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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证券化和资产证券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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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证券化和资产证券化

资本证券化和资产证券化范文第1篇

摘要:日前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正式启动,引起了各方的热烈关注。本文作者较早进行资产证券化的研究,认为资产证券化对于我国商业银行满足监管要求、化解和分散信用风险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是突破资本“瓶颈”的有效手段和产品之一。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商业银行;资本约束

Abstract: On the day the securitization of credit assets, officially launched the pilot project has attracted enthusiastic attention of the parties. The author of this article for the earlier asset securitization research, that asset securitization for China's commercial banks to meet regulatory requirements, and resolve the credit risk spread a positive role in promoting, is a breakthrough in the capital "bottleneck" of one of the products and effective means.

Key words: asset securitization; commercial banks; capital constraints

前言

随着现代银行业的发展,对银行风险资本的要求越来越高,中国的银行业要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与世界金融巨擘“与狼共舞”,除了要具备科学的管理理念、方法、手段和产品外,更需要具备的是资本约束下的发展观,具体体现为风险资本的管理,要改变目前银行业的风险资产与资本双扩张为特征的粗放式外延型的业务发展模式,运用多种手段走出一条集约化内涵式的资产与资本相适应的业务发展之路。这其中资产证券化不失为当前中国银行业突破资本“瓶颈”的有效手段和产品之一。

资产证券化指的是将缺乏流动性但预期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流的资产,通过重新组合,转变为可以在资本市场上转让和流通的证券,进而提高金融资源(主要是信贷资源)的配置效率。资产证券化的过程较为复杂,涉及发起人、SPV(Special-purpose Vehicle,特别目的载体)、信用评级机构、投资者等诸多方面。目前,国际上信贷资产证券化具代表性的模式主要有美国模式(表外模式)、德国模式(表内业务模式)、澳大利亚模式(准表外模式)。

资产证券化对我国商业银行经营的启示

当前,我国银行良好的成长性与巨额不良资产形成强烈反差,各行普遍面临资本金不足、不良资产比重高、流动性差、运作效率低等问题,通过金融创新,特别是借鉴诸如资产证券化等国际成功经验,不失为一种好的解决办法。资产证券化对于我国商业银行满足监管要求,化解和分散信用风险的借鉴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资本证券化和资产证券化范文第2篇

从宏观经济的角度看,中国经济处在重大调整的阶段,从年均GDP增长10%左右变为年均增长7.5%。这种调整在微观领域的表现,就是大量并购的出现;在生产要素领域当中的表现,就是生产要素市场的变化;在每一个企业当中的表现,就是企业要么换股东、换老板,要么转行业、转产品、为自己在产业链当中进行重新定位。

社保基金,从过去到现在,资金的最大来源、投资的主要方向及收益的产生来源,都与产业结构调整和并购有着最大的关联性。

资金来源方面,全国社保基金来钱有几个渠道――政府财政拨款、彩票公益金、投资收益滚存,还有含国有股的公司境内外上市,其融资额的10%划归全国社保基金。

国有股公司上市划拨,初期是减持,按照10%的融资额给社保基金,后来改为转持,直接将这10%的融资额的股票转成社保基金。这个政策执行10年的结果,全国社保基金通过转持一项进入的钱是2222亿元,占目前全国社保基金,不算投资收益滚存,只算拨入资金的1/3。

如果没有中国资本市场的资本证券化的通道,就没有这个2000多亿;如果没有中国资本证券化的历史进程,中国国有企业就不可能去上市,含国有股的公司就不可能在市场当中融资,也就不会有这10%融资额的划拨。

社保基金投资领域当中有几个方面与并购具有直接关联。

社保基金所有的直接投资部分,是和并购直接相关的。国务院对社保基金有两项投资大类资产的规范性要求。

第一个规范性要求是社保基金可以做直接投资,但是直接投资的对象仅限于中央国有企业,当年批复文件中说只可以投资于中央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制及它的进一步成长发展。并进一步约束社保不能控股,只能参股。这就是两个20%,投资比例上限是社保整个资金量的20%,对其中一个企业投资的上限是整个投资总数的20%。

所以,我们直接参与了国有企业资本证券化的进程,在改制的时候就进去了。当然,社保基金不仅投一级央企,也可以投二级央企、三级央企。不仅可以投资于Pre-IPO阶段,也可以投资于IPO之后的阶段。

社保基金过去盈利最多的来自于Pre-IPO投资,特别是大型金融机构的Pre-IPO投资,包括工行、中行、交行、农行、大型的保险公司,社保基金都是其中的投资者。到目前为止,在市场中获得了300%左右的回报。

社保基金今天还在运用20%的直接投资份额,进行中国资本证券化过程中的央企投资,20%的额度现在还没有用够。这20%在中国的资本证券化过程中,在并购市场当中仍然在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另一个政策,是社保基金有10%的总资产可以用于私募股权投资。私募股权投资我们更多选择了PE,而没有更多选择VC,尽管我们投资的少量管理公司在VC和PE当中有结构化的配比。

VC在对创始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后,最终也会进入企业的并购、重组市场当中去。而绝大多数PE投资,都是对现有公司进行股份化改制,并期望在IPO之后获得最好的回报。社保基金先行于许多大型机构,作为LP进入到私募股权投资领域当中,把握住了中国资本证券化当中的期。虽然IPO已经被暂停了好长时间,但在这之前,我们已经获得了一定的上市收益回报。社保基金投资的16家基金,已经投资了200家公司。在二级市场退出的最好回报有10多倍。

社保基金现在是1万1千亿元的规模,其中10%总资产(1100亿元规模)可投资于私募股权领域当中。今天社保基金才投出去了200亿元,还有900亿元的规模可投资。我们以基金的方式参与到中国并购市场当中,成为其中一支重要力量。高达1100亿元的基金在私募股权领域当中的介入必然会产生巨大效益。

近几年,由于二级市场持续下跌,固定收益市场当中信贷和国债的收益率持平,使得直接投资的两个部分成为社会基金投资回报当中的主要来源。

并购,不仅为社保基金开辟了投资渠道,而且打开了回报的主要窗口,这是社保和并购主题、社保和这个时代的主题相关联的地方。

并购与产业灵动性

并购能否自由顺畅发生,能否实现交易成本最低化,最后达到改变经济结构、调整股权结构,改变产业发展方向等社会良性结果,有一个重要的因素需要注意――这就是产业的灵动性如何,产业的可变性、重新可塑性怎样。

