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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投资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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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投资市场

创业投资市场范文第1篇

本月首轮募集完成基金数量下降明显,仅有3支,环比下降25.0%(见图1)。值得注意的是,在全球金融危机下,中国大陆成为部分外资投资机构的避风港。蓝橡资本在剥离了对美的银行业务后,本月与西安美银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合资成立蓝橡长安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主要投资西安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内的民用航天产业、太阳能光伏产业、航天创意产业等。同时亦有诺基亚成长伙伴基金将北京增设为全球第四大办公室,战略调整趋势明显 (见图1)。

本月仅1支基金募集完成,基金募集难度倍增

2008年7月以来,中国市场募集完成基金数量、规模波动下降,本月降至历史低位。

本月仅有1支基金完成募集,环比减少80.0%;募资规模2.5亿美元,环比减少75.7%(见图2)。

首轮募集和募集完成基金数量不同程度下降反映出基金募集市场形势变化。市场已由卖方市场(GP相对强势)转为买方市场(LP相对强势),基金募集难度上升。基金募集难度加大主要有以下两方面原因:第一,证券市场指数大幅下跌,LP阵营分化,部分LP对于投资前景丧失信心因而放弃对基金的投资;第二,金融机构受限于配置比例,无法追加投资。金融机构高流动性资产缩水导致低流动性的股权类投资超出配额,因而无法继续投资该领域基金1 (见图2) 。

政府背景基金数量占据基金募集市场半壁江山

自2008年7月以来开始募集基金数量逐步上升,但是开始募集基金平均目标规模缩水。

创业投资市场范文第2篇

【关键词】创业投资 退出方式 产权市场

一、我国创业投资的主要退出方式

2008年以来,全球创投业受国际金融危机拖累,出现负增长态势,但我国创投业却呈现出持续增长的良好格局。截至2012年12月12日,全国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达到943家,资产总规模达2385.72亿元;全国新增投资案例614个。2010年末,全国创业投资累计实现股本退出案例为1493个,退出金额达115.96亿元。目前,我国创业投资市场的退出方式主要有:

(一)公开上市

公开上市,指创业企业成长到一定程度时,在证券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投资者将其拥有的股份出售,收回创投资本并获取收益的一种退出方式。创业投资基金可以选择在主板或二板市场上市,由于二板市场,包括中小板和创业板,进入门槛相对主板市场的要求要低,比较适于新兴的中小企业,尤其是具有增长潜力的高科技企业的创业投资,所以创投企业主要是依赖于二板市场上市退出。公开上市是所有创业投资退出方式中获利最高的,因此成为创业投资最佳的退出渠道。

(二)兼并与收购

并购是企业产权交易的一种主要形式,也是我国创业投资家比较偏好的一种退出方式。指创业投资家在创业企业发展较为成熟,但尚未达到上市要求时,将自己所拥有的股份出售,以此获得回报并退出创业企业。虽然收益率较IPO低得多,但仍不失为创业资本撤出的一个很好的途径。按照出售对象的不同,并购又被分为两种:一般并购和二次收购。一般并购主要指公司间的收购和兼并;二次收购是指由另一家创业投资机构收购,继续对创业企业进行后续投资。

(三)创业企业回购

回购是指创业企业的管理层、员工或者创业企业家以现金、票据等方式购买创业投资企业拥有的股份,从而使创投资本退出创业企业的行为。一般而言,在创业投资投入时投资双方就已经签订好了关于股份的回购协议,有主动回购和被动回购之分。创业企业出于独立性的考虑,或者不愿意股份被他人收购,因而要求购回创业投资公司持有的创业企业股份,这种回购行为称之为主动回购;被动回购则是创业投资公司要求执行偿付协议,协议通常表现为某些条款,包括回购条款、买卖契约、可转换债券、要求登记权等形式。很多创业投资并不像企业家在其商业计划书中所预计的那么成功,因此,使用回购协议在创业投资中是很普遍的事情。但是,由于这种方式收益一般,只有当创业企业不是很成功的时候,为了保证已投入资本的安全才会使用。

(四)破产清算

创业投资的特点之一就是高风险,虽然预期收益高,但相应的失败可能性也大。当创业投资人意识到被投资企业经营状况不好、无法达到预期收益,甚至项目失败时,就要果断地抽出资金,即破产清算,将能收回的资金用于投入预期回报率更高的创业项目之中,寻找更好的获利机会。具体方式是将创业企业的资产进行公开拍卖,将能收回的资金用于下一个投资循环,以减少更大的损失。

从2006年至今国内的创投资本退出案例来看,这四种方式占到了90%左右的比例。其中,只有公开上市是在股票市场进行,而并购、回购和破产清算都是属于产权交易性质的退出,且产权交易退出占比已经接近70%。

二、产权交易市场退出的优势

随着股票市场的发展完善,同等条件下,选择IPO上市是利润最高的退出方式。但是,无论是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或是在海外市场上市,门槛都比较高,上市费用贵,并且程序较为繁琐,创投资本完全退出的时间周期较长。近几年证监会也断断续续暂停企业IPO几次,据资料,2013年上半年IPO重启无望,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创业投资者选择公开上市实现资本退出的时间成本和不确定性。统计数据显示,2012年中国创业投资中通过IPO退出的公司数量远远低于2011年,而产权市场上的企业并购、股份回购方式已经被越来越多的机构认可,并且发展速度在不断加快。与IPO方式相比,选择在产权市场退出有很多优势:

第一,门槛比较低,限制条件少。产权内容较广泛,在产权交易市场上,可以进行多种形式的产权交易,如承包、租赁、参股、拍卖、兼并、收购、分股买卖等,各种有形产权和无形产权,只要产权清晰,时机恰当,遇到合适的买方,创投机构就能快捷地实现资本退出。

第二,产权交易循环时间短、资金能被充分利用。只需公开挂牌20个工作日,即可对挂牌产权实行转让,有助于减少投资风险和增加投资更优项目的机会。

第三,交易的全流通。投资者可以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将所持有的创业企业全部股权进行转让,实现完整退出。

