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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硫磺熏制食品对人体的危害及硫磺熏制食品生产中产生的二氧化硫对环境的污染问题。
硫磺是一种非金属物,淡黄色晶体。硫磺在工业中主要用于制造硫酸、火药、硫化橡胶、杀虫剂,在医药中用于治疗皮肤病。
食品工艺中硫磺及其盐类主要用于漂白剂、防腐剂、脱色剂、抗氧化剂。我国允许使用的漂白剂主要包括硫磺(S)燃烧生成的二氧化硫(SO2)、亚硫酸钠(Na2SO3)、亚硫酸氢钠(NaHSO3)、低亚硫酸钠即保险粉(Na2S2O4)、焦亚硫酸钠(Na2S2O5)等。这些漂白剂在食品中可生成亚硫酸,亚硫酸有还原性,具有漂白、脱色、防腐和抗氧化的作用。亚硫酸的漂白作用是由于与非酶促褐变过程中的中间产物结合,即可与酶促褐变过程中的氧化酶作用,同时对类黑精色素具有漂白作用;因而,亚硫酸能有效地抑制食品褐变。亚硫酸的防腐作用是利用其还原性阻断微生物的正常生理氧化过程,从而抑制微生物的繁殖。对细菌和霉菌作用较强,对酵母菌较差。0.05%的亚硫酸就具有防腐效果,0.5%时效果显著。此外,通过还原作用,还可抑制水果中氧化酶的活力,防止氧化酶对营养成分的破坏和颜色的改变。虽然亚硫酸的毒性较小,但用量过大会破坏食品的营养成分,并对人体造成一定的危害。
硫磺在食品工艺中只限用于熏蒸,适用范围只限于蜜饯、干果、干菜、粉丝、食糖等,硫磺熏制过的食品色泽亮丽、透明,这是因为硫磺燃烧与空气中的氧气生成二氧化硫,二氧化硫在食品中生成亚硫酸具有漂白的作用。消费者喜欢选择购买这种颜色亮丽、透明的食品,认为这种食品档次高,但却不知道这些食品对人体的危害,国家规定允许使用范围内可以用硫磺熏制食品,但一些食品加工者及不法商贩盲目追求眼前的利益,使用工业硫磺熏制食品并过量使用严重破坏了食品的营养成分,并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损害。因为,工业用硫磺中含有的铅、砷等重金属在熏制食品过程中会污染食品,导致慢性中毒。硫磺熏制过程中生成的二氧化硫对环境的危害更大,二氧化硫与空气中的氧气和水蒸气结合生成亚硫酸,亚硫酸进一步氧化生成硫酸产生酸性雨水,酸性雨水增加土壤、江湖的酸性并破坏森林、农作物的生长,污染江河湖海,严重影响水中生命的正常生活环境,严重破坏生态平衡。所以食品生产者不要盲目追求眼前利益,不要损害人类的健康,不要破坏大自然。消费者也要提高质量意识,保护自身健康。
一、问题的提出
改革开放后,中国大力发展科学技术,推动经济增长,取得了令世界瞩目的成就,但是,资源短缺、生态破坏也呈现加剧趋势,成为制约社会经济发展的“瓶颈”。中央政府深刻地意识到这一点,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明确将“推动整个社会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作为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党的“十七大”则提出了生态文明建设这一主题,并将“建设生态文明,基本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作为我国的长远发展目标。党的“十”将生态文明建设正式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明确提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美丽中国”的发展目标,要求我们在建设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的同时,加强生态文明建设。
对于生态文明,有两种理解方式:一是将此作为一种新的文明形态,与原始文明、农业文明和工业文明相对应;二是将此作为一种新的文明类别,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相对应。考察这两种理解方式,有一点是相同的,那就是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为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当然,如果人类目前面临的资源和环境问题能够通过工业文明的改良而解决,那就不需要提出生态文明了。可以说,生态文明提出的前提条件是,不对工业文明的工业生产方式进行变革,就不可能解决人类目前所面临的资源和环境问题。从工业文明到生态文明,应该而且必须是人类发展史上的一次文明的转型。
文明的转型需要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和科技等的转变。对于科学技术,就是要由工业文明时代的“获得科学认识,促进技术创新,推动经济增长”,转变为生态文明时代的“获得科学认识,促进技术创新。推动自然、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只有在反思传统科学观的基础上,形成出正确的认识,才能实现生态文明建设的这一目标。
二、环境问题是人们滥用科学的结果,与科学无关吗?
