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资产证券化的发展

资产证券化的发展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资产证券化的发展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资产证券化的发展

资产证券化的发展范文第1篇

简而言之,资产证券化就是金融机构将资产打包形成资产库(asset  poo1)后销售给其他机构(在这里称为特别载体,special  purpose  vehicle,简称SPV),特别载体以资产库为抵押担保发行证券为其购买行为融资的活动。这种证券被称为资产抵押担保证券(asset-backed  securities,简称ABS)。资产证券化往往用于流动性较差或质量不高的资产。最初的资产证券化始于按揭贷款市场。试想,如果没有资产证券化,在美国纽约地区的人们不太可能投资于洛杉矶的房地产市场,而住在波士顿的人们也不会关心迈阿密的房地产。即使最初发放按揭贷款的机构将贷款在二级市场上销售,其购买者也只会是一些大型的机构投资者及其他金融机构,个人往往无法参与。但是,随着资产证券化的出现,在二级市场上购买按揭贷款的机构可以发行以按揭贷款资产库为抵押担保的证券(mortgage-backed  securities),每月所获偿还的按揭贷款本金和利息全部或部分流向按揭抵押担保证券的投资者。这样,原先流动性较差的资产就会以标准化的证券形式在资本市场上流通。这不但可以为按揭贷款的初始发行机构提供大量的流动性,而且有利于增加房地产市场和资本市场的深度和广度。目前,使用最广泛的按揭抵押担保证券是按揭转手证(mortgage  pass-through  certificate)。按揭转手证的持有者每月将获得资产库所产生的所有本金和利息现金流。当然,资产库产生现金流的能力直接影响着按揭转手证持有人的利益。

在过去的二十多年中,美国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增长十分迅速。1980年,按揭抵押担保证券的余额为1110亿美元,1999年底这一数字已经增长到2.2万亿美元。现在,资产证券化已逐渐发展到其他领域,用于抵押担保的资产包括汽车贷款、信用卡业务和其他应收账款。不仅如此,使用资产证券化工具的机构也不再限于金融机构。一些制造商乃至基础设施的开发者也在使用资产证券化这一工具。总体上,资产证券化可以为市场参与者提供以下便利:

1.通过资产证券化,金融机构可以较低成本处置一些质量不高的资产,继而提高资本充足率,达到巴塞尔核心原则的要求。

2.资产证券化的使用者可以更低的成本获得充足的流动性。

3.银行传统业务是借短贷长,因此通常存在资产和负债期限不匹配的情况。资产证券化可以缓解资产和负债期限不匹配的问题,并可用于负债管理。

4.资产证券化可以减少金融机构对若干经济部门和地区的风险。

资产证券化对金融服务业的影响是巨大的。一方面,金融机构管理资产和负债、筹集资金及控制资产质量的能力得以增强。另外,资产证券化改变了银行在原先简单的贷款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在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不同的金融机构可以分别扮演初始贷款发放者、担保者、贷款管理者和证券发行者等不同角色,因此金融机构在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获得了进一步提高专业化和业务多元化的机会。1995年美国橙郡政府破产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大量投资于利息—本金分拆证券的结果。

二,新兴市场国家使用资产证券化的问题和前景

在许多新兴市场国家,银行体系不健全,企业融资渠道不畅。通过资产证券化,一方面企业获得了更广阔的融资渠道,另一方面,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效率得到提高。但是,新兴市场国家使用资产证券化的程度还无法与发达国家相比,其主要原因在于:

1.新兴市场的投资者对资产证券化的认识有待提高。由于对资产证券化的风险缺乏了解,许多投资者对资产证券化仍心存疑虑,避免大规模的投资。

2.证券投资者需要了解抵押担保资产库的详细情况,以便通过历史数据了解资产库的风险,如提前偿付的可能性。在这方面,新兴市场的透明度往往不如发达国家的成熟市场。

3.在发达国家,法律规定特别载体不受原资产发行机构(如发放按揭贷款的银行)破产的影响。在一些新兴市场国家,资产证券化在这方面没有得到足够的法律保障。

4.一些新兴市场的税收框架不利于特别载体,继而影响了资产证券化的发展。

5.用于抵押担保的资产往往需要获得信用担保和著名评级机构的评级,才会吸引投资者。但目前最著名的评级公司都来自发达国家,它们对发展中国家的市场往往缺乏足够的了解,因此搜集和处理信息的成本会相应上升。

尽管如此,但新兴市场国家资产证券化已经显示了强大的生命力,甚至在发展中国家之间出现了跨国的资产证券化业务。随着新兴市场进一步完善法律和管理框架,资产证券化将会得到长足的发展。

