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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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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实行限定场所、单位负责、社会监督、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市、区(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市、区(县)爱国卫生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管理和本规定的实施工作。

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一)托儿所、幼儿园及青少年活动基地;

(二)医疗机构的候诊区、诊疗区和病房区;

(三)各类学校的教室、实验室、图书阅览室及师生集中活动的场所;

(四)会议室;

(五)影剧院、歌舞娱乐厅、录像放映厅、游艺厅(室);

(六)室内体育训练、比赛、经营场所;

(七)图书馆的阅览室,档案馆的查阅室,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科技馆的展示厅,体育馆的休息厅、接待厅;

(八)大中型商店(场);

(九)市区公共汽车内,车站的售票厅、等候室;

(十)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

第五条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所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并执行本单位禁止吸烟的管理制度;

(二)做好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在本单位禁止吸烟场所设置统一、醒目的“禁止吸烟”标志;

(四)在本单位禁止吸烟场所内,不得摆放吸烟器具;

(五)对在本单位禁止吸烟场所内的吸烟者,应劝其停止吸烟。

第六条全社会都应当支持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各级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都应当开展吸烟有害健康和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

第七条公民有权要求在禁止吸烟公共场所内的吸烟者停止吸烟。

公民有权要求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的所在单位履行本规定第五条第(三)、(四)、(五)项规定的职责。

公民有权向市或区(县)爱国卫生工作主管部门举报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三)项或第(四)项规定的,由市或区(县)爱国卫生工作主管部门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据《四川省爱国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处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规定,在设置有“禁止吸烟”标志的公共场所吸烟的,由市或区(县)爱国卫生工作主管部门依据《四川省爱国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处20元罚款。

第十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或爱国卫生工作主管部门对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作出行政处罚时,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没财物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上缴同级财政。

第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提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执法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秉公执法、文明执法。对不履行职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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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公司内部制度汇编[InstallDir_ChannelDir]2048.html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是对***小区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小区的管理服务工作。凡如住xx小区的企事业单位、或居民,必须向物业公司办理如住手续,签订《物业管理公约》。

敬请各单位、业主及物业使用人能够真诚地合作,共同维护***小区的良好秩序和整洁优美的居住和工作环境。

一、业主精神文明公约

为共同创建文明小区,使住户享有一个幽雅、宁静、舒适、安全的生活和居住环境,特制订业主公约,共同遵守。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遵守市民公约,做一个模范守法的市民。

2、实行计划生育、不超生、逃生、不早婚早育。

3、积极做好进度工作,不贩毒、吸毒,不聚众赌博及提供场所**,。

4、遵守小区一切规章制度,按期交纳管理费用。

5、严禁收藏或拥有任何危险品(如qiangzhi弹药)和,以确保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安全。

6、将文明,搞卫生、树立社会公德。不乱堆、乱丢垃圾和杂物;不乱涂、乱画、乱贴;严禁随地大小便,随地吐痰。

7、按户公共财物,保护公共设施,确保小区完整、美观、舒适、安全。

8、保持幽雅、宁静的良好环境,不高声喧哗,不播放高音喇叭及产生噪音污染的行为。

9、邻里之间互助团结、互相帮助,遇可疑情况及时与小区警卫室联系,做到防患于未然,避免事故发生。

二、户外对讲系统使用管理制度

户外对讲系统是物业管理公司为住户服务的重要通讯设施之一。为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特制订本制度,内容如下:

1、工作人员操作对讲系统,必须按规定程序操作,其他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操作。

2、非本公司工作人员擅自操作本系统,我物业管理人员有权维护对讲系统,并婉言作好谢绝、规劝工作。

3、我物业工作人员操作本系统时,应态度和蔼、礼貌问答;按压数字键动作要轻,勿用力过猛,否则将致使按键无法复位或复位错误,影响系统的正常操作。

4、工作人员原则上不能离岗,如确因急事必须离岗,应委托专人代为管理,同时,告知代管人操作方法。

5、工作人员如发现多奖系统有异常现象时,必须立即报告管理处,有管理处负责派人进行维修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三、小区出入管理办法

为了保障小区(大厦)的公共秩序和业主(使用人)的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规定:

1、各业主(社用人)应认真填写《业主入住登记表》。

2、小区公共区域的治安保卫工作辖区派出所和小区物业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和保安人员有权对违反本小区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检查、纠正。

3、小区实行封闭式的保安管理办法,即实行24小时门卫值班,外来人员凭出入证、身份证登记进入。

4、业主和使用人不得携带过大过重非公用的以及易燃、易爆、剧毒,或有污染的物品进入小区。

5、为保障业主(使用人)利益,要保管好居室内贵重物品。凡非用户携带手提箱,包装箱等大件物品出小区大门,必须凭业主签字书,保安人员方可放行。

6、业主(使用人)有在责任关好自家及公用电子防盗门,并保证有关治安报警设施的完成有效使用,并承担相应事故的责任和处罚。

7、业主(使用人)应遵守《温州市外来人口管理办法》,要按规定申报登记外来暂住户口,不得留居三无人员,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业主(使用人)自负。

业主(使用人)有权拒绝不持证,不佩带工作牌人员的盘查和私入民宅的要求。

8、小区内严禁进行一切违反治安管理条例和触犯法律的活动,不得损毁、移动、阻碍指示标志与设施。

四、用电管理规定

1、本小区(大厦)各用户用电全部实行一户一表制,室外公用电计量后统一分摊结算。

2、业主(使用人)对原设计电路不得擅自拆改,要维护供电设施的完整性。如确需要变更的应向小区(大厦)物业管理处咨询,并由申请管理处指派电工进行指导,以维护供电设施的可靠性,保证安全用电。

