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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基层社会治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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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基层社会治理系统

全国基层社会治理系统范文第1篇

司法所是我国司法行政系统最基层的职能工作部门,承担着面向基层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法律保障、法律服务、法制宣传教育等项重要任务。为了保证司法所依法、全面、正确履行各项工作职能,不断提高司法所业务规范化水平,充分发挥其在基层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发展、促进民主法制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现就加强司法所业务规范化建设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司法所业务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意义

(1)加强司法所业务规范化建设是实践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需要。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和九届人大一次会议精神,积极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是今后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工作的总纲。司法所作为司法行政系统的基层组织,与其他基层政法组织优势互补,密切协作,共同担负着推进基层依法治理,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使命。司法所组织开展的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法制宣传和依法治理以及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等各项工作,是我国法制建设的基础性工作,是现行法治运行机制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是司法行政系统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基层社会的具体实践。

(2)加强司法所业务规范化建设是司法所依法、全面、正确履行职能的需要。近年来,各地在积极推进司法所机构建设的同时,大力加强司法所业务规范化建设,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是目前各地司法所业务发展得不平衡,有的司法所建立后,片面强调硬件建设,没有迅速有效地开展各项业务工作;有的开展工作很不全面,没有把司法所承担的“八项职能”落到实处;有的开展工作很不规范,在履行职能时不能严格依法办事,甚至超越职权范围,滥用强制手段,造成了恶劣的影响。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不利于司法所职能作用的发挥,还将动摇司法所在基层政法组织建设和法治机制中的地位,影响到它的进一步巩固和健康发展。因此,要大力加强司法所业务规范化建设,严格按照司法所的职能及开展业务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和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建设,促使司法所各项业务在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上运行,保证司法所严格依法、全面、正确履行各项职能,更好地为基层服务,为群众服务。

(3)加强司法所业务规范化建设是司法所自身巩固、提高、发展的需要。司法所只有不断加强业务规范化建设,全面履行职能,积极开拓业务,努力地“为一方服务,保一方平安,促一方繁荣”,才能显示其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为自身的发展壮大创造良好的内在条件和外部环境。

(4)加强司法所业务规范化建设是强化县区司法行政机构地位和职能的需要。司法所作为县区司法局的派出机构,它所承担的各项职能是县区司法行政工作职能在乡镇(街道)的延伸,它所开展的各项业务工作是县区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司法所业务规范化建设,保证县区司法行政工作有效地落实到基层,是不断提高基层司法行政工作整体水平和社会效益,强化县区司法行政职能的重要环节。这对于在地方各级政府即将启动的新的机构改革中进一步巩固县区司法局的地位显得尤为重要。

二、要正确认识和全面履行司法所管理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各项职能

(5)司法所作为县区司法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派出机构,是承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司法行政工作的职能部门,必须以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为纲,以“大服务”思想为指导,正确把握和全面履行《司法部关于加强司法所建设的意见》(司发通[1996]081号)所规定的各项职能,充分实现司法行政系统所承担的法律保障、法律服务、法制宣传教育等重要职能向基层的延伸和拓展,促进和保障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

(6)协助基层政府开展依法治理工作和行政执法检查、监督工作。这项工作的重点是,协助本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依法治理工作规划,积极推进和逐步深化依法治乡(街)、依法治村(居)、依法治厂(矿)等各层次依法治理活动的有效开展;充分发挥参谋助手作用,主动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政务决策、建章立制和行政执法提供法律咨询和建议,协助基层政府依法处理好本地区的重大经济、社会事务,特别是事关社会稳定和群众利益的各种涉法的热点、难点问题;指导辖区内各村(居)委会依法自治,依法制定和实施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特别是农村地区要帮助建立健全村民选举、民主议事、村务公开等各项制度,逐步实现村务管理的民主化、规范化、法制化;协助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检查、监督机制;加强对乡村基层干部法律培训,不断提高其依法行政意识和依法行政的水平。