三、结束语

资产证券化的发展范文第2篇

关键词:信贷资产证券化 基础资产 机构投资者

早在20世纪70年代,美国就开始了资产证券化的步伐。随后,各国为了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发展而逐步的开始进行资产证券化。2012年后,国家开始再次启动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这对于提高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与资金流动性具有重要的意义,并且能够转变商业银行的盈利模式,将风险进行分散,从而促进我国金融市场的进一步发展。

一、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历程

2005年4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监会)联合下发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开始逐步发展,以试点的模式正式启动。

2012年5月央行、中国银监会、财政部等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有序开展的文件和通知,开始重启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从2012年5月17日开始,截至2013年12月底,有关管理部门了一系列指导文件,对试点前的规章制度和指导精神做了更进一步的规范和完善。从2012年9月的第一笔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开始,截至2013年12月底,短短15个月时间,总计有10家发起机构发行11支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共计350.35亿元,达到了近乎一月一笔的速度。

二、目前信贷资产证券化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

特殊目的机构SPV是信贷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重要融资工具,但是,我国法律尚未对证券化过程殊目的机构(SPV)的性质、法律定位与地位、基础资产的打包与组合、收益的分配、证券化资产的破产与监管等进行清晰明确的规定。这就使得SPV法律地位的确认存在法律盲点,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着一些不确定性,与之相关的市场参与主体的行为无法得到有效规范,投资者的权益也将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二)基础资产单一

目前,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在基础资产方面种类比较单一,从进行信贷资产证券化至今的基础资产主要有企业优质贷款、不良资产贷款、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和个人汽车抵押贷款四大类,而其中的企业优质贷款占据了基础资产的大部分,比例高达75%,中小企业贷款只占据了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0.7%。

(三)投资群体以商业银行为主

机构投资者进行专业化的操作是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发展的重要前提条件,而目前,我国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主要持有者是商业银行、非法人机构、证券公司、政策性银行,其中以商业银行所占比重最高,达到了67%,而发行规模的数据显示商业银行占比为85%,由此可见,商业银行不仅是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主要发起机构,也是主要持有者。

(四)金融监管仍显滞后

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涉及到的监管部门众多,包括银监会、证券监会、人民银行、财政部、经贸委等部门,导致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审批、运作、监管多层次化、复杂化,使得正在开展的一些证券化试点业务流程过于复杂。因此,需要加强对相关业务部门职责的分配,并做好管理执行的协调工作,杜绝多头重复监管,减小监管冲突,防止出现监管真空,达到最大限度防范金融风险的目标。

三、信贷资产证券化发展的对策

(一)健全相关法律体系

针对目前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法规没有从立法层面上进行规定的情况,应该为信贷资产证券化专门立法,针对贷资产证券化现有规章政策未能解释、解释不清或者与其它现有法律法规相冲突的问题,与《合同法》、《信托法》等相关法律相结合,制定出适用于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专门法律,为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二)完善并丰富基础资产

基础资产的单一性使得信贷资产证券化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可以加强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和个人汽车抵押贷款等个人贷款证券化的力度,对这一类的个人贷款证券化进行政策扶持,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参与其中。

(三)培养机构投资者

相关政府和金融管理部门可以加大培养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力度,从而提高机构投资者的专业素养,鼓励并引导更多的保险公司、社保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参与到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持有中。另外,可以允许入池资产质量良好、结构简单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在交易所市场上进行交易,这样既可以引入普通投资者,又能够增加持有者的退出渠道,来充分释放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流动性。

(四)加强金融市场的监管

有效的金融监管是金融市场稳健运行的可靠保障,并且能够更加有效的防范信贷资产证券化所带来的系统风险,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目前,我国的信贷资产证券化是属于分业监管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两家部门主管,因此,需要加强两个机构的协调机制,保障各部门能够及时沟通与协调。

四、结束语

我国的信贷资产证券化发展历程经历了两个阶段,目前正处于快速的发展当中,当前在发展中存在法律法规不完善、基础资产单一、投资群体单一以及金融监管滞后的问题,因此,需要健全相关法律体系,完善并丰富基础资产,培养机构投资者,加强对金融市场的监管,从而推动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的稳步、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1]耿军会,尹继志.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重启的意义及相关问题[J].企业经济,2013

资产证券化的发展范文第3篇

【论文摘要】:资产证券化作为一项金融技术,在发达国家的使用非常普遍。在我国,资产证券化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到目前为止资产证券化还远没有成为金融机构自觉性的群体行为。文章主要分析了我国资产证券化的障碍及发展前景。 

 

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的资产证券化,以其旺盛的生命力在全世界范围内迅猛发展。中国资产证券化探索较晚,2005年3月21日央行宣布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作为试点单位,分别启动信贷资产证券化和住房按揭资产证券化的工作。4月20日《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正式颁布,这标志着资产证券化在我国迈出重要的一步。虽然我国资产证券化存在一定的障碍,但其广阔的发展前景却是无可否定的。 