3、业主(使用人)欲安装如空调等或特别用电,必须夏管内管理处提出咨询申请,并接受家奴指导,以免造成超符合坏电路,空调机安装必须按照管理处指定的位置。

4、电路出现鼓掌应同志管理处检查维修,不能私自触碰公共配电设施,尤其是在停电时不得私自作业造成公共电器设施损坏,应负全部经济责任;造成人身事故的,有行为人负责。

5、业主(使用人)户内线路发生故障,应及时通知管理处维修,以免扩大故障范围,所发生的费用,由业主(使用人)承担。

6、偷用公共电将按规定严格处罚,由此造成的经济及人身损害由行为人负责。

7、公共部位照明,电梯运行用电,将根据实际情况计算分摊。

五、用水管理规定

1、本小区(大厦)实行二次供水系统供给住户一户一表制。

2、业主(使用人)不得对设计安装的用水表随意改动,如确需改装增建的,应向管理处提出申请批准后方可施工。

3、公共管道井不得擅自打开以及私自安装管子入内。

4、业主(使用人)不得有意破坏水表等计量仪表及公共管理,蓄意破坏或不通过水表用水,按偷水处理。

5、业主(使用人)要按月及时交纳水费,不得拖欠。

6、公共水路出现故障,要通知管理处去维修,不得擅自拆除、维修、否则由此造成公共设施损坏应负全部赔偿责任。

7、要维修通过他人房屋的公共管道或其他业主管道时,其房屋业主(使用人)有义务提供方便。对因装修或其他原因造成上述维修阻塞时,管理处有权拆除,恢复管道畅通。

六、停车场管理规定

小区停车场包括地下停车场和露天停车场。为确保安全,规范停车秩序,为住户提供良好的车辆管理服务,特制订本规定:

1、停车场实行24小时日夜值班,车辆可以随时存放。

2、停车场实行有偿使用,物业管理公司按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标准统一收费。地下车库为固定停车位,车主按期到物业公司交纳停车费,领取“停车证”。露天停车场临时停车费由车管员收取并出具收据。

3、车辆停放必须服从车辆管理人员的指挥,临时停车存放的车辆进入停车场是,注意前后左右的安全,在规定的位置停放。地下停车库车辆停放实行定位定号存取。

4、车辆停放后,车主必须锁好车门,并将贵重物品随身携带。

5、停车场内不得修理、清洗车辆,保证车位整洁。

6、禁止载有毒害、易燃易爆物品和其他有危险品的车辆停放。

7、车辆入库时,车辆管理人员应对车辆外观进行观察,如有破损应将车号、进入时间、缺陷特征作记录,即面告知车主让其签名。

七、消防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消防工作,保护公共财产和关大业主(使用人)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温州市有关消防规定,特制订本规定:

1、消防工作要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小区管理处应指定防火责任人和义务消防员,其职责是:

(1)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规规定和上级消防工作指示,开展防火宣传,普及消防知识;

(2)组织逐级防火责任制,落实有关防火措施;

(3)经常检查防火安全工作,纠正消防违规者,整改火险隐患;

(4)监护明火作业;

(5)管理消防器材设备,定期检查,确保各类器材和装置处于连好的状态,安全防火通道(包括走廊、楼梯)要时刻保持畅通;

(6)定人、定时、定措施,同时组织制订紧急情况状态下的疏散方案;

(7)接到火灾报警后,在向消防机关准备报警的同时,迅速启用消防设施进行扑救,并协助消防部门查清火灾原因。

2、消防区及楼梯走道和出入口,必须保持畅通无阻,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占用或封堵,严禁在消防通道上停放车辆及堆放家具和其他杂物。

3、不得损坏消防设备和器材,妥善维护楼梯、走道和安全出入指示、事故照明和通风设施。

4、业主(使用人)严禁在小区内经营和燃放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

5、遵守安全用电管理规定,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家用电器、燃气用具,严禁超负荷使用。

6、小区(大厦)公共地方均不得燃烧香火报纸、织物、纤维、塑料制品、苯制品及其他废物品,烟头及火屑余灰要及时熄灭,教育小孩不要玩火。

7、业主(使用人)进行室内装修时,需要增设电器线路时,必须先经物业管理处批准后保证符合安全规定,严禁乱拉、乱接临时用电线路;装修材料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

8、需要进行燃烧或明火作业时,应向管理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做好防护措施后,专人监护下,方可操作。

9、发生火警,应立即告知管理处或拨打电话119报警,并关闭电器开关、燃气阀门,迅速离开住所;住户及其他人应迅速有序地从楼梯疏散,切勿惊慌拥挤。

10、根据市消防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报公安消防管理部门处理:

(1)占用或封堵防区、楼梯、走道或安全疏散出口的;

(2)封闭或损坏消防标志,消防设备、设施的;

(3)已具备使用管道燃气条件,还继续使用钢瓶装的液化石油气的;

(4)乱拉、乱接电器线路的;

(5)未经许可擅自改动燃气管道的;

(6)擅自挪用灭火工具,器材或消防备用水源的。

1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作业,并分别情况,包上级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1)未办理消防申报手续即进行室内装修的;

(2)不按规定培植消防器材、设备、设施及消防安全标志;

(3)室内装修所用材料不符合防火要求,不进行防火处理的;

(4)未办理申报审批手续即进行明火作业的;

(5)烧焊、用火、用电作业、防火安全措施不落实的;

12、各主(使用人)必须服从消防机关和管理处人员有关防火方面的管理,如刁难、辱骂或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妨碍消防监督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行使权的,分别情况,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治安管理规定

(一)、遵守有关法令、法规,保障小区居民生活秩序安全。

(二)、维持交通秩序,保障小区道路畅通,外来车辆按区域划分停车。

(三)、对在小区内公共场所晾衣物,在公共楼梯间、通道、平台堆放杂物,饲养家禽,保安人员应当予以权阻、制止。

(四)、发现盗窃及时与派出所联系,保护现场。

(五)、下列属于防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属于治安管理范围:

1、未经物业管理公司批准,2、在小区道路、人行道上施工,3、移动标4、志物等行为;

5、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商业用房,6、损坏他人财物。

3、非法携带、存放枪械及弹药,非法储存、使用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害物品几管制刀具。

