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乡村社会治理水平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一、当前农村组织存在的问题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需要组织化的社会基础。尤其在农村,要在尊重农民权利、保护农民权益的基础之上把农民组织起来,因为“现代的个体都是权利主体,它们之间因权利而平等,彼此之间的联系只靠契约建立。为了实现权利,大规模的社会组织和普遍的社会交往成为必需”。。然而,在我国,农民的组织化水平仍然比较低,主要表现在:
第一。在我国农村社会,非正式组织的数量少、种类单一。有学者把我国农村组织分为正式组织和非正式组织,认为“在我国农村社会,正式组织包括乡(镇)党委、乡(镇)政府、村支部、村委会等;非正式组织则主要包括宗(家)族组织、宗教组织、农民自发的维权组织以及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等”。。然而,就我国广域的农村社会和庞大的农民数量而言,农村组织和农民组织的数量显然很少,组织种类也比较单一,不能满足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要。
第二,从农村组织和农民组织的发展趋势上看,一些组织出现衰微趋势,而一些组织仍处于发展的初期阶段,还不稳定、不成熟。首先,就农村社会中的宗族组织而言,虽然宗族组织和宗族观念在我国根深蒂固,仍会在以后很长时间影响基层农村社会,但是随着社会和经济条件的变化以及人们思想观念的改变,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则是民工潮的出现,因为农民再也不会被固定在生他养他的血缘和地缘社会,宗族势必失去了赖以存在的千年基础”,因此,宗族会不断地瓦解,不断地浑蚀其固有的劣根性。其次,对于农民的维权组织来说,只能算是一种临时性的组织,它为维护农民的权益而成立,一旦所要求的权益得到解决便自行解散。至于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由于它产生时间短,所以组织体制和运行机制还不成熟,而且数量也很少。只有宗教组织在农村社会迅速复兴,填补了人们的精神需求,农村成为宗教活动的重要场所,人教人数不断增加,但即使这样,宗教组织也没有成为农村社会的主导组织。
第三,就正式组织而言,村委会和村党支部组织的治理效能不理想,没有发挥应有的组织功能。首先,从国家与社会层面上看,由于农村实行和体制的解体,以及国家在农村推行“乡政村治”,农民开始自我管理,实行村民自治,国家政权与农村社会逐步分离,尤其在税费改革和取消农业税以后,村民自治组织由于缺乏必要的财力支撑,难以提供有效的公共服务,已经影响了村民自治的有效运行。其次,从村委会与村党支部的运行机制来看,“村两委”相互掣肘,影响村级组织的有效运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是由村民选举产生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而村党支部作为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发挥领导核心作用。这样,“村两委”在行使公共权力时就难免产生矛盾和冲突,“在这个问题上,抱怨是双重的,党支部方面认为村级直接选举削弱了党的领导,村委会方面认为组织法不落实”。加之“组织体系的制度化水平不够,组织运作的规范性、统一性、灵活性还都很差”,因此,“从改革之初到现在……一套真正体现乡村经济社会内在要求的组织体系还远没有建立起来。……民主化程度的提高并没有带来组织体系的适应性提高,也没有有效地保障乡村社会经济的协调运行”。。最后,从村民委员会和村党支部组织与村民的关系上来看,农民对村级组织的疏离感加剧了。“从乡村生活的观察出发,我们没有办法得出基层组织对于农民的服务越来越好、农民对于基层组织越来越亲的整体判断。相反,农民和基层组织的疏离感加剧了。”这已经被一项“农民对村组织、村干部的信任程度”的调查所证实。
从一些数字可以看出,村民对村组织和村干部的信任程度主要集中在“有点不可信”和“有点可信”之间,村民并不怎么信任村干部和村组织;更严重的是,在农村社会的实际生活中,一些村干部腐败、不检点的行为也引起了农民的极大不信任甚至是反感。因此,村干部和村组织在村民中的威信并不高,其管理活动依靠的不是权威而是权力。农民对村干部和村组织的不信任,大大地阻碍了“村两委”组织功能的发挥和乡村治理的效能。但是,“客观地说,基层组织在促进农村经济增长方面的作用是强大而积极的,但比较而言,在治理方面的努力就差强人意。或者说,目前的基层组织体制,如果说在动员和组织经济方面是有效的,那么在改善乡村治理方面,是基本不相适应的。所以,改善乡村治理,首先要反思和检讨的,是改造基层组织体制”。“基层组织改革必须有大动作。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现在的任务是要再造基层组织体系”。再造农村社会基础,提高农民的组织化水平。
二、农村(民)组织在农村基层的重要作用
当前我国政治、经济的发展状况以及整个社会的发展状况,为农村组织和农民组织的发展提供了一个历史性的机遇,创造了非常好的政治环境、经济环境和社会环境。我们要在现有的农村经济政策的空间里改造基层农村社会基础,逐步解决“三农问题”,在农村社会建立各种形式的农村组织和农民组织,提高农民组织化水平,这有利于促进基层农村政治、经济和社会文化的发展,具体体现在:
首先,在基层农村政治建设上,农村组织化水平的提高,有利于基层民主政治的发展和公民民主意识的成长,有利于农民利益表达和民主参与过程的有序化、制度化和对国家权力社会监督的机制化。从民主管理的角度看,农民组织可以平衡农村社会各阶层的利益,制约基层政权组织的权力,防止强势群体侵犯农民权益,“必须让社会中的主要利益团体联合参与政府组织,以此来防止任何一个利益团体可能将自身的意志强加于其他利益集团”。。从政治参与和利益表达的角度来看,随着社会格局的深刻变动,农民的利益关系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由此而产生的许多社会矛盾和经济纠纷,就需要农村有相应的解决机制。而单个农民的利益表达和诉求就显得“软弱无力”,在整个政治参与体制中处于劣势;而且,作为单纯原子化农民的政治参与,容易带来政治参与的失序和低效,需要农民组织起来表达自己的诉求,建立与国家政权的联系通道。从农民组织的公益性来看,它会更多地关注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关注社会的多元化需求,统筹社会各方,兼顾弱势群体,发扬民主,实现社会公平。广大农民应该组织起来,在利益一致的基础上结成各式各样的农民组织,集中农民意见,代表农民利益,和政府部门以及其他社会组织进行对话,有序地进行政治参与和利益表达,以增强农民与国家、市场和社会的博弈能力。
