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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工程监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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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工程监理细则

交通工程监理细则范文第1篇

关键词:交通土建工程;监理要点;探讨

Abstract: this paper mainly to the traffic civil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stage supervision are discussed, at present civil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stage supervision standard, and carries on the analysis, tries to find out relevant measures so as to improve and perfect the as soon as possible traffic civil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stage supervision system.

Keywords: traffic civil engineering; Key supervising points; explore

中图分类号:C913.3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引 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实施全过程工程监理,是控制建设项目投资的一个有效途径。在施工阶段监理中,只有对工程项目的质量、进度、投资三个目标进行有效控制,才能体现出工程监理的作用,才能真正确保工程建设的投资效益。

1 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

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主要是围绕工程三大目标展开的。因此,监理工作也主要是实施工程项目的质量、进度以及投资控制。

1) 工程质量的控制。为做好质量控制,实现质量目标,监理人员的工作应围绕影响质量状态的五大因素———人、机、料、法、环进行。有效控制质量的方法包括审核有关技术文件、现场检查和监督、量测和试验、分析和报告等。而实施质量控制的手段有下达监理指令、拒绝签认、建议撤换等,细则包括适用范围、检验标准、交工文件规定、控制程序、资料管理等。

2) 工程进度的控制。施工进度控制工作的主要内容主要包括施工进度控制目标分解图、监理人员对进度控制的职责分工等。而有效控制进度的方法包括进度检查周期、数据采集方式、进度报表格式以及统计分析方法等。实施进度控制可以采取组织措施、技术措施、经济措施以及合同措施等,细则包括工程进度计划审查、出图计划、人员计划、控制节点、协调会议等。

3) 工程投资的控制。工程投资控制的主要工作是做好计量与计价,并按合同规定做好工程款支付审核签认等。监理工程师进行预先控制的重要工作内容就是对工程投资进行风险分析,进而制定相关防范对策,实施投资控制细则包括工程款支付、合同外费用增加、合同变更以及索赔处理等。

2 施工阶段监理出现的问题

大量的实践和经验证明,我国实行建设交通工程监理制度是必要和成功的,但是在施工阶段监理事业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不少问题:

1) 施工监理人员缺乏整体素质。监理人员的整体素质不高,这主要体现在监理工程师的知识结构不合理以及监理人员缺乏现场实践经验。监理工程师应当在具有一项专业技术知识和一定的现场实践经验基础上,增加管理和法律知识复合型的管理人才。目前,我国的监理人员来源比较广泛,即使他们获得监理工程师注册,但还是由于在知识结构方面缺乏管理知识和法律知识,进而导致了在开展监理工作中不能有效地发挥组织以及管理的作用,难以取得监理成效。

2) 施工监理工作过于随意。交通工程施工阶段监理工作随意性比较大。通过对 16 项交通土建工程的监理现场调查,发现有 8 项工程的监理工作都不完善。他们的工作程序过于简单,而且也没多大深度。并且在检查记录中发现有很多应检项目没有检查,应签认项目没有签认,从而导致一些工程达不到质量合格标准,自然工程造价和工期也就得不到控制。比如,某土建工程施工中,由于监理人员对质量检查工作过于随意,而且相关部门监理人员很少亲临现场检查,使得质量检查漏检将近 40% ,致使砌墙时管不能进入墙内,导致工程返工,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

3) 施工监理者缺乏竞争意识。这主要突出表现在多数监理企业缺乏市场竞争主体地位,企业经营者无法自主经营,无权调动职工,无权分配利润,企业经营者和广大员工积极性受到挫伤。一般这些企业都是缺乏活力与市场竞争意识,进而监理工作水平不能得到充分发挥。

4) 施工监理组织机构不健全。施工监理组织机构不健全,主要体现在人员专业结构不合理,缺乏岗位责任制度,致使施工现场监督管理不得力。比如,某交通工程,按照要求应该配备 15 名监理人员,可是实际到场人员只有 6 人,致使施工现场质量控制不到位,导致无法按期完工,造成一定的损失。

3 健全和完善施工阶段监理体制的相关措施

出现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有: 监理人员专业结构不配套,缺乏科学的工作标准,行政执行力度不强,监理管理体系不完善等,导致难以有效的实施施工阶段监理工作。因此,应当采取相应措施来完善施工阶段监理体制。

