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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理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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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理路径

社会治理路径范文第1篇

关键词:风险社会;治理困境;治理路径

一、我国风险社会的治理背景

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一方面,改革开放30年以来取得了丰硕成果,经济持续高速增长,国家综合实力和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另一方面伴随着现代化进程和社会转型的诸多社会问题日益凸现。转型社会的特有风险提醒我们必须对现代化的转型风险给予应有的关注。否则,亨廷顿“现代性孕育着稳定,而现代化过程却滋生着动乱”[][1]的判断就有可能应验,从而重蹈许多转型失败国家的覆辙。因此,如何应对风险社会的重大挑战并化险为夷,尤其是在风险社会治理领域,能否找到一种全新的应对挑战的有效模式,都是我们所应当给予解答的时代课题。

二、我国风险社会的治理困境

面对风险社会的严重威胁,政府被迫采取行动以化解危险,但政府和社会的努力却往往难以收到预期的效果,这不是因为风险没有引起政府足够重视,而是因为风险社会本身就存在着治理困境。

(一)有组织的不负责任

“有组织的不负责任”导致了这样一种社会后果的出现:一是尽管现代社会的制度高度发达,关系紧密,几乎覆盖了人类活动的各个领域,但是它们在风险社会来临的时候却无法有效应付,难以承担起事前预防和事后解决的责任;二是就人类环境来说,无法准确界定几个世纪以来环境破坏的责任主体,各种治理主体反而利用法律和科学作为辩护之利器而进行“有组织的不承担真正责任”的活动。

(二)部分风险的于事无补

随着科技的发展,人类已经有能力制造出足以毁灭人类自身的风险。很显然,这种足以毁灭整个世界的风险是无法进行补救的。

(三)风险知识的缺乏

解决风险社会的问题要求我们具备关于风险的知识,但遗憾的是我们掌握风险知识的速度总是严重地滞后于我们制造风险知识的速度。甚至风险方面的专家亦不具备充分的知识。这种风险知识的缺乏主要是因为人们通常无法准确地预测人类行动的未来影响。正是因为人们无法彻底克服在风险知识方面的局限性,人类社会或将永远处于风险社会之中。

(四)新的风险不断被制造出来

风险的产生最初来源于人类美好的愿望,人们在实现这些美好愿望的同时,新的风险被不断地制造出来。现代自然科学的成功倾向于使人们相信,真理的大门已经敞开,人类完全能够根据科学知识从根本上改造自然甚至人类社会。然而,人类理性的宏大实践,无不造成了严重的后果。

(五)风险治理目标和经济发展目标相矛盾

人类对财富的渴望常常使人们忽视已知的风险。在社会风险方面亦是如此,政府追求经济发展的努力通常使其忽视财富分配、公民权利等问题的重要价值,最终导致社会分化和利益冲突。

三、我国风险社会的治理路径

(一)增强责任意识

风险社会带来的极大不确定性使民众对政府的工作充满期待。在这种情况下,政府要责无旁贷地承担起风险管理的责任。勇于承担责任要求政府在思想上强化责任意识,行动上积极化解风险,勇于承担风险带来的后果。

(二)促进危机管理常态化

以往应急式的危机管理方式已不能适应风险社会的现实需要,实现危机管理常态化成为政府必然的选择。危机管理常态化是把危机管理作为政府日常管理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常设的危机管理机构,实现危机管理活动的日常化。实现危机管理常态化也有助于政府及时发现和防范各种风险,从而把握危机管理的最佳时机。

(三)提升自我认知能力

为了克服政府知识的有限性,避免因政府行为不当带来的风险,政府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出努力。首先,政府应保持一种谦逊和好学的态度,不断增进政府的认识水平和管理能力。其次,要保持政府行为的开放性。再次,建立灵活的政府机制。最后,适当减少政府对社会事务的干预。

(四)提高政府对风险的预测能力

提高风险管理效能的关键在于在风险发生之前准确预测并有效防范风险。政府行为的前瞻性与科学性是一致的,在迅速变化的社会环境中,没有准确的预测就不会有科学的决策。

(五)建立多元合作机制

虽然政府应承担起风险社会治理的基本责任,但风险社会的不确定性和政府知识、能力的有限性使提高政府行为的前瞻性和科学性只能部分地缓解风险社会的治理困境。实现对风险社会的有效治理还需要充分发挥其他社会主体的智识和功能,这就要求建立广泛的治理风险的社会合作机制。

参考文献:

[1][美]塞谬尔.P.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2

[2]楚德江.风险社会的治理困境与政府选择[J].华中科技大学学报,2010,24(4).

作者简介:

刘孟娜(1992.4~),女,河南平顶山人,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行政管理专业2014级研究生,研究方向:危机管理。

社会治理路径范文第2篇

上海的率先发展,内在地包含了上海不仅要在经济发展上领跑全国,而且要在社会管理上实现率先突破、做出表率、提供经验的要求。目前上海发展中的问题和矛盾已溢出经济领域,经济改革对社会发展和进步的驱动空间日益逼仄,单纯依靠经济改革本身已不足以为社会发展提供持续的动力。上海发展中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的问题,就突出地表现在经济发展与社会建设与管理的不同步上:相对于经济体制,社会管理落后,社会结构滞后。如何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以激发社会活力、释放社会空间、促进社会整合、防范社会风险、化解社会矛盾,降低社会总体运行的代价,推动城市全面转型升级,是亟须我们精细考虑的“顶层设计”。

一、以良性立法拓展法律空间、奠定治理基础

社会管理的正常运行取决于权力的法治化程度。社会管理的法治化,意味着主要用法律、法规来规范权力行使的范围、限度、方式和程序,建立起一整套调整公共权力运行的法律法规体系,设计出一套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社会管理运行机制。立法,是赋予一系列由社会主体所共同认可的价值准则以国家强制力的活动,立法越是完善、发达,其所统摄的价值标的就越多,离应然状态也就越近。

上海地方立法成果颇丰,已基本涵盖社会与生活的方方面面,大体做到了有法可依。在人大立法方面,改革开放30年的前半期着重制定新法规,积极应对迅速变化的社会现实,后半期更加注重法规的实效性和稳定性,近10年来,立法重点逐步从经济领域转向社会领域,立法的民主性和创制性也有所提高。在行政立法方面,由改革开放初期注重经济发展、社会管理方面的立法,到20世纪90年代侧重有限政府、责任政府和效率政府的立法,再到最近10来年注重政府服务职能、关注民生和建设阳光政府的立法。[1]但法律体系内部尚存在一些结构性的问题,与社会管理的要求脱节:

一是在立法质量方面尚有欠缺。部分地方性法规(含地方政府规章,下同)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的色彩,不能适应新的形势的要求,不能反映客观规律,针对性不强、措施不够有力,难以操作,不能有效解决实际问题。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下属的立法研究所曾组织对截止2007年上海现行有效的142件地方性法规进行“立法后评估”,专家评测资料显示,有61件(占42.9%)法规获得“一般”的评价,还有13件(占9.2%)获“较差”的评价。比如:《上海市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规定》《上海市监护治疗管理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条例》《上海市人民警察条例》等[2]。

二是在法律结构方面尚不完善。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偏重经济和行政管制,在近150部地方法规中,涉及民生的仅有53部,约占36.3%;在近300部地方政府规章中,涉及民生的仅有115部,约占38.6%。[3]一些社会改革、公共管理急需的法规还付诸阙如,这显然不能适应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的需要。以2010年上海市政府颁布的13件规章为例,这些规章,大部分名称中冠以“管理”字样(10件),所涉及内容无一关乎民生,重管理轻服务、重经济轻民生可见一斑。