其次,在基层农村经济发展上,农民组织化水平的提高,有利于建设现代农业,实现农业向科学化、商品化、集约化转型;有利于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民经营的有序竞争,提高农业的国际竞争力;也有利于国家的宏观调控和宏观组织。应该把原子化的农民个体结成代表农民权益的组织,发挥广大农民群众的主体性作用。农村组织和农民组织也可以以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农村合作社、农民互助协会等形式,参与到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设、农产品贸易和流通体系建设中去。另一方面,随着市场化、信息化和农业科技的快速发展以及电话、电脑、网络等现代信息传输工具在农村的使用,农村市场服务型中介组织发展很快。这些中介组织在市场营销、信息服务、农产品加工、储藏和农资采购经营等方面提供了许多便捷服务,有利于农民r解市场信息,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和规模,避免盲目生产}在弥补市场和政府的不足,克服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方面能起到重要作用最后,在基层社会和文化建设方面,农民组织化水平的提高,有利于农村基层社会的和谐稳定。目前,对于农民个体来说,一方面,一家一户分散经营的生产方式以及国家权力对农村社会控制的减弱,使得农民在生产、生活方面的需求不断增长,从而产生对各种社会组织的需求。在现实生活中,农民自发结成各种组织,如生产帮扶组织、特困户救助组织、儿童上学接送组织等。这些农村社会组织在社会互助、公共援助、社会福利、情感交流等方面进行合作。另一方面,由于农村基本上都是一家一户进行生产,大多数农村家庭很难备足各种农具,很难具有足够的资金、技术,或因家庭劳动力不足等原因,程度不同地需要各种农村组织的帮助。除了在物质利益方面需要实际帮助以外,农民在体育、卫生、文化和精神等方面还需要组织实体,以便于开展各种体育活动、卫生活动、文化活动等。这些活动既能满足农民的社会情感需求,也能满足他们的精神信仰需求。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农村组织的各种活动,不乏有迷信活动、非法宗教活动以及违法活动。所以,我们要对农民进行教育,以提高他们的素质,使广大农民树立正确的价值观、道德观、消费观、婚育观,不断提高农民的思想道德水平,让农民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发挥他们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
既然农民组织化水平的提高有利于促进基层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发展,那么,就应该给予农村社会组织和农民组织相应的法律地位,保障农村组织和农民组织在基层社会的活动,提高农村组织和农民组织的民主化、制度化和法律化水平。
三、国内有关乡村治理理论和农村(民)组织对乡村治理结构的影响
国内理论界对于乡村治理理论的研究以及乡村治理的模式和路径选择,大多是从国家与社会互动关系的视角出发,立足于解决乡镇存在的问题而提出来的,而很少有专文从尊重农民的权利。
发挥农民群众的主体性作用的视角,提出农民组织化水平的提高对于乡村治理结构改革的影响,而这恰恰是解决中国农村、农业和农民问题的核心所在。
中国问题的实质是农村问题,而农村问题的实质是农民问题,解决农民问题的出路在于改造农村社会的社会组织结构以及农民的联结和组织方式。针对我国目前农村组织化水平低、农民居住分散以及农民群体具有散漫性的特点,乡村治理的根本出路就在于把农民组织起来,建立各种农民组织,再造农村基层组织化的社会基础。理由是:
根据多中心治理理论,把农民组织起来,建立各式各样的农村组织和农民组织,使这些农村组织和农民组织成为乡村治理的中心,与政府组织、非政府组织以及各种社会组织进行合作治理,实现基层社会与政府之间的互动,“一方面,社会中分散的利益按照功能分化的原则组织起来,有序地参与到政策形成过程中去;另一方面,从这种制度化的参与机制中,国家权力获得了稳定的支持来源(合法性)和控制权”。在经济上,这些组织参与基层社会的经济管理,可以把乡镇政权从繁重的经济事务中解脱出来,切断了乡镇政府作为“谋利性政权人”的经济基础。在政治上,这些组织参与乡村社会的政治民主建设,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这样,乡镇政权可以从传统的政治管理繁琐的事务中解放出来,而它所要“扮演的角色越来越不是服务的直接供给者而是调停者、中介人甚或裁判员”。这样就切断了上级政府可借以利用的压力型体制的通道。在社会文化建设上,农村组织和农民组织可以为村民提供各种服务和帮助,开展各种健康有益的群众文化活动和互助活动,实现农民的自我教育、相互合作和相互援助。这样,乡镇“政府与社会力量通过面对面的合作方式组成了网状管理系统”。乡镇政府与农民组织及其他社会主体就能以平等的身份,通过对话建立合作关系来实现乡村治理的目标。
从国家对农村社会政治整合的转型来看。由于实施城乡一体化和“工业支持农业、工业反哺农业”的农村战略,国家对农村社会的整合方式发生了很大变化,尤其是以农业税费改革特别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推动为标志,国家对社会的整合开始由“汲取式整合”向“供给式整合”转型。在这个转型过程中,国家应该充分发挥农民的主体性作用,维护农民的权利和自由,保护农民权益,对农村社会应该采取新的整合方式,挖掘基层社会的内在潜力,为乡村社会的民主治理和自主治理提供内生动力。这种内生动力借助于国家、市场和社会等外在力量的推动,使农村社会的民主治理和自主治理具有坚实的社会组织基础。把农民组织起来,让农民组织在基层农村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文化中发挥农民的主体性作用,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农民的各种权利,以便与政府组织、非政府组织以及各种社会组织共同参与乡村治理。
显然,上述的治理结构必然涉及到乡镇政权改革的未来走向问题。从现有的对未来乡镇改革的各种观点来分析,其目的基本上都是为了解决乡镇存在的问题而提出来的。在实际生活中,乡镇仍然存在许多问题,这一方面反映出乡村治理是一个长期而复杂的艰巨任务,不仅仅是因为我国农村地域广阔、农民数量庞大、农村生产水平低下的历史和现实状况所形成的黏滞性给治理带来难度;还因为我国以为主要形式的农村改革到现在也只有不到30年的时间,而要在这短短的时间里理顺乡村社会的各种结构和关系,几乎是不可能的;而且,随着整个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变化,各种新的政策、措施会不断出台,各种新的情况也会不断产生。所以乡村治理是一个长期的调适过程。但另一方面,我们也必须看到,我们所采取的立足于解决乡镇现实问题的乡村治理路径,都难免有“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弊病。因为随着一个问题的解决,难免又会出现新的问题,同时又产生解决新的问题的方法和途径。而要想从根本上解决乡镇问题,就要寻找产生乡镇问题的根源:农民组织化水平低下所造成的弱社会。
【认识农民问题要逻辑一致】
知识界需要把农民问题当作一个科学问题来对待,而不是把相关讨论当作学者本人价值观宣泄的机会。常常有学者对农民问题的讨论纵横铺陈,旁征博引,但下笔千言,离题万里,最终还是以自己的理想世界替代农民的现实选择,这不是科学的态度。科学地讨论社会问题的前提,一是要概念一致,否则无法对话;二是要价值中立,否则难免把论者自己当成了“教父”。
