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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景区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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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景区管理制度范文第1篇

顾客让渡价值是由菲利普・科特勒在其经典著作《营销管理》一书中提出来的,基本定义是指企业在营销过程中向顾客转移或让渡的价值,一般表现为顾客总价值与顾客总成本之间的差异。这里的企业可以指不同的行业,当企业是旅游景区或者景点时,其顾客也就是景区的游客。游客所感知的让渡价值高低对景区的经营与运作产生巨大的影响,有助于旅游景区深入细致了解其目标市场,开发满足游客需求的差异化、个性化、高价值的旅游产品和服务,从多方面降低游客总成本,为景区的游客提供真切的让渡价值体验,以实现旅游景区良性可持续发展。

一、游客让渡价值的含义

根据顾客让渡价值的基本定义,游客让渡价值就是旅游景区转移或让渡给游客的价值,是游客总价值(Total Customer Value)与游客总成本(Total Customer Cost)之间的差异。游客总价值是指游客在进行旅游消费时对旅游产品与服务所期望得到的预期价值,包括产品、服务、人员、形象等方面,游客总成本是指游客为获得旅游产品所消耗的所有成本,包括货币、时间、精力、体力等方面。游客在进行旅游过程中,总是希望把成本降到最低的同时获得更多的价值,使旅游需求得到最大的满足。价值越高,成本越低,游客获得或体验到的让渡价值越大,旅游景区就会得到更高的评价。因此,游客让渡价值的提高可以称为旅游景区不断发展的助推器,有利于提高旅游景区的盈利能力和竞争力。

提高游客让渡价值,要求旅游景区由以往粗放式的经营管理方式向集约式经营方式转变,要求旅游景区在加强成本控制的同时最大限度满足游客需求,要求旅游景区实现全方位、多角度的管理与控制。在传统的景区管理中,景区与游客像是两方不断较量的力量,同时由于旅游产品的特殊性,几乎无法形成游客忠诚,而游客让渡价值理论是旅游景区获得忠诚游客的催化剂,旅游景^关注让渡更多的价值给游客,实施景区精细化管理,能够使景区产品和服务的提高为游客所见所感,使游客重复旅游并乐于向亲友推荐景区,帮助旅游景区获得游客忠诚。

二、游客让渡价值的特点

游客让渡价值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1.独立性。游客让渡价值是游客基于其旅游需求的满足而在旅游消费中体现出来的市场价值,需求是具有购买力的需要,需要是游客本能产生的,具有独立性,与旅游景区没有必然联系。旅游景区可以通过有效管理,提供更好的产品和服务来满足游客多样的,多层次的需求。

2.潜在性。不同的环境下的游客需求表现各不相同,而且不会是一成不变的,游客需求也会随着外界环境和时间的变化而发生动态的变化,景区管理者必须具备发现游客潜在价值的能力,通过有针对性的管理策划和经营活动满足游客潜在需求,将潜在的顾客价值转化为景区现实利润。

3.多重性。游客让渡价值受到很多因素的共同作用和影响,如游客受教育程度、收入水平、个人性格、偏好、家庭情况等都会影响到其感知价值的高低,多重性因素是旅游景区在进行精细化管理时必须要考虑到的方面。

三、游客让渡价值视角下旅游景区精细化管理的基本原则

管理学理论认为,科学管理有规范化、精细化、个性化三个层次。精细化管理是一种管理理念,起源于20世纪50年代的日本,是现代工业化时代的必然产物,是社会分工的逐步细化及企业服务质量的逐步精准所产生的必然要求。精细化管理离不开专业化、数据化、信息化、系统化的要求,是管理者生产产品、提供服务、运营企业的一种技术方法和手段,精细化管理聚焦顾客需求的满足,切中需求要点,关注企业经营管理中的关键因素和环节,辅以管理标准的明确化、量化以及管理控制的考核与监督职能,达到提高效率和效益,增强企业竞争力的目标。

