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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时代社会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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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时代社会治理

数字时代社会治理范文第1篇

【关键词】 互联网+税务 税收治理 数字经济 大数据

滥觞于2015年的政府工作报告的“互联网+”行动计划,乘着《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 ”行动的指导意见》及《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的东风,逐渐成为国家发展战略,进而影响国家治理的各个领域。作为国家治理重要组成部分的税收治理,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互联网+税务”行动计划》的规范引导下,各级税务部门亦开始探索“互联网+税务”的税收治理新模式、新路径。根据该规范,税务系统会重点推进社会协作、办税服务、发票服务、信息服务及智能应用五大板块二十项行动,以推动互联网创新成果与税收工作深度融合,促进税收现代化。实际上,“互联网+税务”不简单的是将互联网创新成果应用税收工作中,更重的是在调试税收规则以适应新一轮工业改革,确保税收治理规范能够与经济社会改革俱进。传统税收治理规则在以数字经济与大数据为重要组成的现代经济体系中,面临着失灵的风险。如何在突破传统税制弊端重围下,主动适应数字经济与大数据的变化,成为了“互联网+税务”行动计划理应研究的课题。对此,笔者基于数字经济和大数据给税收治理带来的机遇,剖析现行税法制度适应“互联网+税务”存在的漏洞,并提出相应的修正措施,以期助力税收现代化的实现。

一、“互联网+税务”面临的主要挑战

移动互联网信息的日新月异加速推动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变革,数字经济与大数据的发展正悄然改变着传统经济运行的模式,也势必会对传统税收模式带来挑战,因而推行“互联网+税务”须充分考虑这种挑战。

一方面,数字经济颠覆了传统经济运行模式,对税收治理提出了挑战。数字经济具有以下方面特征:对无形资产前所未有的依赖,数据(尤其是个人数据)的大规模运用,利用免费商品获取外部价值的多边商业模式的普遍采用,以及对价值创造地的判断困难。这就形成一个重要的问题,数字经济中的企业如何增值并产生利润,以及数字经济如何与来源地、居住地概念相联系以及税收收入性质的确定。同时,新的经营方式会导致核心经营功能的重新布局,最终形成不同的税收权力的配置,产生低税收。具而述之,一是随着经济主体的多变性及复杂化,税务机关控制税源的难度及复杂性大大增加;二是随着互联网与传统产业的深度融合,一方面经济活动日益复杂化,另一方面经营形式逐渐多样化,税务机关控制税基的难度亦在增大;三是数字经济下,地理空间上的常设机构及固定营业场所变得模糊不清,从而增加了税源发生地认定的难度;四是在税源与价值创造相互分离的情况下,利润的归属难以简单地做出判断,尤其是国际贸易和国际经营活动利润归属问题。

另一方面,面对大数据所带来的海量涉税信息,税收机关难以有效整合、利用。大数据时代,信息是最重要的资源、生产要素及社会财富。然而,税务机关整合利用涉税信息能力的提升远远滞后于信息化的蓬勃发展。首先,税务系统内部各种信息缺乏有效整合。尽管旨在实现全国税收数据大集的金税三期系统的试点在有序推进,但就目前而言税务系统内部信息仍旧分散在综合征管系统、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及出口退税系统等各种系统中,整合性明显不足。其次,各级税务部门缺乏对高度智能化的企业信息系统的了解,难以有效分析,甚至无法分析存在该系统内的大量企业会计核算和生产经营数据,从而无法掌握企业真实的生产经营情况。再次,各级税务部门利用第三方涉税信息效率偏低,体现在财政、房管局、银行及工商等部门之间的信息孤岛,以致涉税信息无法共享;缺乏有序、科学的涉税信息的收集程序及规则,以致面对涉税信息反应不够灵敏。

二、“互联网+税务”的法律留白

应该说,现行税法及以此形成的税制基于大工业时代的经济运行模式而建立的,对于数字经济的新型运行模式存在诸多失灵的法律风险。

(一)传统经济关联原则的式微

税收管辖权的行使,主要依据的是经济关联原则,特别强调经济活动与特定有形场所(常设机构或不动产所在地或企业实际管理地)。但面对以互联网和通信技术为支撑的数字经济,原有的经济活动与特定有形场所的联系不再那么具有严密的逻辑性,更多的是具备偶然性和随意性。因此,借助经济活动与特定有形场所的关联进行税收管辖权的划分是不合理的,有时甚至是不可能的。一则数字经济下,伴随确定税收管辖权的连接因素的消失或模糊,传统居民地管辖权和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认定标准难以发挥功效;二则传统按照交易标的性质及活动形式区分界定所得的定性标准难以适用数字经济下所得的定性;三则在价值链管理模式下,关联企业的功能剥离及有序配置替代了操纵转移定价,使得该原则的运用陷入窘境。此外,企业与消费者的交互性亦使得利润的归属地难以确定。可见,传统以有形场所为要素判断经济关联的规则,难以适应数字经济下企业运营模式和价值形成机理的变化,亟待拓补。

