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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投资行业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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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投资行业市场

创业投资行业市场范文第1篇

关键词:创业投资;波动;影响因素;IPO;劳动力市场刚性

中图分类号:F832.4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2)08-0004-04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2.08.01

一、引言

创业投资(Venture Capital)是向具有高成长性的创业企业投入资本以期获得高回报的一种股权投资[1]。创业投资最早出现在美国,而后逐步得到其它各国政府的重视和推广,为各国的经济进步做出了较大的贡献[2-3]。我国的创业投资起步较晚,但发展较快。根据统计,我国创业投资年度投资总额在1994年仅有2.3亿元,而2010年总量已达到343.8亿元,增长趋势明显。我国创业投资的发展并非一帆风顺的,整个发展过程中波动较为剧烈。研究表明,1994—2010年间,我国创业投资行业共经历了3个较为完整的波动周期[4]。

二、文献综述与研究假设

关于创业投资波动的原因,研究者们多是从创业资本需求和供给的变化方面来考察的。一般认为,当某些影响因素发生剧烈变化时,创业资本需求或供给曲线具有粘滞性,从而引起创业投资的波动[5-6]。考虑到我国创业投资行业是一个高速发展的新兴行业,在很多方面有独特的国情,例如还未开征资本利得税、养老基金也未被允许进入创业投资行业等,因此,下文将结合我国国情,对我国创业投资波动的影响因素进行探讨,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关的研究假设。

(一)IPO

投资者最关心的是投资回报,在创业投资行业面临的主要风险是无法回收投资的风险。因此,一个可行的退出机制对于创业投资的发展是非常重要的。创业资本实现退出变现的方式有很多种,但最具吸引力的一种方式是通过IPO退出。Jeng、Wells(2000)认为IPO可以直接体现出创业投资的收益率,所以它是创业投资首要的推动力[7]。Black、Gilson(1998)的观点与此相似,他们认为IPO是一个影响创业投资非常重要的因素[8]。但Gom-pers、Lerner(1998b)却得出不同的结论,经过研究,他们并未发现IPO对创业投资有任何实质性的影响。我国的企业IPO地点有美国、内地、香港、新加坡等市场可供选择,而近年来我国企业越来越多的选择在香港股票市场上市,因此本文主要关注香港股票市场IPO情况对创业资本量的影响。

假设1: 香港股票市场上中国企业IPO的规模与创业资本量密切相关,IPO规模越大,则创业资本量越大。

(二)GDP

关于GDP对创业投资的影响,学者们意见并不一致。认为GDP增长率对创业资本筹资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的有Gompers、Lerner(1998)和Astrid、Bruno(2004),后者的研究表明,创业投资强度是与经济周期正向相关的[9]。而Jeng、Wells(2000)却持有相反的观点,他们把GDP增长率作为宏观经济波动的替代变量,把股票市场总市值的增长作为创业投资的解释变量,结果发现GDP对创业资本的影响并不显著。考虑我国的情况,虽然创业资本通常会通过美国、香港以及其它海外股票市场实现退出,但其投资地点在我国,目标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不可避免的要受到我国宏观经济条件的影响。我国GDP增长率会影响创业投资的需求和回报,本文预期我国GDP增长率和创业资本量之间存在一种正向的相关关系。

假设2:中国GDP增长率与创业资本量密切相关, GDP增长率越大,则创业资本量越大。

(三)利率

利率也是一个对创业投资波动有重要影响的因素。Gompers、Lerner (1998)主要考察了利率对创业资本募集过程的影响,研究结果显示,美国利率与创业资本募集的需求正相关。Astrid、Bruno(2004)经过深入研究认为,只有短期利率才与创业资本额正相关,这意味着利率对创业投资需求的影响要大于供给的影响。Jeng、Wells(2000)在研究中则并未考虑这个变量。考虑我国的情况,长期利率的变化对创业资本的变化可能有一定的影响。基于以上分析,本文预期利率对创业资本量有正向影响。

假设3:利率与创业资本量密切相关,利率越高,则创业资本量越大。

(四)劳动力市场刚性

一般认为,劳动力市场刚性是创业投资发展的障碍。Sahlman(1990)通过对德国和日本劳动力市场的考察,认为劳动力市场刚性是阻碍创业投资成功的一个因素[10]。Ramón、Marti(2001)的研究结果表明,在欧洲,劳动性市场刚性可能会成为创业投资募集的障碍[11]。Jeng、Wells(2000)的研究考虑了创业投资的不同阶段,研究结果表明劳动力市场刚性对整体创业投资不具有显著影响,而只对早期阶段的创业投资有负面影响。Shertler (2003)对不同刚性的劳动力市场细分,发现在高技术公司里劳动力市场刚性对创业投资的影响是显著的正向作用。本文选取了私营企业雇主数量占全部劳动力数量的比例来衡量劳动力市场刚性。私营企业雇主数量可以描述创业者的数量,其与全部劳动力数量的比例越小,表示劳动力市场刚性越大。本文预期劳动力市场刚性与创业资本量存在负相关关系。