1) 加强监理人员的教育工作。提高监理人员素质的有效途径就是加强监理人员的教育工作。监理人员不仅应当具备与监理岗位相适应的专业技术技能,还应具备合同和法律知识,并且监理单位应有完善的以及不断改进的培训与教育计划。最关键的是,要结合工作需要对监理工程师不断进行培训,从而使企业形成一支稳定且高素质的人才团队。并且,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对监理人员培训与教育的检查制度及教育记录。

2) 加强施工监理工作的监管力度。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建立对监理工程的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制度,建立对工程监理企业及监理从业人员不规范行为的投诉及处理制度,结合全国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专项工作,严肃处理一批不合格的监理企业和监理从业人员。为进一步适应工程监理自身发展的需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重点做好三方面的工作: 首先,应当尽快调整现有监理法规,调整现行监理法规中不适应未来发展要求的条款,以积极的态度应对发展的需要。其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建设部指令和其实施意见的相关要求,把好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审批关。而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工程监理合同备案登记制度,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动态管理。最后,加强对监理从业人员的注册管理,建立从业人员个人信誉登记制度。尤其是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该积极创造条件,加快行业协会建设,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促进行业自律。

3) 提高施工监理抗风险能力。在当前这个经济市场环境条件下,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采取有效措施来防范监理责任风险,从而不断提高监理工作质量。并且各监理单位应在组织监理人员学习国家有关建设工程监理责任的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基础上,制订和完善企业监理的各项管理制度,从而加强自我控制。监理单位在与建设单位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时,应在合同专用条件中细化监理工作内容,监理范围,监理人的义务、权利、责任等条款内容,且严格履行合同的约定。同时,各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地方监理协会应协助监理单位创造条件,参加监理单位责任保险,提高监理企业的抗风险能力。

4) 调整施工监理组织机构体制。目前,我国多数监理企业是以国有资产占主体,产权关系模糊,法人治理结构不规范,施工监理管理体制不全,分配机制不合理,进而导致企业缺乏市场活力和竞争力。我国加入 WTO 后,监理行业将面临越来越激烈的市场竞争,施工监理企业不调整体制,难以适应新形势的要求,而这也会严重影响企业的生存和健康发展,进而影响整个工程监理行业的发展。在我国监理行业的发展中,应当充分发挥核心作用,尤其是一些技术力量相对较弱的监理企业应尽快对监理体制进行完善。

4 结束语:

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制不仅利于提高工程建设水平,扩大对外开放,增进建设领域的国际交往,更有利于提高工程建设的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因此,非常有必要分析我国工程监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特别是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进而有针对性的制定相应的监理工作规范化的措施,推进我国土建工程施工阶段监理工作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翁 斌. 对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全过程投资控制必要性的认识[J]. 地下工程与隧道,2009( 4) : 31-32.

交通工程监理细则范文第2篇

关键词:安全监理:法律责任:管理体系

长期以来交通建设行业一直是我国职业安全事故率较高的行业之一,各类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屡屡发生,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很大损失,直接影响着交通建设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究其原因,除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经费投入不足及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存在漏洞等因素外,工程监理单位和常驻现场的监理工程师对履行安全监理认识不到位,不能认真全面履行安全监理也是一个重要原因。无可置疑,安全监理是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将安全管理作为项目监理工作的重中之重,对预防工程安全事故的发生,合理有效减轻安全监理责任将起到重要作用。现就监理企业在安全管理中普遍存在的问题进行简要分析,并提出建议:

1 交通建设行业安全监理工作现状

由于我国的建设监理制度起步较晚,与欧美等发达国家工程监理的水平比较,仍然还处于培育、探索、发展的初期阶段,目前交通建设行业安全监理工作还存在很多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1监理收费偏低,影响安全监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目前监理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一些监理单位相互压价,残酷竞争,不少建设单位不是优先考察监理单位的资质、人员的素质,而是以监理取费标准作为选择的重要标准,从而监理企业承揽工程项目的监理费远远低于国家取费标准,致使这些工程项目安全监理组织机构不健全,未建立和完善工程监理的内容和程序,安全监理人员配备不齐全,投入人员少,专业不配套,不能指导项目监理机构有效地开展安全监理工作。

1.2监理单位安全责任意识不强,监理作用发挥不够

一部分监理单位对安全监理工作思想不重视,认识不到位,只注重施工质量、进度和投资的监控,没有按规定编制安全监理大纲和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只是将安全监理放在质量控制工作内容的一个分项,认为安全管理是施工单位自己的事,不愿投入精力抓安全。部分监理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工作责任心差,不按要求履行安全监理职责,工作马马虎虎,敷衍了事走过场,该进行检查时不检查,该旁站监理时不旁站,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听之任之,安全监理不能有效的发挥作用。