(二)规则漏洞导致BEPS的泛滥

如众所知,混合错配、转让定价、资本弱化、受控外国公司(CFC)及跨境电子商务是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BEPS)的主要方式,而随着数字经济及大数据的深化而愈演愈烈。虽然,现行税法对上述行为方式予以了规制,但是几乎所有的法律规则皆是立足理论层面而进行的制约,难以适用实际操作。以资本弱化为例,《企业所得税法》从债权性投资、权益性投资及其之间的比例三个方面予以了一般规定,但对于债权与股权的比例计算时点等具体问题并没有明确,难以有效及准确地判断企业是否实施了资本弱化避税行为。又如CFC规则,何为合理经营需要及是否需要根据消极或积极性质划分所得都未得到明确回应。此外,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反避税立法阙如。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为BEPS的泛滥提供了温床。微软通过在爱尔兰、新加坡和波多黎各的“海外地区业务中心”转移大量盈利,规避我国税款8.47亿元就是佐证。因而,必须完善反避税规则,以遏制BEPS的横行。

(三)涉税信息共享法律机制欠缺

现行税收征管法虽然要求“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共享制度”,但未能破除既得利益体系,使得税务机关与政府及其他管理机关的涉税信息依旧呈“信息孤岛”之状,因而难以发挥各部门涉税信息的集群效应。同时,它也只是规定银行、住建、海关、工商等第三方主体应该支持、协助税务机关执法,但是并没有明确这些第三方主体有向税务部门报告涉税信息的义务。此外,还赋予了税务部门在税务检查环节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依法采集信息及查询的权利,但其适用范围受到严格限制。因此,关于涉税信息共享法律机制的规定实则是一纸空文,不具有任何可操作性。对此,《税收征管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增加了一章“信息披露”以强化涉税分享机制。殊不知,税务机关试图将纳税人所有涉税信息进行收集的规定,既给第三方设置了不合理的负担,亦不利于获得有效的信息,更对公民权利、经营自由及政府职能分工的侵害,明显违背了比例原则。

(四)数据权及其法律保障不完善

大数据时代,海量的涉税信息被收集、处理、交易及应用,个人信息安全、社会安全及国家安全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但是,我国现行税法规范,甚至是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皆没有对数据权这一新型权利的保障提供有效的方案。一方面,纳税人权利话语在税法规范体系中匮乏的现状,就决定了纳税人数据信息权保障机制的不健全。现行税收征收管理法明确了纳税人提供涉税信息的义务,但对于纳税人涉税信息数据权的保障只字未提,即使不久的《税收征管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也只是一味强调提供涉税信息的义务,并没有针对涉税信息数据权保护的条款设计。另一方面,由于大数据发展尚处初级阶段,国家战略上的数据及其权利保障尚未进入法律保障的视野,我国在大数据保护方面的政策法规还付之阙如,税收数据权的法律保障更是如此。

三、“税务+互联网”的法治保障

要全面落实“税务+互联网”行动目标,必须在深入细致的分析数字经济与大数据的特征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健全相关税法规则。

(一)现代经济关联原则的改进

经济关联原则对于处理税收管辖权问题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理应在数字经济时代予以坚持,但应根据数字经济的特点予以修正,即“从以前倚重有形场所转向有形场所与虚拟空间相结合,结合企业价值链,对企业的价值贡献因素进行全面考量,在此基础上识别相关关联要素”。对此,OECD在BEPS行动计划中提出的“价值创造”理论值得借鉴。首先,为契合数字经济虚拟性特征,可采取“实质性存在”(包括数字化或其它形式的实质性存在)替代“常设机构”作为税收管辖权的连接因素。其次,通过识别价值创造的关键要素和环节,分配企业利润,继而划分税收管辖权。换而言之,“实质性存在”和“价值创造”是经济关联原则在数字经济时代的进一步发展,而消费者和消费市场是价值创造的实质关联要素。据此,现代经济关联原则得以修正。需要指出的是,数字经济的到来并不意味传统经济模式的消亡,因而传统经济生产模式依旧适用传统规则意义上的经济关联原则。

(二)完善反避税规则应对BEPS

为应对BEPS,必须完善反避税相关规则。就转让定价规制而言,一是建议通过细化转让定价调整方法及采取案例明确相关操作程序的方式加强其适用性;二是根据无形资产的特点详尽其转让定价调整方法,以便税务机关可视具体情况进行相关判定及操作;三是强化预约定价协议的法律效力、举证责任、救济机制及违约责任等方面的立法研究,以增强其制度的实用性。就资本弱化规制而言,参考美国和OECD的策略,在采取固定比率法下,视债务和股本的比例而明确企业审查的范围;同时,限制企业从股东处借入资金利息的税前扣除。就受控外国公司规制,须对“合理经营需要”等条款进行细化,增加“无避税动机豁免”、“微量所得豁免”等解释性税收条款,并依据积极与消极所得的不同性质采取不同课税措施。此外,还需认真对待混合错配安排规制,必要的时候予以引入。当然,对于电子商务、云服务、在线广告及虚拟货币等数字经济新商业模式立法应及时跟进,以回应社会需要。

(三)涉税信息共享制度的立法完善

高效的涉税信息共享制度是推进税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础性制度,应以税收征管法修改为契机予以全面的完善。首先,立法应当明确涉税信息内涵与外延,奠定涉税信息共享制度的基础。其次,应通过立法打破部门壁垒,构建不同领域及环节纳税人涉税信息的共享机制。明确工商、住建、银行等政府其他管理部门向税务机关报告纳税人涉税信息的义务,联合政府管理部门力量,对不同领域涉税信息进行整合与应用,以此构建一个先进、严密的信息共享系统。再次,建立健全纳税人主动提供及第三方主体被动提供相结合的涉税信息提供制度。纳税人应通过定期纳税申报及应税务部门要求提供其掌握的、真实可靠的涉税信息;而第三主体则是对纳税人信息不充分、不客观、不真实的补充及矫正,在税务机关发出书面查询函之后,就其领域相关的纳税人涉税信息进行供给。此外,立法上还必须对税务机关获取涉税信息的目的予以明确,除为税收目的,不得向第三方披露。同时,接触纳税人涉税信息的组织或个人负有信息的保密义务。