假设4:中国劳动力市场刚性与创业资本量密切相关,劳动力市场刚性越大,则创业资本量越小。

创业投资行业市场范文第2篇

关键词:不确定环境;信息不对称;创业企业;创业投资者

一、创业企业家和创业投资者之间的博弈

创业投资起源于19世纪末的美国,资本市场的繁荣使得一些银行尝试在新兴产业进行投资并获得丰厚回报,创业投资很快对各国经济尤其是高新技术产业产生重大影响并风靡全球。我国的创业投资兴起较晚但发展迅速,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的需求刺激创业投资行业日益完善,我国创业投资总额达到了世界第一。随着“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工作的贯彻落实,创业活动达到了空前的繁荣,创业投资行业面临着巨大的机遇与挑战。创业投资本身就隐藏着较高的风险,如何在众多的创业企业和创业者中选择具有更大发展潜力的进行投资,创业投资者需要进行大量的前期信息收集调查工作,对创业企业和创业者进行细致的评估,对创业企业所在行业发展前景进行预测,创业投资者与创业企业家的博弈就此开始。

在管理决策领域信息不对称困境一直都存在,但在高度不确定和动态发展的创业决策环境下,信息的不对称给决策者带来更大的难题。对于创业企业家来说,面临具有高度不确定性和动态发展的环境,创业者无法对未来做出精确的预测,甚至无法设立发展目标,只能从现有资源出发,寻求战略伙伴进行资源整合,或利用偶然性事件尽可能地创造机会。为吸引投资,创业者可能或隐藏自己企业(产品)的弱点、提供乐观的行业前景预测、忽略潜在的问题,尽可能地美化自己企业及所在行业的信息。而对于创业投资者来说,其拥有的资本吸引众多创业企业,每个企业都想尽办法美化自己,其面临的是一个信息失真的大环境。并且,创业企业来自各行各业,甚至还有新创企业开辟了从未有过的产品、市场、行业,创业投资者可能缺乏相应的专业知识,进行调查和评估工作可能也会遇到难题和瓶颈,投资者往往只能根据创业企业提供的商业计划书等进行决策。但创业企业提供的信息往往过分美化,隐蔽了许多关键的不利于自己的信息,这会使得创业资本投资市场效率低下,长此以往形成恶性循环,创业投资者不敢投资,资本投资市场总额缩小加深创业企业美化信息的程度,最终可能导致创业企业无法发展下去,甚至产生逆向选择。

假设创业企业(创业者)有两个选择,即诚实地公布自己的信息和美化信息,而创业投资者有两个选择,即投资和不投资。创业投资者的选择取决于其基于创业企业提供的信息做出的行业前景预测及对创业企业成功的几率判断。那么,创业企业和创业投资者之间的博弈如不完全信息静态博弈图所示。

假设创业企业(创业者)在得到投资后创业成功的得益为150,创业投资者投资成功的得益为200,那么创业企业(创业者)诚实地公布信息而创业投资者选择投资(这时候因为创业成功客观几率很大而选择投资)时双方的得益为(150,200)。创业企业(创业者)没得到投资也有可能创业成功,因为假设其没得到投资的得益为50;创业投资者不投资因为无任何收益也无任何损失,此时双方得益为(50,0)。创业企业(创业者)在欺瞒了创业投资者得到投资后但创业失败,因为信用问题损失50得益,创业投资者将会损失200得益,双方得益为(-50,-200)。如果创业企业(创业者)在美化了信息之后还未得到投资,双方得益为(-50,0)。基于图的分析,此博弈的均衡选择是创业企业美化信息,而创业投资者选择不投资。创业投资资本市场很有可能陷入恶性循环,创业企业过度美化信息,创业投资者长此以往积累在创业市场的失败经验后选择不投资创业市场,而选择投资较为稳妥、成熟的资本市场,即最终结果多为创业企业美化信息,创业投资者选择不投资,这会使得创业资本市场陷入僵局。

二、职业风险投资机构和联合投资模式的引入

因为创业企业和创业投资者的不完全信息静态博弈最后使得创业资本投资市场陷入僵局,联合投资模式和职业风险投资机构的引入打破了这个僵局,给创业资本市场带来生机。信息不对称产生的一个主要客观原因就是投资决策者不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无法做出理性决策。创业投资者将决策权托付给具备丰富经验和专业团队的职业投资机构,这么做不仅能有效降低风险,还能提高效率。因为创业投资者具备资本,但不具备知识,职业风险投资机构具备知识,但是将知识传递给创业投资者时间成本、精力成本都较大,且效率低下,创业投资者委托职业风险投资机构进行决策,实质上是一种委托关系,这种委托的成本是目前来看所有方案中成本最小、效率最高的。