顾客让渡价值理论为企业提供了明确的改进方向,一是通过提高产品、服务、人员、形象来提高产品总价值,二是通过降低顾客对产品货币、时间、精力、体力的消耗来降低顾客总成本,使二者的差额增大,顾客让渡价值就越大。企业若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取得胜利,吸引更多的目标顾客,就必须比其竞争对手向顾客让渡更大的价值,通过精细化管理,从满足顾客需求为出发点,提供差异性的产品与服务,才能使自己的产品为顾客所关注,进而消费产品并成为企业忠诚顾客。游客让渡价值视角下旅游景区精细化管理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系统性原则。现代景区管理中的专业化分工大大提高了景区管理效率,但是,精细化管理要求在专业化管理基础上必须遵循系统化原则。在日常管理过程中,专业化产生的主要问题就是各个不同层级的岗位与环节之间的协调与衔接。缺乏系统性原则的指导,景区各部门各层级乃至各位员工仅仅将眼界停留在本职岗位,缺乏全局意识。只有将整个景区看作一个整体,景区各个层级各个环节都以服务游客、满足游客需求为目标,才能实现组织目标,进而保障个体利益。遵循系统性原则,在景区管理中将重点置于游客价值最大化,注意前后环节的协调,做好及时的补位。

2.可操作性原则。精细化管理的目标是要实现效率和效益的最大化,可操作性是管理目标实现的前提,旅游景区的精细化管理不能矫枉过正,不切实际。精细化管理的规范和标准需要认真的制定,在制定这些规范和标准时,必须考虑各层面的实际情况,将工作标准和流程进行量化和分解,使各部门和员工了解自己的工作职责,管理标准具备可实施性和可检验性,有助于将精细化管理服务于组织目标的实现。

3.动态性原则。外界环境在不断发生着变化,游客的需求也不断发展变化,由传统的观光旅游向休闲度假旅游转变,更注重体验性。因此,旅游景区的管理也要随之发生变化,精细化管理要求旅游景区管理者充分了解游客需求和偏好的转变,随着外界环境和游客需求的变化而不断改进管理方式方法,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更好地满足这些需求。

4.创新性原则。技术的发展为旅游景区的精细化管理提供了丰富的资源和广阔的平台,为传统的管理方式注入了新的活力。例如,智慧旅游为游客在景区的活动带来了巨大便利,游客可以通过扫描二维码下载客户端,在游览到不同景点时听取网络讲解,观看视频和三维立体图片,相对于传统的紧跟着导游走马观花的旅游方式来说,游客可以更自由、更深入的了解自己关注的内容,更具有个性化,体验感也更强。通过大数据的统计,旅游景区的管理者也可以对景区游客基本情况快速把握,有助于进行精细化的管理。

旅游景区管理制度范文第2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旅游景区的管理,提升旅游服务质量,有效保护、科学开发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旅游景区,是**行政区域内具有参观游览、休闲度假、**健身等功能,具备相应旅游服务设施并提供相应旅游服务的空间或地域。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旅游景区的保护、规划、开发、管理和经营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旅游景区管理坚持注重保护、科学规划、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促进与发展、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旅游经营与服务、旅游者活动的指导和相关监督管理。

乡、场、镇人民政府负责协助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辖区内旅游景区管理的有关工作。国土资源、水利、环保、规划、建设、林业、民族宗教、文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旅游景区开发、建设、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建设

第六条 开发建设旅游景区,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旅游业发展规划。旅游景区开发建设和保护规划应由具有相应规划资质的单位编制,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按规定程序报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旅游资源的义务,有对破坏旅游资源行为进行制止、检举、控 告的权利。

第七条 旅游区及旅游建设项目的开发建设,应当符合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协调发展。

第八条 开发建设(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旅游区,应当经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旅游价值、环境质量等进行评价并出具评价意见。

第九条 旅游区和重点旅游建设项目的建设,建设单位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取得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第十条 在旅游景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旅游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控制性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应当充分论证,合理布局;项目完工后,应当经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参与验收并签署意见。