(四)数据权确立及其保障机制健全

法律因回应社会需要而产生,须及时跟进社会发展。当数据承载着资源、财富及生产要素,必然应受到立法的确认,并加以保障。在个人方面,首先应明确个人数据权的法律地位,坚持个人数据权保护之消极同意、质量与安全、处理有限及保证主体参与的原则;其次,根据纳税人信息数据有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基本生产经营及涉税负面信息之别,实施不同的保护规则。对于非法窃取及侵害纳税人信息数据的,应课以法律责任。在国家方面,税收资源是国家的重要战略资源,事关个人安全、社会稳定及国家兴亡,数据的利用和占用必将成为国家间税收竞争和博弈重要法器,所以必须确立税收数据,即享有税收数据管理权和税收数据控制权。任何组织或个人均不能篡改、伪造、毁损、窃取及泄露涉税信息数据,否则将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

【参考文献】

[1] 经济与合作与发展组织:《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解析与应对》,廖体忠、李俊生编译,中国税务出版社2015年版,第76页。

数字时代社会治理范文第2篇

关键词:城市市政管理;方法;数字化建设

中图分类号:TU99文献标识码: A

一、现代市政管理方法

1.1经济方法

经济方法是市政管理方法之一,主要指政府借助经济手段,遵循一定的规律来维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与市民利益之间的平衡。经济方法的运用最终要以引起的社会效果为考察对象,所以,市政管理部门在运用经济方法时要综合考虑市政管理效果及市民经济承受水平。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过程中,政府部门、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存在利益冲突,城市各部门之间的关系也错综复杂。为了进一步处理好国家、集体及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促进城市基础设施与系统的正常运行,市政管理部门需要运用价格、税收、财政等经济杠杆,充分发挥经济杠杆的作用,才能够实现利益平衡,才能够间接维护城市基础设施及系统的正常运行。物价及税收是与市民生活密切相关的两种经济活动,这两者的变化会直接影响到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所以,市政管理部门在管理工作中要能够充分利用这两种经济工具,使市政管理工作发挥更大的作用,要能够鼓励城市居民积极配合市政管理工作,主动参与到市政管理工作中来。

1.2行政方法

行政方法是市政管理方法中最为传统也最为常见的一种方法,主要是指政府部门利用行政手段对城市基础设施进行监督与管理。行政方法经常被认为是政府主要职能之一,因为行政手段具有一定的权威性与不可抗拒性,政府运用行政方法下达行政命令,就意味着该行政命令具有强制性。正因为这种强制性,行政方法才被视为政府部门特有的权利特征,其代表了政府的意愿,是政府部门的决策。行政方法是政府部门一种命令的下达与执行,这就使得行政方法的使用需要经过上下级的传达过程,这种纵向的管理方式不需要在命令的宣传上花费太多时间,具有传播速度快、效果显著、有令即达的特征。城市居民需要严格遵循政府部门的各项规章制度来确保该行政命令的执行,由此可见,行政方法具有强制性与实效性。市政管理部门在使用行政方法的时候,要能够确保行政职权与职责的统一,要能够明确各部门的行政权限及管辖范围,同时还需要进一步落实责任制,以确保市政管理部门在执法过程中保

1.3咨询方法

最近几年,随着管理理念的创新,咨询方法在市政管理工作中逐步发展起来。咨询方法就是市政管理部门以采纳各咨询研究机构的专家学者及社会群众的意见为基础,充分研究、认真分析各种意见,最终使政府部门的决策更加科学合理,更加合乎民意,能够使一些复杂棘手的问题得到快速有效的解决。随着我国社会机构的逐步建立与完善,社会咨询机构的数目与质量都与日俱增,更多的专业咨询人员参与到市政管理工作中来,为市政管理部门的管理工作提供了较多的意见。咨询方法有利于确保市政管理工作符合民意,能够得到群众的广泛支持。

二、电子治理

2.1电子治理的意义

①有利于市政府的角色和管理观念的转变。传统政府的工作模式以政府为中心,而电子治理则不然,其将建立以公众需求为导向的服务型政府。②可以大大提高信息传递的速度和效率。③对促进政务和信息公开有重要意义,可大大增强政府工作透明度。因为政府本身是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的制定者,又拥有大量的公共信息,对公众而言,它处于信息强势地位。④电子治理推行对现代民主社会的形成有较大作用。科学技术包含着民主的成分,再加上网络技术的发展,利于中国的民主与法治。