(7)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参与重大疑难民间纠纷调解工作。这项工作的重点是,指导村(居)委会和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城乡集贸市场建立健全调解委员会和三级调解网络,在城乡结合部、厂村(街)结合部和纠纷多发的毗邻地区建立发展联合调解组织,并指导调解组织搞好队伍建设、思想建设、业务建设和制度建设;坚持调解主任例会制度,多形式开展对调解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调解队伍的法律素质和调解水平;要及时总结交流人民调解工作的经验,加强对调解工作的业务指导,结合本地区民间纠纷发生、发展的规律及新情况、新特点,重点抓好防止纠纷激化工作,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民间纠纷排查和专项治理活动,积极协助和参与重大疑难和易激化民间纠纷的调解,并虚心接受有关部门和群众的监督,及时发现纠正不当和错误的调解;主动向本地党政领导和有关政法部门反映情况和意见,争取重视和支持,解决调解工作遇到的困难,有效维护调解人员履行调解职能的正当权利,保障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制度、工作、报酬的落实。

(8)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这项工作的重点是,根据司法部的有关政策、规定和本地司法行政机关的部署,负责规划、指导、监督本乡镇(街道)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巩固健全基层法律服务组织,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和内部管理与运行机制,争取基层政府支持,不断改善办公用房以及装备设施建设;指导法律服务所认真充分地履行法律服务职能,围绕基层工作重心,大力开拓业务领域,积极探索和实践新的业务切入点和增长点,不断提高服务质量,严禁越权或违法执业,并主动争取本地律师、公证组织的支持和协作;加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的思想建设、业务建设和执业监督检查工作,保障其依法执业,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9)代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处理民间纠纷。这项工作的重点是,代表基层政府及时受理调处群众要求政府解决的纠纷或调解委员会解决不了的疑难纠纷;在处理民间纠纷中要坚决贯彻调解为主和依法处理的原则,主动争取有关部门协助,努力解决纠纷所涉及的实际问题,对重大疑难纠纷特别是群体性纠纷的调处要及时向基层政府请示汇报,对随时可能激化的纠纷应采取必要的措施有效控制事态的扩大与恶化;对作出处理决定的纠纷,应当监督当事人自觉执行,对事后反悔拒不执行又不的,可以采取法律许可的措施督促执行,或动员帮助当事人诉诸司法程序解决。

(10)组织开展普法宣传和法制教育工作。这项工作的重点是,根据全国和地方人大普法决议和本地有关普法工作部署,承担本乡镇(街道)普法工作的规划、组织和实施工作;组织建立基层法制宣传网络,负责培训法制宣传员队伍;根据各时期普法重点并结合本地实际,切实加强有关重点法律的普及宣传工作,把普法工作与逐步推进依法治理工作紧密结合起来,重点加强对乡村干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墙(板)报、讲台、夜校等宣传阵地,大力开展法律讲座、以案讲法、知识竞赛、咨询解答、文艺表演、巡回演讲等丰富多彩、群众喜闻乐见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定期对普法工作进行考核验收,及时总结交流普法宣传和法制教育工作的经验,不断提高普法宣传和法制教育工作的质量和实效。

(11)组织开展对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的过渡性安置和帮教工作。这项工作的重点是,在本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领导下,承担本乡镇(街道)安置帮教工作的规划、组织、实施和有关协调工作;组织辖区内的村(居)民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刑释解教人员过渡性安置帮教队伍及其组织网络,并指导其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制度和运行机制;要全面掌握本辖区刑释解教人员和在押在教人员情况,组织落实接茬帮教措施,建立实施帮教责任制;积极协调争取多方支持和有关部门扶持性政策与经费保障,及时解决安置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广辟安置就业渠道,有条件的应利用社会企业发展过渡性安置基地或创办安置实体;加强工作调研、指导和检查督促,不断提高安置率和帮教质量。

(12)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这项工作的重点是,在本地综治部门领导下,充分利用自身职能优势,通过法制宣传努力提高广大群众遵纪守法和依法维权的自觉性,积极参与对本地区治安隐患和不安定因素的排查、治理和防范工作,协助参与对外来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协助组织开展创建“安全文明小区”、“治安模范村”和评选“遵纪守法光荣户”等群众性活动;按照综治部门的部署,积极配合、参与本地“严打”斗争和各种专项打击统一行动。

(13)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要不断增强全局意识和组织观念,认真完成基层政府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交办的有关工作和法律事务,充分运用各项职能手段,自觉地服从服务于基层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和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三、必须严格依法行使司法所的工作职责,提高司法所的规范化建设水平