有人认为,科学是一个知识体系,而且是正确的知识体系,科学应用之所以造成环境问题,是技术的不完善或人们滥用科学的结果。粗一看,上述观点似乎很有道理。实际上,经过深入分析会发现,上述观点是错误的。
1.技术造成环境问题与科学密切相关
诚然,科学是求知的,技术是求利的;科学是对自然的认识,技术是对自然的改造,环境问题是在技术应用过程中产生的。但是,必须清楚,现代技术是以科学为基础的,技术不仅是人类借以改造与控制自然的包括物质装置、技艺与知识在内的操作系统,是一种人类借以达到目的的手段和工具体系,而且还是人类把科学认识能动地整合到自己的目的性预期中,进而将科学认识原理现实化的系统体系;没有科学,很多技术创新就失去了可能性空间,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人们在很多时候就不知道产品生产的途径(方式)、类型和用途。
这样一来,现代技术的发展和应用是离不开科学的,它所产生的环境问题也就与科学紧密相关。试想,如果没有核物理学的发展,怎么会有原子弹的诞生,又怎么会有所谓“核冬天”的威胁?如果没有化学的发展,怎么会有化学工业的诞生。又怎么会有化学污染的出现?如果没有纳米科学的发展,怎么会有纳米材料的应用,又怎么会有纳米科学技术应用中的潜在风险?如果没有生物科学的发展,怎么会有转基因生物的出现,又怎么会有转基因生物潜在可能的环境风险和健康风险?一句话,如果没有科学的发展,就没有与科学应用密切相关的技术,就相应地不会有科学应用所产生的环境问题。正是科学使得种种对环境的影响成为可能,而技术则使这种可能变为现实,两者缺一不可。那种认为“科学没有过错,环境问题只是由技术产生”的观点是错误的。“好的归科学,坏的归技术”,这种看法从现代科学与技术的关系来看,既是对技术的不公平,也是对科学的不负责任。
2.环境问题并非人们单纯滥用科学的结果
不可否认,环境问题的产生在很大程度上是人们滥用科学的结果。一些人为了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在明知某些科学应用会带来环境破坏的情况下,仍然利用该项科学成果。不过,如果我们全面、历史地考察环境问题的产生,将会发现:在很多的科学应用之前或之后的一段时间,环境问题并没有明显地表现出来,人们并不知道这些科学应用会造成环境问题,此时就不能说这些人滥用了科学从而造成了环境问题。环境问题不能被完全看做是滥用科学的结果。
进一步地考察会发现,环境问题很多是在科学应用过程中产生的。如臭氧空洞的产生,主要原因是人类对氟氯烃类化学物质的使用和排放。当这些物质进入大气平流层后,就会受紫外线辐射而分解产生氯原子,引发破坏臭氧的循环反应。造成臭氧层的破坏。这一例子表明,利用科学原理合成出来的氟氯烃类化学物质,虽然能够满足人类的一定需要,但也造成了一定的环境破坏。科学本身是不完善的,还不能达到这样一种理想状况:即它的应用既能够满足人类的需要,又能够不破坏环境。如此,科学本身的欠缺是造成环境问题的重要原因,那种在环境问题的产生上,将“好的归科学,坏的归人类”的观点,也是错误的。
三、解决环境问题不需要进行新的科学革命吗?
有人认为,目前的科学应用之所以造成环境问题,根本之点在于科学还不够发达,科学所获得的认识还不多,随着科学的进步,科学必将能够获得对自然的更加完整、准确的认识。依据这样的认识去改造自然,必将造成更少的环境破坏,产生更少的环境问题。
考察上述观点,不难发现,他们持有的看法是,对于科学,不需要改变其发展方向而进行新的科学革命,只要推进科学进步,就能够解决环境问题。不能说这种看法没有一点道理,进步了的科学及其应用确实能够更好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也确实能够发现更多的环境问题并更多地解决这样的环境问题。但是,这并不能保证人类能够完全、充分地解决这个问题。因为,如果科学在本质上存在欠缺从而使其应用造成环境问题,那么,任何沿着原有的轨道发展和应用科学都不能彻底、全面地解决环境问题,甚至有可能造成新的、更多和更大的环境问题。
问题是:科学是否存在本质性的欠缺从而使其应用造成环境问题呢?关于此点,西方有关科学非自然的相关论述给我们以启发。西方学者的研究表明,实验对象有很多是人工的而非自然界原有的。实验现象是科学家利用一定的仪器,在一定的理论指导下,对实验对象施加特定的操作“制造”出来的,如此,使得实验知识具有非自然性;理论和模型是直接面向物质世界的,描述着它的状态和性质,但是,它们最多只是对自己意图表象的实在世界的理想化或抽象。这样一来,科学在很多时候就不是对自然对象或自然规律的认识,而是对实验室或科学理论中所构建出来的人工对象的人工自然规律的认识。也正因为如此,当将这样的科学应用于改造自然时,就很可能与自然规律不符合,从而造成环境破坏。
这也启发我们,原来我们认为的“科学是对自然规律的认识”,在很大程度上是错误的,与科学研究实践的现实不相符合。“自然科学非自然”,“自然科学不自然”。正是这种“非自然”、“不自然”的科学,才是造成其应用破坏环境的根本原因。试想,如果科学确实是对自然规律的把握,那么应用这样的科学就是贯彻自然规律,应该是与自然规律相符合而不会造成环境问题,而现在,科学应用有多少没有造成环境问题呢?可以说,环境问题的产生,就是“非自然”的科学应用产生了许许多多人工物的结果。这些人工物虽然能够满足人类各种各样的需要,但是其中绝大多数是自然界中所没有的,在其生产过程中以及消耗后的环境释放过程中,会成为自然界的“异质性”的存在,从而破坏自然。科学应用的环境破坏是科学“非自然性”的本质特征使然。
这样一来,要根本改变工业文明时代科学应用破坏环境的局面,就不能只推进科学的进步,对科学进行局部的改良,而应该对其进行革命性的变革。这种变革概括起来就是:以新自然观为基础,进行新的科学革命;复兴博物科学的传统,获得直接的自然知识;让科学应用适应环境,而不是相反;重视地方性知识的生态价值,获得地方性的生态知识;通过科学应用的环境影响评价来检验科学的正确性,让自然做科学的最终裁判者。
四、发展了的科学最终会解决环境问题吗?
