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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跨国有组织犯罪经济模式
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壤,皆为利往.古老的中国格言说出了一切社会活动的基本动因:利益。犯罪作为一个伴随现代社会而存在的现象,其根本起因也在于利益。无可否认,作为犯罪有组织化的最高形态——跨国有组织犯罪,即使它一经出现就很快发展成为扰乱国家法制秩序、危害公民基本人权的世界公害;即使它的滋生和蔓延十分迅速,领域由传统非法活动渗透到几乎所有行业,形成了遍布世界的网络,其拥有的巨大经济和政治势力另人触目惊心;即使在最近十年中,随着经济和金融全球一体化的高速发展,人员和货物流动速度的不断加快,跨国有组织犯罪得到了空前的发展,引起各国政府的高度重视,成为当前联合国在防范犯罪和刑事司法领域中优先考虑的重大问题;即使跨国有组织犯罪作为一个十分复杂的社会现象,它的产生有其自身合理性和社会背景,并不是偶然、任意出现的,其发展又同时受多种因素共同影响,但是,它的基本动因仍然是利益,尤其是经济利益。因此,如果要对跨国有组织犯罪进行控制,明了其基本目的以及其控制经济领域的手段就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如果我们明了跨国有组织犯罪控制经济领域,获取经济利益的方式,我们就可以有针对性的采取合理的措施,真正从根本上对跨国有组织犯罪进行打击,并且在现实意义上,实现对跨国有组织犯罪发展的有效控制。为了能建立一个典型的跨国有组织犯罪控制经济的模式,对跨国有组织犯罪的概念、特征进行界定是必要的,也是不可避免的,也是我们做进一步分析的基础。
一、跨国有组织犯罪的概念与特征
各国在谈到跨国有组织犯罪问题时无一不涉及到有组织犯罪问题。而这个问题在世界上是有许多不同看法的。因此,若要界定跨国有组织犯罪的内涵和外延,就必须先从界定跨国有组织犯罪谈起。
有组织犯罪的概念我国学术界对有组织犯罪定义问题进行了许多研究,争论很大,莫衷一是。有的人认为,有组织犯罪是指,由故意犯罪者操纵和控制的组织结构稳定、具有较强自我保护能力的犯罪组织所实施的各种类型的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活动.这个定义要求,犯罪是由故意犯罪者操纵和控制的犯罪组织实施的;该犯罪组织的组织结构稳定,而且具有较强自我保护能力;该犯罪组织实施的犯罪包括各种类型的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活动.随后同一作者又认为,有组织犯罪应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有组织犯罪,应当包括两类:一是指地区性或跨国性的走私、贩毒、伪造货币、诈骗、敲诈勒索、暴力恐怖以及一些国家存在的赌博业、业等有组织犯罪活动;二是指每个国家内的各种集团性犯罪活动,其中主要包括各种团伙所进行的犯罪活动。狭义的有组织犯罪,则指那些组织严密、等级森严、内部分工明确、有严格行为规范、为了获得巨额的经济利益而进行有预谋、有计划的犯罪活动的集团性犯罪。对有组织犯罪的定义是,指由故意犯罪者操纵、控制或直接指挥和参与,组织结构严密、等级森严或组织成员相对稳定,有特定行为规范和有逃避法律制裁的防护体系的犯罪组织和犯罪组织联合体,为获取巨大经济利益和其他利益而使用暴力、恐吓、腐蚀及其他非法手段所进行的集团性犯罪活动.这个定义界定的有组织犯罪,要求有组织犯罪必须具备若干复杂的条件:有组织犯罪的组织形态是组织结构严密、等级森严;成员相对稳定,有特定行为规范和逃避法律制裁的防护体系的犯罪组织和犯罪组织联合体;犯罪目的是为获取巨大经济利益和其他利益;犯罪手段是使用暴力、恐吓、腐蚀及其他非法手段;犯罪人从事犯罪的活动方式是集团性的犯罪活动.不符合任何其中一个条件都不能构成有组织犯罪。这个定义太过于绝对化了。如果用它来衡量具有组织形态的犯罪活动,那么,绝大多数都不能列入有组织犯罪之中。
有的人则认为,有组织犯罪又称为集团犯罪、团体犯罪。广义的有组织犯罪,是指有一定组织形式的团体,通过其成员的团体活动所实施的犯罪。其中既包括法人组织实施的犯罪,也包括非法的社会团体、犯罪集团所实施的犯罪。狭义的有组织犯罪,仅指犯罪集团组织实施的各种犯罪.这种观点主要从犯罪的主体来确定的。从某种意义上讲,它接近于这个术语的语义。还有的人认为,有组织犯罪是指,三人或三人以上以谋利为主要目的,为了长期共同犯罪而结成组织的,或虽无明确协议成立犯罪组织,但经常共同实施犯罪的,就是有组织犯罪进而解释说,有组织犯罪的主要目的是谋取经济利益;犯罪成员构成三人或三人以上;从事犯罪的人以长期犯罪为目标;但是,构成有组织犯罪不要求该组织造成实际的严重后果.这个定义把犯罪人数确定为三人或三人以上,将有组织犯罪的面予以扩大,又把该组织界定为为了谋取经济利益的犯罪组织。这个定义从根本上把那些出于政治目的而进行恐怖活动的犯罪组织所实施的犯罪,以及那些的组织所进行的犯罪,都排除在有组织犯罪之外了。
西方许多专家把有组织犯罪看作是用来界定某些主要从事暴力、谋利性的犯罪活动的集团所反映出的犯罪现象的一个术语。①作为集团犯罪的一种形式,有组织犯罪应与纯粹由有组织犯罪活动的集团所为的其他犯罪言行区别开来,②还应把有组织犯罪集团和其他由有组织犯罪集团雇佣而诉诸相同方法和手段的组织区别开来。不能把有组织犯罪与法人公司偶尔从事的犯罪活动相混淆,后者所为的犯罪只能算作是法人犯罪或者是机构犯罪。③有的国家认为,有组织犯罪是由划分为两极以上的犯罪组织或由若干不同的犯罪组织,采用阴谋手段,以分工合作的方式所从事的刑事犯罪活动。其目的在于获取经济利益或对公众生活方式施加影响.有的国家则认为,所谓有组织犯罪是指由稳定的具有逃避社会控制之防护体系的、操纵犯罪团伙,利用暴力、恐吓、腐蚀和大量盗窃等非法手段从事故意犯罪的相对大的集团所实施的犯罪行为。这些定义都在不同层面上揭示了有组织犯罪的特征。由此可见,关于有组织犯罪的概念尚存在许多争论。为了求得一致的见解,以便更好地认识有组织犯罪问题,有必要从多个视角去理解它的实质意义。从术语上讲,有组织犯罪首先是个犯罪学术语。这个术语来源于英语
organizedcrime。从语义的角度上讲,organized是已经完成了的组织状态,organizedcrime自然是指具有组织形态的犯罪。汉语有组织犯罪,是由两个术语组成的:有组织、犯罪.有组织是修饰词,它是用来界定这类犯罪的。很明显,有组织犯罪主要是从组织形态的角度去理解和界定此类犯罪的。是否具有组织形态,是判断这类犯罪的标准。各国刑法典中所规定的每一类犯罪,只要犯罪人是具有组织形态的,都可以列入有组织犯罪中。可见,组织形态是理解有组织犯罪的关键。而恰恰国际上对有组织犯罪的分歧也正在于此。犯罪时,具有多大规模的组织形态,才算是有组织犯罪;一个犯罪组织的内部结构如何,才能称作是有组织犯罪;犯罪时,犯罪人内部如何分工,如何联系,才能认为是有组织犯罪;犯罪人是以何种方式进行组织,并如何在犯罪组织的驱使下进行犯罪,才可以认为是有组织犯罪,诸如此类都是界定有组织犯罪的关键问题。从犯罪学的角度上讲,有组织犯罪可以有多种理解。第一层,应把有组织犯罪看作是犯罪组织的犯罪,即凡是由犯罪组织实施的犯罪,都可以认为是有组织犯罪。从这个理解层面上看,各种犯罪集团,类似意大利黑手党、日本的山口组、哥伦比亚卡利贩毒集团从事的暴力犯罪、贩毒、走私、洗钱等毫无例外地归属于有组织犯罪。从这个角度出发看问题,界定犯罪组织就成为确定有组织犯罪的关键。就生物学而言,组织是生命的有机体,是有结构的存在。就社会意义而言,所谓组织,是指为了一定目的,按照相应规则,而结成的具有体系的机构。犯罪组织即是为了犯罪的目的,根据犯罪需要而结成的具有内部管理体系的系统。从组织形态上看,单个人是不能称为组织的,犯罪组织最起码应由两人以上构成。犯罪人结成组织的目的是为了实施犯罪。这就把那些为了其他目的而成立的组织排除在外了,这种组织即使偶尔实施了犯罪,也不能把它称作是犯罪组织。从内部管理机制看,犯罪组织有其特殊的组织系统,并按照内部规则进行活动。第二层,有组织犯罪则是指犯罪人有组织地进行犯罪。凡是犯罪人按照犯罪计划,有目的、有步骤,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完成其犯罪活动的,都属于有组织犯罪。从这个角度上讲,有组织犯罪即是犯罪人根据犯罪需要,共同进行组织、策划、实施犯罪。两人共同犯罪,只要具有组织形态,并且按照组织规则进行犯罪活动,都可以在某种程度上视为是有组织犯罪。第三层,有组织犯罪不是个人犯罪,而是多个人在某个组织的名义下进行的犯罪。这种犯罪因此具有组织行为的全部特征。它不象个人那样,以单个人的行为反抗整个国家或社会的面目出现,而是以组织形态来表明其的性质。所以,有组织犯罪是特殊社会组织反抗整个社会的一种形式。
跨国有组织犯罪是有组织犯罪的形式之一,是更大规模的有组织犯罪。如何界定跨国有组织犯罪,最主要的立足点是要把它放在跨国犯罪的范畴内来加以考察,不能只单纯用国内犯罪的眼光来看待这个问题。跨国有组织犯罪在某种意义上讲是空间概念,并不具有任何时间概念。所以,跨国有组织犯罪无非就是指犯罪组织在两国或两国以上有组织地实施犯罪。其认定依据是国家的疆界范围。凡是有组织犯罪者超越一国领域实施犯罪,即可以归入跨国有组织犯罪之内;凡在一国领域内由该国的犯罪团体实施,就不能认为是跨国犯罪,更不能认为是跨国有组织犯罪了。由于犯罪的阶段各不相同,在犯罪预备、计划、着手、实施各阶段,犯罪行为的表现方式也不同,在大多数情况下,犯罪行为的发生地和结果发生地也不一致。跨国有组织犯罪过程一般都很复杂,这当然给认定跨国有组织犯罪造成了困难局面。从抽象的意义来讲,跨国有组织犯罪的基本特征主要有下列各项:首先,跨国有组织犯罪是有组织犯罪的一种特殊形态。所有的跨国有组织犯罪都是有组织进行的,任何形式的跨国有组织犯罪都需要许多犯罪成员加入才能完成,所以,跨国有组织犯罪的犯罪规模很大。为了完成特定的犯罪任务,实现其犯罪意图,犯罪集团不得不进行庞大的组织工作,从计划、预谋、准备到实施犯罪、逃避打击,都要进行周密的安排。整个运转过程如同跨国公司的商务运作那样,有计划、有步骤、有准备地进行各项犯罪活动。在跨国贩毒和跨国洗钱过程中,其运作最能体现出这种特征。