三是在公众参与方面尚待提高。社会领域的立法涉及的利益面广,与保障与改善民生相关,除了公布草案、征询建议外,应在立法中引入辩论机制,通过利益交换、博弈和对抗,提高立法质量。目前,不管是人大立法还是政府立法,都有浓厚的部门化、利益化的闭门立法色彩,公众参与不够。比如,上海可以为规范养犬行为制订《养犬管理条例》――尽管条例颁行后市民养犬行为未见明显改观;同时,上海却没有一部综合性的法规来保障900万外来人口的利益,这与公众参与不足明显相关。市政府法制办在《上海市依法行政状况测评指标分析报告》中,调查了律师对上海市法治政府建设的看法,他们认为“上海市地方规章制度建设的最大问题在于制定时公众参与度过低”。

法治建设,立法先行。但仅仅建立一个法律文本体系是不够的,唯有“良法”才是善治的前提与基础。所谓“良性立法”既不是为单纯追求数量和眼前“效果”的立竿见影式的“急性”立法,也不是在法律工具主义思维支配下的以强化行政权威为目的应急式“恶性”立法,而是以立法方式对社会关系进行建构,对社会事务进行安排,有效发挥立法在表达、协调、平衡社会利益等方面的作用。在当前,建议上海在立法方面做以下工作:

首先,要加强法规清理。对现有地方法规和政府规章中计划色彩浓厚、不适应社会发展要求、特别是不利于改善民生的法规或规章要及时修订或废止。一些法规实际上没有发挥作用,如《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等,也要考虑修订或废止。

其次,要注重社会立法。在保证质量的基础上加快社会管理领域的立法进程,谋求立法的人性化、精细化,以回应社会对公平正义的需求,矫正社会发展过程中的问题,争取做到大部分问题可以转化为法律解决,涉及民生的问题都可以找到法律依据。建议对公共场所安全、户口及居住证管理、社区服务等进行立法。建议将政府文件规定的住房保障、社会保险等等公民福利的内容上升为立法,并逐步覆盖所有常住人口。要适应新的社会管理形势的要求,尽快启动推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建设社会工作人才队伍等方面的立法动议、立项和调研工作,修订《上海市条例》、《上海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等,形成社会管理的法制框架。

最后,要完善立法机制。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开门立法,以保障公众参与,听取民意、吸收民智、发扬民主。要推进公众的有序参与,立法中要有不同群体特别是流动人口和弱势群体的声音,要反映不同界别、不同职业的利益和诉求。一般认为,充分吸纳民意的法律,更容易得到老百姓的认同、从而也会得到自觉遵守、共同维护。

二、以柔性执法彰显人本理念、规范社会行为

社会管理最大量的工作体现在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过程中。如果说社会立法为社会管理提供了一个应然的关系框架,用法律建构起基本的秩序,那么法的实施状况则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的实际作用。“良法”并不必然导致“善治”,仅仅建立起一个理想的法律文本体系是简单容易的,而要在现实生活中推进法治进程,则并不那么简单。目前,上海在执法方面面临的问题有:

一是执法资源不均衡。这在次中心区表现得格外显明。近几年来上海的城市化进程加快,外来人员急剧涌入,由此造成这些区的执法任务骤增。与2009年相比,2010年宝山、闵行、嘉定、松江、青浦、奉贤等六个区人口增幅均在30%以上,但各类执法队伍的编制大多为队伍建立时核定,已多年未做调整,致使执法队伍缺口很大。在城管执法方面,上海郊区新城执法力量不足的矛盾特别尖锐,目前,上海有38个镇面积超过50平方公里,有八个镇面积超过100平方公里,如松江九亭镇辖区常住人口36万人(其中户籍人口仅3万人),浦东新区川沙镇辖区面积100多平方公里,但他们的城管正式执法人员都只有20多人,浦江镇辖区面积达103平方公里,也只有六名执法人员。宝山区有3000多家食品生产厂,但只有三名在编的食品安监人员。相反,中心区则不存在这方面的问题,甚至有所过剩,但由于条条块块的问题,执法资源无法在内部优化、整合和统筹。

二是执法队伍不整齐。为弥补城市执法力量的不足,应对越来越严峻的执法任务,公安、城管等部门聘用了大量的协管员队伍用于执法辅助工作,这在部分区县、街镇表现得比较突出。截至2011年2月,仅城管执法的协管员队伍就达近1.2万人,这其中既有市万人就业项目(区县千人就业项目,街镇百人就业项目),也有自设队伍的情形,他们不属于执法队伍编制、不具备执法资格,甚至是为安排就业所实施的应急对策。他们素质良莠不齐,但有些也穿着执法制服,甚至违规取得执法证。由于入口把关不严、工作定位不准和日常监管缺失等原因,执法中很多冲突与纠纷与他们有关。

三是执法体制不完善。社会管理法治化的过程,就是要实现从“治民”到“治官”,从“任意行政”到“规范行政”的转变,这既要严格执法、又要热情服务,既要规范社会行为、又要彰显人本理念。若干建议:

首先,要进一步理顺执法体制,不断推进综合执法改革的探索。随着上海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分散的执法队伍和专业执法体制与上海国际化都市的管理要求之间的不协调日益凸显,导致有利可图争相执法,无利可图相互推诿。上海已经在文化市场、城市管理、食品安全等领域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并取得了积极的成效。当前,要巩固综合执法的成果,就必须继续大力推进综合执法改革,特别是要尽量缩小政府公权力的行使范围,把一些不该由政府行使的权力移交给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不能再批准官办的社会中介组织,使其真正摆脱与行政部门的挂靠关系,也要鼓励民办社会中介组织的设立和发展。

其次,要进一步完善执法机制,整合区域内各种执法力量。由于上海正处于急剧变迁的时期,恐怕任何一套完善的执法体制都不足以应付所面临的问题。在执法体制尚不可能做大的改变的情况下,形成一套良好的机制,就显得非常重要了。但执法机制是执法的运行方式与模式,在运行中要防止机制变成体制,形成另一个政府部门。

再次,要进一步统筹执法资源,实现全上海市执法资源的合理配置。目前,上海中心区、次中心区和郊区在执法资源占有上很不均衡,中心区拥有较多甚至富余的执法资源,而次中心区积聚了庞大的流动人口却面临着执法资源短缺的矛盾。一方面要以辖区内实有人口为基数,加大这些区域的执法力量,在编制、人员和经费上予以保障;另一方面,要改变中心区的资源存量,逐步将富余的执法力量和资源转移到次中心区和郊区。

最后,要进一步更新执法理念,在优化执法队伍、规范执法行为、倡导文明执法上下工夫。执法要严,但如果不顾实际,一味“秉公执法”,将遇到反弹,反而阻碍法治化的进程。而“柔性执法”则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化解由此产生的张力,在比较和缓的情况下实现法的目的,并逐步引领公众走向社会理性。“柔性执法”的核心要义就是摒弃强制行政、刚性执法,而是代之以温和的、说服式的执法模式,把执法的过程作为普及法治理念、彰显法治精神的过程,以缓解矛盾、减少对抗,最大程度地与行政相对方取得共识、谅解。