(14)要正确处理司法所工作与当地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的关系。司法所要增强大局观念,把业务工作与基层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紧密结合起来,通过开展本职业务和发挥职能优势,为中心工作提供服务和保障,但不得超越职权范围,更不得以任何理由参与侵犯群众权益、加重农民负担等违法乱纪活动。要正确处理司法所工作与基层法庭、公安派出所、等有关部门工作的关系。司法所对依法应由其他政法部门处理的事务,既不应越俎代庖、越权办案,又不可敷衍塞责、一推了事,应当加强与其他政法部门的信息沟通与业务协作,实行联动服务,优势互补。要正确处理司法所与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关系。两所职能既不能交叉,更不能替代混淆。有条件的地方,两所应当分设,各司其职;不具备条件的,可以保留现行合署办公的体制,但要分清两种职能,人员应适当分工,防止以司法所名义开展有偿服务或以法律服务所名义行使管理职权的现象发生。

(15)要严格依法开展业务。司法所在开展各项业务工作中,必须准确掌握和正确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严格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在协助基层政府开展依法治理工作中,要运用审查、修改、咨询、建议等各种服务手段,充分发挥法律参谋、助手作用,保障其依法行政,依法建制;在代表基层政府调处民间纠纷时,要严格遵守处理程序,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及时化解纠纷矛盾,严禁采用强制压服手段,严禁干涉、妨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在协助基层政府治理关系群众利益、容易引发社会矛盾特别是农村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时,要严格依照法律和政策办事,主要运用疏导教育和依法定程序处理的方式,严禁采取任何违法的强制性手段,严禁非法拘禁或变相拘禁(如强制办班),严禁实施处罚和变相处罚,严禁使用警、戒具。

(16)司法所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必须恪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司法所工作人员要树立公仆意识,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群众服务,为基层社会服务;要充分履行应尽职责,维护群众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和政策的正确实施,维护正常的经济、社会和法制秩序;要秉公执法,廉洁自律,自觉维护司法所的声誉和形象;在工作中不得以冷漠、生硬、蛮横、推诿或拖延的态度对待当事人,不得利用职权或执行职务之便向当事人“吃、拿、卡、要”,不得利用职权强制、压服甚至打击报复当事人,不得侵犯或限制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

(17)司法所应当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要根据司法部的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和工作需要,建立健全有利于不断提高队伍素质和执法水平的政治、业务学习制度和培训、自学的激励机制;建立健全职责分工与岗位目标责任制度,重大业务请示报告、集体研讨制度以及对突发、易激化事件的快速反应机制;建立健全体现责权一致原则的定期考评、勤政廉政、奖勤罚懒等人事管理制度和激励机制;建立健全与开展业务相配套的登记、统计和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司法所工作公开公示制度,做到工作职责、工作程序、工作结果三公开,并通过设置举报电话、接待群众来访、聘请执法监督员等多种形式,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同时建立健全自我监督制约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18)司法所应当高度重视和大力加强队伍素质建设。司法所必须严把进人关,切实按照干部任免权限、任职条件和考录程序,协助县区司法局和乡镇(街道)选配好干部;要大力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在队伍中形成讲政治、讲学习、讲正气、讲奉献的良好风气;要认真抓好业务学习和选送培训,注重智力投资,鼓励自学成才;要加强对干部的考核、检查和监督,做到奖优罚劣,对违章违纪的要严肃查处,绝不姑息,对不适宜从事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要及时清退。

(19)司法所要积极创造条件不断改善办公用房、设施以及装备建设。各地司法所应当本着量力而行、因地制宜的原则,积极争取本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财力、物力的支持,不断改善办公用房建设,配置必要的交通、通讯、文印、档案管理等办公设施。

四、切实加强对司法所业务规范化建设的指导和监督

(20)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认识加强司法所业务规范化建设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切实把这项工作摆上议事日程,强化指导管理,加大监督力度,积极推进司法所业务规范化建设进程,不断提高司法所依法、全面、正确履行各项工作职能的能力和水平。

(21)普遍建立司法所的地区,司法行政机关应把指导管理工作重点转移到加强司法所业务规范化建设上来。按照本《意见》的规定和要求,对本地区司法所业务工作开展情况及存在问题进行一次认真调查分析,有针对性地研究制定本地区司法所业务规范化建设发展规划和实施意见。在贯彻实施中,应首先组织力量,下功夫抓好试点,总结经验,树立标杆,以点带面,逐步推开。