如果对中、美两国产业的发展,以及并购市场的情况进行比较,可以看到,中国的产业的刚性更强,而美国的产业更具灵动性、柔性。

灵动性的第一点表现,是在全球最领先的行业中,创新能够迅速获得资本青睐,进行创新的公司能一步一步获得产业当中的领先地位,实现市场的高覆盖率。

灵动的第二点表现,就是企业该破产的时候就能让它破产,而且有破产保护制度,不会让债权人最后血本无归。企业是这样,政府也是这样。美国的次贷危机发生不是让雷曼破产了吗,底特律不是破产了吗?其实破产保护是产业灵动可变的一个重要支持,否则等到最后血本无归,所有债权人怎么办?所有股权投资人怎么办?只有跳楼,因为你拿不回来任何东西。

中国的产业太过于刚性。如果今天所有的公司都可以在临近破产保护时,资债之间还可以相等的时候破产,而不是资根本远远比不上债的时候才去破产,那情况会完全不同。这是产业灵动性和刚性之间最大的一个区别。

这种刚性与灵动性的区别,还体现在――创新能否获得包括天使投资、VC/PE在内的资本市场中各个层面的支持?共担风险,共担创新风险的机制存在不存在,畅通不畅通?是不是能够让每一个创新思想都能够及时的得到社会、其它系统的支持?资本的力量能不能在每一步的创新改革当中发挥重大的作用?

中国并购缺乏资本化市场氛围

有没有一个资产资本化、资本股份化、股份证券化的整体金融系统,是产业能否具有创新性、灵动性、便捷性的关键所在。也是未来遇到困难时,可以在资本市场的共同作用下,实现成本最低、收益最高的转型的关键所在。

这是一种包括宏观、中观、微观在内的系统性机制。并购恰恰是其中最具代表性的一个环节。

并购和初始投资不一样,初始投资可能投的是技术,投的是资本,投的是土地,并购买来的是一揽子资产。这一揽子资产有的要整体用,有的要局部拆解着用。如果没有资本化的、证券化的市场,股票怎么卖掉?土地怎么清理?人员怎么推向市场化?一些企业不是还为买断工龄引起的员工不满发愁吗?

在并购过程中,一个资产包,最后要变为灵动的、随机可变的,不同的要素可自由变化,一个证券化、资本化的市场,起着决定性、支配性的作用。

今天中国的并购市场,既不缺乏成长机会,也不缺乏市场需求变动的机会,既不缺乏供给端的重组,也不缺乏需求端的变化,但是缺并购的整体的市场氛围,而这决定了并购的估值、并购的交易成本和并购的未来收益率。

如果认为中国资本的证券化只发生在终端――上市,那太浅了。

如果把中国证券化看成是一个链条,把天使投资、私募股权投资、Pre-IPO投资、把Post-IPO投资(比如说定向增发,上市公司的退市、买壳等等都是Post-IPO投资),所有这些看成一个链条,那么资本证券化的水平要看这个链条的长度和每一个链条环节发展的丰富度。

但这还是太简单。还要看每一个层面深度、广度如何。

即使在上市――这个中国资本运营最灵活、最充分的层面,企业能不能够根据自己的经营情况随时把握住机会?IPO说停止就停止了,企业能找谁去?在上市公司这一个资本证券化的环节当中,能不能体现出并购所要求的企业独立自主的决策?

只有上市以后,企业才可以最充分地证券化。最充分地证券化可以让你最充分地杠杆化。因为上市公司最好的一点,就是每一天资本拥有者和投资者会给你独立的估值,这个估值就是这一天的市场价格。

企业用什么样的市盈率的资产和未来的估值去杠杆化?如果不是上市公司,杠杆化时市值的估算、资产量就比上市公司差了好多。所以一个未上市公司的杠杆化水平和一个上市公司的杠杆化水平是一个深度的问题。

上市公司的杠杆化的管理水平和管理的制度要求与未上市公司的杠杆化的两个管理是一套体系吗?是可以同时发生的吗?是可以随机发生?是可以根据企业的自主决策可以发生吗?问题来了。

我们把这一个问题再延伸,可以随时退市吗?可以随时定向增发吗?随时可以变动股权吗?

注意,如果是并购是日常随机发生的话,股票市场当中的每一股的买卖都是一种股权变动,也都可以看成是一个微弱的并购。

只看上市公司这个中国最充分证券化的环节也有我们认为表现不充分的地方。

那再来看证券化的深度如何。如果我们看每一个层面的深度、广度和一个产业链的纵向的深度的话,今天中国证券化的水平和深度,距离并购的要求、距离并购的交易成本最低和未来并购标的收益率确定性的要求相去甚远。

对于中国证券化市场的水平,还可以举一个例子。我们今天的金融衍生品多还是少?如果金融衍生品少的话,等于所有金融市场当中的投资者没有办法规避高流动性资产的风险,金融衍生品是规避高流动性风险资产的必然工具。

要进行股票买卖,如果没有期权、期货,进行大型公司的买卖,没有期货市场,怎么套保?如果不去每天对冲,只能买入持有,股票市场当中若市值连续跌了四五年,怎么去规避系统性风险?