并且现在联合投资模式也越来越受到投资者的青睐。联合投资模式指很多创业投资者在向创业企业同时进行资金投入,即几家创业投资企业联合对一家创业企业投资,每家机构只投入很少一部分资金,累积效应使得利益一致的创业投资企业占有了相对多数的股权,而每一家承担的投资风险却没有增加。这也称为“集合投资制度”,随之而生的产物往往是“创业投资基金”。联合投资模式对创业投资者来说不仅具备委托职业风险投资机构投资的效率优势,还能有效分散风险,弥补资金不足,增加资本流动性,优化项目选择,产生规模经济优势。而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来说可以强化与其它合作伙伴的关系,增强企业在关系网中的地位,提高创业企业的创业绩效。联合投资模式经常发生在有经验的风险投资机构中间,在投资初期有经验的创业投资机构会找寻同样具有经验的与自己相似的创业投资机构作为联合投资伙伴。通常都是强强联合,会提高创业成功的几率,给创业资本市场带来稳固的力量。

但是,职业风险投资机构和联合投资模式的引入也给创业资本投资带来新的博弈,因为利益的不同诉求博弈方由原来的两个变成三个,即创业企业(创业者)、创业投资者、风险投资机构三方。因为新博弈方的加入、委托关系导致道德风险的产生、创业投资者博弈方人数的变多,这场博弈中的影响因素大大增加,也变得复杂起来。不同博弈方的利益诉求、风险投资机构对创业企业前景的判断、创业投资者的退出能力、博弈方之间订立的契约都是影响这场博弈的重要因素。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这场博弈已经变成一种动态博弈,在这里不作讨论。

三、总结

在只有创业企业(创业者)和创业投资者两个博弈方的不完全信息静态博弈中,双方的均衡解会让创业资本市场失去效率,因为信息不对称的恶性循环,创业投资可能陷入僵局。现实中创业资本市场非常活跃,这得益于风险投资机构和联合投资模式的引入,但这也给创业投资的博弈带来更大的复杂性,甚至增加博弈次数,降低创业投资的效率。环境的不确定性已经成为常态,但这种不确定性也给市场带来更多的机会。所有的博弈方都是决策者,面临动态的环境,异质性的目标,想要做出理性的决策往往很难。西蒙就提出,人是有限理性的,很多时候决策者无法追求最优解,只能追求最满意的解。所以,创业投资市场的博弈方再怎么重复博弈也只能做到满意的解,无法追求自己心目中的最优解,并且外部环境一直在变化,局势风云莫测,重复博弈只会增加不确定性,只能从外部制度环境入手来增强博弈方的彼此信任。如创业投资市场应尽快制度化、专业化,以制度来催生良好的创业投资环境,形成尽可能简单的游戏规则,减少创业投资各博弈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以及道德风险,提升创业投资的效率。

参考文献:

[1]Sarasvathy S D. Causation and Effectuation: Toward a theoretical shift from economic inevitability to entrepreneurial contingency[J]. Academy of management Review, 2001, 26(2): 243-263.

[2]郭建鸾.创业投资信息不对称的博弈分析[J].华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02:15-21.

[3]郭四代.中外创业投资企业联合投资模式探讨[J].科技创业月刊,2006,09:37-38.

创业投资行业市场范文第3篇

2016年9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下称创投“国十条”),这是创投行业层次最高、涉及面最广的重要文件,也是全面推进创投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行动纲领。

创投“国十条”的出台是基于怎样的背景,体现了怎样的导向?从这些导向出发,又会为创投行业勾勒出怎样的未来?

六大背景

为什么要推出创投“国十条”?

首先,从宏观上看有其需要。一是国内“双创”蓬勃发展对资本形成巨大需求。数据显示,2015年,新注册登记企业共446万家,每天平均12000家企业诞生。2016年,每天大约14000多家企业诞生。这对资本的需求巨大。但与之相对应的,每年创投机能帮助的企业也不过几千家。创业企业只有千分之几的概率能够得到资本扶持。

在创投的支持下能给企业带来什么?仅以创业板上市公司为例,根据证监会的数据,截至2016年9月底,国内创业板上市的公司有540家,总市值达5.2万亿元人民币。其中,82%的企业曾获得创业资本的支持。可见,创业投资这一最适合创业企业、创新项目特点的资本力量,不仅为“双创”提供资本支持,而且提供增值服务,培育了一批行业领先的优秀企业。成千上万的企业需要得到资本支持,是创投行业发展最重要的动因。