其次,跨国有组织犯罪是跨国犯罪的主要形式之一。跨国犯罪所具有的基本特征,跨国有组织犯罪肯定都具有。所谓跨国犯罪,是指非法进出两国或两国以上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尽管跨国犯罪是在国际范围内活动,其危害性涉及各个有关国家,如犯罪地国、犯罪结果地国、受害人国籍国、行为人所属国等,但它仍然是国内法上犯罪,而不是国际法意义上的犯罪。跨国犯罪主要破坏的是国内法。认定跨国犯罪是以当事国特别是受害国法律来作为衡量标准的,而不是以国际法为标准的.第三,跨国有组织犯罪以谋求更大的利益,榨取巨额利润为其首要目标。第四,跨国有组织犯罪集团敛集了巨额资本,具有在国际范围内调动资金投入犯罪的能力。这是一般的国内有组织犯罪团体无法比拟的。第五,跨国有组织犯罪的组织结构严密、内部约束严格。金字塔式的管理模式是跨国有组织犯罪集团的主要犯罪特征之一。由于跨国有组织犯罪集团往往比较庞大,各个集团的组织结构相应都是很复杂的。
从上述分析不难看出,有组织性是是跨国有组织犯罪的基本特点。实际上,跨国有组织犯罪是一个处于动态发展中的概念。跨国有组织犯罪是有组织犯罪的特殊形态,它的产生也是一个由小到大的过程。同时,大规模的跨国犯罪组织也可能发生分裂或者消亡。认识到跨国有组织犯罪的动态特征,就为我们同一思想奠定了基础。
二、跨国有组织犯罪对社会的经济控制模式
顾名思义,有组织是跨国有组织犯罪的应有之意,而有组织的根本特征就是控制性即在一定领域或者一定地域范围内的控制力量。正是因为有这样的控制力量,跨国有组织犯罪造成的危害才特别巨大,某些大规模跨国有组织犯罪甚至能够富可敌国,成为第二政府.物质是社会的基础,物质利益是人们组成社会的根本动因,因而,跨国有组织犯罪也以追求最大经济利益为根本特征的,也就是说,犯罪分子集合起来组成跨国犯罪组织的动力正来源于其经济目的,经济特征是跨国有组织犯罪的本质属性。谈到跨国有组织犯罪的经济特征,包含两方面的含义:一方面,跨国有组织犯罪是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产生和发展的,另一方面,跨国有组织犯罪的经济目的决定其一切其他特征和行为。
前者是从历史发展角度谈的。跨国有组织犯罪是伴随着商品经济(特别是市场经济阶段)的高度发展而形成的。在以分散和自给自足为基本特征的自然经济和以短缺和指令性计划为特征的计划经济条件下,跨国有组织犯罪缺乏生存的土壤,也没有存在的必要,因为无利可图。只有在经济一体化、社会分工细化、国际交流频繁的社会中,跨国有组织犯罪才显得更有存在必要。现代经济活动要求的激越化、信息化、国际化在各种犯罪形式中,也只有跨国有组织犯罪才有可能达到。同样,也只有以跨国有组织犯罪这种形式才有可能实现利润最大化的经济目标。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才说跨国有组织犯罪是最高形态的犯罪特征。后者是从跨国有组织犯罪的经济特征和其他特征相互关系角度谈的。经济背景只是跨国有组织犯罪的外在条件,而跨国有组织犯罪的出现是犯罪内生因素决定的,谋求犯罪利益最大化是犯罪的终极目标。
按照经济学的一般理论,自由竞争走向垄断,是因为资本追求超出平均利润的超额利润,也正是这一股力量使得犯罪实现了由一般犯罪到跨国有组织犯罪的转变。垄断是跨国有组织犯罪追求的目标,也是实现其经济利益的手段。正是为了牟取垄断经济利益,个别的罪犯组成了犯罪组织并进而发展成为跨国;正是为了提高犯罪的效率,犯罪组织内部建立了严密的层级结构和分工;正是为了拓宽犯罪市场,跨国有组织犯罪不断向全球扩张,活动领域遍布各个行业;正是为了长久的维持其犯罪利益,贿赂官员和武装威胁甚至操纵选举,才成为其常用的手段。
可见,组织特征和经济特征作为跨国有组织犯罪的两个基本特征,分别对其从外在形式和内在目的两个方面作出了概括。除此之外的其他特征是附属于基本特征的。而在两个基本特征之间,经济特征是第一位的,是跨国犯罪组织之所以成为跨国犯罪组织的基础和动力。
既然经济特征具有如此重要的地位,那么经济学家又是如何描述跨国有组织犯罪的呢?通常,经济学家将以两种模式描述跨国有组织犯罪:在获得利益的前提下,组成一个公司或者一个政府.一个跨国有组织犯罪集团正是一个通过向其他无组织、小规模的犯罪者提供商品和服务的公司。通常,它以充当高于正常价格卖出的垄断性供应者或者低于市场价买入非法商品的垄断性收购者的方式统治着某一种或某几种固定的犯罪行为。作为垄断性卖方,跨国有组织犯罪集团可以以垄断价格出卖货物,例如将出售给零售者。而零售者以同样方式将其出卖给吸毒者。但是,跨国有组织犯罪集团不仅获得了垄断利润,同时也将大部分被捕的风险转移给了无组织的罪犯。跨国有组织犯罪集团在它可以作为唯一的买受方时,可以人为低价买入,例如被盗物品。同样,跨国有组织犯罪集团获得了以低价购买非法商品的利润而将触犯盗窃罪的风险转移给了无组织犯罪人。
垄断供应者和垄断购买者的经济模式帮助解释了跨国有组织犯罪集团采取此种行为模式的原因。例如,如果一个类似黑手党形式的犯罪集团经营着一个几乎没有竞争者的市场。而,此时,人身暴力,或者暴力的威胁,是犯罪集团用来保卫市场分额的基本武器。例如,如果当一个强大的组织试图侵入同一市场时,对于因此而出现的市场的不稳定,暴力是唯一的解决方式。而在同样的情况下,一个合法的公司可能通过投资于调查研究或者广告来保护它的市场分额。
另一个典型的跨国有组织犯罪形式类似于政府。在这种模式下,一个犯罪辛迪加在大范围内具有影响力,并且在一定的地域或者经营范围内对合法或者非法的生意都享有额外的特权。一个跨国有组织犯罪组织充当政府的角色制定了对某些行为的规定,如果必要,仍然以胁迫手段为最终的解决方式。类似一个政府,这种犯罪组织拥有使用暴力的垄断权利。跨国有组织犯罪政府通过对合法或者非法的经营征收额外的强迫赋税或者贿赂来取得从事特定的营业的许可。
同时,跨国有组织犯罪集团也是一种重新分配的机构,把从一些民众那里取得利益再分配给其他人。同合法的公司或政府一样,跨国有组织犯罪集团的利润获得同时意味着利润的分配——象公司分配给股东,或者象国家以福利的形式分配给社会的各个阶层。其分配的依据是在组织内部不同的作用和地位。在通常的犯罪集团中,集团的成员被分为如下三类:执行者、决策者和保护者。下层的执行者有分为两个部分,其一是在跨国有组织犯罪集团控制下的单独犯罪人,在跨国有组织犯罪集团中,他们可以说是被害人,这是因为他们是犯罪集团中最基层的执行者:在作为犯罪集团的垄断性买卖中,如果他作为买方并承担着面向普通社会成员的卖方,那么,他是犯罪集团中最为暴露并因而承担着最大的被捕的风险,同时,相对于犯罪集团所获得的利益,他获得的利益无疑是最小的;如果他作为卖方,那么,他的应得利益或者会被犯罪集团的垄断性低价而剥夺怠尽,或者会因为不得不依照犯罪集团发挥跨国有组织犯罪的政府管理功能时所制定的税——保护费而被部分瓜分,但无论如何,做为犯罪集团的最基本构成人员,他们是整个犯罪金字塔的基础,也是整个黑社会组织的重要经济来源;其二是跨国有组织犯罪集团内部的决策者。他们在跨国有组织犯罪集团中的作用相当于公司或者政府的决策人员。他们负责规划出黑社会组织内部的分工与发展方向,同时,也具有代表作用,即作为真正的黑社会首领——即合法化的某些政府官员的代言人指挥着整个黑社会组织的行动。保护者是黑社会内部最为合法的一部分人——他们或者具有某种合法的社会身份,或者具有相当的政治影响力,并通过他的这种身份或者政治影响力在一定程度上以合法的或者非法的方式保护着黑社会组织,并通过其合法的行为为黑社会组织进一步发展开辟了一条相对平坦的道路。
对于一个成熟的跨国犯罪组,它就是这样以两种方式、三类组成人员达成了控制某个行业或者某个地区经济的目的。控制经济——分配利润——取得政治权力——控制社会——便利犯罪——取得更大的经济利益,这个怪圈的不断循环构成了跨国有组织犯罪的基本经济历程。
三、我国跨国有组织犯罪的特点及控制措施
与成熟的跨国有组织犯罪不同,中国的跨国有组织犯罪仍然处于逐步发展的进程中,在其组成人员与经济控制方式具有独特之处。
1,在经济控制模式上,中国的跨国有组织犯罪的暴力性明显。同资本的原始积累相类似,暴力是跨国有组织犯罪获得最初的经济基础的不二法门。处于发展中的跨国有组织犯罪自然也无法免俗。从中国现有的跨国有组织犯罪来看,暴力手段仍然是其获得经济利益的最基本手段。而暴力手段意味着犯罪集团中基层执行者的增多与单独犯罪的增多。而基层执行者又多来源于两劳人员,因此,加强对两劳人员的控制,不失为防范跨国有组织犯罪蔓延的有效方式,同时,加强对社会治安的管理、打击、防范跨国有组织犯罪的背景下,控制国内黑社会犯罪的发展,也是控制跨国有组织犯罪发展的有效方式。
2,组织化程度不高,结构层次简单。西方跨国犯罪组织多由一个绝对权威的决策者操纵、控制,有多层次的固定成员,有严格的残酷的内部纪律、规章制度,有专业犯罪技术和科学分工,有极富成效的保护体系,但是,在中国,由于地域、文化等原因,跨国犯罪组织的家族性、地域性较强,就跨国有组织犯罪总体水平看组织话程度不高,结构较为松散,除首领地位显著外,内部等级不森严等。在西方黑社会发展的过程中,跨国犯罪组织程度的提高,多是随着跨国犯罪组织之间的并吞而逐步发展起来的。因而,防范这些分散的犯罪组织联合起来,也就成为减少黑社会性质势力经济控制力提高的有效方式。
3,作为跨国有组织犯罪的组织利益分配的受益者之一,某些政府官员也是跨国有组织犯罪集团的组成人员,他们造成的危害甚至更大于执行者与决策者。例如,在1991年和1994年初之间,经过刑事调查和全民投票,意大利政府的整个领导阶层由于贪污与著名的跨国犯罪体团——黑手党有染的罪名全部被罢免。4名前总理被指控有罪。其中一名被指控有与黑手党同谋,参与谋杀的罪行。另一名由于贪污已被判处8年徒刑。一名前内务部长被逮捕并因与卡莫拉秘密团体勾结的罪行而受审判。十余名前部长均因贪污而被罢免。24分要求授权审理因犯有严重罪行(其中17分是关于与黑手党勾结的罪行)的前立法会议的议员的报告被呈递到议会。400余名不同级别政界人士被指控贪污。70个市议会由于黑手党在其所辖区域的破坏活动而被解散。150余名地方行政人员因同样缘故而被撤职。显然,我国的跨国有组织犯罪还未发展到如此猖獗的地步。但是,跨国犯罪组织同政界勾结的迹象却已有迹象。