单从中国的金融衍生品市场上来看,还远不足以支持金融资产规避高流动性下的风险。甚至从监管部门和其它视角看来,还常觉得那是坏东西,因为它加大了市场波动。

归结为一点,中国今天的资产证券化,还在进程中、在路上。它既可能因为其不断的进步,给并购提供更大、更多的空间;也会因为其不充分、多变、不确定给并购带来不确定性、不可捉摸、不可把握。这就是我所说的,一半是海水,一半是火焰。

资产证券化的第二个维度――其他生产要素的证券化

从资产证券化的角度,我们看两个维度,如果我们刚才讲到的更多的是证券市场这一轮资本的证券化的话,与资本的证券化相比较,我们其他的生产要素的证券化程度更差。因而也会大大的影响并购的效果,增加其不确定性。

信贷资产证券化

中国的直接融资市场是近些年才发展的,发展最充分的是信贷资产。而信贷资产又由于利率管制水平长期持续,使得银行的信贷资产占据全社会信贷资产总规模,甚至银行占全部金融资产的总规模都是巨量的。所谓的证券、保险跟它都不可相比。

证券、保险加起来也就几万亿元,信贷资产估计在百万亿元以上。如果加上这几年的影子银行和信托的十几万亿元的话,肯定会接近120万亿元。

这么诺大的一块资产,没有证券化的充分表现。也就是说它至少没有市场的充分估值和灵动性的每日交易。它不会变,只有投资价值,没有交换价值。这恰恰反映了在中国的信贷和全资本市场当中,信贷价格和信贷渠道准入被严格管制,这个领域的市场化改革不足。民间的借贷不被允许,但是我们就允许银行以高利差来吸取存款和发放贷款。

因为存贷差的存在和渠道准入方面的高度管制,信贷资产的证券化,在资产定价及资产流通两个环节,持续发生着重大的争论。

如果所有银行的资产效率,能够像信托、类信贷资产那样,我相信,实体经济得到的利率水平会下降。即便管制不变,只要让所有的信贷资产可以证券化,我也相信,所有的过高的利率都会因此而向中端靠近。如果信贷资产这样一个占我们所有融资资产当中最大规模的领域,想让实体经济获利,只要发展证券化就行。

土地资产证券化

我们今天都在很抱怨房价太贵了,房背后是土地市场,土地资产的证券化怎么样?

把农民的土地变为城市用地以后,出现了两个分支。我们看两个分支带来的结果。

一个分支是可以做居住房的这个分支,这个分支今天的证券化的深度远比另一个分支大得多。主要的表现就是房地产商拿地,不断创造地王,给地方政府带来很大收益。

另一个分支是什么呢?工商用地,特别是工业企业用地,政府所有的产业新区,所有的创业示范区,所有的新城都是吸纳这些企业去的。那个工商用地的地价是多少,是地方政府吸纳投资者的最佳的、最大的一个利益的输出和利益的结合。

所有用于非住宅类的土地的溢价水平远比住宅类的差很多,住宅类的溢价水平体现在证券化过程中,因为开发商的大部分,开发住宅的大部分都上市了,通过上市公司来体现。

而工业这一块,更多体现在地方政府要开发商来投资。因为投资阶段就可以收税。开发商来了以后,可以增加就业,地方政府可以拓展城市规模,每一个新区都是地方政府的新的GDP的表现,所以地价就会那么低。

所以,今天是居民的住房的土地溢价,弥补了城市产业发展过程中工业用地的溢价。两个土地的使用用途、溢价水平和证券化水平差距太大了。

而一个城市用于工业领域当中的土地比重,远比用于居民这方面的比重多。那就是说,城市的土地给住房当中的不仅溢价高,还通过缩量供给,通过供求关系提升溢价,而把工业用地这一块弥补过去。

到今天为止,我们可以看到,地方政府的真正的土地溢价是在住宅用地溢价中获得的财政收入。中国的城市化模式,也已然是――创造新城、引入新的投资者、开辟新的空间,让旁边的土地通过居民购房实现溢价、再大规模上市,这样的城市化模式。

这是因为什么?就是因为土地这样一种巨量的,并且在城市化过程中的快速增值的资产没有充分和公平的证券化。

如果我们再把中国的投资模式跟这两类资产结合起来考虑,我们会看到,政府的产业政策会引导低价的金融资产、信贷资产投在他要支持的领域当中。政府又通过新城扩展和新开发区的建设,把廉价的地给在某个产业当中,这就必然会出现某些产业过热和产能过剩。有了廉价的地,有了廉价的信贷,任何一个产业都可以在全国的30多个省市同时爆发增长。

当然,政府有可能在做一件事情,牵头并购。问题是牵头并购和牵头投资比较,前者成本远比后者成本高。并购的交易成本比初始投资的交易成本不知道大多少。

资本证券化和资产证券化范文第3篇

【P键词】资产证券化;风险因素;风险管理

一、引言

信贷资产证券化兴起于20世纪60年代末的美国,是金融创新的一个重大举措,对银行发展有着重要作用。我国从2005年开始此项业务,2008年金融危机时暂停扩张,2012年再度开闸。央行、银监会、财政部也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这也是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将大幅扩张的信号。因此,对我国的资产证券化业务面临的风险分析与把控也日趋重要。

二、美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

20世纪60年代末,美国银行生存压力加大,为提高资产流动性实现风险解捆,银行开始进行资产证券化。美国的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的重要特点如下。

(一)信用评级机制

美国的结构融资资信评级体系已经相当完善,在多个方面都建立了评估标准。信用评级准则的完善能一定程度上降低发行人和投资者的风险,加快市场的透明化建设,加快市场的发展和成熟。

(二)信用增级机制

在美国信用增级运用普遍,信用增级主要来自于两方面:内部信用增级和外部信用增级。内部信用增级主要有两种方式,即优先和次级结构以及超额抵押方式。外部信用增级主要依靠的给证券提供信用担保的机构本身的信誉和运营能力。外部信用增级主要有银行担保、金融担保公司的担保和保险公司的担保。

(三)机构设置

特设机构(SPV)是为了确保证券化目标能够顺利实现,特设机构能够实现破产隔离和真实销售,将资产与发起人相隔离。特设机构也是降低市场风险和投资者投资风险的重要机构。

(四)法律规范

美国作为全球资产证券化发行金额最大的国家,其法律基础和金融制度也是比较完善的。第一部与之相关的法律是《联邦证券法》(1933年),是之后的资产证券化相关法规的基石。1984年颁布了《加强二级抵押贷款市场法案》。1999年出台了《金融服务法》等等。

(五)政府参与

美国政府对资产证券化主要采用间接干预和法律引导的作用。首先由政府设立机构在资产证券化市场上起到一个带头示范作用,鼓励大量私营金融机构进入到资产证券化证券的二级市场,扩大了市场规模提高了市场流动性。