二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迫切需要。其中,资本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方向之一是提高企业的直接融资比例,降低间接融资比例,或者叫“去杠杆”。也就是说,从过多依赖银行贷款的间接融资结构,要逐步向更多依托资本市场、股权市场为主的融资结构转变。在这个过程中,发展创业投资是非常紧迫的任务。

三是为稳定国内投资、特别是民间投资增长的合理增速。数据显示,2016年全社会投资增速仅约8.3%,增长低于两位数。其中,民间投资增速下降更快。其实民间并不缺钱,主要是投资方向、投资渠道或投资方式的问题。发展创业投资是更好地吸引社会资本的重要出路。创业投资高风险,同时也是高收益,不适合政府投入大规模资金,银行的资金也不适合,但适合民间资本做。

从微观上看,创投“国十条”的出台也有三大背景。

一是国内创投行业发展需要正本清源。截至2016年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大约8000家,管理基金约16000多只,管理资金实缴规模4.32万亿元,比2015年末的1.67万亿元增长了139%。其中,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大概有2000家,管理资金规模约8000亿元。

行业高速发展,也出现了不少问题,如投资估值的泡沫化,偏重成熟期项目投资忽视早期项目投资,重项目选择轻投后管理,创投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滞后等,都影响了创投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是政府对创投的政策和管理体制需要健全完善。创投行业涉及的部门很多,包括发改委、证监会、财政部、税务总局、国资委、科技部等,一些部门出台的政策和监管办法不适合创投行业特点,业内反响较大,需要进一步统筹协调。

三是近年来确实存在打着创投的幌子实为非法集资的案例,行业发展的风险隐患需要得到切实规避和防范。

四大导向

创投“国十条”从宏观到微观,从基金运行的募、投、管、退全过程,从政府的扶持政策到监管方式,从市场运行体系到自律组织中介服务体系,提出了60项具体措施。这些举措体现了四个导向。

一是发展导向。创投“国十条”起草历时半年,几易其稿。但不变的主题词就是促进发展,不仅发展机构基金的创业投资,也发展个人的创业投资;不仅发展早期的创业投资,也发展并购投资;不仅发展国有创投,更要大力度发展民营创投。

二是改革导向。创投“国十条”是创投行业全面系统深化改革的文件,其中有几项比较大的改革举措,例如规范发展互联网股权融资平台,完善创业投资税收政策,被投企业上市解禁期与投资期长短反向挂钩,政府创投引导基金的市场化运作,推进国有创投企业的体制机制改革,完善创新包括公开上市、新三板、区域性股权市场、机构间股权转让、并购投资在内的退出机制和渠道等。

三是市场导向。创投“国十条”体现了政府通过创造和优化创投市场环境,发挥市场在优化创投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四是问题导向。创投“国十条”的指导思想就是形成一个针对行业发展的实际状况、解决实际问题,务实管用的文件。对前期调研中企业反映的包括募资渠道、退出方式、税收政策、监管体制、市场准入、风险防范等问题,都提出了解决思路。

七大趋势

在创投“国十条”等利好政策的推动下,未来5-10年我国创投行业将进入新的发展历史阶段,业内称之是创投行业发展“2.0时代”,创投发展趋势也将呈现诸多新特征。

一是创投企业品牌化。培育一批优秀的本土创投品牌是创投“2.0时代”的重要任务。未来,国内应该有50?100家国际知名的本土创司诞生。

二是创业投资专业化。未来,创业投资的重心将更专注于未上市企业、战略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领域,早期项目尤其是种子期、初创期的项目将会获得更多创业投资的扶持。而且,创业项目也将获得更高水平、更专业化的投后管理和增值服务。

三是投资主体多元化。将来从事创业投资的投资主体日趋多元,合格的机构投资人将加快发展。创业投资机构组织方式趋于多样化,有公司制、合伙制和契约制等。此外,天使投资人和基金投资也将快速发展。

四是投资机构国际化。本土创投机构到海外投资,是大势所趋。国内投资机构可以通过走出去投资扶持技术,为将来引入技术打好基础。

五是管理团队精英化。目前国内创投行业的短板在于专业化的管理人才奇缺。创投行业是智力密集型的精英行业。为适应行业发展需要,需要大力加强职业培训和专业教育,培育一支高素质、复合型的创投专业人才队伍。

创业投资行业市场范文第4篇

一个企业从创业发展开始,到其退出行业市场,一般都遵循五个阶段的发展轨迹,创业企业要根据企业所处的不同阶段来进行阶段性的组合投资,以减少投资风险。具体为:

(1)种子期:此时,创业企业尚没有产品面世,也就没有相应的营销模式,团队建设方面也很薄弱,是投资风险最大的时期。

(2)起步期:起步期企业己建成,开发出来的产品尚处于试销其,故而投资风险仅次于种子期。

(3)扩张期:企业在扩张期不断成长,产品营销模式已建成,并占据了一定的市场份额,团队建设运行良好,投资风险也就相对减少了。

(4)成熟前期:此时企业在投资的各方面都运行的十分成熟,市场营销模式成功建立起来,企业管理和团队建设也运转良好,风险此时最小。

(5)重建期:此时的企业面临着企业破产或是投资重建,在原有的一定的企业规模上可以对重建投资进行慎重考虑。综上所述,在企业进行创业投资的各个阶段中,投资的风险都是不一样的,处于投资期前期的风险较大,后期较小;所以,创业企业要积极利用投资组合理论去减少企业在投资的不同阶段的风险。

二、我国创业投资财务运作过程现状分析

(一)创业企业规模较小

企业要进行创业,在零基础的程度上发展,就必须经历一个由小到大的过程。目前,我国的创业企业从规模层面上看,就体现了这一特点,普遍规模较小,资本不充足,融资渠道较窄,资本来源少。比如在我国,大多数创业企业的资本主要来源于国外风投,国内政府组织或是一些金融机构的贷款等,比一些发达国家,如美国的融资渠道窄的多。这种现状主要是由于政府对于创业企业资本结构的限制过多造成的,这样就使得企业的发展受到了限制。

(二)针对创业服务的中间媒介不发达

要进行创业投资,必须有中间媒介等服务机构为企业进行谋划,以帮助创业企业运用各种投融资工具进行引资,协调投资机构和创业企业的沟通,从而加强合作,保证创业企业的正常运行和发展。目前,我国中介机构虽然已经形成一定的规模,并对企业的创业与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这种中介服务体系尚不完善,中介服务市场也不规范,阻碍了创业服务中介媒体系统的发展。

(三)缺乏创业的专业人才

对于创业的投资机构而言,要进行一笔成功的创业投资,需要的不仅仅是资金,更重要的是专业化的人才来帮助投资机构对其所投资的企业进行运作,这种人才是掌握经济与管理学科专业知识的复合型人才。但是目前我国高校针对专业人才的培养方案并不有利于复合型人才的培养,而国内一些企业的领导层对人力资源管理这一块也并不重视,这就导致了专业人才流失严重,从而也影响了创业企业的持续发展。

(四)投资体系中的退出部分不健全

投资机构进行的投资活动是一个资金循环的过程,包括项目资金的筹措、投入、撤出以及再次投资等过程;而一个投资机构关注的重点不是创业企业的成长或是发展状况,而是其投入的资金能否顺利回收,然后获得预期的投资收益。这样,就显得退出环节特别重要。而目前,我国针对创业的投资机构并没有建立完善的退出机制,也没有确定一个合理的时机帮助投资机构收回投资金,比如虽然目前我国有了创业板,但是创业企业的上市依旧十分困难,这就使得投资机构对创业企业的投资很难收回。

三、国外创业融投资模式介绍启示

(一)国外创业融投的主要模式

(1)美国模式。

美国的创业投资模式是以证券市场为中心的发展模式。在美国,传统的联邦体制对一国金融系统的构建有很大的促进作用,而金融体系的构建和发展又是创业投资强有力的保障。美国的银行业一直以来都是将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业务分开经营的,这样就使得创业企业不能从商业银行处获取资金,从而避免商业银行持有企业股份,使得创业投资的发展更加产业化和专业化。同时,严格的会计制度和审计制度使得创业企业投资者的利益得到了应有的保障,也增加了投资者对创业市场的信息,这也更加促进了美国模式的建立和发展。

(2)德国模式。

德国模式主要是以银行为中心的创业投资发展模式。在德国,银行和保险公司是创业投资公司资金的重要来源渠道,保证了创业投资的正常进行。但是德国模式也有其不益之处,如由于德国银行业的发达,致使针对创业投资的专门性人才十分缺乏;另外,由于投资项目资金来源有保障,所以投资项目的风险很低,收益也很低,对投资项目的管理也没有有效的措施,最终可能会导致项目的失败。

(3)以色列模式。

以色列模式是以政府组织的大力支持为特点的,这也是以色列创业投资能迅猛发展的原因。以色列政府主导建立了创业投资的引导基金,吸引了海外资本进入本国创业投资市场,这样就促进了本国内部的创业投资市场的大力发展,放大了政府基金的引导作用。但是在实际运作过程中,政府并不直接参与企业投资和经营运作,而是给予创业企业合理的权限,使之能自主进行投资运作。