在人文学科领域,一个很大麻烦是学者们使用的概念系统常常不一致,以致论者自言自语,彼此难以交流。为避免这种情形,笔者需要对本文使用的主要概念作一说明。
首先,传统乡村社会是指没有积累、生产方式简单、习俗对公共事务有绝对支配力的社会。这种社会自然以农业经济为主,居民大体按血缘关系聚居并形成村落。支配公共关系的力量主要是宗法、宗教代表人物。习俗和教义压制了农业居民的自由,居民们没有其他选择的自由。
其次,中国大部分乡村社会已不是传统乡村社会。进一步看,中国相当一部分乡村社会已经变成了城市社会,只是缺乏城市社会的基础设施。例如,珠三角地区很多被称为“农村”的地区,其实已经和农村不相干,对这样的地区大谈“乡村治理”实在不妥。但另一方面,也不能说中国的乡村社会已经完成了向现代乡村社会的转变。
第三,从某种意义上说,“现代乡村社会”并不存在。一些发达国家把低于一定人口密度的大范围地区定义为乡村,仅仅在人口分布的描述上有意义,在社会结构上没有意义。现代农业的主体是专业农户,他们在社会权利上与城市居民没有区别,其身份仅仅有职业意义。他们住在城市外面,可叫做“城外市民”。
第四,“乡民”并不是一个内涵十分确定的概念,本文所指乡民是传统社会的农业居民。当今中国,严格意义上的“乡民”也不是农民的主体,因为他们或多或少卷入了市场化过程。
最后,“公民”的内涵也不是十分确定。摆脱了传统乡村社会、进入市场化社会的民主国家的居民,可称作公民。从广泛的意义上说,公民是一个政治概念,指一个民主社会的合法居民。传统乡村社会是接近“原子态”的社会,居民没有国家概念,而多有宗法概念或王(皇)权概念。中国北方居民的皇权概念比较强,南方居民则宗法概念比较强;宗法概念似乎与关于“国家”的语境不大一致,但实际上却与公民概念比较接近。
【从哪里来,到哪里去】
传统乡村社会解体、乡民转变为公民,具有必然性。这种必然性是由市场化过程引起的公共领域的扩大决定的。在传统乡村社会,生产方式基本没有变化,相应地其公共生活也比较简单,通常按惯例习俗处理公共事务,所以,“一致同意”事实上成了公共事务决策的通行原则。只是这种“一致同意”并不真正和谐美妙,因为居民通常以牺牲自由来服从习俗的繁文缛节。
但这种传统合理性只是暂时的,并非现代意义上的和谐性。所谓乡民转变为公民,就是社会经济基础变化以后,人们在公共领域的行动规则发生适应性变化。这种变化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在民族国家形成的基础上对各级政府的首长和立法代表遴选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票决制,二是在社会范围里尽可能地将包括合理习惯在内的公共准则转变为法律,形成对法律的“一致遵守”准则。只要法律不禁止,任何人可自由行动。
【乡民转变为公民是“惊险一跳”】
乡民转变为公民,是一整套制度的变化,也是人们利益关系的大调整。这个过程可以充满血雨腥风,也可以波澜不惊。究竟有什么结果,与一个国家的历史遗产有关系,例如,中国社会转型的命运就操持在我们这几代人手上,特别与当代核心政治家的决策与行动能力有关。
笔者以为把乡民转化为公民,是具有多种侧面的过程,其政治身份的转化,的确要慎重,来不得浪漫主义。但这个转化还有经济的方面,有发展条件的转化,要保持局面的波澜不惊,就要把握好转变的节奏,不要急于求成,当然更不能不思进取。必须在下面几个条件逐步发育的过程中,有节奏地促进中国社会全面转型:
中产阶级必须获得充分发育,并在经济上拥有独立性,不依赖特殊的政治资源。眼下国家推动的社会收入分配政策有利于这个条件的形成。顺便说,我以为中国百姓70%可以有自己的独栋住房,为此要有一个思想解放的民生战略和方案。其次是贫困人口的比重要足够低,保障其基本的生存资源,如此则激进政治家会丧失土壤,不容易发生暴民政治。三是要发展适度的富人政治,使政治家离开政治舞台也能保持一定水准的生存资源。此外,政务员岗位应有序地向成功商人和社会贤达开放。此举会有一石数鸟功效。四是国家基础设施先进,市场高度一体化,区域封闭应被打破,特别是民族地区的区域封闭的打破。五是全社会广泛达成民族文化认同。这是塑造的基础工程,也是民族国家稳固的基础工程。
而要让乡民转化为公民,就是要让传统乡村社会解体。提出这个说法会让具有很深乡村情结的人们难以接受。抛开长远的政治转化不说,在未来一二十年里,我们要达到这样几个目标:
第一,在全国范围里消除社会治理的二元机制,将所谓乡村治理转化为城市治理,实现社会治理的一元化。
第二,农村大量人口一部分进入现有各类城市,一部分进入新兴城市,其余转变为专业农户,分散在300万个左右的小型居民点中,使农村真正成为农民的工作与生活区域,且农民仅仅有职业身份甄别的意义,其余社会身份和城市居民完全一样。小型农村居民点将不再需要设立独立的公共组织,它们的公共事务归并于小型城市或其他类型城市的郊区政府。
第三,在可预见的未来,中国仅仅需要大约5000万各类农户,这个数量的农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其收入水平可达到全国平均水平。大部分农户可进入中产阶级行列。
以上社会景观的出现,将意味着传统乡村社会的消失,传统乡村社会将成为一个“传说”。
对于中国民主政治的发展路径,必须重新思考。乡村社会越发达,其实蜕变为城市社会的机会越大;其农业变成了城市化分工体系的一个分支,专业农户也卷入城市经济系统,变成了“城外市民”。当我们说发达的乡村社会才有对民主政治的需求时,其实是指城市社会对民主政治的需求。换句话说,届时“发展乡村民主政治”其实应该表述为“发展城市民主政治”。一个区域,一旦它产生了对民主政治的需求,就意味着它已经是城市化的社会。也许我们仍然按习惯把一个地区称为乡村社会,其实它在本质上已经具备城市型社会结构。
我们在长三角、珠三角地区看到,那里的村庄已高度非农化,尽管行政建制上仍把它们看做乡村,并且使用“乡村治理”这样的政治术语来指称此类工作,但在工作内容上看,已经和农业关系不大。这里当然也存在“表述的滞后”对实际工作的消极影响,甚至可以说这种影响还很大。正因如此,才有必要通过理论认识的深化,及时转变政治用语,以消除影响。
我们不必把传统乡村社会的挽歌当作恋歌来唱。谁也不要想做农民的救世主,不要想替农民作出选择。近20年里,尽管我们给城市设立了那么多门槛,但农民兄弟们还是义无反顾地进入了城市,这是他们自己的选择。我们也不要夸大农民的恋土情结。这个情结城里人也有。一家农户几亩地就是农民的“社会保障”?未免太便宜了。如果政府的土地规划能严格实行,农地的价格会很低。我当然反对城市利益集团用各种手法掠夺农民的土地,但我同样反对仅仅把几亩地当作农民的“社会保障”。这个问题上,还是应坚持一个基本原则,那就是尊重农民的选择,他们的土地由他们自己决定如何处置。
【关键词】乡村治理 困境 对策
【中图分类号】C912.82 【文献标识码】A
经过30多年的快速发展,国家的治理体系和能力已经难以适应不断变化了的现实和实践,面临着市场化、民主化、法治化、科技发展、人民生活质量提高、社会结构分化和整合等给治理带来的挑战。作为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乡村治理的难题和挑战就更明显,乡村治理的现代化显得更为紧迫。
变迁中的乡村治理困境