1.3安全监理人员配备不足,工作难以正常开展

由于监理单位对安全工作不重视,导致个别工程项目安全监理机构形同虚设,监理人员队伍不稳定,变动频繁。甚至有的一个监理工程师担任几个项目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一个安全监理身兼数职,起不到应有的安全监督作用,更无从谈起开展日常安全监督、隐患排查及安全大检查等到活动,由于监理组织机构不全,人员不足,安全监理工作难以正常开展,安全监理成为一句空话。

1.4安全监理工作受外部因素干扰大,职责难以发挥

监理作为工程建设第三方责任主体,本应独立公正地处理和协调各方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但在实际工作中监理单位常常身不由己,经常受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政府行政部门等方面因素的干扰干预,不把监理人员当作独立的第三方看待,有时为了赶工期抢进度,施工工序混乱,安全管理制度形同虚设,安全监理工作无法正常开展。

1.5监理队伍总体素质参差不齐,安全专业知识贫乏

因为监理是新兴行业,专业监理人员紧缺,有的监理从业人员是从其他部门转行半路出家,有的是退休兼职,学历相差悬殊。部分监理人员仅经过简单的培训就上岗,缺乏必要的安全专业知识,连诸如脚手架搭设、基坑支护、起重吊装等安全专项施工方案都看不懂,不能发现安全技术方案中的错误和存在的问题,对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也不甚清楚,不能及时有效地发现和消除施工现场安全隐患。

2 加强交通建设行业安全监理工作的建议

安全监理工作是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内容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安全与质量、进度、投资等共同组成一个完整的建设工程项目目标体系,要扭转工程建设项目事故频发的被动局面,监理单位要切实加强安全监理工作,健全安全监理管理机构,配备足够数量合格的安全监理人员,加强安全监理人员的教育培训,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和正常运行“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审查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并督促实施,定期组织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对施工现场实行动态的和全过程的安全监管,有效预防工程安全事故的发生。

2.1强化安全监理观念,提高责任意识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要求,安全管理已纳入了监理单位的重要工作内容,监理单位要提高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认识,在任何情况下,坚持把安全监理工作放在各项工作的首位,摆正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安全与发展的关系,无条件地服从安全工作。作为监理单位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机构,总监理工程师是工程项目安全监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项目总监必须在自觉提高自身安全监理业务素质的同时,充分发挥每名监理人员安全监理的主动性和创造性,牢记职责强化意识,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思想,正确理解安全与质量、进度、投资控制之间对立统一的关系,真正把安全工作始终贯穿于工程监理的全过程。

2.2加强教育培训,确保监理人员持证上岗

安全管理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监理企业要建立监理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对监理人员进行安全监理业务培训,了解和掌握施工安全知识、安全技能以及各类机械设备性能、操作规程、安全法规等内容,增强安全监理的能力,提高监理发现安全隐患问题、解决安全问题的水平,做好危险源的分析与辨识,把握工程安全管理的重点与难点,加大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力度,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未经教育或考试不合格,不得上岗。

2.3建立完善各项制度,实现规范化管理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监理单位要建章立制,完善各项安全监理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主要包括监理人员安全学习教育培训培训制度、方案审查、安全专项经费审批、检查验收制度、隐患督促整改制度、安全专题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安全监理台帐管理制度及安全资料归档制度等,各项制度要具有操作性、针对性、时效性。通过一系列规章制度的建立,确保各项安全监理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实现安全监理工作标准化规范化管理。

2.4针对工程特点,编制安全监理大纲和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在施工准备阶段编制安全监理大纲,要针对工程项目特点编制行之有效的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细则要内容齐全,针对性强有可操作性。同时,监理单位要履行“措施审核”程序,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查看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要求,是否符合现场实际情况,从源头上对施工单位安全控制措施进行预控把关。

2.5把安全监理工作贯穿于工程施工的全过程

建设工程安全监理主要以预防为主,要做好事前控制、事中控制,把安全监理工作贯穿于工程施工的全过程,对发现的不安全因素、不安全行为、不安全隐患应督促相关责任单位制定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并逐项得以贯彻落实。把工程项目重大危险源作为安全监理的关键点,建立重大危险源监理台帐,对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及施工方案中安全技术措施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理,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要求施工单位立即进行整改,情况严重的,由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停工令并报告建设单位。