(二)国外创业投资发展模式对我国创业企业的启示

(1)政府引导,多元化发展。

结合上述三种发展模式来看,我们可以看到政府组织在创业投资中都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基于此,我国的创业投资的发展就应该是在政府主导下逐步进行的多元化,全方位的发展。特别是政府资金的投入,不能作为主导,而应该是引导海外资金的进入。例如以色列的政府引导式的发展模式,就是一种很好的借鉴。

(2)构建专业人才培养体系。

人才,特别是熟悉创业投资业务的专门领域的人才是创业投资项目成功的关键因素之一。我国应努力建立专门的创业人才培养体系,形成高素质的专业团队来促进我国创业投资的发展。

(3)完善创业投资的退出机制。

投资是一个资金筹措、引入、退出、再投入的循环过程,那么创业投资的退出机制就是保障投资机构顺利抽回资金,获得预期收益的一个重要环节。我国应该积极引导并建立创业投资的退出机制,保障投资机构在进行创业投资后,能通过多种渠道,如创业板市场,并购、场外交易等方式退出。

四、基于投资组合理论的创业投资财务运作策略

(一)拓宽筹资渠道

一般,投资资本的来源有政府、国内企业、外资、金融机构以及其他来源。其中外资的比例最高,是目前我国创业投资资金的主要来源。

(1)引入社会保险基金。

社保基金引入的成功案例是美国模式,在美国,创业资本的来源渠道很多,创业资本也很发达。但是,目前我国还未将社保引入到创业投资项目中去,所以,政府可以做这方面的尝试,制定相关政策,引导社保基金参与创业投资。

(2)促使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积极参与。

目前,我国的创业资本来源主要是外资,但是在国外,发达的金融市场以及金融体系中的银行业和保险业才是创业投资的主要来源。基于此,我国政府要尝试着逐步开放这一领域的投资,改革金融制度,从而拓宽创业资本的来源结构,促使其健康发展。

(3)引导民营资本参与。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大国,个人或是机构投资者数量较少,不足以应对日益壮大的创业投资需求。所以,我国应积极鼓励民营资本参与创业投资,积极拓展其发展空间,扩大民营资本的投资规模,从而最终扩展我国创业投资的资金来源结构以及其资金渠道。

(二)努力培养创业投资的专门人才

创业投资项目的进行和开展不仅仅需要资金的引入,更需要专业人才进行项目管理和投资运作。对于创业投资这样一种产业形态而言,不仅需要相关领域的专业化人才,更是需要经济、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的复合型人才,这样培养出来的人才才是我国创业投资市场发展所亟需的。

(1)提高专业人才的教育水平。

我国创业投资市场的人才主要由三类构成:政府部门的相关负责人、社会招聘的各个层次的人才以及金融机构的相关投资负责人。这三种人形成了我国创业投资市场的人才结构,但是这种结构并不稳定,市场发展也不成熟。为了打破现状,我国各高等院校需通过加快改革步伐,并结合市场需求努力培养相应的复合型投资人才,提高相关创业投资人才的教育水平,培养出专业基础扎实,实践能力强的专门人才队伍。

(2)创业投资职业人员需持证上岗。

持证上岗是对人才的一种管理方式,由于目前,在我国专门的创业投资人才储备不多,所以急需建设相关的专门团队来支持创业投资的发展。由此,实行持证上岗这样一种人才选拔和人才管理体制是有利于选择爱岗敬业、严格自律的创业投资领域的专业人才的。

(3)创业投资的专门人才要进行后续培训。

创业投资人才的培养并不是创业投资发展的最终状态,人才培养是为了创业投资的团队建设服务的。目前,很多创业企业不能长久发展,企业达到一定规模后就分裂了。这主要是由于创业企业家对创业投资并没有系统而全面的认识,从而不能将企业带上良性发展的轨道。但是,通过对专业人才的后续培养可以很好的解决这一问题。如让职业人员进行金融、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的再次学习,满足经济发展对投资人才的需要的变化;引进国外先进的投资项目管理经验,加强交流合作,保证人才补给。

(三)创办创业投资信息交流与共享平台

政府可以作为创业企业和投资者之间交流和接触、合作的中间媒介,积极促进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交流与合作。这样,既可以帮助投资者尽快寻找到合适的创业企业进行投资,同时也可以为需要投资资金的创业企业寻找到合适的资金支持者,解决创业过程中的融资难题。因此,政府要积极帮助需求双方当事人创办信息交流与共享的平台,增加创业投资成功的概率。