 

一、我国资产证券化发展的障碍 

1. 符合资产证券化的资产供给问题 

资产证券化中的供给问题,主要是可供证券化的资产合格性问题。从资产证券化最早的美国的实践来看,资产证券化首选的标的资产是住房抵押贷款和汽车贷款,而我国住房抵押贷款和汽车贷款才刚刚起步。但从理论上讲,只要借助于各种技术安排,提高信息收集与处理能力,设立各种安全机制,提高信用,减少毁约和拖欠,稳定未来现金流入量,降低证券化资产的风险,那么能够实现证券化的金融资产将会增多,因此增加符合资产证券化要求的标的资产是目前要解决的首要问题。 

2. 资产证券化需求方面的问题 

目前,我国还没有形成成熟的资产证券的投资群体。从发达国家的情况来看,资产证券的投资者主要是机构投资者,包括养老基金、保险公司、商业银行、外国投资者等。但是在我国,由于机构投资者的资格要求受到制度限制,因此机构投资者对该类证券的投资受到一定的约束。当然,个人投资者也可以成为证券需求者,但是能否使个人投资者这种潜在的需求力量变成现实,关键还在于提高证券的安全性、盈利性和流动性,使其具有较大的吸引力。 

3. 资产证券化中的法律问题 

(1) 资产转让的法律问题 

我国商业银行在资产证券化中,首先面临的难题便是资产转让的审批问题。金融资产的转让需要政府主管机关的审批,资产相关的抵押权、质押权等物权需要主管机关的转移登记才能生效,即使主管机关审批后,转让时操作上的最大的障碍是,一个一个地通知债务人。这些问题都有待有效解决。 

(2) 特殊目的机构规范问题 

特殊目的机构( spv) 是一个非常特殊的法律实体,关于它的法律规范是否健全、科学直接关系到资产证券的安全性。在我国,证券化主要是以信托作为spv 机构,但spv 则是因资产证券化而产生的一个特殊机构,因业务特殊性而导致对spv 的法律规范应针对其特点来建立专门规范标准,才可保证资产证券化的安全性。 

资产证券化中还存在其他的法律障碍,如各参与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信贷资产相关权利的转移方式、非信贷资产转移的方式及其相关权利的转移等,这些问题都需要深入进行探讨并提出解决方案。 

4. 中介服务问题 

信贷资产证券化涉及多方参与主体,各个提供中介服务的主体的 

专业化水平的高低和信誉程度影响着证券化产品被投资者认同的程 

度。但是我国信用评级机构普遍规模不大、评级标准不一,其权威性存在较大质疑,投资者难以据此作为投资依据。 

我国必须通过完善各监管法规和监管指标,为资产证券化交易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同时以法律约束其行为,规范金融秩序。这样才能使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从一开始就走向规范化发展的道路,以避免金融风险的产生。 

 

二、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前景 

 

从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的现行情况看,开展资产证券化的外在环境还不完善,信贷资产证券化在短期内规模不会迅速扩容。目前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的发起机构还只限于银行。从长远看,中国资产证券化的未来有着广阔的发展空间。 

1. 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范围将逐步扩大 

证券化是一项重要的金融创新手段,特别是中小商业银行面临的资金约束较大,中小商业银行利用证券化释放的资本可以实现稳健的扩张经营,提高竞争力。将来开展资产证券化的金融机构将包括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从长远来看,企业也可以采取资产证券化方式提高资金的流动性。资产证券化将成为未来金融业和企业融资的主要方式之一。 

2. 资产证券化的资产类别将逐渐增加 

我国目前已开展了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基础设施中长期贷款证券化的试点。从优质的信贷资产开始,下一步可逐步推广到各种金融资产和非金融资产的证券化,实现信贷资产的拓广。 

(1) 消费信贷的证券化 

我国的消费信贷市场目前正处于高速发展的成长期。个人征信系统的商业性开通,提供了个人信用信息的通道,使得基于个人信用能力的信用卡、短期消费信贷、汽车抵押贷款有了信贷发放的依据,同样具有证券化资产应具有的可预测的、稳定的现金流,比较良好的信用记录,高质量标准化的合同。这些都为个人消费信贷业务证券化的发展提供了历史机遇。 

(2) 应收账款的证券化 

目前我国企业均有一定的应收账款。新颁布的《物权法》扩大了动产担保物的范围,允许应收账款质押,明确了应收账款的登记机构为人民银行信贷征信系统,在动产担保制度方面取得了重大突破,有利于动产担保价值发挥,促进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融资。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财务特点和财务安排的具体要求,对应收账款证券化融资,借助证券化提供一种偿付期与其资产的偿还期相匹配的资产融资方式,增加资产流动性。 