相比城市治理,乡村治理的难题不仅在于区域大、差异明显,而且在于体系更不健全、能力更为薄弱,长期以来得不到重视,更重要的是乡村社会基础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变化。过去三十多年,是中国乡村社会变化最激烈的时期。为什么这么说呢?我们先来看改革前的中国乡村,从比较中才能看出这种激烈的变化。
从20世纪50年代到70年代末,国家发动合作社运动乃至后面的运动,对乡村社会进行了彻底的结构性改造和重构:土地实现集体所有制,传统的士绅阶层和地主阶层基本上被消灭了;广大农民被编入了以生产队为单位的政经合一体制,传统的家庭、家族等以血缘为组织原则的结构大为弱化;政治动员、行政管理取代乡规民约,成为社会秩序的维护和运行机制;户籍制度将城乡分割为两个不能自由交流、交换和流动的封闭性社会。在这种结构性环境中,个人的自主性、自由度、选择性非常之少,相比传统时代,这个时期的乡村社会处于强整合状态,社会结构更为单一,政治身份替代经济地位、传统声望和文化资本成为社会等级的唯一因素,自主、自治的社会空间几乎不存在。这对于乡村社会秩序而言不仅不构成任何挑战,反而是坚强的基石。如果说当时乡村治理有什么问题的话,那就是没有活力以及政治运动的破坏性影响。
改革开放以后的乡村情况就大为不同,既没有回到革命之前的传统时代,又缺少时代的强制性超稳定,乡村社会结构和基础处于急剧变迁之中。中国的经济改革起步于农村,即农村实现。这一改革诱发农村社会的全面变迁。首先,实现后,生产单位从生产队回归到家庭,家庭不仅是消费、生育养育、教化的生活单位,而且也是生产单位,生产功能得到重新肯定和发展,家庭有权安排自己的劳动力,由此引发家庭的多种经营模式。与此相关的是,村落内部的经济联系在削弱。虽然中央一直提倡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但是实际上,农村“统”的体制机制非常微弱,在很多村庄几乎不存在了,农村水利设施和其他基础设施建设由于政府没有钱、集体经济瓦解、村庄联系纽带削弱等而得不到维护和建设。相应地,农村体制演变为乡政村治体制,特别是从80年代后期开始,乡村实现了村民自治,政府与村庄的联系远不如以前密切,税费和计划生育成为政府干预乡村社会的最主要手段,但是也是最容易造成与村民冲突和紧张的节点。到了20世纪90年代中期,农民负担过重和严厉的计划生育工作,引发农村干群关系极度紧张,一度曾在不少地方出现干群冲突事件。这个时期(80年代初到90年代后期)乡村的治理困境至少有三:一是村庄公共事务缺乏供给主体;二是干群关系紧张;三是新的治理制度建构缓慢。
当然,改革开放以后特别是从20世纪90年代市场化改革确立以后,对乡村治理构成最大挑战的还是乡村社会结构的变迁。乡村社会结构变迁主要体现在三个维度上:一是人口结构维度。自从实现改革后,农民不仅获得了自主的农业生产经营权,而且获得了劳动就业选择权,由此,原来被束缚在农村土地上的剩余劳动力得以大量释放,在随后快速的工业化、城市化、市场化和对外开放进程中,农村劳动力纷纷外出务工经商,形成了“民工潮”。如果说80年代只是剩余劳动力外出,那么进入90年代,外出的不仅仅是剩余劳动力,连农村和农业所需要的劳动力都在外出,因为农业劳动无法增加农民的收益,甚至成为负担,这一趋势一直延续到现在。由此,中国农村青壮年人口纷纷离开,出现农村人口迅速老龄化以及大量留守儿童问题,农村人口结构呈现“386199”(妇女、儿童、老人)三留守现象,大批村庄“空心化”、“老龄化”、“空壳化”,我们曾用“农村很散、农民很老、农业很弱”来描述新三农,这就是新的乡村治理困境。在人口老龄化的背景下,农村治理首先遇到的一个困境就是缺乏治理人才;不仅如此,一些农村地区,连基本的治安都难以维护;更大的挑战就是农村养老问题,农村养老不但缺钱,更缺人力。人口结构变迁背景下乡村还存在许多其他治理问题,比如村庄公共事务难以正常开展,民主自治无法正常运行,乡村现代化更是困难重重,新技术、新观念难以推行,更谈不上社会创新。
第二个维度就是乡村社会分化。在过去三十多年中,工业化、城市化、市场化为社会分化提供了契机,乡村社会分化与城市社会分化都非常快、非常明显。一方面社会分化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表现,相比于计划经济时代的“平均主义”,社会分化体现了社会经济发展为不同能力的人提供了各显神通的机会,从而使不同的人在社会经济发展中获得不同的地位,另一方面由于转型过程中存在着制度不合理、权力寻租和市场行为不当不法(如假冒伪劣)等因素的影响,使得社会分化存在着严重的不公问题。与此同时,社会分化又反过来进一步影响和左右下一步的分化。具体到乡村,不论是收入分化还是阶层分化等,都是相当明显的。农村收入差距扩大成为事实。与收入差距相关的就是乡村社会阶层的分化。在计划经济时代,乡村社会虽然也有所谓的“地富反坏右”,但是这更多的是政治符号,当时主要只有两个阶层:干部与社员。而改革开放后,乡村社会分化成至少有8个阶层:农业劳动者阶层、乡镇干部阶层、乡镇企业家阶层、农村个体工商户阶层、农村雇工阶层、农村知识分子阶层、乡镇企业工人阶层、农村私营企业家阶层。不同的社会阶层有着不同的社会经济地位,有不同的社会影响力,更有不同的利益取向、需求和行为。在这样的阶层格局下,乡村治理显然比以前更复杂、更具挑战性。最大的挑战就是在乡村治理中如何合理地体现不同阶层的利益和需求,既要防止上层阶层对中下层阶层的剥夺,又要避免中下层对上层的对抗,阶层之间的社会团结成为乡村治理的头等课题。乡村社会阶层分化,改变了乡村治理的社会基础和目标,如果能实现阶层的社会团结,那么乡村的治理和发展将不再是难事。
第三个维度就是村庄类型多样化。由于历史传统、地理位置、人口结构、社会经济因素以及其他因素的不同,不同村庄在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中表现很不同,呈现出多样性态势,不再像之前那样绝大多数农村都是一种产业形态、相同的管理模式和社会构成等。中国有60多万个行政村、几百万个自然村,每个村庄都有其个性。有的人将当前的村庄划分为“城中村”、“空心村”、“新型社区”、“超级村庄”等。由于划分标准不同,可以有不同类型的村庄分类,比如根据人口进入和外出情况,也可以分为三类村庄:外来人口多的村庄、外出人口多的村庄、没有外出和进来的村庄;还可以按地形划分:平原村、丘陵村、山村、高寒村、高原村等等。虽然有些类型是自然形成的,如按地形形成的不同类型村庄,但是这种自然因素也会影响村庄的社会经济,从而影响村庄治理。比如中国目前最穷的连片特困农村大多位于高寒偏远、沙漠戈壁等地理条件和环境非常恶劣的地区。这些地区的村庄由于贫困或者不发达,它们面临的治理问题显然不同于其他地区的村庄。村庄的多样化和个性化,表明村庄治理应该是多样性的、个性化的。在这种情况下,固守于一种治理模式,采取“一刀切”的治理方式,已经不足以解决问题、满足村民的需求和实现村庄的团结、发展。
迈向多元自主的乡村治理
在过去三十多年,乡村社会在变化,而乡村治理也没有停滞,问题在于乡村治理的调整变化跟不上乡村社会的整体变化,因此乡村治理的困境和挑战由此而生。乡村治理的调整和变化基本上按照这样的轨迹进行:从国家与乡村的关系上,乡村治理更多的向着自治方向演变,但是出现自治与行政化摇摆不停的问题。一方面由于乡村经济基础发生了明显的变化,传统的集体化治理机制已经不再有效,由此国家将村民自治机制和制度引进乡村。但是另一方面乡村依然承担着农业生产、支持城市、工业发展的重任,于是国家对乡村既有巨大的政治需求,但是又无力承担乡村公共服务。在这样的情况下,国家既希望于让渡权力让村庄自治,由村庄自身解决一些公共服务和公共事业发展问题,与此同时,又不能不向乡村汲取更多的资源为国家工业化和城市化服务,因此又得强化对乡村的行政控制、管理和动员。村民自治制度就是为了满足这样两种有着明显张力的需求而设计的。在自治层面,由于不同村庄的人口结构、经济条件、历史传统不同,有不同的表现,尽管有少数村庄在自治过程中不仅能完成政府的任务、有效解决问题,而且还能增进村民的福祉和村民团结,但是大多数乡村自治并不尽人意。