三、信贷资产证券化风险因素

信贷资产证券化风险主要有两个类别:来自于基础资产的风险和证券化过程中产生的诸如信息不对称等的其他风险。

(一)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又称违约风险,它是指信贷资产证券化参与主体对他们所承诺的各种合约的违约所造成的可能损失。

(二)操作风险

信贷资产证券化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其中牵涉的业务非常多,这也是银行操作风险的主要来源。主要包括破产风险、管理风险和定价风险。

(三)信息不对称风险

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银行及其他参与机构有着信息的掌握权,拥有信息优势。而市场上的投资者相对来说处于劣势,这使得投资者依赖于证券的评级以及担保的种类。

四、对策建议

通过分析美国资本证券化的发展以及美国2008年次贷危机的经验和教训,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和特点,本文提出以下应对策略。

(一)规范信用评级

对资产支持证券评级不当是引发金融危机的一个重要诱因,金融危机期间,涉及的资产支持证券评级均偏高。因此,应规范信用评级。

(二)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

不同于普通证券,信贷资产证券化证券要对基础资产池的信息进行全面、真是、客观的披露,可以从一定程度上消除信息不对称问题。

(三)金融监管制度紧随金融创新

金融监管是防止道德风险的重要方面。在面对金融创新时,首先要做的是金融监管制度的同步,对新兴业务严格审查,有效监管和控制,防止金融风险失控。

(四)政府参与规范市场

政府积极参与和支持是资产证券化业务能顺利开展并迅速发展的重要原因,政府应该对市场发展有一个前瞻性的把握,在积极修改和出台现行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对未来对出规划,为资产证券化市场提供稳定的政策环境和法律支持。

(五)信贷资产证券化风险共担

在目前的市场上,证券的风险基本由投资者承担,导致了银行对资产证券化证券风险的不敏感性。为提高银行对风险的把控,资产证券化证券的风险应该由银行和投资者共担。

(六)重视资产证券化的风险转移

资产证券化能分散银行不良贷款带来的风险,并将其转嫁到投资者身上。但是,从整个金融体系中来说,这个风险并没有被消除掉。为保证金融体系的健康运行,银行不应该仅仅思考风险转移,更应该做到稳健经营,从根本上处理不良资产。

参考文献:

[1]赵蕊.表内资产表外化.信贷资产证券化重新起航[J].银行家,2011.8

[2]管同伟.美国资产证券化的最新发展及其演变趋势[J].国际金融研究,2007.10

[3]中国经营网.500亿铁路贷款证券化[J].国开行有望试水.2013-4-28

[4]赵旭.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违约风险分[J].商业研究,2006(20)

[5]林剑锋.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国际经验与中国实践[D].硕士论文

[6]白淑君.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会计研究[D].硕士论文(2008)

[7]袁宏泉.信贷资产证券化也要防范风险[J].银行家,51-53

[8]何小锋.资产证券化:中国的模式[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9]王俊.浅议中美资产证券化的发展[J].金融视界,2012.12

[10]洪艳蓉.信贷资产证券化投资者保护机制探讨[J].证券市场导报,2007.6

[11]郑明川,蒋建华,包万根。资产证券化风险分析[J].商业研究,2003(23)

[12]周夏飞.基于经济后果分析的资产证券化会计问题研究[J].会计研究,2007.4

资本证券化和资产证券化范文第4篇

[论文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资产证券化已经成为一种新的融资方式。它的出现,对会计处理提出了新的问题,那么,企业如何对其进行会计处理,已经日益成为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资产证券化的定义

资产证券化是指,缺乏流动性但具有预期稳定现金流的资产集中起来,形成一个资产池,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对资产中的风险和收益进行分离组合,进而转换成可以在金融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证券并据以融资的过程。资产是指具有可预见的现金流量的资产,即发起人是将表现为资产的一种收益权转让了出去。证券化是指利用一定的标准,将不同风险不同特点的资产组织起来,出售给不同风险收益偏好的投资者。

资本证券化作为一种创新融资工具,具有传统融资工具无法比拟的优势,不仅改善了资产负债结构,还可以减少信息成本和交易成本、增加公司未来现金收入流 、有利于提高存量资产的质量,加速资产周转和资金循环,提高资产收益率和资金使用效率。同时也通过多方合约分散投资风险,为投资者增加了投资的安全系数。

二、资产证券化的会计处理

(一)从会计要素定义方面来看,资产证券化操作对象不是一般的资产,而是预期在未来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流量的金融资产。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均提出了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两个会计要素,为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确认和披露奠定了基础。

(二)从会计确认方面来看,资产证券化确认的关键时间转让者与受让者之间的金融资产交易视同销售(表外处理)还是作为担保融资(表内处理),不同的处理对开计报表影响不同。

1.金融合成分析法资产证券化会计模式的创新。金融合成分析法以资产控制权的转移作为判断标准。判断金融资产的控制权是否转让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包括:转让的金融资产已跟转让人无关,受让人可以无条件地将金融资产用作抵押或再转让;转让人不再通过回购等途径保持对已转让资产的有效控制等。所以利用金融合成分析法对证券化资产的控制权进行测试时,需要对证券化的整个合约安排体系进行细致的分析和辨认,操作上具有一定的难度,这也是金融合成分析法的不足之处。在我国会计准则中有必要采用“金融合成分析法”对证券化资产予以确认。该方法下“有效控制”概念的提出,无疑是一个创新,它不仅与我国《企业会制度》中资产的定义在逻辑上保持了一致性,而且由于它将金融资产视为由可以分割的各部分组成,根据转让方对各组成部分控制权的拥有情况分别进行会计处理,因此较“风险与报酬分析法”更具有可操作性。

2.后续涉入法新型的资产证券会计确认方法。该方法运用了“部分销售思想”,只要转让方对被转让资产的部分后全部存在任何后续涉入,与此相关的这部分资产作为担保融资处理,而不涉入部分资产作为销售处理。