有人对科学持乐观态度,认为进步了的科学最终会解决环境问题。这种环境问题解决上的科学乐观论是错误的。
第一,科学应用会产生新的环境问题,新兴科学如基因科学、纳米科学等的应用可能产生新的环境问题,就表明了这一点。
第二,科学认识环境问题是有局限性的,这包括:科学认识环境问题是有限的,科学认识环境问题是艰难的,科学认识环境问题往往是不确定的。
第三,科学解决环境问题是有限的,这包括:科学解决环境问题存在滞后性;科学解决环境问题存在艰巨性;科学解决环境问题存在不确定性;科学解决环境问题成本巨大;科学解决环境问题的过程中会产生新的环境问题。
第四,单纯依靠科学并不能解决环境问题,科学对环境问题的解决还需要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各方面的协同努力。
五、解决环境问题,不需要公众参与科学吗?
有人认为,科学是深奥的、专业性的,只能由科学家来进行,公众是外行,不能参与,这点在环境问题的解决上,也是如此。这种观点是错误的,解决环境问题的科学需要而且必须公众参与。其主要原因在于:
第一,随着科学技术的应用以及人类对自然改造的深入,自然的“人化”所造成的“非自然性”——环境破坏性大大增加,环境破坏对人类各方面的影响包括健康影响也相应大大加强,鉴此,回归自然的科学就应该将人类纳入科学的视野之中,更多地研究人类与环境之间的相互作用、人类在自然中的位置以及人类的存在和健康与生态环境的关系,以便建立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如此,科学就不单纯是关于“自然”的了。而且还是“人化自然”或“人工自然”的了;科学就不单纯是“自然科学”。也是“人类科学”或者“社会科学”——一种融入了人类社会实践视野的“自然科学”。
第二,公众是科学应用的实践者、环境问题的产生者以及承受者,往往对环境问题的产生及其感知比科学家更为直接和具体,甚至也更正确。此时的公众生产生活实践对环境的影响以及环境对公众的影响,应该成为科学家的研究对象,而公众在这方向所获得的知识,应该更多地被我们的科学家所重视。虽然这样的知识往往是直观的、朴素的和经验的,甚至是只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的。
第三,鉴于目前科学应用已经产生了各种各样的环境风险,而且科学对许多风险如转基因风险等的认识又具有不确定性,公众应该作为科学的“陪审团”,采取恰当的形式如公众听证会、地方协商会等参与决策,展现公众的环境诉求,形成压力集团,以更多地“形塑”科学,影响科学的发展方向,推动环保科学的形成,阻止破坏环境的科学的盲目应用。
六、主要结论
从工业文明向生态文明的转变,需要传统科学观的变革,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科学的革命性转向,为生态文明建设做贡献。
1.技术是科学的应用,技术应用所产生的环境问题与科学不可分离;科学应用产生环境问题,并非只是人们滥用科学的结果,与科学本身紧密相关。
2.科学应用之所以造成环境问题,根本原因还在于科学的“非自然性”,要改变科学应用造成广泛的、越来越大的环境问题的局面,必须进行新的科学革命。使科学真正地面向自然、回归自然。
3.如果不进行科学革命,而依靠现有范式的科学的进步,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环境问题的,科学在环境问题的解决上是有限度的,在这方面,“科学乐观论”是错误的。
4.要解决环境问题,必须让公众参与科学研究和科学决策,单纯依靠科学家是不能很好地解决环境问题的。
【关键词】国际环境合作 全球环境危机 国际环境法
一、国际环境合作的概念
所谓国际环境合作,是指对已经发生的对国际社会有共同影响的环境问题和对全球环境有损害或潜在危害的活动,国际社会有关国家以谋求共同利益为目的,本着全球伙伴和合作精神,采取必要的共同行动和措施加以解决。
关于国际环境合作的概念,应该至少从四个方面来认识和理解:第一,国际环境问题的严峻性,是我们研究国际环境合作的现实和逻辑前提。国际环境合作在世界范围内广泛开展,相关研究文献增长迅速,这主要是因为在日益恶化的全球环境压力下,世界各国纷纷意识到解决全球环境问题的紧迫性和重要性,严峻的全球环境危机的客观现实促使国际社会的国家及国际组织不断加强国际环境合作,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全球环境的进一步恶化。第二,全人类的共同利益,是国际社会开展国际环境合作的思想基础。从某种程度上讲,国际环境合作所谋求的“共同利益”,不仅仅包括相关国家的直接环境利益,更应包含整个国际社会长远的共同利益或者说是全人类之共同利益。在全球环境的保护上必须首先强调全人类总体利益,不能各行其是。合作的初衷和归宿就是利益的共享,国际环境合作亦是如此。国际环境问题的解决需要合作,正是因为合作能够给国际社会的成员带来共同利益。从某种程度上讲,国际环境合作体现的是一种双赢或者共赢的思想,全世界各国人民是国际环境合作的最终受益者。第三,国际环境法,是开展国际环境合作的法律依据。国际环境合作原则作为国际环境法的一项原则已经得到了普遍认可。国际环境法,作为人类应对国际环境问题的法律,随着全球环境问题的日益严峻其发展越来越迅速,它为国际环境合作提供了必不可少的行为准则。国际社会开展国际环境合作,决不能摆脱国际环境法律原则与规则的约束。第四,国家与国际环境组织,是国际环境合作的行为主体。就目前的现状而言,国家作为国际环境合作的基本主体所发挥的作用还很有限,而国际环境组织的作用却日益凸现。