三、以能动司法回应社会需求、实现社会正义

近几年来,上海同全国一样,也面临着诉讼爆炸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作为维护社会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司法应如何定位自己的角色、发挥自己的作用?上海各级人民法院围绕公正与效率的主题,践行司法为民的宗旨,在未成年人审判、诉讼调解等方面做出了许多有益的改革和探索。但司法机关在回应社会需求,面对公众期待方面还面临着一些困境,亟待梳理:

一是诉讼数量依然居高不下,案多人少矛盾仍然突出。2007年,全市法院共受理案件34万件,是1998年的1.6倍,1988年的6.3倍,改革开放初期的23倍。2010年,全市法院共受理各类案件41.64万件,审结41.65万件,同比分别上升5.3%和4.6%。从外部环境来讲,中国乃至上海都处于社会矛盾高发期,纠纷、冲突不断涌现。从法院内部来讲,审判力量仍然不足,上海的法官数量不足,据1997年的数据,上海约为3000人,占当时全市人口的比例约为万分之一点九,低于全国的密度(全国为万分之二点五)[1]。这个数据是根据户籍人口统计的,如果算上近年来不断增长的外来人口,那么上海法官的密度可能会比全国更低。以浦东新区法院为例,该法院有工作人员800人,每年审理案件8万件,人均年审案100件。

二是司法资源没有合理配置,不同区域不平衡的现象比较突出。自2000以来,上海对乡镇行政区划进行了调整,全市乡镇由212个调整为112个,调整后的面积、人口规模相应增加了一倍左右,这使司法资源更加集中,一些老百姓打官司更加不易。另外,在法院内部也有一个资源优化的问题,前述浦东新区法院,800名工作人员中只有300人具体审理案子,其中刑庭年人均结案数为194.4件,每人每年需要坐庭达332次,法官人均结案数超过200件的就有5个部门,这使法院不堪讼累。其他不参与案件审理的人员包括书记员、法警、政工干部、纪检干部、研究室、办公室等工作人员等,因而,实际审案的人会更少。

在社会转型期,社会矛盾、纠纷多发,社会管理的任务繁重的情势下,要求司法机关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未雨绸缪、超前谋划、提前应对,在分析研判形势、回应社会需求、参与社会管理的基础上,运用政策考量、利益平衡、柔性司法等多种方式履行司法审判职能,从而把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这就是“能动司法”的理念。若干建议:

首先,完善诉(讼)调(解)对接机制。基层人民调解机构要善于从源头上化解各类民间纠纷,将一般性的纠纷、矛盾与冲突吸附在基层、化解在基层,防止纠纷冲突大量涌至法院。法院要控制立案,对无实质争议的当事人的立案申请,要多做劝解工作,努力使当事人不或者委托其他调解组织处理。对已立案的民事案件,审前、审中都要进行细致的调解。对判决结案的案件,如当事人双方或一方仍不服判决,要跟踪问效,做好后期工作。在这方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积极联同司法行政部门和专业社会团体,统筹组织辖区的法院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使法院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更具组织性、常态性和实效性。

其次,倡导巡回就地审理。一些普通的民事案件,特别是熟人之间的争议,其问题的解决和矛盾的化解,离不开当事人生活的场景。法院的审理,理论上要求就事论事,“一断于法”,但考虑到整个社会法治化和理性化程度不充分,法律并不是百姓各项活动的唯一正当性依据,在当事人生活的场景,更容易发现当事人争议的深层原因,也更有利于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以修复和维持和谐的人际关系。巡回和就地审理,也有利于法官了解和体察民情,贴近百姓生活、了解百姓需求,增强大众思维和群众意识,最终拓宽审判和调解思路。

再次,扩大受案立案范围。法院及法官往往基于内部和上级法院考核的压力,对于一些疑难、复杂的案件,特别是团体诉讼案件,不敢、不愿立案,从而把纠纷推向社会或部门。对于处理个性化的问题、历史性的问题等具有一定的优势,但过度信“访”,会弱化信“法”,不但不利于长远的法制建设,也会强化社会治理的“人治”路径依赖。司法的优势是其利用普遍的规则作为处理问题的标准,尽管对于某一个个案来说,其处理的过程可能比较繁琐,但却有利规范整个社会的治理。

四、以深度普法优化法治环境、推进法治创建

上海地方文化中具有守规矩、讲道理、重自律和愿妥协等品质,这些特点使其拥有接纳法律权威的社会基础、文化基础和历史传统,是有利于法治建设和社会管理的重要条件。上海市法制宣传教育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的一项调查显示,上海市民法律意识已经达到相当高的水平,平均得分为71.7分,这表明上海市民有着强烈的权利意识、理性态度和维权意识。但市民的法律素质是一个弹性很大的概念,社会管理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也反映出上海市民法律素质方面的缺陷,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知法不守法。二是学法不用法。三是执法不崇法。

目前,上海正在推行“六五”普法。“六五”普法期间也将是上海社会管理体制机制创新转型的关键时期,在经历了25年的大规模普法之后,“六五”普法应该实现普法理念、目标和手段的升级,实现从知识到文化、从文化到信念、从信念到行为的转型,以契合社会管理的现实需求。

首先,要实现普法目标从“法制”到“法治”的升级。法制,即法律制度,是法治的基础和前提条件。而法治则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法律制度的运行状态,是法制的立足点和归宿,要实行法治,必须具有完备的法制,但仅仅有法制是不够的。理想的社会管理既要有良好的法律制度建构,更要有法治运行机制赖以生成、运行和发展变化的公民尚法理念。“六五”普法,要注重从“知法、学法”到“守法、用法”的转变,从注意法律文本、条文到法治文化、价值的转变,摒弃实用主义、工具主义、功利主义。要面对新的社会管理现实和市民法律素质现状,坚持结合市民生活的实际,贴近市民、服务市民,通过宣传典型案例,让市民真正感到法律在各种社会调整措施中所具有的至上性、权威性和强制性,法律在支配现实社会生活中的主导作用。

其次,要注重普法手段从“灌输”到“引导”的转换。公职人员的执法过程对形塑市民的法治意识非常关键,执法人员执法的过程,应该同时是一个讲法、普法的过程,要通过苦口婆心的说服、劝导工作,增强人们的法治观念,逐步地训练公众的守法意识。普法过程还需要依赖各种载体,使法治的理念有所依附,把普法同优化法治环境,创建法治小区、文明小区等活动结合起来。只有这样,社会管理的法治化还会有群众基础。

最后,要推动普法对象从“户籍”到“常住”的扩展。上海有庞大的外来人口数量,他们为上海的发展做出了贡献,上海也积极在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等方面向外来人员延伸。法律服务是最重要的公共服务项目之一,外来人口的素质特别是法律素质的提高,是上海社会融合的重要因素。没有外来人口法律素质的提高,上海是不可能建设法治社会和实现社会管理的法治化的,即使建成了也不可持续。要根据外来人员的特点,有针对性地进行法治宣传教育,让他们起码享受到法律“低保”。

五、以法律服务满足公众需求、化解社会矛盾

法律服务工作,是社会管理法治化的重要一环,依靠法治来解决社会矛盾、协调利益关系,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就必须从源头上注重社会治理,强化从基层和底层化解社会矛盾和冲突的能力,而不能使社会冲突和矛盾都涌向司法机关和部门。事实证明,法律服务的前端投入越少,后端的投入就会越多。若干建议:

首先,要规范法律服务市场。法律服务,政府、社会都有责任和义务。但基本的法律服务的提供如同低保一样,是政府的责任,应该较早地厘清和框定政府可以提供的法律服务内容的清单,做到对居民的网格化覆盖,以维护起码的社会正义。要防范法律服务市场的过度市场化,强化律师事务所、法律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的责任、伦理意识,加强法律服务队伍的政治、业务建设,提高法律服务队伍的素质和服务水平。

其次,要完善法律援助体系。目前的法律援助体系已很难适应形势的需要。一些区如闵行区以补助的方式为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提供补贴,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供需的矛盾。法律服务的专业性比较强,更适合于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法律援助也要拓宽工作领域,从以援助诉讼为主向诉讼与非讼并重发展,以从源头上预防冲突和纠纷。

最后,要优化法律资源配置。从全市范围内,法律服务资源和投入要统筹考虑上海区县街镇的人口分布情况,要将投放的重点放到基层和次中心区,特别是外来人口较多的区域。同时,在各个行政区域内,也有一个法律资源优化和整合的问题,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和司法部门拥有大量的法律资源,对其加以整合和优化,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在提供法律服务方面就会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要进一步培育和完善社会中介组织,促进这些中介机构的市场化改革。

社会治理路径范文第3篇

关键词:社会管理;法治化;路径

一、完善社会管理的法律法规

(一)加快立法,弥补法律漏洞和法律空白

社会管理立法要从我国现实出发,做好立法规划,循序渐进地展开。为了保证立法工作的有序,要对当前的社会管理问题深入分析,明确问题的主次和轻重缓急,立足长远,将短期、中期和长期的立法结合思考。在社会保障法制领域,应先行制定统一的社会保障法,做好立法的基础和框架工作,继而针对框架内的空白制定相关规范,充实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促使其结构完整、功能齐备,既能覆盖全社会,又契合我国经济水平的发展现状;在公民社会培育发展法制领域,要制定公民结社法或社会管理法,完善基本法律,通过基本法明确社会组织的地位及权利义务,正确界定社会组织与政府的法律关系,保证各社会主体在各司其职的基础上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社会管理工作。

(二)及时修改滞后的法律规范,确保法律规范与社会管理需求相适应

立法并非一劳永逸之事,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管理也随之变化,这就对立法提出了与时俱进的要求。对于已经制定的法律规范,不少都存在着滞后于社会管理的弊端,对于此,就应根据社会管理的现实需要对滞后的法律规范及时修改或废止,体现法律法规的实效性和进步性。譬如在社会纠纷多元解决法制领域,及其有必要对现有的法律规范进行修改,整合各类繁杂的解决机制,构建起多元化的解决机制,确保矛盾纠结能够彻底解决,消除社会不安定因素。

二、强化社会管理执法机制

(一)更新执法理念

当前执法中,执法理念的落后是一大痼疾,一些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特权思想,将权力置于崇高位置,执法中官本位思想盛行,现象突出。执法机关尚未从落后的“人治”泥淖中走出,严重背离了执法为民、依法行政的执法理念。对于此,必须更新执法理念,由管制式执法向服务式执法转变,切实践行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执法宗旨,将科学执法内化为执法机关的自觉行为。

(二)重塑程序规则

现实中,我国并未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绝大多数的行政行为缺乏明确的程序性规则。为了规范执法,保证执法效果,约束和监督执法机关的肆意执法和不当执法行为,必须重塑程序规则。一方面,要加快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明确执法的步骤、方式以及时限,严格规范和约束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另一方面,要强化执法人员的程序规则意识,将依据程序规则执法内化为执法人员的自觉行为,避免随意执法现象和不当执法行为的产生。

三、最大化发挥司法功能

(一)改革司法体制,保证司法独立

司法功能的充分发挥关键在于司法改革的充分与否,针对当前的司法腐败和司法受缚现象,必须深化司法改革,明确司法机关与执政大、人大和政府的关系,打破行政对于司法的干涉,摒除司法中的过度行政化,保证司法的独立性,确保人民法院能够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能够独立行使检察权,使得司法不受非法干扰,真正树立司法权威。

(二)尊重司法裁决的终局性,提升司法公信力

一方面,司法机关无论是裁决任何案件,都必须做出明确的裁决方案,避免因裁决方案的缺失而使当事人无所适从;另一方面,要坚持一事不再理原则。司法机关的判决一旦生效,对于当事人便具有法定的约束力。此时对于权益争议,必须依据判决执行,非依法律的明确规定,不得再行启动司法程序,再次审理案件。只有如此,才能真正树立司法判决的权威性,提升司法的公信力。

四、增强法律信仰

(一)加强法律宣传,强化法律认知

实现社会管理法治化,必须大力提升法律的普及度,营造出全民懂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而这就需通过大力的宣传,积极送法进社区、进工厂、进学校,使社会公众认识到法律的重要性,明确自身权益,懂得如何用法律维护自我权益,真正契合法治社会的精神和理念。

(二)摒除法律工具主义

法律工具主义的不仅存在泯灭了法律的人性温情,还浇灭了公众对于法律的炽热情感,使得法律难以成为公众所认同、尊重和信仰的对象。针对此,必须彻底摒除实践中的法律工具主义,要将法律视为最高权威,通过法律解决社会纠纷和矛盾,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要通过法律使公民意识到自身的主人翁地位,坚持依法治国、执法为民,体现法律的实用性和价值性,使得法律成为公民拥护和尊重的对象,在社会管理中树立起法律的至上威严,建立广泛的法律信仰。

[参考文献]

[1]刘旺洪.社会管理创新与社会治理的法治化[J].法学,2013(10).

社会治理路径范文第4篇

[摘要] 泛法治主义倾向带来的严重社会问题引起东西方社会的深刻反思,法律的显性社会控制功能具有局限性,需要宗教、道德等隐性社会控制形式的弥补。礼仪是道德的精华与核心,礼仪文化是隐性社会控制的最佳载体,是法律显性控制的最佳补充,具有隐性社会控制的重要功能。要通过礼仪文化对个体的浸润和陶冶去夯实实现礼仪文化隐性社会控制功能的基础,通过个体的实践与养成,抓住礼仪文化隐性社会控制功能的关键;通过拓展与提高,把握实现礼仪文化隐性社会控制功能的核心。

[关键词] 隐性社会控制;礼仪文化;功能;实现路径

[中图分类号] K206[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8―1763(2013)06―0112―05

一隐性社会控制的必要性与可能性

当今中国的时代主旋律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律是当之无愧的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有句脍炙人口的名言:“人类必须有法律并且遵守法律,否则他们的生活将像野蛮的兽一样。”[1](P198)美国法学家庞德在其名著《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中,也曾深刻指出:在文明发展的很长一段时间内,宗教和道德充当了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法律仅仅处于次要手段,但是在“近代世界里,法律成了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2](P10)的确,在众多的社会控制手段中,法律在人的行为调控与社会秩序的构建方面显得更为有力和更为有效。