4、擅自撬开他人信箱、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快件、等信涵。

5、使用音量过大或发出噪音的器材,影响他人正常工作和休息。

6、在小区内燃放烟花、爆竹。

7、在小区内乱倒装潢垃圾、生活垃圾及从楼上往下扔杂物。

8、利用住宅、商业用房进行非法活动。

9、故意损坏公共设备设施。

违反以上规定者,按小区有关规定和治安管理条例处罚。

九、电梯使用管理规定

1、进入电梯内禁止吸烟、吐痰、涂污和乱扔杂物。

2、禁止儿童在电梯附近游戏玩耍。儿童乘梯应由大人陪同。

3、不允许用客乘电梯运物品、垃圾等,如遇特别需要,应报管理处同意并派专人监督使用。

4、不允许装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报管理处批准,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有专人护送方可装运。

5、不允许开启电梯顶部的安全窗和安全门来装运物品。

6、电梯内禁止动作粗野,只按适用之按扭,不可击打按扭,撞击门板或蓄意损坏电梯。

7、乘电梯时,不可将身体靠梯门,进出时不许长时间站在门中间,以免挡住电眼。

8、电梯出现下列情况,应及时报告管理处:

(1)门的开和关失去控制;

(2)运行过程中有明显的速度异常;

(3)运行时有异常振动和响声;

(4)有漏电等现象。

十、绿化管理规定

为使小区有一个鲜花盛开、绿树成荫、优美清新的居住环境,特制定如下绿化管理规定:

1、爱护小区的花草树木和园林设施。

2、小区内的绿化综合管理有物业公司绿化队负责。

3、严禁攀折花木、践踏草坪;不准在树木上凉晒衣物、系铁丝、拉绳索、挂物件等。

4、不准损坏花木的保护设施;不准在草坪里及绿化带内嬉戏、玩耍。

5、不准在爱绿化带内倒污水、垃圾、焚烧物品。

6、不准在绿化带内设置广告、招牌。

7、不准在绿化带范围内堆放任何物品。

8、不准行人和各种车辆穿越和通过绿化带,不准在绿化带停放车辆。

十一、消防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消防工作,保护公共财产和关大业主(使用人)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市有关消防规定,特制订本规定:

1、消防工作要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小区管理处应指定防火责任人和义务消防员,其职责是:

(1)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规规定和上级消防工作指示,开展防火宣传,普及消防知识;

(2)组织逐级防火责任制,落实有关防火措施;

(3)经常检查防火安全工作,纠正消防违规者,整改火险隐患;

(4)监护明火作业;

(5)管理消防器材设备,定期检查,确保各类器材和装置处于连好的状态,安全防火通道(包括走廊、楼梯)要时刻保持畅通;

(6)定人、定时、定措施,同时组织制订紧急情况状态下的疏散方案;

(7)接到火灾报警后,在向消防机关准备报警的同时,迅速启用消防设施进行扑救,并协助消防部门查清火灾原因。

2、消防区及楼梯走道和出入口,必须保持畅通无阻,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占用或封堵,严禁在消防通道上停放车辆及堆放家具和其他杂物。

3、不得损坏消防设备和器材,妥善维护楼梯、走道和安全出入指示、事故照明和通风设施。

4、业主(使用人)严禁在小区内经营和燃放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

5、遵守安全用电管理规定,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家用电器、燃气用具,严禁超负荷使用。

6、小区(大厦)公共地方均不得燃烧香火报纸、织物、纤维、塑料制品、苯制品及其他废物品,烟头及火屑余灰要及时熄灭,教育小孩不要玩火。

7、业主(使用人)进行室内装修时,需要增设电器线路时,必须先经物业管理处批准后保证符合安全规定,严禁乱拉、乱接临时用电线路;装修材料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

8、需要进行燃烧或明火作业时,应向管理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做好防护措施后,专人监护下,方可操作。

9、发生火警,应立即告知管理处或拨打电话119报警,并关闭电器开关、燃气阀门,迅速离开住所;住户及其他人应迅速有序地从楼梯疏散,切勿惊慌拥挤。

10、根据市消防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报公安消防管理部门处理:

(1)占用或封堵防区、楼梯、走道或安全疏散出口的;

(2)封闭或损坏消防标志,消防设备、设施的;

(3)已具备使用管道燃气条件,还继续使用钢瓶装的液化石油气的;

(4)乱拉、乱接电器线路的;

(5)未经许可擅自改动燃气管道的;

(6)擅自挪用灭火工具,器材或消防备用水源的。

1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作业,并分别情况,包上级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1)未办理消防申报手续即进行室内装修的;

(2)不按规定培植消防器材、设备、设施及消防安全标志;

(3)室内装修所用材料不符合防火要求,不进行防火处理的;

(4)未办理申报审批手续即进行明火作业的;

(5)烧焊、用火、用电作业、防火安全措施不落实的;

12、各主(使用人)必须服从消防机关和管理处人员有关防火方面的管理,如刁难、辱骂或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妨碍消防监督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行使权的,分别情况,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治安管理规定

(一)、遵守有关法令、法规,保障小区居民生活秩序安全。

(二)、维持交通秩序,保障小区道路畅通,外来车辆按区域划分停车。

(三)、对在小区内公共场所晾衣物,在公共楼梯间、通道、平台堆放杂物,饲养家禽,保安人员应当予以权阻、制止。

(四)、发现盗窃及时与派出所联系,保护现场。

(五)、下列属于防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属于治安管理范围:

1、未经物业管理公司批准,2、在小区道路、人行道上施工,3、移动标4、志物等行为;

5、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商业用房,6、损坏他人财物。

3、非法携带、存放枪械及弹药,非法储存、使用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害物品几管制刀具。

4、擅自撬开他人信箱、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快件、等信涵。

5、使用音量过大或发出噪音的器材,影响他人正常工作和休息。

6、在小区内燃放烟花、爆竹。

7、在小区内乱倒装潢垃圾、生活垃圾及从楼上往下扔杂物。

8、利用住宅、商业用房进行非法活动。

9、故意损坏公共设备设施。

违反以上规定者,按小区有关规定和治安管理条例处罚。

十三、电梯使用管理规定

1、进入电梯内禁止吸烟、吐痰、涂污和乱扔杂物。

2、禁止儿童在电梯附近游戏玩耍。儿童乘梯应由大人陪同。

3、不允许用客乘电梯运物品、垃圾等,如遇特别需要,应报管理处同意并派专人监督使用。

4、不允许装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报管理处批准,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有专人护送方可装运。