2.2实行电子治理的面临挑战

目前,中国的网民群体仍以青年为主,总体网民中的31.8%都属于18-24岁的青年。这个年龄段的网民中,学生占有重要地位,其比例最大为28.8%。中国网民年增长率为53.3%,其中绝大多数属于学生。城镇与农村的互联网发展水平仍存在很大差异,城镇居民的互联网普及率是27.3%,农村仅为7.1%。青少年中学生虽然是网民的主体,他们的身份地位决定其绝对不是现实网络消费的主力军,但却会成为未来网络消费的主体。城乡及城市网民之间的差距,都会存在不足。其次信息安全问题将会越来越突出,并且信息失真和各类信息泛滥问题。如何保障电子治理信息安全及真实性,是实行电子治理所应面对的难题。

另外,在我国特殊国情下,电子治理的实施不具有普适性,但那些有优势条件的城市可先发展, 再带动乡村信息化, 最终实现社会电子行政、电子商务、电子服务等融合一体。可喜的是很多城市都提出“数字城市”建设,可见,未来的城市一定是在电子平台上高速互动的“数字城市”。

三、现代市政管理数字化建设

近年来,我国一些部门大力推行电子政务,这样使得在基础设施和应用平台建设两个方面方面城市市政管理数字化取得了较大进步。

3.1数字化建设存在的问题

目前越来越多的城市市政管理部门建立了办公局域网、OA系统等,提高了办公效率和对外的公众形象。城市市政管理数字化建设存在较多问题。

3.1.1缺乏高起点、高标准、统筹兼顾的战略发展规划

市政管理部门出台的规划中缺乏数字化发展的战略规划,即使出台的规划也缺乏统筹规划,导致彼此之间很难协调。最终使数字化统一平台不能较发挥其作用。

3.1.2数字化发展平台的体制机制僵化

从体制这个角度看,市政管理的数字化建设中存在较为严重的重复建设的现象。并且市政设施和公用事业管理的系统很多方面不统一,也不能进行数据交换,数据不能共享。要整合这些数据,需要付出比建设更大的代价。

3.1.3市政管理数字化队伍建设不适应快速发展的数字化要求

目前市政管理数字化队伍建设的总体水平较低,有些要求较高的技术岗位人才少, 而很多从事市政管理工作的人员缺乏数字化知识的储备。这就导致其不能适应高速发展的平台安全建设的需要。

3.2数字化建设的途径

目前市政管理数字化建设应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改革其体制建设,从而使我国市政管理数字化工作上一个新台阶。要想搞好市政管理数字化建设,首先要加强市政管理数字化规划,这是市政管理数字化规划的必经之路。规划就要规划一个相对统一、完整的,涵盖市政、园林绿化、市容环卫、水务公用事业等领域相关基础数据的数字化市政管理平台体系。在此基础上,要规划一个智能决策支持系统。同时市政管理部门要进行统一筹划,解决一系列问题,实现各系统相互兼容。其次合理的制度化分权下地方政府也获得较大的主动性,能够根据当地情况执行中央政策并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下推动体制创新。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我国市政管理部门最常用的管理方法就是经济方法、行政方法与咨询方法。市政管理部门在管理工作中,要能够充分发挥这三个方法的作用,想做好城市市政管理工作,还应采取电子治理手段,虽然存在一定的问题,但城市市政管理的数字化建设正在发展,采取一定的途径会使其发展的更好。另外加强市政管理力度,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 完善市政管理的执法工作, 进一步做好城市市政管理工作。

参考文献:

[1]钱松.面向城市市政数字化综合管理的地理信息系统[D].复旦大学,2012.

数字时代社会治理范文第3篇

东营市东营区委、区政府为更好地适应信息化时代的要求,加快推进社会治理创新,在密切结合本区实际的基础上,设立了东营区数字信息管理服务中心,并着力于打造以“听民声、解民忧、集民智、聚民心”为服务宗旨的“民心在线”工程。这是东营区主动谋求政府职能转变、开拓创新社会管理服务模式的深刻体现。数字中心自成立以来,共接待全国各地考察观摩100多次,创新性的管理服务模式得到了有效的推广。

打造管理服务新平台,实现公共服务信息化

为实现公共服务供给和需求的精准对接,东营区于2013年开工建设数字信息管理服务平台,2014年建成投入使用,占地面积1200平方米。平台通过整合全区热线、视频、业务、数据信息资源,打造集政务运行管理、民生服务、社会治理、应急指挥等职能于一体的线上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平台的建成使用有效整合了政府各类数据资源,打破信息孤岛,实现了资源共享与跨部门合作,有效解决了公共服务传统供给方式存在的部门分割、资源分散、协作困难等症结。

整合各类资源,凝聚服务合力

为有效解决各部门之间工作相互独立,资源不能共享等问题,将全区语音热线、视频监控,业务工作、数据信息等资源统一整合,优化服务流程,强化行政监督,规范管理机制,提高办事效率。一是整合热线资源,实现“一号受理、协同办理”。将全区20部非紧急类热线资源统一整合到民生热线“8112345”,配备20个坐席,在传统单一的电话受理上增设手持终端、微信、网站、邮箱等多渠道24小时集中受理居民提出的各类求助、咨询、投诉、建议,实行“一号受理、分类处理、限时办理、跟踪回访”,畅通了群众利益诉求渠道。二是整合视频资源,实现“四位一体、同步监控”。将东营区公安、城管、文化等部门建设的2000余路视频监控资源全部整合到平台,建立起社会治安、交通秩序、市容卫生、文化管理“四位一体”同步快速监控管理模式,实现视频资源互联互通、资源共享。通过统一建设,集中管理,极大地减少了视频资源在各部门的重复投资,降低管理成本,实现了视频资源的综合有效利用。三是整合数据资源,实现“一次采集、多方共享”。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统一标准、联动采集、资源共享”的原则,对东营区范围内的人、地、事、物、组织等基础数据及区直各部门单位的公共政策和便民信息进行统计采集、存储,建成人口、法人、地理信息三大数据库和知识库,将各要素信息化、动态化地直观展示在三维仿真地图上,实现了数据的集中采集和共享共用,提高了部门的工作效率和数据准确性。四是整合业务资源,实现“不同业务、无缝衔接”。将区、街道、社区与居民密切相关的业务整合到区数字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建立了社会保障、社区服务、计划生育、老龄工作等19个业务模块,实现各业务工作的无缝隙衔接。