(3) 保险风险的证券化 

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种类多、发生频率高、损失严重的国家之一。实行保险风险证券化,通过资本市场转移保险风险,增加有效的风险转移方式,通过保险风险证券化进一步增强承保能力,促进巨灾风险防范体系的建立,使保险公司的经营变得相对稳定,推动保险业的发展。 

3. 资产证券化的资金渠道将逐步拓宽 

(1) 保险资金 

随着保险业的不断发展,保险业资产总额快速增长,保险资金运用规模日益扩大,07年年底我国保险资金总额为2.89万亿元,运用余额为2.7万亿元。随着保险功能和作用的不断深化,我国的保险市场有着巨大的发展空间,保险资金成为重要的资金来源。 

(2) 养老保险金 

目前养老金可投资的领域正逐步放开,养老保险金管理机构将成为资产证券化市场的机构投资者。另外根据全国社会保障基金2007年度报告,基金境内投资范围已包括资产证券化产品。 

(3) 企业年金 

截至2007年底,我国企业年金规模达1300亿元。我国已允许依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可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从事债券投资等业务。企业年金基金将成为资产证券化市场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 

(4) 证券投资基金 

03年至今,我国证券投资基金资产规模的平均增长率超过90%。目前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资产证券的通道已经打开。 

总之作为一项金融技术,资产证券化在发达国家的使用非常普遍。随着我国金融体系的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以及我国对金融创新产品需求,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前景非常乐观。 

 

参考文献 

[1] 何小锋. 资产证券化—中国的模式[m].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2] 夏德仁, 王振山. 金融市场学[m]. 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 

资产证券化的发展范文第4篇

对于商业银行来说,信贷资产证券化其实就是银行融资方式的一种,并且,与其他融资方式相比,该种融资方式还能够对银行资产管理中所存在的风险进行有效控制,进一步提升银行资产的管理工作效率。信贷资产证券化,最早诞生上世纪七十年代的美国,并且一经诞生便进入了迅猛发展阶段。

对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可以发现,无论是从宏观方面,还是从微观方面考虑,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都能够更好的促进金融业和银行自身的快速发展。宏观方面,通过信贷资产证券化能够实现对金融行业的资产进行优化配置,进而提高金融行业中资产的利用效率和周转率,这对推动金融行业发展具有较为重要影响。微观方面,通过信贷资产证券化,能够对银行自身的资金管理体系结构进行优化调整,进一步提升银行自身资产的管理工作效率,并且,应用该方式对资产进行管理,还能够对资产管理中的风险进行有效预控,降低风险影响,减少风险损失[1]。经过国际应用经验证明,信贷资产证券化的确能够给商业银行带来更大的经济效益,同时也能够促进金融行业的快速发展,并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带动国民经济的发展。

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应用和发展时间尚短,应用体系不成熟,应用技术水平也不高,但即使如此,在应用该方式之后,也给我国金融行业的发展带来了更大的推动力。从发展历程上来看,我国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正式应用于2005年,并于2007年开始大范围试点应用,但是在2008年爆发世界性金融危机之后,其陷入了停滞阶段,直到2012年,才从真正意义上进入了复苏阶段,并在酝酿一段时间之后进入了高速发展阶段。发展到今天,其应用水平虽然没有赶上西方发达国家,但也很好的解决了我国金融行业高速发展,商业银行资产管理出现缺陷的问题,为进一步推动我国国民经济的增长做出了有力贡献。

二、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所具有的特点

(一)对传统银行型商业银行的资产结构进行了进一步完善

商业银行的资产管理是一个极为复杂的管理结构,其不仅涉及到银行资产管理,还涉及到证券信托、投资方和借贷方等多个相关结构的资产的管理。这种管理方式,大大增加了商业银行资产管理的工作难度。尤其是在实现经济全球化之后,为了能够进一步提升银行自身的企业形象和进一步提升银行自身的市场竞争力,在资产管理工作中,银行多注重对投资方和借贷方等非银行本身资产进行管理,进而导致在银行自身的资产管理中暴露出许多问题。而实现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所具有的最大特点,就是在不破坏商业银行现有资产结构的基础上,对传统型商业银行的资产结构和管理功能进行进一步完善[2]。通过信贷资产证券化,能够将银行资产体系中本来流动性比较低的信贷资产的流动性大幅度提升。同时,通过信贷资产证券化,还能够实现商业银行信贷市场融资,进而解决当前商业银行基本资金不足的问题,并且能够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降低银行的资产负债率,为促进商业银行的良性发展的打下牢固基础。