第四,交易费用低。产权转让只需支付少量的挂牌费用和交易见证费用。目前,天津等地的产权交易市场已经实现了免费挂牌。

第五,通过产权交易,能够盘活存量资金,引导资源重组,使整个国民经济的资源实现优化配置,产业结构得到合理调整。

同时,产权交易市场自身还具有信息积聚、价格发掘等功能。因此,产权交易是比较适合我国创业投资发展现状的一种方式。

三、我国产权交易市场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产权市场的现状

我国的产权市场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第一次股份制改革的大潮中,到现在,已经走过了25年。经历了从成立专门为国有企业改制服务,到有中国特色的资本市场,直至成为目前我国最大的非上市企业并购重组的公开市场平台这样一个发展过程。

1988年,我国第一家产权交易所――武汉企业并购事务所成立。最初建立产权交易市场的目的是对国有产权转让的行为和过程行使约定的监督职能和报告义务。产权市场历经几次限制、关停,虽几度起落,但发展至今,已从最初的零散分布状态,发展成为涵盖四家国家级产权转让市场、300多家产权交易机构并存,同时以北方产权交易市场、长江流域产权交易市场、黄河流域产权交易市场、西部产权交易市场和泛珠江三角洲产权交易市场这几个区域易市场为核心的市场体系。目前,我国的产权交易机构,承载了中央和地方数万家企业物权、股权、债权和知识产权的有序流转和规范交易的任务。据不完全统计,产权市场成立以来的20多年间,累计完成各类产权交易约27万余宗,成交金额8400亿元。同时,全国产权交易机构在业内自发建立起中国产权市场创新联盟等民间联盟体。对于专业创业投资机构而言,它既是融资市场、项目市场,又是一个主要的退出渠道,通过网络广泛产权转让信息,在业务推广合作等方面实现了资源共享,促进了资源配置和交易增值,成为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基础性市场。

(二)我国产权市场现存的主要问题

产权市场在创业资本退出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自身仍存在很多问题,统一的产权交易市场并未形成,仍然存在着地域、行业等条块分割。要借助产权市场这一平台,以产权转让方式实现创业投资的退出,需要解决的问题主要有:

1.市场机制不健全,跨行业、跨地区的产权交易难以实现。我国各地都建立有产权交易中心,这为创业资本提供了便利的退出渠道,但是由于没有形成统一的国内交易网络和成熟的市场机制,影响了地区间的产权交易。同时,地方色彩较浓,各交易所之间的资源共享还很不足。

2.定价机制不合理,缺乏判断转让价格合理性的客观依据。由于产权交易中介支撑服务不足,各机构职责不清,责任不明;大量的中小企业没有进行法人治理结构调整,产权界定模糊,导致对资产的不评估或高、低评估现象时有发生,资产价格的认为因素超过市场因素,因而制约了风险投资的以兼并或收购的方式顺利退出。

3.各地方性的产权交易市场,受行政干预较多,交易没有完全市场化。在我国现存的产权交易市场中,绝大多数是由地方政府正式或非正式批准成立的,是乡镇企业和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革后的产物。在这些地方性产权市场上的产权转让由于受到当地政府的干预,在很大程度上存在着市场信息不公开、不透明,特别容易产生暗箱操作。

4.相关的法规不完备、监管机制不统一。目前,关于产权交易的相关法规很少,地方性的政策法规更是不统一,各自为政;另外,政府对产权市场的形成和运作也没有及时实行统一监管。

四、完善我国产权交易市场的对策

要借助产权交易市场平台,以产权转让方式实现创业投资的退出,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

(一)加快建设全国性的、活跃的产权交易市场体系

打破产权交易的地区封闭,建立统一的信息披露标准和交易标准。同时完善区域性产权交易平台,提高交易效率。能够以区域性产权交易市场为基础,建立全国联交系统,进而建立和完善三板市场,并与主板、二板市场相互配合,逐步形成我国完善的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

(二)完备产权交易的相关政策法规

英国早在1965年就制定了强化兼并管理的反垄断和兼并控制条例。我国应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制定出适合我个国情和产权市场现状的相关政策法规。

(三)需要政府在市场化运作下加大扶持和监管力度

政府通过财税政策引导和鼓励交易市场或机构的信息平台与能力建设和完善;建立适应非实物产权交易的多元化、多渠道投融资机制;积极发展创业风险投资,充分发挥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作用,引导和鼓励民间资本投入产权交易活动,符合规定的创业风险投资能够享受创业投资机构的有关优惠政策。

(四)通过创新组织形式,提高市场化程度,实现政企、政资的分开

建立起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产权交易所,使政府职能转向制定有效的规则,为市场参与者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形成公开、安全、高效运行的市场,实现产权市场的独立运行。同时,加快提升产权市场的等级,不断推出交易品种,除产权交易、技术产权交易、知识产权交易外,还应发展股权交易,包括无形资产在内的各种衍生品的交易等。在推出新交易品种的同时,也要不断创新交易体制,以增强产权市场对外部环境变化的适应性。

产权交易市场是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基础,是创业资本运作的一个重要平台。随着产权交易市场向规范的场外交易市场转型的步伐加快,其本身也将逐步成为外资或中外合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并购方式退出的渠道之一。可以说,只要产权交易机制不断完善,那么,创业企业就完全有可能在产权交易市场上实现低成本退出,提高市场资源配置的效率,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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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李艳辉.制约我国风险投资退出的因素分析[J].中州大学学报,2009.02.

创业投资市场范文第3篇

关键词:风险资本;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IPO);抑价

中图分类号:F830.59 文献标识码:A

2009年10月份至2011年4月底,在我国创业板市场已经有超过218家公司成功上市。创业板股票发行时的市盈率和换手率都非常高,上市首日的股价涨幅平均超过38%,在第一批28家上市公司的上市当天,股票价格涨幅均值高达106.23%,这不得不引起人们对创业板市场股票发行某些特异现象的关注。中国股票市场现包括主板A股和B股、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创业板市场已经推出一年多,但还是一个新兴的资本市场板块。

创业板市场的推出受到风险资本的青睐,因为IPO是风险资本退出的主要途径之一,在我国的比例很高,有的年份超过了2/3。我国创业板市场的IPO抑价程度又比较严重,研究风险资本对创业板市场IPO抑价,有重大意义。本文针对我国创业板市场股票首次公开发行的上市首日股价涨幅非常高的现象进行实证研究,着重对创业板发行市场IPO抑价的影响因素进行实证分析。

