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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集团公司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落实领导责任制,切实加强公司廉政建设,高标准、高质量把北湖商业街建设好,特对公司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的廉洁自律作如下规定:
一、不准收受勘察、施工、监理等业务单位、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必须及时向组织说明并上交。
二、不准接受可能对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管理规定有影响的礼物馈赠和宴请。
三、不准在勘察、施工、监理等业务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有关票据。
四、不准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在经济往来中违反有关规定,以各种名义收取回扣、中介费、手续费等归个人所有。
五、不准在工程招、投标中。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坚持集体研究和公开监督制度。
六、未经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不准个人私自作出承诺。
七、不准用公款支付个人名义的宴请。不准违反接待规定进行公关接待和业务接待。
按照《关于20__年市委常委会议专题会议决定事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查的通知》(县委督查通知第8期)通知要求,现就我县20__年返乡农民工再就业工作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__年,全县累计转移农村劳动力10.26万人,实现务工工资性总收入7.66亿元,纯收入3.68亿元。20__年春节前后,全县返乡农民工41360人,其中回乡过春节或因事返乡26080人,因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而失业返乡15280人占返乡总数的37%;失业返乡农民工中自珠三角地区返乡4988人,自长三角地区返乡4940人,其它地区返乡5352人。截止20__年3月20日,全县返乡农民工中已转移就业32745人(有序转移4972人,能人带动转移27773人),其中失业返乡农民工转移10887人,占失业返乡农民工的66%。目前,返乡农民工中有8615人尚未转移,培训转移工作正紧张有序的进行中。
二、主要做法
针对出现的农民工返乡潮,县农村人办资源开发办积极采取应对措施。一是积极取得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支持,县委政府多次召开会议专题研究返乡农民工再就业问题,出台了《鼓励创业促进返乡农民工再就业的工作意见》(鲁办法〔20__〕13号)等农民工再就业优惠政策;二是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的有关文件精神,提高全办人员为农民工服务意识,明确工作职责,细化工作任务;三是从20__年12月起县人力办和乡工作站实行返乡农民工监测“十日一报”制,加强农民工回流监控预报;四是于20__年12月中旬选派骨干人员通过跨区域劳务合作与洽谈,对广东省东莞市龙华胜鞋业有限公司、福建省正大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省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好孩子集团、浙江省义乌市大和针织有限公司等15家用工企业进行实地考察、签订劳务订单,收集了3000个就业岗位并在__电视台滚动播出向社会公布信息,到目前已收集到10000个省内外就业岗位;五是从20__年1月起,在全县12个乡镇进行宣传培训,发放“春节慰问信”、“务工服务卡”和“招工信息”等宣传资料31600份,接受咨询24000人次;六是在春节前及时召开返乡农民工代表慰问座谈会,邀请十余家部门领导和两家培训学校负责人与农民工代表面对面的座谈、交流,了解返乡农民工就业意愿,为农民工再就业工作提供决策依据;七是在县内积极开设了十字绣技术、钢筋工、电焊工、电子电工等专业的技能培训和务工知识培训,提高返乡农民工的就业竞争能力,截止3月20日,已培训5968人,经培训转移5512人;八是举行“返乡农民工再就业欢送仪式”劳务宣传活动,增强返乡农民工外出务工信心;九是为外出务工农民提供车票并派专人护送到厂,同时采取发放路费补助的方式,鼓励能人带动返乡务工农民转移就业。
三、存在问题及采取措施