基于以上认识,国际环境合作指国际社会主要成员面对严峻的全球环境危机,为了全人类的共同利益依据国际环境法规范通力协作共同治理保护全球环境的行为。目前国际环境合作的领域非常广泛,涉及臭氧层破坏问题、全球气候变暖问题、海洋环境污染问题、生物多样性保护问题、土地沙漠化问题、跨界环境污染问题等诸多问题。减少有害气体排放,保护大气臭氧层以防止全球气温的进一步升高,消除世界范围内的酸雨以及解决公海污染,全球气候变化的框架合作、蒙特利尔合作、保护生物多样性的合作以及京都议定书签订,都是国际环境合作的具体体现。随着全球环境危机的日益紧迫,在国际社会尤其是国家的共同努力下,国际环境合作的领域和范围会越来越广泛。
二、国际环境合作的基础
1、全球环境问题的严峻性和复杂性,是国际环境合作发生的必然性和现实基础
众所周知,环境问题的危害性在于它不仅仅阻碍了人类的发展,更重要的是它危及着人类的生存。目前全人类正面临着“自作自受”的全球环境危机,形势非常严峻。例如,温室效应、臭氧层破坏、生物物种锐减、土地沙漠化、海洋环境污染等许多问题并不只是某一个国家的内部严重的环境问题,而且已经成为了全球性的公害,成为了国际社会共同面临的威胁;再加上环境问题本身带有客观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全球环境危机的化解,并非哪一个国家之能力所及的,唯有国际社会各个成员,尤其是国家的同舟共济、通力合作。国际环境合作,是解决国际环境问题的唯一出路。
2、人类环境意识的觉醒与增强,是国际环境合作形成与发展的思想前提和基础
随着人类环境意识的提高,人们逐渐认识到环境问题的全球化,认识到全球环境问题的严重性,认识到在共同危机面前的各国能力的有限性,认识到国际环境问题的解决对整个国际社会和全人类的发展的有益性,进而使得环境合作的意识和愿望才深入人心,使得国际环境合作成为国际社会的一种共识,这为国际环境合作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基础,这种认识有待进一步加强并逐步转化为各个国家具体实践。
3、国际政治与经济的发展状况,是国际环境合作的实践平台和基础
当今世界的时代主题――和平与发展,为国际环境合作提供了实践平台,使得国际环境合作更具可行性。国际和平稳定的政治秩序为国际社会共同面对全球环境问题提供了良好的条件和氛围,可想而知,如果没有和平稳定的政治环境,国际环境合作的开展就会更加艰难。环境资源是每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的最为根本的物质条件和基础,但另一方面世界经济的发展又为国际环境合作创造了条件,环境问题的解决最终要依靠一定的物质力量。
4、环境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是国家环境合作践行的科技基础
国际环境合作有赖于科学上的共识,要求对环境问题的形成原因、发生机制、危害特点及方式、变化规律、发展趋势、防治对策等形成较为一致的科学认识,否则必然会丧失国际环境合作的科技基础。环境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必将为国际环境合作提供越来越坚实的科技基础。
5、国际环境法的产生与发展,是国际环境合作的法律基础
在国际社会日益走向法治化的今天,随着国际环境法得以迅速发展,国际环境合作领域早已被纳入国际法治的视野范围。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与规则,是国际环境合作的指导原则与行为准则。国际环境合作不能超越国际环境法的约束范围,否则将无疑是对整个国际法律秩序的破坏。
三、国际环境合作的发展及其障碍
自1972年联合国召开的第一次“人类环境会议”并通过《人类环境宣言和行动计划》以来,到1992年的“环境与发展会议”,国际环境合作取得了可喜的进展:以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为代表的国际环境组织纷纷成立,设立环境管理机构的国家也越来越多,目前设置环境管理机构的国家已达到150多个。环保投资不断增多,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国际会议频繁召开,国际环境合作领域的谈判也日益增多,90年代以来平均每月就有一次。国际环境法得到迅速发展,国际组织决议、政府间宣言、双边协定、地区性公约和全球性公约等国际法律文件数量不断增加,内容广泛,涉及到环境问题的各个领域。“可持续发展”已成为各国共同的发展战略,“绿色文明”成为各国共同的发展目标。但是,由于世界各国经济和技术发展水平、经济发展模式、政治体制、地理环境、资源状况、历史传统和风俗习惯的差异,当前世界各国在国际环境合作方面仍然存在着不同甚至对立的利益和主张,再加上国际环境问题本身的复杂性,这些都构成国际环境合作发展的障碍,主要体现在客观现实、思想观念、行动实践三个方面。