(三)资产证券化的会计计量

如何对发起人因资产证券化交易所产生的新的资产和负债,以及所保留的资产及负债进行计量,是资产证券化会计计量的难题。

1.根据金融合成分析法,证券化资产真实销售以后,发起人新增的、且与资产证券化交易有直接关系的资产和负债,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初始计量。如果某项资产或负债是发起人没有放弃控制权而保留下来的获利权或义务,则不用根据交换的概念进行新的计量。资产证券化的转让损益=新增资产的公允价值-新增负债的公允价值-分配的转让资产的账面价值。

2.后续涉入法的相关计量问题。后续涉入发下的资产计量的关键是未终止确认的转让资产的计量方式选择。以获得终止确认的转让资产,自然用公允价值分配标准,作为销售收入列示于利润表。而未终止确认的转让资产应以相应部分分配到原始资产账面价值继续在报表中列示。相关损益计算用:转让损益=终止确认部分资产的转让收入-终止确认部分资产分配到的账面价值。

(四)资产证券化的会计披露

会计信息披露是通过财务会计报告进行的,即向外界提供合乎要求的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和说明。财务会计报告的核心是以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组成的会计报表体系,会计报表附注只起到补充说明的作用。由此便形成了通常所得到的两个概念,即“表内反映”和“表外披露”。由于表内信息是会计确认和计量的直接结果,所以人们通常认为表内信息比表外信息更重要。但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尤其是金融工具等的出现,使得这一观念受到越来越多的挑战。事实上既重视表内列报,又重视表外披露,才是财务会计报告发展的必然趋势。由于资产的确认依据不同,从而会计报表披露的内容和形式也就存在差异。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在ias39《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中关于披露的部分是建立在金融合成分析法上的。根据规定,如果企业进行了证券化或签定了回购协议,则应就发生在当前财务报告期的这些交易和发生在以前财务报告期的交易形成的剩余留存信息,单独披露以下信息:(1)这些交易的性质和范围,包括相关担保的说明、用于计算新利息和留存利息公允价值的关键假设的数量信息;(2)金融资产是否已终止确认。资产证券化交易中,发起人与特别目的载体(spv,special-purpose vehicle)关系密切。在编制发起人的会计报表时,是否应将特别目的载体纳入合并范围,成为资产证券化合计亟需解决的又一个难题。根据现行的会计报表合并理论,母公司应以对关联公司活动的实际控制程度作为合并与否的判断依据,而不是单纯纯决于法定持股比例;凡是对联公司的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有实质控制权的,都应被纳入合并报表编制范围。也就是说,特别目的载体应当被纳入发起人合并范围。这时,分别作为独立法人实体的发起人和特别目的载体,将被视为一个经济实体;两者之间的交易将成为经济实体的内部交易,从合并报表中剔除出去。其结果是,不管发起人将资产证券化业务作为真实销售处理,还是作为有担保的融资处理,对合并报表结果都不会产生任何影响。

三、企业进行资产证券化应具备的条件

(一)基础设施资产具有稳定的预期现金流。资产证券化后的债券偿付需要稳定的、结构化的现金支付,这要求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具有稳定的预期现金流入。

(二)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资产证券化后的债券偿付最终来自于资产证券化发起人的偿债能力与偿债愿望。

(三)控股股东与地方政府的有力支持。有了控股股东与地方政府的支持,就可以利用政府的信誉吸引更多的投资者。

(四)资产证券化是一种结构性融资活动,其发展需要得到经济环境、法律制度、信用基础、会计制度、税收制度等诸多因素方面的支持,每一因素均对资产证券化的顺利进行有重要影响。

参考文献

[1]王瑞,资产证券化会计:基础问题研究 [j] 财政监督,2008 ,(4)

资本证券化和资产证券化范文第5篇

关键词:房地产、资产证券化、房地产证券化、房地产立法

一、前言

资产证券化源于70年代美国的住房抵押证券,随后证券化技术被广泛应用于抵押债权以外的非抵押债权资产,并于80年代在欧美市场获得蓬勃发展。90年代起,资产证券化开始出现在亚洲市场上,特别是东南亚金融危机爆发以后,在一些亚洲国家得到迅速发展。[2]资产证券化(包括不良资产证券化和房地产证券化)是近30年来世界金融领域最重大和发展最快的金融创新和金融工具,是衍生证券技术和金融工程技术相结合的产物。通俗地讲,资产证券化就是把缺乏流动性,但具有预期稳定现金流的资产汇集起来,形成一个资产池,通过结构性重组,使之成为可以在金融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证券,据以融资的过程。[3]目前在我国存在大量的可用于资产证券化的资产,例如房地产基础设施的建设、房地产抵押贷款等。资产证券化尤其使房地产证券化在我国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我们应当充分把握这一机会,在拓宽溶资渠道和完善资本市场的同时,建立良好的政策法律环境和投资环境。 2003年 6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即“121号文件”,以控制房地产信贷风险,其中的核心内容有: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银行贷款,其自有资金应不低于开发项目总投资的30%;商业银行发放的房地产贷款严禁跨地区使用;商业银行不得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用于缴交土地出让金的贷款。这好比把造成银行不良资产的紧箍咒转嫁给了房地产开发商,使房地产融资渠道单一的窘境雪上加霜。加快房地产证券化的发展以激活资本投资市场势在必行,启动相关的专项研究和政策法律的研究也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房地产证券化的含义、性质和特征

(一)房地产证券化的含义和性质

以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为代表的房地产证券化最早出现于上个世纪70年代的美国。房地产证券化(Real Estate Securitization),是指把流动性较低的、非证券形态的房地产的投资转化为资本市场上的证券资产的金融交易过程,从而使投资人与房地产投资标的物之间的物权关系转化为有价证券形式的股权和债权。主要包括房地产抵押贷款债权的证券化和房地产投资权益的证券化两种形式。房地产投资权益证券化即商业性房地产投资证券化。[4]

因为证券化本身就是一个非常宽泛的概念,而且目前也没有关于资产证券化的权威法律定义,所以理论界对房地产证券化的理解也存在着很大的分歧:

有的学者认为房地产证券化是指通过发行股票或公司债券进行融资的活动,包括直接或间接成为房地产上市公司,从而使一般房地产企业与证券相融合,也包括一般上市公司通过收购、兼并、控股投资房地产企业等形式进入房地产业,从而使上市公司与房地产业结合,发行股票或债券。这种观点意味着房地产证券化,既可以解决开发企业流动资金不足的问题,又可分散房地产开发投资的风险。有的学者认为房地产证券化是指房地产开发项目融资的证券化,即以某具体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投资对象,由投资方或开发企业委托金融机构发行有价证券筹集资金的活动。