虽然不同村庄特别是不同类型的村庄面临的治理问题有所不同,但是,它们也有一些相似之处。具体而言,当前乡村治理存在着这样一些具有普遍性的问题:第一,公共服务供给严重不足,城乡存在着明显的公共服务差异。虽然这几年国家不断加大公共服务投入,但是,公共服务质量远不能满足农村居民的需求。第二,既有的公共服务存在传递不足问题,不能很好地抵达村民那里,这里的约束因素是公共服务人才缺乏以及公共服务机制不健全。许多农村公共服务存在有事没人干,或者有人干不了,比如农村由于缺乏高质量的村医,因此农村医疗健康服务包括公共卫生健康服务无法得到很好的传递。在村庄,由于没有公共服务的专门机构,因此村委会就担当着政府公共服务的一些职责,但是村委会不但人手不够,而且由于不具备政府功能,因此难以胜任公共服务的传递,反而损害了其担当村庄民主自治功能。第三,村庄公共事务有事没人做、有事没人愿意做、有事没钱做的情况越来越普遍,这里的原因很多:一是大量人口外出,村里只剩下老人;二是村庄合并,行政村下面有很多自然村,村民对自然村的公共事务可能感兴趣,但是对行政村公共事务冷漠;三是村庄原子化、个体化日趋严重,认为公共事务是政府的事或是村干部的事,与自己无关。第四,村庄的社会团结出现问题。一方面也是由于原子化和个体化问题,人们更加追逐自己的利益,另一方面在公共事务中存在一些不公平、不合理、不透明问题,影响到村庄的社会公正,从而导致许多不满、纠纷乃至冲突等,直接影响到村庄团结。第五,传统的村规民约和团结文化在城市化、工业化、市场化和科层化中遭受损害和破坏,村民变得更加自我和个体化。同时不同村庄也有自己一些特殊的治理问题,比如超级村庄存在外来人与本村人的分割以及村干部的贪污问题;城中村存在着治安、外来人口管理、环境卫生问题等;欠发达村庄存在贫困、空心化等问题。
总括起来说,当前乡村治理存在机制不健全不合理、能力不足、供需错位、村民参与不足和团结不高、共同体衰落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首要的还是要求政府发挥更大、更合理的作用。具体地说,政府应在公共资源投入与机制改革两个方面发力:首先政府应该加大公共服务资源的支持力度,目前的力度还不足以解决公共服务短缺问题。公共服务应该由政府全面承担和提供,特别是在欠发达农村,中央政府和省级政府应该承担更大的公共服务投入责任。在公共服务方面,不仅要注重生活性公共服务投入,还要增加对生产性公共服务投入,包括道路交通、饮水、污水和垃圾处理、教育、医疗卫生、信息设施、技术服务等。其次,政府在资源投入和运作机制上进行创新改革,资源投入和运作应以培养治理能力、激发村民参与和合作、满足需求为目标,不能仅仅为了投入而投入。在机制上,国家应该还村委会以自治本来面目,让其真正从事村庄公共事务的治理,而在村庄层面建立公共服务运行机制时,一方面要强化公共服务的专业化,另一方面将公共服务更好地与村民需求对接。这里的前提在于公共服务人才的培养和引进,现有的公共资源配置或者不能有效地解决公共服务人才待遇问题,或者不注重这个问题解决,更不注重加大农村公共服务人才的培养。目前农村公共服务吸引不了人才,即使引进的人才也想办法逃离,严重地影响到农村公共服务的质量。国家在一些贫困地方实施特岗教师政策,吸引了不少刚毕业的大学生到贫困地区特别是农村学校任教,不仅解决了农村学校师资短缺问题,而且大大地提高教师质量,明显地改善了当地的教育条件。这个实践经验可以应用于乡村其他公共服务人才引进和培养上。与此同时,国家还需要拿出一些公共资源,改变配置方式,诱发村民参与村庄公共事务治理上,比如实施以奖代补的财政配置机制,加大向村庄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力度。不管怎样,国家资源配置机制改革应该以激发村民参与、合作为先决条件。只要每个村庄有更好的自治机制、自主参与机制和合作机制,那么就可以有效地解决村庄治理中出现的难题。
乡村治理能力的提升还有赖于外部力量的援助和帮助。这里的关键还是国家要鼓励外部的社会组织进入乡村,帮助培育村民的合作和组织能力,更要激发他们参与村庄治理的动力。在这方面国家有两套工具可以使用:一是政策工具,比如可以采用税收优惠政策或者便利的注册政策支持参与农村治理的社会组织发展,另一个是财政工具,政府可以购买一部分社会组织的服务,让社会组织参与到乡村公共服务建设之中,由此借助于社会组织,增强村民的治理能力。早在20世纪30年代,有一批知识分子就凭借着他们的知识技能,发动乡村建设运动,试图解决当时阻碍中国发展和民族救亡的“愚、弱、穷、散”痼疾。虽然这个运动由于历史原因并没有成功,但是它依然激励着当今一少部分知识分子尝试着在乡村开展建设,其中乡村治理是他们所重点关注的。如果国家对这些行动给予政策和财政的支持,将会激发更多的社会组织参与到乡村的发展之中,会大大地提升乡村的治理能力和水平。
关键词:城市化;乡村社会;嬗变;对策
基金项目:城镇化进程中家庭农场“谁来种地”的破解路径,2014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课题(JRS-2014-9003);河北省引进留学人员资助项目(C201400167)
中图分类号:F32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5年1月12日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规划术语》对城市化的定义,是“人类生产与生活方式由农村型向城市型转化的历史过程,主要表现为农村人口转化为城市人口及城市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11年末中国有城镇人口69,079万人,城镇人口首超农村;截至2013年末,我国城镇常住人口73,111万人,比上年末增加1,929万人,城镇人口占总人口比重为53.73%。城镇化人口的过半表明中国经历了史上最为壮观的城市化进程,目前这一进程开始呈现一种从增速到减速的过渡状态。不能否认城市化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实现人口集聚、财富集聚、技术集聚和服务集聚的路径,也是生活方式、生产方式、组织方式、职业结构、消费行为及价值观念转变的助推器,导致了社会进步、经济高涨,城市改观和理念重塑。然而,在人口、生产要素和产业加速向城市聚集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带来各方面的矛盾与冲突,首当其冲的是广为诟病的“伪城市化”――人员的流动并没有实现权利和福利的同步流动,即涌入城市的乡村人口并没有真正享受到与城市居民同等的待遇。相对于城市的高速发展,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相对滞后,户籍、住房、教育、医疗、保障等制度建设有待完善;其次与城市化伴生了交通拥堵、环境污染、公共资源的匮乏、收入分配不均等社会问题。在广阔的农村天地,受城市化浪潮的巨大冲击,存在了几千年的乡土中国,经历着小农经济体制的建构、文化制度的变迁和社会关系的深刻变革,如何化解当前乡村社会的转型之殇?乡土中国的生命如何得以延续?