1、环境问题本身及其相应机制的复杂性,是国家环境合作的客观障碍
国际环境问题具有普遍性、整体性、共同性、科学技术性等特点,这些特点决定了它的解决不是任何一个国家单枪匹马能够胜任的,而且环境问题涉及一系列自然、经济、政治以及法律等各种复杂问题和利益关系,这些往往会造成有关国际环境公约和协定制定的不完善,使得制定的各项具体措施在操作上存在很大困难,从而阻碍国际环境合作的进一步发展。
2、国际社会整体利益、全人类共同利益与国家利益、民族利益之间的矛盾与冲突,是国际环境合作发展的思想障碍
全球环境意识虽然日益深入人心,但在国际环境合作的过程中,狭隘的国家利益、民族利益至上观念往往左右着合作的方方面面。每个国家的环境利益都不是孤立的,局部会影响到全球环境的恶化,最终损害的是每个国家和民族的利益。因此,为了全人类的共同利益,全球环境意识有待进一步转化为各国的实际行动,各个国家不应该着力强调各自的局部利益,而应着眼于整个国际社会利益,当然,这有赖于现代观由以国家利益为主向兼顾国家利益与全人类共同利益之间的平衡转化,有赖于全球环境意识的进一步发展和国际环境合作实践的进一步推动,尤其是大国的现实推动。
3、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矛盾,是国际环境合作发展的实践障碍
当前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围绕环境恶化的责任与义务公平分配问题、关于资金援助和技术转让问题、国际贸易的环境标准等问题形成了泾渭分明的两大阵营。在这一对尖锐的矛盾中,发达国家居高临下、处于攻势,政治经济上的霸权主义使得发达国家在所有国际环境问题谈判中占据统治地位,并且国际环境组织大多在发达国家的操纵下,而发展中国家,既缺资金又缺技术,也缺乏谈判的影响力,在国际环境合作问题上往往处于很被动的境地。可以说,国际政治经济秩序中存在着很多不完善和不合理的因素,这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国际环境合作公平性的实现。
尽管世界经济的全球化和全球经济的一体化加深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相互依赖性。然而,相互依赖和长远利益的一致性并不能消除这两类国家在解决全球环境问题上的矛盾分歧,从某种意义上讲,两类国家之间的矛盾分歧是国际环境合作发展难以摆脱的瓶颈。
四、国际环境合作的发展出路
1、大力呼吁,转变观念
国际社会应该继续大力呼吁环境保护问题的严峻性和紧迫性以及国际环境合作的必要性和必然性,并侧重强调国际社会整体利益观念或者全人类共同利益原则,以期逐渐转变国际社会成员特别是国家狭隘的民族利益至上的观念。
2、加强国际环境法的立法与实施
国际社会日益走向法治社会,国际法的效力也日益得到加强,然而国际环境法,作为国际法的新分支和国际环境合作的法律基础,其目前的效力发挥并不使人满意。国际环境立法的成就非常显著(正如前述),但国际环境法只是在制定环境公约上是胜利了,但在实施上却是困难重重。国际环境立法中不乏宣言、纲领等之类的所谓“软法”,之所以称之为“软法”,关键就在于它的立法规范中多数具有建议性质并缺乏可操作性的实施机制,而且它的实施并不像国内法那样有着国家强制力的坚强后盾作为保障。鉴于此,国家环境立法应该更加具体细密,以强调责任的追究使之更加具有可实施性。
3、加强南北对话与沟通
国际环境合作的成效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矛盾与利益的协调与平衡程度。只有沟通好了,治理全球环境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技术资金的援助计划才会真正落到实处。在发达国家于国际环境合作领域占主导领先地位的情势下,发展中国家应当主动寻求谈判开展多项合作,争取多渠道利用国际资金和广泛借鉴先进管理经验。对话与沟通,,寻求两类国家的利益共同点,是理想的发展路径。
【参考文献】
[1] 亚历山大・基斯:国际环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2] 赵柯:国际环境合作的存在基础与发展障碍[J].中国环境管理,1998(1).
[3] 潘抱存: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中的宏观思考[J].法学杂志,2000(6).
[4] 于志达:环境保护的国际合作[J].南开经济研究,1994(3).