一、IPO抑价影响因素的理论分析

大量研究表明信息不对称是IPO抑价现象的主要原因,如Rock(1986)将拍卖过程中的赢者诅咒假说引入IPO 抑价的研究,指出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导致IPO低定价。Grinblatt and Hwang(1989)认为投资者不能完全区分公司业绩的好坏,公司需要向投资者发出真实的信号,IPO的招股价和发行公司原股东保留股份比例是公司内在价值的信号,业绩较好的公司将通过低价发行方式告诉投资者本公司拥有美好的发展前景,将在上市后的增资发行中通过高价发行来弥补IPO低价造成的损失。这两者是从投资者信息不对称角度来看待抑价问题。Baron(1982)则从承销商和上市公司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分析了IPO抑价情况。投资银行对于上市公司有更多有关资本市场及发行定价方面的信息,上市公司(委托人)不能很好地监督投资银行(人)的行为,投资银行通过低价发行提高IPO成功概率。

不过承销商的声誉也有利于降低上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Logue(1973)利用美国1965年至1969年间的250个新股资料,通过比较两类投资银行承销的新股定价情况,发现普通投资银行承销的IPO定价偏低程度要大得多。Neubergerand Hammond(1974)采用816家新股作为样本,发现两类投资银行承销的新股上市后第一周的价格升水显著不同,高声誉的投行承销的新股定价偏低程度明显要比普通投资银行要小一些。很多研究认为高声誉投行承销的新股定价偏低程度较普通的投资银行小。Brennan and Franks(1995)分析指出,基于管理层分散所有权的需要,也会导致IPO抑价。Booth and chua (1996)还分析了流动性需求的影响,股票上市后需要保持一定的流动性才有助于其价格发现,流动性以大量投资者交易为基础。IPO抑价造成超额需求,股东量大、股权分散,增加股票流动性,又防止公司被收购。

IPO抑价也可以看成是上市首日投资者追捧股票造成了当日股票交易价格上涨,这也可以从市场投机角度来分析。Aggarwal and Rivoli(1990) 视因部分投资者的过度乐观而导致的股价暂时高估的情况为投机泡沫。Jenkinson(1996)认为承销商通常出售的是一个给人以希望的概念,不是已经证明的事实,上市后的投机泡沫或过度反应所致市场上过度的乐观,新股发行价格低估并不是承销商或上市公司的有意行为。因此,股票IPO,投机因素会将股票价格推高。

国内多数是用我国的数据对上述抑价理论模型实证检验,检验适用性,并说明我国如何减少发行抑价。王晋斌(1997)以Rock的信息不对称模型为基础,用20世纪90 年代后期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公司数据,IPO抑价可能是我国的发行制度造成的, 如发行市盈率的限制及审批制度等。Liu Ti(2003)选取了在1999年至2002年发行的354支股票,发现二级市场的平均市盈率、新股发行的募资总量、上市首日的换手率与IPO抑价程度正相关。宋逢明、梁洪昀(2001),在股市发展初期,股票供求关系的极度不平衡造成了新股抑价的现象。

梁洪昀(2001)发现上市首日换手率、上市当日新股成交额占市场总额的比例都与初始回报正相关,即从众效应或者说投机性越高,初始回报越高。发行市盈率与初始回报无显著相关性;但是相同行业的公司,其初始回报往往在同一水平上,即二级市场的行业市盈率与初始回报正相关。胡青平(2002)提出了风险转移补偿假说,认为股票首次发行是企业原有股东对新股东的风险转移,因此新股超额收益是对该风险的一种补偿。陈柳钦、曾庆久(2003)发现发行市盈率与IPO抑价程度正相关,中签率、募资规模与之负相关,二级市场存在过度投机,人为地高估上市价格是造成IPO抑价较大的重要原因。前期对中小企业板市场IPO抑价现象研究表明,投机―泡沫因素可以解释IPO抑价。李建超和周焯华(2005)以2004年6月到11月间所有在中小企业板发行的38只股票数据,进行IPO抑价的多因素分析,得出中小板存在相对严重的IPO抑价现象以及二级市场存在投机―泡沫现象的结论。但信息披露等制度对解决中小企业板的IPO 抑价现象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西方的IPO抑价理论模型,以及中国在A股市场和中小板市场的IPO抑价现象实证研究表明,上市公司、承销商等中介、二级市场的反映等是IPO抑价现象的原因,中国市场的实证则可具体到新股募资总量、发行市盈率、每股收益、发行前的市场状况、上市首日换手率、股票供求关、发行的价格、时间、承销商声誉、上市当日新股成交额占市场总额的比例、中签率等因素。这些在中国A股市场和中小板市场对IPO抑价产生影响的因素可能也会在创业板市场对IPO抑价造成影响。

创业板上市的是一些高风险、高成长、高技术行业特征的企业,风险资本参与推动公司上市,是创业板的重要特征之一,而中国主板市场和中小板市场的IPO抑价研究未对风险资本因素进行探讨。实际上Megginson和Weiss(1991)对1983年至1987年美国股市进行研究发现,风险资本投资的企业IPO抑价率比没有风险资本投资的企业要低。Barry(1990)针对这一现象的研究指出,风险资本投资的企业比同期上市的其他企业质量要好,即风险资本具备筛选功能。但是也有研究表明风险资本的介入会给公司IPO带来逆向选择效应,即发展良好的公司会采取自我融资,高风险的公司往往引入风险资本,造成风险资本的支持成为公司质量不够好的信号显示,使其IPO抑价率比无风险资本支持的公司要高。

王林波、陈倩、薛亚楠(2010)对创业板上市的28只股票,2004年到2009年年底主板116家上市公司进行实证分析,他们认为对创业板市场抑价水平有显著影响的因素为首批可流通股份、股本可流通比率、新股发行价格以及发行后每股净资产,影响主板抑价水平的主要因素是首批可流通股份、新股发行价格、新股上市首日换手率、新股上市前一日大盘指数、新股上市首日大盘收益率以及首发实际筹集资金。它们研究样本小,而且28只股票集中在同一天上市,影响了分析效果。

二、创业板上市公司首日涨幅模型构建

前面分析可知,IPO抑价来自三个方面:一是来自于发行人,二是来自于发行中介,如承销商等,三是来自于投资者(市场)。造成抑价的因素可以分为四类:Ⅰ发行企业的特点因素,如是否有风险资本背景,所属行业,筹资规模,经营历史等;Ⅱ发行企业的业绩因素,如每股收益,市盈率等;Ⅲ市场因素,如中签率,首日换手率等;Ⅳ其他因素,如发行价格,承销商声誉等。本文就根据这四类因素,对创业板市场IPO抑价情况建立多元回归模型进行研究。