(22)县区司法局对司法所业务规范化建设要实行面对面的指导。对司法所各项业务的开展要提出明确的目标和具体要求,工作指标能量化的应尽可能量化,措施步骤要有可操作性。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一个所一个所地检查督促,逐项逐条地检查业务规范化计划方案的落实情况,及时发现并认真解决存在的问题,纠正业务工作中的不良倾向。要积极向基层政府和有关部门宣传司法所的任务和职责,帮助理顺关系,争取重视支持,确保司法所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开展各项业务。

全国基层社会治理系统范文第2篇

1、积极构建完善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今年我区共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28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7个,社区卫生服务站21个)。加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规范化、标准化建设,积极探索建立“全科医生签约服务”、“家庭医生团队”的新模式,着力为辖区居民提供主动、方便、连续的健康管理服务,居民健康档案规范、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水平进一步提高,坚持便民服务、特色服务,不断增强社区卫生服务的发展动力。社区卫生服务水平步入全省先进行列(__桥中心、南瑞中心获“全国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称号,鲁港中心获得省级示范中心,今年上半年__中心、__中心、__中心、__中心又获得“__市示范卫生服务中心”称号(全市只有5个示范中心)。

2、重大传染病病人救助和救治落实到位。积极开展结核病、晚期血吸虫病、艾滋病等病人医疗救治与救助工作。上半年共实施医疗救治结核病病人25 人(任务数33人),救助资金22500元,救治救助艾滋病病人8人(任务数9人),救助资金35000元。对于重大传染病病人,我局在严格保密其个人隐私的基础上,以一对一的形式主动上门为其服务并积极帮助这些特困人群提高生活质量和水平,全区重大传染病医疗救治和生活救助保障有力。

3、妇女儿童健康水平不断提升。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按照“两纲”要求,大力发展妇幼卫生事业,完善服务体系,健全保障制度,为儿童、妇女提供有效、优质服务。婚前医学检查便民、实效,一站式服务,截止目前,共免费婚检1820人(任务数2600人、婚检完成率达70%),婚检率达70%。认真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适年儿童各规划疫苗接种率均达省颁标准。不断完善各卫生服务中心接种门诊的条件和管理,强化流动儿童的预防接种工作,健全妇幼保健和预防接种网络,妇女儿童健康水平不断提升。

4、敬老工程惠及非户籍老人。“敬老工程”的实施是一种“尊老惠老”的大爱之举,我局将敬老工程落到实处,出台《__区敬老工程实施方案》,召开专题会议,广泛动员部署。今年,我局将常住我区非户籍65岁以上老人也纳入了免费体检范畴,惠及广泛群众。截止6月16日,已为辖区内65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体检10489人(鲁港1510人、__1286人、__1129人、__桥1344人、南瑞1600人、__岗1860人、__1760人)。

1、完善和修订基层医疗机构绩效考核方案。在以往绩效考核各项机制的基础上,首次将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的绩效成绩计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绩效考核成绩,意在为中心/服务站(村卫生室)的一体化管理打下基础。同时,增加了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和中医药服务相关内容。

2、加强药品和医用耗材管理力度。为加强我区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机构的监管,切实让老百姓得到实惠,上半年出台了《关于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药品管理工作的通知》以及《__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药物制度考核评分细则》,改变以往基本药物零差率补助经费不经考核一律拨付的做法,目的在于提高零差率补助经费的使用效益。同时,为理顺全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医用耗材管理,还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用耗材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所有中心的医用耗材全部由区医院统一进行采购,在一定程度上进一步规范了全区医用耗材的采购和使用。

3、强化村卫生室管理。今年初,我局首次组织全区村卫生室参观先进村卫生室并举办了现场座谈会,就今年如何提高村卫生室公共卫生服务水平广泛征求了村医的意见和建议。上半年将为21个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配置电脑、打印机等设备,目前正在招标采购中。

4、启动基层卫生综合改革重点联系点工作。今年我区被国家卫计委确定为全国基层卫生综合改革重点联系点之一,意在过去几年基层医改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基层卫生改革。目前,我局按照国家卫计委的要求和部署,已经初步拟定了《__区基层卫生综合改革重点联系点总体方案(20__-2016)》以及《