5、不允许开启电梯顶部的安全窗和安全门来装运物品。

6、电梯内禁止动作粗野,只按适用之按扭,不可击打按扭,撞击门板或蓄意损坏电梯。

7、乘电梯时,不可将身体靠梯门,进出时不许长时间站在门中间,以免挡住电眼。

8、电梯出现下列情况,应及时报告管理处:

(1)门的开和关失去控制;

(2)运行过程中有明显的速度异常;

(3)运行时有异常振动和响声;

(4)有漏电等现象。

十四、绿化管理规定

为使小区有一个鲜花盛开、绿树成荫、优美清新的居住环境,特制定如下绿化管理规定:

1、爱护小区的花草树木和园林设施。

2、小区内的绿化综合管理有物业公司绿化队负责。

3、严禁攀折花木、践踏草坪;不准在树木上凉晒衣物、系铁丝、拉绳索、挂物件等。

4、不准损坏花木的保护设施;不准在草坪里及绿化带内嬉戏、玩耍。

5、不准在爱绿化带内倒污水、垃圾、焚烧物品。

6、不准在绿化带内设置广告、招牌。

7、不准在绿化带范围内堆放任何物品。

8、不准行人和各种车辆穿越和通过绿化带,不准在绿化带停放车辆。

十五、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为确保小区居民有一个清新、优美、整洁卫生、居住舒适的生活环境,根据温州市卫生管理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小区、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1、维护小区内的环境卫生人人有责。

2、小区道路、绿化带及楼前、走廊、楼梯清洁,有物业管理公司保洁人员负责清扫。

3、业主(使用人)应养成讲卫生、爱清洁的好习惯,不随地吐痰,不得向室外排放污水、倾倒垃圾、乱扔杂物。

4、禁止楼层户外抛物以及在阳台栏杆上放置花盆及其他物品,不得在公共走廊、过道上对方、吊挂任何物品。

5、为保证居民生活安宁,维护环境清洁,减少疾病,小区内严禁饲养宠物、家禽。

6、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公共部位乱贴标语、广告及宣传品。

7、严禁在小区内鸣放鞭炮、烟花,焚烧会产生有害气体的物品和制造各种污染事件。

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一、考核对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建设局、环卫处、交通局、环保局、工商局、公安局、农安镇人民政府。

二、考核办法

由县政府城市精细化管理办公室组织城市管理督查人员,不定期对各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巡回检查,每天至少检查两次。发现问题及时以书面通知的形式反馈给各责任部门,并按本办法确定的评分标准予以扣分。城市精细化管理办公室在下发通知的同时,对主要问题提出改进时限并进行跟踪考核。责任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将需改进的问题彻底解决并经验收合格的,原扣分减半,未彻底解决或经验收不合格的乘2倍扣分。

精细化管理办公室设立举报电话,接到群众举报或投诉时,办公室立即赶赴现场进行核实,核实结果计入考核内容。

考核工作实行月总评和不定期通报制度。通报范围为副县级以上领导及各相关部门。

三、时间安排

本办法拟分三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试运行阶段

时间:7月15日-8月5日。

主要任务:

研究制定城市管理办法和城市管理考核办法;并以农安大路、农安至哈拉海出口、农安至万顺出口为考核对象,对本办法的可行性进行试运行,根据运行情况进行修订和完善。

相关部门做好宣传发动工作;

相关部门做好基础设施完善和修补工作,做好前期准备。

第二阶段集中整治阶段

时间:8月5日-9月5日。

县城市精细化管理办公室对县城所有区域进行全天监督检查,每10天通报一次检查结果。

第三阶段:巩固保持阶段

时间:9月6日开始至年末。

县城市精细化管理办公室每天至少检查二次,每月通报一次检查结果,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巩固已经取得的阶段性成果。

年末总结表彰。

四、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一)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1、户外广告牌匾设立管理

(1)没有审批手续在户外擅自设立广告的,每发现一处扣0.25分。

(2)临街两侧悬挂的牌匾、广告、标识破损、残缺、陈旧等影响市容观瞻的,每处扣0.2分。

(3)临街两侧设置小牌子、小灯箱等影响市容观瞻的,每处扣0.2分。

(4)未经执法局审批擅自在公共场所散发、悬挂、张贴宣传品、广告的每处0.1分,未经审批擅自设置条幅、彩旗、遮阳篷、充气球等广告的,每处扣0.1分。

(5)在县城主要街路建筑物、构筑物等处刻画、涂写、喷涂标语及宣传广告、门窗贴字的,每发现一处扣0.1分。

(6)路名牌破损、丢失的,每处扣0.2分。

2、户外摊点的管理

(1)未经审批新增设户外摊点或虽经审批,但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每发现一处扣0.5分。

(2)在门前摆摊设点、店外经营、堆放商品货物、构件设备、清扫物品、生活用品和花盆等杂物的,每处扣0.2分。

(3)临街商铺出现门前乱挖、乱堆等情况的,每处扣0.2分。

(4)未经行政执法局审批,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设置商亭、电话亭、大排档的,每发现一处扣0.25分。

(5)销售农副产品不在指定场所经营,沿街叫卖、流动经营的,每处扣0.25分。

(6)早点、夜市摊点不按指定地点经营,或户外摊点虽经审批,但未按指定地点摆放商品,造成市场外溢的,每处扣0.5分。

(7)早、夜市摊点及季节性市场产生的垃圾,未定时清理的,每发现一处扣0.5分。

(8)未经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审批,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开展经营性的宣传、咨询、演出等促销活动的,每发现一次扣0.5分。