(一)模型假设

假设1:风险资本对IPO抑价有影响。

前文分析了风险资本背景上市公司的IPO抑价问题。但是分析表明风险资本对IPO抑价的影响可能为正效应,即降低IPO抑价程度;也可能是负效应,使IPO抑价效应增大。

假设2:行业特性对IPO抑价有影响。

行业特性会影响股票的发行价是通过定价过程实现的,但是由于创业板设立不久,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与主板和其他板块的上市公司之间的可比性受影响,P/E、P/EBIT等类比指标的适用程度还需经历检验。另外,因缺乏可比公司,创业板二级市场的首日收盘价受到二级市场的行业市盈率的影响的程度不确定。所以,虽然在其他板块上市公司中行业特性应该能在一定程度上决定IPO抑价。但是,创业板中这种影响的过程更为复杂,其影响还不能定,有可能不存在。

假设3:发行筹资规模与IPO抑价负相关。

发行筹资规模较小的股票,由于受到短线投机者的追捧,往往中签率也较低,其上市交易价格比较容易受到操纵,因此IPO抑价一般较高,这就是所谓小盘股效应。

假设4:公司成立时长与IPO抑价负相关。

公司成立时间长短,客观上代表着公司的成长、成熟程度,往往反映处于行业、产品生命周期哪个阶段。成立时间越长,被大众熟悉的程度相对越高,投资者对其信息掌握程度相对高,降低了信息不对称,其股票内在价值越容易被投资者所发现。因此,公司成立时间与首日涨幅负相关。

假设5:发行前一年的收益与IPO抑价正相关。

发行前一年的每股收益可以反映新股发行企业的盈利状况,较高的每股收益说明企业未来的盈利能力较好,在二级市场更容易受到追捧,因此其IPO抑价应该较高。

假设6:发行市盈率与IPO抑价正相关。

创业板上市公司的高风险性,必然导致较高的投机性。市盈率可在一定程度上作为投机程度衡量指标。市盈率越高说明投资者的热情越高,投资和投机气氛越大,当市盈率超过某特定值时候,数值越大表明投机性越大。投机程度越大越推动新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上升。因此,可以认为市盈率与IPO抑价正相关。

假设7:中签率与IPO抑价负相关。

中签率是发行规模与实际有效申购规模的比率,申购规模越大说明股票潜在需求越大,对上市首日的股票价格上涨的推动作用也越大。因此,中签率与IPO抑价负相关。

假设8:首日换手率与IPO抑价正相关。

换手率的高低反映股票交易的频繁程度,我国股票发行后的首日换手率普遍较高,这与股票市场不成熟,投资者热衷于短线操作有关。虽然相对充分的交易有利于发现股票的真实价值,过于浓厚的投机气氛却促成了新股上市当日股票价格的非理性上升,这种投机往往对推高IPO抑价有影响。

假设9:发行价格与IPO抑价负相关。发行价格较低的股票,在二级市场的上升空间较大,更容易被炒作,从而可能造成IPO抑价较大。

假设10:承销商声誉与IPO抑价负相关。

高声誉的承销商意味着高的上市公司质量的信号发送,投资者对高声誉承销商对新股股票发行定价有更高的认可度,承销商也就越能够将定价接近股票内在价值。因此,承销商的声誉与IPO抑价负相关。创业板市场承销商的规模相对较小,声誉较主板市场承销商声誉差一些。

(二)多元线性回归模型

根据以上的模型假设及理论分析,构建如下的多元线性回归模型。

三、创业板市场IPO抑价影响因素的实证研究

(一)数据选取与样本描述统计

1.样本选取和数据采集。本文选取了2009年10月30日至2011年4月30日,在我国创业板市场上首次公开发行,并成功上市的发行的218只股票相关数据(数据来自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的信息)。

2.样本的描述统计。对样本区间内的218只股票进行描述统计,如表1所示。

(1)样本区间内,上市首日涨幅均值为38.04%,63只股票的上市首日涨幅超过50%,首批上市的28只股票均在其中,均值达到106.23%,说明投资者对创业板推出的长久期待效应对上市首日涨幅有较大影响。后期,创业板上市的股票首日涨幅没有那么高,甚至有27只股票发行当日收盘价格低于发行价格,天瑞仪器上市当天收盘价跌破发行价16.68%。

(2)新股发行筹资平均规模为7.73亿元,44家筹资超过10亿元,5亿元到10亿元的股票108只,5亿元以下的66只。

(3)新股发行公司的成立时间平均为9.85年,比创业资本市场成熟国家的期限要长,这和我国创业板市场推出的时间有关,影响了一些创业企业的上市时机。

(4)新股上市前一年的每股收益平均为0.73元,都是正值,这和首次公开发行的限制条件有关。最小值为0.22,最大的为2.37。直观上,上市前一年的每股收益与上市首日涨幅之间的关系,不能发现明显的相关性,创业企业的历史业绩或许与上市首日涨幅无关。

(5)新股的平均发行市盈率67.74,首批28支股票的发行市盈率平均值为56.06,第二批8支股票的发行市盈率平均值为67.54。最小的也达到了37,新研股份的市盈率最大,为150.82,它的上市时间是2011年1月7日,投资者信心随着国际经济形势好转而好转。总体而言,由于创业板上市的企业缺乏同类比较的企业,以及投机因素的存在,市盈率波动很大。

(6)新股发行的中签率平均值2.69%,最大值24.39%,最小值0.3%。总体分布情况见附件图二。最初28只股票的中签率均低于2%,其中有21只股票的中签率小于1%,占75%。一方面当时国际金融危机的负面效应还在,国内资金缺乏投资渠道,创业板的推出为投资者创造了投资机会,另一方面也说明市场对创业板上市的企业的追捧。

(7)新股发行的平均换手率是70.37%,最小值也达到了18.42%,最大的为91.48%。与我国A股主板市场和中小企业板的情况相比,明显偏高。

(8)新股发行价平均在34.45元左右。发行的最高定价的是汤臣倍健,发行价为110元,发行市盈率更是高达115.29倍,换手率为81.12,上市首日涨幅仍然达到33.44%。