由于法律是一种刚规范,在现实生活中必须依靠国家强制力即国家的暴力工具对社会个体的违法、犯罪行为予以处罚,从这个角度来说,法律属于显性社会控制形式,是国家暴力机关对社会个体外部行为的表面控制。正如马克思所言:“对于法律来说,除了我的行为以外,我是根本不存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的对象。我的行为就是我同法律打交道的惟一领域。”[3](P16-17)而宗教与道德对社会的控制,主要是通过个体的内心信仰与德性修养来实现的,从这个角度来说,宗教与道德属于隐性社会控制形式。我们强调法律至上,法律是迄今为止人类所发明的最佳社会调控器,并不是说法律就是万能的。事实上,在社会控制的法律、宗教、道德等诸形式中,每一种形式都在发挥着自己特殊的控制功能,虽然有强有弱,有显有隐,但缺一不可。正是这些手段的交互作用,复杂的社会控制系统才能正常运转。因此,任何形式的社会控制功能的缺位或者弱化,倚重或者倚轻,和谐、有序的社会生活就难以真正建构起来。因而,在实践中,过分依赖法治的法律万能论和泛法治主义倾向不但没能解决社会所有的问题,反而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和社会病态。如“过度发展的个人主义、漫无限止的利得精神、日益繁复的诉讼制度、轻老溺幼的社会风气、紧张冲突的心理状态”[4](P4)等等,这些社会病态绝非现代社会所追求的目标。

显然,崇尚法治并不等于惟法是治,显性的法律控制形式并不能取代宗教、道德等隐性的社会控制形式功能的发挥。对此,学者们有着清醒的认识。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确实不能完备无遗,不能写定一切细节。”[5](P168)庞德指出:“我们力图通过有秩序地和系统地适用强力,来调整关系和安排行为。……但我们最好记住,如果法律作为社会控制的一种方式,具有强力的全部力量,那么它也具有依赖强力的一切弱点。”因此,“我们必须记住,法律作为一种社会控制工具存在着三种重要的限制。这些限制是从以下三个方面衍生出来的:(1)从实际上说,法律所能处理的只是行为、只是人与事务的外部,而不能及于其内部;(2)法律制裁所固有的限制―――即以强力对人类意志施以强制的限制;(3)必须依靠某种外部手段来使其机器运转,因为法律规则是不会自动执行的。”[6](P10-11,92)法律只有通过人的执行才能起作用,当法律被司法者与执法者广泛运用的时候,很有可能会被过度使用,因为人性不可避免的存在弱点,或许在某些情境下被司法者和执法者依法对社会进行管理而转化为对社会的强制,由对社会的控制而转化为对社会的压制。

因此,作为显性社会控制手段的法律,被立法者、司法者和执法者广泛运用,以修补被违法犯罪行为所破坏的社会秩序来达到惩恶扬善的目的,有难以承受之重。一方面,法律是迟到的正义。它形同虚设之时,就是被遵守之时,而当它成为实际之时,就是被破坏之时,就是司法机关和执法机关对业已发生的行为性质进行事后评价之时,也是他们对业已发生的行为后果进行事后救济之时,它并不能阻止个体的主观意识外化为客观行为,也不能对个体的思想和意识进行评价,它永远只能是一种“迟到”的正义。另一方面,法律是依附于暴力机关的社会控制,它的社会控制作用的发挥只有依靠强力才能实现。如果权力所有者滥用这种强力,那么法律就很有可能成为不法者用来压制他人自由与权益的卑鄙手段,成为不法者维护强权与私利,悖离公理与正义的邪恶工具。

正如布莱克所言:“法律本身是一种社会控制,但是还有其它许多社会控制方式存在于社会生活中,存在于家庭、友谊、邻里关系、村落、部落、职业、组织和各群体中。”[7](P7)这种广泛存在于社会生活之中的控制方式,基本上属于隐性社会控制方式,通过作用于人的内心进而规范人的行为,起到社会控制的作用。它自发地存在,自发地调整着社会秩序。哈耶克称之为“自生自发秩序”或“增长的秩序”,认为它是一种源于内部的秩序,是宗教、伦理道德等隐性规则的作用结果与表现形式,真正对社会起着决定作用。在政教合一的国家中,宗教具有普遍性,首推宗教,而在政教分离的国家中,道德具有普遍性,首推道德。中国不是一个政教合一的国家,同时又是一个多神教的国家,因此,宗教对于中国社会的隐性控制作用的发挥远远比不上道德对社会的隐性控制作用。

“作为一种社会生活的构想,文化对于生活于其中的个体的行为起到潜在的和实际的引导作用。”[8](P11)在中国传统社会里,无论是政治人还是自然人,在社会文化体系和社会控制模式中最终都统一于道德人。而在中国传统道德文化中,礼仪文化又是其核心和精华,自汉代以后,主张“礼法”并举的儒家礼文化逐渐占据主导地位,并成为古代中国的“正统”思想,对于维系社会共同体的内部稳定起到了巨大作用。然而由于法治传统的缺乏,在当代中国的法制建设中,强调依法治国,又很容易走法律万能的极端,走向泛法治主义的泥潭,从而带来严重的社会问题。因此,立足于中国传统道德文化的历史以及法治建设的当代,礼仪文化作为隐性社会控制形式,既是必要的,又是可能的,我们应该挖掘作为道德文化精华的礼仪文化的隐性社会控制功能,把其潜在的社会力量最大限度地调动起来。

二礼仪文化的隐性社会控制功能

1.礼仪文化是隐性社会控制的最佳载体

从价值观的视角看,礼仪文化代表了一种“和为贵”的价值观,强调个体的德性修养。一般而言,个体在思想意识上如果是真心实意要接受与学习礼仪道德规范,那么个体就会积极主动的去学习礼仪,并逐渐把对礼仪的认识转化为个体的情感、意志和信念,从而自觉主动地去遵守和践行。因此,礼仪文化对于人的影响是由内而外的,既有内在的礼,又有外显的仪,凸显出社会控制中人的主动性与参与性。同时,“礼仪规范的操作性特别强,可以用语言、文字、动作进行准确的描述和规定,可以在社会交往中进行标准化操作”,把对社会的隐性控制落实到“人们的行为举止、仪态容貌、语言文字”上,从而作出具体的评价,并通过反馈评价信息“来指导、纠正人们的行为和活动,进而把人们的思想和行为纳入社会所需要的秩序的轨道”[9] 。作为隐性控制形式的宗教,由于每一个国家有不同的,甚至有各种各样的,或者根本就没有,对于每一个社会成员来说,难以形成普遍性的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和准则,因此,欲以一种宗教的独特性礼规来调整与约束普遍性的行为,显然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可能的。而且,在现代西方社会,由于“上帝死了”造成西方人信仰的普遍缺失,导致传统道德的崩溃和人生支柱的瓦解,使得传统基督教伦理的隐性社会控制功能变得衰败和孱弱。而礼仪文化,它以和谐、尊重、善良、美好,润物细无声的方式承载着遵守、自律、敬人、宽容、平等、从俗、真诚与适度而触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不论是在家庭生活中,还是在社会交往中,抑或是在职场生涯中,礼仪广泛存在并且被普遍践行,使个体得以继承这个世界并且保有和增加他们所继承的东西,从而起到对社会的隐性控制作用。因此,礼仪文化是隐性社会控制的最佳载体。不论是在法治国家中,还是在政教国家中,抑或是在走向法治的国家中,都存在着一些社会成员必须普遍遵循的非法律的共同生活的准则,这就是礼仪,“它将人的行为规范约束在一定的礼仪范畴中,使人们各就其位,各行其是,各尽其职,不因为争乱而带来灾祸,保持着人类社会健康有序的发展。”[10]比如,在任何社会形态中,一个人的举止优雅、仪容整洁、服饰得体、语言礼貌都是受人欢迎的,而一个人的举止失范、仪容脏乱、服饰欠妥、语言粗俗,在任何社会形态中都是难以受欢迎的。这些礼的外在形式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容易被受众所接受和认同,体现的是个体内在的思想水平、德性修养,强调自我约束和自我控制从而达到礼的自治;而非礼的外在形式则容易被受众所批判和指责,体现的是社会的监督、评价机制,强调外在压力与约束从而达到礼的治人。礼仪所具有的这种主动性、操作性、广泛性、自治与治人的特征,决定了礼仪文化是隐性社会控制的最佳载体。