(9)未经执法局审批,在道路两侧搭建构筑物的每发现一处扣1分。

(10)农安大路、兴华路、黄龙路、宝安路、宝塔大街、德彪街、古城街不得占用人行步道从事车辆维修、清洗活动,每发现一处扣1分。

3、居民日常生活行为管理

(1)城乡出入口道路两侧堆放建筑垃圾,每发现一处扣0.5分。

(2)居民在人行道和绿化带内乱倒生活污水、垃圾、建筑渣土、乱弃动物尸体的;往垃圾箱内倾倒污水的,一处扣0.2分。

(3)居民在垃圾箱内焚烧垃圾,每次扣0.5分。

(4)在临街公共设施、绿化设施或自行设立晾晒设施进行晾衣晒物的,一次扣0.1分。

(5)因管理不善,导致沿街果皮箱遭受损毁、丢失的,每处扣0.2分。

(6)宝塔街、兴华路、农安大路实行垃圾袋装化管理,因督促不力,居民随意丢弃垃圾的,每人次扣0.1分。

4、运输车辆管理

(1)畜力车在每天早7时至晚7时期间禁止在县城规划区内主要路段行走,有违反的每发现一次扣0.25分。

(2)畜力车在城区行走不带粪兜的,每发现一次扣0.25分。

(3)对运输液体、散装货物和垃圾、粪便的车辆不采取封闭措施的,发现一次扣0.5分

(4)运输车辆带泥上路对路面造成污染的,一次扣1分。

5、城市树木、绿地管理

(1)在城市绿地挖坑、取土的;在城市绿地上堆放物料、倾倒废弃物、停放车辆的、设置摊点、放养禽、畜;在树木和绿地设施上拴牲畜或搭挂晾晒物品;攀折树木、采摘花草、践踏草坪的、损坏绿化设施的每发现一处扣0.5分。

(2)在居民小区绿地内种植农作物和各种蔬菜的,每发现一处扣0.25分。

6、临时建筑物、堆放物管理

(1)未经审批的非法设立临时建(构)筑物的,一处扣1分。

(2)临街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未做到日产日清的,一次扣1分。

(3)临街用户擅自新搭建马路边石护坡的,每发现一处扣0.5分。

(4)县城内相关单位或个人未在指定地点倾卸垃圾、残土的,每处扣1分。

(5)在街路两侧乱倒基建残土,未及时清除的,每处扣2.5分。

(6)城市规划区域内的道路未经批准擅自挖掘的,每平方米扣0.2分。其中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未经批准自行挖掘的,每平方米1分。

(7)在围墙、护栏或围布以外堆放废弃料或开展施工作业的,每发现一处扣2分。

7、冬季清雪管理

(1)白天雪停后没及时上段清理积雪的,每个单位扣0.25分。

(2)积雪不能及时清除、清运的,每一清雪路段扣1分。

(3)在清雪中往路面撒盐或融雪剂的,每个单位扣0.5分。

(二)对建设局的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1、城市道路管理

(1)因城建管理部门把关不严,道路挖掘恢复质量较差,出现坑洼的,每发现一处扣2分。

(2)施工单位超出批准面积挖掘道路,每平方米扣0.2分。

(3)施工单位在批准施工期间未完成全部施工,不能使道路按时恢复原状的,每延迟一天扣1分。

(4)经批准挖掘的城市道路施工现场未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和施工围档的,每发现一处扣1分。

(5)市政设施(井盖、井篦子、边石)和公园、广场方砖丢失或破损,未及时更换的,每发现一处扣0.5分。

(6)路面破损,出现翻浆、坑槽未及时处理的,每发现一处扣0.5分(按市政所递交的时间表开始考核)。

(7)需要清除的马路边石护坡,有一处未清除的,扣0.5分。

(8)利用路灯杆设置的条幅广告,出现破损、断裂未及时拆除的,每处扣0.2分。

2、城市规划管理

(1)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或建设手续不齐全,私自动工修建违法违章建筑的,单层建筑每发现一处扣2分,楼房每发现一处扣5分。

(2)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图纸及规定施工建设的,每发现一处扣5分。

(3)经规划部门批准的临时建筑达到使用时限后,未及时拆除的,每发现一处扣5分。

(4)在临时用地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每处扣5分。

(5)未经审批,在道路两侧搭建建筑物的,每发现一处扣2分。

以上五项如建设局对所发生的问题没有及时发现或未下达处理意见的,按所定分值扣分;已下达处理意见,但问题未解决,又未移交行政执法局的,扣原定分值的4/5;已下达处理意见,但问题未解决,已移交行政执法局处理的,扣原定分值的2/5。

3、建筑工地管理

(1)县城内主要街路两侧的建筑工地现场、未采取围挡设施的,每处扣5分。

(2)施工工地外运渣土、液体、散装货物的车辆,未采取相应措施,造成沿途泄漏、遗撒的,每次扣0.5分。

(3)工地出口未设置硬化路面和冲洗设施的,每处扣1分。

(4)因车辆未冲洗上路,在街路上甩带泥土的,每发现一起,扣5分。

(5)施工用水漫流,影响环境卫生状况的,每发现一次扣2分;

(6)停工场地未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施工结束后,施工单位未将残土、物料等清理干净的,每发现一处扣1.5分。

(三)对环卫处的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1、市容卫生管理

(1)清扫工作未做到“五净”(即马路牙子净、路面净、垃圾箱净、人行步道净、井口净)的;“四无”(即路面无杂物、无粪便、无积水、无冰包);“三根清”(即马路牙子根清、墙根清、树根清),每发现一处扣0.15分。

(2)垃圾清运做到日产日清,重点街路随产随清。主干道垃圾点垃圾不准超过半推车,次干道和砖路垃圾不准超过一推车,每发现未达标一处扣0.25分。垃圾点垃圾超过2立方米,每处扣0.5分。

(3)渗水井满溢、冒井,每发现一处扣0.5分。

(4)无特殊情况,渗水井、公厕的清掏车辆在早7时后至晚6时间,仍在作业的,每发现一台次扣0.25分。

(5)公厕深度达到1.5米以下,不达标每处扣0.5分;每日清扫三次以上,周围3?5米内干净,每发现未达标一处扣0.1分。

(6)清运垃圾、粪便的车辆,不采取封闭措施,行驶时有撒落的,每发现一次扣0.5分。

(7)垃圾箱满溢,每发现一处扣0.25分。环卫处职工在垃圾箱内焚烧垃圾,每发现一次扣1分。

(8)县城区实行垃圾袋装化管理,未做到定点定时收集清运的,每处扣0.2分。

(9)在上班高峰期,有垃圾清运车辆仍在兴华路、农安大路、宝塔街、德彪街、文化街路段清运垃圾的,每发现一台次扣0.2分。

2、园林绿化管理

(1)新植树木,规模达到100棵以上的树种,考核成活率,成活率达到85%以上的不扣分,低于85%的,每低一个百分点扣1分。规模在100棵以下的,每死亡一棵扣0.2分。