2.6督促落实施工企业项目部安全生产体系建立和运行

确保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运行和安全管理措施落实到位,是做好施工安全监理工作的前提条件之一。工作中,监理单位应认真审核施工企业和施工管理人员资质,检查施工项目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实名登记工作、安全检查纪录、人员持证、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施工机械设备管理、安全经费使用等。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安全生产法规、规范和标准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确保施工现场人与物的安全,有效消除各类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把安全事故控制在源头,真正解决安全生产问题。

交通工程监理细则范文第3篇

关键词:建筑工程 监理意识 加强 途径 研究

目前虽然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得到广泛地推广,但是质量监督机构、施工单位、业主对实施工程监理的重要性、意义还是缺乏足够的认识,对监理人员的地位以及与各个方面的关系也不太了解。一些业主甚至认为监理人员乃是自己的一个雇员,必须要为自己的利益所着想,要按照自己的要求来办事。而质量监督机构则认为监理人员取代了自己的职责,从而忽视了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再加上对监理人员的工作存在认识模糊等现象,使建设工程的各方在关系协调上不够顺畅,不能有效地实施监理人员的正确决定,监理工作的效果不太理想,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工作频频出现漏洞。而且当工程质量出现问题的时候,还容易出现相互推诿、扯皮等不良现象。

一、完善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

建设工程监理制度主要是控制工程建设的工程质量、建设工期、投资;进行工程建设的合同管理以及安全的管理;协调相关单位之间的各种关系,即“一协调、两管、三控”。因此,建设工程监理在建设工程施工当中具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必须要通过法律手段来提高监理意识。首先,完善监理单位的法律法规建设,提高监理单位的规范化、法制化。目前,由于建筑工程监理工作存在着巨大的利润空间,不少资质能力不足的监理单位便浑水摸鱼地进入了监理市场,由于能力的不足,无法对工程质量提供可靠的保障,给工程质量带来了巨大的威胁。因此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完善监理市场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对资质能力不足的监理单位坚决的予以清除,净化监理市场。其次,有些施工单位对监理工作也不够重视,存在一些故意抵制、不配合监理工作等行为,相关部门要出台一些规章制度,以及一些实施细则,对这些施工单位相关部门要进行一些处罚,提高他们对监理工作的认识,对监理工作要进行积极地配合。第三,有些监理单位在施工中存在着一些不负责任的监理行为,尤其是一些伙同施工单位欺骗建设单位以及向施工单位索取财务等的行为,要根据法律法规予以重罚,坚决杜绝这些不良行为,防止这些不良行为对监理单位造成不好的社会影响。通过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使监理制度得到了保障,提高了工程质量。

二、完善监理单位的建设,以优质的服务提高建立意识

首先,提高人员素质。监理工作比较复杂,因此对人才的需求,尤其是高素质、高智能人才的要求比较苛刻。监理单位要在人才培养与引进上下大力气,要建立合理的、科学的人才结构,采取有针对性的、积极的措施,不断引进急需的人才来实现专业功能的配套以及功能补全工作。与此同时,还要开展不同形式的培训工作,例如对监理人员验收、工程质量、数据分析等培训,培训要有适用性,理论结合实际,学以致用,不断提高监理人员的整体能力。通过培训和再教育,建立起一支复合型的具有开拓型能力的,而且懂设计与管理的高素质监理队伍。其次,监理单位要主动地寻求与设计单位或者其他企业的合作,形成一种合伙制监理单位或者通过合并组成股份制形式的监理企业,具有多方面的监理能力,慢慢开展全过程的综合监理,全面地提高监理水平。同时,在国际的合作项目愈来愈多的情况之下,还要开展与国外监理机构的共同合作,在合作的过程当中不断提高国内监理单位自身的组织协调与施工管理能力,学习国外先进的开发模式,快速提升中国监理行业的国际竞争力,不断为中国工程监理走向世界舞台打下一个坚实的基础。

三、建立健全监理工作奖惩措施

相关政府部门要建立监理工作奖惩措施并完善实施细则,通过在施工过程中监理工作做得比较好的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进行奖励或者处罚。通过促后进、树典型、抓关键、抓重点等方式,全面地增强国内建设工程监理的意识。在成绩优异的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队伍之中,设置一些荣誉性奖项,通过定期考核和考察来鼓励优秀的监理,处罚做的不好的监理。同时,相关的舆论媒体也要加大对优秀的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的宣传力度,这样做的目的主要是增强监理单位的进取心,也变相地减少了监理单位的广告投入。但更重要的是,通过舆论媒体的积极宣传,提高了监理单位的知名度,为监理单位赢得了良好的市场口碑,增加了业务量,提高了监理单位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这样既提高了监理单位的效益,也提高了工程质量,达到了一个质量与效益双赢的局面。