完善数据信息,夯实业务基础

为把系统建设成为全覆盖、全时段、精细化的综合信息系统,建成了人口、法人、地理信息三大数据库和知识库,作为数字信息管理服务平台运行的基本支撑。据统计,目前平台共有数据256406条,其中人口数据库录入辖区内常驻人口、流动人口信息240097条,法人数据库录入企业法人信息16309条,地理信息数据库包括三维仿真地图120平方公里、纯三维地图3.2平方公里,知识库录入政策法规、各部门办事指南等346类信息。同时为保证数据库信息的准确性,各级配备专职管理员实时更新、动态核查修正数据库信息,并将各要素信息化、动态化地直观展示在三维仿真地图上,为政府分析基层形势、研判动态趋势、处理突发事件、集合各种资源提供了前期准备,成为开展各项任务重要信息基础和事实依据,实现了基础工作信息化,信息工作基础化。

优化公共服务,增进民生福祉

数字信息管理服务平台目前主要包含政务服务平台和民生服务平台,其中政务服务平台包括行政办公、电子政务、网格化管理、智慧党建、数字城管等系统,民生服务平台包括民生热线、民心在线网、社会养老、社情民意调查等系统。

东营区民生热线8112345,在协调社会关系、化解社会矛盾、解决百姓困惑、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热线把事件分为求助、咨询、举报、投诉等8个类型,并划分为城市建设管理、居民生活、三农问题等14个大类、75个小类,受理的每一件事都完成受理、转办、回访这一流程并由话务员详细记录、归类。为保证事件受理质量,设置了效能监察专席,实行效能监察制,负责热线工作人员和热线事件受理部门、单位的监督工作。热线每个月通过简报、区报专栏等渠道向社会公开热线受理情况,方便群众监督,不断提高为民服务的效率和水平。民生热线自运行以来,共受理群众来电、区长信箱、微信事件、社会养老、网格化管理等各种来源的事件10万余件。同时民生热线还兼顾社情民意调查功能,通过对辖区内居民进行电话调查,为公共政策制定提供坚实广泛的民意基础,从而提高公共政策制定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为拓宽为民服务渠道,东营区数字信息管理服务中心在民生热线的基础上,开通了民心在线网和“东营区数字信息管理服务中心”微信公共服务平台。民心在线网开设社区服务、办事中心、查询中心、大厅、诉求中心、查询服务等板块,微信公共平台,提供投诉建议、政策咨询、便民服务(家政服务、违章查询、地图导航)等服务形式。民生热线、民心在线网、微信公共服务平台已实现了互联互通,居民通过任何一个渠道就可以满足投诉、建议、咨询等多种需求。

除当前的政务服务平台和民生服务平台外,目前正在加快推进第三大平台――居民生活服务平台的建设。各社区将吸纳社会优秀加盟企业、一技之长服务者、党员志愿队伍加入,采取收费与志愿服务相结合的模式,为居民提供服务。同时通过建立完善的服务商监督考核和准入退出机制,对服务商准入、运营、退出全过程实行动态监管,结合服务开展、质量回访等情况,淘汰服务能力弱、管理水平低、综合信用差的服务商,并定期开展培训、比武等活动,确保为社区居民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优质服务。

运用“互联网+”新手段,实现居家养老智慧化

东营区政府通过整合全社会的养老服务资源,并将其融入数字信息管理服务平台,使其成为连接老年人和服务机构的中枢。东营区数字信息管理服务中心联合东营区民政局,建成集老年人服务需求受理、服务工单派发、服务质量回访、监督管理功能于一体的社会养老服务中心。将居住在城区范围内、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全部纳入服务范围,由加盟企业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便民、健康护理、精神慰藉等居家养老服务。把老年人的服务分为A类和B类,A类为城镇“三无”老年人、困难“空巢”老年人、80周岁以上无固定收入老人,由政府按照每人每月平均300元的标准为其购买服务项目,并免费配送“关爱通”呼叫终端,加盟企业按约定上门提供服务。B类可根据老年人个性化需求,采用网上预约或拨打8112345服务热线的方式,由老人自愿购买养老服务。目前,为东营区1043名城镇A类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上门服务近5万次。同时做好对3家加盟企业服务质量的回访,并将回访结果作为考核加盟企业的重要依据,真正让老年人能够享受到放心、安心的居家养老服务。

“互联网+养老”服务模式,有效利用了电脑、电话等互联网技术和大数据平台,及时、准确、完整地将老年人的需求传递给养老服务供给方,在最短的时间内提供了高质量的专业化服务,同时也推动了当地养老服务行业的发展,为更多的家政服务人员带来了就业机会,实现了养老的互动性、个性化、产业化和智慧化。