第十一条 禁止在旅游区建设污染环境、破坏景观和生态的项目;禁止在旅游景区从事污染环境、破坏景观和生态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旅游景区建设选址必须符合全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开发建设单位在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用地前,必须将旅游景区项目规划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旅游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旅游区管理制度,加强对旅游区的管理,维护正常旅游秩序,保持旅游设施完好和清洁卫生,完善服务设施。

第十四条 开发建设旅游景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损害旅游资源、破坏生态环境以及景区风貌;

(二)在旅游景区内进行开山、开荒、采石、开矿、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

(三)盲目、重复建设,或者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建设旅游景区项目及配套设施;

(四)在核心旅游景区内建设宾馆、饭店、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等与旅游资源保护无关的建筑物。

第十五条 利用自然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应当采取严格的保护措施,不得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开发旅游景区建设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其建筑规模和风格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破坏旅游资源。

第三章 管理与经营

第十六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旅游景区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有关法律、法规;

(二)监督旅游景区经营者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

(三)监督旅游景区经营者制定景区管理制度;

(四)监督管理旅游景区经营者的旅游服务活动;

(五)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并接受其投诉;

(六)其他依法应履行的职责。

第十七条 旅游景区的经营者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合法经营,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八条 旅游景区的旅游从业人员应当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国家规定应当具备岗位资格或职业资格的,必须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第十九条 旅游景区的经营者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定景区旅游管理制度或措施,并负责落实;

(二)设置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和受理投诉的游客服务中心和符合国家标准的公共信息图形标志;

(三)公开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保证服务质量,不得对旅游者进行欺诈、勒索、胁迫或误导;

(四)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配备与安全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专(兼)职人员和必要的安全设备、设施;

(五)对具有危险性的场所或项目设立明显的提示或者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六)负责旅游景区的环境卫生工作;

(七)其他依法应履行的义务;

第二十条 旅游景区的经营者对发生的旅游安全事故应及时采取救护措施,并向旅游、公安、安全生产的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在旅游景区从事经营和服务,不得有下列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与旅游者的合同或者约定;

(二)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提供服务;

(三)强迫旅游者接受服务;

(四)对服务范围、内容、标准等作虚假的、引人误解的宣传;

(五)提供质次价高的服务;

(六)出售假冒伪劣的商品;

(七)侵害旅游者人身和财产安全;

(八)其他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旅游景区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二十一条 旅游者在旅游景区内进行旅游活动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民族风俗习惯;保护旅游资源、环境和设施;遵守旅游景区安全、卫生等规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拒绝、阻碍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构成违反治安处罚条例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以暴力、威胁阻碍旅游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旅游景区管理制度范文第3篇

一、工作目标

依据国家《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和《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通过自查自纠和考评检查督促整改提升,有效防止“重开发、轻管理、重创建、轻提升”现象,有力提升全市A级旅游景区规范化、标准化水平,确保A级旅游景区全部符合国家相应质量等级标准并保持长期稳定,顺利通过市、省级和国家级常态化暗访检查及复核,全力打造我市安全有序、环境优美、服务优质、设施精致、经营诚信的高品质旅游景区,为我市旅游业转型升级和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内容

在全市旅游景区服务质量考评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全市旅游景区服务质量动态化监管机制,全面按照国家《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标准,结合江苏省旅游局下发的暗访复核通报指出的主要问题,对各A级旅游景区的达标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和评分,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开展督促整改。整改提升的重点内容主要有:加强停车场建设管理;加强环境卫生管理,大力推进“厕所革命”;提升导览标识系统和服务设施,努力增添对游客的人文关怀;进一步排查安全隐患,严格安全管理;加强经营户管理,进一步提升诚信经营和文明旅游的良好形象;全面落实工作人员规范服务和综合管理制度。

三、工作安排

自20xx年年6月至12月,由市旅游局牵头,成立由相关部门、第三方机构、行风监督员、旅游景区业务骨干等组成的检查组,每季度开展一次全市A级旅游景区环境整治和服务质量提升专项行动,采用常规检查、突击抽查和专项督查等方式,查找问题,通报结果,督促整改,逐步形成标本兼治、惩建并举、综合治理、动态监管的长效机制。具体实施方案由市旅游局牵头制定并组织实施。