四、总结

实施建设工程的监理制度乃是我国建设领域一项重大的改革,是我国国际交往、对外开放日益扩大的积极结果。通过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制度,我国的建设工程管理体制已经开始向规范化、专业化、社会化的先进的管理模式改变。这种先进的管理模式,在承包商与项目法人之间引入了监理单位作为第三方责任人,从而在承包商与项目法人、监理单位与项目法人之间形成了以合同为桥梁,以提高建设水平及工程质量为目的的互相促进、互相协调、互相制约、互相配合的一种新型的建设工程管理体制。这种体制为缩短工程工期、节约工程投资、提高工程质量等创造了一个有利的条件。经过20多年的发展与完善,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已经逐步地走向了成熟,在国民经济建设当中发挥了重要的积极的作用。勇于创新、积极进取的监理人正在以崭新的面貌不断地开拓国际工程的服务市场,不断加快我国建设工程监理事业国际化的进程,为监理事业的美好明天作出了重大的、突出的贡献。

参考文献:

[1]徐培华,李军,李培坤.在公路工程监理工作中如何科学地处理工程质量、进度、投资三者的关系[J].吉林交通科技,2007(02)

[2]杜秀娟.浅谈加强国内建筑工程监理意识的创新途径[J]. 黑龙江科技信息,2011(08)

[3]胡列格,谭立兵.从监理与项目管理的关系探讨监理的定位与发展[J].工程建设, 2006(06)

交通工程监理细则范文第4篇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以及有关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以下简称业主)委托,依据建设工程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规范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其他建设工程合同,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督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必须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监理工程师的执业纪律和道德准则,恪守科学、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省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有关建设工程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审批本省行政区域内乙级、丙级监理单位的资质,负责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甲级监理单位的资质;

(三)组织本省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考核和注册;

(四)指导、监督检查建设工程监理业务,调解监理争议,查处重大监理事故和违法监理行为;

(五)负责省外、外国监理单位在本省承揽监理业务的备案工作。

市地、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监理工作。

第六条省计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负责推进建设监理事业的发展。省交通、工业、水利等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做好本行业有关建设工程监理工作。

市地、县(市)交通、工业、水利等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做好本行业有关建设工程监理工作。

第七条对建设工程监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或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监理范围及内容

第八条建设工程实行建设监理制度。下列建设工程必须依法实行监理:

(一)国家、省重点建设工程项目;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项目;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建设工程项目;

(四)外商投资、国外贷款、赠款、捐款建设工程项目;

(五)投资总额300万元(不含设备更新部分)以上的建设工程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建设工程项目。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项目,业主不具备与工程项目性质、规模、技术要求相适应的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应当实行监理。建设工程的监理应推行社会监理,具备项目管理能力的业主,经批准也可以实行自行监理。

第九条监理单位受业主委托依法开展监理业务。工程监理的主要任务是控制建设投资、工期、工程质量,监督建设工程合同的实施,协调业主与承包方及其他单位之间有关工程监理的工作关系。建设工程监理可分为建设前期阶段、设计阶段、施工准备及施工阶段的监理。业主可以根据需要,委托1个监理单位承担全部阶段的监理,也可以委托几个监理单位承担不同阶段的监理,但施工准备和施工阶段的监理应委托1个监理单位承担。

第十条建设前期阶段的监理内容:

(一)投资项目的前期决策咨询监理;

(二)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监理。

第十一条设计阶段的监理内容:

(一)协助业主提出设计要求、编制招标文件,参与评选设计方案;

(二)参与选择勘察、设计单位,协助业主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并监督合同的实施;

(三)核查设计方案和设计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规定;

(四)按照安全优化的原则,参与核查设计方案和设计结果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所提出的安全可靠性、适用性和经济性;

(五)向业主提出支付合同价款的意见。

第十二条施工准备及施工阶段的监理内容:

(一)协助业主组织施工招标,编制招标文件,协助业主组织投标、开标、评标;

(二)协助业主签订与工程有关的合同、确认承包方选择的分包方;