总之,在明了跨国有组织犯罪对社会的经济模式的同时,结合我国现实情况,分析我国现有跨国有组织犯罪的特点,并结合这些特点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是制止跨国有组织犯罪产生和发展的根本途径,也是维护我国经济健康发展的有效途径。
参考文献
康树华主编犯罪学大辞书[Z]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1995
《有组织犯罪的经济模式》王家明江苏公安专科学校学报第15卷第2期,2001年3月
《RussianOrganizedCrime》,RobertHeilman
[关键词] 公司治理 社会资本 和谐
一、引言
企业是国民经济的细胞,企业的和谐发展对一个国家社会经济的繁荣富强有着重要的影响。对公司治理的研究一直以来都是站在物质资本的角度,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忽视企业的社会资本,这必然引起公司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冲突,阻碍公司的和谐发展。由此可见,重视社会资本,建立和谐的关系网络对公司治理研究有着积极的意义。
二、公司治理现状评析及社会资本理论概述
1.国内外学者对公司治理的研究。美国学者伯利和米恩斯(Berle and Means)在1932年就指出了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情况及由此而引起的公司治理问题。两者之间是典型的委托―关系。张维迎(1996)认为,“公司治理结构,狭义地讲是指有关公司董事会的功能、结构、股东的权利等方面的制度安排;广义地讲是指有关公司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分配的一整套法律、文化和制度性安排”。本文认为,公司治理就是指通过一系列机制设计和相应的组织机构设置,来保证公司和谐发展,进而使公司各利益相关者获得与之投入相适应的收益的一种制度安排。
2.公司治理现状评析。当前公司治理中存在的问题如下:(1)片面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忽视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即公司治理的目标就是妥善处理委托―问题,保证股东利益的最大化。片面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必然导致股东与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不融洽,进而降低公司治理效率。(2)忽视非正式制度的作用。在委托―关系中,一系列的制度安排不可能完全控制人即经营者的行为,并且委托人也不可能像人那样掌握公司经营的各种信息。这种信息不对称必然会引起人的“逆向选择”(adverse selection)和“道德风险”(moral hazard)问题。由此可见,正式制度在公司治理中所起的作用是有限的,很多问题需要靠当事人之间的信任、交流、良好关系等非正式制度来解决。
3.社会资本理论概述。法国学者皮埃尔・布迪厄 (Pierre Bourdieu 1980)认为,“社会资本指的是是实际或潜在的资源集合体,这些资源是同某种持久性网络占有分不开的,这一网络是大家熟悉并得到公认的,而且是一种体制化的网络;个体所占有的资本数量依赖于他所占有的网络规模和数量,依赖于和他有联系的所有行动者以自己的权力所占有的资源数量”。社会网络被视为资源配置的一种重要方式。
本文认为,社会资本指的是行为主体通过其建立在信任、合作与互利基础上的社会关系网络所获得资源的集合。社会资本的数量和质量取决于两方面,一是行为主体社会关系网络的规模和质量,二是行为主体利用其社会关系网络的能力。
三、公司和谐治理的提出
公司和谐治理就是指通过一系列机制设计和相应的组织机构设置,来保证公司各利益相关者关系和谐、合作互利,保证公司和谐发展,进而使公司各利益相关者获得与之投入相适应的收益的一种制度安排。
企业社会资本就是指企业通过其建立在信任、合作和互利基础上的社会关系网络所获得资源的集合。“企业是与经济领域的各个方面发生种种联系的企业网络上的纽结,并能通过这些联系而摄取稀缺资源是企业的一种能力,这种能力就是企业的社会资本”。
企业社会资本在公司和谐治理中起着积极的作用。由于公司治理制度的不完备性,公司的正常运行相当程度上依赖于行为者的自觉、道德、信誉等非正式的制度安排。企业建立在信任、合作和互利基础上的社会关系网络,是实现公司和谐治理的必要条件。
和谐的公司治理机制有助于企业社会资本的形成。公司治理机制是公司正常运行的基础,是协调公司各利益相关者之间利益关系的基本制度安排。和谐的公司治理机制有助于利益相关者之间形成信任、互利的社会关系网络,进而促进企业社会资本的形成。
四、基于社会资本理论的公司和谐治理研究
1.和谐治理的目标。基于社会资本理论、契约理论和传统公司治理理论,本文提出了公司和谐治理观。企业是各利益相关者组成的一系列契约的组合,各利益相关者分别向企业投入了物质资本、人力资本和社会资本。物质资本并非构成企业的惟一要素,人力资本和社会资本也是构成企业的重要要素。企业利益相关者的最终目的不是参与公司治理,而是获得与之投入相适应的收益。
基于社会资本理论的公司和谐治理的目标是公司通过其建立在信任、合作和互利基础上的内部和外部社会关系网络,保证公司和谐发展,保证各利益相关者都获得与之投入相适应的收益。
2.公司内部和谐治理。公司内部和谐是公司和谐治理的基础,公司内部的制度安排和机构设置都是围绕股东、经营者和员工之间的利益关系而展开的。(1)股东与经营者。公司治理中的问题不可能都通过制定规章制度和签订契约来解决,基于企业社会资本的非正式制度在公司治理中起着重要作用。和谐的关系网络会进一步促进委托人与人之间信任,并且通过声誉、道德方面的强化也会对人产生非制度的自我约束。从社会资本角度考虑,只有人与委托人形成信任、合作、互利的关系时,人才可能在此关系基础上获得最大的资源集合。对委托人来说也是这样。因此,一方面,为了自己的社会资本增殖,委托人与人建立了信任、合作、互利的关系;另一方面,社会资本的增殖也会促进两者之间和谐关系的加深。由此可见,基于社会资本的公司和谐治理可以极大地改善股东与经营者之间的委托―关系,并能降低成本和交易费用,提高公司治理效率,促进公司和谐发展。(2)员工。企业能否和谐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员工的努力和部门间的合作,即取决于员工的社会资本能否积累并发挥作用。由于员工职位的高低和所属部门的不同使得员工之间形成了纵横交错的关系网络,而员工不同的利益取向使得关系网络更加复杂。
要使员工之间复杂的关系网络转变为社会资本,必须培养员工之间的交流、信任、合作和互利意识。为了培育员工的社会资本并让其在公司和谐治理中发挥作用,企业应该重视员工精神情感方面的需求。企业应通过企业文化建设,使员工产生对企业的责任感,对企业目标的认同感,并促进团队精神的形成。精神情感方面的满足会促进员工之间和谐关系网络的形成,在此基础上,员工的社会资本才能极大地发挥作用并促进企业的和谐发展。建立在信任、合作和互利基础上的员工关系网络有助于公司制度、政策的贯彻,有助于融洽关系的形成,也有助于良好工作氛围的形成。
3.公司外部和谐治理。当把企业看作一个行为主体时,就会发现企业的和谐发展离不开建立在信任、合作和互利基础上的与外部利益相关者之间和谐的社会关系网络。具体地说,企业外部利益相关者包括债权人、供应商、客户、政府和社会。(1)企业与债权人、供应商和客户之间通过签订契约来节省频繁的市场交易成本,但契约不可能解决现实中遇到的所有问题,企业与债权人、供应商和客户之间和谐的关系网络也有助于解决许多契约中未说明的问题。诚信是企业间和谐关系网络形成的基础,没有诚信就谈不上信任与合作。为了构建和谐的关系网络,促进企业外部社会资本作用的发挥,企业必须在与债权人、供应商和客户长期的经济交往中树立诚实守信的良好企业信誉。良好的企业相信誉有助于降低企业间的搜寻信息成本、讨价还价成本、监督和执行成本,有助于企业外部社会资本的形成和累积。(2)政府凭借行政权力通过制定法律制度来规范企业的行为,引导企业发展的方向。政府与企业是管理和被管理关系。与政府保持良好的关系,并充分运用在此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社会资本是实现公司外部和谐不可缺少的条件。为建立良好的政府关系,企业首先应熟悉政府的机构设置和政策法规,并了解政府的运行机制;其次应加强与政府的人际联系和信息沟通,树立企业在政府部门良好的形象。(3)企业作为社会的一员,是推动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的重要力量,应该为影响社会和环境的行为负责。社会对企业的影响是全方位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会把企业推向破产的边缘。为了建立和谐的社会关系,积累社会资本,企业首先应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提升企业的信誉度,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其次应加强内部管理,为社会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