一、乡土社会的嬗变
先生曾指出,中国社会是乡土性的。就世界范围来说,工业化、城市化是社会前进的必然选择,经历了工业化、城市化的加速进程后,乡土中国发生了深刻的变革。
(一)乡村空心化日渐加剧。近年来,城镇化、工业化的持续推进,大量农村青壮年劳动力不断“外流”,涌入大中城市及其郊区,农村人口显著减少,不少远离城市的村庄普遍出现人走房空现象,由此带来的直接结果是大量的宅基地及地上房屋常年无人居住,甚至坍塌损毁,这些小而分散的宅基地已成为当前农村环境整治的“顽疾”。由于青壮年外出务工或经商,耕作方便的田地由朋友亲戚代种,一些离家远、耕作不便的田地只能任其荒芜。大量耕地抛荒造成宝贵土地资源的严重浪费。根据国土资源部调查,农村每年撂荒耕地近3,000万亩,存在了几千年的一家一户小农经济开始解体,为国家粮食安全埋下隐患。近几年我国交通体系尤其是高速、高铁的明显改善,城乡人员互动增多,信息网络覆盖面逐渐扩大到城郊地区,先进的外来强势文化日益渗透到乡村社会,家庭意识日渐淡薄,恋土情节趋于弱化,延续几千年的乡土文化日益边缘化甚至有逐渐消失的危险。城市化导致乡村人口空心化,进而逐渐演化为人口、土地、产业和基础设施联动空心化,最终形成乡村的“空心化”。
(二)留守之殇。目前,每年大约有1,800万来自农村地区的人口进入城市,越来越多的年轻人背井离乡到城市打拼,导致乡村人口年龄和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留守人员多为老人、妇女和儿童。尹延庆认为,当前农村留守人员呈现“四化”特点:留守劳动力女性化、留守家庭老龄化、留守情感淡漠化、留守环境复杂化。据2013年全国妇联《我国农村留守儿童、城乡流动儿童状况研究报告》显示,全国农村留守儿童6,102.55万,占农村儿童37.7%,占全国儿童21.88%。农村留守儿童年龄结构发生变化,学龄前儿童规模快速膨胀。学龄前农村留守儿童(0~5岁)在农村留守儿童中占38.37%。义务教育阶段留守儿童(6~14岁)学龄阶段儿童在农村留守儿童中占48.31%。据2011年统计数据,中国农村留守老人达4,000万,人口老龄化、高龄化、空巢化加速发展。作为一个“庞大”的、特殊的弱势群体,三留守人员的身心健康令人堪忧。就留守儿童而言,父、母或双方常年在外,处于“准单亲”或“准孤儿”状态的留守儿童交由老人或亲朋好友代管,缺乏有效监护,长此以往与父母感情疏离,容易孤独与无助;学习之外留守儿童还要承担家务劳动,照料祖辈和弟弟妹妹;一些儿童由于教师关注度不够和学习压力大等原因,性格孤僻抑郁,缺乏安全感,普遍存在自卑感和逆反心理。总体而言,留守儿童普遍存在生活失助、亲情失落、学业失教、心理失衡、安全失保等问题。与留守儿童相依为伴的留守老人也面临着沉重的生活负担,负责家庭生活供养、农业生产投入、看病就医等支出,田间劳作之余抚养孙辈,学识有限导致隔代教育问题突出。子女常年在外,空巢老人缺乏及时的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慰藉等基本服务,其中不乏孤独离世无人知晓和“小病忍、大病拖”的悲剧。
(三)乡村社会失序。乡村社会秩序亦即村庄内生秩序,主要是指村庄在自身所处的政治、经济以及文化背景下,经过长期实践与沉淀所自发形成的能为大多数村民所接受的日常行为准则和状态。乡村秩序是指乡村的社会结构要素之间平稳有序的互动,乡村社会处于均衡与稳定的状态。村民是当代乡村社会的主体,客观上需要与外界进行物质、文化、精神交流活动来保持自身生存与发展,而这在很大程度上倚借于稳定而和谐的乡村社会秩序,即乡村社会政治稳定、经济繁荣、文化昌盛、环境和谐,村民生活幸福,身心愉悦。梁漱溟先生认为,传统中国的乡村社会是伦理本位下的关系社会,儒家伦理道德是构成乡村社会关系的核心理念,社会利益关系从属于伦理道德。受工业化、城市化浪潮的冲击,处在当前社会转型期的中国农村社会正经历着从传统的伦理社会转型到市场社会,即原有的伦理本位逐渐被利益本位所取代,市场交易和谋求利益成为人们构建乡村社会关系的基础,乡村社会集体意识悄然崩塌,价值理性和传统理性让位于工具理性,延续几千年的传统信任关系正被不公和不法所瓦解,勤俭持家的观念被短视的消费文化所刺激,人与人的关系正在变得紧张而缺乏温情,乡村的伦理秩序悄然发生异化,不少乡村地区频现伦理危机。具有“空巢之乡”的河南夏邑县业庙乡陈庄村10余名留守老人连续遭受达3年之久,这不仅是社会的耻辱,道德的沦丧,也折射出留守之殇。无独有偶,留守女童也成为一个容易遭受的“重灾区”。山东东平女生“浮出水面”,这仅仅是众多留守女童悲剧的“冰山一角”,此前早有资料显示,在过去三年里,广东就有逾2,500名女童被,其中近半在14岁以下。而且女童者65.74%是熟人,被侵犯的留守儿童则占到半数。广东一省已是如此,如果把视野再拓宽到外出务工者众多的其他省份,被的留守女童一定会是个令人触目惊心的数字。6月28日下午,河北一8岁男童晓辉遭11名同学围殴致死,涉事同学均不满14周岁。据了解晓辉6岁即遭母亲遗弃,父亲在外打工,平时在校内屡遭高年级同学欺负。晓辉的悲惨遭遇不过是留守儿童群体的缩影,孩子们为城市化进程付出了沉重而惨痛的代价。施暴的同学闲来无事在村内找人打着玩儿说明了这帮少年的无知与暴力至上,打人犯法、对文明规则的尊崇、对生命教育的敬畏似乎从来不曾存在于他们心中。道德的沦丧、良知的泯失、法律的无视加剧了中国基层乡村社会的秩序混乱。
近年来,由于征地、土地流转、拆迁引发的基层官民矛盾日益突出,官民纠纷成为当前困扰中国乡村社会的痼疾,并有激化和失控的趋势。仇官情绪、拆迁血案、官民对抗等群体性暴力事件无疑是对传统行政体制和权力制度的挑战,严重危害到乡村社会的稳定与和谐。滚滚向前的城市化步伐,不能继续以牺牲乡村的土地、褫夺乡民的权益为代价,更不能用人伦道德、法纪纲常、乡民行为方式和家族观念为赌注。
(四)新生代群体――混混的横行。曾一度销声匿迹的特殊群体――“混混”,在20世纪80年代以后伴随加速的城市化进程在乡土生活中得以复兴。这些“吃喝玩乐样样精通,田里农活一窍不通”的年轻农民不读书、不务农、不经商、也不打工,整天游荡玩耍,小偷小摸,成群结伙,打架肇事。日益成为乡村社会主导力量的这些农村新贵,其出现有着深层次的社会原因:一方面他们脱胎于第一代留守儿童,父母外出务工,缺乏对子女的管教,亲情疏离导致留守儿童情感淡漠,我行我素,放荡不羁,由于缺乏基本的生存技能和知识,游手好闲,逐渐误入歧途;另一方面村庄的“空心化”导致老幼妇孺留守家中,他们缺乏基本的人身保护常识以及抵御外界风险的能力,即便受到不公正的待遇,敢怒不敢言,忍气吞声,客观上为黑恶势力滋生了发展空间。在一些地方,地痞恶霸横行乡里、鱼肉乡民,甚至对基层权力组织形成一定的控制,出现“组织真空”,村民自治和基层行政治理体系遭遇双重破坏,乡村社会陷于失序状态,生活在乡村底层的弱势群体,自然沦为混混掠夺和侵害的对象。
二、对策
城市化是中国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的必然选择,对乡土中国的影响与冲击应理性分析,积极应对。