旅游景区管理制度范文第4篇

1.我国旅游管理面临的困境分析

    1.1旅游管理的体制较为落后

目前,我国大4旅游景区的管理体制较为滞后,表现为管理权限不够明确,出现条块分割与政出多门,呈现出多头管理等现象,这是由干各景分别属干不同的职能管理部门进行管理,而各景区在其区域位置中经常会出现相互重叠与交叉的情况,这就导致了旅游管理中出现f混乱的局面,并且加以互相制约,从而缺乏协调的统一,因而管理滞后、管理体制及其模式均较为落后,从影响到了旅游各类资源的开发与利用。

1.2旅游产品的开发太过雷同

过于忽视广大游客的切身体验,产品供需出现错位,这是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旅游景区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全W多处旅游主题公园项H都出现了重大的投资失误,这就说明了一日.旅游产品在开发中出现r供需上的错位,就无法满足广大游客的需求,自然而然就会为现实市场所淘汰。如今,我国的一部分旅游景区特别是主题公园项目都在试图努力为游客群体提供一种深刻的体验,何是,为这些旅游产品缺乏独特性与参与性,导致游客无法留下难以忘怀的印象。这些旅游产品的趋同倾向与低水平的重复建设,肯定会造成恶性的价格竞争,进而造成旅游产品开发的高失败率。可见,模仿不但不能获得成功,反而还会让那些本巳成功的旅游SK重新进入到一种恶性竞争当中。

1.3旅游管理基础设施建设薄弱

当前,我W旅游产业的基础设施建设力度还不够,表现在景区中卞要旅游通道周边的绿化程度相对较低,城市的生态与景区的环境已经难以适应现代旅游产业之发展,而连接景区旅游的主要道路与景区中的游览通道建设显得十分滞后,尤其是污水与垃圾等旅游景区中的基础设施建设亟待发展,以问题均影响到了政府调控资源之行为。同时,在旅游景区的保护和利用上还产生了大量的问题。政府部门的管理者在保护旅游景区的长远利益与短期利益中进行选择时,更为容易受到短期利益所产生的影响,因而导致在旅游S区出现r愈来愈乱的场面。

1.4旅游管理制度不够健全完善

综观我H旅游管理经营的现状,明显存在着品位不够高.形式过于单一、经营十分死板等等现象。更多的旅游公司严重缺乏足够有效的经营管理机制以及内部管理制度,往往只注重千本企业的短期利益,急功近利之思想十分严重,甚至忽略了企业发展中所必须的管理制度以及长远发展的H标,而且未能对治理结构进行根本性的改进,如此一来,就导致旅游业失去了良好的生机和活力。同时,我国旅游业还存在着内部结构不够合理,旅游服务业的发展相对滞后以及技术含量偏低,从而导致无法达到知识密集型旅游产业之标准,所实施的地IX保护主义偏向于经济效益而轻视社会效益的问题需要大家进一步加以关注。在此基础上,还应当健全完善现有的工作机制,避免再发生任何不应有之损失,从而培植好我国的旅游产业,全力拉长旅游产业之链条。

2.缓解我国旅游管理困境的应对方法

    2.1由明确的行政主体实施统一的旅游管理

在具体的旅游管理中,管理机构一定要以政企分开为E1标实施改革,不断椎进市场化进程,从明确管理卞体,形成行政意义之上的管理组织机构。应当说,旅游风景区至少存在着以下两个层面上的产权关系,在第一层面匕主要是闽有资源性资产所有权与经营权之间所形成的产权矢系,而在第二层面h则是经营性资产的所有权与经营权之间所形成的产权关系。对十资源性资产,完全可以交付给企业实施非完全产权关系之K的市场化经营,而对于经营性资产,则可以转让给相关企业,实施完全产权关系之K的市场化经营。通过对旅游风景区实施经营权与所有权的相互分离,能够解决在旅游管理与开发、保护进程当中所出现的政企不分现象以及资金不足等问题,从而推动旅游资源的开发和保护实现良性的互动。