为健全国债一级自营商制度,完善我国国债发行与流通的市场机制,推动国债市场发展,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债一级自营商管理办法》和《国债一级自营商资格审查与确认实施办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债一级自营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债一级自营商(以下简称“国债一级自营商”)制度,完善我国国债发行与流通的市场机制,推动国债市场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债一级自营商,是指具备一定资格条件并经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审核确认的银行、证券公司和其它非银行金融机构。国债一级自营商可直接向财政部承销和投标国债,并通过开展分销、零售业务,促进国债发行,维护国债市场顺畅运转。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债”,是指由财政部代表中央政府发行的国内公债。
第二章 国债一级自营商的资格条件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可以申请成为国债一级自营商:
1.除政策性银行以外的各类银行。
2.各证券公司、可以从事有价证券经营业务的各信托投资公司。
3.前列1、2项之外的可以从事国债承销、交易、自营业务的其它金融机构。
第五条 申请成为国债一级自营商的金融机构需符合的条件:
1.具有法定最低限额以上的实收货币资本。
2.有能力且自愿履行本办法第四章规定的各项义务。
3.在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活动,在前二年中无违法和违章经营的记录,具有良好的信誉。
4.在申请成为国债一级自营商之前,有参与国债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业务一年以上的良好经营业绩。
第三章 国债一级自营商享有的权利
第六条 直接参加每期由财政部组织的全国性国债承购包销团。
第七条 享有每期承销合同规定的各项权利。
第八条 享有在每期国债发行前通过正常程序同财政部商议发行条件的权利。
第九条 企业发行股票一次超过8000万股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由取得国债一级自营商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担任主承销商。
前款所称的证券经营机构,不包括各专业银行及其它无权经营股票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十条 优先取得直接与中国人民银行进行国债公开市场操作的资格。
第十一条 自动取得同中国人民银行进行国债回购交易等业务的资格。
第十二条 优先取得从事国债投资基金业务资格。
第四章 国债一级自营商须履行的义务
第十三条 必须连续参加每期国债发行承购包销团,且每期承销量不得低于该期承销团总承销量的1%。
第十四条 严格履行每期承购包销合同和分销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
第十五条 承购包销国债后,通过各自的市场销售网络,积极开展国债的分销和零售业务。
第十六条 维护国债二级市场的流通性,积极开展国债交易的和自营业务。
第十七条 国债一级自营商在开展国债的分销、零售和进行二级市场业务时,要自觉维护国债的声誉,不得利用代保管凭证超售国债券而为本单位筹集资金。
第十八条 国债一级自营商有义务定期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交有关国债承销、分销、零售以及二级市场上国债交易业务的报表、资料。
第十九条 已获得国债一级自营商资格的金融机构参加某期国债承销后被取消一级自营商资格的,仍须履行该期承销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
第二十条 国债一级自营商有办理到期国债券本息兑付业务的义务。
第五章 申请、审查和确认
第二十一条 凡具备本办法第二章所列资格条件的金融机构均可向财政部提出成为国债一级自营商的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报表资料。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负责国债一级自营商资格审查确认事宜。凡经审查批准成为国债一级自营商的,由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债一级自营资格证书》,并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公布其名单。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每年对国债一级自营商的资格进行一次复审。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四条 国债一级自营商因未履行承购包销合同的,按每期承购包销合同规定的处罚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对利用国债代保管凭证等手段,超售国债为本单位筹资的,没收其全部超售金额,并处以超售额30?100%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国债一级自营商违背本办法有关规定或未履行规定义务,情节严重者,经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三方共同裁定,有权在一定时间内停止或永久性地取消其国债一级自营商资格及与其相关联的权利,并通过新闻媒介予以公布。