(二)进一步提高金融市场金融体系的效率

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实行之后就显而易见的特点,就是金融市场的金融体系结构开始发展转变,快速从银行主导发展和市场主导发展阶段进入了证券化主导发展阶段。在传统金融市场金融体系中,商业银行的融资要通过其他金融中介机构来实现间接融资,这种融资方式,不仅效率低,而且其稳定性很难得到保障,作为融资主体的银行业无法对融资过程进行有效调控。而信贷资产证券化,则从根本上对这种间接融资方式进行了改变,并且以市场中介取代了机构中介,实现了直接以银行为主体进行直接融资,这种融资方式,不仅直接、稳定,并且商业银行能够根据自身的发展需要对其进行有效控制,进而达到提高融资效率,更好地推动商业银行自身快速发展的目的。从上述特点中不难看出,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能够进一步提高金融市场金融体系的效率。

(三)更好的推动金融市场的发展

不仅国际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发展历程证明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能够更好的推动金融市场的持续发展,就连我国应用尚未成熟的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也在非常大的程度上推动了我国金融市场的持续发展,进一步推动了我国国民经济的有效提升。通过实现信贷资产证券化,能够打破我国传统型商业银行在资产管理中存在的弊端, 进一步提高了我国商业银行资产管理和风险预控效率。并且,其还能够促进我国商业银行由传统的分业经营方式向混业经营方式转变,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提升了我国商业银行的市场竞争力,这对实现我国商业银行的跨国经营具有较为重要影响[3]。因此,通过信贷资产证券化,我国商业银行就能够在现有基础上开辟海外市场,通过证券引资来促使我国商业银行走出国门,更好的推动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

资产证券化的发展范文第5篇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  澳大利亚  中国

自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中国的金融界就开始了对资产证券化的探索,早期的标志性事件有1992年三亚地产投资券,1996-1998年的珠海大道、中集集团和中远集团的离岸证券化,2003和2004年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宁波工行的不良债权证券化。2005年2月,国务院正式批准在我国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同年12月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分别发行了国内首笔企业贷款支持证券和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迄今已累计发行了130亿元。2005年下半年开始,中国证监会也开始了企业资产证券化的试点工作,目前已有8家创新类券商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形式推出了9只资产证券化产品,累计发行额260多亿元。由此可见,中国的资产证券化在经历了13年的漫长历程后,终于迎来了全面发展的新时期。

同样作为一个新兴的证券化市场,澳大利亚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兴起与中国大体相同,目前已成为亚太区最活跃的证券化市场。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澳大利亚的成功经验对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的起步和发展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

一、市场概况

澳大利亚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发展始于20世纪90年代中期,最初是由非银行的住房信贷机构(如aussie home loans)发起的住房抵押贷款的证券化,后来又逐步扩展到商业用房抵押贷款、购车贷款、应收账款、设备租赁费、企业贷款、银行票据、基础设施项目等各类资产。 目前,澳大利亚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已在亚太区居于前列。据标准普尔(stand&poor)的一份报告称,澳大利亚是世界上仅次于美国的最活跃的资产证券化市场。自1997年以来,澳大利亚资产证券化市场发展迅猛。据惠誉(fitch)提供的数据,2004年澳大利亚证券化发行量达到创纪录的539亿澳元,  比上年增长23%。据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apra)统计,截至2005年6月底,澳大利亚证券化资产总计1800亿澳元。

从品种结构来看,澳大利亚的证券化产品主要分为三大类: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 (rmbs)、商业用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cmbs)和资产支持证券(abs):其中,rmbs占据了绝大部分。据惠誉报道,2004年,rmbs占澳大利亚全部证券化产品发行量的93%,比上年增长了27%,其中海外发行了344亿澳元,占rmbs总发行量的69%,比上年增长了35%,国内发行了158亿澳元,占31%,比上年增长了13%。cmbs发行了17亿澳元,占3.3%,比上年下降了37%,而abs发行了20亿澳元,占3.7%,比上年增长了28%。

澳大利亚资产证券化市场从最初的境内市场逐步向离岸市场拓展。  自2000年起,证券化产品的离岸发行量已占据了主要的份额,主要币种为美元、欧元和英镑。  目前,随着澳元的走强,在境外以澳元发行的证券化产品也日益增多。

 

 

 

 

 

二、监管规则

与我国银行、证券、保险分业监管的模式不同,  澳大利亚采用的是综合性的金融监管模式,由澳大利亚审慎管理局(apra)负责监督授权存款机构(adi)(包括银行、信用联盟、建房合作社、金融互助社、通用保险公司、人寿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退休基金等),  由澳大利亚证券和投资委员会(asic)负责市场管理和消费者保护。不接收存款的金融中介机构 (如投资银行),它们既不必按《银行法》要求的登记,也不受apra的监督,但是必须按照 2001年的《企业法》或者其他国家立法进行登记注册。因此,对于资产证券化的监管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apra对于发起机构的监管,另一方面是asic对于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场监管。