2.2应用多种行政手段以加大旅游行政监督与处罚的力度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其管理当中,应当全面允分地应用好多样化的行政管理手段,比如,行政许可、行政监督.行政处罚及行政强制等,从而更加有效地发挥出0身行政所具有的职能作用,特别是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与具体实际,制定出适合于本地旅游行政管理所辖区域之中的行政监督与处罚规章,并且有针对性地提高与加强行政监督、行政处罚的力度。与此同时,还应当全面而充分地发挥出新闻媒体与社会各界在舆论监督上所起到的作用,从而不断地提高旅游管理部门的行政执行能力,促进旅游管理与建设。

    2.3不断推进重大旅游项目的开发与建设

各地旅游管理部门应当围绕当地“十二五”旅游事业发展规划中所确定的发展目标,不断加大旅游项目的建设与投资之力度,力争用以往所取得的喜人成绩来支持与引导具有十分重大影响与带动作用的各种旅游重点项目之建设。要大力推进已开工建设旅游项目的建设进度,想方设法提高游客的接待容量。与此同时,还应当进一步强化旅游项目的策划与储备工作,努力争取新开工一批具有市场发展潜力的旅游项目,并确保施工质量,争取在建成之后吸引更多的游客前来观光。

2.4拓宽旅游项目建设资金的来源途径

应当全力以赴地抓住各地注重旅游开发的发展机遇,深入贯彻当地专项资金管理的办法,积极有效地争取各类专项发展资金。各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主动出击,全力争取,从而加强对干本地K旅游项目库的健全与完善,并扎精心选择一些规模比较大、影响比较广、拉动能力比较强.绩效比较高、示范效应比较好的项目实施申报。同时,应当进一步整合本地的旅游项目资源与信息,帮助当地的旅游重点项目更好地推向布场,以吸引旅游投资商的资金投入,从实现旅游资源和商业资本的有效结合,更加扎实有效地做好旅游产业招商引资的推进工作,促进本地旅游管理和开发取得更好的成效。

2.5加强质置监督管理以促进旅游市场的良性发展

我W旅游行业应当严格贯彻落实《旅行社管理条例》以及国家旅游局出台的《旅游服务质1;提升计划》精神,充分提高旅游服务的质量和旅游业的管理能力,进而形成以广大旅游者为主体的综合评价体系,形成规范化的旅游诚信机制,逐步实现各主要景区旅游布场监管的常态化。加快推进旅行社服务质1:的跟踪监督制度,全力发挥质量监督工作的重要作用,不断完善当地旅游行业的管理机制,形成旅游纠纷事件的协作处理制度与氐通信息制度等等。落实好行政权力清理和公开等工作,有条件的地区应当逐步开展旅游服务网上审批,从而方便旅游企业的业务咨询与办理。

2.6尝试应用旅游特许经营模式

对干旅游业较为发达大的部分地区,可以尝试采取招标的方式来出让旅游景区的经营权,并对干中标企业实施全方位的资格考核,比如,要考虑到企业是否具有专业资质,是否具有一定的资金能力,是否具有一定的信用等级与经营成绩效等,从而在最大限度h地降低旅游景区的经营风险。特许经营对于一部分具有垄断性质的行业来说,是一个非常可行的方法。本文认为,旅游景区经营就十分需要进行专营,否则就会异致混乱不堪的局面甚至于难以进行管理。政府部分通过有偿地转让景区经营权,不仅能够确保国家的收入不受损失,而且还可以通过收回企业的专营权或者以出让的形式来约束旅游企业的经营行为,确保政府部门对于景区具有的绝对控制权,从而能够有效避免国有资源出现流失。