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颁布后,有关国债一级自营商资格标准及确认等的一切管理事项,皆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申请成为国债一级自营商的国内金融机构。外资或中外合资的金融机构申请成为国债一级自营商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负责制定实施细则。
(一)岗位与人员不匹配、专业人才流失严重
改制后的新机构随着越来越多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场交易,对懂业务高素质人才的需求量增大,但因为改革中的人事问题没有妥善解决,导致行政管理岗位人员较多、一线专业技术人员不足;无经验的新人较多、有经验的高素质人才不足。岗位与人员不匹配直接导致一线工作人员人数少、技术力量薄弱,面对繁重的工作,只能勉强应付被迫经常加班加点,工作压力甚大,有些人甚至不堪工作重负而选择调离或辞职。总体来说,与市场需求紧密关联的业务骨干人才流失最为严重。因为随着公共资源交易的规范性和程序性不断增强,市场对这些专业技能的需求不断加大、也更容易将专业优势转化为市场价值。
(二)人才培养机制不合理,员工技能素质难以提高
主要表现在:一是单位领导或主管部门只是将人力资源作为一种可以调配的劳动要素,具有使用性,而不是将其看作是可以深入开发的资源,导致不少单位不重视人才的培养和开发,存在限制员工职业发展、素质能力提升的现象,使员工无法得到价值认同和个人能力提升。二是虽然也意识到了人才培养工作的重要性,建立了相应的培养机制制度,但是要么是培养机制制度沿袭旧的办法、不能随着时代的进步、社会的发展而优化,要么是培养机制制度没有经过充分调研,制定的培养方案、培训内容与工作没有关联性或关联性不强,缺乏针对性与实践性,不能真正提高员工技能素质。
(三)人力资源的竞争激励机制不合理
竞争激励机制在人力资源管理中的合理运用,能够提高员工的工作热情,极大地调动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工作效率。但从实际情况来讲,改革后的新机构仍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是人员选拔不科学,员工岗位确定、职务晋升等主要由领导层决定,员工没有自,长官意志明显;二是薪酬分配、工作考核、绩效奖惩、职称技术等级评定等缺乏明确标准和实施细则,在实际工作中可操作性差,人为因素、偶然性因素较多;三是激励手段单一,或不能适应时展和员工实际需要,缺乏针对性,激励作用不大。
二、对策建议
(一)搭建合理的人力资源管理整体架构
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改革对一省工作具有导向作用和示范作用,关系到全省体制改革工作能否顺利开展。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改革必然牵涉到相关部门职能的重新界定和利益调整,涉及到新旧体制的转换和衔接,为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顺利进行,必须搭建科学合理的人力资源整体架构,夯实管理基础。机构编制部门在制定改制后新机构编制方案时应做到以下四点:一是准确研判形势,紧跟国家导向,在政策规定范围内确定改革整体方向;二是组织专业力量充分调研,在吸取其他省区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符合本省实际的具体方案;三是做好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取得理解和支持;四是充分考虑新机构的工作性质、职能和责任范围,制定“三定”方案。
(二)切实做好人力资源岗位与人员匹配
人岗匹配必须做到知岗、知人、动态调整。即首先,应进行工作分析,了解每个岗位的不同职责和任务,制定岗位说明书,明确该岗位所需的人才条件、资历和发展前景;其次,在人才选拔或人员晋升中,通过采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机制,从能力素质、职业意识、发展意愿和职业品德等方面对工作人员进行综合评价,为每个岗位选配最合适的人才;最后,人岗匹配并不是一劳永逸的,要不断跟踪匹配状态的发展变化,因为随着科学技术在实际工作中的应用、岗位对员工能力要求的提高或员工能力素质的提升,原本适合的人岗匹配,将会逐渐不相适应,此时应该根据变化了的人岗条件重新进行匹配。只有这样才能避免过度依赖主观评价,造成人岗不匹配现象,才能充分调动工作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发挥他们的优势特长,为更好地实现单位职能,服务于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发挥助力。