五、结论
把社会资本理论引入公司治理,大大拓宽了公司治理研究的视野。基于社会资本理论、契约理论和传统公司治理理论,本文提出了公司和谐治理观,并对公司内部治理中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进行了系统的分析,对公司外部和谐关系网络的构建进行了探讨,阐述了基于社会资本理论的公司和谐治理的思路。公司内部和外部建立在信任、合作、互利基础上的社会关系网络能极大地促进公司和谐发展,提高公司运营效率,进而保证各利益相关者能获得与之投入相适应的收益。
参考文献:
[1]Berle and Means. The Modern Corporation and Private Property[M]. New York:Macmillan, 1932.122
[2]Jensen and Mckling. Theory of the Firm: Managerial Behavior, Agency Costs and Capital Structure[J]. 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 1976.Vol.3:305-306
[3]张维迎:所有权,治理结构与委托关系[J].经济研究, 1996.(9)
关键词: 社会学 行动者网络 高校外事翻译 可行性
传统的对高校外事翻译研究相应地受各个范式的翻译观的指导,在结构主义语言学阶段,高校外事翻译多从语言层面上着眼,强调字面上的对等。在多元范式翻译观的指导下,有学者用关联理论、功能论、目的论等理论来探讨高校外事翻译策略,视角多将译者或观众作为出发点或中心。在结构主义范式阶段,翻译研究被禁锢在文本对比和语言(信息)转移的范围内,有关翻译活动中那个最活跃的成分――翻译主体的主观能动作用研究就被完全忽视了。解构主义阶段,研究成果的共性都在于对结构主义语言学的分解上,由此,译者为了实现这些目的总会按照自己对读者和译语需要的理解去制定自己的翻译策略。由此可见,以上阶段的高校外事翻译都出现了自身的局限性。
十九世纪八十年代,在社会学领域,更确切地说,在科学知识社会学领域,一种全新的“行动者网络”理论在消除自然科学与人文科学长期存在的对峙、分裂局面上给出了合理解释,创造了新的平台。这一理论的提出者拉图尔、卡龙不仅用这一理论解释科学、技术,而且将其运用于一般意义上的人类行为各领域。那么,我们可否用其研究我们的翻译行为呢?笔者现在就从这一理论的发展背景出发,来剖析其用于知道高校外事翻译的合理性。
“行动者网络”理论指出,人们做任何事情都不是在真空中进行的,必然受到周围各种因素的影响,因此,人们的行为应该和这些因素一起加起来考虑,这就是行动者网络所要完成的任务(黄德先,2000:4)。“行动者”是广义的,既可以指人,又可以指非人的存在和力量,它们可以是任何的东西,如经济、意识形态、历史环境等。“网络”由特定关系实体构成,它们之间没有预设关系,其性质和关系有网络来定义。网络不仅由人类,而且由机器、动物、文本、金钱与建筑物等组成。“行动者网络”就是由诸多不同的、互动的行动者通过异质工程建立起来的联系,行动者网络并非外部世界中预定行动者的简单组合,而是由具有不同利益、身份、角色、功能、位置的行动者构成,它们在网络中重新得到界定。这个界定、安排、赋予的过程就是“转译”。只有在相互利益关系“转移”的基础上,才能构建起一个稳固的网络。这种“转译”的过程关注信息转换过程中人类与非人类的对等性,它们都扮演着积极的角色,应同等对待。“物”不是一味地受人塑造,而是反过来也会对人的行为产生影响。“物”被建构的状况反过来也会建构人的利益和状况,以及决定它们会采取的行动(库恩,1981:200)。
翻译的生产过程也类似于“行动者网络”理论中的知识生产过程。翻译也是在网络中生存的。翻译行动中的各个行动者是在相互协商、转换过程中形成一个翻译网络,并为实现这个翻译目的而共同维系这个网络。在这个翻译网络中,行动者有译者、作者、读者、原文、译文、编辑、出版商、评论者、审查者、政策、组织机构等。要分析存在于网络中的翻译,研究者必须把翻译过程参与翻译事实建构的各个行动者纳入进来。
而当我们将“行动者网络”理论用于对高校外事翻译进行研究时,我们发现,在高校外事翻译活动的网络中,“行动者”除了包括那些与一般文本翻译相同的因素如原文文本、译者、译文文本、读者、听众之外,还包括一些特殊因素,如政治因素、意识形态、民族差异,国家政策,以及教育机构、科研机构间的利益,等等。研究高校外事翻译就是要同等对待这个网络中的各个行动者,重新审视其在翻译网络中的作用,把行动者和翻译行为本身连接起来,把原文在本地语境中与新的信息、思想观念、生产技术、时代特征、政策等因素相连接,生产出最合时宜的语篇。
比如说,在高校外事交流中,经常要翻译“中国大陆”,我们将其译成“Chinese Mainland”(China’s Mainland or the Mainland of China),而不能说Mainland Chinese,究其原因,我们发现,正是这张行动者网络里的各个行动者如政治因素及国家政策在行动过程中发挥各自的作用才得出这个结论,因为如果说“Mainland Chinese”,就会让人认为既然有一个“大陆中国”,就可能有一个“岛屿中国”,那就是背离一个中国的原则了。同样,“中国台湾”应该怎么翻译呢?在政治因素、意识形态及国家政策这几个行动者的共同作用下,我们知道,这个词的翻译必须体现“台湾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的概念,必须防止出现任何可能引出“两个中国”、“”或“”的含义。因此,我们最终把它翻译成“Taiwan,China”。再比如,在高校外事翻译中,我们有时会翻译到国家今天奉行“开放政策”。当“开放政策”最早译成英文时,在结构主义语言学理论的指导下,有外国专家建议翻译成“Open-door policy”,但是,在今天看来,显然不妥当,因为“Open-door policy”为“门户开放政策”,这是19世纪帝国主义提出来的侵华政策。在时代背景、政治因素、国家政策等行动者的共同作用下,译者决策显然会改变,不会再把“开放政策”和“门户开放政策”这两种性质截然不同策相提并论和互相混淆。所以“开放政策”今天我们译成“Open Policy”,或更完整地翻译成“Policy of Opening to the Outside World”。
翻译网络可以突破人们惯常的原文、译文对立,译者、作者分离,通过翻译网络,可以把各个结点上的行动者相互链接,把分散开的资源转变成一张无所不能的强大网络。在这个网络中,既没有译者这个中心,又不存在原文中心、译文中心等终极根据,在翻译网络中,各行动者都应同等对待。以前那些被看成是外部的、社会的、文化的因素也应重新审视其在翻译网络中的作用。一旦一个翻译网络建立起来,且非常稳固,就会把翻译的社会行动者和翻译行为本身连接起来,那些和翻译生产相关的翻译实践、翻译准则、翻译目的、翻译策略等因素就会和文化语境、社会概况、译者决策相连接。翻译生产不仅仅是从一个语境中引进某种信息、思想观念或者技术,而是这些新的行动者如何在另一个语境中跟本地的信息、思想观念和技术生产连接,创造出新信息、新思想观念、新技术。翻译并非仅用目的语再现原文,而是和各种社会行动者创造新的关系,征召新的行动者,形成新的网络,是一个知识、社会、实践与操作形构的过程。
再看一个例子:“我谨代表江苏省教育厅,预祝河海大学与西澳大利亚大学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取得圆满成功!”现在被翻译成:“I,on behalf of the Education Department of Jiangsu Province,wish a great success of the joint program between Hohai University and the Western Australian University!”其中,“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是近年来出现的一个新名词,有的地方译为“Chinese-foreign cooperative program in running schools”。这种译法本身没有什么错误,但我们发现,在不同行动者的作用与运作下,当文化语境、社会概况等行动者发挥作用时,译者则略去繁冗的语言信息,直接将此表达翻译成简单明了的“joint program”,以适应译入语体系的习惯,取得更直观易懂的效果。
再比如:The Chinese government has resumed the exercise of sovereignty over Hong Kong,and Taiwan is a part of the sacred territory of our country.在历史因素、国家政策、政治影响等行动者的共同作用下,我们发现句中“恢复”是绝不能忽略的,否则就从根本上改变了我国一直对香港拥有的历史事实,台湾是我国领土不可分割的(inalienable)一部分,是对“”言论的严正否定,所以最终翻译成“中国政府恢复了对香港行使,台湾是我国神圣领土的一部分”。在行动者网络的作用下产生的这些关键语言在任何外事交往中都要始终正确使用。
翻译是一种社会系统,一种被认可的社会现象(胡牧,2006),而现阶段翻译学的研究本身也具有跨学科的性质及系统性。在翻译学研究转向的新时期,前人已用文学、哲学领域的理论探讨了对翻译研究的指导意义,但如果我们从另一角度出发,用社会学理论关照翻译研究将行动者网络理论用于对高校外事翻译的研究,则发现这一尝试与探讨可以促进高校外事翻译在新时代能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需求,更契合高校外事工作需要,从而能推动高校外事翻译走上一个新的台阶。
参考文献:
[1]黄德先.翻译的网络化存在[J].上海翻译,2000,(4).