2.7强化旅游企业管理以提升竞争力

企业可谓是经济运行的微观展示。强化旅游企业管理,提高其所具有的竞争力,这是落实好旅行社管理的根本要求。这是因为旅行社并不等同于普通的企业,其主要投入为人力资源与知识这两部分,而产出则主要是提供服务,可以说是一个十分典型的智力型产业。有鉴子此,旅游企业管理应当将科学化管理与人本化管理进行相5结合,尤其是要认真做好人的工作,不仅要全面调动起企业经营者的积极性,而且更应调动起职业的主动性,充分发挥出人力资源在知识经济时代所具有的重要作用,全面提升本企业的创新能力、服务能力与市场化运行能力,建立起具有中M特色的新型旅游企业管理模式。

2.8切实维护旅游业的长远利益

一直以来,在我国旅游行业的经营理念中,只是将旅游视为可以用作盈利的一个产业。从表面上看,公共旅游资源的管理是一种特殊的政府管理行为,但事实上却是作为企业来进行管理的,企业化管理是传统意义上的经营管理的典型特征之一。景区管押机构—般都会有明确的盈利指标,而行政法规又陚予了景区管理组织以统一管理景区之权利,然而对于管理C作极为重要的管理经费来源却未能触及。在缺少充足财政资金予以支持的状况下,管理机构所需经费只能依靠自筹来实现,即充分利用最冈的资源实施旅游服务以取得一定的收入。佴是,一見旅游行业的经营者过于追求眼前的利润却忽视了旅游业的长远利益,以至干破坏了部分珍贵的旅游资源,甚至有一部分再也难以修复。在此情况之下,政府部门必须增加必要的财政投人,或是合理地减少区本来应当承枏的盈利税,并且做到专款专用,将此部分资金作为旅游景K所需的管理费用。在此基础匕还应培训出一大枇熟悉旅游业务.工作作风扎实的导游与管理干部,不断推动旅游景区的持续发展。

3.结语

旅游景区管理制度范文第5篇

近年来,旅游业快速发展,2015年我国国内游客达到40亿人次,国内旅游收入34195亿元。与此同时,景区门票也水涨船高。根据中国社科院数据,以5A级景区为例,2014年底,我国共有186家5A级景区,门票平均价格达112元。除去23家联合申报或有套票的景区外,只有12家实行免票,门票价格在100元以上的为59.51%,50-99元的为24.54%,低于49元的仅为8.59%。从票价占人均国民月收入中比重来看,2014年5A级景区门票平均价格相当于农村居民月人均纯收入的13.59%,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66%。与此同期,克里姆林宫票价约43元,埃菲尔铁塔95元,卢浮宫74元,大英博物馆免费,富士山52元。国外知名景区门票价格多低于国内同类景区,平均票价占国民人均月收入比重均低于1%。根据数据可以得出,我国旅游景区门票价格不仅相对于经济发展水平及国民收入水平是偏高的,与国外相比也是偏高的。

一、旅游景区门票价格过高的原因

旅游景区门票价格过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地方政府过于强调经济效益。政府发展旅游业的目的主要是扩大内需,促进消费,拉动经济增长。在利益驱使下,往往不会阻止景区门票涨价。二是景区实行市场化运营。多数景区被政府以承包、租赁等方式授权企业运营。市场主体将景区作为商品,由于门票涨价具有无投入、见效快等优势,成为其追逐利益的优先选择。景区的风景往往是独一无二的,国内旅游市场具有巨大需求,供需间的矛盾也促使了经营者涨价。三是景区配套服务弱化。许多景区过于倚重自然观光资源,忽视娱乐餐饮等设施建设,无法满足游客的文娱购物等需求,也无法提供多元服务,只能以门票保障效益。四是景区定价制度不健全。占我国旅游景区主体的公共资源类景区,由于其供给和定价方式较为复杂,尚未形成完善的价格管理制度,定价原则、方法、程序也不甚明确,为门票价格过度上涨留下了漏洞。