(三)建立人才培养机制,提高员工技能素质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已成为社会发展的核心要素,社会的竞争很大程度上已体现为人才的竞争。建立人才培养机制,加强人员培训及技能素质提高,不仅能实行人的要素增值,而且是提高工作效能,更好地发挥单位职能的重要手段。主要方法包括:一是在单位内部实行轮岗交流,使员工对本单位整体工作有个全面的认识,明白自身所从事工作在整体工作中的价值,促进人才的全面发展;二是根据工作特点和实际需要组织学习培训,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法律法规涉及面广、行业要求各有不同,近期财政部、商务部等多个行业主管部门都对由本部门牵头制定的法规进行了修订,要适应形势发展、熟练掌握这些法律法规必须不断加强业务学习;三是选派优秀骨干人员参加专门培训,提高员工专业技能的深度和精度;四是将服从整体需要与尊重个体发展意愿综合考虑,鼓励员工自行选择需要加强的学习培训,满足员工自我发展的需要。
(四)建立科学合理的人力资源竞争激励机制
竞争激励机制在促进单位工作效率提高,促进员工以更大的热情投入到工作,实现本部门本单位长远发展与员工个人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建立科学合理的竞争激励机制,必须做到:一是坚持公平原则,在人员选拔、岗位确定和职务职级晋升等方面要“一根尺子量到底”,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增强透明度、可信度和权威性;二是完善考核评价体系,进一步量化、细化考核内容和评价标准,建立自主灵活、符合本单位职能特点和工作实际的考核制度,增强考核评价的可操作性;三是进一步扩大单位内部分配自,实行物质鼓励和精神鼓励并存,结合社会发展和员工需要不断完善竞争激励机制;四是尊重员工需求和职业发展意愿,建立具有个性化和针对性的考核管理办法,使员工个人发展目标与单位的整体目标一致。
三、结语
【关键词】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交易、外部性理论、制度构建
一、排污许可证制度
法律上所说的许可是权利主体在行使权利时,事先必须得到权力主体对其作出准许的决定。这种许可一般来讲是一种行政许可,是公民与法人获得国家授权的行为。排污许可则是涉及环境保护方面的行政许可,排污许可行为在法律上的释义表示排污主体在进行排污行为时需要得到国家的认可,而排污许可证就是国家认可主体排污行为的通行证,是国家对排污主体在法律法规限定范围内行使排污权的保护和规制方式。具体说来,排污许可是环境保护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审查,并对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其他相关标准的准排污者做出排污认可并进行监督的行为。环境保护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环境保护机关印章的排污行政许可证件。
排污许可证制度最早在瑞典实行,在其1969年颁布的《环境保护法》中针对许可证设置了相当多的条款,法律条款内容详实细致,包括了申请、审查、决定和救济等。在我国,排污许可证制度在1989年被列入八项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执行的国家级环境政策之一,是中国环境污染防治政策体系的核心之一。在1989年《水污染防治法》中对规定符合排污总量指标的发给排污许可证,并对未取得排污许可证而擅自排污的规定了相关责任。目前我国排污许可证制度涉及领域只有水和大气。2014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没有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这也是排污许可证制度第一次出现在环境保护基本法中。2004年实施的《行政许可法》为排污许可证制度提供了良好的法律支持,具体的法律法规中对于涉及排污许可行为的条款也有了更为具体的法律依据,对于之前相抵触的、分散的排污许可规范可以根据《行政许可法》加以修改。可以说,排污许可证制度在我国已经建立了以《环境保护法》为基本法律依据,以《行政许可法》为执行依据,综合具体的法律法规的较完整体系。
二、选择排污许可证交易是必然出路
排污权交易是解决现有排污许可证问题的必然出路,具体可以从如下方面进行分析。
①排污的负外部性需要管控
依据环境经济学观点,环境资源属于公共物品(或公共产品),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特点。而环境质量资源作为环境资源的一种,直接承受来自社会排污行为带来的损害压力。环境资源的公共物品属性,在资源配置过程中将带来如下问题:1、“搭便车”现象。依据奥尔森的观点,参与者不需要支付任何成本就能享受与付费者完全相等的物品效用,这将造成供给成本分摊的不公平并有可能造成公共物品的非持续和非永久。2、排他成本问题。公共产品具有非排他性,但在布坎南的俱乐部产品理论中,存在公共物品有成本排他。所谓俱乐部产品,它介于私人产品和公共产品之间,可以被很多个体消费但不会减少其他人的消费,[ 托马斯・思德纳.《环境与自然资源管理的政策工具》,张蔚文、黄祖辉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41页.]其消费主体是有限的。3、“公地悲剧”现象。“这是一个悲剧”,哈丁如此解释“公地悲剧”现象:“每个人都被锁定进一个系统。这个系统迫使他在一个有限的世界上无节制地增加他自己的牲畜。在一个信奉公地自由使用的社会里,每个人追求他自己的最佳利益,毁灭是所有的人趋之若鹜的目的地。”为追求“帕累托最优”,依据“科斯定理”在产权明晰的前提下要将交易成本最小化或等于零。