(四)完善创业投资管理

创业投资的项目需要专门人才进行专业化运作和有效的管理,按照创业投资合同的规定,创业投资双方当事人要履行自己的义务,如参与企业管理,提供资金支持等,使得创业投资者能顺利收回资金,并获得预期收益。要获得这样的管理结果,那么完善创业投资项目的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效率是十分必要的。只有健全和完备的管理体系,才能保证创业投资的有序发展。

(五)发展多元化的退出机制

创业投资行业市场范文第5篇

关键词:风险投资;创业投资;体制;对策

近几十年来,以信息技术、生物工程、新材料等为主要内容的高新技术产业在发达国家获得了高速的发展,而创业投资在高新技术产业的培育和发展过程中都起到了关键的作用。我国的创业投资事业起步较晚。1986年,经国务院批准,由原国家科委、财政部共同出资成立了我国第一个创业投资公司――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标志着我国创业投资进人实际运作阶段,也标志着我国由政府引导的创业投资制度创新的开始。随后数十年,我国创业投资得到不断的发展,创业投资机构已发展到现在的400余家,而最近创业板的启动,将进一步给我国创业投资创造良好的氛围。

一、VC(venture capital)引起的争议

“venture capital”这个外来词最初出现在我国媒体上时被翻译为“风险投资”且一直沿用到20世纪末期,这方面的代表人物有成思危、刘曼红等学者,如在1998年政协一号提案中把“venture capital”界定为“把资金投向蕴藏着失败风险的高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领域,旨在促进新技术成果尽快商品化,以取得高资本收益的一种投资行为”。

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刘健钧、陈耀先等学者从词源和语境出发,认为“venture capital”一词翻译成“创业投资”更为确切和合适,也有利于国人接受这样一种新型的投资形式和企业组织形式,“venture”的核心含义是“冒险创建企业”,“venture capital”的本质特征在于通过支持“创建企业”来获得投资收益,所以把“venture capital”一词理解为“创业投资”更准确。这种理解也直接反映在了许多有关“venture capital”的一系列重要文件中,如2006年3月1日生效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出台的一系列文件都开始使用“创业投资”这个中文译名。

其实,对出资人来说,由于所投资企业多数处于初创期,失败的风险很大,其投资要承受很大的风险,所以站在出资人的立场看应该是“风险投资”。而站在被投资对象立场看,由于这些资本主要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的企业,为创业者提供了迫切需要的权益资本融资,所以这种资本更像是为支持创业活动的资本,自然可以视为“创业投资”。

科技部研究中心创业投资研究所所长房汉廷则认为,“风险投资论”和“创业投资论”都只掌握了部分真理,“风险投资”和“创业投资”是venture capital的一体两面,如果没有冒险且具有耐心的出资人和冒险创建企业的企业家,就不会有新企业的诞生和发展,故“venture capital”是一种与创建企业活动属性相匹配的资本。

另外,也有一些学者认为创业投资即是风险投资,或认为创业投资是风险投资的一种形式。

二、国内外创业投资业的发展现状

(一)国外创业投资业的现状

国外政府大多通过对创业事业的支持来间接促进创业投资发展。通过直接扶持政策,如税收减免,资本支持,股权担保,融资支持等,克服创业资本配置的市场失灵;通过相应的制度安排,促进创业投资组织化;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创造良好法律环境;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为创投提供通畅的退出渠道。

(二)我国创业投资业的历史发展和现状

1、在概念引入时尚未树立创业观念,主要局限于“高新技术产业风险投资”范式,使得创业投资政策法律找不到立足点,出现将风险投资作为“改革对研究机构的拨款制度”措施,或简单通过增加科技贷款规模来发展“风险投资”,导致其不能有效支持企业创业,政府直接从事“风险投资”,造成职能越位,并阻碍了创投的制度创新;后来经过系统研究以后全面启动了创业投资体制建设工程。

2、我国创业投资机构的发展正趋于多样化,既有国有独资的创业投资机构,也有政府参股或控股的创业投资机构,还有民间资金设立的创业投资机构、外资设立的创业投资机构和大公司所属的创业投资机构,而且从近几年的发展来看,外资创投占据了主导地位,并有逐步扩大的趋势。创投机构的资金投向现已呈现多元化趋势,但资本规模偏小,资金来源不足,且在主要投向高科技企业的同时,对传统企业的投资比例逐步在加大,而且投资越来越偏向成长期、成熟期项目,而对种子期项目的投资不足。另外,我国的投资区域也主要集中在京沪粤地区。