2.礼仪文化是显性法律控制的最佳补充

法律及其调整手段所固有的局限性,决定了仅靠法律运行是难以对整个社会系统进行有效调控的。法律虚无主义或者法律万能论都是幼稚和错误的。过分依赖法治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以及社会病态已经引起东西方社会的深刻反思。因为法律只是在受到破坏时才成为实际的法律,它并不能阻止人们将内心的思想外化为行为,也不能阻止由该行为所引发的后果,因而在现实生活中,法律的预防作用并不能实现,再完善的法律都不可能自动提升社会的精神风尚与人们的道德水平。恰恰相反,那种泛法治主义对社会人文精神具有巨大的杀伤力,甚至能够窒息人文精神的生长。弗里霍夫说:“制度的真正生命力依然来自于内部,是良心造就了我们所有的公民。”[11](P15)一个人是否有良心,在于道德文化的教化和感染,没有人生来就是善良的,也没有人生来就是邪恶的,后天道德文化的教化相当重要。而在道德文化的教化中,礼仪文化的教化是基础和核心。礼仪文化对社会个体的教化,首先必须教人以德才能做到教人有礼,有礼才能有序,有序才可能不违法,这就是弗里霍夫所指的良心对公民的造就。而且,即使是合理的、令人满意的法律制度,也不可能自动有效,总会有人反对它,因此,显性的法律控制只能而且必须针对少数不合作的人。而对于大多数人而言,只要在社会生活中谨守一定的礼仪规范,做到言谈举止、待人接物有礼有节,法律通常不会自找麻烦。同时,对于纯粹的私人领域,法律也无权管辖,正如穆勒所言:“任何人的行为,只有涉及他人的部分,才须对社会负责,在仅涉及本人的那部分,他的独立性在权利上是绝对的,对于本人自己,对于他自己的身和心,个人乃是最高者。”[12](P13)在中国传统道德中,礼仪被视为经世治国的基本道德规范,正所谓“人无礼则不生,事无礼则不成,国家无礼则不宁”,可以说,礼仪文化渗透到社会生活中的每一个角落,不论你是居庙堂之高,还是处江湖之远,也不论你是阳春白雪,还是下里巴人,礼仪文化的触角,只要你愿意,就可以被你接受和悦纳。事实上,置身于礼仪文化中的社会个体,是不可能不受影响的。“礼仪的践履,使人们内得于己,外施于人,在礼仪行为的实践中促进人与社会的完善,从而形成尊礼重德的良好习惯。这种习惯是对道德践履的一种特殊的调控机制,是影响和制约人们思想行为的客观的社会力量。”[13]从礼仪文化重视对个体的教化和感染,对人的影响是由内而外,强调预防的一面来说,正好弥补了显性法律控制的不足,因此,是显性法律控制的最佳补充。

3.礼仪文化具有隐性社会控制的重要功能

从礼仪的内涵与价值看,礼仪协调人际关系、预防与缓解人际矛盾,具有隐性社会控制的重要功能。礼仪在规范协调社会个体的行为以及调整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方面,具有其他社会控制形式所不具有的优势,被称为人际关系的调节器与剂。一方面,假如人们在交往过程中出现了不和谐、不愉快的因素,或者需要对原有人际关系做出新的调整时,首选的方式往往是通过借助某种礼仪形式或者是通过某种礼仪活动去化解不和谐、不愉快因素、建立新的人际关系。如果不小心得罪了他人或者伤害了他人,可以通过赔礼道歉的方式获得对方的谅解与宽容,从而修复彼此之间受损的关系。在社会交往中,做到待人以礼就是尊重他人,因而自己也能够被人尊重。因此,浓厚的礼仪文化既能够塑造一个安定团结的社会环境,又能够促进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倘若社会个体能够随时随地注意、重视礼仪,不仅表明他有很高的道德自觉性和很强的自我约束力,与他人之间的关系必定是和谐的、友好的,而且还会赢得高度评价,广受赞誉,这种广受赞誉则容易形成一种动力机制,影响与激励个体去学习、效仿以致内化为自己的人格修养。反之,倘若社会个体不讲文明礼貌,满口脏话,动作粗鲁,在公共场合与邻里之间,有理不让人,无理搅三分,礼仪失范,久而久之,不仅可能导致道德堕落,甚至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而且还会招致批评指责的否定评价,这种否定评价则容易形成一种压力机制,迫使人检点、羞愧以致内省,进而修正失礼的言行举止。“礼者,所以正身也……无礼何以正身。”“礼也者,贵者敬焉,老者孝焉,长者悌焉,幼者慈焉,贱者惠焉。”[14]因此,礼仪文化是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标志,对社会个体敬人律己内在意识的养成与提升具有巨大作用。美国礼仪专家伊丽莎白・波斯特指出,“表面上礼仪有无数的清规戒律,但其根本的目的却在于使世界成为一个充满生活乐趣的地方,使人变得平易近人。”[15](P6)也有学者指出,“礼仪不过是一种小心,不在交往中流露出丝毫的怠慢与鄙夷而已。”[16](P137)和其他道德规范比起来,作为有着无数清规戒律的礼仪,作为谨小慎微的礼仪,作为道德外在表现形式的礼仪,它的可操作性和稳定性,便于社会个体去实行、评价与继承。孟德斯鸠曾经这样评价中国:“把宗教、法律、风俗、礼仪都混在一起。所有这些东西都是道德。所有这些东西都是品德。这四者的箴规,就是所谓礼教。中国的统治者就是因为要严格遵守这种礼教而获得成功。中国人把整个青年时代用在学习这种礼教上,并把整个一生用在实践这种礼教上。文人用之以施教,官吏用之以宣传;生活上的一切细微的行政都包罗在这些礼教之内,所以当人们找到使它们获得严格遵守的方法的时候,中国便治理得很好了。”“中国人的生活完全以礼为指南”[17](P313)。除却封建礼教的腐朽部分,孟德斯鸠的这个评价恰当阐释了礼仪对于社会所起的隐性控制作用。

三礼仪文化隐性社会控制功能的实现路径

1.浸润与陶冶,夯实实现礼仪文化隐性社会控制功能的基础

礼仪文化对个体的熏陶和浸润,首先是从家庭开始的,在家庭中,孩子接受着父母及长辈的启蒙教育,父母及长辈的道德品质和文明行为对孩子起着言传身教的作用。由于家庭教育往往可以从极其频繁和微小的事情入手,使个体得到较好的教育。在家庭教育中,主要就是家庭礼仪教育,教导个体在家庭生活中要遵循礼,做到“严格区分长幼尊卑,准确使用敬称、谦称,灵活把握不同场合等等”[10],营造出甜美幸福的家庭关系。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只有家庭变得和美了,社会才能实现和谐。