②排污许可证是有效管控手段之一
解决环境资源外部性的问题可以从公共物品的供给角度出发。典型的公共物品供给分为四种:公共物品的政府供给、公共物品的私人供给、公共物品的自愿供给以及公共资源的联合供给。在我国,政府掌握着绝大多数的公共资源,是公共物品的主要供给者。宪法第九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归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归集体所有的除外;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环境保护法中也对国家保护环境和管理自然资源做出了规定。国家作为自然资源的所有者和管理者,享有对自然资源的支配和管理权力和义务。为解决环境质量资源的公共物品属性可能带来的外部性问题,国家主要通过两种手段,第一是直接的政府管制,第二是通过市场的手段解决。通过市场的方式解决负外部性问题主要是将负外部性难题内部化处理,使原本免费消耗自然资源、不承担任何成本的污染物排放者付出相应的代价,而通过市场手段解决主要是利用征收环境税和征收排污费两种方式。政府管制是需要谨慎的方式,政策失灵可能会适得其反产生严重的污染后果,咸海悲剧就是政策失败的产物。政府管制普遍被看作是成本较高的环境管理手段,在效率和效果方面,相比较而言环境税成本更低、而且更能刺激企业开发环保技术。但环境税面临的难题是无法有效率的准确对排污产生的社会边际成本做出反应。政府作为信息不对等中的弱势方必须投入巨大的成本对排污行为进行实时监测,才能确保排污税率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否则环境税将成为一纸空谈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
③排污许可证交易在当前情形具有优势
1968年经济学家戴尔斯提出“污染权”概念,他提出将污染废物按标准单位分类,通过无偿或有偿的方式分配一定量的“污染权”给企业,并允许企业之间自由地进行排污权交易。美国环保局最先将排污交易应用于污染管理,随后排污交易在德国、英国等地也相继落实。如今,排污许可证交易已经有不少相当成功的交易市场,典型的欧盟碳交易市场实现了排放交易的国际化。
h境税和排污许可证交易两种方式都可以使排污行为的负外部效应内部化,环境税是建立在价格原则的基础之上,而排污许可证交易是建立在数量原则的基础上。由于对排污者改进清洁技术有明显的激励作用,环境税是达到既定环保标准最低的方式。而排污许可证交易是建立在排污权基础上的,排污权在排污主体之间转移最终形成有效的市场管理。以碳税为例,碳税固定了单位污染物的排放价格总排放量是不确定的,要达到既定的碳排放既定目标需要一定的调整周期;而碳权交易则是事先确定排放总量,通过市场是单位排放价格随着供求关系波动可以说以实现排放控制和管理,保护环境质量资源为目标,通过这两种方式都是可以实现的。
但在我国当前情况下,选择发展排污许可证交易的方式更具有可行性。从经济学角度分析是由于政府作为信息不对称的弱势方,采取排污权交易更具效率性。排污许可证交易可以和国家的行政政策密切结合,方便国家的宏观调控。国家现在的环境保护政策是实行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交易可以跨过社会相关边际成本的计算而直接提出排污总量;无需计算各排污单位对于排污的需求程度,而直接通过排污市场自由分配。经济学家科尔斯塔德(Kolstad)分析在成本不确定的情况下,当边际利润函数不确定,碳税在消减二氧化碳排放的效果不如排污许可证交易有效,这是因为碳税的边际损失比排污许可证交易大。它进一步指出当边际利润曲线陡峭、边际成本曲线平坦时,应该采取排污许可证交易的手段管理排污行为。排污许可证交易在因地制宜上也有独特的优势,由于排污许可证的总量确定独立于市场,排放总量由环境自净能力和污染破坏阈值决定,所以可以在排污总量可以随季节的波动做出调整,政府也可以依据地区差异分配不同的排污额,减少由于地形、生产力、气候等因素带来的差异,并能避免环境局部恶化。最后,由于排污总量不发生变化,而价格由市场供需关系调整,也避免了受到经济扩张和通货膨胀的影响。我国地区间差异极大,人们对于环境质量的需求受教育水平、个人收入水平和可见污染程度的影响(Dasgupta and wheeler,1997),通过合理的市场调整可以满足当地公众对于环境质量的要求,同时也可以避免部分地区为追求经济效益过度牺牲环境,达到间接调整环境质量水平的目的。
三、我国的排污许可证交易制度存在的问题