推行网格化管理新模式,实现社会治理精细化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要以网格化管理、社会化服务为方向,健全基层综治服务管理平台,及时反映和协调人民群众各方面的利益诉求”,这是网格化管理首次被上升到国家层面。东营区为适应社会治理的这一新形势、新要求,在全区推广网格化管理,并打造了东营区全新的社会管理服务模式,即以数字中心为中枢,区、镇街、社区、网格、楼院五级管理服务的层级联动新模式。

按照“方便群众、便于管理、规模适度、全面覆盖、动态调整”的原则,根据城乡居民居住区域方位和辖区人、户、房、组织分布情况,按照300―500户的规模,将东营区的每个社区划分为848个基础服务管理网格,每个网格配备一格三员(网格长、网格管理员、网格联络员),所有网格实行全区统一编码管理。区、街道、社区作为一、二、三级网格,分级建设数字信息社会服务管理服务站,为网格员配置了“民e通”手持移动终端设备并对其进行岗前培训和岗中学习,使其利用手持移动终端,实时更新人口、法人数据库,对网格内日常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并尽早察觉问题,争取解决问题的先机。

在网格化管理的施行中,将网格内的事件分为日常事件、一般事件和较大事件。日常事件是网格员在每日的巡视中可以自行解决的问题,一般事件是需要镇和街道解决的问题,而较大事件则是需要区直部门协助解决的。网格管理员需要按照事件登记分类上报并上传事件解决前后的图片和文字说明。通过合理设置网格,确保系统服务在东营城区的全覆盖、无缝隙,从而将社会治理触角延伸到社会最末梢,把服务工作做到了群众身边。网格化管理自运行到今年6月底,共处理日常事件113153件,一般事件2249件,较大事件86件,入户走访4282次,处理各类事件总数正在以每周2000多件的数量不断增长着。

网格化不仅是加强管理,更是强化服务;不仅重在发现问题,更要重在解决问题,尤其要更加突出为民、利民、惠民的目标,根据群众的需求不断拓宽为民服务内容和提升服务水平。为规范网格化管理,东营区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网格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并实行网格包靠制度,由中心选派业务能力强的工作人员包靠各个街道,及时解决、反馈基层网格管理员在日常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通过不断健全网格工作的运行机制,实现民情联系无遗漏、社区管理无盲点。同时开展“最美网格员”的评选活动,以鼓励网格员不断完善自身,树立服务意识,准确传递与掌握基层群众的诉求与呼声。

数字时代社会治理范文第4篇

中国新媒体发展报告No.3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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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新媒体发展报告(2012版No.3)/新媒体蓝皮书》编著者尹韵公。作为国内唯一的新媒体蓝皮书,《中国新媒体发展报告(2012)》全面盘点新媒体发展现状,分析新媒体大势。纵论新媒体之遒。当前新媒体发展进入一个极为特殊的成长阶段。一方面,新媒体在全面而深刻地影响着人类的社会生活,成为推动社会发展的新力量;另一方面,新媒体的“双刃剑”功效凸显,新媒体治理成为世界普遍难题。专家解读新媒体热点:网络对谣言是否真有自净化作用,微樽传播为何具有中国特色,社交媒体如何影响世界政治,全球新媒体发展动向,中国网络舆情的特征……新媒体在与现实社会的冲突和融合中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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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BI 总报告

B.1 成长中的新媒体:虚拟和现实社会的冲突与融合

一 发展态势:新媒体成为推进中国社会成长的新力量

二 传播转型:虚拟和现实社会的冲突与融合

三 成长特征:具有中国特色的新媒体生态

四 应对策略:中国特色的新媒体发展战略和治理之道

BⅡ 热点篇

B.2 网络对谣言的自净化作用研究

B.3 微博的发展态势、传播特征及治理策略

B.4 微博舆论形成与互动机制的实证研究

B.5 微博对新闻报道的影响

B.6 社会化媒体:网络时代的关键转折

B.7 世界政治中的社交媒体与数字行为主义

B.8 三网融合背景下建设中国广电网的宏观战略思考

B.9 2011年中国网络舆情指数年度报告

B.10 2011年中国社交网络舆情发展态势

B.1l 社会转型风险与网络舆论——对网络舆论发生机制的实证研究

B.12 中国网络舆情监测产业发展状况、问题与对策

B.13 全球新媒体的发展动向

B.14 中国新媒体产业园区发展报告

BⅢ 网络媒体篇

B.15 2011年的中国网络媒体与网络传播

B.16 中国主流媒体网站管理现状调查分析

B.17 “2012年两会”互联网专题报道效果分析

B.18 2011年新媒体视频发展报告

B.19 2011年中国网络游戏发展报告

B.20 2011年数字音乐发展报告

B.21 2011年中国网络广告发展报告

BⅣ 移动与电子媒体篇

B.22 新闻网站移动化发展报告

B.23 《前线手机报》:党刊的移动化传播探索

B.24 移动APF应用状况调查报告

B.25 2011年中国IPTV发展报告

B.26 20l年中国手机电视产业发展报告

B.27 20l年中国手机报发展概况

BV 借鉴篇

B.28 欧盟的数字化战略与新媒体发展

B.29 2011年中外电子书产业发展报告

数字时代社会治理范文第5篇

一、大数据时代:社会治理研究的新变革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围绕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目标,不断创新社会治理体制。在大数据时代要创新社会治理,必须把握大数据对社会治理带来的冲击及其新的变革需求。