(一)破解乡村空心化。乡村空心化表面上是由大规模的农村人员向城市的迁移引发,实质上是相对于其他产业农业的竞争吸引力弱,农业和农村投入产出率低,农民种地赚不到钱,谷贱伤农,大大挫伤了农民种田的积极性。宁愿到外地务工也不愿回家种地,宁愿良田被征用也不要守候家园。种地增产不增收,更加剧了人员外流,让农民回到土地上难,在土地上赚钱难上加难,由此形成一个不良循环。治理乡村空心化,首先从优化土地利用规划入手,探索农村土地整治技术体系与政策体系,整合现有土地资源,加快土地流转,提高土地利用率,积极培育新型农业,加快农业传统生产功能向观赏、科普、休闲、度假、体验功能转变,开发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增加农产品的附加值,辅以完善的资金扶持、技术引导、政策优惠,提高农民的务农积极性,推进农业产业化、现代化水平,确保农村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
当前,农村劳动力的断层集中表现为农村留守人员的老龄化和农业素质不高,这也是良田抛荒、农业凋敝的原因之一。当下应在乡村开展全面培训,提高务农人员的知识、技能水平,培育新型职业农民,使留守人员农业职业素质显著高于迁移人口素质,遏制农业劳动力结构失衡,确保农村土地对劳动力的需求,农民增收、农业增产。
(二)关爱呵护留守人员。作为一个庞大的弱势群体,留守人员的生存困境已成为当前社会关注的焦点。关爱留守人员需要社会、政府、学校和家庭各方共同发力,齐抓共管,营造一个和谐而温情、平等而友爱的大家庭。
一是健全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从法律制度上切实保障留守人员各项权益。
二是健全管理体系。建立由基层政府主导、各级指导、部门联动、村民参与多位一体的基层管护体系和涵盖治安、生产、生活、教育、医疗等在内的长效工作机制,全面提升基层乡村的管理水平。
三是健全服务体系。完善基层公共服务设施,成立服务型社区。加大对体育、娱乐、文化、保健等服务项目的扶持力度,改善留守儿童成长环境,由心理辅导老师组建留守儿童成长中心,定期开展心理教育;引导留守妇女参与各种文艺团队,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娱乐活动,提升幸福感;定期走访空巢老人,给予精神慰藉和生活服务。
四是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基层社区医疗服务设施,改善就医条件,加大乡村医疗救助补贴,为留守老人提供健全的就医、托管和护理服务。
(三)乡村社会失序。梁漱溟在《乡村建设理论》中指出,乡村建设是中国的唯一出路。关爱留守人员,保障各项权益及身心安全必须完善乡村各项建设。
1、文化建设。在乡村社会重建一个符合现代价值的文化伦理,用最朴素最原始的人伦纲常建构符合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价值体系、道德标准、行为规范,着力提升乡民共有的人文情怀。乡民做到自我约束、彼此约束,学会怜悯、学会敬畏生命、敬畏存在。乡民之间互助友爱、共同抵制道德滑坡、良知沦丧等事件,守护心灵净土,共建精神家园。
2、基层法治建设。利用各种形式普及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培育乡民的法律意识,乡民不仅知法、懂法、守法和遵法,更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权益。强化基层组织的法律权威,法治严明,执法为民,切实保障乡民的公共安全。否则乡村社会难免深陷“强人治村”或“地痞治村”的泥潭,乡民因受制于自成气候的“南霸天”或“混混”,最终会生活在一片没有文化和法治的“无人区”,黑恶势力胡作非为的后果只能由乡民买单。
3、乡村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实施农村道路、农村能源、农田水利等方面的投资建设进程,努力改善农村生产条件及农民生活环境,打造便利快捷、环境优美、安居乐业的社区,吸引外出务工人员返回家乡创业置业。
4、乡村社会保障机制建设。努力推进农村医疗、农村养老社会保障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政府加大对农村社会保障的财政投入,加强政策引导,鼓励社会各界关心、支持和改善留守人员的生产和生活条件,建立对特定区域、特定人员的救助帮扶机制,切实有效地提升留守人员生活质量。
5、乡村内生机制建设。加快农村特色产业发展步伐,扩大就业渠道,培育良好的创业环境,吸引外出人员返乡创业,共同致力于发展本地经济,实现“重返家园、情归故里、福泽乡野”的美好愿景。
三、结语
城市化是一把双刃剑,在享受其带来的社会进步和文明成果的同时,也要正视其伴生的各种社会问题,尤其是其引发的乡村社会的嬗变,更要理性分析,科学决策,多方共同发力、多措并举,确保乡村社会在城市化进程中得以顺利、平稳转型。
主要参考文献:
[1]吴秋余.空心化农村如何“养活中国”[N].人民日报,2012.3.20.
[2]尹延庆.正视农村留守人员“四化”特点,加速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J].中国西部科技,2006.30.
[3]刘娅.解体与重构:现代化进程中的国家――乡村社会[M].北京:中国科学社会出版社,2004.83.
关键词:民主自治;农村社会;质性研究
中图分类号:C9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3-0027-02
一、质性研究方法的选取
关于农村社会民主自治问题的研究有很多,其中量化研究占到了大多数,除此之外,便是运用以人文主义为方法论背景的质性研究方法,在“参与”的视域下扎根田野,挖掘叙事、文字、影音背后的故事。如同学界在定量研究与定性研究两大方法孰优孰劣的争论一样,关于农村社会的民主问题,研究方法的选取也备受争议,支持定量研究的学者更多倾向于数据、科学、实证与普适,而质性研究一派则摒弃学术上、社会上已有的刻板印象,更看重研究者的所行、所闻、所见、所感。对于民主自治和农村社会民主问题的研究,质性的研究方法要优于量化研究,原因如下。
第一,质化研究得出的个体性结论比量化研究得出的结论更能指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进而在某种程度上揭示结构性的问题(熊秉纯,2001,21)。个案研究常常被人怀疑其代表性和推广程度,就是因为其得到的研究结论不具有普适性,不能说明整体性的问题,但这并不意味着个案研究不具有价值。
第二,质性研究有着关注个体、挖掘深度的优势,因而比定量研究更具有民主的意义――“因民、顾民、为民”,同时也体现出民主自治的本质――“从计划到实施,再到总结评估的全过程实质性参与”。民主自治的问题是因民而谈,民就是其主体、核心和关键,如果摒弃质性研究对个体独特性与深度的把握,那么关于“加强民主自治、提升农村社会民主空间”的结论也就在某种程度上缺乏深度和说明的有效性。
二、农村社会“虚实”的民主自治
学者西尧曾表示,各界人士都在尽最大努力推动着农村社会的民主化进程,但也难以回避正在滋生蔓延一些社会问题的代价(西尧,2002,49)。很多问题都表明,民主自治从宏观上指向公共民主政治建设的问题,同时也在微观上指明了村民自身的公民意识与参与意识欠缺的现状。
(一)同质性社会导致的虚实“民主”――“私交”选举