[2]库恩.必要的张力:发现的逻辑还是研究的心理学[M].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1981:200.
论文摘 要: 本文拟将从社会学视角出发,探讨用社会学理论——“行动者网络”理论来指导现阶段的翻译研究,并将其用于对高校外事翻译进行分析,进而验证这一理论指导高校外事翻译的可行性。
传统的对高校外事翻译研究相应地受各个范式的翻译观的指导,在结构主义语言学阶段,高校外事翻译多从语言层面上着眼,强调字面上的对等。在多元范式翻译观的指导下,有学者用关联理论、功能论、目的论等理论来探讨高校外事翻译策略,视角多将译者或观众作为出发点或中心。在结构主义范式阶段,翻译研究被禁锢在文本对比和语言(信息)转移的范围内,有关翻译活动中那个最活跃的成分——翻译主体的主观能动作用研究就被完全忽视了。解构主义阶段,研究成果的共性都在于对结构主义语言学的分解上,由此,译者为了实现这些目的总会按照自己对读者和译语需要的理解去制定自己的翻译策略。由此可见,以上阶段的高校外事翻译都出现了自身的局限性。
十九世纪八十年代,在社会学领域,更确切地说,在科学知识社会学领域,一种全新的“行动者网络”理论在消除自然科学与人文科学长期存在的对峙、分裂局面上给出了合理解释,创造了新的平台。这一理论的提出者拉图尔、卡龙不仅用这一理论解释科学、技术,而且将其运用于一般意义上的人类行为各领域。那么,我们可否用其研究我们的翻译行为呢?笔者现在就从这一理论的发展背景出发,来剖析其用于知道高校外事翻译的合理性。
“行动者网络”理论指出,人们做任何事情都不是在真空中进行的,必然受到周围各种因素的影响,因此,人们的行为应该和这些因素一起加起来考虑,这就是行动者网络所要完成的任务(黄德先,2000:4)。“行动者”是广义的,既可以指人,又可以指非人的存在和力量,它们可以是任何的东西,如经济、意识形态、历史环境等。“网络”由特定关系实体构成,它们之间没有预设关系,其性质和关系有网络来定义。网络不仅由人类,而且由机器、动物、文本、金钱与建筑物等组成。“行动者网络”就是由诸多不同的、互动的行动者通过异质工程建立起来的联系,行动者网络并非外部世界中预定行动者的简单组合,而是由具有不同利益、身份、角色、功能、位置的行动者构成,它们在网络中重新得到界定。这个界定、安排、赋予的过程就是“转译”。只有在相互利益关系“转移”的基础上,才能构建起一个稳固的网络。这种“转译”的过程关注信息转换过程中人类与非人类的对等性,它们都扮演着积极的角色,应同等对待。“物”不是一味地受人塑造,而是反过来也会对人的行为产生影响。“物”被建构的状况反过来也会建构人的利益和状况,以及决定它们会采取的行动(库恩,1981:200)。
翻译的生产过程也类似于“行动者网络”理论中的知识生产过程。翻译也是在网络中生存的。翻译行动中的各个行动者是在相互协商、转换过程中形成一个翻译网络,并为实现这个翻译目的而共同维系这个网络。在这个翻译网络中,行动者有译者、作者、读者、原文、译文、编辑、出版商、评论者、审查者、政策、组织机构等。要分析存在于网络中的翻译,研究者必须把翻译过程参与翻译事实建构的各个行动者纳入进来。
而当我们将“行动者网络”理论用于对高校外事翻译进行研究时,我们发现,在高校外事翻译活动的网络中,“行动者”除了包括那些与一般文本翻译相同的因素如原文文本、译者、译文文本、读者、听众之外,还包括一些特殊因素,如政治因素、意识形态、民族差异,国家政策,以及教育机构、科研机构间的利益,等等。研究高校外事翻译就是要同等对待这个网络中的各个行动者,重新审视其在翻译网络中的作用,把行动者和翻译行为本身连接起来,把原文在本地语境中与新的信息、思想观念、生产技术、时代特征、政策等因素相连接,生产出最合时宜的语篇。
比如说,在高校外事交流中,经常要翻译“中国大陆”,我们将其译成“Chinese Mainland”(China’s Mainland or the Mainland of China),而不能说Mainland Chinese,究其原因,我们发现,正是这张行动者网络里的各个行动者如政治因素及国家政策在行动过程中发挥各自的作用才得出这个结论,因为如果说“Mainland Chinese”,就会让人认为既然有一个“大陆中国”,就可能有一个“岛屿中国”,那就是背离一个中国的原则了。同样,“中国台湾”应该怎么翻译呢?在政治因素、意识形态及国家政策这几个行动者的共同作用下,我们知道,这个词的翻译必须体现“台湾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的概念,必须防止出现任何可能引出“两个中国”、“”或“”的含义。因此,我们最终把它翻译成“Taiwan,China”。再比如,在高校外事翻译中,我们有时会翻译到国家今天奉行“开放政策”。当“开放政策”最早译成英文时,在结构主义语言学理论的指导下,有外国专家建议翻译成“Open-door policy”,但是,在今天看来,显然不妥当,因为“Open-door policy”为“门户开放政策”,这是19世纪帝国主义提出来的侵华政策。在时代背景、政治因素、国家政策等行动者的共同作用下,译者决策显然会改变,不会再把“开放政策”和“门户开放政策”这两种性质截然不同策相提并论和互相混淆。所以“开放政策”今天我们译成“Open Policy”,或更完整地翻译成“Policy of Opening to the Outside World”。
翻译网络可以突破人们惯常的原文、译文对立,译者、作者分离,通过翻译网络,可以把各个结点上的行动者相互链接,把分散开的资源转变成一张无所不能的强大网络。在这个网络中,既没有译者这个中心,又不存在原文中心、译文中心等终极根据,在翻译网络中,各行动者都应同等对待。以前那些被看成是外部的、社会的、文化的因素也应重新审视其在翻译网络中的作用。一旦一个翻译网络建立起来,且非常稳固,就会把翻译的社会行动者和翻译行为本身连接起来,那些和翻译生产相关的翻译实践、翻译准则、翻译目的、翻译策略等因素就会和文化语境、社会概况、译者决策相连接。翻译生产不仅仅是从一个语境中引进某种信息、思想观念或者技术,而是这些新的行动者如何在另一个语境中跟本地的信息、思想观念和技术生产连接,创造出新信息、新思想观念、新技术。翻译并非仅用目的语再现原文,而是和各种社会行动者创造新的关系,征召新的行动者,形成新的网络,是一个知识、社会、实践与操作形构的过程。
再看一个例子:“我谨代表江苏省教育厅,预祝河海大学与西澳大利亚大学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取得圆满成功!”现在被翻译成:“I,on behalf of the Education Department of Jiangsu Province,wish a great success of the joint program between Hohai University and the Western Australian University!”其中,“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是近年来出现的一个新名词,有的地方译为“Chinese-foreign cooperative program in running schools”。这种译法本身没有什么错误,但我们发现,在不同行动者的作用与运作下,当文化语境、社会概况等行动者发挥作用时,译者则略去繁冗的语言信息,直接将此表达翻译成简单明了的“joint program”,以适应译入语体系的习惯,取得更直观易懂的效果。
再比如:The Chinese government has resumed the exercise of sovereignty over Hong Kong,and Taiwan is a part of the sacred territory of our country.在历史因素、国家政策、政治影响等行动者的共同作用下,我们发现句中“恢复”是绝不能忽略的,否则就从根本上改变了我国一直对香港拥有主权的历史事实,台湾是我国领土不可分割的(inalienable)一部分,是对“”言论的严正否定,所以最终翻译成“中国政府恢复了对香港行使主权,台湾是我国神圣领土的一部分”。在行动者网络的作用下产生的这些关键语言在任何外事交往中都要始终正确使用。
翻译是一种社会系统,一种被认可的社会现象(胡牧,2006),而现阶段翻译学的研究本身也具有跨学科的性质及系统性。在翻译学研究转向的新时期,前人已用文学、哲学领域的理论探讨了对翻译研究的指导意义,但如果我们从另一角度出发,用社会学理论关照翻译研究将行动者网络理论用于对高校外事翻译的研究,则发现这一尝试与探讨可以促进高校外事翻译在新时代能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需求,更契合高校外事工作需要,从而能推动高校外事翻译走上一个新的台阶。
参考文献:
[1]黄德先.翻译的网络化存在[J].上海翻译,2000,(4).