(三)协助业主办理开工许可手续;

(四)组织施工图纸会审;审查承包方提出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和施工安全保证体系;

(五)监督承发包双方严格执行工程承包合同和有关工程技术规范、标准;

(六)抽查、核验工程使用的建材、构配件和机械设备的数量及质量;

(七)负责确认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和施工现场签证;

(八)协同业主组织工程设计、施工及有关单位进行分项、分部工程和隐蔽工程的检查及工程竣工预验收,并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九)参与工程验收和工程结算审查;

(十)在保修期内协助业主检查工程状况,参与鉴定质量责任,督促承包方回访,监督承包方保修直至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复核保修结算。

第三章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及其职责

第十三条本规定所称监理单位是监理工程师的执业机构,其组织形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确立。

设立建设监理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单位名称、组织机构、章程和住所;

(二)有符合监理资质等级的监理技术业务人员;

(三)具备与承担监理规模相适应的监理手段;

(四)具备相应的注册资金,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监理单位的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资质等级条件和业务范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监理单位资质实行分级审批:

(一)甲级监理单位资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按规定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乙级、丙级监理单位资质由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省直乙级、丙级监理单位资质由省直有关部门初审,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省外监理单位到本省承揽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的,应持有关证件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监理业务活动。

境外的监理单位到本省承揽工程监理业务的,按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监理单位必须严格履行监理职责,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格按照资质等级和监理范围承接监理业务;

(二)正确执行建设工程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规范,坚持监理的科学性、公正性、准确性;

(三)严格履行监理合同,独立承担监理业务,不得转让;

(四)不得与施工单位、设备制造和材料供应单位发生经营性业务关系;

(五)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或出卖执业许可证书和资质等级证书;

(六)不得向接受监理的承包方指定材料设备的生产供应厂家。

(七)监理单位发生变更、歇业、终止的,应当到原审批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七条本规定所称监理工程师,是指经注册持有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的专业人员。监理工程师执业必须加入监理工程师执业机构。

监理工程师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注册制度,未经注册的人员不得以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业务。

第十八条监理工程师从事监理业务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并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同时在2个以上监理单位任职;

(二)不得与施工、设备制造和建材经销单位合伙经营;

(三)不得出卖、出借、转让、涂改《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和《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第十九条建设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合同赋予监理单位的权限,其职责如下:

(一)全面负责受委托的监理工作,并在授权范围内有关指令;

(二)签订监理工程的有关工程款支付凭证;

(三)公正地协调业主与承包方的争议;

(四)建议撤换不合格的工程分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及有关人员。

业主不得擅自更改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

第二十条依法注册的建设监理协会,应当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认真履行协会章程,开展建设监理业务培训、技术交流和科普活动,承办政府委托的有关事项,努力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技能,为监理事业的健康发展发挥社会团体组织的积极作用。

第四章监理实施及费用

第二十一条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必须与业主依照《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签订监理合同。

业主可以通过招标方式择优选定监理单位。

在本省承建的中外合资、国外贷款、赠款、捐款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委托本省监理单位监理;确有必要时,可以委托与该工程项目有关的国外监理机构实行合作监理或聘请监理顾问。

第二十二条建设工程监理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编制建设工程监理规划;

(二)按建设工程进度分专业编制建设工程监理细则;

(三)按照监理细则进行建设工程监理;

(四)参与工程竣工预验收,签署建设工程监理意见,并向业主提交建设工程监理有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在实施监理前,业主应当将委托的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及所赋予的权限,书面通知承包方。

业主有权要求监理单位更换不履行监理职责或不称职的监理人员。

承包方必须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理;承包方及材料、设备供应方应当按照监理单位的要求及时提供与监理工程有关的技术、经济等资料。

第二十四条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所承担的监理业务组建工程项目监理机构。监理机构应当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人员组成。

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将监理机构及其职责、各级监理人员的权限,书面通知承包方。

监理机构在工程施工阶段必须进驻施工现场。

第二十五条总监理工程师或其他监理人员无权变更业主与承包方或其他有关单位签订的合同。确需变更合同的,应当及时向双方当事人提出建议,协助双方变更合同。

第二十六条建设监理是有偿的综合性技术服务。

工程监理费由业主与监理单位在监理合同中约定,监理取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双方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