__区基层卫生综合改革重点联系点20__年工作安排》。同时,我区正积极配合国家卫计委卫生发展研究中心开展__区基线调查工作。1、提高公共突发应急事件处置能力。扎实推进基层卫生应急能力建设。健全卫生应急指挥与决策系统,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综合分析,针对人感染H7N9禽流感开展防控工作:强化宣传工作,发放各类应急宣传材料5万余份,更新健康教育宣传栏94期。对全区基层医务工作人员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培训2场,培训人数200余人。配备应急抢救设备,加强突发公共卫生应急实地演练,确保各项突发公共卫生应急防控工作的落实。

2、均等化卫生服务项目实施卓有成效。认真落实市政府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实施意见》,继续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我局,今年在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项目的有效保障机制和实施途径上进行有效探索,出台《__区20__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实施办法》,建立了基层医疗机构参与公共卫生服务的激励机制。每季度考核组对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公正的考核并严格奖惩,对考核排名末五位的服务站(村卫生室)进行约谈,帮助整改,努力实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制度化、系统化、规范化和标准化。截止目前,城市居民健康档案建档人数260029人,建档率83.88%;规范化电子建档人数238151人,建档率76.82%。其余各项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均扎实开展。20__年,我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落实得到了国家卫生计生委基层卫生司的认可,我区被确定为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联系区(国卫基层保便函[20__]61号,全国仅6个区)。

1、加大艾滋病预防力度。积极落实艾滋病“四免一关怀”政策,加大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力度,免费提供自愿咨询检测。对高危人群艾滋病行为进行干预,对艾滋病病人开展抗病毒药物治疗。到建筑工地、街道社区、公共场所利用播放、咨询台、发宣传材料、张贴标语宣传画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上半年共对娱乐场所服务人员行为干预1065人次,对社区、工地、高校宣传2570人次,免费抽取血样1100份,发放宣传材料 4700份,发放安全套12006只。加大艾滋病防治力度,完善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防治工作机制。

2、开展结核病防治。做好结核病归口管理、健康教育和病人督导管理工作。加强对痰检点的管理。主动和市结防科沟通,切实落实结核病人服药督导工作。完成市疾控交给的结核病人追踪任务,按时发放各种补助经费,规范结核病患者的发现、治疗、追踪和全程督导管理。

3、强化免疫规划管理。加强业务培训和常规接种管理。每季度定期对接种单位常规检查指导,并对检查结果进行通报。规范疫苗贮存和运输过程的冷链管理。继续做好各类免疫规划监测工作。

4、加强血防防治。继续巩固血防阻断省级达标成果,利用板报、展板、宣传橱窗、图片、标语、发放资料等多种形式在群众中宣传血防健康知识,继续聘用禁牧协管员6人并签订了聘用协议(任务数6人),协管员认真履职。上半年全区未发生急性血吸虫病病例。

5、强化母婴保健工作。继续实施“母婴安全”项目,加强妇幼保健人员培训,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切实提高住院分娩率,确保孕产妇生育安全,落实妇幼管理,积极开展妇幼保健规范化服务。上半年,孕产妇产前检查率达96.8%,7岁以下儿童保健管理率达96%,住院分娩率100%,孕产妇死亡率0/10万,高危孕产妇管理率100%,进一步实现降低出生缺陷和残疾,提高人口素质目标。积极与镇办协作,利用墙报、宣传栏等多种形式,开展母婴保健法律法规宣传和妇幼保健知识教育。

1、加强公共卫生监管。认真落实卫生部《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构建了区级监督、办事处协助管理的卫生监督执法体系。深入开展食品卫生、饮用水、公共场所专项整治工作。加大饮用水卫生日常性监督管理力度,加强机构改革期间的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并顺利完成食品药品职能的移交。

2.严格规范医疗市场。全面贯彻落实《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管理办法》和《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坚持医疗机构按规划设置、按法律管理、按标准评审,有效促进了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的规范化、法制化管理。积极开展“依法治区”等普法宣传,提高卫生法律法规的普及率,严厉打击非法行医,截止目前,打击非法行医立案3起,有效净化了我区医疗服务市场。

3、开展医疗机构综合执法监督检查,确保医疗安全。上半年,我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全区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方面、传染病防治方面、母婴保健等方面进行了一次全面的综合执法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并责令、督查、帮助整改到位,为我区医疗安全提供了有效保障。