实际上,房地产证券化产生的背景及实践表明,房地产证券化是指房地产投资由原来的物权转变为有价证券的股权或债券,是指房地产投资权益的证券化和房地产抵押贷款的证券化,而并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发行股票或债券的筹资活动,也不是房地产开发项目融资证券化。

房地产证券化实质上是不同投资者获得房地产投资收益的一种权利分配,其具体形式可以是股票、债券,也可以是信托基金与收益凭证等。因为房地产本身的特殊性,其原有的融资方式单一,房地产证券化是投资者将对物权的占有和收益权转化为债权或股权。其实质上是物权的债权性扩张。房地产证券化体现的是资产收入导向型融资方式。传统融资方式是凭借资金需求者本身的资信能力来融资的。资产证券化则是凭借原始权益人的一部分资产的未来收入能力来融资,资产本身偿付能力与原始权益人的资信水平被彻底割裂开来。

与其他资产证券化相比,房地产证券化的范围更广,远远超出了贷款债权的证券化范围。贷款证券化的对象为贷款本身,投资人获得的只是贷款净利息,然而,房地产投资的参与形式多种多样,如股权式、抵押式等等,其证券化的方式也因此丰富多彩,只有以抵押贷款形式参与的房地产投资证券化的做法才与贷款证券化相似,其他形式的证券化对象均不是贷款本身,而是具体的房地产项目。所以房地产证券化包括房地产抵押贷款债权的证券化和房地产投资权益的证券化两种形式。

房地产抵押贷款债权的证券化是指以一级市场即发行市场上抵押贷款组合为基础发行抵押贷款证券的结构性融资行为。

房地产投资权益的证券化 又称商业性房地产投资证券化,是指以房地产投资信托为基础,将房地产直接投资转化为有价证券,使投资者与投资标的物之间的物权关系转变为拥有有价证券的债权关系。

房地产证券化的两种形式一方面是从银行的角度出发,金融机构将其拥有的房地产债权分割成小单位面值的有价证券出售给社会公众,即出售给广大投资者,从而在资本市场上筹集资金,用以再发放房地产贷款;另一方面是从非金融机构出发,房地产投资经营机构将房地产价值由固定资本形态转化为具有流动性功能的证券商品,通过发售这种证券商品在资本市场上筹集资金。

总之,房地产证券化是一种资产收入导向型融资,以房地产抵押贷款债券为核心的多元化融资体系,泛指通过股票、投资基金和债券等证券化金融工具融通房地产市场资金的投融资过程,包括房地产抵押债权证券化和房地产投资权益证券化。其宗旨是将巨额价值的房地产动产化、细分化,利用证券市场的功能,实现房地产资本大众化、经营专业化及投资风险分散化,为房地产市场提供充足的资金,推动房地产业与金融业快速发展。它既是一种金融创新,更是全球性经济民主化运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房地产证券化的特征

1、基础资产的法律形式是合同权利。无论是房地产抵押贷款债权的证券化还是房地产投资权益证券化,在证券化过程中,基础资产都被法律化为一种合同权利。

2、参与者众多,法律关系复杂。在整个证券化过程中,从基础资产的选定到证券的偿付,有众多的法律主体以不同的身份参与进来,相互之间产生纵横交错的法律关系网,其涉及面之广是其他资产证券化所不能及的。借款人和贷款人之间的借贷法律关系,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信托关系,SPV(特设机构)和原始权益人的资产转让关系,SPV和证券承销商的承销关系,还有众多的中介机构提供的服务而产生服务合同关系等等,一个证券化过程中,有着多种多样的法律关系,牵涉国家方方面面的法律规定。任何一个法律规定的忽视都将影响证券化的实施效果。

3、独特的融资模式。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体现在融资结构的设计上。房地产证券化的核心是设计出一种严谨有效的交易结构,通过这个交易结构来实现融资目的。另一方面体现在负债结构上。利用证券化技术进行融资不会增加发起人的负债,是一种不显示在资产负债表上的融资方法。通过证券化,将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剥离改组后,构造成市场化的投资工具,这样可以提高发起人的资本充足率,降低发起人的负债率。

4、安全系数高。在由其他机构专业化经营的同时,投资者的风险由于证券化风险隔离的设计,只取决于基础资产现金流的收入自身,非以发起人的整体信用为担保,并且和发起人的破产风险隔离,和SPV(特设机构)的破产风险隔离,SPV或者是为证券化特设一个项目一个SPV,或者对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实行专项管理,SPV的经营范围不能有害于证券化,对基础资产的现金流收入委托专门的金融机构专款专户。这种独特的设计降低了原有的风险,提高安全系数。另外,证券化的信用级别也不受发起人影响,除了取决于自身的资产状况以外,还可以通过各种信用增级手段提高证券化基础资产的信用级别,降低风险,提高安全性。而且,房地产证券具有流通性,可以通过各种方式流通,提早收回投资,避免风险的发生。

5、证券品种多样化,适合于投资。房地产证券本身就根据不同投资者的不同投资喜好设计了品种多样:性质各异的证券,有过手证券,有转付证券,有债券,有收益凭证,等等。

6、政策性强。房地产证券化之所以起源于美国,是和美国政府的推动作用分不开的。众所周知,美国是崇尚市场机制的国家,但与其它经济金融部门相比,房地产市场是美国政府干预较深的一个领域。一方面通过为抵押贷款提供保险和发起设立三大政府机构-联邦国民抵押贷款协会、联邦住房抵押贷款公司以及政府抵押贷款协会参与到证券化业务中来,直接开展住宅抵押贷款证券化交易,并通过它们的市场活动来影响抵押贷款市场的发展。另一方面它则通过制定详尽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和引导市场的发展:美国政府调整了法律、税务、会计上的规定和准则,包括通过《税收改革法案》;以FAS125规则替代FAS77规则,重新确定了“真实销售”的会计标准;通过了FASIT立法提案等等。所以,房地产证券化市场受政府政策导向影响大。