(9)创业板上市的218家公司中,有144家有风险投资背景,占66%。有147家上市企业属于新兴行业,有167家企业上市的承销商实力强,属于声誉好的类型。

(二)实证结果:模型的回归过程及结果

本文运用Eviews6.0软件对模型进行回归,结果如表2所示。系数的t检验结果表明,当α=0.05时,tα/2(n-k)=t0.025(36-12)=2.064,除X7和X8的系数之外,其他的变量的系数t检验都不显著。表明可能存在多重共线性。

为了避免多重共线性导致某些自变量对上市首日涨幅影响不显著的现象,此处检查了模型中各个自变量之间的相关系数。由相关系数矩阵可见,各自变量之间存在多重共线性。因此,下面采用逐步回归的方法检验和解决多重共线性的问题,结果如表3所示。

对修正模型进行回归得到结果,如表4所示。修正模型,即方程式(2)整体通过检验,说明该模型在0.05的水平上是显著有效的。即对我国创业板新股上市IPO抑价水平有显著影响的因素主要包括,发行市盈率、中签率、首日换手率,而风险投资因素的影响不显著。

(1)发行市盈率对IPO抑价影响显著。发行市盈率越高,即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前每股收益越高,IPO抑价程度越低。发行市盈率综合了发行定价和每股收益两个因素的影响,定价越高,相对而言IPO抑价程度也就越小,同时,每股收益越高,投资者对股票也就越看好,对股票的追捧也就越强烈。

(2)中签率对IPO抑价影响显著。中签率越大,首日涨幅越小。中签率越低,即发行规模与申购规模之比越小,说明投资者申购很积极,潜在的购买需求大,从而推动股价上涨。

(3)换手率对IPO抑价影响显著。换手率越高,首日涨幅越大。换手率越高,意味着发行当日该股票的二级市场交易越活跃,对发行新股的需求越大,从而推动股价上涨。

四、结论

本文针对我国创业板市场IPO抑价现象,分析IPO抑价受哪些因素的影响。在尽可能从更为全面的角度来看IPO抑价影响因素的基础上,重点考察了风险投资因素的影响。对218个上市公司的样本数据实证研究结果显示,中签率、发行市盈率、首日换手率对上市首日涨幅有显著影响,而风险投资背景、行业因素、筹资规模、发行定价、发行前一年每股收益、公司成立时长和承销商声誉、发行流通股份对上市首日涨幅影响不大。风险投资因素对创业板IPO抑价水平影响不显著的结论表明,在我国二级市场的投资者没有从上市公司本身特点和经营业绩角度去进行投资分析,多数是投机性的股票买卖。我国的风险投资业发展表明,由于风险投资更多在企业的中后期投入,因此风险投资的的介入,往往意味着企业在行业特性方面具有更高的成长性和稳定性,风险投资公司会帮助上市公司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经营业绩,帮助其实现上市融资,扩大生产的计划,理论上有风险投资背景的上市公司应该有较低的IPO抑价水平。

IPO定价是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IPO的定价会影响到上市公司的实际融资效益,关注中签率、发行市盈率、首日换手率,规范和引导创业板二级市场的交易,降低创业板IPO抑价水平,有利于提高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融资效益,提高创业资本的投资回报率,促进高新技术的产业化,推动技术创新和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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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ffect of Venture Capital on the Chinext IPO Underpricing

ZHU yuan-jia, LI Yang

(School of Finance, Renmin University of China, Beijing 100872,China)

创业投资市场范文第4篇

关键词:创业投资;中小企业;退出机制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21-0028-02

一、中小企业创业投资概述

1.含义与特征。创业投资(venture capital)是指以股权方式把资金投向尚处于初创期或成长期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并为企业提供管理、经营、决策等增值服务培育企业迅速成长,最终通过退出渠道获得高额投资收益的新型投资活动。它具有五个方面的特征:第一,具有高风险、高收益性。创业投资的高风险性是由创业投资对象的性质决定的,鉴于投资对象通常是处于刚刚起步的中小企业,投资对象在技术和市场前景方面具有较大不确定性,因此创业投资具有高风险特征。创业投资家并非无视所投企业的高风险,高风险往往与高收益相伴。创业投资家遴选的企业往往具有创新性、高性能、高附加值、差异性显著,企业一旦获得成功,其投资回报远远高于普通行业。第二,是一种股权投资。创业投资是一种权益资本,投资方式以股权为主,与传统的借贷资本不同。目的不在于获取股息收入或分红,也不在于取得企业的控制权,而是通过向企业注入资金待企业成长后通过出售股权获得投资回报。第三,是一种中长期、阶段性投资。创业投资通常在企业的幼稚和成长期介入,一般持续三至七年,创业投资家根据风险企业不同时期的需要投入所需资金,能起到激励和监督作用。当风险企业的生产规模和盈利能力达到较高程度时,创业投资便会通过适当的渠道退出收回投资,获取收益。第四,是一种管理型投资。考虑到风险企业初始存在诸多问题,创业投资家往往协助风险企业家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利用其丰富的经验、知识和信息网络协助风险企业更好地经营企业。因此,创业投资不仅是投资行为,而是集投融资、经营管理、咨询服务、决策为一体的系统性金融管理活动。第五,是一种组合、循环型投资。创业投资通常投资于十个以上的高新技术项目群,以降低投资风险,利用成功项目退出后的收益弥补失败项目的损失,然后继续寻找新的风险企业进入下一轮的投资。

2.创业投资与中小企业的关系。(1)创业投资缓解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中小企业,尤其是高科技中小企业与成熟的企业相比面临融资难的困境。原因在于中小企业初始经营规模小,抗风险能力弱。商业银行基于经营的三性原则,往往不愿向中小企业发放风险贷款。创业投资作为一种具有高风险、高收益特征的投资方式,其主要的投资对象是处于初创期且未来发展迅速、市场前景广阔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通过股权投资,满足被投资企业发展的资金需求并为其提供增值服务,对于风险企业而言没有还本付息的压力,且创业投资目的不在于控股,也不需要任何的担保或者抵押。所以创业投资的定位更适合中小企业发展的需要。(2)创业投资优化资源合理配置。创业投资的目的在于获得超额收益,实现资本增值,因此在对投资项目的选择上会进行细致的评估和分析;通过实地调研减少信息的不对称,以确定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和营利性。(3)创业投资促使中小企业管理规范化。创业投资家不仅仅解决中小企业面临融资难的困境,而且创业参与风险企业的经营管理,创业投资家通常是各个行业的精英,能帮助中小企业规范财务体系,制定企业战略,并为企业引进现代化的管理模式和公司治理机制,能够有效地解决中小企业公司治理架构混乱的问题,促使风险企业管理的科学、规范化。