(2)已成活树木,因养护不善导致死亡的,每棵扣0.5分。3、冬季清雪管理

(1)责任区内积雪未及时清扫的,每处扣0.5分。

(2)责任区内积雪未在指定时间内及时清运的,每处扣0.2

分。

(四)对公安局的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1、交通管理

(1)在人行步道非停车泊位区域乱停乱放机动车辆的,每台次扣0.1分。

(2)县城内发生交通堵塞10分钟后,现场仍无执勤交警及时疏导的,每发现一次扣2分。

(3)交通信号发生故障失灵,未在24小时内维修完毕的,每处扣1分。

(4)履带车、铁轮车和总质量超30吨以上的重型货车,在城内道路行驶的,每台次扣5分。

(5)总质量低于30吨的重型货车,在6时至21时期间,在县城环城路(具体指北环路、站前街、宝安路、古城街)内路段行驶的,每台次扣0.5分。

(6)县城人力三轮车各行其道,严禁无牌照人力三轮车上路载物载客,每发现一辆扣0.5分。

(7)非机动车必须在公安部门划定的停放区域停放,并摆放整齐,在其他区域停放或摆放不整齐的,每台次扣0.05分。

(8)上午6时至下午21时,德彪街、兴华路自农安镇政府以东路段、文化街自工商楼以南路段有人力三轮车通行的,每台次扣0.25分。

2、治安保障管理

(1)在城市管理执法活动中发生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相关人员向公安110报警后5分钟内,仍没有警察及时赶赴现场处理的,每次扣5分。

(2)发生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相关人员向公安110报警后,一直没有警察赶赴现场处理问题的,每次扣10分。

3、养犬管理

在县城区街道及公共场所,每发现一只无证犬扣0.5分。

(五)对交通局的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1、总质量超30吨以上的超载车辆、履带车、铁轮车未在城外道路得到控制,驶入县城的,每台次扣5分。

2、公交车辆不按规定线路行驶,不按规定站点停车揽客的,每发现一次扣0.25分。

3、公共交通站点设施破损严重,有碍市容观瞻的,每处扣0.5分。

4、发现公交车辆超员载客的,每台次扣1分。

5、未办理运营手续“黑车”载客的,每发现一台次扣0.5分。

(六)对环保局的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1、城区内工业生产噪音、娱乐场所噪音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每处扣2分。

2、建筑工地夜间22时至次日6时施工工地仍产生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噪声的,每次扣2分。

3、因对排烟锅炉治理不力或监管不到位,而导致县城内锅炉超标排污,出现“黑龙”且持续时间达5分钟以上的,每次扣1分。

(七)对工商局的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对位于县城北环路、农安大路、兴华路、黄龙路、宝安路、站前街、宝塔大街、文化街、德彪街、古城街等主要街路两侧的车辆维修、冲洗、废品收购、门窗生产加工经营企业进行审批或年检时,未履行行政执法局前置审批手续的,每发现一户扣5分。

(八)对农安镇政府的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1、城区内土巷道垃圾正常情况下做到日产日清(雨天2日后清除,冬季3天清一次),垃圾点垃圾达到半马车未清运的,每处扣1分。

2、城区内土巷道排水沟因垃圾清运不及时而堵塞不通的,每处扣1分。

3、责任区内渗水井井口确保能够通畅,存在垃圾未及时清除清运的,每处扣0.5分。

4、县城出口责任区内有垃圾堆、柴草堆或其他有碍观瞻杂物的,每处扣0.5分。

五、组织领导

成立城市精细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政府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孙国坡同志兼任,工作人员由县政府办公室、县委县政府督查室、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县环卫处和县纪检监察部门人员组成。

六、奖惩办法

(一)奖励

县政府年末设专项奖金最高限额为60万元,用于奖励城市管理工作中涌现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其中的30%奖励集体,70%奖励个人。

具体评奖办法由县领导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后,经集体研究确定:

1、根据城市管理结果是否达到或基本达到领导和群众满意的预期目标情况,决定奖金总额度。

2、根据部门承担职责完成情况及群众对该项工作的改观状况的认可程度。

3、部门在城市管理过程中所承担任务量的大小情况。

4、部门对精细化管理办公室下达需要整改问题的整改速度和整改结果情况。

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犬类的饲养、养殖、销售活动与管理。

第三条本市成立由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畜牧局参加的市犬类管理领导小组。

本市犬类管理工作按照下列规定由有关部门分工负责:

(一)公安部门负责犬类养殖和市区、县城犬类饲养的审批,违章养犬的处理,狂犬、野犬的捕杀。

(二)畜牧兽医部门负责兽用狂犬病疫苗的研制、生产和供应,犬类的预防接种、登记,《犬类免疫证》的发放,犬类狂犬病疫情的监测,进出口犬类的检疫、免疫及管理。

(三)卫生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接种和病人的诊治。

(四)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辖区内犬类饲养的管理,狂犬、野犬的捕杀。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参照公安、卫生、畜牧兽医部门的职责分工承担犬类管理的具体工作。

公安、卫生、畜牧兽医部门按各自职责与分工,对乡、镇人民政府犬类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第四条本市对饲养犬类实行数量控制。市区犬类饲养总量由市公安局提出,报市犬类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县和区的乡、镇犬类饲养总量,根据近郊与远郊区别对待的原则,由市公安局会同市卫生局、市畜牧局确定,由县(区)人民政府下达到乡、镇人民政府执行。

第五条本市对犬类的饲养、养殖、销售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饲养、养殖、销售犬类。

第六条本市市区、县城范围内的单位和有常住户口的居民需饲养犬类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单位因警卫、表演等需要的;