[2]库恩.必要的张力:发现的逻辑还是研究的心理学[M].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1981:200.
[关键词]互惠理论;企业社会责任;组织公民行为;员工信任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3-0461(2012)11-0024-10
一、问题的提出
企业社会责任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普遍关注,无论是在企业实践还是理论研究中都形成了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广泛共识,甚至有学者还将企业社会责任视为道德价值角度下的企业目的[1]。基于企业社会责任对企业的重要作用,大量学者从不同研究视角研究了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发展之间的内在机制,比较有代表性的有:竞争优势论[2]、资源依赖论[3]、企业声誉论[4][5][6][7]和管理效用论[8][9]等。值得一提的是,上述有价值的研究中对企业社会责任在企业与企业员工关系的之间亦做了广泛而有意义的探讨:如,在企业声誉论的相关研究中,学者Turban,Greening提出了捐赠招聘机制,认为企业捐赠能够提升企业声誉,可以向社会传递积极信号,从而吸引大量优秀人才,使其成为企业员工;此外,有研究还证实了企业社会责任对企业员工与企业之间的组织认同具有正向的影响[10][11]。换言之,现有研究表明,企业社会责任不仅可以促使企业获得外部的合法性,还会收获对企业内部员工的积极影响。并且,作为企业的员工,其是企业直接、重要的利益相关者,企业的所履行的尤其是对员工的社会责任将会得到员工的工作回报[12],因此,如何获得员工的认同和信任不仅是企业实践发展中面临的重要问题,同时,也成为企业社会责任研究的热点。
另一方面,知识经济的来临使人力资本的重要性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而如何有效激励企业员工、充分发挥人才的作用,从而实现更高绩效,已经成为企业人力资源领域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13]。企业组织公民行为是企业员工积极从事相关、甚至“无关”个人本质工作的一种积极的行为,正逐渐得到学者们的注意。企业组织公民行为作为企业员工工作态度和工作积极性的重要表现,企业组织公民行为的实现则被视为企业有效激励的重要标志,并且,企业履行对员工的社会责任不仅能够对员工感知组织支持产生影响,而且也会积极促进员工产生组织公民行为[14]。因此,有必要积极发掘和研究企业社会责任对员工组织公民行为产生影响的内在机制。然而,现有研究将过多的注意力放在了探索企业社会责任与员工吸引之间的重要联系,而对于员工进入企业之后的员工与企业的深层次关系并未给出很好的解释。
因此,本文将在已有研究的基础上,从互惠理论出发,考察企业社会责任履行与员工工作态度和工作行为,即组织公民行为的深层次关系。本文旨在解决两个主要问题:①企业履行的社会责任各维度对员工组织公民行为的促进 关系;②员工信任对企业社会责任和组织公民行为的调节效应。这两个问题的解决,一方面可以为企业通过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方式影响和促进组织公民行为提供一个有益的思路;另一方面,通过深入考察员工信任对企业社会责任与组织公民行为产生作用的内在机制,对基于员工信任视角在理论上拓展和完善组织公民行为研究的理论框架具有重要意义。
二、理论背景及研究假设
(一)研究变量的界定及研究框架的构建
1.研究变量的界定
(1)企业社会责任及维度。20世纪60年代以来,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逐渐增多,学者们普遍对企业社会责任行为持支持态度[15]。但迄今为止,学者们就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仍未达成普遍共识,但归结起来主要可以划分为狭义企业社会责任概念和广义企业社会责任概念。狭义企业社会责任认为企业唯一的责任就是充分使用其资源实现利润最大化[16];而广义的企业社会责任则涵盖经济、法律、道德和伦理责任[17]。由以上的研究可知,若要准确界定企业社会责任,必须准确划分其维度。具有代表性的有两维论,三维论和四维论。两维论主要将企业社会责任划分为内部和外部社会责任[18][19]、强制性社会责任和自愿性社会责任[20]、法律责任和道义责任[21]等;三维论则将企业社会责任划分为经济、法律和道德责任[22],市场、员工和公共责任[23]等;四维论则主要将企业社会责任划分为经济、法律、伦理和慈善责任[17]。企业社会责任的表现因文化和社会背景的不同而呈现出多样化的特征[1][24],所以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和维度要充分考虑我国企业的情景因素。我国学者尹钰林[23]从我国情景出发,使用因子分析将16个条目的企业社会责任表现划分为三个维度。鉴于此,本文将采用这一分类,从市场责任、员工责任和公共责任三个维度考察我国情景下的企业社会责任表现。并进一步将企业社会责任定义为企业在创造利润的同时,所承担的对市场、员工和公共的责任。
(2)员工信任。Robinson[25]将信任定义为指期望、假定或相信他人的行动将会有利于、或至少不会有损自己的利益。作为心理学的重要概念,目前被广泛应用于企业组织领域的研究。企业组织内的信任不仅可以降低员工离职率,提高员工满意水平[26][27],还对企业的绩效产生正向的促进作用[28][29]。员工信任按照其信任的对象不同可以进行进一步的分类。Nyhan和Marlowe[30]将员工信任细分为两个主要种类:一种是指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关系——组织内部的人际信任,是建立在组织内各员工彼此的认识和了解的认知和体验的基础上的,也常被称为关系信任[31];另外一种是指组织内员工对于组织整体的信任关系——系统信任,是组织内员工对组织的一种整体性的信任感知,这一信任建立在员工对于管理层的决策和行动以及组织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情况的整体信赖体验的基础之上。除此之外,员工信任还可以划分为水平信任和垂直信任[32]以及分为对高管的信任、同事的信任和对直接上级的信任[29][33]三个维度等种类。本研究将采用我国学者李宁等[29]借鉴Mayer[33]的做法,将员工信任界定为员工对组织内的信任,主要包括三个维度:即对高管的信任、对同事的信任以及对直接上级的信任。而近年来,随着企业社会责任被企业实践和理论研究的重视,员工信任也被广泛应用于这一领域内的研究[29] [34]。
(3)组织公民行为。Organ[35]的研究认为,组织公民行为(organizational citizenship behavior,OCB)思想的精髓起源于合作意愿和非正式组织[36],并将其定义为在组织正式的薪酬体系中未得到直接确认,但就整体而言利于提高组织效能的行为。这一概念认为组织公民行为必须是组织成员自觉自愿表现出来的行为,而不是由正式的奖惩系统来评定的角色外行为。组织公民行为对企业的重要性得到了广泛地认可,只依靠员工的角色内行为,很难有效地达成组织目标。于是,Kats和Kahn[37]提出一个组织的有效运作取决于员工的三种行为:①员工必须参与并且留任在组织中;②员工的行为必须符合组织的特定角色要求;③员工在获得超越角色要求的组织目标时,必须具有创新及自。但鉴于最先定义的组织公民行为和职务要求行为之间的重合,Organ[38]重新将组织公民行为定义为有助于保持和改善支持任务绩效完成的社会和心理行为。但是,学者们组织公民行为的维度尚未达成共识。如Organ[35]将组织公民行为分为利他主义、运动员精神、责任意识、礼节和公民道德5个维度;Podsakoff和Mackezie[39]则进一步划分为帮助行为、运动员精神、组织忠诚、组织遵从、个人首创、公民道德和自我发展7个维度;除此之外,还有两维论[40][41]、三维论[42]等。由于以上的维度都是在西方背景下划分的,而要研究我国的组织公民行为,则必须要考虑我国特定的文化背景。因此,我们将采用我国学者王彦斌[43]修正后的组织公民行为,主要包括两个维度,即热心组织事务和对组织事务负责。
2.互惠理论视角下的理论框架
互惠理论起源于社会交换理论,被广泛应用于生物学、哲学、心理学、经济学和管理学等多门学科中,而其在管理学中的应用主要集中在组织理论领域,对于组织内员工激励的重要性也被广泛认同[44][45]。互惠性的概念和类型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一般而言互惠指的是“人们对觉察到的友善回报以友善、不友善回报以不友善的交互行为”,前者称为正互惠,后者称为负互惠[46]。除此之外,还有内在互惠和帮互惠[47]、强互惠[48]等分类方法。而最为广泛认同的是Sparrowe和Liden[49]在广义交换、平衡交换和负交换三种交换行为[50]基础上提出的三种互惠类型:广义互惠(generalized reciprocity)、平衡互惠(balanced reciprocity)和负互惠(negative reciprocity)。其中,广义互惠反映的是利他的行为方式,即在付出的同时,并不要求对方给予相应的回报;平衡互惠反映的是及时进行均等的相关回报,即当一方为对方付出努力时,对方给予相同的回报;而负互惠反映的是自私性利益,完全从个人的利益出发,而不惜损害别人的利益来增加自己的利益,在对方付出的同时,不注重给对方回报。恰是因为互惠是决定人类行为中一个有力的因素[51],在组织研究中,互惠不仅能提高集体行动的一致性、加强社会行为准则,而且互惠本身构成一种强有力的激励源[52]。