在“修建村落桥梁”项目的民主会议上,NGO工作人员将机构代表、村委会成员、部分村民召集至一户村民家中,会议通过匿名填写的方式选出项目管理小组和监督小组的成员。王姓村民说:“我感觉成××还可以,上次我家办喜事人家给随了很大的份子,这人肯定讲义气,重情义,靠得住。”程姓村民随即说:“我不是很了解这个人,只是认识,你要觉得可以,我也选他。”在一旁的另一位村民也说道:“这人跟我交情很好,咱都选他,你们看咋样?”在会议主持人的引导下,最终选出项目管理小组成员和监督小组成员共六人,而在这六人中,五位都是同姓家族的成员,只有管理小组中的会计由刘姓村民担任。
民主会议推选结果映射出的是中国乡村社会及农村人际关系的高同质性特点。先生曾经提出了“差序格局”的概念来描述中国乡村的人际关系,这就意味着中国乡土社会中的个体习惯“以自己为中心,与其他人联系而成的社会关系会像睡眠波纹一般,激起层层涟漪,水面波纹会越推越远,也越来越薄”,这样一来,每个人都有一个以自己为中心的圈子,同时又从属于以优于自己的人为中心的圈子(,2006,23)。因而,中国农村社会的结构和人际关系具有个体主义、公私群己的相对性、特殊伦理假胡子、人治社会和家长权威统治的特点。项目选举过程就充分印证了乡村社会秩序的维持依靠的是人际关系的历史传统,而非法律与制度,自然而然就产生了以“私交好坏”为标准的选举结果。
(二)公众参与意识薄弱导致“虚实”民主的产生――“”选举
除了以私交程度为标准的选举外,村民参与选举时还表现出了参与积极性较低的特点。在“修建村落桥梁”的项目中,张某持此态度:“修桥梁是好事,你们修就完了,哪有这么多事,还要选啥小组,想选谁就选谁,把我们大家叫到这就没用。”发选票时,刚开始张某拒绝,最后在村委会成员的劝说后收下选票,填选票时,张某嘴里一直说着“填这有啥意思”之类的话,最后他把选票偷偷递给旁边的李姓村民,“你帮着一写就完了,随便写谁都行,不就是一个名字。”李某写完后返还,张某没看一眼就交给了工作人员,自己都不知道别人代他选的是谁。
公民意识薄弱,公众参与意识欠缺是导致村落“”选举产生的重要原因, “”选举意味着村民无视自己的权利、自主性及公共精神;放弃自己的权利,将自己的权利转移给他人在某种程度上意味着对自己、对他人以及对整个项目的不负责任。究其根源,一是村民本身对村落及项目的归属感与认同感不强,对自我公民身份的认知程度偏低,不能给自己一个正确的定位;二是我国农村社会的管理理念、治理方式等仍存在一定的弊端,尚未给公民意识的培养提高提供良好的平台。
(三)过度信任导致的“虚实”民主――“村两委”选举
除“私交”选举和“”选举外,此次的小组成员的选举还明显地呈现出“村两委”选举的特点。选举前,机构的工作人员已经对选举要求作了详细的说明,明确指出不能选举村两委的人,项目管理小组和监督小组的成员必须是项目受益者,但是最终还是有很多村民选举了村两委的成员,他们表示:“选别人监督这项目,还不如选村两委的干部,起码他们能当干部就不会讹我们,就有一定的能力管项目,而且他们当干部的,实施项目的时候想指挥个人干活啥的也能叫得来、能指挥动,要是你指望别的村民指挥村里人干活,你看有人听没,有人干没,门都没有!”
出现“村两委”选举的情况,既说明村民只信得过村两委的干部,同时恰恰也表现出了他们对其他受益户里每个人的不信任,害怕选举同村人之后会出现贪污受贿的现象,也怕受益户没有能力监管好项目。其实,村民忽略了这样的事实:即村两委的成员并不在此次选举的范围之内;其次,村两委的干部在治理村落等方面具备能力并不代表其在项目管理方面也具备同样的能力,如此一来,对于村两委干部单纯的信任和对于其他村民不确定的恐惧,可能使得项目的质量无从保证,项目的工期和成本也会随之提高。这种特殊的选举不仅造成了选举结果微效,同时还会在某种程度上忽视村子里年轻人的想法,年轻人在村落治理和项目管理上的空间得不到发挥和提升,随之便会形成观念落后、缺乏劳动力等问题。
三、民主自治由“虚实”向“真实”转变的探索性建议
(一)塑造村民独立自主的政治人格,培养并提高村民公共事务参与的能力与水平
按照阿尔蒙德的理论,参与型政治文化是与公民独立自主的政治人格相对应的。在这种政治文化下,所有人都有参与政治的资格,都能够维护其政治尊严,同时具有积极向上、自尊自强的政治品格,“我”在政治交往中感觉到作为个体存在的意义和价值(张剑,2009,50)。但从村落治理本身来说,传统政治文化的强大力量很难形成塑造村民独立自主政治人格的良好氛围,而NGO项目的引进以及过程之中的监管不仅有利于提高村民对自身政治身份的认同度,还可以提升村民参与决策村落公共事务的能力。因此,在项目运作当中,应当尽可能多地介入一些有关加强农村政治教育,努力提高农民的政治素质的内容,利用各种手段将村民政治身份塑造的主题有机融入项目当中,比如项目监管小组成员或其他民主会议之前定期举办培训会,以宣传民主选举重要意义与影响、唤醒村民权利意识和政治身份意识等为主要内容;在项目实际选举中,对“私交”选举、“”选举、“村两委”选举等非民主选举结果等进行强有力的干涉等。从而培育村民对村两委以外其他人的有效信任,提高政治参与的理性化程度,促进农村的政治民主化水平。
(二)在村落治理和项目管理当中引进参与式的理念和方法
参与式评估既是一种政策评估理念,也是一种项目评估方法。作为一种理念,参与式评估更强调评估过程中评估对象的主位立场。学者杨晖认为参与式评估可以使相关利益人从评估的参与过程中受益,而其中最重要的是他们具有参与过程的权力以及参与的全过程,这表明自己做什么,怎么做才是参与的关键,相关利益群体才是参与式评估过程中的真正主体(杨晖,2007,26-27)。
项目受益群体比任何组织或个体更为熟悉项目的内容、优劣及其效果,村民的态度与意见是项目实施和决策过程中最具价值的信息,让村民充分完整地参与项目才能够获得其困难、需求以及项目实施中可能出现的问题等信息。因此要做到充分赋权、增权于村民。在NGO的项目运作过程当中,要让项目收益对象和其他村民按照规章制度,充分参与至项目的前期评估、方案设计、中期调适以及后期效果评估的所有环节,给予其适当的管理权力和决策权力,实际赋权大小可以根据具体的项目做出调整和变化,但绝不能在项目的任何一个环节当中忽略村民参与的过程。
另外,建立和完善各种参与机制也是必不可少的,比如如何协调不同群体意见,如何进行群体管理等等,公众约定要比权威式的政府制度奏效得多,因而在有效参与机制的保障下,便可以实现项目的管理目标。
参考文献:
[1]阿尔蒙德・鲍威尔.比较政治学:体系、过程和政策[M].曹沛霖,等,译.北京:东方出版社,2007.
[2].乡土中国[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
[3]杨懋春.乡村社会学[M].台北:国立编译馆,1984.
[4]李雄舟.农村基层民主建设面临的困境及对策思考[J].鄂州大学学报,2008,(1).
[5]刘和福.试论我国公民意识现状及提升对策[J].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2).
[6]苏巧平.以增权理论解读中国农村贫困问题[J].科技进步与对策,2006,(5).
[7]西尧.乡村民主化与民主乡村化[J].学理论,2002,(8).
[8]熊秉纯.质性研究方法刍议:来自社会性别视角的探索[J].社会学研究,20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