建设工程监理费列入工程概算,并核减业主的管理费。

外资、中外合资、国外贷款、赠款、捐款建设的工程项目的监理费用计取标准及付款方式,由双方参照国际惯例协商确定。

第二十七条监理单位在监理实施中提出合理化建议,被业主、设计单位或承包方所采用,由此降低工程造价或缩短工期、提高经济效益的,业主应视合理化建议的技术难度、节约费用多少及缩短工期的情况给予奖励。

第二十八条监理单位不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不按规定检查,给业主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监理单位与承包方串通,为承包方谋取非法利益给业主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监理单位应当按业务收入的5%提取风险基金。风险基金专门用于监理单位执业中造成的损害赔偿。

第二十九条实施建设监理的工程,仍须接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和竣工质量等级核定,其质量监督费用应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业主违反本规定,对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不委托监理单位实施监理、随意提高或降低监理取费标准的,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不予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责令限期改正、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超越资质等级或监理范围从事工程监理业务的;

(二)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质等级证书》和《执业许可证书》的;

(三)不按照工程监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履行监理职责或在监理业务中弄虚作假的;

(四)转让监理业务的;

(五)与业主或承包方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第三十二条监理单位因监理失职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应当返还监理费用,依法或按合同约定赔偿经济损失;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降低资质等级或取消监理资格,可并处监理费用1倍以下的罚款。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监理工程师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吊销《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和《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第三十四条承包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拒绝监理单位监理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降低其资质等级。

交通工程监理细则范文第5篇

关键词 工程监理;通信工程;质量监督

Abstract: As a kind of communication engineering project, there are many characters that are different from other projects. The paper expounds the concept of project construction supervision, difference between engineering supervision and quality supervision of mobile communication engineering supervision development ideas, supervision unit and the selection of regulatory measures are proposed, and analyzed the related supervision cost.

Keywords: project management; communication engineering; quality Supervision

中图分类号:TN929.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20世纪80年代中期后,中国的电信建设进人了高速增长期,通信网络项目建设成为电信企业发展的重心。而随着近年来电信市场竞争的加剧,运营项 目建设的风险在不断增加,对项 目建设的成本、进度、质量控制提出 了更高的要求。如何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为项目成功提供可靠的保证,成为所有运营企业领导者关注的重点。

工程建设监理的基本概念.

工程建设监理是指针对工程项目建设,社会化、专业化的工程建设监理单位接受业主的委托和授权,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合同,所进行的旨在实现项目投资的微观监督管理活动。工程建设监理的指导思想是通过运用目标规划、动态控制、组织协调、信息管理、合同管理等方法和手段,力求在计划的投资、进度和质量 目标 内实现建设项目。

在引入监理制的过程中,人们容易产生用工程监理代替质监工作的想法。虽然两者都属 于工程建设领域的监督管理活动,都对工程质量负有责任,但是,它们在性质、执行者以及方法、手段等多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差异。性质上,工程建设监理是一种委托性的服务活动,而工程质量监督则是一种强制性的政府监督行为工程建设监理的实施者是社会化、专业化的监理单位,而工程质量监督的执行者必须是经国家核准认定的执法机构一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同时,它们在工程质量控制方面也存在着较大的区别,质量监督以国家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强制性标准为基本依据,维护法规的严肃性。而工程监理不仅以法律、法规为依据,还以工程建设合同为依据,不仅维护法律、法规的严肃性,还要维护合同的严肃性。

2.移动通信工程监理的发展方向

移动通信是技术高度密集的行业,项目建设具有规模大、投资分散的特点。在工作量大、人员缺乏的情况下,通过引入监理,能够在项目建设的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成本控制、合同管理和资料管理等环节发挥重要的作用,提升工程管理的效率和效果。是企业实施精细管理,实现规范化、科学化管理的有效手段。

首先,通过引入工程监理缓解建设单位管理人员不足的局面,解决施工现场管理和检查不到位的问题,加强对隐蔽工程和关键环节的监控。建设单位通过与监理单位的合理分工,点面结合地做好各个工程项目的投资、进度的协调管理工作,达到量质并重完成工程任务的目的。

其次,通过引入工程监理弥补管理人员在某些专业管理上的知识不足,加强对整体项目各个环节的控制能力。通信企业的管理人员一般都是技术人员出身,虽然精通相关通信专业技术,但对整体项目建设缺乏系统的管理经验。特别是移动通信的配套工程,如机房土建、地网建设、电力引入等接近土木工程类的分项,由于缺乏相关的专业人员,企业只能实施粗放式的管理,弱化了对整体项目的管理效果。

再次,通过引入工程监理促进移动通信工程建设管理体系建设。在多年的工程项目管理实践中,企业已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工程管理措施和方法,包括工程规章制度、工程操作细则、工程报表系统等,并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起到了较好的指导作用。在此基础上,通过学习和借鉴监理单位在项目管理的经验,逐步建立一套科学、完善、灵活的移动通信工程管理体系。

3.现阶段实施移动通信工程监理的建议.