三、海外房地产证券化的立法体例

海外房地产证券化的法律规定,从体例上看,可以分为分散立法型和统一立法型,这两种体例跟各自的国情是紧密联系的。

(一)分散立法型国家的法律规定。

1、美国关于房地产证券化的法律规定。

美国是最早进行房地产证券化的国家,在法律制度方面积累了非常丰富的经验,其主要立法有:1933年的《证券法》、1934年的《证券交易法》。 1940年《投资公司法》。 在房地产投资信托方面,应当说,《投资公司法》与1935年《公用事业控股公司法》、1939年《信托契约法》、1940年《投资顾问法》,都成为日后投资公司经营房地产投资信托业务管理规则的基本框架。《第125号财务会计准则》(FAS125)、《转让、提供金融资产服务及债务清除之会计处理》。 两法采用金融合成分析法,改变过去对“真实销售”只“重形式轻实质”的缺陷,该法还对房地产证券化中的会计报表及其报表合并等问题作了详细规定,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在地产投资信托方面,正式开创了REIT.[5]

2、英国关于房地产证券化的法律规定。

英国自1987年开始发行按揭支撑证券,在抵押贷款市场,通过证券化的资产建立出借机构。例如国家房屋贷款有限公司、私人抵押有限公司。英国的抵押支撑证券通过建筑保险、人寿保险和抵押赔偿单进行组合。银行、机构投资者和海外投资者是英国证券化市场的主要投资者。在法律方面,英国1986年《建筑团体法》中“适宜抵押公司”指导建筑团体发行抵押支撑证券;1991年《流动资产咨询注解》鼓励建筑团体在抵押支撑证券市场的投资;1989年2月《贷款转让与证券化准则》由英格兰银行颁布,起到了宏观调控与监督的作用;此外《关于统一国际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1986年财政支付法》、《1974年消费者信用法》、《1989年公司法》、《披露草案42》和《披露草案49》,在众法之间既有鼓励房地产证券化也有约束的作用。

3.采用分散型立法的国家和地区还有法国、德国、澳大利亚、加拿大和我国香港地区。

(二)统一立法型国家的法律规定。

1、日本关于房地产证券化的法律规定。

日本的房地产证券化起步于80年代中后期,当时在法律上还存在着诸多限制,致使该产品无法在市场上广泛开展,直到1997年金融风暴后,日本金融市场受到重击,在残酷的现实环境催迫下,1998年通过《特殊目的公司法》,并于2000年修正为《资产流动化法》,至此,才为日本证券化市场的全面开展扫清了法律上的障碍。 此外,在日本推动金融资产证券化的同时,我们仍然不能忽视以下法律在证券化中的作用:《抵押证券法》、《抵押证券业规制法》、《信托法》、《信托业法》、《特定债权事业规制法》。这些法相较《资产流动化法》来说,虽然更分散,但仍然具有补充适用的价值。

2、韩国关于房地产证券化的法律规定。

韩国的资产证券化实践主要出现在1997年金融危机之后,这之前基本未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也没有制定相关的法规,而仅允许离岸资产的跨国界证券化。金融危机爆发后,韩国的金融业暴露出许多问题,在严格的金融监管下,韩国的金融机构都在尽力通过提高资本充足率来改善它们的安全性,金融机构进行有效的资产负债管理的重要性变得更加突出。随着金融改革和调整的深化,韩国政府希望通过证券化的方式来清除不良贷款,以最大限度地降低对整个社会的冲击。于是在1998年7月就颁布了《资产证券化法案》,该法从立法预告到法案生效,历时仅2个多月。

3、采取统一立法型的国家和地区还有印尼、马来西亚、泰国和我国的台湾地区。

四、我国推行房地产证券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我国房地产证券化的发展现状

房地产证券化是当代经济、金融证券化的典型代表,是一国经济发展到较高阶段的必然趋势。20世纪70年代以来,西方国家金融业发生了重大变化,一直占据金融业主导地位的银行业面临着挑战,而证券化却在竞争中得到了迅速发展,成为国际金融创新的三大主要趋势之一。在金融证券化浪潮中,房地产证券化成了金融银行业实践结构变化和新的国际金融工具创新的主要内容之一。我国目前对于房地产证券化还处于研讨和摸索阶段。[6]

1、房地产抵押债权证券化的发展现状

房地产证券化从银行金融机构的角度看,表现为金融机构出于单纯的融资目的,将其拥有的房地产抵押权即债权分割成小单位的有价证券面向公众出售以筹集资金的方式。由此形成的资金流通市场,称之为房地产二级抵押市场。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抵押债权证券化的发展尚为一片空白。主要表现为:(1)抵押贷款的规模很小。拿中国建设银行来讲,该行房地产信贷部所经办的抵押贷款业务仅占到房贷部贷款总额的10.7%,占总行贷款总额的比例还不到1%。由于没有相当规模的抵押贷款积累,抵押债权的证券化便难以推行;(2)我国住房抵押贷款市场只有一级市场还不存在二级市场。我国的住房抵押贷款市场结构单一,仍处在放贷一还款的简单循环阶段,由此决定了抵押贷款资金的流动性差,抵押贷款市场尚需进一步发展。

2、房地产投资权益证券化的发展现状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资本证券市场的不断形成和发育,房地产投资权益证券化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发展,并成为我国当前房地产证券化发展的主体格局。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房地产股票市场的发展。我国目前股票市场的上市公司中,几乎80%左右的企业,其从股票市场上发行股票筹集来的资金均有一部分流入房地产业。有条件的房地产企业,除了可以在深交所和上交所办理一定的手续上市外,还可以在NET和STAQ两个场外交易所系统上市。这都为房地产融资业务的进一步扩展创造了极为有利的条件;(2)房地产债券市场的发展。我国目前的债券市场上,为房地产开发而发行的债券已有两种:第一种是房地产投资券。第二种是受益债券。如农业银行宁波市信托投资公司于1991年1月20日向社会公开发行的“信托投资收益证券”,总额达1000万人民币,期限为10年。主要投资于房地产和工商业等项目。