二、旅游景区门票价格过高的不合理性和危害性

(一)违背了景区的公益性原则

我国的旅游景区大多为公共资源类景区,门票价格必须考虑公益性。所谓公共资源类景区,是指以自然景观和历史遗迹等公共资源为依托的旅游景区,主要包括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名城、森林地质公园等等。从来源上讲,此类景区并非源于商业行为,而是来自自然造化和祖先遗留。从产权上讲,其属于全体公众所有。从经济学的角度讲,公共资源类景区属于准公共物品。根据萨缪尔森定义,个人对此类物品的消费,不会导致他人对其消费的减少,即具有消费上的非竞争性和受益上的非排他性。刘太刚教授指出,严格意义上的纯公共物品是不存在的,[1]除国防、治安外大量排他性不明显的物品被划归为准公共物品。[2]公共资源类旅游景区属于准公共物品,收费时对经营者存有一定的排他性,景区拥挤时对消费者具有一定的竞争性,当消费者的数目增加到特定值后,会出现边际成本为正的情况,但大多时候旅游景区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公共资源类景区的性质决定了他的公益性,高昂的门票价格则违背了这一原则。

(二)损害了游客的利益,影响了景区功能的实现

景区门票价格过高使旅游成为较高收入者才能享受的娱乐活动,低收入者只能望而却步,这变相剥夺了部分群体旅游的权利,违背了公共服务均等化原则。同时,当门票价格超出游客心理预期时,会使其降低对景区的印象,影响旅游过程中的体验。景区景区在愉悦公众身心的同时还承载着国民教育、弘扬文化、传播美学等多种功能,而高价门票会弱化这些功能的实现,使游客失去接受历史熏陶和文化教育的机会,对公民心理带来的损失是难以估量的。

(三)制约了旅游业的长远发展

过高的门票价格抑制了公众的旅游需求,且由于国外景区票价偏低,随着经济发展,许多游客开始青睐出境游,导致国内旅游市场份额减少。票价过高对于景区也是短视行为,既会产生对门票经济的依赖,也会增加运营单位的惰性。[3]这不仅导致景区蕴含着继续涨价的动因,也会使其忽视改善管理,优化服务,打造品牌等其他方面建设,使景区无法提升实力以应对外部竞争。对地方政府而言,景区票价过高不利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旅游业包括“行、游、食、住、购、娱”等多种要素,门票收入只是旅游收入中的一部分,不仅未能带动餐饮、购物、娱乐等配套产业,反而由于游客控制成的需要本,抑制了其他消费,产生了负作用。

三、解决旅游景区门票价格过高问题的建议

(一)改革旅游景区管理体制

除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外,地方政府也具有旅游景区管理权限,由于许多地方政府对于开发保护景区动力不足,更多是把门票作为税收重要来源,助长了景区门票的虚高。在具体管理上,景区管理以条块分割、分散管理、多头管理为主,[4]多种管理主体导致权责不清晰,上级监督不力和问责弱化,加剧了管理乱象。因此,应推动管理体制改革,将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作为国家旅游资源归口管理的唯一机构,避免政出多头。加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景区的保护开发和监督,切断地方政府将其作为弥补政府财政的渠道。

(二)完善景区定价相关法规制度

完善政策法规,建立公共资源类景区公益性定价机制是解决票价虚高问题的根本措施,应进一步细化《旅游法》,建立配套法规,明确门票价格定价标准、调控规范等具体内容,充分体现其公共服务责任,实行宏观调控,分类定价。对以自然资源为主的公益性景区应逐步免费开放,对已收回成本的旅游景区可以采用较低票价,对需要较大投入进行维护管理的景区,票价制定调整要严格审批和听证程序,以完善的法规制度范,遏制住门票价格的无序上涨。

(三)促进景区经济结构调整

旅游业是综合性产业,涉及交通、游览、购物、文娱等多个环节。游客在旅游中需要众多产业部门向其提品和服务。[5]旅游景区在旅游产业中于核心位置,带动着周边产业部门的发展。因此,地方政府和经营者不应拘泥于门票经济,应通过改革创新,调整经济结构,增加旅游设施,优化景区服务,将单一观光旅游发展为服务、购物、体验等于一身的综合性旅游,以此促进旅游业要素的集聚,打造完整产业链,在拓宽收入来源的同时带动相关产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