3.创业投资退出机制的内涵。所谓退出机制,是指创业投资在所投资的企业发展相对成熟后,将其所投资金由股权形态转化为资金形态,即变现的运作机制。

创业投资家,目的于追逐高额投资收益,即在所投资的风险企业进入成熟稳定期后,将所投资本回收后再投入到新的风险企业中去,在“投资—退出—再投资”的循环过程中达到资本不断增值的目的。因此,如何顺利地将所投资的风险企业股权转化为具有流动性的资金,在整个创业投资活动过程中至关重要,而退出机制正是提供股权变现的一种有效机制。

创业投资的退出渠道主要有四种:首次公开发行、兼并收购、股权回购、破产清算等。(1)首次公开发行(IPO),是指企业通过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向公众发行股票,以期募集用于企业发展资金的过程,即企业上市。公开上市一般包括主板上市、创业板上市、中小板上市。其中,主板上市规则较为严格,创业板、中小板上市标准低于主板市场,是对主板市场的补充。公开发行上市是创业投资家最愿意选择的退出方式,因为它是能带来最大投资收益的退出方式。(2)兼并收购,具体指创业投资家或风险企业决定将所持有公司的股票或资产卖给另外一家创业投资公司,包括一般并购和“第二期并购”。一般并购主要指公司间的收购与兼并;“第二期并购”指由另一家风险投资公司收购,接手第二期投资。并购退出方式是继首次公开发行之后最受欢迎的退出方式。(3)股份回购,是指被投资企业的风险企业家或者公司高管将创业投资机构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进行回购的方式,主要包括公司回购、管理层收购(MBO)或者通过员工持有基金(ESOT)等。创业投资家在签订投资协议时,往往加列一项条款即在一定投资期限后,风险企业家购回创业投资家持有的股权,此方式大大降低了创业投资家的风险,有利于创投资本顺利退出,成为创业投资退出的又一个重要途径。(4)破产清算,指投资失败时,风险资本通过破产清算程序退出风险企业。

创业资本通过破产清算退出时,风险企业已经资不抵债,或者是风险企业失去继续发展的优势,或者是经营情况不符合创业投资者的预期,于是创业投资家和风险企业家协商决定结束经营,进行清算,不失为一种减少损失的办法。

二、中国中小企业创业投资退出机制存在的障碍

1.公开发行上市退出渠道不畅通。虽然中国沪深两个主板交易市场已运行多年,但沪深主板市场对上市公司的资格要求严格,门槛过高,导致众多中小企业很难满足上市要求,创业投资通过主板市场上市退出较为困难。除沪深主板市场外,中国虽建立了中小板和创业板市场,但由于这两个市场的规章制度是在主板市场的基础上制定的,所以企业上市的依然面临门槛高、审批严、效率低的难题,致使能符合上市条件并最终实现上市的企业数目不多,创业投资通过上市途径退出困难重重。

2.产权交易市场不完善。创业投资的退出的实质是产权在投资者之间顺利转移,其依赖于健全完善的产权交易市场。而中国产权交易市场多年来受政策束缚和行政约束,产权交易呈现区域性,各自为政,交易成本过高,产权交易监管不到位等现象,尚未形成合理有序的产权交易市场。股权交易时,难以通过市场交易机制形成合理的交易价格,严重影响创业投资的退出。

3.缺乏完善的风险资本退出法律制度。目前,中国还没有出台专门的风险投资方面的法律法规,导致中国的创业投资事业长期因法律地位缺失而发展受阻。涉及创业投资的相关法律规范散见于《公司法》、《合伙企业法》、《证券法》、《税法》等法律体系中。现行《证券法》、《公司法》规定主板市场上市标准过高,而且对风险企业资本退出设置过多障碍,这些规定限制和制约了创业投资的顺利退出,不利于风险投资业的发展。

三、完善中小企业创业投资退出机制的对策

1.完善多渠道的创业投资上市机制。目前中国主板上市要求严格,导致众多企业被拒之门外,政府应规范引导主板市场的壳资源,使经营业绩良好、发展前景广阔的企业通过买壳上市或借壳上市顺利进入主板进入融资。此外,中国创业板、中小板市场的运作应独立于主板市场,各项规章制度应独立与主板市场的游戏规则,形成多层次的企业上市运行机制。中国政府应为风险企业海外上市创造有利的条件,积极鼓励国内的风险企业利用海外市场实现风险资本的退出。

2.加快全国性产权交易市场建设。考虑到中国中小企业众多,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市场推出后不可能满足所有创业资本退出和企业融资的需求,可通过产权交易市场促进创业投资与资本市场的结合,实现创业资本顺利退出。然而目前中国产权交易市场呈现出现各自为政、条块割离严重等一系列问题,因此,有必要打破产权交易的地域限制,建立全国性产权交易市场,建立全国统一的产权交易信息平台,实现各区域产权交易市场信息共享,充分发挥信息资源集中和信息网络化的优势,吸引各类资本参与到产权市场中来,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服务。

3.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创业投资的退出提供法律保障。修改现行《公司法》、《证券法》中不符合创业投资业发展和创业资本退出的条款,修订《公司法》中对上市公司的主体资格的严格要求,使更多中小企业取得上市的资格;修订《公司法》中对股份转让的严格限制,让风险企业的股权转让较为灵活;修订《公司法》中关于股份回购的约束,鼓励风险企业回购本公司股份,并为之提供相应资金支持政策;修订《证券法》中关于企业上市的要求,降低企业在主板、创业板、中小板上市的门槛,使更多中小企业能顺利进入资本市场融资,让中小板、创业板形成对主板的良好补充,完善转板、退出机制。

目前,中国在创业投资方面,还尚未建立一套完整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与创业投资相关的法律制度是创业投资发展的根本保障,对对创业投资的发展具有至关重要作用。因此,中国政府应根据国内创业投资运行特征和要求,尤其是创业投资不同退出渠道的特点,尽快出台《创业投资法》,使创业投资业发展有章可循,使创业投资退出机制得到法律法规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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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投资市场范文第5篇