(二)居民独户出入、居住面积为市区人均居住面积两倍以上的。

经批准饲养犬类的居民户只准饲养1条观赏犬。

第七条除县城外,县和区的乡、镇范围内的单位和有常住户口的居民需饲养犬类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单位因警卫、表演等需要的;

(二)居民中属有证狩猎户、副业生产专业户、独居户的;

(三)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批准饲养犬类的居民户只准饲养1条犬。

第八条本市单位和居民需饲养犬类的,须向所在地的区、县公安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区、县公安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养犬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由区、县公安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发给《养犬许可证》;并对其中需购犬的,发给购犬证明。对不符合条件的,给予答复,并说明理由。

购犬证明和《养犬许可证》由市公安局统一印制。

第九条市区公安部门应当在发出《养犬许可证》之日起7日内将发放《养犬许可证》的情况抄送市畜牧兽医站。县(区)公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发出《养犬许可证》之日起7日内将发放《养犬许可证》的情况抄送所在地畜牧兽医站。

第十条凡饲养犬类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准养犬颈部佩戴由市公安局统一制作的圈、牌;

(二)除领证、检疫、免疫接种和诊疗外,禁止携带犬类进入道路、广场和其他公共场所;

(三)因犬类领证、检疫、免疫接种、诊疗,而携犬进入道路、广场和其他公共场所的,应当束以犬链,并采取防止犬类咬伤他人的措施;

(四)犬类在道路、广场和其他公共场所便溺的,由携犬者立即予以清除;

(五)禁止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六)每年凭区、县公安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通知限期办理验证手续;

(七)凡发生《养犬许可证》毁损、遗失的,饲养者在7日内向所在地的区、县公安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补证手续。

第十一条饲养犬类的单位和个人变更住址、养犬条件的,须向区、县公安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变更《养犬许可证》手续。

第十二条犬类死亡、宰杀的,饲养者应当在7日内向所在地的区、县公安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办理注销手续。犬类失踪的,饲养者应当在7日内向所在地的区、县公安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登记;犬类失踪时间超过1个月的,应当在超过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地的区、县公安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三条除公园外,市区不得设置犬类养殖场。犬类养殖场的设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饮用水水源的距离在1000米以上,与居民居住点距离在500米以上;

(二)场舍结构牢固,外墙的高度在3米以上;

(三)具备冲洗、消毒和污水、污物无害处理等设施;

(四)配备符合条件的兽医人员。

第十四条本市单位和个人需从事犬类养殖的,须向市公安局提出申请。市公安局应当会同市卫生局、市畜牧局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由市公安局发给《犬类养殖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由市公安局给予书面答复。养殖犬类的单位和个人变更养殖场所,须向市公安局申请办理变更《犬类养殖许可证》手续。

领取《犬类养殖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凭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犬类养殖活动。

领取《犬类养殖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可从事犬类销售活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犬类销售活动。

第十五条养殖犬类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向无购犬证明的单位和个人出售犬类;犬类出售后,购犬证明应当妥善保存1年备查。

(二)每月向市公安局报告犬类繁殖和销售的情况。

(三)犬类出售前经市或者县(区)畜牧兽医站免疫接种,并取得检疫、免疫证明。

(四)按规定对养殖期间的犬类进行免疫接种。

第十六条本市单位因实验需要养殖、饲养犬类的,须按《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手续。

前款所列单位除向其他因实验需要的单位销售所养殖的犬类外,销售犬类须报市公安局批准。

第十七条凡经许可饲养、养殖犬类的单位和个人,须凭畜牧兽医部门的通知,携犬到指定地点接受犬类狂犬病的预防接种。经预防接种后,由畜牧兽医部门发给《犬类免疫证》。

《犬类免疫证》由市畜牧局统一印制。

第十八条凡需从外省市携带犬类进入本市的,须具有犬类所在地县级以上畜牧兽医部门出具的犬类狂犬病检疫、免疫证明,并须经市畜牧兽医站复核,方可携犬进入本市。

第十九条凡需从境外携带犬类从本市入境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

第二十条犬类咬伤他人,犬类饲养者应当立即将被害者送至医疗卫生机构接受诊治,医疗卫生机构须按规定程序进行伤口处理和免疫接种。饲养者须将犬类咬伤他人的情况报告所在地卫生防疫部门。

第二十一条犬类咬伤他人,犬类饲养者必须将犬类送往指定地点限期留验。在留验期间发现系狂犬或者疑似狂犬,一律由留验单位击杀,犬尸深埋或者销毁。在其他情况下,发现疑似狂犬的,饲养者必须击杀犬类,并将犬头置于密闭容器中,在6小时内送指定单位检验;犬尸深埋或者销毁。

第二十二条在发现狂犬病疫情的地区,区、县卫生防疫部门应当立即将疫情报告区、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区、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须根据疫情划定疫点、疫区,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采取紧急灭犬等防治措施。

第二十三条禁止冒用、涂改、伪造和买卖《犬类免疫证》、《养犬许可证》、《犬类养殖许可证》和购犬证明。

第二十四条市和区、县公安部门应当每年进行《养犬许可证》、《犬类养殖许可证》的验证工作。

第二十五条饲养、养殖犬类的单位和个人须按规定缴纳管理费。犬类接受预防接种时,饲养、养殖犬类的单位和个人须缴纳预防接种费。管理费、预防接种费的具体标准分别由市公安局、市畜牧局提出,由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批。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有关条款规定的,由公安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二十三条的,捕杀犬类,对饲养者处200元至1000元的罚款;对销售者处2万元以下罚款;对养殖者处3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警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至1000元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犬类养殖者在经营期间擅自变更养殖场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对饲养者处5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十七条的,由畜牧兽医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章养犬或者拒绝、阻挠捕杀违章犬,导致人群中发生狂犬病的,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处罚。

第二十九条拒绝、阻挠犬类管理执法人员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罚没收入按规定上缴国库。捕杀的犬类统一送缴市公安局指定的部门处理。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按《行政复议条例》、《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

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一、认清形势,提高认识,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