4、加强卫生监督协管工作。 上半年,在各中心聘用卫生监督执法协管员18名,每季开展一次卫生监督协管督查,不定期召开卫生监督协管员会议,加强卫生监督协管员培训,并为卫生监督协管员配备了检查服,卫生监督协管工作步入常态化,确保了全区卫生监督协管工作的全覆盖。

1.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缓解“看病贵”问题。将《__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药目录》内的药品全面纳入区基本医疗保障目录,不设自付比例;针对一些价格低、疗效好的基本药物实行直接挂网采购和零差率销售;推行药品统一招标、跟标采购,全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已全部采购、使用全省统一招标的药品,20__年上半年药品招投标、跟标 22.9万元,占医疗使用药品100%,缓解群众看病贵问题。组织医药费用控制情况检查,及时对每人次门诊收费,对每季度开展抽查医疗费用执行情况、大处方、大金额、用药量大的前10种药品和前5位医生,将检查结果与绩效考核奖金挂钩,并予以公示等,确保群众的利益得到落实。

2、 公平合理医疗资源配置,解决“看病难”问题。想方设法筹集、争取资金,加快区医院新大楼装修工程,按三级医院要求进行配置,新医院将开通预约诊疗服务,患者可拨打预约电话进行预约,由医院导诊台负责具体办理预约挂号手续、登记联络、领取预约就诊号、提供咨询等服务;区医院新大楼即将投入使用,将设立收费处及西药房自动排队叫号系统。设立病人自动服务系统:新建HIS系统化验结果自助查询系统即将投入使用。区医院已实行《门诊病历》通用。开展推行医学检验、检查互认工作,推行节假日门诊。将区医院努力打造成__市特色眼科医院,缓解“看病难”问题。

3、 医疗纠纷预防体系进一步完善。 切实提高医务人员对医疗纠纷防范与应对能力,提升安全责任意识和防范意识。完善医患纠纷预防与处置预案,__区医患纠纷专业调解委员会,建立预防和处置医患纠纷的“五位一体”机制,推行医疗责任

保险,多方位创造和谐医患关系。1.中医药先进单位创建工作全面完成。全国基层社区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创建任务的各项工作业已全部到位,目前等待上级验收。

2、 无偿献血工作持续推进。今年我局一如既往高度重视无偿献血工作,多措并举,广泛动员,力争顺利完成今年目标任务数。据统计,截止__月31日,全区参加无偿献血人数累计达84人,完成比例为6.23%。

3.行业形象展现新面貌。认真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努力建设一支“服务好、质量好、医德好,群众满意”的卫生队伍。全面推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加强卫生行业作风、效能建设,强化职工教育和队伍管理,从制度建设着手,加强行业自律。认真办理两案工作。加强卫生信息化管理,及时答复办理市民有关卫生的咨询、投诉。认真抓好安全生产教育,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坚持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杜绝安全事故。截止目前,全区医疗卫生系统未发生一起安全责任事故。

4.卫生系统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扎实开展。 认真开展打击“两非“行动,加强了对各级保健机构的管理与监督。健全了出生实名登记、报告制度。对辖区内开展计划生育手术及设有B超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了计划生育综合治理专项检查。

1、关于局医政科建设问题:

区境目前有102家医疗机构,现只有1名干部且非专业人员在对各医疗机构监管(实际只是组织培训和办理各类相关证照),存在很多安全隐患。行政许可是一项很严肃的政府工作职能,目前,因医政科人手紧张且无专业人员,执业医师证和护士证办理,委托区医院全权负责材料受理和审核工作,卫生局只负责盖章。这种做法着实欠妥,而且不符合卫生行政许可有关规定。此问题也多次反映,至今未果。

2。关于卫生专业人才问题:

各卫生服务中心缺少执业医师,医护比严重失调。区医院缺乏副高专业人才。人才问题也严重制约了我区卫生事业的进一步发展,成为我区医疗卫生发展的瓶颈,现行的用人机制很难觅得卫生专业人才,急需改革。

3. 关于无偿献血工作进展缓慢问题:

截止目前,全区无偿献血只完成全年任务的6.23%,工作进展极其缓慢。究其原因:无偿献血工作没有得到各单位主要领导的高度重视;各街道办宣传动员招募公民参与无偿献血力度不足、缺乏得力措施;动员招募的公民身体素质很多不符合献血要求,成功献血比例小;区卫生局只能督促,缺少应有的抓手。对此,区政府若不引起足够的重视,全年的献血任务又将无法完成,直接影响政府目标考核。