此外,有一种观点认为,虽然组织公民行为作为一种组织外形为,并未与既定的薪酬相连,但是在员工考核时,组织公民行为也常被认为是重要的评价指标[53][54]。所以员工在面临奖励行为和升职机会时,会考虑组织公民行为[13][55]。我们认为,这可能并不是员工产生其组织公民行为的主要动因,真正促使企业员工产生组织公民行为原因决定于其内在心理机制:一是出于与企业行为的互惠;二是基于对企业的信任。具体而言:一方面,企业员工的组织公民行为同样起源于社会交换理论,与互惠理论具有同样的理论基础,因此二者的联系也较为紧密。企业社会责任行为的过程实际上也是一个对员工、市场、公共主体等利益相关者负责任的过程。因此,如果使员工能够感知到组织的努力,这不仅将有利于企业树立“负责任”的雇主品牌,还有助于影响员工的工作表现,促进其表现出更多超越工作本身、有利于组织绩效的角色外行为[56]。另一方面,员工信任作为员工对组织的同事、领导和组织本身的整体态度,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员工对企业社会责任行为的感知。并且企业社会责任行为可以让员工信任组织及组织中的员工,减少员工对不确定环境的不信任,更多感受到组织的安全,提高对组织的信任[34],从而进一步激励员工发挥自身特长和创造性提高组织绩效。此外,企业社会责任与员工组织公民行为之间的关系意味着对员工组织公民行为影响的因素除企业社会责任的员工责任外,其他维度的责任同样会对员工组织公民行为产生促进作用,且其内在影响机理相对于员工责任而言,可能更为复杂,而这值得做进一步的探究。
基于此,本研究从互惠理论出发,试图引入员工信任变量,建立企业社会责任各维度与企业员工的组织公民行为之间相关关系的理论模型。如图1所示,本研究旨在考察企业社会责任对员工组织公民行为的内在作用机制,同时还将考察员工信任的调节效应。
(二)研究假设的提出
1.企业社会责任对组织公民行为的影响机制
企业社会责任可以通过组织支持与员工的互惠关系进而促进员工组织公民行为的出现。企业社会责任是影响组织公民行为动因之一,其在一定程度上是一种互利平等的社会换模式,而企业员工将会选择组织公民行为作为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回报[14]。企业对员工支持的很重的一个方面是体现在企业对员工的精神激励上。其实,企业与员工之间的互惠关系并不仅仅建立在物质资源交换的基础上,个体还会在社会生活中进行诸如情感、赞赏、信息、声誉、地位和服务等非物质资源的交换[57]。企业所提供的非物质资源主要是指企业对其他利益相关者的责任可以使企业具备一定的社会责任特征,如社会责任形象、社会责任文化、社会责任氛围和社会责任表现等。企业在这些方面的努力同样会对员工的组织公民行为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现有研究表明,企业社会责任形象与组织公民行为存在显著的正向相关关系,员工对企业社会责任形象、社会责任氛围的评价愈高,组织公民行为水平愈强[58][59],并且,这与本研究所界定的企业社会责任维度中的企业对市场和广义公众所履行的责任比较吻合,是企业为员工提供的非物质资源,利于激发员工的互惠行为。此外,本研究所指企业所履行的市场责任直接与顾客满意相关[23],而顾客企业的评价也是基于企业市场责任履行情况所给出的,这一评价最终反映为企业社会责任形象和企业声誉的改变,而企业声誉可以向社会传递积极信号[4],进而为企业吸引大量优秀人才,这也从侧面印证了企业履行市场责任的正效应。因此,我们可以合理推断,企业对于市场责任的履行会提升企业声誉和企业社会责任形象等,并进一步促进员工的组织公民行为。鉴于此,我们提出假设:
H1:市场责任正向影响组织公民行为
此外,研究表明,企业对员工支持的另一面则是一些直接相关利益的体现,如包括晋升、高额薪酬、绩效奖励、培训、长期工作保障、职业发展以及人事支持等[60],同时,企业对员工的责任也被认为是影响组织公民行为发生的重要前因变量之一[58]。企业对员工的支持和责任如果真实的反映到企业所履行的社会责任行为中,则恰好与企业社会责任维度中的员工责任维度相互重合,即“重视安全的工作环境”、“为员工提供了运用宝贵技能和才能的工作机会”、“维护员工权益”和“重视员工的工作安全感”[23]。因此,根据互惠理论,一方面,企业为员工提供的这些资源会使其期望通过提高组织公民行为来寻求与组织之间互惠关系[61](Gerstner,Day,1997);另一方面,企业良好的人力资源实践,如薪酬、培训、工作安全等会对员工形成人力资源知觉[62],从而出现对组织公民行为有很好的预测作用。换言之,企业可以通过对员工责任的认真履行促进员工的组织公民行为的发生。此外,可合理推知,基于互惠理论,如果员工所感知到企业对其社会责任付出较少时,则会打击其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14],反之,当员工感知到企业对其负责任的行为时将会产生回馈心理,则会提升其工作行为表现,进而产生积极组织公民行为。据此,我们提出如下假设:
H2:企业员工责任正向影响组织公民行为
企业社会责任中的公共责任主要是指企业履行的对社会广义上的责任,包括“遵守法律”、“促进社会正义”、“支持社会及文化活动”和“不会令环境恶化”等几方面内容[23]。随着社会公众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愈发重视,企业一举一动都会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暴露于公众的视野之中。新闻媒体一直以独立的监督者身份存在,它们是推进企业社会责任发展的重要压力之一,企业出现任何不光彩的事情都会被曝光,而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也会得到大力宣扬和褒奖[63]。并且,良好公共责任的履行是展示企业良好社会责任形象的有效途径,而员工对企业社会责任形象的评价愈高, 其工作满意度和组织公民行为水平愈强[59]。以我国为例,汶川地震后,诸如王老吉等企业的捐赠行为在社会公众中产生强烈反响,极大地提高了企业声誉。并且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所形成的社会责任文化和社会责任氛围,这些都会对员工起到激励作用,即可能激发员工的组织公民行为。鉴于此,我们提出如下假设: H3:公共责任正向影响组织公民行为
2.员工信任对企业社会责任与组织公民行为之间的关系的调节效应
员工信任的主要作用是促进经济交换与社会交换关系,尤其是社会交换[64]。已有研究中,学者们对于员工信任和员工组织公民行为之间关系的研究主要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将员工信任作为影响员工组织公民行为的直接影响变量。如,Podsakoff[65]等的研究发现信任是组织成员致力于表现出组织公民行为的重要影响变量;McAllister[66]的研究则认为基于情感的人际信任对于员工的人际间组织公民行为有显著正相关;而Dirks和Ferrin[67]则实证验证了对领导的信任与组织公民行为显著正相关;我国学者万涛也验证了这一关系。另一方面是将员工信任视为多种前置变量与组织公民行为的中介变量,这些变量包括心理所有权[68]、组织公平[64]和变革型领导风格[65][69]等。而值得一提的是,在企业社会责任与员工组织公民行为的研究中,仍鲜有研究将员工信任纳入其分析框架。其实,在企业组织中,员工对同事、领导和组织的信任程度越高,他们就越有可能采取合作行为。换言之,企业的社会责任行为对员工的激励效果会受到员工信任的影响。具体而言,基于互惠理论,员工对企业内的信任程度越高,其对于企业的社会责任行为的互惠行为的回应也越明显,即企业社会责任对组织公民行为的促进作用越强;反之,员工信任程度越低,员工对于企业的社会责任行为感知认知度越低,从而互惠行为回应则会越不明显,即企业社会责任对组织公民行为的促进作用越弱。鉴于此,我们提出如下假设:
H4:员工信任对企业社会责任与组织公民行为之间的关系起调节效应
H4a:员工信任对市场责任与组织公民行为之间的关系起调节效应
H4b:员工信任对员工责任与组织公民行为之间的关系起调节效应
H4c:员工信任对公共责任与组织公民行为之间的关系起调节效应
三、数据收集及分析
(一)样本收集及描述
本研究采用问卷调查的方式,在北京、天津地区的10家企业(其中大型企业2家、中小型企业各4家)中的600名企业员工(大型企业每家发放100份、中小型企业每家发放50份)。问卷共回收,502份,剔除掉填写不全、明显乱填等无效问卷之后,有效问卷344份,有效回收率为68.5%。样本总体结构为:男性员工为218人,占63.4%;女性员工为126人,占36.6% ;年龄18岁至25岁76人,占22.1%,26岁至35岁139人,占40.4%,35岁以上129人,占37.5%;受教育程度在大专以下的36人,占10.4%,大专学历者占97人,占28.2%,本科学历者155人,占45.05%,硕士及以上的占56人,16.2%;月收入2000元以下者72人,占20.9%,2001元至3,000元者85人,占24.7%,3001元至5,000元者127人,占36.9%,5,000元以上者60人,占17.4%。
(二)变量测量