最早预言大数据时代的是未来学家阿尔文・托夫勒,他1980年在《第三次浪潮》中写到:“如果说IBM的主机拉开了信息化革命的大幕,那么大数据则是第三次浪潮的华彩乐章。” 2006年3月英国启动“数据权”运动;2012年3月,奥巴马宣布美国政府投资2亿美元启动“大数据研究和发展计划”;2012年5月29日联合国推出“数据脉动”计划。为此,英国牛津大学教授维克托・迈尔・舍恩伯格在《大数据时代:生活、工作和思维的改变》中判断:史无前例的大数据时代已经来临!《连线》杂志主编克里斯・安德森甚至大胆断言:数据洪流将会带来理论的终结,他认为:“面对大规模数据,科学家‘假设、模型、检验’的方法变得过时了”。且不说大数据将终结理论这一观点对错与否,大数据时代的确将促使社会治理研究产生以下四大新变革:

1. 社会治理研究思路的变革。

随着全球化、信息化、网络化的深入,“大数据”给社会建设、社会治理带来的挑战更是前所未有:不仅数字化的书籍、报纸、图片、视频等海量数据需整合、提炼和分析,而且网络泄密、对隐私的侵犯等行为日益增多,影响着网络社会和现实社会的安全、和谐与稳定。以往基于社会局部“现实”的抽象分析方法,以及基于少部分人的需求来逻辑推演、预判大多数人的现实与未来需求的社会治理、社会建设思路,是无法破解“大数据”时代社会治理面临的种种问题的。因此,必须变革以往社会治理的思路,将对局部“现实”、少部分人的需求研究,转向覆盖更广泛、涉及更多人的大数据分析,从大数据中预测社会需求,预判社会问题、社会安全,从大数据中探索社会治理的多元、多层、多角度特征,在满足不同时期、不同群体、不同阶层人民群众需求的过程中,创新社会治理、提升社会建设水平。

与全球化相关联的大数据时代,对社会发展研究的思路、对象、方法提出的挑战,只有以全球化为背景、以问题为导向,进行跨学科合作,运用交叉学科和过程方法,才能破解社会发展中的难题。

2. 社会治理研究对象的变革。

以往的社会治理研究对象主要有两个:一是把社会治理的研究等同于社会研究。结果是在社会的研究中,过多地运用西方社会的理论来分析研究中国社会,或是用某一“社会”解剖的知识来推导、演绎为另一“社会”的治理、建设与发展,以植根于某一特定民族、历史的具体境遇的社会文化来说明与解释另一民族的社会文化现象,很难提出能够解决现实社会问题的满意的方案,以至于我们在对待西方文化时常常出现“西方化”与“本土化”的论争。二是把对社会治理的研究等同于对社会管理的研究。结果一方面束缚了社会治理的手脚,另一方面夸大了社会管理的作用。因为社会建设、社会改革、社会治理都是大概念、大事情,而社会管理作为政府职能,只是其中的一个子项。

大数据时代的社会治理,既要研究“社会”,又要研究“治理”,更要研究“大数据”。一是要研究人们互动、交流、交往过程中不同人群在QQ、微博、微信以及互联网网络平台上发送的各种图片、图像、视频等非结构化、半结构化数据背后人的情感、兴趣、价值观等现实社会各方面形成的大数据情况;二是要研究政府作为社会治理的主导,在提供社会服务、社会保障,创新社会治理等方面各种结构化、非结构化的数据,并将结构化的数据做纵横比较,从中发现政府社会治理的客观水平及其未来走势,以更有针对性地推进社会治理,以社会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推进社会现代化。

3. 社会治理研究方法的变革。

社会治理,强调的是对“社会”的“治理”。以往的研究方法,一是着重于对“社会”的定性与定量研究,定量研究也常常采取问卷调查、座谈、访谈的抽样调查方法采集数据。然而,再好、再合理的抽样方法,反映的总是对局部和部分人群、阶层的研究结果,随机偶然性较大,缺乏准确性;二是着重于对社会治理的比较研究,即比较社会的“治理”条件、特点、环境,或是对听取汇报、座谈调研、问卷调研的情况作分析概括,提出社会建设的要求、治理的体制机制、治理的路径方法以及治理的绩效。近五年来,全国各省市自治区在社会建设方面的大量投入,在社会保障、社会服务、社会治理等方面的建设,已积累了海量的数据,但这些数据都是孤立的、离散的,是半结构化或非结构化的。因此,大数据时代的到来,需要我们对各类、各层次的数据进行发掘、整合,从中发现全国各省市自治区在社会治理、社会建设方面的客观水平,发现共同的建设规律以及不同的特点,通过实施差异化社会治理战略,更全面有效地创新社会治理,推进社会建设。

4. 社会治理能力的变革。

面对数据快速渗透到经济社会生活的每一领域、每一部门、每一单位,面对数据的大量化、多样化、快速化,面对全球数据每两年翻一番的趋势,大数据分析能力如何,就成为提升社会治理能力的关键因素。目前我国就社会治理的大数据而言,一是缺乏对社会治理大数据进行分析的能力,而这种分析能力又与相关人才的培养和支撑密切相关;二是缺乏根据大数据而形成的社会治理需求从而转化为有效社会治理、社会服务的能力;三是缺乏通过对社会治理大数据的分析,预测和判断未来中国以及各地区社会治理特征和趋势的能力。以往更多的是感性的判断预测,或是理论的逻辑推演预测。要适应大数据时代社会治理的需求,就必须在上述三种能力上加强建设,积累大数据时代社会治理的资本。