1、加强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认真做好卫生监督、疾病预防、妇幼保健、群众健康宣传教育,遏制重、特大传染病暴发流行和医疗安全事故;

2、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加强卫生监督执法,做好饮用水、医疗、公共卫生等方面的安全保障工作;

3、认真做好基层卫生综合改革联系点工作。积极提升区医院“龙头”地位,努力构建无院级化管理模式;

4、夯实村卫生室、卫生服务站“网底”基础,进一步健全社区卫生服务体系;

5、积极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和卫生创建工作,提高全区城乡整体卫生水平;

6、健全机制,改进作风,进一步提升我区医疗、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做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联系区工作;

全国基层社会治理系统范文第3篇

[关键词]社会保险 经办机构 作用发挥

一、赋予社保经办机构的新内涵

2011年7月1日,国家颁布实施的《社会保险法》提及了保险经办内容,对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作出了专门规定。由此可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中承担着法定职责和重要使命。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指具有法定授权,实施社会保险服务管理的职能机构,是社会保险经办的主体。社会保险经办是指由法定主体,依照法律授权,筹集管理社会保险基金,办理社会保险事务,支付社会保险待遇,提供社会保险服务的所有公共管理和服务活动的总称。《社会保险法》关于社会保险经办内容,归纳起来,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在立法原则上,体现了服务公立的理念

《社会保险法》的立法宗旨总体上贯穿了服务和保障民生、关注个体和弱势群体、强化基本公共服务的供给等思想,与服务型政府建设的目标是高度一致的。总则中明确强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提供社会保险服务:用人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2.在立法内容上,体现了经办工作完整性

《社会保险法》涉及到经办机构的设立、主要职能、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工作要求和法律责任等各个方面,第一次从法律上对经办机构的责任、权利、义务等做出了比较完整、清晰、全面的描述和规定,为推动经办工作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3.在法律关系方面,体现了权责的一致性

《社会保险法》在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职能、责任、工作条件和权利方面的对应、协调、平衡和一致性。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经办发生的基本运行费用、管理费用,由同级财政按照国家规定予以保障。同时又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为用人单位和个人的信息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

4.在法律制度设计上,体现了前瞻性

《社会保险法》在有关制度设计和规定上,具有一定的前瞻性,为未来发展留出充裕的空间。如:统筹地区设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在本统筹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点。

二、确定经办购机的主要职能

《社会保险法》系统地规定了经办机构的职能。

1.提供社会保险服务

该法律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为用人单位建立档案,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缴费等社会保险数据,妥善保管登记、申报的原始凭证和支付结算的会计凭证。

2.管理社会保险事务

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确定用人单位工伤缴费费率、与定点服务机构签订协议等。(用人单位)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缴纳的数额。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和所属行业费率档次等情况确定用人单位费率。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和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对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内的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处理。

3.管理社会保险基金

负责征收社会保险费,编制基金预决算草案,负责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并及时向有关方面公布或提供相关信息,定期向社会公布参加社会保险情况以及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情况,投资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国务院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

4.执行社会保险政策和相关法律规定

要包括强制征收社会保险费、向第三人追偿垫支的社会保险基金等。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补足。用人单位和第三人不偿还垫付的基金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追偿。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三、强化经办机构的工作保障

1.机构设立

统筹地区设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在本统筹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点。

2.工作手段

明确有关机构应及时向经办机构通报情况;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及时提供相关数据;赋予了经办机构强制征收的手段;明确要强化信息化建设。

3.保障条件

要求保障经办机构人员和工作经费。

4.相关法律责任

明确了经办机构不作为或不依法作为的责任,法律首次对经办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不履行相关法定职责,擅自修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费率,导致少收或者多收社会保险费的情况都明确了相应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这些规定有利于维护基金的安全与完整,遏制经办机构和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发生。

5.工作要求

法律对经办机构加强风险管理和保密等工作提出了新的明确要求。如:第七十三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第八十一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为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秘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

四、经办管理存在的问题

1.经办机构设置多样化格局依然存在

关于机构的性质,《社会保险法》没有明确提及。目前,机构设置多样化格局依然存在,有名称不一致,规格不一致,性质不一致的现象,由此带来服务参保对象公信力不高、资源管理分散、成本增加,服务不到位。