关键词:国际环境法;国际关系;环境保护;国际法
中图分类号:D996.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05-0207-03
一、国际环境法的定义
对于国际环境法的定义,亚历山大·基斯先生认为:“国际环境法,如同海洋法或外层空间法一样,是国际法的特殊领域,其目的是防止生物圈严重恶化和失去平衡以致不能发挥正常作用。” [1]这个定义说明了国际环境法与国际法的种属关系,也阐述了国际环境法存在的基本目的。
王曦教授对国际环境法的定义是:“国际环境法是国际法的主体,其中主要是国家在因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而发生的国际交往中形成的,体现它们之间由其社会经济结构决定的在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方面的协调意志的,调整国际环境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体。它包括有关的跳跃和国际习惯。从广义上看,有关的一般法律原则、司法判例、国际法学说和国际组织的决议也是国际环境法的一部分。” [2]王曦教授的定义较全面地解释了国际环境法的本质、特征和外延。
自古以来没有一个评判定义好坏的标准。笔者在对上述定义进行充分的理解之后,为国际环境法下一个定义:国际环境法是国际法的一个新分支,是旨在协调国家之间在国际环境保护过程中的共同意志,以达到约束各国环境行为的宗旨,预防和解决国际环境问题,保护国际环境和全人类利益的法律制度的总称。
二、国际环境法的形成和历史发展
自1970年以来,国际法将环境保护纳入其调整对象的意义越来越明显。环境问题具有跨国性质,解决环境问题,要先确定它的影响范围,通过条约来调整保护环境的相关权利义务,同时,习惯法与一般法律原则也发挥着一定的作用。国际环境法的产生与发展,经历了一个由慢到快、由小到大、由零散到系统的过程 [3]。
想要了解国际环境法的发展阶段,不得不提及促使国际环境法产生与发展的三次重要会议,这三次会议被认为是其形成与发展的三个重要里程碑。
1.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
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于1972年6月5日到16日在瑞典的斯德哥尔摩市举行。出席会议的有114个国家的代表、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的观察员,共约1 200人;以个人名义与会的代表和大约1 500名记者。会议的宗旨是“取得共同的看法和制定共同的原则以鼓舞和指导世界各国人民保持和改善人类环境。” [4]本次会议尽管没有通过具有广泛约束力的文件,但形成了三项不具法律约束力的重要文件(non-binding-documents,or soft law),其中《人类环境宣言》是比较重要的一个,在第27届联合国大会上获得通过。
《人类环境宣言》共分为两大部分。第一部分宣布7项对人类环境问题的共同认识:人既是环境的产物,又是环境塑造者的人与环境关系的认识;保护和改善环境对于人的幸福和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责任和能力认识;区域性不同环境问题的认识;对改善和解决环境问题的国际合作的认识,等等。第二部分宣布了26项指导人类环境保护事业的基本原则,明显地反映了出席会议的各方的政治考虑,对国际法的发展具有特殊的意义。
在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上,尽管各国取得了比较广泛的一致认识,但由于各国为其政治因素和经济发展的考量,在一些重大问题上,存在很多的矛盾与分歧。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在本次会议上,人类第一次在国际环境问题上取得了很多一致性意见,也第一次集中暴露出各国在环境保护问题上的重大分歧。这预示着,国际环境法的发展道路是曲折的,必定是一个充满矛盾和斗争的过程。但我们依然有理由相信,为了国际环境保护,为了人类的可持续发展,各国必能协调多方利益,开展广泛的国际合作,促进国际环境法的发展。
2.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
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于1992年6月3日至14日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市举行。出席会议的有116位国家政府首脑、172个国家的8 000名代表、9 000名新闻记者和3 000个非政府组织 [5],也被称为“地球首脑会议”(Earth Summit)。这是人类历史上规模最大的一次国际盛会,是国际环境法发展史上的第二座里程碑。会议的宗旨是“在加强各国和国际努力以促进所有各国的持久的无害环境发展的前提下,拟定各种战略和措施,终止和扭转环境恶化的影响”。[6] 此次大会通过了5个文件,其中3个是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21世纪议程》和《关于森林问题的原则声明》;2项条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生物多样性》公约。
《里约热内卢环境与发展宣言》(以下简称《里约宣言》)虽然是一个“软法”文件,但对国际环境法的发展予以前所未有的推动,确立了人类在很长的历史阶段的新的发展道路。同20年前的《人类环境宣言》相比较,体现了国际社会对环境问题的一种更高层次的认识:承认了环境与发展之间密不可分的联系。确定了各国在环境恶化问题上“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即鉴于导致全球环境退化的各种不同因素,各国负有共同的但是有差别的责任。发达国家承认,鉴于它们的社会给全球环境带来的压力,以及它们所掌握的技术和财力资源,它们在追求可持续发展的国际努力中负有责任。这为发达国家承担更多的环境义务提供了依据。旗帜鲜明地倡导国际环境合作问题,主张各国以伙伴的关系进行合作,共同努力解决人类环境问题。在宣言里不难看出,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分歧依然存在。宣言的诞生是一个既斗争又妥协的结果,其中体现了环境与发展既对立又统一的辩证关系,但《里约宣言》在《人类环境宣言的》的基础上,着实在国际环境问题上迈进了一大步。