个体文明行为的形成、良好心理素质的培养、礼仪道德的养成等等,更离不开学校的教育。因此,要在学校教育中弘扬礼,大力加强礼仪教育,大力表扬守礼的言行,批评甚至谴责失礼的言行。在小学、中学、大学等各类学校的品德教育课中渗透礼仪教育。同时,在各类中职、高职、专科以及本科院校中开设现代礼仪的公共必修课或者公共选修课,使学生们能够集中而有针对性地学习礼仪知识,加深对礼仪的认识,从而提升学生的礼仪素养,促进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通过对礼仪知识的学习和实际操作与训练,使学生们知道在什么样的场合应该遵循什么样的礼节规范,懂得什么是对,什么是错,什么是有礼,什么是无礼,成为知书又“达礼”的人,从而构建和谐的人际关系。

根据马克思的观点,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人的社会性使人与动物区分开来,成为人的根本属性。无论何种社会关系,只有通过社会交往才能表现出来。而任何一种社会关系,只有社会关系主体在社会活动中相互尊重、彼此配合,才能长久存在并获得长足发展,否则,会因为可能产生的消极、抗拒心理和行为而被损伤或被破坏,甚至被解体。因此,人的本质和人的需要决定了人们必须遵守社会基本的礼仪规范,在社会交往中彰显礼,自觉地把自己的思想和行为纳入社会需要的秩序轨道,做到在“交流场合认真表达尊重,喜庆场合得体表达祝福,悲伤场合肃穆表达悲哀。”[18]通过服饰、言谈、神情、举止等礼仪的外在表现形式,以礼的技巧来表达诚意,在一举一动中传递礼,在善意交流中表达礼,在注重细节中彰显礼,从而促进社会交往,融洽彼此关系。反之,如果人人相互监督在人际交往中是否逾礼,进而贬斥语言粗俗以及行为失范,在整个社会形成遵礼守礼、谴责逾礼失礼的良好风气,那么就会形成一种隐性的社会控制压力,从而规范社会秩序的运行。

当然,加强家庭、学校与社会系统对个体的礼仪教育,除了包括常规性的待人接物、行为举止方面的礼仪教育外,还应该包括在一些特殊的、富有纪念意义的场合设立适当的、规范的礼典、礼仪,使个体能够亲自参与,亲身体会,在情感上引起共鸣。同时,力求在仪式过程中对这些礼典、礼仪进行详细的讲解,比如:为何要设计这样庄重的仪节,每一个细节代表什么样的用意,能起到什么样的作用?只有礼仪教育与礼制建设双管齐下,才能从情感层面触动个体,使其认同礼仪文化的魅力,体悟礼仪文化的真谛,从而实现礼仪文化对个体人格的浸润和陶冶,夯实实现礼仪文化隐性社会控制功能的基础。

2.实践与养成,抓住实现礼仪文化隐性社会控制功能的关键

《礼记》曰:“礼者,履也!”,就是说,礼仪是需要践行的,只有通过践行才能养成,才能抓住实现礼仪文化隐性社会控制功能的关键。但是礼仪的践行,首当其冲的是要激发个体践行礼仪的积极性和自觉性。如果个体没有发自内心地想去践行礼仪,那么,不管是浸润也好、陶冶也好,还是具体的礼仪训练也好,都无法取得实效。所以,在践行礼仪的过程中,让个体明白为何要践行礼仪,社会为何要践行礼典至关重要,这是激发个体践行礼仪的动力所在。个体有了渴望践行礼仪的内驱力,然后进一步在日常行为规范和一些重要、特殊的礼典中多次实践并反复强化。如此由内而外并由外而内循环往复的实践,个体文明的习惯便养成了,也就抓住了礼仪文化实现隐性社会控制功能的关键。因此,个体在懂得践行礼仪的重要性与必要性并掌握了基本的礼仪规范之后,还必须掌握一些操作的技能,反复进行实操训练,否则难以产生礼仪的实际效果,或者效果不明显。比如,个人礼仪方面的技能训练、服饰搭配方面的技能训练、语言谈吐方面的技能训练、仪容修饰方面的技能训练、交往礼仪的技能训练、礼仪文书的技能训练等等,只有通过多次反复的实际操作训练,才能使礼仪的精神与意识逐渐深入到人的内心,去除非礼的行为,养成守礼、循礼的习惯,从而提升个体的礼仪修养,促进个体礼仪品质的形成。一定社会的礼仪原则与规范在个体的思想与行动中体现出来之时,就是个体的礼仪品质形成之时。礼仪品质是个体较为稳定的习性,是个体自由意志的凝结,是个体对每一次行动过程与情感的审慎判断与选择。因此,礼仪品质对个体的礼仪行为起支配作用。而礼仪品质的形成又是无数次、多样化的反反复复的礼仪实践的结果,并最终使个体在实施礼仪行为时具有高度的自觉性与选择性,从而使个体的礼仪修养得以提升。只有个体的礼仪修养提高了,礼仪品质形成了,整个社会的礼仪水平才能提高,良好的社会风气也就形成了。个体的礼仪品质是在一定的社会环境和物质生活条件下形成的,离开了个体的社会生活实践与主观意志修养,礼仪品质只是镜中的花和水中的月,因此,必须在一定的社会环境和物质生活条件下培养个体的礼仪品质,这是符合礼仪的操作性和实践性特质的。通过一定的社会生活实践与教育的熏陶和反复的操作训练,个体自觉的礼仪修养与高雅的礼仪品质才能逐步形成和培养起来的。而礼仪修养的提升与礼仪品质的形成过程,正是礼仪文化隐性社会控制功能作用发挥的过程,二者相互促进、相得益彰。所以说,通过实践和养成,可以使人们的行为逐渐符合礼仪的原则和规范,引导人们的社会交往活动趋于和谐、美好。这种实践与养成,便抓住了实现礼仪文化隐性社会控制功能的关键。

3.拓展与提高,把握实现礼仪文化隐性社会控制功能的核心

对于整个社会而言,基本的礼仪规范是所有社会成员都应该而且愿意遵循并去践行的。然而,除了这些基本的关于服饰、仪容、语言等个人礼仪规范以外,还存在特别的礼仪规范,要求相关人员特别要注意和遵循。因此,礼仪文化不仅包含基本的礼仪,也含蕴特别的礼仪,不仅对普通人产生作用,也对特殊人进行约束。如在国务活动中,有国务礼仪;在公务活动中,有公务礼仪;在商务活动中,有商务礼仪;在涉外活动中,有涉外礼仪,在服务活动中,有服务礼仪,等等。在具体的各行各业中,又有各行各业具体的职业礼仪。如法官、检察官、律师在诉讼活动中,有法官、检察官、律师应该谨守的诉讼礼仪;办公室人员在接待活动中,有办公室人员需要认真对待的接待礼仪,诸如此类,各具特色。如果只注重基本的礼仪,而忽视特别的礼仪,礼仪文化对于社会的隐性控制作用显然会降低。通常看来,如果社会成员在这些职业活动中能够谨慎遵守相应的礼仪规范,各种行业不正之风就失去了滋生的土壤。因此,只有不断拓展礼仪的范围,从大处着眼,从小处着手,“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在每一个细微之处都循礼而为,循序渐进,才能提高礼仪的水平,全方位地挖掘与发挥礼仪文化的隐性社会控制功能,在整个社会控制系统中实现其作用的最大化。从这个角度来说,应该积极拓展礼仪的范围,提高礼仪的水平,这是把握礼仪文化实现隐性社会控制功能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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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理路径范文第5篇