 

 

澳大利亚审慎管理局(apra)  成立于1998年7月1日,截至2005年6月底,监管的金融资产价值2.2万亿澳元,其中证券化资产1800多亿澳元。对于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 apra了一个框架性的指导规则——aps120[基金管理与证券化],包括五个方面:agn120.1[披露和隔离],agn120.2[信用增级], agn120.3[资产的购买与供给],agn120.4[流动性、承销与融资便利],agn120.[服务、管理与资金交易]。

agn120.1[披露和隔离]规定,必须清晰显著地向投资者揭示发起人义务的性质和范围;发起人(adi)不能拥有特殊目的载体(spv)或与之有利益关系;spv的名称中不得包含“银行”、“建房合作社”、“信用联盟”、“授权存款机构”、发起人名称等字眼;发起人不能控制spv;限制发起人在spv董事会中所占席位;发起人自己不能担任spv的管理人或受托人。

agn120.2[信用增级1规定,发起人为spv或投资者提供信用增级的,要计提风险资本;信用增级手段包括超额抵押、备用信用证、次级证券、损失准备账户等;任何信用增级的承诺必须书面界定其范围,并限定数量和时间;承担第一损失的,直接扣减资本;承担第二损失的,按100%的风险转换因子和100%的风险权重计算;第二损失的承担以“实质性”的第一损失承担为前提;对于第一损失承担的“实质性”的评估是基于其对于模拟历史条件下的损失的覆盖程度。

agn120.3[资产的购买与供给]规定,除非是“清洁销售”(cleansale),发起人需要以向spv转移的资产金额计提资本;认定“清洁销售”的条件包括:(1)标的资产的风险和收益全部转移给购买方,(2)对于资产出售方没有追索权,(3)发起人必须在资产转移到spv之前收到一个确定数目的对价,(4)会计师和律师确认“清洁销售”,等等;发起人向spv回购资产,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否则就被认定为提供信用增级,包括:(1)必须符合市场条件,(2)发起人没有义务承诺回购;(3)只能是总资产的一小部分(不超过10%);(4)回购不良资产必须按照市场价格;发起人购买spv发行的证券,必须按照市场的条件,不能超过所发行证券总量的适当比例(如20%),购买次级证券是信用增级行为。

agn120.4[流动性、承销与融资便利]规定,流动性便利仅用于流动性目的,即平滑支付的时间差异或在市场混乱时维持支付;流动性便利必须有书面的协议,按照市场规则,并有数量和时间的限定;流动性便利不能用以提供信用支持,不能用以购买额外的资产;如果有独立的第三方提供实质性的信用增级,发起人提供的流动性便利被视为一项融资承诺;如果没有独立的第三方提供实质性的信用增级,发起人提供的流动性便利不得超过80%,否则就被视为信用增级。

agn120.5[服务、管理与资金交易]规定,发起人可以担任服务商;需要有完备的操作系统;发起人或其下属机构在收到标的资产的现金流之前,不得垫付资金;发起人作为服务商按市场条件获得基本服务费用以及与表现挂钩的报酬(不得因此而承担额外的义务);发起人本身不能担当spv的管理人,但可以担任顾问的角色;顾问不得承担管理职能;必须按照既定的条款进行管理,只要提前三个月通知,即可解除管理职责;管理人可以按市场条件获得基本服务费用以及与表现挂钩的报酬。

三、法律、税收与会计

澳大利亚作为一个普通法国家,没有针对资产证券化交易的基本性法律。有关资产证券化中的交易,尤其是资产转让等法律问题,主要依据英国普通法的程序。在spv的设立方面,澳大利亚并没有特殊的法规,  而是根据不同的spv形态,分别遵循《公司法》和《信托法》等法律。在债权转让方面,只要是没有规定禁止转让的债权,其转让无需征得债务人同意,但为了使债权转让的法律效力更为完备,  需要通知债务人。对于住房抵押贷款的证券化,需要到政府的土地登记机构进行债权转移的登记。资产的真实出售主要依据英国普通法系关于金融资产出售的规定,真实出售的资产可以实现与发起人的破产隔离。尚未形成的债权资产也可以真实出售。

在税收方面,对于spv的征税,根据不同的spv的组织形态,分别适用公司或信托的税收规定。对于信托型的spv(即spt)而言,如果所有的信托收入均即刻归属受益人所有,信托无权自行处理取得的收入,那么该spt就可以被认定为一个“过手”  (pass through)的机构,不作为纳税主体,免予缴纳所得税。如果受托人可以自行决定信托收入的积累或现金流的再投资,那么此信托就要按一般的所得税规定缴纳所得税。在信托设立、债权转移等环节会产生印花税,但许多澳大利亚的州政府均对此进行了免除。此外,澳大利亚有货物与服务税(gst),在证券化交易中的资产转让给spv无需征收 gst,而为资产管理服务、信托管理服务、交易管理服务等一系列相关的为证券化提供的服务需要由服务提供者缴纳gst,但一般此类税收成本都通过协议的安排转嫁到了spv。