从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到2002年约翰内斯堡世界首脑可持续发展会议之间的这段时间里,国际社会对环境问题的认识进入了一个新高度,确立了环境与发展相结合考虑的新思想,认识到环境问题的解决离不开经济的发展;出现了很多全球性多边型条约,将人类共同利益的重大环境问题均纳入到国际环境法的调整范围;国际组织的影响力越来越大,在国际舞台上发挥着重大的作用;“软法”在原有的基础上继续发展并涉足新的领域;国际环境法使得各国对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问题广为接受,对国内的发展战略的改变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国际环境法的发展具有深刻的历史意义。
3.2002年约翰内斯堡世界首脑可持续发展会议
联合国于2002年召开世界首脑可持续发展会议(World Summit on Sustainable Development),会议在南非约翰内斯堡市举行,是迄今为止在可持续发展领域内召开的规模最大的会议,是国际环境法发展史上的第三座里程碑,有192个政府代表团、104位国家或政府首脑出席。此次会议的重要成果是通过了《约翰内斯堡可持续发展宣言》(以下简称《约翰内斯堡宣言》)和《可持续发展问题世界首脑会议执行计划》。
《约翰内斯堡宣言》仍然是一个“软法”文件,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但它回顾并总结了1992年里约热内卢环境与发展大会以来,国际社会在环境与发展的问题上所面临的挑战,并坚定地重申了对可持续发展的承诺:“我们承诺建设一个崇尚人性的、公平和相互关怀的全球社会,这个社会认识到人人都必须享有尊严。”“在非洲大陆这个人类的摇篮,我们通过《可持续发展世界首脑会议实施计划》和本《宣言》,宣告我们彼此之间承担的责任,并对更大的人类大家庭以及子孙后代负有责任。”在这个时期内,国际环境法继续向前发展,保持着前一个时期的势头,会议通过的一系列重要文件,强有力的推动国际环境法向更深层次的方向发展。
但我们应该清楚地看到,国际环境法仍然很薄弱,并没有达到可持续发展水平的要求。它的薄弱环节主要体现在:第一,国际环境法的规范发展严重不足。可持续发展的战略,虽然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和接受,但依然是一个“软法”的概念,没有形成国际习惯法规范。现有的国际环境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国际环境法律关系的范围和深度都不足以满足国际社会的客观要求。第二,国际环境条约相对零散、分散,尚未形成一个系统。条约之间相互不协调,在一些情况下,与国际法其他领域的规范有矛盾体现。第三,缺少一个监督国际社会处理环境与发展事务的机构,这个机构应该是一个强有力的,可以确保各国能够平等参与的部门。第四,各国的政治经济因素的差异妨碍各国在环境与发展问题上的共同意愿的发展,也妨碍国际环境法的实施。总之,一个能够有效解决人类环境问题的国际法律机制没有最终形成,国际环境法仍需得到更大更快的发展。
三、国际环境法的发展对国际关系的影响
环境问题的演变正如梅多斯在《增长的极限中》所描述的那样,是呈现级数增长的 [7]。环境问题从单一的国内问题演变到国际社会关注的全球性问题,各国家之间除了传统意义上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关系之外,又多了一层——国际环境关系,即因保护环境、开发利用环境资源而产生的国际关系。笔者曾在上文中提到过,国际环境法则是一个专门调整国家之间在国际环境保护过程中的共同意志和环境关系的国际法新的分支学科。
国际环境关系与国际政治、国际经济关系等其他领域有着内部紧密的联系,它们之间相互影响。同时,基于环境问题已成为全球焦点的特点,国际环境关系不仅成为国际关系的一个新领域,而且从根本上控制和改变了国际关系的发展趋向。环境问题在各国的对外关系中已经成为国家着重考虑的问题,环境与资源的关系问题已经成为国际上不安定的重大因素之一。环境问题使得本来就复杂的国际关系变得更加微妙,甚至成为一个国家长期发展战略中的重要砝码。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环境问题与贸易问题相牵制。根据里约会议中确定的“预防原则”,即使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也应该优先考虑环保。这客观上会限制潜在危害环境的物质流通,但与世界贸易组织中促进贸易的条例相互抵触。
第二,环境问题与国家安全挂钩。传统观念里,只有外部的军事力量对国家及领土的侵犯才是对一国国家安全的威胁,而环境问题引起对一国国家安全的威胁则是令人费解的理论。然而,当环境问题演变为全球性的危机时,大部分国家都面临了同一个问题:全球气候变暖、生态系统遭到破坏、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进行污染转移……这些问题可以给国家稳定带来不安定因素,对人类的生存和健康产生巨大威胁,处理不好,会引发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巨大矛盾,国际社会也会面临着动荡不安的阴影,使爆发战争的可能性越来越大。形势步步紧逼,迫使每个国家将环境问题与国家安全问题紧密联系在一起:美国在1991年公布的国家安全战略中,将环境安全视为国家安全利益;欧盟、俄罗斯等国也将环境问题列入本国的安全战略主要目标[8]。
第三,环境问题交织人权问题。保护环境涉及到对地球上每一个生命尤其是对每一个人的权利的保护。“人类有权在一种能够过尊严和福利的生活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并且负有保护和改善这一代和将来的世世代代环境的庄严责任”——即对公民环境权的最深刻的理解。至此,“环境权”与生存权、发展权构成人权的重要内容,“环境权”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与承认。此时,人权保护又多了一层屏障——对环境权的保护。但当人权总被西方国家的强权利用时,人权外交也就增加了“环境外交”的内容,环境问题再也不是简简单单的涉及海洋污染、生态破坏等的问题,而是演变成为涉及国家利益的重大根本性问题。环境问题在国际关系中所处的地位可见一斑。
毋庸置疑,环境问题使国际关系变得微妙复杂,国际环境法的发展对传统的国际秩序也提出了挑战,传统的国际法律理念也会不断的发生变化,国际环境法的发展对国际关系的重整起到了推动的作用。
国际环境法经过多年的发展,从萌芽时期过渡到初现雏形到现在保持着良好的发展势头、逐渐完善的过程,离不开各国政府、非政府组织、跨国集团和个人对国际环境问题做出的努力。为了战胜环境问题给人类带来的挑战,为了进入可持续发展的良性循环,国际社会仍然需要做出不懈努力,国际环境法仍需得到更大更快的发展。只有国际环境法的车轮滚滚向前,才能推动国际合作关系的进一步发展,人类的环境问题才能得到有效解决。
参考文献:
[1] [法]亚历山大·基斯.国际环境法[M].张若思,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9.