(二)我国推行房地产证券化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1、房地产证券化的必要性

(1)有利于提高银行资产的流动性,释放金融风险。由于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期限比较长,而商业银行资金来源以短期为主,因而产生了由于“短存长贷”引发的流动性问题。虽然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占全部贷款的比例不到4%,资金也比较宽松,流动性没问题。但是,由于业务发展的不平衡,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发展最快的建行,其余额占全部贷款金额的比重已超过9%,参照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我国的住房抵押贷款业务还有很大的增长空间,银行资产的流动性风险逐渐显现出来。房地产证券化有利于释放由此产生的金融风险。

(2)有利于拓展房地产业资金来源,构建良好的房地产运行机制。目前,我国商品房空置量已超过7000万平方米,积压其上的国有商业银行贷款已超过2000亿,再加上新建的商品房,要想全面启动房市,约需要3500亿元的巨额资金。这样巨大的资金缺口仅靠我国现有的住宅金融支持是远远不够的,而推行房地产证券化,直接向社会融资并且融资的规模可以不受银行等中介机构的制约,有助于迅速筹集资金、建立良好的资金投入机制。

(3)有利于健全我国的资本市场,扩大投资渠道。房地产证券化作为重要的金融创新工具,给资本市场带来的重大变化是融资方式的创新,将大大丰富我国金融投资工具,有利于增加我国资本市场融资工具的可选择性,房地产证券化可使筹资者通过资本市场直接筹资而无须向银行贷款或透支,同时其较低的融资成本有利于提高我国资本市场的运作效率。

2、房地产证券化的可行性

(1)我国已经具备了进行房地产证券化的良好经济环境。从整个国家的宏观经济基础而言,我国经济运行状况良好,金融体制改革不断深化,为房地产的证券化创造了一个稳定的大环境。

(2)我国已经初步具备住房抵押贷款一级市场的雏形。众所周知,住房抵押贷款是最容易进行证券化的优质资产之一,其原始债务人信用较高,资金流动性稳定,安全性高,各国的资产证券化无不起源于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而我国随着住房货币供给体制逐步取代住房福利供给体制以来,住房抵押贷款不断上升,已经初步形成规模。据统计,1998年底,商业银行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只有514亿元,到2000年,这一数字已迅速增长到3306亿元,两年中增长了5倍多。

(3)我国房地产市场体系和证券市场体系初具规模。首先,国家金融政策的适当调整和完善,使我国房地产市场已发展成为包括房地产开发、住房金融、保险等多方位、功能齐全的市场体系;其次,我国证券市场经过几年的发展逐步走向成熟和规范,证券市场监管力度正在加大,法规体系逐步形成,证券管理、证券交易条件日趋完善,也积累了一些的发展证券市场的经验,为实行房地产证券化提供了较好的金融市场基础。

五。我国房地产证券化的立法体例探讨

众所周知,金本位体制崩溃以后的金融体系,完全建立在法律的基础之上,因而完全可以这样断言,没有法律,也就没有整个金融体系。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律对于金融创新的积极作用是主要的,也是重要关键的。[7]

我国关于房地产证券化的实践十分少见,新华信托推出的住房贷款项目的资金信托,颇有点房地产贷款证券化(MBS)与房地产投资信托(REIT)相结合的特点。2003年国内第一支住宅产业基金,“精瑞”房地产信托基金的启动无疑又是一大开拓。从目前的趋势以及必要性考虑,房地产证券化在不久的将来必然会成为我国资本市场的一种重要融资方式,因此这方面的立法应当先行。在立法体例方面,是将房地产证券化的各个环节集中起来统一立法还是将各个环节提出来分散立法?目前学界还存在着争议。笔者认为,我国应当仔细考察国际上两种立法体例后面的深层因素。

采用分散型立法体例的国家和地区中,美国最早从事房地产证券化,其目的是为了解决银行住房贷款资金不足的问题,由于它是一个全新的课题,只能通过“摸石头过河”的方式,出现一个问题就出台或修改一个规则,最终通过不同的法律形成了对房地产证券化的规制,因此不存在统一立法。而且美国是一个崇尚金融创新的国家,统一立法可能会给房地产证券化产品的创新设置太多条条框框,分散立法以及美国的衡平法传统更注重的是事后评价,因此可以给金融创新创造条件。英国则是典型的英美法系国家,成文法在其法律体系中处于次要地位,所以它们更多地是判例法或者至多是单个成文法对房地产证券化进行规范。澳大利亚和我国香港的立法传统受英国的影响很深,分散立法就是一个表现。至于德国、法国等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由于证券市场并不十分发达,特别是德国,银行属于“全能银行”,银行流动性问题并不是很严重,因此没有进行房地产贷款证券化(MBS)的动力;至于房地产投资信托(REIT),由于大陆法系没有信托的传统,对信托缺乏具体规定,因此这方面的规定基本空白。可以说,房地产证券化在这两个国家只是一个配角地位,统一立法的成本要大于效益。

采用统一立法体例的国家和地区中,我们可以发现一个共同的特点,即这些国家和地区都处于亚洲,立法的时间都发生在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之后,尽管在这之前,一些国家也曾从事过房地产证券化的实践,但真正促使这些国家下定决定统一立法的,还是由于金融危机暴露了金融机构的流动性风险,为了巩固国家的金融安全,大力发展资产证券化势在必然,而制定统一的资产证券化法案,对于房地产证券化的操作和规范运行是必要的。[8]

由此可以得出我国房地产证券化的立法体例:统一立法型。理由在于:

1.我国有大力发展资产证券化的客观要求。我国金融机构的处境并不乐观,一是银行不良贷款的比例很高,二是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太低,不符合《巴塞尔协议》8%的要求,应当说,我国没有出现类似于亚洲其他国家的金融危机,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政府信用的存在,但随着市场化运作的日益深入,如果银行的处境再没改观的话,爆发金融危机的可能性非常大。因此发展资产证券化是大势所趋,而进行统一立法我们就不会碰到法、德存在的立法尴尬。

2.统一立法有利于参与者更好地操作。房地产证券化是一个新生的事物,参与者的水平参差不齐,采取统一立法,可以使房地产证券化的过程一目了然,便利于实践中的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