在会计方面,  虽然澳大利亚的会计准则并没有直接涉及证券化的会计处理,但澳大利亚普遍接受国际会计准则。对于证券化的会计处理,  大多数会计师采用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ias39)。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解释公告第12号(sic12)指出,如果发起人对于spv有实质性的控制,spv就要合并入发起人的报表。澳大利亚会计研究基金会(aarf)下属的紧急情况小组(uig)于1999年7月了uig28公告,相对sic12,缩小了证券化的spv需要合并报表的条件范围。澳大利亚会计准则委员会 (aasb)正在制定一项关于合并报表的准则。

四、操作实践

澳大利亚的商业银行和住房贷款发放机构是发起证券化交易的主力,目前rmbs仍是澳大利亚证券化市场的主导品种。  以昆士兰州的 suncom metway银行为例,我们对澳大利亚商业银行的资产证券化操作进行介绍。

suncom metway银行是澳大利亚第六大银行,共有380亿澳元资产,227家分支机构。该银行的信贷资产构成中,40%是企业贷款,60%为住房贷款,其中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约有200亿澳元左右;其资金来源构成中,零售渠道(存款等)和批发渠道(证券发行等)各占50%。

suncorpmetway在信贷资产证券化方面十分活跃。从1999年起,suncorp metway就开始发行 apollo系列的rmbs产品,累计有10笔,其中 2005年发行了两笔,总计33.6亿澳元。该银行发行的证券化产品受到了国内外投资者的广泛欢迎。

该银行设有专门的证券化团队,每年按照董事会制定的计划组织实施证券化业务,行内信贷、信用、资金、会计等部门共同协作。据该行证券化团队的负责人介绍,该行从事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目的主要有两方面。一是拓宽融资渠道,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使银行拥有了更为多样化的投资者群体,如通过离岸证券化交易,吸引了66家国际投资机构;二是释放监管资本,在澳大利亚apra对资本充足率(car)的监管要求是9%,suncorpmetway对car的内部控制要求为10%,  目前实际的car值为10.8%,通过证券化减少了表内的风险资产,可以达到释放资本的目的。据介绍,suncorp metway的证券化交易成本为35bp,而释放资本可以节约28bp的资金成本,因此实际的证券化成本为7bp。

澳大利亚人有挣钱买房的文化,住房抵押贷款的违约率很低,一般在0.4%-0.5%之间。银行选作证券化的资产池质量与其表内资产的质量是一致的。

就证券化的交易成本而言,以suncorp metway银行2005年发行的一笔apollo系列的 rmbs交易为例,成本结构如下:给投资者的利差21bp,信托费用4bp,评级费用2bp,服务费3bp,资金保管费3bp,法律费用1bp,会计费用0.5bp,住房抵押贷款保险费5bp,交易安排费9bp(3bp/年)。

suncorp metway认为在证券化交易中,面临的主要问题是投资者关系,关键是要做好投资者的教育,提供高质量的信息,并与投资者保持良好的沟通。

在对证券化产品的信用增级方面,主要有三方面的措施。第一,就是对基础信贷资产的保险,如购买住房抵押贷款保险,当发生违约时,由保险人进行偿付;第二,就是对资产支持证券的担保,市场上有mbia等专业金融产品担保机构开展此类业务,不过一般只担保优先档次的证券;第三,就是由发起人保留权益档次证券,为其他档次的投资者提供信用增级。

五、投资机构

目前,资产支持证券等结构化证券产品已成为澳大利亚机构投资者的投资组合中的重要品种,也日益受到了亚洲投资者的欢迎。澳大利亚的insto杂志最近针对澳大利亚和亚洲的机构投资者做了一次关于澳大利亚结构化证券产品和市场的调查,  以了解其投资偏好和选择资产组合的考虑因素,共有35家机构(包括8家亚洲的银行、12家澳大利亚的银行和15家澳大利亚的基金管理机构)参加了调查。表2列示了这次调查的主要结果,从中我们可以较为全面地了解到投资者对于澳大利亚证券化产品和市场的一些看法。

