数;另一方面,分权的“压力型体制”,也就是说各级政府将工作以指标任务的形式层层下压,最终以考核来进行政治和经济方面的奖惩,使得基层政府和自治组织在行政人物和村民需求冲突时选择“唯上”和“维稳”,结果导致越是下一级政府农民信任度越低。在土地确权过程中,有些农民遇到问题,就直接越过生产队、村而找到镇级确权办,如果没有得到自己满意的答复就赶到区、市,甚至扬言要到省、中央一级去“告御状”。这背后既折射出村组集体影响力的式微,同时又反映出农民担心村组集体与民争利或者偏袒不公。
四、在土地确权中构建政府与乡村社会的良性互动
要使土地确权工作能够又好又扎实的推进,最好的路径在于构建政府与乡村社会的良性互动,构建政府介入与社会运行的“吸纳增效”模式,也就是说政府县无论对有效社会管理和农村社会发育,都是增效的。
首先,在政府主导下,需要推进社会协同和公众参与。上文所述,在乡村自治能力仍很薄弱的阶段少不了政府构建制度安排,要让土地确权这种制度安排更好地融入乡村肌理从而发挥作用,还需要社会协同和最广大农民的支持和参与。信息公开、增加透明度是构建现代政治体制,建设法治、创新、廉洁政府的有效途径,也能够极大提升公众参与度,激发公众的责任感。土地确权工作虽然是一项以行政权力作为保障的政治任务,但其更是一项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有效打破城乡二元结构的伟大的农村改革,最终能够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性收益。所以应当激发出农民的参与积极性,才能真正的实现工作目标。通过多渠道的土地确权政策、工作方案步骤、工作进展的宣传,可以将民主自治的形式、程序以范例形式下发至村组,监督好村组落实民主自治,比如,下发民主决议文本,村民(代表)大会流程范例等,使得农民能够及时全面地了解土地确权,避免农民对于政策的各种误读,真正引导农民参与到确权工作以及确权矛盾纠纷的化解中,真正“以民之力行为民之事”。
其次,要为农村多种社会组织发展提供平台和空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社会传统治理模式主要是政府、民政部门主导下的以村党支部和村委会为主体的二元混合治理模式。但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结构的变迁以及公民社会的成长,目前“强乡政、弱村治”的格局已然不够适应当今利益多元、矛盾多发的现实。要在土地确权的工作中,除了让更多的村民参与其中,还应该发挥好已有的自治监督力量,比如村务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小组。同时培育更高层次的民间自治组织,让有较高文化、威信的村里人在土地矛盾纠纷调解、土地确权方案的制定、土地确权绩效的监督方面发挥更多的作用。这种自治力量是间于基层政府和村委会,没有承接乡镇政府职能的义务,带有客观性与超然性。从目前实践来看,各地探索建立了“议事会”这种第三方自治民间组织,前黄镇也应借鉴经验,积极培育发展自治民间组织,构建起“小政府”“大社会”的协同治理结构。
最后就是政经分离。有学者认为由于基层政府本身具有强化行政主导的结构激励,因此需要从机制上为消减这种主导型提供制度安排。但笔者认为,基层政府也有一定的自利性,而且由于事权下沉需要加强对乡村社会的控制,所以一定意义上来看,很难从哪一级政府自发主动的消减主导型。目前来看,广东南海试点的基层自治组织的“政经分离”给消减行政主导破解压力型基层提供一种可行路径。政经分离指的是自治职能与经济职能的分离,村经济社管理人员不能同时从事村委会管理工作。从自治职能来看,最好应转变为两股力量,一股是党委政府主导力,一股是村代会、村监会等组成的自治力。主导力负责承接上级的指标任务,自治力负责监督和矛盾解决。而经济职能从现在形式上由村经济合作社管理变为实质上的管理,负责农村经济事务,接受党委政府和村代会、村监会的监督。
五、结论
土地权属不仅在于国家构建,更与基层治理有着紧密的关系。土地确权作为不得不往前推进的行政改革任务,应在推行过程中妥善弥合好政策的顶层设计与基层践行中的隔阂,在政策执行的逻辑与乡村社会治理间能够建立起有效的沟通。通过构建社会协同、农民参与的制度安排,培育各类乡村自治组织以及尝试探索政经分离等路径,促使乡村社会与基层政府的“共舞”,才能更好地将土地确权深入乡村社会肌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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