二、双重世界:社会治理大数据的特质、研究路径

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我们认为社会治理的本质是:在党的领导和政府的主导下,动员社会广泛参与。从根本上说,就是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并落实到社会建设的实践中。显然,社会治理涉及政府、社会、市场各个组织、各个方面。当代中国社会治理大数据分析研究,不仅要重视上述实体社会方方面面的分析,而且更要注重网络社会大数据的分析研究。因为对网络社会治理的难度更高、情况更复杂。但是,不管是网络社会还是现实社会的治理,需要弄清的是社会治理大数据所共有的本质特征及其研究路径。

1. 社会治理大数据的“双重”特质。

如果说10年前我们对现实社会与网络社会的区分是“现实”与“虚拟”,那么,随着信息化网络化的快速发展,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虚拟世界”里的数据量极其快速地增长。2011年全球被创建和复制的数据总量为1.8ZB(10的21次方),其中75%来自个人(主要是图片、视频和音乐),远远超过人类有史以来所有印刷材料的数据总量(200PB)。过去几年全世界产生的数据量甚至超过了历史上2万年来产生的数据量的总和。预计到2020年,全球数据量将达到令人恐怖的35ZB,被称为“大数据摩尔定律”。面对大数据(尤其是图像、视频等非结构化数据)对“虚拟世界”的渗透、影响,虚拟世界的匿名性、非对称性、非真实性,正在被具有对称性、真实性(真实的画面、真实的情感等)、即时性特征的“镜像世界”所取代。

早在1991年,耶鲁大学计算机系教授戴维―杰勒恩特就指出,互联网的终极世界是“镜像世界”。“镜像世界”如同人在镜子中的映像那样,镜像世界和现实世界本身存在着真实的关联和表达。正因为镜像世界的产生,所以现实生活中人的喜怒哀乐,现实人在社会中的各种活动,都借助物联网、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技术,迅速“镜像化”。可以说,人类的科学技术已经发展到了可以开始“镜像化”的阶段。

“镜像世界”的产生,本质上反映的是人类社会生存方式的一种转变和扩展,即人类的社会生存方式从单一的物质实体生存向物质实体生存及其镜像化生存融合的社会综合生存方式转变。“镜像化生存”是指以计算机、网络等硬件为基础的,以数字化数据及其运算来表征显示物质世界中各种真实关系的社会生存、社会交往方式。比如,消费者通过网络,通过鼠标、键盘就可以完成传统的购物行为,那么,这种行为就可以看作是购物过程的镜像。其中的深层逻辑关系没有改变,但实现方式却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在当今世界,网络社区、网络店铺、网络课堂等都可以看作是物质实体世界的社区、店铺、学校的镜像存在。而人类在计算机网络里完成的本应在现实世界里完成的社会建设、社会治理实践,也可以称之为社会的“镜像实践”。显然,大数据时代的社会治理具有以“双重世界”为基础和研究对象的特质。

2. 大数据时代社会治理的研究路径。

镜像世界虽然是现实世界的“镜像”,但“镜像世界”又有相对独立性,即“镜像世界”以结构化、非结构化、半结构化数据的大量化、多样化、快速化积累和扩张,并冠名为“大数据”而区别于现实世界。因此大数据时代的社会治理研究,必须以“现实世界”为基础,更应突出关注“镜像世界”。

社会治理研究对象和路径的“双重性”,也要求我们辩证地认识与处理“双重性”的关系。人类所处的真实世界是一个非线性的存在实体,能够用结构化数据进行拟像的,仅仅是真实物质世界的一部分或者特例。伴随着网络世界与人类生存的进一步对接,在新的科学技术的基础上,现实生活中的非线性关系开始以非结构化数据的形式在网络空间里映射,这个过程就是网络空间拟像真实世界的过程。在当今世界,真实世界里的一切都在迅速被数据化,“谷歌”(Google)每年扫描100万本书和杂志,“谷歌地球”(Google Earth)在注释整个地球表面的地理信息,“脸谱”(Facebook)在注释我们的真实世界里的社会关系,手机、移动设备和可穿戴的传感器在不知不觉中记录人的声音、兴趣、表情、行动、心跳、睡眠时间,这叫“生命记录”(Lifelogging)。

一个现实世界的镜像版本如果想区别于网络社会早期的“虚拟世界”而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它必须具有和现实世界适时、同步的特征,即数据、信息及其在镜像世界中的相互关系要具备与现实世界对等的时效性。只有这样,这个镜像世界才有可能与真实世界建立起相关性并赋予自身无穷的价值属性,否则,所有的拟像都不再是镜像而仅仅只能成为没有生命力的幻影。

在这个意义上说,对镜像世界社会治理的研究,更应破解现实的真实世界社会治理面临的各种问题、各种困惑,更应多样化、快速化地反映现实世界社会治理的需求、社会治理的过程、社会治理的水平、社会治理的发展趋势,使镜像世界的社会治理更具真实意义、真实价值。

三、积累大数据行动:北京的社会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