三、我国创业投资体制存在的问题

(一)影响创业投资发展的诸多环境问题

首先,缺乏有效的退出机制,投资退出困难,难以实现收益分配。创业投资在其发展中需要有一个资金筹集、投资、退出、再投资的循环过程,在这个循环过程中,最重要的环节是能否顺利地退出所投资企业。目前,缺乏完善的退出渠道是制约我国创业投资业迅速发展的重要因素。虽开辟了中小企业板块,但由于企业上市条件和要求与主板市场没有区别,因此中小企业上市步伐并不是很快;现推出的创业板是个很大的利好,但仍需很长一段时间去加以规范。其次,相关法制环境不完善。如我国现行关于企业设立与运行的法律主要是《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和《个人独资企业法》。这些法律仅适用于一般的企业,对创业投资企业这种专门从事资本经营的特殊类型企业不仅存在诸多的不适用,而且在某些方面构成了法律障碍。同时,现行的《知识产权法》、《专利法》、《商标法》不完备,加大创业投资的不确定性。另外,缺乏为创业投资企业制定健全的产权制度、规范的经营机制、有效的监管法规等,使得风险分担机制不健全。最后,我国鼓励创业投资发展的政策优惠范围较窄、程度较小,并且有不少政策没有明确针对高新技术产业和创业投资。

(二)中介机构过少,专业人才缺乏,缺乏行业自律等监管机制等行业内部问题

创业投资的运作过程比较复杂,涉及许多机构和环节,因此在运作中对中介机构的需求比较多,如创业企业的资产评估、业绩审计、法律认证等,特别是创业企业上市时,还必须选择为上市服务的诸多中介服务机构,如评估机构、法律顾问等,目前这方面的机构不少,但高水平的还不多。同时,创业投资要求从业人员既要有广泛的知识背景,又要有比较丰富的实践经验,但目前我国这方面的人才严重匮乏。现有的创业投资人才队伍从知识结构、思维方式、行为模式及品格特征等方面都还不能完全满足创业投资业快速发展的要求。另外,我国创业投资公司虽也建立起了创业投资决策、对已投企业和项目的后续管理等制度,但由于激励、约束机制不健全,决策和后续管理的人为色彩浓厚,风险资本家和创业资本家素质低,投资过于分散等,限制了创业投资的发展。

四、健全我国创业投资体制的对策

(一)借鉴国外成功经验,运用财税金融手段,建立政府扶持机制

优惠的创业投资政策是创业投资发展的保证。为发展创业投资业,发达国家(如美国)和一些发展中国家(如印度)从创业投资起步阶段就制定了有效的扶持创业投资发展的法律法规,并给予多方面的财政支持和优惠。

我国应加大对创业企业和创业投资机构的政策扶持力度,对投资未上市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中小型企业也应分别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特别是在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初期,政府的正确扶持和引导具有重要意义。由于我国创业投资刚刚起步,必须充分发挥政府在创业投资中规划制定者、监督管理者、企业服务者的作用。

政府应进一步拓宽优惠政策的范围,提高对新技术、新产品研究和生产企业的政策优惠幅度,降低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率,对不同层次(国家、企业、单位)和不同性质(职务成果、个人成果)科技人员因科技发明所获得免征所得税,完善企业法规等。

(二)修改相关法律法规,完善创投法律体系

首先要完善我国现行相关法律,如《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修正其中一些不利于创业投资运作的部分,降低创业投资运作风险,促进创业投资机构和创业企业的建立和运行。其次是完善现行的《知识产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切实保障创业者的合法权益,降低创业投资资本的风险。再次是要完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引导和规范我国创业投资事业的科学发展。此外,对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资金、证券、保险基金参与风险投资的政策应该尽快完善。

(三)进一步完善退出机制,实现创业资本良性循环

我国应改革主板市场,在扶持政策上制定降低业绩较好的创业企业进入主板市场门槛的相关条约,实现主板市场的全流通;进一步促进和完善创业板和中小企业板的规范化;以股份代办转让系统为依托规范非公开发行公司股票交易市场,同时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其交易结算制度,使之更能适应非公开发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需求。从上述方面着手以贯彻“国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完善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退出机制”。

(四)发展中介机构,完善服务体系

积极发展和规范以项目评估、财务与法律咨询为主要内容的中介服务机构,建立和完善相应的中介服务社会监督制度,在地方创业投资协会基础上尽快建立全国性创业投资协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首先,在政府的引导下建立更多专业的、公正的中介组织机构。其次,培育创业投资中介组织机构形成所需要的具有专业性知识、有经验的高素质的人才。再次,政府应建立高效、便捷、畅通的创业投资信息网络,为创业投资者或创业投资机构和创业企业提供服务。创业投资协会不仅是行业信息的沟通和交流渠道,是风险资本家培育的场所,同时还是规范创业投资活动的有效机制。行业协会在创业投资的培育和壮大中起着重要作用,不但使该行业具备凝聚力和约束力,而且对行业的发展还具有监管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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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王伟光.政府在创业投资发展中的作用:国际经验[J].中国科技论坛,20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