本研究所用测量量表均来自成熟问卷,所有量表均采用Likert 5点量表来测量被试对每个问项同意的程度,其中,“1”表示完全不同意,“3”表示不能确定,“5”表示完全同意)。其中,企业社会责任来自尹钰林[23]的测量量表,共16个问项,三个维度,其中,市场责任8个问项,员工责任和公共责任各4个问项;员工信任来自李宁等[29]对组织内员工信任的测量量表,共9个问项,三个维度,其中,对于高层管理者的信任、同事的信任和直接领导的信任的测量均保留3个问项;组织公民行为采用王彦斌[43]基于中国国情开发的量表,共8个问项,两个维度,其中,热心组织事务3个问项,对组织事务负责5个问项;控制变量包括性别、年龄、受教育程度、收入,其中,性别:男性为“1”,女性为“0”;年龄:年龄18岁至25岁为“1”,26岁至35岁为“2”,35岁以上为“3”;受教育程度:大专以下为“1”,大专学历为“2”,本科学历为“3”,硕士及以上为“4”;月收入2000元以下为“1”,2001元至3000元为“2”,3001元至5000元为“3”,5000元以上为“4”。此外,本研究中,我们采用SPSS15.0、Lisrel8.5统计软件做相关数据分析。
(三)信度、效度分析
1.问卷信度检验
在对研究假设进行实证分析之前,需要对问卷的内部一致性信度及其效度(包括收敛效度和区分效度)进行检验,以保证后续数据分析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利用SPSS15.0软件对数据进行初步分析发现,企业社会责任三个维度内部一致性信度的Cronbach α系数分别为0.812、0.828、0.794;员工信任三个维度内部一致性信度的Cronbach α系数分别为0.837、0.844、0.869;组织公民行为两个个维度内部一致性信度的Cronbach α系数分别为0.803、0.822。综上,根据学界要求信度一般要高于0.7的通行标准,本研究各变量均具有良好的信度。
2.验证性因子分析及效度检验
因为本研究采用的皆为成熟型问卷,故仅对问卷进行验证性因子分析。本研究的验证性因子分析结果表明,各个变量中的因子载荷均在0.65以上,完全符合因子载荷不小于0.5的要求[70]。并且,从测量模型的结果来看(如表1所示):企业社会责任一阶因子(RMSEA=0.064
/df=2.84
/df=2.78
四、 假设检验及分析
(一)企业社会责任对组织公民行为的影响
由表1中各变量的相关系数可知,本研究所涉及的五个潜变量之间具有显著的相关性,这为本研究深入分析社会责任各维度对组织公民行为的关系提供了初步证据。更进一步地,为了验证企业社会责任各变量对组织公民行为的影响,我们利用逐步回归分析(Stepwise Regression)分别各个假设模型进行实证检验。为了保证实证结果的科学性和严谨性,在回归之前,我们对自变量进行了多重共线性和序列相关检验。回归结果表明:其一,本研究中的回归方程的容忍度介于0.589与1.055之间,VIF1.016至1.697介于1与2之间,由此表明本研究不存在多重共线性;其二,DW值均接近2,故本研究也不存在序列相关问题,比较适合进行回归分析。如表3所示,模型M2的检验结果表明,在模型M1(仅有控制变量)的基础上引入市场责任后,模型M2对组织公民行为的解释力显著增强(ΔR2=0.028,p
此外,由M5可知,员工信任不仅对组织公民行为的具有较强的解释力(ΔR2=0.018,p
(二)员工信任对企业社会责任与组织公民行为之间关系的调节作用
为了有效消除交互项与控制变量、自变量之间的多重共线性问题,在测算交互项之前,我们分别对调节变量和自变量进行了中心化后再相乘得到交互项。此外,由于本研究需要检验多个交互项的调节效应,所以仍有可能会出现各交互项之间的多重共线性问题。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本研究采用Ahuja[71]推荐的方法,将交互项逐个放入主效应模型,利用M6、M7、M8三个模型对各调节效应分别进行检验。如表3所示,模型M6的结果表明,在主效应模型M5的基础上增加市场责任与员工信任的交互项,模型M6的解释力显著提高(ΔR2=0.011,p
五、 结论与讨论
(一)研究结论
本研究基于互惠理论探讨了企业社会责任影响组织公民行为的内在机制,并利用354个有效样本实证分析了企业社会责任对组织公民行为的影响程度以及员工信任对两种作用关系的调节效应。基于理论分析和实证结果,我们得出如下研究结论:
第一,企业社会责任各个维度对组织公民行为均会产生不同程度的正向影响。大量研究表明,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树立社会形象以及回报社会的重要途径[10][17][56][59],而本研究的结果则表明,企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更是促进员工产生组织公民行为的重要方式之一。企业的发展离不开社会的支持,但是,更需要企业员工的努力工作,员工是企业长足发展的根本和主要源泉。本研究结果还发现,虽然企业社会责任各个维度对组织公民行为均会产生正向影响,但其影响程度并不相同,市场责任影响程度最大、公共责任次之、员工责任最小。此外,与以往学者研究观点不同的是[13][55],各个维度对组织公民影响程度的不同在一定程度上再次印证了本研究的核心观点,即员工在考虑组织公民行为时,并没有将与自己切身利益相关的企业社会责任行为(员工责任)放在首位,而更多影响其组织公民行为的确实企业履行的市场责任和公共责任。
第二,员工信任对企业社会责任影响组织公民行为的关系具有正向的调节作用。首先,我们研究发现,员工信任对市场责任与组织公民行为之间的关系具有正向的调节作用(β=0.071,p
(二)研究贡献与管理启示
本研究的主要贡献有:其一,基于互惠理论的视角重新构建了反映员工进入企业之后的员工(员工信任、组织公民行为)与企业行为(企业社会责任)之间深层次关系的理论模型,该模型对于完善和拓展现有企业社会责任研究的理论框架具有一定的理论启发;其二,不仅深入分析了企业社会责任各个维度对员工组织公民行为的具体影响机制,而且,与以往研究不同的是,本研究证实员工在考虑组织公民行为时,并一定总是会将企业履行员工责任放在首位,企业履行的市场责任和公共责任会产生更加重要的影响,对此,本研究从互惠理论及我国特有的国情两个方面给出了解释。
基于本研究结论,可以得到如下管理启示:
其一,通过积极履行企业社会责任促进员工产生更多组织公民行为。企业积极履行企业社会责任不仅能够为企业赢得社会尊重和消费者的支持,而且,对于促进企业内部员工产生积极组织公民行为具有重要的影响。企业的长足、持续发展同时需要外部社会支持取得良好的企业社会形象,并且,也需要来自内部员工的积极工作,两种互为补充,不可或缺,而本研究表明,通过积极履行市场责任、员工责任和公共责任恰好可以同时实现企业两方面的目标。此外,值得一提的是,本研究还发现,员工组织公民行为的产生更多的会受到企业对社会的贡献(即市场责任和公共责任)的影响,而企业对员工自身利益的投入(员工责任)则居于相对次要的地位。这给企业实践的一个重要启示是,企业如果想提高员工的组织公民行为,那么,其在履行社会责任时,不应将过多的精力放在员工责任上面,而是应该同时注重市场责任和公共责任的投入,将三者有机的结合起来才能真正达到提高组织公民行为,改善企业绩效的最终目标。其二,重视员工信任对企业社会责任与组织公民行为关系的影响。本研究实证结果表明,员工信任对企业社会责任与组织公民行为之间的作用关系具有显著的调节效应。也就是说,只有当企业取得员工更高的信任水平之后,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行为后才能更有效的激发员工的组织公民行为。员工信任是企业试图通过企业社会责任影响员工积极性的关键因素,决定着企业社会责任发挥作用的大小。尤其是在我国情境下,培养员工对企业的信任则显得尤为重要,因为我国自古受儒家文化影响较大,“仁、义、礼、智、信”不仅是古人交流沟通的重要原则,同时也是当今人际沟通以及合作意愿的产生重要前提,即使是有互惠行为的双方也同样需建立在双方具有较高信任水平的情况之下[72],由此,在中国特有的情境下,企业要想获得员工积极的组织公民行为,必须首先采取有效的措施培养企业与员工之间的信任感知。
(三)研究不足与展望
本研究存在以下不足:其一,本研究虽然基于互惠理论深入分析了社会责任各个维度对组织公民行为产生影响的内在机制,但是本文仅是在理论视角上有部分创新,其本质仍没有跳出现有社会责任理论框架的基本范畴,因此,后续研究有必要在本研究的基础上积极探索新的理论框架,以便为企业更好的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提供智力支持;其二,本研究虽然基于员工信任和我国文化价值两个方面解释了企业社会责任中市场责任、公共责任比员工责任更能影响组织公民行为的原因,但是,由于员工组织行为的产生较为复杂多变,企业社会责任和员工信任可能仅是影响其产生组织公民行为的部分关键因素,所以,后续研究有必要沿着这条思路继续深入分析和探讨这种状况产生的影响因素及背后机理;其三,本研究仅是用我国特有国家价值观对员工信任的作用加以佐证,并没有深入分析国家文化、甚至企业文化层面的因素对员工组织公民行为的深层次影响,而这样的跨层次分析不失为今后继续研究组织公民行为的一个重要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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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ffect of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on Organizational Citizenship Behavior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Reciprocity Theory
Wang Wenbin,Liu Fengjun,Li Hui
(Renmin University of China, Beijng100872,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