①法律制度不完善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则对于排污许可管理作出了这样的解释:“推进多污染物综合防治和统一监管,建立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业排放许可制,实行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建立健全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可以说排污权交易和排污许可证是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核心之一。2008年国家环保总局就已拟定颁布《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条例预期规定包括排污收费、排污交易、环境监督、环境标准管理等众多制度,是管理排污许可证的专项性统领性文件,但这部被寄予厚望的排污许可证专项管理条例胎死腹中,至今再没有消息。地方政府对于排污许可证的专项规章有6篇,其中内含交易概念的有《甘肃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福建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青岛市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以及《浙江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除青岛市2016年7月颁布的《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外,其他三部办法均只是在排污许可证应列明事项中列举了“排污权交易情况”,没有任何排污权交易程序性规定和实质性指导,对于排污权交易和排污许可证交易更倾向于一种象征性宣告,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
②排污许可证交易范围过窄
排污许可证交易涉及方面过窄是我国排污许可证交易制度展现的第二个问题,目前我国的排污许可证交易集中在大气,法律中明文规定了排污权交易的只有2015年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虽然地方有比较成功的试点,如上海市《闵行区排污权交易管理办法》、太原市《污染物指标有偿转让管理办法》、《本溪市大气污染排放总量控制管理条例》、《包头市大气氟化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开远市大气排污交易管理办法》、《江苏省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但在污染物的认定范围上限制范围依然比较小,针对的污染物也主要是向大庵信欧诺奈廴疚铩N夜目前对于大气污染的治理时非常重视的,对大气排污许可证交易制度相比较其他环境因素也走在前列,但光有大气的排污许可证交易还不能称其为完整的制度,只有囊括多环境要素、多污染要素、综合考虑环境影响、市场影响、程序完整健全、有奖有惩的排污许可证交易制度才能称其为一个完整的制度。
四、我国排污许可证交易制度构建的内容
涉及良好的制度对解决社会问题具有重要意义,通过研究我国的排污权交易制度的不足结合我国现在的发展情况和环境管理状况,在构建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时应该从如下内容入手:
①立法
我国虽然在部分省市已经开展了排污权交易试点,但在法律层面上,任然缺少法律、行政法规对这一制度系统完善的规定,单单依靠地方性的排污权交易法规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制度缺失带来的问题。
在立法内容方面,首先对于排污权应该确定其私权利性质,我国现行的排污权许科长所确定的权利尚属于行政性质,还不具有自由交易转让性质。在构建排污权交易制度时,在立法上确立排污权可自由转让的私权利性质是应有之意。其次制定排污权交易的规则,包括了交易注意、对象、交易方式、交易程序以及政府在交易中的职责。再次,构建排污总量控制的立法体系。立法体系的构建需要结合总量控制制度从微观和宏观两个方面全层次的进行规定。最后在立法体系中还应该体现环境经济手段,通过市场的方式对排污权交易系统进行管理,配合构建排污申报制度、监测制度。
②排污权交易区域
排污权交易区域主要考虑基础的实施环境、现有技术能力、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我国总量控制制度构建起以行政区划为基础,以自然气候地形等为重要因素,区分为陆地、流域、海域等三大区域,同时要以固体废弃物、二氧化碳、工业污水、二氧化硫等污染要素为主要的控制对象。[ 李爱华、胡春冬.环境容量资源配置和排污权交易法理初探,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7月.第112页. ]在大型工业污染源之间,或者“两控区”内的单一污染源之间开展排污权交易。首先,能保证控制污染源的数量,为形成较稳定市场规模的交易主体创造条件;其次随着总量控制指标的减少,在交易成本以及管理成本具有可控性的条件下,排污权的市场需求增需求会逐步上升,形成受到市场调节的排污权交易系统。
③排污权的初始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