2.人员配备不足的矛盾依然突出

随着社会保险事业改革发展,经办机构业务量不断加大。2010年全国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五项社会保险参保人数12.51亿人次,比上年10.22亿人增长22.41%;工作人员与参保人员比达到1:6480,比上年增加121人(有的达到1:11000以上);五项保险基金征收1.86万多亿元,比上年增长15.53%,而工作人员的编制比上年仅增长6.1%,工作压力进一步加大,工作人员经常加班加点,疲于工作。

3.经费保障机制尚不完善

《社会保险法》从法律方面肯定了现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业务工作所需要经费,由财政部门在预算中安排。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经办社会保险发生的基本运行费、管理费用,由同级财政按照国家规定予以保障。但在实际工作中,现行经费保障模式存在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一是经办管理工作与行政工作有很大的差别。不能简单套用行政机构的经费保障模式和保障标准。比如信息系统建设和维护费用,一次性投入和日常费用都很高,相当一部分地方财政无力承受。又比如经办机构的工作经费应当与服务人群规模和服务量相匹配并动态调整,这种经费需求的弹性与现行保障方式的刚性在实际工作中很难加以协调。二是各级经办机构的经费保障水平受制于同级政府的财政保障能力,有明显的不均衡性。即使财政拨付了业务经费,由于标准低也难以满足工作需要,造成很多经办机构经费缺口较大,全国缺14.3%,甘肃省与经济发达地区经费差距在7倍以上。

4.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主体不明确

《劳动法》规定: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按照法律规定收支、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并负有使基金保值增值的责任。事实上是明确了经办机构作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主体的法律地位。进入新世纪以来,由于基金征收管理模式的调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主体的地位受到了一定影响。目前,部分地区实行社会保险费由税务机关代征,社会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出现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和税务部门多个机构参与基金管理的局面。从积极的角度看,新的治理模式提高了基金的安全、但由于模糊了基金的管理主体,没有那个机构对基金的安全、保值增值和制度的可持续发展承担直接的责任,其结果必然会危及制度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因此,有关基金管理的主体问题不能回避,必须尽早加以明确。

5.社会保险信息化建设滞后

信息化是实现人本管理、精确管理的最重要的技术手段, 也是应对工作日益繁重,解决人员编制不足的措施之一,是提高社会保险管理水平的根本出路。由于甘肃省社会保险信息化建设位于全国最后,直接影响了各项工作的开展。

6.社会保险经办能力不强

社会保险统筹层次低,相关政策标准不一致,经办流程不健全,难以适应为群众提供方便、快捷服务的要求,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服务能力有待进一步加强和提高。

五、努力提高依法经办能力

社会保险经办工作已进入依法经办、精确经办的新阶段,认真落实好《社会保险法》,提高依法经办能力,做好各项社会保险经办服务工作,让城乡居民生活的更加美好幸福。

1.抓好学习贯彻

《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无疑为推动社会经办事业发展提供了新的契机,也注入了新的动力。当前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学好法律,深刻把握法律的精神实质,充分认清经办机构所承担的法定职责和重要任务,增强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抓住机遇,迎难而上,推动社会保险经办事业实现新的更快地发展。

2.建立健全制度

一是建立社会保险登记制度。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实行属地管理,通过法律规范、政策引导、主动服务等动员组织渠道,承担社会保险参保登记。二是建立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制度。加强社会保险业务档案规范化管理,以推进社会保险档案管理标准为手段,以维护好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为目标,确保政策落实到位。三是强化内控制度。切实加强内控制度落实,尤其要对财务制度执行,岗位设置、关键岗位人员管理等方面加强监督。四是建立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制度。加快转移接续信息化步伐,建立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制度,确保关系转续工作顺畅进行。五是建立医疗保险经办管理制度。积极解决异地就医问题,努力实现同城无异地。对跨省安置的退休人员,可采取邮寄报销、设立服务点、协商代办等措施,方便他们异地就医结算,有条件的地方要实现联网结算;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协议管理和分级管理,激励定点医疗机构积极主动地加强管理服务。

3.理顺管理体制

要结合新法律的实施,主动协调和争取相关部门的理解和支持,进一步理顺经办管理体制,加强基层社会保险公共网络建设,整合经办资源,优化经办模式,提升服务手段,充实工作人员,努力为广大参保人员提供更加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