关键词:高校共青团;社会管理;路径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体制的转型和发展,高校共青团组织的职能体系也由传统的单一职能模式逐步向现代的涵盖政治职能、经济职能和社会职能的多元模式转变,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已成为高校共青团组织的重要职能之一。

一、高校共青团组织参与社会管理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当代大学承载着更多的社会服务职能,人才培养社会化趋势日趋明显,大学生的思维方式和行为特征与社会价值文化接轨更加密切,大学生社会责任感得以与社会主流价值交相呼应。高校学生在汶川大地震、北京奥运会、上海世博会、广州亚运会等重大事件中展现了他们有理想、有抱负、有责任的一面,并且显示出新一代大学生摒弃形式主义,注重实效的特点,他们对于社会发展和管理有独立的见解,并且积极践行勇于尝试,他们乐于帮助社会的弱势群体,不沉醉在理想的憧憬,而是扎扎实实做事。高校持续扩招,呈现出学习方式、生活方式、就业方式和分配形式的多样化,传统工作方式已不能吸引他们,对高校共青团工作提出新的更高要求,高校共青团在经济社会改革的浪潮中迎来了机遇与挑战。由于高校共青团自身的特点和社会公共管理改革的推进,我国高校共青团在对大学生社会实践的组织和引导方面面临着一些困境。高校大学生始终以学习专业知识作为第一要务,只能利用课余时间参与社会实践,大学生无法长期持续地参与社会管理,另外高校共青团缺乏一套完整有效的管理机制组织、引导、评价、激励大学生参与社会管理。

二、高校共青团组织参与社会管理的模式

在国内,高校共青团创新思路、积极利用区域发展的有利契机,联系社区、第三方组织、政府机构参与社会服务管理创新工作,全面推进高校共青团在社会建设领域发挥的作用。

如上海市长宁区华阳街道,根据街道的不同情况,吸纳不同高校参加社区服务。每周六下午开课的华阳自强少年学校的学生都是单亲子女,街道就请中国纺织大学的学生为他们复习文化知识、解答难题、交流思想、畅谈人生。星期六社区俱乐部由华东政法学院的大学生当志愿者,开展一系列大型与小型相结合,室内与室外相结合,集中与分散相结合,走出去请进来相结合,智力与技能相结合的活动。华东师范大学团委和普陀区建立共建关系,有一大批学生在校各级团组织的筹划指导下,定时定点赴该区各街道进行志愿者服务,开展“为奉献者奉献”等活动。广州的“志愿服务广交会”为高校共青团搭建了参与社会服务的新平台,中山大学爱心同盟常规的志愿活动;广州大学法咨社自1995年成立以来本着“助人、普法、求实、奉献”的宗旨,长期免费为社区有需要的群众提供各种免费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服务,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与好评;广州中医药大学针灸推拿学院青年志愿者服务队的“针推如火,志愿有我 ”主要进入各项社区进行医疗服务、建立居民健康档案、电话随访等;华南农业大学义务工作者协会 所关注和服务的对象为0-15岁的需长期住院接受治疗的癌症患儿,义工人员到医院陪同患儿们进行游戏,绘画,讲故事等活动,或与患儿家长交流谈心。

高校学生参与社会管理作为一种新的思想政治教育的载体,成为培养青年成长成才的有效途径。目前高校共青团在参与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的过程中,也遇到很多问题,如:高校团员学生实践经验少、动手能力弱;参与服务的规模和服务群体的要求有差距,对参与社会项目的宣传推广普及工作仍需加强;社会支持度和参与创新的行动发展要求有差距,资金和投入较少;保障机制和参与服务工作的可持续发展有差距,高校学生参与社会管理并没有真正纳入人才培养模式之中,一定程度上带有随意性和随机性。

三、高校共青团组织参与社会管理的路径分析

对于高校共青团组织和地方组织而言,抓住区域发展的有利契机,以高校团组织成员参与社会服务管理创新的管理模式为切入点,积极打造校地合作的新平台,不但有利于增强高校学生参与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的创新意识,为高校人才培养提供支持,体现出高校共青团组织自身在整体社会结构中不可或缺的新价值,而且完善了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体系。

(一)基于专业优势,为高校青年搭建公共服务平台。基于高校学科优势和科研优势,高校团组织与教务、科研、资产管理部门合作,对大学生科技园进行合理利用,为科技成果提供孵化基地,青年科技创业者打造创业平台,有效推进产学研结合;通过举办“挑战杯”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挑战杯”创业大赛、研究生学术节、青年科技成果展、青年创新创业博览会、青年创业夜校等,为青年团员的科技成果提供展示的舞台、交流的平台和推广的天地;高校团组织组织和引导青年教师、各类学生社团走进企业、农村、社区,推广实用技术,帮助企业、农民、居民解决生产、生活中的问题,普及科技知识,提高公众科学素质。[2]

(二)打造品牌活动,传承创新传统文化。高校作为文化传承和发扬的主要阵地,应发挥大学传承文明、咨政、育人的作用,积极打造品牌活动,服务于社会主义核心文化的传播,深化校园文化和社会文化的互动,同时提高学生思想道德和文化素质。通过开展“三下乡”、“四进社区”等活动,扩大校园文化的影响,引导青年学生主动融入并改善社会文化,同时还锻炼了学生的实践能力;高校团组织引导学生文艺骨干,排演经典文艺作品,将先进文化、高雅文化带到工矿农村社区,促进先进文化、高雅文化的弘扬;高校团组织积极参与巡演、巡讲,青年国际文化交流等各方面的对外合作与交流,在主动融入世界的同时展示中华文化的特色与魅力。

(三)以地方资源为依托,开拓校地合作新局面。高校应发挥人才优势,通过整合当地政府或某类企业的资源,为高校学生提供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机会,使组织内部成员得以接受实地训练。一是组织青年人才提供政策参考、决策咨询服务,发挥智囊团、思想库作用,青年教师和学生面向社会,开展决策、管理、咨询服务的服务者。二是开通青年骨干、团干部与校外各单位的通道,输出优秀青年人才到各级各类机关、单位挂职锻炼,发挥人才优势,协助挂职单位搞好生产第一线的工作,既直接服务于社会管理,又为青年个人成长提供帮助。三是引导高校学生开展的志愿服务、义务支教、社会调查、科技攻关、理论宣讲等各种形式的社会实践活动,发挥了大学生的学业专长和学科优势,培养他们服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的精神。

(四)运用新媒体手段,促进资源的有效整合。一方面,近年来随着各高校之间,以及大学校区和周边社区间的有机融合、联动发展,高校共青团的阵地优势逐渐明显,通过整合校内外经济、人力、场地资源,面向社会提供服务。另一方面,高校团组织为适应现代青年沟通、交流的新特点,充分利用网络平台和现代高新技术手段,建设各类网络和新媒体阵地,信息,提供资源和交流沟通的平台,学校之间、学校和周边社区的联系更边方便和紧密,使有效实现社会与校园资源的共享。

从某种意义上说,高校共青团参与社会管理服务是一种新尝试,在开展工作时,要更注重自身使命意识,切实把青年学生的实际需要及促进社会发展的全局意识结合起来,借助高校资源、实践服务基地等,不断创新工作模式,发挥补充政府公共服务的作用,引导高校学生积极参与到创新社会管理过程中,提升高校共青团参与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的创新力度,为青年成才不断做出努力,向社会提供全方位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