近年来,我市艾滋病仍呈快速增长的势头,性传播已成为主要传播途径,2014年我市新报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100%经性途径传播,其中和男男是我市艾滋病的主要流行因素,遏制艾滋病经性途径传播已迫在眉睫。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我市艾滋病流行的严峻形势,提高思想认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市政府文件精神,在当地政府防艾委的领导下,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分工,采取有力措施,遏制艾滋病疫情蔓延。管理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是当前预防控制艾滋病的主要手段,对和男男人员的宣传教育、监测检测、行为干预和关怀救治是控制艾滋病传播蔓延的重要措施,各级卫生计生、公安、妇联等部门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艾滋病病毒抗体阳性高危人群管理工作,最大限度减少通过和聚众等行为传播艾滋病。

二、落实措施,遏制艾滋病快速上升势头

(一)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各级公安、妇联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当地卫生计生部门组织对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和区域内流动人口等群体开展防治艾滋病知识宣传教育工作。把艾滋病高危人群、娱乐场所负责人、管理人以及房屋出租人等作为宣传教育的重点对象,动员他们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

市、县(市、区)艾滋病高危行为干预队要结合日常干预工作,通过同伴教育员或者公共场所、娱乐场所、洗浴场所、按摩店、发廓、出租屋、旅社的业主和房屋出租人等,加强艾滋病性病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使高危人群知晓感染艾滋病后仍从事、聚众等活动是违法犯罪行为,将受到法律制裁。

(二)进一步加强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管理工作

卫生计生部门、公安部门和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要相互配合,共同做好人员和男男人员艾滋病检测管理工作,准确掌握高危人群的规模、分布和感染状况,为实施干预控制策略提供科学依据。

(三)做好结果告知和咨询管理工作

对艾滋病病毒确证检测阳性的高危人群,除及时将检测结果告知本人外,还应加强对其进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权利义务的咨询教育,明确要求其不得从事和聚众等可能传播艾滋病的违法犯罪活动,并签署保证书、告知书、录取指纹,便于后续管理。高危人群在得知阳性结果后一个月内必须将自己感染事实告诉配偶或与其有性关系者,并负责促成配偶或与其有性关系者到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咨询检测。

(四)加强监督管理

1、同伴教育员、业主和房屋出租人若发现艾滋病病毒抗体阳性高危人群仍继续从事和聚众等活动的,应及时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防艾办,由防艾办通报当地公安部门和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机构,及时采取管理措施。

2、对从事和聚众的艾滋病病毒抗体阳性高危人群,公安和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机构应对其行为和容留其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场所依法进行查处。对因未将自己的感染状况告诉配偶或与其有性关系者,且未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导致传播艾滋病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公安部门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根据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辖区公安部门和城镇街道居委会、村委会及其治安保卫委员会应加强对重点租赁房屋的管理,督促房屋出租人落实治安管理措施,依法登记承租人信息,对发现承租人为艾滋病病毒抗体阳性高危人群,并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要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4、外籍高危人群的宣传教育、咨询检测及健康合格证发放工作按照中国籍高危人群的相关要求进行管理。对发现的艾滋病病毒抗体阳性外籍高危人群,若属非法入境、非法居留或非法就业者,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出入境管理办法》遣送出境,其余人员由卫生计生部门提供境外相关服务机构信息,转介回国接受相关服务。

(五)落实关怀救助

对户籍在本地或长期常住本地的艾滋病病毒抗体阳性高危人群,要落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关怀救助政策,做好生活困难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必要的临时救助。对户籍在外地且不在本地居住的艾滋病病毒抗体阳性高危人群,市、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与户籍地(或居住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沟通转介工作。

三、明确部门职责

(一)卫生计生部门职责

1、按要求组织开展高危人群规模调查、高危行为干预、艾滋病性病检测、结果咨询告知、健康合格证发放、艾滋病病毒抗体阳性高危人群转介、抗病毒治疗和美沙酮社区维持治疗工作。

2、将艾滋病病毒抗体阳性高危人群纳入重点人群进行管理,提供境外相关服务机构信息,做好外籍艾滋病病毒抗体阳性高危人群的转介服务工作。

3、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机构等部门要加大对健康合格证的检查和对违法经营者的处罚力度,确保督查工作全覆盖,频度每季度不少于1次,对部分重点场所应增加随机检查的频次。

4、向公安、检察等机关通报故意传播艾滋病的人员信息。配合民政部门将生活困难艾滋病病毒抗体阳性高危人群纳入生活救助。

(二)公安部门职责

1、加强娱乐服务、洗浴、旅馆、出租屋等行业场所治安管理,依法查处组织、容留行为。

2、对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仍故意传播艾滋病的违法犯罪行为,根据《刑法》规定依法立案侦查。

(三)妇女联合会职责

1、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优势,通过“妇女之家”、“家长学校”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

2、在流动人口集中地,参与配合相关部门的培训宣传工作,增强房东对艾滋病病毒抗体阳性暗危害性的认识和参与监督管理工作的自觉性。

3、积极争取各类艾滋病防治项目,为艾滋病病毒抗体阳性暗提供咨询、转介、心理辅导、技能培训和生产自救等关怀服务。

(四)疾控机构职责

1、市、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与同伴教育员、业主和房屋出租人签署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信息保密协议,将艾滋病病毒抗体阳性高危人群的检测结果告知同伴教育员、业主和房屋出租人,并通过他们对艾滋病病毒抗体阳性高危人群的活动情况进行动态监督。

2、根据《省艾滋病防治办法》第25条规定,在公安、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机构等部门配合下,市、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组织对宾馆、饭店等提供住宿的单位和美容美发、歌舞娱乐、桑拿浴室、按摩足浴、游泳场(馆)等公共娱乐场所提供服务的人员每半年进行一次艾滋病、性病检测。

3、市、县(市、区)艾滋病高危行为干预队(疾控中心)在公安、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机构等部门配合下,要定期不定期的开展娱乐场所基线调查、外展、干预等。

4、市、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做好艾滋病病毒抗体阳性高危人群的随访管理,对符合抗病毒治疗条件的要及时转介到抗病毒治疗机构进行治疗;对有静脉吸毒行为的艾滋病病毒抗体阳性高危人群要转介到社区药物维持治疗机构和清洁针具交换点治疗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