[2] 王曦.国际环境法(第二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58.
[3] 王曦.国际环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22.
[4] 《人类环境宣言》序言[G]//中国环境报社,编译.迈向21世纪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文件汇编.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2:156.
[5] [美]尼古拉·A,罗宾逊.21世纪议程:地球行动计划:英文版[M].纽约:美国海洋出版社,1993:13.
[6] 联合国大会第44/228号关于召开环境与发展大会的决议[G]//迈向21世纪——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文献汇编.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2:162.
[7] [美] 梅多斯.增长的极限[M].于树生,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64.
[8] 王茂涛.环境安全与绝对观的当代困境[J].武汉大学学报,2002,(6).
Study on the development of the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law
XU Nai-dan,LI Zhuo-bin
(North-east forest university,Harbin 150000,China)
关键词:环境教育;发展策略;教师专业水平
随着教育的不断改革和发展,在教育中将实际的社会发展情况应用到教学工作中是培养学生综合素质的重要途径之一,环境问题显然已经成为社会发展进程中的重大挑战,学生作为未来社会发展的主力军,也是解决环境问题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将环境教育引用到教学中是必要的。高中地理的学习内容广泛,是学生学习环境知识的重要阶段,但是要将环境教育完全渗透到高中地理教学中仍旧需要不断研究。
一、对环境教育的基本认识
环境教育对于教育者来说是一个比较新颖的词语,环境所涉及的范围是非常广泛的,因此环境教育所涉及的问题也相当得多。自环境问题逐渐受到社会各界的重视以来,关于环境教育的研究一直在持续进行,因此,我对环境教育也有了更深层次的认识。环境教育的主要目的就是让学生在整个教学过程中认识到环境与人类发展的关系、实际的环境问题以及保护环境的相关措施和技术等。
环境教育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其一是对环保问题的讲解,着重介绍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其二是人类与环境之间的关系,在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的今天,环境污染对人类生活产生的影响以及环保问题解决的相关措施;其三是环境的基础知识,这里面更多的是理论基础,例如环境的监管和控制以及环境质量的检测等。
二、高中地理中渗透和整合环境教育的主要教学方法
高中地理教学的方法是非常丰富的,要想将环境教育渗透到高中地理教学中需要选择恰当的教学方法,才能保证地理教学的质量,完成环境教学的工作。高中地理教学主要是课堂教学,因此课堂教学是学生学习理论知识的主要方式。首先,可以利用直接讲授的方法,这是传统的进行高中地理教学方法之一,对教师综合素质的要求是非常高的,在这种方法下学生可以对环境知识有更加直观的了解。其次,将多媒体教学方式应用到教学过程中也能够发挥重要的作用,这种方式可以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教师在课堂上放映一些与环境相关的视频,可以让学生具体地认识到我国的环境问题,培养学生的环保意识。最后,可以在课堂上开展一些讨论活动,教师与学生之间以及学生与学生之间可以相互学习,在讨论活动过程中可以加深学生对环境的理解,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
除了理论知识的学习外,同样应该为学生提供实践学习的机会,这是高中地理学习中的重要部分。实验教学是比较容易执行的一种教学方法,通过一些地理实验让学生具体看到一些自然灾害产生的原因或者环境问题的检测,这些都可以让学生亲身感受环境与人类的联系,同样可以提高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还可以开展全校性的校园活动,组织学生清理校园的垃圾,让学生树立保护环境的意识;也可以让学生独自走访周围的居民,了解周边地区的环境情况,并根据得出的情况进行具体的研究。实践教学不仅是将理论知识应用到实际中,也是让学生切身体会环境问题的重要方式。
三、高中地理教学中环境教育渗透与整合的策略
1.充分了解环境教育,提高教师的专业水平
环保教育对教师来说相对陌生,要将环保教育渗透到高中地理教学中,教师必须充分了解环保教育的内涵,因此教师在加强环保教育的同时,要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学校对教师可以展开一些培训活动,通过这些培训教师可以不断学习新的教学知识,同时教师之间加强教学经验的交流可以让教师共同努力和进步,更好地进行环保教育渗透与整合工作。
2.结合高中地理教材,加强学生环保教育的学习
环保教育的渗透与整合是建立在学习高中地理知识的基础上的,因此高中地理教材是不能舍弃的,教师需要将高中地理教材和环保教育结合起来,在教学过程中不仅要让学生学习地理知识和环境知识,而且需要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这样才能真正实现高中地理学习和环境教育的统一,达到环境教育的目的。
3.充分开展保护环境的活动
开展活动是学生学习地理知识和环境知识的重要方法,也是让学生真正树立环境保护意识的重要途径。例如,学校可以进行环境问题的知识讲座,让学生了解最新的环境问题动态,切实体会到现如今的环境问题;另外,组织学生进行户外实践活动也是重要的环节之一。
环境问题是社会发展过程中急需解决的,也是人类正常生活的保障。将环保教育渗透到高中地理教学中是进行青少年环保教育的重要举措,在未来环保教育工作中仍旧需要进行,也会取得更大的成功。
参考文献:
[1]段景春.地理教学中的环境观教育[J].赤峰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2010,2(4):11-12.