[关键词] 创业投资;外资模式;创业企业

[中图分类号] F830.5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6-5024(2008)01-0026-03

[作者简介] 甘天文,暨南大学产业经济学2006级博士生,研究方向为创业投资与产业经济;蔡晓珊,暨南大学产业经济学2006级硕士生,研究方向为产业组织理论;陈 和,暨南大学产业经济学2006级博士生,研究方向为产业经济与企业理论。(广东 广州 510632)

一、创业投资外资模式的内涵

创业投资外资模式主要是指国内创业投资与国外资本合作,共同组建创业投资机构或共同投资于国内的创业企业,或者政府引入国外创业资本直接投资于我国创业企业的合作模式。

与国外资本进行合作,共同展开创业投资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必然的。首先,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国内资金并不充裕,投入到创业企业中的资金就更加少,所以,在创业投资中引进国外资金是十分必要的。其次,我国的创业投资公司和基金的管理经验不足,在一些十分专业的创业投资项目上显得无法驾驭,因此,有时会丧失一些绝佳的投资良机。第三,引入国外资本的同时也能将国外创业投资的管理经验引进国内,为今后我国创业投资提供学习和借鉴的机会。创业投资的外资模式不仅仅体现在创业企业吸引国外创业投资机构的投资,而且还有中外创业投资机构之间的合作,共同投资国内的创业行业。

二、创业投资外资模式的有利条件

(一)拓宽创业资本的来源。现阶段我国创业行业处于高速发展时期,对于资金的需求巨大,由于很多资本不熟悉创业投资而不敢贸然介入,所以创业投资的资金缺口很大,许多好的创业项目因为无法获得创业投资而夭折。国际创业投资市场经过几十年的发展积累了大量的创业投资资本――主要包括个人资本以及养老金、大公司或金融集团资本和共同基金等,它们在全世界游走寻找着有最好回报的创业项目。我国有着世界上最大的消费市场,很多新兴行业孕育着巨大的商机,一个成功的创业企业能给创业投资带来丰厚的回报。我们不应该只是被动等待国际创业资本的进入,而是应该积极地将国际资金引入急需创业资金的创业行业,拓宽创业资本的来源。

(二)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创业投资在西方发达国家已经有50多年的历史,各方面的发展应该比较成熟。而在我国创业投资还是一个新生事物,尚处于起步阶段,所以,发达国家有很多的管理投资经验是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的。创业投资有五大环节:第一,资本募集与组织架构的建立;第二,项目筛选与尽职调查;第三,投资安排与价值评估;第四,项目监控与增值服务;第五,投资退出与收益分配。在这五大环节中有很多具体的管理知识与技巧,是国外创业投资机构发展几十年的经验总结。在引进和学习管理经验的同时,我们还应该注意学习与国外创业投资相配套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是降低创业投资风险、保障投资方和被投资方利益的有效制度环境。

(三)通过海外市场完成创业投资的退出。我国创业投资市场当今面临着一个棘手的问题就是创业投资没有一个完善的退出机制,即在创业企业发展到成熟期时,创业投资没有方便的退出变现渠道。“投资投到最后变成董事长”――这是创业投资行业中最无奈的一句笑话,也充分体现了我国现阶段创业投资退出机制的问题所在。中外合作创业投资的好处是:在国内退出机制还没有完善之前,通过国外合作方借道海外市场完成退出。国外创业投资机构通常具有较好的全球证券市场营销网络,他们能够帮助国内创业企业改善公司的财务报告、管理制度,达到海外上市的要求,从而实现创业投资的退出。国外证券市场大多都设立了二板市场,但是,国际投资者对于我国的创业企业不了解,所以不敢轻易投资。此时,外国合作者就可以凭借其在海外的影响力,向海外投资者宣传我国的创业企业,以实现创业企业在海外的成功上市,进而完成创业投资的退出。

(四)政府推动。中外合作创业投资也是政府积极推动和利用FDI的一种方式,因此,我国政府应积极制定各项政策以吸引国外创业投资基金来我国进行创业投资。2001年8月28日,国家外经贸部、科技部、工商管理总局就联合了《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暂行规定》,鼓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我国设立创业投资公司,开展创业投资业务。2003年2月18日,国家外经贸部、科技部、国家工商管理总局等在《暂行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颁布了《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使外资进入国内创业投资的门槛进一步降低,同时在设立创业投资机构的组织形式上增加了非法人制组织形式,为外资创业投资提供了更加宽松的政策环境。另外,依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外创业投资机构也可以在初期以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展开投资合作。这些有关有利于外资创业投资机构政策的出台,推动了外资创业投资进入我国市场的步伐。国家商务部于2004年2月18日了经修订的《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规定》明确表示创业投资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创业投资活动不受公司注册地点的限制。

三、创业投资外资模式的主要形式

(一)创业企业直接引入国外创业投资。创业企业直接引入国外创业投资,是指创业企业自身可以通过中介机构的介绍或直接与国外创业投资机构联系引进国外创业投资资本。这种形式的特点是:1.一般来说都是创业企业发展到成长期,需要进一步的拓展,由于缺乏资金,所以引入创业投资;2.创业企业所在行业大多都是极具潜力的朝阳产业,这些产业在国外已经获得了巨大的成长,并且培育出多个快速成长的优秀企业;3.创业企业的创始者拥有较强的人格魅力,具有远见卓识和企业家的战斗精神,能够用自己的企业业绩和个人的分析能力说服国外创业投资者;4.这种合作形式由于创业企业已经具有一定的规模,大大降低了创业投资基金的风险,所以比较成功。

(二)中外创业投资机构联合投资于某一创业企业。中外创业投资机构联合投资于某一创业企业,是指国内创业投资机构与国外创业投资机构联合投资于某一创业企业。这种形式的特点是:1.合作的方式比较灵活、松散,主要目的是为了分散投资风险而结成战略性投资伙伴,各自主要依据对项目风险的把握程度来决定投资量的大小;2.双方合作的程度比较低,只是在项目公司董事会层面进行交流和沟通,并没有共同组织一个投资管理团队来进行深入的合作;3.这种合作比较简便,相对容易达成合作意向并开展合作;4.由于海外创业投资的股权退出基本上来自海外资本市场,同时国内创业投资机构大部分都有国有股份,这种合作办法往往会带来退出操作上的不便利。