3.1现 阶段移动通信工程监理的范围和内容

移动通信专业项目多、网络应用技术和设备特别是软件设备更新速度快,监理单位要全面、深人掌握多种专项技术知识需要一个学习、熟悉的过程。相对网络参数设定、交换设备调测这类核心技术而言,机房土建、地网建设等配套工程以及设备硬件安装的管理主要体现在工艺要求上,相应的检测设备、手段 比较成熟,容易掌握,现阶段引入监理可从这两方面人手。根据目前监理公司的人员素质,监理单位可在三个方面提供服务:第一,对施工的进度、质量协调控制管理及合同管理;第二,协助建设单位进行投资控制,如现场变更签证、核对工程量等;第三,协调工程前期勘察设计工作。在此基础上,监理单位可进一步承担通信设备硬件安装监理任务以及无线基站的设备调测监理工作,而对技术含量较高的软件调测,可采取专业技术公司联合监理的方式来完成.

3.2监理单位的管理.

建设单位在委托监理后,其管理对象由面向施工单位转向监理单位。因此,对监理单位实施管理考核,首先要审核监理细则是否满足建设单位的服务需求,重点核查现场监理人员的配置是否满足业务需要,明确每个环节所采用的具体检查方法,如旁站、测量、试验等,确定必须到现场检查和抽查的次数,统一质量控制的依据、具体技术要求和标准,并通过工作流程图明确业主、承建商和监理三方工作的交接点、各环节形成的文件资料和表格。其次,在开展监理过程,建设单位要及时对监理报表进行分析检查,定期听取总监的工作汇报,组织施工现场抽查。同时,量化考核指标,根据监理单位的工作计划与总结、监理人员素质、抽检情况等进行定期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对监理单位予以奖励或经济处罚.

3.3合理授权

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之间是不同法人的平等关系,是一种委托与被委托、授权与被授权的关系。监理单位接受业主的委托和授权,对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监督与管理,应当是施工现场的唯一管理者。在授权范围内,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等对项目的实施方案和决策意见,应由监理工程师确认签字后实施,这样才能树立监理的权威,实现项目建设的有序管理。如果建设单位只有委托,没有授权,仍然直接管理施工现场、指挥施工队伍,仅把监理单位看作施工的协调员、施工单位的质检员,监理工作就形同虚设,这种为开展而开展的做法,实在是浪费金钱、浪费人力。只有审时度势,正确处理好业主、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的三方关系,依合同规范管理,才能达到提高管理效率,提升工程建设项目效能的目的。

4.开展移动通信工程监理的存在问题和解决措施

目前,国家制定的通信工程建设监理费计取标准,是在土木建筑工程监理取费标准基础上形成的,不能充分体现监理单位的实际工作量和劳动价值。与土木建筑工程项目相比,移动通信建设主要有以四个特点:第一,建筑工程的施工现场相对固定,而移动通信工程的施工场地则是高度分散,存在多次往返交通等费用支出问题。第二,建筑工程主要采用包工包料的承建方式,而移动通信工程主要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进行建设施工,投资控制相对简单,通常只进行工程量的核对工作。第三,移动通信设备安装工程不存在复杂的工序管理问题,监理单位对工程进度的把握主要是依据施工合同以及业主的需求,通常是根据施工队伍的综合施工能力来合理分配施工任务。第四、移动通信监理范围主要是配套工程和线路、管道以及设备安装工程,侧重于投资、进度的协调管理、质量管理和信息管理,监理范围和深度与国家规定的标准监理工作量有差异。因此,需要对通信工程的监理取费标准进行调整.

根据统计分析,从企业提高投资效益,降低建设成本的角度出发,监理费用是开展移动通信监理的瓶颈问题。因此,要开展移动通信监理,要从总体项目投资考虑,结合实际监理工作量,采取固定费用的方式来计取监理费。这样在节省建设投资成本的基础上,即能满足国家的要求,又能达到提高工程质量、节省工程监管人员的效果。

参 考 文 献

【1】全国监理工程师培训教材编写委员会编,工程建设监理概论,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