从表2可概括出以下结论:(1)投资者投资证券化产品的优先考虑因素是价格和发行人;(2)多数投资者愿意增加对证券化产品的投资;(3)基金相对于银行对次级档证券更感兴趣;(4)优先档证券的交易者较多,而次级档证券的交易者很少;(5)投资者对于mbs之外的abs产品很感兴趣,这有助于改变目前澳大利亚证券化市场rmbs占主导地位的局面,实现产品的多元化,防范市场风险;(6)澳大利亚rmbs产品的价格与国际市场接轨,国内的投资者较为认可澳大利亚的rmbs产品的价格,亚洲的银行投资者认为略为偏高;(7)投资者对公共的专门机构发行的证券化产品有兴趣;(8)投资者对于澳大利亚的cdo产品喜好程度一般,主要由澳大利亚国内的投资者购买;(9)投资者对于信息披露总体感觉满意,尤其是证券发行时的信息披露较为充分;(10)投资者对于海外发行的证券关心程度较低。

六、几点建议

对照上述对澳大利亚证券化市场的分析,结合现阶段我国金融市场的具体情况,为促进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发展,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扩大市场容量,加速市场建设

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家的资产证券化市场之所以如此发达和活跃,直接的原因就在于其市场容量有了一定的规模,才能形成较好的市场流动性,才能使市场机制发挥作用,形成市场的均衡定价。如此,便吸引了更多的投资者参与这个市场,从而形成了良性的循环,不断推动市场的发展壮大。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市场起步较晚,但市场潜在空间巨大,尤其是当前国内投资者投资渠道较少,对于证券化产品需求很大,正应当尽快扩大发行规模,把市场的潜在空间转化为现实的容量,为市场机制的发挥创造必要的条件。

(二)丰富产品品种,分散市场风险

澳大利亚的资产证券化市场起源于rmbs,目前也基本为rmbs所垄断,市场风险较为集中,人们担心一旦澳大利亚的房地产市场下滑,必然拖累rmbs,导致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危机。因此,投资者期望有更多类型的产品推出,如企业贷款的证券化、购车贷款的证券化、信用卡账款的证券化等等。事实上,近年来澳大利亚的abs产品发展势头迅猛,受到了投资者的欢迎,有利其优化投资组合,分散市场风险。对于我国而言,从一开始就进行了rmbs和abs(以企业贷款为基础)两个品种的试点,这是一个良好的开端,今后要进一步引入更多的产品,丰富市场的产品结构,促进市场的全面、健康发展。另外,凭借人民币走强的趋势,可以考虑发行外币标价的证券化产品,可以在境内发行,也可以离岸发行,有利于降低融资成本,拓展融资渠道。

(三)理顺监管体系,统一监管规则

澳大利亚对于证券化业务的监管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apra对于参与证券化的机构的监管,另一方面是asic对于证券市场的监管。apra是一个综合性的金融监管部门,负责监管所有授权存款机构(adi),包括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养老基金等等,它制定了统一的证券化监管规范——aps120[基金管理与证券化],来约束各类adi机构。相比之下,我国采用的是分业监管的模式,由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分别监管相应的机构,各监管部门出台各自的监管规则,这样难免影响政策协调和执行的效率;而且我国的证券市场又分割为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前者由中国人民银行监管,后者由证监会监管,对于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和市场交易分别制定了管理办法,市场的割裂不利于证券化市场的长远发展。因此,建议理顺监管体系,逐步完善各项监管规则并形成统一的标准,这样才有利于推动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快速、健康发展。

(四)落实配套政策,扶持证券化业务

资产证券化业务有别于发行债券等较为简单的融资方式,是一项涉及面较广、参与主体众多、交易关系复杂的结构性金融业务。这样的特点势必造成其较高的交易成本。如果没有配套政策上的扶持,资产证券化业务是很难开展下去的。但是资产证券化又是一项对于金融市场具有重大意义的创新工具,因此包括澳大利亚在内的大多数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国家,都出台了专门的配套政策,扶持证券化业务的发展。比如,澳大利亚规定,对于符合条件的证券化spt,不作为纳税主体,并且资产从发起人转移到spt的环节也免予征收货物与服务税(gst),另外在spt合并报表的判定方面,也对资产证券化业务专门进行了较为宽松的判定条件,有利于其实现表外处理。我们应该借鉴这一经验,专门针对资产证券化业务,完善和落实相关配套政策,以保障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顺利开展。

(五)调研市场需求,培育成熟的投资者

投资者是市场的主体。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发展,根本是基于投资者的认同和参与。在与澳大利亚的证券化发起机构的交流中,我们深切地感受到培育投资者的重要性,因为没有投资者就没有市场。资产支持证券这样一种复杂的结构化产品,对于投资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他们具有更强的能力,付出更多的时间、精力和技术去研究和评估。为了推动市场的发展,有必要做好对投资者的服务,包括提供相关的培训,给予充分的信息披露,以及进行深入的市场调研,了解投资者的需求偏好和反馈意见。培育起成熟的投资群体,才会有成熟的市场。这对于处于证券化市场发育初期的我国尤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