(三)合资成立创业投资基金及基金管理公司。合资成立创业投资基金及基金管理公司,是指中外双方共同出资在国内成立创业投资基金,并成立基金管理公司来共同管理这个合资的创业投资基金。这种形式的特点是:1.双方等额出资成立一家创业投资管理公司,再等额出资在境内发起设立一只创业投资基金,由这家管理公司来负责投资管理,具体管理人员由双方委派;2.项目投资决策由双方共同来完成,每个项目投资都必须征得双方同时认可;具体以哪一方的名义实际对外出资,根据项目公司的具体需要而定,但各自的对外投资总额以各自在基金中的承诺出资额为上限;3.创业投资管理公司按投资比例收取项目管理费,项目增值退出时还可收取额外收益分成;4.这种合作办法有利于双方优势互补、项目公司的国际化或本土化。

(四)中方将资金委托给国外创业投资机构管理。中方将资金委托给国外创业投资机构管理,是指国内某一创业投资机构(通常是国有创业投资机构)通过专业选择,选定一个国外优秀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并与之签订协议,将资金全部委托其进行管理。不过这种形式通常会要求委托方只能将资金投入到国内的创业投资市场。这种形式的特点是:1.中资创业投资机构一般为政府独资,由政府出面进行谈判,合作中出现的问题和风险由政府来承担;2.这种合作模式是在政府背景的创业投资机构出现投资效率低下、管理水平不高、激励机制落后的情况下产生的,目的是提高创业投资资金的使用效率,发挥创业投资资金的最大效能;3.投资决策和管理全部由合作的外资创业投资管理团队负责,中方只是通过外资管理团队的配套投资资金进行约束;4.中方在合作中处于相对被动的地位,不利于中方在实践中进行学习和借鉴。

四、创业投资外资模式的国外借鉴

以色列创业资本不同于其他国家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创业资本大部分来自以美国为主的境外。以PWC公司的调查数据为例,在2000年第4季度注册的创业投资单位中62%注册地是以色列;到2001年第1季度注册地为以色列的比例则下降为56%,境外注册地主要为美国;到2001年第2季度注册地为以色列的比例进一步下降为51%。由此可以看出,以色列创业投资资金主要来自国外。目前,在以色列的国外创业投资资金来源中,大约有56%来自美国,33%来自欧洲,11%来自亚洲。

英国政府对国外投资者在英国投资创业投资基金实行特别的税收优惠,国外资本纷纷投资于英国的创业投资基金,并且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外国资本在1994、1995、1996年分别占英国创业投资基金资产总额的41%、45%和43%,到1998年这个比例增加到73%。美国有着全世界监管最严厉的证券市场,因此,其创业投资的退出机制也是十分健全。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在信息产业的领头羊地位也吸引了大量的国外资本投资于美国信息产业的创业企业。

新加坡政府与美国和欧洲很多成功的创业投资机构建立了紧密的关系,并且通过一系列的优惠条件吸引他们在新加坡设立分支机构。为了更进一步地放开创业投资的资金来源渠道,新加坡政府还帮助本地创业投资机构与国际著名的创业投资机构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以推动他们共同在新加坡进行创业投资。1999年,以新加坡为基地的创业投资基金在全球创业投资13.5亿新元,其中有将近30%的创业资金投向了新加坡本地。

五、推动创业投资外资模式的政策建议

(一)减少政府行政干预。建国以来,我国借鉴了前苏联的发展模式,采用计划经济发展模式。改革开放后,国家认识到单一计划作为资源配置方式不能有效地配置资源,不利于经济的发展,开始采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模式。然而,由于计划经济的观念在我国的行政体系中沉淀已久,一些政府官员总是带有计划经济的思想。在一些市场可以很好发挥作用的领域,有些政府官员出于政绩等各种目的需要,往往会运用行政权力对现实经济进行干预。根据国外的经验,政府在创业投资领域只要为创业投资机构和创业企业提供完善的环境条件即可。然而,个别地方政府官员总要行政干预创业投资机构,影响了创业投资绩效。鉴于此,一些国外创业投资机构、资金望而却步。为了促进创业投资外资模式的发展,我国政府应当减少对创业投资领域的行政干预,为创业投资做好相应的服务工作。

(二)健全创业投资法律法规体系。一些专家认为,法律法规不健全、政策不配套,导致了创业投资在具体操作上无章可循,更难与国际接轨。国外的创业投资机构习惯于在一个法制健全的环境中运行,当他们在我国从事创业投资时,发现我国的创业投资法律、法规很不健全,不能保障他们的基本权益,因此,当他们进入中国市场时总是心存顾虑,或是驻足不前,不愿冒然进入中国市场。从这些问题我们可以看出,建立健全创业投资的法律法规体系,不仅有利于我国创业投资市场的规范发展,而且还能吸引国外创业投资机构、资金进入我国,通过外资模式促进我国创业投资的发展。

(三)加强创业投资信用体系建设。一个完善的信用体系是经济体系良性运行的剂,可以为交易双方提供足够的信息,以减少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从而保障交易能够顺利进行。创业投资领域如果没有完善的信用体系,创业投资机构所面临的风险就会大大增加。在不确定性面前,创业投资机构可能会理性地选择不投资。这样,来自国外的创业投资机构、资金对于中国的情况更加缺乏了解。如果我们有一个完备的信用体系,国外的创业投资机构就会减少很多信息的不对称,由此才能促进创业投资外资模式的有力发展。

(四)完善创业投资退出机制。创业投资的目的在于创业投资机构能够将创业资本从创业企业中成功地退出,以达到其投资收益回收的目的。创业投资的成功退出,对创业投资行业的持续发展是必需的,唯有这样,才能形成一浪高过一浪的创业投资浪潮,实现资本增值。2004年“中小板”推出,为一些创业企业的退出提供了一条途径。然而,由于种种资格审批依据很严格,数量也严格控制,目前“中小板”仍然不能满足创业企业退出的需求。国外创业投资机构、资金在中国的创业投资也面临着在中国当地市场退出难的问题。虽然国外的创业投资机构、资金拥有丰富的创业投资退出经验,可以让中国的创业企业在海外上市,达到退出的目的,然而,这还是增加了国外创业投资机构、资金退出的交易成本,影响其在中国的创业投资收益。所以,完善创业投资退出机制,可以推进我国创业投资外资模式的发展,达到全面促进我国创业投资发展的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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